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二 條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依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百 分 之 一 至 百 分 之 五 二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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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 工 福 利 暨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主 講 人 : 謝 旻 桓 1

2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二 條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依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百 分 之 一 至 百 分 之 五 二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一 五 三 每 月 於 每 個 職 員 工 人 薪 津 內 各 扣 百 分 之 五 四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四 十 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對 於 無 營 業 收 入 之 機 關, 得 按 其 規 費 或 其 他 收 入, 比 例 提 撥 公 營 事 業 已 列 入 預 算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如 不 低 於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者, 得 不 再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三 條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事 業 單 位 )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二 十 一 人 但 事 業 單 位 人 數 在 一 千 人 以 上 者, 委 員 人 數 得 增 至 三 十 一 人 第 四 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除 由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一 人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已 組 織 工 會 者,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工 會 分 別 訂 定 但 工 會 推 選 之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二 未 組 織 工 會 者,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定 之 但 新 設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者,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由 事 業 單 位 定 之, 勞 方 代 表 部 分 由 全 體 職 工 選 舉 之 依 前 項 推 選 委 員 時, 得 同 時 依 遞 補 順 序 推 選 候 補 委 員,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委 員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第 六 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綜 理 會 務, 並 得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均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2

3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修 正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九 三 三 五 五 一 四 號 令 ) 修 正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自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生 效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如 下 : 一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及 項 目 : ( 一 ) 福 利 輔 助 項 目 : 婚 喪 喜 慶 生 育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急 難 貸 款 災 害 輔 助 等 ( 二 ) 教 育 獎 助 項 目 : 勞 工 進 修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獎 助 等 ( 三 ) 休 閒 育 樂 項 目 : 文 康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休 閒 旅 遊 育 樂 設 施 等 ( 四 ) 其 他 福 利 事 項 : 年 節 慰 問 團 體 保 險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職 工 儲 蓄 保 險 職 工 儲 蓄 購 屋 托 兒 及 眷 屬 照 顧 補 助 退 休 職 工 慰 問 其 他 福 利 等 二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比 率 : 以 上 各 款 動 支 比 率 不 予 限 制, 惟 各 款 動 支 比 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百 職 工 福 利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給 職 工, 應 以 直 接 普 遍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得 於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百 分 之 五 十 範 圍 內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五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號 函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當 年 度 應 以 運 用 至 少 百 分 之 八 十 為 原 則,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積 極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不 宜 從 事 具 有 高 風 險 性 之 投 資 事 業, 故 不 宜 於 交 易 市 場 申 購 股 票, 惟 事 業 單 位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後, 仍 有 餘 力 時, 得 在 不 超 過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百 分 之 五 十 範 圍 內,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其 所 產 生 之 收 益 應 併 入 年 度 收 入, 辦 理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另 為 免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繼 續 累 積 龐 大 職 工 福 利 金, 每 年 宜 就 其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併 入 年 度 收 入, 用 於 辦 理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3

4 已 成 立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僱 用 職 工 人 數 未 達 七 人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年 八 月 二 日 台 八 十 勞 福 一 字 第 一 九 七 一 號 函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一 條 : 凡 公 營 私 營 之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均 應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其 原 旨 意 在 鼓 勵 各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積 極 照 顧 職 工 福 利 既 已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後 因 大 量 裁 員 至 現 有 職 工 人 數 未 達 七 人, 可 核 定 暫 停 職 權 運 作 而 由 職 工 推 選 代 表 一 人, 會 同 雇 主 保 管 運 用 職 工 福 利 金 繼 續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職 工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成 立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如 其 職 工 人 數 減 少 至 五 十 人 以 下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台 八 十 二 勞 福 一 字 第 五 三 六 七 號 函 一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一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一 條 規 定, 凡 公 營 私 營 之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均 應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二 企 業 組 織 職 工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既 已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並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其 後 雖 因 員 工 人 數 減 至 五 十 人 以 下, 惟 仍 宜 維 持 原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運 作,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工 作, 以 維 職 工 之 福 利 與 權 益 公 司 依 企 業 併 購 法 分 割 後 新 設 貴 公 司, 所 涉 職 工 福 利 金 如 何 處 理 疑 義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九 三 四 八 六 九 四 號 查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變 更 組 織 而 仍 繼 續 經 營, 或 為 合 併 而 其 原 有 職 工 留 任 於 存 續 組 織 者,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視 變 動 後 留 任 職 工 比 率, 留 備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用,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由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官 署 備 查 後 發 給 離 職 職 工 次 查 企 業 併 購 法 第 一 條 及 第 四 條 第 六 款 規 定 為 利 企 業 以 併 購 進 行 組 織 調 整, 發 揮 企 業 經 營 效 率, 特 制 定 本 法 分 割 指 公 司 依 本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將 其 得 獨 立 營 運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營 業 讓 與 既 存 或 新 設 之 他 公 司, 作 為 既 存 公 司 或 新 設 公 司 發 行 4

5 新 股 予 該 公 司 或 該 公 司 股 東 對 價 之 行 為 準 此, 從 法 目 的 性 依 企 業 併 購 法 自 可 當 然 解 釋 企 業 分 割 應 屬 前 開 條 例 所 稱 變 更 組 織, 直 接 適 用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本 案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視 分 割 後 留 任 原 公 司 及 移 撥 貴 公 司 職 工 比 率, 分 別 留 供 二 公 司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至 不 同 意 留 任 及 移 撥 之 職 工, 應 由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官 署 備 查 後 發 給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核 釋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處 理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九 九 ㄧ 三 五 四 九 七 號 令 核 釋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9 條 之 1 第 2 項 處 理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規 定 如 下,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 一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9 條 之 1 第 2 項 所 稱 變 更 組 織, 指 企 業 依 據 企 業 併 購 法 公 司 法 等 商 業 法 規 及 其 他 金 融 法 規 進 行 合 併 分 割 收 購 等 組 織 調 整, 致 使 職 工 隨 同 移 轉 者, 其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處 理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 一 ) 企 業 組 織 進 行 合 併 時, 消 滅 之 企 業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視 合 併 後 留 任 職 工 比 率, 隨 之 移 撥 至 合 併 後 存 續 或 新 設 企 業 組 織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存 儲, 以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由 消 滅 之 企 業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發 給 消 滅 企 業 之 離 職 職 工 ( 二 ) 企 業 組 織 進 行 收 購 財 產 分 割 或 營 業 讓 與 而 移 轉 全 部 或 一 部 營 業 者, 讓 與 之 企 業 或 被 分 割 之 企 業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視 讓 與 或 分 割 後 分 別 留 任 於 原 企 業 及 受 讓 企 業 之 職 工 比 率, 隨 之 留 存 於 原 企 業 及 移 撥 至 受 讓 企 業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以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由 讓 與 或 被 分 割 企 業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發 給 讓 與 或 被 分 割 企 業 之 離 職 職 工 二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9 條 之 1 第 2 項 所 稱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指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及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 含 歷 年 職 工 福 利 金 年 度 結 餘 總 數 及 創 立 時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 三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9 條 之 1 第 2 項 所 稱 離 職 職 工 之 認 定, 應 以 規 範 企 業 組 織 調 整 所 涉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事 項 之 合 併 契 約 分 割 計 畫 收 購 財 產 或 營 業 讓 與 之 契 約 等 文 件 中 所 記 載 之 基 準 日 為 準 但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研 議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處 理 方 式 時, 其 認 定 時 點 使 更 多 職 工 受 益 者, 得 以 該 時 點 為 認 定 基 準 5

6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以 禮 券 或 提 貨 券 方 式 發 放 年 節 禮 品 是 否 視 同 現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O 九 五 OO 五 OO 二 五 號 函 查 本 會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O 九 三 OO 三 五 五 一 四 號 令 規 定, 職 工 福 利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給 職 工, 應 以 直 接 普 遍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故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擬 以 提 貨 券 方 式 發 放 年 節 禮 品, 因 提 貨 券 係 以 換 領 貨 品 為 限 得 不 視 為 現 金, 惟 如 郵 政 禮 券 因 可 兌 領 現 金, 則 視 同 發 放 現 金 本 案 請 依 前 開 原 則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不 得 補 助 職 工 個 別 旅 遊 費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台 八 十 五 勞 福 一 字 第 一 0 二 0 八 九 號 函 查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立 法 精 神, 均 係 以 全 體 職 工 為 福 利 服 務 之 對 象, 員 工 依 其 得 支 配 之 假 期 經 濟 能 力 等 個 別 因 素 所 為 之 個 別 旅 遊, 與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所 辦 理 之 活 動 顯 有 差 異, 應 由 其 自 行 負 擔 所 需 費 用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補 助 旅 行 經 費, 仍 以 團 體 為 準, 不 得 個 別 補 助 尾 牙 聚 餐 費 用 不 宜 動 支 職 工 福 利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台 八 十 勞 福 一 字 第 一 五 五 三 八 號 函 事 業 單 位 歲 末 尾 牙 宴 請 全 體 員 工 聚 餐, 係 屬 事 業 主 慰 勞 員 工 一 年 來 之 辛 勞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非 一 般 由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聚 餐 活 動, 故 尾 牙 聚 餐 費 用 自 不 宜 動 支 職 工 福 利 金 6

7 職 工 福 利 業 務 網 路 申 報 操 作 實 務 說 明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主 講 人 : 謝 旻 桓 7

8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本 系 統 的 操 作 瀏 覽 器 異 動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 作 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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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異 動 申 請 - 線 上 登 入 (1). 若 您 需 異 動 申 請, 請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後, 點 選 立 即 登 入 申 辦 系 統 即 可 登 入 (2). 登 入 異 動 申 請 畫 面 ( 如 下 圖 所 示 ) 10

11 1.1 備 案 申 請 - 新 增 表 單 (1). 若 您 需 異 動 資 料, 請 點 選 新 增, 並 跳 至 下 個 畫 面 11

12 (2). 點 選 新 增 並 跳 至 此 頁 面, 若 需 異 動 請 勾 選 備 案 事 由, 而 下 方 附 件 名 稱 系 統 會 自 動 勾 選 您 需 修 改 的 附 件 檔 案 12

13 (3). 備 案 事 由 勾 選 後, 請 務 必 點 選 儲 存 才 可 修 改 檔 案 13

14 1.2 備 案 申 請 -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1).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若 為 必 填 附 件 會 顯 示 (X) 的 方 式 提 醒 您 (2). 請 務 必 填 寫 必 要 修 改 的 欄 位 後, 點 選 儲 存 即 可 (3). 儲 存 後, 上 方 會 已 打 勾 (V) 的 方 式 提 醒 您 ( 如 下 圖 所 示 ) 14

15 (4). 必 填 附 件 已 修 改 並 儲 存 後, 請 點 選 回 備 案 申 請 書 (5). 點 選 送 審 核 鍵, 即 可 送 審 15

16 (6). 已 送 審 會 跳 出 小 視 窗 提 醒 您 ( 如 下 圖 所 示 ) (7). 送 審 成 功 後, 會 跳 至 此 頁 面 及 您 修 改 過 的 異 動 項 目 (8). 請 務 必 注 意, 異 動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才 可 進 行, 新 增 異 動 表 16

17 1.3 備 案 申 請 - 委 員 名 單 變 更 (1). 請 勾 選 備 案 事 由 委 員 名 單 變 更 (2). 附 件 名 稱 - 系 統 會 自 動 選 取 您 需 修 改 的 附 件 檔 案, 若 有 其 他 附 件 請 再 選 取 (3). 勾 選 後, 請 點 選 儲 存 即 可 17

18 1.4 備 案 申 請 - 預 算 書 (1). 預 算 書 請 務 必 注 意, 資 本 額 提 撥 不 能 修 改, 若 要 修 改 請 至 福 利 委 員 會 申 請 書 處 修 改 (2).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填 寫 請 注 意 不 含 資 本 額 提 撥 18

19 (3). 資 料 欄 位 登 打 完 畢 後, 點 選 計 算 動 支 比 率, 此 系 統 會 計 算 收 入 及 支 出 金 額, 計 算 過 後 再 點 選 儲 存 即 可 19

20 於 動 支 累 積 結 存 福 利 金 欄 位 輸 入 動 支 金 額 後, 應 輸 入 文 號 : 1. 若 動 支 金 額 為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5% 內, 輸 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五 日 勞 福 一 字 第 號 函 即 可 2. 若 動 支 金 額 為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超 過 5%, 輸 入 本 局 同 意 動 支 之 公 文 文 號 3. 若 動 支 金 額 為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超 過 5%, 來 函 申 請 動 支 且 同 時 進 行 線 上 備 案 申 請, 則 輸 入 職 福 會 來 函 之 公 文 文 號 20

21 1.5 備 案 申 請 -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書 進 入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顯 示 統 一 編 號 與 單 位 名 稱, 請 務 必 填 寫 年 度 每 月 ( 每 年 1 至 12 月 ) 預 算 支 出 金 額 工 作 說 明 後, 點 選 儲 存 (2). 填 寫 完 畢 上 方 會 提 醒 您 已 登 打 完 成 21

2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填 報 前, 顯 示 狀 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填 報 後, 顯 示 狀 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支 出 總 額 應 與 預 算 書 支 出 總 額 一 致 22

23 1.6 備 案 申 請 - 決 算 書 (1). 決 算 書 請 務 必 注 意, 資 本 額 提 撥 不 能 修 改, 若 要 修 改 請 至 福 利 委 員 會 申 請 書 處 修 改 (2).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填 寫 請 注 意 不 含 資 本 額 提 撥 23

24 (3). 資 料 欄 位 登 打 完 畢 後, 點 選 計 算 動 資 比 率, 此 系 統 會 計 算 收 入 及 支 出 金 額, 計 算 過 後 再 點 選 儲 存 即 可 24

25 1.7 備 案 申 請 - 組 織 章 程 變 更 (1). 請 務 必 填 寫 修 改 日 期 修 改 版 本 及 組 織 章 程 內 容 後, 點 選 儲 存 (2). 若 登 打 資 料 太 多, 建 議 請 先 登 打 至 您 電 腦 中 的 記 事 本, 在 複 製 此 本 系 統 表 格 中 (3). 登 打 完 畢, 點 擊 儲 存 即 可 25

26 1.8 備 案 申 請 - 相 關 附 件 上 傳 (1). 請 選 擇 相 關 附 件 上 傳 功 能 (2). 點 選 [+] 即 可 顯 示 資 料 夾 提 供 檔 案 上 傳 (3). 依 據 您 的 檔 案 位 置, 選 擇 要 上 傳 的 附 件 (4). 附 件 上 傳 提 供 多 筆 檔 案 上 傳, 可 重 複 (2) (3) 步 驟 (5). 若 選 擇 錯 檔 案 要 刪 除 上 傳 檔 案, 請 點 選 即 可 刪 除 (6). 可 上 傳 的 附 件 格 式 為 Word Excel PDF 26

27 1.9 備 案 申 請 - 附 件 列 印 (1). 請 選 擇 所 要 列 印 的 報 表 27

28 (2). 點 選 [ 產 生 報 表 ] 即 可 依 據 選 擇 報 表 顯 示 即 列 印 28

29 29

30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各 項 文 件 參 考 範 本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主 講 人 : 謝 旻 桓 30

31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參 考 範 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一 條 本 章 程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定 名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三 條 本 會 會 址 設 於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第 四 條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審 議 促 進 及 督 導 事 項 二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籌 劃 保 管 及 動 用 事 項 三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經 費 之 分 配 稽 核 及 收 支 報 告 事 項 四 其 他 有 關 職 工 福 利 事 項 第 五 條 本 會 負 責 保 管 動 用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來 源 如 下 : 一 事 業 單 位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百 分 之 1 二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百 分 之 0.05 三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於 每 個 職 員 工 人 薪 津 內 各 提 百 分 之. 五 四 事 業 單 位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百 分 之 20 職 工 福 利 金 由 本 會 存 入 公 民 營 銀 行 保 管, 且 非 經 本 會 會 議 通 過 不 得 動 用 第 六 條 本 會 設 委 員 7 人, 除 當 然 委 員 一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擔 任 外, 事 業 單 位 推 選 1 人, 候 補 0 人, 事 業 單 位 產 業 工 會 推 選 5 人, 候 補 2 人,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工 會 分 別 訂 定 ( 註 : 已 組 織 工 會 者, 工 會 推 選 之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候 補 委 員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委 員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 本 會 設 委 員 7 人, 除 當 然 委 員 一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擔 任 外, 事 業 單 位 推 選 1 人, 候 補 0 人, 職 工 推 選 5 人, 候 補 2 人, 委 員 之 產 生 方 式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會 定 之 ( 註 : 未 組 織 工 會 者, 請 參 考 本 項 ) 本 會 委 員 改 選 事 宜 應 於 每 屆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三 十 日 前 辦 理 完 峻 本 會 委 員 之 選 舉 與 罷 免 比 照 人 民 團 體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第 七 條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綜 理 會 務, 並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均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委 員 任 期 2 年, 均 為 無 給 職 其 任 期 自 就 職 之 日 起 計 算, 就 職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上 屆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後 十 四 日 委 員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但 當 然 委 員 任 期 不 受 限 制 ( 註 : 是 否 設 置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職, 視 需 要 自 行 決 定 ) 第 八 條 本 會 應 於 新 舊 主 任 委 員 交 接 後 十 日 內 完 成 職 工 福 利 金 及 其 他 財 產 相 關 清 冊 等 移 交 事 宜 31

32 第 九 條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職 務 者, 由 副 主 任 委 員 遞 補 無 副 主 任 委 員 者, 由 委 員 推 選 遞 補 第 十 條 本 會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委 員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之 臨 時 會 議 經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連 署 請 求 者, 主 任 委 員 應 於 七 日 內 召 集 之 主 任 委 員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召 開 定 期 會 議 或 臨 時 會 議 者, 得 經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連 署,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召 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之 決 議, 應 有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或 較 多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但 下 列 事 項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行 之 : 一 規 章 之 訂 定 與 變 更 二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處 分 三 其 他 與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有 關 之 重 大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本 會 設 總 幹 事 一 人, 會 務 人 員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商 請 事 業 單 位, 就 職 工 中 遴 選 派 兼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會 應 於 年 度 終 了 前 一 個 月 內, 擬 具 下 年 度 實 施 計 畫 及 預 算, 經 本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將 辦 理 情 形 及 決 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事 業 單 位 第 十 四 條 本 會 所 負 責 保 管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特 定 人 給 予 特 殊 利 益 事 業 單 位 如 因 解 散 或 受 破 產 宣 告 而 結 束 經 營 者,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由 本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發 給 職 工 事 業 單 位 如 變 更 組 織 而 仍 繼 續 經 營, 或 為 合 併 而 其 原 有 職 工 留 任 於 存 續 組 織 者, 所 提 撥 之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視 變 動 後 留 任 職 工 比 率, 留 備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之 用, 其 餘 職 工 福 利 金, 應 由 本 會 妥 議 處 理 方 式,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發 給 離 職 職 工 第 十 五 條 本 會 附 設 職 工 福 利 社 其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業 務, 以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工 及 其 眷 屬 為 受 益 對 象 本 會 職 工 福 利 社 辦 理 之 經 費,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不 足 部 分 由 職 工 福 利 金 撥 充 其 組 織 章 程 另 訂 之 ( 註 : 未 設 立 職 工 福 利 社 者 本 條 刪 除 ) 第 十 六 條 本 會 議 事 規 則 及 辦 事 細 則 另 訂 之 ( 註 : 本 條 得 視 事 業 單 位 之 需 決 定 是 否 定 之 )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財 務 收 支 均 應 取 具 合 法 之 憑 證 及 完 備 會 計 記 錄 第 十 八 條 本 章 程 未 規 定 部 分, 適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本 章 程 於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後 施 行 32

33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暨 職 員 ( 會 務 人 員 ) 名 冊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成 立 日 期 福 委 會 組 織 屆 別 選 舉 ( 改 補 選 ) 日 期 委 員 數 參 考 範 本 職 員 數 0102/08/ /08/ 職 別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任 職 部 門 及 職 稱 本 屆 委 員 任 期 起 迄 時 間 0102/08/07 至 104/08/06 地 址 會 址 電 話 職 工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7 樓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主 任 委 員 秦 高 尚 女 科 長 7 樓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副 主 任 委 員 秦 豪 禮 男 專 員 7 樓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當 然 委 員 秦 明 理 男 總 經 理 7 樓 開 發 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委 員 秦 豪 爽 女 師 7 樓 職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委 員 秦 貴 氣 男 作 業 員 7 樓 工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委 員 秦 仁 慈 女 作 業 員 代 7 樓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表 委 員 秦 成 功 男 作 業 員 7 樓 後 補 委 員 秦 偌 誠 男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作 業 員 7 樓 後 補 委 員 秦 愛 國 男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作 業 員 7 樓 職 總 幹 事 秦 勤 勞 男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作 業 員 7 樓 員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71 號 幹 事 秦 妊 真 女 作 業 員 7 樓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總 幹 事 幹 事 人 數 人 連 任 或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新 任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許 名 33

34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職 工 福 利 金 提 撥 情 形 一 覽 表 參 考 範 本 類 別 百 分 比 詳 細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1)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提 撥 1 % (1% ~ 5%)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X 百 分 比 100,000 元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0 元 ( 不 含 資 本 額 提 撥 ) (2) 每 月 就 其 營 業 總 額 提 撥 提 撥 0.05 % (0.05% ~ 0.15%) 每 月 營 業 總 額 X 百 分 比 X12 月 全 年 約 200,000 元 (3) 每 月 每 職 工 薪 資 扣 繳 提 撥 0.5 % (4)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提 撥 30 % (20% ~ 40%) (0.5%) 每 月 職 工 薪 資 總 額 X 百 分 比 X12 月 全 年 約 100,000 元 全 年 約 60,000 元 (5) 利 息 收 入 元 (6) 福 利 事 業 收 入 元 (7) 其 他 收 入 元 (8) 去 年 結 餘 元 (9) 經 核 准 動 支 累 積 結 存 元 福 利 金 ( 文 號 : ) 備 註 :(1) 創 立 時 係 指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時 而 言 非 指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設 立 (2) 資 本 總 額 係 指 事 業 單 位 實 收 資 本 額 (3) 提 撥 數 額 應 依 照 事 業 單 位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所 定 提 撥 比 率 計 算 提 撥 34

35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書 參 考 範 本 計 畫 月 份 工 作 計 畫 說 明 預 算 支 出 金 額 備 註 一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退 休 職 工 慰 問 46,000 二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年 節 慰 問 定 期 會 議 36,000 三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6,000 四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文 康 設 施 16,000 五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社 團 活 動 定 期 會 議 26,000 定 期 會 議 六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年 節 慰 問 36,000 七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136,000 八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勞 工 進 修 定 期 會 議 44,000 定 期 會 議 九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年 節 慰 問 36,000 十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6,000 十 一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定 期 會 議 6,000 十 二 月 份 婚 喪 喜 慶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6,000 **** 總 計 400,000 35

36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預 算 書 參 考 範 本 (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一 收 入 總 額 : 新 台 幣 400,000 元 整 ( 當 年 度 收 入 之 合 計 總 額 ) 二 支 出 總 額 : 新 台 幣 400,000 元 整 ( 當 年 度 支 出 之 合 計 總 額 ) 三 結 餘 總 額 : 新 台 幣 0 元 整 ( 收 入 總 額 支 出 總 額 ) 四 收 入 明 細 表 福 利 金 項 目 科 目 名 稱 提 撥 率 金 額 ( 元 ) 說 明 福 利 金 結 存 職 工 歷 年 累 積 ( 一 ) 資 本 額 提 撥 1% 100,000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 不 含 資 本 額 提 撥 ) 0 當 年 度 收 入 ( 一 ) 營 業 總 提 撥 0.10% 200,000 ( 二 ) 員 工 薪 資 扣 繳 0.05% 100,000 ( 三 ) 下 腳 變 價 提 撥 30.00% 60,000 ( 四 ) 利 息 收 入 ( 含 基 金 利 息 ) 0 ( 五 ) 福 利 事 業 收 入 0 ( 六 ) 其 他 收 入 0 ( 七 ) 去 年 結 餘 40,000 ( 八 ) 經 核 准 動 支 累 積 結 存 福 利 金 0 五 支 出 明 細 表 合 計 400,000 福 利 項 目 科 目 名 稱 金 額 ( 元 ) 動 支 比 率 (%) 說 明 福 利 輔 助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60,000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12,000 災 害 救 助 0 其 他 : 0 36

37 合 計 72,000 18%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教 育 獎 助 勞 工 進 修 輔 助 38,000 子 女 教 育 獎 助 0 其 他 : 合 計 38, %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130,000 休 閒 育 樂 社 團 活 動 20,000 文 康 活 動 及 設 施 10,000 其 他 : 0 合 計 160,000 40%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托 兒 0 其 他 福 利 老 年 眷 屬 照 顧 輔 0 助 年 及 節 設 慰 施 問 90,000 退 休 職 工 慰 問 40,000 其 他 : 0 合 計 130, %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說 明 : 一 年 度 決 算 書 應 依 照 預 算 書 辦 理 決 算 二 年 度 以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編 列 標 準 三 支 出 明 細 表 中 各 項 福 利 金 動 支 比 率 不 予 限 制, 惟 各 項 款 動 支 比 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百 四 職 工 福 利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給 職 工, 應 以 直 接 普 遍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37

38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決 算 書 參 考 範 本 (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一 收 入 總 額 : 新 台 幣 330,000 元 整 ( 當 年 度 收 入 之 合 計 總 額 ) 二 支 出 總 額 : 新 台 幣 310,000 元 整 ( 當 年 度 支 出 之 合 計 總 額 ) 三 結 餘 總 額 :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 收 入 總 額 支 出 總 額 ) 四 收 入 明 細 表 福 利 金 項 目 科 目 名 稱 提 撥 率 金 額 ( 元 ) 說 明 福 利 金 結 存 職 工 歷 年 累 積 ( 一 ) 資 本 額 提 撥 3% 750,000 累 積 結 存 職 工 福 利 金 ( 不 含 資 本 額 提 撥 ) 0 當 年 度 收 入 ( 一 ) 營 業 總 提 撥 0.10% 130,000 ( 二 ) 員 工 薪 資 扣 繳 0.05% 90,000 ( 三 ) 下 腳 變 價 提 撥 30.00% 110,000 ( 四 ) 利 息 收 入 ( 含 基 金 利 息 ) 0 ( 五 ) 福 利 事 業 收 入 0 ( 六 ) 其 他 收 入 0 ( 七 ) 去 年 結 餘 0 ( 八 ) 經 核 准 動 支 累 積 結 存 福 利 金 0 五 支 出 明 細 表 合 計 330,000 福 利 項 目 科 目 名 稱 金 額 ( 元 ) 動 支 比 率 (%) 說 明 福 利 輔 助 婚 喪 喜 慶 補 助 15,300 傷 病 急 難 救 助 0 災 害 救 助 0 其 他 : 0 38

39 合 計 15,300 5%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教 育 獎 助 勞 工 進 修 輔 助 20,000 子 女 教 育 獎 助 0 其 他 : 0 合 計 20, %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169,700 休 閒 育 樂 社 團 活 動 0 文 康 活 動 及 設 施 10,000 其 他 : 20,000 合 計 199, %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托 兒 0 其 他 福 利 老 年 眷 屬 照 顧 輔 0 助 年 及 節 設 慰 施 問 75,000 退 休 職 工 慰 問 0 其 他 : 0 合 計 75,000 24% 本 項 最 高 動 支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100% 說 明 : 一 年 度 決 算 書 應 依 照 預 算 書 辦 理 決 算 二 年 度 以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編 列 標 準 三 支 出 明 細 表 中 各 項 福 利 金 動 支 比 率 不 予 限 制, 惟 各 項 款 動 支 比 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百 四 職 工 福 利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給 職 工, 應 以 直 接 普 遍 為 原 則, 並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金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39

40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會 議 參 考 範 本 一 會 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籌 備 成 立 會 議 紀 錄 ) 二 會 議 地 點 : 新 北 市 區 路 巷 弄 號 樓 之 三 出 席 人 員 : (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當 然 委 員 及 各 委 員 簽 到 欄 ) 四 列 席 人 員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簽 到 欄 )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感 謝 各 位 撥 空 參 加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籌 備 成 立 會 議, 盼 望 各 位 籌 備 委 員 提 供 您 寶 貴 的 意 見 八 報 告 事 項 : ( 一 ) 主 席 報 告 : 本 公 司 職 工 人 數 已 達 法 定 50 人 數 以 上, 為 設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就 針 對 職 工 福 利 金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除 公 司 名 稱 不 改 及 地 址 設 為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外, 請 各 位 進 行 討 論 相 關 規 定, 落 實 員 工 福 利 ( 二 ) 工 作 報 告 : 所 需 討 論 之 事 項 有 組 織 章 程 制 定 委 員 人 數 暨 主 任 委 員 推 選 福 利 金 提 撥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預 算 書 擬 訂 總 幹 事 推 派 等 項 目 ( 三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無 九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 : 本 公 司 為 依 法 設 立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提 請 籌 備 委 員 議 決 訂 定 委 員 會 人 數 及 事 業 單 位 業 務 執 行 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主 任 委 員 均 由 職 工 推 選 之 說 明 :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2 條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經 議 訂 委 員 人 數 設 人, 除 公 司 指 派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由 職 工 推 選 等 為 第 一 屆 委 員 乙 職, 經 本 公 司 全 體 職 工 票 選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 : 案 由 : 為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綜 理 會 務, 當 選 委 員 中 互 選 本 屆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及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提 請 委 員 會 議 決 說 明 :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6 17 條 規 定 決 議 : 經 互 選 後 由 人 當 選 本 屆 主 任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票 選 通 過 另 由 主 任 委 員 與 公 司 商 洽 指 派 一 人 為 第 一 屆 總 幹 事 第 三 案 : 案 由 : 為 擬 訂 定 委 員 屆 別 及 任 職 之 起 迄 期 間, 提 請 委 員 會 議 訂 說 明 :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6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經 研 議 後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年, 其 任 期 自 就 職 之 日 起 計 算, 就 職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上 屆 委 員 任 期 滿 後 10 日 委 員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但 事 業 單 位 業 務 執 行 人 ( 當 然 委 員 ) 其 任 期 不 受 限 制 第 四 案 : 案 由 : 擬 訂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提 撥 來 源 決 議 案 說 明 :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2 條 第 項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實 收 資 本 額 提 撥 百 分 之 1 每 月 營 業 總 額 百 分 之 0.05%, 每 月 職 工 薪 資 扣 繳 百 分 之 0.5%, 下 腳 變 價 提 撥 百 分 之 40% 如 職 工 福 利 金 提 撥 一 覽 表 之 編 列 第 五 案 : 案 由 : 擬 訂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經 費 收 支 預 算 書, 辦 理 職 工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落 實 福 利 制 度 說 明 :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13 條 規 定 辦 理 40

41 決 議 : 經 審 議 後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書 之 編 列 如 表 單 內 載 金 額 經 申 報 政 府 核 准 後 開 始 施 行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41

42 委 員 異 動 範 例 表 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第 屆 第 次 )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辦 公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 主 任 委 員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 簽 到 欄 四 列 席 人 員 :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非 委 員 人 士 ) 簽 到 欄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各 委 員 大 家 好, 辛 苦 了, 各 位 在 自 己 崗 位 上 除 辛 勤 工 作 外, 又 為 本 八 報 告 事 項 : ( 一 ) 主 席 報 告 : 略 ( 二 ) 工 作 報 告 : 略 公 司 職 工 們 服 務, 本 人 在 此 感 謝 各 委 員 熱 心 愛 心 及 耐 心 的 參 與, 時 間 過 得 很 快 又 到 每 三 個 月 應 召 開 的 會 議 期 限 已 到, 謝 謝 各 委 員 出 席 外 冀 望 各 委 員 為 福 委 會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來 為 大 家 造 福, 謝 謝 ( 三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行 :( 將 前 三 個 月 執 行 事 務 報 告 ) 九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委 員 屆 滿 改 選 案 由 : 本 屆 委 員 任 期 已 滿, 提 請 委 員 會 改 選 第 屆 委 員 說 明 :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決 議 : 經 改 選 後 由 君 等 當 選,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 : 主 任 委 員 改 選 案 由 : 提 請 委 員 會 改 選 第 屆 主 任 委 員 說 明 :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決 議 : 經 改 選 後 由 君 當 選, 出 席 委 員 無 異 議 表 決 通 過, 另 由 主 任 委 員 與 公 司 商 洽 推 派 君 為 總 幹 事 乙 職, 請 總 幹 事 登 錄 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三 案 : 委 員 任 期 中 因 故 出 缺 案 由 : 本 屆 主 任 委 員 暨 部 分 委 員 職 務 調 動 離 職 退 休 或 遭 解 僱 出 缺, 提 請 委 員 會 推 選 遞 補 第 屆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00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經 推 選 遞 補 後 由 君 繼 任 第 屆 委 員, 並 由 委 員 中 推 選 遞 補 君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繼 任 主 任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無 異 議 表 決 通 過, 請 總 幹 事 登 錄 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42

4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及 預 算 範 例 表 單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第 屆 第 次 )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辦 公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 主 任 委 員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 簽 到 欄 四 列 席 人 員 :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非 委 員 人 士 ) 簽 到 欄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各 委 員 大 家 好, 辛 苦 了, 各 位 在 自 己 崗 位 上 除 辛 勤 工 作 外, 又 為 本 公 司 職 工 們 服 務, 本 人 在 此 感 謝 各 委 員 熱 心 愛 心 及 耐 心 的 參 與, 時 間 過 得 很 快 又 到 每 三 個 月 應 召 開 的 會 議 期 限 已 到, 謝 謝 各 委 員 出 席 外 冀 望 各 委 員 為 福 委 會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來 為 大 家 造 福, 謝 謝 八 報 告 事 項 : ( 一 ) 主 席 報 告 : 略 ( 二 ) 工 作 報 告 : 略 ( 三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行 :( 將 前 三 個 月 執 行 事 務 報 告 ) 九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 :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收 支 預 算 書,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經 審 議 後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含 經 費 收 支 預 算 書 收 支 編 列 總 額 共 計,, 元 整, 出 席 委 員 無 異 議 表 決 通 過, 請 總 幹 事 登 錄 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請 將 當 年 度 實 際 收 支 各 項 科 目 編 列 來 源 敘 述 說 明 列 記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備 註 :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1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應 於 每 年 度 終 了 前 之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申 報 下 年 度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含 預 算 書 應 併 同 委 員 會 審 核 會 議 紀 錄 等 備 查 2 申 報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含 預 算 書 應 併 同 委 員 會 審 核 會 議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43

44 登 錄 申 報 本 府 備 查 44

45 年 度 決 算 書 範 例 表 單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第 屆 第 次 )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辦 公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 主 任 委 員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 簽 到 欄 四 列 席 人 員 :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非 委 員 人 士 ) 簽 到 欄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各 委 員 大 家 好, 辛 苦 了, 各 位 在 自 己 崗 位 上 除 辛 勤 工 作 外, 又 為 本 公 司 職 工 們 服 務, 本 人 在 此 感 謝 各 委 員 熱 心 愛 心 及 耐 心 的 參 與, 時 間 過 得 很 快 又 到 每 三 個 月 應 召 開 的 會 議 期 限 已 到, 謝 謝 各 委 員 出 席 外 冀 望 各 委 員 為 福 委 會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來 為 大 家 造 福, 謝 謝 八 報 告 事 項 : ( 一 ) 主 席 報 告 : 略 ( 二 ) 工 作 報 告 : 略 ( 三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行 :( 將 前 三 個 月 執 行 事 務 報 告 ) 九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 :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決 算 書,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經 審 議 後 xxx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決 算 書 收 入 總 計,, 元 整, 支 出 總 計,, 元 整, 結 餘 金 額 共 計,, 元 整, 出 席 委 員 無 異 議 表 決 通 過, 請 總 幹 事 登 錄 申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請 將 當 年 度 實 際 收 支 各 項 科 目 編 列 來 源 敘 述 說 明 列 記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備 註 :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1 依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應 於 每 年 度 終 了 前 之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申 報 下 年 度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含 預 算 書 應 併 同 委 員 會 審 核 會 議 紀 錄 等 備 查 2 申 報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含 預 算 書 應 併 同 委 員 會 審 核 會 議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登 錄 申 報 本 府 備 查 45

46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遷 移 參 考 範 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第 屆 第 次 )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年 月 日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會 議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 委 員 人 士 簽 到 ) 四 列 席 人 員 :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非 委 員 人 士 ) 簽 到 欄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本 會 隨 同 公 司 營 業 登 記 由 新 北 市 遷 出 至 * * 縣, 依 規 定 應 向 原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註 銷 登 記, 且 於 遷 出 之 後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設 立 登 記, 故 請 諸 位 委 員 出 席 修 改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以 利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八 報 告 事 項 ( 一 ) 主 席 報 告 : 略 ( 二 ) 工 作 報 告 : 略 ( 三 )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略 九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第 一 案 案 由 : 本 會 因 隨 公 司 遷 址 至 縣 市, 提 請 委 員 會 修 改 組 織 章 程, 擬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遷 移 註 銷 登 記 說 明 : 依 本 會 織 組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本 會 原 籍 設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 擬 修 改 後 為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 經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 案 由 : 為 配 合 遷 移 後 需 必 備 相 關 文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提 請 委 員 會 研 議 討 論 說 明 : 依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 ** **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本 會 為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應 檢 附 組 織 章 程 委 員 異 動 名 單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預 算 書 決 算 書 會 議 記 錄 等 資 料,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經 出 席 委 員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第 三 案 案 由 : 本 會 隨 公 司 遷 出 後 為 方 便 提 款 作 業, 是 否 將 原 存 放 當 地 銀 行 之 所 儲 存 福 利 金 提 轉 作 業,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說 明 : 本 會 隨 公 司 遷 移 後, 為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決 議 : 本 會 福 利 金 原 存 市 銀 行 分 行 總 結 餘, 元 ( 乙 存, 元, 定 存, 元 ), 移 轉 至 縣 市 續 辦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經 福 利 金, 元 全 部 移 轉 銀 行, 經 全 體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照 案 通 過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46

47 組 織 章 程 修 改 暨 動 支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福 利 金 會 議 紀 錄 參 考 範 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第 屆 第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會 議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委 員 簽 到 欄 位 四 列 席 人 員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簽 到 欄 位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紀 錄 :*** 七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 : 本 會 為 辦 理 年 度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預 估 下 年 度 公 司 營 利 收 入 短 缺 經 費 不 足, 故 影 響 員 工 基 本 福 利 事 項, 擬 動 支 歷 年 累 積 結 存 福 利 金, 提 請 委 員 會 審 議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第 屆 第 次 臨 時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決 議 : 本 會 歷 年 累 積 福 利 金 含 創 立 時 登 記 資 本 總 額 共 計, 元, 依 法 第 二 案 : 動 支 5%, 金 額 約 為, 元 整 經 委 員 會 審 議 表 照 案 通 過, 並 申 報 新 北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編 列 於 當 年 度 預 算 內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案 由 : 本 會 公 司 全 銜 變 更, 提 請 委 員 會 修 改 組 織 章 程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條 原 訂 *****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因 全 銜 變 更, 經 第 三 案 :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修 改 為 *****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 本 會 隨 公 司 地 址 遷 移 變 更, 提 請 委 員 會 修 改 組 織 章 程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三 條 原 設 址 市 區 路 段 號 樓, 因 隨 公 司 地 址 八 臨 時 動 議 : 第 一 案 : 案 由 : 說 明 : 決 議 : 九 散 會 : 遷 移 變 更, 經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修 改 為 縣 市 路 段 號 樓,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照 案 通 過 主 席 簽 章 : 紀 錄 簽 章 : 47

48 職 工 退 休 暨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參 考 範 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退 休 及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一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因 廠 礦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變 更 解 散 或 破 產 宣 告 而 結 束 經 營 者 辦 理 二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第 四 項 其 他 福 利 事 項 內 退 休 及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訂 定 本 辦 法 三 本 辦 法 經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在 公 司 任 職 之 職 員 及 勞 工 任 職 年 資 與 每 月 薪 資 扣 繳 比 例 多 寡 方 式 給 付 :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1 年 資 以 * * 年 為 上 限, 退 休 或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金 給 付 每 人 最 高 新 台 幣 * * 萬 * * 仟 元 整 2 依 據 勞 工 進 入 公 司 就 職 前 三 或 六 個 月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3 每 人 每 月 繳 交 職 工 福 利 金 為 薪 資 0.5% 計 4 年 資 換 算 比 率 依 下 列 換 算 計 : 換 算 比 率 : 年 資 : 年 資 依 到 職 日 至 截 算 日 終 止 為 基 準, 併 以 年 資 年 份 計 其 月 份 不 計 算 若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以 下 則 以 在 職 工 作 月 份 除 12 乘 百 分 之 十 5 退 休 或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金 給 付 計 算 方 式 : 前 3 或 6 個 月 薪 資 平 均 乘 年 資 等 於 換 算 比 例 等 於 退 休 或 離 職 慰 問 金 給 付 金 額 四 本 退 休 或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辦 法, 為 本 公 司 所 有 職 員 及 勞 工 依 規 定 繳 交 福 利 金 之 職 員 為 給 付 對 象 五 本 辦 法 經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規 定 實 施 48

49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參 考 範 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第 屆 第 次 )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 年 月 日 二 會 議 地 點 : 本 公 司 會 議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 委 員 人 士 簽 到 ) 四 列 席 人 員 :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非 委 員 人 士 ) 簽 到 欄 五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六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紀 錄 :**** 總 幹 事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七 主 席 致 詞 : 為 造 福 本 公 司 職 員, 召 集 各 委 員 出 席 商 討 並 訂 定 職 工 退 休 或 離 職 之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八 報 告 事 項 : 一 主 席 報 告 : 請 各 委 員 針 對 此 案 提 供 意 見 及 看 法 商 議 表 決 二 工 作 報 告 : 三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九 提 案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第 一 案 : 案 由 : 為 落 實 職 工 福 利, 提 請 委 員 會 訂 定 退 休 及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說 明 : 為 落 實 職 工 福 利 暨 因 應 公 司 組 織 變 更, 而 致 未 能 繼 續 就 職 之 職 工 確 保 權 益, 則 以 退 休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辦 理 決 議 : 一 本 辦 法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第 九 條 之 一 訂 定 辦 理 二 依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動 支 範 圍 項 目 及 比 率 第 四 項 其 他 福 利 事 項 內 退 休 及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訂 定 本 辦 法 三 本 辦 法 經 由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超 過 半 數 委 員 決 議 通 過, 在 公 司 任 職 之 職 員 及 勞 工 任 職 年 資 與 每 月 薪 資 扣 繳 比 例 多 寡 方 式 給 付 明 細 如 附 件 四 本 退 休 或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辦 法, 為 本 公 司 所 有 職 員 及 勞 工 依 規 定 繳 交 福 利 金 之 職 員 為 給 付 對 象 五 本 辦 法 經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臺 北 縣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規 定 實 施 第 二 案 : 案 由 : 本 會 為 落 實 職 工 福 利 業 務, 因 應 公 司 組 織 變 更 * * * * * 裁 員, 致 職 工 遭 解 僱 資 遣 而 離 職 或 因 退 休, 而 致 未 能 繼 續 就 職 之 職 工, 提 請 委 員 會 以 退 休 或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辦 法 給 付, 嘉 惠 職 工, 以 表 慰 問 美 意, 請 裁 決 說 明 : 依 據 本 會 退 休 及 離 職 職 工 慰 問 給 付 辦 法 處 理 決 議 : 敘 述 結 存 福 利 金 約 總 計 金 額? 分 發 給 因 故 未 能 繼 續 就 職 之 職 工 人 數? 人, 給 付 福 利 金 個 人 金 額 多 少? 事 宜, 並 將 請 領 福 利 金 之 職 工 列 冊, 經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通 過, 函 報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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