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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I

2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下 列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攸 關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詳 加 閱 讀 親 愛 的 考 生 您 好, 您 個 人 隱 私 權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將 給 予 絕 對 尊 重 與 保 護 為 了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運 用 及 保 護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權 利,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本 校 為 達 到 行 政 電 腦 化 建 置, 提 供 優 質 快 捷 之 考 生 服 務 資 訊 網 絡, 因 此 請 您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填 入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 一 ) 本 校 蒐 集 資 料 後,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校 內 資 料 庫,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二 )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呈 現 於 榜 單 ; 本 校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時, 合 於 該 次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其 個 人 姓 名 會 呈 現 於 網 頁 三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限 制 與 保 密 ( 一 ) 本 校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安 全 技 術 與 程 序 來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例 如 儲 存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資 料 庫, 是 在 安 全 之 控 制 區 域 並 限 制 其 存 取 ( 二 ) 基 於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本 校 因 於 其 他 司 法 單 位 要 求 本 校 提 供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時, 將 依 循 司 法 單 位 合 法 程 序 ( 三 ) 除 非 獲 得 您 的 允 許 或 法 律 要 求, 本 校 絕 對 不 會 任 意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四 考 生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個 人 資 料, 勿 將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他 人 在 您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結 束 時, 請 務 必 做 出 登 出 帳 戶 的 動 作 假 如 您 是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或 使 用 公 共 電 腦, 務 必 要 清 除 瀏 覽 器 暫 存 資 訊, 以 防 止 他 人 讀 取 您 的 信 件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五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您 有 權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做 查 詢 或 更 新 ; 如 涉 及 戶 籍 資 料 修 正, 則 可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更 正 程 序 若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或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個 人 負 責 I

3 目 次 壹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1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2 一 美 術 學 系... 2 二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3 三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4 四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5 五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6 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7 七 英 語 學 系... 8 八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9 九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十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十 一 音 樂 學 系 十 二 體 育 學 系 十 三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十 四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十 五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十 六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參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陸 准 考 證 柒 考 試 時 間 捌 成 績 計 算 玖 錄 取 標 準 II

4 拾 放 榜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拾 貳 錄 取 生 報 到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附 錄 六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附 錄 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八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附 錄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附 錄 十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要 點 附 錄 十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附 錄 十 二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十 三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附 表 附 表 一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應 填 ) 附 表 二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考 生 用 ) 附 表 四 之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附 表 五 罕 用 字 造 字 回 覆 表 附 表 五 之 一 罕 用 字 內 碼 對 照 表 附 表 六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III

5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自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起 請 逕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初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起 至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止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以 後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正 取 生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各 學 系 缺 額 公 布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期 限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止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1. 筆 試 試 場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2. 面 試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順 序 場 地, 由 報 考 學 系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並 公 告 於 報 考 學 系 網 頁 榜 單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請 詳 見 簡 章 規 定, 以 掛 號 向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報 到 通 知 併 同 成 績 單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至 考 生 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2.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時 間 方 式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各 項 事 項,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之 各 項 規 定 3.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請 自 行 查 閱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網 址 : 本 校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聯 絡 電 話 :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各 項 作 業,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生 報 到 之 各 項 規 定 2.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所 需 證 件,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所 遺 缺 額 將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IV

6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2.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依 指 示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確 認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作 業 1.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24 時 止 2. 請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且 完 成 繳 費 後, 填 寫 附 表 五 罕 用 字 造 字 回 覆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傳 真 電 話 : )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或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 年 級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確 認 送 出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各 學 系 報 名 費,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9 頁, 繳 費 方 式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5.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6.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轉 帳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報 考 以 下 學 系 1. 美 術 學 系 ( 二 三 年 級 ) 2.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 二 三 年 級 ) 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三 年 級 )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郵 寄 書 面 審 查 或 作 品 集 審 查 ( 一 式 一 份 ) 資 料 書 面 審 查 或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至 5 月 23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請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 年 級 )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逾 期 或 未 繳 交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V

7 壹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一 符 合 下 列 各 目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2.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可 報 考 三 年 級 或 二 年 級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 三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 四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五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本 項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六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七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壹 一 ( 一 ) 及 ( 三 ) 規 定 二 修 業 滿 或 修 滿 學 分 應 以 檢 附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為 憑 三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系 及 所 修 讀 學 分 科 目 是 否 符 合 並 具 備 擬 報 考 學 系 資 格 及 其 得 報 考 年 級, 由 該 報 考 學 系 認 定 審 核 四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五 以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生 ( 限 定 專 科 畢 ( 肄 ) 業 學 生 )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者, 應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註 所 屬 特 種 生 身 分, 並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掛 號 郵 寄 附 表 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切 結 書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 逾 期 不 受 理 補 件 ), 或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不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一 律 改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優 待, 且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民 國 99 年 9 月 以 後 赴 大 陸 就 讀 教 育 部 採 認 大 學 學 歷 之 國 人 持 有 在 臺 居 留 證 之 大 陸 人 士, 具 備 報 考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資 格 七 因 違 犯 校 規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八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九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本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本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十 一 考 生 應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考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若 經 錄 取, 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

8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一 美 術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美 術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1 2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二 三 年 級 限 定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素 描 ( 滿 分 100 分 ) 50% 作 品 集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報 名 期 間 應 繳 齊 下 列 各 項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 一 )A4 格 式 撰 寫 自 傳 和 創 作 理 念 800 字 ( 二 ) 包 含 3 種 不 同 媒 材 至 少 15 張 圖 片 的 作 品 集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 三 )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影 印 本 資 料 ( 四 ) 個 展 聯 展 得 獎 相 關 資 料 ( 應 於 報 名 期 二 繳 交 作 品 內 容 不 得 代 筆, 若 非 本 人 作 品 經 查 屬 實 得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限 內 繳 交, 郵 戳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為 憑 ) 三 考 生 應 將 各 項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以 一 個 大 型 信 封 袋 裝 妥, 信 封 封 面 請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於 報 名 期 間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依 素 描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一 素 描 以 鉛 筆 碳 筆 等 媒 材 於 MBM 四 開 畫 紙 上 描 繪 二 作 品 集 於 放 榜 後 二 個 月 內 可 親 至 美 術 學 系 領 回 ( 領 取 前 請 先 以 電 話 聯 絡 ); 如 須 回 寄,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並 書 明 姓 名 及 寄 送 地 址 三 洽 詢 電 話 : 滿 先 生 網 址 : 2

9 二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1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報 考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三 年 級 考 生, 限 定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心 理 學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心 理 學 成 績 二 語 文 : 英 文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 劉 小 姐 備 註 網 址 : 3

10 三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資 料 (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郵 戳 為 憑 )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筆 試 二 三 年 級 皆 限 定 文 創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創 意 設 計 ( 滿 分 100 分 ) 40% 素 描 ( 滿 分 100 分 ) 40% 作 品 集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 20% 一 報 名 期 間 應 繳 齊 下 列 各 項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 一 ) 個 人 自 傳 內 容 ( 限 手 寫 含 個 人 在 校 成 績 單 ) ( 二 ) 與 設 計 創 意 相 關 之 各 項 個 人 作 品 ( 若 為 立 體 作 品, 得 以 影 像 呈 現, 並 應 至 少 呈 現 2 個 以 上 之 角 度 ) ( 三 ) 個 人 在 設 計 創 意 方 面 的 傑 出 表 現 資 料 ( 四 ) 個 展 聯 展 得 獎 相 關 資 料 二 繳 交 作 品 內 容 不 得 代 筆, 若 非 本 人 作 品 經 查 屬 實 得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三 考 生 應 將 各 項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以 一 個 大 型 信 封 袋 裝 妥, 信 封 封 面 請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於 報 名 期 間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一 創 意 設 計 成 績 二 素 描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一 創 意 設 計 為 三 度 空 間 之 造 型 設 計 模 型 製 作 二 素 描 為 於 四 開 畫 紙 上 之 描 繪, 繪 材 用 具 不 拘 三 作 品 集 於 放 榜 後 二 個 月 內 可 親 自 至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領 回 ( 領 取 前 請 先 以 電 話 聯 絡 ); 如 需 回 寄,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並 書 寫 姓 名 及 寄 送 地 址 四 洽 詢 電 話 : 林 小 姐 網 址 : 4

11 四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2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三 年 級 限 定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計 算 機 概 論 ( 滿 分 100 分 ) 100%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依 計 算 機 概 論 問 答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 張 小 姐 備 註 網 址 : 5

12 五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三 年 級 限 定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計 算 機 概 論 ( 滿 分 100 分 ) 50% 多 媒 體 設 計 概 論 ( 滿 分 100 分 ) 50%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一 多 媒 體 設 計 概 論 成 績 二 多 媒 體 設 計 概 論 第 二 大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一 多 媒 體 設 計 概 論 含 手 繪 題, 考 生 請 自 備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2B 黑 色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其 他 繪 圖 工 具 請 勿 攜 帶 除 手 繪 題 外, 其 他 考 題 考 科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二 洽 詢 電 話 : 陳 小 姐 網 址 : 6

13 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二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筆 試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 含 幼 兒 發 展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成 績 二 語 文 : 國 文 成 績 三 依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大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一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需 通 過 師 資 生 甄 選, 方 能 取 得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免 繳 交 學 分 費 二 錄 取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之 學 生, 如 已 於 原 校 取 得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入 學 後 如 能 提 供 原 校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可 將 師 資 生 身 份 轉 入 本 系 繼 續 修 讀, 惟 需 依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幼 兒 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修 習 三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洽 詢 電 話 : 張 小 姐 網 址 : 7

14 七 英 語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英 語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筆 試 英 文 ( 滿 分 100 分 )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60% 筆 試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含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語 言 學 概 論 ) ( 滿 分 100 分 )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60% 面 試 英 文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40% 面 試 英 文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40% 面 試 規 定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一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勤 樸 樓 三 請 依 英 語 學 系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及 面 試 順 序 表 ( 報 名 後 另 行 通 知 ) 參 加 面 試 ; 各 項 訊 息 亦 公 告 於 英 語 學 系 網 頁 四 面 試 當 日 請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應 試 依 英 文 成 績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一 英 語 學 系 學 生 應 通 過 等 同 於 CEF B2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始 得 畢 業 二 洽 詢 電 話 : 王 小 姐 網 址 : 8

15 八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資 料 (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郵 戳 為 憑 ) 面 試 規 定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限 定 國 企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 20%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80% 一 報 名 期 間 應 繳 齊 下 列 各 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 一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註 明 班 級 排 名 ) ( 二 ) 自 傳.. 含 就 讀 本 系 意 願 說 明 及 有 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A4 直 式 橫 書 電 腦 繕 打 ) ( 三 ) 讀 書 計 畫 (A4 直 式 橫 書 電 腦 繕 打 ) ( 四 ) 個 人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影 本 ( 五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二 考 生 應 將 各 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檔 案 方 式 陳 列 ( 例.. 以 檔 案 簿 或 裝 訂 成 冊 ), 並 以 一 個 大 型 信 封 袋 裝 妥, 信 封 封 面 請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於 報 名 期 間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一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二 請 依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三 面 試 當 日 請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應 試 依 面 試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育 課 程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 李 小 姐 備 註 網 址 : 9

16 九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筆 試 凡 有 興 趣 從 事 語 文 教 育 者, 皆 可 報 考 本 系, 不 限 科 系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語 言 學 概 論 ( 含 國 音 學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語 言 學 概 論 成 績 二 語 文 : 國 文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洽 詢 電 話 : 許 先 生 網 址 : 10

17 十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6 7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三 年 級 限 定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數 學 教 育 等 相 關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佔 總 成 績 考 試 科 目 比 例 筆 試 微 積 分 ( 滿 分 100 分 ) 100% 依 微 積 分 計 算 證 明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一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得 視 成 績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二 洽 詢 電 話 : 楊 小 姐 網 址 : 11

18 十 一 音 樂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音 樂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9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資 料 (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郵 戳 為 憑 ) 面 試 規 定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報 考 主 修 樂 器 限 定 為 : 鋼 琴 聲 樂 絃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 木 管 ( 薩 克 斯 管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 銅 管 (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上 低 音 號 ) 理 論 作 曲 擊 樂 國 樂 ( 不 限 樂 器 )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考 試 科 目 面 試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視 唱 ( 奏 )(5 分 ) 2.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 含 自 選 曲 一 首 )(95 分 )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100% 報 名 期 間 應 繳 交 附 表 一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一 式 一 份, 並 以 一 個 信 封 袋 裝 妥, 信 封 封 面 請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於 報 名 期 間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 郵 戳 為 憑 ) 一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請 依 音 樂 學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三 面 試 當 日 請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應 試 四 報 考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為 打 擊 者, 需 演 奏 木 琴 及 鼓 類 樂 器 曲 目 依 面 試 : 主 修 樂 器 演 奏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一 應 考 樂 器 除 鋼 琴 及 打 擊 之 外, 其 餘 需 由 考 生 自 備 備 註 二 洽 詢 電 話 : 江 小 姐 網 址 : 12

19 十 二 體 育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體 育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5 3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筆 試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體 育 學 原 理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體 育 學 原 理 成 績 二 語 文 : 英 文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 詹 小 姐 備 註 網 址 : 13

20 十 三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6 4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筆 試 三 年 級 限 定 理 工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方 得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成 績 二 語 文 : 國 文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以 化 學 物 理 生 物 等 三 科 基 礎 科 學 知 識 為 測 驗 範 圍 洽 詢 電 話 吳 小 姐 網 址 : 14

21 十 四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2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中 外 史 地 ( 滿 分 100 分 ) 100%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一 依 中 外 史 地 簡 答 題 考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若 有 最 低 同 分 者 導 致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則 同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 李 先 生 備 註 網 址 : 15

22 十 五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二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1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規 定 備 註 筆 試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滿 分 100 分 ) 50%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滿 分 100 分 ) 50% 一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成 績 二 語 文 : 英 文 成 績 三 依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考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一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須 通 過 師 資 生 甄 選, 方 可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免 繳 交 學 分 費 二 錄 取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之 學 生, 如 已 於 原 校 取 得 幼 兒 園 階 段 或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入 學 後 如 能 提 供 原 校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可 將 師 資 生 身 份 轉 入 本 系 繼 續 修 讀, 惟 需 依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幼 兒 園 階 段 或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修 習 三 修 讀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或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一 本 系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必 須 遵 照 本 系 專 門 課 程 之 修 習 規 定, 遇 擋 修 學 分 可 能 延 長 修 業 時 間 而 延 後 畢 業 二 洽 詢 電 話 易 麗 華 助 教 網 址 : 16

23 十 六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學 系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8 2 報 名 資 格 不 限 學 系 皆 可 報 考 附 加 規 定 考 試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科 目 及 筆 試 語 言 學 概 論 ( 含 母 語 文 學 與 臺 灣 文 化 )( 滿 分 100 分 ) 65%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面 試 閩 南 語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 35% 一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勤 樸 樓 三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考 生 逕 至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並 請 依 面 試 規 定 公 告 時 間 地 點 以 及 面 試 順 序 表 ( 報 名 後 另 行 通 知 ) 參 加 面 試 四 面 試 當 日 請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應 試 一 依 語 言 學 概 論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二 依 語 言 學 概 論 第 二 大 題 之 成 績 比 序 標 準 三 依 語 言 學 概 論 第 二 大 題 題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頁 課 程 規 定 一 畢 業 條 件 : ( 一 ) 實 習 時 數 : 大 二 轉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225 小 時 實 習 時 數 ; 大 三 轉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150 小 時 實 習 時 數 ( 二 ) 一 份 畢 業 作 品 ( 三 ) 語 言 檢 定 : 1. 閩 南 語 : 應 通 過 教 育 部 或 本 系 主 辦 之 考 試 中 高 級, 或 本 系 認 可 之 考 試 2. 客 語 : 應 通 過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客 家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初 級 考 試 或 中 級 考 試 100 分 以 上 3. 英 語 : 應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或 其 他 同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 以 教 育 部 頒 布 者 為 準 ) 4. 日 語 : 應 通 過 日 本 國 際 教 育 協 會 與 國 際 交 流 基 金 會 聯 合 主 辦 之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五 級, 或 參 加 四 級 日 語 檢 定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者 備 註 ( 四 ) 說 明 : 1. 閩 南 語 客 語 日 語 三 項 檢 定 採 計 時 間 上 溯 至 大 學 入 學 前 一 年 ( 以 105 學 年 入 學 為 例, 應 採 計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通 過 之 測 驗 成 績 ), 英 語 檢 定 採 計 時 間 比 照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2. 閩 南 語 檢 定 必 須 通 過, 不 得 採 用 配 套 措 施, 客 語 日 語 檢 定 至 少 須 通 過 一 項, 餘 一 項 不 通 過 者 可 以 修 習 學 分 抵 免 3. 於 在 學 期 間 曾 參 加 客 語 檢 定 2 次 日 語 檢 定 2 次 仍 未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至 本 校 或 外 校 修 習 初 級 客 語 中 級 日 語 相 關 課 程 2 學 分, 或 校 內 外 相 關 課 程 30 小 時 以 上, 並 繳 交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或 修 課 證 明 影 本 方 得 採 認 4. 英 語 檢 定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5. 採 用 配 套 措 施 者, 若 符 合 配 套 科 目 之 考 試 次 數, 須 檢 附 各 次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以 資 進 行 後 續 審 核 作 業 二 洽 詢 電 話 : 鄭 小 姐, 網 址 : 17

24 參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可 培 育 之 師 資 類 科 分 別 為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各 師 資 類 科 皆 得 於 大 學 階 段 即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後 畢 業, 大 學 畢 業 後 得 依 規 定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報 考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各 師 資 類 科 修 習 資 格 之 取 得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一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 ( 一 )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招 收 之 各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 美 術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英 語 語 文 教 育 數 學 教 育 音 樂 體 育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及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 1. 須 通 過 師 資 生 甄 選, 方 能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免 繳 交 學 分 費 惟 入 學 後 下 學 期 方 通 過 甄 選 者, 須 繳 交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2.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甄 選 考 試, 將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 下 午 舉 辦 甄 選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另 寄 送 前 述 學 系 二 年 級 正 取 生 通 過 105 年 7 月 28 日 甄 選 考 試 者,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免 繳 交 學 分 費 ( 二 )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招 收 之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 即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與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 即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大 二 轉 學 生 : 如 欲 取 得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入 學 後 大 二 上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全 班 前 20% 者, 大 二 下 學 期 得 參 加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學 程 生 甄 選, 經 甄 選 錄 取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須 繳 交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 三 )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招 收 之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美 術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英 語 語 文 教 育 數 學 教 育 音 樂 體 育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及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以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資 訊 工 程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學 生 : 如 欲 取 得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入 學 後 下 學 期 得 參 加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學 程 生 甄 選, 經 甄 選 錄 取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須 繳 交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 四 ) 因 通 過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後,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至 少 4 個 學 期 ( 不 含 暑 修 且 具 實 際 修 課 事 實 ), 且 需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方 得 大 學 畢 業, 故 有 可 能 因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而 導 致 延 畢 但 如 師 資 ( 學 程 ) 生 應 屆 畢 業 考 上 本 校 研 究 所, 得 申 請 將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帶 到 本 校 碩 士 班 繼 續 修 讀 二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 ( 一 )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入 學 後 下 學 期 得 參 加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學 程 生 甄 選, 經 甄 選 錄 取 後 始 得 修 讀, 但 須 繳 交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費 ( 二 ) 因 通 過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後,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至 少 4 個 學 期 ( 不 含 暑 修 且 具 實 際 修 課 事 實 ), 且 需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方 得 大 學 畢 業, 故 有 可 能 因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而 導 致 延 畢 但 如 學 程 生 應 屆 畢 業 考 上 本 校 研 究 所, 得 申 請 將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帶 到 本 校 碩 士 班 繼 續 修 讀 三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 ( 一 ) 如 欲 修 讀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職 前 課 程, 限 轉 入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二 年 級, 且 通 過 師 資 生 甄 選 後 方 能 取 得 該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 二 ) 已 於 原 校 取 得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如 能 提 供 原 校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可 將 師 資 生 身 分 轉 入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依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前 及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於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繼 續 修 讀 四 本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已 於 原 校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或 學 程 生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如 能 提 供 原 校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可 將 師 資 生 或 學 程 18

25 生 身 分 轉 入 本 校, 依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繼 續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五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 附 錄 五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 附 錄 六 )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六 師 資 培 育 資 格 相 關 問 題,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處 洽 詢 電 話 : , 網 址 :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請 詳 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起 至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止 三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確 認 且 繳 交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四 報 名 費 用 : ( 一 ) 各 學 系 報 名 費 用 : 報 考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其 他 學 系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2000 元 ( 含 作 品 集 審 查 或 面 試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 含 面 試 費 ) 新 台 幣 1300 元 ( 二 ) 繳 納 方 式.. 限 以 ATM 轉 帳,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依 郵 局 及 部 分 銀 行 規 定, 以 ATM 轉 帳 者, 應 先 向 開 戶 郵 局 或 銀 行 申 請 核 准 後, 始 得 轉 帳, 請 留 意 ( 三 ) 退 費 方 式..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並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若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扣 除 新 台 幣 5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四 ) 報 名 費 減 免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仍 請 先 繳 費 及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轉 帳 退 費 資 格 減 免 金 額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費 減 免 30% 1.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村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需 足 資 證 明 考 生 與 該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子 女 關 係 ) 3.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五 報 名 程 序 及 學 歷 ( 力 ) 資 格 審 查 : ( 一 )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二 ) 輸 入 報 名 表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三 )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含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限 PDF 檔 ): 1. 應 上 傳 資 料 之 報 考 學 系 ( 年 級 ): 19

26 美 術 學 系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學 歷 ( 力 ) 規 定 二 三 限 定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三 限 定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二 三 限 定 文 創 相 關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限 定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三 限 定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相 關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三 限 定 國 企 相 關 學 系 限 定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數 學 教 育 等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三 相 關 學 系 學 士 班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三 限 定 理 工 相 關 學 系 2. 考 生 對 相 關 學 系 之 認 定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上 網 報 名 前, 在 上 班 時 間 8:30 至 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洽 詢 各 招 生 學 系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如 經 本 校 招 生 學 系 依 考 生 上 傳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與 相 關 學 系 不 符 者, 以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處 理, 並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且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扣 除 新 台 幣 5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3.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含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限 PDF 檔 ) : (1)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未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者, 恕 不 受 理 (2) 依 下 列 報 考 身 分 別,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A. 大 學 校 院 肄 業 生 ( 含 空 中 大 學 ): (A)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上 需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記 ; 未 有 註 冊 章 者, 需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替 代 (B) 大 學 校 院 ( 休 學 退 學 ) 學 生 :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並 經 原 學 校 加 蓋 校 印 B.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 含 應 屆 ) 畢 業 生 :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尚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繳 驗 已 加 蓋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證 明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 未 有 註 冊 章 者, 需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替 代 C.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 (A) 專 科 學 校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上 需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記 ; 未 有 註 冊 章 者, 需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替 代 (B) 專 科 學 校 之 ( 休 學 退 學 ) 學 生 :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並 經 原 學 校 加 蓋 校 印 D.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者 :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E. 年 滿 22 歲 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者, 20

27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上 傳 高 中 畢 ( 結 ) 業 證 書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及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A)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B)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C)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四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五 )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請 確 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六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或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及 身 分 等 資 料 七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八 考 生 如 報 考 二 個 以 上 學 系 ( 年 級 ), 因 筆 試 面 試 時 間 重 疊,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 年 級 ) 參 加 筆 試 面 試,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在 各 學 系 ( 年 級 ) 間 不 可 相 互 採 計,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及 報 名 前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 含 本 校 所 訂 報 考 資 格 及 各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於 錄 取 後 新 生 報 到 時 驗 證 正 本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驗 證 發 現 與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檢 驗 之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以 及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所 列 各 招 生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之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 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三 以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生 ( 限 定 專 科 畢 ( 肄 ) 業 學 生 )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本 轉 學 考 試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至 5 月 23 日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收 ( 郵 戳 為 憑 ) 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 逾 期 不 受 理 補 件 ), 或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不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一 律 改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優 待, 且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 一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 1. 附 表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切 結 書 2.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影 本 3.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影 本 4.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影 本 5. 前 述 2 至 4 項 證 件 如 已 遺 失,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 二 ) 運 動 績 優 身 分 考 生 : 1. 附 表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切 結 書 2. 運 動 成 績 績 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限 定 專 科 畢 ( 肄 ) 業 學 生 ) 21

28 四 應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及 表 件 : ( 一 ) 報 考 美 術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考 生, 應 依 本 簡 章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所 列 各 招 生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列 有 書 面 審 查 或 作 品 集 審 查 且 依 各 招 生 學 系 所 列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資 料, 繳 交 各 項 應 繳 資 料 及 文 件 ( 二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書 面 審 查 或 作 品 集 審 查 及 表 件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者 書 面 審 查 作 品 集 審 查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且 所 繳 網 路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五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繳 交 附 表 一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考 試 曲 目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收 ( 郵 戳 為 憑 ) 六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請 務 必 填 寫 手 機 號 碼 及 電 子 信 箱,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中 旬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各 項 資 料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七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後, 應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不 必 寄 至 本 校 八 符 合 附 表 四 之 ㄧ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服 務 需 求 者, 得 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並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之 ㄧ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收,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九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成 功 且 完 成 繳 費 後, 填 寫 附 表 五 罕 用 字 造 字 回 覆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至 23 日 ) 之 上 班 時 間 8:30 至 17:00( 例 假 日 除 外 )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傳 真 電 話 : ),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立 即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 ) 陸 准 考 證 一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請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二 考 試 當 日 可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22

29 柒 考 試 時 間 一 筆 試 :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 ( 三 )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四 ) 考 試 時 間 及 各 節 次 考 科 如 下 :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8:30-9:50 10:20-11:40 美 術 學 系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素 描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創 意 設 計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含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語 文 學 概 論 )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微 積 分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中 外 史 地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語 言 學 概 論 ( 含 母 語 文 學 與 臺 灣 文 化 ) 心 理 學 素 描 多 媒 體 設 計 概 論 幼 兒 教 育 概 論 ( 含 幼 兒 發 展 ) 語 言 學 概 論 ( 含 國 音 學 ) 體 育 學 原 理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附 註 : 1.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23

30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2. 除 規 定 得 使 用 鉛 筆 之 答 案 卷 外, 考 生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3. 請 依 答 案 卷 規 定 之 格 式 及 頁 數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答 案 寫 在 試 題 冊 或 在 作 答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作 答,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4. 語 文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考 科, 請 注 意 國 文 英 文 之 答 案 卷 分 開, 須 分 別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二 面 試 : ( 一 ) 面 試 學 系 :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考 試 項 目 面 試 日 期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三 面 試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音 樂 學 系 二 三 面 試 英 語 學 系 二 三 英 文 面 試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二 三 閩 南 語 面 試 ( 二 )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順 序 場 地, 由 報 考 學 系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並 公 告 於 學 系 網 頁 請 依 各 學 系 面 試 時 間 表 ( 順 序 ) 應 試, 逾 時 不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考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到 場 參 加 面 試 ( 四 )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考 試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捌 成 績 計 算 一 各 招 生 學 系 總 成 績, 以 本 簡 章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所 列 各 招 生 學 系 之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核 算,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考 生 之 面 試 閩 南 語 面 試 英 文 面 試 作 品 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為 各 評 審 委 員 原 始 分 數 ( 總 分 100 分 ), 加 總 後 平 均 所 得 之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各 招 生 學 系 之 總 成 績 及 各 考 試 科 目 ( 面 試 閩 南 語 面 試 英 文 面 試 作 品 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各 科 目 )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作 品 集 審 查 資 料 逾 期 繳 交 或 未 繳 交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五 如 有 違 規 扣 分 之 情 形 者, 以 先 扣 減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後 再 行 依 比 例 核 算 總 成 績 玖 錄 取 標 準 一 各 招 生 學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按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此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二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三 各 招 生 學 系 之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本 簡 章 貳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佔 分 比 例 及 應 繳 資 料 所 列 招 生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按 比 序 項 目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經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各 項 比 序 項 目 成 績 仍 同 24

31 分, 導 致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同 分 者 皆 不 予 錄 取 各 學 系 備 取 生 錄 取 及 遞 補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四 考 生 考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一 科 成 績 缺 考 或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惟 原 始 分 數 非 零 分, 經 違 規 事 項 扣 分 致 零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其 成 績 計 算 係 以 其 成 績 總 分 經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遇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時, 以 其 各 考 科 原 始 成 績 辦 理 成 績 比 序 六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 二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後 總 分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 三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後, 遇 總 成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時, 以 其 各 考 科 原 始 成 績 辦 理 成 績 比 序 拾 放 榜 一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資 訊 ( 本 校 網 址 : 二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另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成 績 單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 成 績 單 請 妥 為 保 管, 皆 不 予 補 發 )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一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應 檢 附 文 件 資 料 : ( 一 )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貼 足 新 台 幣 12 元 限 時 專 送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 四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三 請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以 掛 號 信 件 於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是 否 加 總 計 算 有 誤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亦 不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資 料 重 審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拾 貳 錄 取 生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所 需 證 件 正 本 報 到 通 知 單 將 併 同 成 績 單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備 取 生 : ( 一 ) 本 校 將 依 缺 額 情 形 逐 批 公 告 遞 補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並 個 別 寄 發 遞 補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所 需 證 件,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所 遺 缺 額 將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25

32 三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 驗 ) 下 列 文 件 之 正 本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 僑 生 身 分 ) ( 二 )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繳 驗 正 本, 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1. 大 學 校 院 肄 業 生 ( 含 空 中 大 學 ):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 含 應 屆 ) 畢 業 生 :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3.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應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證 明 書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者, 應 繳 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年 滿 22 歲 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者,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驗 高 中 畢 ( 結 ) 業 證 書 以 及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6.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一 )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並 請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應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情 形 ) 8.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9. 以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10. 以 僑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 需 繳 交 1 至 6 項 ( 應 符 合 一 項 )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之 外, 應 另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之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核 發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四 ) 各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之 各 項 證 件 ( 五 ) 兩 吋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2 張 四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若 經 驗 證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照 或 變 照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學 系 之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若 有 增 加, 以 本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之 缺 額 為 準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 一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男 ): 1. 得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附 錄 八 ) 規 定, 考 試 成 績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2. 曾 依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3.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26

33 等 以 上 學 校,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 二 ) 運 動 績 優 身 分 考 生 ( 限 定 專 科 畢 ( 肄 ) 業 學 生 ): 1.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者 ( 詳 閱 附 錄 八 ), 得 予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2. 凡 以 運 動 績 優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必 須 參 與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之 訓 練, 並 代 表 學 校 參 與 比 賽 3. 曾 依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三 本 校 學 生 須 通 過 學 校 及 學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方 得 畢 業 ; 如 未 通 過 者, 本 校 及 各 學 系 訂 有 補 救 措 施, 協 助 提 升 能 力 及 素 質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實 施 要 點 請 詳 閱 附 錄 九 ; 各 學 系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依 各 學 系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 查 詢 網 頁.. 四 錄 取 二 年 級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要 點 ( 附 錄 十 ) 申 請 轉 系 ; 三 年 級 限 制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五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轉 學 生 除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轉 學 生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及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 ( 一 ) 應 依 轉 入 學 系 之 課 程 架 構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適 用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架 構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適 用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架 構 ) 27

34 ( 二 ) 轉 入 以 前 已 修 及 格 科 目 與 學 分 之 抵 免, 應 於 入 學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 附 錄 十 一 ) 辦 理,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自 行 負 責 學 生 自 轉 入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減 少 ( 三 ) 不 得 提 高 編 入 年 級 七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學 系 名 稱 學 費 雜 費 學 雜 費 合 計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區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15,140 元 6,270 元 21,410 元 英 語 學 系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與 營 運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學 系 數 學 15,270 元 9,570 元 24,840 元 教 育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與 應 用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15,200 元 8,750 元 23,950 元 備 註 : 1. 音 樂 學 系 學 生 收 音 樂 個 別 指 導 費 主 修 11,000 元, 若 僅 修 副 修 0.5 學 分 則 減 半 收 費 輔 系 主 修 比 照 音 樂 學 系 收 音 樂 個 別 指 導 費 2. 音 樂 學 系 全 部 學 生 及 修 習 鍵 盤 樂 之 學 生 均 需 繳 納 鍵 盤 維 護 費 560 元 3.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21 條 規 定, 學 士 班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 未 滿 十 學 分 者, 除 依 其 所 修 學 分 數 收 取 學 分 費 外, 並 收 取 雜 費 八 考 生 所 繳 交 ( 驗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飭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九 有 關 本 校 各 學 系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各 學 系 或 詳 閱 本 校 網 站 法 規 彙 編 及 各 學 系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十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逾 期 及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十 一 本 項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情 事, 是 否 須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本 校 將 隨 時 把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資 訊, 請 考 生 留 意 十 二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及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3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修 正 全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12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4 條 第 9 條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9

36 第 四 條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0

37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31

38 第 九 條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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