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移居台灣的生活指南(95.10)(二版一刷)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大陸配偶移居台灣的生活指南(95.10)(二版一刷)"

Transcription

1

2 2 11

3 93 3 1

4

5

6

7

8 16 ILHA FORMOSA

9 ! 3

10

11 1987 call in , /4 5

12 ,689, ,000 30, , ,000 6

13 220,000 ( ) 7

14 花蓮 阿美族人吟唱傳統歌謠 臺灣原住民族屬南島語 為了維護優美的自然景觀和保護生態 共設置6個 系 人種上屬馬來人 國家公園和12個國家風景區 6個國家園分別為在臺北 而臺灣亦是全球南島語 市近郊以火山地形著稱的 陽明山國家公園 橫跨 族分佈的北界 目前已 新竹 苗栗兩縣 並以臺灣特有魚種-- 櫻花鉤吻鮭 獲官方認定的十二族 著稱的 雪霸國家公園 東部花蓮縣境內以立霧溪 群 包括有排灣族 賽 畔高聳深遂的峽谷地形而聞名中外的 太魯閣國家公 夏族 泰雅族 阿美 園 位於中部而橫跨數縣市的 玉山國家公園 族 雅美族 魯凱族 以燦爛陽光聞名 位於本島南端充滿南洋風味的 墾 卑南族 布農族 鄒 丁國家公園 還有以戰地文物地景著名的 金門國 族 邵族 噶瑪蘭族 家公園 這6大國家公園除了有美麗的景色之外 還 太魯閣族 分佈在高山 有豐富的生態 及平原上的各族群 其 屏東 墾丁國家公園 語言 風俗習慣 及部落結構皆各異 部分內容引自交 通部觀光局網站 旅遊 崇山峻嶺 古木蒼天 湖光山水 人文薈萃 臺灣之美就在追風逐鹿間 臺灣以高山聳立聞名國際 是個有名的 高山島 嶼 3,000公尺以上的高山 比比皆是 而將近4,000公 尺的玉山 更是東北亞的第一高峰 但是臺灣除了高山 之外 當然還有非常美麗的海岸風光 8

15 12 64 Spoonbill Salt Sun Sea 4 9

16 1. (1) (2) (3) (4) ,000,000?(1)1(2)2(3)3(4)4 3.?(1)2(2)4(3)6(4)8 4. (1) (2) (3) (4) 5.? (1) (2) (3) (4) 6.?(1)4(2)5(3)6(4)7 7. 1? (1)1995 (2)1996 (3)2000 (4) ?(1)1999 (2)2000 (3)2001 (4) ? (1) (2) (3) (4) 10. (1) (2) (3) (4) 10

17

18 壹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的 沿 革 政 府 在 1987 年 開 放 民 眾 赴 大 陸 探 親, 也 同 時 開 啟 了 交 流 的 大 門, 因 為 彼 此 往 來 頻 繁 及 密 切, 又 因 語 言 相 通 文 化 相 似 的 情 形 下, 通 婚 的 數 量 急 速 成 長,1992 年 至 今, 在 大 陸 完 成 結 婚 手 續 並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的 人 數 已 逾 26 萬 人 一 1992 年 到 1999 年 探 親 居 留 定 居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制 度 開 始 於 1992 年, 當 時 因 考 量 彼 此 的 生 活 條 件 及 開 放 的 程 度, 所 以 採 取 探 親 居 留 定 居 3 個 階 段 的 制 度 所 謂 的 定 居 就 是 在 臺 設 戶 籍, 取 得 臺 灣 人 民 身 分 證 這 段 期 間, 大 陸 配 偶 要 取 得 居 留 資 格 必 須 要 排 數 額, 每 年 的 居 留 數 額 要 經 過 立 法 院 同 意 1992 年 240 人 1993 年 300 人 1994 年 及 1995 年 600 人 1996 年 1,080 人 1997 年 及 1998 年 1,800 人 1999 年 3,600 人 取 得 居 留 資 格 前, 每 年 只 能 以 探 親 的 名 義 在 臺 停 留 6 個 月 二 2000 年 到 2003 年 探 親 團 聚 居 留 定 居 2000 年 及 2001 年 居 留 數 額 雖 為 3,600 人, 較 1997 年 及 1998 年 的 1,800 人 增 加 了 1 倍, 甚 至 比 剛 開 始 交 流 的 1993 年 的 300 人 增 加 12 倍, 但 是 因 為 大 陸 配 偶 每 年 增 加 的 速 度 很 快, 大 陸 配 偶 在 取 得 居 留 資 格 前 要 等 待 一 段 較 長 的 關 懷 在 臺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成 長 系 列 講 座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時 間, 因 此 在 2002 年 時 採 行 了 雙 軌 制 所 謂 的 雙 軌 制 是 時 間 與 數 額 同 時 併 行 的 制 度, 也 就 是 大 陸 配 偶 依 每 年 所 訂 的 居 留 數 額 等 待, 但 是 如 果 等 待 時 間 超 過 4 年, 而 且 結 婚 後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時 間 超 過 2 年, 則 毋 須 再 繼 續 等 待 數 額, 可 以 直 接 取 得 居 留 資 格 2002 年 開 始 施 行 雙 軌 制 後, 大 陸 配 偶 原 來 等 待 居 留 的 時 間 縮 短 了 一 半 如 同 前 面 所 說, 等 待 居 留 需 要 較 長 的 一 段 期 間,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每 年 在 臺 只 能 停 留 6 個 月, 對 於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而 言, 將 造 成 沈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同 時 也 無 法 符 合 家 庭 倫 常 之 需, 因 此 政 府 在 2000 年 將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調 整 為 12

19 探 親 團 聚 居 留 定 居 4 個 階 段, 增 加 團 聚 階 段, 放 寬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最 長 一 次 能 夠 停 留 3 年, 同 時 放 寬 大 陸 配 偶 在 團 聚 階 段 可 以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為 避 免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因 無 法 工 作 而 造 成 家 庭 的 負 擔, 也 為 避 免 衍 生 大 量 人 口 移 入 及 假 結 婚 真 打 工 等 問 題, 政 府 在 考 量 臺 灣 的 就 業 市 場 家 庭 經 濟 及 社 會 公 益 等 因 素 後, 於 2001 年 放 寬 大 陸 配 偶 在 等 待 居 留 數 額 期 間 ( 也 就 是 團 聚 期 間 ), 可 以 有 條 件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後 在 臺 工 作 三 2004 年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定 居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從 1992 年 起 實 施 到 2003 年 為 止, 政 府 在 這 10 年 期 間, 雖 然 主 動 及 適 時 的 放 寬 多 項 措 施, 但 是 受 限 於 當 時 1992 年 的 立 法 規 範 的 環 境 背 景, 同 時 為 了 持 續 落 實 生 活 從 寬 循 序 漸 進 的 政 策, 在 參 酌 國 外 制 度 及 檢 討 現 行 制 度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後, 於 2003 年 再 度 修 訂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的 制 度 為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定 居 4 個 階 段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的 修 正 及 制 度 的 調 整, 同 時 修 正 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 原 名 稱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 原 名 稱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 另 增 訂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面 談 管 理 辦 法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按 捺 指 紋 及 建 檔 管 理 辦 法 等 各 配 套 子 法, 上 述 規 定 已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貳 現 制 的 內 涵 一 取 消 探 親 制 度 以 符 家 庭 倫 常 2004 年 3 月 1 日 前 的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制 度, 剛 結 婚 的 大 臺 東 縣 在 臺 大 陸 配 偶 法 令 說 明 會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制 度 篇 13

20 陸 配 偶 只 能 申 請 來 臺 探 親, 每 年 最 長 只 能 在 臺 灣 停 留 6 個 月, 對 於 一 個 正 常 的 婚 姻 家 庭 而 言, 造 成 了 很 多 的 困 擾 因 此 政 府 在 這 一 次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時, 取 消 原 有 的 探 親 制 度, 改 以 團 聚 取 代, 也 就 是 大 陸 配 偶 一 結 婚 即 可 以 申 請 來 臺 團 聚, 最 長 可 以 一 次 連 續 停 留 2 年, 以 符 家 庭 倫 常 二 參 照 外 國 通 行 移 民 制 度 增 訂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政 府 參 酌 大 多 數 國 家 對 於 外 來 人 口 制 度 所 採 行 的 永 久 居 留 制 度 ( 如 同 美 國 的 綠 卡 ), 方 便 於 國 際 間 人 員 的 移 動, 而 目 前 外 籍 配 偶 的 居 留 制 度, 也 和 此 一 國 際 趨 勢 較 為 接 近, 所 以 政 府 在 這 一 次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時 增 訂 了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在 證 件 效 期 內 可 以 自 由 的 入 出 境, 毋 須 再 重 新 申 請 入 境, 更 重 要 的 是 長 期 居 留 沒 有 居 留 期 間 的 限 制 大 陸 配 偶 如 有 意 在 臺 灣 長 期 居 住, 則 不 需 要 放 棄 大 陸 戶 籍, 只 需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的 資 格, 即 可 長 期 居 住, 自 由 往 來 兩 岸 三 願 意 久 住 長 居 同 時 適 應 生 活 新 的 制 度 與 舊 的 制 度 最 大 不 同 之 一, 在 於 提 前 取 得 居 留 的 資 格 依 照 2004 年 3 月 1 日 以 前 的 舊 制 規 定, 大 陸 配 偶 在 取 得 居 留 資 格 前, 在 臺 灣 無 法 有 一 段 長 期 且 連 續 的 生 活 適 應 期, 因 而 產 生 許 多 的 家 庭 及 社 會 問 題 因 此 政 府 在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時, 將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居 留 的 資 格 提 前, 只 要 結 婚 滿 2 年 或 是 已 生 產 子 女, 就 可 以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逾 183 天, 就 可 以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 長 期 居 留 滿 2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天, 則 可 選 擇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或 取 得 臺 灣 身 分, 也 就 是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每 年 在 臺 灣 住 超 過 半 年 的 時 間, 可 以 認 為 有 長 住 久 居 的 意 願, 同 時 也 有 一 段 長 期 且 持 續 的 適 應 生 活 期, 使 家 庭 生 活 更 美 滿 四 奠 定 長 期 居 留 與 公 民 身 分 之 雙 軌 制 度 這 一 次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增 加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同 時 也 給 予 大 陸 配 偶 選 擇 是 否 要 放 棄 在 大 陸 的 戶 籍 而 選 擇 取 得 臺 灣 身 分 或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的 權 利, 調 整 制 度 後 的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沒 有 居 留 時 間 的 限 制, 持 的 是 多 次 的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大 陸 配 偶 可 以 視 自 己 的 需 要 及 考 量 生 活 工 作 等 情 形 後, 選 擇 是 要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仍 然 保 有 大 陸 的 戶 籍 及 14

21 相 關 的 權 利, 或 是 選 擇 取 得 臺 灣 的 身 分, 但 如 此 一 來, 就 需 要 放 棄 大 陸 的 戶 籍 五 單 一 戶 籍 身 分 權 利 義 務 明 確 申 請 定 居 時, 必 須 提 出 喪 失 大 陸 原 戶 籍 證 明, 此 一 措 施 是 為 了 符 合 單 一 戶 籍 原 則, 避 免 在 臺 灣 及 大 陸 均 設 有 戶 籍 之 雙 重 身 分 狀 態, 造 成 權 利 義 務 衝 突 情 事, 於 是 在 申 請 定 居 時 須 提 出 喪 失 大 陸 戶 籍 證 明 經 許 可 定 居 取 得 臺 灣 人 民 身 分 後, 仍 須 注 意 不 得 在 大 陸 另 ( 再 ) 行 設 籍 或 領 用 大 陸 護 照 如 果 在 大 陸 設 籍 或 領 用 大 陸 護 照, 將 喪 失 臺 灣 人 民 的 身 分 及 在 臺 灣 以 設 有 戶 籍 所 衍 生 之 相 關 權 利, 並 由 戶 政 機 關 註 銷 臺 灣 的 戶 籍 登 記, 恢 復 大 陸 人 民 身 分 六 生 活 自 立 不 會 造 成 社 會 負 擔 目 前 許 多 國 家 對 於 外 來 移 入 人 口, 如 果 要 取 得 該 國 的 身 分 時, 為 了 避 免 造 成 社 會 的 負 擔, 多 會 要 求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以 表 示 生 活 足 以 自 立 及 無 虞 現 在 外 籍 配 偶 要 申 請 歸 化 時, 需 要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就 是 一 般 所 說 的 財 力 證 明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定 居 時 也 應 該 證 明 有 相 當 財 產 足 以 自 立 或 生 活 保 障 無 虞 依 現 行 規 定, 大 陸 配 偶 本 人 臺 灣 配 偶 公 公 婆 婆 的 收 入 或 財 產 都 可 一 併 列 入 財 產 計 算 的 範 圍 如 果 大 陸 配 偶 的 家 庭 有 特 殊 情 況, 可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個 案 情 形 作 出 彈 性 的 認 定 七 面 談 過 濾 假 結 婚 保 障 真 婚 姻 兩 岸 關 係 較 為 特 殊, 目 前 政 府 無 法 在 大 陸 設 置 駐 外 辦 事 處 之 類 的 處 所, 因 此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入 境 前, 也 無 法 與 外 籍 配 偶 一 樣, 可 以 先 在 我 政 府 駐 外 單 位 實 施 面 談, 造 成 了 部 分 大 陸 人 民 透 過 與 臺 灣 人 民 假 結 婚 的 方 式, 達 到 非 法 打 工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等 目 的, 形 成 假 結 婚 無 法 過 濾 的 情 形 為 了 避 免 日 益 嚴 重 的 假 結 婚 問 題, 政 府 在 這 次 調 整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中, 建 立 了 面 談 的 機 制, 事 前 即 將 假 結 婚 先 過 濾, 避 免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同 時 也 使 真 實 婚 姻 的 大 陸 配 偶 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不 會 受 到 排 擠 制 度 篇 15

22 八 在 移 民 政 策 架 構 下 建 立 人 口 適 量 調 節 機 制 九 現 制 簡 圖 目 前 我 國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為 最 大 的 外 來 移 入 人 口, 而 外 來 移 入 人 口 涉 及 我 國 的 人 口 結 構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秩 序 福 利 資 源 等 各 層 面, 且 我 國 高 居 千 萬 以 上 人 口 國 家 中 第 2 位, 所 以 為 了 維 持 人 口 合 理 的 數 量, 須 在 整 體 移 民 政 策 架 構 下, 對 於 外 來 人 口 建 立 人 口 適 量 調 節 機 制, 政 府 將 根 據 人 口 適 量 機 制 的 內 涵, 衡 酌 社 會 現 況, 適 時 及 動 態 的 調 整 外 來 人 口 移 入 數 額 16

23 參 現 制 與 舊 制 的 比 較 事 由 起 現 制 可 申 請 團 聚, 停 留 期 限 6 個 月, 每 次 延 期 6 個 月, 總 停 留 期 限 2 年 探 親 團 聚 前 舊 制 可 申 請 探 親, 停 留 期 限 3 個 月, 可 延 期 3 個 月, 每 年 最 長 6 個 月 結 婚 滿 2 年 或 懷 孕, 可 申 請 團 聚, 每 次 6 個 月, 可 延 期 6 個 月 生 產 子 女 者, 總 停 留 期 限 3 年 制 度 篇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結 婚 滿 2 年 或 生 產 子 女 者, 可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期 限 2 年, 每 次 延 期 1 年, 發 給 逐 次 加 簽 證 內 政 部 得 訂 定 數 額 符 合 工 作 許 可 條 件 者, 得 申 請 工 作 證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者, 可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期 限 3 年, 每 次 延 期 2 年 6 個 月, 發 給 多 次 證 內 政 部 得 訂 定 數 額 可 在 臺 工 作, 免 申 請 工 作 證 結 婚 滿 2 年 或 生 產 子 女 者, 可 申 請 居 留 有 數 額 限 制, 每 年 3,600 人, 但 是 如 果 等 待 數 額 超 過 4 年, 而 且 婚 後 曾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超 過 2 年 者, 沒 有 數 額 的 限 制 等 待 居 留 數 額 期 間 如 果 符 合 工 作 許 可 條 件 者, 可 以 申 請 工 作 證 ; 如 果 取 得 居 留 證 者, 可 在 臺 工 作, 不 用 申 請 工 作 證 定 居 長 期 居 留 2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且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可 申 請 定 居, 在 臺 設 戶 籍 內 政 部 得 訂 定 數 額 居 留 滿 2 年 可 申 請 定 居, 在 臺 設 戶 籍 17

24 小 測 驗 1.( ) 大 陸 配 偶 的 現 行 制 度 分 為 那 幾 個 階 段?( 1) 探 親 居 留 定 居 (2)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定 居 (3) 探 親 團 聚 居 留 定 居 (4) 團 聚 居 留 定 居 2.( ) 現 行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自 何 時 開 始 施 行?( 1) 2004 年 3 月 7.( )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已 經 在 臺 定 居 並 設 有 戶 籍, 如 果 被 發 現 沒 有 放 棄 在 大 陸 的 戶 籍, 則 會 被 ( 1) 註 銷 臺 灣 的 戶 籍 (2) 沒 有 關 係 8.(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需 要 多 久 辦 理 延 期 一 次?(1)1 年 (2)2 年 (3)6 個 月 (4)6 年 1 日 ( 2) 2004 年 1 月 1 日 ( 3) 2004 年 6 月 1 日 ( 4) 2005 年 1 月 1 日 3.( ) 大 陸 配 偶 制 度 之 雙 軌 制 是 指 ( 1) 選 擇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或 取 得 公 民 資 格 (2) 選 擇 團 聚 或 依 親 居 留 (3) 選 擇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4.( ) 大 陸 配 偶 結 婚 滿 2 年 或 已 生 產 子 女, 可 以 申 請 (1) 團 聚 (2) 依 親 居 留 (3) 長 期 居 留 (4) 定 居 5.( ) 大 陸 配 偶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逾 183 日, 可 以 申 請 ( 1) 團 聚 ( 2) 依 親 居 留 ( 3) 長 期 居 留 (4) 定 居 6.( ) 大 陸 配 偶 長 期 居 留 滿 2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逾 183 日, 可 以 申 請 ( 1) 團 聚 ( 2) 依 親 居 留 ( 3) 長 期 居 留 (4) 定 居 澎 湖 七 美 ( 陳 啟 迪 先 生 攝 影 ) 18

25

26 公證人會主動把臺灣人民所辦理的公 認 證書副本寄到財 兩岸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而有所不同 在臺灣結婚依照臺灣的規定 在大陸結婚則依照大陸的 規定 因現行規定並未開放大陸人民以 辦理結婚 事 由申請來臺 因此 多數的民眾必須親自前往大陸辦理 臺灣人民所指定之大陸 省 市 自治區 公證員協會 以 便核對 臺灣人民要去大陸結婚前 可先問大陸結婚地 的 省 市 自治區 公證員協會 是否 有收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寄的 結婚 公 認 證書副本 寄送時間約1個 壹 結婚 證書自簽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 半月 依照大陸的規定 公 認 步驟二 到大陸登記結婚 一 結婚步驟 步驟一 辦理單身公 認 證書 與結婚對象無直 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 認 證書 攜帶 1 臺胞證或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 身分證件 3 單身公 認 證書及 要到大陸結婚的臺灣人民 請攜帶 1 本人及 無直系血親及三代以 父母之戶籍謄本 2 身分證正本 3 印章 4 內旁系血親關係公 認 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 先向公證人 證書 4 雙方合影2吋照 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辦理單身公 片3張 5 大陸婚姻登記處 認 證書及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 指定之其他文件 到大陸省自 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 認 證書 小叮嚀 如果臺灣人民曾經離婚 先向戶政事 務所申領兩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 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如果是喪 偶 則申領除戶謄本 應繳交文件份 數 請先洽公證人 20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再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寄到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 他指定的機關登記結婚 小叮嚀 依大陸 婚姻法 規定 結婚的年 齡男須年滿22周歲 女須年滿20周歲

27 步驟三 在大陸辦理結婚公證書 攜帶 1 大陸結婚證 2 其他大陸公證處指定 之事項 到大陸指定的公證處 如果不知道公證 二 重要訊息 大陸人民若曾有偷渡 非法打工 假結婚等違法 紀錄或情形 再次來臺將會被管制 不會因為與 處地址 可以先向當地縣 市司法局查詢 辦 理結婚公證書 小叮嚀 大陸公證處會將結婚公證書的副 本轉交大陸 省 市 自治區 公證員協會 再由公證員協會統 一寄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 寄達的時間依各地不一定 平均約3週至1個月 步驟四 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攜帶 1 大陸結婚公證書正本 2 身分 證正本 另要繳影本乙份 到財團法人海 臺灣人民結婚而解除管制 依 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相關規定 如偷渡來臺的 婚 姻 篇 大陸人民 將被管制2年至5年不得再入境 如果 此一大陸人民在被管期間與臺灣人民結婚 仍然 要等到管制期間屆滿後才能再入境 大陸配偶如果與臺灣配偶假結婚 則大陸配偶將 會被強制出境 即使大陸配偶再與臺灣人民結 婚 也要等到管制期間屆滿 管制最長10年 後 才可申請再入境 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小叮嚀 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前 可先查詢大陸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到 辦理文書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 也可以郵 寄的方式辦理 21

28 貳 臺 灣 夫 妻 財 產 制 財 產 制 所 有 權 管 理 權 與 處 分 權 責 任 關 係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各 自 所 有 各 自 管 理 各 自 處 分 其 財 產 各 自 對 其 債 務 負 清 償 責 任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債 務 後, 應 平 均 分 配 約 定 共 同 財 產 制 共 同 財 產 : 共 同 共 有 特 有 財 產 : 各 自 所 有 共 同 財 產 : 共 同 管 理 經 他 方 同 意 得 處 分 之 特 有 財 產 : 各 自 管 理 各 自 處 分 由 共 同 財 產 及 夫 或 妻 之 特 有 財 產 連 帶 負 責 訂 立 財 產 制 契 約 前 取 得 之 共 同 財 產 : 各 自 取 回 訂 立 財 產 制 契 約 後 新 增 之 共 同 財 產 : 原 則 平 均 分 配 約 定 分 別 財 產 制 各 自 所 有 各 自 管 理 各 自 處 分 各 自 對 其 債 務 負 清 償 責 任 尚 不 發 生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之 問 題 小 測 驗 1.( ) 目 前 大 陸 人 民 可 不 可 以 用 辦 理 結 婚 的 事 由 申 請 入 境?(1) 可 以 (2) 不 可 以 2.( ) 依 照 大 陸 婚 姻 法 規 定, 女 方 年 滿 幾 周 歲 才 可 以 結 5.( ) 民 法 規 定 男 未 滿 幾 歲 不 得 結 婚?(1)18(2)19(3)20(4)21 6.( ) 臺 灣 配 偶 申 請 大 陸 配 偶 入 境 前 須 先 經 過 (1) 考 試 (2) 訪 談 (3) 調 查 婚?(1)18(2)19(3)20(4)21 3.( ) 在 大 陸 結 完 婚 拿 到 結 婚 公 證 書, 必 須 要 回 到 臺 灣 那 裡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1)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2)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 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4)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4.( ) 臺 灣 的 夫 妻 財 產 制 有 那 幾 種?( 1)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2) 約 定 共 同 財 產 制 (3) 約 定 分 別 財 產 制 (4) 以 上 皆 是 22

29

30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制 度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將 原 來 壹 來 臺 制 度 簡 圖 停 留 ( 探 親 團 聚 ) 居 留 定 居 3 個 階 段, 調 整 為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4 個 階 段 日 月 潭 慈 恩 塔 24

31 貳 團聚 一 申請手續 步驟一 文書驗證後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保證書審核手續 攜帶 1 保證書 2 身分證正本及大陸配偶居 灣人民須先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約定訪談時間 訪 民身分證影本 3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談通過後 將先發給大陸配偶1個月之入出境許可證影 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 理查核 本 大陸配偶向大陸境管單位辦理來臺手續 領取入出境許可證可以掛號附回郵信封的方式 或者自 取 來 臺 篇 小叮嚀 保證書可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索取 也可以直接 在網站上下載 保證人要保證與大陸配偶關係屬實及負責入境後之生 活 大陸配偶如有依法強制出境情事 保證人並應協助 並負擔出境所需費用 步驟三 大陸配偶抵達國境線上接受面談 大陸配偶攜帶 1 入出境許可證 2 大陸居民 往來臺灣通行證 3 回程機 船 票 但曾來 臺通過面談而再次入境者得免備 在入境時 步驟二 臺灣配偶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 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 港口之服務 陸配偶團聚 須接受訪談 站接受面談 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後 內政部入出 攜帶 1 申請書 2 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3 國及移民署得再核給5個月之停留效期 並加蓋 大陸配偶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1張 4 經財 通過面談章戳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正本驗畢歸還 5 完成審核之保證書 6 第 三地區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 影本乙份 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 偶來臺團聚 小叮嚀 辦理入出境許可證的證照費新臺幣400元 小叮嚀 大陸配偶入境接受面談時 臺灣人民應配合大陸配偶同 時在機場 港口 接受訪談 自2005年9月1日起首次來臺團聚大陸配偶於國境線上辦 理按捺指紋手續 所謂 來臺停留期間 的計算方式是從入境第2日起算 大陸配偶每次團聚的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總停留期 間不得逾2年 所以每次效期屆滿前 要記得去內政部 臺灣人民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團聚 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延期 延期時應檢附 1 延期申 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先通知臺灣人民訪談 臺 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 25

32 記 聯 單 正 本 (4) 臺 灣 配 偶 2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1 份 (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正 本 或 繳 費 憑 證 (6) 大 陸 往 來 通 行 證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的 護 照 辦 理 延 期 費 用 新 臺 幣 200 元 大 陸 配 偶 入 境 後 15 日 內 持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向 居 住 地 警 察 分 駐 ( 派 出 ) 所 辦 理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二 面 談 的 程 序 步 驟 四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攜 帶 (1)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之 結 婚 公 證 書 (2) 大 陸 配 偶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須 經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加 蓋 通 過 面 談 章 戳 (3)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4) 戶 口 名 簿,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小 叮 嚀 : 在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時, 應 該 要 換 發 新 的 身 分 證 26

33 三 重 要 訊 息 如 果 有 事 實 足 認 大 陸 配 偶 為 虛 偽 結 婚 ( 假 結 婚 ),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其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將 被 註 銷 並 限 期 出 境, 即 使 再 與 臺 灣 人 民 結 婚, 也 要 等 到 管 制 期 間 屆 滿 ( 管 制 最 長 10 年 不 得 再 申 請 入 境 ) 後 才 能 再 申 請 入 境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團 聚 時, 不 得 逾 期 停 留 或 非 法 打 或 拒 絕 檢 查 ( 或 拒 絕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 將 被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停 留 許 可, 並 被 強 制 出 境 出 境 後 可 以 再 申 請 入 境, 每 3 個 月 可 申 請 1 次, 每 次 停 留 留 期 間 不 超 過 14 日, 且 不 得 辦 理 延 期 參 依 親 居 留 一 申 請 手 續 資 格 :1. 結 婚 滿 2 年 2. 或 已 生 產 子 女 來 臺 篇 工, 如 果 被 查 獲,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步 驟 : 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將 會 被 強 制 出 境, 同 時 管 制 申 請 再 入 境 之 時 間, 如 果 是 非 法 打 工, 則 最 長 管 制 3 年 不 得 再 入 境 ; 如 果 有 違 反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行 為 ( 如 賣 淫 ), 則 管 制 期 間 最 為 長 7 年 大 陸 配 偶 設 籍 在 福 建 省 經 許 可 再 次 來 臺, 無 論 是 否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的 身 分, 與 其 臺 灣 配 偶 子 女 及 在 大 陸 之 子 女 可 經 小 三 通 由 金 門 馬 祖 往 返 大 陸 地 區 大 陸 配 偶 入 境 如 果 超 過 3 個 月, 必 須 要 配 合 接 受 檢 查 或 提 出 最 近 3 個 月 內 AIDS 之 檢 驗 報 告 如 果 檢 查 或 檢 驗 的 結 果 是 陽 性 反 應 ( 有 感 染 愛 滋 病 ) 攜 帶 (1) 依 親 居 留 申 請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照 片 1 張 (3)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及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4)3 個 月 內 依 親 對 象 之 戶 籍 謄 本 須 登 載 大 陸 配 偶 姓 名 (5) 結 婚 已 滿 2 年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已 生 育 子 女 之 證 明 文 件 (6) 完 成 查 核 之 保 證 書 (7)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8) 最 近 5 年 之 刑 事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須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完 成 驗 證,3 個 月 內 有 效 ) (9) 回 郵 信 封, 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小 叮 嚀 : 依 親 居 留 證 件 為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期 間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有 效 期 間 自 入 境 或 核 發 之 日 起 算 為 2 年, 如 果 效 期 屆 滿, 依 親 原 因 繼 續 存 者, 可 以 申 請 延 期, 每 次 不 得 逾 1 年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800 元 27

34 二 重 要 訊 息 從 團 聚 申 請 轉 換 為 依 親 居 留 階 段, 必 須 要 先 經 過 審 核, 才 能 夠 轉 換 為 依 親 居 留 階 段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大 陸 配 偶 若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所 訂 的 7 項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 請 參 閱 工 作 篇 ), 須 先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後, 才 能 工 作, 否 則 視 為 非 法 打 工, 除 了 被 強 制 出 境 外, 同 時 管 制 再 次 申 請 入 境 的 時 間 最 長 3 年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如 果 配 偶 死 亡 且 未 育 有 親 生 子 女 或 離 婚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必 須 要 出 境, 同 時 管 制 再 次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的 時 間 為 最 長 5 年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被 配 偶 感 染 AIDS 或 是 在 臺 灣 醫 療 過 程 被 感 染 AIDS, 可 以 在 出 境 後 6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覆 以 1 次 為 限 申 覆 案 件 經 確 定 為 配 偶 感 染 或 在 醫 療 過 程 中 被 感 染, 則 感 染 AIDS 不 能 成 為 被 拒 絕 居 留 或 定 居 的 唯 一 理 由 肆 長 期 居 留 一 申 請 手 續 資 格 :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 如 果 當 年 沒 有 超 過 183 日, 不 列 入 4 年 計 算, 須 順 延 1 年 )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無 法 繼 續 依 親 居 留 必 須 要 出 境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離 婚, 並 於 10 日 內 協 議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或 經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仍 可 以 繼 續 依 親 居 留 大 陸 配 偶 在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如 果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虛 偽 結 婚 或 未 通 過 面 談 等 情 形,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將 被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依 親 居 留 的 資 格, 步 驟 : 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攜 帶 (1) 長 期 居 留 申 請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1 張 (3)3 個 月 內 依 親 對 象 之 戶 籍 謄 本 須 登 載 大 陸 配 偶 姓 名 (4)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居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5) 完 成 查 核 之 保 證 書 (6)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7)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 須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完 成 驗 證,3 個 月 內 有 效 )(8) 回 郵 信 封,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28

35 小 叮 嚀 : 大 陸 配 偶 須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為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期 間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其 有 效 期 間 自 入 境 或 核 發 之 日 起 算 為 3 年, 如 果 效 期 屆 滿, 可 以 申 請 延 期, 且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後, 每 次 延 期 不 得 逾 2 年 6 個 月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2,400 元 二 重 要 訊 息 從 依 親 居 留 轉 換 為 長 期 居 留 階 段, 必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經 過 審 核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原 則 上 沒 有 限 制, 但 是 證 件 的 效 期 為 入 境 或 核 發 之 日 起 算 為 3 年, 如 果 證 件 效 期 屆 滿, 可 以 申 請 延 期,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審 核 後, 每 次 可 以 延 長 2 年 6 個 月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在 大 陸 的 父 母 親 可 以 申 請 來 臺 探 親, 每 次 停 留 1 個 月, 必 要 時 可 以 延 長 1 個 月, 每 年 的 總 停 留 期 間 不 超 過 2 個 月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不 用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離 婚,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無 法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但 如 於 10 日 內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或 經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則 得 繼 續 長 期 居 留 大 陸 配 偶 在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如 果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虛 偽 結 婚 或 未 通 過 面 談 等 情 形,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將 被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的 資 格, 必 須 要 出 境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被 配 偶 感 染 AIDS 或 是 在 臺 灣 醫 療 過 程 被 感 染 AIDS, 可 以 在 出 境 後 6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覆 以 1 次 為 限, 申 覆 案 件 經 確 定 為 配 偶 感 染 或 在 醫 療 過 程 中 被 感 染, 則 感 染 AIDS 不 能 成 為 被 拒 絕 居 留 或 定 居 的 唯 一 理 由 來 臺 篇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小 舞 台 29

36 伍 選擇繼續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期間沒有限制 大陸配偶可於長期滿2 一 申請手續 年後 考量自身情況選擇繼續在臺長期居留或申 資 格 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證件效期屆滿 步 驟 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繼 續在臺長期居留 請定居 長期居留期間所持入出境許可證為多次加簽證 件 便利往返兩岸之間 攜帶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4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陸 定居 一 申請手續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 權證明等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 資 格 長期居留滿2年 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 間逾183日 年滿20歲 無犯罪紀錄 喪 繼續長期居留 失大陸原籍 具有相當財力 符合國家利 小叮嚀 大陸配偶須本人親自申請 證照費新臺幣2,400元 益 二 重要訊息 步 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滿2年 依 大陸地區人 驟 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在 臺定居 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 攜帶 1 定居申請書 2 最近3個月內2吋照片 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相關 1張 3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 女監護權之證明 4 最近3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 規定審核後 可以繼續 在臺長期居留 記聯單 5 完成查核之保證書 6 大陸地區證 照 7 刑事紀錄證明 外國或大陸開具並經駐 外單位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個月 內有效 8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9 喪失大陸戶籍證明 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 10 財力證明文件 11 回郵信封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定居 30

37 小叮嚀 大陸配偶須本人親自申請 證照費新臺幣400元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查證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 他證明文件 二 重要訊息 在長期居留期間申請轉換為臺灣人民 就是定 來 臺 篇 居 除了要符合積極的要件外 且需依 大陸 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許可辦法 相關規定經過審核通過後 始得在 臺定居 財力證明是指大陸配偶本人 配偶 同住之公 公 婆婆之收入或財產 1 最近1年平均每月收 入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的2倍 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 即年收入約38萬 或 2 最近1年在臺金融機構儲蓄存款超過勞委會 公告基本工資24倍 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 即存款約38萬 之存款證明或 3 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大陸配偶如果取得臺灣身分 但在大陸仍然有戶 籍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通知戶政事務所撤 銷或註銷大陸配偶在臺灣的戶籍 集集 綠色隧道 31

38 小 測 驗 1.( ) 大 陸 配 偶 第 1 次 申 請 入 境 必 須 在 那 裡 接 受 面 談?(1) 大 陸 (2) 國 境 線 上 (3) 香 港 (4)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2.( ) 在 團 聚 期 間, 需 要 多 久 辦 理 延 期 1 次?( 1) 6 個 月 ( 2) 6 年 (3)5 個 月 (4)3 個 月 3.( ) 大 陸 配 偶 入 境 後 多 久 要 向 居 住 地 的 警 察 分 駐 ( 派 出 ) 所 申 報 流 動 人 口?(1)10 日 (2)3 日 (3)15 日 (4)7 日 4.( ) 大 陸 配 偶 在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可 不 可 以 工 作?( 1) 不 可 以 (2) 要 先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後 申 請 工 作 證, 才 可 以 工 作 (3) 沒 有 規 定 5.( )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定 居 須 附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計 算 範 圍 包 括 (1) 只 有 大 陸 配 偶 本 人 (2) 只 能 計 算 臺 灣 配 偶 及 大 陸 配 偶 ( 3) 只 能 計 算 臺 灣 的 配 偶 ( 4) 可 以 包 含 大 陸 配 偶 本 人 臺 灣 配 偶 公 公 婆 婆 6.( ) 大 陸 配 偶 在 國 境 線 上 接 受 面 談, 如 果 沒 有 通 過 面 談, 行 為 ( 如 賣 淫 ), 被 管 制 來 臺 的 時 間 最 長 為 ( 1) 1 年 (2)3 年 (3)5 年 (4)7 年 9.(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期 間 如 果 非 法 打 工 被 取 締 強 制 出 境, 被 管 制 再 次 來 臺 的 時 間 最 長 為 (1)1 年 (2)2 年 (3)3 年 (4) 不 用 管 制 10.( )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虛 偽 結 婚 ( 假 結 婚 ), 除 了 會 被 註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證 外, 即 使 再 與 臺 灣 人 民 結 婚, 仍 會 被 管 制 最 長 多 久 時 間 才 能 再 次 申 請 來 臺?(1)5 年 (2)10 年 (3)1 年 (4)3 年 11.( ) 大 陸 配 偶 在 團 聚 期 間 可 不 可 以 工 作?( 1) 不 可 以 ( 2) 可 以, 而 且 不 用 申 請 工 作 證 (3) 可 以, 但 是 要 先 申 請 工 作 證 (4) 不 可 以, 但 是 可 以 偷 偷 的 打 工, 只 要 不 被 抓 到 就 可 以 了 12.(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下 列 何 大 陸 親 屬 得 申 請 來 臺 探 親?(1) 祖 父 母 (2) 父 母 (4) 兄 弟 姊 妹 則 會 如 何 處 理?(1) 仍 然 可 以 入 境 (2) 入 境 後 二 度 面 談 (3) 馬 上 被 強 制 出 境 (4) 先 入 境 再 說 7.(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的 期 間 有 沒 有 限 制?( 1) 有 限 制,1 年 (2) 只 要 沒 有 違 法 或 違 規 事 項, 都 可 以 辦 理 延 期, 沒 有 居 留 期 間 的 限 制 (3) 每 半 年 延 期 一 次 8.( )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從 事 違 反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32

39

40 壹 存 款 開 戶 一 大 陸 配 偶 持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證 及 多 次 出 入 境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證 及 逐 次 加 簽 出 入 境 證 者, 得 開 設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及 定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 含 新 臺 幣 及 外 幣 ) 二 大 陸 配 偶 持 上 述 以 外 證 件 者, 得 開 設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及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帳 戶 ; 至 於 新 臺 幣 存 款 帳 戶 部 分, 應 選 擇 一 家 銀 行 開 戶, 並 以 開 設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為 限 貳 匯 款 一 匯 款 金 額 ( 含 匯 往 大 陸 地 區 及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的 第 三 地 區 ): 每 筆 結 售 或 結 購 金 額 不 得 逾 10 萬 美 元 二 匯 款 性 質 : 大 陸 配 偶 匯 往 大 陸 地 區 之 匯 款, 匯 款 性 質 以 接 濟 捐 贈 親 友 繼 承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遺 產 等 為 限, 另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所 得 及 未 用 完 資 金, 亦 得 匯 回 大 陸 地 區 自 大 陸 地 區 匯 入 款, 匯 款 性 質 不 得 為 直 接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或 其 他 未 經 法 令 許 可 事 項 參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一 大 陸 配 偶 目 前 除 了 因 為 繼 承 而 取 得 股 票 之 外, 尚 不 得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另 外 為 了 處 分 因 繼 承 取 得 之 股 票, 可 辦 理 開 戶 賣 出, 但 是 這 個 帳 戶 只 能 受 託 賣 出, 不 能 受 託 買 入, 而 且 開 戶 時 應 一 併 開 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並 將 其 有 價 證 券 送 存, 始 得 委 託 賣 出 二 大 陸 配 偶 本 人 開 戶 時, 要 親 自 持 身 分 證 明 及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檢 附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遺 產 稅 之 繳 清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果 是 代 理 開 戶 時, 應 由 代 理 人 親 持 本 人 與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及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之 委 任 授 權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34

41 肆 所 得 稅 一 大 陸 配 偶 在 2004 年 3 月 1 日 前, 在 臺 灣 有 來 源 所 得 者, 其 應 納 稅 額 係 採 就 源 扣 繳, 不 用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二 大 陸 配 偶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在 臺 灣 有 來 源 所 得 者, 視 其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居 ( 停 ) 留 合 計 是 否 滿 183 日, 分 別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之 課 稅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在 臺 灣 居 ( 停 ) 留 合 計 滿 183 天 者 : 就 其 在 臺 灣 來 源 所 得, 準 用 國 人 適 用 之 課 稅 規 定,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 就 是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結 算 申 報 )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在 臺 灣 居 ( 停 ) 留 合 計 未 滿 183 天 者 : ( 1 ) 其 臺 灣 來 源 所 得 之 應 納 稅 額,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按 規 定 之 扣 繳 率 扣 繳, 不 用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 如 果 有 不 是 屬 於 扣 繳 範 圍 之 所 得, 應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依 規 定 稅 率 申 報 納 稅, 其 無 法 自 行 辦 理 申 報 者, 應 委 託 國 人 或 在 臺 灣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營 利 事 業 為 代 理 人, 負 責 代 理 申 報 納 稅 ( 2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來 源 所 得, 亦 可 選 擇 跟 臺 灣 配 偶 合 併 申 報 三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灣 有 所 得 者, 其 各 類 所 得 之 扣 繳 率 規 定 或 有 疑 義, 可 逕 洽 當 地 國 稅 局 分 局 或 稽 徵 所 伍 贈 與 稅 一 大 陸 配 偶 就 臺 灣 之 財 產, 於 1 年 內 贈 與 他 人 超 過 贈 與 稅 免 稅 額 ( 現 行 為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時, 應 於 超 過 免 稅 額 之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後 30 日 內,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贈 與 稅 申 報 二 大 陸 配 偶 若 轉 換 身 分 為 臺 灣 人 民 ( 即 設 籍 定 居 ), 就 臺 灣 大 陸 及 位 於 其 他 國 家 之 財 產, 於 1 年 內 贈 與 他 人 超 過 贈 與 稅 免 稅 額 時, 應 於 超 過 免 稅 額 之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後 30 日 內,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贈 與 稅 申 報, 即 報 繳 方 式 與 一 般 臺 灣 人 民 贈 與 者 相 同 生 活 篇 35

42 陸 遺 產 稅 一 大 陸 配 偶 之 臺 灣 配 偶 死 亡, 其 繼 承 權 利, 受 最 高 額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的 限 制, 至 於 大 陸 配 偶 若 經 轉 換 身 分 為 臺 灣 人 民 後, 其 臺 灣 配 偶 死 亡, 則 其 繼 承 權 利 與 一 般 臺 灣 人 民 相 同 二 大 陸 配 偶 若 死 亡, 而 在 臺 灣 遺 有 財 產 者, 繼 承 人 僅 須 就 其 所 繼 承 遺 留 在 臺 灣 之 財 產, 於 繼 承 日 後 6 個 月 內,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遺 產 稅 申 報 三 大 陸 配 偶 若 轉 換 身 分 為 臺 灣 人 民 後 死 亡, 繼 承 人 應 就 其 所 繼 承 遺 留 在 臺 灣 大 陸 及 其 他 國 家 之 財 產, 於 繼 承 日 後 6 個 月 內, 向 死 亡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遺 產 稅 申 報, 報 繳 方 式 與 一 般 臺 灣 人 民 死 亡 者 相 同 四 大 陸 配 偶 繼 承 臺 灣 人 民 之 遺 產, 於 申 報 遺 產 稅 時, 應 再 取 具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之 身 分 證 明 及 經 被 繼 承 人 住 所 地 方 法 院 准 許 繼 承 之 證 明 文 件 五 大 陸 配 偶 若 經 轉 換 身 分 為 臺 灣 人 民, 繼 承 臺 灣 人 民 之 遺 產, 有 關 遺 產 稅 申 報 手 續, 與 一 般 臺 灣 人 民 相 同 柒 申 請 市 內 電 話 及 行 動 電 話 大 陸 配 偶 可 以 持 相 關 證 件 到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固 網 各 地 營 運 中 心 申 請 市 內 電 話, 也 可 以 到 各 電 信 公 司 申 辦 行 動 電 話 捌 買 賣 不 動 產 一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設 定 或 移 轉 不 動 產 物 權 許 可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可 以 在 臺 買 賣 房 子, 但 是 不 能 夠 購 買 林 地 漁 地 要 36

43 塞 軍 備 區 域 等 土 地 蓋 的 房 子 二 大 陸 配 偶 購 買 房 子, 必 須 先 向 房 子 所 在 地 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審 核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後, 併 同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內 政 部 許 可 三 大 陸 配 偶 須 以 自 有 資 金 在 臺 購 置 不 動 產, 但 是 要 特 別 注 意 不 得 以 繼 承 或 贈 與 方 式 取 得 不 動 產, 尤 其 是 以 不 相 當 對 價 買 受 ( 如 夫 妻 間 的 房 子 買 賣, 夫 所 有 房 子 市 價 為 新 臺 幣 800 萬, 但 卻 以 新 臺 幣 240 萬 的 價 格 賣 給 其 大 陸 配 偶, 其 成 交 價 低 於 市 價 甚 多 ) 或 其 他 無 償 事 由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即 大 陸 配 偶 不 得 以 形 式 為 買 賣, 實 質 為 受 贈 之 方 式 取 得 不 動 產 ( 即 不 得 假 買 賣 真 贈 與 ) 玖 駕 駛 執 照 之 取 得 一 換 發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18 歲 以 上 大 陸 配 偶, 檢 附 ( 一 )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與 已 連 續 停 留 滿 3 個 月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如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二 )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衛 生 機 關 或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及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 報 考 機 車 駕 照 者 免 體 能 測 驗 ) 之 駕 駛 執 照 登 記 書 ( 三 ) 最 近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1 吋 光 面 素 色 背 景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3 張 ( 四 ) 有 效 大 陸 駕 駛 證 ( 應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及 海 基 會 驗 證 ), 經 筆 試 及 格 後 換 發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二 報 考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18 歲 以 上 大 陸 配 偶, 檢 附 ( 一 )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並 已 連 續 停 留 滿 3 個 月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如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二 )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衛 生 機 關 或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及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 報 考 機 車 駕 照 者 免 體 能 測 驗 ) 之 駕 駛 執 照 登 記 書 ( 三 ) 最 近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1 吋 光 面 素 色 背 景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3 張 ( 四 ) 外 國 駕 照 正 影 本 或 滿 3 個 月 以 上 之 學 習 駕 照 ( 報 考 機 車 駕 照 者 免 學 習 駕 照 與 免 外 國 駕 照 正 影 本 ) 報 考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三 大 陸 配 偶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及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不 得 報 考 或 換 發 職 業 駕 照 生 活 篇 37

44 拾 社 會 福 利 目 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依 相 關 法 規 提 供 的 福 利 項 目 如 下 : 一 老 人 福 利 :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助 老 人 保 護 居 家 服 務 營 養 餐 飲 及 老 人 收 容 及 安 養 護 轉 介 日 間 照 顧 等 服 務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養 護 補 助 輔 具 補 助 等 三 社 會 救 助 :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及 災 害 救 助 四 婦 女 福 利 : 不 幸 婦 女 緊 急 庇 護 中 途 之 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措 施 如 不 幸 婦 女 之 庇 護 安 置 及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相 關 法 律 諮 詢 心 理 諮 商 及 成 長 講 座 五 社 會 保 險 ( 健 保 費 補 助 ): 低 收 入 戶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由 政 府 按 障 礙 程 度 補 助 ( 極 重 度 及 重 度 者 補 助 全 額, 中 度 者 補 助 半 額, 輕 度 者 補 助 1/4) 六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 中 低 收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安 置 措 施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等 拾 壹 生 育 補 助 大 陸 配 偶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280 日 後 分 娩 或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181 日 後 早 產 者, 可 按 其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請 領 生 育 補 助 費 30 日 拾 貳 就 學 一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進 入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就 讀 取 得 38

45 正 式 學 籍 ( 歷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可 以 寄 讀 的 方 式 進 入 補 習 或 進 修 學 校 就 讀, 但 是 無 法 取 得 正 式 學 籍 ( 歷 ) 二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以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等 五 種 畢 業 程 度 之 學 力 鑑 定 為 範 圍,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參 加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三 大 陸 配 偶 可 以 參 加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辦 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後, 亦 得 參 加 大 學 招 生 大 陸 配 偶 若 經 轉 換 身 分 為 臺 灣 人 民 ( 即 定 居 設 籍 ),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以 及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屬 實, 即 可 參 加 臺 灣 各 項 大 學 招 生 ( 日 夜 間 學 士 班 ) 拾 參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的 保 護 及 服 務 一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遭 受 配 偶 或 其 他 家 人 身 體 上 的 暴 力 ( 如 虐 待 傷 害 妨 害 自 由 性 侵 害 違 反 性 自 主 權 等 ) 或 精 神 上 暴 力 ( 如 恐 嚇 脅 迫 侮 辱 騷 擾 毀 損 器 物 精 神 虐 待 等 ) 及 性 侵 害 ( 沒 有 經 過 同 意, 而 用 強 迫 的 手 段 發 生 性 行 為 ), 可 以 尋 求 下 面 單 位 的 協 助 : 遭 受 到 生 命 上 立 即 的 危 險, 需 要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可 撥 110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或 相 關 資 訊, 可 撥 全 國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3 二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 協 助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診 療 驗 傷 及 取 得 證 據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情 緒 支 持 心 理 輔 導 庇 護 安 置 等 保 護 扶 助 服 務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法 律 諮 詢 或 就 業 輔 導 資 源 導 資 源 其 他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諮 詢 等 服 務 生 活 篇 39

46 小 測 驗 1.(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灣 生 活 期 間 可 以 (1) 開 戶 (2) 報 考 普 通 駕 照 (3) 申 辦 行 動 電 話 (4) 匯 款 ( 複 選 ) 2.( ) 全 國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23(2)113(3)133(4)321 3.( )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1)110(2)101(3)100(4)001 4.( ) 大 陸 配 偶 自 93 年 3 月 1 日 起 在 臺 灣 有 來 源 所 得 者, 如 果 在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居 ( 停 ) 留 合 計 滿 183 日, 適 不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結 算 申 報?(1) 適 用 (2) 不 適 用 5.( ) 大 陸 配 偶 自 93 年 3 月 1 日 起, 在 臺 灣 有 來 源 所 得, 視 其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居 ( 停 ) 留 合 計 是 否 滿 多 少 天 而 分 別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之 課 稅 規 定 (1)180(2)183(3)182(4)185 6.( ) 大 陸 配 偶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280 日 後 分 娩 或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滿 181 日 後 早 產 者, 可 按 其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請 領 生 育 補 助 費 多 少 天?(1)15(2)30(3)45(4)60 7.( ) 大 陸 配 偶 買 房 子 必 須 以 自 有 資 金 購 買, 所 以 臺 灣 配 偶 可 不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房 子 低 於 市 價 非 常 多 的 價 格 賣 給 大 陸 配 偶 ( 如 房 子 市 價 新 臺 幣 800 萬, 卻 以 新 臺 幣 200 萬 賣 給 大 陸 配 偶 )?(1) 可 以 (2) 不 可 以 40 臺 南 安 平 古 堡

47

48 壹 申 請 工 作 證 一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事 由, 申 請 條 件 及 可 否 在 臺 灣 工 作 對 照 表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身 分 事 由 申 請 條 件 可 否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大 陸 人 民 為 臺 灣 人 民 配 偶 結 婚 登 記 申 請 來 臺 通 過 面 談, 入 境 後 持 憑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及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後 之 公 證 書 辦 理 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後 之 公 證 書 及 結 婚 證 明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團 聚 可 申 請 團 聚, 停 留 期 限 6 個 月, 每 次 延 期 6 個 月, 總 停 留 期 限 2 年 來 臺 適 應 期, 尚 無 法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結 婚 滿 2 年 或 生 產 子 女 者, 可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期 限 2 年, 每 次 延 期 1 年, 發 加 簽 證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者, 可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期 限 3 年, 每 次 延 期 2 年 6 個 月, 發 多 次 證 符 合 現 行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所 訂 之 申 請 資 格 者, 得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可 享 有 完 整 的 工 作 權, 免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定 居 長 期 居 留 2 年, 每 年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且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可 申 請 定 居, 在 臺 設 戶 籍 於 設 籍 取 得 完 整 的 公 民 權 益 42 陳 啟 迪 先 生 攝 影

49 二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如 果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所 訂 資 格 條 件, 得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申 請 表 ( 正 本 1 份 影 本 1 份 ) 申 請 日 前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臺 灣 配 偶 最 近 3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1. 臺 灣 配 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出 具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2. 全 戶 收 入 扣 除 大 陸 配 偶 收 入 後 之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所 得, 以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所 屬 分 局 或 稽 徵 所 出 具 其 最 近 年 度 之 個 人 所 得 資 料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每 人 每 月 所 得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全 戶 收 入 扣 除 大 陸 配 偶 收 入 後 之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所 得, 以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所 屬 分 局 或 稽 徵 所 出 具 其 最 近 年 度 之 個 人 所 得 資 料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符 合 當 地 區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臺 灣 配 偶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上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5. 臺 灣 配 偶 為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6. 臺 灣 配 偶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重 傷,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7.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經 法 院 核 發 通 常 保 護 令 之 裁 定 書 影 本 三 前 面 所 稱 的 全 戶,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大 陸 配 偶 本 人 臺 灣 配 偶 及 臺 灣 配 偶 之 直 系 親 屬 ; 所 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每 人 每 月 所 得 標 準, 是 參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發 布 之 最 近 一 期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核 算 ( 目 前 每 人 每 月 所 得 標 準 為 新 臺 幣 15,135 元 ) 四 繳 交 審 查 費 之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審 查 費 為 : 每 一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案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郵 件 劃 撥 戶 名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作 許 可 收 費 專 戶, 帳 號 : 五 辦 理 地 點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外 勞 作 業 組 臺 北 市 延 平 北 路 2 段 83 號 1 樓 受 理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間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受 理 申 請 電 話 :(02) 受 理 方 式 : 除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外, 得 親 自 送 件 工 作 篇 43

50 六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或 已 經 許 可 在 臺 定 居 設 籍,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的 身 分, 則 不 需 再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貳 職 業 訓 練 一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如 果 已 經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可 以 比 照 一 般 國 民 參 加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政 府 補 助 的 在 職 訓 練, 以 協 助 其 訓 練 或 就 業, 安 定 其 生 活 二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或 已 經 許 可 定 居, 可 參 加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職 業 訓 練 或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可 享 受 政 府 訓 練 經 費 之 補 助 三 如 已 經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的 身 分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則 可 申 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四 大 陸 配 偶 已 經 取 得 工 作 權, 如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之 一 者 (1)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者 為 全 戶 家 庭 總 收 入 每 月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1 倍 者 ( 2 ) 身 心 障 礙 者 (3)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4) 中 高 齡 者 (5) 急 難 救 助 戶 (6)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可 免 費 參 加 勞 委 會 規 劃 辦 理 或 補 助 之 各 種 職 業 訓 練 符 合 前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依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計 畫 發 給 乙 式 職 訓 券, 免 費 參 加 經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評 選 合 格 之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之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參 技 能 檢 定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者, 比 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肆 就 業 服 務 一 為 協 助 在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或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且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與 需 求 的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及 就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協 助 方 案, 於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設 置 特 別 服 務 窗 口, 安 排 專 人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個 案 推 介 就 44

51 業 安 排 參 加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或 安 排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等 服 務 二 大 陸 配 偶 如 欲 求 職, 可 就 近 親 洽 各 地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將 針 對 個 人 專 長 及 就 業 意 願 等, 推 介 適 當 工 作 機 會, 協 助 輔 導 就 業 ; 各 地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請 參 閱 附 錄 壹 ) 獎 助 津 貼 補 助, 以 協 助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五 針 對 失 業 但 有 意 創 業 之 大 陸 配 偶,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也 提 供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創 業 及 穩 定 經 營, 安 定 其 生 活 六 為 推 動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以 保 障 就 業 機 會 平 等, 大 陸 配 偶 如 遇 有 就 業 歧 視 情 形, 請 至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 勞 工 局 或 社 會 局 ) 申 訴 三 可 詢 問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諮 詢 專 線, 或 上 網 查 詢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全 國 就 業 e 網 ( 網 址 :http// 提 供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滿 足 求 職 需 求 四 為 協 助 經 濟 困 難 且 失 業 的 大 陸 配 偶,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估 後, 可 運 用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或 僱 用 工 作 篇 全 國 就 業 e 網 首 頁 45

52 1. ( 1) ( 2) ( 3) ( 4) 2. (1) (2) ( 3) 3. (1) (2) 4. (1) (2) 46

53

54 壹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一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人 數 眾 多, 其 中 臺 灣 人 民 與 大 陸 人 民 通 婚, 依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結 婚 公 證 書 文 書 驗 證 數 量 統 計, 迄 今 已 逾 26 萬 大 陸 配 偶 來 到 臺 灣, 也 擔 負 著 照 顧 養 育 下 一 代, 政 府 對 於 他 們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基 本 權 益 及 需 求, 視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政 策 來 面 對 二 大 陸 配 偶 因 文 化 差 異 價 值 觀 念 不 同, 衍 生 各 種 家 庭 與 社 會 問 題, 希 望 能 透 過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的 整 合, 針 對 大 陸 配 偶 在 生 活 適 應 醫 療 就 業 教 育 子 女 教 養 保 護 照 顧 等 方 面, 建 構 多 元 照 顧 輔 在 臺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輔 導 營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2001 年 度 ) 導 措 施, 並 以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價 值 為 精 神,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使 大 陸 配 偶 逐 漸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與 臺 灣 人 民 共 創 美 滿 婚 姻 生 活 三 由 內 政 部 統 籌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後, 彙 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分 工 表, 訂 定 8 大 工 作 重 點 56 項 具 體 措 施, 自 2003 年 5 月 實 施 迄 今, 各 相 關 機 關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執 行 落 實 中 四 內 政 部 已 彙 整 各 縣 市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諮 詢 窗 口 ( 請 參 閱 附 錄 貳 ) 及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 請 參 閱 附 錄 參 ), 以 使 大 陸 配 偶 能 夠 在 所 居 住 的 地 方 立 即 得 到 照 顧, 同 時 也 能 夠 正 確 的 了 解 相 關 法 規 48

55 五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分 工 表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協 助 解 決 其 因 文 化 差 異 所 衍 生 之 生 活 適 應 問 題, 俾 使 迅 速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一 全 面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二 加 強 推 廣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充 實 課 程 內 容 教 材 與 教 學 方 法, 加 強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鼓 勵 家 屬 陪 同 參 與 三 編 印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生 活 相 關 資 訊 簡 冊,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與 臺 灣 人 民 結 婚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在 臺 生 活 資 訊 等, 以 多 國 語 言 印 製, 送 由 臺 灣 駐 外 單 位 相 關 國 家 駐 華 機 構 及 各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配 合 發 送, 並 規 劃 拍 攝 宣 導 影 片 四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相 關 諮 詢 資 料 服 務 窗 口 ; 並 規 劃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窗 口, 提 供 生 活 適 應 諮 詢 服 務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五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之 資 源, 發 展 地 區 性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措 施,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社 區 化 之 服 務 據 點, 強 化 社 區 服 務 功 能 六 研 議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之 輔 導 與 服 務 措 施 七 提 供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八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駕 駛 執 照, 並 規 劃 製 作 多 國 語 言 之 試 題 影 片 九 加 強 聯 繫 促 請 相 關 國 家 駐 華 機 構 對 外 籍 配 偶 之 諮 商 協 助, 並 加 強 對 外 國 提 供 國 內 相 關 資 訊, 提 升 臺 灣 國 際 形 象 十 建 立 入 國 前 輔 導 機 制, 與 各 該 國 政 府 合 作, 提 供 來 臺 生 活 風 俗 民 情 移 民 法 令 及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資 訊, 以 縮 短 來 臺 後 適 應 期 輔 導 篇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規 劃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相 關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維 護 健 康 品 質 一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二 提 供 符 合 優 生 保 健 措 施 減 免 或 補 助 費 用 辦 法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補 助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及 結 紮 經 費 三 繼 續 實 施 外 籍 配 偶 入 境 前 健 康 檢 查 四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逐 一 建 卡 及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五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育 健 康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49

56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工 作 權, 以 協 助 其 經 濟 獨 立 生 活 安 定 一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二 推 介 媒 合 取 得 工 作 權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三 規 劃 取 得 工 作 權 之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其 有 工 作 需 要 者, 得 以 憑 政 府 公 文 或 證 明, 專 案 給 予 免 費 接 受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或 推 介 就 業, 以 安 定 其 生 活 四 研 議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使 無 居 留 證 之 受 暴 大 陸 配 偶 得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工 作 五 研 修 就 業 服 務 法, 放 寬 外 籍 配 偶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規 定 六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協 助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提 升 就 業 及 創 業 能 力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加 強 教 育 規 劃, 協 助 提 昇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教 養 子 女 能 力 積 極 輔 導 協 助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處 理 其 子 女 之 健 康 教 育 及 照 顧 工 作, 並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一 研 議 強 制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接 受 國 民 補 習 教 育 之 可 行 性 二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並 分 等 級 開 設, 落 實 社 區 化 語 文 訓 練 三 加 強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教 育 規 劃, 培 育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師 資 四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並 將 跨 國 婚 姻 多 元 家 庭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納 入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增 進 整 體 社 會 對 跨 國 婚 姻 正 確 認 識, 並 強 化 本 國 籍 配 偶 社 會 責 任 五 宣 導 並 鼓 勵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進 入 國 中 小 補 校 就 讀, 以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六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師 資 研 習 及 參 考 教 材 研 發, 並 將 教 材 上 網 資 源 分 享,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一 將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全 面 納 入 嬰 幼 兒 健 康 保 障 系 統 二 加 強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之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工 作 三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有 發 展 遲 緩 者,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四 加 強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之 語 言 及 社 會 文 化 學 習, 提 供 其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增 加 其 適 應 環 境 與 學 習 能 力 五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就 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予 以 研 究 六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生 活 適 應 研 討 會 七 繼 續 結 合 法 人 機 構 及 團 體, 補 助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兒 童 外 展 服 務 及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50

57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八 編 印 多 國 語 文 之 四 至 六 歲 親 職 教 養 秘 笈 手 冊 九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子 女 優 先 進 入 公 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十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方 式 研 討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第 一 線 教 師 研 討 最 適 合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之 教 育 方 式, 提 供 更 適 當 之 教 育 服 務, 並 組 成 計 畫 績 效 訪 視 小 組 瞭 解 接 受 補 助 之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計 畫 落 實 情 形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維 護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基 本 人 權, 提 供 相 關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一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加 強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二 加 強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緊 急 救 援 措 施 三 結 合 運 用 民 間 團 體 建 立 通 譯 人 力 資 料 庫, 開 發 民 間 外 語 諮 詢 服 務 資 源 四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制 度, 建 立 單 一 通 報 窗 口, 並 已 開 始 辦 理 愛 護 外 籍 配 偶 專 線, 提 供 英 越 印 尼 泰 柬 及 大 陸 六 種 語 言 諮 詢 服 務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研 擬 臺 灣 移 民 政 策 並 建 立 專 責 機 構, 有 效 管 理 婚 姻 仲 介 業, 並 蒐 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相 關 研 究 統 計 資 料 一 研 議 臺 灣 移 民 政 策 二 規 劃 設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專 責 機 構 三 研 議 如 何 規 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入 籍 臺 灣 前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學 歷 要 求 及 應 強 制 接 受 教 育 內 容 四 研 擬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加 強 婚 姻 媒 合 業 及 廣 告 之 管 理 五 研 議 修 法 對 逾 期 居 留 之 外 籍 配 偶 得 於 繳 納 行 政 罰 鍰 後 免 出 境 六 持 續 蒐 集 並 建 立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作 為 未 來 政 府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之 依 據 七 連 結 建 置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資 料 系 統 八 每 三 個 月 檢 討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並 規 劃 辦 理 整 體 績 效 評 估 九 研 議 建 立 移 入 人 口 時 點 管 控 及 預 警 數 量 機 制, 及 訂 定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之 評 核 點 數 標 準 輔 導 篇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加 強 宣 導 臺 灣 人 民 建 立 族 群 平 等 與 相 互 尊 重 接 納 觀 念, 促 進 異 國 通 婚 家 庭 和 諧 關 係, 並 建 立 必 要 之 實 質 審 查 機 制 一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審 查 機 制, 推 動 面 談 追 蹤 通 報 及 家 戶 訪 查 機 制, 並 提 供 及 時 服 務 資 訊 二 加 強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審 查 機 制, 除 採 形 式 審 查 外 兼 採 實 質 審 查, 推 動 面 談 追 蹤 通 報 及 家 戶 訪 查 機 制, 並 提 供 及 時 服 務 資 訊 三 加 強 宣 導 臺 灣 人 民 包 容 接 納 平 等 對 待 及 肯 定 不 同 文 化 族 群 之 正 向 積 極 態 51

58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度, 並 鼓 勵 推 廣 外 籍 配 偶 之 外 語 廣 播 或 電 視 節 目, 或 於 公 共 媒 體 考 量 語 言 溝 通, 以 提 供 多 元 文 化 及 生 活 資 訊 四 選 定 實 驗 縣 市, 規 劃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示 範 計 畫 五 整 合 規 劃 多 元 文 化 教 材, 宣 導 多 元 社 會 發 展, 促 使 臺 灣 人 民 從 小 建 立 族 群 平 等 與 相 互 尊 重 接 納 之 觀 念, 並 推 動 民 間 團 體 或 社 區 舉 辦 多 元 文 化 相 關 活 動, 鼓 勵 一 般 民 眾 參 與, 促 使 積 極 接 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六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於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獎 助 須 知 納 入 有 關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議 題, 並 以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集 中 地 區 優 先 推 動 貳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輔 導 對 象 為 : 大 陸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 一 政 府 為 照 顧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臺 的 生 活, 除 了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前 項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分 民 團 體 等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民 間 團 體, 這 些 政 府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擬 訂 輔 導 相 關 計 畫 後, 向 基 金 會 申 請 補 助, 以 更 充 裕 的 經 費 與 人 力 來 照 顧 在 臺 生 活 的 大 大 陸 配 偶 台 語 演 講 比 賽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2005 年 度 ) 工 表 外, 為 更 積 極 的 結 合 各 級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有 效 的 規 劃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共 創 多 元 文 化 社 會,10 年 籌 措 新 臺 幣 30 億 的 基 金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以 加 強 推 動 整 體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服 務, 並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會, 這 個 基 金 會 已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運 作 二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會 的 補 助 對 象 是 中 央 政 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立 案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人 52

59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有 關 輔 導 的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或 活 動 及 計 畫, 可 洽 詢 各 級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相 關 照 顧 輔 導 諮 詢 等 服 務, 服 務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三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用 途 如 下 :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照 顧 輔 導 服 務 之 研 大 陸 配 偶 聯 誼 活 動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2000 年 度 ) 究 事 項 強 化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入 國 前 之 輔 導 事 項 發 展 地 區 性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關 懷 訪 視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事 項 設 籍 前 之 醫 療 補 助 及 社 會 救 助 事 項 辦 理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參 加 各 類 學 習 課 程 與 其 宣 導 鼓 勵 及 提 供 其 子 女 托 育 等 事 項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籌 設 社 團 組 織 之 輔 導 事 項 外 籍 志 願 服 務 者 之 培 訓 事 項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設 立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事 項 強 化 多 元 文 化 觀 念 之 宣 導 課 程 及 活 動 事 項 輔 導 篇 法 律 服 務 事 項 其 他 事 項 四 愛 護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專 線 , 係 免 付 費 電 話, 由 內 政 部 委 託 臺 北 市 財 團 法 人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辦 理 接 線 工 作, 提 供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在 臺 生 活 53

60 小 測 驗 1.( )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分 工 表 共 計 幾 大 工 作 重 點 (1)8(2)7(3)9(4)10 2.( ) 愛 護 外 籍 ( 含 大 陸 ) 配 偶 專 線 是 ( 1 ) ( 2 ) ( 3 ) ( 4 ) ( ) 政 府 為 照 顧 及 輔 導 大 陸 配 偶 的 生 活,10 年 內 編 列 多 少 預 算 (1)30 億 (2)10 億 (3)3 億 (4)20 億 臺 北 國 父 紀 念 館 54

61

62 壹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團 聚 或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等 事 由 之 入 出 境 證, 並 在 臺 灣 連 續 居 ( 停 ) 留 滿 4 個 月, 符 合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資 格 者, 應 以 眷 屬 身 分 依 附 臺 灣 配 偶 參 加 健 保 ; 但 合 法 之 受 雇 者, 即 應 自 受 雇 日 起 在 服 務 單 位 加 保 二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時, 應 同 時 填 寫 請 領 健 保 IC 卡 申 請 表 申 請 健 保 IC 卡 三 大 陸 配 偶 於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發 生 疾 病 傷 害 或 生 育 事 故 時, 均 得 享 有 醫 療 照 護 之 權 益 四 目 前 全 民 健 保 預 防 保 健 項 目 實 施 對 象 及 實 施 時 程 如 下 :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骨 盆 腔 檢 查 細 胞 病 理 學 檢 驗 ;30 歲 以 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每 年 給 付 1 次 免 費 的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1) 身 體 檢 查 血 液 及 尿 液 檢 查 超 音 波 檢 查 健 康 諮 詢 (2) 妊 娠 第 1 期 : 於 妊 娠 未 滿 17 週, 給 付 2 次 ; 妊 娠 第 2 期 : 於 妊 娠 17 週 至 未 滿 29 週, 給 付 2 次 ( 包 括 1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 妊 娠 第 3 期 : 妊 娠 29 週 以 後, 給 付 6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1) 身 體 檢 查 健 康 諮 詢 (2) 未 滿 1 歲 給 付 4 次, 每 次 間 隔 2 至 3 個 月 ;1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2 歲 給 付 2 次 ;2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 歲 給 付 1 次 ;3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4 歲 給 付 1 次 ;4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 歲 給 付 1 次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1) 身 體 檢 查 健 康 諮 詢 血 液 及 尿 液 檢 查 (2)4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65 歲, 每 3 年 給 付 1 次 ;65 歲 以 上 及 35 歲 以 上 罹 患 有 小 兒 麻 痺 者, 每 年 給 付 1 次 兒 童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本 項 服 務 係 提 供 未 滿 五 歲 保 險 對 象, 每 年 至 多 兩 次, 每 次 間 隔 180 天 以 上, 施 行 牙 齒 氟 化 防 齲 處 理, 包 括 醫 師 專 業 塗 氟 處 理 檢 查 衛 教 等 婦 女 乳 房 檢 查 服 務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檢 查 ; 凡 年 滿 50 歲 至 未 滿 70 歲 之 女 性 保 險 對 象, 每 2 年 給 付 1 次 五 受 檢 時 請 攜 帶 健 保 IC 卡 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IC 卡 貼 有 56

63 相 片, 則 不 必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至 辦 理 該 服 務 項 目 之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檢 查 貳 媽 媽 與 寶 寶 一 懷 孕 是 人 生 最 美 好 且 奇 妙 的 事, 當 一 個 新 生 命 正 在 自 己 的 肚 裡 日 漸 成 長, 父 母 親 除 了 欣 喜 之 外, 還 有 著 一 份 期 待, 期 待 孩 子 能 平 安 健 康 的 出 生, 聰 明 活 潑 的 長 大 二 懷 孕 應 注 意 六 要 六 不 要 秘 訣 : 要 按 時 產 前 檢 查 要 做 好 孕 期 保 健 要 辨 識 危 險 妊 娠 要 認 識 早 產 徵 兆 要 備 好 生 產 用 品 要 知 道 產 兆 來 臨 切 忌 不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不 要 抽 煙 與 喝 酒 不 要 吸 入 二 手 菸 不 要 亂 服 用 藥 物 不 要 照 射 X 光 線 不 要 選 時 剖 腹 色 的 水 果 要 有 適 當 的 運 動 適 當 的 規 律 運 動 是 可 以 提 升 免 疫 系 統 功 能, 所 以 如 果 已 養 成 定 期 運 動 習 慣, 那 麼 在 這 段 時 間 你 可 以 做 一 些 輕 度 或 中 度 運 動, 例 如 散 步 爬 樓 梯 游 泳 健 行 等 要 有 充 足 的 睡 眠 睡 眠 品 質 的 優 劣 與 免 疫 功 能 有 絕 對 的 相 關 性, 可 採 定 時 定 量 睡 眠, 選 擇 安 靜 而 且 自 己 喜 歡 的 睡 眠 環 境, 讓 自 己 充 份 休 息, 或 者 在 睡 前 洗 個 溫 水 澡 或 喝 杯 熱 牛 奶 以 幫 助 睡 眠 不 要 使 自 己 處 於 緊 張 和 壓 力 之 下 焦 慮 緊 張 及 疲 倦 都 會 影 響 身 體 壓 力 的 荷 爾 蒙 ( 例 如, 儿 茶 酚 氨 和 糖 皮 質 激 素 ), 從 而 壓 抑 身 體 免 疫 功 能 部 分 內 容 引 自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產 三 準 媽 媽 一 定 要 有 健 康 的 身 體, 才 會 有 健 康 的 寶 寶 如 何 健 全 母 體 及 胎 兒 的 免 疫 系 統, 有 下 列 4 種 方 法 : 要 有 均 衡 的 飲 食 及 營 養 攝 取, 包 括 葉 酸 維 他 命 保 健 篇 A 維 他 命 C 鈣 鐵 鈉 蛋 白 質 等, 讓 胎 兒 有 健 全 的 發 展, 建 議 多 吃 含 有 大 量 抗 氧 化 素 的 水 果, 如 胡 蘿 蔔 蕃 茄 花 椰 菜 和 其 他 紅 色 及 深 綠 57

64 參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一 預 防 接 種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 為 控 制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爆 發 與 流 行, 現 今 政 府 對 嬰 幼 兒 提 供 之 常 規 免 費 接 種 項 目 與 時 程 如 下 : 適 合 接 種 年 齡 出 生 24 小 時 內 出 生 24 小 時 以 後 出 生 滿 2 5 天 出 生 滿 1 個 月 出 生 滿 2 個 月 出 生 滿 4 個 月 出 生 滿 6 個 月 出 生 滿 9 個 月 出 生 滿 12 個 月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卡 介 苗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B 型 肝 炎 疫 苗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麻 疹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痲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痲 疹 混 合 疫 苗 疫 苗 種 類 一 劑 一 劑 第 一 劑 第 二 劑 第 一 劑 第 一 劑 第 二 劑 第 二 劑 第 三 劑 第 三 劑 第 三 劑 一 劑 一 劑 第 一 劑 出 生 滿 1 年 3 個 月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每 年 集 中 於 3 月 至 5 月 接 種 )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每 年 集 中 於 3 月 至 5 月 接 種 ) 第 一 劑 隔 二 週 第 二 劑 出 生 滿 1 年 6 個 月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第 四 劑 第 四 劑 出 生 滿 2 年 3 個 月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每 年 集 中 於 3 月 至 5 月 接 種 ) 第 三 劑 國 小 一 年 級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一 劑 58

65 適 合 接 種 年 齡 國 小 一 年 級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每 年 集 中 於 3 月 至 5 月 接 種 ) 卡 介 苗 疤 痕 普 查 ( 無 疤 且 測 驗 陰 性 者 補 種 ) 疫 苗 種 類 第 五 劑 第 二 劑 第 四 劑 水 痘 疫 苗 實 施 對 象 :92 年 元 月 以 後 出 生 且 滿 12 個 月 以 上 之 幼 兒 除 上 述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外, 另 實 施 學 齡 前 兒 童 及 國 小 新 生 入 學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檢 查 與 補 種 作 業, 提 高 完 成 率, 以 保 障 學 幼 童 不 受 傳 染 病 之 威 脅 若 因 往 返 兩 地 致 未 按 時 接 種 各 項 疫 苗, 回 國 後 其 預 防 接 種 之 接 續, 可 攜 帶 原 使 用 保 存 之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至 各 地 衛 生 所 ( 室 ) 及 各 縣 市 預 防 接 種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完 成 補 接 種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預 防 接 種 諮 詢 專 線 電 話 ( 請 參 閱 附 錄 肆 ) 家 長 們 可 至 各 地 衛 生 局 所 索 取 預 防 接 種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按 時 攜 帶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 內 附 預 防 接 種 時 程 及 紀 錄 表 ) 接 受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接 種 紀 錄 應 妥 善 永 久 保 存, 以 備 國 小 入 學 檢 查 及 日 後 各 項 健 康 查 詢 之 需 成 人 預 防 接 種 : 大 陸 配 偶 辦 理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應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需 檢 具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提 供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為 照 護 此 一 族 群, 目 前 提 供 歲 女 性 育 齡 配 偶, 於 辦 理 居 留 定 居 或 目 前 已 取 得 居 留 定 居 於 臺 灣 者, 其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呈 陰 性 或 無 法 提 供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者, 免 費 接 種 一 劑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MMR) 相 關 接 種 資 訊 可 洽 詢 各 地 衛 生 所 二 設 籍 前 之 醫 療 補 助 為 提 供 大 陸 配 偶 完 整 的 生 育 保 健 照 護 服 務,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針 對 設 籍 前 的 大 陸 配 偶, 提 供 醫 療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如 下 : 設 籍 前 未 納 保 之 產 前 檢 查 費 用 : 每 胎 以 補 助 5 次 為 上 限,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600 元 另 加 強 輔 導 符 合 納 保 資 格 者, 及 早 加 入 健 保, 享 受 完 整 10 次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保 健 篇 59

66 設 籍 前 之 生 育 調 節 服 務 費 用 : 裝 置 子 宮 內 避 孕 器 費 用 每 人 1,000 元 女 性 結 紮 費 用 每 人 10,000 元 男 性 結 紮 費 用 每 人 2,500 元 備 齊 (1) 戶 口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或 洽 詢 各 地 衛 生 局 ( 所 ) 三 幼 兒 事 故 傷 害 之 預 防 各 地 衛 生 局 均 提 供 幼 兒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相 關 資 訊, 亦 委 託 信 誼 基 金 會 出 版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手 冊, 如 有 需 要, 請 向 該 基 金 會 索 取 ( 酌 收 工 本 費 50 元 ) 洽 詢 電 話 :(02) 四 若 家 中 孩 子 發 展 比 同 年 齡 之 小 朋 友 來 得 慢 時, 可 尋 求 下 列 醫 療 資 源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免 費 提 供 6 歲 以 下 兒 童 6 次 免 費 的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可 利 用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可 利 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成 立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0-6 歲 兒 童 生 長 發 展 量 表 網 址 : Health99.doh.gov.tw, 需 要 者 可 自 行 下 載 五 其 他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心 理 衛 生 保 健 與 精 神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 各 地 張 老 師 : 提 供 諮 商 服 務 ( 或 撥 專 線 1980)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第 3 科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第 3 科 及 21 縣 市 衛 生 局 醫 政 課 督 導 轄 區 精 神 病 個 案 管 理 繄 急 送 醫 處 置 轉 介 照 會 專 業 支 援 及 教 育 訓 練 之 相 關 業 務, 及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各 地 生 命 線 : 提 供 自 殺 防 治 及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愛 滋 病 及 其 他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若 有 懷 孕 情 形, 建 議 到 各 婦 產 科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產 前 檢 查 時, 一 併 進 行 愛 滋 病 毒 檢 驗, 以 確 知 是 否 罹 患 愛 滋 病, 避 免 產 下 愛 滋 寶 寶 目 前 全 國 各 婦 產 科 醫 療 院 所 均 提 供 免 費 愛 滋 病 篩 檢 服 務,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直 接 與 各 縣 巿 衛 生 局 聯 繫, 愛 滋 病 免 費 諮 詢 專 線 :

67 50-69 歲 婦 女 2 階 段 乳 癌 篩 檢 服 務 各 地 衛 生 所 或 國 民 健 康 局 合 約 之 乳 房 攝 影 服 務 醫 院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乳 房 攝 影 服 務 醫 院 名 單 請 向 當 地 衛 生 局 所 或 上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查 詢 ( 肆 疾 病 防 治 大 陸 配 偶 因 頻 繁 往 返 臺 灣 與 大 陸 間, 務 必 要 注 意 自 己 的 健 康 安 全, 才 能 保 障 小 孩 及 家 人 的 健 康 以 下 謹 提 供 幾 個 前 為 大 陸 較 為 流 行 的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種 類 及 傳 染 途 徑 等 以 提 醒 注 意 : 一 血 源 及 性 傳 播 類 的 傳 染 病 大 陸 2001 年 報 告 發 生 數 最 多 的 是 B 型 肝 炎, 僅 此 一 項 即 佔 傳 染 病 總 報 告 數 的 25.0% 除 了 B 型 和 C 型 肝 炎 可 以 透 過 性 行 為 傳 染, 愛 滋 病 淋 病 梅 毒 和 其 他 傳 統 性 病 均 可 經 由 性 行 為 傳 染 大 陸 的 近 年 的 發 生 率 已 在 迅 速 增 加 中 二 腸 道 傳 染 病 這 類 傳 染 病 大 部 分 和 飲 水 或 食 物 等 是 否 受 到 病 原 菌 污 染 有 關, 這 類 疾 病 是 影 響 旅 遊 健 康 最 可 能 的 因 子 在 大 陸 的 法 定 報 告 腸 道 傳 染 病 中, 以 細 菌 性 痢 疾 最 多, 佔 了 腸 道 報 告 傳 染 病 的 64.1% 或 所 有 報 告 傳 染 病 的 20.9%, 其 他 的 腸 道 傳 染 病, 如 A 型 肝 炎 傷 寒 副 傷 寒 報 告 病 例 比 痢 疾 少 得 多 霍 亂 已 成 為 福 建 上 海 四 川 貴 州 和 浙 江 的 重 要 地 方 病, 這 幾 種 腸 道 傳 染 病 都 是 臺 灣 少 見 的 因 此 前 往 大 陸 工 作 出 差 旅 遊 或 回 國 省 親 時 應 選 擇 良 好 衛 生 環 境 之 餐 飲, 保 健 篇 61

68 並 避 免 生 食 或 飲 生 水 另 未 曾 感 染 或 接 種 過 A 型 肝 炎 疫 苗 者, 建 議 優 先 接 種 疫 苗 以 預 防 感 染 三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 簡 稱 流 腦 ) 是 由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造 成, 該 病 菌 是 藉 飛 沫 傳 染, 潛 伏 期 約 2 10 天 ; 另 大 陸 麻 疹 通 報 數, 比 去 年 增 加 甚 多, 並 有 數 起 小 小 測 驗 1.( ) 大 陸 配 偶 團 聚 後 幾 個 月 應 該 要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4 個 月 (2)3 個 月 (3)2 個 月 (4) 隨 時 加 入 2.( ) 懷 孕 的 準 媽 媽 要 健 全 自 己 及 寶 寶 的 免 疫 系 統, 有 那 些 方 法?( 1) 均 衡 的 飲 食 及 營 養 攝 取 ( 2) 適 當 的 運 動 ( 3) 充 足 的 睡 眠 (4) 不 要 處 於 緊 張 和 壓 力 之 下 ( 複 選 ) 學 感 染 麻 疹 之 疫 情 發 生 麻 疹 經 由 飛 沫 傳 播 或 與 病 人 鼻 咽 腔 之 分 泌 物 接 觸 而 感 染, 潛 伏 期 約 天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傳 染 病 通 報 系 統 顯 示,2001 年 即 有 多 例 大 陸 配 偶 帶 接 種 劑 次 不 全 或 未 達 接 種 時 程 之 幼 童 返 鄉 而 感 染 麻 疹 病 毒 之 案 例, 故 若 要 帶 幼 兒 回 大 陸 省 親, 行 前 應 審 慎 評 估 以 免 遭 受 感 染 大 陸 結 核 病 疫 情 嚴 重, 是 高 盛 行 率 的 地 區, 咳 嗽 是 肺 結 核 症 狀 的 重 要 指 標, 對 於 咳 嗽 超 過 三 週 儘 快 就 醫, 並 主 動 提 醒 醫 師 胸 部 X 光 及 痰 檢 查 對 於 罹 患 肺 結 核 個 案, 只 要 遵 照 醫 囑, 按 規 服 藥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即 可 治 癒 62

69

70 壹 辦 理 子 女 戶 籍 登 記 一 子 女 在 臺 灣 出 生 結 婚 前 懷 孕 在 大 陸 涉 臺 公 證 處 辦 理 女 方 在 結 婚 前 之 婚 姻 狀 況 公 證 書 ( 如 : 未 婚 公 證 書 等 ),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完 成 後, 連 同 醫 院 開 立 之 出 生 證 明 到 戶 政 機 關 申 報 結 婚 後 懷 孕 檢 具 醫 院 開 立 之 出 生 證 明 到 戶 政 機 關 申 報 二 子 女 在 大 陸 出 生 結 婚 前 懷 孕 先 到 大 陸 涉 臺 公 證 處 辦 理 子 女 的 出 生 公 證 書 DNA 鑑 定 公 證 書 在 大 陸 未 設 籍 或 註 銷 戶 籍 公 證 書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公 證 書 (6 歲 以 下 須 檢 附 完 整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公 證 書 ) 及 女 方 在 結 婚 前 之 婚 姻 狀 況 公 證 書 ( 如 : 未 婚 公 證 書 ),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完 成 後,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子 女 回 臺 定 居 ; 俟 子 女 入 境 後, 再 向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結 婚 後 懷 孕 先 到 大 陸 涉 臺 公 證 處 辦 理 子 女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大 陸 未 設 籍 或 註 銷 戶 籍 公 證 書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公 證 書 (6 歲 以 下 須 檢 附 完 整 的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公 證 書 ),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完 成 後,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子 女 回 臺 定 居 ; 俟 子 女 入 境 後, 再 向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貳 收 養 一 收 養 手 續 步 驟 一 先 在 臺 灣 向 公 證 人 辦 理 無 子 女 之 宣 誓 認 證 書 64

71 攜 帶 (1) 身 分 證 正 本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5 份 (3) 印 章 (4) 無 子 女 宣 誓 書, 向 公 證 人 (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處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 辦 理 無 子 女 宣 誓 證 書 小 叮 嚀 : 辦 理 收 養 之 前 請 先 參 考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二 條 到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九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六 十 五 條 及 大 陸 收 養 法 第 四 條 到 第 二 十 條 的 規 定, 以 符 合 規 定 ; 另 事 先 請 大 陸 親 友 代 為 詢 問 大 陸 民 政 部 門 及 公 證 處, 了 解 相 關 辦 理 細 節 步 驟 二 到 大 陸 辦 理 收 養 登 記 攜 帶 (1) 身 分 證 件 等 證 明 (2) 臺 胞 證 (3) 經 過 臺 灣 公 證 人 公 ( 認 ) 證 之 收 養 人 年 齡 婚 姻 有 無 子 女 職 業 財 產 健 康 有 無 受 過 刑 事 處 罰 等 證 明, 到 大 陸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部 門 辦 理 收 養 登 記 步 驟 三 到 大 陸 公 證 處 辦 理 收 養 公 證 書 攜 帶 (1) 經 認 證 之 無 子 女 宣 誓 書 (2) 收 養 協 議 書 (3) 臺 灣 受 託 人 同 意 代 辦 收 養 之 聲 明 書 (4) 其 他 大 陸 公 證 處 指 定 之 事 項, 到 大 陸 公 證 處 辦 理 收 養 公 證 書 及 委 託 公 證 書 攜 帶 (1) 收 養 及 委 託 公 證 書 正 本 各 乙 份 (2) 身 分 證 正 本 (3) 驗 證 申 請 表, 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步 驟 五 在 臺 灣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攜 帶 (1)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收 養 及 委 託 公 證 書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4) 向 地 方 法 院 購 買 司 法 狀 紙, 撰 寫 聲 請 收 養 認 可 之 聲 請 狀 地 方 法 院 有 例 稿 供 參,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小 叮 嚀 : 法 院 將 審 酌 相 關 法 令 及 收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等 實 際 狀 況, 通 知 聲 請 人 補 正 相 關 資 料 或 為 認 可 或 駁 回 之 裁 定 向 法 院 繳 交 135 元 申 請 費 步 驟 六 在 臺 灣 辦 理 收 養 登 記 攜 帶 (1)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收 養 及 委 託 公 證 書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4) 向 地 方 法 院 購 買 司 法 狀 紙, 撰 寫 聲 請 收 養 認 可 之 聲 請 狀 地 方 法 院 有 例 稿 供 參,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小 叮 嚀 :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九 條 規 定 收 養 子 女 應 該 要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因 此 收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及 未 成 年 收 養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如 父 母 ) 應 到 場 向 法 院 表 達 收 養 之 合 意 ( 也 就 是 說 雙 方 都 同 意 被 對 方 收 養 或 被 收 養 ) 被 收 養 的 大 陸 人 民 及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能 以 辦 理 收 養 這 個 事 由 申 請 入 境, 因 此 可 以 委 託 其 他 臺 灣 人 民 代 向 臺 灣 法 院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一 切 有 關 收 養 事 宜 步 驟 四 回 到 臺 灣 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其 他 篇 文 書 驗 證 65

72 二 注 意 事 項 養 子 女 依 其 年 齡 及 類 型 申 請 來 臺, 有 其 不 同 的 規 定 類 別 一 般 養 子 女 大 陸 配 偶 前 婚 子 女 經 臺 灣 人 民 收 養 年 齡 12 歲 以 下 年 齡 12 歲 以 上 可 以 申 請 探 親 6 個 月, 每 次 可 以 再 延 期 6 個 月, 一 直 到 年 滿 12 歲 可 以 申 請 探 親 1 個 月, 可 以 再 延 長 1 次 1 個 月, 每 年 不 可 以 超 過 2 個 月 可 以 申 請 探 親 6 個 月, 每 次 可 以 再 延 期 6 個 月, 一 直 到 年 滿 12 歲 可 以 申 請 社 會 考 量 在 臺 專 案 長 期 居 留, 需 要 等 待 配 額, 等 到 配 額 時 仍 需 為 12 歲 以 下 可 以 申 請 探 親 1 個 月, 可 以 再 延 長 1 次 1 個 月, 每 年 不 可 以 超 過 2 個 月 參 離 婚 攜 帶 (1)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5 份 (2) 離 婚 協 議 書 影 本 5 份 (3)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4) 一 在 臺 灣 辦 理 離 婚 ( 一 ) 協 議 離 婚 步 驟 一 先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攜 帶 (1) 離 婚 協 議 書 (2)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小 叮 嚀 : 協 議 離 婚 以 書 面 為 之, 經 2 人 以 上 證 人 簽 名, 並 由 雙 方 同 時 到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經 戶 政 事 務 所 核 准 者, 得 有 委 託 人 代 辦 步 驟 二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5 份, 向 公 證 人 (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處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小 叮 嚀 : 公 證 人 將 經 認 證 之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副 本 經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寄 送 當 事 人 所 指 定 的 大 陸 ( 省 區 市 ) 公 證 員 協 會, 以 核 對 真 偽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後, 交 由 大 陸 配 偶 持 認 證 書 向 大 陸 婚 姻 登 記 處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 二 ) 判 決 離 婚 步 驟 一 在 臺 灣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備 妥 起 訴 狀 後,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 請 參 考 民 法 第 1052 條 之 事 由 ) 66

73 步 驟 二 在 臺 灣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攜 帶 (1) 離 婚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2)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小 叮 嚀 : 公 證 人 將 經 認 證 之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副 本 經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寄 送 當 事 人 所 指 定 的 大 陸 ( 省 區 市 ) 公 證 員 協 會, 以 核 對 真 偽 步 驟 三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攜 帶 (1)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5 份 (2) 離 婚 協 議 書 影 本 5 份 (3)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4)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5 份, 向 公 證 人 (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處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小 叮 嚀 : 辦 理 離 婚 事 實 宣 誓 書 認 證 後, 交 由 大 陸 配 偶 持 認 證 書 向 大 陸 婚 姻 登 記 處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二 在 大 陸 辦 理 離 婚 ( 一 ) 協 議 離 婚 步 驟 一 在 大 陸 辦 理 離 婚 證 臺 灣 人 民 攜 帶 (1) 臺 胞 證 (2) 大 陸 公 安 單 位 出 具 之 暫 住 戶 口 證 (3) 身 分 證 件 (4) 離 婚 協 議 書 (5) 結 婚 證 (6)2 吋 照 片 2 張 (7) 婚 姻 登 記 處 或 受 理 機 關 指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到 大 陸 配 偶 戶 籍 所 在 地 婚 姻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離 婚 登 記, 並 取 得 離 婚 證 小 叮 嚀 : 在 大 陸 協 議 離 婚, 須 雙 方 到 大 陸 配 偶 原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步 驟 二 到 大 陸 公 證 處 辦 理 離 婚 公 證 書 攜 帶 (1) 離 婚 證 (2) 公 證 處 指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到 大 陸 指 定 之 公 證 處 辦 理 離 婚 公 證 書 步 驟 三 到 臺 灣 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攜 帶 (1) 離 婚 公 證 書 正 本 (2)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向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其 他 篇 67

範本檔

範本檔 五 上 社 會 科 ( 翰 林 版 ) 第 四 單 元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台 灣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是 非 題, 但 是 出 兵 清 朝 卻 沒 有 成 功 1. ( ) 臺 南 著 名 的 古 蹟 孔 廟, 在 明 鄭 時 期 20. ( ) 西 班 牙 人 在 所 占 領 的 臺 灣 北 部, 進 行 開 所 附 設 的 學 校 課 程 是 以 傳 授 道 家 的 思 想

More information

這 口 清 泉 像 被 哈 利 波 特 的 魔 法 施 了 咒 語, 彷 彿 一 股 魔 藥 水 在 我 腦 海 裡 竄 流, 所 有 以 前 學 過 土 石 流 水 土 保 持 的 知 識 全 都 傾 瀉 而 出 以 前 總 是 為 了 考 試 學 會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可 以 預 防 土

這 口 清 泉 像 被 哈 利 波 特 的 魔 法 施 了 咒 語, 彷 彿 一 股 魔 藥 水 在 我 腦 海 裡 竄 流, 所 有 以 前 學 過 土 石 流 水 土 保 持 的 知 識 全 都 傾 瀉 而 出 以 前 總 是 為 了 考 試 學 會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可 以 預 防 土 一 口 清 泉 的 啟 發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松 林 國 小 吳 玟 錡 陽 光 潑 灑 的 七 月 天, 我 們 把 車 子 開 上 大 禹 嶺, 開 往 越 高 的 山 路, 與 太 陽 距 離 就 愈 近 要 上 山 的 前 幾 天, 中 部 還 下 著 豪 大 雨, 媽 媽 很 擔 心 雖 然 出 門 是 大 晴 天, 但 這 忽 雨 忽 晴 的 天 氣 會 不 會 有 山 上 的 落

More information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证 券 代 码 :600850 证 券 简 称 : 华 东 电 脑 编 号 : 临 2016-014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More information

103_02.xls

103_02.xls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More information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More information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More information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More information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文 件 (4)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5 月 24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刘

More information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More information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夯 实 基 础, 凝 聚 特 色, 打 造 德 学 理 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武 装 部 2010 年 工 作 总 结 2010 年 是 实 施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是 我 校 建 校 70 周 年 的 庆 祝 之 年, 是 我 校 圆 满 完 成 工 信 部 组 织 的 高 校 党 建 创 优 工 程 评 估 和 北 京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建 和 思

More information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More information

YYW1.nps

YYW1.nps 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More information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91-1 1 86 91 86 91 91 8,214 1 86 91 \ 86 87 88 89 90 91 812 842 901 1,082 1,281 1,576 4,071 4,196 4,465 4,646 5,068 5,276 1,309 1,410 1,533 1,585 1,744 1,796 997 961 1,160 1,339 1,529 1,739 4,613 4,928

More information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5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28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 暑 期 專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漢 初 異 姓 諸 侯 王 研 究 研 究 生 : 林 裕 斌 撰 指 導 教 授 : 劉 文 強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摘 要 本 篇 論 文 探 究 的 對 象 是 漢 朝 初 年 八 位 異 姓 諸 侯 王, 並 涵 蓋 與 操 縱 他 們 興 盛 殞 落 息 息 相

More information

商 周 三 代 年 代 學 的 研 究 經 過 近 五 年 的 努 力, 完 成 夏 商 周 年 表 本 大 事 概 覽 中 夏 商 周 三 代 的 大 事 紀 年, 即 採 用 夏 商 周 斷 代 工 程 的 考 論 成 果 對 於 無 法 考 證 年 份 的 史 事 或 發 生 在 史 前 時

商 周 三 代 年 代 學 的 研 究 經 過 近 五 年 的 努 力, 完 成 夏 商 周 年 表 本 大 事 概 覽 中 夏 商 周 三 代 的 大 事 紀 年, 即 採 用 夏 商 周 斷 代 工 程 的 考 論 成 果 對 於 無 法 考 證 年 份 的 史 事 或 發 生 在 史 前 時 中 外 歷 史 大 事 概 覽 編 者 說 明 : 1. 傳 說 時 代 與 夏 商 周 年 表 : 人 類 在 未 有 文 字 記 事 之 前, 口 耳 相 傳 的 神 話 傳 說, 是 先 民 對 自 然 變 化 的 體 驗 與 歷 史 經 歷 的 口 述 這 些 傳 說, 或 者 存 有 誇 張 和 穿 鑿, 隨 著 考 古 文 物 的 出 土 與 歷 史 學 家 的 努 力, 汰 偽 存 真,

More information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各 单 位 及 教 职 工 学 生 应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履 行 安 全 义 务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坚 持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各 单 位 及 教 职 工 学 生 应 树 立 安 全 意 识, 履 行 安 全 义 务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坚 持 校 发 2015 28 号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防 止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教 职 工 及 学 生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015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佛 山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 科 目 名 称 : 农 业 知 识 综 合 二 科 目 代 码 :340 ) 一 考 查 目 标 农 业 知 识 综 合 二 侧 重 于 动 物 生 产 类 综 合 知 识 的 考 查 考 试 内 容 应 主 要 涵 盖 动 物 遗 传 学 动 物 生 理 学 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238A67EABD7B2C4A447BEC7B4C1BCCCBEF0B0EAA4A4B0CFB0ECA4E8AED7A5D3BDD0AED1303130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238A67EABD7B2C4A447BEC7B4C1BCCCBEF0B0EAA4A4B0CFB0ECA4E8AED7A5D3BDD0AED130313037> 臺 北 縣 立 樟 樹 國 中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區 域 性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方 案 實 施 計 劃 一 依 據 : ( 一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 二 )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 三 )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二 目 的 : ( 一 ) 推 廣 資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商人必胜宝典--各地商人性格特征剖析

中国商人必胜宝典--各地商人性格特征剖析 -- 13 -- -- -- -- -- -- -- -- -- -- -- -- -- - 1 - - 2 - 570 350-3 - - 4 - (1) (2) (3) 100-5 - ! ( ) 1985-6 - 20 21 300 600-7 - (1) (2) (3) (4) ( ) - 8 - 24-9 - - 10 - ! 20 20 30 100 1994 5 5 5! - 11 -

More information

500 C ~ C 2

500 C ~ C 2 ???? 19 16 * 4 16 500 C ~ C 2 20 20 1 29 12 5 2 50 5 3 5 20 40 30 ** 10 5 6 10 3 3 N 39 4 10 4 * ** ** 21 -, 3 2 9 9 9 11 13 13! >! 167 500 500 2 21 21 2 210 32 10 ~ ~ 100 ~ 2 16 100 4 8 5 35 4 29

More information

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年 满 一 周 岁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至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2... 2... 2... 2... 2... 2... 3... 3... 3... 4... 4... 4... 4... 4... 4... 4... 5... 5... 5... 5... 5... 6... 6... 6... 6... 6... 7... 7... 7... 11 1 1 2 3 2 4 5 6 1) 2) 3) 4) 7 1) 2) 8 HIV AIDS 9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1 1 2 1 3 4 5 6 2 1 2 3 4 5 6 2 HIV ( ) ( ) 1 (1) (2) (3) 3 (4) 2 3 ( ) 1 A4 2 4 3 4 ( ) HIV 1 2 3 4 ( ) 5 2 2 2 24 24 2 2 24 6 1 2 7 3 4 5 ( ) 3 8 9 1 2 * * * * * * * (1) (2) * * * * * * 10

More information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二)

疾病诊治实务(二) ...1...3...7...10...13...19...20...24...26...32...35...38...41...44...47...50...52...55...59 I ...65...65...68...75...79 ( )...81...84...84...85...88...88...89...90 (AIDS)...90...92...92...93...95... 10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2... 2... 3... 4... 5...6... 6... 7... 8... 9...11...11... 12... 12...13... 13 ... 13... 14... 15... 16...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3...24... 24... 25... 25... 26...

More information

KOPF 1934 Formosa

KOPF 1934 Formosa 1604 32 1619 47 1622 2 1626 6 1642 15 1661 14 18 1683 22 1895 21 1945 34 1949 38 1987 76 11 1920 1920 1 1920 7 1921 10 1923 12 1922 4 1924 1923 4 1925 1925 1930 1933 22 KOPF 1934 Formosa 65 1976 1930 15

More information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主 題 : 安 心 準 備 生 產 用 物 及 產 後 護 理 調 養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累 為 原 則 需 有 充 份

More information

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2015 2020, ( 2009 6 ) ( 2013 40 ), (2015-2020 ) ( 2015 14 ),,, (2015-2020 ) ( ) ( ) 1 7 1,60 ( ) 2014, 2752 38, 2 2 04%; 6 62, 0 4 2014, 13803 81, GDP50162, 462 95 ( ) 2014, 10634 85, 9380 10 ; 335 46,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More information

粤技组〔2010〕24号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七).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七).doc I...1...4...12...21...27...30...36...42...48...54...59...64...69...75...83...88...93...96... 103 DNA... 109 DNA... 115... 129... 133... 144... 146... 148... 151... 156... 160... 162... 168... 178 II 1

More information

範本檔

範本檔 五 上 社 會 科 ( 翰 林 版 ) 第 四 單 元 大 航 海 時 代 的 台 灣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是 非 題 13. 臺 南 市 的 孔 廟 有 全 臺 首 學 之 稱 1. 臺 南 著 名 的 古 蹟 孔 廟, 在 明 鄭 時 期 所 附 設 的 學 校 課 程 是 以 傳 授 道 家 的 思 想 為 主 14. 臺 南 孔 廟 創 建 於 荷 西 時 期 解 析 : 儒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2 第 一 節 沿 革... 3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18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42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44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73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More information

生命科学_一_.doc

生命科学_一_.doc I...1...3...6...7...12...13...13 7700...16...16...19...24...24...28...32...36...39...41...45...45...52...53...53...54...59 II...61...63...64...66...68...70 DNA 50...71...75 ----...75...76...78...80...81...83...85...86...8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CA13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2CA13內文.doc 006 公 民 - 歷 屆 試 題 全 解 答 案 是 完 全 正 確 的? : 能 源 使 用 愈 多, 除 了 帶 來 經 濟 成 長 外, 相 對 的, 也 會 帶 來 負 面 的 環 保 問 題 我 們 在 發 展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若 不 能 兼 顧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育, 將 賠 上 後 代 子 孫 的 生 存 環 境, 這 是 下 列 那 一 種 理 念? 比 較 利 益

More information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史 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正 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doc

Microsoft Word - 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doc 中 国 人 民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阳 光 关 爱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1 投 保 范 围 1.1 投 保 范 围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计 划 生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身 体 健 康 的 自 然 人,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2)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More information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 康 人 寿 2013 医 疗 保 险 042 号 泰 康 附 加 乐 顺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凡 条 款 已 有 约 定 的, 以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附 加 合 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330383031A1B6CAD8BBA4CCECCAB9C9D9B6F9CCD8B6A8BCB2B2A1B1A3CFD5A1B7CCF5BF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330383031A1B6CAD8BBA4CCECCAB9C9D9B6F9CCD8B6A8BCB2B2A1B1A3CFD5A1B7CCF5BFEE2E646F63> 中 国 人 民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守 护 天 使 少 儿 特 定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09 年 8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1 被 保 险 人 范 围 1.1 被 保 险 人 范 围 凡 投 保 时 出 生 满 28 天 至 15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的 个 人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2 保

More information

上汽集团配套供应商名录-赌博游戏平台_网上赌博平台_现金

上汽集团配套供应商名录-赌博游戏平台_网上赌博平台_现金 上 汽 集 团 配 套 供 应 商 名 录 - 赌 博 游 戏 平 台 _ 网 上 赌 博 平 台 _ 现 金 llshe9.com http://www.llshe9.com 上 汽 集 团 配 套 供 应 商 名 录 - 赌 博 游 戏 平 台 _ 网 上 赌 博 平 台 _ 现 金 551. 吉 林 省 永 安 电 动 工 具 厂 油 箱 分 厂 552. 上 海 浦 东 车 灯 厂 550.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95 ( ),,,,,,,,, :, ; ;,,,,,,,,,, ( ),,,, 96 ,,,,,,,, ( ),,,,,, ( ),,, ; ; 11 3 ; 7 8, 11 ;, 58 % 97 , 3,,,,,,,,,,,,,,, 98 ,,,,,,,,,,,,,,,,,,, ( ), :,,,,,, 99 ,,,,,,,,,,,,,,,,,,,,,,,,,,,,,,,,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1 - ISBN 7801157620/X 45 4.00-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More information

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B)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4]159 号,2014 年 5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您

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B)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4]159 号,2014 年 5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您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 B. )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主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险 保 障 2.2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5.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More information

a b

a b jschang7@ntu.edu.tw 1 60 100 250 500-600 a b 14000 90 2 125 50 10 3 1500 99 % 60 34 a, c 100 2-3 4 4500 a 5 60~97% 6 -- 7 21 formosa 8 (125 50 ) 1-2 1 5-15 0.2-0.5 ( ) 9 10 100 35 2-3 2-4 4-6 6-7 300 120

More information

301貿易法案

301貿易法案 0 301 558.2 415.242 578.11 028.72 494.56 559.2 312.9911 023.4 028.72 DNA 364.216 DVD471.55 028 176.58 579.1578 553.5 551.25 498 IC 448.68 179.2 KTV990 023.4 023.4 023.4 MIDI912.7 MTV990 312.91653 457.01

More information

( 1 ) ( 2 ) 284 ( 3 ) ( 5 ) ( 6 ) ( 8 ) (10) (11) : (12) ( ) ( ) ( ) (14) (15) (18) (20) (22) (23) ( ) ( ) (25) (27) (30) (33) 1 (34) (36) (38) (39) (41) (44) (45) (46) (47) (49) ( ) (50) (51) ( ) (52)

More information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八).doc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八).doc ............................................. I ........................... ( )......... I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泓 德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1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A股/H股):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A股/H股):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2 21,310,164 21,779,131-2.15 10,156,038 10,125,095 0.31 10.58 10.55 0.28 10.57 10.55 0.19-2,271,243-2,336,083 2.78% 0.035 0.240-85.42% 0.33 2.45 2.12 0.35 2.43 2.08 3 2,089 2,292 7,425-457 -2,587 4.2 33,418

More information

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创15:6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 一 定 要 相 信 神 不 管 我 们 是 刚 刚 信 主 的 基 督 徒 还 是 多 年 基 督 徒, 我 们 都 要 经 常 评 估 一 下 自 己 对 耶 稣 基 督 的 信 心 在 这 天 路 历 程 里, 我 们 常 常 会 软 弱, 常 常 会 看 环 境 而 不 看 神, 从 而 把 我 们 的 信 心 越 磨 越 小, 所 以 我 们 要 定 期 重 新 思 考 自 己 有 多 相

More information

54 69 84 55 70 85 56 71 86 57 72 87 58 73 88 59 74 89 60 75 90 61 76 91 62 77 92 63 78 93 64 79 94 65 80 95 66 81 96 67 82 97 68 83 98 99 101 98 100 1

54 69 84 55 70 85 56 71 86 57 72 87 58 73 88 59 74 89 60 75 90 61 76 91 62 77 92 63 78 93 64 79 94 65 80 95 66 81 96 67 82 97 68 83 98 99 101 98 100 1 3 12 19 26 13 20 27 14 21 28 15 22 29 16 23 30 17 24 31 18 25 32 34 36 32 34 36 33 35 37 33 35 37 38 42 46 39 43 47 40 44 48 41 45 49 50 51 53 50 52 53 51 52 4 54 69 84 55 70 85 56 71 86 57 72 87 58 73

More information

条 款 内 容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生 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条 款 内 容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生 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2009 年 9 月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本 保 险 条 款 的 每 一 部 分 都 关 乎 您 的 切 身 利 益, 请 务 必 逐 条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为 阅 读 指 引 和 条 款 目 录, 将 有 助 于 您 阅 读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您 享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被 保 险

More information

2 以 事 先 備 妥 之 白 塑 膠 繩 勒 A 女 頸 部 之 強 暴 方 式 取 財 行 為 林 國 政 之 自 白 宣 稱 用 以 勒 昏 A 女 之 塑 膠 繩 是 原 本 在 車 上 的, 其 並 無 強 盜 之 故 意 與 行 為 經 遭 竊 機 車 所 有 人 具 結 證 言, 置

2 以 事 先 備 妥 之 白 塑 膠 繩 勒 A 女 頸 部 之 強 暴 方 式 取 財 行 為 林 國 政 之 自 白 宣 稱 用 以 勒 昏 A 女 之 塑 膠 繩 是 原 本 在 車 上 的, 其 並 無 強 盜 之 故 意 與 行 為 經 遭 竊 機 車 所 有 人 具 結 證 言, 置 刑 法 中 心 公 益 服 務 實 習 (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最 高 法 院 言 詞 辯 論 小 組 ) 林 國 政 案 判 決 要 旨 整 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三 年 級 陳 冠 儒 林 俊 儒 ( 負 責 A 女 ) ( 負 責 B 女 ) 判 決 案 號 : 台 灣 台 南 高 院 101 侵 上 重 訴 66 號 ( 本 案 分 兩 部 分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102年度「安全‧健康‧食在高雄」種子教師研習實施計畫

高雄市102年度「安全‧健康‧食在高雄」種子教師研習實施計畫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飲 食 教 育 中 長 程 計 畫 103 年 度 辦 理 飲 食 教 育 教 學 策 略 與 教 材 研 發 國 小 飲 食 教 育 有 效 教 學 教 案 示 例 徵 選 參 選 教 案 作 品 名 稱 果 真 如 此 聰 明 選 健 康 吃 快 樂 喝! 適 用 年 級 二 年 級 教 學 時 間 ( 節 數 ) 4 節 設 計 者 摘 要 ( 150 字 以

More information

檔 描 述 標籤記錄 OMITTED

檔 描 述                             標籤記錄            OMITTED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報 名 參 加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壹 依 據 :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報 名 參 加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More information

生物真题+模拟卷(14).FIT)

生物真题+模拟卷(14).FIT)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中 学 生 物 全 真 模 拟 试 卷 ( 一 ) 渊 时 间 院 120 分 钟 满 分 院 100 分 冤 一 尧 单 项 选 择 题 渊 圆 园 小 题 袁 每 小 题 员 分 袁 共 圆 园 分 冤 员 援 关 于 人 体 细 胞 功 能 和 结 构 的 叙 述 袁 正 确 的 是 渊 粤 援 在 细 胞 核 内 砸 晕 粤 能 够 传 递 和 表 达 遗 传 信 息

More information

滋心話集第13卷第 二 期(2007年7月)

滋心話集第13卷第 二 期(2007年7月) 1 AIDS Hotline : 2780 2211 Dr. Sex Hotline : 2337 2121 2 AIDS Hotline : 2780 2211 Dr. Sex Hotline : 2337 2121 3 AIDS Hotline : 2780 2211 Dr. Sex Hotline : 2337 2121 4 AIDS Hotline : 2780 2211 Dr. Sex Hotline

More information

<A55FB0CFA142A4A4B0CFA740A4E5312D3831202D2E696E64642E696E6464>

<A55FB0CFA142A4A4B0CFA740A4E5312D3831202D2E696E64642E696E6464> 目 次 作 文 序 01 北 區 作 文 優 勝 組 國 小 組 / 水 土 保 持 的 重 要 / 蔡 榮 庭 05 請 颱 風 不 要 帶 伴 手 禮 來 / 吳 冠 誼 07 走 過 災 後 / 林 湘 婷 09 國 中 組 / 水 土 保 持 / 林 書 攸 11 水 土 保 持 的 重 要 / 詹 禮 嘉 13 山 的 悲 鳴 / 陳 湘 宜 15 佳 作 組 國 小 組 / 一 口 清

More information

1

1 北 京 日 报 报 业 集 团 主 管 主 办 北 京 社 区 报 社 出 版 统 一 刊 号 :CN11-0191 邮 发 代 号 :1-166 2016 年 9 月 2 日 星 期 五 农 历 丙 申 年 八 月 初 二 总 第 3320 期 第 1820 期 北 京 发 布 民 政 事 业 发 展 十 三 五 规 划 2020 年 护 养 型 床 位 占 比 将 达 70% 本 报 讯 ( 记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6 22 11 94 6 22 25 5 No 000483~000500 2 94 8 22 0940150625 3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6ABEC7A9CEA7DEB14DB07CAED5A662BEC7BEC7A5CDA5D3BDD0B3F8A657B0D1A55B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A740B77EAD6EC24928A4BDA7692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6ABEC7A9CEA7DEB14DB07CAED5A662BEC7BEC7A5CDA5D3BDD0B3F8A657B0D1A55B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A740B77EAD6EC24928A4BDA769292E646F63>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大 學 或 技 專 院 校 申 請 報 名 參 加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作 業 要 點 壹 報 名 資 格 : 一 報 名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專 業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 以

More information

bnb.PDF

bnb.PDF 2 3 4 5 2003 7 29 13.74% 0.67% IC IC OTC 1 6 7 4 5 6 10% 11 3 2003 2002 8 ( [1999]115 ) 1999 7 30 75% 60.3% 1999 4 30 1999332 9,720.50 199943 75% 7,290 4 210 [2000]132 2000 10 12 1.00 4,000 2000 11 16

More information

编 号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300 备 案 2012 年 病 理 系 列 讲 座 及 读 片 会 2012-01-04- 临 床 病 理 系 列 讲 座 及 读 片 成 都 医 学 会 病 理 专 科 分 会 刘 卫 平 1898060164 2012/12/05- 四 川 成 都 市 075

编 号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300 备 案 2012 年 病 理 系 列 讲 座 及 读 片 会 2012-01-04- 临 床 病 理 系 列 讲 座 及 读 片 成 都 医 学 会 病 理 专 科 分 会 刘 卫 平 1898060164 2012/12/05- 四 川 成 都 市 075 2012 年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表 ( 第 二 批 ) 学 科 名 称 : 基 础 形 态 ( 共 17 项 ) 编 号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2012-01-02- 心 衰 机 理 的 研 究 进 展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基 础 医 学 柏 树 令 23256666-2012/05/21- 辽 宁 沈 阳 市 006 ( 国 ) 60422012/05/27 7.0 天 3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篇 勞 動 契 約 阿 華 最 近 從 事 務 所 出 來 自 己 開 了 一 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原 本 想 要 一 個 人 做 就 好, 但 因 應 服 務 之 客 戶 逐 漸 增 加, 需 要 多 請 幾 位 來 幫 忙 處 理 會 計 相 關 之 業 務, 但 不 太 懂

第 一 篇 勞 動 契 約 阿 華 最 近 從 事 務 所 出 來 自 己 開 了 一 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原 本 想 要 一 個 人 做 就 好, 但 因 應 服 務 之 客 戶 逐 漸 增 加, 需 要 多 請 幾 位 來 幫 忙 處 理 會 計 相 關 之 業 務, 但 不 太 懂 目 錄 第 一 篇 勞 動 契 約... 2 第 二 篇 工 資... 5 第 三 篇 工 作 時 間... 9 第 四 篇 休 假 例 假 及 請 假... 16 第 五 篇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2 第 六 篇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24 附 則 一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常 見 問 題... 26 附 則 二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勞 工 應 行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214 年 福 建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福 州 中 心 支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14 年, 面 对 三 期 叠 加 形 势 下 经 济 不 断 下 行 的 压 力, 福 建 省 及 时 出 台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有 力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全 年 经 济 平 稳 增 长, 内 需 尤 其 投 资 带 动 作

More information

校园之星

校园之星 G H A E F F F m G X M D XlO L G m F XlO AIDS T Y X A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Y X Y Y X X X X X X X X X X P

More information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197.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197.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上 财 政 局 局 长 林 凯 各 位 代 表 : 我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向 大 会 报 告 我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请 予 审 议 一

More information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1.?,, 2.?,,,,,,,,, 1 ,, 3.?,,,,,,,,,, 4.? ( 1 ),,,,, 6, 1 2 ( ), ( 2 ),, 1 2, 2 4 ( ) (3 ),, 24, ( 2 ),,, 5.?,, ;,, 6 6.?,,, 6 ( ),, 3 7. 2 5 50, 10, 100, 5, 2, 30 50 2 8.?, 2 ; ;,,, 9.?,,,,,,, 4 10.?

More information

特 载

特    载 特 载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视 察 无 锡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参 加 重 要 活 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一 行 到 无 锡 调 研 视 察 1 月 9~1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到 锡 视 察 温 家 宝 一 行 先 后 到 江 苏 阳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电 科

More information

衛生所業務常見Q&A

衛生所業務常見Q&A 臺 南 市 各 衛 生 所 業 務 常 見 Q&A 105 年 3 月 1 目 錄 衛 生 所 醫 療 服 務... 1 預 防 注 射 諮 詢... 10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諮 詢... 14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癌 症 篩 檢... 16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假 牙 補 助 申 請... 18 菸 害 防 制... 19 醫 療 補 助... 20 傳 染 病 防

More information

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自101 年9 月l 日起生效。

公告「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開辦合約藥局給藥及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自101 年9 月l 日起生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作 業 須 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第 4 次 修 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作 業 須 知 目 錄 壹 前 言...01 貳 如 何 申 請 辦 理 戒 菸 服 務...03

More information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01 0 03 0101 001 00 010101 1 01010 010103 1 00101 1 0010 00103 3 0010 3 00105 00106 00107 00108 00109 3 00110 1 00111 3 0011 3 0001 1 000 0003 000 3 0005 3 0006 3 030101 1 03010 030103 03010 1 0301 030105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避 難 與 收 容 操 作 實 務 講 師 : 蔡 金 珍 基 本 資 料 生 日 :1954.03.12 311993 361305 0928705169 Email:redc0312@yahoo.com.tw 台 東 市 新 生 路 641 巷 15 弄 1 號 興 昌 國 小. 都 蘭 國 中. 台 東 高 中 陸 軍 官 校 專 修 班. 工 兵 學 校 正 規 班. 警 備 學 校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YQ403試題分析

Microsoft Word - 105YQ403試題分析 1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自 然 考 科 物 理 試 題 分 析 建 國 中 學 物 理 科 教 師 / 高 君 陶 壹 前 言 今 年 的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是 99 課 綱 課 程 實 施 後 第 四 次 測 驗 命 題 的 重 點 與 方 向 均 能 依 照 課 綱 的 精 神 與 內 容, 題 目 的 難 易 度 也 趨 於 穩 定, 結 合 物 理 觀 念 的

More information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凡 年 滿 歲 ( 以 報 名 日

More information

2000年易医文化

2000年易医文化 1999 年 易 医 文 化 八 卦 象 数 的 同 步 共 振 与 全 息 场 效 主 任 医 师 史 恭 超 编 者 按 : 史 恭 超 医 生 是 国 内 著 名 医 学 气 功 的 专 家, 在 国 家 级 学 术 理 论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多 篇 论 文, 在 国 内 外 均 产 生 很 大 影 响 在 这 里 发 表 的 这 篇 论 文, 虽 然 文 字 不 多. 但 极 精 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PU_Fujian_1st_Issue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CPU_Fujian_1st_Issue__FINAL_.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More information

于 淤 盂 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 榆 淤体能训练 于为老人送证上门 盂救助走失人员 千里迢迢送 锦旗 余 榆破获绑架案 学校送锦旗 虞与学校开展篮球友谊赛 愚五四青年节组织爬山活动 舆组织体能测试 余普法宣传日 法制进校园 俞民警消防检查 虞 逾灵洞派出所大楼 俞 愚 舆 逾

于 淤 盂 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 榆 淤体能训练 于为老人送证上门 盂救助走失人员 千里迢迢送 锦旗 余 榆破获绑架案 学校送锦旗 虞与学校开展篮球友谊赛 愚五四青年节组织爬山活动 舆组织体能测试 余普法宣传日 法制进校园 俞民警消防检查 虞 逾灵洞派出所大楼 俞 愚 舆 逾 于 淤 盂 淤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到电厂调研 于兰溪市局局长金承飞到电厂走访 盂到外单位学习先进经验 榆所领导看望困难户 虞所长走访人大代表 虞 愚所长走访村干部 舆到诸葛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余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俞党员民警到诸葛廉政教育基地参 观学习 愚 榆 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 舆 余 俞 于 淤 盂 兰溪市公安局灵洞派出所 榆 淤体能训练 于为老人送证上门 盂救助走失人员 千里迢迢送 锦旗 余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历史之谜(一)

世界历史之谜(一) ...1...1...3...5...7...10...12...14...16...19...20...21...23...26...29 :...32...34...36...38 I ...39...40...44...46...50 DNA...61...62...73...74...75...75...77 UFO...78...79...86...94... 100 II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000116糾正案文_公布版_.doc

Microsoft Word - 103000116糾正案文_公布版_.doc 糾 正 案 文 壹 被 糾 正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貳 案 由 : 臺 北 市 政 府 未 能 審 慎 周 延 研 訂 ( 修 ) 該 市 新 生 分 發 作 業 程 序, 又 未 監 督 所 屬 確 實 依 法 行 事, 所 屬 相 關 機 關 之 間 亦 未 充 分 協 調 分 工, 導 致 該 市 一 名 8 歲 陳 姓 女 童 未 依 規 定 就 學 長 達 將 近 2 年 之

More information

C. 淘 宝 网 某 服 饰 店 表 示 : 本 店 商 品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货 D. 某 商 场 厕 所 门 口 警 示 牌 : 地 滑 小 心 摔 倒, 否 则 概 不 负 责 5. 小 李 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 与 某 软 件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份

C. 淘 宝 网 某 服 饰 店 表 示 : 本 店 商 品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货 D. 某 商 场 厕 所 门 口 警 示 牌 : 地 滑 小 心 摔 倒, 否 则 概 不 负 责 5. 小 李 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 与 某 软 件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份 2015 年 国 家 公 务 员 考 试 行 政 职 业 能 力 测 验 真 题 卷 市 地 以 下 综 合 管 理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第 一 部 分 常 识 判 断 根 据 题 目 要 求, 在 四 个 选 项 中 选 出 一 个 最 恰 当 的 答 案 1. 下 列 做 法 最 贴 近 看 得 见 的 正 义 才 是 真 正 的 正 义 法 律 内 涵 要 求 的 是 ( ) A. 纪

More information

這 場 西 北 雨 (C) 遇 到 這 樣 氣 勢 萬 鈞 的 大 西 北 與 前 奏, 誰 也 不 能 逞 英 雄 作 者 補 充 說 明 雷 電 威 力 任 何 人 都 無 法 取 代 (D) 只 覺 好 像 天 上 的 水 壩 在 洩 洪 似 的, 是 整 個 倒 下 來 的 在 此 形 容

這 場 西 北 雨 (C) 遇 到 這 樣 氣 勢 萬 鈞 的 大 西 北 與 前 奏, 誰 也 不 能 逞 英 雄 作 者 補 充 說 明 雷 電 威 力 任 何 人 都 無 法 取 代 (D) 只 覺 好 像 天 上 的 水 壩 在 洩 洪 似 的, 是 整 個 倒 下 來 的 在 此 形 容 103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中 國 八 第 一 次 國 文 段 考 試 題 請 將 一 到 三 大 題 畫 於 答 案 卡, 四 到 六 大 題 直 接 寫 上 並 繳 回 一 綜 合 題 ( 每 題 兩 分, 共 五 十 分 ) 1. 請 問 下 列 字 形, 何 者 前 後 不 同?(A) ㄌ 一 ㄠˊ 草 / ㄌ 一 ㄠˊ 倒 (B) 老 態 龍 ㄓㄨㄥ / ㄓㄨㄥ

More information

廚餘來電.doc

廚餘來電.doc 作 品 名 稱 : 廚 餘 來 電 摘 要 在 六 年 級 的 自 然 課 程 裡, 我 們 了 解 到 目 前 能 源 不 足, 科 學 家 們 努 力 開 發 再 生 能 源, 我 們 結 合 五 年 級 水 溶 液 的 導 電 性 課 程 學 到 的 觀 念, 配 合 廚 餘 的 利 用, 興 起 了 利 用 廚 餘 發 電 的 點 子 經 過 研 究, 我 們 有 下 的 發 現 : 一 慎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9 1 30 3 850 46 2 200861 5 2007 200862 12 2008194 14 2008195 20 2008196 21 2008197 22 2008116 25 2008269 28 1 2008 12 31 25 50% 1987 9 28 2 30 25 20 15 3 30 25 20 15 4 200861 2008 12 17 5 2009 2012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前 言 青 岛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行 业 发 端 于 1907 年, 至 今 已 有 百 余 年 历 史 ;1950 年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的 青 岛 市 交 通 公 司 是 青 岛 公 交 集 团 的 前 身, 至 今 已 有 60 多 年 的 历 史 多 年 来, 青 岛 公 交 集 团 为 岛 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产 生 活 服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DNA DN A X Y X XX XY XY XX X Y X X Y Y XX X Y X Y XX XY XY XX Y XY mm clone W H O A B C g dl L IQ A B C A B C OK W H O STD AIDS AIDS human immunodeficien

More information

意外条款模版

意外条款模版 泰 康 人 寿 [2015] 疾 病 保 险 xxx 058 号 泰 康 e 顺 白 血 病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凡... 条 款 已 有 约 定 的, 以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More information

常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常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2016 年 第 1 期 ) 常 德 市 科 技 情 报 研 究 所 2016 年 1 月 目 录 科 技 管 理 与 创 新 1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谋 划 十 三 五 科 协 事 业 发 展 1 万 钢 : 新 型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体 系 已 初 步 建 立 3 中 国 创 新 发 展 报 告 (2015) 发 布 全 国 众 创 空 间 在 摸 索 中 发 展 4 高 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ED5B6E9A9CAAB49AE60A142A9CAC4CCC25AA9CEA9CAC551ADE2A8C6A5F3AED7A8D2A4C0A8C9ACE3B051B75F28A4A4A5BFB0AAA475A15EBDD2B57BA5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ED5B6E9A9CAAB49AE60A142A9CAC4CCC25AA9CEA9CAC551ADE2A8C6A5F3AED7A8D2A4C0A8C9ACE3B051B75F28A4A4A5BFB0AAA475A15EBDD2B57BA5CE> 高 雄 市 103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法 令 知 能 與 處 理 程 序 案 例 研 討 會 手 冊 目 錄 一 活 動 辦 法 與 課 程 配 當 表 :... 頁 1 二 講 師 ( 一 ) 蕭 昭 君 老 師 課 程 參 考 資 料 : 頁 4 從 自 認 倒 霉 到 尋 求 國 家 賠 償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台湾历史专题2

Microsoft PowerPoint - 台湾历史专题2 台 湾 历 史 专 题 2 台 湾 与 大 陆 的 早 期 关 系 中 国 神 话 传 说 觅 踪 海 外 仙 山 的 神 话 传 说 列 子. 汤 问 篇 中 记 载, 有 一 个 名 叫 夏 革 的 人 对 成 汤 讲 述 了 这 样 一 个 神 奇 的 秘 闻 : 渤 海 之 东, 不 知 几 亿 万 里, 有 大 壑 焉, 实 惟 无 底 之 谷, 其 下 无 底, 名 曰 归 墟 其 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060 4596.6 3.43% 1989,,HIV 1989 2010 10 82305 11609 2010 1 10 8670 6892 79% 1778 21% 71.7% MSM 2005 4% 10% 19.2% 2035 1998, 2010 2.8 5994 2002 (2002-2010 ) 2010 126.4 26 39 61.4 2010 18 11157 14245

More information

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6 2.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9 3.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6 2.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9 3.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139 2014 年 08 月 04 日 最 新 政 策 速 递 (2014 年 7 月 ) 文 / 百 丞 税 务 吴 绍 龙 目 录 国 家 政 策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4 55 号 )... 3 2.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