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本文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本文"

Transcription

1 立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楊 淑 文 博 士 醫 美 容 之 相 關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探 討 研 究 生 : 陳 如 昕 撰 中 華 民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2

3 謝 辭 有 幸 進 入 修 習 法 律, 算 是 實 現 生 時 代 即 對 法 律 充 滿 興 趣 的 願 望, 心 中 很 珍 惜 這 樣 的 機 會, 希 望 能 從 法 思 考 的 角 度 裡, 檢 視 與 探 索 目 前 的 醫 療 行 為 與 生 態 時 間 飛 快 地 流 逝, 隨 著 論 文 口 試 的 完 成, 也 表 示 這 趟 豐 盛 的 法 律 習 之 旅 要 告 一 段 落 了 驀 然 回 首, 習 是 愉 悅 而 充 實 的, 但 完 成 一 篇 論 文 卻 也 著 實 不 輕 鬆, 尤 其 是 還 得 兼 顧 工 作 下, 然 而 也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經 驗 與 試 煉, 讓 我 能 夠 增 長 知 識 啟 迪 思 想 豐 富 思 考 脈 絡 當 然, 論 文 能 順 利 完 成, 得 由 衷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楊 淑 文 老 師, 包 容 我 提 出 一 些 個 人 的 淺 見, 也 由 於 老 師 的 照 顧 和 指 導, 就 論 文 之 結 構 與 細 節 作 出 提 點, 避 免 我 不 少 闕 漏 不 足 之 處, 同 時 也 要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杜 怡 靜 老 師 與 吳 瑾 瑜 老 師 之 指 正 並 提 供 寶 貴 之 建 議, 使 本 論 文 能 更 加 完 備, 每 一 個 意 見 對 我 而 言 都 是 能 擴 展 視 野 之 方 向, 讓 我 對 問 題 的 思 考 能 更 為 深 入 感 謝 這 一 路 上 各 法 領 域 教 導 過 我 的 諸 位 師 長 們, 你 們 的 識 與 風 範, 令 我 獲 益 良 多 同 時, 行 事 項 上 鼎 力 協 助 之 子 欣, 也 一 併 致 上 謝 意 此 外, 所 有 關 心 鼓 勵 幫 助 過 我 的 朋 友 們, 謝 謝 你 們, 也 祝 福 家 一 切 平 安 順 心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們, 尊 重 並 支 持 我 的 決 定, 讓 我 有 時 間 與 心 力 研 習 法 律, 完 成 業 的 喜 悅 與 你 們 分 享 陳 如 昕 謹 誌 於 立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010 年 11 月 30 日

4 摘 要 追 求 美 麗 是 人 的 天 性, 隨 著 生 活 水 平 與 民 經 濟 之 提 升, 以 及 醫 療 科 技 之 進 步 與 發 展, 針 對 外 觀 容 貌 與 身 體 形 態 來 進 行 美 化 與 改 善 的 醫 美 容, 已 成 為 社 會 上 普 遍 之 現 象 醫 美 容 具 有 醫 與 美 容 之 雙 重 性 質, 透 過 手 術 藥 物 醫 療 器 材 等 醫 知 識 與 技 術 之 運 用, 具 有 創 傷 性 與 侵 入 性, 存 在 一 定 風 險, 加 上 美 容 整 形 之 效 果 往 往 涉 及 個 人 主 觀 之 認 知, 因 此, 當 發 生 併 發 症 或 期 待 與 結 果 有 落 差 時, 往 往 衍 生 出 許 多 糾 紛 醫 美 容 之 醫 療 糾 紛, 其 民 事 法 律 依 據 一 般 為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亦 可 依 契 約 性 質, 請 求 債 務 不 履 行 之 責 任 此 外, 尚 可 能 發 生 醫 療 廣 告 或 產 品 責 任 等 相 關 問 題 透 過 本 論 文 之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以 供 處 理 相 關 案 件 之 實 務 及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參 考 本 論 文 共 分 七 章,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說 明 本 論 文 研 究 之 動 機 目 的 範 圍 與 方 法 第 二 章 為 醫 美 容 之 性 質, 針 對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分 類 與 範 圍, 進 行 整 理 分 析, 並 探 討 醫 美 容 之 定 義 範 圍 執 行 資 格 此 外, 就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及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之 異 同 作 出 區 別, 及 說 明 常 見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原 因 第 三 章 為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契 約 責 任, 針 對 醫 美 容 之 承 攬 性 質 給 付 義 務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債 務 不 履 行 免 責 約 款 等 問 題 探 討 其 要 件 與 效 力 第 四 章 為 醫 美 容 醫 療 之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由 於 醫 療 糾 紛 多 以 侵 權 行 為 處 理, 此 章 就 告 知 說 明 義 務 與 醫 療 行 為 上 之 注 意 義 務 舉 證 責 任, 與 契 約 責 任 之 競 合 等 進 行 論 述 第 五 章 就 現 行 法 院 實 務 判 決 作 整 理 與 分 析 比 較 主 要 分 為 注 意 義 務 違 反 說 明 義 務 違 反 不 滿 意 之 結 果 等 三 個 類 型 第 六 章 為 其 他 責 任 問 題, 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適 用 問 題, 以 及 衍 生 之 醫 療 廣 告 與 產 品 責 任 等 相 關 責 任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第 七 章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綜 合 上 述 各 章 之 研 析, 對 醫 美 容 之 相 關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及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預 防,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與 展 望 期 盼 懇 切 對 話 溝 通, 客 觀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圓 滿 解 決 爭 端, 達 成 和 諧 互 信 之 理 想 境 界 關 鍵 字 : 醫 美 容 承 攬 契 約 瑕 疵 擔 保 侵 權 行 為 醫 療 廣 告 產 品 責 任

5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第 三 節 論 文 結 構...3 第 二 章 醫 美 容 之 性 質 第 一 節 醫 美 容 與 醫 療 行 為 壹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貳 醫 療 行 為 之 分 類 叁 醫 療 行 為 之 範 圍 肆 醫 美 容 屬 醫 療 行 為 伍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醫 療 之 區 別..11 第 二 節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壹 醫 美 容 之 定 義...12 貳 醫 美 容 之 分 類 與 範 圍 叁 一 般 美 容 之 分 類 與 範 圍 肆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之 區 別..15 第 三 節 醫 美 容 之 執 行 資 格 第 四 節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原 因 第 三 章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契 約 責 任 第 一 節 契 約 性 質 壹 醫 療 契 約 之 法 律 性 質 貳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法 律 性 質...25 第 二 節 契 約 當 事 人 壹 醫 療 提 供 者...26 貳 醫 療 需 求 者...29 第 三 節 契 約 之 成 立 解 除 與 終 止.. 30 壹 契 約 之 成 立...30 貳 契 約 之 解 除...32 叁 契 約 之 終 止...33 第 四 節 契 約 之 內 容 壹 主 給 付 義 務...35 貳 從 給 付 義 務...38 叁 附 隨 義 務...43 第 五 節 瑕 疵 擔 保 責 任...46 壹 瑕 疵 擔 保 之 效 力...46 貳 瑕 疵 擔 保 之 免 除...48 I

6 叁 瑕 疵 擔 保 之 期 間...49 第 六 節 債 務 不 履 行 責 任...49 壹 給 付 不 能...49 貳 給 付 遲 延...51 叁 不 完 全 給 付...52 第 七 節 免 責 約 款...53 第 八 節 舉 證 責 任...56 第 九 節 小 結...57 第 四 章 醫 美 容 醫 療 之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59 第 一 節 違 法 性...59 壹 阻 卻 違 法 事 由...59 貳 說 明 義 務 之 違 反...60 第 二 節 損 害 第 三 節 歸 責 原 則. 64 壹 責 任 類 型...64 貳 過 失 判 斷 標 準...65 叁 注 意 義 務 標 準...66 第 四 節 因 果 關 係. 69 第 五 節 法 律 效 果. 71 壹 損 害 賠 償 之 當 事 人 貳 損 害 賠 償 之 方 法 叁 損 害 賠 償 之 範 圍 第 六 節 舉 證 責 任 第 七 節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之 三 條 之 危 險 責 任 第 八 節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與 契 約 責 任 壹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與 契 約 責 任 之 差 異 貳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與 契 約 責 任 之 競 合 第 九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實 務 判 決 探 討 第 一 節 實 務 判 決 整 理...85 壹 糾 紛 態 樣 貳 請 求 權 基 礎 叁 舉 證 責 任 第 二 節 實 務 判 決 類 型.. 88 壹 注 意 義 務 之 違 反 貳 說 明 義 務 之 違 反 叁 不 滿 意 之 結 果 肆 小 結 II

7 第 六 章 其 他 責 任 問 題 第 一 節 消 費 保 護 法 之 責 任 壹 服 務 責 任 與 法 律 效 果 貳 消 保 法 在 醫 療 服 務 之 適 用 叁 消 保 法 在 醫 美 容 之 適 用 第 二 節 醫 療 廣 告 壹 醫 療 廣 告 之 定 義 貳 醫 療 廣 告 之 限 制 叁 醫 療 廣 告 之 效 力 肆 廣 告 媒 體 與 薦 證 者 第 三 節 產 品 責 任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及 書 目 III

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人 人 皆 有 追 求 美 麗 之 心,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與 民 經 濟 之 提 升, 人 們 對 於 自 己 的 外 貌 與 形 象 益 發 重 視, 美 麗 儼 然 也 成 了 一 種 職 場 與 情 場 的 競 爭 力 自 2002 年 肉 毒 桿 菌 素 除 皺 效 果 之 推 展 以 來, 數 年 間 醫 美 容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蓬 勃 發 展, 所 造 成 之 旋 風, 帶 起 了 全 球 整 形 手 術 雷 射 美 容 美 容 儀 器 設 備 人 工 填 充 物, 甚 至 醫 美 容 保 養 品 之 整 體 產 業 成 長 時 至 今 日, 使 用 醫 技 術 來 改 善 外 觀 容 貌 已 是 普 遍 現 象 2005 年 美 美 容 外 科 會 的 統 計 顯 示, 美 容 手 術 在 過 去 十 年 成 長 3 倍 以 上 際 整 型 醫 市 場 調 查 也 指 出 2002 年 至 2007 年 間 整 形 美 容 手 術 成 長 約 8%, 而 非 手 術 之 微 整 形 美 容 則 成 長 20% 2008 年 美 皮 膚 外 科 會 的 統 計, 非 手 術 的 整 形 美 容 方 式 約 佔 82%, 傳 統 手 術 約 佔 18% 1 而 台 灣 醫 美 容 之 年 成 長 率 也 約 20% 左 右 由 於 醫 美 容 技 術 之 發 展 進 步, 加 上 電 視 購 物 頻 道 名 人 代 言 藝 人 分 享 經 驗 等 宣 傳 方 式, 醫 美 容 逐 漸 風 靡 全 台, 然 而, 因 醫 美 容 或 整 形 手 術 造 成 之 損 害 糾 紛, 甚 至 毀 容 者 也 時 有 所 聞, 甚 至 愈 演 愈 烈 據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表 示, 近 年 來 美 容 醫 療 糾 紛 日 益 增 加,2005 年 2006 年 受 理 醫 療 爭 議 案 件, 共 604 件, 其 中 接 受 調 處 共 184 件, 而 整 形 美 容 糾 紛 案 件 (31 件 ) 即 佔 有 17%, 相 較 歷 年 平 均 整 年 僅 2~3 件, 可 說 幅 增 加 年 10 月 止 收 到 三 百 多 件 投 訴, 其 中 九 十 件 為 醫 美 容 糾 紛, 約 占 四 分 之 一, 內 容 洋 洋 觀 有 民 眾 做 完 美 容 療, 上 額 臉 頰 燒 焦, 讓 她 三 個 月 不 能 上 班 ; 還 有 民 眾 進 行 削 骨 手 術, 相 貌 改 變 很, 朋 友 認 為 整 容 前 比 較 好 看, 她 就 跟 衛 生 局 投 訴 更 有 甲 醫 師 諮 詢 病 人, 卻 由 乙 醫 師 操 刀, 讓 患 者 產 生 不 滿 類 似 投 訴 不 勝 枚 舉, 醫 護 管 理 處 長 高 偉 君 坦 言 : 真 的 很 頭 痛, 因 整 型 美 容 很 主 觀, 也 會 產 生 認 知 落 差, 加 上 一 般 科 醫 師 也 可 從 事, 根 本 無 法 可 罰 台 北 縣 衛 生 局 長 許 銘 能 也 指 出,2009 年 一 到 十 月 處 理 35 件 醫 療 糾 紛, 其 中 醫 美 容 占 多 數, 約 六 成 左 右 案 件 能 順 利 調 解 成 功, 其 餘 只 好 告 上 法 院 3 愛 美 是 人 的 天 性, 但 法 令 規 範 不 明 確, 醫 師 醫 療 需 求 者 缺 乏 充 分 溝 通, 彼 此 就 出 現 落 差, 不 但 醫 療 需 求 者 沒 有 保 障, 連 醫 師 也 容 易 成 為 騷 擾 索 賠 對 象 因 此, 如 何 解 決 醫 美 容 之 相 關 爭 議, 是 一 個 非 常 實 際 的 問 題 本 文 就 目 前 醫 美 容 之 相 關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醫 療 提 供 者 與 醫 療 需 求 者 之 間 的 契 約 責 任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等 相 關 問 題, 並 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醫 療 廣 告 產 品 責 任 等 加 以 探 討, 希 望 能 供 界 及 實 務 就 相 關 案 件 處 理 與 制 度 建 立 作 為 參 考 1 David J. Goldberg, Cosmetic dermatology: legal issues, Dermatol Clin 27:501,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保 健 網, 發 布 日 期 :2007 年 6 月 25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0 年 4 月 12 日 網 址 : 3 林 佩 怡 林 金 池 潘 杏 惠, 中 時 報,2009 年 11 月 25 日 1

9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隨 著 醫 療 需 求 之 擴 張 與 醫 療 期 待 之 增 加, 其 衍 生 之 醫 療 糾 紛 也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醫 美 容 領 域 亦 如 是, 從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之 申 訴 案 件 幅 增 加, 可 見 其 端 倪 雖 然 目 前 經 由 民 事 或 刑 事 之 法 院 訴 訟 途 徑 以 解 決 紛 爭 之 醫 美 容 糾 紛 案 件 並 不 多, 但 醫 療 糾 紛 約 一 至 二 成 會 進 入 法 院 審 理, 許 多 案 件 往 往 由 醫 療 提 供 者 與 醫 療 需 求 者 經 私 下 和 解 調 解 等 非 訴 訟 途 徑 終 結 糾 紛, 並 未 充 分 反 映 於 統 計 數 字 裡, 故 實 際 發 生 之 醫 美 容 糾 紛 件 數 應 更 甚 於 此 我 進 入 法 院 審 理 之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多 以 刑 事 方 式 進 行, 根 據 衛 生 署 的 統 計 數 字, 自 民 76 年 4 月 至 97 年 6 月 受 理 醫 事 鑑 定 案 件, 共 完 成 6152 件, 其 中 刑 事 案 件 約 占 八 成, 民 事 案 件 僅 占 14% 4, 而 本 文 只 探 討 民 事 責 任 相 關 問 題, 合 先 敘 明 民 事 責 任 乃 以 債 務 不 履 行 責 任 與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為 其 請 求 權 基 礎 其 中, 所 謂 債 務 不 履 行 責 任 源 於 一 定 契 約 之 締 結, 雙 方 當 事 人 互 相 取 得 權 利 與 負 擔 義 務, 如 有 可 歸 責 於 債 務 人 之 事 由, 致 未 履 行 契 約 義 務 或 不 完 全 給 付, 使 債 權 人 受 損 害, 則 債 務 人 應 對 債 權 人 所 受 損 害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侵 權 行 為 則 係 基 於 法 律 規 定 而 生 之 責 任, 凡 行 為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損 害 他 人 權 利 時,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由 於 醫 美 容 具 有 一 定 技 術 性 專 業 性 侵 入 性 與 危 險 性, 當 有 事 故 而 生 爭 議 時, 應 如 何 適 用 民 法 或 醫 療 消 保 等 相 關 法 規 與 原 則,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本 研 究 希 望 從 就 醫 美 容 之 醫 療 實 務 經 驗 過 程, 以 民 法 債 編 相 關 規 定 為 主 軸, 輔 以 醫 事 法 規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下, 探 討 醫 美 容 之 各 種 法 律 關 係, 並 回 顧 文 獻 說 與 實 務 判 決, 就 其 所 牽 涉 之 民 事 責 任, 如 契 約 責 任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方 面 廣 告 層 面 等 分 析 其 法 律 關 係 與 請 求 權 基 礎, 以 使 執 業 醫 師 醫 美 容 需 求 者 及 法 律 工 作 者 在 面 臨 類 似 問 題 時, 能 有 所 依 循 參 考, 而 能 圓 滿 結 決 爭 端, 並 為 日 後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研 究 方 法 上 係 以 文 獻 分 析 法 為 主, 就 相 關 書 籍 說 實 務 判 決 期 刊 論 文 等 資 料 整 理 運 用, 參 考 內 外 實 務 案 例 及 者 見 解, 予 以 比 較, 輔 以 歸 納 法 與 演 繹 法, 加 以 論 述 剖 析 4 許 振 東,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的 現 況 與 困 境, 台 灣 法 雜 誌,142 期,2009 年 12 月 15 日, 頁 79; 衛 生 署 醫 事 鑑 定 案 件 自 民 76 年 至 84 年, 每 年 平 均 不 到 一 百 五 十 件 ; 民 85 年 至 89 年, 每 年 平 均 兩 百 五 十 多 件 ; 民 90 年 後 每 年 約 四 百 件 ; 民 98 年 則 達 五 百 五 十 件, 十 五 年 間, 增 加 了 近 三 倍 參 施 靜 茹 陳 惠 惠, 聯 合 報,2010 年 8 月 31 日 2

10 第 三 節 論 文 結 構 本 文 共 分 七 章,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闡 明 本 文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及 論 文 架 構 第 二 章 為 醫 美 容 之 性 質 針 對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分 類 與 範 圍, 進 行 整 理 分 析, 進 而 就 醫 美 容 之 定 義 與 範 圍 執 行 資 格 分 別 探 討, 並 區 別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及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之 異 同, 及 實 務 上 常 見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原 因 第 三 章 為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契 約 責 任 針 對 醫 美 容 之 契 約 法 律 性 質 契 約 責 任 債 務 不 履 行 等 問 題, 就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文 獻 說 判 決 見 解 等, 分 別 論 述 醫 美 容 之 醫 療 行 為 中, 契 約 之 成 立 消 滅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給 付 義 務 群 債 務 不 履 行 責 任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免 責 約 款 等 法 律 性 質 要 件 與 效 力 第 四 章 為 醫 美 容 醫 療 之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由 於 醫 療 事 故 發 生 糾 紛 時, 損 害 發 生 者 多 以 侵 權 行 為 提 出 告 訴, 故 於 此 章 中 探 討 醫 美 容 事 故 發 生 侵 權 行 為 時 之 責 任 性 質 責 任 認 定 責 任 內 容 以 及 責 任 競 合 的 處 理 分 別 就 違 法 性 損 害 責 任 原 因 事 實 因 果 關 係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與 方 法 消 滅 時 效 舉 證 責 任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三 之 適 用 與 債 務 不 履 行 之 競 合 等 方 面 進 行 論 述 第 五 章 就 現 行 法 院 實 務 判 決 作 整 理 分 析 比 較 主 要 分 為 注 意 義 務 違 反 說 明 義 務 違 反 不 滿 意 之 結 果 等 三 個 類 型 第 六 章 為 其 他 責 任 問 題 首 先 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對 醫 療 行 為 謂 之 適 用 爭 議 問 題, 整 理 說 明 術 與 實 務 上 之 不 同 見 解 與 看 法, 並 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於 醫 美 容 之 責 任 分 配 方 式, 探 求 其 合 理 性 基 礎 另 就 衍 生 之 醫 療 廣 告 與 產 品 責 任 等 相 關 責 任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第 七 章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綜 合 前 述 分 析 探 討, 對 醫 美 容 之 相 關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及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預 防,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與 展 望 3

11 第 二 章 醫 美 容 之 性 質 第 一 節 醫 美 容 與 醫 療 行 為 隨 著 醫 技 術 之 進 步, 生 活 品 質 要 求 之 提 高, 民 眾 就 醫 之 目 的 也 隨 著 時 代 演 進 而 變 化, 使 得 醫 療 行 為 之 範 圍 與 項 目 不 斷 擴 張, 進 而 造 成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必 須 隨 之 變 動, 因 而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並 非 固 定 不 變 對 於 醫 療 行 為 之 界 定, 從 不 同 角 度 觀 察, 即 有 不 同 之 結 果 剛 開 始, 醫 療 行 為 之 目 的 純 粹 是 以 療 疾 病 減 輕 痛 苦 為 考 量, 惟 隨 著 時 空 演 進, 醫 療 科 技 的 更 新 進 步, 醫 療 服 務 的 強 化, 醫 療 的 專 業 優 勢 使 其 漸 將 觸 角 延 伸 至 人 類 生 活 的 其 他 領 域, 例 如 美 容 整 型 變 性 手 術 人 工 流 產 人 工 生 殖 胚 胎 複 製 幹 細 胞 療 等 ; 另 一 方 面, 生 活 水 準 之 提 升 社 會 風 氣 之 開 放 與 潮 流 影 響, 個 人 追 求 品 質 自 我 滿 足 幸 福 之 權 利, 使 得 醫 療 行 為 之 範 圍 不 斷 調 整, 尤 其, 非 純 粹 以 療 疾 病 為 目 的 之 醫 療 行 為, 亦 快 速 成 長, 因 此, 首 先 須 界 定 醫 美 容 是 否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的 一 個 項 目 壹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醫 療 行 為, 乃 指 具 有 醫 之 適 應 性 與 醫 療 技 術 之 正 當 性, 始 足 當 之 的 行 為 所 謂 醫 之 適 應 性, 係 指 醫 療 行 為 所 使 用 之 醫 療 範 圍, 須 具 有 被 容 許 適 用 之 性 質 所 謂 醫 療 技 術 之 正 當 性, 係 指 醫 療 行 為 須 具 有 切 合 於 醫 療 技 術 之 性 質 就 適 應 性 而 言, 包 含 疾 病 之 療 減 輕 ; 疾 病 之 預 防 ; 畸 型 之 矯 正 ; 助 產 人 工 流 產 ; 基 於 正 當 目 的 對 於 患 者 進 行 研 究 或 療 實 驗 等 ; 至 於 改 善 外 觀 容 貌 之 整 型 美 容 手 術, 也 已 被 認 為 具 有 社 會 之 適 應 性 就 醫 療 技 術 之 正 當 性 而 言, 只 有 採 行 醫 界 所 承 認 之 醫 療 技 術, 用 於 疾 病 之 療 減 輕 預 防 或 其 他 等 目 的 者, 始 得 稱 為 正 當 醫 療 行 為 ; 倘 採 用 不 被 醫 承 認 之 方 法 或 技 術, 用 於 疾 病 之 療 減 輕 預 防 或 其 他 等 目 的 者, 尚 難 認 為 係 正 當 醫 療 行 為 5 行 院 衛 生 署 於 65 年 4 月 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0 七 八 八 0 號 函 將 醫 療 行 為 定 義 為 : 凡 以 療 矯 正 或 預 防 人 體 疾 病 傷 害 殘 缺 或 保 健 為 直 接 目 的, 所 為 之 診 察 診 斷 及 療, 或 基 於 診 察 診 斷 結 果, 以 療 為 目 的 所 為 之 處 方 或 用 藥 等 行 為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總 稱, 謂 為 醫 療 行 為 由 此 函 釋 可 知, 其 把 醫 療 行 為 主 要 定 義 為 兩 類, 第 一 類 為 : 以 療 矯 正 或 預 防 人 體 疾 病 傷 害 殘 缺 保 健 為 目 的, 所 為 之 診 察 診 斷 及 療 行 為 ; 第 二 類 為 : 基 於 診 察 診 斷 結 果, 以 療 為 目 的, 所 為 之 處 方 用 藥 手 術 或 處 置 等 行 為 5 靳 宗 立, 日 本 醫 療 過 誤 行 為 與 刑 事 責 任 關 係 之 探 討, 軍 法 專 刊,55 卷 3 期,2009 年 6 月, 頁 74 4

12 美 法 院 認 為 醫 療 行 為 之 內 容, 係 指 醫 療 行 為 人 對 於 醫 療 需 求 者 提 供 醫 專 業 服 務 診 斷 及 療 等 綜 合 性 行 為, 而 向 醫 療 需 求 者 收 取 費 用 之 行 為 6 醫 並 非 精 確 之 科, 療 過 程 經 常 是 平 衡 病 患 風 險 與 危 險 之 藝 術 7 其 主 要 功 能 乃 在 於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service), 而 非 銷 售 其 所 提 供 服 務 之 使 用 產 品 藥 物 或 醫 療 器 材 其 範 固 也 不 以 診 療 為 目 的 為 限, 如 醫 療 行 為 人 依 據 病 患 之 要 求, 提 供 非 療 疾 病 為 目 的 之 美 容 減 肥 整 形 及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等 服 務, 亦 屬 醫 療 行 為 之 一 部 因 此, 美 法 院 就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係 採 廣 義 之 概 念 日 本 傳 統 上 認 為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係 以 診 療 病 患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行 為, 其 功 能 在 於 為 病 患 療 傷 痛 疾 病, 本 質 上 屬 於 消 極 和 被 動 之 診 療 工 作, 而 醫 療 行 為 本 身 係 一 種 被 容 許 之 危 險 行 為, 屬 狹 義 之 醫 療 行 為 而 目 前 日 本 說 見 解 則 採 行 法 上 之 所 謂 醫 行 為 概 念, 醫 行 為 係 指 如 欠 缺 醫 師 之 醫 判 斷 及 技 術, 則 對 人 體 有 危 害 之 虞 之 行 為, 非 僅 以 診 療 之 目 的 為 限, 亦 含 不 經 病 患 同 意 而 實 施 之 醫 療 行 為 促 進 醫 進 步 為 目 的 之 實 驗 性 醫 療 行 為, 為 最 廣 義 之 定 義, 涵 蓋 一 切 8 醫 療 行 為 貳 醫 療 行 為 之 分 類 者 林 誠 二 將 醫 療 行 為 就 其 目 的 與 實 施 手 段 分 為 9 : ( 一 ) 療 性 與 非 療 性 之 醫 療 行 為 醫 療 行 為 概 念 之 一 開 始 來 自 於 疾 病 之 療, 即 狹 義 之 醫 療 行 為, 但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醫 療 技 術 的 日 新 月 異, 現 今 醫 師 或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之 醫 療 相 關 行 為, 已 不 限 於 療 疾 病 之 目 的, 例 如 臨 床 實 驗 預 防 保 健 或 整 形 美 容 等, 此 等 行 為 雖 非 以 療 疾 病 為 目 的, 但 其 實 施 之 手 段 與 狹 義 之 醫 療 行 為 無 異, 對 於 病 人 或 醫 師 而 言, 仍 有 若 干 不 可 預 知 之 風 險 存 在, 故 屬 於 廣 義 之 醫 療 行 為 二 者 之 區 別 應 在 於 狹 義 之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生 活 中 不 可 避 免 必 然 也 必 須 存 在 之 特 性 因 此, 由 狹 義 醫 療 行 為 所 生 之 固 有 風 險, 應 由 社 會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承 擔, 但 對 於 非 以 疾 病 療 為 目 的 之 醫 療 行 為 而 言, 雖 對 於 接 受 者 有 其 利 益, 然 其 性 質 並 非 社 會 活 動 所 必 須, 且 或 多 或 少 均 直 接 有 利 於 實 施 醫 療 行 為 之 主 體, 如 取 得 報 酬 或 達 成 實 驗 目 的 等, 故 於 固 有 風 險 之 分 配 上 縱 不 要 求 其 承 擔 全 部 風 險, 亦 不 應 要 求 實 施 對 象 分 擔 超 過 一 般 民 事 責 任 中 所 應 承 擔 之 風 險 6 Denver Peacock, The Arkansas Supreme Court's refusal to require expert testimony in express warranty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50 Ark.L.Rev.731,747, Toogood v. Owen J. Rogal, 573 Pa. 245, 824 A.2d 1140 (Pa. 2003). 8 黃 思 瑜, 醫 療 糾 紛 之 民 事 法 律 問 題 研 析, 台 北 法 系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林 誠 二, 醫 療 行 為 與 消 保 法 之 適 用, 台 灣 法 雜 誌,140 期,2009 年 11 月 15 日, 頁

13 ( 二 ) 侵 入 性 與 非 侵 入 性 之 醫 療 行 為 由 醫 療 行 為 之 實 施 手 段 區 分, 可 分 為 侵 入 性 與 非 侵 入 性 之 醫 療 行 為, 前 者 係 指 因 醫 療 行 為 之 實 施 縱 使 無 任 何 缺 失 或 瑕 疵, 即 依 債 之 本 旨 為 給 付, 但 其 必 然 地 改 變 人 體 結 構 身 體 機 能 或 外 觀 之 破 壞 與 變 化, 例 如 手 術 行 為 ; 而 後 者 則 指 因 醫 療 行 為 之 實 施 不 發 生 人 體 結 構 或 身 體 機 能 之 改 變 或 破 壞, 如 醫 師 單 純 以 言 語 所 為 之 診 療 行 為 二 者 之 區 別 在 於 侵 入 性 醫 療 行 為 本 質 上 即 具 有 影 響 身 體 權 或 健 康 權 之 效 果, 故 於 實 施 前 醫 師 或 醫 療 機 構 應 對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為 完 整 之 說 明 並 取 得 同 意 ( 告 知 後 同 意 原 則 ) 侵 入 性 醫 療 行 為 本 質 上 即 具 有 影 響 身 體 權 或 健 康 權 之 效 果, 若 未 取 得 同 意, 縱 使 侵 入 性 醫 療 行 為 未 造 成 任 何 副 作 用 或 後 遺 症, 仍 有 可 能 構 成 自 主 決 定 權 受 侵 害 之 侵 權 責 任 10 另 外, 者 黃 丁 全 將 醫 療 行 為 分 成 下 列 二 類 11 : ( 一 ) 以 診 療 目 的 性 與 非 診 療 目 的 性 區 分 此 係 以 診 療 之 目 的 性 作 區 分 標 準, 診 療 目 的 性 之 醫 療 行 為, 係 指 以 目 前 之 疾 病 療 及 將 來 疾 病 之 預 防 為 目 的 所 實 施 醫 上 公 認 的 合 乎 醫 水 準 之 醫 療 行 為, 如 : 診 斷 給 藥 檢 查 手 術 麻 醉 等 ; 反 之, 非 診 療 目 的 性 之 醫 療 行 為, 則 與 疾 病 傷 害 殘 疾 無 關, 多 係 當 事 人 之 個 人 考 量 或 需 求, 例 如 : 醫 美 容 整 型 手 術 人 工 生 殖 人 工 流 產 結 紮 變 性 手 術 等 ( 二 ) 臨 床 性 與 實 驗 性 醫 療 行 為 此 係 以 療 效 之 不 同 而 作 區 分, 臨 床 性 醫 療 行 為 是 指 醫 療 方 法 或 醫 療 技 術, 經 過 動 物 或 人 體 實 驗 證 實 其 療 效, 而 為 醫 界 所 公 認 採 行 的 醫 療 方 式 實 驗 性 醫 療 行 為 係 指 新 的 醫 療 方 法 或 醫 療 技 術, 通 過 動 物 實 驗, 初 期 試 用 於 人 類 傷 病 之 療 矯 正 預 防, 而 其 效 用 尚 未 完 全 經 過 證 實 的 醫 療 行 為, 又 可 細 分 為 療 性 實 驗 醫 療 行 為, 及 純 粹 為 科 研 究 目 的 之 研 究 性 實 驗 醫 療 行 為 者 侯 英 泠 則 基 於 醫 療 行 為 是 否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目 的 而 將 醫 療 行 為 區 分 為 三 種 :( 一 ) 純 粹 醫 療 行 為 ( 二 ) 技 術 性 醫 療 行 為 ( 三 ) 醫 院 提 供 企 業 式 的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的 醫 療 行 為, 後 兩 者 適 用 無 過 失 責 任 者 陳 忠 五 則 認 為 醫 療 行 為 若 要 細 分, 只 要 分 為 純 粹 醫 療 行 為 和 技 術 性 醫 療 行 為 即 可, 至 於 型 醫 院 提 供 企 業 式 的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行 為, 不 外 乎 是 純 粹 醫 療 行 為 或 技 術 性 醫 療 行 為 陳 聰 富, 醫 療 法 : 第 六 講 告 知 後 同 意 與 醫 師 說 明 義 務 ( 中 ), 月 旦 法 教 室,81 期,2009 年 7 月, 頁 黃 丁 全, 醫 事 法,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11 月, 頁 侯 英 泠, 談 醫 療 意 外 的 風 險 分 擔 問 題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對 純 粹 醫 療 行 為 與 醫 院 提 供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的 企 業 式 服 務 行 為 之 適 用 民 法 研 究 會 第 二 十 六 期 術 研 討 會 記 錄, 法 叢 刊,187 期,2002 年 7 月, 頁

14 於 醫 院 或 診 所, 除 醫 師 之 外, 另 有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與 護 理 人 員, 依 其 在 醫 療 行 為 中 所 扮 演 角 色 不 同 而 各 有 不 同 規 範 就 目 前 醫 師 與 醫 事 人 員 的 分 工 而 言, 醫 療 行 為 可 分 成 ( 一 ) 醫 療 主 要 行 為 : 依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醫 師 有 親 自 診 療 之 義 務, 包 括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13 病 歷 記 載 施 行 麻 醉 等 醫 療 行 為, 應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輔 助 人 員 縱 在 醫 師 指 導 下, 亦 不 得 為 之 14 所 謂 醫 師 之 輔 助 人 員, 應 以 具 護 理 人 員 助 產 人 員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者 為 限 ( 二 )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 指 在 醫 師 指 導 下 協 助 為 醫 療 行 為, 即 醫 療 主 要 行 為 以 外 之 醫 療 行 為 15 如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指 護 理 人 員 之 業 務 需 在 醫 師 指 示 下 為 之, 所 謂 指 示, 係 醫 師 視 情 形 自 行 斟 酌 指 示 方 式 或 醫 囑 為 之, 但 該 指 示 行 為 所 生 責 任 仍 應 由 指 示 醫 師 負 責 16 輔 助 人 員 協 助 從 事 醫 療 行 為, 不 限 於 是 醫 師 眼 睛 能 見 度 範 圍 以 內 17 ( 三 ) 不 列 入 醫 療 管 理 之 行 為 18 叁 醫 療 行 為 之 範 圍 實 務 上 判 斷 何 者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審 酌 要 素 通 常 依 該 行 為 是 否 有 :( 一 ) 以 診 斷 或 療 為 目 的 ;( 二 ) 對 人 體 具 有 侵 入 性 19 ;( 三 ) 使 用 藥 物 或 醫 療 儀 器 ;( 四 ) 已 達 影 響 或 改 變 人 體 結 構 及 生 理 機 能, 只 要 具 備 其 中 一 項 特 徵, 即 可 能 會 被 認 定 為 醫 療 行 為 13 行 院 衛 生 署 69 年 10 月 14 衛 署 醫 字 第 二 九 九 三 0 二 號 函 : 手 術 之 含 義 可 分 為 狹 義 及 廣 義 之 含 義, 狹 義 之 含 義 指 外 科 手 術, 即 使 用 刀 剪 做 診 斷 及 療 之 醫 療 行 為, 廣 義 之 含 義 可 包 括 一 切 醫 療 上 之 診 療 行 為, 如 內 視 鏡 注 射 等, 但 一 般 所 指 手 術 即 指 狹 義 之 含 義 14 行 院 衛 生 署 65 年 6 月 1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一 六 0 五 三 號 函 : 醫 療 工 作 之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病 歷 記 載 執 行 麻 醉 等 醫 療 行 為, 應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其 餘 醫 療 工 作 得 在 醫 師 親 自 指 導 下, 由 輔 助 人 員 為 之, 但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責 任, 應 由 指 導 醫 師 負 責 15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包 括 :(1) 輔 助 施 行 侵 入 性 檢 查 (2) 輔 助 施 行 侵 入 性 療 與 處 置 (3) 輔 助 各 項 手 術 (4) 輔 助 分 娩 (5) 輔 助 施 行 放 射 線 檢 查 與 療 (6) 輔 助 施 行 化 療 (7) 輔 助 施 行 氧 氣 療 法 與 光 線 療 法 (8) 輔 助 藥 物 之 投 與 (9) 輔 助 心 理 與 行 為 相 關 療 (10)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之 監 測 與 評 估 (11)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參 曾 育 裕, 醫 護 法 規,4 版 5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10 年 3 月, 頁 黃 丁 全, 醫 事 法,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11 月, 頁 行 院 衛 生 署 67 年 10 月 2 日 衛 署 醫 字 二 0 六 四 六 三 號 函 18 行 院 衛 生 署 82 年 11 月 19 日 衛 署 醫 字 八 二 0 七 五 六 五 六 號 函 : 不 列 入 醫 療 管 理 之 行 為 : 一 未 涉 及 接 骨 或 交 付 內 服 藥 品, 而 以 傳 統 之 推 拿 手 法, 或 使 用 民 間 習 用 之 外 敷 膏 藥 外 敷 生 草 藥 與 藥 洗, 對 運 動 跌 損 傷 所 為 之 處 置 行 為 二 未 使 用 儀 器, 未 交 付 或 使 用 藥 品, 或 未 有 侵 入 性, 而 以 傳 統 習 用 方 式 對 人 體 疾 病 所 為 之 處 置 行 為 如 藉 按 摩 指 壓 刮 痧 腳 底 按 摩 收 驚 神 符 香 灰 拔 罐 氣 功 與 內 之 功 術 等 方 式, 對 人 體 疾 病 所 為 之 處 置 行 為 衛 生 署 將 民 俗 療 法 視 為 非 醫 療 行 為 後, 民 俗 療 法 即 未 納 入 醫 療 管 理 範 圍, 亦 無 訓 練 規 範 安 全 品 質 把 關 主 動 查 處 機 制, 造 成 內 民 俗 療 法 放 任 自 理 狀 態, 因 而 時 有 按 摩 後 癱 瘓, 拔 罐 後 中 風 等 糾 紛, 監 察 院 於 2010 年 3 月 4 日 糾 正 衛 生 署, 要 求 2 個 月 內 限 期 改 善, 以 保 障 民 眾 健 康 19 行 院 衛 生 署 93 年 8 月 2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三 00 二 二 六 九 六 號 函 : 侵 入 性 醫 療 行 為 係 指 醫 療 行 為 步 驟 中, 採 用 穿 刺 ; 或 採 用 皮 膚 切 開 術 ; 或 將 器 械 外 來 物 置 入 人 體 來 從 事 診 斷 或 療 之 行 為, 均 屬 之 7

15 行 院 衛 生 署 針 對 司 法 檢 察 機 關 衛 生 醫 療 單 位 請 求 釋 示 案 件, 均 做 成 個 案 解 釋, 認 定 為 醫 療 行 為, 重 要 者 整 理 如 下 20 : 一 有 關 外 科 方 面 取 出 子 彈 縫 合 傷 口 縫 合 切 口 拆 除 縫 線 換 藥 敷 藥 二 有 關 婦 產 科 方 面 接 生 裝 置 避 孕 器 子 宮 內 膜 刮 除 術 絨 毛 採 檢 術 羊 膜 腔 穿 刺 術 真 空 引 產 三 有 關 眼 科 方 面 洗 眼 睛 點 眼 藥 眼 線 手 術 砂 眼 檢 查 縫 雙 眼 皮 配 隱 形 眼 鏡 21 以 儀 器 設 備 矯 視 力 準 分 子 雷 射 屈 光 性 角 膜 切 除 術 22 角 膜 塑 型 術 23 至 於 一 般 近 視 老 花 之 驗 光 配 鏡 則 暫 不 列 入 醫 療 範 圍 管 理 四 有 關 牙 科 方 面 洗 牙 拔 牙 蛀 牙 之 磨 牙 與 填 補 24 鑲 牙 植 牙 裝 置 義 齒 裝 置 假 牙 固 定 假 牙 整 修 假 牙 清 除 齒 垢 拆 除 牙 齒 矯 正 線 假 牙 製 作 五 有 關 中 醫 方 面 接 骨 整 脊 把 脈 25 復 健 舌 診 目 診 以 艾 草 病 用 針 頭 將 拔 罐 後 所 產 生 之 水 泡 刺 破 從 事 腳 底 按 摩 病 病 理 按 摩 病 使 用 針 刺 穴 道 與 經 脈 穴 道 按 摩 療 性 無 能 以 手 指 伸 入 肛 門 療 骨 刺 針 灸 電 子 針 灸 以 雷 射 代 替 針 灸 使 用 任 何 儀 器 為 人 針 灸 針 灸 加 電 後 之 推 拿 按 摩 或 拔 針 無 中 醫 師 執 照 之 中 藥 商 如 依 固 有 成 方 製 劑 調 製 者, 則 不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26 六 有 關 檢 查 方 面 體 格 檢 查 超 音 波 檢 查 心 電 圖 檢 查 X 光 檢 查 血 液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七 使 用 器 械 方 面 電 擊 療 用 機 器 為 病 人 抽 鼻 涕 以 金 屬 製 之 採 檢 棒 伸 入 喉 嚨 採 取 檢 體 以 聽 診 器 檢 查 有 無 感 冒 以 減 壓 艙 療 潛 水 夫 病 以 發 波 器 照 射 頭 部 療 失 眠 20 陳 佩 吟, 醫 生 產 前 檢 查 失 誤 之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東 吳 法 律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6 月, 頁 42-43; 黃 茂 榮, 債 法 各 論, 第 一 冊 增 訂 版, 自 刊,2006 年 9 月, 頁 行 院 衛 生 署 66 年 3 月 2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四 三 三 六 五 號 函 22 行 院 衛 生 署 88 年 7 月 19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八 八 0 三 七 二 六 六 號 函 23 行 院 衛 生 署 90 年 1 月 3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八 九 00 三 五 二 九 九 號 函 24 行 院 衛 生 署 81 年 8 月 11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八 一 五 六 五 一 四 號 函 25 行 院 衛 生 署 65 年 12 月 1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三 一 六 三 號 函 26 行 院 衛 生 署 66 年 11 月 18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六 八 四 八 七 號 函 8

16 八 有 關 美 容 方 面 雷 射 療 皮 膚 27 以 紅 外 線 照 烤 燈 照 射 病 人 患 部 28 換 膚 換 皮 拉 皮 印 堂 填 平 紋 疤 痕 紋 胎 記 紋 乳 暈 紋 白 斑 眉 骨 加 高 下 巴 加 長 面 瘦 加 胖 耳 垂 加, 或 以 醫 技 術 減 肥 健 胸 隆 乳 豐 臀 29 療 禿 頭 豐 乳 隆 鼻 割 雙 眼 皮 臉 部 凹 洞 磨 平 30 全 身 漂 白 永 久 脫 毛 31 小 針 美 容 32 抽 脂 臉 部 或 身 體 各 部 整 形 施 打 脈 衝 光 33 以 雷 射 除 斑 去 除 胎 記 除 痣 去 除 刺 青 或 療 皮 膚 再 以 消 炎 藥 膏 敷 其 患 部 所 謂 痣 或 斑 之 除 去, 應 屬 醫 療 行 為, 惟 為 兼 顧 內 社 會 現 實, 坊 間 設 攤 點 痣, 如 未 使 用 儀 器 未 交 付 藥 品 或 未 具 有 侵 入 性, 而 以 傳 統 習 用 之 方 式 為 之 者, 則 不 受 醫 師 法 之 限 制 ; 而 所 謂 傳 統 習 用 方 式 仍 指 坊 間 古 老 流 傳 沿 用 之 點 痣 方 式, 至 於 使 用 化 性 藥 品 致 皮 膚 灼 燒, 則 應 具 有 侵 入 性 之 情 事 34 美 容 師 從 事 紋 眉 紋 眼 線 及 坊 間 紋 身 館 之 紋 身 不 屬 醫 療 行 為 ; 但 於 紋 眉 紋 眼 線 或 紋 身 之 際, 擅 予 注 射 局 部 麻 醉 劑 於 人 體 相 關 部 位, 使 之 麻 醉, 應 屬 醫 療 行 為 35 過 去 有 函 釋 認 為 紋 眉 時 如 僅 先 予 擦 拭 局 部 麻 醉 劑 於 下 眼 皮 部, 因 其 非 以 醫 療 為 目 的, 尚 難 認 屬 醫 療 業 務 36 但 現 今 衛 生 署 認 為 塗 抹 的 麻 醉 藥 劑 屬 醫 師 處 方 箋 用 藥, 應 經 醫 師 親 自 診 查 病 人 始 得 開 立 使 用, 不 具 醫 師 資 格 者, 依 法 不 得 使 用 處 方 箋 藥 物, 紋 眉 前 之 塗 抹 行 為, 仍 違 反 醫 師 法 37 九 其 他 氣 功 應 屬 術 之 一 種, 以 強 身 為 宗 旨, 如 以 氣 功 替 人 病 收 取 費 用, 應 屬 醫 療 行 為 38 薰 臍 療 法, 涉 屬 針 灸 之 灸 法 ; 有 關 針 灸 療 法 之 取 針 與 灸 法 等 行 為 之 輔 助 施 行, 係 屬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得 由 護 理 人 員 在 醫 27 行 院 衛 生 署 81 年 11 月 9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八 一 七 一 七 七 七 號 函 28 行 院 衛 生 署 67 年 年 8 月 9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七 0 一 五 三 五 號 函 : 女 子 美 容 院 設 置 三 溫 暖 及 浴 室, 兼 營 全 身 美 容 以 紅 外 線 照 射,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89 年 度 訴 字 第 138 號 民 事 判 決 : 以 紅 外 線 烤 燈 為 患 者 照 射 以 便 推 拿, 應 屬 醫 師 法 規 定 之 醫 療 業 務 29 行 院 衛 生 署 74 年 3 月 8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五 二 一 0 七 九 號 函 30 行 院 衛 生 署 80 年 12 月 2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九 八 六 000 號 函 31 行 院 衛 生 署 70 年 9 月 29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九 三 四 四 八 一 八 號 函 32 行 院 衛 生 署 80 年 6 月 11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九 五 五 五 五 七 號 函 33 行 院 衛 生 署 94 年 3 月 1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四 000 三 二 六 七 號 函 34 行 院 衛 生 署 90 年 10 月 8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000 五 八 三 0 一 號 函 行 院 衛 生 署 91 年 1 月 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000 六 六 0 四 八 號 函 35 行 院 衛 生 署 81 年 2 月 2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八 一 0 一 八 六 三 號 函 36 行 院 衛 生 署 75 年 6 月 1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六 0 一 七 六 六 號 函 37 何 瑞 伶, 自 由 時 報,2010 年 7 月 15 日 38 行 院 衛 生 署 70 年 8 月 27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三 三 九 九 四 二 號 函 9

17 師 指 示 下 施 行 39 綜 上, 所 稱 薰 臍 療 法 業 逾 越 前 開 公 告 不 列 入 醫 療 管 理 行 為 範 疇 ; 未 具 醫 師 資 格 者, 如 無 醫 師 指 示 之 而 為 之, 則 應 受 醫 師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約 束 40 民 俗 療 法 方 面, 如 未 涉 及 接 骨 交 付 內 服 藥 品 未 使 用 儀 器 未 交 付 或 使 用 藥 品, 或 未 有 侵 入 性, 以 傳 統 之 推 拿 方 法, 或 使 用 民 間 習 用 之 外 敷 膏 藥 外 敷 生 草 藥 與 藥 洗, 對 運 動 跌 打 損 傷 所 為 之 處 置 行 為 或 藉 指 壓 刮 痧 腳 底 按 摩 收 驚 神 符 香 灰 拔 罐 氣 功 與 內 功 之 功 術 等 方 式, 對 人 體 疾 病 所 為 之 處 置 行 為, 則 不 列 入 醫 療 行 為 管 理 之 行 為 41 肆 醫 美 容 屬 醫 療 行 為 醫 療 科 進 步 日 新 月 異, 醫 療 行 為 係 一 具 有 綜 合 性 行 為 內 涵 之 法 律 事 實, 其 意 義 與 界 限 應 依 當 時 的 醫 療 水 準 民 教 育 及 生 活 環 境 思 想 認 知 與 經 濟 狀 況 等 因 素 作 綜 合 判 斷 為 對 民 眾 的 生 命 身 體 與 健 康 法 益 保 護 較 為 周 全,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應 採 廣 義 之 定 義, 而 非 作 列 舉 式 規 定, 方 能 涵 蓋 全 部 醫 療 行 為 與 新 興 之 醫 科 技, 德 傳 統 上 對 於 醫 療 行 為 之 定 義, 亦 如 同 我, 是 以 是 否 出 於 醫 療 目 的 作 為 判 斷 之 標 準, 即 所 謂 醫 療 行 為, 係 指 對 人 體 所 進 行 之 預 防 診 斷 醫 疾 病 疼 痛 身 體 受 傷 殘 缺 或 精 神 障 礙 所 為 之 侵 害 (Eingriff) 或 處 置 (Behandlung) 然 而, 近 年 來 亦 有 逐 漸 改 變 見 解 之 趨 勢, 如 欠 缺 醫 療 必 要 性 之 整 型 美 容, 即 使 非 以 醫 療 目 的 為 出 發 點, 亦 是 屬 於 醫 師 所 為 之 措 施 行 為 (ärztliche Maßname; ärztliche Tätigkeit), 仍 必 須 運 用 醫 專 業 知 識 與 醫 療 技 術, 且 有 侵 害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之 虞, 原 則 上 必 須 由 受 過 醫 師 養 成 訓 練 且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之 人, 始 可 為 此 類 醫 療 行 為 42 本 文 以 為 在 具 體 案 例 是 否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之 判 斷 上, 應 以 日 本 的 醫 行 為 概 念 為 宜, 即 如 欠 缺 醫 師 之 醫 判 斷 及 技 術, 則 對 人 體 會 有 危 害 之 虞 的 行 為 為 醫 療 行 為, 換 言 之, 必 須 要 有 受 過 醫 師 養 成 訓 練 且 取 得 醫 師 資 格 者, 始 可 為 此 類 行 為 反 之, 若 欠 缺 醫 師 的 醫 判 斷 及 技 術, 亦 不 至 於 有 危 害 人 體 生 命 身 體 與 健 康 之 虞 或 影 響 身 體 之 完 整 性 者, 即 醫 師 之 醫 判 斷 及 技 術 對 該 行 為 不 具 價 值 性 39 行 院 衛 生 署 90 年 3 月 12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000 一 七 六 五 六 號 函 40 行 院 衛 生 署 91 年 9 月 2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一 00 六 二 九 九 六 號 函 41 行 院 衛 生 署 82 年 11 月 19 日 衛 署 醫 字 八 二 0 七 五 六 五 六 號 函 42 王 皇 玉, 整 型 美 容 病 人 同 意 與 醫 療 過 失 中 之 信 賴 原 則 評 台 北 地 院 九 十 一 年 訴 字 第 七 三 0 號 判 決, 月 旦 法 雜 誌,127 期,2005 年 12 月, 頁 54 10

18 者, 則 並 非 醫 療 行 為 愛 美 乃 人 之 天 性, 追 求 美 麗 為 人 生 不 可 或 缺 之 正 當 價 值 之 一, 故 即 使 僅 以 更 美 為 目 的 之 整 形, 亦 應 認 為 具 有 醫 療 之 目 的, 而 非 僅 有 畸 形 之 整 形, 始 有 醫 療 目 的 43 醫 療 領 域 的 發 展 已 超 越 以 診 療 為 目 的, 現 今 為 改 善 自 我 形 象 恢 復 維 持 理 想 外 觀 狀 態 之 雷 射 美 容 整 形 手 術 變 性 手 術 等 雖 然 一 般 不 具 有 診 療 目 的, 也 非 必 須, 甚 至 可 能 帶 有 破 壞 目 的, 但 這 並 不 影 響 其 醫 療 性 質 醫 美 容 仍 是 運 用 了 醫 知 識 理 論 和 科 技, 需 要 醫 師 之 醫 判 斷 及 技 術, 方 不 於 對 人 體 有 危 害 之 虞 之 行 為, 因 此, 醫 美 容 應 認 為 係 廣 義 下 之 醫 療 行 為, 因 而 發 生 的 糾 紛 也 歸 為 醫 療 糾 紛 的 一 種 伍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醫 療 之 區 別 醫 療 行 為 之 對 象 為 人 之 身 體, 由 於 人 體 結 構 之 複 雜 性, 每 個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特 性 皆 不 相 同, 縱 使 施 以 相 同 療, 其 效 果 與 反 應 可 能 因 人 體 的 交 互 作 用 或 體 質 因 素 而 有 不 同 結 果, 在 醫 經 驗 累 積 下, 醫 療 人 員 不 可 能 完 全 預 測 醫 療 結 果 與 反 應, 有 時 醫 療 風 險 或 意 外 之 出 現, 並 不 易 斷 定 其 因 果 關 係 一 般 而 言,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多 樣 性 侵 權 性 協 力 性 專 屬 性 專 業 性 裁 量 性 有 償 性 有 限 性 及 不 確 定 性 等 特 性 44, 而 這 些 特 性 也 構 成 在 論 斷 醫 療 行 為 責 任 時, 如 何 分 配 承 擔 醫 療 風 險 之 考 量 因 素 醫 美 容 既 是 醫 療 行 為, 自 然 具 備 有 醫 療 行 為 共 通 之 特 性, 如 : 醫 師 之 專 業 性 與 裁 量 性 醫 療 本 身 之 有 限 性 與 侵 權 性 人 體 反 應 之 個 別 性 與 不 確 定 性 等 ; 然 亦 有 不 同 於 一 般 醫 療 之 特 性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其 主 要 區 別 為 :( 一 ) 服 務 對 象 不 同 : 一 般 醫 療 的 對 象 多 為 病 人, 而 醫 美 容 的 對 象 多 為 健 康 人 ( 二 ) 服 務 目 標 不 同 : 一 般 主 要 是 讓 患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之 人 進 行 診 斷 療 與 處 置, 以 求 減 輕 病 痛, 恢 復 健 康, 具 有 較 強 公 益 性 ; 而 醫 美 容 主 要 是 提 供 容 貌 美 化 及 身 體 形 態 之 修 整 與 再 塑 之 醫 療 服 務, 具 有 較 強 營 利 性 ( 三 ) 急 迫 性 不 同 : 一 般 的 醫 療 行 為, 醫 療 提 供 者 往 往 須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做 出 正 確 之 判 斷 與 檢 查 實 施 藥 物 或 手 術 療, 否 則 會 失 去 療 之 先 機, 發 生 疾 病 惡 化 傷 害 擴 之 可 能 ; 而 醫 美 容 所 處 理 之 問 題 通 常 不 會 直 接 威 脅 醫 療 需 求 者 之 生 命 健 康, 即 不 具 救 命 性, 也 不 會 施 行 於 醫 療 需 求 者 危 急 意 識 不 清 之 際, 其 急 迫 性 相 對 較 低 ( 四 ) 選 擇 性 不 同 : 一 般 的 醫 療 行 為 往 往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醫 美 容 則 具 選 擇 性, 醫 美 容 需 求 者 可 就 醫 療 方 式 價 款 效 果 等 內 容 行 使 選 擇 決 定 的 權 利, 理 想 之 醫 美 容, 亦 有 賴 醫 病 間 充 分 溝 通, 於 身 心 狀 態 良 好 下 配 合 實 施 邱 聰 智, 民 法 研 究 ( 一 ),2 版 1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00 年 9 月, 頁 422 吳 至 正, 解 讀 醫 病 關 係 I 醫 療 契 約 篇, 元 照 出 版 公 司,2006 年 9 月, 頁

19 第 二 節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壹 醫 美 容 之 定 義 醫 美 容 至 今 只 是 一 種 泛 稱, 並 非 法 定 業 務 名 稱, 在 台 灣 的 醫 分 科 中, 也 並 無 所 謂 醫 美 容 科 或 美 容 醫 科 獨 立 存 在 目 前 內 外 就 醫 美 容 之 定 義, 有 以 下 幾 種 看 法 : 一 美 容 醫 概 念 上 應 是 指 : 純 粹 以 滿 足 求 醫 者 之 主 觀 美 感 為 導 向, 利 用 現 代 醫 之 知 識 技 術 藥 物 衛 材 等 所 施 行 的 醫 療 行 為 45 二 美 容 係 指 將 仍 然 維 持 正 常 功 能 運 作 之 組 織 或 構 造 加 以 維 持 或 改 善, 以 符 合 當 事 人 主 觀 上 對 於 美 的 定 義 美 容 又 可 分 為 兩 類, 即 醫 療 性 美 容 及 非 醫 療 性 美 容 所 謂 醫 療 性 美 容 又 稱 醫 美 容, 指 透 過 使 用 手 術 藥 物 及 物 理 等 手 段, 以 達 改 變 人 體 外 部 形 態 色 澤 美 觀 等, 以 增 強 人 體 外 在 美 感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修 復 和 再 造 美 容, 其 會 影 響 或 破 壞 正 常 組 織 結 構, 因 此, 只 要 對 人 體 採 用 了 侵 入 性 手 段, 就 應 屬 於 醫 療 性 美 容 範 疇 醫 療 性 美 容 由 多 種 臨 床 與 非 臨 床 知 識 相 互 交 織 而 成, 可 說 是 醫 美 美 容 技 藝 三 者 結 合 之 產 物 而 所 謂 非 醫 療 性 美 容 又 稱 生 活 美 容, 係 使 用 化 妝 或 一 般 護 理 保 養 方 法, 在 個 人 原 有 基 礎 上 加 以 修 飾 美 容, 不 會 影 響 人 體 正 常 組 織 結 構, 如 美 容 知 識 的 諮 詢 與 指 導 形 象 設 計 彩 妝 美 體 服 務 皮 膚 保 養 臉 部 按 摩 等 46 三 醫 美 容 係 指 以 健 康 之 人 為 對 象, 綜 合 運 用 內 外 皮 膚 耳 鼻 眼 心 理 及 美 容 整 形 外 科 等 各 科 中 有 關 美 容 部 分 為 一 整 體 的 專 門 美 容 技 銜, 主 要 目 的 為 滿 足 一 般 正 常 人 對 自 身 形 體 的 完 美 性 需 求, 而 進 行 人 體 美 化 之 醫 療 行 為 47 四 醫 美 容 是 藉 助 專 業 醫 師 的 知 識 背 景 與 醫 的 方 法, 幫 助 消 費 者 從 內 部 健 康 做 起 並 輔 以 正 確 的 護 膚 觀 念, 使 得 健 康 與 皮 膚 永 保 最 佳 狀 況 美 容 手 術 的 技 術 預 設 了 人 體 的 可 塑 性, 幅 擴 展 了 身 體 可 被 重 新 塑 造 設 計 與 改 建 的 幅 度 許 森 豪, 醫 療 行 為 適 用 無 過 失 責 任 適 宜 性 之 探 討 - 兼 論 醫 療 行 為 依 其 性 質 分 類 之 可 行 性, 成 功 法 律 系 碩 士 論 文,2006 年 6 月, 頁 蕭 翊 亨, 整 形 美 容 醫 療 責 任 與 糾 紛 處 理 之 研 究, 台 北 法 系 碩 士 班 民 事 法 組 碩 士 論 文, 2005 年 6 月, 頁 5 47 蘇 冠 豪, 應 用 資 料 探 勘 技 術 於 醫 療 行 銷 之 研 究 以 醫 美 容 為 例, 雲 林 科 技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2006 年 6 月, 頁 9; 蕭 遺 生, 美 容 醫 與 整 形 重 建 外 科 為 兩 個 不 相 同 的 科 別, 發 布 日 期 :2004 年 6 月 15 日, 最 後 瀏 覽 日 :2010 年 4 月 20 日 網 址 : 48 許 章 騰, 台 北 縣 市 醫 美 容 消 費 行 為 研 究 與 市 場 區 隔 以 生 活 型 態 變 數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銘 傳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程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2006 年 6 月, 頁

20 五 醫 美 容 是 一 門 以 人 體 美 理 論 為 基 礎, 運 用 醫 療 行 為 或 外 科 技 術 方 式, 實 施 對 人 體 生 理 解 剖 正 常 範 圍 內 的 缺 陷 加 以 修 復 和 重 塑, 或 對 一 些 損 害 性 疾 病 施 以 美 容 手 術 療 的 目 的 醫 美 容 包 括 雷 射 美 容 整 型 手 術 和 其 他 皮 膚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需 要 經 由 醫 美 容 專 業 訓 練 的 醫 師 進 行, 並 配 合 藥 妝 保 養 品 使 用 以 及 美 容 諮 詢 和 膚 質 檢 測 等 美 容 項 目, 同 時 結 合 藥 師 美 容 師 護 理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透 過 專 業 分 工 合 作 來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妥 善 安 全 的 服 務, 並 依 照 不 同 的 肌 膚 狀 況 給 予 消 費 者 適 當 的 建 議 與 美 容 相 關 資 訊 49 六 醫 美 容 係 指 由 醫 師 直 接 執 行, 或 是 在 醫 師 指 示 下 執 行 的 美 容 療 行 為, 與 傳 統 美 容 不 同 的 是, 醫 美 容 必 須 確 定 具 有 生 理 性 療 效 ; 而 且 在 必 要 的 時 候, 可 以 進 行 侵 入 性 療 手 術 50 七 醫 美 容 係 指 為 滿 足 仍 然 維 持 身 體 各 器 官 及 組 織 功 能 運 作 正 常 之 人, 就 主 觀 上 對 於 美 感 之 需 求, 而 透 過 手 術 醫 儀 及 藥 物 等 方 式, 進 行 改 變 或 改 善 人 體 外 觀 上 色 澤 形 態 及 美 觀 等 之 醫 療 行 為 且 就 以 上 之 定 義 又 包 含 療 性 及 非 療 性 之 醫 美 容, 而 其 區 分 係 以 造 成 人 體 外 觀 上 色 澤 形 態 及 美 觀 等 之 發 生 原 因 及 是 否 影 響 身 體 各 組 織 正 常 運 作 為 要 件 所 謂 療 性 醫 美 容 係 指 身 體 因 先 天 或 後 天 因 素 ( 如 遺 傳 性 疾 病 或 事 故 所 造 成 之 傷 害 ) 造 成 組 織 構 造 的 毀 損 而 影 響 器 官 正 常 運 作 或 其 功 能 有 所 減 損 或 造 成 人 體 外 觀 上 之 缺 陷, 而 必 須 透 過 手 術 藥 物 及 物 理 等 手 段, 將 其 矯 正 或 處 理 使 其 恢 復 正 常 之 生 理 功 能 或 外 觀, 如 先 天 性 畸 形 燒 燙 傷 疤 痕 面 部 外 傷 等 而 所 謂 的 非 療 性 醫 美 容 係 指 為 滿 足 個 人 主 觀 上 對 於 美 感 之 需 求, 而 透 過 手 術 醫 療 儀 器 及 藥 物 等 方 式, 進 行 改 變 或 改 善 非 因 外 力 因 素 ( 如 意 外 事 故 或 疾 病 ) 所 造 成 之 人 體 外 觀 上 色 澤 形 態 及 美 觀 等 之 醫 療 行 為 51 八 英 將 美 容 手 術 定 義 為 : 手 術 或 其 他 方 法, 修 飾 或 改 變 身 體 特 徵 的 外 觀 顏 色 質 地 結 構 或 位 置, 此 些 在 多 數 人 會 認 為 其 是 在 廣 義 的 正 常 範 圍 內 包 括 侵 入 性 手 術 與 雷 射 療 肉 毒 桿 菌 素 注 射 美 容 填 充 物 植 入 等 52 九 中 陸 衛 生 部 在 2002 年 1 月 22 日 頒 布 的 醫 療 美 容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其 中 第 二 條 將 醫 療 美 容 定 義 為 : 運 用 手 術 藥 物 醫 療 器 械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創 傷 性 或 者 侵 入 性 的 醫 技 術 方 法 對 人 的 容 貌 和 人 體 各 部 位 形 態 進 行 的 修 復 與 再 塑 49 黃 鶴 群, 藥 妝 保 養 品 與 醫 美 容 諮 詢 手 冊, 合 計 圖 書 出 版 社,2005 年 2 月, 頁 宋 奉 宜, 公 立 醫 院 自 費 醫 療 服 務 之 績 效 評 估 一 以 某 醫 美 容 中 心 為 例, 長 庚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年 7 月, 頁 2 51 陳 文 清, 非 療 性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研 究, 全 律 師,13 卷 11 期,2009 年 11 月, 頁 89-90; 陳 文 清, 非 療 性 醫 美 容 之 民 事 法 律 關 係 研 究, 中 正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8 月, 頁 王 存 福, 以 美 容 為 目 的 選 擇 性 醫 療 之 民 事 責 任 研 究, 清 華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6 月, 頁 10 13

21 綜 合 上 述, 可 知 醫 美 容 為 經 由 醫 相 關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注 重 局 部 皮 膚 器 官 形 態 之 美 化 與 再 造, 使 用 手 術 藥 物 雷 射 植 入 物 或 其 他 醫 療 器 材, 具 一 定 侵 入 性 與 破 壞 性, 以 進 行 改 變 或 改 善 人 體 外 觀 形 態, 達 成 美 觀 療 效 為 目 的 之 醫 療 行 為 貳 醫 美 容 之 分 類 與 範 圍 傳 統 一 般 醫 療 以 療 疾 病 為 主, 隨 著 醫 進 步, 逐 漸 變 化 出 更 多 式 樣 之 療 項 目, 使 其 不 僅 能 改 善 外 觀, 提 升 自 信, 突 破 許 多 之 極 限, 也 同 時 提 供 醫 師 與 病 患 更 多 療 選 擇 此 為 醫 美 容 之 多 樣 性 目 前, 醫 療 實 務 上, 從 事 醫 美 容 之 主 流 醫 分 科 為 皮 膚 科 與 整 形 外 科, 然 亦 有 愈 來 愈 多 之 其 他 科 醫 師 投 入, 此 外, 廣 義 來 說, 內 科 中 醫 使 用 藥 物 減 肥 眼 科 施 行 近 視 手 術 骨 科 施 行 斷 骨 增 高 手 術 牙 科 施 行 牙 齒 矯 正 或 美 白, 亦 是 利 用 醫 之 知 識 技 術 藥 物 器 材 達 成 外 觀 改 善 而 美 容 之 目 的 中 陸 則 有 獨 立 之 醫 療 美 容 分 科, 依 其 醫 療 美 容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美 容 醫 療 機 構 是 指 以 開 展 醫 療 美 容 診 療 業 務 為 主 的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美 容 科 為 一 級 診 療 科 目, 其 下 有 四 個 二 級 診 療 科 目, 分 別 是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膚 科 和 美 容 中 醫 科 就 侵 入 之 嚴 重 性, 及 對 人 體 組 織 影 響 之 深 淺 度, 可 將 醫 美 容 略 區 分 為 手 術 方 面 之 醫 療 性 美 容 與 非 手 術 方 面 之 醫 療 性 美 容 前 者 通 常 須 全 身 麻 醉 或 面 積 之 局 部 麻 醉, 對 身 體 之 侵 入 性 較 深, 危 險 性 較 高, 造 成 之 傷 害 較, 復 原 期 較 長 : 後 者 則 多 以 注 射 塗 抹 表 皮 性 侵 害 之 雷 射 為 主, 對 人 體 侵 入 性 較 淺, 危 險 性 較 低, 造 成 之 傷 害 較 小, 復 原 期 較 短 53 目 前 致 來 說, 一 般 可 將 醫 美 容 分 成 四 類 :( 一 ) 藥 物 使 用 : 如 果 酸 化 54 換 膚 杜 鵑 花 酸 左 旋 維 他 命 傳 明 酸 對 苯 二 酚 用 以 美 白 ;( 二 ) 雷 射 光 療 : 如 脈 衝 光 雷 射 除 斑 除 痣 除 毛 除 血 管 病 灶 磨 皮 去 疤 電 波 拉 皮 ;( 三 ) 55 注 射 療 : 肉 毒 桿 菌 素 注 射 玻 尿 酸 膠 原 蛋 白 微 晶 瓷 等 美 容 填 充 物 之 注 射 ; ( 四 ) 侵 入 性 美 容 手 術 : 如 隆 乳 隆 鼻 抽 脂 拉 皮 削 骨 頭 髮 移 植 眼 袋 雙 眼 皮 手 術 等 亦 有 人 將 第 ( 三 ) 項 或 第 ( 二 ) ( 三 ) 項 稱 之 為 微 整 型 微 整 型 的 特 色 53 蕭 翊 亨, 整 形 美 容 醫 療 責 任 與 糾 紛 處 理 之 研 究, 台 北 法 系 碩 士 班 民 事 法 組 碩 士 論 文, 2005 年 6 月, 頁 早 在 1975 年,Dr. Kligman 就 提 出 所 謂 三 合 一 美 白 退 斑 膏 配 方, 包 括 5% 的 對 苯 二 酚 (hydroquinone) 0.1% 的 A 酸 (retinoic acid) 及 0.1% 的 輕 效 類 固 醇 (dexamethasone), 至 今 仍 為 藥 物 療 退 斑 之 標 準 處 方 55 微 晶 瓷 是 一 種 注 射 式 美 容 植 入 劑, 適 用 於 臉 部 塑 型 填 充, 其 主 要 成 分 為 Calcium Hydroxylapatite;CaHA( 羥 基 磷 灰 石 鈣 ) 14

22 是 不 動 刀 低 疼 痛 效 果 溫 和 不 需 請 假 較 易 術 後 照 顧 療 效 較 短 具 調 整 性 恢 復 性 價 格 相 對 較 低 反 之, 手 術 整 形 的 特 色 是 一 次 完 成, 效 果 顯 著, 維 持 較 久, 價 格 較 高 自 從 肉 毒 桿 菌 素 注 射 雷 射 脈 衝 光 帶 動 低 侵 入 性 之 醫 美 容 市 場, 需 要 麻 醉 動 刀 縫 合 之 傳 統 手 術 方 式 有 逐 漸 式 微 現 象,2008 年 美 皮 膚 外 科 會 統 計 指 出 非 手 術 (non-surgical) 的 美 容 方 式 約 佔 82%, 而 傳 統 手 術 方 式 則 佔 18% 56 叁 一 般 美 容 之 分 類 與 範 圍 所 謂 一 般 美 容, 亦 有 人 稱 生 活 美 容 保 健 美 容, 廣 義 來 說, 包 含 瘦 身 美 容 化 妝 美 容 美 容 美 髮 等 內 容 瘦 身 美 容, 係 藉 由 手 藝 機 器 用 具 用 材 化 妝 品 食 品 等 方 式, 為 保 持 改 善 身 體 感 官 之 健 美, 所 實 施 之 綜 合 指 導 措 施 之 57 非 醫 療 行 為 瘦 身 美 容 之 項 目 包 括 :( 一 ) 體 型 重 量 之 控 制 調 整 ;( 二 ) 肌 膚 保 養 ;( 三 ) 身 體 油 壓 按 摩 ;( 四 ) 臉 部 美 容 ;( 五 ) 脫 毛 修 眉 ;( 六 ) 美 容 諮 詢 及 其 相 關 保 養 品 之 販 賣 化 妝 美 容 則 係 指 運 用 各 種 美 容 化 妝 品, 使 瑕 疵 部 分 得 到 掩 飾 遮 蓋 或 無 瑕 疵 部 分 更 加 鮮 艷 明 亮, 如 使 用 遮 瑕 膏 粉 底 口 紅 腮 紅 假 睫 毛 指 甲 彩 繪 修 飾 等 美 容 美 髮, 則 提 供 理 髮 護 髮 健 髮 美 髮 等 服 務, 透 過 不 同 髮 型 的 變 換, 改 變 造 型 增 加 美 觀, 或 利 用 編 髮 假 髮 等 方 式, 來 改 善 禿 髮 之 外 觀 一 般 美 容 之 特 點 是 無 侵 入 性 與 創 傷 性, 著 重 在 保 養 舒 適, 不 涉 及 永 久 性 的 改 變, 亦 不 得 宣 稱 療 效 58 肆 醫 美 容 與 一 般 美 容 之 區 別 醫 美 容 和 一 般 美 容 二 者 的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改 變 外 型 增 進 美 觀, 而 醫 美 容 同 時 兼 具 醫 療 性 和 美 容 性 之 特 性 因 此, 二 者 之 間 也 存 在 著 下 列 之 區 別 :( 一 ) 手 段 方 法 不 同 : 醫 療 美 容 是 藉 由 醫 相 關 知 識, 如 解 剖 構 造 生 理 功 能, 運 用 手 術 藥 物 醫 療 器 材 及 其 他 醫 技 術 方 法 ; 而 一 般 美 容 主 要 是 手 技 化 妝 技 術 和 護 膚 保 養 等 方 法 ( 二 ) 內 容 範 圍 不 同 : 醫 療 美 容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雷 射 光 療 注 射 美 容 等,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範 圍 ; 而 一 般 美 容 的 內 容 包 括 皮 膚 保 養 護 理 化 妝 修 飾 美 體 塑 身 等, 屬 於 生 活 服 務 範 圍 ( 三 ) 侵 入 性 風 險 不 同 : 醫 美 容 往 往 具 有 創 傷 性 和 侵 入 性, 技 術 較 複 雜 難 度 較 高 風 險 較 涉 及 永 久 性 的 改 變 ; 而 一 般 美 容 是 對 人 體 皮 膚 身 體 表 面 進 行 修 飾 美 化, 不 存 在 侵 入 性, 56 David J. Goldberg, Cosmetic dermatology: legal issues, Dermatol Clin 27:501, 瘦 身 美 容 業 管 理 規 範 第 二 條, 行 院 衛 生 署 88 年 5 月 22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八 八 0 一 七 五 一 一 號 公 告 58 瘦 身 美 容 業 管 理 規 範 第 十 二 條 15

23 風 險 較 小 不 涉 及 永 久 性 的 改 變 ( 四 ) 實 施 機 構 不 同 59 : 醫 美 容 必 須 在 核 准 設 立 之 醫 療 機 構, 如 醫 院 或 診 所 才 能 執 行 ; 而 一 般 瘦 身 美 容 業 者 須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並 載 明 相 關 營 業 項 目 營 業 項 目 中 未 記 載 之 事 項, 業 者 不 得 違 法 經 營 60 ( 五 ) 實 施 主 體 不 同 : 實 施 醫 美 容 的 主 體 為 醫 師, 培 養 時 間 較 長, 歷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 一 般 美 容 的 實 施 者 為 美 容 師, 至 少 應 有 丙 級 美 容 技 術 士 證 照, 只 要 中 畢 業 或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經 短 期 培 訓 便 可 報 考 ( 六 ) 效 果 不 同 : 醫 療 美 容 屬 於 醫 技 術 的 擴 運 用, 具 有 較 顯 著 的 療 效 果 ; 而 一 般 美 容 只 能 在 原 有 的 基 礎 上 加 以 修 飾 美 化, 因 此 只 有 醫 美 容 可 以 宣 稱 療 效 ( 七 ) 裁 量 性 不 同 : 醫 美 容 之 實 施, 固 應 得 到 醫 療 需 求 者 同 意, 醫 師 診 療 時 亦 應 善 盡 相 關 注 意 義 務, 醫 師 在 實 施 療 時, 因 美 容 條 件 因 人 而 異, 加 上 療 方 式 之 多 樣 性, 於 相 當 範 圍 內, 具 有 自 由 獨 立 判 斷 之 專 業 裁 量 權, 不 是 單 純 地 聽 任 需 求 者 的 要 求 來 實 施, 醫 師 行 使 裁 量 權 時, 原 則 上 應 有 助 於 達 成 療 目 的 之 達 成, 且 不 違 背 需 求 者 同 意 之 療 目 標, 方 能 兼 顧 效 果 及 需 求 者 之 自 我 決 定 權 第 三 節 醫 美 容 之 執 行 資 格 我 醫 師 制 度 主 要 有 醫 師 ( 即 西 醫 師 )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各 有 其 不 同 之 業 務 範 圍 61, 而 依 醫 師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密 醫 罪 規 定, 未 取 得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所 使 用 之 藥 械 沒 收 之 就 牙 醫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範 圍 而 言, 應 以 牙 齒 口 腔 部 分 或 牙 病 引 起 之 疾 病 為 限, 如 有 逾 越 範 圍, 以 違 反 醫 師 法 第 二 十 八 59 行 院 衛 生 署 99 年 3 月 1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九 000 四 六 五 七 號 函 釋 西 醫 診 所 是 否 可 附 設 美 容 部 門, 並 聘 請 非 醫 事 人 員 從 事 美 容 業 務 案, 略 以 : 1. 為 避 免 醫 療 行 為 與 商 業 行 為 混 淆 影 響 醫 療 作 業, 醫 療 機 構 內 附 設 商 業 性 質 之 美 容 服 務 部 門, 聘 請 非 醫 事 人 員 從 事 美 容 業 務, 應 不 予 同 意 2. 醫 療 機 構 如 與 美 容 業 者 同 址 設 置, 其 執 業 場 所 應 各 設 有 獨 立 進 出 門 戶, 且 使 用 空 間 應 明 確 區 隔 ; 行 院 衛 生 署 99 年 3 月 22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 九 九 00 六 五 二 八 四 號 含 釋 西 醫 醫 療 機 構 內 醫 美 業 務, 宣 稱 皮 膚 科 或 整 形 手 術 之 延 續, 與 瘦 身 美 容 業 未 盡 相 同, 應 如 何 區 分 管 理 範 疇 疑 義 案, 略 以 : 有 關 所 稱 之 醫 美 業 務, 並 非 法 定 名 稱, 建 請 依 醫 療 行 為 及 瘦 身 美 容 之 定 義, 認 定 實 質 行 為 之 性 質, 若 非 屬 醫 療 業 務 之 延 續, 僅 為 單 純 美 容 部 門, 則 屬 一 般 商 業 行 為, 應 依 瘦 身 美 容 業 管 理 規 範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該 部 門 如 與 醫 療 機 構 同 址 設 置, 其 營 業 場 所 應 各 自 設 有 獨 立 進 出 門 戶, 且 使 用 空 間 應 明 確 區 隔 60 瘦 身 美 容 業 管 理 規 範 第 三 條 61 民 8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釋 字 第 404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人 民 之 工 作 權 應 予 保 障, 故 人 民 得 自 由 選 擇 工 作 及 職 業, 以 維 持 生 計 惟 人 民 之 工 作 與 公 共 福 祉 有 密 切 關 係,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必 要, 對 於 人 民 從 事 工 作 之 方 法 及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或 其 他 要 件, 得 以 法 律 為 適 當 之 限 制, 為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明 定 醫 師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以 維 護 病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為 目 的, 醫 師 法 為 強 化 專 業 分 工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及 增 進 民 健 康, 使 不 同 醫 術 領 域 之 醫 師 提 供 其 專 精 之 醫 療 服 務, 將 醫 師 區 分 為 醫 師 中 醫 師 及 牙 醫 師, 其 資 格 之 取 得 要 件 各 有 不 同 醫 療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亦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之 負 責 醫 師 應 督 導 所 屬 醫 事 人 員 依 各 該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法 規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均 屬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16

24 條 論 處 62 牙 醫 的 醫 療 行 為 主 要 為 洗 牙 牙 齦 發 炎 療 根 管 療 換 藥 拔 牙 蛀 牙 填 補 黏 牙 開 消 炎 藥 處 方 等 63 中 醫 之 執 業 範 圍 則 是 以 中 傳 統 醫 為 基 礎 ( 包 括 陰 陽 五 行 之 平 衡 生 死 諸 原 則, 以 致 中 和 為 旨 歸, 配 合 經 脈 生 理 說 ) 以 望 聞 問 切 為 診 斷 方 法, 使 用 中 藥 為 人 病 64 因 此, 衛 生 署 曾 函 釋 若 牙 醫 師 為 人 施 行 乳 房 之 整 形 外 科 手 術 眼 下 切 面 部 小 針 美 容 除 痣 下 巴 整 形 等, 應 依 違 反 醫 師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論 處 65 最 高 法 院 亦 曾 表 示 醫 師 法 所 稱 之 醫 師, 包 括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等 類 別, 各 該 類 別 之 醫 師, 係 經 由 不 同 之 考 試 或 檢 覈 程 序, 經 領 取 不 同 之 醫 師 證 書, 而 取 得 各 該 類 別 之 醫 師 資 格, 而 醫 師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未 取 得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罪, 其 所 謂 之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係 指 執 行 各 該 類 別 之 醫 療 業 務, 所 應 具 備 之 合 法 且 相 當 之 醫 師 資 格 而 言 ; 其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自 應 就 所 執 行 之 醫 療 業 務, 視 其 有 無 取 得 各 該 類 別 之 醫 師 資 格, 為 具 體 之 判 斷 如 僅 具 有 醫 師 中 醫 師 或 牙 醫 師 中 之 一 種 資 格, 而 逾 越 其 所 得 執 行 之 醫 療 範 圍, 擅 自 執 行 其 他 類 別 之 醫 療 業 務 者, 就 該 項 醫 療 業 務 而 言, 仍 屬 未 取 得 合 法 醫 師 資 格 66 醫 師 執 業 範 圍 具 有 時 空 與 地 域 的 差 異 性 和 變 動 性, 各 專 科 領 域 之 執 業 範 圍 原 則 上 無 排 他 性, 我 依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第 三 條, 專 科 醫 師 共 分 為 二 十 六 種 67, 非 領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專 科 醫 師 名 稱 68 目 前 並 無 法 定 之 所 謂 醫 美 容 專 科 醫 師, 醫 美 容 業 務 主 要 從 事 者 為 皮 膚 科 與 整 形 外 科, 醫 院 之 美 容 單 位 亦 以 此 二 科 為 主, 但 一 般 診 所 則 有 愈 來 愈 多 之 其 他 科 醫 師 投 入, 如 :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家 醫 科 等 目 前 從 事 醫 美 容 業 務, 無 論 雷 射 注 射, 甚 或 美 容 手 術, 並 未 規 定 限 由 整 形 外 科 或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方 能 從 事, 只 須 具 醫 師 執 照, 甚 至 不 須 任 何 專 科 醫 師 執 照 或 經 任 何 訓 練 課 程 認 證, 即 可 合 法 執 行 醫 美 69 容 醫 療, 亦 非 業 務 上 之 不 正 當 行 為, 是 否 過 於 寬 鬆, 尚 非 無 疑 亦 有 屬 於 牙 醫 師 之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削 下 顎 骨 ( 削 字 臉 ) 手 術 雙 下 巴 的 抽 脂 下 巴 整 形 手 術 肉 毒 桿 菌 素 注 射 除 皺 與 改 善 字 臉 玻 尿 酸 注 射 豐 下 巴 等 醫 療 行 為 62 行 院 衛 生 署 69 年 4 月 2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二 六 九 三 四 九 號 函 63 曾 育 裕, 醫 護 法 規,4 版 5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10 年 3 月, 頁 行 院 衛 生 署 65 年 12 月 1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一 三 一 六 三 號 函 65 行 院 衛 生 署 72 年 5 月 10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四 二 四 九 七 三 號 函 行 院 衛 生 署 71 年 8 月 11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三 九 00 三 七 號 函 66 最 高 法 院 86 年 度 台 非 字 第 79 號 刑 事 判 決 67 目 前 法 定 專 科 醫 師 有 家 庭 醫 科 內 科 外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線 診 斷 科 放 射 線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科 急 診 醫 科 職 業 醫 科 整 形 外 科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口 腔 病 理 科 齒 顎 矯 正 科 等 26 種 68 醫 師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69 民 9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釋 字 第 545 號 解 釋 文 : 所 謂 業 務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係 指 醫 師 於 醫 療 業 務, 依 專 業 知 識, 客 觀 上 得 理 解 不 為 法 令 許 可 之 行 為, 此 既 限 於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之 行 為 而 違 背 法 令 之 規 定, 並 非 泛 指 醫 師 之 一 切 違 法 行 為, 其 範 圍 應 屬 可 得 確 定 ; 所 謂 業 務 上 之 不 正 當 行 為, 則 指 醫 療 業 務 行 為 雖 未 達 違 法 之 程 度, 但 有 悖 於 醫 理 及 醫 倫 理 上 之 要 求 而 不 具 正 當 性 應 予 避 免 之 行 為 17

25 醫 美 容 就 科 別 之 業 務 範 圍 界 定 與 管 理, 有 待 觀 察 日 本 與 美 方 面, 也 沒 有 須 特 定 專 科 方 能 施 行 醫 美 容 或 美 容 手 術 之 規 定 中 陸 則 在 其 醫 療 美 容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負 責 實 施 醫 療 美 容 項 目 的 主 診 醫 師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 具 有 執 業 醫 師 資 格, 經 執 業 醫 師 註 冊 機 關 註 冊 ;( 二 ) 具 有 從 事 相 關 臨 床 科 工 作 經 歷 其 中, 負 責 實 施 美 容 外 科 項 目 的 應 具 有 6 年 以 上 從 事 美 容 外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等 相 關 專 業 臨 床 工 作 經 歷 ; 負 責 實 施 美 容 牙 科 項 目 的 應 具 有 5 年 以 上 從 事 美 容 牙 科 或 口 腔 科 專 業 臨 床 工 作 經 歷 ; 負 責 實 施 美 容 中 醫 科 和 美 容 皮 膚 科 項 目 的 應 分 別 具 有 3 年 以 上 從 事 中 醫 專 業 和 皮 膚 病 專 業 臨 床 工 作 經 歷 ;( 三 ) 經 過 醫 療 美 容 專 業 培 訓 或 進 修 並 合 格, 或 已 從 事 醫 療 美 容 臨 床 工 作 1 年 以 上 ;( 四 ) 省 級 人 民 府 衛 生 行 部 門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醫 美 容 既 屬 醫 療 行 為, 診 察 處 方 手 術 病 歷 記 載 執 行 麻 醉 等 醫 療 主 要 行 為 一 定 須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方 為 合 法 美 容 護 膚 中 心 如 由 未 具 醫 師 資 格 之 美 容 師 或 護 士 擅 自 執 行 割 雙 眼 皮 注 射 隆 鼻 雷 射 除 斑 除 痣 或 夜 市 擺 攤 用 腐 蝕 藥 劑 點 痣 等 行 為, 一 般 皆 以 密 醫 罪 論 處 70 有 些 醫 療 機 構 由 護 理 人 員 幫 忙 操 作 儀 器, 執 行 雷 射 或 脈 衝 光 療, 是 否 可 解 釋 為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得 在 醫 師 指 示 監 督 下 執 行, 尚 非 無 疑, 惟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責 任, 仍 應 由 該 指 示 醫 師 負 責 從 實 施 醫 美 容 的 主 體 來 看, 醫 美 容 涉 屬 醫 療 行 為, 為 醫 療 機 構 之 業 務 範 圍, 須 在 醫 院 或 診 所 進 行 因 此, 公 司 行 號 藥 局 或 美 容 院 皆 不 得 以 開 展 醫 美 容 診 療 為 業 務 第 四 節 醫 美 容 糾 紛 之 原 因 醫 療 糾 紛 或 醫 療 紛 爭, 係 指 醫 療 關 係 之 當 事 人, 包 含 醫 療 人 員 與 病 患 間, 因 醫 療 行 為 本 身 或 衍 生 之 事 項 發 生 爭 議 之 謂 71 廣 義 之 醫 療 糾 紛 泛 指 醫 病 之 間 一 切 的 爭 執, 依 其 爭 執 內 容, 可 分 為 費 用 之 爭 執, 如 收 費 給 付 項 目 病 房 差 額 等 ; 醫 德 之 爭 執, 如 態 度 不 佳 溝 通 不 良 讓 病 人 插 隊 收 受 紅 包 等 ; 最 後 是 醫 療 傷 害 責 任 歸 屬 之 爭 執, 一 般 概 念 下 所 認 知 之 狹 義 醫 療 糾 紛 或 文 獻 探 討 實 務 判 決 所 70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95 年 度 訴 字 第 261 號 刑 事 判 決 高 等 法 院 台 南 分 院 95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160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6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7496 號 刑 事 判 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3 年 度 訴 字 第 1 號 刑 事 判 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3 年 度 訴 字 第 379 號 刑 事 判 決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訴 字 第 839 號 刑 事 判 決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醫 訴 字 第 10 號 刑 事 判 決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醫 訴 字 第 1 號 刑 事 判 決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94 年 度 訴 字 第 2220 號 刑 事 判 決 71 靳 宗 立, 日 本 醫 療 過 誤 行 為 與 刑 事 責 任 關 係 之 探 討, 軍 法 專 刊,55 卷 3 期,2009 年 6 月, 頁 76 18

26 言 醫 療 糾 紛, 乃 多 指 此 類 爭 執 72 醫 療 糾 紛 幅 增 加 之 現 象,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有 : ( 一 ) 醫 療 需 求 的 不 斷 擴 充 ;( 二 ) 醫 療 期 待 的 幅 提 昇 ;( 三 ) 新 興 醫 療 儀 器 藥 品 或 療 方 法 的 膽 嘗 試 運 用 ;( 四 ) 醫 療 服 務 的 企 業 化 經 營 趨 勢 73 醫 美 容 糾 紛 的 幅 增 加 也 與 這 些 因 素 息 息 相 關 現 實 生 活 中 常 見 的 醫 美 容 糾 紛, 多 由 醫 美 容 損 害 而 來, 即 在 醫 美 容 過 程 中, 美 容 接 受 者 發 生 了 不 利 益 之 事 實, 如 美 容 接 受 者 術 後 未 達 預 期 效 果, 外 觀 容 貌 反 而 變 醜, 或 過 程 中 造 成 美 容 接 受 者 組 織 損 傷 疤 痕 感 染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甚 至 死 亡 或 其 他 人 身 與 財 產 損 害 之 情 形 74 其 與 傳 統 醫 療 糾 紛 類 型 相 似, 主 要 在 於 說 明 告 知 義 務 或 醫 療 行 為 過 失 之 爭 執 但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醫 療 接 受 者 之 主 要 目 的 是 外 觀 之 改 善, 除 了 發 生 客 觀 上 結 果 不 良 (bad result), 亦 有 可 能 是 主 觀 上 結 果 不 滿 意 (dissatisified result) 之 爭 執 醫 美 容 糾 紛 產 生 的 原 因 是 複 雜 的, 存 在 有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既 有 醫 療 提 供 者 之 因 素, 也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之 因 素, 或 雙 方 所 致, 或 其 它 之 因 素 : 壹 醫 療 提 供 者 一 專 業 不 足 : 目 前 醫 美 容 之 從 事 資 格 限 定 不 嚴, 有 些 醫 師 技 術 水 準 或 經 驗 不 足, 半 路 出 師, 現 現 賣, 在 病 灶 判 斷 雷 射 機 種 波 長 選 擇 上 並 不 適 當, 拿 了 把 鐵 鎚, 就 將 所 有 東 西 當 鐵 釘, 自 易 產 生 問 題 此 外, 操 作 不 當, 如 溫 度 或 劑 量 太 高, 也 易 造 成 皮 膚 灼 傷 產 生 水 泡 其 他 如 : 美 容 手 術 時 術 式 選 擇 失 當 致 結 果 有 落 差 ; 手 術 時 誤 傷 其 他 正 常 神 經 肌 肉 血 管 ; 組 織 處 理 不 足 或 破 壞 過 度, 造 成 生 理 功 能 受 損 ; 植 入 物 放 置 部 位 不 正 確 形 態 不 美 觀 等 二 管 理 問 題 : 醫 療 器 材 手 術 器 械 設 備 等 消 毒 保 養 檢 修 程 序 不 當, 或 藥 品 保 存 不 良 稀 釋 分 裝 時 遭 污 染, 醫 療 人 員 無 菌 操 作 不 確 實, 因 而 產 生 發 炎 感 染 現 象 三 誇 不 實 : 有 些 醫 美 容 機 構 在 利 益 的 驅 動 下, 作 廣 告, 在 電 視 報 紙 網 路 等 媒 體, 誇 宣 稱 醫 美 容 簡 單 方 便 且 有 良 好 效 果, 而 避 談 其 風 險, 以 吸 引 顧 客, 造 成 有 些 人 過 高 之 期 待 與 憧 憬, 一 旦 結 果 不 如 預 期 或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時 時, 往 往 引 發 糾 紛 72 楊 秀 儀, 論 醫 療 糾 紛 之 定 義 成 因 及 歸 責 原 則, 台 灣 本 土 法 雜 誌,39 期,2002 年 10 月, 頁 ; 73 陳 忠 五, 醫 療 糾 紛 的 現 象 與 問 題, 台 灣 本 土 法 雜 誌,55 期,2004 年 2 月, 頁 鄭 妙, 醫 療 美 容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制 度 研 究, 中 中 南 法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5 月, 頁 9 19

27 四 服 務 態 度 : 服 務 問 題 亦 為 糾 紛 是 否 發 生 之 原 因, 親 切 和 善 的 態 度 可 減 緩 糾 紛, 如 果 態 度 不 佳 缺 乏 同 理 心 疏 忽 意 處 理 遲 延, 一 旦 出 現 不 良 醫 療 後 果, 自 然 就 容 易 產 生 糾 紛 五 溝 通 不 良 : 由 於 醫 病 關 係 的 特 殊 性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差 異 性, 雙 方 特 別 要 注 意 溝 通, 若 事 先 沒 有 溝 通 清 楚, 即 可 能 因 效 果 不 彰 需 要 多 次 療 費 用 問 題, 彼 此 認 知 有 落 差 而 生 糾 紛 六 品 質 問 題 : 如 植 入 物 品 質 不 良, 產 生 破 裂 滲 漏 斷 裂 或 使 用 水 貨 偽 藥 劣 藥 等 問 題 貳 醫 療 需 求 者 一 心 理 層 面 : 美 容 手 術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心 理 問 題, 往 往 是 其 他 類 型 手 術 所 沒 有 的 有 些 人 對 他 們 的 社 交 生 活 感 到 不 快 樂, 而 認 為 是 自 己 在 外 貌 上 缺 乏 吸 引 力 所 造 成, 因 而 想 透 過 美 容 手 術 尋 求 改 變 ; 或 是 患 有 身 體 異 形 恐 懼 症 (body dysmorphic disorder), 會 強 迫 性 對 自 己 細 微 之 外 在 瑕 疵 不 停 挑 剔, 熱 中 美 容 整 形, 卻 往 往 又 對 美 容 整 形 結 果 不 滿 意 由 於 美 容 手 術 並 不 是 萬 靈 丹, 心 理 調 適 上 之 問 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皆 很 難 使 其 滿 意, 一 旦 有 任 何 藉 口 或 理 由, 就 有 機 會 引 起 糾 紛 或 訴 訟 75 二 自 費 因 素 : 價 格 與 滿 意 度 常 成 反 比, 花 費 愈 高, 預 期 往 往 較 高, 滿 意 度 就 會 下 降 由 於 醫 美 容 為 健 康 保 險 不 給 付 之 自 費 項 目, 需 要 自 掏 腰 包, 因 此 預 期 就 會 較 高, 一 旦 結 果 不 如 原 先 所 期 待, 認 知 上 不 滿 意 之 情 緒 就 易 引 起 糾 紛 三 缺 乏 認 識 : 一 部 分 醫 美 容 需 求 者 懷 著 過 高 期 待, 卻 缺 乏 足 夠 醫 知 識, 以 為 醫 美 容 或 美 容 手 術 像 變 魔 術, 認 為 只 要 通 過 醫 科 技 之 修 飾 與 再 塑, 就 能 改 頭 換 面, 使 自 己 的 外 貌 與 體 態 進 行 幅 度 改 變, 或 是 加 工 成 某 明 星 之 精 緻 五 官, 卻 忽 視 了 自 身 原 有 條 件 基 礎 之 局 限 性 或 手 術 本 身 之 風 險 75 Angela R. Holder,Plastic Surgeon's Liability in Cosmetic Surgery Cases,22 AMJUR POF 2d 721,1980,updated July 2009; 整 形 外 科 林 靜 芸 醫 師 曾 謂 十 種 人 格 特 質 不 適 合 進 行 美 容 整 形 : 1. 神 經 質 : 整 形 之 後 多 少 會 有 瘀 青 腫 脹, 神 經 質 的 人 容 易 被 嚇 到 2. 吹 毛 求 疵 : 整 形 不 是 變 魔 術, 無 法 完 美, 吹 毛 求 疵 的 人 不 會 滿 意,3. 強 迫 個 性 : 術 後 整 天 照 鏡 子, 或 是 搔 摳 傷 口, 影 響 復 元 4. 憂 鬱 傾 向 : 心 情 悲 觀, 整 形 成 功 也 會 認 為 失 敗 5. 耳 根 軟 : 整 形 之 後, 旁 人 免 不 了 批 評, 耳 根 軟 的 人, 常 把 別 人 的 好 奇 聽 成 嘲 笑 6. 無 法 坦 然 : 整 形 難 免 留 下 標 誌, 無 法 坦 然 的 人, 自 己 感 覺 像 烙 了 印 的 小 偷 7. 喜 新 厭 舊 : 喜 好 常 常 在 變 的 人, 整 形 不 可 能 滿 意 8. 個 性 衝 動 : 所 謂 輕 諾 則 寡 信, 個 性 衝 動, 事 前 沒 有 熟 慮, 整 形 容 易 後 悔 9. 花 錢 小 氣 : 整 形 需 要 費 用, 小 氣 的 人 為 了 花 錢, 常 會 挑 剔 結 果 10. 低 潮 的 人 : 失 業 配 偶 外 遇 等 低 潮 時 期, 情 緒 糾 葛, 無 法 欣 賞 整 形 成 果 參 林 靜 芸, 自 由 時 報,2009 年 12 月 13 日 20

28 四 輕 信 宣 傳 : 近 年 來, 處 處 可 見 量 商 業 宣 傳 與 誇 效 能 的 醫 美 容 資 訊 充 斥 於 電 視 媒 體 或 網 際 網 路 中, 這 些 不 正 確 之 資 訊 對 醫 美 容 需 求 者 之 認 知 與 判 斷 往 往 會 產 生 影 響 與 誤 導, 一 旦 道 聽 塗 說, 輕 易 聽 信 所 謂 明 星 專 家 達 人 代 言 人 薦 證 者 網 友 之 推 薦, 在 不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或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下, 就 主 觀 認 定 有 疏 失 而 易 生 糾 紛 五 術 後 照 護 不 當 : 如 術 後 未 做 好 保 養 防 曬 傷 口 照 顧 按 摩 等, 而 造 成 色 素 沉 澱 感 染 疤 痕 攣 縮 等 不 良 後 果 六 別 有 目 的 : 極 少 數 美 容 接 受 者, 心 態 不 正, 存 心 不 良, 有 意 藉 口 不 滿 意 或 小 瑕 疵, 故 意 製 造 虛 假 或 誇 身 體 或 心 理 症 狀, 刻 意 引 起 與 醫 療 提 供 者 之 爭 執, 進 而 達 到 減 免 醫 療 費 用 炒 作 新 聞, 甚 至 索 取 高 額 賠 償 金 之 目 的 叁 其 他 一 醫 的 有 限 性 : 醫 是 以 經 驗 為 基 礎 之 自 然 科, 是 人 對 人 的 互 動 操 作, 並 非 全 然 精 準, 有 時 醫 療 意 外 或 不 良 反 應 之 發 生, 並 非 有 任 何 疏 失 與 過 錯, 亦 非 醫 療 提 供 者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與 掌 握, 人 體 個 別 體 質 的 差 異 性 與 對 療 反 應 的 不 確 定 性, 亦 扮 演 一 定 角 色, 此 即 醫 的 有 限 性 二 缺 乏 適 當 管 理 規 範 : 目 前 就 醫 美 容 之 業 務 執 行 資 格 與 範 圍 醫 美 容 機 構 之 設 立 媒 體 廣 告 與 代 言 之 限 制, 缺 乏 具 體 而 明 確 之 法 令 規 範, 與 嚴 謹 有 效 之 取 締 處 罰, 導 致 醫 美 容 業 務 過 於 氾 濫, 投 訴 案 件 不 勝 枚 舉 三 媒 體 的 炒 作 : 部 分 新 聞 媒 體 喜 歡 搧 風 點 火 肆 渲 染 與 炒 作, 誇 不 良 反 應 之 發 生 與 後 遺 症, 在 民 眾 同 情 心 作 用 或 民 意 代 表 推 波 助 瀾 下, 對 一 些 正 常 情 況 下 可 能 發 生 的 併 發 症 與 風 險, 產 生 錯 誤 認 知, 助 長 醫 病 雙 方 不 信 任 與 糾 紛 之 發 生 四 意 外 原 因 : 如 儀 器 設 備 一 直 狀 態 良 好, 醫 療 提 供 者 亦 無 操 作 不 當, 突 然 出 現 意 外 情 況, 如 地 震 電 路 不 穩, 造 成 醫 療 需 求 者 發 生 損 傷 21

29 第 三 章 醫 美 容 契 約 之 契 約 責 任 第 一 節 契 約 性 質 壹 醫 療 契 約 之 法 律 性 質 醫 療 行 為 狀 況 眾 多, 而 各 有 不 同, 一 般 為 醫 療 需 求 者 主 動 就 醫, 醫 療 提 供 者 受 理 掛 號 後 才 加 以 療 ; 亦 有 情 況 緊 急, 不 待 醫 療 需 求 者 掛 號 或 同 意, 醫 師 即 著 手 救 者 若 醫 療 提 供 者 就 無 契 約 關 係 之 危 急 醫 療 需 求 者 進 行 救 診 療, 係 成 立 醫 療 上 之 無 因 管 理 76 ; 若 醫 療 需 求 者 請 求 醫 療 提 供 者 為 其 診 療, 雙 方 當 事 人 互 相 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而 進 行 醫 療 行 為, 依 民 法 第 一 五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則 成 立 醫 療 上 之 契 約 關 係 77 醫 療 契 約 即 是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提 供 醫 療 技 能 知 識 技 術 與 病 患 訂 立 契 約, 為 之 診 察 療 疾 病 或 相 關 問 題 通 常 情 形, 係 由 病 人 為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委 託 運 用 現 代 醫 知 識 及 技 術, 以 達 到 正 確 診 斷 病 人 所 患 疾 病 之 原 因, 同 時 施 以 適 當 的 療 行 為,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承 諾 而 成 立 契 約 其 契 約 之 法 律 性 質 為 何, 說 見 解 有 所 不 同, 分 別 有 委 任 契 約 說 準 委 任 契 約 說 僱 傭 契 約 說 承 攬 契 約 說 等 等 一 委 任 契 約 說 委 任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委 託 他 方 處 理 事 務, 他 方 允 為 處 理 之 契 約 ( 民 法 第 五 二 八 條 ) 此 說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為 勞 務 給 付 契 約, 醫 療 行 為 是 事 實 行 為, 其 不 以 有 償 為 必 要 醫 療 契 約 訂 定 時, 醫 師 自 得 基 於 其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自 由 裁 量 進 行 診 療, 不 受 病 患 的 指 揮 監 督 與 拘 束, 病 患 無 從 知 悉 醫 療 給 付 的 確 切 細 節 內 容, 因 此 病 患 內 心 之 真 意, 係 約 定 醫 師 運 用 當 代 醫 知 識 及 技 術, 儘 速 正 確 的 提 供 診 斷 給 付, 並 提 供 適 當 安 全 之 療 給 付 而 醫 師 限 於 病 患 之 體 質 病 況 變 化, 亦 不 見 得 能 於 締 約 時 即 確 定 給 付 內 容 準 此, 醫 病 雙 方 僅 就 醫 療 事 務 之 處 理 而 為 約 定, 倘 非 約 定 特 定 的 診 療 結 果, 醫 師 僅 須 就 約 定 事 項 為 處 理, 即 屬 履 行 債 務, 而 無 須 擔 保 該 醫 療 工 作 之 完 成 或 完 全 癒, 即 為 手 段 債 務 而 非 結 果 債 務 故 我 界 與 實 務 界 均 多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為 委 任 契 約 78 二 準 委 任 契 約 說 委 任 契 約 通 常 不 以 有 償 為 必 要, 且 屬 於 法 律 行 為, 日 本 界 及 實 務 因 其 民 法 76 孫 森 焱,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上 冊, 三 民 書 局 經 銷,2008 年 8 月, 頁 孫 森 焱, 論 醫 師 為 診 療 行 為 應 負 之 義 務, 鄭 玉 波 先 生 七 秩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三 民 書 局 經 銷,1988 年, 頁 吳 志 正, 醫 療 契 約 之 定 性, 月 旦 法 雜 誌,139 期,2006 年 12 月, 頁

30 將 委 任 契 約 限 於 所 處 理 事 務 為 法 律 行 為, 然 醫 療 行 為 是 一 種 事 實 行 為, 且 多 屬 有 償, 而 稱 之 為 準 委 任, 故 醫 療 契 約 係 準 用 委 任 契 約 之 規 定 79 三 僱 傭 契 約 說 僱 傭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於 一 定 或 不 定 之 期 限 內 為 他 方 服 勞 務, 他 方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 民 法 第 四 八 二 條 ) 此 說 謂 僱 傭 契 約 之 給 付 內 容 為 為 他 人 服 勞 務, 而 勞 務 之 種 類 可 為 物 質 之 行 為 事 實 之 行 為 與 法 律 之 行 為, 且 其 勞 務 給 付 內 容 不 以 低 級 勞 務 為 限, 此 外, 醫 療 契 約 多 屬 有 償, 與 委 任 契 約 原 則 為 無 償 有 所 不 符, 因 而 以 僱 傭 契 約 說 為 妥 德 由 於 民 法 關 於 委 任 是 為 無 償 性 契 約, 因 而 通 說 對 醫 療 契 約 採 僱 傭 契 約 說 之 看 法 又 僱 傭 關 係 中, 僱 用 人 對 於 受 僱 人 之 指 揮 監 督, 係 在 於 事 務 決 策 過 程, 並 非 技 術 細 節 之 問 題, 基 於 病 患 自 主 權 之 提 升, 病 患 已 為 醫 療 主 體, 可 參 與 醫 療 決 策 過 程, 而 醫 療 施 行 時 所 需 之 專 業 技 能 由 醫 療 人 員 提 供, 符 合 僱 傭 契 約 說 法, 英 美 法 上, 一 般 亦 將 醫 療 契 約 解 為 僱 傭 契 約 80 四 承 攬 契 約 說 承 攪,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於 工 作 完 成 後,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 民 法 第 四 九 0 條 ) 承 攬 係 以 一 定 之 工 作 之 完 成 為 目 的, 於 工 作 完 成 後, 始 給 付 報 酬, 如 義 齒 義 眼 義 肢 美 容 整 型 等, 可 認 為 是 承 攬 契 約 (Werkvertrag) 81 即 使 是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其 醫 療 契 約 是 以 疾 病 療 為 目 的, 並 非 以 疾 病 痊 癒 為 內 容, 只 要 將 醫 療 行 為 完 成, 即 為 完 成 契 約 內 容 所 稱 一 定 工 作, 因 此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是 承 攬 契 約 82 五 混 合 契 約 說 此 說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內 容 複 雜, 性 質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如 一 般 門 診 醫 療 契 約, 醫 療 提 供 者 除 為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等 醫 療 事 務 之 處 理 外, 並 可 能 同 時 販 賣 醫 材 藥 品, 應 係 勞 務 契 約 與 買 賣 契 約 的 混 合 契 約 ; 若 係 住 院 醫 療 契 約, 則 包 括 醫 療 服 務 租 用 病 房 及 設 備 購 買 藥 物 及 醫 療 器 材 餐 飲 之 供 應, 僱 用 看 護, 乃 一 委 任 租 賃 買 賣 及 僱 傭 契 約 混 合 之 契 約 黃 丁 全, 醫 事 法,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11 月, 頁 141; 曾 育 裕, 醫 護 法 規,4 版 5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10 年 3 月, 頁 112; 李 聖 隆, 醫 護 法 規 概 論,3 版 6 刷, 華 杏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5 月, 頁 黃 丁 全, 醫 事 法,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11 月, 頁 142; 曾 育 裕, 醫 護 法 規,4 版 5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10 年 3 月, 頁 111; 李 聖 隆, 醫 護 法 規 概 論,3 版 6 刷, 華 杏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5 月, 頁 黃 丁 全, 醫 事 法,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11 月, 頁 142; 曾 育 裕, 醫 護 法 規,4 版 5 刷, 五 南 圖 書 公 司,2010 年 3 月, 頁 112; 李 聖 隆, 醫 護 法 規 概 論,3 版 6 刷, 華 杏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5 月, 頁 吳 志 正, 醫 療 契 約 之 定 性, 月 旦 法 雜 誌,139 期,2006 年 12 月, 頁 李 聖 隆, 醫 護 法 規 概 論,3 版 6 刷, 華 杏 出 版 公 司,1995 年 5 月, 頁

31 六 非 典 型 契 約 ( 無 名 契 約 ) 說 由 於 醫 療 行 為 之 特 殊 性 與 專 業 性, 且 醫 師 行 醫 亦 受 醫 事 倫 理 規 範, 無 論 採 委 任 契 約 僱 傭 契 約 或 承 攬 契 約, 皆 非 債 法 上 任 何 一 種 單 一 契 約 類 型 所 能 涵 蓋, 醫 療 契 約 應 自 成 一 類 型, 而 歸 類 於 非 典 型 契 約 ( 無 名 契 約 ) 我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目 前 雖 無 醫 療 契 約 專 節, 但 仍 應 將 之 歸 類 於 非 典 型 契 約 ( 無 名 契 約 )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依 其 性 質 及 經 濟 目 的, 類 推 適 用 與 其 相 近 之 典 型 契 約 規 定 84 目 前 我 說 之 通 說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係 約 定 以 醫 療 提 供 者 之 給 付 行 為 為 給 付 內 容, 而 非 給 付 效 果 ; 即 醫 療 提 供 者 係 負 擔 提 供 醫 療 給 付 行 為 的 方 法 債 務, 而 非 負 擔 以 實 現 特 定 結 果 為 內 容 之 結 果 債 務, 且 施 行 醫 療 行 為 時, 醫 師 均 得 基 於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享 有 一 定 範 圍 之 自 由 裁 量 權, 不 受 病 人 意 見 拘 束 或 指 揮, 故 原 則 上, 醫 療 契 約 屬 於 委 任 契 約 或 近 似 於 委 任 性 質 之 非 典 型 契 約, 僅 於 當 事 人 間 有 特 別 約 定 之 例 外, 始 得 認 定 為 承 攬 契 約 或 僱 傭 契 約, 實 務 上 亦 多 持 此 見 解 當 然, 也 有 者 認 為 隨 醫 病 間 之 締 約 真 意 的 時 代 演 變, 約 定 以 醫 師 完 成 一 定 醫 療 水 準 下 之 醫 療 工 作 為 結 果 債 務, 不 以 癒 疾 病 為 限, 至 於 療 效 則 係 承 攬 瑕 疵 擔 保 的 問 題, 而 肯 認 醫 療 契 約 為 承 攬 契 約 日 本 說 與 實 務 之 通 說 則 因 其 民 法 第 六 四 三 條 所 規 定 之 委 任 事 務, 以 法 律 行 為 為 限, 故 將 醫 療 契 約 視 為 日 本 民 法 第 六 五 六 條 之 準 委 任 契 約, 某 些 特 定 類 型 之 醫 療 契 約, 如 牙 齒 補 綴 美 容 整 形, 則 屬 於 承 攬 契 約 德 通 說 一 般 視 醫 療 契 約 為 其 民 法 第 六 一 一 條 所 稱 之 勞 務 契 約 85, 但 亦 可 依 當 事 人 之 特 別 約 定, 如 : 整 型 美 容 手 術, 而 屬 於 承 攬 契 約 ( 德 民 法 第 六 三 一 條 ) 荷 蘭 則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將 醫 療 契 約 規 定 為 有 名 契 約, 獨 立 成 為 民 法 上 的 典 型 契 約 英 美 法 上 則 視 醫 療 契 約 為 僱 傭 契 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 但 允 許 醫 病 間 就 診 療 效 果 特 別 約 定, 成 立 類 似 具 有 承 攬 結 果 債 務 及 瑕 疵 擔 保 等 性 質 之 契 約 法 實 務 見 解 認 為 醫 療 契 約 係 疾 病 療 之 方 法 債 務, 而 非 癒 疾 病 之 結 果 債 務 86 綜 上 所 述, 基 於 考 量 醫 療 的 不 同 性 質 與 分 類, 其 契 約 定 性 仍 須 依 契 約 具 體 內 容 而 定 其 性 質, 不 可 一 概 而 論, 例 如 : 在 住 院 療 場 合, 該 醫 療 契 約 性 質 可 包 括 租 賃 病 房 買 賣 膳 食 等 契 約 ;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應 屬 承 攬 契 約 ; 若 醫 生 在 診 過 程 中 有 言 明 打 針 吃 藥 即 可 痊 癒 等 話 語, 亦 僅 能 認 為 係 在 安 慰 鼓 勵 病 人 專 心 療 養 之 詞 語, 不 能 因 此 解 為 包 醫 之 特 約 ; 但 如 遇 有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特 約, 以 癒 疾 病 為 給 付 報 酬 的 條 件, 即 所 謂 包 醫, 或 雙 方 約 定 以 一 定 工 作 之 完 成 為 契 約 之 目 的, 如 84 孫 森 焱, 論 醫 師 為 診 療 診 療 行 為 應 負 之 義 務, 鄭 玉 波 先 生 七 秩 華 誕 祝 賀 論 文 集, 三 民 書 局 經 銷, 1988 年, 頁 因 勞 務 契 約 (Dienstvertrag), 承 諾 提 供 勞 務 之 一 方 當 事 人, 負 提 供 該 勞 務 之 義 務, 他 方 當 事 人 負 給 付 約 定 報 酬 之 義 務 勞 務 契 約 之 客 體, 得 為 任 何 種 類 之 勞 務 86 吳 志 正, 醫 療 契 約 之 定 性, 月 旦 法 雜 誌,139 期,2006 年 12 月, 頁 ; 寧 紅 麗, 陸 法 系 家 的 醫 療 合 同 立 法 及 其 對 中 陸 之 借 鑑 意 義,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4 期,2004 年 6 月, 頁

专科疾病诊治(二十)

专科疾病诊治(二十) ...1... 11...19...32...43...50...52...53...58...61...64...66...69...84...89...92...95 I ...97... 100... 103... 107... 109 AD...111... 125... 128... 131... 135... 138... 140... 143... 146... 149... 152...

More information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1...3...6...10...12...13...14...15...17...20...21...22...23...23...24...25 B...28...31...32 I ...33...35...37...40...41...43 X...44...45...47...49...50...52...52...54...56...57...59...61...62...62...63...66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教育(三).doc

婴幼儿教育(三).doc ...1...2...10...16...18...20...22...23...25...30...36...38...39...40 4...41 Easy...45...46...50 I ...60...64...68...73...75...79...83...85 ANGELA...87...90...93...95...98... 101... 105... 117... 12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业 翘 首 等 待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的 施 行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业 内 期 盼 已 久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新 基 金 法 )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支 持 新 基 金 法 的 实 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主

More information

郑州大学(下).doc

郑州大学(下).doc ...1...10 ( )...12...14...18...20...24...26...30...33...37...39...42...45...48...52...53 I ...57...63...65...74...82...84...85...87...91...95...97... 101... 103... 106... 109... 115... 124... 126... 12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六)

厨房小知识(六) ...1...1...2...2...4...6...7...8...9...10...13...14...17...18...20...20...21...23...24...24...26...27...28 I II...31...32...32...35...36...39...40...41...41...42...43...44...47?...49...50...52...53...54...54...60...67...68...69

More information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目 党 政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1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暂 行 规 定...18

More information

2005 2005 12

2005  2005 12 2005 2005 http://www.nsfc.gov.cn 2005 12 2005...1 1-1 2005...1 1-2 2005...2 1-3 2005...5 1-4 2005...6 1-5 2005...7 1-6 2005...8 1-7 2005...9 1-8 2005...10 1-9 2005 200...11 1-10 2005...21 1-11 2005...61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I...1...2...18...32...37...39...40...40...41...41...41...42...42...42...43...44...44...44...45...45...45...46 ...46...46...47...47...47...47...48...48...48...49...51...72...80...82...85...86...91...94...97

More information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部 分 考 试 说 明 一 考 试 目 的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是 国 家 级 行 业 性 专 业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旨 在 通 过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考 试 程 序 和 测 试 标 准, 为 中 国 金 融 业 提 供 金 融 英 语 水 平 行 业 参 考 标 准, 测 试 并 认 定 应 试 人 员 的 金 融 英 语

More information

I...1...2...3...4...6...7...8...10... 11...12...13...14...16...17...18...20...21...22...23...25...26...27...28...30 II...31...33...34...35...37...38...39...41...43...44...45...47...49...50...52...54...55...56...57...59...60...61...62...63...64...65

More information

健康知识(二)

健康知识(二) I...1...6...7...8...10...12...14...15...17...19...22...26...28...29...30...31...32...34...36...37...38...39...40 II...41...42...43...46 7...47...48...49...53...55...56...57...58...60...66...67...68...69...69...70...73...73...74...75...78...79...79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2004...1...3 2004...5...9 2004...10 2004...13...16...18...19...23...35...39...42...44...46...50 I ...53...54 ( )...57...58...62... 121... 124... 149 ( )... 151... 152... 154... 157... 158... 159... 163...

More information

广西大学(一).doc

广西大学(一).doc .....1... 11...14...15...16...17...19...19...22 ( )...30 ( )...32...34...39...44 ( )...63...64...67...69 I ...75...77...79...81...87 ( )...88...92...93...95...98... 100... 104... 114... 116... 124 ( )...

More information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前 言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批 准 成 立, 实 施 本 科 层 次 学 历 教 育 的 综 合 性 高 等 院 校 自 2005 年 建 校 以 来, 学 院 依 托 济 南 大 学 雄 厚 的 办 学 实 力, 坚 持 以 学 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大学(一).doc

山东大学(一).doc ...1...8...23...27...30 ( )...33...36...40...44...46...52 ( )...53...54...54 I ...55...56...58...59...60 ( )...63...75...88...92...99 ( )... 110... 118... 138... 142... 148 ( )... 152 2004 2006... 156

More information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周 秋 婷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何 雯 技 术 编 辑 : 李 雅 清 曹 纯 纯 薛 莞 陈 敏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I...1...3...5...8...12...15...19...23...25...28...30...34...37...39...43...47...50...52...55...59...60...63...67...70 ...75...79...82...83...85...90...92...95...99... 103... 106... 113... 117... 119...

More information

园林常识(二).doc

园林常识(二).doc I...1...1...1...2...32...33...36...38...41...42...43...43...43...44...45...45...46...48...49...56...62...65 ...68...77...84...98... 103 :... 104... 105 :... 107 :... 109... 110...111... 126... 127... 13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目 錄 前 言 i 童 年 1 關 於 肥 肉 的 歷 史 記 憶 ( 節 錄 ) 7 疲 民 15 水 邊 的 文 字 屋 23 海 邊 的 屋 29 紅 葫 蘆 37 追 隨 永 恆 ( 草 房 子 代 跋 一 ) 53 因 水 而 生 草 房 子 寫 作 札 記 59 書 香 人 家 73 朗 讀 的 意 義 79 知 無 涯, 書 為 馬 85 讀 是 誰 91 給 孩 子 講 課 文 學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I 目 录 第 一 章 2015 年 度 培 训 概 况 1 1 基 本 情 况 1 1.1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1 1.2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3 1.3 学 员 来 源 情 况 5 1.4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7 2 组 织 管 理 9 2.1 学 校 设 立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9 2.2 施 训 学 院 设 立 项 目 实 施 办 公 室 9 3 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1...3...4...9...10 ( )... 11...12...16...31...33...34...50...56...58...60...62 I II...63...65...68...74...75...75...76...76...78...87...92...96 ( )...96 ( )...97 ( )...98 ( )...99... 100 ( )... 101

More information

2009 陳 敦 德

2009 陳 敦 德 前 言 :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2010 2009 陳 敦 德 目 錄 前 言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 i 第 一 章 香 港 設 立 八 路 軍 辦 事 處, 青 年 廖 承 志 為 主 任 /1 一 毛 澤 東 認 為, 八 路 軍 駐 香 港 辦 事 處, 是 個 獨 特 的 辦 事 處 /10 二 毛 澤 東 親 自 點 將, 為 小 廖 舉

More information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7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17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建 设 计 划 加 快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意 见...

More information

鸽子(三)

鸽子(三) ...1...3...5...7....9...12...20...28...30...33...39...52....53...56...60...61...64...67....86 I ...88...90...95.... 102... 107... 112... 115... 125... 127... 128... 134... 139... 149... 151... 152... 156...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四)

兽药基础知识(四) ...1...1...3...4...9...10... 11...13...14...15...16...18...19...23...24...26...29...32...34 I ...36...38...39...40...41...43...45...47...49...50...52...53...54...55...57...59...61...64 E...68...69...72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临床手术应用(三)

临床手术应用(三) ...1...5...5... 11...16...16...24...30...34...36...38...42...49...49...51...53...55...57...58...58...61 I ...63...65...67...69...73...73...75...80...83...85...86...88...92...94...94...98... 101... 102...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二十)

家装知识(二十) I..1...2...5...7...10... 11...12...14...17...19...20...21...25...26...27...30...32...33...37...40...42...44...45 II...49...50...53...54...56...61...62...63...64...67...68...69...71...74...75...76...79...80...81...81...82...83...87...90...91...93

More information

医疗知识小百科

医疗知识小百科 ...1...3...4...7...8...9... 10... 12... 13... 13... 14... 15... 17... 19... 29... 30... 32... 34... 37... 38... 39... 42 I ... 47... 48... 52... 53... 57... 58... 59... 61... 63... 65... 66... 67... 69...

More information

家庭万事通(一)

家庭万事通(一) I...1...2...3...5...7...9...10... 11...12...14...14...16...18...19...21...22...24...27...28...29...31...32...34 II...36...37...38...39...41...45...46...46...49...50...51...52...54...56...58...59...67...69...71...72...73...75...77...78...80...83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三)

家装知识(三) I...1...2...3...4...7...8... 11...13...16...18...19...20...21...23 10...25...26...30...31...33...35...38...42...44 II...45...47...49...51...53...54...56...57...59...62...64...66...68...69...71...75...77...80...81...82...83...85...85...88...90...91

More information

园林绿化(一)

园林绿化(一) ( 20 010010) 7871092 32 162.50 2004 12 1 2004 12 1 11 000 495.00 ( 19.80 ) ...1...2 605...5 84K...7 9...9...12...15...17...18...20...30...32...36...40...40...43...45...50 ( )...52 I ... 106... 113... 121...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 I ............................. 2000.................. II ...... III [2002]5 1 2 3 4 5 6 1 2 3 1993 8 14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三)

兽药基础知识(三) ...1...2...5...8...10... 11...16...18...20...24...26...27...30...31...35...39...43...45...46 I ...49...50...52...53...54...54...57...61...62 ()...64...65...67...68...71...73...75...77...77...78.....80...81

More information

奥运档案(四).doc

奥运档案(四).doc ...1 2012...1...2 (2004.3.22 28)...2 (2004 3 15 21)...8 (2004.3.8 14)...14 (2004.3.1 3.7)...21 (2004.2.23 29)...28 (2004.3.8 14)...34...41 2012...45...48...50 1964...51 1968...59 1972...69 1976...79 1980...9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 ( )... I ................................. II ..................... III @ 3 12 2 2 1 ( ) ( [1999]9 ) ( [2001]21 ) 1. 2. 3.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1999 2 5 1999 7 ]............... I ... 1998... 1998................... II ....................... III [1999 2 5 1999 7 ] 30 30 2 1 15 30 30 B 15 1 1 2 2 l 2 1 5 12 5 10 18 10 24 1 1 2 1 l 24 1 12 13 24

More information

中华美食大全4

中华美食大全4 I...1...1...2...3...5...6...8...9...12...13...14...16...17...19...20...21...23...24...26...27...28...30...31...33 II...35...37...39...40...41...43...44...45...47...48...49...50...52...54...55...56...57...58...60...62...63...65...66...67...69...70

More information

动物杂谈_二_.doc

动物杂谈_二_.doc I...1...2...4...5...6...7...12...13...14 :...16...18 10...19...21...23...24...24 50...25...26...27 :...28...29...30 :...31...32 II...33...34...35...35...36...37 -...43...44...45...49...50 8000...54...54...57...58...60...61...63...65...68...77...78...79...90...93

More information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1...8... 16... 25... 30... 34... 38... 45... 48 15... 50... 51... 53... 54 :... 56 309... 61... 64 I ... 67.. 70... 73... 76... 80... 85... 87... 91... 94... 98... 100... 103... 106 80...116...118...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 I ................................. II ...... 90 90... III ' ' 1 2 3 4 1 2 3 30 90 02 0.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1 12

More information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1...6...12...18...29 ( )...34...39...53...62...67...76...83...87 (2001 )...92...99 I ...111... 118... 120... 122... 128... 134... 137... 140... 141... 144... 151... 152 II ... 153... 158... 163 ()...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1 ----...15...41 2...41...41...42...43...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7...58...59 I II...60...61...63...64...65...66...66...67...69...70...70...71...72...73 ---...78...79...79...79...80...80...80...80...81...81...82...82

More information

火灾安全实例

火灾安全实例 ...1...2...3...4... 19... 21... 26... 30... 40... 41... 43... 45... 51... 58... 61... 63... 66... 73... 79... 95... 97 I ... 98... 103... 105...113 ( )... 126... 135... 137... 144... 149... 157... 161...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七)

兽药基础知识(七) ...1...4...5...7...9... 11...14...15...17...19...21...24...27.....28...29...31...32...38...39 I ...42...43...46...47...48...50...52...54...56...57...62...64...65...66...69...71...78...79...82...83...87

More information

实用玉米技术(二)

实用玉米技术(二) 1...1...6...10...16...18...20...22...24...26...26...31...32...32...34...35...37...42...43...44...46 I ...47...50...52...53...54...55...57...58...59...62...63...66...67...69...72...80...80...81...82...84...85...87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1...6...7...31...32...35...36...40...45...53...60...67...79...82 () I ...88...96... 108... 120 ()... 124... 126... 128 ( )... 132... 134... 143 ( )... 143 ( )... 146... 160... 163... 166 II ... 169

More information

水产知识(一)

水产知识(一) I...1...2...4...5...6...7...10...12...13...19...20...22...23...25...28...30...31...32...33 :...36 ...37...38...40...42...44...47...48...51...51...55...57...58...59...59...61...70...73...74...76...76...78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1.1.1.1.4. 4.....5...11.13... 13...23.........31........42....42 57.......70...70... 75.......83......83......88....100..115.115.127.130..137.137.138..141 III 1979 860 1 1979 1980 4 1987 1979 3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4 0 5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黃 遠 輝 先 生 主 席 副 主 席 陳 華 裕 先 生 陳 弘 志 先 生 梁 乃 江 教 授 林 雲 峰 教 授 杜 本 文 博 士 邱 小 菲 女 士 陳 家 樂 先 生 陳

More information

穨cwht.PDF

穨cwht.PDF 1 3 3 4 5 6 6 8 10 12 13 13 14 15 16 ii 17 17 18 19 20 21 21 22 22 23 24 25 25 26 26 27 27 28 28 iii 29 29 29 30 30 31 31 32 33 1 85 000 70% 2 1 1 41 3 1 1 1 2 1 3 (a) 4 (b) (c) (d) 1 4 1 5 1.6% 457 000

More information

900502_Oasis.indb

900502_Oasis.indb 2010 1 22 93 1996 4 1 2009 8 27 2015 4 24 2005 5 1 94 12 95 2013 5 15 2 2005 12 1 2015 5 30 1993 11 12011 1 8 96 1994 10 11 1996 2005 3 28 2005 5 1 2009 10 11 97 98 (i) (ii) (iii) 2002 11 1 2014 8 31 2015

More information

bnb.PDF

bnb.PDF - 1 - - 2 - - 3 - - 4 - - 5 - 1 2 3 4 5 6 7 8 9 10-6 - 5 5 900,000,000 2 10 10 10 10-7 - - 8 - - 9 - -14,833.25 (%) (%) - 10 - - 11 - 277.84 0 21,003.87 6668.57 355.99 18,421.47 405.7290.67 0 0 399.79-1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 175,688 163,875 510,091 493,725 (85,912) (81,373) (253,533) (262,191) 89,776 82,502 256,558 231,534 3 611 827 3,158 7,011 3 656 326 2,768 1,480 (53,355) (48,544) (148,127) (120,526) (12,592) (14,056)

More information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2 2 12 13 13 16 19 19 1 2 7088 518040 14,444 2,744-370 -1,955-864 14,889 3 4 8% 16.38 14.01 10.26 11.39 11.93 11.61 4% 10.73 9.69 4.23 10.89 11.11 11.30 15% 6.43 7.59 8.15 10.64 9.28 11.44 75% 55.67 57.7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創 世 紀 9:1-29; 神 的 憐 憫 及 與 挪 亞 立 約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當 別 人 無 意 識 地 踩 到 你 的 腳, 確 一 句 話 不 說 就 走 開 的 時 候, 你 會 怎 麼 樣 做?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考 所 以, 每 一 個 帶 領 者

More information

穨Shuk-final.PDF

穨Shuk-final.PDF : : ( ( ( ( ( D : 20 25 -, -, - :, D ( ( ((,! ( ( ( 15 20 ( - - - ( ( ( 1985 33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5 35 1. ( ( ( ( ( 2.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4 5 5 6 6 I 17 27 31 63 II 79 87 91 99 103 107 113 119 III 129 135 137 141 145 153 163 165 169 175 177 181 7 187 193 195 199 201 7 8 9 9 10 11 11 12 12 I 13 13 14 14 I.... 17... 27 15... 3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第 3 8 8 次 會 議 記 錄 行 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主 席 陳 偉 明 先 生 簡 松 年 先 生 梁 廣 灝 先 生 吳 祖 南 博 士 鄭 恩 基 先 生 鄺 心 怡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More information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01165 2016 12 30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1 14.22 14.07 5% 25% 14 14 2016 12 30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2016 12 30 (i) (ii)

More information

¨Æ·~½g¡ã¾·~¤ÀÃþ

¨Æ·~½g¡ã¾·~¤ÀÃþ 事 業 篇 年 級 課 題 名 稱 目 標 1. 讀 書 時 讀 書 遊 戲 時 遊 戲 生 活 計 劃 初 2. 一 寸 光 陰 一 寸 金 處 事 態 度 3. 職 業 分 類 職 業 資 訊 1. 個 人 每 天 生 活 時 間 表 生 活 計 劃 中 2. 誰 的 工 作 處 事 態 度 3. 十 條 問 題 猜 一 猜 職 業 資 訊 1. 時 間 投 資 大 拍 賣 生 活 計 劃 高

More information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公 務 員 懲 戒 實 務 及 新 制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法 官 林 欣 蓉 修 法 沿 革 74 年 5 月 3 日 修 正 89 年 10 月 1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3 月 15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8 月 2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4 年 11 月 2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9 年 2 月 9 日 函 送 立 法

More information

大小通吃-糖尿病

大小通吃-糖尿病 壹 前 言 貳 正 文 ㆒ 認 識 糖 尿 病 1. 病 因 2. 症 狀 3. 高 危 險 群 4. 類 型 5. 併 發 症 ㆓ 糖 尿 病 的 治 療 1. 飲 食 方 面 2. 運 動 方 面 3. 藥 物 方 面 4. 糖 尿 病 的 良 好 控 制 ㆔ 糖 尿 病 的 併 發 症 1. 急 性 併 發 症 2. 慢 性 併 發 症 ㆕ 糖 尿 病 的 問 題 Q1 是 否 禁 菸 禁 酒?

More information

1065 # [1994]21 [1995]1 (2014)19 ... 1... 3... 4... 6... 7... 10... 12... 17... 21... 37... 40... 50... 56... 57... 59... 62... 71... 72 ... 83... 86... 87... 89... 93... 94... 95... 96 [1992]45 009079

More information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60 19501992 2005 2008 12 15 97.5%0.6%0.6%0.6%0.6% 2008 12 16 2008 2010 6 2011 7 160 2012 1 2013 5 2014 6 3 5 4 1 E 2016 13 1 2016 161 300,000,000 2010 36,000,000 200,000,000 536,000,000 2011 64,320,000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1 III...1...2...7... 11...14...21...29...32 4...38...50...55...56...61...62 2...66 3...88... 101... 124... 134... 134... 138... 141 I ... 145... 148... 150 II 1 III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I...1...5...5...12 2...12...13...13...14...15...15...16...17...17...18...19...20...21...21...22...23...24...24...25 II...26...27...27...28...29...30...30...48...48...51...54...63 -...67...67...75...81...86...89...94...94...97...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02 2 11 2002 2 11 346 2005 1 1 2015 4 10 2015 3 10 2015 4 10 2005 1 1 2015 4 10 2015 4 10 86 2000 7 25 2000 9 1 100,000 87 2012 6 18 50% 1995 3 18 2015 12 27 2016 6 1 2003 9 1 2013 6 29 2004 4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