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张 清 单 制 度 清 单 漕 泾 镇 村 居 制 度 清 单 ( 讨 论 稿 ) 序 号 制 度 名 称 一 基 层 民 主 和 党 员 管 理 类 1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2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3 党 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4 党 员 联 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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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漕 泾 镇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加 强 基 层 建 设 制 度 清 单

2 四 张 清 单 制 度 清 单 漕 泾 镇 村 居 制 度 清 单 ( 讨 论 稿 ) 序 号 制 度 名 称 一 基 层 民 主 和 党 员 管 理 类 1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2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3 党 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4 党 员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制 度 5 党 员 服 务 站 工 作 制 度 6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7 发 展 党 员 制 度 8 结 对 共 建 制 度 9 党 建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10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11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制 度 12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制 度 13 村 务 管 理 四 议 两 公 开 制 度 14 党 务 公 开 制 度 15 表 彰 先 进 制 度 16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二 农 村 ( 社 区 ) 建 设 和 发 展 类 17 村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18 环 境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三 执 行 规 划 和 项 目 建 设 类 19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20 村 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65-

3 四 张 清 单 制 度 清 单 21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四 为 民 服 务 类 22 促 进 村 ( 居 ) 民 就 业 制 度 23 困 难 群 体 救 助 制 度 24 扶 助 老 年 村 ( 居 ) 民 制 度 25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制 度 五 文 明 建 设 类 26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制 度 六 村 ( 居 ) 务 管 理 监 督 类 27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28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29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30 集 体 资 金 资 源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31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32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七 和 谐 稳 定 类 33 信 访 接 待 工 作 制 度 34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5 平 安 建 设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制 度 36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制 度 八 考 核 评 议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类 37 考 核 和 民 主 评 议 制 度 38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66-

4 漕 泾 镇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加 强 基 层 建 设 制 度 清 单 附 件 材 料

5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一 支 部 大 会 ( 一 ) 会 议 时 间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主 持, 书 记 不 在 时 由 副 书 记 主 持 ( 二 ) 与 会 人 员 会 议 由 全 体 党 员 参 加, 根 据 内 容 的 需 要, 有 时 可 请 非 党 干 部 或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席 ( 三 ) 会 议 内 容 1. 传 达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指 示, 制 定 党 支 部 贯 彻 落 实 的 计 划 措 施 2. 定 期 听 取 讨 论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对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3. 讨 论 发 展 新 党 员 和 接 受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讨 论 决 定 对 党 员 的 表 彰 和 处 分 4. 选 举 支 部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出 席 上 级 党 代 会 的 代 表 5. 讨 论 需 由 支 部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 四 )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由 支 委 会 负 责 检 查 落 实 ( 五 ) 会 议 记 录 :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要 认 真 保 管, 年 终 归 档 备 查 二 支 部 委 员 会 ( 一 ) 会 议 时 间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遇 特 殊 情 况 及 有 必 要 时, 支 部 书 记 可 随 时 召 集 会 议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主 持, 书 记 不 在 时 由 副 书 记 主 持 ( 二 ) 与 会 人 员 会 议 由 全 体 支 委 会 成 员 参 加 ( 三 ) 会 议 内 容 1. 研 究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和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和 意 见 2. 讨 论 通 过 年 度 支 部 工 作 计 划 和 工 作 总 结 3.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4. 开 展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活 动 5. 研 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及 党 员 发 展 对 象, 评 选 优 秀 党 员 6. 讨 论 支 部 工 作 重 要 事 项 和 工 作 措 施 ( 四 ) 会 议 要 求 支 部 委 员 会 决 定 重 要 事 项 时, 到 会 支 部 委 员 必 须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 如 遇 重 大 问 题 要 作 出 决 定, 到 会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半 数 时, 必 须 提 交 党 员 大 会 讨 论 -75-

6 ( 五 ) 会 议 形 成 的 决 议, 应 确 定 有 关 支 委 会 成 员 负 责 检 查 落 实, 并 向 书 记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 六 ) 会 议 记 录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缺 席 人 员 名 单 会 议 议 题 会 议 决 议 等 会 议 记 录 由 专 人 保 管, 存 档 备 查 三 党 小 组 会 ( 一 ) 会 议 时 间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至 两 次, 如 支 部 有 特 殊 任 务, 次 数 可 增 加, 也 可 推 迟 召 开 由 党 小 组 长 主 持 ( 二 ) 与 会 人 员 由 小 组 全 体 党 员 参 加 ( 三 ) 会 议 内 容 1.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2. 传 达 支 部 的 决 议, 讨 论 贯 彻 支 部 决 议 的 具 体 措 施 及 每 个 党 员 应 承 担 的 任 务 3. 党 员 汇 报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和 执 行 党 支 部 决 议 的 情 况 4.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5. 定 期 召 开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活 动 ( 四 ) 注 重 效 果 会 前 要 有 准 备, 会 议 内 容 要 集 中, 每 次 会 议 有 针 对 性 有 重 点 地 解 决 一 两 个 问 题 即 可 ( 五 ) 会 议 记 录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要 认 真 保 管, 存 档 备 查 四 党 课 制 度 ( 一 ) 上 课 时 间 每 个 季 度 上 一 次 党 课 ( 二 ) 党 课 内 容 1.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2.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3. 学 习 党 建 相 关 理 论 和 知 识 4. 对 党 员 进 行 形 势 任 务 教 育 ( 三 ) 党 课 要 求 1. 要 认 真 制 定 党 课 计 划, 由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2. 建 立 考 勤 制 度,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无 故 缺 席 对 因 故 未 能 参 加 党 课 的 党 员 要 及 时 补 课 3. 党 课 教 员 由 支 部 书 记 担 任, 也 可 以 邀 请 上 级 领 导 及 党 员 先 进 典 型 人 物 和 由 具 备 授 课 能 力 的 其 他 支 委 担 任 每 次 授 课 必 须 充 分 准 备, 讲 课 要 联 系 实 际, 讲 求 实 效 4. 每 次 党 课 要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以 备 上 级 检 查 考 核 -76-

7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中 心 组 学 习, 提 高 思 想 理 论 水 平 政 治 水 平 领 导 水 平,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学 习 的 主 要 内 容 1.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坚 持 不 懈 地 深 入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既 从 总 体 上 全 面 把 握, 又 从 各 个 方 面 深 入 理 解, 努 力 提 高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思 想 政 治 水 平 2.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时 学 习 领 会 党 和 国 家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和 重 要 会 议 精 神, 增 强 贯 彻 落 实 的 思 想 自 觉 和 行 动 自 觉, 始 终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3. 党 章 和 党 内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经 常 学 习 党 章 及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自 觉 维 护 党 章 贯 彻 党 章, 严 格 遵 守 党 内 各 项 制 度 规 定, 不 断 加 强 党 性 修 养, 带 头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4. 深 入 学 习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等 各 方 面 知 识, 进 一 步 优 化 知 识 结 构, 努 力 开 阔 工 作 思 路, 提 高 战 略 思 维 创 新 思 维 辩 证 思 维 能 力, 破 解 实 践 难 题,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水 平 学 习 与 依 法 行 政 相 关 的 法 律 基 本 知 识 和 科 技 管 理 历 史 文 化 等 基 本 知 识 二 学 习 的 基 本 方 式 1. 个 人 自 学 中 心 组 成 员 自 行 确 定 必 读 书 目 和 参 考 阅 读 书 目, 明 确 个 人 学 习 目 标 坚 持 撰 写 读 书 笔 记, 除 完 成 学 习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根 据 缺 什 么 补 什 么 的 原 则,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学 一 些 其 他 方 面 的 理 论 知 识 中 心 组 成 员 每 年 要 撰 写 1-2 篇 学 习 体 会 2. 调 研 经 常 深 入 群 众, 研 究 新 问 题, 总 结 新 经 验, 探 索 新 思 路 中 心 组 成 员 每 人 每 年 调 研 选 题 不 少 于 1 个, 调 研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天, 每 年 撰 写 1 篇 调 研 报 告 3. 集 体 学 习 研 讨 在 自 学 和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围 绕 重 点 难 点 和 热 点 问 题, 认 真 设 计 专 题 每 次 集 体 学 习 研 讨 前, 一 般 应 提 前 一 周 将 学 习 的 内 容 方 式 要 求 等 事 项 通 知 到 每 位 成 员 每 位 中 心 组 成 员 要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自 学 有 关 内 容, 写 出 提 纲, 积 极 发 言 原 则 上 集 体 学 习 研 讨 每 季 度 一 次 择 时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参 与 集 体 学 习 研 讨, 作 专 题 报 告 三 中 心 组 组 长 及 其 职 责 -77-

8 党 组 织 书 记 任 组 长, 副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中 心 组 组 长 的 职 责 是 : 1. 审 定 学 习 计 划 ; 2. 确 定 学 习 主 题 和 研 讨 专 题, 主 持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 3. 提 出 学 习 要 求, 指 导 和 检 查 中 心 组 成 员 的 学 习, 检 查 各 项 学 习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四 中 心 组 学 习 秘 书 职 责 1. 协 助 中 心 组 制 定 和 落 实 年 度 学 习 计 划 阶 段 性 学 习 安 排 和 专 题 学 习 研 讨 计 划 ; 2. 根 据 学 习 计 划 推 荐 学 习 书 目, 提 供 学 习 材 料 ; 3. 负 责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会 议 记 录 和 考 勤 ; 4. 负 责 学 习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5.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 6. 做 好 其 他 学 习 服 务 工 作 五 学 习 的 管 理 制 度 1. 学 习 计 划 中 心 组 围 绕 中 心 工 作,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学 习 计 划 阶 段 性 学 习 安 排 和 专 题 学 习 研 讨 计 划, 明 确 学 习 的 主 要 内 容 实 施 办 法 和 目 标 要 求 年 度 学 习 计 划 在 年 初 制 定, 阶 段 性 学 习 安 排 主 要 结 合 形 势 任 务 和 不 同 阶 段 的 要 求 制 定, 专 题 学 习 计 划 重 点 围 绕 某 个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具 体 的 学 习 研 讨 方 案 中 心 组 成 员 要 按 照 中 心 组 学 习 计 划 制 定 个 人 年 度 自 学 计 划 和 调 研 计 划 2. 坚 持 学 习 考 勤 制 度 中 心 组 成 员 要 自 觉 参 加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请 假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集 中 学 习 的, 要 向 组 长 请 假, 并 做 出 补 课 安 排 3. 建 立 中 心 组 学 习 档 案 中 心 组 学 习 档 案 按 年 度 建 立 专 卷 档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 (1) 中 心 组 各 项 学 习 计 划 和 总 结 ; (2) 每 次 集 中 学 习 会 议 记 录 考 勤 记 录 ; (3) 中 心 组 成 员 集 中 学 习 研 讨 发 言 提 纲 个 人 自 学 计 划 学 习 心 得 体 会 论 文 与 调 研 报 告 等 ; (4) 其 他 有 关 学 习 材 料 -78-

9 党 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重 大 部 署, 不 断 提 高 党 员 干 部 的 理 论 素 养 知 识 水 平 业 务 能 力 以 及 创 新 本 领,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党 员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 一 学 习 内 容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中 央 市 委 区 委 和 镇 党 委 的 文 件 及 会 议 精 神 ; 各 级 领 导 的 重 要 讲 话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内 容 等 二 学 习 时 间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及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的 要 求, 党 支 部 原 则 上 每 月 安 排 1 2 次 的 集 中 学 习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灵 活 调 整 时 间 三 学 习 形 式 1. 以 党 支 部 为 单 位, 定 期 组 织 学 习 讨 论 座 谈 和 专 题 报 告 2. 采 取 自 主 学 习 为 主, 集 中 学 习 讨 论 专 题 辅 导 报 告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3. 党 员 干 部 要 在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的 同 时, 积 极 参 加 党 组 织 开 展 的 学 习 活 动 4. 党 员 要 结 合 自 己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实 际, 撰 写 学 习 笔 记 心 得 体 会 等 四 学 习 要 求 各 党 支 部 每 年 度 要 拟 定 学 习 计 划 并 报 党 总 支 备 案 ; 集 中 学 习 要 严 格 考 勤, 做 好 考 勤 和 学 习 记 录 ; 每 次 学 习 主 题 必 须 明 确,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 积 极 组 织 党 员 参 加 各 级 党 组 织 开 展 的 党 建 研 讨 活 动 党 员 要 坚 持 自 主 学 习, 做 到 学 以 致 用 党 总 支 要 对 各 党 支 部 组 织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79-

10 党 员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制 度 一 总 体 要 求 做 好 党 员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忠 实 践 行 党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根 本 宗 旨, 密 切 党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血 肉 联 系, 拓 展 党 员 联 系 群 众 的 途 径, 丰 富 党 员 服 务 群 众 的 内 容, 畅 通 群 众 表 达 意 愿 的 渠 道, 把 帮 扶 困 难 群 众 作 为 重 点, 努 力 解 决 群 众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团 结 带 领 群 众 共 同 实 现 党 提 出 的 各 项 任 务 党 员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要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 一 ) 尊 重 和 维 护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尊 重 和 维 护 宪 法 法 律 赋 予 人 民 群 众 的 各 项 权 利 和 正 当 利 益, 自 觉 同 侵 害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 二 ) 听 取 和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见 经 常 深 入 群 众, 了 解 群 众 情 绪, 倾 听 群 众 呼 声,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愿 和 要 求 ( 三 ) 帮 助 群 众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关 心 群 众 疾 苦, 为 群 众 做 好 事 办 实 事 解 难 事, 解 决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中 最 迫 切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 四 ) 虚 心 向 群 众 学 习 尊 重 群 众 的 首 创 精 神, 善 于 发 现 群 众 中 的 先 进 典 型, 及 时 总 结 和 宣 传 群 众 创 造 的 有 益 经 验, 在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的 过 程 中 吸 取 营 养 经 受 锻 炼 接 受 监 督 ( 五 ) 做 好 群 众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向 群 众 宣 传 解 释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引 导 群 众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利 益 与 集 体 利 益 局 部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当 前 利 益 与 长 远 利 益 的 关 系, 凝 聚 群 众 力 量 二 主 要 方 式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按 照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要 求 和 自 身 条 件, 组 织 党 员 在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适 当 方 式, 做 好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 一 ) 结 对 帮 扶 困 难 群 众 有 帮 扶 能 力 的 党 员 要 与 困 难 群 众 结 成 帮 扶 对 子 既 要 立 足 于 解 决 群 众 的 实 际 困 难, 又 要 帮 助 他 们 树 立 信 心, 提 高 工 作 技 能, 自 强 自 立 ( 二 ) 参 加 主 题 实 践 活 动 党 员 要 积 极 参 加 党 组 织 开 展 的 以 服 务 群 众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主 题 实 践 活 动, 推 行 党 员 承 诺, 有 条 件 的 党 员 每 年 要 承 诺 为 群 众 办 一 两 件 实 事 承 诺 内 容 要 切 合 实 际, 具 体 可 行, 履 行 承 诺 的 情 况 要 自 觉 接 受 党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80-

11 ( 三 ) 参 加 设 岗 定 责 活 动 每 一 位 党 员, 要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自 主 申 报 和 组 织 安 排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选 择 所 在 党 组 织 设 立 的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岗 位, 履 行 岗 位 责 任, 努 力 做 好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 四 )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党 员 要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者 队 伍,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便 民 利 民 活 动, 义 务 参 加 党 员 服 务 站 的 工 作 积 极 参 加 政 府 或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的 扶 贫 保 护 环 境 和 关 心 下 一 代 等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帮 助 生 活 困 难 群 众 的 捐 赠 活 动 ( 五 ) 深 入 基 层 调 研 党 员 干 部 要 进 一 步 转 变 作 风,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特 别 要 注 意 深 入 到 艰 苦 地 方 困 难 地 方 和 问 题 多 的 地 方,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走 访 慰 问 困 难 群 众, 帮 助 基 层 和 群 众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要 坚 持 民 主 决 策, 把 调 查 研 究 的 成 果 作 为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充 分 体 现 和 维 护 群 众 的 利 益 调 查 研 究 要 讲 求 实 效, 切 忌 形 式 主 义 ( 六 ) 做 好 接 待 群 众 工 作 党 员 干 部 特 别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根 据 各 自 岗 位 职 责, 定 期 接 待 群 众, 认 真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包 括 信 访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能 够 解 决 的 要 及 时 解 决, 受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暂 时 不 能 解 决 的, 要 向 群 众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并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加 以 解 决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的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加 强 同 民 主 党 派 和 无 党 派 人 士 的 联 系, 经 常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鼓 励 基 层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不 断 创 新 联 系 和 服 务 群 众 的 方 式 方 法, 并 把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及 时 运 用 到 工 作 中 去 -81-

12 党 员 服 务 站 工 作 制 度 一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年 初 根 据 镇 社 区 党 建 服 务 中 心 的 工 作 部 署,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党 员 教 育 服 务 管 理 目 标 和 工 作 措 施 二 来 访 接 待 和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接 待 来 访 党 员 必 须 热 情 周 到, 第 一 个 接 待 党 员 咨 询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首 问 责 任 人,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受 理 情 况 登 记, 并 及 时 进 行 服 务 或 处 理, 遇 到 服 务 站 无 法 解 决 的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镇 社 区 党 建 服 务 中 心 汇 报 三 登 记 归 档 及 定 期 联 系 制 度 建 立 流 动 党 员 信 息 库, 定 期 与 流 动 党 员 联 系, 做 到 七 个 掌 握, 即 掌 握 党 员 基 本 情 况, 流 入 流 出 时 间, 所 从 事 工 作,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方 法, 党 费 交 纳, 参 加 活 动 情 况 等, 并 根 据 党 员 动 态 做 好 流 动 党 员 基 本 信 息 动 态 维 护 工 作 四 信 息 服 务 及 帮 扶 制 度 积 极 收 集 并 及 时 向 党 员 提 供 就 业 劳 务 信 息 实 用 技 能 培 训 信 息 等, 对 生 活 有 困 难 的 党 员 提 供 帮 扶 救 助 五 定 期 组 织 活 动 制 度 积 极 组 织 党 员 开 展 学 习 社 会 公 益 等 活 动, 在 加 强 思 想 交 流 的 同 时,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六 定 期 分 析 及 汇 报 制 度 每 季 度 对 党 员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分 析, 及 时 发 现 并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视 情 向 镇 社 区 党 建 服 务 中 心 汇 报 -82-

13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一 年 初 制 定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计 划, 每 季 度 召 开 党 员 学 习 大 会, 学 习 内 容 包 括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基 本 知 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和 各 种 业 务 知 识 时 事 政 治, 观 看 电 教 片 等 二 针 对 党 员 的 思 想 实 际,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党 课 教 育 三 年 底 召 开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会, 对 照 党 员 标 准, 检 查 总 结 在 学 习 思 想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四 每 年 至 少 举 办 两 次 实 用 技 术 教 育 培 训, 使 每 个 党 员 掌 握 本 职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工 作 技 能 五 开 放 党 员 活 动 室, 定 发 党 报 刊, 开 展 电 化 教 育 六 认 真 做 好 学 习 记 录 和 考 勤 工 作, 做 到 学 前 有 准 备, 学 中 有 讨 论, 学 后 有 总 结, 并 对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抽 查 组 织 党 员 撰 写 心 得 体 会 七 适 当 采 取 集 中 参 观 学 习 等 形 式, 积 极 开 展 革 命 传 统 爱 国 主 义 等 教 育 八 积 极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参 加 上 级 党 组 织 举 办 的 各 种 学 习 教 育 培 训 -83-

14 发 展 党 员 制 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是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中 的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工 作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包 括 对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推 选,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履 行 入 党 手 续,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工 作 一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认 真 贯 彻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完 善 结 构 慎 重 发 展 的 方 针,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的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二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1) 要 求 入 党 的 人 必 须 自 愿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个 人 政 治 历 史 情 况 家 庭 成 员 以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情 况 ;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和 对 待 入 党 的 态 度 ; 个 人 在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和 作 风 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和 优 缺 点, 以 及 自 己 怎 样 努 力 做 到 从 思 想 上 入 党 本 人 的 政 治 历 史 问 题 或 受 过 奖 励 处 分, 都 必 须 如 实 写 清 楚, 有 不 清 楚 的 问 题, 要 向 党 组 织 提 供 线 索, 帮 助 党 组 织 查 证 (2) 党 支 部 要 教 育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明 确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实 旨 任 务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义 务 和 权 利,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并 指 定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列 为 重 点 培 养 对 象, 并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培 养 教 育 后,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和 党 内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3)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没 有 经 过 政 审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政 审 的 内 容 :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本 人 政 治 历 史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审 的 基 本 方 法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本 人 档 案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必 要 的 函 调 外 调 政 治 审 查 要 形 成 综 合 性 的 政 审 材 料 (4)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集 中 培 训, 没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五 至 七 天 ( 或 不 少 于 四 十 个 学 时 ) 主 要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等 中 央 组 织 部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5)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在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问 题 之 前, 先 在 -84-

15 党 小 组 内 进 行 认 真 讨 论, 统 一 认 识, 及 时 向 支 部 委 员 会 汇 报 采 取 召 开 座 谈 会 或 个 别 谈 话 等 方 式,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三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履 行 的 入 党 手 续 (1)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前, 应 对 入 党 申 请 人 进 行 忠 诚 老 实 教 育, 将 入 党 志 愿 书 的 各 个 项 目 及 其 包 括 的 问 题 解 释 清 楚, 并 由 入 党 介 绍 人 进 行 具 体 指 导 入 党 志 愿 书 用 钢 笔 或 水 笔 填 写, 内 容 要 真 实, 字 迹 要 清 楚, 并 贴 上 近 期 免 冠 相 片 (2) 正 式 党 员 两 人 负 责 介 绍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负 责 培 养 的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本 支 部 的 其 他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能 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可 以 由 入 党 申 请 人 在 对 自 己 了 解 的 同 志 中 找, 也 可 以 由 党 支 部 指 定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考 察 被 介 绍 人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做 好 被 介 绍 人 的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 指 导 被 介 绍 人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在 志 愿 书 中 填 写 自 己 意 见 ; 在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时, 介 绍 被 介 绍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 被 介 绍 人 成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介 绍 人 仍 要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3)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新 党 员, 必 须 经 过 支 部 讨 论 通 过, 作 出 决 议 到 会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正 式 党 员 半 数, 才 能 开 会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党 员 正 式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通 过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了 吸 收 申 请 人 入 党 的 决 议 后, 支 部 委 员 会 应 将 决 议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4)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支 部 大 会 作 出 同 意 吸 收 申 请 人 入 党 的 决 议 后, 要 将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审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材 料,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党 组 织 审 批 前, 要 派 专 人 同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审 批 的 意 见 要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吸 收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超 过 六 个 月 党 委 尚 未 审 批 的, 应 退 回 支 部, 由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复 议 后 再 报 党 委 审 批 未 经 复 议, 党 委 不 能 审 批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复 议 之 日 算 起 四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1)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将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参 加 党 的 生 活 和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2)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支 部 组 -85-

16 织 进 行 参 加 宣 誓 的 预 备 党 员 向 党 表 决 心 (3)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和 程 序 : 1 本 人 申 请 预 备 期 满 时, 应 由 本 人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书 面 申 请 2 党 小 组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所 在 党 小 组 进 行 讨 论, 提 出 对 预 备 党 员 能 否 按 期 转 正 的 意 见 3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综 合 分 析 该 预 备 党 员 能 否 按 期 转 正, 形 成 意 见,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4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程 序 : 预 备 党 员 汇 报 在 预 备 期 表 现 ; 预 备 党 员 所 在 党 小 组 介 绍 预 备 党 员 的 表 现 情 况 ;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出 能 否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意 见 ; 全 体 党 员 进 行 讨 论 ; 支 部 大 会 表 决, 表 决 办 法 同 讨 论 吸 收 新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相 同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内 容 :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间 的 表 现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的 情 况 对 预 备 党 员 能 否 如 期 转 正 的 意 见 ; 党 员 出 席 会 议 的 情 况 表 决 情 况 5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结 束 后,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审 批 后, 党 支 部 书 记 或 支 委 要 与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党 龄 从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应 将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和 转 正 申 请 书 自 传 政 审 材 料,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地 支 部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保 存 -86-

17 结 对 共 建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实 现 结 对 共 建 单 位 资 源 共 享, 发 挥 结 对 共 建 优 势,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建 立 结 对 共 建 制 度 一 是 明 确 目 标 责 任 共 建 单 位 党 组 织 要 根 据 工 作 目 标,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计 划, 签 订 结 对 共 建 协 议, 做 到 任 务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形 成 密 切 配 合 积 极 参 与 的 工 作 运 行 机 制 二 是 定 期 调 查 研 究 通 过 上 门 走 访 等, 研 究 分 析 结 对 共 建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定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在 此 基 础 上, 真 心 诚 意 地 帮, 身 体 力 行 地 拉, 因 地 制 宜 地 扶, 切 实 帮 助 农 村 基 层 党 组 织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妥 善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多 办 看 得 见 有 实 效 的 事 三 是 丰 富 共 建 活 动 双 方 党 员 经 常 交 流 学 习, 开 展 主 题 实 践 活 动, 协 商 决 定 共 建 活 动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互 相 促 进 党 建 工 作 水 平 的 提 高 ; 开 展 党 员 责 任 区 党 员 联 系 户 党 员 为 民 服 务 活 动, 在 环 境 整 治 便 民 服 务 治 安 防 范 帮 困 助 残 法 律 援 助 等 服 务 方 面,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四 是 实 现 双 向 服 务 共 建 单 位 应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共 建, 积 极 为 农 村 建 设 出 谋 划 策, 支 持 农 村 建 设, 尽 职 为 农 村 提 供 服 务 村 居 党 组 织 要 发 挥 自 身 的 优 势, 积 极 主 动 为 自 身 发 展 谋 出 路 商 发 展 结 对 双 方 对 各 自 党 员 参 与 共 建 活 动 表 现 情 况, 如 实 向 双 方 单 位 党 组 织 反 馈 五 是 共 建 联 络 员 制 度 共 建 单 位 指 派 一 名 同 志 担 任 联 络 员, 负 责 工 作 联 系, 商 议 共 建 具 体 事 宜, 如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制 定, 为 民 志 愿 服 务, 结 对 帮 扶 走 访 慰 问 等 活 动 的 具 体 安 排, 切 实 做 到 共 建 工 作 常 态 化 -87-

18 党 建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一 会 议 组 织 由 基 层 党 组 织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由 基 层 党 组 织 书 记 ( 或 副 书 记 ) 主 持 召 开 二 会 议 时 间 研 究 党 建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一 次, 因 重 大 事 项 急 需 研 究 解 决 时 可 临 时 召 开 三 会 议 内 容 1. 党 员 的 思 想 状 态 及 教 育 措 施 2. 党 员 的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内 容 方 法 及 要 求 3. 党 组 织 目 标 管 理 和 党 员 目 标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改 进 措 施 4.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5. 青 年 妇 女 工 会 工 作 6. 党 务 公 开 工 作 7. 基 层 党 组 织 认 为 必 须 讨 论 和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四 会 议 要 求 1.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缺 席 2. 会 议 要 突 出 重 点, 求 真 务 实, 着 力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3.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4. 与 会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88-

19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党 组 织 建 设, 增 强 党 的 战 斗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党 员 的 政 治 素 质, 增 强 党 性 观 念,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制 定 党 员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一 有 关 规 定 1. 党 章 规 定 : 每 个 党 员 不 论 职 务 高 低, 都 必 须 编 入 党 的 一 个 支 部 小 组 或 其 他 特 定 组 织,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活 动,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监 督,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不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监 督 的 特 殊 党 员 2.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过 好 双 重 组 织 生 活, 既 要 参 加 所 在 党 支 部 党 小 组 的 组 织 生 活 会, 又 要 参 加 党 委 ( 党 组 ) 单 独 召 开 的 组 织 生 活 会 和 民 主 生 活 会 3. 党 员 因 外 出 学 习 进 修, 半 年 之 内 可 持 党 员 证 明 信 在 所 在 单 位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临 时 出 差 不 能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的, 回 单 位 后 补 课, 并 向 组 织 汇 报 学 习 思 想 工 作 情 况 4. 党 员 因 长 期 患 病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的 组 织 生 活 的, 党 组 织 可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联 系, 向 他 们 传 达 组 织 生 活 的 内 容,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患 精 神 病 的 党 员, 患 病 期 间, 可 暂 停 他 们 的 组 织 生 活, 保 留 其 党 籍 5. 根 据 离 退 休 党 员 年 老 体 弱 的 特 点, 安 排 他 们 过 组 织 生 活 要 适 当 6.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仍 要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 但 无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支 部 大 会 决 定 开 除 党 籍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人, 在 未 经 党 委 批 准 之 前, 仍 可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 支 部 通 过 接 收 为 预 备 党 员, 在 党 委 批 准 入 党 后, 才 能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7. 党 员 无 故 二 至 三 个 月 不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的, 除 提 出 批 评 帮 助 外, 本 人 必 须 在 支 部 会 上 作 深 刻 检 查 ; 四 到 五 个 月 无 故 不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的, 除 本 人 检 查 外, 要 根 据 情 况 给 予 一 定 的 党 纪 处 理 ;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的, 就 被 认 为 自 行 脱 党, 支 部 应 决 定 予 以 除 名,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二 组 织 生 活 的 内 容 1. 切 实 加 强 党 员 的 理 论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党 员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2. 讨 论 支 部 的 工 作 决 议 3. 检 查 上 一 次 组 织 生 活 会 所 制 定 的 改 进 意 见 的 落 实 情 况 4.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交 换 意 见, 沟 通 思 想, 互 相 帮 助, 纠 正 缺 点 错 误, 消 -89-

20 除 分 歧 要 引 导 党 员 认 真 地 进 行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端 正 思 想 作 风,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本 着 与 人 为 善 实 事 求 是 的 精 神, 分 清 是 非 提 高 觉 悟 增 强 团 结 5. 发 展 新 党 员 和 进 行 党 纪 教 育 6. 组 织 党 员 进 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聆 听 报 告 观 看 课 程 等, 使 党 员 在 形 式 多 样 的 组 织 生 活 中 受 到 启 发 教 育 三 组 织 生 活 的 基 本 要 求 1. 明 确 组 织 生 活 的 意 义 严 格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是 端 正 党 风 增 强 党 性 提 高 党 的 战 斗 力 的 一 项 有 效 措 施 每 个 党 员 都 要 自 觉 地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以 身 作 则, 以 普 通 党 员 的 身 份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会 2. 注 重 组 织 生 活 的 效 果 会 前 要 有 准 备, 会 议 内 容 要 集 中, 每 次 组 织 生 活 会 前 都 要 通 知 每 个 党 员, 让 大 家 做 好 准 备, 提 高 会 议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3. 组 织 生 活 会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记 录 管 理 -90-

21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制 度 一 评 议 原 则 ( 一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是 什 么 问 题 就 是 什 么 问 题, 既 不 降 低 党 员 标 准, 又 不 提 过 苛 过 高 要 求 既 要 坚 持 党 员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又 不 搞 上 纲 上 线 ( 二 )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的 原 则 要 发 扬 民 主, 尊 重 党 员 的 民 主 权 利, 让 党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并 认 真 听 取 党 外 群 众 的 评 议 意 见 对 不 合 格 党 员 的 组 织 处 理 意 见 要 与 本 人 见 面, 并 允 许 其 申 辩 ( 三 ) 坚 持 平 等 的 原 则 党 员 在 评 议 标 准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无 论 是 老 党 员, 还 是 新 党 员, 无 论 是 普 通 党 员, 还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都 要 严 格 要 求, 一 视 同 仁 二 评 议 内 容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内 容 是 依 据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条 件 具 体 的 内 容 应 当 根 据 当 前 的 形 势 和 党 的 任 务 对 党 员 的 要 求, 根 据 现 阶 段 对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的 要 求 进 行 确 定 和 调 整 还 应 从 实 际 出 发, 确 定 和 补 充 具 体 内 容 一 般 来 说,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是 否 具 有 坚 定 的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能 否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把 实 现 现 阶 段 的 共 同 理 想 同 脚 踏 实 地 地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 二 ) 是 否 坚 持 贯 彻 执 行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在 政 治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为 推 动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做 出 贡 献 ( 三 ) 是 否 站 在 改 革 的 前 列, 维 护 改 革 的 大 局,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做 到 个 人 利 益 服 从 党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整 体 利 益 ( 四 ) 是 否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严 守 党 纪 政 纪 国 法, 坚 决 做 到 令 行 禁 止 ( 五 ) 是 否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关 心 群 众 疾 苦, 艰 苦 奋 斗, 廉 洁 奉 公, 在 个 人 利 益 同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发 生 矛 盾 时, 自 觉 地 牺 牲 个 人 利 益 三 评 议 方 法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工 作, 要 在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以 党 支 部 为 单 位,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进 行 时 间 一 般 要 相 对 集 中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基 本 步 骤 是 : -91-

22 ( 一 ) 学 习 教 育 通 过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党 章 和 有 关 文 件, 提 高 党 员 对 评 议 活 动 的 认 识, 使 每 个 党 员 都 明 确 评 议 的 目 的 意 义 和 要 求, 提 高 党 员 参 加 民 主 评 议 的 自 觉 性 和 积 极 性 通 过 学 习, 对 党 员 进 行 党 员 标 准 的 教 育, 使 每 个 党 员 都 能 明 确 新 时 期 合 格 党 员 的 标 准 是 什 么, 为 下 一 步 的 评 议 做 好 准 备 ( 二 ) 自 我 评 议 在 学 习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党 员 对 照 党 员 标 准, 围 绕 评 议 内 容, 认 真 总 结 自 己 一 年 来 在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纪 律 作 风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肯 定 成 绩, 找 出 差 距, 在 是 否 合 格 上 进 行 自 我 认 定 自 评 前, 应 广 泛 征 求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做 出 合 乎 实 际 的 自 我 评 价 ( 三 ) 民 主 评 议 一 般 应 召 开 党 小 组 会 或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一 般 程 序 是 : 首 先, 进 行 自 我 讲 评 党 员 本 人 在 党 支 部 大 会 或 党 小 组 会 上 作 自 我 总 结, 汇 报 自 我 评 议 情 况 然 后, 进 行 党 内 互 评 对 照 党 员 标 准, 组 织 党 员 互 相 评 议 评 议 中 要 是 非 分 明, 敢 于 触 及 矛 盾 和 问 题, 认 真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避 免 不 负 责 任 的 评 功 摆 好 党 内 互 评 后, 还 可 以 通 过 座 谈 会 或 民 意 测 验 等 方 法, 广 泛 听 取 党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 四 ) 组 织 考 察 召 开 支 部 委 员 会, 在 个 人 总 结 党 内 评 议 和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的 分 析 综 合, 形 成 组 织 意 见 组 织 意 见 应 与 本 人 见 面, 并 向 支 部 大 会 报 告 对 确 定 为 优 秀 党 员 和 不 合 格 党 员 的, 要 报 上 级 党 委 审 批 ( 五 ) 表 彰 与 处 理 通 过 民 主 评 议, 对 评 出 的 优 秀 党 员, 党 组 织 要 给 予 表 彰 ; 对 于 不 合 格 党 员,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92-

23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作 风 建 设,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执 政 为 民 意 识,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自 觉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监 督, 推 动 党 ( 总 ) 支 部 各 项 工 作 的 全 面 提 高 和 进 步, 制 定 以 下 制 度 : 一 加 强 ( 村 ) 居 司 法 信 访 接 待 站 各 项 工 作, 认 真 听 取 来 访 者 意 见, 及 时 反 馈 给 两 委 班 子 ; 村 ( 居 ) 干 部 每 周 二 为 接 待 日, 直 接 听 取 上 访 者 意 见, 并 给 予 答 复 ; 二 每 季 度 由 党 ( 总 ) 支 部 纪 检 委 员 召 开 党 风 廉 政 监 察 员 会 议, 认 真 听 取 意 见, 并 做 好 意 见 的 办 理 反 馈 工 作, 做 到 条 条 意 见 有 着 落 ; 三 每 半 年 召 开 三 支 队 伍 老 党 员 老 干 部 监 察 员 村 ( 居 ) 民 代 表 等 座 谈 会,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 四 村 ( 居 ) 干 部 经 常 深 入 村 ( 居 ) 民 家 中, 主 动 上 门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一 次 ; 五 健 全 和 完 善 党 务 公 开 村 ( 居 ) 务 公 开 制 度, 不 断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 六 召 开 民 主 生 活 会,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 七 每 年 度 两 委 班 子 成 员 开 展 述 职 述 廉,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93-

24 村 务 管 理 四 议 两 公 开 制 度 重 大 事 务 在 村 党 ( 总 ) 支 部 领 导 下 按 照 四 议 两 公 开 的 程 序 决 策 实 施 四 议, 指 村 党 ( 总 ) 支 部 提 议 两 委 会 议 商 议 党 员 会 议 审 议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两 公 开, 指 决 议 公 开 实 施 结 果 公 开 一 明 确 决 策 内 容 重 大 事 务 包 括 :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 惠 民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 年 度 收 支 预 决 算 ;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臵, 集 体 资 金 借 贷 ; 集 体 经 济 项 目 的 立 项 和 承 包 方 案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改 革 ; 公 益 事 业 兴 办 和 筹 资 筹 劳 方 案 及 建 设 承 包 方 案 ; 村 建 设 规 划 方 案 ; 土 地 征 用 及 补 偿 分 配 方 案 ; 宅 基 地 使 用 方 案 和 臵 换 申 报 ; 村 民 福 利 的 标 准 对 象 及 确 立 调 整 等 事 项 二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 一 ) 村 党 ( 总 ) 支 部 提 议 对 村 的 重 大 事 项, 村 党 ( 总 ) 支 部 在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和 方 案 ( 二 ) 村 两 委 商 议 根 据 村 党 ( 总 ) 支 部 的 初 步 意 见, 召 开 村 两 委 班 子 会 议 讨 论 对 意 见 分 歧 比 较 大 的 事 项,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可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无 记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表 决,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形 成 商 议 意 见 ( 三 ) 党 员 会 议 审 议 对 村 两 委 商 议 的 重 大 事 项, 村 党 ( 总 ) 支 部 提 交 党 员 会 议 讨 论 审 议 ( 四 )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持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对 相 关 事 项 讨 论 表 决 表 决 程 序 必 须 符 合 本 村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的 规 定 ( 五 ) 决 议 公 开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的 事 项, 在 村 民 委 员 会 宣 传 栏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实 施 结 果 公 开 决 议 事 项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实 施 结 果 及 时 向 全 体 村 民 公 布 -94-

25 党 务 公 开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党 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提 高 领 导 执 政 能 力, 强 化 党 员 群 众 的 监 督,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特 制 订 以 下 制 度 一 党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1 工 作 方 面 镇 居 委 的 重 大 决 策 决 定 决 议 及 贯 彻 中 央 方 针 政 策 和 各 项 工 作 部 署 的 情 况 2 思 想 建 设 方 面 党 组 织 年 度 党 建 主 题 活 动 安 排,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实 施 计 划 及 落 实 情 况 3 组 织 建 设 方 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分 工 民 主 生 活 会 情 况 干 部 任 前 公 示 考 核 奖 惩 以 及 民 主 评 议 和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4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党 支 部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二 党 务 公 开 程 序 党 组 织 在 做 出 重 大 决 策 前 必 须 征 求 党 员 群 众 意 见,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然 后 向 群 众 公 示, 形 成 共 识, 得 到 群 众 支 持 三 党 务 公 开 形 式 根 据 内 容 不 同 采 取 不 同 的 公 开 形 式, 一 是 通 过 文 字 表 格 等 形 式 向 群 众 公 示 ; 二 是 通 过 会 议 向 群 众 公 开 每 年 至 少 公 示 公 开 一 次 -95-

26 表 彰 先 进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基 层 党 组 织 要 开 展 弘 扬 先 进 宣 传 先 进 激 励 先 进 活 动, 特 制 订 党 内 评 比 表 彰 先 进 制 度 : 一 评 选 原 则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好 中 选 优 的 原 则, 以 评 比 条 件 为 标 准, 以 工 作 实 绩 为 依 据 从 严 要 求 民 主 评 选 严 格 考 核 保 证 质 量 二 评 选 类 型 党 组 织 结 合 本 村 ( 居 ) 实 际, 每 年 进 行 评 选 活 动, 评 选 出 先 进 党 小 组 和 优 秀 党 员 三 评 选 条 件 1 先 进 党 小 组 的 条 件 1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以 教 育 教 学 为 中 心, 充 分 发 挥 党 小 组 和 党 员 的 积 极 作 用 2 注 重 加 强 党 小 组 的 自 身 建 设 能 够 每 月 按 期 召 开 党 小 组 会 议, 每 季 度 按 时 召 开 党 小 组 民 主 生 活 会, 能 够 积 极 组 织 党 员 参 加 党 支 部 召 开 的 会 议 和 活 动, 能 够 按 时 缴 纳 党 费 3 在 居 委 会 的 文 明 建 设 中 成 绩 显 著, 党 小 组 在 党 支 部 争 创 文 明 小 区 创 先 争 优 等 活 动 中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4 能 认 真 完 成 党 支 部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2 优 秀 党 员 的 条 件 1 坚 定 政 治 信 念, 牢 固 树 立 共 产 党 员 远 大 理 想 2 带 头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完 成 党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3 坚 持 廉 洁 自 律, 自 觉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4 立 足 岗 位, 以 身 作 则, 充 分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5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6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四 评 选 方 法 坚 持 民 主 评 选 优 秀 党 员 评 选 先 由 党 员 在 党 小 组 会 上 提 名 评 选, 然 后 报 党 ( 总 ) 支 部, 由 支 委 会 ( 扩 大 会 议 ) 研 究 评 定 先 进 党 小 组 评 选 先 由 各 党 小 组 提 名 推 荐, 然 后 由 支 委 会 根 据 提 名 情 况 及 票 数 评 定 -96-

27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结 合 本 村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设 立 ( 一 ) 村 民 代 表 由 村 民 按 每 户 推 选 一 人, 或 由 各 村 民 小 组 推 选 若 干 人 ; ( 二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由 村 民 代 表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可 以 邀 请 部 分 党 员 代 表 和 居 住 在 本 村 的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列 席 有 关 会 议 ; ( 三 ) 村 民 代 表 有 提 出 议 题 权 投 票 ( 举 手 ) 表 决 权 监 督 评 议 权 反 映 意 见 和 提 出 建 议 权 ; ( 四 ) 村 民 代 表 的 义 务 : 联 系 村 民 ; 按 时 参 加 会 议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带 头 执 行 村 民 会 议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所 作 决 定 ; 协 助 村 民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议 事 范 围 ( 一 ) 村 惠 民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村 民 委 员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报 告 ; ( 二 ) 村 庄 规 划 与 改 造, 公 益 事 业 的 兴 办 方 案 ; ( 三 ) 村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方 案 ; ( 四 ) 从 村 集 体 经 济 所 得 收 益 的 使 用 ; ( 五 ) 预 算 外 2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支 出 ; ( 六 ) 宅 基 地 的 使 用 方 案 ; ( 七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方 案 ; ( 八 ) 征 地 安 臵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使 用 分 配 方 案 ; ( 九 ) 推 选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成 员 ; ( 十 ) 听 取 并 审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评 议 其 成 员 工 作 ; ( 十 一 )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 ( 十 二 ) 修 改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 十 三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讨 论 决 定 的 涉 及 村 民 利 益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召 集 和 议 事 程 序 -97-

28 ( 一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召 集,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委 员 主 持 ; ( 二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组 成 人 员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所 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同 意, 并 不 得 与 村 民 会 议 的 决 议 决 定 相 抵 触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等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须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 三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至 少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有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村 民 代 表 提 议,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 四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议 题 一 般 由 村 党 ( 总 ) 支 部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其 他 群 众 组 织 或 者 由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村 民 联 名 提 出, 也 可 以 由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村 民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 ( 五 ) 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提 前 三 至 五 天, 将 要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通 知 村 民 代 表, 村 民 代 表 应 当 及 时 征 求 所 联 系 的 村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在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上 如 实 反 映 ; ( 六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清 点 到 会 人 数, 并 向 村 民 代 表 报 告 本 次 会 议 应 到 人 数 实 到 人 数 缺 席 人 数 和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确 认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时,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会 ; 2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向 村 民 代 表 提 出 要 讨 论 的 事 项 或 方 案 ; 3 在 讨 论 和 审 议 会 议 议 题 时, 让 村 民 代 表 充 分 表 达 个 人 意 见 ; 4 对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或 决 议 的 议 题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形 式 可 实 行 举 手 表 决 和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会 议 议 题 获 得 到 会 人 员 过 半 数 以 上 赞 成 票 有 效 ; 5 宣 布 会 议 的 决 定 或 决 议 ; 6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本 次 会 议 进 行 小 结 四 会 议 记 录 存 档 及 结 果 公 开 ( 一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要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数 及 签 到 表,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会 议 的 议 题, 会 议 讨 论 情 况, 会 议 表 决 情 况 和 形 成 的 决 定 决 议 等 ; ( 二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结 束 后,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对 本 次 会 议 的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立 卷 存 档, 以 便 备 查 ; ( 三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决 定 或 决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要 及 时 向 全 体 村 民 公 布 -98-

29 村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为 优 化 村 域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村 民 生 活 质 量, 预 防 疾 病 发 生, 提 高 健 康 水 平, 制 定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 具 体 要 求 ( 一 ) 村 域 道 路 路 面 清 洁, 无 垃 圾 ;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带 内 无 杂 草, 无 纸 屑 塑 料 纸 袋 等 杂 物 ; 明 沟 畅 通, 无 垃 圾 堆 积 堵 塞 ; 指 示 牌 电 线 杆 围 墙 外 侧 等 保 持 清 洁, 无 乱 涂 写 乱 张 贴 ( 二 ) 自 然 村 落 村 宅 场 地 和 活 动 场 所 整 洁 无 垃 圾 ; 宅 前 宅 后 整 洁 卫 生, 无 乱 建 乱 堆 物 乱 摆 占 等 情 况 ; 辖 区 范 围 内 没 有 无 证 废 品 收 购 站 非 法 办 学 行 医 地 下 食 品 加 工 点 等 现 象 ( 三 ) 河 道 保 洁 河 坡 无 杂 草, 无 垃 圾, 水 面 上 无 漂 浮 物 二 工 作 措 施 ( 一 ) 包 干 责 任 制 对 聘 用 的 农 村 环 卫 保 洁 员 和 河 道 保 洁 员 实 行 包 干 责 任 制, 定 岗 定 点 定 任 务 定 标 准, 每 年 签 订 岗 位 责 任 书 ( 二 ) 检 查 考 核 制 对 保 洁 员 实 行 每 日 签 到 制 度,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按 照 标 准 要 求,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环 境 卫 生 大 检 查, 对 每 个 责 任 人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考 核 分 同 报 酬 直 接 挂 钩 发 现 问 题,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对 于 连 续 三 次 不 整 改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三 ) 奖 励 激 励 制 与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相 结 合, 把 村 民 在 环 境 卫 生 长 效 管 理 中 的 实 际 表 现 纳 入 清 洁 户 等 先 进 评 比 标 准, 对 自 觉 维 护 环 卫 整 洁 的 先 进 事 例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不 配 合 村 管 理 工 作 的 村 民, 则 取 消 相 关 的 先 进 评 比 资 格 和 有 关 村 民 福 利 待 遇, 至 彻 底 整 改 后 再 予 以 恢 复 -99-

30 环 境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本 村 环 境 建 设, 逐 步 建 设 环 境 优 美 的 新 农 村, 增 强 村 民 卫 生 保 洁 意 识, 在 道 路 河 道 宅 前 屋 后 等 重 点 领 域, 切 实 改 善 本 村 村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不 断 提 高 农 村 环 境 卫 生 水 平, 结 合 本 村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河 道 长 效 保 洁 和 疏 浚 管 理 制 度 1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疏 拓 整 坡 及 绿 化 工 程, 部 分 区 域 修 建 生 态 护 岸, 以 达 到 防 汛 除 涝 生 态 修 复 等 目 标, 发 挥 河 道 的 综 合 功 能 2 本 村 河 道 疏 浚 整 治 工 作 由 村 委 会 主 任 总 负 责, 村 两 委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配 合 支 持 3 把 本 村 河 道 疏 浚 整 治 工 作 列 入 村 每 年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项 目 保 证 按 照 区 和 镇 确 定 的 资 金 分 担 比 例, 落 实 河 道 疏 浚 整 治 资 金 河 道 清 淤 和 河 岸 加 固 等 工 作 由 村 统 一 安 排 推 进 4 健 全 河 道 保 洁 制 度, 充 实 河 道 保 洁 队 伍, 河 道 保 洁 队 伍 负 责 全 村 河 道 的 垃 圾 打 捞 清 理 和 日 常 水 面 保 洁 等 工 作 完 善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和 每 月 累 计 考 核 情 况 实 行 奖 罚, 与 工 资 奖 金 挂 钩 各 村 民 小 组 长 可 安 排 本 村 民 小 组 村 民 负 责 涉 及 本 村 民 小 组 河 段 的 清 理 工 作 5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使 全 体 村 民 充 分 认 识 到 村 级 河 道 在 防 洪 除 涝 水 环 境 整 治 水 资 源 优 化 配 臵 中 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 减 少 人 为 因 素 对 河 道 环 境 的 破 坏 配 合 水 政 执 法 监 察 部 门 开 展 执 法 工 作, 禁 止 填 没 镇 村 河 浜 二 道 路 等 卫 生 保 洁 管 理 制 度 ( 一 ) 组 织 形 式 1 村 建 立 以 村 主 任 为 组 长 村 卫 生 干 部 为 组 员 的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小 组, 实 行 行 政 负 责 制 由 村 自 筹 资 金, 在 村 部 和 各 村 民 小 组 分 别 落 实 1 名 卫 生 保 洁 员,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村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的 巡 查 指 导 和 考 核 2 村 部 卫 生 保 洁 员 负 责 村 委 会 办 公 楼 内 外 日 常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各 村 民 小 组 卫 生 保 洁 员 配 合 村 民 小 组 长 负 责 本 村 民 小 组 日 常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3 各 村 民 小 组 保 洁 员 由 村 负 责 与 保 洁 员 签 订 协 议, 并 由 村 卫 生 干 部 负 责 对 保 洁 员 保 洁 工 作 的 布 臵 检 查 和 考 核 ( 二 ) 保 洁 职 责 和 范 围 -100-

31 1 村 卫 生 干 部 工 作 职 责 和 范 围 (1) 负 责 本 村 村 民 包 括 外 来 人 员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村 民 的 卫 生 保 洁 意 识 (2) 负 责 本 村 村 级 道 路 环 境 卫 生 状 况 的 巡 查, 重 点 负 责 垃 圾 清 理, 防 止 道 路 扬 尘 和 车 辆 垃 圾 洒 落 (3) 负 责 本 村 内 保 洁 员 队 伍 的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考 核 (4) 负 责 本 村 内 乱 倒 生 活 垃 圾 暴 露 性 垃 圾 粪 便 等 管 理, 并 及 时 组 织 保 洁 员 对 生 产 垃 圾 清 运 ( 农 业 生 产 垃 圾 工 业 生 产 垃 圾 进 行 集 中 清 运 ) (5) 负 责 对 各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区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确 保 保 洁 责 任 区 内 环 境 卫 生 整 治 (6) 每 月 组 织 卫 生 保 洁 员 进 行 一 次 评 比 考 核, 作 为 对 每 个 卫 生 保 洁 员 发 放 奖 金 的 依 据 2 保 洁 员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1) 用 保 洁 时 间 经 常 性 地 对 村 民 开 展 卫 生 保 洁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居 民 保 洁 意 识 (2) 负 责 规 定 区 域 内 的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并 将 收 集 的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到 收 集 点 (3) 负 责 规 定 区 域 内 村 级 道 路 每 天 清 扫 保 洁, 对 农 户 住 宅 外 地 区 的 白 色 漂 流 物 废 纸 废 塑 料 病 死 动 物 尸 体, 粪 便 等 废 弃 物 每 天 进 行 清 理 (4) 负 责 宅 前 屋 后 的 保 洁 工 作, 确 保 村 民 居 住 环 境 卫 生 达 到 干 净 整 洁 的 要 求 -101-

32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土 地 管 理, 合 理 保 护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结 合 本 村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组 建 队 伍 建 立 村 土 地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组 建 土 地 管 理 巡 逻 队 领 导 小 组 由 村 主 任 任 组 长, 村 委 会 工 作 人 员 任 组 员, 负 责 全 村 土 地 长 效 管 理 工 作 土 地 管 理 巡 逻 队 由 村 民 小 组 组 长 组 成, 应 履 行 管 护 责 任, 确 保 土 地 合 理 使 用 保 护 到 位 面 貌 整 洁 二 工 作 目 标 严 格 管 理 本 村 所 有 土 地, 落 实 农 田 保 护 机 制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确 保 农 产 品 生 产 安 全 村 域 内 农 田 无 乱 搭 乱 建 和 毁 坏 农 田 现 象 杜 绝 层 层 转 包 行 为 三 管 理 内 容 ( 一 )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承 包 户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入 集 体 经 营 者 取 得 土 地 经 营 权 后, 不 得 改 变 流 转 土 地 的 农 业 用 途, 不 得 擅 自 将 土 地 转 租 他 方, 种 植 作 物 须 符 合 农 业 生 产 规 划 ( 二 ) 切 实 做 好 土 地 流 转 费 的 收 缴 和 发 放 工 作 ( 三 ) 支 持 和 鼓 励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规 模 经 营, 形 成 以 家 庭 承 包 农 业 为 基 础, 家 庭 农 场 农 民 合 作 社 为 骨 干 的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确 保 农 业 增 效 农 民 增 收 ( 四 ) 引 导 村 民 积 极 参 与 农 村 自 留 地 的 管 理 和 布 局 ( 五 ) 积 极 引 导 村 民 移 风 易 俗, 不 乱 葬 乱 埋 ( 六 ) 做 好 肥 料 农 药 入 库 和 发 放 工 作, 组 织 农 业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防 止 农 田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四 考 核 奖 惩 ( 一 ) 积 极 引 导, 规 范 操 作, 稳 步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培 育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规 范 土 地 流 转 行 为, 提 高 土 地 流 转 质 量, 加 强 土 地 流 转 监 督 管 理 ( 二 ) 农 田 承 租 人 有 转 租 或 者 非 法 乱 搭 乱 建 等 行 为, 违 背 承 租 合 同 和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约 定, 村 民 委 员 会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依 法 处 理 ( 三 ) 农 田 承 租 人 有 焚 烧 秸 秆 等 农 业 生 产 垃 圾 现 象 的, 则 取 消 本 年 度 所 有 农 业 补 贴, 村 民 委 员 会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依 法 处 理 -102-

33 ( 四 ) 鼓 励 发 展 家 庭 农 场, 严 格 按 照 区 农 委 关 于 家 庭 农 场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对 于 经 营 优 秀 的 农 场 家 庭, 村 民 委 员 会 给 予 年 度 一 次 性 奖 励 若 参 加 家 庭 农 场 经 营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协 议, 拒 交 拖 交 土 地 流 转 费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家 庭 农 场 资 格, 并 根 据 上 级 政 策 处 理 ( 五 ) 落 实 土 地 管 理 巡 逻 员 奖 惩 机 制 年 内, 如 发 生 农 田 转 包 非 法 乱 搭 乱 建 焚 烧 农 业 垃 圾 等 现 象, 未 及 时 发 现 而 造 成 后 果 的, 对 土 地 管 理 巡 逻 员 给 予 调 离 岗 位 反 之, 则 给 予 年 度 奖 励 -103-

34 村 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村 村 民 新 建 改 建 翻 建 扩 建 和 修 建 住 房 及 补 建 围 墙 的 办 理 和 管 理 一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本 村 村 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的 实 施 者, 全 面 负 责 本 村 村 民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村 民 建 房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的 宣 传 二 村 民 委 员 会 按 照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成 立 村 建 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村 主 任 兼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两 委 成 员 兼 小 组 成 员, 由 民 房 专 管 员 具 体 实 施 三 民 房 专 管 员 具 体 职 责 : 1 宣 传 农 民 建 房 土 地 管 理 村 庄 规 划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2 对 村 民 住 房 做 到 三 个 清 : 住 房 底 数 清 住 房 条 件 清 住 房 困 难 户 的 数 量 清 3 把 握 权 证 办 理 的 程 序, 先 拆 后 建 的 原 则 4 建 立 农 民 建 房 基 础 台 账, 为 建 房 户 做 好 政 策 咨 询 申 报 等 服 务 5 配 合 镇 有 关 部 门 对 核 准 建 房 户 进 行 开 工 敲 桩 定 位 6 加 强 对 建 房 户 的 批 后 管 理, 有 效 监 管 村 民 先 拆 后 建 超 高 超 面 积 和 建 房 中 安 全 施 工 隐 患, 并 做 好 建 房 户 建 房 保 险 工 作 7 做 好 建 房 信 访 调 解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建 房 中 的 矛 盾 纠 纷 四 村 民 建 房, 应 向 村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农 村 村 民 个 人 建 房 申 请 表 村 民 申 请 建 房 时 所 需 提 供 的 户 籍 资 料 宅 基 地 权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必 须 做 到 真 实 有 效 全 面 准 确, 不 得 瞒 报 骗 报,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伪 造 材 料 五 村 民 建 房 申 请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初 审 公 示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六 村 民 建 房 申 请 获 得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后, 开 工 建 设 前 必 须 向 村 民 委 员 会 通 报 开 工 时 间 建 设 工 期, 并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建 房 协 议 建 房 承 诺 书 建 房 安 全 责 任 书, 自 行 办 理 建 房 安 全 保 险, 由 镇 职 能 部 门 和 村 民 房 专 管 员 进 行 敲 桩 定 位 后, 方 可 建 造 七 符 合 建 房 条 件 的 村 民, 在 获 得 建 房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上 级 相 关 建 房 规 定 和 本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面 积 建 造, 遵 守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的 建 房 协 议 建 房 承 诺 书 建 房 安 全 责 任 书, 自 觉 接 受 村 民 房 专 管 员 三 违 巡 查 队 员 的 管 理, 做 到 不 移 位 扩 建 不 超 层 超 高 如 有 违 反, 必 须 自 行 及 时 改 正, 无 条 件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104-

35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确 保 村 各 项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的 有 效 落 实, 保 证 能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做 好 每 一 件 让 村 民 满 意 的 实 事 项 目, 严 格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规 定,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1 清 晰 规 划, 结 合 区 镇 大 建 设, 认 真 制 订 本 村 的 小 规 划 ; 2 实 事 项 目 的 计 划 要 严 格 按 照 四 议 两 公 开 的 原 则,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和 吸 收 民 意 的 基 础 上, 由 村 党 ( 总 ) 支 部 提 议, 村 两 委 会 集 体 商 议, 再 由 党 员 大 会 审 议, 最 后 由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做 到 决 议 内 容 公 开 和 实 施 结 果 公 开 ; 3 实 事 项 目 发 包 要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并 形 成 班 子 会 研 究 到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规 范 化 流 程 ; 4 实 事 项 目 建 设 要 经 由 村 民 代 表 党 员 代 表 和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参 加 的 项 目 监 督 小 组 的 全 程 监 督, 严 把 进 度 关 和 质 量 关 ; 5 实 事 项 目 要 严 格 进 行 项 目 审 计 ; 6 实 事 项 目 工 程 要 严 把 安 全 关, 每 个 项 目 都 要 签 定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书, 村 委 会 对 项 目 工 地 安 全 措 施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确 保 整 个 实 事 项 目 安 全 有 序 -105-

36 促 进 村 ( 居 ) 民 就 业 制 度 为 加 快 转 移 富 余 劳 动 力, 提 高 村 ( 居 )( 居 ) 民 就 业 率, 扩 大 村 ( 居 )( 居 ) 民 增 收 渠 道, 从 源 头 上 提 高 村 ( 居 ) 民 生 活 质 量, 在 贯 彻 执 行 区 镇 促 进 就 业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村 ( 居 )( 居 )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实 行 发 展 生 产 与 安 置 就 业 并 举 1 推 荐 岗 位 促 进 就 业, 着 重 采 取 向 企 业 有 针 对 性 地 推 荐 本 村 ( 居 ) 村 ( 居 ) 民, 尤 其 是 一 些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为 解 决 村 ( 居 ) 民 就 业 和 扩 大 再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并 与 已 落 户 本 村 ( 居 ) 的 企 业 建 立 定 期 联 系 机 制, 加 强 企 业 就 业 信 息 和 本 村 ( 居 ) 村 ( 居 ) 民 就 业 愿 望 的 相 互 沟 通 与 衔 接 2 整 合 岗 位 解 决 就 业, 在 推 进 农 业 组 织 化 经 营 和 成 立 农 业 合 作 社, 以 及 建 设 规 模 特 色 农 业 的 进 程 中, 一 是 鼓 励 村 ( 居 ) 民 参 与 规 模 经 营, 二 是 帮 助 村 ( 居 ) 民 实 现 就 业, 三 是 鼓 励 村 ( 居 ) 民 自 主 经 营, 以 村 ( 居 ) 委 会 帮 助 的 方 式 解 决 部 分 村 ( 居 ) 民 就 业 3 创 造 岗 位 带 动 就 业, 根 据 全 村 ( 居 )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需 要, 以 道 路 保 洁 河 道 清 理 组 宅 环 境 家 政 服 务 等 方 面, 尽 可 能 创 造 岗 位, 让 一 些 没 有 学 历, 勤 劳 朴 实 的 村 ( 居 ) 民 实 现 上 岗 就 业 二 发 挥 村 ( 居 ) 就 业 服 务 窗 口 的 平 台 作 用 1 搭 建 村 ( 居 ) 级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动 态 收 集 本 村 ( 居 ) 失 业 和 无 业 村 ( 居 ) 民 的 就 业 信 息, 通 过 落 户 村 ( 居 ) 企 业 就 近 安 排 推 荐 到 镇 劳 动 保 障 所, 帮 助 解 决 本 村 ( 居 ) 4050 人 员 和 2030 人 员 实 现 就 业 2 发 动 村 ( 居 ) 民 小 组 长 及 时 排 查 本 村 ( 居 ) 村 ( 居 ) 民 的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专 长 技 术 和 就 业 愿 望, 由 村 ( 居 ) 就 业 援 助 员 着 重 对 每 位 失 业 或 无 业 村 ( 居 ) 民 的 就 业 信 息 的 动 态 登 记, 并 负 责 对 镇 劳 动 保 障 等 部 门 的 联 系 上 报 和 信 息 传 递 3 村 ( 居 ) 根 据 收 集 到 的 村 ( 居 ) 民 就 业 信 息, 推 荐 无 业 或 失 业 村 ( 居 ) 民 参 加 区 镇 举 办 的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培 训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无 业 或 失 业 的 村 ( 居 ) 民 参 加 区 镇 举 办 的 就 业 洽 谈 会 春 秋 两 季 就 业 推 介 会 等 4 加 强 对 本 村 ( 居 ) 失 业 或 无 业 村 ( 居 ) 民 择 业 观 和 业 务 技 能 的 教 育 培 训 -106-

37 困 难 群 体 救 助 制 度 根 据 镇 党 委 政 府 有 关 精 神, 为 了 解 决 困 难 群 体 春 节 前 生 活 生 产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困 难, 帮 助 遇 有 突 发 事 件 和 大 病 村 ( 居 ) 民 渡 过 难 关,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规 范 救 助 工 作,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困 难 群 体, 是 指 因 病 因 残 年 老 体 弱 单 亲 家 庭 等 导 致 全 户 无 劳 动 力, 或 家 庭 特 别 困 难 但 不 够 区 镇 困 难 户 标 准, 与 区 镇 标 准 相 接 近 的 村 ( 居 ) 民 第 二 条 对 困 难 群 体 的 评 定 流 程 和 方 法 1 村 ( 居 ) 一 级 困 难 群 体 评 定 工 作 由 各 村 ( 居 ) 民 小 组 负 责 严 格 按 照 困 难 群 体 标 准, 以 村 ( 居 ) 民 小 组 为 单 位, 本 人 申 请 或 群 众 举 荐, 民 主 评 议, 村 ( 居 ) 委 会 审 核, 经 七 天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村 ( 居 ) 委 会 备 案, 予 以 补 助 2 申 请 扶 贫 帮 困 的, 于 每 年 的 12 月 31 日 之 前, 向 村 ( 居 ) 委 会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扶 贫 帮 困 救 助 申 请 表, 按 申 请 表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家 庭 成 员 就 业 再 就 业 月 收 入 享 受 地 区 低 保 民 政 和 单 位 救 助 情 况, 以 及 目 前 就 医 生 活 困 难 等 情 况 3 申 请 医 疗 帮 困 的 村 ( 居 ) 民, 必 须 附 有 年 度 医 院 病 历 卡 医 疗 费 用 单 据 和 出 院 小 结 等 凭 证 的 原 件 第 三 条 补 助 标 准 1 对 困 难 群 体 实 行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对 于 确 实 由 于 因 病 致 贫, 缺 乏 劳 动 力 致 贫 且 达 不 到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的 贫 困 户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2 医 疗 帮 困 因 患 大 病 和 各 类 慢 性 病, 需 要 长 期 治 疗, 收 入 低, 生 活 比 较 困 难, 医 药 费 用 负 担 重 的 村 ( 居 ) 民 3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帮 困 因 遭 遇 突 发 性 灾 难, 如 火 灾 严 重 交 通 事 故 等, 基 本 生 活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年 终 一 次 性 救 助 第 四 条 扶 贫 帮 困 救 助 资 金 的 审 批 发 放 程 序 -107-

38 1 村 ( 居 ) 委 会 民 政 专 管 员 在 每 年 的 一 月 上 旬, 对 各 类 申 请 对 象 分 别 归 类 进 行 汇 总 为 确 保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及 复 印 件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2 村 ( 居 ) 两 委 班 子 在 每 年 的 一 月 中 旬, 对 经 各 村 ( 居 ) 民 小 组 申 报 专 管 员 审 核 后 的 各 类 申 请 进 行 讨 论 对 各 类 申 请 的 讨 论 表 决 结 果 在 公 开 栏 上 予 以 公 布 3 村 ( 居 ) 财 务 在 每 年 的 春 节 前 完 成 对 各 类 救 助 资 金 的 发 放 第 五 条 评 定 救 助 对 象,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优 亲 厚 友 虚 报 漏 报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经 村 ( 居 ) 民 代 表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实 施 名 词 解 释 1. 家 庭 成 员 丧 失 劳 动 力 的 确 定 标 准 : 因 残 丧 劳 是 指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且 为 智 力 残 精 神 残 视 力 残 一 级 盲 视 力 残 二 级 盲 肢 体 残 一 级 肢 体 残 二 级 之 一 的 ; 因 病 丧 劳 是 指 持 县 级 以 上 农 村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患 有 高 血 压 二 期 以 上 慢 性 心 脏 病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恶 性 肿 瘤 肝 硬 化 脑 血 管 意 外 爆 裂 再 生 性 障 碍 贫 血 等 疾 病 之 一 的 ; 因 年 老 丧 劳 是 指 年 龄 超 过 60 周 岁, 且 无 法 定 赡 养 义 务 人 或 其 法 定 赡 养 义 务 人 无 赡 养 能 力 的 2. 农 村 低 保 保 障 线 标 准 : 是 指 由 区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能 够 维 持 当 地 农 村 居 民 全 年 基 本 生 活 所 必 需 的 吃 饭 穿 衣 用 水 用 电 等 费 用 确 定, 并 报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后 公 布 执 行 的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该 标 准 随 着 当 地 生 活 必 需 品 价 格 变 化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原 则 上 不 应 低 于 国 家 公 布 的 绝 对 贫 困 线 3. 村 ( 居 ) 一 级 困 难 群 体 是 指 镇 一 级 标 准 评 不 上 的, 与 镇 级 标 准 相 接 近 的 困 难 户 4. 全 户, 特 别 是 老 年 人, 不 能 以 派 出 所 户 口 为 单 位, 应 以 事 实 上 的 子 女 数 状 况 为 全 户 -108-

39 扶 助 老 年 村 ( 居 ) 民 制 度 为 适 应 老 龄 化 发 展 趋 势, 把 对 老 年 村 ( 居 ) 民 的 关 心 关 爱 落 到 实 处, 并 进 一 步 发 挥 老 年 党 员 和 老 年 村 ( 居 ) 民 的 作 用, 做 到 老 有 所 养 老 有 所 乐 老 有 所 为, 在 贯 彻 执 行 区 镇 老 年 人 工 作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村 ( 居 ) 实 际, 制 定 本 措 施 一 建 立 关 心 扶 助 老 人 机 制 1 落 实 好 区 镇 各 项 老 年 人 帮 扶 政 策 做 好 对 65 岁 以 上 老 年 村 ( 居 ) 民 的 助 浴 理 发 福 利 的 发 放 工 作, 购 买 好 银 发 无 忧 老 年 人 保 险, 协 助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做 好 65 周 岁 以 上 老 人 免 费 健 康 体 检 工 作 2 加 大 为 老 补 助 力 度, 重 阳 节 春 节 等 重 大 节 日 为 老 年 村 ( 居 ) 民 发 放 适 当 补 助 金 3 对 老 年 活 动 室 进 行 修 建, 进 一 步 改 善 设 施 条 件, 保 障 老 年 村 ( 居 ) 民 在 活 动 室 开 展 健 康 的 娱 乐 和 健 身 活 动 4 完 善 居 家 养 老 机 制, 安 排 人 员 照 顾 特 困 老 人 的 生 活 起 居, 改 善 老 人 的 生 活 质 量 二 进 一 步 发 挥 老 年 党 员 和 村 ( 居 ) 民 的 作 用 1 利 用 会 议 黑 板 报 等 宣 传 工 具, 开 展 适 合 老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和 兴 趣 专 长 的 活 动 2 建 立 村 ( 居 ) 优 秀 老 干 部 老 党 员 健 康 档 案, 定 期 安 排 体 检 3 举 办 老 年 养 生 保 健 和 健 康 娱 乐 活 动 -109-

40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制 度 为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切 实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村 ( 居 ) 民 应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有 依 法 生 育 的 权 利, 初 婚 或 再 婚 夫 妇, 应 及 时 告 知 村 ( 居 ) 计 生 干 部 生 育 二 孩 前 请 咨 询 计 生 干 部 是 否 符 合 生 育 二 孩 条 件, 了 解 申 请 办 理 再 生 育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及 相 关 流 程 无 生 育 能 力 的 夫 妇, 符 合 收 养 法 及 其 条 例 规 定 的, 可 以 依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二 符 合 规 定 的 计 划 怀 孕 夫 妇 有 权 享 受 国 家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服 务 三 持 有 独 生 子 女 光 荣 证 的 家 庭,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按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执 行 四 育 龄 夫 妇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自 觉 落 实 节 育 措 施, 不 容 许 瞒 报 包 庇 纵 容 计 划 外 怀 孕 和 生 育, 凡 发 现 计 划 外 怀 孕 必 须 终 止 妊 娠 对 计 划 外 怀 孕 后 外 出 躲 避 造 成 生 育 后 果 的, 除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市 社 会 抚 养 费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处 罚 外, 其 家 庭 不 能 参 加 各 种 先 进 评 比 活 动 五 村 ( 居 ) 民 有 举 报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行 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维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的 育 龄 人 员 应 办 理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按 时 寄 回 流 动 人 口 避 孕 节 育 情 况 报 告 单 对 不 遵 守 者, 不 享 受 救 济 补 助 和 本 村 ( 居 ) 的 其 他 有 关 待 遇 七 私 房 出 租 户 应 督 促 出 租 户 中 的 育 龄 对 象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发 现 无 计 划 怀 孕, 必 须 进 行 劝 阻, 并 应 向 村 ( 居 ) 计 划 生 育 干 部 反 映, 以 便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八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和 咨 询 工 作, 倡 导 文 明 进 步 的 生 育 观 念 做 好 避 孕 药 具 的 发 放 工 作, 并 按 要 求 指 导 落 实 安 全 有 效 的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组 织 好 妇 科 普 查 九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条 件 的 村 ( 居 ) 民,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市 农 村 ( 居 )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制 度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补 助 若 干 规 定 进 行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补 助 十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及 相 关 的 计 划 生 育 责 任 人 应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坚 持 依 法 管 理, 保 障 村 ( 居 ) 民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合 法 权 益, 执 行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做 到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110-

41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制 度 为 切 实 把 我 村 ( 居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提 高 村 ( 居 ) 民 的 文 明 素 质, 结 合 争 创 上 海 市 文 明 村 ( 居 ),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1 村 ( 居 ) 党 组 织 建 立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村 ( 居 ) 党 组 织 成 员 村 ( 居 ) 条 线 干 部 和 村 ( 居 ) 民 组 长 组 成, 村 ( 居 ) 党 组 织 书 记 担 任 组 长, 宣 传 委 员 担 任 副 组 长 ; 2 村 ( 居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村 ( 居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 3 以 党 员 示 范 岗 等 活 动 为 抓 手, 定 期 对 村 ( 居 ) 民 小 组 和 党 小 组 进 行 考 核 (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 4 宣 传 小 组 负 责 全 村 ( 居 ) 的 文 明 宣 传, 逐 步 在 全 村 ( 居 ) 形 成 人 人 讲 文 明 的 良 好 氛 围 ; 5 精 神 文 明 工 作 列 入 年 终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内 容 -111-

42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村 务 公 开 是 指 村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把 与 村 民 自 治 相 关 的 事 务 和 事 宜, 通 过 一 定 的 形 式 告 知 全 体 村 民, 便 于 村 民 参 与 决 策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制 度 村 务 公 开 的 重 点 是 财 务 公 开 一 村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 一 ) 按 任 期 公 开 1 本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目 标 2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分 工 和 职 责 3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二 ) 按 年 度 公 开 1 村 民 委 员 会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和 任 务 2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3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决 算 4 村 两 委 评 议 结 果 及 报 酬 5 计 划 生 育 开 展 情 况 及 奖 励 情 况 6 村 集 体 资 产 运 行 情 况 7 村 综 治 ( 群 众 ) 工 作 站 建 设 及 运 作 情 况 8 村 惠 民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及 执 行 情 况 ( 三 ) 按 季 公 开 1 业 务 招 待 及 外 出 费 用 2 社 会 救 助 情 况 ( 四 ) 按 月 公 开 1 村 财 务 收 支 2 民 主 理 财 情 况 ( 五 ) 及 时 公 开 1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定 及 实 施 情 况 2 基 建 工 程 预 算 及 发 包 3 其 他 需 要 公 开 的 事 项 : -112-

43 (1) 上 级 以 奖 代 补 扶 持 资 金 使 用 ; (2) 各 类 奖 励 ; (3)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发 放 情 况 ; (4)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村 民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要 求 公 开 的 内 容 二 村 务 公 开 的 时 间 按 月 公 开 的 时 间 为 次 月 的 15 日 ; 按 季 公 开 的 时 间 为 下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的 15 日 ; 按 年 公 开 的 时 间 为 次 年 第 一 个 月 的 20 日 三 村 务 公 开 的 形 式 村 民 委 员 会 村 务 公 开 栏 书 面 公 布,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党 员 会 议 口 头 公 布 四 村 务 公 开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村 务 公 开 前, 按 规 定 准 备 好 所 公 开 内 容 的 书 面 材 料 ; ( 二 )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查 补 充 完 善 ; ( 三 ) 提 交 村 两 委 确 定 ; ( 四 ) 在 村 务 公 开 栏 公 布 由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签 名 的 公 开 材 料 ; ( 五 ) 将 村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时 间 承 办 人 及 群 众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答 复 情 况 资 料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113-

44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为 切 实 加 强 村 级 民 主 监 督, 推 进 村 民 主 自 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村 级 民 主 监 督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本 市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结 合 本 村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工 作 职 责 ( 一 ) 监 督 本 村 在 新 农 村 建 设 征 地 拆 迁 支 农 惠 农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救 济 救 助 等 方 面 政 策 的 公 开 落 实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 二 ) 监 督 村 级 决 策 的 内 容 制 定 是 否 发 扬 民 主 合 法 合 理, 符 合 规 范 程 序, 执 行 有 无 偏 差,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提 请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监 督 本 村 村 务 公 开 是 否 及 时 全 面 真 实,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一 起 建 立 和 保 管 村 务 档 案 ; ( 四 ) 监 督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金 资 源 运 作 情 况, 参 与 制 定 本 村 集 体 财 务 计 划 和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 五 ) 监 督 本 村 各 类 项 目 建 设 的 立 项 方 案 招 投 标 合 同 签 订 资 金 使 用 竣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防 止 违 规 操 作 ; ( 六 ) 收 集 和 反 映 村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督 促 村 级 组 织 作 出 答 复 ; ( 七 ) 监 督 村 干 部 履 职 任 职 及 廉 洁 自 律 等 情 况, 主 持 民 主 评 议, 重 点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村 干 部 个 人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二 义 务 权 限 ( 一 ) 义 务 1 自 觉 接 受 村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 2 依 法 对 村 民 负 责, 每 半 年 至 少 向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报 告 一 次 工 作 ; 3 正 确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不 得 随 意 干 预 村 党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及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日 常 工 作 ; 4 认 真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村 规 民 约, 主 动 联 系 村 民 群 众, 自 觉 接 受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的 民 主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与 补 贴 待 遇 直 接 挂 钩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114-

45 ( 二 ) 权 限 1 列 席 村 两 委 联 席 会 议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2 了 解 村 务 决 策 村 务 管 理 和 决 议 执 行 等 有 关 情 况 ; 3 代 表 村 民 向 村 民 委 员 会 提 交 改 进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4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民 主 议 事 原 则 擅 自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予 以 制 止, 或 者 提 议 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进 行 民 主 决 策 必 要 时 可 以 向 乡 镇 党 委 政 府 和 纪 委 反 映 有 关 情 况 ; 5 有 权 检 查 审 核 财 务 账 目 及 相 关 经 济 活 动, 有 权 否 决 不 合 理 开 支 ; 6 村 集 体 财 务 收 支 凭 证 等, 必 须 由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审 核 签 章 后 方 可 入 账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三 议 事 规 则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议 事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事 项 采 取 民 主 协 商 民 主 表 决 的 方 式 进 行, 决 议 事 项 须 经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于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保 留, 但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四 工 作 程 序 ( 一 ) 收 集 民 意 根 据 村 民 会 议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围 绕 村 民 关 注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或 根 据 村 党 总 支 上 级 党 委 政 府 和 纪 委 的 要 求, 通 过 上 门 走 访 个 别 约 谈 等 形 式 广 泛 收 集 村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确 定 监 督 事 项 ; ( 二 ) 调 查 分 析 围 绕 监 督 事 项 开 展 调 查, 了 解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查 阅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对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及 时 将 工 作 建 议 向 村 党 总 支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反 映 ; ( 三 ) 监 督 落 实 根 据 调 查 的 结 果, 提 出 监 督 意 见, 及 时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题 ; ( 四 ) 通 报 反 馈 通 过 公 开 栏 召 开 会 议 等 形 式, 及 时 公 布 监 督 结 果, 对 村 民 的 询 问 质 疑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五 工 作 制 度 ( 一 ) 学 习 制 度 每 月 集 中 学 习 不 少 于 一 次 ; ( 二 ) 收 集 群 众 意 见 制 度 设 立 群 众 意 见 箱 和 走 访 村 民 制 度, 每 月 至 少 收 集 一 次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并 向 村 党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报 告 ; ( 三 ) 列 席 村 两 委 联 席 会 议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 -115-

46 ( 四 ) 接 待 群 众 质 询 和 查 账 制 度 ; ( 五 ) 民 主 理 财 和 财 务 监 督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民 主 理 财 和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 ( 六 ) 工 作 例 会 制 度 例 会 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主 要 分 析 总 结 前 一 阶 段 工 作, 安 排 布 臵 下 一 阶 段 任 务, 商 讨 有 效 督 促 村 级 组 织 对 村 民 关 心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按 时 办 理, 评 议 当 月 村 务 财 务 公 开 及 村 务 管 理 情 况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应 当 有 专 人 记 录, 经 主 任 和 到 会 成 员 签 字, 作 为 村 级 档 案 留 存 -116-

47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集 体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根 据 上 级 党 委 关 于 对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进 行 集 体 民 主 决 策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精 神,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民 主 集 中 制,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党 内 监 督 制 度, 结 合 本 村 ( 居 ) 实 际, 就 本 村 ( 居 ) 对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以 下 简 称 三 重 一 大 ) 事 项 进 行 民 主 决 策 提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1 研 究 并 决 定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国 家 重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组 织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工 作 部 署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2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村 ( 居 ) 管 理 范 围 内 涉 及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和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3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级 党 组 织 管 理 条 线 干 部 办 公 人 员 和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的 推 荐 提 名 录 用 任 免 奖 惩 和 后 备 干 部 的 人 选 4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村 ( 居 ) 管 辖 范 围 内 负 责 管 理 安 排 的 重 要 建 设 项 目 和 村 ( 居 ) 级 集 体 资 产 重 组 转 让 等 重 要 事 项 5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村 ( 居 ) 管 辖 范 围 内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使 用 原 则 和 程 序 6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村 ( 居 ) 管 辖 范 围 内 大 额 度 资 金 和 在 本 村 ( 居 ) 资 金 中 占 有 较 大 份 额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7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村 ( 居 )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敏 感 性 问 题 和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二 集 体 决 策 的 程 序 1 充 分 准 备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三 重 一 大 问 题 确 定 议 题, 并 将 召 开 村 ( 居 ) 两 委 班 子 会 议 时 间 议 题 在 会 议 召 开 2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到 每 位 班 子 成 员, 村 ( 居 ) 两 委 班 子 成 员 围 绕 议 题 进 行 思 考 酝 酿 研 究 村 ( 居 ) 管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提 前 1 天 通 知 班 子 成 员, 讨 论 前 要 保 证 村 ( 居 ) 党 组 织 分 管 组 织 的 班 子 同 志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进 行 考 察, 并 征 求 相 前 意 见 2 讨 论 酝 酿 一 是 集 体 讨 论 研 究 前, 要 认 真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相 关 论 证 技 术 咨 询 决 策 评 估 等, 选 拔 作 用 村 ( 居 ) 管 干 部 征 求 党 员 村 ( 居 ) 民 代 表 的 意 见, 广 泛 听 取 民 意 ; 二 是 集 体 讨 论 研 究 时,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每 位 村 ( 居 ) 班 子 成 员 都 要 围 绕 -117-

48 议 题,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地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申 明 同 意 的 理 由 和 缓 决 否 决 的 根 据 村 ( 居 )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主 持 会 议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应 在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发 表 个 人 意 见 ; 三 是 对 会 议 表 决 意 见 和 理 由 等 情 况 要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3 民 主 表 决 经 过 充 分 讨 论 后, 根 据 讨 论 事 项 的 不 同 内 容, 分 别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无 记 名 投 票 或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 涉 及 人 事 任 免 奖 惩 和 推 荐 干 部 等 机 密 问 题 须 进 行 无 记 名 票 决 )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多 项 议 题 时, 应 逐 项 讨 论, 逐 项 表 决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成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未 到 会 成 员 的 意 见 不 能 计 入 票 数 4 执 行 决 策 村 ( 居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对 集 体 决 策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保 留, 但 在 没 有 作 出 新 的 决 策 之 前, 应 当 无 条 件 执 行 三 决 策 的 要 求 1 村 ( 居 ) 两 委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可 召 开 讨 论 村 ( 居 ) 管 干 部 人 事 和 重 大 资 金 使 用 问 题 时, 必 须 两 委 会 成 员 全 部 到 齐 方 可 召 开 根 据 议 题 内 容, 除 村 ( 居 ) 班 子 成 员 外 的 相 关 村 ( 居 ) 管 条 线 干 部 等 人 员 也 可 列 席 会 议 讨 论 村 ( 居 ) 管 干 部 人 事 问 题 时,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2 集 体 民 主 决 策 要 事 先 确 定 议 题, 不 准 搞 临 时 动 议 会 议 要 有 专 人 记 录,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事 项 编 发 会 议 纪 要 3 要 建 立 必 要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咨 询 程 序,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听 取 党 员 代 表 和 村 ( 居 ) 民 代 表, 以 及 老 党 员 老 干 部 的 意 见, 保 证 民 主 渠 道 的 畅 通 4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来 不 及 召 开 班 子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必 须 当 机 立 断 的 事 情, 在 场 的 班 子 成 员 可 以 临 时 处 臵, 事 后 应 及 时 向 村 ( 居 ) 主 要 领 导 和 村 ( 居 ) 两 委 班 子 会 议 汇 报 5 村 ( 居 ) 领 导 班 子 三 重 一 大 问 题 决 策 后, 应 及 时 将 决 策 情 况, 尤 其 是 村 ( 居 ) 管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要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的 同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讨 论 表 决 详 细 情 况 报 送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6 村 ( 居 )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后, 要 将 会 议 记 录 投 票 实 样 立 卷 归 档 四 责 任 追 究 1 对 三 重 一 大 问 题 在 讨 论 决 定 中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要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一 是 没 有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事 后 又 不 通 报 的 ; 二 是 没 有 提 前 通 知 村 ( 居 ) 班 子 成 员, 临 时 动 议 临 时 决 定 的 ; 三 -118-

49 是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的 办 法 召 开 村 ( 居 ) 两 委 会 班 子 会 议 和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 四 是 对 三 重 一 大 问 题 没 有 做 好 科 学 论 证,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没 有 向 村 ( 居 ) 领 导 班 子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而 造 成 错 误 决 定 的 ; 五 是 执 行 决 策 后 发 现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能 够 挽 回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的 ; 六 是 其 他 因 违 反 本 规 定 内 容 而 造 成 失 误 的 2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依 据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明 确 个 人 责 任 直 接 责 任 和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必 要 时 应 及 时 将 实 际 情 况 上 报 上 级 党 委 3 对 出 现 的 决 策 失 误,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严 肃 追 究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和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上 报 上 级 党 委 五 附 则 1 本 规 定 适 用 对 象 是 指 村 ( 居 ) 办 公 楼 负 责 人 员 各 条 线 干 部 聘 用 人 员 村 ( 居 ) 属 农 业 合 作 社 负 责 人 2 本 规 定 由 村 ( 居 ) 党 ( 总 ) 支 部 负 责 解 释 3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119-

50 集 体 资 金 资 源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为 加 强 本 村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等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 以 下 简 称 三 资 ), 切 实 维 护 全 体 村 民 的 切 身 利 益, 保 障 本 村 发 展 和 稳 定 这 个 大 局, 加 强 本 村 基 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加 强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和 加 强 农 村 基 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村 实 际,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现 就 规 范 我 村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按 照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 总 体 要 求, 以 规 范 村 级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为 主 线 以 公 开 运 作 为 重 点 以 强 化 监 督 为 手 段 以 保 值 增 值 为 目 的,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村 级 集 体 资 产 的 有 效 监 管 和 科 学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好 利 用 好 经 营 好 村 集 体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促 进 全 村 稳 定 和 经 济 发 展, 推 进 本 村 基 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二 基 本 原 则 1 坚 持 村 集 体 资 产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收 益 权 分 配 权 不 变 的 原 则 ; 2 坚 持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是 村 集 体 资 产 主 体 的 原 则 ; 3 坚 持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交 由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民 主 管 理 原 则 ; 4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5 坚 持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和 处 臵 程 序 合 法 的 原 则 ; 6 坚 持 维 护 村 集 体 和 成 员 利 益 的 原 则 三 管 理 范 围 1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现 金 和 存 款 ; 2 村 集 体 资 产 包 括 村 集 体 拥 有 或 以 投 资 贷 款 举 债 和 劳 动 积 累 形 成 的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科 教 文 卫 体 育 设 施 农 业 机 械 电 力 设 备 通 讯 设 施 集 体 企 业 等 ; 3 村 集 体 资 源 包 括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宅 基 地 林 地 荒 地 坑 塘 等 自 然 资 源 具 体 包 括 : 机 动 地 沟 闸 房 屋 建 筑 道 路 路 灯 垃 圾 池 各 项 器 材 和 交 通 工 具 店 铺 债 权 权 益 和 有 形 或 无 形 的 资 产 及 资 源, 村 集 体 征 地 款 收 入 及 协 调 费 四 目 标 任 务 -120-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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