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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的 歷 史 與 獨 特 性 本 章 主 要 探 討 世 居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過 往 的 歷 史, 以 提 出 相 較 其 他 地 域 阿 美 族 的 獨 特 性 本 章 共 分 三 節 : 第 一 節 臺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的 歷 史 討 論 : 從 起 源 傳 說, 海 洋 貿 易 圈 內 的 史 前 文 化, 到 大 航 海 時 期 後 逐 漸 成 形 的 東 臺 灣 區 域, 最 後 探 討 馬 蘭 社 歷 史 第 二 節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的 互 動 關 係 : 描 述 台 東 平 原 上 兩 個 重 要 的 民 族 長 時 間 的 歷 史 互 動 與 消 長 第 三 節 馬 蘭 阿 美 族 的 獨 特 性 第 一 節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的 歷 史 問 題 位 於 黑 潮 文 化 圈 的 台 灣 東 部 海 域, 早 在 史 前 時 代 即 與 外 界 產 生 頻 繁 的 交 通 往 來, 並 建 立 數 千 年 的 密 切 關 係 南 島 民 族 也 因 得 力 於 黑 潮 的 流 動, 藉 此 四 處 擴 散, 1 因 此 現 居 台 東 的 原 住 民 族 中 也 有 許 多 海 洋 起 源 的 傳 說 在 史 前 卑 南 文 化 出 土 的 石 棺 石 臼 石 杵 的 形 式, 也 隨 著 海 上 的 往 來 出 現 在 台 灣 東 部 海 岸, 推 測 其 可 能 源 自 中 南 半 島 的 巨 石 文 化, 許 多 阿 美 族 部 落 也 都 流 傳 有 Rarangos 氏 族 的 巨 石 文 化 傳 說 隨 著 地 理 大 發 現 時 代 的 開 始, 在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地 方 集 會 的 區 畫 裡, 東 台 灣 始 具 備 一 體 性 的 區 域 特 色 戰 後 相 關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馬 蘭 社 的 歷 史 討 論, 多 半 稱 Kolas Mahengheng 被 擁 立 為 大 頭 目 後 馬 蘭 社 才 正 式 成 立,( 馮 建 彰 2000 李 玉 芬 2007) 但 此 說 法 不 僅 無 法 說 明 馬 蘭 社 相 關 的 神 話 傳 說, 也 不 能 解 釋 日 治 時 期 的 紀 錄 正 本 清 源 之 計, 有 必 要 透 過 最 早 的 史 料, 即 荷 蘭 文 獻 的 考 證, 確 認 中 村 孝 志 (1997) 對 荷 蘭 時 代 馬 蘭 社 社 址 的 推 測 為 真, 也 就 是 說, 馬 蘭 社 的 文 獻 歷 史 還 可 以 再 往 前 推 進 二 百 年, 在 荷 蘭 時 代 即 已 存 在 1 有 關 南 島 民 族 的 發 源 地 學 界 仍 有 爭 議 國 分 直 一 指 出, 以 南 島 文 化 為 主 的 黑 潮 文 化 圈, 其 範 圍 由 呂 宋 北 上, 經 台 灣 琉 球, 最 後 進 入 九 州 南 部 近 年 以 美 籍 學 者 R.Blust 為 首 開 始 提 倡 台 灣 本 身 即 為 南 島 民 族 發 源 地 33

2 一 海 洋 貿 易 圈 中 的 原 住 民 史 前 文 化 台 灣 東 岸 與 海 洋 外 的 世 界 接 觸,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距 今 15,000 年 舊 石 器 時 代 的 長 濱 文 化, 居 住 在 海 岸 洞 穴 邊 的 長 濱 文 化 人, 已 經 開 始 利 用 骨 角 器 進 行 魚 撈 ( 宋 文 薰 1969:11) 台 東 地 區 在 距 今 大 約 5,000 年 前 左 右 進 入 所 謂 新 石 器 時 代, 東 部 海 岸 出 現 許 多 聚 落 分 佈, 最 早 的 遺 址 可 能 與 粗 繩 紋 陶 之 大 坌 坑 文 化 有 關 ( 劉 益 昌 等 1993:21-22); 距 今 4,000 年 前 左 右 的 富 山 文 化, 出 土 捕 魚 用 的 石 製 網 墜, 說 明 靠 海 為 生 的 生 產 方 式 而 後 出 現 的 麒 麟 文 化 與 卑 南 文 化 ( 距 今 約 3,500 至 2,000 年 前 ), 因 其 出 土 器 物 特 色 不 見 於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推 測 可 能 是 淵 源 於 中 南 半 島 的 巨 石 文 化, 也 可 說 明 古 代 東 南 亞 洲 民 族 早 已 相 互 往 來, 甚 至 可 能 飄 洋 過 海, 舉 族 遷 移 ( 同 前 引 :33) 西 元 年, 距 今 約 1,300 年 至 1,000 前, 台 灣 東 岸 開 始 進 入 鐵 器 時 代, 位 於 台 東 外 海 的 綠 島 蘭 嶼 出 土 的 甕 棺, 顯 示 該 處 已 有 人 類 活 動 的 蹤 跡 ( 鹿 野 忠 雄 1946 下 : ; 李 坤 修 葉 美 珍 2001: ) 綠 島 油 子 湖 也 出 土 與 卑 南 遺 址 相 似 的 各 式 石 器 與 玉 玦 顯 見 當 時 的 綠 島 與 台 灣 本 島 間, 史 前 居 民 已 開 始 往 來 交 流 同 時, 菲 律 賓 鐵 器 時 代 後 期 ( 鹿 野 忠 雄 1946 下 :181) 2 的 文 化, 與 台 灣 東 海 岸 出 土 的 土 器 相 當 類 似, 證 明 史 前 居 民 利 用 台 灣 東 岸 黑 潮, 與 菲 律 賓 地 區 互 動 往 來 同 時 口 傳 上 也 證 實 阿 美 族 有 冶 鍛 鐵 器 的 歷 史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在 Tokaro 社 採 錄 到 阿 美 族 Rarangos 氏 族 會 冶 鍛 鐵 器 的 口 碑 : 往 昔,Rarangos 氏 族 居 住 在 花 蓮 港 北 方 Takilis, 什 麼 理 由 南 下 到 擺 仔 擺 來 因 為 彼 等 會 冶 鍛, 卑 南 社 不 斷 強 制 他 們 製 作 鐵 鏃, 因 不 堪 其 擾, 就 將 前 來 訂 購 鐵 鏃 的 卑 南 社 人 殺 害, 東 窗 事 發 受 到 卑 南 社 攻 擊, 而 逃 到 新 港 方 面 的 海 岸 地 帶, 或 逃 到 海 岸 山 脈 西 方 平 地 的 北 方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431) 2 鹿 野 忠 雄 依 菲 律 賓 考 古 學 者 ベイヤ(H. Otley Beyer) 教 授 的 編 年, 將 菲 律 賓 的 鐵 器 時 代 分 為 初 期 ( 西 元 年 ) 中 期 ( 西 元 年 ) 後 期 ( 年 ) 34

3 近 年 舊 香 蘭 遺 址 的 挖 掘, 發 現 其 與 卑 南 遺 址 鐵 路 東 側 部 分 的 發 掘 相 似, 進 一 步 證 實 舊 香 蘭 遺 址 與 卑 南 文 化 有 直 接 相 關, 也 證 明 該 文 化 發 展 階 段 已 進 入 鐵 器 時 代 出 土 的 大 量 器 物 中, 包 括 接 近 百 萬 片 的 陶 片, 大 量 的 骨 角 器 獸 骨 遺 留 琉 璃 珠 鐵 渣 鐵 器 青 銅 器, 甚 至 還 有 金 屬 器 鑄 造 模 具 出 現 在 金 屬 器 標 本 中, 有 兩 個 值 得 留 意 的 現 象 :( 一 ) 在 有 垃 圾 堆 之 稱 的 文 化 層 堆 積 中, 竟 出 土 具 有 器 形 的 器 物, 顯 示 金 屬 材 料 的 豐 富 ( 二 ) 出 土 的 鐵 器 上 出 現 明 顯 的 鍛 鐵 的 現 象, 此 證 據 可 進 一 步 說 明 舊 香 蘭 遺 址 是 一 個 會 製 作 鐵 器 的 地 方 ( 李 坤 修 2005:167) 以 陶 器 罐 的 口 緣 手 把 及 外 表 紋 飾 進 行 分 析, 發 現 該 遺 址 的 物 質 文 化 有 三 階 段 的 發 展 : 第 一 階 段 可 能 出 現 在 2,310B.P 至 1,980B.P 之 間, 已 出 現 琉 璃 珠 和 鐵 器 在 第 二 第 三 階 段 (1,320B.P 至 1,240B.P) 則 顯 示 鐵 與 玻 璃 已 經 是 相 當 普 通 的 的 材 料, 且 在 文 化 層 ( 垃 圾 堆 ) 中 出 現 隨 意 拋 棄 的 琉 璃 珠, 以 及 初 熔 玻 璃 材 料, 說 明 已 有 製 造 玻 璃 珠 技 術 的 可 能, 此 外 隨 地 散 佈 的 鐵 渣 棄 置 在 文 化 層 堆 積 中 的 鐵 器, 以 及 鐵 器 上 出 現 鍛 鍊 的 現 象, 也 驗 證 這 遺 址 可 能 掌 握 煉 鐵 與 鍛 鐵 的 技 術 ( 同 前 引 : ) 其 中 甚 至 還 出 現 沙 岩 雕 製 的 模 具, 推 測 這 些 是 鑄 造 青 銅 器 的 模 具, 並 非 單 面 澆 鑄 的 模, 而 是 可 以 製 造 立 體 及 中 空 器 物 換 言 之, 這 批 器 物 所 代 表 的 是 已 經 相 當 複 雜 精 細 的 高 級 技 術, 因 為 台 灣 史 前 時 代 並 沒 有 出 現 這 項 工 藝 技 術 的 記 錄, 在 與 卑 南 文 化 高 度 相 關 的 舊 香 蘭 遺 址 出 現 這 類 器 物, 推 測 從 外 地 引 進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高 從 遺 址 現 場 出 土 的 金 屬 器 與 玻 璃 器, 尚 可 證 明 舊 香 蘭 遺 址 至 少 是 鑄 造 的 場 所 綜 上 顯 示 三 項 重 要 的 考 古 證 據 :( 一 ) 在 遺 址 出 土 的 部 分 陶 器 石 器 及 骨 角 器 上 出 現 百 步 蛇 紋 飾, 具 體 證 明 此 遺 址 和 原 住 民 文 化 可 能 有 直 接 的 淵 源 關 係 ( 二 ) 從 文 化 層 隨 地 散 落 的 琉 璃 珠 及 鐵 渣, 出 現 鍛 造 鐵 器 的 現 象 及 溶 解 玻 璃 材 料 的 證 據, 證 明 這 遺 址 可 能 曾 經 是 一 個 金 屬 器 及 琉 璃 珠 的 製 造 廠 ( 三 ) 此 遺 址 出 現 鑄 造 金 屬 器 的 模 具, 從 模 具 特 徵 推 斷, 所 鑄 造 的 器 物 有 青 銅 鈴 青 銅 刀 柄 等, 35

4 證 明 此 遺 址 可 能 也 是 史 前 製 造 青 銅 器 的 工 廠 ( 同 上 引 :208) 擁 有 此 技 術 的 人 群 在 考 古 證 據 上 顯 示 其 與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有 直 接 淵 源 同 時, 澳 洲 與 菲 律 賓 所 發 掘 的 琉 璃 珠 陶 器 及 黃 金 飾 品, 與 台 灣 在 形 式 材 質 上 也 十 分 類 似, 幾 乎 可 以 說 明 當 時 台 灣 東 海 岸 正 處 於 一 個 大 型 的 海 上 貿 易 網 絡 中, 也 就 是 說, 台 灣 原 住 民 從 千 年 前 就 與 外 界 有 頻 繁 的 交 流 與 互 動 另 外, 就 口 傳 資 料 也 能 顯 示 距 今 2,000 年 前 左 右, 原 本 從 台 灣 向 東 南 亞 擴 散 的 南 島 民 族, 有 部 分 也 開 始 從 太 平 洋 各 群 島 遷 回 台 灣 ( 李 壬 癸 1997:67) 南 島 民 族 在 遷 移 的 過 程 曾 經 以 海 路 方 式, 以 綠 島 蘭 嶼 為 中 繼 站, 再 逐 步 遷 居 至 東 海 岸 地 區 ( 李 玉 芬 2002:24) 甚 至 遠 在 台 灣 東 北 部 宜 蘭 平 原 的 噶 瑪 蘭 族, 都 有 祖 先 來 自 Sunasai/Sanasai( 綠 島 ) 的 傳 說, 直 到 日 治 時 期, 居 住 新 社 的 噶 瑪 蘭 族 也 曾 留 下 阿 美 族 與 噶 瑪 蘭 族 的 故 鄉 都 在 Sunasai 的 說 法 ( 鹿 野 忠 雄 上 1946:403) 現 居 台 東 的 原 住 民 族 中, 也 有 許 多 海 洋 起 源 的 傳 說 如 卑 南 族 的 竹 生 神 話, 提 及 從 海 上 而 來 一 位 名 叫 Nunur 的 女 神, 折 下 所 謂 aruno 茅 草 的 枝, 在 Panapanayan 3 海 岸 旁 aruno 逆 插, 因 此 上 方 長 出 根, 從 根 上 生 出 竹 子, 依 竹 子 自 然 的 劃 分, 上 方 的 節 生 出 名 為 Pakmalai 男 生, 下 方 的 節 生 出 名 為 Pagumuser 的 女 生, 兩 人 結 婚 其 子 女 創 立 不 同 家 系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359) 另 有 一 傳 說, 卑 南 社 北 部 落 Sapayan 家 的 祖 先 從 海 上 漂 流 至 蘭 嶼, 因 當 地 稱 為 Putul 的 居 民 不 願 提 供 糧 食, 而 偷 偷 將 小 米 藏 在 陰 部 以 避 免 被 Putul 人 發 現, 後 在 都 巒 山 登 岸, 並 將 小 米 種 子 播 種 在 該 地 4 ( 宋 龍 生 1998:96-98) 尚 有 北 部 落 系 統 的 Arasis 氏 族 因 海 祭 方 向 朝 向 綠 島, 傳 說 Arasis 氏 族 的 Takiu 因 偷 取 村 中 糕 餅, 被 其 兄 弟 發 現, 趁 其 打 獵 時 將 連 接 台 灣 本 島 與 綠 島 的 榕 樹 根 斬 斷, 讓 Takiu 受 困 綠 島, 最 後 Takiu 被 鯨 魚 3 現 台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美 和 村 4 相 同 的 故 事 有 移 川 氏 等 有 另 外 的 記 錄 : 在 卑 南 社 成 立 以 前, 也 就 是 Panapanayan 的 時 代, Adurusao Adurumao 夫 婦, 為 Sapayan 家 的 祖 先, 蘭 嶼 有 很 多 小 米, 但 是 Panapanayan 沒 有, 夫 婦 至 島 上, 將 小 米 挾 在 腋 下 欲 歸, 被 蘭 嶼 的 人 發 現, 後 又 藏 在 嘴 巴 裡, 還 是 被 發 現, 最 後 放 在 妻 子 的 陰 部 跟 丈 夫 的 陰 莖 皮 中, 秘 密 帶 回 來 夫 妻 從 一 根 由 panapanayan 延 伸 至 蘭 嶼 榕 樹 根 回 來 (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361) 36

5 救 回 台 灣 本 島, 為 報 答 鯨 魚 之 恩, 故 每 年 朝 綠 島 方 向 進 行 祭 祀 ( 同 上 引 :106) 綜 上, 史 前 遺 址 與 傳 說 皆 顯 示 台 灣 東 部 原 住 民 與 海 洋 的 密 切 關 係 二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Rarangos 氏 族 的 傳 說 Rarangos 氏 族 的 巨 石 文 化 傳 說, 流 傳 於 許 多 阿 美 族 部 落 據 馬 蘭 社 紀 錄 : 卑 南 社 北 鄰 Vunu 之 地 的 石 柱, 為 Rarangos 氏 族 居 住 所 留 的 遺 跡 往 昔, 因 地 震 引 起 火 災, 蕃 社 毀 滅, 該 氏 族 各 地 四 散, 當 時 的 木 柱 隨 著 時 間 變 成 了 石 柱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422)Vunu 位 於 今 日 台 東 市 卑 南 文 化 公 園 附 近, 現 在 尚 存 一 巨 型 石 柱 ( 如 影 像 1) 影 像 1: 現 今 位 於 Vunu 所 在 地 附 近 僅 存 的 巨 型 石 柱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攝 於 另 在 Karara 社 也 採 錄 到 當 地 對 此 石 柱 的 說 法 :( 一 ) 一 說 石 柱 為 Rarangos 氏 族 穀 物 倉 的 satoko( 主 柱 或 大 黑 柱 ) ( 二 ) 昔 日 穀 物 倉 的 satoko 隨 Rarangos 氏 族 移 動, 因 為 巨 石 移 動 的 聲 音 過 於 吵 雜, 所 以 被 留 在 Karara 社 ( 三 ) 昔 日 Rarangos 氏 族 的 人 變 成 石 柱 後 死 去, 石 柱 殘 留 在 Karara ( 同 上 引 :423) 當 時 這 些 石 柱 位 37

6 在 靠 近 Karara 社 秀 姑 巒 溪 西 岸 的 台 地, 當 地 稱 此 地 為 Na-ariri-an, 其 意 為 原 來 穀 物 倉 (ariri) 所 在 相 似 前 述 Vunu 之 地 採 錄 的 口 碑, 這 些 巨 石 都 與 Rarangos 氏 族 有 關 在 知 本 社 傳 說 亦 指 出 : 往 昔 稱 Papian( 阿 美 族 ) 為 Rarangos 射 馬 干 社 也 說 : Papian 稱 為 Rarangos, 或 是 Parang 彼 等 在 太 古 大 洪 水 時, 乘 竹 筏 探 尋 良 好 土 地,Rarangos 為 Papian 的 一 種 ( 同 上 引 :432) 5 卑 南 社 口 碑 則 有 : Rarangos 氏 族 的 祖 先 為 Panapanayan( 阿 美 語 為 Arapanay) 的 石 頭 所 生 居 住 在 鄰 近 卑 南 社 頭 目 Valangato 家 Tarangasangal 處, 連 續 地 震 引 起 火 災, 造 成 蕃 社 的 毀 壞, 彼 等 四 散 到 各 地, 當 時 的 石 柱 殘 留 至 今 日 另 外 有 Rarangos 氏 族 隨 著 卑 南 社 Patong 家 祖 Odokan 等 至 花 蓮 港 Takilis, 後 又 回 到 當 地, 此 為 現 在 居 住 在 馬 蘭 社 的 Rarangus 氏 族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 ) 從 卑 南 社 或 馬 蘭 社 本 身 的 口 傳, 都 採 錄 到 Rarangos 氏 族 因 地 震 而 滅 社 的 傳 說, 且 都 提 到 巨 石 與 Vunu 這 個 地 點 ( 也 就 是 卑 南 族 所 提 的 Tarangasangal) 並 清 楚 點 出 過 往 卑 南 族 人 稱 阿 美 族 為 Rarangos,Rarangos 為 阿 美 族 的 一 部 份 總 結 來 說, 過 往 台 東 平 原 同 時 居 住 卑 南 人 與 阿 美 人, 卑 南 人 稱 阿 美 人 為 Rarangos, 他 們 曾 擁 有 巨 石 的 文 化, 在 一 次 地 震 火 災 中, 部 落 受 到 嚴 重 的 毀 壞, 有 一 部 份 Rarangus 氏 族 的 人 還 曾 隨 卑 南 族 到 Takilis, 後 來 又 重 返 舊 地 這 則 滅 社 故 事, 直 至 今 日 依 然 流 行 於 卑 南 族 南 王 系 統 的 傳 說 裡 卑 南 社 兩 兄 弟 因 盜 取 Rarangos 的 甘 蔗, 使 弟 弟 Aropowan 失 陷 於 Tarangasangal, 因 兄 弟 情 深, 哥 哥 Aronayan 製 作 風 箏 救 弟 弟 出 困 復 仇, 最 後 降 下 地 震 將 Rarangos 人 毀 滅 5 林 仁 誠 說 明 : 卑 南 文 化 遺 址 (Tarangasangal) 上 的 Rarangos 族, 有 時 又 被 擬 轉 成 為 Papian 族, Papian 為 住 在 從 前 最 早 之 卑 南 部 落 北 方 i-amis 的 民 族, 所 以 故 事 中 的 Rarangos 族, 又 有 人 認 為 是 現 在 的 阿 美 族 按 : 林 仁 誠 1933 年 生, 出 生 於 南 王, 屬 於 南 王 Pakaooyan 家 族 宋 龍 生 (1995: 251) 38

7 ( 宋 龍 生 1995) 當 代 的 口 述 也 與 上 述 日 治 時 期 移 川 等 的 調 查 吻 合, 可 推 斷 昔 日 卑 南 社 北 方 地 區 早 就 住 有 阿 美 族 Rarangos 氏 族, 滅 社 後 留 下 巨 石 的 遺 跡, 隨 著 地 震 火 災 的 滅 社, 並 流 遷 到 東 部 各 地, 形 成 更 多 巨 石 遺 跡 兩 社 密 切 的 關 係 在 卑 南 族 陰 戶 長 牙 齒 女 人 的 傳 說 裡 也 很 清 楚 展 現 拉 鹿 高 已 是 婷 婷 玉 立 的 少 女 了, 長 得 非 常 漂 亮, 其 貌 美 難 以 形 容, 在 部 落 裡 沒 人 能 比, 許 多 部 落 裡 的 青 年 喜 歡 她, 但 她 卻 只 跟 外 族 (Rarangos) 來 往, 而 不 跟 自 己 的 族 人 來 往 當 時 台 東 平 原 上 這 兩 社 有 男 女 交 往 的 競 爭 關 係, 而 阿 美 人 似 乎 比 卑 南 人 更 受 美 女 青 睞, 因 阿 美 人 生 活 較 卑 南 人 富 裕, 美 女 喜 歡 結 交 他 們 是 很 自 然 的 情 況, 卻 讓 卑 南 人 不 甘, 將 絕 世 美 女 描 述 成 陰 戶 長 雪 白 牙 齒 的 女 人, 因 卑 南 人 以 染 黑 牙 齒 為 美, 藉 此 醜 化 不 愛 卑 南 人 青 年 的 美 女 ( 宋 龍 生 1995: ) 具 文 化 且 較 富 裕 的 阿 美 人, 往 昔 似 乎 即 有 供 應 卑 南 人 食 物 的 情 況, 前 述 兩 兄 弟 在 招 地 震 毀 滅 阿 美 人 部 落 前, 先 讓 天 降 下 黑 暗 報 仇, 卻 發 現 Rarangos 氏 族 的 人 並 未 受 到 黑 暗 的 影 響, 還 是 可 以 照 常 生 活, 他 們 在 黑 暗 中, 以 雙 手 摸 東 西, 可 感 覺 得 出 乾 的 木 柴 與 濕 的 木 柴, 也 能 分 出 食 物 是 否 能 食 用 但 這 樣 的 情 況 卻 對 卑 南 人 造 成 不 方 便, 需 要 向 阿 美 人 乞 討 食 物, 不 得 已 只 好 放 棄 這 次 的 報 復 行 動 在 這 則 傳 說 裡 顯 示 阿 美 人 的 生 活 在 當 時 較 卑 南 人 富 裕, 在 現 今 出 土 的 卑 南 文 化 文 物, 也 顯 示 當 時 居 住 與 該 地 的 人 群, 已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農 業 社 會 文 化 呼 應 考 古 資 料 對 台 東 平 原 的 觀 察 : 馬 蘭 社 所 在 地 長 久 以 來 就 有 人 群 的 遺 跡, 且 也 是 一 群 以 農 耕 狩 獵 為 主 的 人 群 ( 陳 韻 安 1991) 神 話 傳 說 所 指 稱 的 人 群, 或 許 與 現 今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並 不 相 應, 如 Dru C. Gladney(1990) 對 維 吾 爾 族 族 源 的 討 論 : 對 特 定 人 群 流 行 的 官 方 族 稱, 其 下 包 含 著 民 族 歷 史 與 社 會 政 治 上 的 巨 大 複 雜 性 6 本 節 以 上 所 述, 並 非 企 圖 重 構 傳 說 6 維 吾 爾 一 詞, 稱 一 群 被 認 為 在 內 陸 亞 洲 史 存 在 了 至 少 1200 年 的 人, 其 間 有 一 個 500 年 的 缺 口 ; 維 吾 爾 這 個 族 名, 是 1930 年 代 在 新 疆 的 蘇 聯 顧 問 給 中 國 民 族 事 務 官 員 的 建 議 39

8 時 代 至 荷 蘭 時 代 之 前 的 所 謂 史 前 時 代 歷 史, 也 不 是 想 給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一 個 一 貫 的 歷 史 溯 源 但 如 同 浦 忠 成 (2007a:40) 所 說 : 神 話 學 與 考 古 學 所 探 討 的 主 題, 在 一 些 層 次 上 是 一 致 的, 兩 者 都 想 要 釐 清 古 代 人 類 生 活 的 真 相 ; 不 過, 神 話 的 探 討 比 較 偏 重 精 神 或 心 靈 面 向 的 解 釋, 它 經 常 和 群 體 的 宗 教 信 仰 習 俗 儀 式 有 關 史 前 文 化 或 歷 史 直 接 佐 證 的 材 料 泰 半 已 經 毀 損 或 深 埋 土 地, 所 以 盡 可 能 用 各 類 學 科 專 科 知 識, 並 以 多 方 交 叉 辯 證 的 探 索, 就 成 為 現 階 段 採 取 的 態 度 和 方 式 ; 而 借 助 神 話 意 涵 的 分 析, 以 及 出 土 古 材 料 的 辨 識 考 證, 可 能 獲 至 一 些 研 究 發 現 但 上 述 這 些 資 料, 多 少 已 反 映 史 前 確 實 有 兩 個 群 人 生 存 於 台 東 平 原 這 兩 個 民 族 的 歷 史 記 憶 與 解 釋 中, 有 一 一 個 較 為 富 裕, 一 個 較 具 攻 擊 性, 且 較 富 裕 的 群 體 已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農 業 社 會 文 化 三 東 台 灣 區 域 的 形 成 7 歷 史 學 家 中 村 孝 志 與 翁 佳 音 已 識 別 出 荷 蘭 時 代 4 個 地 方 集 會 區, 地 理 學 家 也 說 :( 康 培 德 2000:17-34) 若 以 東 台 灣 此 一 地 域 範 疇, 依 行 政 單 位 面 貌 出 現 於 文 獻 資 料 文 字 論 述 的 時 間 算 起, 東 台 灣 具 備 一 體 性 的 區 域 特 色, 係 始 自 荷 蘭 時 代 東 印 度 公 司 於 一 六 五 年 代 舉 辦 東 部 地 方 會 議 (Oosterlijke Landdag) 之 際 之 後, 又 有 十 八 十 九 世 紀 長 達 二 百 餘 年 的 滿 清 時 代 於 一 八 八 年 代 設 置 的 台 7 今 日 一 般 所 謂 的 東 台 灣, 指 的 是 花 蓮 與 台 東 兩 縣 而 言, 並 不 包 括 宜 蘭 大 正 九 年 (1920 年 ) 台 灣 總 督 府 修 改 地 方 制 度 設 五 州 三 廳 時, 行 政 劃 分 是 依 據 人 口 面 積 地 形 與 產 業 為 主, 以 力 求 相 對 平 衡 完 全 面 向 太 平 洋 的 宜 蘭 縣 包 括 在 台 北 州 內, 至 於 花 蓮 台 東 和 澎 湖 諸 島, 則 因 人 口 稀 少, 農 漁 業 的 發 展 受 制 於 地 形 和 天 候, 而 無 法 取 得 相 對 的 平 衡, 不 符 設 州 之 條 件 ( 何 聰 明 譯 2004:107) 該 文 譯 自 日 本 地 理 風 俗 大 系 第 十 五 卷 台 灣 篇 花 蓮 港 台 東 兩 廳 中 的 地 文 及 台 東 廳 兩 節 東 京 : 新 光 社,1931 年 6 月 也 如 東 鄉 實 ( 東 鄉 實 1914:425) 所 述 : 普 通 稱 東 部 台 灣 意 味 宜 蘭 台 東 及 花 蓮 港 三 廳, 宜 蘭 廳 開 墾 後 所 剩 餘 地 很 少, 且 為 支 那 民 族 的 居 住 地, 從 母 國 農 業 殖 民 或 與 西 部 地 方 差 異 而 言, 應 被 排 除 在 東 部 台 灣 外, 因 此 吾 所 指 稱 東 部 台 灣 為 台 東 花 蓮 港 兩 廳 可 知 東 台 灣 區 域 的 成 形, 顯 然 與 環 境 與 發 展 相 關 40

9 東 直 隸 州, 與 日 本 時 代 異 名 建 立 的 花 蓮 港 廳 這 些 行 政 建 制 的 設 立, 雖 然 是 依 地 區 行 政 區 劃 的 考 量 為 主, 不 過 卻 也 肯 定 了 東 台 灣 在 國 家 論 述 裡 具 備 一 體 性 的 事 實 如 上 所 述, 最 近 研 究 者 進 一 步 將 東 台 灣 區 域 特 色 的 形 成 時 間 往 前 延 伸 至 荷 蘭 時 代 隨 著 地 理 大 發 現 時 代 的 開 始, 西 方 海 上 勢 力 進 入 東 亞 海 域, 使 台 灣 登 入 世 界 歷 史 的 舞 台, 史 上 有 確 切 記 載 台 灣 東 岸 的 海 運 活 動, 要 到 西 班 牙 人 進 入 東 亞 水 域 才 見 諸 文 獻 十 六 世 紀 中 葉 以 後, 西 班 牙 控 制 菲 律 賓 群 島 以 為 對 日 本 與 中 國 貿 易 的 基 地, 並 將 美 洲 殖 民 地 大 量 的 白 銀 運 往 亞 洲, 使 得 太 平 洋 上 的 海 運 活 動 開 始 逐 漸 繁 盛, 船 隻 順 著 黑 潮 北 上, 而 台 灣 東 岸 正 是 黑 潮 流 經 之 地, 因 此 成 為 西 班 牙 商 船 前 往 日 本 美 洲 航 線 所 經 要 點 之 一 8 ( 蕭 明 禮 2005:1-11) 哥 倫 布 在 發 現 新 大 陸 的 一 世 紀 後, 西 方 大 航 海 時 代 掀 起 為 冒 險 探 詢 黃 金 及 追 求 高 利 潤 商 品 的 國 際 貿 易 熱 潮, 台 灣 成 為 海 上 樞 紐 的 核 心 : 台 灣 北 邊 為 中 國 往 返 琉 球 日 本 的 航 線 ; 台 灣 西 海 岸, 則 為 中 國 東 南 亞 往 返 日 本 的 航 線 ; 台 灣 的 東 海 岸, 則 是 菲 律 賓 往 返 墨 西 哥 的 航 線 ; 台 灣 的 西 南 與 南 海 岸, 是 中 國 往 返 菲 律 賓 必 經 之 地 ; 台 灣 的 東 西 海 岸, 又 成 為 日 本 往 返 菲 律 賓 及 南 洋 的 航 道 ( 李 毓 中 2007:8) 9 J.E.Borao(2001: ) 提 到 包 括 宜 蘭 在 內 的 東 部 番 社 中, 除 大 部 分 為 宜 蘭 噶 瑪 蘭 族 外, 已 出 現 Tabaron( 太 巴 朗 ) Patibur( 打 鳥 萬?) 與 Rarangus, 顯 然 早 在 西 班 牙 統 治 時 代, 台 東 也 是 國 家 論 述 一 環 荷 蘭 時 代 對 東 台 灣 海 上 交 通 的 開 發, 主 要 與 探 金 和 西 班 牙 競 爭 的 戰 略 目 的 有 關 在 1642 年 荷 蘭 人 取 得 西 班 牙 的 基 隆 據 點 前, 卑 南 地 區 有 如 荷 蘭 人 的 前 哨 站, 8 大 航 海 時 代 開 啟 兩 條 聯 繫 歐 洲 與 東 亞 的 世 界 航 線 : 一 條 是 葡 萄 牙 人 的 印 度 洋 航 線, 另 一 條 是 西 班 牙 人 的 太 平 洋 航 線, 與 東 台 灣 較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是 西 班 牙 人 的 太 平 洋 航 線 每 年 六 月 左 右 由 馬 尼 拉 灣 出 航, 離 開 菲 律 賓 群 島 進 入 太 平 洋 後 再 藉 由 黑 潮 向 北 行 經 台 灣 東 部 琉 球 群 島 日 本 群 島 周 遭 海 域 行 達 美 洲 北 部, 循 海 流 航 至 墨 西 哥 的 阿 卡 普 爾 科 港 9 抽 印 本 無 頁 數, 頁 數 為 筆 者 標 記 41

10 不 斷 向 北 拓 展 進 逼 西 班 牙 人 的 據 點, 以 打 探 金 礦 與 西 班 牙 人 的 近 況 ;1642 年 西 班 牙 人 被 逐 出 北 台 灣 以 後, 荷 蘭 人 對 東 台 灣 的 經 營 政 策 逐 漸 有 所 調 整, 一 方 面 對 東 海 岸 的 蘭 嶼 龜 山 島 進 行 探 勘, 驅 逐 西 班 牙 人 的 殘 存 勢 力, 一 方 面 以 基 隆 淡 水 為 北 部 主 要 港 口, 並 以 蘇 澳 港 作 為 東 海 岸 的 中 繼 港 口 取 代 卑 南, 10 成 為 進 行 金 礦 探 勘 時 的 前 進 港 ( 同 上 引 :12) 1652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首 度 在 卑 南 覓 舉 行 第 一 次 東 部 地 方 會 議, 展 現 荷 蘭 人 對 東 台 灣 進 一 步 的 控 制, 而 東 部 海 上 活 動 卻 隨 著 黃 金 探 勘 的 消 極 化 陷 入 相 對 低 潮, 不 過 每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仍 在 卑 南 覓 地 區 徵 收 貢 稅, 收 取 當 地 的 鹿 皮 與 稻 米, 同 時 運 補 卑 南 覓 駐 軍 糧 食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東 台 灣 的 活 動, 其 實 亦 造 成 後 山 在 地 勢 力 的 重 新 分 配 如 康 培 德 (2006:32 35) 所 說 : 十 七 世 紀 台 灣 前 後 山 的 地 區 性 差 異, 讓 卑 南 人 有 機 會 在 公 司 勢 力 下 竄 升, 並 拓 展 自 身 的 影 響 力 一 六 三 年 代 末 起, 卑 南 社 逐 漸 擴 大 對 鄰 近 村 社 的 影 響 力 待 公 司 勢 力 撤 離 台 灣, 卑 南 人 承 接 了 荷 蘭 人 留 下 的 地 域 整 合 政 治 鞏 固 成 果, 並 持 續 經 營 到 十 九 世 紀 末, 直 到 清 帝 國 因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東 來, 進 入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體 制 的 日 本 時 代, 始 結 束 十 七 世 紀 以 來 後 山 以 卑 南 社 為 中 心 的 地 方 實 體 隨 著 1661 年 明 鄭 政 權 進 佔 台 灣, 東 台 灣 也 暫 時 退 出 西 方 海 上 強 權 競 逐 的 舞 台,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東 台 灣 被 歷 史 遺 棄 東 台 灣 在 歷 史 上 其 實 並 不 孤 立, 若 從 太 平 洋 的 角 度 觀 之, 東 台 灣 一 直 有 外 來 勢 力 零 星 經 過, 甚 至 是 一 個 國 際 重 要 的 海 上 樞 紐 近 年 來, 學 界 對 東 台 灣 的 研 究, 主 要 以 相 對 大 陸 的 邊 陲 進 行 論 述, 如 田 代 安 定 施 添 福 點 出 之 第 二 台 灣 的 論 述 ( 施 添 福 2003:4-3; 田 代 安 定 1900:2): 實 際 情 況 並 未 取 代 施 添 福 (2003) 將 日 治 時 代 的 台 灣 化 分 成 三 個 : 第 一 或 西 部 台 灣, 是 資 本 型 殖 民 地 ; 第 二 或 東 部 42

11 全 區 位 於 普 通 行 政 區 域 內 該 地 山 海 環 繞, 海 岸 平 直, 懸 崖 絕 壁 直 落 深 海, 有 海 無 港, 形 勢 封 閉, 宛 如 地 處 絕 海 孤 島 ; 而 境 內 野 溪 縱 橫, 礫 石 遍 布, 適 耕 地 有 限 本 區 原 為 平 地 原 住 民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的 活 動 場 域, 至 清 代 道 光 年 間 以 降, 始 有 西 部 台 灣 平 埔 族 陸 續 遷 入 台 東 縱 谷 中 段 居 住 ; 光 緒 元 年 (1875) 清 朝 才 設 官 經 理, 並 招 漢 人 入 墾 拓 地, 但 效 果 不 彰 至 日 本 領 台 時, 仍 以 平 地 原 住 民 為 人 口 主 體, 繼 續 以 粗 放 或 近 乎 游 耕 的 農 業 維 生 東 部 台 灣 高 度 的 孤 立 性, 以 及 純 樸 的 原 住 民 遠 多 於 圓 滑 的 漢 人, 加 上 寬 廣 的 河 川 氾 濫 原, 終 於 促 使 台 灣 總 督 府 選 擇 在 此 興 辦 農 業 移 民, 建 設 新 日 本 農 村, 創 造 第 二 日 本, 而 使 東 部 台 灣 成 為 台 灣 總 督 府 管 轄 內 唯 一 的 移 住 型 殖 民 地 台 灣 東 部 之 所 以 能 被 視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地 理 區 域, 其 共 通 性 就 是 孤 立, 此 區 域 孤 立 而 難 以 連 絡 另 一 個 世 界, 主 要 有 五 點 重 要 因 素 :1. 叢 山 峻 嶺 穿 越 維 艱 2. 原 民 馘 首 行 旅 裹 足 3. 斷 崖 逼 岸 封 鎖 往 來 4. 有 海 無 港 海 運 難 通 5. 劃 界 封 山 嚴 禁 逾 越 ( 施 添 福 2000) 然 而, 如 果 從 前 述 考 古 資 料 與 大 航 海 時 期 歷 史 觀 看, 人 群 其 實 隨 著 經 濟 的 生 產 與 交 換, 或 婚 姻 征 戰 等 活 動, 都 可 能 突 破 前 述 地 理 與 人 為 的 限 制, 而 與 其 他 區 域 人 群 互 動 交 往 是 故 就 算 在 清 代 東 台 灣 也 並 非 全 然 為 絕 海 孤 島 最 近, 史 家 已 從 外 文 文 獻 發 現, 清 代 初 期 以 來, 還 是 有 零 星 資 料 提 及 東 部 有 漢 人 居 住 的 現 象 藍 鼎 元 (1957:30) 就 提 到 康 熙 末 年 漢 人 四 處 墾 殖 的 情 況 : 今 則 南 盡 郎 嬌, 北 窮 淡 水 雞 籠 以 上 千 五 百 里, 人 民 趨 之 若 鶩 矣! 前 此 大 山 之 山 麓, 人 莫 敢 近, 以 為 野 番 嗜 殺 ; 今 則 群 入 深 山, 雜 耕 番 地, 雖 殺 不 畏, 甚 至 傀 儡 內 山 台 灣 山 後 蛤 仔 難 崇 爻 卑 南 覓 等 社, 亦 有 漢 台 灣, 是 移 住 型 殖 民 地 ; 第 三 或 山 地 台 灣, 是 封 鎖 形 殖 民 地 43

12 人 敢 至 其 地, 與 之 貿 易 生 聚 日 繁, 漸 廓 漸 遠, 雖 厲 禁 不 能 使 止 也 一 方 面 表 現 出 台 灣 山 後 之 險, 也 同 時 點 出 雖 有 厲 禁, 但 人 群 依 舊 突 破 限 制 迭 有 往 來 陳 英 (1960:81-82) 描 述 道 光 以 前 的 貿 易 情 況 : 其 時, 只 有 小 米 雜 糧 等 物, 並 無 禾 麻 菽 麥 而 生 番 所 設 之 鹿 茸 及 各 獸 皮 等, 番 頭 自 帶 眾 番, 往 前 枋 寮 兌 換 因 有 生 番 往 來, 建 一 公 所 於 枋 寮, 以 便 生 番 住 宿 今 屏 東 西 岸 的 寮 所 設 立 的 物 品 交 換 處, 其 實 本 來 就 因 貿 易 而 存 在, 只 是 在 清 代 才 特 設 公 所 在 此 之 前, 卑 南 人 即 經 常 結 隊 赴 前 山 枋 寮 水 底 寮 從 事 交 易 帶 去 漢 人 需 要 的 鹿 茸 鹿 皮 鹿 脯 熊 與 豹 的 皮, 並 帶 回 原 住 民 所 沒 有 的 珠 寶 飾 物 布 疋 食 鹽 菸 草 12 陶 製 品 鐵 器 槍 枝 彈 藥 ( 宋 龍 生 1998:224) 而 前 山 的 漢 人 也 跟 著 原 住 民 來 到 東 部, 遊 走 於 各 部 落 間, 販 售 零 星 的 雜 貨, 像 針 線 布 料 珠 子 等 行 政 區 的 界 線 並 無 法 限 制 人 群 的 活 動, 以 排 灣 族 古 樓 社 為 例 ( 森 丑 之 助 2000:245): 由 於 古 樓 社 的 蕃 人 出 入 於 東 部 及 西 部, 無 論 是 台 東 廳 或 是 潮 州 辨 務 署 的 日 本 人, 都 誤 以 為 古 樓 社 屬 於 各 自 的 管 轄 區 內 當 時, 地 方 官 署 對 深 山 內 的 蕃 社 有 不 少 誤 解 東 部 布 農 族 內 本 鹿 社 ( 位 於 鹿 野 溪 流 域 ), 也 被 西 部 的 阿 猴 廳 及 東 部 的 台 東 廳 逕 自 當 做 轄 區 內 的 蕃 社, 實 際 上 內 本 鹿 在 地 理 上 的 位 置 是 台 東 廳 範 圍 內 宋 龍 生 (2002:104) 對 此 提 出 另 一 角 度 之 思 考 : 如 果 站 在 原 住 民 的 立 場 來 看, 古 樓 社 既 居 住 於 深 山 中, 本 無 前 山 與 後 山 之 分, 前 山 與 後 山 的 區 分 或 恆 春 廳 與 台 東 廳 之 區 劃, 本 是 漢 人 或 官 府 之 劃 分, 對 古 樓 社 的 排 灣 族 來 說, 居 於 後 山 太 麻 里 的 排 灣 族 是 與 他 們 出 於 同 一 祖 先 之 兄 弟 社 這 樣 看 來, 在 古 樓 社 人 的 感 覺 上, 他 12 具 考 古 資 料 顯 示 原 住 民 能 自 製 鐵 器 與 陶 製 品 44

13 們 與 太 麻 里 之 間 的 土 地, 是 沒 有 界 線 的 這 是 一 整 塊, 為 排 灣 族 所 佔 住 的 土 地, 沒 有 什 麼 前 山 後 山 或 者 東 部 西 部 之 分 因 此, 後 山 或 東 部 雖 在 地 理 上 出 現 孤 立 之 情 況, 但 人 群 透 過 交 易 婚 姻 或 爭 戰 頻 繁 往 來, 卻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不 同 民 族 在 長 期 互 動 往 來 的 過 程, 自 然 也 產 生 文 化 的 變 遷 融 合 採 借 等 情 事, 如 馬 淵 東 一 (1954:276) 所 論 : 各 種 族 間 及 同 族 內 亞 種 族 ( 亞 族 ) 的 異 同, 當 以 相 同 程 度 對 照 時, 就 會 呈 現 不 一 致 即 使 本 來 文 化 色 彩 具 顯 著 差 異 的 種 族, 因 長 期 接 觸 相 互 影 響 相 互 混 合, 使 其 間 差 異 漸 次 變 少 ; 另 一 方 面, 即 使 同 種 族, 因 移 動 遷 移 至 遠 地, 而 長 久 杜 絕 與 原 居 地 的 交 涉, 或 因 接 納 外 來 份 子 後, 也 會 顯 現 出 濃 厚 的 地 方 色 彩 Leach(2003) 研 究 對 此 現 象 也 有 深 入 的 剖 析 : 如 阿 薩 姆 人 變 為 景 頗 人,1824 至 1837 年 英 國 人 首 次 接 觸 阿 薩 姆 及 胡 康 河 谷 的 景 頗 人, 景 頗 人 迫 使 大 量 阿 薩 姆 人 為 奴, 並 將 其 賣 給 撣 人 與 緬 人 至 十 九 世 紀 這 些 阿 薩 姆 的 後 代 仍 繼 續 留 在 胡 康 河 谷, 但 已 經 講 景 頗 語 穿 景 頗 族 的 衣 服 當 英 國 執 行 釋 放 奴 隸 政 策, 擁 有 奴 隸 的 撣 族 和 景 頗 山 官 帶 著 阿 薩 姆 奴 隸, 另 建 立 辛 加 倫 坎 底 的 撣 族 國 家, 於 是 那 些 奴 隸 開 始 與 克 欽 人 及 撣 族 人 通 婚, 又 再 變 成 撣 人 上 述 例 子 顯 現 甚 至 是 同 一 人 群 的 界 限, 也 經 常 是 處 在 一 個 變 動 的 環 境 裡 四 馬 蘭 社 歷 史 之 探 討 戰 後 多 半 稱 Kolas Mahengheng 被 擁 立 為 大 頭 目 後, 馬 蘭 社 才 正 式 成 立 在 此 段 落 我 將 進 一 步 證 實 在 荷 蘭 時 代 所 記 錄 的 蕃 社 戶 口 表 中 馬 蘭 社 已 經 存 在, 並 檢 討 戰 後 馬 蘭 社 相 關 的 歷 史 討 論 45

14 ( 一 ) 荷 蘭 時 代 的 馬 蘭 社 李 玉 芬 (2007) 以 年 齡 階 層 來 推 估 阿 美 族 人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建 立 部 落 的 時 間 根 據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的 相 關 記 錄 及 耆 老 口 碑, 截 至 2004 年 晉 級 的 會 所 隊 13 為 止, 至 少 傳 誦 了 63 階 的 年 齡 階 層 名 稱, 且 據 說 是 很 規 律 的 每 三 年 晉 級 一 次, 因 此 從 耆 老 記 憶 所 及 的 第 1 級 至 第 62 級, 所 經 歷 的 時 間 約 有 189 年,Sawma( 羅 傳 成, 1920 生 ) 14 口 述 : 最 初 的 九 個 年 齡 階 層, 乃 在 Liyafo( 里 亞 佛, 今 岩 灣 頂 ) ( 同 前 引 :88) 因 此 推 估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人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海 岸 地 帶 的 時 間 約 160 餘 年 前, 也 就 是 在 1840 年 ( 清 道 光 20 年 ) 左 右 或 以 後 而 馮 建 彰 (2000:113) 也 提 到 : 鯉 魚 山 是 這 一 長 串 遷 移 的 旅 程 的 最 後 一 站, 雖 然 在 鯉 魚 山 ( 現 今 台 東 中 學 一 帶 ) 之 後, 阿 美 人 還 遷 到 目 前 的 馬 蘭 ( 現 今 新 生 里 中 心 里 一 帶 ), 甚 至 隨 後 還 有 一 些 阿 美 族 人 繼 續 北 遷 到 花 蓮, 但 現 今 的 馬 蘭 社 阿 美 社 群 (Farangaw) 的 名 稱 概 念 與 構 成 均 來 自 鯉 魚 山 (Kanafarangaw) 15 則 殆 無 疑 義 kana 有 真 正 的 之 意,Kanafarangaw 可 說 是 真 正 的 Farangaw, 所 謂 真 正 的 Farangaw 一 詞, 有 自 我 肯 定 的 含 意, 當 時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人 勢 力 正 逐 漸 強 大, 以 當 時 部 落 重 要 強 人 所 帶 領 之 地, 並 將 其 地 稱 為 真 正 的 Farangaw, 應 不 過 是 呼 應 對 自 我 民 族 的 肯 定, 但 就 此 認 為 馬 蘭 阿 美 在 此 時 才 形 成, 而 不 深 論 長 期 生 存 於 台 東 平 原 的 歷 史, 恐 值 得 商 榷 馮 氏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以 當 年 又 晉 級 棒 球 村 隊 14 已 於 2007 年 逝 世 15 然 而 我 的 田 野 調 查 顯 示, 鯉 魚 山 並 非 稱 為 Kanafarangaw,Kanafarangaw 應 是 指 稱 該 地 點 而 非 山 本 身 的 名 稱 46

15 初 帶 領 阿 美 人 遷 居 到 鯉 魚 山 的 的 大 頭 人 Mahengheng( 因 Mahengheng 生 於 1852) 的 生 卒, 進 而 推 估 部 落 形 成 時 間 最 長 不 超 過 130 年 同 時 指 出 在 光 緒 年 ( ) 間, 因 惡 疾 流 行,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人 才 從 Nalaclan 遷 到 現 今 的 馬 蘭 現 址 16 馮 建 彰 與 李 玉 芬 兩 者 推 估 相 差 約 30 年, 李 玉 芬 對 馬 蘭 社 的 歷 史 推 估 的 160 年, 是 從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開 始 推 算, 而 馮 建 彰 則 是 移 住 至 現 在 馬 蘭 社 開 始 估 算 也 就 是 說,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在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至 現 今 所 在, 其 間 約 30 年 間 尚 有 小 幅 移 動 同 時 李 玉 芬 (2007:87) 認 為 : 距 今 350 年 前,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尚 未 在 台 東 平 原 海 岸 地 帶 建 立 部 落 也 就 是 荷 蘭 時 期 台 東 平 原 並 沒 有 馬 蘭 社 存 在, 以 呼 應 其 對 馬 蘭 社 建 社 160 年 的 估 算 17 但 中 村 孝 志 (2002:32) 在 荷 蘭 時 代 的 台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一 文, 卑 南 以 北 同 盟 村 備 考, 曾 指 出 日 文 原 文 中 之 Palangh 可 能 是 Kana-Parang 或 為 馬 蘭 社? 且 以 附 圖 標 示 出 馬 蘭 社 的 位 置, 另 在 1655 年 的 台 灣 東 部 地 方 集 會 一 文 的 註 26 也 提 出 Palangh 為 Kana-Parang 或 Varangao, 也 許 是 阿 美 族 的 馬 蘭 社 ( 同 上 引 :67) 也 就 是 說, 中 村 孝 志 在 荷 蘭 時 代 東 部 卑 南 地 方 會 議 的 戶 口 表 卑 南 以 北 同 盟 村 中, 將 兩 個 地 名 猜 測 為 馬 蘭 社 : 一 為 Palangh, 另 一 為 Arangh 其 戶 數 統 計 如 下 : 16 該 資 料 引 自 安 倍 明 義 馬 蘭 社 の 生 活 狀 態 に 就 て 一 文 檢 視 該 原 文, 與 馮 氏 轉 引 稍 有 差 異, 安 倍 明 義 的 全 文 是 : 曾 經 在 現 在 俗 稱 馬 蘭 街 居 住, 光 緒 年 間 ( 十 二 三 年 左 右 ) 因 為 惡 疫 流 行, 移 住 到 現 在 的 馬 蘭 社 17 說 明 的 原 因 是 轉 引 台 灣 風 物 所 譯 之 中 村 孝 志 在 荷 蘭 時 代 的 台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中 之 卑 南 集 會 區 各 部 落 戶 口 資 料 及 名 稱 中, 並 沒 有 馬 蘭 社 (Fa-ra-ngaw) 或 類 似 的 蹤 跡, 且 另 舉 出 台 灣 風 物 所 譯 1655 年 的 台 灣 東 部 地 方 集 會 中 也 無 馬 蘭 社 相 關 記 錄, 但 對 其 在 附 圖 台 灣 東 部 地 方 集 會 關 連 地 圖 中, 加 上 馬 蘭 社 Varangad 的 標 示, 李 氏 覺 得 突 兀 47

16 表 1: 荷 蘭 時 代 馬 蘭 社 的 戶 口 村 落 名 備 考 Palangh Kana-Parang 或 為 馬 蘭 社 Arangh Varangou 資 料 來 源 : 中 村 孝 志 1936 蘭 人 時 代 の 番 社 戶 口 表 南 方 土 俗 4(1):42-59 中 村 孝 志 1937 蘭 人 時 代 の 番 社 戶 口 表 (2) 南 方 土 俗 4(3): 中 村 孝 志 2002 荷 蘭 時 代 台 灣 番 社 戶 口 表 荷 蘭 時 代 台 灣 史 研 究 下 卷 社 會 文 化 : 1-38 台 北 : 稻 鄉 出 版 社 前 述 曾 提 及 台 東 平 原 上 的 卑 南 人 稱 呼 阿 美 人 為 Rarangos, 或 是 Parang, 而 kana 是 真 正 的 之 意, 因 此 Kana-Parang 在 阿 美 語 裡 是 真 正 的 parang 之 意, 也 就 是 真 正 的 阿 美 人 因 此 清 楚 可 知, 戶 口 表 中 的 Palangh, 應 為 卑 南 人 對 阿 美 人 所 稱 呼 Parang 以 荷 蘭 時 代 卑 南 人 與 荷 蘭 人 的 關 係, 其 村 社 名 極 有 可 能 是 以 卑 南 人 的 稱 呼 紀 錄, 因 而 將 台 東 平 原 卑 南 人 對 阿 美 人 的 稱 呼 Palangh 紀 錄 下 來, 即 今 日 馬 蘭 社 的 社 名 也 就 是 說, 荷 蘭 時 代 所 記 錄 的 蕃 社 戶 口 表 中, 其 實 馬 蘭 社 已 經 存 在, 也 說 明 馬 蘭 社 的 建 立 絕 非 僅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 二 ) 歷 史 時 間 的 疑 點 : 遷 移 論 與 領 域 論 雖 然, 最 近 研 究 馬 蘭 社 的 學 者, 如 前 所 述, 是 運 用 馬 蘭 社 原 住 民 自 身 手 稿 或 口 述 作 為 資 料 來 源 而 推 斷 馬 蘭 社 成 立 的 年 代, 相 當 有 主 體 性, 卻 無 法 說 明 許 多 日 治 時 期 之 紀 錄 1900 年 ( 約 一 百 年 前 ) 左 右, 田 代 安 定 臺 東 殖 民 地 豫 察 報 文 調 查 當 時, 馬 蘭 社 已 是 一 個 擁 有 208 戶 1299 人 的 大 部 落 若 依 照 目 前 的 說 法, 馬 蘭 社 從 建 立 部 落 後, 在 短 短 四 五 十 年 間, 馬 蘭 社 已 經 發 展 成 勢 力 龐 大 的 部 落, 其 間 如 果 不 是 有 突 發 的 人 口 成 長, 就 是 曾 有 短 時 期 的 大 規 模 遷 移, 而 這 樣 的 千 人 大 移 動, 在 清 末 對 後 山 禁 令 已 漸 廢 弛 的 時 候, 卻 無 留 下 見 聞 或 紀 錄, 也 令 人 48

17 質 疑? 一 個 部 落 的 建 立 或 遷 移, 歷 經 長 期 的 時 間 才 逐 漸 形 成, 絕 非 一 夕 促 成 且 從 考 古 資 料 來 看, 馬 蘭 社 所 在 地 長 久 以 來 就 有 人 群 的 遺 跡,( 陳 韻 安 1991) 且 為 一 群 以 農 耕 狩 獵 為 主 的 人 群 若 說 這 樣 一 塊 平 原 長 久 沒 有 形 成 部 落, 卻 忽 然 在 一 百 三 十 年 至 一 百 六 十 年 前 立 刻 出 現 一 個 擁 有 千 人 的 大 部 落, 實 在 難 以 解 釋 日 籍 資 料 在 論 及 卑 南 族 時, 多 半 指 出 台 東 平 原 曾 經 出 現 過 卑 南 族 統 治 其 他 各 族 的 時 代,Campbell(1992:7) 談 及 卑 南 族 在 荷 蘭 時 代, 就 以 勇 武 好 戰 冠 於 全 台, 當 時 卑 南 地 區, 有 八 大 社 (town, stad), 以 及 若 干 小 社 (village, dorp), 換 言 之, 卑 南 地 區 在 荷 蘭 時 代, 此 地 不 僅 是 幾 社 而 已 河 野 喜 六 (2000: ) 也 曾 描 述 台 東 阿 美 族 所 有 的 土 地, 主 要 起 源 於 卑 南 族 將 先 佔 之 地 供 其 開 墾 而 來 因 此, 卑 南 族 從 荷 蘭 時 代 開 始 就 以 東 部 代 理 人 的 角 色 與 東 印 度 公 司 往 來, 清 代 卑 南 族 又 助 清 抓 朱 一 貴 殘 黨 王 忠 有 功, 而 被 授 與 卑 南 大 王 的 稱 號 ( 幣 原 坦 1931) 可 以 說 在 還 沒 有 現 今 族 的 概 念 時, 台 東 地 區 多 以 卑 南 18 出 現 在 歷 史 資 料 中, 而 其 中 的 人 群 也 很 容 易 被 現 在 解 讀 為 卑 南 族 人 佐 山 融 吉 (1913: 26) 的 描 述 : 卑 南 社 人 有 武 士 的 氣 質, 輕 賤 農 業 的 風 習, 常 將 耕 地 租 給 馬 蘭 社 人 坐 收 租 金 顯 示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生 業 方 式 的 差 異 : 台 東 平 原 的 阿 美 族 很 早 就 以 農 耕 為 重, 而 卑 南 族 是 輕 賤 農 業 的 田 代 安 定 (1900:33) 所 稱 : 阿 眉 卑 南 兩 蕃, 自 古 以 來 即 居 住 平 地, 村 落 整 然, 以 農 為 業 卻 無 將 卑 南 與 阿 美 族 區 隔 開 因 此 資 料 常 會 因 當 時 對 人 群 的 認 定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指 涉, 或 因 無 細 分 而 一 起 描 述, 過 往 資 料 未 出 現 的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人 只 能 說 他 們 並 非 官 方 交 涉 的 重 要 代 理 人, 而 使 其 在 記 錄 中 失 去 聲 音, 並 不 能 表 示 在 荷 蘭 時 代 或 更 早 之 前 他 們 不 在 台 東 平 原 活 動 18 遲 至 大 正 八 年 (1919) 才 將 卑 南 改 稱 台 東, 以 避 免 誤 解, 並 得 到 總 督 府 認 可, 於 發 佈 (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 第 4 版 ) 49

18 近 年 台 灣 史 學 界 對 移 川 子 之 藏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聚 落 遷 移 理 論, 開 始 提 出 不 同 看 法 :( 翁 佳 音 2007) 點 出 不 斷 遷 移 的 迷 思, 並 以 北 台 Quimaurij Taparij 與 東 台 灣 猴 猴 社 為 例 檢 視, 發 現 他 們 並 非 有 遠 距 離 遷 移 的 現 象, 反 而 是 百 年 來 一 直 居 住 在 原 舊 地 名 範 圍 一 帶 並 認 為 族 群 遷 移 討 論, 宜 深 入 與 貫 時 地 閱 讀 文 獻, 才 能 更 正 確 地 掌 握 歷 史 事 象 對 過 往 以 外 來 族 群 的 入 侵, 造 成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空 間 的 板 塊 移 動 的 遷 移 理 論, 認 為 仍 有 不 備 與 討 論 之 餘 地 研 究 者 認 為 對 特 定 民 族 的 調 查, 如 排 灣 族 阿 美 族 遷 移 的 紀 錄, 則 需 留 心 是 否 有 偏 向 貴 族 男 系 報 導 人 的 情 況, 而 藉 此 延 伸 論 說 族 群 之 遷 徙, 忽 略 以 女 系 為 主 的 家, 或 平 民 之 部 落, 變 動 不 大 的 事 實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14-16) 對 聚 落 遷 移 原 因 的 討 論 :(1) 來 自 人 口 與 土 地 的 壓 力, 以 獲 得 廣 大 的 狩 獵 場 與 耕 地 (2) 敵 對 關 係 與 壓 迫 包 括 因 人 口 增 加 造 成 土 地 狹 隘, 而 與 其 他 蕃 社 發 生 衝 突, 或 因 為 高 山 蕃 馘 首 的 風 俗 (3) 天 然 物 產 的 有 無 與 居 住 的 便 利 性 (4) 地 點 良 否, 害 蟲 野 獸 的 多 寡, 或 為 不 健 康 之 地 (5) 宗 教 關 係, 如 惡 疫 的 流 行, 依 神 意 而 移 居 (6) 頭 目 間 的 扞 格 可 以 發 現, 在 眾 多 原 因 裡, 可 能 有 集 體 不 得 不 移 動 的 因 素, 如 疾 病 的 流 行, 也 有 個 人 因 素, 如 人 口 土 地 壓 力, 且 如 果 不 是 集 體 因 素, 遷 移 的 過 程 通 常 是 一 戶 一 戶 的 移 動, 因 此 如 果 從 貫 時 性 的 歷 史 過 程 來 看, 部 落 絕 非 不 斷 在 變 動, 很 多 時 候 是 在 一 個 範 圍 內 移 動 近 年 的 考 古 資 料 也 能 呼 應 上 述 的 討 論 : 流 傳 於 Papuan 的 陶 器, 其 四 周 太 平 洋 諸 島 皆 有 相 似 的 器 物 出 土, 但 Summerhayes 和 Allen 推 斷 器 物 並 非 隨 著 人 群 不 斷 向 外 擴 散, 而 是 流 通 在 不 同 島 嶼 間, 彼 此 間 有 十 分 頻 繁 的 交 流, 在 逐 步 往 外 擴 散 也 就 是 說, 一 群 人 經 常 會 在 一 個 範 圍 內 往 復 移 動 (Summerhayes & Allen:97-121) 通 常 人 群 會 有 一 個 生 活 領 域, 每 隔 幾 年 因 一 些 環 境 或 文 化 因 素, 如 水 災 或 認 為 某 地 已 不 潔 等, 則 在 生 活 領 域 裡 再 換 一 個 地 點 居 住, 等 水 災 等 變 動 50

19 因 素 過 去, 或 許 又 會 回 到 以 前 生 活 的 地 點, 如 此 來 回 移 動, 經 常 是 在 同 一 個 領 域 裡 在 上 緬 甸 也 可 以 觀 察 到 此 現 象 : 基 本 上 游 耕 技 術 需 要 一 段 長 時 間 的 休 耕 期, 這 種 狀 況 下 的 休 耕 等 於 是 讓 叢 林 在 一 度 耕 作 過 的 土 地 上 再 長 出 來, 一 般 假 定 這 樣 休 耕 中 的 土 地 是 已 被 廢 棄 ( 即 放 棄 其 地 權 ), 而 認 為 一 個 村 落 的 土 地 就 只 是 目 前 正 在 耕 作 的 土 地 實 際 上 其 範 圍 是 實 際 耕 作 田 地 的 十 到 二 十 倍 大, 克 欽 人 並 不 是 因 為 耗 盡 一 座 山 坡 的 地 力 就 遷 移 以 摧 殘 另 一 座, 地 權 通 常 是 不 可 轉 讓 的, 因 此 遷 村 方 式 不 過 是 遷 到 同 一 個 山 官 的 轄 區 中 另 一 個 位 址 (Leach 2003:125) 如 同 前 述 馬 蘭 社 的 遷 移 記 錄, 在 阿 美 人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至 現 今 所 在 地 約 三 十 年 間, 尚 有 小 幅 移 動 情 況, 或 許 不 能 說 是 遷 移, 僅 是 阿 美 族 人 在 台 東 平 原 範 圍 內 的 往 復 移 動 當 然 不 可 否 認, 一 定 會 有 一 些 家 戶 從 遠 處 大 量 遷 來 ( 如 清 末 日 治 初 期 恆 春 地 區 阿 美 族 的 北 返 ), 也 會 有 一 些 家 戶 離 開 台 東 平 原 但 從 長 期 歷 史 看 來 ( 從 傳 說 到 文 獻 紀 錄 ), 一 直 有 一 群 阿 美 人 居 住 在 台 東 平 原, 如 安 倍 明 義 所 提 : 馬 蘭 社 祖 先 輾 轉 移 住 知 本 社 呂 家 社 卑 南 社 以 西 卑 南 社 猴 子 山 等 地, 數 世 後 移 至 Paragao 山 ( 鯉 魚 山 ) 鯉 魚 山 麓 其 移 動 其 實 都 在 台 東 平 原 的 範 圍 裡, 因 此 若 說 馬 蘭 社 的 歷 史 僅 從 Mahengheng 建 社 起 算, 不 僅 無 法 說 明 相 關 的 神 話 傳 說, 也 不 能 解 釋 日 治 時 期 的 紀 錄, 這 正 是 翁 佳 音 對 蕃 社 社 址 考 證 的 提 醒 : 研 究 者 宜 深 入 與 貫 時 地 閱 讀 文 獻 第 二 節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的 互 動 關 係 台 東 平 原 主 要 的 兩 群 人 : 一 為 卑 南 人, 另 一 為 阿 美 人 其 間 雖 然 也 有 從 西 部 遷 移 而 來 的 平 埔 族 ( 郭 祐 慈 2004), 卻 因 受 到 卑 南 人 的 壓 迫 而 離 開 台 東 平 原 之 卑 南 人 與 阿 美 人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除 以 往 慣 以 壓 迫 ( 卑 南 人 ) 與 被 壓 迫 ( 阿 美 人 ) 的 角 度 思 考, 本 節 試 圖 從 生 產 方 式 來 說 明 兩 者 的 關 係, 生 產 方 式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51

20 則 必 須 從 長 遠 的 歷 史 過 程 來 討 論 一 平 等 互 惠 的 時 期 過 去 我 等 所 在 之 土 地, 為 阿 眉 先 至 那 時, 彼 等 以 竹 杖 插 刺 土 地, 此 竹 逐 漸 長 大, 我 等 卑 南 族 從 此 而 生 當 時, 狩 獵 捕 鹿, 在 那 裡 彼 等 互 相 分 配 所 獲 阿 眉 取 心 臟, 我 們 則 取 肺 臟, 阿 眉 說 : 此 心 臟 太 小 了, 我 們 彼 此 無 法 互 分, 跟 我 們 交 換 吧! 因 此, 互 相 將 其 煮 後, 我 們 今 此 將 其 丟 入 水 中 吧! 我 們 雙 方 都 能 清 楚 看 見, 東 西 沉 入 一 方, 此 土 地 就 歸 他 所 有 彼 等 如 此 商 量 著 之 後, 彼 等 互 將 東 西 丟 入, 心 臟 下 沉, 肺 臟 浮 上 來 故 我 等 獲 得 此 土 地 ( 淺 井 惠 倫 1935: ) 此 為 日 治 時 期 於 卑 南 社 所 採 錄, 標 題 為 卑 南 社 人 內 容 可 見 阿 美 人 較 卑 南 人 更 早 抵 達 台 東 平 原, 且 卑 南 人 為 阿 美 人 所 插 之 竹 杖 所 生, 阿 美 人 在 整 個 交 涉 過 程, 從 一 開 始 阿 美 人 嫌 心 臟 過 小 而 要 求 交 換 的 情 況 來 看, 阿 美 人 有 先 到 的 優 勢, 且 握 交 換 的 主 動 權, 彼 此 間 與 其 說 有 上 下 的 互 動 關 係, 不 如 說 更 像 兄 弟 馬 淵 東 一 (1954: ) 採 錄 馬 蘭 社 口 碑 也 有 類 似 觀 察 : 距 卑 南 社 近 距 離 的 阿 美 族 馬 蘭 社 (Farangao), 有 如 下 口 碑 : 很 久 以 前 有 大 洪 水, 從 北 方 一 座 Cirangasan 的 山, 兄 妹 和 祖 父 乘 著 長 方 形 木 臼 ( 一 說 是 竹 筏 ) 漂 流 至 太 麻 里 設 附 近 的 Raraolan 往 大 武 山 方 向 進 行 土 地 探 險 時, 祖 父 化 為 石 頭, 而 兄 妹 結 婚 又 回 到 海 岸, 在 Arapanay 生 出 石 頭, 石 頭 分 成 二 半, 阿 美 族 的 祖 先 從 此 出 生, 而 從 兄 妹 插 入 地 上 的 的 竹 子 中 又 生 出 卑 南 社 的 祖 先 阿 美 族 馬 蘭 社 人 從 石 頭 而 生, 其 所 插 之 竹 杖 則 生 出 卑 南 族 的 祖 先 馬 淵 東 52

21 一 ( 同 上 引 :394) 提 出 此 觀 察 的 疑 問 : 有 關 Panapanayan 首 先 要 注 意 是 : 若 干 種 族 都 關 連 到 同 一 發 祥 地 之 事, 也 就 是 所 謂 International 或 Intertribat, 在 談 到 種 族 發 祥 地 時, 將 他 種 族 發 祥 地 的 口 碑 織 入 自 身 發 祥 故 事 內 之 事, 在 所 有 高 砂 族 神 話 中 並 不 特 別 稀 有 但 同 時 有 數 種 種 族 環 繞 相 同 發 祥 地, 且 口 碑 的 型 態 大 略 相 同 的 例 子, 則 幾 乎 沒 有 但 是 種 族 間 對 發 祥 地 的 關 係, 也 有 親 疏 新 舊 的 差 別 卑 南 族 和 阿 美 族 的 關 係 特 別 深, 有 時 是 以 阿 美 族 這 方 為 前 輩 處 理,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相 接 壤, 但 阿 美 族 長 久 受 卑 南 族 支 配, 如 僕 人 般 被 輕 視 而 口 碑 上 卻 是 將 卑 南 族 諸 村 落 最 具 優 勢 的 卑 南 社 當 成 後 輩, 如 此 情 況 應 如 何 解 釋? 可 再 多 加 思 考 Panapanayan 為 眾 多 民 族 之 發 祥 地, 其 中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的 關 係 特 別 深, 與 卑 南 族 土 地 相 接 壤 之 阿 美 族 人, 最 接 近 的 即 為 台 東 平 原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在 日 治 移 川 調 查 時 期 : 阿 美 族 長 久 受 卑 南 族 支 配, 如 僕 人 般 被 輕 視 但 在 傳 說 上 阿 美 族 卻 是 將 卑 南 族 諸 村 視 為 後 輩 或 可 推 之,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的 關 係, 在 長 期 歷 史 中 應 有 多 次 消 長 過 程 阿 美 人 較 卑 南 人 早 抵 達 台 東 平 原, 與 阿 美 人 共 同 狩 獵 捕 鹿, 卑 南 人 後 來 取 得 土 地 並 發 展 成 一 強 大 民 族, 台 東 平 原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關 係 才 進 入 另 一 個 情 況 二 政 治 與 經 濟 的 分 工 荷 蘭 時 期 為 求 糧 食 供 應 不 匱 乏, 稻 米 與 耕 牛 的 引 入 成 為 當 時 重 要 的 事 件, 此 事 件 直 接 影 響 當 時 東 部 台 灣 住 民 的 生 產 方 式, 伴 隨 其 政 治 代 理 人 出 現, 也 逐 步 改 變 當 地 人 群 的 互 動 關 係 53

22 ( 一 ) 荷 蘭 時 代 卑 南 地 區 稻 米 與 耕 牛 之 引 入 荷 蘭 人 因 尋 找 黃 金 而 對 台 灣 東 部 產 生 興 趣, 根 據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Ι (DZΙ: 409; 江 樹 生 譯 註 2000:384)1638 年 3 月 10 日 的 記 載 : 長 官 范 得 堡 閣 下 接 獲 兩 封 外 科 醫 生 Marten Weslingh 派 人 快 速 送 來 的 書 他 奉 命 留 在 最 近 跟 我 們 結 盟 締 和 的 村 莊 卑 南, 用 以 探 查 所 希 望 的 金 礦 他 已 設 法 使 卑 南 領 主 與 公 司 的 締 和 更 加 穩 固, 卑 南 領 主 也 樂 意 繼 續 締 和, 因 此 已 經 下 令 卑 南 與 他 屬 下 10 個 小 村 莊, 要 歸 順 公 司, 並 像 其 他 鄰 近 村 庄 那 樣 跟 公 司 結 盟 起 來 卑 南 與 其 鄰 近 村 庄 的 居 民 收 藏 很 多 鹿 皮, 用 這 些 鹿 皮 交 易 鐵 鍋,cangan 布, 珊 瑚 和 針 線 之 類 的 東 西 17 世 紀 時 即 有 所 謂 卑 南 領 主 與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交 涉 並 與 其 結 盟 且 也 表 現 當 時 卑 南 地 區 19 原 住 民 以 鹿 皮 與 荷 蘭 人 交 易 鐵 鍋,cangan 棉 布, 珊 瑚 和 針 線 之 類 的 日 常 用 品 1639 年 4 月 12 日 之 記 載 : 今 天 又 收 到 下 席 商 務 員 Marten Weslingh 從 Doloswack 寄 來 的, 於 本 月 10 日 寫 給 長 官 閣 下 的 書 信, 信 裡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首 先, 他 最 近 於 3 月 1 日 前 往 pyuma 以 後, 於 本 月 五 日 抵 達 該 處, 那 裡 的 居 民 曾 經 因 他 的 突 然 離 開 而 非 常 擔 憂, 深 怕 會 被 太 麻 里 的 人 用 武 力 攻 擊, 現 在 因 他 的 回 來 而 非 常 高 興, 為 要 取 得 所 有 的 水 鹿 皮 和 山 羊 皮, 他 到 處 去 探 訪 中 國 人 的 家, 但 是 詳 細 察 看 以 後, 發 現 他 們 儲 藏 不 多,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ttekijntges, 而 且 在 哪 裡 用 以 交 易 的 cangan 布, 到 處 滯 銷, 沒 有 吸 引 力, 卑 南 北 邊 兩 個 最 主 要 的 村 莊, 一 度 生 產 很 多 米, 因 粗 心 大 意, 失 火 燒 成 平 地 了, 以 致 米 在 卑 南 已 很 稀 少 (DZΙ: 456; 江 樹 生 譯 註 2000: ) 19 荷 蘭 時 代 之 卑 南 地 區 與 現 今 所 指 涉 之 卑 南 並 不 相 同 54

23 當 時 Pyuma 與 太 麻 里 一 地 相 處 狀 況 十 分 緊 張, 雙 方 互 相 有 武 力 攻 擊, 鹿 皮 為 主 要 交 易 貨 品, 並 透 過 支 那 人 買 賣 鹿 皮 : 十 七 世 紀 的 卑 南 並 未 如 想 像 的 封 閉, 除 荷 蘭 人 外 已 有 許 多 漢 人 在 當 地 居 住, 且 原 住 民 對 交 換 之 布 料 衣 服 也 有 特 殊 偏 好 與 選 擇, 當 地 甚 至 一 度 盛 產 稻 米 荷 蘭 時 代 當 地 原 住 民 已 開 始 生 產 稻 米 年 4 月 3 日 之 記 載 : 早 晨, 戎 克 船 Brack 號 從 卑 南 載 著 徵 收 來 的 稅 課 : 鹿 皮 與 稻 米 (DZ II: ; 江 樹 生 譯 註 2002:255) 稻 米 與 鹿 皮 至 此 時 已 成 為 課 稅 與 重 要 的 交 易 商 品 甚 至 1648 年 4 月 2 日 記 載 : 我 們 也 寫 一 封 信 寄 去 卑 南 給 士 官 Jansz. Van den Berch, 告 訴 他 有 關 那 地 區 需 要 的 命 令, 也 告 訴 他, 今 天 用 一 艘 租 用 的 戎 克 船 載 9 頭 小 牛 去 哪 裡 繁 殖 使 用 (DZ III: 28; 江 樹 生 譯 註 2003:28) 耕 牛 的 引 進 與 繁 殖 將 進 一 步 改 變 卑 南 地 區 的 作 物 生 產 如 馬 淵 東 一 (1954:398) 對 卑 南 族 之 調 查 : 有 關 Rara 家 的 祖 先 是 從 西 方 平 原 的 Tavolia 來 此, 有 帶 水 牛 和 水 車 到 卑 南 族 的 傳 說 並 點 出 : 水 牛 或 牛 車 原 非 高 砂 族 之 物, 恐 是 荷 蘭 時 代 才 開 始 傳 入 西 方 平 地 的 平 埔 族, 其 後 代 可 能 再 進 一 步 傳 入 東 方 平 地 水 牛 與 牛 車 在 卑 南 族 口 傳 也 曾 出 現, 移 川 氏 亦 推 測 從 荷 蘭 時 代 傳 入 1648 年 7 月 日 一 名 叫 Jan Claessen Cloeck 下 士 的 信 件 裡, 描 述 了 當 時 東 部 地 區 的 情 況 : 又 因 此 地 稻 米 的 價 格 越 來 越 高 漲, 相 信 其 原 因, 一 部 分 是 被 幾 個 有 財 力 的 中 國 人 以 放 高 利 貸 的 方 式 炒 高 起 來 的, 因 此 我 們 也 決 定, 要 用 告 示 禁 止 米 的 售 價 1gantangh 超 過 7 個 dubbeltjes(1 個 dubbeltjes=10cent) ( 江 樹 生 譯 註 2003:67) 荷 蘭 人 改 善 當 地 的 農 耕 技 術, 使 稻 米 甚 至 成 為 哄 抬 價 格 的 商 業 產 品 鹿 皮 為 卑 南 地 區 主 要 稅 課, 隨 著 稻 米 產 量 的 增 加, 稻 米 也 加 入 稅 課 稅 收 如 中 村 孝 志 ( 中 村 孝 志 1997:266) 所 示 為 承 包 制 ( 贌 社 稅 ): 即 每 年 舊 曆 的 5 月 初, 招 集 有 意 承 包 者 聚 於 會 所, 給 予 願 付 最 高 額 之 村 落 包 稅 或 漁 稅 ( 港 餉 銀 ) 者 村 落 之 獨 占 貿 易 權 漁 業 權, 彼 等 則 率 部 下 至 村 落 與 村 民 進 行 獨 占 之 買 20 指 旱 稻 55

24 賣 而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中 國 人 與 原 住 民 之 關 係, 如 間 擔 任 台 灣 長 官 的 Nicolas Verburch 對 中 國 人 之 比 喻 窺 見 : 福 爾 摩 沙 島 上 唯 一 提 供 蜂 蜜 的 蜜 蜂, 沒 有 這 些 人, 尊 貴 的 公 司 是 無 法 在 此 生 存 的 ( 江 樹 生 譯 註 2003:102) 但 卻 也 憂 心 如 上 述 哄 抬 米 價 的 情 況 : 原 住 民 屢 受 中 國 贌 商 壓 榨, 令 人 憂 慮 那 些 中 國 人 利 用 他 們 進 口 舶 來 品 的 專 利, 完 全 隨 意 喊 價 ( 同 上 引 :103) 不 過 Nicolas Verburch 也 指 出 : 這 種 近 於 獨 占 的 方 法, 雖 有 缺 點 而 且 也 受 到 批 評, 村 落 裡 中 國 商 人 與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鹿 皮 鹿 肉 交 易, 雖 由 特 定 的 中 國 商 人 所 獨 占, 協 定 的 價 格 只 要 講 得 攏, 原 住 民 仍 可 能 與 他 村 的 承 包 人 交 易, 中 國 商 人 雖 有 多 少 奸 惡 之 徒, 但 若 沒 有 他 們, 便 沒 有 人 將 日 常 必 需 品 輸 入 村 莊, 他 們 的 存 在 對 公 司 是 很 重 要 的, 這 種 村 落 包 稅 的 方 法, 早 已 施 行 於 東 印 度 地 方, 是 合 法 而 且 方 便 的 方 法, 在 尚 無 其 他 良 法 之 下 還 是 需 要 維 持 這 個 制 度 ( 中 村 孝 志 1997:268) 荷 蘭 人 是 需 求 蜂 蜜 的 人, 中 國 人 負 責 提 供 蜂 蜜, 而 原 住 民 生 產 蜂 蜜 : 荷 蘭 人 以 供 需 考 量, 中 國 人 操 弄 價 格, 原 住 民 得 以 從 此 獲 得 日 常 必 需 品 但 這 種 說 法, 只 為 荷 蘭 人 片 面 的 感 受, 原 住 民 雖 藉 此 獲 得 日 常 的 必 需 品, 但 商 品 在 商 人 的 壟 斷 下, 並 非 一 種 自 然 的 交 易 方 式, 對 荷 蘭 人 而 言, 中 國 商 人 當 然 很 重 要, 因 為 他 們 是 荷 蘭 人 商 業 利 益 的 伙 伴, 但 原 住 民 恐 怕 是 這 樣 商 業 利 益 下 的 犧 牲 者 荷 蘭 人 的 出 現, 影 響 的 不 僅 在 經 濟 生 活 面 向, 也 造 成 不 同 人 群 權 力 關 係 的 變 化 也 顯 示 隨 著 十 六 十 七 世 紀 地 理 大 發 現 時 代 的 開 始, 西 方 海 上 勢 力 進 入 東 亞 海 域, 台 灣 登 入 世 界 歷 史 的 舞 台,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已 不 能 獨 立 於 外 部 世 界, 受 到 外 來 資 本 或 武 力 的 作 用, 當 時 原 住 民 部 落 內 部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不 獨 是 經 濟 性 的, 還 會 是 社 會 文 化 性 的 56

25 ( 二 )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之 階 層 分 工 1652 年 第 一 次 在 東 岸, 距 離 熱 蘭 遮 城 約 六 日 路 程 的 卑 南, 舉 行 地 方 會 議, 在 卑 南 派 駐 一 個 士 官 和 23 個 士 兵 在 那 次 會 議 中, 有 34 個 村 社 的 長 老 出 席, 不 過 都 已 順 服 公 司 的 權 威 之 下 了, 並 宣 示 將 來 會 年 年 參 加 東 區 的 地 方 會 議 ( 中 村 孝 志 2002:59-60) 荷 蘭 人 因 黃 金 來 到 台 灣 東 部, 從 1639 年 結 盟 到 1952 年 第 一 次 東 部 地 方 會 議, 與 當 地 原 住 民 交 換 鹿 皮, 甚 至 要 求 稅 課, 以 鹿 皮 或 稻 米 繳 交 據 河 野 喜 六 (2000: ) 所 錄 : 往 昔, 當 卑 南 族 佔 有 台 東 平 原 以 及 南 至 巴 塱 衛, 北 達 中 央 平 地 帶 水 尾 以 南, 海 岸 地 帶 則 占 有 大 港 口 以 南 之 際 把 領 地 分 為 南 北 兩 地, 北 為 patapang 領 地, 以 南 為 kalunung 之 領 地 如 欲 新 進 台 東 平 原 開 拓 者, 須 得 到 這 兩 家 之 ㄧ 的 許 可, 首 開 繳 納 租 穀 之 例 一 直 到 距 今 4 5 年 前, Amis 族 之 霸 主 馬 蘭 社 仍 須 繳 納 租 穀 卑 南 族 佔 有 台 東 平 原, 並 於 該 紀 錄 的 四 五 年 前 ( 約 1900 年 左 右 ) 馬 蘭 社 還 向 卑 南 族 繳 納 租 穀 也 提 到 : 台 灣 東 部 平 地 的 土 著 阿 美 族 已 經 進 入 農 耕 時 代, 因 此 他 們 非 常 愛 惜 土 地 另 卑 南 族 尚 武 之 風 盛, 昔 時 曾 把 水 尾 以 南 之 地 當 成 自 己 的 領 土, 而 博 得 卑 南 大 王 之 盛 名, 並 屢 次 嘗 試 遠 征 水 尾 以 北 的 領 外 地 域 ( 河 野 喜 六 2000:141) 馬 蘭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為 故 居 台 東 平 原 之 原 住 民, 但 其 生 活 型 態 卻 十 分 不 相 同, 馬 蘭 阿 美 族 重 農 卑 南 族 尚 武 從 前 述 日 治 時 期 採 錄 口 傳 可 知, 台 東 平 原 之 阿 美 族 較 卑 南 族 早 至, 他 們 一 起 狩 獵 捕 鹿 且 彼 等 互 相 分 配 所 獲,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57

26 剛 至 台 灣 東 部 時, 即 發 現 卑 南 與 其 鄰 近 村 庄 的 居 民 收 藏 很 多 鹿 皮, 可 知 當 時 狩 獵 捕 鹿 依 然 為 當 時 重 要 生 業 活 動 然 而 至 日 治 初 年, 阿 美 族 已 是 十 分 重 視 農 耕 的 民 族, 卑 南 族 還 保 有 相 當 武 士 的 精 神 ; 從 河 野 喜 六 (2000:212) 所 錄 番 社 的 對 外 關 係 之 戰 鬥 法 也 可 看 出 兩 者 之 差 異 : 台 東 廳 阿 美 族 之 戰 鬥 法 -- 蒙 昧 幼 稚 的 番 人 在 戰 鬥 上 並 無 數 理 式 的 排 列 隊 型 或 進 退 法, 僅 有 與 其 智 能 相 呼 應 的 自 我 防 衛 法 台 東 廳 卑 南 族 之 戰 術 則 明 顯 不 同 : 各 戰 鬥 部 隊 的 隊 長 立 於 橫 隊 的 右 端,ukugusts( 副 組 長 ) 則 站 在 左 端, 兩 人 從 左 右 兩 端 監 督 全 隊 隊 員 基 於 指 揮 之 便, 隊 長 絕 對 不 站 在 中 央 或 左 端 且 有 交 戰 須 知, 如 : 戰 士 應 與 隊 長 共 退, 縱 然 赴 湯 蹈 火 亦 在 所 不 辭 或 : 正 面 的 戰 隊 於 包 圍 的 左 右 兩 翼 敵 人 時, 應 轉 為 攻 擊, 在 此 之 前 不 得 妄 動 ; 在 戰 線 發 現 猶 豫 不 前 或 欲 從 戰 鬥 行 列 逃 跑 者, 格 殺 無 論 ( 河 野 喜 六 2000:379) 相 較 之 下, 卑 南 族 戰 鬥 方 法 明 顯 有 隊 型 的 變 換, 且 紀 律 嚴 明 階 層 分 明 荷 蘭 人 在 台 灣 東 部 的 經 營, 獲 得 卑 南 人 的 配 合 與 合 作, 卑 南 社 戰 士 更 參 與 戰 鬥 和 負 責 與 各 處 原 住 民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在 台 灣 番 族 慣 習 研 究 ( 岡 松 參 太 郎 1921: ) 也 可 見 卑 南 族 人 擁 有 相 當 的 軍 事 知 識, 其 軍 紀 與 戰 術 戰 法 如 下 : 1. 在 戰 線 前 躊 躇 進 擊 或 發 現 欲 從 戰 列 中 逃 走 者 時, 應 毫 不 猶 豫 而 斬 殺 之 2. 死 傷 者 由 戰 友 立 送 至 司 令 部 所 在 地, 不 可 委 於 敵 手 3. 為 隊 長 者 斷 不 可 離 開 先 頭 的 位 置 4. 戰 士 與 隊 長 同 進, 即 為 水 火 亦 不 可 離 之, 亦 不 可 與 隊 長 相 分 離 以 採 取 自 由 行 動 5. 退 卻 之 際, 需 集 合 於 司 令 部, 應 為 司 令 部 之 後 衛 6. 進 擊 時 採 用 立 姿, 退 卻 則 採 取 伏 姿 而 迂 曲 之, 不 可 直 線 退 卻 7. 追 擊 時 要 思 慮 敵 之 伏 兵, 不 可 急 率 追 之 58

27 8. 敵 彈 飛 來 時, 要 判 斷 其 方 向 而 利 用 地 物 潛 伏 之 9. 正 面 之 戰 隊, 左 右 兩 翼 包 圍 敵 人 時, 即 要 轉 而 進 擊, 在 其 以 前 絕 不 能 妄 動 10. 出 家 門 時 或 與 敵 人 對 峙 時, 拿 出 檳 榔 藤 祈 禱 11. 遠 距 離 以 槍 射 擊 敵 人 時 以 其 大 腿 為 目 標, 近 距 離 的 敵 人 應 以 身 體 的 要 害 為 目 標, 先 以 弓 試 射 一 二 次 後, 確 認 標 準 後 才 射 發 南 部 阿 美 族 開 戰 之 際 唯 有 一 項 嚴 訓 : 戰 鬥 出 陣 時, 發 射 槍 枝 時 應 從 人 後 發 槍 ( 岡 松 參 太 郎 1921:393) 與 南 部 阿 美 族 相 較, 21 卑 南 族 的 戰 爭 已 具 備 講 求 謀 略 秩 序 紀 律 戰 術 戰 法 指 揮 統 馭 目 的 的 戰 爭 藝 術, 並 已 將 戰 爭 的 層 面 事 物, 構 築 在 日 常 對 戰 士 的 訓 練, 平 常 保 持 高 昂 的 士 氣 鬥 志, 對 戰 士 生 活 的 要 求 極 為 嚴 格 ( 宋 龍 生 1998:130) 日 治 時 期 調 查 即 清 楚 瞭 解, 不 同 地 域 阿 美 族 的 風 俗 有 很 大 差 異 : 卑 南 族 尚 武 之 風 盛, 昔 時 曾 把 水 尾 以 南 之 地 當 成 自 己 的 領 土, 而 博 得 卑 南 大 王 之 盛 名, 並 屢 次 嘗 試 遠 征 水 尾 以 北 的 領 外 地 域 如 花 蓮 廳 下 南 勢 番 阿 美 族 因 位 於 與 太 魯 閣 木 瓜 兩 番 相 接 觸 的 地 勢 上, 自 古 即 有 出 草 的 歷 史 並 沿 襲 至 今, 而 本 轄 區 內 的 阿 美 族 因 地 理 上 的 原 因 及 重 農 之 風 非 常 興 盛 等 關 係, 早 已 不 行 出 草 ( 河 野 喜 六 2000:213) 台 東 廳 轄 下 阿 美 族 相 較 花 蓮 港 廳 之 相 異 處, 主 要 與 其 重 農 之 風 有 關, 此 轉 變 其 實 與 前 述 荷 蘭 人 引 進 旱 稻 與 耕 牛 有 關 : 因 此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願 意 長 期 被 卑 南 族 統 制, 似 乎 與 他 們 很 早 即 農 業 化 有 關 卑 南 族 將 自 己 變 成 武 族, 專 心 鍛 鍊 武 21 非 南 部 阿 美 族 的 陣 戰 方 法 尚 有 : 行 進 時 如 家 鴨 走 路, 決 不 可 露 出 身 體 交 戰 中 以 岩 石 樹 木 隱 蔽 身 體, 看 見 敵 人 身 體 時, 槍 枝 才 可 以 發 射 退 卻 時 要 安 靜 且 分 數 次 且 擊 且 退 決 不 能 急 躁, 快 速 退 卻 會 給 敵 人 可 趁 之 機 入 敵 地 絕 不 可 以 焚 火, 夜 間 絕 對 不 可 以 抽 菸 ( 岡 松 參 太 郎 :392) 雖 不 如 卑 南 族 有 戰 技, 但 還 是 較 南 部 阿 美 族 佳 59

28 技 而 不 從 事 農 耕,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人 則 成 為 農 耕 民 族,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這 種 政 治 地 位 的 分 割, 逐 漸 形 成 經 濟 活 動 的 分 工, 卑 南 族 成 為 一 種 以 武 力 拓 展 的 統 治 階 級, 阿 美 族 則 在 其 保 護 下 專 營 農 耕, 彼 此 的 關 係 不 是 單 純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的 關 係, 在 生 業 活 動 上, 其 實 形 成 彼 此 支 持 的 互 動 模 式 從 傳 頌 之 卑 南 大 王 以 及 相 關 文 獻 皆 顯 示 : 卑 南 族 曾 是 一 個 勢 力 強 大 的 民 族, 從 十 七 世 紀 上 半 葉 以 降, 先 後 與 荷 蘭 清 國 與 日 本 政 府 密 切 往 來 近 年 也 有 許 多 學 者 對 卑 南 族 本 身 提 出 疑 慮 : 認 為 卑 南 族 的 構 成 複 雜, 指 稱 若 以 卑 南 族 為 一 整 體 做 為 研 究 出 發 點, 是 否 恰 當? 22 我 認 為 此 議 題 應 可 從 民 族 本 身 構 成 面 向 進 行 探 討 田 村 實 造 (2002) 點 出 可 將 人 類 學 者 的 文 化 涵 化 理 論 應 用 於 中 國 征 服 王 朝, 23 所 謂 征 服 王 朝 是 指 某 一 民 族 征 服 另 一 個 民 族 居 住 地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所 建 立 的 王 朝, 田 村 實 造 (2002:87) 認 為 在 上 述 討 論 裡, 必 要 先 考 察 該 民 族 社 會 文 化 現 象 : 更 具 體 而 言, 作 為 此 性 格 之 一 的 征 服 王 朝, 包 含 牧 畜 農 耕 的 兩 社 會, 前 者 對 後 者 保 持 政 治 的 軍 事 的 優 位, 不 就 像 是 所 說 的 那 樣 嗎? 因 為 這 個 優 位 性 是 由 武 力 來 支 持 其 政 治 的 組 織 力, 培 養 而 育 成 其 武 力 的 是 牧 畜 生 活 體 制 然 而, 成 為 中 國 的 征 服 王 朝 之 時, 則 不 外 是 意 味 著 牧 畜 生 活 體 制 的 放 棄, 或 對 於 其 之 持 續, 給 予 大 大 地 限 制 如 果 那 樣 的 話, 他 們 的 武 力 就 會 虛 浮 於 空 中, 他 政 治 的 組 織 也 會 弱 體 化 另 一 方 面 被 支 配 層 的 漢 族, 擁 有 根 源 於 農 業 生 產 充 裕 而 強 韌 之 經 濟 力, 且 因 為 人 口 眾 多 等 因 22 陳 文 德 (2003a:2) 認 為 這 樣 的 泛 稱 可 能 忽 略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領 台 以 來 的 歷 史 過 程 中, 各 部 落 其 實 有 不 同 的 境 遇, 而 且 部 落 之 間 也 有 勢 力 上 的 消 長, 因 而 限 制 了 我 們 對 於 該 族 群 形 成 與 發 展 過 程 的 瞭 解 23 征 服 王 朝 是 美 籍 德 裔 的 東 洋 學 者 魏 復 古 (Karl A. Wittfogel), 對 於 亞 洲 史 上 與 中 國 王 朝 抗 爭 而 屢 經 加 以 征 服 支 配 的 北 方 民 族 所 建 的 諸 王 朝, 所 給 予 的 名 稱 ; 為 了 解 釋 亞 洲 史 上 特 有 的 歷 史 現 象 之 政 治 學 概 念 而 且 這 個 名 稱 比 使 用 中 國 塞 外 民 族 王 朝 或 是 異 民 族 王 朝 等 曖 昧 的 概 念 來 處 理 北 方 民 族 諸 王 朝 的 政 治 性 格 更 好 ; 所 以 最 近 日 本 方 面 也 相 當 廣 泛 的 使 用 60

29 素, 征 服 民 族 的 政 治 的 組 織 力 逐 漸 地 輸 了, 征 服 王 朝 就 瓦 解 島 田 正 郎 (2002:230) 也 支 持 征 服 王 朝 共 通 之 基 本 性 格, 包 含 遊 牧 與 農 耕 兩 社 會, 因 前 者 較 之 後 者 佔 有 政 治 軍 事 優 勢 是 共 通 性 格 之 一 相 關 歐 亞 內 陸 的 騎 馬 遊 牧 民 族 與 週 邊 農 業 民 族 的 征 服 與 對 抗 史, 即 以 征 服 王 朝 為 名, 在 世 界 歷 史 學 與 民 族 學 研 究 盛 極 一 時, 如 江 上 波 夫 (1975) 的 研 究 將 其 應 用 於 台 東 平 原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之 關 係 時, 雖 可 見 共 通 處 : 如 佐 山 融 吉 之 比 喻 卑 南 族 為 一 武 族, 以 武 力 來 支 持 其 政 治 的 組 織 力, 而 阿 美 族 為 一 農 業 民 族, 有 生 產 充 裕 而 強 韌 的 經 濟 力 與 眾 多 人 口 但 是 也 必 須 瞭 解 征 服 王 朝 所 議 論 的 範 圍 較 本 文 廣 大 許 多, 且 討 論 的 重 心 也 有 所 不 同, 本 文 著 重 於 兩 個 民 族 的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征 服 王 朝 則 特 別 強 調 兩 者 文 化 上 的 涵 化 (acculturation) 過 程 但 卑 南 族 之 瓦 解 則 與 中 國 情 況 稍 有 不 同, 在 近 代 國 家 權 力 介 入 的 過 程, 範 圍 牽 涉 更 大, 並 包 含 與 其 他 民 族 之 武 力 消 長 關 係 ( 如 布 農 族 排 灣 族 ) 隨 著 日 本 殖 民 力 量 的 進 入, 台 東 平 原 卑 南 族 阿 美 族 之 關 係 於 日 治 初 年 以 降, 確 實 開 始 出 現 巨 幅 消 長 現 象 三 走 入 歷 史 的 卑 南 大 王 卑 南 族 曾 有 過 十 分 輝 煌 的 征 服 史, 其 勢 力 北 起 水 尾, 南 不 僅 至 巴 塱 衛, 甚 至 恆 春 也 有 其 征 服 之 足 跡 卑 南 族 人 數 雖 少, 其 勢 力 範 圍 卻 十 分 廣 大 但 至 日 治 時 期 對 卑 南 族 的 描 寫 卻 只 留 下 感 嘆, 因 此, 亦 可 看 出 卑 南 大 王 已 漸 成 歷 史 : 日 清 戰 爭 時, 卑 南 社 的 人 口 雖 號 稱 一 千 兩 百 人, 之 後 漸 次 減 少, 今 存 七 百 人 然 而 舊 時 立 於 諸 蕃 族 之 上, 儼 然 一 國 之 王, 接 受 納 貢 兼 勞 役 之 習 61

30 慣, 其 影 響 至 今 存 在, 故 多 流 於 遊 惰, 缺 乏 勤 儉 儲 蓄 的 風 氣, 不 少 人 生 計 呈 負 債 情 況 並 進 一 步 點 出 : 另 一 方 面, 阿 美 族 從 過 去 孜 孜 於 勞 動 之 結 果, 今 大 為 繁 榮, 與 卑 南 族 的 衰 微 相 反, 有 不 可 侮 的 實 力, 其 勢 凌 駕 卑 南 族 上, 古 今 上 下 位 置 顛 倒 ( 幣 原 坦 1931:9-10) 兩 段 話 看 出 日 治 時 期 阿 美 族 與 卑 南 族 發 展 之 轉 變, 承 前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間 武 族 與 農 業 民 族 之 關 係 小 泉 鐵 (1932:31-32) 也 有 類 似 看 法 : 馬 蘭 社 為 台 東 平 原 ( 日 文 稱 為 卑 南 平 野 ) 中 唯 一 的 阿 美 族 番 社, 周 圍 全 都 是 卑 南 蕃, 往 昔 屈 服 卑 南 蕃 下, 納 貢 稅 馬 蘭 社 如 農 民, 卑 南 社 如 士 族 如 今 彼 此 已 從 此 隸 屬 關 係 解 放 完 全 自 由 因 此 過 去 為 勞 動 階 級 的 馬 蘭 社 成 為 卓 越 的 番 社, 卑 南 社 貴 為 貴 族 階 級 對 勞 動 並 不 關 心, 不 得 不 劣 敗 對 幣 原 坦 與 小 泉 鐵 的 感 嘆 : 卑 南 族 因 受 過 去 輝 煌 歷 史 之 影 響, 在 政 治 勢 力 消 退 後 多 流 於 遊 惰, 這 種 說 法 或 許 應 該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解 讀 : 重 視 殖 產 興 業 的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無 法 利 用 驍 勇 善 獵 的 卑 南 族 人 為 殖 民 政 府 推 動 產 業, 所 以 稱 其 懶 惰 而 阿 美 族 人, 卻 因 其 農 耕 生 產 之 勤 奮 能 力 與 眾 多 人 口, 而 在 日 人 對 東 台 灣 產 業 開 發 占 重 要 位 置, 所 以 受 到 重 視 出 : 卑 南 大 王 時 代 逐 漸 退 出 歷 史 舞 台 之 關 鍵 時 間, 宋 龍 生 (1998: ) 指 62

31 卑 南 社 真 正 享 有 盛 譽 的 時 間, 大 約 在 1860 年 後 即 面 臨 一 個 新 階 段 的 來 臨 就 漸 漸 結 束 了, 因 漢 人 民 間 和 清 朝 官 方 二 方 面 的 介 入, 使 卑 南 王 世 家 漸 漸 在 台 東 平 原 失 去 影 響 力, 他 們 不 再 對 其 他 部 落 群 體 有 強 制 性 的 約 束 力, 因 此 台 東 平 原 各 部 落 之 間 的 磨 擦 利 益 衝 突 也 就 日 益 升 高, 各 部 落 除 接 受 清 政 府 的 月 領 津 餉, 與 一 位 通 事 保 持 溝 通 聯 繫 外, 幾 乎 是 各 自 為 政, 有 如 各 自 獨 立 的 小 部 落 邦 國, 彼 此 互 不 隸 屬 馬 蘭 社 廣 為 所 知 之 頭 目 Kolus Mahengheng 24 生 於 1852 年,35 歲 接 掌 大 頭 目 時, 約 1887 年 ; 而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 日 人 領 台, 因 此 Mahengheng 的 出 現 也 可 謂 時 勢 造 英 雄, 卑 南 族 勢 力 於 台 東 平 原 消 退 的 時 間, 台 東 平 原 阿 美 族 最 負 盛 名 之 頭 目 出 現, 也 代 表 兩 族 在 台 東 平 原 勢 力 之 消 長 出 現 重 大 轉 變 第 三 節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之 獨 特 性 : 台 東 平 原 之 農 業 民 族 一 般 討 論 阿 美 族 社 會 文 化 現 象 時, 似 乎 習 於 把 阿 美 族 視 為 一 個 普 同 共 通 與 一 致 的 整 體 然 不 同 地 區 阿 美 族 在 各 方 面 都 有 十 分 明 顯 的 差 異, 黃 宣 衛 (2005) 曾 整 理 過 相 關 看 法 除 南 北 群 阿 美 族 在 社 會 文 化 現 象 上 的 差 異, 該 書 也 從 個 別 聚 落 資 料 考 察 阿 美 族 因 地 理 分 布 的 不 同 而 具 有 的 文 化 上 差 異, 但 黃 氏 認 為 : 以 往 的 確 已 有 一 些 學 者 提 到 阿 美 族 文 化 的 諸 多 區 域 性 差 異, 但 是 只 限 於 現 象 描 述 的 層 次, 並 沒 有 做 更 深 一 層 的 解 釋 我 認 同 黃 氏 看 法,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原 住 民 研 究 除 人 類 學 者 與 官 方 調 查 外, 其 實 尚 包 括 當 時 台 北 帝 國 大 學 之 畢 業 論 文, 當 中 部 分 研 究 其 實 已 深 入 討 論 阿 美 族 區 域 性 差 異 的 問 題, 例 如 川 合 久 午 一 書 アミ 族 24 日 文 文 獻 中 多 稱 潘 骨 力 或 黃 骨 力, 其 阿 美 族 名 字 為 Kolas Mahengheng, 為 求 方 便 行 文 通 一 使 用 Kolas Mahengheng, 若 為 引 文 內 的 名 稱 則 不 變 動 63

32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但 戰 後 研 究 者 似 乎 並 未 注 意 該 書 是 理 農 領 域 對 台 灣 原 住 民 田 野 調 查 的 成 果 之 一 其 前 言 提 及 理 農 學 部 前 助 手 野 村 陽 一 郎 與 農 業 經 濟 學 教 室 松 元 學 治 都 曾 於 日 治 時 期 針 對 阿 美 族 進 行 過 實 地 田 野 調 查, 而 本 書 正 是 以 此 二 人 實 地 田 調 資 料 為 本 所 做 之 進 一 步 研 究 本 書 除 因 具 實 地 調 查 之 價 值, 另 以 阿 美 族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之 整 理 也 很 齊 全, 包 括 宅 地 前 栽 耕 地 ( 佃 地 ) 狩 獵 地 溪 流 沼 海 放 牧 地 林 地 造 林 地 竹 林 地 禁 忌 地 等, 其 調 查 內 容 論 及 五 大 阿 美 : 北 從 南 勢 阿 美 荳 蘭 社 秀 姑 巒 阿 美 太 巴 塱 社 奇 美 社 海 岸 阿 美 姑 仔 律 社 沙 汝 灣 社 卑 南 阿 美 之 馬 蘭 社, 同 時 也 帶 到 恆 春 阿 美 的 情 況, 並 進 行 不 同 地 域 阿 美 族 之 比 較 本 書 是 以 阿 美 族 母 系 組 織 之 特 徵 為 立 基, 並 認 為 此 組 織 對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的 影 響 很 大, 因 此 全 書 不 僅 涉 及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的 討 論, 還 對 阿 美 族 社 會 組 織 與 生 活 型 態 有 諸 多 描 述, 特 別 是 談 論 部 落 共 有 土 地 時, 頭 目 與 祭 司 的 角 色 與 土 地 分 配 與 使 用 等, 因 此 對 阿 美 族 歷 史 有 一 定 的 保 存 與 參 考 價 值 因 我 並 未 見 過 其 研 究 成 果 之 譯 介, 而 且 該 研 究 正 呼 應 我 前 述 對 台 東 平 原 卑 南 族 與 阿 美 族 關 係 的 討 論, 故 將 該 書 對 不 同 地 域 阿 美 族 之 比 較, 做 一 簡 單 之 整 理, 最 後 並 歸 結 馬 蘭 社 阿 美 族 之 獨 特 性 64

33 圖 5: 川 合 久 午 手 繪 其 調 查 區 域 資 料 來 源 : 川 合 久 午 1942, 封 面 後 一 アミ 族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之 整 理 ( 一 ) 阿 美 族 南 北 部 氏 族 差 異 65

34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在 阿 美 族 源 流 上 並 無 提 出 阿 美 族 發 祥 地, 書 中 提 及 阿 美 族 約 五 六 百 年 前 從 南 方 漂 流 而 至, 後 南 北 移 動, 北 至 立 霧 溪 南 至 恆 春 地 方, 且 其 移 動 在 距 該 書 調 查 前 五 六 十 年 來 回 往 復, 大 半 移 動 之 原 因 為 高 山 蕃 之 壓 迫, 當 然 也 有 自 發 移 住 土 地 肥 沃 處, 而 如 此 往 復 移 動 造 成 阿 美 族 本 具 有 強 力 之 氏 族 組 織 逐 漸 崩 壞, 調 查 當 時 有 些 地 方 氏 族 組 織 微 弱 化, 甚 至 全 無 存 在 表 2: 昭 和 13 年 阿 美 族 戶 數 人 口 統 計 區 域 人 數 戶 數 人 口 每 戶 人 口 南 勢 阿 美 1,700 7, 秀 姑 巒 阿 美 1,800 13, 卑 南 阿 美 1,000 10, 海 岸 阿 美 1,200 12, 恆 春 阿 美 713 7, 資 料 來 源 : 川 合 久 午 1942 アミ 族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台 北 帝 國 大 學 理 農 學 部 畢 業 論 文 一 書 之 頁 6 表 格 就 表 二 統 計 顯 示 : 北 部 傾 向 小 家 族 制, 南 部 則 較 具 大 家 族 制 規 模, 此 反 映 氏 族 組 織 之 大 小, 也 就 是 說 氏 族 組 織 往 南 部 有 越 加 強 之 傾 向, 但 阿 美 族 家 族 之 大 小 並 不 表 示 文 明 程 度 之 高 低 一 般 說 法 文 明 程 度 越 高 似 乎 越 傾 向 小 家 族, 南 部 雖 為 大 家 族, 但 南 部 阿 美 族 比 北 部 更 早 接 觸 荷 蘭 人 與 中 國 人, 照 道 理 應 更 文 明, 似 與 陳 說 不 相 符 合 ( 二 ) 宅 地 方 面 採 取 密 居 制 ( 集 居 ) 部 落 組 織 之 阿 美 族, 宅 地 會 是 第 一 個 成 為 私 有 制 之 地, 66

35 但 阿 美 族 為 大 家 族 制 之 故, 新 建 家 屋 並 無 增 加, 分 家 後 其 本 家 也 為 留 在 家 中 女 兒 繼 承, 因 此 並 不 見 家 屋 有 買 賣 或 借 貸 的 情 況 依 據 書 中 各 社 整 理 其 宅 地 土 地 所 有 情 況, 如 下 表 : 表 3: 阿 美 族 各 部 落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區 域 聚 落 分 佈 說 明 秀 姑 巒 阿 美 太 巴 塱 下 勝 灣 大 港 口 1. 舊 建 築 地 為 自 己 所 有, 他 人 不 許 耕 作 2. 但 若 搬 去 他 社, 血 族 具 有 優 先 權 3. 承 2 上, 也 就 為 氏 族 所 有, 並 非 人 人 皆 可 使 用, 似 使 用 權 南 勢 阿 美 移 出 者 之 舊 建 築 地 為 近 鄰 持 有 海 岸 阿 美 1. 新 建 築 地 選 在 蕃 社 附 近 須 獲 得 頭 目 同 意 2. 舊 建 築 地 就 自 由 放 任, 不 歸 誰 所 有 卑 南 阿 美 馬 蘭 都 歷 1. 新 建 築 地 選 定, 如 是 原 野 的 情 況 可 自 由 決 定, 如 是 他 人 的 耕 地 可 與 自 己 的 所 有 地 交 換 2. 舊 建 築 地 為 自 己 的 所 有 權, 移 出 者 的 建 築 地 由 親 戚 支 配 恆 春 阿 美 雷 公 火 社 所 有 者 對 舊 建 築 地 大 抵 有 回 去 耕 作 的 權 利 新 開 園 社 全 部 放 任, 沒 有 所 有 者,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自 由 耕 作 資 料 來 源 : 依 アミ 族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一 書 整 理 由 表 三 歸 納 出 四 種 情 況 : 1. 全 部 都 屬 於 使 用 權 的 情 況 2. 舊 宅 地 自 己 回 去 耕 作 3. 對 移 出 者 宅 地, 血 族 持 有 優 先 權 67

36 4. 移 出 者 情 況 為 自 由 放 任 狀 況 川 合 久 午 認 為 : 第 一 種 情 況 屬 於 重 視 傳 統 習 慣 的 舊 蕃 社, 或 是 土 地 豐 富 的 蕃 社 等 ; 第 二 種 情 況 屬 於 最 近 形 成 之 蕃 社, 或 是 土 地 狹 小 的 蕃 社, 但 海 岸 阿 美 很 特 異, 土 地 十 分 狹 小 但 土 地 使 用 傾 向 自 由, 此 地 相 較 其 他 蕃 社 較 依 重 漁 撈 生 活 或 可 說 明 第 三 種 情 況 屬 於 氏 族 制 度 強 的 南 部 地 方 較 多, 但 新 開 園 社 可 能 受 惠 於 土 地 廣 大, 而 雷 公 火 社 因 耕 地 狹 小, 所 以 是 例 外 的 第 四 種 情 況 ( 三 ) 前 栽 指 的 是 家 裡 四 周 的 耕 地 過 往 家 裡 四 周 是 絕 對 不 能 摘 種 作 物 的, 因 家 裡 四 周 會 埋 死 人 且 丟 棄 排 泄 物 但 現 在 會 摘 種 檳 榔 木 瓜 芋 野 菜 等, 而 卑 南 平 原 不 種 竹 子, 所 需 的 竹 或 筍 從 高 地 蕃 購 入 這 樣 的 情 況 約 為 川 合 久 午 調 查 前 六 七 十 年 ( ) 才 開 始, 親 戚 間 會 有 土 地 借 貸 情 況, 但 沒 有 租 金 ( 四 ) 耕 地 1. 畑 地 畑 地 開 墾 情 況 以 阿 美 族 太 巴 塱 社 來 說 : 收 穫 祭 之 後, 頭 目 和 長 老 在 集 會 所 決 定 明 年 度 開 墾 耕 作 的 地 域, 此 時 很 重 視 頭 目 的 咒 術 要 考 慮 土 地 之 肥 沃 度 占 卜 當 年 的 氣 候 預 想 其 它 番 社 侵 入 路 徑, 後 通 知 各 社 民, 於 開 墾 預 定 地 集 合 建 立 三 四 所 耕 作 小 屋, 男 女 合 作 開 始 清 石 拔 樹, 開 墾 終 了 再 由 頭 目 依 各 戶 分 配 耕 地, 頭 目 長 老 也 分 配 耕 地 先 將 開 墾 地 分 成 三 到 四 個 區 域, 每 區 域 各 戶 平 均 分 配, 餘 下 的 土 地 分 配 給 家 族 人 數 多 或 希 望 多 些 耕 地 的 人 最 後 剩 下 的 部 份 為 該 區 域 之 共 同 耕 作 地, 在 共 同 耕 作 地 上 搭 建 耕 作 小 屋, 共 同 耕 作 地 由 親 族 友 人 或 年 齡 組 織 68

37 組 成, 共 同 耕 地 以 年 齡 組 織 分 割, 年 齡 較 長 者 可 佔 有 比 較 好 的 部 份 一 個 月 後, 行 粟 米 播 種, 當 耕 作 共 同 耕 地 時, 年 齡 組 織 成 員 夜 宿 耕 作 小 屋 不 能 回 家, 女 人 不 能 夜 宿 小 屋 生 病 無 法 出 役, 必 須 尋 覓 代 理 人 各 年 齡 組 織 在 共 同 耕 地 之 收 穫 集 中 平 均 分 配, 一 部 份 釀 酒 予 老 蕃 一 部 份 留 著 宴 客 或 祭 典 用, 餘 下 的 留 著 ; 在 共 同 耕 地 粟 米 收 穫 後 才 從 事 個 人 耕 作, 共 同 耕 作 理 由 有 三 : (1) 個 人 耕 作 無 法 防 止 山 豬 危 害, 其 他 蕃 人 襲 擊, 在 共 同 耕 作 小 屋 夜 宿 乃 為 防 範 山 豬 危 害 (2) 自 由 開 墾 容 易 起 地 域 的 紛 爭 (3) 開 墾 是 很 困 難 的 事, 共 同 工 作 能 增 加 效 率 並 採 用 三 年 連 作 休 閒 十 年 的 方 式, 此 種 作 法 依 當 地 當 時 八 十 歲 老 蕃 推 估, 約 離 當 時 百 年 前 開 始 當 時 遺 產 分 配 方 式, 會 找 親 族 集 合 會 談, 有 些 不 可 思 議 是 此 情 況 男 子 持 有 強 力 發 言 權, 指 的 是 所 謂 的 舅 權 而 因 大 概 全 部 女 兒 都 會 住 在 同 一 個 家 裡, 所 以 分 家 的 情 況 很 少, 分 家 時 也 很 少 考 慮 土 地 的 肥 沃 度 或 交 通 便 利 性, 分 家 多 由 長 女 繼 承, 即 長 女 六 七 成, 次 女 三 四 成, 若 有 三 個 女 兒, 則 長 女 一 半, 另 二 人 各 二 到 三 成 表 4: 阿 美 族 各 部 落 畑 地 的 利 用 概 況 區 域 聚 落 分 佈 說 明 太 巴 塱 同 上 述 描 述, 共 同 耕 作 年 齡 階 級 從 三 至 七 八 階 級 秀 姑 巒 阿 美 奇 美 社 也 有 共 同 耕 作 但 年 齡 階 級 從 第 四 階 級 開 始, 其 他 方 式 同 太 巴 塱 社 社 民 一 家 一 人 一 年 義 務 至 頭 目 家 工 作 ( 是 否 以 此 取 代 地 租 並 不 清 楚 因 土 地 為 頭 目 所 有 ) 大 港 口 同 太 巴 塱, 但 此 蕃 社 土 地 狹 小 與 清 兵 戰 爭, 因 此 人 口 不 見 增 加 還 衰 退, 故 私 有 化 色 彩 較 遲 貓 公 無 共 同 耕 作, 頭 目 決 定 來 年 耕 作 地 後, 社 民 自 己 選 定 自 己 開 墾 的 地 方, 如 有 爭 議, 以 先 佔 來 決 定 69

38 Ps: 上 述 四 社 為 阿 美 族 古 老 蕃 社, 變 革 少 人 口 移 動 也 少 無 循 環 開 墾 順 序, 兩 三 年 地 力 衰 退 後, 各 自 在 自 己 土 地 上 種 Pakon, 放 置 石 頭 待 地 力 恢 復 原 野 開 墾 無 須 頭 目 同 意, 移 出 者 的 耕 地 誰 都 可 以 使 用, 移 入 秀 姑 巒 阿 美 下 朥 灣 社 者 與 頭 目 老 蕃 相 談,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開 墾 權 利, 調 查 前 七 八 十 年 原 野 開 墾 還 會 受 到 頭 目 限 制 沒 有 買 賣 或 借 貸 情 況, 繼 承 也 無 土 地 分 配 情 況, 分 家 者 到 新 原 野 開 墾 以 年 齡 階 層 之 共 同 耕 作 制 度 依 然 存 在 Ps: 調 查 前 近 百 年 才 移 入 傳 說 從 奇 美 社 移 住,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也 證 明 此 情 況 南 勢 阿 美 薄 薄 荳 蘭 月 巴 藏 前 自 由 開 墾 的 土 地 會 列 石 作 田 埂 或 種 植 類 似 台 灣 松 的 植 物 但 因 花 蓮 溪 耕 地 流 失, 耕 地 不 足, 私 有 制 急 速 發 展 但 富 家 男 子 入 贅 會 帶 走 少 許 土 地, 但 離 婚 會 再 歸 還 ( 與 秀 姑 巒 阿 美 不 同 ) 姑 好 律 社 卑 南 社 勢 力 未 及, 位 於 海 岸 阿 美 北 端, 頭 目 還 稍 強, 頭 目 決 定 開 墾 方 向, 全 番 社 在 同 一 方 位 內 開 墾 自 己 的 畑 地 耕 作 自 家 以 外 的 原 野 要 獲 頭 目 許 可, 移 出 者 耕 地, 獲 頭 目 許 可 後 誰 都 可 以 耕 作, 並 無 血 族 優 先 權 海 岸 阿 美 必 在 傾 斜 地 耕 作 佃 地, 在 自 己 的 佃 地 栽 種 植 物 或 放 置 石 頭, 有 輪 作 休 閑 年 限 五 年, 休 閒 自 然 放 任, 待 地 力 恢 復 無 共 同 耕 作, 故 月 見 祭 所 需 之 酒 餅 各 家 徵 收 肉 類 則 順 序 徵 收 海 岸 阿 美 微 沙 鹿 白 守 蓮 同 姑 好 律 社, 因 迫 海 耕 地 少, 休 耕 期 兩 年 微 沙 鹿 有 共 同 耕 地, 白 守 蓮 沒 有 新 港 社 未 見 受 頭 目 命 令 之 集 團 耕 作 方 式, 原 野 地 全 部 得 以 自 由 開 墾, 確 保 自 己 的 所 有 地, 無 休 耕 地 力 衰 退 種 lonka( 豆 之 ㄧ 種 ) 施 肥 祭 典 時 各 家 徵 收 粟 米 與 酒, 當 山 豬 危 害 或 防 禦 布 農 族 時, 才 招 集 多 數 社 員 一 起 耕 作 都 歷 原 野 開 墾 若 獲 頭 目 許 可 即 各 自 開 墾, 各 自 耕 地 放 置 石 頭 或 種 植 Pacon 為 界, 地 力 消 耗 時, 種 Papatsc 只 需 一 年 休 耕 有 借 貸 佃 耕, 只 收 少 許 餅 酒 一 瓶 肉 少 量, 無 買 賣 也 無 階 級 別 的 耕 作 受 卑 南 族 直 接 支 配 下 的 馬 蘭 社, 自 由 狩 獵 權 利 被 剝 卑 南 阿 美 奪 佃 作 分 五 成, 買 賣 五 百 坪 位, 以 大 牛 一 頭 馬 蘭 社 小 一 點 豬 一 頭 交 換 都 歷 因 人 口 多, 傾 向 私 有 何 加 路 蘭 以 佃 作 價 格 如 此 高? 卑 南 社 的 苛 歛 為 主 因 : 馬 蘭 社 加 路 蘭 社 被 強 迫 幫 卑 南 族 耕 作, 收 五 成 佃 作, 70

39 其 中 兩 成 五 要 被 卑 南 族 徵 收 且 原 野 開 墾, 頭 目 全 沒 自 由 的 權 限, 甚 至 連 禁 止 其 他 番 社 至 自 己 番 社 地 域 內 耕 作 之 權 力 都 沒 有, 頭 目 不 過 是 名 義 存 在 約 調 查 前 一 百 二 三 十 年 前 移 住 無 共 同 耕 作, 頭 雷 公 火 恆 春 阿 美 目 無 開 墾 原 野 的 權 限, 使 用 地 放 置 石 頭 或 種 新 開 園 社 Pacon, 休 耕 時 間 約 一 年 有 借 貸 無 買 賣 註 海 岸 阿 美 卑 南 阿 美 恆 春 阿 美 受 到 卑 南 族 八 社 支 配, 社 會 組 織 與 社 會 生 活 受 到 很 大 的 影 響 靠 近 卑 南 社 附 近 受 支 配 之 蕃 社 如 奴 隸, 較 遠 設 置 駐 在 所 監 督 支 配, 附 近 蕃 社 徵 收 穀 物 牛 豬, 遠 隔 蕃 社 多 徵 收 特 產, 且 有 賦 役 如 農 耕 土 木 建 築 等 卑 南 社 成 為 武 族, 鍛 鍊 武 技 而 不 從 事 農 耕 資 料 來 源 : 依 アミ 族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一 書 整 理 2. 水 田 阿 美 族 不 喜 水 田 耕 作, 清 朝 曾 支 配 大 港 口 新 港 等 海 岸, 並 派 員 至 南 部 地 方 強 制 要 求 水 田 耕 作, 但 原 住 民 不 肯 日 治 後 積 極 獎 勵 造 水 田, 造 水 田 大 約 在 日 領 台 後 五 年 開 始, 南 部 地 方 較 早, 漸 次 往 北 部 移 動, 對 舊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型 態 造 成 影 響 日 本 領 台 強 制 水 田 耕 作, 以 家 族 數 分 割 分 配 水 田 可 能 地 域, 而 大 正 6 年 (1917) 的 土 地 登 記 為 私 有 權 確 立 之 開 始 本 島 人 教 蕃 人 逃 避 日 人 課 稅, 要 蕃 人 不 去 登 記 自 己 辛 苦 所 造 水 田, 本 島 人 趁 勢 將 土 地 登 記 自 己 名 下, 使 蕃 人 成 為 佃 農 表 5: 阿 美 族 各 部 落 水 田 的 開 發 概 況 區 域 聚 落 分 佈 說 明 南 勢 阿 美 南 勢 三 社 用 自 己 耕 作 畑 地 造 水 田, 或 先 佔 的 原 野 地, 使 得 邊 界 紛 爭 四 起, 過 去 由 頭 目 現 在 由 官 吏 裁 決, 買 賣 價 格 一 甲 約 三 千 - 四 千 元 太 巴 塱 將 平 坦 地 當 佃 地 使 用, 因 此 造 田 後 一 戶 約 有 地 八 分 弱 71

40 於 山 地 耕 作, 嘲 笑 水 田 耕 作, 故 平 地 之 水 田 可 能 用 下 朥 灣 社 地 為 本 島 人 佔 據, 日 據 則 有 水 田 不 足 之 困 擾, 一 戶 秀 姑 巒 阿 美 二 分 左 右 奇 美 貓 因 地 形 或 交 通 使 本 島 人 移 入 困 難, 還 能 維 持 番 社 尊 空 大 港 口 嚴, 一 戶 約 有 五 六 分 至 一 甲 因 水 源 不 足, 著 手 引 水 等 河 川 工 程, 參 與 工 事 人 員 能 平 均 分 配 水 田 的 可 能 地 域 後 來 日 本 政 府 訂 定 方 姑 好 律 社 針, 禁 止 耕 地 買 賣, 因 此 番 社 皆 不 能 擁 有 水 田, 一 戶 約 5-6 分 耕 作 地 開 墾 山 地 放 任 平 地 部 分 原 野 任 本 島 人 耕 作, 且 因 海 岸 阿 美 山 地 無 法 引 水, 而 本 島 人 引 水 技 術 較 佳 引 水 成 功 且 本 島 人 又 教 蕃 人 逃 避 日 人 課 稅, 要 蕃 人 不 去 登 記 微 沙 鹿 自 己 辛 苦 所 造 水 田, 本 島 人 趁 勢 將 土 地 登 記 自 己 名 下, 使 蕃 人 成 為 佃 農 當 地 有 兩 位 資 產 約 四 五 十 萬 宛 如 領 主 的 本 島 人 Ps: 海 岸 阿 美 佃 作 通 常 一 半, 親 族 間 四 六 分, 因 土 地 貧 瘠 普 通 三 千 - 兩 千 元 已 轉 成 男 系 繼 承 因 此 地 多 在 平 地 佃 作, 因 此 改 為 水 田 也 多 為 自 己 所 有 原 野 任 人 自 由 造 水 田, 河 川 使 用 一 如 土 地 開 墾 馬 蘭 加 路 卑 南 阿 美 時, 必 須 要 獲 得 河 川 使 用 許 可 同 一 地 域 若 有 多 數 蘭 都 歷 人 希 望 開 墾, 最 早 完 成 者, 即 為 所 有 者 因 此 並 不 適 用 舊 慣 先 佔 方 式, 自 己 開 墾 即 成 為 其 所 有 地 恆 春 阿 美 土 地 肥 沃 氣 候 良 好, 收 穫 量 較 佳 資 料 來 源 : 依 アミ 族 の 土 地 所 有 型 態 に 就 いて 一 書 整 理 ( 五 ) 狩 獵 地 狩 獵 地 指 的 是 番 社 勢 力 範 圍 內 的 原 野 以 奇 美 社 為 例 : 番 社 全 為 頭 目 的 所 有 地, 該 社 為 阿 美 族 最 古 老 的 番 社 之 一, 因 地 形 與 外 界 隔 離 而 保 有 許 多 舊 慣 獵 物 分 配 均 須 給 頭 目 一 隻 腳, 太 古 以 來 頭 目 即 為 當 地 的 守 護, 並 無 個 人 所 有, 或 團 體 所 有 的 狩 獵 地 存 在 打 獵 多 是 團 體 合 作, 月 見 祭 前 番 社 全 部 青 年 一 起 去 打 獵, 約 兩 三 天 地 域 南 到 大 庄 北 到 大 和 附 近, 東 西 約 三 里, 邊 境 須 與 大 港 口 和 貓 公 協 議, 此 狩 獵 地 後 為 日 本 政 府 以 官 有 地 沒 收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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