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ENTGUARD 保 障 摘 要 标 准 版 保 障 标 准 套 餐 保 障 标 准 方 案 保 障 标 准 方 案 住 院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 半 私 人 病 房 ; 有 医 疗 需 要 时, 可 为 私 人 病 房 X 光 实 验 室 化 验 100% 符 合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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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 信 我 们 的 客 户 永 远 不 应 为 保 险 而 担 心, 相 信 保 险 应 当 缓 解 压 力, 而 不 应 带 来 压 力, 相 信 即 使 是 最 小 的 细 节, 也 值 得 我 们 尽 心 关 注, 本 公 司 的 声 誉 就 建 立 在 这 些 信 念 基 础 上 逾 15 年 来, 我 们 是 国 际 教 育 保 险 领 域 可 以 信 赖 的 伙 伴 这 是 本 公 司 唯 一 的 重 心, 因 此 我 们 把 成 为 该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创 新 者 作 为 本 职 工 作 从 未 有 需 处 理 的 情 况 一 切 都 如 此 顺 畅 没 有 任 何 麻 烦 Peggy Nagle, 圭 尔 夫 大 学 承 保 公 司 : Reliable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地 址 :100 King Street West, 11th Floor Hamilton, ON L8N 3K9 STUDENTGUARD 周 到 保 护 安 枕 无 忧 保 障 摘 要 标 准 版 我 们 将 竭 尽 所 能, 使 贵 校 的 保 险 流 程 顺 畅 而 简 单 我 们 将 量 身 打 造 保 单 和 程 序, 使 之 完 全 契 合 贵 校 的 需 求 我 们 将 派 专 人 帮 助 贵 校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理 解 本 公 司 产 品 和 保 单 我 们 将 尽 一 切 努 力 获 得 您 的 信 任, 并 让 这 种 信 任 维 系 下 去 因 为 保 险 不 仅 仅 是 身 份 证 和 保 单 号 它 是 一 种 关 系 它 事 关 信 任 它 是 知 道 您 做 出 了 正 确 选 择 荣 获 : LTM 保 险 机 构 之 星 年 度 ISO9001:2008 注 册 STUDENTGUARD

2 STUDENTGUARD 保 障 摘 要 标 准 版 保 障 标 准 套 餐 保 障 标 准 方 案 保 障 标 准 方 案 住 院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 半 私 人 病 房 ; 有 医 疗 需 要 时, 可 为 私 人 病 房 X 光 实 验 室 化 验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内 / 外 科 医 生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精 神 科 住 院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 可 给 付 保 障 最 多 可 达 $50,000 精 神 疗 法 眼 科 检 查 辅 助 医 疗 服 务 物 理 治 疗 / 言 语 治 疗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以 下 费 用 a) 除 上 述 住 院 保 障 外, 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后 的 精 神 科 住 院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0,000 或 b) 精 神 科 门 诊 或 精 神 科 护 理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 % 报 销 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次 非 紧 急 眼 科 检 查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 % 符 合 条 件 的 推 拿 师 按 摩 师 针 灸 师 自 然 疗 法 师 推 拿 / 足 病 治 疗 师 费 用 无 需 医 生 转 介, 最 高 限 额 $ %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000; 如 作 为 住 院 病 人 服 务 提 供, 则 无 限 额 私 人 护 理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5,000 救 护 车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紧 急 交 通 来 往 医 院 或 诊 所 的 出 租 车 费, 最 高 限 额 $100 处 方 药 100%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最 多 报 销 30 天 用 量 ; 住 院 期 间 无 限 额 牙 科 意 外 受 伤 100% 报 销 符 合 条 件 的 因 口 腔 受 到 意 外 冲 击 造 成 的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4,000 牙 科 急 诊 投 保 满 6 个 月,100% 报 销 符 合 条 件 的 缓 解 疼 痛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600 修 复 / 用 具 残 疾 便 利 设 施 100% 报 销 符 合 条 件 的 柺 杖 手 杖 轮 椅 助 行 架 石 膏 等 费 用 为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矫 正 器 械 缺 陷 故 障 和 盗 窃 保 障 每 年 非 紧 急 检 查 投 保 满 6 个 月,100% 报 销 一 次 检 查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50 加 拿 大 以 外 保 障 保 障 多 达 $ 2,000,000 全 球 任 何 地 区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费 用, 但 投 保 人 在 美 国 期 间, 保 障 仅 限 30 天 ; 除 非 作 为 学 校 或 培 训 课 程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否 则 在 投 保 人 本 国 不 提 供 保 障 生 育 对 严 重 妊 娠 并 发 症 提 供 保 障 家 属 交 通 如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7 天 以 上, 为 2 名 家 属 报 销 最 高 $5,000 机 票 前 来 探 病, 以 及 $1,500 各 项 花 销 航 空 运 送 / 回 国 100% 报 销 将 被 保 险 人 送 往 最 近 医 院, 或 被 保 险 人 本 国 医 院 的 费 用 意 外 身 故 及 伤 残 $50,000( 可 选 择 投 保 $200,000 保 障 ) 公 共 交 通 $100,000 创 伤 心 理 咨 询 被 保 险 人 在 意 外 身 故 和 残 疾 保 障 下 蒙 受 损 失 的, 可 享 受 6 次 治 疗 地 主 国 丧 葬 费 用 在 身 故 地 进 行 遗 体 处 理 火 化 或 安 葬 及 墓 地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5,000 遗 体 送 返 准 备 和 送 返 被 保 险 人 本 国 的 费 用, 最 高 限 额 $15,000 注 意 : 本 文 件 摘 要 说 明 了 StudentGuard 保 单 下 的 保 障 特 定 限 制 和 除 外 事 项 可 能 适 用 完 整 资 料 请 参 见 StudentGuard 保 单 以 实 际 保 单 措 辞 为 准 所 有 保 障 之 货 币 单 位 均 为 加 拿 大 元, 每 期 按 365 天 计 特 定 保 障 须 获 事 先 批 准

3 紧 急 医 疗 保 单 标 准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保 单 本 保 险 旨 在 为 突 发 和 无 法 预 测 情 况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提 供 保 险 承 保 范 围 有 一 定 限 制 和 除 外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预 先 存 在 健 康 状 况 的 除 外 条 款 该 条 款 适 用 于 在 你 的 保 险 生 效 日 前 3 个 月 内 就 已 存 在 且 未 稳 定 的 医 疗 状 况, 治 疗 和 / 或 症 状 当 你 登 记 和 支 付 全 额 保 险 费 后, 此 文 件 即 成 为 合 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凡 在 本 保 险 单 或 任 何 修 订 文 件 中 使 用 时, 都 必 须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书 写 ( 中 文 粗 体 字 ), 且 具 有 以 下 指 定 含 义 : 意 外 事 故 / 意 外 是 指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间, 发 生 的 预 想 不 到, 无 法 预 测, 不 可 避 免 的 突 发 外 在 事 件, 且 在 不 涉 其 它 各 类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申 请 表 是 指 你 填 写 和 呈 递 以 申 请 本 保 单 所 规 定 之 保 险 的 表 格 申 请 表 属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有 些 术 语 在 申 请 表 内 已 经 有 定 义, 有 些 则 在 本 保 单 的 定 义 栏 内 解 释 最 高 赔 付 额 是 指 保 单 所 规 定 的 对 某 项 赔 偿 金 的 最 高 支 付 额, 适 用 于 在 承 保 期 所 接 受 的 服 务 不 管 在 365 天 的 期 限 内 签 署 了 多 少 份 保 单, 对 于 剩 余 的 承 保 期, 最 高 赔 付 额 在 下 列 日 期 前 不 得 恢 复 : a) 自 所 购 原 始 保 单 生 效 日 起 满 365 天 以 及 此 后 每 年 的 周 年 日 ; 或 者 b) 新 承 保 期 的 生 效 日, 但 是 该 日 期 应 该 与 首 份 保 单 原 始 承 保 期 的 生 效 日 相 差 365 天 以 上 索 赔 管 理 人 是 指 旅 行 卫 生 保 健 保 险 方 案 公 司 (T.H.I.S.) 辅 助 装 置 是 指 根 据 医 生 建 议,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使 用 的 用 于 矫 正 受 伤 身 体 的 装 置, 否 则 你 将 无 法 在 你 已 经 注 册 的 学 校 继 续 学 业 或 任 教 的 教 育 机 构 完 成 你 的 教 学 任 务 辅 助 装 置 包 括 义 肢 轮 椅 导 盲 狗 助 听 器, 但 不 包 括 眼 镜 承 保 范 围 是 指 本 保 单 所 描 述 的 紧 急 情 况 保 障 承 保 范 围 在 全 世 界 有 效, 但 是 在 原 居 住 国 的 承 保 范 围 则 受 到 限 制 ; 请 参 阅 在 原 居 住 国 的 短 程 旅 行 或 承 保 范 围 --- 加 拿 大 公 民 ( 参 阅 赔 偿 金 ) 以 及 除 外 条 款 第 6 条 保 险 期 限 是 指 你 享 有 的 本 保 单 所 提 供 保 障 的 期 限, 即 从 生 效 日 凌 晨 12 时 01 分 到 终 止 日 (a. 申 请 表 上 注 明 为 终 止 日 的 日 期 ;b. 保 单 延 保 的 终 止 日 ) 午 夜 12 时 整 为 止 如 果 你 以 原 居 住 国 的 短 程 旅 行 或 承 保 范 围 --- 加 拿 大 公 民 ( 参 阅 赔 偿 金 ) 未 做 规 定 的 理 由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则 保 险 将 于 你 返 回 原 住 国 之 日 终 止 包 括 延 保 期 在 内 的 最 长 保 险 期 限 为 自 生 效 日 起 算 的 365 个 连 续 日 牙 科 医 生 是 指 具 备 资 格, 有 合 法 牌 照, 且 在 牙 科 服 务 场 所 行 医 的 牙 科 医 生,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或 及 其 亲 属 生 效 日 是 指 本 保 单 对 你 的 承 保 开 始 的 日 期 承 保 于 以 下 日 期 和 时 间 中 的 最 晚 者 起 始,a. 已 支 付 所 要 求 的 保 费, 或 者 b. 申 请 表 上 你 要 求 的 起 始 日 期, 或 者 c. 你 离 开 原 居 住 国 的 日 期, 或 者 d. 返 国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来 说, 返 回 加 拿 大 的 日 期 符 合 条 件 者 是 指 未 满 65 周 岁 作 为 学 生 教 职 员 教 师 监 护 人 或 教 育 / 商 务 / 文 化 交 流 参 与 者 在 其 原 居 住 国 之 外 旅 行 ( 或 返 回 加 拿 大 的 加 拿 大 人 ) 的 人 员,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配 偶 父 母 以 及 15 天 至 19 岁 之 间 的 受 抚 养 者 紧 急 情 况 是 指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首 次 发 生 的, 而 且 需 要 立 即 就 医 来 减 轻 急 性 疼 痛 和 痛 苦 的 任 何 意 外 病 情 或 伤 害 原 居 住 国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居 住 的 国 家 医 院 是 指 一 个 主 要 医 治 住 院 病 人 的 机 构, 有 所 在 管 辖 区 颁 发 的 可 提 供 医 疗 的 许 可 证, 能 提 供 每 天 24 小 时 的 护 理 服 务, 看 护 护 士 均 为 注 册 护 士 或 大 学 毕 业 护 士 每 天 有 1 名 或 多 名 医 生 24 小

4 定 义 时 值 班, 拥 有 成 体 系 的 诊 断 和 外 科 手 术 设 施, 有 X 光 设 备 和 手 术 室 设 施, 并 不 主 要 用 作 诊 所 护 理 室 休 息 或 康 复 中 心 或 类 似, 除 了 个 别 情 况 外, 也 不 用 作 治 疗 酗 酒 或 滥 用 物 质 入 境 者 是 指 合 格 的 被 保 险 人, 其 原 居 住 国 不 是 加 拿 大, 目 前 暂 时 居 住 在 加 拿 大 省 际 旅 行 在 承 保 范 围 之 内 伤 害 是 指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首 次 发 生 的,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你 或 你 的 是 指 提 交 申 请 和 相 应 保 费 以 获 取 本 保 单 下 保 障, 并 收 到 保 险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确 认 书 或 有 效 的 保 单 身 份 证 形 式 发 出 之 的 承 保 确 认 的 符 合 条 件 者 保 险 人 我 们 我 们 的 是 指 Reliable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医 疗 是 指 由 医 生 或 合 格 的 辅 助 医 务 工 作 者 提 供 的 医 疗 建 议 咨 询 护 理 服 务 或 诊 断 医 疗 必 需 品 / 服 务 是 指 为 你 提 供 的, 用 来 鉴 别 或 医 治 你 的 紧 急 疾 病 或 所 受 伤 害 所 需 的 服 务 和 用 品 ; 对 于 减 轻 急 性 疼 痛 或 痛 苦, 或 对 于 鉴 别 或 医 治 你 的 紧 急 疾 病 或 所 受 伤 害, 这 些 服 务 和 用 品 都 是 必 要 的 ; 或 者 就 医 院 服 务 而 言, 无 法 安 全 地 向 门 诊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用 品 药 物 是 指 伤 害 或 疾 病 方 面 被 视 作 医 疗 必 需 品 的 药 物, 并 且 仅 按 医 生 或 牙 医 的 处 方 提 供 辅 助 医 疗 人 员 是 指 一 个 符 合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所 需 之 职 业 和 法 律 要 求 的 个 人 : 脊 柱 按 摩 师 整 骨 疗 法 师 自 然 疗 法 师 针 灸 师 手 足 病 医 生 或 足 病 医 生,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这 些 服 务 不 需 要 医 生 的 转 介 计 划 管 理 人 是 指 旅 行 卫 生 保 健 保 险 方 案 公 司 (T.H.I.S.) 医 生 是 指 具 备 资 格, 有 合 法 医 疗 牌 照, 且 在 医 务 场 所 行 医 的 医 生,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精 神 病 医 生 是 指 具 备 资 格, 有 合 法 医 疗 牌 照, 且 在 提 供 精 神 病 服 务 的 场 所 行 医 的 精 神 病 医 生,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心 理 医 生 是 指 具 备 资 格, 有 合 法 医 疗 牌 照, 且 在 提 供 心 理 服 务 的 场 所 行 医 的 心 理 医 生,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定 义 合 理 和 惯 例 费 用 是 指 在 提 供 相 关 治 疗 服 务 或 用 品 的 地 点, 通 常 会 就 提 供 适 合 紧 急 病 况 / 伤 情 的 严 重 程 度 之 医 护 所 需 的 治 疗 服 务 或 用 品 收 取 的 金 额 疾 病 是 指 在 本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首 次 出 现, 并 其 严 重 程 度 足 以 让 你 寻 求 紧 急 送 医 治 疗 的 突 发 疾 病 或 病 情 终 止 日 是 指 本 保 单 下 保 障 终 止 的 日 期 保 障 按 以 下 日 期 中 的 较 晚 者 终 止 :a. 申 请 表 上 注 明 为 终 止 日 的 日 期 ; 或 b. 本 保 单 任 何 延 保 期 的 终 止 日 如 果 你 是 因 为 在 原 居 住 国 的 短 程 旅 行 或 承 保 范 围 --- 加 拿 大 公 民 ( 参 阅 赔 偿 金 ) 中 定 义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它 原 因 而 返 回 你 的 原 居 住 国, 则 保 险 自 你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之 日 起 即 终 止 保 险 协 议 如 果 一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间 遭 遇 紧 急 伤 害 或 疾 病, 我 们 将 赔 付 保 单 所 规 定 的 赔 偿 金, 即 根 据 本 保 单 的 所 有 条 款 条 件 限 制 除 外 条 款 和 其 它 规 定, 支 付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及 惯 例 费 用, 并 以 特 定 险 项 最 高 赔 付 额 或 本 保 单 最 高 赔 付 额 (2,000,000 元 ) 中 的 较 少 者 为 限 除 非 另 行 规 定, 本 保 单 中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最 高 赔 付 额 为 针 对 承 保 期 限 而 言, 且 以 加 元 支 付 按 照 本 保 单 的 规 定, 本 保 险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 在 保 险 生 效 日,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意 识 到 任 何 现 有 的 可 能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内 发 生 任 何 医 疗 费 用 的 医 疗 状 况 保 险 赔 偿 金 本 保 单 的 赔 偿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免 赔 额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赔 偿 金 将 根 据 承 保 期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合 理 和 惯 例 收 费 进 行 支 付, 且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赔 付 额 你 的 保 险 最 高 可 就 以 下 医 疗 必 需 服 务 支 付 2,000,000 元 的 总 赔 偿 金 ; 这 些 服 务 为 治 疗 保 险 生 效 日 之 后 首 次 发 生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紧 急 医 疗 状 况 所 需 这 些 医 疗 必 需 服 务 包 括 合 理 的 随 访, 检 测 和 手 术, 直 到 最 初 的 紧 急 情 况 得 到 解 决, 身 体 状 况 稳 定 为 止 医 院 服 务 医 院 收 取 的 双 人 病 房 和 膳 食 以 及 其 它 必 需 服 务 和 用 品 的 费 用, 包 括 住 院 期 间 治 疗 所 需 的 医 药 品 ; 住 院 天 数 没 有 限 制 ; 索 赔 管 理 人 可 视 治 疗 需 要 确 定 和 批 准 提 供 单 人 病 房 如 果 因 精 神 病 住 院 治 疗, 请 参 阅 以 下 条 款 ; 急 诊 住 院 或 门 诊 时 所 提 供 医 疗 治 疗 的 费 用 ; 麻 醉 或 血 液 制 品 的 费

5 保 险 赔 偿 金 用 以 及 注 射 此 类 产 品 的 费 用 任 何 外 科 手 术 必 须 预 先 得 到 索 赔 管 理 人 的 书 面 批 准, 除 非 延 迟 会 危 及 生 命 医 生 收 费 医 生 因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或 医 疗 而 收 取 的 各 种 费 用 精 神 病 治 疗 对 于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后 住 院 期 间 的 精 神 科 服 务,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终 身 最 高 赔 付 额 (10,000 元 ) 对 于 门 诊 精 神 科 治 疗, 参 见 下 文 的 心 理 疗 法 精 神 科 住 院 如 果 急 诊 住 院 主 要 为 了 精 神 科 治 疗, 则 保 险 赔 偿 金 将 以 终 身 最 高 赔 偿 额 50,000 元 为 限 精 神 疗 法 门 诊 治 疗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付 额 为 1,000 元, 包 括 精 神 和 心 理 咨 询 X 光 化 验 室 和 诊 断 测 试 技 术 性 和 说 明 性 服 务 的 费 用 所 有 重 大 的 诊 断 测 试 都 必 须 预 先 得 到 索 赔 管 理 人 的 书 面 批 准, 包 括 但 是 不 局 限 于 核 磁 共 振 成 像 (MRI) 和 X 线 断 层 照 像 扫 描 (CAT) 处 方 药 除 住 院 期 间 所 开 处 方 药 之 外, 任 何 类 型 的 药 品 都 仅 限 供 应 30 天 私 人 看 护 最 高 可 支 付 15,000 元 的 注 册 护 士 注 册 护 士 助 理 或 居 家 护 理 人 员 (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亲 属, 或 平 常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住 者 的 服 务 ) 的 服 务 费 该 服 务 必 须 由 主 治 医 生 提 出 物 理 疗 法 和 言 语 疗 法 最 高 可 支 付 给 理 疗 师 或 言 语 治 疗 师 1,000 元 的 费 用, 但 住 院 病 人 除 外 医 疗 设 备 和 用 品 只 有 承 保 的 疾 病 和 伤 害 需 要 时 才 可 支 付 购 买 医 疗 用 品, 包 括 包 扎 用 品 和 假 体 装 置 ; 轮 椅 拐 杖 医 院 病 床 和 其 它 器 具 的 租 借 费 ( 不 得 超 过 购 买 价 ) 最 高 可 为 处 方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支 付 200 元 的 费 用, 为 助 听 器 支 付 300 元 的 费 用 最 多 可 为 定 制 的 关 节 矫 正 器 械 支 付 300 元, 为 定 制 的 护 膝 支 付 800 元 紧 急 交 通 在 医 疗 必 要 情 况 下, 有 许 可 证 的 救 护 车 开 往 最 近 医 院 的 全 部 费 用 ; 应 主 治 医 生 要 求 的 紧 急 转 院, 包 括 使 用 费 ; 或 者, 为 了 获 得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而 来 往 于 医 院 或 诊 所 的 出 租 车 费, 最 高 为 100 元 辅 助 医 疗 服 务 最 高 可 就 每 位 辅 助 医 疗 服 务 者 ( 脊 椎 按 摩 师, 整 骨 疗 法 师, 针 灸 医 生, 手 足 病 医 生 或 足 病 医 生 ) 的 所 有 服 务 ( 包 括 X 光 ) 支 付 500 元 保 险 赔 偿 金 事 故 性 牙 齿 保 健 最 高 可 就 急 诊 牙 齿 治 疗 支 付 4000 元, 用 于 修 补 或 更 换 天 然 或 永 久 性 植 入 的 假 牙, 该 伤 害 是 由 意 外 事 故 撞 击 口 腔 引 起 紧 急 修 补 假 牙 的 赔 偿 金 最 高 为 500 元, 包 括 牙 桥 和 义 齿 牙 板 该 治 疗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90 天 内 进 行 把 外 物 放 在 嘴 边 或 嘴 里 导 致 的 咀 嚼 事 故 或 伤 害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则 不 获 赔 付 紧 急 牙 齿 护 理 (a) 拔 除 受 撞 击 的 智 齿, 每 颗 最 高 支 付 100 元 或,(b) 如 果 已 经 购 买 了 最 少 6 个 月 的 连 续 保 险, 则 最 高 可 为 即 时 缓 解 疼 痛 和 痛 苦 的 牙 科 急 诊 治 疗, 包 括 牙 根 管 和 智 齿 手 术, 支 付 600 元 疣 治 疗 任 何 类 型 的 疣 治 疗, 最 高 可 支 付 500 元 怀 孕 保 险 在 本 保 单 生 效 日 后 开 始 怀 孕, 最 高 可 为 因 怀 孕 而 引 发 的 严 重 并 发 症 支 付 25,000 元 严 重 并 发 症 不 包 括 正 常 的 怀 孕 状 况,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晨 吐, 孕 斑, 超 声 波, 血 液 和 尿 液 检 查 ( 含 妊 娠 糖 尿 病 检 测 ) 年 度 就 诊 对 于 已 至 少 购 买 6 个 月 连 续 保 险 者, 我 们 将 支 付 一 次 最 高 金 额 为 150 元 的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看 医 生 的 费 用, 用 于 非 急 诊 检 查 和 相 关 的 检 验, 以 及 一 次 会 诊 和 处 方 避 孕 药 眼 睛 检 查 对 于 已 至 少 购 买 6 个 月 连 续 保 险 者, 为 由 一 名 持 证 验 光 师 在 加 拿 大 境 内 所 做 的 一 次 非 急 诊 眼 睛 检 查 最 高 支 付 100 元 注 意 :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的 费 用 不 在 承 保 范 围 内 短 程 旅 行 入 境 被 保 险 人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 非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居 住 囯 ) 旅 行, 其 保 险 受 以 下 条 件 限 制 :(a) 在 境 外 旅 行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总 承 保 期 的 50% 而 且 (b) 每 次 前 往 美 国 的 行 程 不 得 超 过 30 天 本 保 险 不 予 支 付 在 原 居 住 囯 产 生 的 费 用, 除 非 可 清 楚 地 证 明,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的 行 程 是 学 校 组 织 的 体 育 活 动 或 课 外 活 动, 或 者 根 据 原 居 住 国 承 保 范 围 --- 加 拿 大 公 民 赔 偿 金 ( 参 阅 以 下 条 款 ) 来 索 赔 原 居 住 国 承 保 范 围 加 拿 大 公 民 对 于 返 回 加 拿 大 的 加 拿 大 公 民 而 言, 在 省 级 卫 生 保 健 (GHIP) 生 效 之 前, 本 保 险 将 在 保 险 期 内 提 供 最 多 90 天 的 保 险 活 动 能 力 辅 助 装 置 缺 陷 失 灵 和 防 盗 如 果 在 本 保 单 有 效 期 间, 你 所 需 要 的 某 项 辅 助 装 置 被 盗 而 且 无 法 找 回, 或 者 失 灵, 或 有 明 显 的 缺 陷 而 无 法 使 用, 我 们 将 最 多 支 付 1,000 元, 用 于 更 换

6 保 险 赔 偿 金 或 维 修 你 的 辅 助 装 置 我 们 不 负 责 制 造 商 质 保 涵 盖 的 缺 陷 或 失 灵 创 伤 辅 导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在 损 失 表 中 列 出 的 某 项 承 保 损 失,( 非 生 命 损 失 参 阅 下 面 的 条 款 ) 在 保 险 期 内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至 以 后 的 90 天 之 内, 我 们 将 最 多 赔 付 6 期 创 伤 辅 导 的 费 用 意 外 死 亡 和 肢 体 残 缺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承 保 的 意 外 事 故 伤 害 疾 病 或 事 件 而 死 亡 或 永 久 性 伤 残, 在 保 险 期 内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至 以 后 的 90 天 之 内, 我 们 将 根 据 损 失 表 予 以 赔 偿, 最 高 金 额 为 50,000 元 如 果 同 一 事 故 的 索 赔 总 额 超 过 1,250,000 元, 我 们 对 该 事 故 的 责 任 赔 偿 将 限 制 在 1,250,000 元, 并 由 所 有 是 StudentGuard 保 单 中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人 按 比 例 分 享 赔 偿 金 可 作 为 遗 产 支 付 损 失 一 览 表 生 命 损 失... 50,000 元 损 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肢 体... 50,000 元 损 失 双 眼 视 力... 50,000 元 损 失 一 个 肢 体 和 单 眼 视 力... 50,000 元 损 失 一 个 肢 体... 25,000 元 损 失 单 眼 视 力... 25,000 元 损 失 肢 体 是 指 手 或 脚 分 别 在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处 断 离, 或 者 完 全 不 可 逆 转 的 瘫 痪 损 失 视 力 必 须 是 彻 底 的 和 不 可 恢 复 的 消 失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消 失, 而 且 在 经 过 一 段 适 当 的 时 间 之 后 有 理 由 相 信 此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身 体 伤 害 已 经 死 亡, 则 将 可 以 支 付 死 亡 赔 偿 金, 但 条 件 是 如 果 随 后 发 现 上 述 情 况 有 误, 此 死 亡 赔 偿 金 将 被 退 还 给 我 们 天 气 因 素 : 因 被 保 险 人 不 可 避 免 地 处 于 恶 劣 天 气 中 而 直 接 导 致 的 伤 害, 此 伤 害 被 视 为 由 身 体 伤 害 引 起, 赔 偿 金 将 按 照 上 述 损 失 表 来 支 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作 为 付 费 乘 客 搭 乘 (a) 任 何 形 式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或 (b) 按 航 班 表 飞 行 的 飞 机 或 直 升 飞 机 时 遭 受 伤 害 并 死 亡, 则 赔 偿 金 将 增 加 到 100,000 元 保 险 赔 偿 金 如 果 预 先 获 得 索 赔 管 理 人 的 批 准, 下 列 赔 偿 金 即 在 承 保 范 围 之 内 下 列 交 通 赔 偿 金 的 最 高 赔 付 总 金 额 不 能 超 过 每 个 保 险 期 300,000 元 空 中 救 护 如 果 为 必 需 的 医 疗 服 务, 把 你 送 往 最 近 的 医 院 或 你 原 居 住 国 医 院 的 费 用, 包 括 下 列 两 种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 (a) 常 规 航 班 的 担 架 费, 包 括 具 备 资 格 随 行 医 护 人 员 ( 非 亲 属 ) 的 往 返 经 济 舱 机 票 费 及 其 相 关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 或 (b) 装 有 适 当 设 备 的 空 中 救 护 机, 包 括 具 备 资 格 机 组 人 员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开 支 包 括 每 段 飞 行 或 转 接 班 机 结 束 时 的 陆 地 救 护 费 用 主 治 医 生 必 须 证 明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学 上 适 合 以 上 所 选 的 转 送 类 型 家 庭 交 通 和 生 活 津 贴 如 果 你 身 在 原 居 住 国 之 外, 所 在 地 500 公 里 以 内 没 有 家 人, 又 已 经 住 院, 而 你 的 住 院 期 最 少 7 天, 或 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则 我 们 将 最 高 支 付 5,000 元 双 程 交 通 费, 用 于 你 指 定 的 两 个 人 按 最 低 的 价 格 和 最 直 接 的 路 线 来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床 前 我 们 还 将 支 付 最 高 1,500 元 的 费 用, 供 上 述 两 人 最 长 10 天 的 商 业 性 住 宿 和 膳 食 主 治 医 生 必 须 证 明 该 情 况 的 严 重 程 度 足 以 需 要 家 人 探 视 所 有 账 单 和 收 据 都 必 须 呈 递 给 索 赔 管 理 人 遗 体 返 乡 或 安 葬 如 果 在 保 险 期 内 因 承 保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而 导 致 死 亡, 我 们 将 最 高 支 付 (a) 15,000 元, 用 于 用 标 准 运 输 箱 准 备 和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遗 体 回 原 居 住 国 所 需 的 合 理 和 必 需 支 出, 或 者 (b) 5,000 元, 用 于 支 付 遗 体 的 准 备, 火 化 或 安 葬, 以 及 在 死 亡 发 生 地 的 墓 地 费 用 本 保 险 不 包 括 棺 材 骨 灰 盒 墓 石 或 葬 礼 的 费 用 除 外 条 款 我 们 将 不 支 付 由 以 下 情 况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任 何 费 用 : 1. 预 先 存 在 的 状 况, 即 疾 病 伤 害 或 引 起 徽 兆 或 症 状 和 / 或 需 要 的 医 疗 建 议 或 检 查 的 其 它 状 况, 无 论 是 否 对 此 已 有 诊 断, 和 / 或 在 生 效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由 医 生 或 其 他 从 医 者 提 供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医 疗, 或 者 在 保 险 开 始 时, 可 合 理 预 料 会 产 生 费 用 的 已 知 道 或 已 出 现 状 况 在 预 先 存 在 的 状 况 除 外 条 款 中, 下 列 情 况 不 构 成 医 疗 :

7 除 外 条 款 a) 按 医 生 或 其 他 从 医 者 所 开 处 方 连 续 一 致 地 服 用 药 物, 即 服 用 的 药 物 剂 量 或 用 途 ; b) 之 前 就 被 注 意 到 的 状 况 症 状 或 问 题, 且 医 生 或 其 他 从 医 者 检 查 后 认 为 未 发 生 有 害 的 变 化 2. 选 择 性 或 非 急 诊 医 疗, 包 括 为 了 维 持 慢 性 疾 病 或 状 况 的 稳 定 而 给 予 的 任 何 治 疗, 含 为 了 补 充 药 物 而 去 看 医 生, 做 常 规 检 查 或 检 验, 或 先 天 性 或 遗 传 性 紊 乱 或 状 况 的 治 疗, 或 不 属 于 立 即 减 轻 疼 痛 和 痛 苦 的 治 疗, 或 可 以 合 理 推 迟 到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他 / 她 原 居 住 国 的 治 疗 ( 年 度 看 诊 和 眼 睛 检 查 赔 偿 金 包 含 的 治 疗 除 外 ); 3. 在 索 赔 管 理 人 已 经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急 诊 治 疗 之 后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后, 对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任 何 继 续 治 疗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被 疏 散 或 要 求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继 续 治 疗, 之 后 在 同 一 个 或 随 后 的 保 险 年 度 又 返 回 加 拿 大 继 续 学 习 / 教 学, 针 对 成 为 他 们 返 回 原 居 住 国 之 原 因 的 疾 病 或 伤 害, 最 高 可 支 付 10,000 元 ; 4. 通 常 不 用 处 方 便 可 买 到 的 药 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诸 如 乙 酰 氨 基 酚 或 者 感 冒 或 过 敏 治 疗 药 物 等 非 处 方 药 ); 生 育 药 物 ; 避 孕 药 品 ; 勃 起 障 碍 药 物 ; 抗 秃 药 物 ; 戒 烟 药 物 ; 接 种 免 疫 或 注 射 ; 维 他 命 配 方 或 补 充 剂 ; 预 防 性 或 维 持 性 药 物 ; 5. 整 形 或 整 容 手 术, 但 承 保 伤 害 除 外 ; 现 有 假 体 的 替 换 或 取 出 或 修 补 ( 辅 助 装 置 赔 偿 金 包 含 的 可 赔 付 项 除 外 ); 6. 在 保 险 期 之 外 或 者 在 原 居 住 国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 原 居 住 国 短 途 旅 行 和 承 保 范 围 加 拿 大 公 民 赔 偿 金 项 下 规 定 者 除 外 ); 保 险 期 内, 针 对 在 原 居 住 国 发 生 或 治 疗 的 任 何 伤 害, 或 者 开 始 或 诊 断 出 或 获 得 治 疗 的 疾 病 而 实 行 的 医 疗 服 务 ; 7. 正 常 怀 孕 ; 正 常 分 娩 ; 选 择 性 流 产 ; 8.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或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AIDS) 或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综 合 症 (ARC); 9. 自 杀 企 图 自 杀 自 残 精 神 错 乱 精 神 或 情 感 错 乱, 但 住 院 除 外 ( 参 见 精 神 科 治 疗, 精 神 科 住 院 赔 偿 金 ) 或 反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紧 张 压 力 焦 除 外 条 款 虑 惊 恐 发 作 抑 郁 任 何 饮 食 紊 乱 或 体 重 问 题 ( 精 神 疗 法 赔 偿 金 规 定 者 除 外 ); 10. 受 药 物 毒 品 酒 精 或 麻 醉 品 障 碍 或 不 利 影 响 的 行 为 ; 与 使 用 或 滥 用 毒 品 或 酒 精 相 关 的 任 何 医 疗 索 赔 ; 11. 参 加 专 业 体 育 运 动 或 危 险 活 动, 例 如 赛 车 跳 伞 高 空 俯 冲 悬 挂 式 滑 翔 蹦 极 跳 岩 洞 探 索 登 山 攀 岩 或 潜 水 ; 12. 操 作 任 何 类 型 的 飞 机 或 乘 坐 任 何 非 商 业 航 班 飞 行 ; 在 无 当 地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下, 操 作 任 何 陆 地 或 水 上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乘 坐 摩 托 车, 雪 上 汽 车 或 任 何 类 型 的 交 通 工 具 比 赛 或 越 野, 但 发 生 事 故 的 地 区 没 有 路 者 除 外 ; 13. 以 下 情 况 所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 在 你 作 为 任 何 武 装 力 量 的 成 员 接 受 训 练 或 为 其 服 务, 或 主 动 参 加 任 何 战 争 冲 突, 或 遭 受 犯 罪 活 动 然 而, 如 果 你 并 非 主 动 参 加 战 争 行 为, 而 且 在 此 次 敌 对 行 动 开 始 后 的 48 小 时 内 遭 到 了 直 接 的 伤 害, 由 此 事 件 引 起 的 任 何 费 用 都 在 保 险 范 围 之 内 14. 任 何 利 息 借 贷 或 滞 纳 金 ; 15.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的 保 险 赔 偿 计 划 或 第 三 方 的 责 任 需 承 担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 16. 不 顾 原 居 住 国 政 府 已 经 发 出 针 对 某 目 的 地 的 旅 行 警 告, 而 前 往 该 目 的 地 所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 17.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旅 行 : 不 听 从 医 生 或 其 他 从 医 者 的 忠 告, 为 了 寻 求 医 疗, 或 在 保 险 期 以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被 告 知 疾 病 晚 期 18.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遵 从 医 生 的 建 议 治 疗 或 推 荐 疗 法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费 用 限 制 我 们 保 留 在 急 诊 之 后, 或 是 接 受 治 疗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之 前 或 之 后, 安 排 送 你 返 回 你 原 居 住 国 的 权 利 如 果 索 赔 管 理 人 宣 布 你 在 医 学 上 适 合 旅 行, 而 你 却 拒 绝 回 国, 我 们 从 此 将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的 继 续 治 疗 复 发 或 并 发 症 的 费 用 责 任 限 制 保 险 人,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 或 索 赔 管 理 人 不 对 任 何 医 疗 的 提 供 质 量 或 结 果, 或 者 你 没 有 得 到 治 疗 或 交 通 运 输 负 责, 而 且 不 对 任 何 服 务 者 的 疏 忽 错 误 行 为 或 失 职 负 责

8 一 般 条 款 合 同 : 完 整 的 合 同 包 括 申 请 表 本 保 单 及 本 保 单 发 出 时 附 加 的 任 何 文 件, 以 及 此 保 单 发 出 后 书 面 达 成 的 任 何 合 同 修 订 ; 任 何 代 理 都 无 权 更 改 合 同 或 放 弃 任 何 条 款 弃 权 : 除 非 保 险 人 明 确 地 书 面 签 署 弃 权, 保 险 人 不 应 被 视 为 放 弃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件, 无 论 是 全 部 还 是 部 分 的 条 件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保 险 人 将 应 请 求, 提 供 一 份 申 请 书 复 印 件 给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保 费 缴 纳 : 当 你 申 请 保 险 时 就 需 要 全 额 缴 纳 保 费 假 如 因 为 任 何 理 由 致 使 所 支 付 的 保 费 与 申 请 的 保 险 不 符, 我 们 将 a) 收 取 差 额 ; 或 b) 如 果 差 额 保 费 没 有 得 到 支 付, 我 们 将 缩 短 保 险 期 限 ; 或 c) 退 还 任 何 多 交 付 的 保 费 如 果 因 为 任 何 理 由 金 融 机 构 没 有 承 兑 你 的 付 款, 你 的 保 险 则 无 效 保 费 将 根 据 你 申 请 保 险 之 日 与 保 险 生 效 日 时 你 年 龄 对 应 的 最 新 保 费 费 率 计 算 我 们 保 留 拒 绝 任 何 保 险 申 请 的 权 力 合 同 或 保 单 副 本 : 如 果 颁 发 了 不 止 一 份 合 同 给 被 保 险 人, 无 论 任 何 时 候 赔 偿 金 都 只 限 于 一 份 合 同 的 最 高 赔 付 金 额 重 复 缴 纳 的 保 险 金 将 会 被 退 还 误 述 或 隐 瞒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前 后, 隐 瞒 或 误 述 任 何 与 本 保 险 或 主 题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或 情 况, 或 被 保 险 人 所 涉 的 利 益, 或 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做 了 任 何 欺 诈 或 虚 假 誓 言, 本 保 单 下 的 所 有 保 障 项 目 将 无 效 重 要 事 实 :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本 合 同 时 所 做 的 任 何 陈 述, 除 非 载 入 申 请 任 何 其 它 方 面 陈 述 或 作 为 适 保 性 证 明 提 供 的 答 案, 否 则 不 得 用 于 辩 解 按 本 合 同 提 起 的 索 赔 或 者 回 避 本 合 同 管 制 法 律 : 本 保 单 受 其 出 售 地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的 法 律 管 制 任 何 就 本 保 单 理 赔 问 题 对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诉 讼 或 起 诉 都 必 须 递 送 到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而 且 必 须 从 诉 讼 起 因 发 生 之 日 后 的 一 年 内 开 始 赔 偿 金 支 付 : 所 有 的 赔 偿 金 都 支 付 给 你, 除 非 你 指 定 将 你 接 受 的 赔 偿 金 权 利 直 接 转 给 服 务 提 供 者 或 另 一 个 指 明 的 代 理 人 如 果 你 死 亡, 所 有 的 赔 偿 金 将 成 为 你 的 遗 产 保 险 赔 偿 金 不 产 生 任 何 利 息 货 币 : 所 有 保 费, 最 高 赔 偿 金 和 赔 偿 金 均 以 加 元 表 述 出 现 偿 付 目 的, 索 赔 管 理 人 将 从 其 所 选 的 金 融 机 构 索 取 汇 率 报 价, 外 汇 汇 率 将 以 支 付 费 一 般 条 款 用 当 日 的 汇 率 为 准 我 们 可 以 选 择 用 损 失 发 生 地 的 货 币 来 支 付 赔 偿 金 赔 偿 金 协 调 : 本 保 单 中 的 赔 偿 金 将 在 扣 除 你 有 权 索 赔 的 其 它 有 效 和 可 收 取 保 险 保 单 或 计 划 的 赔 偿 金 后 支 付 这 些 保 单 或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府 健 康 保 险 计 划 团 体 或 个 人 意 外 和 疾 病 保 险 或 延 展 的 健 康 / 医 疗 保 险, 任 何 车 辆 保 险 或 赔 偿 计 划, 业 主 租 客 或 其 它 多 种 危 险 保 险, 信 用 卡 附 赠 保 险 以 及 其 它 旅 游 险 任 何 根 据 本 保 单 所 做 的 赔 偿 金 支 付 将 与 其 它 所 有 提 供 类 似 保 障 的 保 险 计 划 协 调, 以 便 所 有 保 单 或 计 划 的 总 赔 偿 金 不 超 过 由 可 获 赔 付 的 所 产 生 费 用 的 总 额 本 公 司 与 索 赔 人 的 权 利 : 当 你 购 买 本 保 单 时, 你 同 意 让 本 公 司 从 任 何 持 照 医 生 牙 科 医 生 从 医 者 医 院 诊 所 保 险 人 个 人 机 构 或 其 它 服 务 提 供 者 处 获 取 所 有 与 你 相 关 的 记 录 或 信 息, 以 确 定 你 或 代 表 你 提 交 的 任 何 索 赔 的 合 法 性 被 保 险 人 终 止 合 同 :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通 过 向 代 表 保 险 人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供 书 面 终 止 通 知, 或 把 书 面 终 止 通 知 递 交 给 一 家 获 得 授 权 的 代 理 ( 如 学 校 或 机 构 ) 随 时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果 保 单 在 生 效 日 之 前 由 于 医 疗 原 因 而 被 取 消,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将 得 到 已 付 保 费 的 全 额 退 款 如 果 本 保 单 因 其 它 原 因 而 被 取 消,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收 取 25 元 的 管 理 费 如 果 本 保 单 生 效 日 之 后 被 取 消, 且 尚 未 发 生 或 支 付 赔 偿 金 或 没 有 待 处 理 的 索 赔, 我 们 将 在 扣 除 25 元 管 理 费 后, 退 还 与 剩 余 承 保 期 对 应 的 保 费 所 有 退 款 都 有 一 个 等 待 期 退 款 : 退 款 是 根 据 你 书 面 请 求 上 的 邮 戳 日 期, 或 者 计 划 管 理 人 收 到 之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上 的 日 期, 按 比 例 计 算, 并 且 最 低 退 款 金 额 为 10 元 对 于 回 国 加 拿 大 公 民, 其 90 天 的 省 級 卫 生 保 健 (GHIP) 替 换 保 险 不 予 退 款 本 保 单 不 可 转 让 保 险 公 司 终 止 合 同 : (1) 承 保 公 司 可 通 过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书 面 终 止 通 知, 随 时 终 止 本 合 同 如 果 尚 未 支 付 赔 偿 金 或 没 有 待 处 理 的 索 赔, 将 予 以 退 还 与 剩 余 保 险 期 对 应 的 保 费 (2) 终 止 通 知 可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电 邮 等 方 式 发 送 给 被 保 险 人 如 果 保 险 申 请 是 由 另 一 方 或 代 理 递 交 的, 那 么 该 方 或 代 理 将 获 得 邮 寄 传 真 或 电 邮 通 知 (3) 在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的 情 况 中, 应 允 许 5 天 的 终 止 通 知 期, 且 从 邮 寄 传 真 或 电 邮 之 日 起 计 算 该 通 知 期

9 一 般 条 款 代 位 求 偿 ( 追 偿 权 ): 如 果 支 付 给 你 或 你 代 理 的 赔 偿 金 超 过 了 本 保 单 条 款 所 允 许 的 金 额, 或 者 因 为 文 书 或 管 理 错 误 而 支 付 了 赔 偿 金, 我 们 保 留 从 你 任 何 机 构 保 险 人 其 它 组 织 或 其 他 收 款 方 收 回 该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如 果 根 据 本 保 单 支 付 了 任 何 款 项, 我 们 有 权 以 你 的 名 义 控 告 任 何 导 致 本 保 单 下 赔 偿 金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我 们 或 我 们 指 定 的 代 表 将 有 全 部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你 不 得 做 任 何 损 害 该 权 利 的 事 情, 并 应 与 我 们 或 我 们 指 定 的 代 表 全 面 合 作, 同 意 签 署 执 行 和 / 或 送 交 控 告 需 责 任 第 三 方 所 需 的 文 件 保 单 延 保 : 本 保 单 的 最 高 承 保 期 限, 包 括 延 保 在 内, 是 生 效 日 之 后 的 365 连 续 日 任 何 延 保 请 求 都 必 须 在 现 有 保 险 终 止 日 之 前 提 前 至 少 7 个 工 作 日 交 给 计 划 管 理 人 如 果 你 的 金 融 机 构 未 承 兑 任 何 付 款, 本 保 单 的 延 保 将 将 自 起 始 日 起 无 效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延 保 如 果 已 收 到 过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则 将 在 该 索 赔 病 况 除 外 的 前 提 下, 批 准 延 保 保 险 自 动 延 续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非 自 身 的 原 因 而 不 得 不 延 后 至 保 险 期 结 束 之 后, 本 保 单 将 在 下 列 时 间 之 内 自 动 保 持 有 效, 而 且 不 需 要 额 外 收 取 保 费 : a) 72 小 时, 如 果 乘 坐 付 费 的 有 牌 照 的 公 共 运 输 工 具 或 私 家 车 辆, 而 且 延 后 是 由 于 机 械 故 障 交 通 事 故 或 恶 劣 天 气 引 起 ; 或 者 b) 住 院 期 间 ( 除 非 此 住 院 期 超 过 了 精 神 科 住 院 的 最 长 时 间 限 制 ) 或 者 你 因 索 赔 管 理 人 可 接 受 的 健 康 原 因 ( 精 神 病 状 况 除 外 ) 不 能 旅 行 在 出 院 之 后 或 者 获 医 生 旅 行 准 许 后, 可 以 额 外 延 长 72 小 时 索 赔 通 知 和 证 据 :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索 赔 的 受 益 人 或 他 们 的 代 理, 应 (a) 根 据 合 同 中 意 外 事 故 伤 害 疾 病 或 伤 残 条 款, 在 索 赔 发 生 后 的 30 天 内, 给 代 表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管 理 人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递 送 或 邮 寄 索 赔 书 面 通 知, 包 括 填 写 好 的 索 赔 表 和 所 有 的 原 始 单 据 ;(b) 根 据 合 同 中 的 意 外 事 故 伤 害 疾 病 或 伤 残 条 款, 在 索 赔 发 生 后 的 90 天 内, 向 索 赔 管 理 人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供 以 下 证 据 : 在 当 时 境 况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或 导 致 伤 害 疾 病 或 伤 残 的 合 理 可 能 性 和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索 赔 者 应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以 及 (c) 如 果 索 赔 管 理 人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要 求, 须 提 供 一 份 符 合 要 求 的 证 明 书, 即 证 明 造 成 可 依 据 合 同 索 赔 的 事 故 伤 害 疾 病 或 伤 残 的 起 因 或 性 质 伤 残 是 指 根 一 般 条 款 据 意 外 死 亡 和 肢 体 残 缺 赔 偿 条 款 可 以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未 能 提 供 通 知 或 证 据 : 如 果 能 合 理 地 证 明 不 可 能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通 知 或 证 据, 那 么 只 要 能 够 合 理 地 尽 快 提 供 通 知 或 证 据, 而 且 不 是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所 描 述 的 意 外 伤 害 疾 病 或 伤 残 事 件 事 故 或 者 索 赔 发 生 一 年 之 后 才 提 供 通 知 或 证 据, 那 么 无 法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通 知 或 证 据 并 不 意 味 着 索 赔 无 效 由 计 划 管 理 人 提 供 索 赔 证 据 表 : 每 张 身 份 卡 都 附 带 索 赔 表, 同 时 向 所 有 学 校 和 机 构 提 供 此 表 格 如 果 需 要,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传 真 电 邮 或 邮 寄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索 赔 表 格 我 们 的 网 站 上 也 有 索 赔 表 格 : 身 体 检 查 权 : 作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收 取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前 提 条 件,(a)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索 赔 等 待 处 理 期 间, 索 赔 人 应 该 让 保 险 人 有 机 会 按 合 理 的 时 间 和 频 率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做 此 类 检 查 的 医 生 和 地 点 应 由 保 险 人 自 行 决 定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合 作, 并 向 医 生 提 供 完 整 的 详 细 资 料 该 医 生 可 以 结 合 治 疗 医 生 的 意 见, 提 供 额 外 的 建 议 来 协 助 康 复 或 治 疗, 并 且 (b)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保 险 人 可 以 根 据 适 用 司 法 辖 区 与 验 尸 相 关 的 法 律 要 求 验 尸 未 履 行 义 务 : 如 果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我 们 可 以 选 择 限 制 或 拒 绝 赔 付 :(a) 被 保 险 人 或 赔 款 相 关 方 由 于 疏 忽 未 能 履 行 其 责 任, 并 因 此 损 害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b) 提 供 不 正 确 或 不 充 足 的 事 实, 歪 曲 事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数 据,(c)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伤 害 或 疾 病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寻 求 医 疗, 并 遵 守 医 生 的 所 有 建 议 处 方 和 嘱 咐 如 果 未 能 遵 守 以 上 义 务, 会 导 致 赔 偿 金 减 少 或 拒 付 何 时 赔 付 : 在 收 到 可 接 受 的 索 赔 证 据 后, 保 险 人 应 在 90 天 之 内 支 付 根 据 本 合 同 应 付 的 所 有 赔 偿 金 起 诉 限 制 : 就 本 合 同 下 因 获 赔 付 对 保 险 人 提 起 的 起 诉 或 诉 讼, 必 须 在 应 当 支 付 保 险 赔 款 或 者 在 索 赔 理 由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本 应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之 日 起 的 一 年 内 开 始

10 索 赔 程 序 1. 在 被 收 治 住 院 之 前, 你 必 须 致 电 下 面 的 紧 急 协 助 号 码 ; 而 且 在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费 用 之 前, 你 也 必 须 致 电 该 号 码 以 获 得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 主 要 诊 断 检 查 外 科 手 术 家 人 交 通 牙 科 空 中 救 护 遗 体 返 乡 / 安 葬 2. 向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商 出 示 你 的 StudentGuard 身 份 卡 3. 在 首 次 治 疗 前, 就 每 种 新 疾 病 或 伤 害 填 写 一 份 索 赔 表 如 果 可 能, 在 第 一 次 约 诊 时 携 带 此 表 你 可 以 复 印 空 白 的 索 赔 表 以 备 将 来 使 用, 或 从 你 的 组 织 或 我 们 的 网 站 上 获 取 表 格 : 4. 在 第 一 笔 医 疗 费 产 生 后 30 天 之 内, 登 录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你 的 索 赔 或 邮 寄 下 列 文 件 : 填 好 的 索 赔 表 逐 条 列 记 的 原 始 帐 单 / 收 据 连 同 医 疗 报 告 急 诊 室 报 告 病 史 和 身 体 检 查 手 术 化 验 X 光 和 出 院 报 告 寄 往 : 索 赔 程 序 Guard.me Claims 300 John Street, Suite 405 Thornhill, Ontario Canada L3T 5W4 记 住 自 己 一 定 要 保 留 所 有 文 件 的 副 本 5. 对 于 死 亡 索 赔,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索 赔 者 必 须 致 电 旅 行 医 疗 方 案 公 司 (Travel Healthcare Insurance Solutions Inc.) 提 出 索 赔 同 时 必 须 递 交 索 赔 的 详 细 资 料, 连 同 原 始 死 亡 证 明 书, 或 其 它 我 们 可 以 接 受 的 死 亡 证 据 我 们 不 受 理 在 损 失 发 生 一 年 以 后 才 递 交 给 我 们 的 任 何 索 赔 只 有 在 完 整 填 写 索 赔 表 格, 由 索 赔 人 签 字, 并 免 费 向 我 们 递 交 所 有 必 需 的 原 始 文 件 之 后, 我 们 才 受 理 索 赔 索 赔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所 有 原 始 发 票 和 收 据 之 后 才 支 付 赔 偿 金 承 保 机 构 : Reliabl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100 King Street West, 11th Floor Hamilton, Ontario CANADA L8N 3K9 隐 私 我 们 和 我 们 的 计 划 管 理 人 ( 在 隐 私 章 节 中 统 称 我 们 我 们 的 ) 致 力 于 保 护 你 的 隐 私 你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将 仅 被 用 于 确 定 你 是 否 符 合 保 单 承 保 的 条 件 评 估 保 险 风 险 受 理 和 裁 定 索 赔 以 及 与 第 三 方 商 谈 或 确 定 支 付 的 款 项 该 信 息 也 可 能 与 第 三 方 分 享, 比 如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医 疗 机 构 和 政 府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以 便 它 们 裁 定 和 处 理 索 赔 我 们 将 尽 力 确 保 你 个 人 信 息 的 准 确 保 密 和 安 全 如 果 你 对 本 公 司 的 隐 私 条 款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拨 打 (905)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到 privacy@oldrepublic-group.com 联 系 我 们 的 隐 私 保 护 官 员 紧 急 程 序 在 以 下 情 况 中 拨 打 24 小 时 免 费 紧 急 协 助 电 话 号 码 ( 北 美 ) 或 对 方 付 费 电 话 号 码 (905) 在 住 院 或 伤 残 之 后 24 小 时 以 内 尽 快 拨 打 ; 2. 就 需 要 获 得 事 先 批 准 的 任 何 赔 偿 金 拨 打 ; 3. 在 发 生 任 何 医 疗 费 用 之 前, 就 短 程 旅 行 拨 打 如 果 未 能 按 要 求 通 知 索 赔 管 理 人, 我 们 将 只 能 支 付 可 索 赔 费 用 的 90% S CHN(S)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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