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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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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成 功 大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102 年 度 ( 含 專 ) 招 簡 章 101 年 10 月 25 日 本 校 102 年 度 招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地 址 :701 台 南 市 大 路 1 號 電 話 :(06) 傳 真 :(06) 招 資 訊 網 址 :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教 務 處 註 冊 編 印
2 目 錄 報 考 資 格 二 修 業 年 限 三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四 報 考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及 考 試 科 目 五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六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七 考 試 日 期 八 考 試 地 點 九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十 標 準 十 名 單 公 告 十 二 報 到 驗 證 十 三 複 查 十 四 申 訴 附 件 ( )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件 ( 二 ) 可 計 算 機 及 考 試 科 目 覽 表 附 件 ( 三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附 件 ( 四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件 ( 五 ) 境 外 歷 ( 力 ) 切 結 書 附 件 ( 六 )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 七 ) 各 聯 絡 電 話 及 網 址 附 件 ( 八 )101 年 度 雜 費 覽 表 附 件 ( 九 ) 招 考 試 試 場 規 定 與 設 計 科 目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 十 ) 校 區 平 面 圖
3 各 頁 碼 覽 表 院 別 名 稱 頁 碼 院 別 名 稱 頁 碼 院 別 名 稱 頁 碼 中 國 文 2 民 航 11 管 理 院 電 信 管 理 21 文 外 國 語 文 2 工 環 境 工 程 11 物 化 暨 分 子 物 22 歷 史 藝 術 院 2 2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物 醫 工 程 院 理 藥 理 台 灣 文 3 自 然 災 害 減 災 及 管 理 國 際 位 程 12 微 物 及 免 疫 22 數 應 用 數 3 電 電 機 工 程 13 醫 臨 床 藥 與 藥 物 科 技 23 理 院 物 科 與 科 技 院 物 理 3 機 微 電 子 工 程 13 環 境 醫 23 光 電 科 與 工 程 化 4 4 資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訊 資 訊 工 程 分 子 醫 醫 檢 驗 物 技 術 地 球 科 4 醫 資 訊 14 院 行 為 醫 24 太 空 與 電 漿 科 4 院 製 造 資 訊 與 統 14 護 理 25 命 科 5 規 建 築 15 物 理 治 療 25 劃 物 科 技 5 與 設 都 市 計 劃 15 能 治 療 26 計 物 資 訊 與 訊 息 傳 遞 6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16 公 共 衛 26 院 熱 帶 植 物 科 6 工 業 設 計 16 細 胞 物 與 解 剖 26 工 院 工 程 管 理 專 6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IMBA) 17 口 腔 醫 27 海 洋 科 技 與 事 務 6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17 老 年 27 工 院 機 械 工 程 化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材 料 科 及 工 程 管 會 計 財 務 金 融 理 統 計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社 會 科 臨 床 醫 政 治 經 濟 經 濟 教 育 院 土 木 工 程 9 資 訊 管 理 19 心 理 認 知 科 29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9 企 業 管 理 20 院 法 律 30 工 程 科 10 國 際 企 業 20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10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20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11 交 通 管 理 科 21
4 國 立 成 功 大 102 年 度 招 考 ( 含 專 )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 ( )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校 院 畢 業, 獲 得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入 大 同 等 力 ( 參 閱 附 件 ), 並 符 合 各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及 條 件 者 ( 二 )101 年 度 大 應 屆 畢 業 ( 即 預 計 於 102 年 6 月 畢 業 ), 包 括 大 三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 三 ) 凡 專 科 校 經 改 制 為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均 應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入 考 試 二 修 業 年 限 : ( ) 1 至 4 年 ( 二 ) ( 含 專 ) 未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位 論 文 者, 修 業 期 限 以 延 長 年 為 限, 身 分 之 界 定 以 入 時 之 報 考 身 分 為 準 ( 三 ) 凡 未 修 習 各 規 定 之 基 礎 科 者, 應 於 入 後 補 修, 但 不 得 列 入 畢 業 分 計 算, 基 礎 科 由 各 視 實 際 需 要 決 定 之,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 報 名 方 式 :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須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方 可 上 網 登 錄 ), 考 是 否 須 寄 繳 經 歷 證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請 詳 閱 各 規 定 及 簡 章 第 頁 五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二 ) 報 名 繳 費 期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時 止 ( 非 報 名 期 間 不 開 放, 繳 費 流 程 說 明 請 查 閱 本 簡 章 第 32 頁 ) ( 三 )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3 時 止 ( 非 報 名 期 間 不 開 放 ) ( 四 ) 須 繳 交 資 料 之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公 衛 :101 年 12 月 21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專 :101 年 12 月 21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3. 收 件 方 式 : 以 B4 大 小 信 封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南 市 大 路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招 委 員 會 收 4. 現 場 收 件 :101 年 12 月 19 日 將 報 考 資 料 表 件 及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直 接 送 至 註 冊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 五 ) 查 詢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 預 定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後 公 佈 於 報 名 網 頁 上, 請 考 務 必 以 報 名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網 址 : 點 選 ( 含 專 ) ( 六 ) 准 考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每 節 考 試 憑 准 考 證 及 規 定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統 下 載 補 發 或 持 身 分 證 件 於 考 試 前 30 分 鐘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四 報 考 ( ) 資 格 與 條 件 及 考 試 科 目 :( 各 甄 試 包 含 於 內, 若 甄 試 未 足 額 時, 得 於 本 次 招 補 足 ) 1
5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歷 史 藝 術 中 國 文 ( ) 現 代 文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中 國 文 史 ( 加 重 計 分 30%) 2. 中 國 思 想 史 ( 加 重 計 分 30%) 3. 語 言 文 字 ( 加 重 計 分 30%) 4. 古 典 文 獻 解 讀 1. 中 國 文 史 2. 現 代 文 理 論 3. 作 品 閱 讀 與 寫 作 1. 英 文 閱 讀 與 評 析 ( 加 重 計 分 50%) 原 始 成 績 須 達 60 分 2. 英 國 文 3. 美 國 文 1. 語 言 概 論 2. 英 文 ( 含 翻 譯 作 文 閱 讀 ) 3. 應 用 語 言 1. 歷 史 文 獻 解 讀 ( 中 英 文 ) 2. 中 國 史 3. 台 灣 史 4. 世 界 史 筆 試 (60%) 1. 藝 術 理 論 (30%) 2. 藝 術 英 文 (20%) 3. 中 國 文 化 史 (25%) 4. 西 洋 文 化 史 (25%)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5 名 二 非 本 科 畢 業 之,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補 修 本 之 課 程 三 門 外 籍 就 讀 者, 得 視 其 情 況 補 修 相 關 課 程, 補 修 科 目 由 主 任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商 議 之 三 提 供 第 名 獎 金 年, 每 月 壹 萬 貳 仟 元,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提 供 第 名 獎 金 年, 每 月 壹 萬 貳 仟 元,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含 甄 試 5 名 5 名 二 方 向 : 英 美 文 :1. 語 言 2. 應 用 語 言 三 非 本 科 考 後, 將 依 本 章 程 規 定 至 大 部 補 修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及 第 二 外 語 四 修 業 期 限 至 少 兩 年 五 參 考 書 單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查 詢 含 甄 試 3 名 二 方 向 1. 中 國 史 2. 台 灣 史 3. 世 界 史 三 非 歷 史 畢 業 考, 後, 將 視 實 際 需 要, 至 大 部 補 修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四 畢 業 分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務 必 參 考 本 網 頁 之 手 冊 五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方 向 本 以 藝 術 理 論 為 主, 強 調 跨 域 跨 文 化 之 整 合 二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屆 時 請 攜 帶 個 人 作 品 ( 舉 凡 文 字 錄 音 錄 影 設 計 繪 畫 等 作 品 皆 可 ) 以 資 參 考 三 面 試 前 繳 交 六 份 自 傳 及 計 畫, 包 括 藝 術 的 理 念 計 畫 抱 負 及 已 有 之 成 績 表 現 ( 自 傳 及 計 畫 請 提 前 準 備, 於 面 試 前 4 日 ( 郵 戳 為 憑 ) 寄 達 藝 術 ) 四 入 成 績 正 取 第 名 提 供 年 獎 金, 每 月 壹 萬 貳 仟 元, 其 餘 者 可 申 請 助 金 2
6 台 灣 文 數 物 理 應 用 數 專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 須 為 教 師 且 工 作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 請 附 教 師 證 及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教 支 援 人 員 且 須 工 作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或 服 務 滿 兩 年, 領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且 之 代 理 教 師 ( 請 附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證 明 書 或 合 格 教 師 證 及 服 務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台 灣 文 與 文 化 史 2.(1) 文 理 論 與 批 評 (2) 語 言 ( 任 選 科 ) 3. 文 文 本 解 讀 ((1) 華 語 (2) 台 語 (3) 客 語 ( 任 選 科 ) 4. 外 文 文 文 獻 解 讀 ((1) 英 文 (2) 日 文 任 選 科 ) 此 考 科 可 攜 帶 紙 本 字 典 入 試 場 筆 試 (50%) 1. 台 灣 文 史 2.(1) 文 本 解 讀 (2) 語 言 概 論 ( 任 選 科 ) 1. 台 灣 文 史 2.(1) 文 本 解 讀 (2) 語 言 概 論 ( 任 選 科 ) 二 審 查 (30%) 大 專 業 成 績 單 計 畫 書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書 論 文 性 報 告 術 性 著 作 及 其 他 論 述 與 作 品 ) * 以 上 資 料 各 式 3 份 * 三 面 試 (20%) 1. 線 性 代 數 (40%) 2. 高 等 微 積 分 (40%) 3. 英 文 (B)(20%) 1. 電 磁 2. 古 典 力 3. 近 代 物 理 含 甄 試 8 名 二 考 後, 將 視 實 際 需 要, 至 大 部 補 修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三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授 課 時 間 : 以 平 常 日 之 夜 間 為 原 則 請 考 慮 路 程 遠 近 問 題 二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三 各 可 互 為 流 用 四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文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含 甄 試 10 名 二 提 供 多 項 獎 助 金, 相 關 網 址 : tw/admission/scholarshipunder.php 含 甄 試 22 名 二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3
7 光 電 科 與 工 程 化 地 球 科 太 空 與 電 漿 科 專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與 地 質 領 域 相 關 之 畢 業 不 得 報 考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二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近 代 物 理 2. 電 磁 3. 工 程 數 1. 電 子 2. 電 磁 3. 工 程 數 1. 物 理 化 2. 有 機 化 3. 無 機 化 4. 分 析 化 1. 地 球 科 (60%)( 含 固 體 地 球 物 質 地 球 化 地 球 歷 史 構 造 地 質 及 地 球 物 理 五 大 部 份, 任 選 4 大 部 份 作 答, 各 佔 25 分 ) 2.(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化 (3) 應 用 數 ( 含 微 積 分 )( 任 選 科 )(30%) 3. 科 英 文 (10%)( 以 科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及 作 文 為 測 驗 內 容 ) 1. 應 用 數 ( 含 微 積 分 ) (40%) 2.(1) 地 球 科 概 論 (2) 普 通 物 理 (3) 普 通 化 ( 任 選 科 )(50%) 3. 科 英 文 (10%)( 以 科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及 作 文 為 測 驗 內 容 ) 筆 試 (30%) 基 礎 地 球 科 ( 含 普 通 地 質 物 理 化 應 用 數 ) 二 審 查 (30%) 1. 計 畫 書 (60%) 2. 其 他 (40%): 含 業 成 績 工 作 年 資 個 人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專 利 等,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等 三 面 試 (40%) 1. 電 磁 (45%) 2. 應 用 數 (45%) 3. 科 英 文 (10%) 含 甄 試 27 名 二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三 入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提 供 金 額 不 等 之 獎 金 含 甄 試 28 名 二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含 甄 試 9 名 3 名 二 擇 優 提 供 獎 金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專 題 討 論 時 間 每 星 期 五 下 午 2:00~4:00 二 方 向 : 地 球 環 境 地 球 化 礦 物 岩 石 地 球 物 理 衛 星 資 訊 利 用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理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四 筆 試 及 審 查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含 甄 試 5 名 二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三 參 考 書 目 : 1. 電 磁 (1)Introduction to Electrodynamics, D. J. Griffiths (2)Field and Wave Electromagnetics, D. K. Cheng 2. 應 用 數 (1)Mathematical Methods for Physics, G. B. Arfken and H. J. Weber (2) Advanced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E. Kreyszig 四 科 英 文 : 閱 讀 與 寫 作 五 本 訂 有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詳 細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六 本 部 份 課 程 以 英 語 授 課 4
8 命 科 物 科 技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普 通 物 (45%) 2. 物 化 及 分 子 物 (45%) 3. 英 文 (B)(10%) 1. 普 通 物 (45%) 2. 分 子 物 及 遺 傳 (45%) 3. 英 文 (B)(10%) 1. 普 通 物 (45%) 2. 態 (45%) 3. 英 文 (B)(10%) 二 面 試 (40%) 筆 試 (60%) 1. 物 化 (30%) 2. 分 子 物 (30%) 3. 物 技 術 (40%) 1. 物 化 (25%) 2. 分 子 物 (25%) 3. 物 技 術 (5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5 名 5 名 5 名 二 方 向 : 物 醫 : 基 因 體 及 物 科 技 : 態 三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四 筆 試 通 過 者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瀏 覽 詳 細 面 試 須 知, 因 時 間 緊 湊,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 起 5 日 內 寄 出 : 1.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2. 未 來 計 畫 書 3. 面 試 資 料 表 ( 依 本 規 定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4. 推 薦 函 兩 封 ( 依 本 規 定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5. 過 去 經 驗 ( 若 無 則 免 ) 五 本 聯 絡 電 話 及 網 址 :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六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含 甄 試 10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瀏 覽 詳 細 面 試 須 知,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5 日 內 寄 出 : 1.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推 薦 函 二 封 ( 請 逕 行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4. 過 去 經 驗 ( 若 無 則 免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三 擇 優 提 供 獎 金 或 助 金 四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五 推 薦 函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聯 絡 電 話 與 網 址,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六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七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參 考 本 網 頁 5
9 物 資 訊 與 訊 息 傳 遞 熱 帶 植 物 科 ( ) 工 院 海 洋 科 技 與 事 務 工 程 管 理 專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命 科 相 關 之 畢 業 不 得 報 考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大 畢 業 者 須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同 等 力 者 應 有 3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物 化 (40%) 2. 細 胞 分 子 物 (50%) 3. 英 文 (B)(10%) 1. 電 腦 概 論 (45%) 2. 微 積 分 (45%) 3. 英 文 (B)(10%) 二 面 試 (40%) 面 試 (40%) 二 筆 試 (60%) 1. 物 化 (45%) 2. 分 子 物 (45%) 3. 英 文 (B)(10%) 筆 試 :(30%) 管 理 概 論 二 審 查 (40%) ( ) 大 專 畢 業 成 績 單 及 自 傳 ( 二 ) 工 作 相 關 資 料 : 年 資 證 照 個 人 務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等,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等 ( 三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未 來 進 修 計 畫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資 料 ) 三 面 試 (30%) 筆 試 (60%) 1. 海 洋 概 論 (60%) 2. 英 文 (A)(4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4 名 2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瀏 覽 詳 細 面 試 須 知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 5 日 內 寄 出 : 1.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2. 經 驗 ( 若 無 則 免 ) 3. 面 試 資 料 表 ( 請 逕 行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 4. 推 薦 函 二 封 ( 請 逕 行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 三 本 聯 絡 電 話 及 網 址 :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含 甄 試 3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瀏 覽 詳 細 面 試 須 知, 因 時 間 緊 湊,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 起 5 日 內 寄 出 : 1.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2. 未 來 計 畫 書 3. 面 試 資 料 表 ( 依 本 規 定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4. 推 薦 函 兩 封 ( 依 本 規 定 格 式,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並 請 推 薦 人 彌 封 後 附 於 審 查 資 料 袋 中 寄 回 )5. 過 去 經 驗 ( 若 無 則 免 ) 三 本 聯 絡 電 話 及 網 址 :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工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三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其 中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特 優 者, 可 直 接 ( 以 名 額 1/2 為 限 ), 不 必 參 加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含 甄 試 6 名 二 海 洋 概 論 內 容 包 含 : 物 理 化 地 質 物 及 工 程 等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 起 5 日 內 寄 出, 以 做 為 面 試 輔 助 資 料 :1.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2. 讀 書 計 畫 ( 含 自 傳 )3.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審 之 相 關 資 料 至 多 3 件 ( 如 推 薦 信 論 文 語 文 能 力 獎 勵 等 ) 6
10 ( ) 機 械 工 程 化 工 程 丁 戊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化 工 科 之 畢 業 或 已 修 畢 單 元 操 作 化 反 應 工 程 及 化 工 熱 力 者 不 得 報 考 丁 戊 1. 工 程 數 2. 熱 力 3. 流 體 力 1. 工 程 數 2. 材 料 力 3. 動 力 1. 工 程 數 2. 靜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 專 業 英 文 佔 25%)( 加 重 100%) 3. 動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 專 業 英 文 佔 25%)( 加 重 100%) 1. 工 程 數 2. 材 料 力 3. 機 械 製 造 及 材 料 ( 加 重 100%) 1. 工 程 數 2. 自 動 控 制 3. 動 力 1.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 加 重 計 分 50%) 2. 化 工 熱 力 3. 化 反 應 工 程 4. 英 文 (A) 不 列 入 計 分, 成 績 須 達 報 名 本 ( 含, ) 到 考 考 前 80% 以 內 1. 物 理 化 2. 有 機 化 3. 無 機 化 及 分 析 化 4. 英 文 (A) 不 列 入 計 分, 成 績 須 達 報 名 本 ( 含, ) 到 考 考 前 80% 以 內 可 科 目 : 1. 熱 力 2. 動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3. 靜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可 科 目 : 1.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2. 化 工 熱 力 3. 化 反 應 工 程 4. 物 理 化 5. 無 機 化 及 分 析 化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23 名 20 名 14 名 丁 13 名 戊 13 名 二 方 向 ( 熱 流 科 ): 熱 力 流 體 力 熱 傳 燃 燒 熱 機 潤 滑 理 論 冷 凍 空 調 兩 相 流 動 空 蝕 理 論 微 米 與 奈 米 尺 度 熱 流 醫 熱 流 電 磁 流 變 流 體 力 分 子 動 力 燃 料 電 池 與 新 型 能 源 機 能 性 流 體 熱 交 換 器 設 計 半 導 體 製 程 熱 流 模 擬 雷 射 加 工 熱 質 傳 遞 高 分 子 材 料 加 工 奈 米 磨 潤 微 熱 流 統 等 ( 固 力 ): 固 體 力 振 動 力 複 合 材 料 力 破 壞 分 析 光 測 力 有 限 單 元 法 模 態 分 析 光 纖 測 量 微 機 電 統 半 導 體 製 程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微 結 構 測 試 分 析 微 電 子 構 裝 等 ( 機 械 設 計 ): 機 械 統 設 計 機 器 概 念 設 計 機 構 運 動 設 計 機 器 動 力 設 計 機 器 結 構 設 計 機 電 整 合 設 計 機 器 人 統 設 計 光 電 量 測 統 設 計 逆 向 工 程 設 計 自 動 化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最 佳 化 設 計 專 家 統 精 密 齒 輪 設 計 虛 擬 實 境 應 用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品 質 設 計 綠 色 設 計 碰 撞 人 偶 設 計 運 輸 統 與 設 計 撓 性 機 構 可 靠 度 設 計 等 丁 ( 機 械 製 造 與 材 料 ): 機 械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與 製 程 材 料 破 壞 分 析 材 料 機 械 性 質 金 屬 成 型 金 屬 及 陶 瓷 切 削 磨 加 工 高 速 硬 切 削 與 工 具 機 動 力 精 密 量 測 電 腦 輔 助 製 造 電 腦 整 合 製 造 以 及 產 自 動 化 雷 射 材 料 加 工 微 機 電 統 等 戊 ( 機 械 統 自 動 控 制 ): 油 氣 壓 控 制 機 器 人 控 制 精 密 機 械 統 控 制 機 械 結 構 振 動 控 制 醫 統 控 制 復 健 工 程 強 健 控 制 伺 服 控 制 主 動 式 磁 浮 軸 承 控 制 微 隔 振 統 微 機 電 統 整 合 控 制 等 三 考 限 已 修 習 機 械 設 計 課 程 ( 如 機 械 元 件 設 計 機 械 設 計 原 理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 及 機 動 課 程 ( 如 機 動 機 構 ) 至 少 各 三 分, 且 符 合 及 格 標 準 (60 分 ), 報 到 時,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違 反 規 定 報 考 者, 取 消 資 格 四 各 榜 單 第 名 提 供 獎 金 期 五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含 甄 試 65 名 5 名 二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考 限 已 修 習 單 元 操 作 化 反 應 工 程 及 化 工 熱 力 且 符 合 及 格 標 準 (60 分 ), 報 到 時,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違 反 規 定 報 考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按 比 例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名 額 五 有 關 化 工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教 務 網 頁 cuments/courses/rule/g.htm 7
11 資 源 工 程 材 料 科 及 工 程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工 程 數 (30%) 2. 工 程 地 質 (30%) 3. 土 壤 力 (30%) 4. 英 文 (A)(10%) 註 : 工 程 數 包 括 微 分 方 程 拉 氏 轉 換 向 量 矩 陣 傅 列 級 數 1. 工 程 數 (30%) 2. 熱 力 (30%) 3. 資 源 與 材 料 工 程 基 礎 ( 資 源 處 理 工 程 普 通 物 理 礦 物 材 料 導 論 三 科 各 出 5 題, 任 選 10 題 作 答 )(30%) 4. 英 文 (A)(10%) 註 :a. 礦 物 材 料 導 論 即 材 料 科 導 論 之 無 機 部 分 b. 工 程 數 包 括 微 分 方 程 拉 氏 轉 換 向 量 矩 陣 傅 列 級 數 1. 經 濟 (30%) 2. 統 計 (30%) 3. 資 源 管 理 問 題 解 析 (30%) 4. 英 文 (A)(10%) 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化 3. 材 料 科 導 論 ( 加 重 計 分 50%) 4. 英 文 (A) 不 列 入 計 分, 成 績 須 達 報 名 本 到 考 考 前 80% 以 內 考 試 科 目 若 有 科 零 分 者 不 予 可 科 目 : 材 料 科 導 論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9 名 9 名 4 名 二 ( 資 源 開 發 及 地 質 工 程 ) 方 向 : 地 質 工 程 :a. 地 下 水 工 程 b. 石 油 及 能 源 工 程 c. 岩 土 工 程 d. 岩 土 力 e. 採 礦 工 程 f. 地 質 探 勘 三 ( 資 源 材 料 及 再 ) 方 向 : 礦 物 科 與 工 程 :a. 陶 瓷 科 與 工 程 b. 奈 米 級 原 料 科 與 工 程 資 源 再 工 程 :a. 資 源 處 理 工 程 b. 資 源 化 技 術 c. 資 源 再 利 用 d. 資 源 環 境 保 護 四 ( 資 源 經 濟 與 管 理 ) 方 向 : 資 源 管 理 :a. 能 源 經 濟 b. 資 源 經 濟 與 環 境 c. 資 源 再 管 理 五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含 甄 試 50 名 二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及 原 子 筆 三 普 通 化 普 通 物 理 或 其 對 等 科 目 各 須 修 滿 6 分 ;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後 須 補 足 四 擇 優 提 供 獎 金 ( 須 協 助 教 行 政 工 作 ) 8
12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 ) 專 專 丁 戊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丁 戊 1. 結 構 2. 材 料 力 可 科 目 : 3. 工 程 數 1. 土 壤 力 2. 基 礎 工 程 3. 工 程 數 1. 工 程 材 料 2. 材 料 力 3. 工 程 統 計 1.(1) 工 程 材 料 (2) 結 構 ( 任 選 科 ) 2. 材 料 力 3. 工 程 數 1. 營 建 管 理 2. 工 程 經 濟 3. 工 程 統 計 筆 試 :(50%) 土 木 工 程 二 審 查 (50%) 自 傳 計 畫 工 作 年 資 紀 錄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1. 水 文 (40%) 2. 流 體 力 (30%) 3. 工 程 數 (30%) 1. 海 岸 工 程 (40%) 2. 流 體 力 (30%) 3. 工 程 數 (30%)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筆 試 (30%)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實 用 水 文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二 審 查 (40%) 有 位, 或 大 專 成 績 單 正 本 份 自 具 同 等 力 者 傳 計 畫 工 作 證 明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三 面 試 (30%) 工 作 年 資 3 年 以 上 ( 含 )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1. 工 程 統 計 2. 工 程 經 濟 含 甄 試 19 名 11 名 6 名 丁 10 名 戊 7 名 二 方 向 : 結 構 工 程 其 餘 考 科 : 大 地 工 程 不 得 : 交 通 工 程 計 算 機 丁 : 結 構 材 料 由 本 校 統 戊 : 工 程 管 理 提 供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結 構 材 料 工 程 管 理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工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含 甄 試 15 名 11 名 二 方 向 : 水 資 源 工 程 : 海 岸 及 海 洋 工 程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正 取 第 名 提 供 獎 金 期,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期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水 資 源 水 利 工 程 海 岸 ( 洋 )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態 工 程 及 防 災 對 策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工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此 標 準 收 費 四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9
13 工 程 科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 ) 專 丁 戊 己 丁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丁 戊 己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電 路 3. 控 制 統 1.(1) 工 程 數 (2) 計 算 機 數 ( 任 選 科 ) 2. 計 算 機 概 論 3.(1) 統 程 式 (2) 數 值 分 析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 工 程 力 ( 含 靜 力 及 動 力 ) 3. 材 料 力 1. 工 程 數 2. 熱 力 3. 流 體 力 1. 工 程 數 2.(1) 電 子 電 路 (2) 工 程 力 ( 含 靜 力 及 動 力 )( 任 選 科 ) 3.(1) 控 制 統 (2) 計 算 機 概 論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1) 電 子 電 路 (2) 工 程 力 ( 含 靜 力 及 動 力 ) (3) 熱 力 ( 任 選 科 ) 3.(1) 控 制 統 (2) 材 料 力 (3) 流 體 力 ( 任 選 科 ) 筆 試 (30%)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計 算 機 概 論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1. 材 料 力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2. 熱 傳 ( 任 選 科 )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資 料 審 查 (40%)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 ) 含 工 作 年 資 個 人 務 表 現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獲 獎 記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2 著 作 等,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等 證 明 ) ( 二 ) 自 傳 計 畫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等 三 面 試 (3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丁 1. 工 程 數 (45%) 2. 流 體 力 (45%) 3. 英 文 (A)(10%) 1. 工 程 數 (45%) 2. 動 力 (45%) 3. 英 文 (A)(10%) 1. 工 程 數 (55%) 2.(1) 造 船 原 理 (2) 輪 機 工 程 ( 任 選 科 )(35%) 3. 英 文 (A)(10%) 1. 工 程 數 (55%) 2.(1) 自 動 控 制 (2) 電 路 ( 任 選 科 )(35%) 3. 英 文 (A)(10%) 可 科 目 : 1. 電 子 電 路 2. 熱 力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8 名 12 名 6 名 丁 5 名 戊 3 名 己 10 名 二 方 向 : 電 機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 資 訊 與 通 訊 ( 固 力 ): 統 構 裝 與 應 用 力 丁 ( 熱 流 ): 微 流 體 晶 片 構 裝 凝 固 熱 傳 震 波 戊 : 光 機 電 統 整 合 己 : 奈 微 米 醫 統 光 電 工 程 量 子 工 程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授 課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資 訊 網 路 程 : 光 電 半 導 體 與 統 構 裝 程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工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五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含 甄 試 5 名 6 名 5 名 丁 6 名 二 方 向 : 流 體 力 黏 性 流 力 波 浪 發 電 水 中 聲 熱 交 換 器 能 源 工 程 : 結 構 可 靠 度 分 析 結 構 振 動 疲 勞 強 度 微 感 測 器 非 破 壞 檢 測 : 船 舶 設 計 造 機 設 計 推 進 統 耐 海 性 與 操 縱 性 水 下 載 具 輪 機 工 程 丁 : 機 電 控 制 微 光 機 電 強 健 控 制 電 力 統 虛 擬 儀 控 噪 音 控 制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通 訊 統 再 能 源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10
14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民 航 環 境 工 程 專 ( ) 丁 丁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工 程 數 2. 熱 力 3. 流 體 力 1. 工 程 數 2. 材 料 力 3. 工 程 力 1. 工 程 數 2. 自 動 控 制 3. 動 力 1. 工 程 數 2. 流 體 力 3. 熱 力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筆 試 (30%)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2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 航 空 工 程 概 論 : 普 通 物 理 二 資 料 審 查 (40%) 1. 自 傳 經 歷 大 專 成 績 單 正 本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獲 獎 紀 錄 2. 推 薦 函 二 封 讀 計 劃 書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三 面 試 (3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1. 微 積 分 ( 含 常 微 分 方 程 )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2. 普 通 物 理 得 有 位, 或 具 3. 民 航 概 論 同 等 力 者 7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1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2 同 等 力 者 1 丁 工 程 數 (30%) 2. 衛 工 程 (30%) 3. 環 境 化 及 環 境 微 物 (30%) 4. 英 文 (A)(10%) 1. 工 程 數 (30%) 2. 流 體 力 (30%) 3.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30%) 4. 英 文 (A)(10%) 1. 微 積 分 (30%) 2. 普 通 化 (30%) 3. 微 物 (30%) 4. 英 文 (A)(10%) 含 甄 試 15 名 9 名 13 名 丁 12 名 二 方 向 ( 燃 燒 熱 傳 與 噴 射 推 進 ): 能 源 工 程 奈 米 科 技 燃 燒 推 進 電 子 熱 傳 火 箭 工 程 雷 射 光 量 測 三 維 快 速 原 型 與 醫 工 程 ( 結 構 與 材 料 ): 結 構 動 力 複 合 材 料 智 慧 結 構 材 料 有 限 元 素 法 塑 性 力 與 微 奈 米 結 構 材 料 ( 控 制 與 導 航 ): 數 位 控 制 統 精 密 運 動 控 制 飛 具 控 制 全 球 定 位 統 (GPS) 無 人 飛 行 載 具 統 磁 浮 統 與 人 工 智 慧 統 影 像 伺 服 控 制 丁 ( 流 體 力 與 空 氣 動 力 ): 計 算 / 實 驗 流 體 力 微 飛 行 器 與 微 衛 星 醫 療 震 波 力 人 工 心 臟 與 物 晶 片 微 奈 米 流 體 力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方 向 : 航 太 與 維 修 : 機 電 統 二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推 薦 函 限 用 本 專 用 表 格, 請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詳 見 附 件 ( 七 ) 四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五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工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参 仟 柒 百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六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含 甄 試 5 名 二 方 向 飛 航 安 全 飛 航 管 理 民 航 維 修 航 電 統 航 空 法 規 三 畢 業 前 須 完 成 業 界 162 小 時 的 實 習 四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含 甄 試 丁 20 名 二 非 本 科 之, 未 修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手 冊, 補 修 完 成 後 方 能 畢 業 (70% 以 上 課 程 以 英 文 授 課 )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五 有 關 英 文 能 力 考 核 及 畢 業 要 求,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手 冊 11
15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物 醫 工 程 自 然 災 害 減 災 及 管 理 國 際 位 程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1. 測 量 (4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2. 工 程 數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3. 科 技 英 文 (20%)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42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11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丁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丁 1. 工 程 數 2. 工 程 力 3.(1) 流 體 力 (2) 材 料 導 論 (3) 材 料 力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3.(1) 計 算 機 概 論 (2) 控 制 工 程 (3) 電 磁 ( 任 選 科 ) 1. 理 2. 解 剖 3.(1) 病 理 (2) 物 力 (3) 物 化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化 ( 任 選 科 ) 3.(1) 材 料 導 論 (2) 物 化 ( 任 選 科 ) 筆 試 (60%): 1. 英 文 (A) 2. 統 計 二 面 試 (40%)( 含 資 料 審 查 ) 審 查 資 料 : 1.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4.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審 之 相 關 資 料 可 科 目 : 測 量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14 名 二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證 明 書 含 甄 試 5 名 8 名 5 名 丁 3 名 二 方 向 : 物 力 醫 材 料 織 工 程 復 健 科 技 細 胞 力 : 醫 電 子 與 資 訊 醫 療 量 測 與 統 織 工 程 : 提 供 具 醫 或 物 科 技 背 景 之 醫 工 程 之 丁 : 醫 感 測 與 材 料 細 胞 工 程 織 工 程 三 各 及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方 向 : 自 然 災 害 災 前 預 防 災 中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建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防 災 科 技 與 管 理 二 筆 試 成 績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審 查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 起 5 日 內 寄 至 本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人 : 國 立 成 功 大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收, 地 址 :701 台 南 市 大 路 1 號 工 院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四 本 程 為 全 英 語 授 課, 畢 業 須 用 英 文 撰 寫 位 論 文 12
16 ( ) 電 機 工 程 專 丁 戊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丁 戊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3.(1) 電 子 材 料 概 論 ( 含 材 料 科 )(2) 電 磁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3. 控 制 統 ( 含 控 制 工 程 線 性 統 ) 1. 工 程 數 2. 電 路 3. 電 力 工 程 ( 含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電 子 電 力 統 ) 1.(1) 工 程 數 (2) 離 散 數 ( 任 選 科 ) 2. 電 子 3.(1) 計 算 機 織 (2) 資 料 結 構 ( 任 選 科 )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3.(1) 電 儀 表 (2) 計 算 機 織 ( 任 選 科 ) 筆 試 (30%): 電 機 與 控 制 概 論 ( 含 電 機 概 論 與 控 制 統 ) 二 審 查 (40%) ( ) 含 工 作 年 資 個 人 務 表 現 獲 獎 記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等 以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創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等 ( 二 ) 自 傳 計 畫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等 三 面 試 (30%) 可 科 目 : 1. 電 子 2. 電 磁 3. 電 路 4. 電 儀 表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13 名 23 名 24 名 丁 51 名 戊 21 名 二 方 向 : 電 子 材 料 及 元 件 : 統 控 制 機 器 人 智 慧 型 統 電 力 電 子 控 制 : 電 力 統 電 力 電 子 電 源 管 理 IC 電 機 設 計 電 機 控 制 丁 :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VLSI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戊 : 晶 片 儀 器 統 物 電 子 及 資 訊 統 微 波 醫 顯 示 器 微 機 電 檢 測 科 技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控 制 電 力 統 電 力 電 子 電 源 管 理 IC 儀 器 統 三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電 機 資 訊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皆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五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為 原 則 微 電 子 工 程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工 程 數 2. 電 子 3. 固 態 電 子 元 件 可 科 目 : 1. 電 子 2. 固 態 電 子 元 件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31 名 二 方 向 : 半 導 體 光 電 IC 製 程 13
17 ( )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醫 資 訊 製 造 資 訊 與 統 丁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丁 1.(1) 工 程 數 (2) 離 散 數 ( 任 選 科 ) 2. 計 算 機 織 與 作 業 統 3. 資 料 結 構 ( 含 演 算 法 ) 1. 通 信 數 ( 含 線 性 代 數 機 率 )(42.5%) 2. 通 信 統 (42.5%) 3. 通 訊 工 程 英 文 ( 含 中 英 英 中 翻 譯 及 文 法 改 錯 )(15%) 1. 電 磁 及 電 磁 波 (37.5%) 2. 電 子 (37.5%) 3. 電 磁 數 ( 僅 含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複 變 )(25%) 1. 工 程 數 (25%) 2. 電 子 (25%) 3. 電 磁 波 ( 含 麥 斯 威 爾 方 程 式 傳 輸 線 平 面 波 波 導 及 天 線 )(5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1. 計 算 機 數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2. 程 式 設 計 得 有 位, 或 具 3. 計 算 機 織 與 統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程 式 設 計 ( 含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算 法 )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2.(1) 應 用 數 ( 含 機 率 統 計 與 得 有 位, 或 具 工 程 數 )(2) 應 用 電 子 同 等 力 者 ( 任 選 科 ) (40%) 3. 英 文 (A)(20%) 二 面 試 (4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80%) 1. 工 程 數 (45%) 2. 自 動 控 制 (45%) 3. 英 文 (A)(10%) 1. 統 計 方 法 (45%) 2. 產 管 理 (45%) 3. 英 文 (A)(10%) 1. 計 算 機 結 構 (45%) 2. 程 式 設 計 ( 含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 (45%) 3. 英 文 (A) (10%) 二 面 試 (20%) 可 科 目 : 1. 電 子 2. 通 信 統 3. 電 磁 及 電 磁 波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31 名 24 名 6 名 丁 3 名 二 方 向 : 電 腦 統 網 路 媒 體 技 術 : 通 信 訊 號 處 理 網 路 光 纖 通 訊 通 訊 網 路 安 全 : 射 頻 微 波 電 路 / 無 線 通 訊 微 波 / 毫 米 波 射 頻 晶 片 (RFIC/MMIC) RF-SOC 無 線 通 訊 天 線 設 計 電 磁 數 值 方 法 電 磁 干 擾 / 電 磁 相 容 (EMC) 丁 : 微 波 電 路 微 波 量 測 電 磁 波 與 天 線 高 速 數 位 訊 號 傳 輸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含 甄 試 71 名 二 計 算 機 數 含 線 性 代 數 離 散 數 三 程 式 設 計 含 資 料 結 構 及 演 算 法 四 計 算 機 織 與 統 含 計 算 機 織 作 業 統 五 考 後, 未 修 畢 計 算 機 織 資 料 結 構 離 散 數 者, 需 補 修 完 成 方 能 畢 業, 可 至 外 修 課, 但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含 甄 試 6 名 二 考 後, 未 修 畢 基 礎 課 程 資 訊 者, 請 見 本 網 址 odules/content/laws/18.doc 含 甄 試 2 名 4 名, 7 名 二 方 向 : 資 訊 科 技 與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化 工 程 : 半 導 體 產 自 動 化 製 造 管 理 產 力 分 析 智 慧 型 製 造 統 :E 化 製 造 知 識 工 程 與 管 理 網 路 商 業 智 慧 企 業 電 子 化 資 料 庫 統 行 動 資 料 管 理 雲 端 計 算 智 慧 型 嵌 入 式 統 創 意 軟 體 應 用 三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四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五 各 相 關 資 訊 及 分 師 資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附 件 七 ) 14
18 建 築 都 市 計 劃 專 ( ) 丁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丁 1.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40%) ( 不 得 低 於 35 分 ) 2. 建 築 史 (40%) 3. 英 文 (A)(20%) 1. 應 用 力 ( 靜 力 材 料 力 )(40%) ( 不 得 低 於 35 分 ) 2. 建 築 結 構 (40%) ( 不 得 低 於 35 分 ) 3. 英 文 (A)(20%) 1. 建 築 設 計 (40%) 2. 建 築 工 程 與 管 理 (40%) 3. 英 文 (A)(20%) 1. 建 築 設 計 (40%) 2. 建 築 物 理 及 設 備 (40%) 3. 英 文 (A)(20%) 二 面 試 (40%) 筆 試 (30%): 以 下 四 科 任 選 科 1. 建 築 構 造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2. 營 建 管 理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3.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4. 環 境 計 畫 二 審 查 (30%)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審 查 資 料 :( 詳 見 備 註 欄 ) 有 位, 或 具 1. 歷 年 成 績 單 同 等 力 者 2. 推 薦 函 兩 封 ( 依 本 規 定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格 式 )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3. 作 品 集 或 論 文 著 作 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須 註 明 係 年 資 5 年 以 上 相 獨 立 完 成 或 多 人 參 與 完 成,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多 人 參 與 完 成 者 須 表 明 參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與 的 部 分 ) 4. 計 畫 書 5. 自 傳 三 面 試 (4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面 試 (40%) 可 科 目 : 1. 應 用 力 2. 建 築 結 構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筆 試 (60%): 1. 都 市 計 劃 概 論 (30%) 2.(1) 規 劃 分 析 方 法 ( 含 統 計 )(2) 地 理 資 訊 統 ( 任 選 科 )(35%) 3.(1) 土 地 計 劃 (2) 計 劃 法 規 ( 任 選 科 ) (35%) 含 甄 試 18 名 4 名 6 名 丁 8 名 二 方 向 : 設 計 理 論 與 運 算 環 境 規 劃 建 築 歷 史 與 保 存 : 建 築 結 構 : 建 築 工 程 與 管 理 丁 : 建 築 環 境 計 畫 與 控 制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考 未 修 畢 大 二 以 上 建 築 設 計 8 分 以 上, 畢 業 前 須 補 修 五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等 科 目 各 應 考 整 天, 考 須 自 備 午 餐 六 面 試 時 須 檢 送 下 列 資 料 以 為 輔 助 審 查 資 料 :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建 築 設 計 作 品 集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推 薦 函 計 畫 書 自 傳 報 告 論 文 著 作 等 ) 七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雜 費 基 數 依 照 規 劃 設 計 與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三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非 持 建 築 位 者, 畢 業 前 須 補 修 大 部 建 築 設 計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共 計 8 分 五 審 查 資 料 表 及 推 薦 函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網 址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含 甄 試 25 名 10 名 二 方 向 : 都 市 及 區 域 規 劃 都 市 設 計 與 再 住 宅 與 經 濟 產 業 運 輸 規 劃 與 都 市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模 擬 資 訊 科 技 等 五 大 領 域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以 下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日 ( 含 )5 日 內 寄 至 本 :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讀 書 計 畫 ( 含 自 傳 ) 推 薦 函 2 封 ( 格 式 請 逕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 及 其 他 可 代 表 個 人 業 表 現 經 驗 之 作 品 論 文 報 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輔 助 審 查 五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15
19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 ) 丁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英 文 (A)(20%) 2. 創 意 設 計 (40%) 3. 品 牌 與 行 銷 企 劃 (40%) 1. 英 文 (A)(20%) 2. 創 意 設 計 (40%) 3. 數 位 媒 體 與 互 動 設 計 (40%) 1. 英 文 (A)(20%) 2. 創 意 產 業 概 論 (40%) 3. 企 劃 實 務 (40%) 二 面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 ( 全 部 英 語 面 試 )(40%) (1) 位 計 畫 書 (2)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3) 大 專 成 績 單 (4) 投 稿 論 文 專 利 得 獎 作 品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說 明 個 人 能 力 之 資 料 丁 1. 工 業 設 計 (30%) 2. 設 計 方 法 (25%) 3. 統 計 方 法 (25%) 4. 英 文 (A)(20%) 1. 工 業 設 計 (30%) 2.(1) 設 計 哲 理 ( 含 設 計 史 和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 (2) 統 計 概 論 與 方 法 ( 任 選 科 )(25%) 3. 人 體 工 (25%) 4. 英 文 (A)(20%) 1. 工 業 設 計 (30%) 2.(1) 設 計 方 法 (2) 工 程 力 ( 含 應 用 力 和 材 料 力 )( 任 選 科 ) (25%) 3.(1) 設 計 哲 理 ( 含 設 計 史 和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 (2)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概 論 ( 任 選 科 )(25%) 4. 英 文 (A)(20%) 1. 工 業 設 計 (30%) 2. 感 性 與 認 知 理 論 (25%) 3. 設 計 方 法 (25%) 4. 英 文 (A)(20%) 含 甄 試 2 名 2 名 2 名 二 授 課 時 間 以 平 日 日 間 為 原 則 三 方 向 : 品 牌 與 行 銷 企 劃 : 媒 體 與 互 動 設 計 : 產 業 與 服 務 創 新 四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五 考 僅 能 擇 報 名 六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七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八 相 關 畢 業 門 檻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之 修 業 辦 法 含 甄 試 5 名 6 名 4 名 丁 5 名 二 方 向 : 策 略 設 計 : 人 因 與 互 動 設 計 : 協 同 設 計 丁 : 感 性 設 計 三 工 業 設 計 應 考 整 天, 考 需 自 備 午 餐 ( 參 閱 資 料 或 圖 書, 考 需 自 備 設 計 工 具 )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六 位 非 設 計 相 關 畢 業 者, 須 補 修 大 部 課 程 12 分 七 位 非 工 業 設 計 相 關 畢 業 者, 須 補 修 大 部 課 程 6 分 八 歷 背 景 及 補 修 分 由 課 程 與 規 劃 委 員 會 認 定 專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1. 筆 試 : 工 業 設 計 (30%)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2. 審 查 :(35%)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1) 個 人 資 料 自 傳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2) 工 作 經 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3)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4) 計 畫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3. 面 試 (35%) 作 年 資 2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雜 費 基 數 依 照 規 劃 與 設 計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三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16
20 ( )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專 ( I M B A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請 附 1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計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筆 試 (30%):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 全 部 英 文 出 題 與 作 答 ) 二 審 查 (30%) 1. 大 專 畢 業 成 績 單 2. 工 作 相 關 資 料 ( 年 資 證 照 表 現 等 ) 3.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及 計 畫 ( 請 擇 優 扼 要 簡 述 ) 4. 自 傳 ( 對 管 理 之 認 識 曾 參 與 之 及 獎 勵 活 紀 要 社 團 活 動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三 面 試 (40%) : 上 課 地 點 台 南 : 上 課 地 點 台 北, 但 至 少 有 3 門 課 必 須 回 校 本 部 上 課 二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全 部 課 程 以 英 文 授 課, 授 課 時 間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四 本 專 分 費 每 分 玖 仟 元, 雜 費 基 數 每 期 壹 萬 貳 仟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五 報 名 審 核 表 及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寄 件 六 筆 試 成 績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個 人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及 面 試 時 間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 A M B A ) 國 內 或 境 外 大 院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 或 符 合 大 同 等 力 資 格 者, 且 有 2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年 資 ( 請 附 上 2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計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二 已 獲 博 位 者, 須 有 1 年 以 上 正 式 工 作 年 資 ( 請 附 上 1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計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筆 試 (30%): 英 文 (A) 二 審 查 (35%) 報 名 時 應 另 繳 交 資 料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繳 交 :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重 要 工 作 經 歷 及 工 作 內 容 ( 請 至 本 程 網 站 下 載 考 專 用 資 料 表 ) 2. 個 人 最 高 歷 影 本 修 業 成 績 單 總 表 正 本 及 專 業 或 語 文 證 照 資 料 各 份 等 3. 入 動 機 目 的 與 求 計 畫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三 面 試 (35%) 含 甄 試 13 名 二 必 須 全 時 就 讀 三 授 課 時 間 : 以 日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四 本 程 自 102 年 度 起 分 費 每 分 伍 仟 元,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管 理 院 收 費,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五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六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17
21 ( ) 會 計 財 務 金 融 專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2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2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計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筆 試 (80%) 1. 財 務 會 計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3. 審 計 4. 英 文 (B) 1. 計 算 機 概 論 (25%) 2.(1)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2) 管 理 資 訊 統 ( 任 選 科 )(30%) 3.(1) 統 計 (2) 微 積 分 (3) 資 料 結 構 ( 任 選 科 )(25%) 4. 英 文 (B)(20%) 二 面 試 (20%) 筆 試 (80%) 1. 經 濟 (25%) 2.(1) 財 務 管 理 (2) 中 級 會 計 ( 任 選 科 )(30%) 3.(1) 統 計 (2) 微 積 分 ( 任 選 科 )(25%) 4. 英 文 (B)(20%) 二 面 試 (20%) 筆 試 :(30%) : (1) 財 務 管 理 概 論 (2) 公 司 法 ( 任 選 科 ) : (1) 財 務 會 計 (2) 公 司 法 ( 任 選 科 ) 二 審 查 (40%) 1. 個 人 資 料 工 作 經 歷 2. 任 機 構 織 架 構 圖 3. 個 人 自 傳 ( 重 要 經 歷 扼 要 簡 述 ) 4.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及 計 畫 ( 請 擇 優 扼 要 簡 述 ) 以 上 各 事 項 專 用 資 料 審 核 表 請 務 必 至 本 網 站 下 載 三 面 試 (30%) 可 科 目 : 1. 財 務 會 計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3. 統 計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可 科 目 : 1. 財 務 管 理 2. 中 級 會 計 3. 統 計 4. 財 務 管 理 概 論 5. 財 務 會 計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16 名 4 名 二 方 向 : 會 計 理 論 與 財 務 應 用 : 資 訊 技 術 會 計 上 之 應 用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非 會 計 畢 業 之 新, 須 補 修 會 計 之 主 科 先 修 課 程 通 過, 方 可 畢 業,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規 定 : /courses/g/2 五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六 前 二 名 及 第 名 提 供 年 獎 金 每 月 壹 萬 元,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七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含 甄 試 14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報 到 未 取 得 大 部 中 級 會 計 6 分 者, 或 已 取 得 而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須 補 修 及 格 後 方 能 畢 業 四 前 二 名 提 供 年 獎 金 每 月 壹 萬 元,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五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 財 務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 會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三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管 理 院 收 費, 每 分 肆 仟 伍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六 大 ( 專 ) 未 取 得 初 級 會 計 者, 未 取 得 中 級 會 計 者, 須 補 修 及 格 後 方 可 畢 業 18
22 統 計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 ) 專 丁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2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2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1. 統 計 ( 加 重 50%) 2. 數 理 統 計 ( 含 機 率 概 論 ) 3. 數 (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1. 統 計 (45%) 2. 作 業 (45%) 3. 英 文 (B)(10%) 可 科 目 : 1. 統 計 (45%) 2. 管 理 (45%) 3. 英 文 (B)(10%) 1. 統 計 (45%) 2.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45%) 3. 英 文 (B)(10%) 筆 試 :(30%) 工 業 管 理 概 論 二 審 查 (40%) 1. 大 專 畢 業 成 績 單 2. 工 作 相 關 資 料 ( 年 資 證 照 表 現 等 ) 3. 計 畫 書 4. 自 傳 ( 對 工 業 與 資 訊 之 認 識 曾 參 與 之 及 獎 勵 活 紀 要 社 團 活 動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三 面 試 (30%) 1. 管 理 資 訊 統 (45%) 2. 統 計 (45%) 3. 英 文 (B)(10%) 1. 計 算 機 概 論 (45%) 2. 資 料 結 構 (45%) 3. 英 文 (B)(10%) 統 計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可 科 目 : 統 計 其 餘 考 科 不 得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含 甄 試 14 名 二 方 向 以 應 用 統 計 為 主, 理 論 統 計 為 輔 應 用 統 計 分 工 業 商 業 及 物 三 個 群 三 提 供 第 名 獎 金 期,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四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含 甄 試 丁 20 名 二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四 非 本 科 之, 未 修 習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之 修 業 規 定, 補 修 完 成 後 方 可 畢 業 五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管 理 院 收 費, 每 分 肆 仟 伍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三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修 業 年 限 二 至 五 年 含 甄 試 13 名 二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四 非 本 科 之, 未 修 習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之 修 業 規 定, 補 修 完 成 後 方 可 畢 業 五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19
23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專 ( ) 丁 M B A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英 文 (B)(10%) 2. 經 濟 (45%) 3. 管 理 (45%) 1. 英 文 (B)(10%) 2. 經 濟 (45%) 3. 統 計 (45%) 1. 英 文 (B)(10%) 2. 經 濟 (45%) 3. 微 積 分 (45%) 二 面 試 (40%) 筆 試 (50%) 1. 管 理 2. 管 理 實 務 ( 含 個 案 分 析 )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二 審 查 (30%)( 面 試 當 日 繳 交 )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2. 業 證 照 及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3.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有 位, 或 具 (1) 個 人 務 及 表 現 (2) 獲 獎 記 錄 有 同 等 力 者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資 格 外, 尚 須 相 關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工 作 年 資 2 年 以 ( 二 )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上 ( 請 附 2 年 以 1.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上 工 作 證 明 ) 2. 讀 書 計 畫 或 計 畫 3.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資 料 三 面 試 (2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經 濟 (40%) 2. 統 計 (40%) 3. 英 文 (B)(20%) 2 4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16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經 濟 (40%) 2. 管 理 (40%) 3. 英 文 (B)(20%) 二 面 試 (40%) 筆 試 :(70%) 1. 運 動 理 (45%) 2. 運 動 物 力 (45%) 3. 英 文 (B)(10%) 1.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45%) 2.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45%) 3. 英 文 (B)(10%) 二 面 試 :(30%) ( 面 試 含 計 畫 及 專 業 論 文 評 析 ) 含 甄 試 丁 15 名 二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三 方 向 行 銷 管 理 創 新 與 科 技 管 理 財 務 與 應 用 經 濟 織 與 策 略 管 理 四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五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參 見 本 網 頁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與 應 用 經 濟 創 新 與 科 技 管 理 織 與 策 略 管 理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管 理 院 收 費, 每 分 肆 仟 伍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四 報 名 審 核 表 及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寄 件 五 筆 試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審 查 及 面 試, 備 審 資 料 請 於 面 試 當 日 繳 交 含 甄 試 10 名 二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參 見 本 網 頁 含 甄 試 2 名 1 名 二 方 向 : : 運 動 理 與 健 康 促 進 物 力 : 休 閒 管 理 三 考 後 須 依 照 原 報 考 之 別 修 業 四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請 參 見 本 網 頁 六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格 式 不 拘 ) 20
24 交 通 管 理 科 電 信 管 理 專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戊 丁 英 文 (B) 2. 經 濟 3. 統 計 4. 運 輸 筆 試 (70%) 1. 英 文 (B) 2. 經 濟 3.(1) 統 計 (2) 微 積 分 (3) 線 性 代 數 ( 加 考 機 率 )( 任 選 科 ) 4. 管 理 二 面 試 (30%) ( 請 參 閱 備 註 五 ) 1. 英 文 (B) 2.(1) 微 積 分 (2) 統 計 ( 任 選 科 ) 3. 計 算 機 概 論 4. 運 輸 工 程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筆 試 (30%)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1) 交 通 運 輸 個 案 分 析 (2) 管 理 實 務 個 案 分 析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 任 選 科 )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二 審 查 (40%) (1) 大 專 畢 業 成 績 單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2) 工 作 相 關 資 料 ( 年 資 證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照 表 現 等 ) (3) 計 畫 書 作 年 資 1 年 ( 含 ) 以 上 ( 請 附 工 作 (4) 自 傳 證 明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三 面 試 (3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70%) 1. 英 文 (B) 2. 經 濟 3. 管 理 二 面 試 (30%) ( 請 詳 閱 備 註 六 ) 筆 試 (70%) 1. 英 文 (B) 2.(1) 統 計 (2) 線 性 代 數 ( 任 選 科 ) 3.(1)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2) 通 訊 導 論 ( 任 選 科 ) 二 面 試 (30%) ( 請 詳 閱 備 註 六 ) 含 甄 試 戊 18 名 二 方 向 含 旅 客 運 輸 物 流 管 理 運 輸 科 技 及 其 他 交 通 運 輸 相 關 課 題 三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四 提 供 至 少 名 期 助 金 五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5 頁 以 內 之 自 傳 ( 含 對 交 通 管 理 之 認 識 與 方 向 ) 六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參 見 本 網 頁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及 假 日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旅 客 運 輸 物 流 管 理 運 輸 科 技 電 信 管 理 郵 政 管 理 服 務 科 觀 光 休 閒 暨 其 他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管 理 院 收 費, 每 分 肆 仟 伍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四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份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含 甄 試 丁 5 名 二 方 向 1. 電 信 產 業 與 政 策 分 析 2. 電 信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3. 電 信 科 技 之 應 用 與 管 理 4. 電 信 與 交 通 運 輸 之 整 合 三 甄 試 缺 額 由 依 序 遞 補 四 提 供 至 少 名 期 助 金 五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六 前 來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自 傳 (5 頁 以 內 ) 七 畢 業 位 考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參 見 本 網 頁 21
25 物 化 暨 分 子 物 ( ) 理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物 化 (50%) 2. 物 技 術 概 論 (25%) 3.(1) 有 機 化 (2) 分 子 物 ( 任 選 科 )(25%) 1. 物 化 (50%) 2. 細 胞 物 概 論 (25%) 3.(1) 有 機 化 (2) 分 子 物 ( 任 選 科 )(25%) 二 面 試 (40%) 筆 試 (60%) 1. 理 (40%) 2. 命 科 及 技 術 (30%) 3. 物 化 (30%) 1. 細 胞 及 分 子 物 (40%) 2. 命 科 及 技 術 (30%) 3. 物 化 (3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7 名 7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方 向 : 醫 物 科 技 : 轉 譯 醫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含 甄 試 10 名 二 方 向 : 理 : 醫 科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藥 理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英 文 (B)(20%) 2.(1) 理 (2) 藥 理 (3) 物 化 ( 任 選 二 科 ) ( 各 佔 4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11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微 物 及 免 疫 丁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微 物 (45%) 2. 分 子 物 概 論 (45%) 3. 英 文 (B)(10%) 1. 免 疫 (45%) 2. 分 子 物 概 論 (45%) 3. 英 文 (B)(10%) 1. 寄 蟲 (45%) 2. 分 子 物 概 論 (45%) 3. 英 文 (B)(10%) 丁 1.(1) 微 物 (2) 免 疫 (3) 寄 蟲 ( 任 選 科 )(45%) 2. 分 子 物 概 論 (45%) 3. 英 文 (B)(1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5 名 7 名 1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最 低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比 面 試 成 績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三 方 向 : 微 物 : 免 疫 : 寄 蟲 丁 : 微 物 免 疫 或 寄 蟲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22
26 ( ) 臨 床 藥 與 藥 物 科 技 環 境 醫 分 子 醫 丁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外 國 大 畢 業 得 有 藥 位 者, 或 藥 相 關 之 同 等 力 者 限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丁 限 由 醫 中 醫 牙 醫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報 考 或 於 前 述 已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應 修 分 二 八 分 以 上 者 筆 試 (60%): 1. 調 劑 ( 含 臨 床 藥 )(50%) 2. 藥 理 (25%) 3. 理 (25%) 1. 藥 劑 ( 含 物 藥 劑 ) (50%) 2. 藥 理 (25%) 3. 理 (25%) 二 面 試 (40%) 筆 試 (60%): 丁 1.(1) 工 業 衛 (2) 環 境 衛 ( 任 選 科 )(35%) 2.(1)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環 境 化 (3) 物 ( 任 選 科 )(35%) 3. 英 文 (B)(30%) 1. 環 境 毒 理 (45%) 2.(1) 物 化 (2) 化 儀 器 分 析 ( 任 選 )(45%) 3. 英 文 (B)(10%) 1. 物 統 計 (45%) 2. 流 行 病 (45%) 3. 英 文 (B)(10%) 1. 臨 床 醫 (45%) 2. 應 用 物 統 計 概 論 (45%) 3. 英 文 (B)(10%) 1 二 面 試 (40%) 筆 試 (60%) 1. 分 子 物 (4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2. 命 科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3. 英 文 (B) (20%) 得 有 位 者, 或 二 面 試 (40%) 具 同 等 力 者 ( 面 試 成 績 低 於 50 分 者, 不 予 ) 含 甄 試 3 名 2 名 二 方 向 : 臨 床 藥 : 藥 物 科 技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四 面 試 時 須 備 自 傳 業 成 績 單 等 各 4 份 文 件 ( 份 正 本, 三 份 影 本 ) 上 述 文 件 寄 達 方 式 與 面 試 時 間 則 於 校 筆 試 放 榜 後, 公 告 於 本 網 站 五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含 甄 試 3 名 6 名 1 名, 丁 1 名 二 方 向 : 工 業 與 環 境 衛 : 環 境 毒 物 化 分 析 量 測 技 術 : 流 行 病 與 物 統 計 丁 : 業 醫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須 再 參 加 面 試.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四 面 試 時 須 具 備 自 傳 篇 ( 千 五 百 字 以 內 ), 自 傳 寄 達 方 式 與 面 試 時 間 於 筆 試 放 榜 後 公 佈 本 網 頁 五 考 後 須 依 照 原 報 考 之 別 修 業 六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七 本 訂 有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含 甄 試 10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四 第 二 名 提 供 獎 金 ( 辦 法 詳 見 分 醫 網 頁 ) 23
27 ( ) 醫 檢 驗 物 技 術 行 為 醫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須 具 備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醫 檢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 檢 具 證 明, 面 試 時 繳 驗 ) 者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化 與 分 (70%) 2. 英 文 (B)(30%) 二 面 試 (40%) 筆 試 (60%): 1. 心 理 (30%) 2. 行 為 科 法 ( 含 統 計 導 論 與 測 量 的 基 本 原 理 ) (30%) 3. 偏 差 行 為 心 理 (30%) 4. 英 文 (B)(10%) 1. 心 理 (30%) 2. 理 心 理 (30%) 3. 行 為 神 經 科 (30%) 4. 英 文 (B)(1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11 名 二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1. 成 績 單 份 2. 推 薦 信 二 封, 請 至 本 網 站 下 載 規 定 之 格 式 3.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歷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資 料 )5. 須 附 2 年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不 符 時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 於 面 試 三 日 前 寄 達 本 含 甄 試 5 名 1 名 二 方 向 : 臨 床 心 理 ( 需 實 習 ) : 行 為 神 經 科 三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四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五 考 後 若 於 大 程 中, 未 修 畢 專 業 心 理 24 分 統 計 相 關 3 分, 須 補 修 完 成 方 能 提 出 位 考 試 六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七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24
28 護 理 物 理 治 療 丁 ( ) 5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筆 試 (60%): 901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2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外 國 大 醫 護 相 關 科 畢 業, 持 有 2 位 ( 不 含 應 屆 畢 業 ) 及 護 理 902 師 證 書, 並 有 護 理 2 實 務 或 護 理 臨 床 實 習 教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其 中 丁 報 考 者, 工 作 場 4 衛 局 校 工 廠 亦 可 ( 檢 具 證 明, 於 面 試 時 繳 驗 ) 2 二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丁 者, 須 持 有 國 內 護 理 師 證 書 並 具 三 年 以 上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者 ( 檢 具 證 戊 明, 於 面 試 時 繳 驗 ) 三 戊 須 大 醫 護 相 關 科 畢 業, 現 為 行 政 主 管 或 品 管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專 責 護 理 師 者 ( 檢 具 證 明, 於 面 試 二 面 試 (40%) 時 繳 驗 ) 戊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1. 成 人 護 理 (40%) 2. 英 文 (B)(30%) 3. 理 (30%) 1. 精 神 衛 護 理 (45%) 2. 英 文 (B)(30%) 3. 護 理 (25%) 1. 產 兒 科 護 理 (40%) 2. 英 文 (B)(30%) 3. 護 理 (30%) 1. 社 區 護 理 (40%) 2. 英 文 (B)(30%) 3. 護 理 (30%) 1. 護 理 行 政 (50%) 2. 英 文 (B)(30%) 3. 護 理 (20%) 筆 試 (60%) 1. 英 文 文 獻 閱 讀 (40%) 2. 應 用 肌 動 (30%) 3. 物 理 治 療 概 論 (30%) 二 面 試 與 資 料 審 查 (40%) 含 甄 試 3 名 2 名 2 名, 丁 2 名 戊 2 名 二 方 向 : 成 人 護 理 : 精 神 衛 護 理 : 產 兒 科 護 理 丁 : 社 區 護 理 戊 : 護 理 行 政 三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參 加 面 試 之 資 格 及 人 數 為 各 取 各 該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之 招 三 倍 人 數 四 最 低 分 數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筆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五 面 試 需 審 查 資 料 :1.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影 本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份 ( 含 名 次 證 明 ) 3. 護 理 師 證 書 4. 臨 床 經 驗 服 務 證 明 ( 請 詳 見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不 符 時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5. 現 服 務 證 明 ( 僅 繳 交 )6. 自 傳 ( 請 用 A4 紙 張 書 寫, 八 百 字 之 內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臨 床 精 進 潛 能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特 殊 獎 項 加 分 等 )8. 推 薦 函 二 封 ( 請 至 本 網 頁 下 載 ) 六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七 為 強 化 臨 床 與 教 能 力, 錄 取 為 者, 原 則 上 於 入 後, 須 擔 任 教 助 理 ( 提 供 助 金 ) 八 戊 是 否 有 招, 請 於 報 名 前 至 本 校 網 頁 / 招 資 訊 / 招 最 新 消 息 / 或 電 話 轉 查 詢 含 甄 試 7 名 二 方 向 骨 科 物 理 治 療 運 動 醫 神 經 物 理 治 療 動 作 科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動 作 發 展 運 動 健 康 科 三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1. 推 薦 函 二 封 2. 大 專 成 績 單 份 3. 面 試 資 料 表 4.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 現 工 作 證 明 於 後 補 繳, 應 屆 畢 業 免 ) 於 面 試 三 日 前 寄 達 本 四 面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五 推 薦 函 面 試 資 料 表 請 用 本 規 定 格 式, 需 要 者 請 逕 行 至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 詳 見 附 件 ( 七 )) 25
29 能 治 療 公 共 衛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2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證 明 ( 檢 具 工 作 證 明, 報 名 時 寄 件 ) 筆 試 (60%) 1.(1) 臨 床 理 能 治 療 (2) 臨 床 心 理 能 治 療 (3) 臨 床 兒 童 能 治 療 ( 任 選 二 科 ) ( 各 佔 35%) 2. 英 文 文 獻 評 析 (30%) 二 面 試 (40%)( 請 見 備 註 事 項 ) 筆 試 (60%): 1. 公 共 衛 (40%) 2. 選 考 ( 二 選 )(40%) (1) 社 會 科 概 論 (2) 流 行 病 及 物 統 計 3. 英 文 (B)(20%) 1. 公 共 衛 (20%) 2. 選 考 ( 二 選 )(20%) (1) 社 會 科 概 論 (2) 流 行 病 及 物 統 計 3. 英 文 (B)(10%) 4. 審 查 (50%): (1) 個 人 經 歷 著 作 創 作 (2)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排 名 ) (3) 自 傳 (4) 計 畫 書 (5) 推 薦 函 至 少 二 封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英 文 檢 定 公 衛 能 力 測 驗 獎 勵 國 家 證 照 ) 含 甄 試 3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需 審 查 資 料 :1.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影 本 ( 加 蓋 校 關 防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份 3.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正 本 份 4. 進 修 計 畫 式 三 份 5. 推 薦 函 二 封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論 文 中 華 民 國 能 治 療 師 執 照 或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等 ) 以 上 審 查 資 料 請 面 試 3 天 前 以 快 捷 郵 件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台 南 市 大 路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醫 院 能 治 療 招 委 員 會 收 三 推 薦 函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用 本 規 定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 網 址 : 詳 見 附 件 ( 七 )) 含 甄 試 7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週 前 須 將 審 查 資 料 寄 到 本, 審 查 資 料 與 之 審 查 資 料 同 三 則 需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兩 者 皆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最 低 分 數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筆 試 科 目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五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六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人 : 國 立 成 功 大 公 共 衛 收, 地 址 :701 台 南 市 勝 路 138 號 七 畢 業 位 考 試 前 須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英 檢 標 準 參 見 本 網 頁 二 面 試 (40%) 細 胞 物 與 解 剖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科 英 文 (50%) 2.(1) 物 化 (2) 解 剖 (3) 理 ( 任 選 科 ) (50%) 二 面 試 (40%) 含 甄 試 6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之 排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26
30 ( ) 口 腔 醫 老 年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筆 試 (60%): 須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1. 英 文 (B)(20%) 2. 物 化 (40%)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3. 分 子 物 (40%)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力 者 二 限 大 牙 醫 15 畢 業 或 同 等 力 者 三 報 考 者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全 服 務 工 作 證 明, 且 須 經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認 可 者 二 面 試 (40%) 口 腔 解 剖 (20%) 2. 口 腔 病 理 (20%) 3.(1) 牙 體 復 形 (2) 口 腔 外 科 (3) 牙 周 病 (4) 齒 顎 矯 正 (5) 兒 童 牙 科 ( 任 選 科 )(60%) 1. 英 文 (B)(20%) 2. 材 料 科 (40%) 3.(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化 ( 任 選 科 )(40%) 筆 試 (6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1. 老 年 概 論 (30%) 得 有 位, 或 具 2. 社 會 (40%) 同 等 力 者 3. 社 會 法 ( 含 統 計 )(30%) 二 : 不 限 科 背 景 1. 老 年 概 論 (30%) : 限 非 醫 類 之 醫 藥 衛 2. 長 期 照 護 與 管 理 (40%) 門 類 ( 如 : 3. 流 行 病 與 設 計 (30%) 公 共 衛 藥 復 健 醫 1. 老 年 概 論 (30%) 營 養 護 理 醫 2. 老 年 醫 (40%) 技 術 及 檢 驗 牙 醫 類 但 3. 流 行 病 與 設 計 (30%) 非 牙 醫 等 ) : 限 醫 類 ( 如 : 醫 中 醫 牙 醫 ) 二 面 試 (40%)( 含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及 資 料 審 查 ) 資 料 審 查 : 1.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 格 式 請 逕 行 上 本 網 站 下 載 ) 3. 履 歷 ( 含 個 人 經 歷 自 傳 曾 參 與 之 專 題 著 作 社 團 活 動 獎 勵 等,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4. 個 人 構 想 ( 撰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題 目 動 機 及 目 的, 且 字 數 以 1,000 字 為 限 ) 5. 其 他 有 助 於 甄 審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或 個 人 作 品, 最 多 二 項 ) 含 甄 試 4 名 3 名 1 名 二 方 向 : 基 礎 口 腔 醫 : 臨 床 口 腔 醫 : 牙 科 材 料 暨 力 三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需 準 備 資 料 式 三 份 : 1.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 格 式 不 拘 ) 3. 自 傳 ( 格 式 不 拘 ) 4. 進 修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特 殊 獎 項 發 表 文 獻 報 告 等 )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須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含 甄 試 2 名 2 名 2 名 二 考 僅 能 擇 報 名 三 筆 試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週 前 須 將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寄 到 本,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人 : 國 立 成 功 大 老 年 收, 地 址 :701 台 南 市 大 路 1 號 醫 院 老 年 四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五 授 課 時 間 : 以 日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六 考 報 到 時, 已 者 需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格 式 不 拘 ) 七 本 訂 有 英 文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修 業 暨 位 考 試 辦 法 27
31 臨 床 醫 專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筆 試 (60%) 1.(1) 分 子 物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2) 命 科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 任 選 科 )(70%) 得 有 位 者, 或 2. 英 文 (B)(30%)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面 試 (40%)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外 國 大 畢 業 得 有 醫 中 醫 牙 醫, 並 有 於 教 醫 院 擔 任 住 院 醫 師 之 資 歷 至 少 2 年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筆 試 (20%) 臨 床 醫 ( 含 病 理 內 外 科 各 科 之 共 同 理 等 ) 二 審 查 (40%) (1) 大 畢 業 證 書 (2) 大 歷 年 成 績 (3) 推 薦 函 二 封 ( 含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推 薦 函 ) 且 限 使 用 本 規 定 之 格 式, 請 自 行 自 本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請 詳 見 附 件 ( 七 ) (4) 自 傳 ( 含 投 考 動 機 至 少 千 字 以 上 ) (5) 計 劃 書 (6) 其 他 可 供 參 考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三 面 試 (40%) 含 甄 試 8 名 二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三 面 試 3 日 前 將 下 列 審 查 資 料 寄 至 本 : 1. 推 薦 函 二 封 ( 格 式 請 至 本 網 站 下 載 ) 2. 大 專 歷 年 成 績 單 3. 履 歷 ( 含 個 人 歷 自 傳 曾 參 與 專 題 著 作 社 團 活 動 及 獎 勵 等 ) 四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考 試 科 目 排 序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五 第 名 提 供 獎 金 筆 試 及 審 查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二 費 雜 基 數 比 照 醫 院 收 費, 惟 每 分 費 伍 仟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三 授 課 時 間 以 夜 間 及 周 末 為 原 則 28
32 政 治 經 濟 經 濟 教 育 心 理 認 知 科 專 ( )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 含 ) ( 請 附 工 作 證 明 )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英 文 (B) 2.(1) 政 治 (2) 經 濟 (3) 社 會 ( 任 選 二 科 ) 筆 試 (40%): (1) 政 治 (2) 經 濟 (3) 社 會 (4) 行 政 ( 四 選 ) 二 審 查 (30%)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資 料 (2) 成 績 單 及 推 薦 函 ( 格 式 不 拘 ) (3) 著 作 或 計 畫 三 面 試 (30%) 1. 個 體 經 濟 2. 總 體 經 濟 3. 統 計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1. 社 會 科 法 同 等 力 者 2. 教 育 二 報 考 者 除 具 備 前 項 報 考 資 3. 心 理 格 外, 尚 須 是 公 私 4. 英 文 (B) 立 校 教 育 機 關 從 事 教 育 行 政 教 教 育 輔 導 等 專 任 人 員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境 外 大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筆 試 :(60%) 1. 認 知 科 (40%) 2. 方 法 ( 含 統 計 及 實 驗 設 計 ) (40%) 3. 英 文 閱 讀 測 驗 (20%) 二 面 試 :(40%) 面 試 前 需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1. 大 專 ( 含 ) 以 上 成 績 單 2. 自 傳 ( 需 描 述 興 趣 及 可 能 的 領 域 ), 請 先 上 網 查 詢 上 老 師 的 興 趣 及 領 域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含 甄 試 8 名 二 方 向 : 政 治 制 度 與 公 共 經 濟 政 治 治 理 與 發 展 全 球 與 國 際 政 經 區 域 政 經 等 四 大 領 域 三 提 供 至 二 名 獎 金, 期 每 月 壹 萬 元, 其 餘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 本 獎 助 金 須 配 合 工 讀 制 度, 每 週 工 作 10 小 時 ) 授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為 原 則 二 方 向 : 同 三 雜 費 基 數 比 照 社 會 科 院 收 費, 分 費 每 分 參 仟 柒 佰 元, 期 間 均 按 校 標 準 收 費 四 筆 試 及 審 查 成 績 通 過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擇 優 提 供 獎 助 金 含 甄 試 5 名 二 擇 優 提 供 助 金 三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含 甄 試 7 名 二 本 重 視 國 際 觀 與 跨 領 域 習, 除 心 理 背 景 之 外, 也 歡 迎 具 有 其 他 專 長 的 人 來 報 考 三 筆 試 成 績 通 過 標 準 者 方 得 參 與 面 試 四 與 得 互 為 流 用 29
33 法 律 ( ) 丁 丁 48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備 註 :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外 國 大 法 律 畢 業 或 具 有 法 律 雙 位 而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丁 :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外 國 大 非 法 律 畢 業 或 非 具 法 律 雙 位 之 其 他 院 各 畢 業 得 有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 法 律 含 財 經 法 律 法 司 法 政 治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等 ) 1. 憲 法 (40%) 2. 行 政 法 (40%) 3. 民 法 及 刑 法 (20%) 4. 選 考 科 目 : ( 得 任 選 科 或 不 選 ) (1) 日 文 (2) 德 文 (3) 法 文 1. 刑 法 (10%) 2. 民 法 (30%) 3. 商 事 法 (30%) 4. 民 事 訴 訟 法 (30%) 1. 刑 法 (45%) 2. 刑 事 訴 訟 法 (45%) 3. 民 法 (10%) 4. 選 考 科 目 : ( 得 任 選 科 或 不 選 ) (1) 日 文 (2) 德 文 (3) 法 文 筆 試 (60%) 1. 法 緒 論 (60%) 2. 國 文 ( 法 中 文 )(25%) 3. 英 文 (B)(15%) 二 面 試 (40%): 必 須 檢 附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式 3 份 ( 請 至 本 網 站 下 載 ), 並 於 筆 試 放 榜 當 日 起 5 日 內 ( 含 假 日 ), 雙 掛 號 寄 至 本, 以 郵 戳 為 憑 方 向 : 公 法 : 民 商 法 : 刑 法 丁 : 科 際 整 合 法 律 二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者, 於 報 名 時 應 註 明 選 考 科 目, 亦 得 不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但 成 績 達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加 分, 滿 分 者 加 五 分, 餘 依 此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不 加 分 三 考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選 考 第 二 外 語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四 丁 : 筆 試 通 過 者, 再 通 知 面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須 於 筆 試 放 榜 當 日 起 5 日 內 ( 含 假 日 ), 雙 掛 號 寄 至 本, 以 郵 戳 為 憑 ( 請 信 封 上 註 明 成 大 法 律 丁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資 料 不 全 時, 不 另 行 通 知, 不 受 理 補 件 報 考 資 料, 恕 不 退 件 五 各 得 互 為 流 用 六 : 畢 業 分 共 30 分, 含 論 文 6 分, 不 含 法 外 文 及 語 文 課 程, 另 應 必 選 外 文 法 名 著 選 讀 4 分, 不 計 入 畢 業 分 屬 別 之 課 程, 至 少 必 須 修 滿 12 分 七 丁 : 修 業 分 共 80 分, 含 論 文 6 分, 修 業 期 限 至 少 3 年 其 中, 為 使 具 備 基 礎 的 法 律 專 業 素 養, 本 須 到 大 部 修 習 本 指 定 之 46 個 必 修 基 礎 法 律 分 30
34 五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 ) 報 名 手 續 :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3 時 止 ( 須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者 最 遲 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1. 報 名 費 : (1) 每 新 台 幣 1300 元 ( 不 含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 面 試 不 另 收 費 ) (2)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考 可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 請 詳 第 32 頁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優 待 辦 法 ) 2. 繳 費 方 式 : (1) 須 先 購 買 紙 本 簡 章 或 上 網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及 通 行 碼 ( 共 8 碼 ) (1)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址 : (2) 持 金 融 卡 (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者 ) 及 繳 款 帳 號 至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考 自 付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帳 戶 的 餘 額 是 否 已 扣 款, 並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或 申 請 退 費 (3) 網 路 取 繳 款 帳 號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午 11 時 止 (4) 繳 費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時 止 (2)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1. 繳 交 報 名 費 30 分 鐘 後, 即 可 依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及 通 行 碼 (8 碼 ), 由 下 列 網 址 ( 點 選 ( 含 專 ), 進 入 統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內 容 請 仔 細 核 對, 確 認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並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別 報 考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考 區 等 項 1. 免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 含 ) ( 不 含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公 衛 ) (3) 確 認 是 否 應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2. 須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公 衛 各 專 須 繳 交 ( ) 網 路 列 印 之 報 名 審 核 表 ( 二 )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三 )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 持 國 外 歷 考 : 依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請 附 a.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b.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c. 本 簡 章 中 之 ( 附 件 五 ) 切 結 書 正 本 份 * 本 國 人 民 及 已 臺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a.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校 歷 之 考,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檢 覈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歷 證 件 ) 影 本 b. 本 簡 章 中 之 ( 附 件 五 ) 切 結 書 正 本 份 * 持 大 畢 業 及 同 等 力 考 : 請 附 經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 免 繳 歷 ( 力 ) 證 件 ( 四 ) 各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各 之 規 定 未 繳 交 者 會 影 響 審 查 成 績, 請 考 注 意 證 明 文 件 若 繳 交 影 印 本 請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備 註 3. 免 寄 件 者 列 印 報 名 審 核 表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須 寄 件 者 請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上 註 明 之 順 序 編 號 由 上 而 下 排 列, 裝 入 B4 大 小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 前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報 到 時, 應 依 報 名 時 陳 明 之 歷 繳 交 驗 證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資 格 不 符 者, 則 取 消 資 格 31
35 ( 二 )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說 明 ( 非 報 名 繳 費 期 間 不 開 放 ): 1. 須 先 購 買 紙 本 簡 章 或 上 網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及 通 行 碼 ( 共 8 碼 ) 網 址 : 點 選 ( 專 ) 網 路 取 繳 款 帳 號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午 11 時 止 2. 繳 費 方 式 : 每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律 採 網 路 ATM 或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持 金 融 卡 ( 有 轉 帳 功 能 者 ) 至 網 路 或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考 自 付 )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時 止 3.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優 待 辦 法 : (1)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2)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或 紙 本 簡 章 附 件 四, 最 遲 於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將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至 註 冊 傳 真 號 碼 ,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校 將 以 或 電 話 或 手 機 語 音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考, 考 即 可 獲 准 免 繳 或 優 待 繳 費 (3)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未 依 規 定 於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點 前 期 限 內 傳 真 申 請 或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減 免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理 (4) 提 出 本 項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若 事 先 己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本 校 將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ATM 轉 帳 繳 費 流 程 :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台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輸 入 紙 本 簡 章 第 頁 或 上 網 取 得 之 繳 款 帳 號 共 計 16 碼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轉 帳 成 功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或 申 請 退 費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1300 元 備 註 :(1) 請 利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4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成 功 (2)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台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台 灣 銀 行 提 款 機 轉 帳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流 程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 亦 可 由 本 校 招 統 網 址 進 入 ( 含 專 ) 選 項 後, 再 點 選 報 名 費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利 用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成 功 4. 繳 交 報 名 費 30 分 鐘 後, 即 可 依 個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及 通 行 碼, 由 下 列 網 址 ( 點 選 ( 含 專 ), 進 入 統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3 時 止 5. 免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並 上 傳 後,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審 核 表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須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並 上 傳 後,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審 核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B4 大 小 信 封 內 裝 報 名 審 核 表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等, 於 期 限 內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郵 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至 101 年 12 月 21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32
36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日 期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複 試 通 知 單 成 績 單 及 通 知 單 用, 連 絡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及 是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工 具,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訊 通 知 2. 報 名 本 校 者 不 限 ( 但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請 考 自 行 考 量 各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因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科 目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同 時 報 考 2 個 以 上 者, 請 分 別 上 網 取 得 另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報 名, 須 寄 件 者 並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3. 須 寄 件 者 如 資 料 過 多 而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請 另 行 包 裝, 並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包 裹 上 寄 出 4. 報 名 內 容 請 仔 細 核 對,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應 考 考 區 5. 申 請 退 費 : 考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而 網 路 報 名 未 成 功 或 須 寄 繳 資 料 表 件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但 未 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 前 寄 繳 者, 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須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至 報 名 網 頁 列 印 退 費 申 請 表, 檢 具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台 南 市 大 路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招 委 員 會 收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6. 身 心 障 礙 考 如 有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或 欲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應 於 報 名 結 束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方 式 傳 真 至 , 向 本 校 招 委 員 會 申 請 7.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時, 如 遇 有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先 用 * 替 代 輸 入, 並 填 寫 本 簡 章 ( 附 件 六 )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委 員 會 處 理, 處 理 結 果 依 准 考 證 載 為 準 傳 真 號 碼 : 境 外 歷 請 登 入 校 名 稱, 並 須 註 明 屬 國 家 及 州 別 或 城 市 別 9. 獲 各 大 102 年 度 甄 試 並 已 報 到 者, 仍 可 報 考 本 校 招 考 試 六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 報 考 或 專, 除 須 具 備 報 考 本 校 各 該 之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備 各 規 定 之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附 件 三 ) 惟 如 報 考 各 另 有 不 同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授 課 時 間 以 日 間 為 原 則 ; 專 以 夜 間 或 假 日 為 原 則 ( 二 ) 報 考 資 格 中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 工 讀 及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不 得 計 入, 志 願 役 年 資 可 採 計 ) ( 三 ) 報 考 ( 非 專 ), 經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身 份 ( 四 ) 僑 及 外 國 臺 未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得 報 考 專 ( 五 )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請 自 行 備 份 ( 勿 繳 交 重 要 正 本 資 料 ), 資 料 經 審 核 後,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六 ) 華 裔 報 名 時 需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先 准 予 報 考,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經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註 冊 ( 七 ) 凡 專 科 校 經 改 制 為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均 應 以 同 等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入 考 試 ; 違 者 若 經 查 覺, 則 取 消 報 考 或 資 格, 註 冊 入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籍,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位 資 格 ( 八 ) 報 到 時,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陳 明 之 經 歷 ( 力 )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繳 驗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剽 竊 不 實 者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考 試 舞 弊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等 情 事,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等 資 格 ; 已 入 者, 即 開 除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任 何 歷 證 明,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位 資 格 33
37 ( 九 ) 國 立 空 中 大 得 持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報 考 考 試, 於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 十 ) 公 費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公 費 軍 警 院 校 警 察 現 役 軍 人..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遵 照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後 能 否 入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份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資 格 ( 十 ) 凡 目 前 為 本 校 休 或 保 留 入 資 格 之, 不 得 報 考 同 之 入 考 試 考 亦 不 得 利 用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律 取 消 資 格 ( 十 二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招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七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 各 102 年 2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二 天 面 試 : 預 定 102 年 3 月 第 4 5 週 (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以 通 知 為 準 ) 本 校 各 有 關 舉 行 ( 藝 術 命 科 物 科 技 物 資 訊 與 訊 息 熱 帶 植 物 海 事 自 然 災 害 醫 資 訊 製 造 建 築 都 計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經 營 管 理 程 (AMBA) 會 計 財 金 企 管 國 企 交 管 電 信 管 理 體 健 化 暨 分 子 理 藥 理 微 物 及 免 疫 臨 床 藥 環 境 醫 分 子 醫 行 為 醫 細 胞 物 及 解 剖 公 共 衛 護 理 醫 技 物 治 治 口 腔 臨 床 醫 老 年 法 律 丁 及 心 理 認 知 等 39 及 16 個 專 經 筆 試 通 過 之 考 ) 八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 分 台 南 考 區 或 台 北 考 區, 請 考 於 報 名 時 擇 考 區 考 試 考 試 時 應 依 選 定 之 考 區 逕 往 考 試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考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配 置 於 考 試 前 二 週 公 佈 網 址 : 請 選 招 資 訊 / 招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惟 建 築 及 工 業 設 計 考 試 地 點 律 台 南 考 區 面 試 : 台 南 市 大 路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各 有 關 考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證 件 正 本 ), 以 供 查 驗 ; 並 請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便 應 用 考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配 置 於 考 試 前 二 週 公 佈 招 資 訊 網 址 : 34
38 九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 各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考 試 前 日 公 告 為 準 ) ( ) 別 中 國 文 科 目 時 間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8:20 8:30 10:10 10:40 12:20 1:40 3:20 3:50 5:30 中 國 文 2 月 23 日 預 備 中 國 文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語 言 文 字 古 典 文 獻 解 讀 現 代 文 2 月 23 日 中 國 文 史 現 代 文 理 論 作 品 閱 讀 與 寫 作 外 國 語 文 2 月 23 日 英 文 閱 讀 與 評 析 英 文 英 國 文 語 言 概 論 美 國 文 應 用 語 言 歷 史 2 月 23 日 台 灣 史 中 國 史 世 界 史 歷 史 文 獻 解 讀 備 註 藝 術 2 月 23 日 中 國 文 化 史 西 洋 文 化 史 藝 術 理 論 藝 術 英 文 文 理 論 與 批 評 台 灣 文 2 月 23 日 台 灣 文 與 文 化 史 語 言 文 文 本 解 讀 ( 華 語 ) 文 文 本 解 讀 ( 台 語 ) 文 文 本 解 讀 ( 客 語 ) 台 灣 文 史 ( 專 ) 外 文 文 文 獻 解 讀 ( 英 文 ) 外 文 文 文 獻 解 讀 ( 日 文 ) 文 本 解 讀 ( 專 ) 語 言 概 論 ( 專 ) 數 應 用 數 2 月 24 日 線 性 代 數 高 等 微 積 分 英 文 (B) 物 理 2 月 24 日 古 典 力 電 磁 近 代 物 理 光 電 科 與 工 程 2 月 24 日 近 代 物 理 電 子 電 磁 工 程 數 化 2 月 24 日 物 理 化 有 機 化 無 機 化 分 析 化 地 球 科 太 空 與 電 漿 科 2 月 23 日 2 月 24 日 科 英 文 命 科 2 月 24 日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基 礎 地 球 科 ( 專 ) 地 球 科 地 球 科 概 論 2 月 23 日 科 英 文 電 磁 應 用 數 物 化 及 分 子 物 分 子 物 及 遺 傳 態 物 科 技 2 月 24 日 分 子 物 物 化 物 技 術 物 資 訊 與 訊 息 傳 遞 熱 帶 植 物 科 工 院 工 程 管 理 專 2 月 24 日 機 械 工 程 2 月 23 日 化 工 程 2 月 23 日 資 源 工 程 2 月 23 日 材 料 科 及 工 程 物 化 電 腦 概 論 應 用 數 普 通 物 英 文 (B) 細 胞 分 子 物 微 積 分 英 文 (B) 2 月 24 日 物 化 分 子 物 英 文 (B) 2 月 23 日 管 理 概 論 ( 專 ) 流 體 力 材 料 力 靜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自 動 控 制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有 機 化 工 程 地 質 熱 力 經 濟 熱 力 動 力 動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機 械 製 造 及 材 料 化 工 熱 力 無 機 化 及 分 析 化 土 壤 力 資 源 與 材 料 工 程 基 礎 資 源 管 理 問 題 解 析 工 程 數 化 反 應 工 程 物 理 化 英 文 (A) 工 程 數 統 計 英 文 (A) 2 月 23 日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材 料 科 導 論 英 文 (A) 土 木 工 程 2 月 23 日 材 料 力 基 礎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結 構 土 壤 力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經 濟 土 木 工 程 ( 專 ) 工 程 數 工 程 統 計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2 月 23 日 海 岸 工 程 水 文 流 體 力 實 用 水 文 ( 專 ) 工 程 數 35
39 ( ) 別 科 目 時 間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8:20 8:30 10:10 10:40 12:20 1:40 3:20 3:50 5:30 備 註 工 程 科 2 月 23 日 預 備 電 子 電 路 工 程 力 熱 力 統 程 式 數 值 分 析 控 制 統 計 算 機 概 論 流 體 力 材 料 力 計 算 機 概 論 ( 專 ) 材 料 力 ( 專 ) 熱 傳 ( 專 ) 工 程 數 計 算 機 數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2 月 23 日 2 月 23 日 熱 力 材 料 力 自 動 控 制 流 體 力 動 力 造 船 原 理 輪 機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電 路 流 體 力 工 程 力 動 力 工 程 數 英 文 (A) 航 空 工 程 概 論 ( 專 ) 普 通 物 理 ( 專 ) 工 程 數 民 航 2 月 23 日 民 航 概 論 普 通 物 理 微 積 分 環 境 工 程 2 月 23 日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物 醫 工 程 海 洋 科 技 與 事 務 自 然 災 害 減 災 及 管 理 國 際 位 程 衛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普 通 化 環 境 化 及 環 境 微 物 流 體 力 微 物 工 程 數 微 積 分 2 月 23 日 科 技 英 文 測 量 工 程 數 2 月 23 日 工 程 力 電 子 解 剖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流 體 力 材 料 導 論 材 料 力 計 算 機 概 論 控 制 工 程 電 磁 病 理 物 力 物 化 理 工 程 數 英 文 (A) 2 月 23 日 海 洋 概 論 英 文 (A) 2 月 23 日 統 計 英 文 (A) 電 機 工 程 2 月 23 日 電 路 電 子 電 子 材 料 概 論 電 磁 控 制 統 電 力 工 程 計 算 機 織 資 料 結 構 電 儀 表 電 機 與 控 制 概 論 ( 專 ) 工 程 數 離 散 數 微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2 月 23 日 電 子 固 態 電 子 元 件 工 程 數 2 月 23 日 電 子 計 算 機 織 與 作 業 統 通 訊 工 程 英 文 資 料 結 構 通 信 統 電 磁 及 電 磁 波 電 磁 波 工 程 數 離 散 數 通 信 數 電 磁 數 資 訊 工 程 2 月 23 日 計 算 機 織 與 統 程 式 設 計 計 算 機 數 應 用 數 醫 資 訊 2 月 23 日 程 式 設 計 應 用 電 子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數 製 造 資 訊 與 統 2 月 23 日 統 計 方 法 產 管 理 計 算 機 結 構 程 式 設 計 應 用 力 建 築 史 建 築 工 程 與 管 理 建 築 構 造 ( 專 ) 2 月 23 日 營 建 管 理 ( 專 ) 建 築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 專 ) 建 築 物 理 及 設 備 環 境 計 畫 ( 專 ) 2 月 24 日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英 英 英 文 (A) 文 (A) 文 (A)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考 整 天 午 餐 自 備 都 市 計 劃 2 月 23 日 工 業 設 計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2 月 23 日 規 劃 分 析 方 法 地 理 資 訊 統 土 地 計 劃 計 劃 法 規 設 計 方 法 工 程 力 人 體 工 2 月 24 日 工 業 設 計 2 月 23 日 創 意 設 計 創 意 產 業 概 論 都 市 計 劃 概 論 工 業 設 計 ( 專 ) 統 計 方 法 設 計 哲 理 統 計 概 論 與 方 法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概 論 感 性 與 認 知 理 論 品 牌 與 行 銷 企 劃 企 劃 實 務 數 位 媒 體 與 互 動 設 計 英 英 文 (A) 工 業 設 計 考 整 天 午 餐 自 備 文 (A) 36
40 ( ) 別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專 (IMBA)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科 目 時 間 日 期 會 計 2 月 24 日 財 務 金 融 上 午 下 午 8:20 8:30 10:10 10:40 12:20 1:40 3:20 3:50 5:30 2 月 23 日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 專 ) 2 月 23 日 英 文 (A) 2 月 23 日 財 務 會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管 理 資 訊 統 審 計 計 算 機 概 論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微 積 分 統 計 資 料 結 構 財 務 管 理 概 論 ( 專 ) 財 務 會 計 ( 專 ) 公 司 法 ( 專 ) 英 文 (B) 2 月 24 日 經 濟 財 務 管 理 中 級 會 計 統 計 微 積 分 英 文 (B) 統 計 2 月 24 日 數 數 理 統 計 統 計 2 月 23 日 工 業 管 理 概 論 ( 專 )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管 理 2 月 24 日 統 計 英 文 (B)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管 理 資 訊 統 2 月 24 日 統 計 資 料 結 構 英 文 (B) 計 算 機 概 論 2 月 23 日 管 理 ( 專 ) 管 理 實 務 ( 專 ) 企 業 管 理 統 計 微 積 分 2 月 24 日 經 濟 管 理 英 文 (B) 國 際 企 業 2 月 24 日 經 濟 統 計 管 理 英 文 (B) 交 通 管 理 科 2 月 23 日 2 月 24 日 電 信 管 理 2 月 24 日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物 化 暨 分 子 物 理 2 月 24 日 運 輸 工 程 經 濟 統 計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統 計 線 性 代 數 經 濟 2 月 24 日 運 動 理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2 月 24 日 物 化 有 機 化 分 子 物 物 化 理 細 胞 及 分 子 物 交 通 運 輸 個 案 分 析 ( 專 ) 管 理 實 務 個 案 分 析 ( 專 ) 運 輸 管 理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通 訊 導 論 運 動 物 力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物 技 術 概 論 細 胞 物 概 論 命 科 及 技 術 英 英 英 文 (B) 文 (B) 文 (B) 藥 理 2 月 24 日 物 化 藥 理 理 英 文 (B) 微 物 及 免 疫 臨 床 藥 與 藥 物 科 技 2 月 24 日 2 月 24 日 環 境 醫 2 月 24 日 行 為 醫 2 月 24 日 調 劑 藥 劑 行 為 科 法 理 心 理 免 疫 寄 蟲 微 物 藥 理 工 業 衛 環 境 衛 環 境 毒 理 物 統 計 臨 床 醫 心 理 分 子 物 概 論 英 文 (B) 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環 境 化 物 物 化 化 儀 器 分 析 流 行 病 應 用 物 統 計 概 論 偏 差 行 為 心 理 行 為 神 經 科 英 英 文 (B) 文 (B) 分 子 醫 2 月 24 日 分 子 物 命 科 英 文 (B) 護 理 2 月 24 日 醫 檢 驗 物 技 術 成 人 護 理 產 兒 科 護 理 精 神 衛 護 理 護 理 行 政 社 區 護 理 理 護 理 英 文 (B) 2 月 24 日 化 與 分 英 文 (B) 物 理 治 療 2 月 24 日 英 文 文 獻 閱 讀 應 用 肌 動 物 理 治 療 概 論 能 治 療 2 月 24 日 細 胞 物 與 解 剖 2 月 24 日 臨 床 理 能 治 療 解 剖 理 物 化 臨 床 心 理 能 治 療 科 英 文 臨 床 兒 童 能 治 療 英 文 文 獻 評 析 備 註 公 共 衛 2 月 24 日 公 共 衛 社 會 科 概 論 流 行 病 及 物 統 計 英 文 (B) 37
41 ( ) 別 科 目 時 間 日 期 口 腔 醫 2 月 24 日 預 備 口 腔 解 剖 臨 床 醫 2 月 23 日 2 月 24 日 上 午 下 午 8:20 8:30 10:10 10:40 12:20 1:40 3:20 3:50 5:30 老 年 2 月 24 日 老 年 概 論 政 治 經 濟 物 化 口 腔 病 理 材 料 科 社 會 長 期 照 護 與 管 理 老 年 醫 分 子 物 牙 體 復 形 口 腔 外 科 牙 周 病 齒 顎 矯 正 兒 童 牙 科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臨 床 醫 ( 專 ) 分 子 物 命 科 社 會 法 流 行 病 與 設 計 英 英 文 (B) 文 (B) 政 治 ( 專 ) 經 濟 ( 專 ) 2 月 23 日 社 會 ( 專 ) 行 政 ( 專 ) 2 月 24 日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英 文 (B) 經 濟 2 月 24 日 統 計 個 體 經 濟 總 體 經 濟 教 育 2 月 24 日 社 會 科 法 心 理 教 育 英 文 (B) 心 理 認 知 科 法 律 2 月 24 日 2 月 24 日 認 知 科 方 法 英 文 閱 讀 測 驗 民 法 及 刑 法 民 法 刑 法 憲 法 國 文 ( 法 中 文 ) 行 政 法 商 事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法 緒 論 民 事 訴 訟 法 日 文 德 文 法 文 英 文 (B) 備 註 38
42 十 標 準 : ( )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 見 本 簡 章 第 四 大 項 之 考 試 科 目 或 備 註 欄 之 說 明, 如 未 註 明 者, 以 應 考 科 目 加 權 平 均 總 計 為 考 試 成 績 筆 試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若 最 低 分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時,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以 各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排 列 順 序 之 考 試 科 目 為 同 分 參 酌, 以 決 定 順 序,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 二 ) 有 筆 試 審 查 面 試 之 各 其 成 績 算 法 如 第 項 說 明 筆 試 ( 或 審 查 ) 通 過 者 通 知 面 試, 未 達 面 試 標 準 者, 其 面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筆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佔 比 率 依 本 簡 章 中 各 規 定 計 算, 各 項 成 績 之 總 計 為 考 試 成 績 筆 試 通 過 之 標 準 由 本 招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各 實 際 視 考 試 成 績 而 定, 但 未 達 最 低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其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招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四 ) 本 項 招 之 同 各 或 各 同 或 不 分 之 及, 其 招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各 視 成 績 狀 況,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本 招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得 互 為 流 用, 放 榜 後 各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得 流 用 ( 五 ) 面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或 未 具 面 試 資 格 或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十 名 單 公 告 : 筆 試 榜 ( 第 梯 次 ) 預 定 102 年 3 月 15 日 公 告 面 試 榜 ( 第 二 梯 次 ) 預 定 102 年 4 月 12 日 公 告 正 取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考 並 可 利 用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 點 選 招 最 新 消 息 或 ( 含 專 ) 十 二 報 到 驗 證 : ( ) 正 取 : 應 於 102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須 面 試 102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至 各 屬 報 到 驗 證 並 辦 理 規 定 應 辦 事 宜 如 報 到 前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者, 請 速 與 註 冊 聯 繫, 並 先 行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考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備 取 : 備 取 由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須 依 各 通 知 單 指 定 時 間 至 辦 理 報 到 驗 證,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資 格 論 遞 補 作 業 期 限 至 本 校 102 年 度 第 1 期 開 日 止 ( 三 ) ( 含 正 備 取 ) 驗 證 時, 應 持 考 於 報 名 時 載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 1. 應 屆 畢 業 須 繳 驗 證 正 本, 已 畢 業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以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之 考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3. 持 外 國 歷 報 考 之 考, 依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請 附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期 間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4. 本 國 人 民 及 已 臺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校 歷 之 考,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教 育 部 檢 覈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歷 證 件 ) 影 本 5. ( 非 專 ):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格 式 不 拘 ) ( 四 )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最 遲 於 102 年 度 第 1 期 開 日 前 補 繳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遞 補 ( 五 ) 繳 驗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或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等 情 事, 未 入 者, 立 即 取 消 資 格 ; 己 入 者, 即 開 除 籍, 不 發 任 何 歷 證 明,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位 資 格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者,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申 請 保 留 入 資 格, 不 計 入 休 年 限 : 1. 因 重 病 住 院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證 明 2. 因 教 育 實 習 持 有 證 明 或 服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3. 僑 及 外 國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入 4. 懷 孕 產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5.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者,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前 項 至 四 款 保 留 入 資 格 年 限, 除 服 兵 役 依 法 定 役 期 保 留 外, 以 年 或 期 為 限 ; 第 五 款 保 留 入 資 格 依 申 請 理 由 實 際 需 要 年 限 核 定 39
43 十 三 複 查 : 放 榜 後 考 如 自 認 某 科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其 辦 法 如 下 : ( ) 申 請 複 查 須 以 書 函 為 之, 並 須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原 件, 指 明 複 查 科 目, 否 則 不 受 理 ( 二 ) 須 附 貼 足 郵 資 書 明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個, 否 則 不 予 答 覆 ( 三 ) 未 之 考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以 達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 四 ) 已 之 考,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實 際 成 績 低 於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資 格, 考 不 得 異 議 ( 五 )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某 科 成 績 核 計 或 漏 閱 提 出 複 查,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卷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十 四 申 訴 : 考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5 日 內 具 名 向 教 務 處 書 面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並 會 同 相 關 處 理 後 逕 予 答 覆 ; 必 要 時 得 簽 請 校 長 成 處 理 小, 經 討 論 後 予 以 函 覆 40
44 ( 附 件 )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年 級 新 入 考 試 :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年, 因 故 退 或 休,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三 大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分 百 二 十 八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進 修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級 技 術 證 或 相 當 於 級 之 單 級 技 術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博 年 級 新 入 考 試 :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或 休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位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畢 業 獲 有 醫 位 或 牙 醫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畢 業 獲 有 位, 從 事 與 報 考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報 考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項 第 三 款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定 與 報 考 相 關 工 作, 由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博 入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校 歷,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校 畢 業,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年 級 新 入 考 試 但 大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校 肄 業,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校 歷,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項 第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離 校 或 休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載 最 後 修 滿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41
45 ( 附 件 二 ) 102 年 度 招 可 計 算 機 及 考 試 科 目 覽 表 計 算 機 由 本 校 統 提 供 機 械 工 程 化 工 程 名 稱 材 料 科 及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工 程 科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電 機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建 築 會 計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金 融 專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熱 力 考 試 科 目 靜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動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化 工 熱 力 化 反 應 工 程 物 理 化 無 機 化 及 分 析 化 材 料 科 導 論 工 程 統 計 工 程 經 濟 電 子 電 路 熱 力 測 量 電 子 電 磁 電 路 電 儀 表 電 子 固 態 電 子 元 件 電 子 通 信 統 電 磁 及 電 磁 波 應 用 力 建 築 結 構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統 計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中 級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概 論 財 務 會 計 統 計 統 計 42
46 附 件 ( 三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稱 任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 負 責 人 ) 印 信 處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報 考 ( 含 專 ) 者, 其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2 年 8 月 31 日 止 之 期 間, 累 計 得 有 之 工 作 年 資 二 本 表 各 欄 填 均 屬 事 實, 報 名 後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切 法 律 責 任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之 用 四 本 證 明 書 限 人 員 ( 含 專 ) 考 於 辦 理 本 校 報 名 時 用 五 考 除 本 證 明 書 外, 亦 可 其 他 足 供 證 明 年 資 之 證 明 如 勞 工 投 保 明 細 表 離 證 明 書 ( 須 明 載 起 迄 年 月 ) 43
47 考 姓 名 國 立 成 功 大 102 年 度 招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考 別 附 件 ( 四 )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類 別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 請 勾 選 ) 通 行 碼 繳 款 帳 號 ( 請 書 寫 正 確 ) 戶 籍 地 址 上 列 繳 款 帳 號 不 得 紙 本 簡 章 內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務 必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繳 款 帳 號 點 選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500 元 登 入 取 號 基 本 資 料 列 印 表 單 填 列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 含 證 明 文 件 ) 若 欲 報 名 多 者, 請 依 上 列 方 式 重 新 作 業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應 附 證 件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影 本 ( 鄰 里 長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若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備 註 1.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考, 請 本 申 請 表 或 至 網 站 下 載, 並 最 遲 於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點 前, 將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至 註 冊 傳 真 號 碼 ,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本 校 將 以 或 電 話 或 手 機 語 音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考, 考 即 可 獲 准 免 繳 或 優 待 繳 費 2.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未 依 規 定 於 12 月 21 日 中 午 12 點 前 期 限 內 傳 真 申 請 或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減 免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理 3. 提 出 本 項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若 考 已 於 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本 校 將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44
48 附 件 ( 五 ) 持 境 外 歷 ( 力 ) 報 考 考 用 切 結 書 本 人 持 國 外 ( 請 勾 選 ) 之 歷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茲 保 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依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驗 證 或 採 認 之 歷 證 件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成 功 大 招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報 考 別 : 校 名 稱 : 校 國 及 州 別 或 城 市 別 : 考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名 國 101 年 12 月 日 45
49 國 立 成 功 大 102 年 度 招 考 試 報 名 考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 六 ) 申 請 考 身 分 證 字 號 繳 款 帳 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 參 閱 報 名 網 頁 ) 報 考 別 ( ) (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報 名 考 姓 名 : 需 造 字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 需 造 字 資 料 地 址 : 需 造 字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務 必 將 表 傳 真 之 本 校 處 理 2.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免 填 本 表 3. 需 造 字 之 難 字, 報 名 登 錄 時 該 字 輸 * 號, 例 如 吳 栢 峯 請 輸 入 吳 * * ( win98 不 能 出 現 的 視 為 難 字 ) 4. 常 用 難 字 如 : 彣 栢 等, 亦 請 以 * 號 登 錄 5.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委 員 會 處 理, 處 理 結 果 依 准 考 證 載 為 準 傳 真 號 碼 :
50 附 件 ( 七 ) 各 聯 絡 電 話 及 網 址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網 址 中 國 文 轉 www. chinese.ncku.edu.tw/ 外 國 語 文 轉 歷 史 轉 藝 術 轉 台 灣 文 轉 數 轉 物 理 轉 光 電 科 與 工 程 轉 化 轉 地 球 科 轉 www. earth.ncku.edu.tw/main.php 太 空 與 電 漿 科 轉 命 科 轉 物 科 技 轉 物 資 訊 與 訊 息 傳 遞 轉 ibbt.ncku.edu.tw/ 熱 帶 植 物 科 轉 工 程 管 理 專 轉 機 械 工 程 轉 化 工 程 轉 資 源 工 程 轉 材 料 科 及 工 程 轉 土 木 工 程 轉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轉 工 程 科 轉 統 及 船 舶 機 電 工 程 轉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轉 民 航 轉 環 境 工 程 轉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轉 物 醫 工 程 轉 海 洋 科 技 與 事 務 轉 自 然 災 害 減 災 及 管 理 國 際 位 程 轉 電 機 工 程 轉 微 電 子 工 程 轉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轉 資 訊 工 程 轉 轉 14 醫 資 訊 轉 轉 14 製 造 資 訊 與 統 轉 建 築 轉 都 市 計 劃 轉 工 業 設 計 轉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轉
51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網 址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轉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轉 16 會 計 轉 財 務 金 融 轉 統 計 轉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理 轉 資 訊 管 理 轉 企 業 管 理 轉 53305,53505( 專 ) 國 際 企 業 轉 交 通 管 理 科 轉 電 信 管 理 轉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轉 物 化 暨 分 子 物 轉 藥 理 轉 5471, 理 轉 5421 phys.med.ncku.edu.tw/ 微 物 及 免 疫 轉 5611, 臨 床 藥 與 藥 物 科 技 轉 環 境 醫 轉 5568/ 行 為 醫 轉 5101 www. behmed. ncku.edu.tw/ 分 子 醫 轉 3666 imm.med.ncku.edu.tw/ 護 理 轉 公 共 衛 轉 5561 ph.med.ncku.edu.tw/ 細 胞 物 與 解 剖 轉 醫 檢 驗 物 技 術 轉 物 理 治 療 轉 能 治 療 轉 5025 ot.ncku.edu.tw/ 口 腔 醫 轉 臨 床 醫 轉 3643 clinmed.med.ncku.edu.tw/ 老 年 轉 教 育 轉 政 治 經 濟 轉 經 濟 轉 economics.ncku.edu.tw/ 法 律 轉 心 理 認 知 科 轉 iocs.ncku.edu.tw/ 48
52 附 件 ( 八 ) 101 年 度 費 覽 表 ( 僅 供 參 考 ) 年 度 收 費 別 院 別 醫 院 除 醫 牙 外 醫 院 其 他 工 院 電 機 資 訊 院 規 劃 與 設 計 院 理 院 命 科 與 科 技 院 管 理 院 文 社 科 院 雜 費 基 數 19,580 14,670 13,700 13,200 11,580 11, 年 度 每 分 費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年 度 101 年 度 收 費 別 院 別 文 理 工 電 資 管 理 院 ( 除 規 劃 與 設 計 社 科 等 EMBA IMBA 外 ) 院 專 專 經 營 管 理 位 程 (AMBA) 依 照 各 院 雜 費 依 照 管 理 院 雜 基 數 收 費 費 基 數 收 費 管 理 院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專 (IMBA) 醫 院 專 雜 費 基 數 12,000 依 照 醫 院 雜 費 基 數 收 費 每 分 費 3,700 4,500 9,000 5,000 新 入 須 繳 新 網 路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 實 際 金 額 以 註 冊 繳 費 單 為 準 ) 49
53 附 件 ( 九 ) 國 立 成 功 大 招 考 試 試 場 規 定 100 年 10 月 24 日 101 年 度 招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考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須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相 關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之 補 發, 應 持 前 項 身 分 證 文 件 正 本 至 各 分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但 考 試 結 束 後 即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三 考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試 題 與 應 考 別 科 目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三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四 各 科 答 案 卷 ( 卡 )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簡 章 中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可 之 計 算 機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簿 籍 及 其 他 具 有 電 子 通 訊 計 算 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 如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考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物 品,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申 請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七 考 應 答 案 卷 ( 卡 )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亦 不 得 封 面 評 閱 區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於 試 題 紙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考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或 無 故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不 得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完 卷 後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交 回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再 加 扣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十 四 考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若 有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遺 失 情 況,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50
54 國 立 成 功 大 招 考 試 設 計 科 目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建 築 :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 工 業 設 計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5:30 分, 考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 以 手 搖 鈴 為 準 ), 遲 到 逾 6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中 午 12:00 以 後 始 可 開 始 交 卷 二 考 進 場 後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考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圖 桌 號 碼 及 答 案 卷 ( 正 圖 紙 ) 號 碼 是 否 致,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依 本 校 招 考 試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三 考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違 者 依 本 校 招 考 試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四 建 築 工 業 設 計 考 試 科 目 考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得 申 請 休 息 ( 如 厠 或 飲 水 ), 每 次 進 出 以 10 分 鐘 為 限, 並 須 登 錄 進 出 時 間 五 其 他 事 項 依 本 校 招 考 試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51
55 校 區 平 面 圖 附 件 ( 十 ) 52
56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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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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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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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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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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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办 公 厅 2014 年 第 9 期 ( 总 第 559 期 ) 目 录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自 治 区 整 改 落 实 国 务 院 消 防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方 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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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競 翔 比 賽 規 則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會 定 名 屏 東 縣 高 屏 信 鴿 聯 合 會 第 二 條 : 本 會 以 連 絡 會 員 感 情 提 倡 高 尚 風 氣, 以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比 賽, 促 進 養 鴿 技 術, 陶 冶 身 心 康 樂 為 宗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所屬隊會登山途徑說明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所 屬 隊 會 7~8 月 份 登 山 活 動 預 定 表 日 期 7.1 7.2 6.25~7.2 ( 六 ~ 六 ) 7.3 7.3 7.3 7.3 7.5 7.6 ( 三 ) 7.7 ( 四 ) 7.8 7.9 7.10 7.10 7.10 7.10 7.12 目 的 地 乘 車 地 點 下 車 集 合 出 發 里 附 交 通 工 具 路 線 嚮 導 員 時 間
2009年总站工作计划-2009-0102
附 件 : 全 国 地 表 水 国 控 断 面 基 础 信 息 调 查 表 序 号 省 份 流 域 城 市 河 流 断 面 名 称 1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前 江 口 2 安 徽 长 江 安 庆 市 长 江 皖 河 口 3 安 徽 长 江 池 州 市 秋 浦 河 入 江 口 4 安 徽 长 江 滁 州 市 滁 河 汊 河 5 安 徽 长 江 马 鞍 山 长 江 江 宁 县 三 兴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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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徐济德副司长一行到林芝检查指导并看望慰问一线调查队员... 1 巴桑罗布到林芝市巴宜区检查指导连清外业工作... 2 巴桑罗布处长深入昌都检查指导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4 察隅-秘境中的诗和远方... 6 路... 8 难忘的 3773... 9 八宿县连清外业调查圆满完成... 11 九分队轶事... 13 2016 年连清洛隆县外业调查顺利结束... 16 再临米林... 18 打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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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清 代 花 木 詩 的 藝 術 特 色 中 國 詩 歌 的 創 作 而 言 講 究 的 是 含 蓄 凝 練, 詩 人 創 作 時 往 往 不 是 直 書 情 感 與 思 想, 常 借 景 物 抒 情 言 志 景 物 為 客 觀 的 象 ; 詩 人 所 抒 發 的 情 與 所 言 的 志 為 主 觀 的 意, 兩 者 在 詩 中 的 密 切 的 結 合 造 就 意 象 的 存 在 大 自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第卷 第 二 相關單位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副局長居豐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余股長瑞堂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蕭主任再興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民政課李課長秀蓉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工商組李組長俊輝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楊視察漢宗 三 民意代表 學者專家及各界代表陳述意見及討論交流 一 林
第卷 第 事業廢棄物到處亂竄就束手無策嗎 公聽會會議紀錄 日 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月 17 日 星期一 下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本會 1 樓第一會議室 出 列 席人員 民意代表 議員林義迪 議員張豐藤 服務處助理謝政憲代表 政府官員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工商組組長李俊輝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主任蕭再興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管理師葉淑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股長余瑞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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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蓝 皮 书 城 市 建 设 11 台 北 交 通 管 理 经 验 对 广 州 交 通 的 启 示 广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研 究 所 课 题 组 摘 要 : 本 文 首 先 论 述 了 台 北 市 城 市 交 通 概 况, 在 深 入 分 析 台 北 市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交 通 规 划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以 及 占 道 开 挖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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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技能竞赛剪影 编者按 为迎接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技能大赛 各市磨拳擦掌 交通执法技能竞赛如 火如荼 从这些图片足见其中一 二 茂名参赛选手用电脑现场制作执法文书 茂名参赛选手向违法当事人告知救济权利 肇庆参赛选手演示拦截车辆 肇庆参赛选手演示检查涉嫌超载车辆 肇庆参赛选手演示对公路 筑控区违建物进行勘察 江门执法技能闭卷考试现场 河源执法技能竞赛实操演示现场 中山交通执法局开展2013年军事训练
技職體系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 外 語 群 目 錄 壹 總 綱... 4 一 教 育 目 標... 4 ( 一 )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4 ( 二 ) 外 語 群 教 育 目 標... 4 ( 三 ) 科 教 育 目 標... 4 二 群 科 能 力... 4 ( 一 ) 群 核 心 能 力... 4 ( 二 ) 科 專 業 能 力... 5 三 群 科 歸 屬 與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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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監 察 委 員 : 尹 祚 芊 黃 煌 雄 葛 永 光 趙 榮 耀 協 查 人 員 : 嚴 祖 照 許 國 琳 序 言 序 言 軍 事 教 育 為 國 軍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推 動 兵 力 精 簡 及 強 化 作 戰 能 力 之 基 礎 國 軍 軍 事 校 院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特 载
特 载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视 察 无 锡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参 加 重 要 活 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一 行 到 无 锡 调 研 视 察 1 月 9~1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到 锡 视 察 温 家 宝 一 行 先 后 到 江 苏 阳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电 科
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NATIONAL TOU-CHENG HOME ECONOMICS & COMMERCIAL VOCATIONAL HIGH SCHOOL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0 國 立 頭 城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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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检 查 验 收 佐 证 材 料 1 2014 版 工 程 造 价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3 国 家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建 筑 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立 项 批 文 4 素 质 领 先 能 力 为 本 课 证 对 接 校 企 联 培 工 程 造 价 国 家 特 色 专 业 改 革 与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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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教授:
现 代 物 理 学 基 础 的 思 考 李 学 生 山 东 大 学 副 教 授,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特 约 研 究 员 北 京 相 对 论 研 究 联 谊 会 会 员,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email protected] 一 部 近 代 物 理 学 史 启 示 我 们 : 功 夫 应 在 文 章 外, 最 可 能 带 来 根 本 性 突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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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凡 年 滿 歲 ( 以 報 名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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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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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
普 通 高 等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备 案 专 业 适 用 ) 校 名 称 ( 盖 章 ) : 重 庆 人 文 科 技 院 校 主 管 部 门 :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专 业 名 称 :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代 码 :120105 所 属 科 门 类 及 专 业 类 : 管 理 管 理 科 与 工 程 类 位 授 予 门 类 : 管 理 修 业 年 限 : 四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項 目 摘 要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3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5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特 種 考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National Ilan University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頁 查 閱 列 印, 考 生 不 須 購 買 簡 章 即 可 直 接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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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6 20 17 864 2008 200978 2 200979 4 200981 25 200982 26 60 200983 27 200984 28 20093857 31 1 200978 200625 5 20098 2009 3 5 14 14 2008 2 2008 14 2008 14 4247317.56 3620679.57 2008 4296147.94 36244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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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舟 政 办 发 2016 18 号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市 政 府 工 作 要 点 及 责 任 分 解 2016 年 度 市 政 府 为 民 实 事 项 目 及 责 任 分 解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各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市 两 会 精 神,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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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閱 讀 能 力 的 養 成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楊 見 成 校 長 閱 讀 能 力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各 縣 市 政 府 亦 不 遺 餘 力 推 動 各 教 育 階 段 閱 讀 平 台, 提 供 多 樣 的 知 識 庫, 誘 導 學 生 多 閱 讀, 從 閱 讀 中 增 長 智 慧, 及 除 從 閱 讀 中 學 習 思 考 及 知 識 外, 亦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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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English] (Category of Introductory Seminars on University Education) (Introduction to University Education) ( )... ( ( 1 )) / / (Introduction to Natural Sciences) - -... ( ( 22 )) /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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