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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C 款 ) 条 款 太 平 洋 人 寿 [2013]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062 号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2.4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5.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合 同 有 比 例 给 付 的 约 定, 请 您 注 意 2.4 本 合 同 有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2.5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3.2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5.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6.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7 保 险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保 险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2.3 保 险 期 间 2.4 保 险 责 任 2.5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合 同 解 除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6.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6.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6.5 争 议 处 理 7. 释 义 7.1 机 动 车 7.2 意 外 伤 害 7.3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机 动 车 7.4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7.5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轮 船 7.6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民 航 班 机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7.7 醉 酒 7.8 斗 殴 7.9 毒 品 7.10 非 处 方 药 7.11 酒 后 驾 驶 7.12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7.13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7.14 医 疗 事 故 7.15 现 金 价 值 7.16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7.17 情 形 复 杂 附 录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2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C 款 ) 条 款 (2013 年 11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世 纪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C 款 ) 简 称 世 纪 行 C 本 保 险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世 纪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C 款 )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及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及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每 一 类 风 险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与 我 们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2.3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2.4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我 们 按 照 与 您 的 约 定 对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的 以 下 6 类 风 险 中 的 一 类 或 数 类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其 中 A B 类 仅 限 选 择 其 中 一 类 ): A 类 :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或 乘 坐 他 人 驾 驶 的 非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机 动 车, 在 机 动 车 车 厢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 B 类 : 被 保 险 人 乘 坐 他 人 驾 驶 的 非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机 动 车, 在 机 动 车 车 厢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 C 类 : 被 保 险 人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机 动 车, 在 机 动 车 车 厢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 D 类 : 被 保 险 人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 包 括 火 车 地 铁 轻 轨 有 轨 电 车 磁 悬 浮 ), 在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车 厢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 E 类 : 被 保 险 人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轮 船, 自 踏 上 轮 船 甲 板 起 至 离 开 轮 船 甲 板 止,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 F 类 : 被 保 险 人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民 航 班 机, 自 通 过 机 场 安 全 检 查 时 起 至 抵 达 目 的 地 走 出 民 航 班 机 的 舱 门 止,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或 伤 残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遭 遇 投 保 时 约 定 的 风 险, 我 们 按 下 列 规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以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为 直 接 原 因 身 故 的, 我 们 按 该 类 风 险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我 们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3 残 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以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为 直 接 原 因 致 伤 残, 且 属 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 中 保 协 发 号, 详 见 附 录 ) 中 所 列 的 伤 残 条 目, 我 们 依 照 该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定 原 则 进 行 评 定, 并 按 评 定 结 果 所 对 应 该 标 准 规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该 类 风 险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自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时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按 第 180 日 时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我 们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的 给 付 上 述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投 保 时 约 定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该 类 风 险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该 类 风 险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时, 我 们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类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2.5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斗 殴,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的 除 外 ; (6)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7)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承 运 人 关 于 安 全 乘 坐 的 规 定 ; (8) 被 保 险 人 扒 车 跳 车 ; (9)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超 载 机 动 车, 因 车 辆 超 载 引 起 的 意 外 事 故 而 遭 受 的 伤 害 ; (10) 被 保 险 人 处 于 车 辆 轮 船 飞 机 中 专 门 用 于 放 置 物 品 的 部 分 所 遭 受 的 伤 害 ; (11)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训 练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和 活 动 ; (12) 被 保 险 人 因 医 疗 事 故 药 物 过 敏 导 致 的 伤 害 ; (13) 被 保 险 人 因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导 致 的 伤 害 ; (14)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患 导 致 的 意 外 ; (15)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1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以 上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4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3.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残 疾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公 安 等 有 权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4)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5) 所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若 申 请 人 与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因 有 争 议, 双 方 均 有 权 提 请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死 因 鉴 定,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公 安 等 有 权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4)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者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或 鉴 定 机 构 )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程 度 的 资 料 或 身 体 伤 残 程 度 鉴 定 书 ; (5) 所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各 项 保 险 金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4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5 到 的 损 失 前 述 损 失 是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时 期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应 于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保 险 费 5. 合 同 解 除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已 发 生 过 保 险 金 领 取 的, 我 们 不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6.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保 险 条 款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6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6.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您 和 我 们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6.5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7. 释 义 7.1 机 动 车 本 合 同 所 称 机 动 车 是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能 合 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的 四 轮 及 四 轮 以 上 轮 式 车 辆,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车 辆 :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警 车 救 护 车 消 防 车 工 程 抢 险 车 工 程 作 业 车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专 用 车 公 路 养 护 车 清 障 车 救 援 车 洒 水 车 清 扫 车 以 及 拖 拉 机 等 农 业 用 途 车 辆 7.2 意 外 伤 害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本 合 同 所 述 的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身 故, 不 包 括 猝 死 猝 死 是 指 貌 似 健 康 的 人 因 潜 在 疾 病 机 能 障 碍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出 现 症 状 后 24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非 暴 力 性 突 然 死 亡 猝 死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7.3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机 动 车 7.4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7.5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轮 船 7.6 经 营 客 运 业 务 的 民 航 班 机 指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以 客 运 为 目 的 的 机 动 车 指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以 客 运 为 目 的 的 火 车 地 铁 轻 轨 有 轨 电 车 磁 悬 浮 指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以 客 运 为 目 的,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为 12 人 以 上 的 轮 船, 包 括 渡 轮 指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以 客 运 为 目 的 的 民 航 班 机 7.7 醉 酒 是 指 因 饮 酒 而 表 现 出 动 作 不 协 调 意 识 紊 乱 舌 重 口 吃 或 其 他 不 能 清 醒 地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状 态 醉 酒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7.8 斗 殴 是 指 双 方 或 多 方 通 过 拳 脚 器 械 等 武 力 以 求 制 胜 的 行 为 斗 殴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7.9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7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10 非 处 方 药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11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7.12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13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14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7.15 现 金 价 值 指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70% (1- n/m), 其 中 n 为 本 合 同 已 生 效 天 数,m 为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的 天 数 合 同 已 生 效 的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不 计 7.16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7.17 情 形 复 杂 指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或 损 失 程 度 等 在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法 确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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