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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地 址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查 詢 專 線 :(082) 傳 真 :(082)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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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暑 假 轉 學 考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05 月 09 日 ( 一 ) 至 本 校 資 訊 下 載 簡 章,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105 年 06 月 06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07 月 04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准 考 證 號 碼 查 詢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前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榜 單 寄 發 通 知 105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前 備 取 生 報 到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1

4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錄 壹 招 考 系 級. 3 貳 報 考 資 格 20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21 肆 報 名 須 知 22 伍 准 考 證 號 碼 查 詢 24 陸 相 關 規 定 24 柒 複 查 24 捌 公 告 25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25 壹 拾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26 附 錄 一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29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32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38 附 表 附 表 一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39 附 表 二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40 附 表 三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41 附 表 四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42 附 表 五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5 壹 招 考 系 級 系 組 應 用 英 語 二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7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2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中 英 文 自 傳 20% 英 文 檢 定 等 相 關 證 明 40% 2 3 書 面 審 查 二 董 小 姐 系 組 應 用 英 語 三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3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3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中 英 文 自 傳 20% 英 文 檢 定 等 相 關 證 明 40% 2 3 書 面 審 查 二 董 小 姐 3

6 系 組 一 般 生 6 運 動 與 休 閒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2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請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它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証 明 作 品 集 等 ) 翁 小 姐 40% 系 組 一 般 生 3 運 動 與 休 閒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2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請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它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証 明 作 品 集 等 ) 翁 小 姐 40% 4

7 系 組 企 業 管 理 二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5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2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語 言 企 管 相 關 證 照 等 ) 40% 許 小 姐 系 組 企 業 管 理 三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3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語 言 企 管 相 關 證 照 等 ) 40% 許 小 姐 5

8 系 組 電 子 工 程 二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2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2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40% 蔡 小 姐 系 組 電 子 工 程 三 年 級 一 般 生 甲 班 :4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2 退 伍 軍 人 甲 班 :1 乙 班 ( 統 測 入 學 ):1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40% 蔡 小 姐 6

9 系 組 一 般 生 7 食 品 科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李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4 食 品 科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李 小 姐 20% 7

10 系 組 一 般 生 6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徐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5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徐 小 姐 20% 8

11 系 組 一 般 生 2 觀 光 管 理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續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 等 洪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1 觀 光 管 理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續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 等 洪 小 姐 20% 9

12 系 組 一 般 生 5 資 訊 工 程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果 檢 定 證 明 等 ) 李 小 姐 30% 系 組 一 般 生 2 資 訊 工 程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果 檢 定 證 明 等 ) 李 小 姐 30% 10

13 系 組 一 般 生 2 建 築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大 學 歷 年 單 ( 正 本 ) 3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競 賽 果 檢 定 證 明 果 作 品 集... 等 ) 1 2 書 面 審 查 一 3 書 面 審 查 二 周 小 姐 40% 系 組 一 般 生 1 建 築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大 學 歷 年 單 ( 正 本 ) 3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競 賽 果 檢 定 證 明 果 作 品 集... 等 ) 1 2 書 面 審 查 一 3 書 面 審 查 二 周 小 姐 40% 11

14 系 組 一 般 生 5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李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5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李 小 姐 20% 12

15 系 組 一 般 生 2 華 語 文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大 學 歷 年 單 5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優 良 事 蹟 20% 研 讀 劃 書 30% (082) 吳 小 姐 系 組 一 般 生 2 華 語 文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大 學 歷 年 單 5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優 良 事 蹟 20% 研 讀 劃 書 30% (082) 吳 小 姐 13

16 系 組 一 般 生 2 海 洋 與 邊 境 管 理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影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8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何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5 海 洋 與 邊 境 管 理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影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8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何 小 姐 20% 14

17 系 組 一 般 生 2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歷 年 單 ( 正 本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證 照 證 明 等 ) 翁 小 姐 30% 系 組 一 般 生 3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歷 年 單 ( 正 本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證 照 證 明 等 ) 翁 小 姐 30% 15

18 系 組 一 般 生 6 都 市 畫 與 景 觀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5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30%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20% 系 組 一 般 生 5 都 市 畫 與 景 觀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50% 書 面 審 查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30%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20%

19 系 組 一 般 生 4 長 期 照 護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劉 小 姐 10% 系 組 一 般 生 2 長 期 照 護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6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3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劉 小 姐 10% 17

20 系 組 一 般 生 5 社 會 工 作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吳 小 姐 20% 系 組 一 般 生 1 社 會 工 作 三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内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吳 小 姐 20% 18

21 系 組 一 般 生 1 護 理 二 年 級 書 面 審 查 一 歷 年 單 ( 正 本 ) 40% 書 面 審 查 二 自 傳 (1000 字 內 ) 讀 書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0%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競 賽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 19

22 注 意 事 : 1. 每 位 考 生 不 受 一 ( 班 ) 之 限 制, 但 最 高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個 ( 班 )( 含 ) 為 限 其 中 有 甲 乙 班 者, 班 別 可 複 選 依 報 考 ( 班 ) 填 寫 就 讀 志 願 序 2. 報 考 單 一 ( 班 ) 以 原 價 ; 同 時 報 考 二 個 ( 班 ) 可 享 9 折 優 待 ; 同 時 報 考 三 個 ( 含 ) 以 上 ( 班 ) 可 享 8 折 優 待 繳 費 單 產 出 後 無 法 修 改 繳 費 金 額,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請 於 產 出 繳 費 單 前 確 認 報 考 ( 班 ) 3. 考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班 別 身 分 別 就 讀 志 願 序 4. 各 系 級 預 定, 如 有 變 動 另 行 公 告 5.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內 ; 若 經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最 低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外 加 以 原 核 定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入 ) 貳 報 考 資 格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 ( 一 ) 修 業 累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課 程 累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20

2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上 開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三 年 級 六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七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或 第 三 之 規 定 八 凡 因 操 行 不 格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 詳 見 附 錄 一 ), 考 依 不 同 役 期 類 別 加 分 優 待 應 繳 文 件 (3 擇 1):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另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二 運 動 優 生 :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詳 見 附 錄 二 ), 專 科 學 校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畢 ) 之 學 生,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者,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符 合 第 20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檢 具 運 動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10% 備 註 : 1. 僑 生 身 分 考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後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2. 公 費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3.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21

24 肆 報 名 須 知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址 : 繳 費 上 傳 繳 款 單 證 明 照 片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等 上 網 確 認 報 名 結 果 完 報 名 程 序 考 生 於 完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班 別 身 分 別 就 讀 志 願 序 ( 每 位 考 生 最 高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個 ( 班 )( 含 ) 為 限 ) 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完 網 路 報 名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前 述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0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單 一 ( 班 ) 以 原 價 ; 同 時 報 考 二 個 ( 班 ) 可 享 9 折 優 待 ; 同 時 報 考 三 個 ( 含 ) 以 上 ( 班 ) 可 享 8 折 優 待 繳 費 單 產 出 後 無 法 修 改 繳 費 金 額,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請 於 產 出 繳 費 單 前 確 認 報 考 ( 班 ) 報 名 費 退 還, 除 重 複 繳 費 者 第 2 筆 ( 含 ) 以 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外, 其 他 原 因 之 退 費 金 額 於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辦 法 : 凡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其 報 名 費 免 收 取,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概 以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且 須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視 同 未 完 報 名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上 述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各 一 三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 ( 一 )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105 年 6 月 27 日 至 105 年 7 月 4 日 請 勿 以 超 商 繳 費, 以 免 因 超 商 入 帳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二 )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須 完 上 傳 繳 款 單 證 明 照 片 二 吋 大 頭 照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後 方 可 送 出 報 名, 檔 案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22

25 四 應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所 有 文 件 一 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以 PDF 檔 上 傳 ( 一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登 錄 完 畢 後 請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之 通 訊 地 址 須 為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若 有 變 更, 請 以 傳 真 告 知, 傳 真 號 碼 :(082) ( 二 ) 上 傳 照 片 ( 大 頭 照 ): 上 傳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 三 ) 上 傳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 請 自 行 合 併 為 1 個 PDF 檔 上 傳 ): 1. 學 生 證 每 學 期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可 辨 識 2.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者, 請 上 傳 歷 年 單 ( 轉 學 生 須 再 檢 附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單 ) 3.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二 者, 請 上 傳 專 科 以 上 之 畢 業 證 書 4.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三 者, 請 上 傳 專 科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格 證 明 書 5.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四 者, 請 上 傳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大 學 ( 或 空 中 大 學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分 證 明 6.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五 者, 請 上 傳 空 中 大 學 歷 年 單 7.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上 傳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中 文 譯 本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證 明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 四 )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自 行 合 併 為 1 個 PDF 檔 上 傳 ): 歷 年 單 自 傳 讀 書 畫 等, 依 各 規 定 上 傳 ( 五 ) 上 傳 其 他 表 件 ( 請 自 行 合 併 為 1 個 PDF 檔 上 傳 ): 例 如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造 字 申 請 表 等 ( 無 特 殊 條 件 或 需 求 者 免 上 傳 ) 上 述 ( 一 ) 至 ( 五 ) 各 資 料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逾 期 未 完 網 路 登 錄 上 傳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完 文 件 留 存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明, 在 考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在 考 後 取 消 其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3

26 伍 准 考 證 號 碼 查 詢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開 放 查 詢 日 期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於 本 校 資 訊 系 統 ( 開 放 查 詢 二 考 生 若 無 法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查 詢, :(082) 陸 相 關 規 定 一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二 若 有 任 何 一 科 為 缺 考 者, 不 予 三 未 達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同 年 級 之 其 他 或 班 別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得 視 需 要 列 備 取 生, 其 由 委 員 會 考 生 訂 定 五 正 取 生 欲 放 棄 報 到 者, 請 依 報 到 通 知 規 定 日 期, 填 寫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四 ), 寄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六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決 定 優 先, 備 取 生 之 標 準 亦 同 七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資 格 牟 取 不 當 利 益, 事 證 明 確 者, 即 取 消 其 資 格 柒 複 查 一 複 查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一 律 採 先 傳 真 申 請, 後 郵 寄 文 件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號 碼 :( 082) 二 同 一 限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三 複 查 程 序 : 為 求 複 查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一 ) 備 妥 (1)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三 );(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否 則 不 予 答 覆 ) ( 二 ) 先 傳 真 前 (1)~(2) 文 件, 並 以 再 確 認 ; 傳 真 專 線 : , 電 話 : ( 三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前 (1)~(3) 文 件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四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24

27 捌 公 告 一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前 於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本 校 網 頁 資 訊 系 統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二 網 路 查 詢 : 三 聯 絡 :(082)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方 式 : 一 律 線 上 報 到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正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至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7 時 止, 逾 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三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修 業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新 生 報 到 後, 不 得 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方 式 延 後 入 學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正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五 生 須 於 註 冊 時 辦 理 選 課, 並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開 學 10 天 內 一 次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六 生 入 學 後 適 用 其 轉 入 班 級 之 入 學 學 年 度 修 業 規 定, 其 修 業 規 定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七 考 生 後,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務 必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前 將 異 動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 並 請 於 異 動 資 料 中 詳 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系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各 入 學 通 知 相 關 資 料 若 因 考 生 地 址 異 動 未 於 限 期 內 更 正, 以 致 未 能 時 收 到 相 關 訊 息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八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九 考 生 對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公 告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逕 寄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考 生 本 人 應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十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25

28 壹 拾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場 秩 序 考 公 平, 特 訂 定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所 稱 之 場 係 指 考 生 本 人 應 之 室 內 空 間 第 二 條 監 或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第 三 條 予 分 :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資 格, 所 有 科 不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考 生 不 得 在 場 飲 食 抽 菸 擾 亂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且 該 科 不 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資 格, 所 有 科 不 予 分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預 備 鈴 ( 鐘 ) 聲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惟 不 得 翻 閱 題 本 答 案 本, 每 節 考 開 始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者, 考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題 紙, 或 以 答 案 卷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伺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以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分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伺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等 情 事,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務 中 心 提 供 之 器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 外, 不 得 攜 帶 圓 規 量 角 器 簿 籍 紙 張 器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筆 等 ) 通 訊 設 備 ( 如 行 動 呼 叫 器 等 ) 具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場 安 寧 考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場 秩 序 者, 仍 依 前 規 定 議 處,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考 生 自 負 26

29 入 場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 准 考 證 未 帶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須 依 准 考 證 補 發 程 序 規 定 向 考 ( 分 ) 區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前 規 定 者, 如 經 監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惟 至 考 生 繳 交 答 案 卷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2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題 紙 答 案 卷 者,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 經 監 人 員 或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撿, 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資 格, 所 有 科 不 予 分 作 答 注 意 事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於 每 節 考 時 在 考 生 簽 名 冊 上 中 文 正 楷 親 筆 簽 名, 且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時 間 若 未 依 照 規 定 簽 名 者, 則 該 科 不 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第 十 四 條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2 分 ; 考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2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題 紙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作 答 前 應 先 行 確 認 題 紙 所 列 之 考 科 是 否 正 確 題 紙 是 否 完 整, 若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考 科 不 符 等 問 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另 於 考 進 行 中, 發 現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題 紙 以 外 ( 例 如 : 准 考 證 文 具 等 )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或 書 寫 與 考 科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題 紙 併 交 監 人 員 驗 收,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題 紙,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3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經 乙 次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或 拒 絕 交 出 答 案 卷 題 紙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27

30 離 場 注 意 事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將 題 紙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 惟 特 殊 狀 況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依 場 規 則 第 廿 二 條 議 處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分 其 他 事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若 於 考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分 別 以 0 分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人 員 或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委 員 會 議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廿 三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廿 四 條 考 生 對 於 違 反 本 場 規 則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由 本 人 於 當 日 應 考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向 務 中 心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8

31 附 錄 一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3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者, 其 考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29

32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殘,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 因 病 殘, 依 其 採 考 科,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第 二 款 第 四 第 五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標 準 第 一 第 二 外 加 以 原 核 定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其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但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比 序 或 時, 經 比 序 或 至 最 後 一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30

33 額,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4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入 學 前 入 學,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方 式 等 事, 由 辦 理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經 公 告,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入 學 資 格 第 5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單 位 於 考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 刪 除 ) 第 8-1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31

34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審 : 依 學 校 所 提,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 依 學 校 所 提, 按 學 生 下 列,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學 科 考 三 單 獨 考 : 依 學 校 所 提,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依 考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4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32

35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5 條 前 條 各 款 所 定 賽 會 之 參 賽 國 ( 地 區 )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定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參 賽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六 隊 ( 人 ) 以 上 第 6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33

36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7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選 徵 程 序,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審 : 一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二 名 二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名 三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身 心 障 礙 國 際 賽 會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第 8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 一 前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不 限 二 前 款 以 外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運 動 錦 標 賽 : 不 限 三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七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至 六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四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每 學 年 度 指 定,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34

37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9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前 名 次 以 第 某 名 至 第 某 名 之 組 群 表 示, 未 明 確 區 分 名 次 者, 以 該 組 群 最 優 名 次 定 之 第 10 條 學 校 應 將 審, 依 本 部 指 定 之 日 期,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納 入 簡 章 前 審,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內 ;,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內 第 11 條 學 生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審 或 ; 學 生 符 合 審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申 請 學 生 於 簡 章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當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審 或, 應 依 簡 章 所 列 各 學 校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條 件, 自 選 一 種 運 動 種 類, 檢 附 該 簡 章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向 本 部 提 出 第 12 條 申 請 審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內 運 動 證 明 ;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二 年 內 運 動 證 明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期 間 得 予 以 延 長 : 一 服 兵 役 者 : 依 兵 役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服 兵 役 者 之 服 役 期 間 或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補 充 兵 役 者 之 列 管 期 間 延 長 二 生 育 者 : 每 胎 延 長 二 年 第 13 條 符 合 審 資 格 者, 依 各 運 動 等 級 志 願 序 分 發 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審 資 格 之 同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相 同 時, 依 次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評 定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二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相 同 者,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依 資 格 之 賽 會 評 定 三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仍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評 定 : ( 一 )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高 低 評 定 ( 二 )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評 定 35

38 第 14 條 以 方 式 升 學 者, 除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情 形 外,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取 得 之 運 動 係 參 加 賽 會 種 類 或 屬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者,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家 代 表 隊 證 明 或 參 加 個 人 賽 符 合 資 格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符 合 資 格, 在 期 間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賽 會 者, 得 申 請 補 辦 第 15 條 依 前 條 第 二 規 定 應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並 通 過 或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者,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或 前 條 第 一 學 科 考,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志 願 序 分 發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前 分 發,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二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科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前 加 分, 依 運 動 等 級, 規 定 如 下 : 一 第 一 級 :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 百 分 之 五 第 16 條 第 十 三 條 前 條 第 二 運 動 等 級, 由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審 議 小 組 評 定 之 第 17 條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升 學, 未 能 完 分 發, 或 經 分 發 後 再 獲 得 審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8 條 本 部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審,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為 之 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應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學 校 與 機 關 之 代 表 組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申 請 案 前 審 議 小 組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9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報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得 單 獨 辦 理 招 收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 其 規 定 由 學 校 擬 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36

39 前 招 收, 應 納 入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內 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之 學 校 事 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於 核 定 之 百 分 之 三 以 內, 以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第 20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者, 得 依 各 辦 理 大 學 轉 學 考 之 簡 章 規 定 予 以 加 分,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二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21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其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等 相 關 事, 學 校 應 訂 定 規 定 據 以 執 行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前 事 予 以 考 核, 作 為 核 定 學 校 審 單 獨 辦 理 之 參 據 第 22 條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者, 其 審 資 格, 得 依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7

40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延 修 生 院 別 系 別 學 費 雜 費 合 每 學 分 費 備 註 標 準 電 子 工 程 理 工 學 院 食 品 科 資 訊 工 程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15,484 9,906 25,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健 康 護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運 動 與 休 閒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15,346 15,484 6,696 9,906 22,042 25,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15,346 6,696 22, 海 洋 與 邊 境 管 理 建 築 15,484 9,906 25, 應 用 英 語 15,346 6,696 22, 華 語 文 都 市 畫 與 景 觀 15,484 9,906 25, 護 理 16,320 10,441 26,761 1,047 長 期 照 護 社 會 工 作 15,346 6,696 22, 修 習 9 學 分 ( 含 ) 以 下 之 延 修 生, 依 所 修 學 分 數 收 取 學 分 費, 超 過 9 學 分 者, 須 繳 納 全 額 學 雜 費 38

41 附 表 一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考 姓 名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班 別 甲 班 乙 班 甲 乙 班 ( 未 分 班 者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通 訊 地 址 -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各 種 電 腦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 姓 名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地 址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備 註 : 1. 各 欄 位 請 詳 細 註 明 2. 請 於 105 年 07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前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其 他 表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注 意 : 報 名 資 料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39

42 附 表 二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以 學 歷 參 加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依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本 人 因 故 未 備 妥 以 上 文 件,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本 人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前 依 前 述 規 定 補 繳 各 文 件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 否 則 本 人 願 放 棄 本 考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報 考 / 年 級 / 班 別 : 切 結 日 期 : 40

43 附 表 三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與 年 級 班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地 訊 址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考 生 簽 章 複 查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表 下 端 複 查 申 請 存 查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請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有 註 記 處 不 必 填 寫 二 申 請 截 止 日 :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前 一 律 採 傳 真 申 請 文 件 後 寄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同 一 限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每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四 複 查 程 序 : 為 求 複 查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1. 備 妥 (1)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三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2. 先 傳 真 前 (1)~(2) 文 件, 並 以 再 確 認 ; 傳 真 專 線 : ,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前 (1)~(3) 文 件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五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複 查 申 請 存 查 表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與 年 級 班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考 生 簽 章 組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41

44 附 表 四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放 棄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因 之 因 素,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系 年 級 就 讀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聲 明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存 查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放 棄 資 格 核 准 書 考 生 自 願 放 棄 本 校 系 年 級 就 讀 資 格, 已 核 准 在 案, 憑 本 核 准 書 得 再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其 他 學 校 考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委 員 會 ( 未 蓋 章 戳 者 無 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2

45 附 表 五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通 訊 地 址 日 ( ) 夜 ( ) 行 動 : -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完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帳 號 : 考 生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金 融 機 構 ( 註 記 分 行 ) 帳 號 戶 名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帳 號 (14 碼 ): 以 下 考 生 免 填 : 審 核 退 費 金 額 說 明 :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完 網 路 報 名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前 述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費 退 還, 除 重 複 繳 費 者 第 2 筆 ( 含 ) 以 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外, 其 他 原 因 之 退 費 金 額 於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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