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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監 察 委 員 : 尹 祚 芊 黃 煌 雄 葛 永 光 趙 榮 耀 協 查 人 員 : 嚴 祖 照 許 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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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言 序 言 軍 事 教 育 為 國 軍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推 動 兵 力 精 簡 及 強 化 作 戰 能 力 之 基 礎 國 軍 軍 事 校 院 有 其 優 良 之 歷 史 傳 承 及 組 織 文 化, 多 年 來 培 養 諸 多 優 秀 人 才 及 軍 中 幹 部, 然 歷 經 國 軍 精 實 案 精 進 案 精 粹 案 及 北 部 軍 事 校 院 調 併 案 之 實 施, 加 以 主 客 觀 環 境 之 改 變, 各 校 院 均 面 臨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縮 減,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及 未 來 發 展 受 限 之 困 境 本 院 長 期 關 注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改 革 發 展, 曾 於 九 十 一 年 進 行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為 瞭 解 國 防 部 就 相 關 議 題 之 檢 討 改 進 情 形, 及 軍 事 教 育 如 何 結 合 國 防 轉 型 需 要, 達 成 建 軍 備 戰 及 儲 備 軍 事 人 才 之 目 的,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第 十 八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組 成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小 組, 進 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本 案 除 向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調 卷 研 析 外, 並 實 地 訪 視 國 防 大 學 陸 軍 官 校 海 軍 官 校 空 軍 官 校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中 正 預 校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裝 甲 兵 學 校 憲 兵 學 校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等 軍 事 校 院, 訪 談 各 該 院 校 之 教 師 學 生, 並 與 國 防 部 代 表 及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進 行 座 談 以 交 換 意 見 ; 另 舉 行 諮 詢 會 議, 邀 請 前 國 防 部 伍 部 長 世 文 前 陸 軍 官 校 楊 校 長 國 強 空 軍 官 校 田 校 長 在 勱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洪 教 授 陸 訓 談 教 授 遠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建 言 經 彙 整 初 步 調 查 發 現 後, 約 請 國 防 部 高 部 長 華 柱 暨 國 防 大 學 金 校 長 乃 傑 等 說 明, 謹 就 調 查 所 得, 提 出 十 二 項 具 體 研 究 結 論, 向 國 防 部 及 各 軍 事 校 院 提 出 建 議, 俾 促 使 國 防 部 賡 績 提 升 軍 事 教 育 水 準 -1-

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相 關 結 論 與 建 議, 謹 供 各 界 參 考, 並 請 不 吝 指 教, 是 為 序 -2-

5 目 次 目 次 壹 研 究 題 目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1 貳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主 旨...1 一 調 查 依 據...1 二 研 究 緣 起...1 三 研 究 目 的...2 四 調 查 研 究 範 圍...2 五 調 查 研 究 重 點...2 參 問 題 背 景...2 一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所 訂 之 軍 事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2 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6 三 國 防 部 就 本 院 91 年 度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意 見 之 辦 理 情 形...11 肆 現 況 分 析...17 一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分 析 暨 我 國 與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之 優 缺 點 比 較...17 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沿 革 及 歷 史...27 三 各 基 礎 院 校 校 ( 院 ) 長 學 歷 及 任 期...38 四 師 資 現 況...41 五 招 生 規 劃 及 畢 業 生 經 管 體 系...46 六 課 程 設 計...49 七 教 育 評 鑑...53 八 各 校 之 願 景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54 九 各 校 所 提 之 困 難 與 挑 戰 I-

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十 軍 事 院 校 調 併 案 實 施 情 形...60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65 一 訪 談 各 校 師 生...65 二 舉 行 座 談...82 三 諮 詢 會 議...82 四 調 查 所 得 之 分 析...94 五 約 詢...99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國 防 部 對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領 導 管 理 階 層 之 選 任 及 任 期, 允 宜 建 立 制 度, 並 宜 聘 任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或 教 育 長, 俾 利 學 術 之 正 面 發 展 二 軍 事 院 校 之 師 資 素 質 仍 有 強 化 精 進 之 空 間, 其 來 源 宜 採 多 元 化 管 道, 並 宜 增 加 國 外 深 造 及 送 訓 員 額, 以 廣 儲 師 資 三 國 防 部 允 宜 鼓 勵 各 基 礎 軍 事 院 校 朝 軍 事 專 業 化 發 展, 並 結 合 部 隊 所 需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建 立 特 色, 以 展 現 其 優 勢 四 國 防 部 允 宜 就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內 涵 深 入 探 究 軍 事 訓 練 與 教 學 研 究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並 給 予 教 師 適 度 之 學 術 自 由 尊 重 五 軍 事 院 校 之 調 併 案 未 依 屬 性 功 能 實 施, 致 效 能 未 彰, 國 防 部 允 宜 評 估 檢 討 六 三 軍 官 校 及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大 學 部 部 分 科 系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允 宜 深 入 通 盤 檢 討 七 國 防 部 允 應 強 化 軍 校 思 想 政 治 及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建 立 軍 人 新 思 維 II-

7 目 次 八 部 分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體 系 複 雜, 影 響 學 校 發 展 目 標 及 教 學 成 效,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為 研 議 九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全 職 進 修 之 構 想 良 善, 然 就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碩 博 士 教 育 部 分, 宜 適 度 檢 討 放 寬, 以 兼 顧 軍 人 生 涯 規 劃 並 充 分 利 用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十 為 提 升 軍 事 院 校 教 育 水 準,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十 一 國 防 部 允 應 注 重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之 投 資,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及 補 助 經 費 十 二 少 子 化 趨 勢 未 來 勢 必 衝 擊 軍 校 招 生 來 源, 國 防 部 允 宜 及 早 研 擬 策 略 因 應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一 國 防 大 學 二 陸 軍 官 校 三 海 軍 官 校 四 空 軍 官 校 五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六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七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八 國 防 醫 學 院 九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十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十 一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十 二 陸 軍 裝 甲 兵 學 校 十 三 憲 兵 學 校 III-

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十 四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十 五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十 六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IV-

9 壹 研 究 題 目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壹 研 究 題 目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貳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主 旨 一 調 查 依 據 本 案 係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第 4 屆 第 18 次 會 議 決 議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研 究 二 研 究 緣 起 ( 一 ) 人 才 為 建 軍 的 根 本, 國 軍 實 施 精 實 案 精 進 案 精 粹 案 後, 為 達 成 建 軍 備 戰 及 儲 備 軍 事 人 才 之 目 的, 擬 瞭 解 軍 事 教 育 發 展 現 況 及 國 防 部 之 整 體 規 劃 ( 二 )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區 分 為 深 造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基 礎 教 育 及 預 備 學 校 教 育 其 中 深 造 教 育 部 分, 包 括 國 防 大 學 下 設 之 戰 爭 學 院 陸 軍 指 參 學 院 海 軍 指 參 學 院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政 戰 學 院 研 究 所 理 工 學 院 研 究 所 管 理 學 院 研 究 所 國 防 醫 學 院 研 究 所 ; 進 修 教 育 部 分 則 包 括 各 軍 司 令 部 負 責, 以 訓 練 為 主 之 兵 科 學 校 ; 基 礎 教 育 則 包 括 三 軍 官 校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 預 備 學 校 則 建 置 有 中 正 預 校 ( 三 ) 國 防 大 學 由 北 部 地 區 校 院 整 併 而 成, 其 是 否 達 成 整 併 後 之 校 院 任 務 目 標, 應 予 進 行 綜 合 效 益 評 估, 又 近 來 軍 校 生 之 素 質 提 高, 軍 校 研 究 所 之 碩 士 博 士 班 學 生 亦 逐 年 增 加, 並 全 面 招 收 自 費 生 就 學, 惟 其 教 育 設 施 行 政 組 織,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結 構 等, 有 否 隨 之 提 昇, 是 否 符 合 時 代 及 軍 事 之 需 求, 實 有 深 入 瞭 解 之 必 要 -1-

1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四 ) 借 鏡 美 國 西 點 軍 校 200 年 的 歷 史 中, 培 養 眾 多 的 美 國 軍 事 人 才, 同 時 為 美 國 培 養 和 造 就 了 眾 多 的 政 治 家 企 業 家 教 育 家 及 科 學 家 期 盼 國 軍 軍 事 校 院 能 建 立 一 套 卓 越 的 教 育 體 系, 為 國 家 社 會 栽 培 傑 出 人 才 三 研 究 目 的 ( 一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是 否 能 滿 足 當 前 國 軍 建 軍 備 戰 及 儲 備 軍 事 人 才 之 需 求 ( 二 ) 對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現 況 進 行 瞭 解 並 加 以 檢 討, 期 能 提 出 建 言, 促 使 軍 事 教 育 更 為 精 進 四 調 查 研 究 範 圍 本 院 長 久 以 來 持 續 關 注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發 展, 曾 於 91 年 完 成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承 續 此 脈 絡, 爰 以 近 10 年 來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發 展 情 形 為 範 圍, 探 討 如 何 提 昇 軍 事 教 育 效 能 及 滿 足 建 軍 備 軍 之 需 求 五 調 查 研 究 重 點 ( 一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沿 革 及 歷 史 ( 二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現 況 ( 三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檢 討 ( 四 )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之 比 較 分 析 ( 五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未 來 發 展 參 問 題 背 景 一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所 訂 之 軍 事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 ( 一 ) 基 礎 教 育 : 1 軍 官 以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修 之 現 代 化 軍 官 為 目 標, 並 以 完 整 之 大 學 課 程, 融 合 全 人 教 育 之 學 程 為 內 涵, 並 養 成 自 主 學 習 之 興 趣, 以 提 供 後 續 深 造 能 力 -2-

11 參 問 題 背 景 2 士 官 以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與 專 業 技 術 之 職 能 化 士 官 為 目 標, 並 以 完 整 之 專 科 課 程, 兼 具 軍 民 兩 種 專 長 之 技 職 教 育 為 內 涵, 輔 導 獲 取 證 照, 精 練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 二 ) 進 修 教 育 : 依 軍 種 特 性 規 劃, 針 對 軍 兵 種 不 同 屬 性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實 施 戰 鬥 戰 技 之 專 業 專 長 課 程, 從 方 法 及 程 序 導 向 戰 鬥 實 作, 並 結 合 未 來 作 戰 型 態 部 隊 實 務, 輔 以 兵 科 協 同 軍 種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奠 定 基 層 幹 部 執 行 任 務 應 具 之 嫻 熟 本 職 專 業 技 能 ( 三 ) 深 造 教 育 : 1 指 參 教 育 : 以 軍 種 指 參 職 能 與 部 隊 實 務 管 理 為 內 涵, 培 養 備 戰 幹 部 具 備 邏 輯 性 與 整 體 性 之 理 念 2 戰 略 教 育 : 以 國 家 軍 事 戰 略 軍 種 聯 合 作 戰 與 國 防 資 源 管 理 為 內 涵, 培 養 建 軍 幹 部 具 備 開 創 性 與 前 瞻 性 之 理 念 3 碩 博 士 教 育 : 以 培 養 軍 政 軍 備 體 系 高 階 決 策 人 才, 使 其 具 備 資 電 科 技 發 展 國 軍 新 式 武 器 系 統 及 肆 應 未 來 戰 爭 型 態 之 專 業 能 力 ( 四 ) 教 育 目 標 精 進 重 點 : 1 精 神 教 育 方 面, 加 強 國 家 觀 念, 精 研 戰 爭 哲 學, 堅 定 必 勝 信 念, 宏 揚 軍 人 武 德, 以 培 養 堅 定 不 移 之 意 志, 並 確 立 精 神 重 於 物 質, 戰 志 戰 術 戰 技 重 於 武 器 裝 備 之 信 念 2 生 活 教 育 方 面, 透 過 榮 譽 制 度 及 實 習 幹 部 制 度, 訓 練 軍 人 儀 態, 陶 冶 軍 人 品 德, 養 成 現 代 軍 人 應 具 備 服 從 負 責 自 律 守 法 自 主 學 習 之 人 格 特 質 3 體 能 訓 練 方 面,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增 進 膽 識 與 信 心, 培 養 團 結 合 作 與 刻 苦 耐 勞 之 毅 力, 以 強 化 意 志 力 -3-

1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4 學 術 教 育 方 面, 完 成 教 育 部 規 定 學 分 課 程, 輔 以 軍 事 學 術 課 業, 以 習 得 指 揮 管 理 與 參 謀 作 業 能 力, 培 養 新 科 技 與 資 訊 化 之 知 能, 提 昇 戰 略 戰 術 素 養, 型 塑 專 業 化 軍 人 ( 五 ) 各 軍 事 校 院 定 位 : 1 國 防 大 學 : 整 合 戰 略 指 參 科 技 管 理 社 會 科 學 等 領 域, 建 構 符 合 國 防 專 業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之 綜 合 大 學 ; 藉 學 程 式 課 程 設 計, 達 到 全 人 教 育 及 跨 領 域 整 合 研 究, 並 加 強 與 各 國 軍 事 校 院 交 流, 奠 定 軍 事 學 術 地 位 2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 教 育 內 涵 區 分 大 學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體 能 訓 練 及 品 德 教 育 四 個 領 域, 其 中 大 學 教 育 區 分 通 識 教 育 及 大 學 專 業 教 育 等 兩 大 領 域, 屬 教 學 型 大 學, 以 培 育 陸 階 基 層 領 導 軍 官 為 立 校 使 命 3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結 合 海 軍 特 色 需 求, 執 行 軍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培 養 健 全 海 軍 基 層 幹 部, 奠 定 其 專 業 發 展 基 礎, 使 其 具 備 將 來 在 國 防 事 業 上 擔 當 各 級 職 務 之 潛 力 4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 為 國 內 唯 一 兼 具 航 空 理 論 與 飛 行 實 務 之 軍 事 學 校, 負 有 培 育 空 軍 優 秀 建 軍 幹 部 任 務, 平 日 負 責 學 校 教 育 與 訓 練, 戰 時 則 依 令 執 行 空 中 及 地 面 防 衛 作 戰, 係 一 所 集 教 育 訓 練 及 作 戰 之 院 校 5 國 防 醫 學 院 : 基 於 培 養 國 家 與 國 軍 醫 療 及 衛 生 勤 務 等 領 導 人 才 之 宗 旨, 定 位 為 具 有 軍 事 醫 學 特 色 的 教 學 研 究 型 大 學, 以 期 邁 向 具 國 際 觀 之 現 代 軍 醫 培 育 搖 籃 具 國 際 聲 譽 之 軍 事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生 物 科 技 研 發 重 鎮 6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 為 滿 足 國 軍 飛 修 戰 航 管 通 資 電 氣 象 及 後 勤 補 給 等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航 太 工 業 之 政 策, 積 極 培 養 航 空 科 技 理 論 與 -4-

13 參 問 題 背 景 實 務 兼 具 之 技 術 人 才, 朝 向 教 學 實 務 化 發 展, 使 學 生 達 到 學 以 致 用 之 境 界, 為 建 軍 備 戰 奠 定 堅 實 基 礎 ( 六 ) 軍 官 教 育 體 系 : 1 基 礎 教 育 : 區 分 正 期 學 生 班 二 技 軍 官 班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預 備 軍 官 班 及 專 業 軍 官 班, 於 畢 業 後 至 各 官 ( 兵 ) 科 分 科 班 完 成 專 業 專 長 訓 練 2 進 修 教 育 : 於 各 官 ( 兵 ) 科 學 校 完 成 正 規 班 教 育 及 各 專 業 專 長 班 訓 練 3 深 造 教 育 : (1) 指 參 教 育 : 包 含 軍 種 指 參 學 院 正 規 班 管 理 學 院 指 參 班 及 軍 種 戰 術 研 究 班, 輔 以 民 間 碩 士 班 學 資 (2) 戰 略 教 育 : 包 含 戰 爭 學 院 正 規 班 及 管 理 學 院 戰 略 班, 輔 以 民 間 博 士 班 學 資 附 圖 一 軍 官 教 育 體 系 -5-

1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七 ) 士 官 教 育 體 系 : 1 基 礎 教 育 : 區 分 士 官 二 專 班 及 二 技 班, 畢 業 後 至 各 官 ( 兵 ) 科 分 科 班 完 成 專 業 專 長 訓 練 2 進 修 教 育 : 以 完 成 士 官 高 級 班 及 各 專 業 專 長 班 為 主, 取 得 民 間 專 業 技 術 證 照 為 輔 3 深 造 教 育 : 以 完 成 士 官 長 正 規 班 為 主, 取 得 民 間 碩 博 士 學 位 為 輔 附 圖 二 士 官 教 育 體 系 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依 98 年 四 年 期 國 防 總 檢 討 報 告, 有 關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略 以 : ( 一 ) 軍 官 培 育 規 劃 1 強 化 基 礎 教 育, 軍 官 來 源 多 元 化 : -6-

15 參 問 題 背 景 (1) 以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修 之 現 代 化 軍 官 為 目 標, 並 以 完 整 之 大 學 課 程, 融 合 全 人 教 育 之 學 程 為 內 涵, 養 成 自 主 學 習 興 趣, 奠 定 後 續 進 修 深 造 基 礎 (2) 因 應 募 兵 制 推 動 後, 義 務 役 軍 官 來 源 消 失, 為 獲 得 適 當 的 初 官 人 力 補 充, 延 攬 優 秀 社 會 青 年 加 入 國 軍 行 列, 並 促 進 國 軍 多 元 思 維 及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檢 討 自 99 年 起 復 辦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ROTC), 初 期 暫 以 需 求 員 額 500 員 規 劃, 爾 後 逐 年 依 補 充 實 需 檢 討 修 訂 召 訓 員 額, 以 擴 大 國 軍 軍 官 來 源 2 精 進 深 造 教 育, 指 參 班 次 普 訓 化 : (1) 深 造 教 育 戰 略 指 參 班 次 課 程, 應 具 前 瞻 與 宏 觀 之 整 體 性 規 劃, 為 配 合 組 織 精 進 並 滿 足 專 業 化 國 軍 人 才 需 求, 普 遍 提 高 國 防 人 力 素 質, 強 化 國 防 教 育 能 量, 規 劃 調 整 學 習 美 軍 做 法, 依 普 訓 嚴 考 績 序 派 職 原 則, 提 高 軍 官 素 質 (2) 檢 討 以 薦 考 併 行 方 式, 逐 年 視 國 防 大 學 訓 能 增 加 及 國 軍 人 員 精 簡 經 管 與 考 核 ( 績 ) 等 配 套 規 劃 情 形, 全 面 普 選 嚴 考, 提 昇 國 防 人 力 素 質 3 精 實 教 育 內 涵, 強 化 課 程 設 計 : (1) 釐 清 軍 官 特 質 與 核 心 知 能 之 內 涵, 重 視 領 導 統 御 軍 事 專 業 及 人 文 素 養 的 培 育, 型 塑 軍 人 正 確 價 值 觀 (2) 各 階 段 教 育 強 化 外 語 ( 含 外 國 軍 語 ) 國 際 事 務 及 區 域 安 全 事 務 等 課 程, 訓 練 國 際 軍 事 交 流 區 域 安 全 合 作 及 談 判 等 人 才, 以 滿 足 國 軍 任 務 需 要 (3) 政 治 教 育 課 程 以 國 家 意 識 敵 情 觀 念 與 軍 事 倫 理 為 核 心, 培 育 忠 誠 警 覺 及 愛 護 榮 譽 之 專 業 軍 人 -7-

1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4 結 合 聯 戰 發 展 需 求, 規 劃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 以 建 軍 用 兵 目 標 為 導 向, 結 合 資 電 科 技 發 展 新 式 武 器 系 統 及 未 來 戰 爭 型 態, 整 體 規 劃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之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使 上 下 能 銜 接 連 貫, 俾 培 育 適 應 未 來 作 戰 決 策 模 式 之 聯 合 參 謀 軍 官 5 嚴 格 人 事 經 管, 結 合 教 育 政 策 : 嚴 格 人 員 經 管 規 劃, 擇 優 薦 派 參 與 考 選 及 進 修, 落 實 職 務 與 學 歷 結 合, 並 採 嚴 考 核 嚴 淘 汰 之 精 神 管 考, 以 提 昇 國 軍 人 力 素 質, 落 實 為 用 而 育 計 畫 培 養 之 宗 旨 6 落 實 全 時 進 修, 貫 徹 為 用 而 訓 : 落 實 全 時 進 修 管 考 機 制 及 進 修 人 員 派 職 管 制, 配 合 輔 訪 督 考 及 評 鑑 等 程 序, 以 貫 徹 為 用 而 育 計 畫 培 養 預 劃 派 職 之 宗 旨 ( 二 ) 士 官 培 育 規 劃 1 士 官 培 育 構 想 : 士 官 教 育 體 制 以 專 科 ( 含 ) 以 上 程 度 為 士 官 骨 幹, 以 高 中 ( 職 ) 程 度 之 預 備 役 專 業 士 官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預 備 士 官 補 充 基 層 需 要 另 配 合 士 官 職 務 歷 練 及 精 進 士 官 制 度 發 展, 由 各 軍 司 令 部 依 軍 種 特 性 籌 設 相 關 進 修 及 深 造 班 次, 培 養 中 高 級 士 官 幹 部 及 兵 科 專 業 專 長 師 資, 以 滿 足 建 軍 需 求 2 士 官 培 育 做 法 : (1) 基 礎 教 育 : 以 培 養 高 尚 品 德 及 專 業 技 術 之 士 官 為 目 標, 並 以 完 整 之 專 科 課 程, 兼 具 軍 民 兩 種 專 長 之 技 職 教 育 為 內 涵, 輔 導 獲 取 專 業 證 照, 精 練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2) 進 修 教 育 : 依 軍 種 特 性 規 劃, 針 對 軍 兵 種 不 同 -8-

17 參 問 題 背 景 屬 性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實 施 戰 鬥 戰 技 之 專 長 課 程, 從 方 法 及 程 序 導 向 戰 鬥 實 作, 並 結 合 未 來 作 戰 型 態 部 隊 實 務, 輔 以 兵 科 協 同 軍 種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奠 定 基 層 幹 部 執 行 任 務 應 具 之 嫻 熟 本 職 專 業 技 能 (3) 精 進 士 官 制 度 : 以 地 位 提 昇 責 任 賦 與 信 心 建 立 培 育 專 業 及 經 管 發 展 五 大 核 心 要 項, 推 動 建 立 獨 立 完 整 之 士 官 發 展 體 系, 以 鞏 固 基 層 部 隊, 堅 實 整 體 戰 力 規 劃 於 98 年 完 成 士 官 督 導 長 及 幕 僚 士 官 之 員 額 編 裝 修 訂 ;99 年 起 逐 步 落 實 執 行, 劃 分 軍 士 官 分 權 範 圍, 確 立 軍 官 策 劃 士 官 執 行 的 雙 軌 制 功 能, 藉 軍 官 充 分 授 權 士 官, 發 揮 士 官 專 業 ; 至 103 年 完 成 士 官 制 度 轉 型, 達 成 軍 士 官 雙 軌 發 展 的 目 標 (4) 推 動 證 照 培 訓 : 為 落 實 技 術 培 訓, 結 合 民 間 專 長 與 勞 委 會 建 構 國 家 證 照 制 度, 持 續 開 辦 國 軍 證 照 培 訓 班 隊, 並 鼓 勵 結 合 職 務 專 長 與 需 求, 參 加 公 私 立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班 次, 以 全 時 或 公 餘 方 式 取 得 國 家 技 術 證 照, 提 昇 國 軍 人 力 素 質, 離 營 後 亦 能 立 即 投 入 國 家 建 設 行 列, 為 社 會 所 用 ( 三 ) 國 防 文 官 培 育 規 劃 國 防 部 部 本 部 自 91 年 國 防 二 法 施 行 後, 正 式 引 進 文 官 參 與 國 防 事 務, 其 重 要 意 義 在 於 借 重 常 任 文 官 的 特 性 及 其 專 業 知 識 與 行 政 經 驗, 從 事 需 要 延 續 性 計 畫 性 及 專 業 性 的 工 作, 以 輔 弼 國 防 決 策 執 行 與 評 估 國 防 文 官 係 國 軍 的 重 要 資 產, 須 有 完 善 規 劃 與 良 好 運 用, 才 能 創 造 最 佳 效 益 未 來 國 防 部 將 結 合 文 官 職 能 發 展 與 人 事 運 用 規 劃, 建 立 完 整 的 國 防 文 官 培 -9-

1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育 與 管 理 制 度, 以 養 成 優 秀 之 文 官 團 隊, 使 其 充 分 發 揮 所 長, 成 為 國 防 施 政 的 穩 定 動 力 未 來 國 防 部 文 官 培 育 相 關 精 進 做 法 包 括 : 1 檢 討 落 實 國 防 文 官 培 育 制 度, 依 需 要 開 設 各 階 段 培 訓 班 次, 藉 完 善 的 職 前 教 育 基 礎 教 育 聯 合 參 謀 教 育 及 高 階 文 官 戰 略 教 育 等 課 程, 使 國 防 文 官 熟 諳 國 防 事 務, 充 實 專 業 素 養, 俾 發 揮 文 官 常 職 久 任 的 優 點 2 依 國 防 部 高 司 幕 僚 作 業 需 求, 增 加 高 階 國 防 文 官 參 與 軍 官 深 造 教 育 ( 戰 略 與 指 參 教 育 ) 之 訓 額, 結 合 特 定 職 務 派 任 條 件 進 行 薦 訓 及 預 劃 派 職 3 規 劃 國 防 部 新 進 人 員 通 識 教 育, 並 發 展 國 防 文 官 通 識 教 育 準 則, 納 入 國 軍 準 則 發 展 體 系, 建 立 新 進 文 官 之 工 作 共 識 與 基 本 職 能 ( 四 ) 軍 售 訓 練 規 劃 1 律 定 國 軍 年 度 赴 國 外 軍 事 學 校 軍 事 基 地 訓 練 之 作 業 規 定 與 程 序, 統 一 管 制 相 關 事 項, 落 實 為 用 而 訓 與 即 訓 即 用 之 目 標 2 國 軍 對 軍 售 裝 備 新 武 器 操 作 與 維 護, 在 國 內 無 法 獲 得 訓 練 或 國 軍 訓 練 能 量 無 法 達 到 要 求 水 準, 循 軍 售 管 道 派 員 出 國 接 受 訓 練 申 請 班 次 屬 建 軍 或 指 揮 作 戰 者, 薦 選 軍 官 派 訓 ; 屬 維 修 技 術 或 執 行 作 業 者, 檢 討 士 官 派 訓 送 訓 範 圍 為 :1 國 外 指 參 戰 院 深 造 教 育 班 次 2 指 管 通 資 情 監 偵 班 次 3 新 型 武 器 裝 備 操 作 維 修 班 次 4 參 加 美 軍 操 演 班 次 ( 包 含 在 職 訓 練 ) ( 五 ) 體 能 訓 練 與 維 持 規 劃 1 現 代 戰 爭 型 態 不 若 傳 統 戰 爭, 高 科 技 武 器 系 統 成 為 影 響 戰 爭 勝 負 的 重 要 關 鍵 然 而 即 使 現 代 科 技 之 發 達, -10-

19 參 問 題 背 景 武 器 之 精 準, 世 界 各 國 仍 極 為 重 視 軍 人 的 體 能 訓 練 與 素 質, 以 確 保 官 兵 個 人 身 體 健 康 及 部 隊 戰 力 的 發 揮 2 鑑 於 體 能 之 重 要 性, 國 防 部 長 久 以 來 在 部 隊 專 業 體 能 上, 均 參 考 各 國 軍 人 體 能 標 準 及 國 軍 歷 年 鑑 測 數 據, 結 合 部 隊 任 務 特 性, 進 行 適 當 調 整 修 訂 未 來 將 持 續 設 置 良 好 的 運 動 環 境, 以 合 理 的 標 準 嚴 格 的 訓 練 風 險 的 控 管 及 公 正 客 觀 的 鑑 測 方 式, 循 序 漸 進, 強 化 官 兵 體 能, 使 人 員 達 到 身 心 健 康 的 均 衡, 提 昇 工 作 或 服 勤 效 率, 展 現 國 軍 優 質 新 風 貌, 並 奠 定 堅 實 戰 力 的 基 礎 三 國 防 部 就 本 院 91 年 度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意 見 之 辦 理 情 形 附 表 一 國 防 部 就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意 見 之 辦 理 情 形 建 議 事 項 1. 國 防 部 宜 儘 成 立 直 屬 委 員 會, 以 精 進 軍 事 教 育 政 策 2.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之 隸 屬 架 構, 國 防 部 宜 利 用 精 進 案 時 機 妥 為 研 議 辦 理 情 形 一 國 防 部 為 精 進 決 策 機 制 發 展 軍 校 願 景,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委 員 會 並 延 聘 民 間 學 者 專 家 為 諮 詢 顧 問, 對 軍 事 教 育 政 策 及 發 展 方 向 提 供 建 言, 並 協 助 推 展 國 軍 幹 部 終 身 學 習 等 工 作 二 預 劃 執 行 期 程 如 次 : ( 一 ) 第 一 階 段 (92 年 1 月 至 4 月 ) 完 成 軍 事 教 育 委 員 會 組 織 編 設 與 作 業 要 點 ( 二 ) 第 二 階 段 (92 年 5 月 至 8 月 )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委 員 會 編 成 及 第 一 次 會 議 三 賡 續 執 行, 軍 事 教 育 永 續 經 營 一 國 防 大 學 整 併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及 三 軍 大 學, 已 於 89 年 5 月 8 日 正 式 成 立 二 為 因 應 新 一 代 兵 力 建 軍 需 求, 提 高 軍 校 競 爭 力, 國 防 部 於 91 年 5 月 24 日 令, 責 由 國 防 大 學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國 軍 軍 事 院 校 簡 併 規 劃 案 所 屬 院 校 隸 屬 架 構 亦 納 入 軍 事 院 校 簡 併 規 劃 案 一 併 研 討 規 劃 -11-

2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所 設 學 系, 應 結 合 當 前 環 境 需 要 妥 為 調 整 4.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應 增 聘 文 職 教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以 使 教 育 更 為 開 放 及 精 進 5.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仍 應 賡 續 加 強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所 設 學 系 相 互 重 複, 影 響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應 予 檢 討 ; 惟 部 份 科 系 雖 有 重 疊, 但 其 任 務 功 能 與 軍 種 需 求 各 有 不 同 ( 培 養 指 揮 戰 門 職 或 技 勤 軍 官 ), 應 予 考 量 本 案 列 入 軍 事 院 校 簡 併 規 劃 案 一 併 研 討 規 劃 一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各 軍 事 校 院 持 續 徵 聘 具 博 士 學 位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之 文 職 教 師 二 該 部 要 求 各 基 礎 院 校 師 資 水 準, 應 於 91 年 底 前, 達 成 博 士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佔 62% 以 上 ; 目 前 各 校 均 已 達 上 述 目 標 三 該 部 研 訂 再 次 提 升 師 資 水 準, 預 於 92 年 底 前, 達 成 博 士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達 70% 之 目 標 ; 屆 時, 專 任 講 師 已 降 至 30% 以 下, 合 於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之 規 範 一 國 防 部 運 用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 ( 一 )90 年 (1500 萬 元 ), 計 審 定 各 院 校 進 行 教 育 政 策 學 術 研 究 有 關 48 個 研 究 計 畫 ( 二 )91 年 (2000 萬 元 ), 已 彙 整 各 院 校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計 8 案 ( 每 案 最 高 300 萬 元 ), 送 教 育 部 審 訂 中 二 國 防 部 92 年 度 特 別 編 列 專 款 900 萬 元, 補 助 各 院 校 進 行 各 專 案 特 色 之 研 究 計 畫 67 案, 並 已 於 91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學 術 研 討 會 ; 另 於 91 年 度 國 防 部 並 要 求 各 校 分 別 舉 辦 學 術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 共 12 場 次 ),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三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鼓 勵 教 師 爭 取 國 科 會 等 相 關 研 究 四 依 湯 部 長 指 示 : 為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爾 後 國 軍 各 項 委 託 學 術 研 究 案, 不 可 再 由 各 單 位 各 自 以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一 律 應 由 國 防 大 學 三 軍 官 校 或 政 戰 學 校 等 學 術 單 位 來 負 責 主 辦, 以 優 先 檢 討 國 防 部 各 學 校 -12-

21 參 問 題 背 景 6. 軍 職 人 員 擔 任 教 育 行 政 職 務 者 宜 建 立 久 任 制 度 7. 對 於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招 生 應 妥 謀 因 應 專 業 研 究 能 量, 再 依 各 案 之 需 要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研 究 五 國 防 部 目 前 正 規 劃 軍 事 院 校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以 暸 解 各 校 優 缺 點, 做 為 未 來 整 體 教 育 改 進 之 依 據 一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各 基 礎 院 校 副 校 長 得 由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 查 各 基 礎 院 校 現 未 設 副 校 長 者 有 陸 軍 及 海 軍 官 校, 其 他 各 校 院 現 職 副 校 長 均 由 軍 職 人 員 擔 任, 國 防 部 考 量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及 發 展 需 要, 將 列 入 精 進 案 規 劃 調 整 二 國 防 部 92 年 軍 事 教 育 專 案 工 作, 業 已 規 劃 推 動 國 防 大 學 與 師 範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案, 藉 由 兩 校 交 流 合 作, 培 訓 國 軍 軍 職 教 官 暨 軍 事 院 校 行 政 人 員, 修 習 教 育 行 政 碩 士 學 分, 並 配 合 終 身 學 習 政 策, 再 進 階 研 修 教 育 碩 士 學 位 以 期 提 升 軍 事 院 校 教 官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質 : 本 專 案 後 續 將 落 實 設 置 國 軍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以 分 期 分 批 方 式 納 訓 軍 事 院 校 新 進 教 師 教 官 及 隊 職 幹 部, 以 期 融 合 軍 事 專 業 與 一 般 教 育 技 巧, 強 化 軍 ( 士 ) 官 養 成 之 核 心 教 育, 落 實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政 策 三 該 部 業 責 由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研 擬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各 軍 種 ) 於 進 修 期 間, 加 修 教 育 學 分 之 具 體 方 案 與 實 施 辦 法, 以 儲 備 教 育 行 政 之 人 選 四 配 合 軍 事 院 校 簡 併 規 劃 案 一 併 研 討 規 劃 行 政 人 力 由 文 職 或 聘 雇 人 員 擔 任 一 強 化 招 生 管 道 及 宣 導 : 為 使 國 軍 各 項 招 募 訊 息 有 效 傳 達 至 社 會 大 眾, 國 防 部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近 期 檢 討 具 體 作 法 如 下 : ( 一 ) 舉 辦 年 度 招 生 試 務 講 習, 藉 由 各 縣 市 高 中 職 軍 訓 教 官 教 師 及 承 辦 人 參 與, 將 招 募 訊 息 傳 達 至 青 年 學 子 ( 二 ) 運 用 報 紙 雜 誌 及 電 視 網 路 等 各 種 媒 體, 刊 -13-

2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8.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宜 全 面 招 收 自 費 生, 以 發 揮 軍 校 教 育 功 能 登 各 項 招 生 平 面 廣 告 及 動 畫 短 篇, 使 國 軍 各 項 招 募 訊 息 傳 達 至 社 會 大 眾 ( 三 ) 於 92 年 1 月 日, 全 省 舉 辦 申 請 入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廿 六 考 區, 設 置 國 軍 招 募 服 務 台, 傳 達 招 生 訊 息 ( 四 ) 要 求 各 地 區 招 募 中 心 ( 服 務 站 ) 賡 績 赴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實 施 招 生 宣 導 二 利 用 各 招 生 管 道, 滿 足 對 飛 行 員 之 需 求 : 多 年 來 空 軍 官 校 招 生, 受 限 於 空 勤 體 檢 之 限 制, 空 軍 飛 行 員 招 募 愈 顯 不 易, 國 防 部 所 屬 空 軍 總 部 為 改 善 此 一 招 生 狀 況, 除 將 空 軍 官 校 航 空 管 理 學 系 調 整 為 乙 組, 配 合 年 度 軍 校 聯 招 實 施 招 生 外, 並 依 年 度 飛 行 訓 量 辦 理 招 收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以 廣 拓 招 生 來 源 ; 有 關 本 院 建 議 參 考 美 軍 經 雷 射 手 術 後 視 力 達 1.0 者, 可 開 放 渠 等 報 考 空 軍 官 校 飛 行 生 乙 節, 經 該 部 考 量 後 認 為 美 軍 飛 行 員 視 力 雷 射 手 術 實 施 對 象 僅 限 於 現 有 飛 行 軍 官, 並 未 全 面 開 放 至 招 生 體 檢 時 實 施, 且 現 階 段 仍 屬 實 驗 階 段, 對 飛 行 員 於 執 行 高 G 力 或 其 它 危 險 環 境 勤 務 時 是 否 有 危 害, 美 軍 對 此 尚 未 有 定 論, 因 此, 鑑 於 安 全 性 考 量, 國 防 部 認 為 目 前 不 宜 驟 然 開 放 於 招 生 體 檢 中 實 施, 以 免 衍 生 不 良 影 響 一 國 防 部 為 充 份 有 效 運 用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設 施 設 備 及 師 資, 另 配 合 社 會 需 求, 及 不 排 擠 軍 費 生 教 育 品 質 狀 況 下, 研 訂 國 醫 國 管 中 正 理 工 自 費 生 員 額 為 10%, 是 否 因 兵 力 整 建 計 書 ( 精 進 案 ) 及 基 礎 院 校 簡 併 規 劃 完 成 後, 整 體 考 量 院 校 狀 況, 同 時 檢 討 自 費 生 訓 額 較 為 適 當 二 鑑 於 國 防 預 算 整 體 資 源 分 配, 爭 取 教 育 部 相 關 補 助, 以 配 合 執 行 三 目 前 正 研 擬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相 關 法 令, 以 做 為 擴 大 招 收 自 費 生 時, 增 加 教 育 經 費 之 基 礎 法 源 -14-

23 參 問 題 背 景 9.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通 識 課 程 是 否 適 當, 國 防 部 宜 全 面 檢 討 以 提 昇 升 學 生 之 全 人 教 育 10.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目 前 開 放 選 修 及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方 面, 仍 須 加 強, 以 善 用 教 學 資 源 11.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應 充 實 圖 書 館 ( 資 訊 圖 書 中 心 ) 之 館 藏 圖 書 及 期 刊 12. 教 育 部 可 酌 增 補 助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並 納 入 全 國 教 育 經 費 補 助 範 園 一 國 防 部 於 91 年 5 月 2 日 令 頒 91 年 軍 事 教 育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案 中 委 由 國 防 大 學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於 91 年 10 月 14 日 舉 辦 軍 事 院 校 通 識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規 劃 研 討 會, 以 集 思 廣 益, 相 互 觀 摩, 提 升 通 識 教 育 規 劃 能 力 ; 另 國 防 醫 學 院 已 依 計 畫 於 91 年 10 月 18 日 舉 辦 軍 事 院 校 通 識 課 程 跨 院 校 交 流 規 劃 研 討 會 以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提 升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水 準 二 國 防 部 於 91 年 策 頒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基 準 表 並 持 續 檢 討 課 程 基 準 以 提 昇 全 人 教 育 水 準 一 國 防 部 於 91 年 8 月 30 日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檢 討 會 專 題 報 告 中, 鼓 勵 各 院 校 開 放 跨 系 選 修 及 輔 修 課 程 ; 目 前 已 有 陸 海 軍 官 校 開 放 跨 系 選 修 ; 另 該 部 正 加 強 輔 導 各 軍 事 院 校 開 放 跨 系 選 修 及 輔 修 課 程 二 國 防 部 基 於 學 費 繳 付 等 問 題, 目 前 只 有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設 有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針 對 軍 中 幹 部 開 放 修 習 碩 士 學 分 課 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設 置 後, 對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之 加 強 應 能 有 所 助 益 三 國 防 部 針 對 各 軍 種 因 戰 備 演 訓 影 響 造 成 官 兵 無 法 進 修, 除 已 與 空 中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相 關 學 習 外, 另 研 究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之 可 行 性, 並 由 各 院 校 依 部 隊 需 求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一 國 防 部 提 供 近 三 年 來 各 基 礎 院 校 圖 資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二 爾 後 軍 校 圖 書 朝 專 業 化 電 子 化 方 向 努 力 一 90 年 度 因 補 助 金 額 較 少, 且 為 落 實 90 年 1 月 31 日 軍 事 會 談 中 提 報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策 進 與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乃 由 該 部 統 籌 規 劃 48 個 研 究 案, 補 助 各 院 校 研 究, 並 於 90 年 12 月 28 日 舉 辦 軍 事 教 育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 復 於 91 年 度 以 15 個 落 實 案 管 制 實 施 -15-

2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13. 教 育 部 宜 會 同 國 防 部 審 酌 以 適 宜 方 式 處 理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教 師 之 升 等 14.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宜 朝 軍 事 科 學 學 門 之 方 向 努 力, 以 促 進 軍 事 研 究 發 展 15. 教 育 部 宜 協 助 基 礎 院 校 學 生 能 以 較 低 價 格 獲 得 軟 體 使 用 權 16.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與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之 校 際 交 流 應 再 加 強 二 91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二 仟 萬 元 (91 年 9 月 至 92 年 8 月 ), 已 由 教 育 部 規 劃 每 校 申 請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乙 案 (300 萬 元 ) 方 式 進 行 三 協 調 教 育 部 持 續 爭 取 相 關 補 助, 以 利 軍 事 教 育 整 體 發 展 一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中, 已 有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教 師 升 等 自 審 ;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戰 學 校 擬 申 請 中 二 軍 事 院 校 教 師 因 學 校 屬 性 定 位 與 民 間 大 學 不 同, 其 升 等 之 評 量 標 準 是 否 應 與 民 間 大 學 完 全 相 同, 仍 有 研 究 討 論 之 空 間, 擬 再 檢 討 研 究 並 協 調 教 育 部 賡 續 辦 理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有 關 國 防 管 理 國 防 科 技 軍 陣 醫 學 及 軍 事 社 會 學 等 研 究 發 展, 皆 具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 國 防 部 表 示 已 要 求 鼓 勵 各 院 校 積 極 發 展 軍 事 與 戰 略 學 術 研 究, 以 進 一 步 建 立 軍 事 學 門 並 融 入 國 家 教 育 體 系, 提 昇 軍 事 學 術 地 位 持 續 與 教 育 部 協 調 辦 理 一 國 防 部 於 90 年 4 月 9 日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及 91 年 8 月 31 日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檢 討 會 中, 提 報 國 軍 基 礎 教 育 檢 討 與 策 進 專 題 報 告 時, 提 示 擴 展 軍 文 學 術 交 流 政 策 目 標 二 國 防 大 學 於 91 年 5 月 與 台 灣 大 學 簽 署 學 術 合 作 協 定 書 ;91 年 6 月 海 軍 官 校 和 海 洋 大 學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簽 署 教 學 合 作 協 議 書 ; 政 戰 學 校 於 92 年 元 月 2 日 與 警 察 大 學 簽 署 策 略 聯 盟 其 他 院 校 均 和 民 間 學 校 有 多 項 教 育 交 流 事 項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92 年 12 月 30 日 睦 睽 字 第 號 函 ) -16-

25 肆 現 況 分 析 肆 現 況 分 析 一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分 析 暨 我 國 與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之 優 缺 點 比 較 ( 一 ) 美 國 軍 事 教 育 現 況 美 國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主 要 包 含 三 軍 官 校 州 立 軍 校 私 立 軍 事 學 院 軍 官 候 補 學 校 (OCS) 及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ROTC) 制 度 等 其 軍 官 養 成 教 育 係 以 蘊 育 國 家 領 導 人 才 為 目 標, 秉 持 通 才 教 育 理 念, 以 大 學 學 科 教 育 為 主, 軍 事 教 育 為 輔, 而 學 科 教 育 又 以 理 工 為 基 礎 因 美 國 三 軍 官 校 以 西 點 軍 校 歷 史 最 為 悠 久, 典 章 制 度 完 備, 而 州 立 軍 校 中 以 維 吉 尼 亞 軍 校 較 富 社 會 聲 望, 故 謹 以 西 點 與 維 吉 尼 亞 軍 校 為 代 表, 分 述 如 下 : 西 點 軍 校 : 兩 百 年 來, 西 點 軍 校 成 為 許 多 國 家 軍 校 的 典 範, 其 辦 學 目 的 主 要 在 培 育 學 生 的 知 識 與 專 業 發 展, 以 滿 足 陸 軍 的 需 求 西 點 軍 校 成 功 之 關 鍵, 在 於 提 供 美 國 第 一 流 的 教 師 第 一 流 的 設 備 第 一 流 的 資 源, 並 吸 收 第 一 流 的 學 生 西 點 軍 校 之 聞 名 全 球, 其 文 化 深 層 的 原 因 為 : 重 視 知 識 的 啟 迪 軍 事 專 業 與 個 人 的 發 展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與 創 造 力 鼓 勵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與 成 長 蘊 育 無 私 奉 獻 的 服 務 態 度, 這 些 因 素 型 塑 了 西 點 軍 校 在 美 國 崇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並 培 養 出 無 數 傑 出 的 人 才 西 點 軍 校 的 教 育 使 命 為 : 培 訓 具 有 品 德 責 任 榮 譽 與 國 家 觀 念 的 領 導 軍 官, 成 為 陸 軍 的 專 業 軍 官, 為 國 家 無 私 的 奉 獻 而 其 教 師 係 以 教 學 為 主, 研 究 為 輔, 對 學 生 提 供 諮 詢 與 輔 導, 支 持 並 參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課 外 活 動, 自 我 追 求 專 業 與 學 術 上 的 成 長, 並 扮 演 一 位 領 導 者 的 榜 樣 1 師 資 來 源 : 其 師 資 來 源 管 道 多 元 化, 與 我 國 各 軍 官 基 礎 校 院 教 師 來 源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師 資 主 由 部 隊 選 優 且 -17-

2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軍 官, 輪 調 回 西 點 任 教, 其 主 要 著 眼 在 將 課 程 理 論 結 合 部 隊 現 況, 使 學 用 配 合, 讓 學 生 所 學 能 與 陸 軍 部 隊 任 務 與 使 命 緊 密 結 合 ; 其 次, 這 些 軍 職 教 師 在 部 隊 優 秀 表 現, 也 成 為 學 生 學 習 楷 模 2 學 系 設 立 : 概 分 為 社 會 科 學 與 理 工 科 學 兩 大 類, 由 學 系 的 設 計 上, 可 見 理 工 與 人 文 平 衡 的 教 育 理 念 附 表 二 西 點 軍 校 學 系 一 覽 表 區 分 社 會 科 學 類 理 工 科 學 類 學 系 名 稱 行 為 科 學 與 領 導 統 御 系 英 語 系 外 國 語 文 系 歷 史 系 法 律 系 社 會 科 學 系 數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系 地 理 與 環 境 工 程 系 土 木 與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電 腦 系 3 卓 越 中 心 : 西 點 軍 校 能 成 為 美 國 陸 軍 的 研 究 重 鎮, 教 學 上 除 教 育 學 系 外, 主 要 與 卓 越 中 心 (Centers of Excellence) 之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資 源 各 種 實 驗 室 部 隊 基 層 單 位 研 究 海 外 作 戰 動 員 研 究 學 生 暑 假 研 究 計 畫 等 相 輔 相 成, 均 與 陸 軍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附 表 三 西 點 軍 校 卓 越 中 心 一 覽 表 區 分 教 學 類 理 工 科 學 類 社 科 管 理 類 強 化 績 效 研 究 中 心 教 學 方 法 研 究 中 心 科 技 輔 助 語 言 學 習 研 究 中 心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機 械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環 境 與 地 理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人 工 智 慧 分 析 與 評 估 中 心 光 子 研 究 中 心 分 子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資 訊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名 稱 經 濟 與 人 力 研 究 中 心 領 導 統 御 與 組 織 研 究 中 心 數 學 研 究 中 心 作 業 研 究 研 究 中 心 -18-

27 肆 現 況 分 析 4 課 程 設 計 : 在 畢 業 基 本 要 求 方 面, 除 了 完 成 門 核 心 課 程 ( 視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或 主 修 需 要 ) 外, 學 生 可 以 從 21 個 不 同 學 術 的 主 修 和 24 個 研 究 領 域, 完 成 至 少 12 門 選 修 課 程, 之 後 在 完 成 論 文 或 專 題 報 告, 年 級 愈 高, 可 依 自 己 興 趣 及 研 究 專 長, 選 修 的 課 程 也 就 愈 多 5 暑 期 訓 練 : 學 生 接 受 學 生 指 揮 部 下 轄 之 軍 事 教 學 組 的 安 排, 赴 各 兵 科 學 校 參 加 一 系 列 的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主 要 特 色 如 下 : (1) 學 生 基 本 訓 練 (CBT, Cadet Basic Training): 又 稱 為 野 獸 營 訓 練 (Beast Barracks), 是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和 為 期 47 個 月 西 點 經 驗 的 開 始, 主 要 藉 由 各 種 不 同 的 課 程, 磨 練 學 生 轉 變 成 為 一 個 軍 人 應 有 的 領 導 特 質 與 服 務 軍 旅 應 有 的 體 能 (2) 學 生 野 外 訓 練 (CFT, Cadet Field Training): 在 第 2 個 暑 期 訓 練 中, 旨 在 培 養 學 生 進 階 的 本 質 學 能 與 小 部 隊 戰 術, 以 及 養 成 領 導 統 御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3) 進 階 訓 練 (Advanced training): 於 3 4 年 級 的 暑 假 實 施, 區 分 為 赴 兵 科 學 校 受 訓 赴 陸 軍 野 戰 單 位 實 習 在 上 述 基 本 訓 練 (CBT) 中 擔 任 領 導 幹 部 6 西 點 軍 校 成 功 之 要 件,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1) 優 質 的 學 生 (2) 卓 越 的 課 程 設 計 (3) 注 重 教 學 且 具 備 優 秀 的 教 師 群 (4) 重 視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培 養 (5) 科 技 的 教 育 設 備 及 豐 富 的 教 育 資 源 (6) 教 學 及 研 究 均 與 軍 種 緊 密 的 結 合 -19-

2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維 吉 尼 亞 軍 校 : 維 吉 尼 亞 軍 校 自 1839 年 創 校 以 來, 即 以 培 養 有 教 養 與 榮 譽 的 人 為 其 教 育 使 命 該 校 是 在 維 吉 尼 亞 州 的 法 律 下 所 成 立 的 軍 校, 設 有 董 事 會, 成 員 由 州 長 任 命 維 校 以 工 程 科 學 及 人 文 課 程 方 面 的 卓 越 而 著 名 1 師 資 來 源 : 強 調 老 師 的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三 者 並 重, 每 一 位 老 師 都 要 擔 任 7-10 位 學 生 的 輔 導 工 作, 並 依 據 其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三 項 表 現 來 考 評, 決 定 老 師 要 晉 升 或 續 聘 為 強 化 老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維 校 設 有 學 習 中 心 (Learning Center), 協 助 老 師 精 進 教 學 方 法, 輔 導 學 生 提 昇 學 習 能 力 維 校 教 師 多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師 資 水 準 優 良 2 學 系 設 立 : 與 西 點 軍 校 一 樣, 學 系 規 劃 上 注 重 理 工 與 人 文 的 均 衡 教 育 社 會 科 學 類 學 系 計 有 : 經 濟 與 企 業 系 英 文 系 歷 史 系 國 際 關 係 與 政 治 系 心 理 系 現 代 外 語 暨 文 化 系 理 工 科 學 類 學 系 計 有 : 數 學 系 生 物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土 木 暨 環 境 工 程 系 電 腦 科 學 系 3 學 生 來 源 : 以 自 費 生 佔 學 生 多 數, 畢 業 後 大 部 分 均 完 全 就 業 或 繼 續 攻 讀 研 究 所, 其 餘 為 簽 約 ROTC 學 生, 畢 業 後 加 入 陸 海 空 軍 及 陸 戰 隊 擔 任 軍 官 4 課 程 設 計 : 維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較 為 獨 特, 區 分 核 心 課 程 及 1 年 級 整 合 課 程,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由 各 系 主 任 組 成, 共 同 推 動 落 實 通 識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包 含 1 年 級 : 化 學 (8 學 分 ) 英 文 (6 學 分 ) 歷 史 (6 學 分 ) 數 學 (6 學 分 ) 演 講 (1 學 分 ),1-4 年 級 課 程 : 體 育 (4 學 分 ) ROTC 訓 練 課 程 (12 學 分 ); 學 生 成 績 優 秀 者, 可 以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及 輔 系 課 程 -20-

29 肆 現 況 分 析 ( 二 ) 中 共 軍 事 教 育 現 況 中 共 軍 事 教 育 體 制 多 年 來 不 斷 改 革 調 整, 已 納 入 國 家 教 育 體 系, 並 依 法 授 予 軍 事 學 位, 為 加 強 軍 事 科 學 建 設, 軍 事 校 院 廣 設 軍 事 研 究 所, 招 收 軍 事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1 進 修 培 育 現 況 : 中 共 於 2003 年 提 出 軍 隊 人 才 戰 略 工 程 規 劃, 擴 大 推 動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進 修 培 育 現 況 如 次 : (1) 由 原 單 一 型 人 才 培 育 院 校 ( 如 軍 種 兵 科 學 校 ), 轉 型 為 綜 合 型 院 校 ( 可 兼 辦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現 有 67 所 軍 事 校 院, 已 有 60 所 開 辦 碩 士 學 程 2009 年 研 究 所 招 收 人 數 約 1 萬 餘 人, 藉 由 快 速 擴 張 軍 事 研 究 所 數 量 及 招 生 人 數, 希 能 達 成 軍 級 領 導 是 博 士 師 級 領 導 是 碩 士 之 目 標 (2) 為 實 現 2010 年 軍 官 由 民 間 大 學 培 養 60% 目 標, 除 積 極 推 動 國 防 生 制 度, 另 與 民 間 120 所 大 學 簽 約, 每 年 甄 選 1,800 名 幹 部 赴 簽 約 院 校 攻 讀 碩 博 士, 並 允 許 連 續 攻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加 速 提 昇 幹 部 素 質 (3) 推 動 軍 官 公 餘 進 修 制 度, 鼓 勵 以 公 餘 方 式 參 加 民 間 院 校 進 修 取 得 學 位, 以 利 個 人 未 來 軍 涯 發 展 (4) 聘 請 兩 院 院 士 ( 中 國 科 學 院 中 國 工 程 學 院 ) 等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部 隊 技 術 顧 問 及 軍 事 校 院 專 業 師 資, 提 昇 部 隊 技 術 軍 事 校 院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5)2009 年 中 共 稱 幹 部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為 74.1%, 其 中 碩 士 以 上 12.8%, 其 幹 部 素 質 呈 逐 年 提 昇 趨 勢 2 學 生 來 源 : (1) 民 間 高 中 畢 業 生 : 培 養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指 揮 專 -21-

3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業 技 術 初 級 軍 官, 學 制 四 年 ; 採 行 四 加 一 合 流 分 訓 ( 四 年 基 礎 教 育 合 訓, 一 年 軍 事 專 業 分 訓 ) 培 育 體 系, 畢 業 後 授 予 少 尉 官 階 (2) 軍 中 優 秀 士 官 兵 : 招 收 軍 中 具 高 中 學 歷 優 秀 班 長 副 班 長 及 士 兵, 接 受 三 年 基 礎 教 育, 二 年 軍 事 專 業 訓 練, 畢 業 後 授 予 大 專 學 資 及 少 尉 官 階 ; 惟 共 軍 預 於 2010 年 停 辦 本 班 次 (3) 國 防 生 : 自 2000 年 起, 共 軍 與 北 大 清 大 等 117 所 民 間 大 學 簽 約 培 養 國 防 生 ( 類 似 ROTC), 由 民 間 院 校 施 予 四 年 大 學 教 育, 結 業 後 赴 軍 事 校 院 接 受 一 年 軍 事 專 業 訓 練, 畢 業 後 授 予 少 尉 官 階 至 2008 年 止, 已 培 育 軍 官 約 7 萬 餘 名 3 主 要 培 育 院 校 結 構 : 現 有 67 所 院 校, 計 大 學 10 所 學 院 53 所 學 校 4 所 共 軍 為 順 應 國 際 各 大 學 院 校 綜 合 化 發 展 趨 勢, 於 1999 年 將 同 軍 種 內 不 同 兵 種 之 專 業 學 院, 組 建 成 立 國 防 科 技 理 工 信 息 工 程 海 軍 工 程 及 空 軍 工 程 等 5 所 綜 合 型 大 學, 目 前 培 訓 學 員 已 佔 全 軍 院 校 50% 以 上, 教 育 學 門 橫 跨 理 工 法 文 管 理 社 會 科 學 及 軍 事 等 類 別 附 表 四 共 軍 綜 合 大 學 培 育 概 況 表 院 校 名 稱 培 育 目 標 所 屬 學 院 學 門 類 別 教 育 層 次 隸 屬 機 關 國 防 科 技 高 級 科 學 1. 航 天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院 理 工 學 士 中 央 大 學 工 程 技 術 與 2. 理 學 院 法 文 碩 士 軍 委 指 揮 等 人 才 3. 機 電 工 程 與 自 動 化 學 教 育 歷 博 士 院 史 經 博 士 後 -22-

31 肆 現 況 分 析 4. 電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院 濟 軍 進 修 5. 計 算 機 學 院 事 管 6.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理 哲 學 7. 砲 兵 學 院 等 10 類 8. 工 程 兵 學 院 9. 政 治 學 院 10.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理 工 大 學 軍 事 通 信 1. 理 學 院 理 工 大 專 總 參 指 揮 自 動 2. 通 信 工 程 學 院 文 軍 學 士 謀 部 化 防 空 工 3. 指 揮 自 動 化 學 院 事 哲 學 碩 士 程 作 戰 工 4. 工 程 兵 工 程 學 院 等 5 類 博 士 程 保 障 軍 5. 氣 象 學 院 博 士 後 事 氣 象 水 文 進 修 等 人 才 信 息 工 程 技 偵 系 統 1. 信 息 安 全 學 院 理 工 學 士 總 參 大 學 測 繪 部 隊 2. 信 息 技 術 學 院 軍 事 管 碩 士 謀 部 中 高 級 工 程 3. 測 繪 學 院 理 等 4 類 博 士 技 術 初 級 4. 電 子 技 術 學 院 博 士 後 指 揮 教 育 合 進 修 訓 等 人 才 海 軍 工 程 海 軍 初 級 指 1. 船 舶 與 動 力 工 程 學 院 理 工 學 士 海 軍 大 學 揮 理 工 2. 電 子 工 程 學 院 文 軍 碩 士 軍 管 3. 理 學 院 事 管 理 博 士 文 哲 等 學 4. 信 息 與 電 氣 學 院 等 5 類 博 士 後 科 人 才 5. 兵 器 工 程 學 院 進 修 空 軍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1. 工 程 學 院 理 工 學 士 空 軍 大 學 地 空 導 彈 2. 導 彈 學 院 法 文 碩 士 電 子 信 息 3. 電 訊 工 程 學 院 軍 事 管 博 士 機 場 建 築 等 理 等 6 類 博 士 後 人 才 進 修 -23-

3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三 ) 日 本 軍 事 教 育 現 況 日 本 是 亞 洲 的 強 國, 與 我 國 文 化 地 緣 上 頗 為 接 近, 且 為 海 島 國 家, 其 防 衛 大 學 教 育 的 典 章 與 制 度, 亦 甚 具 參 考 價 值 防 衛 大 學 (The National Defense Academy) 所 培 養 的 軍 官 分 發 至 陸 海 空 軍 服 役, 其 教 育 目 標 包 括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生 活 之 紀 律 完 成 大 學 學 術 之 智 能 鍛 鍊 強 健 之 體 魄 養 成 三 軍 團 結 合 作 之 親 愛 精 神 1 軍 官 來 源 : 現 役 部 隊 約 23 萬 餘 人, 軍 官 4 萬 ( 約 佔 總 員 額 17%) 餘 人, 來 源 包 括 防 衛 大 學 50% 防 衛 醫 科 大 學 10% 民 間 大 學 畢 業 生 40% 2 主 要 培 育 院 校 結 構 : 防 衛 大 學 負 責 培 育 基 層 領 導 幹 部, 教 育 學 門 含 括 理 工 及 社 會 科 學 等 附 圖 三 日 本 防 衛 大 學 現 有 招 生 學 系 一 覽 圖 3 課 程 設 計 : 學 生 在 四 年 八 學 期 中 須 修 習 大 學 課 程 155 學 分 以 上, 一 年 級 為 共 同 課 程 不 分 系 組, 二 年 級 始 區 分 陸 上 海 上 與 航 空 三 組, 劃 分 文 理 二 組, 並 採 以 學 群 ( 相 當 於 學 院 ) 編 設 -24-

33 肆 現況分析 (四)韓國軍事教育現況 1 軍官來源 現役部隊約 65 萬餘人 軍官 6 萬(約佔總 員額 9 )餘人 來源包括三軍官校正期生 30 專科 學校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及預備軍官 70 2 主要培育院校結構 陸 海 空軍官校負責培育基層領 導幹部 教育學門含括理 工 文 社會科學及軍事等 附圖四 韓國三軍官校現有招生學系一覽圖 25

3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五 ) 德 國 軍 事 教 育 現 況 目 前 德 國 在 漢 堡 及 慕 尼 黑 各 設 一 所 國 防 軍 軍 官 學 校, 以 培 育 具 大 專 程 度 之 軍 官, 所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年 限 軍 官, 均 可 依 其 志 願 進 入 此 兩 所 大 學 接 受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科 教 育 1 入 學 資 格 : (1) 必 須 通 過 全 國 性 大 學 入 學 鑑 定 考 試 (2) 必 須 為 在 軍 中 服 役 12 年 以 上 之 軍 官 (3) 必 須 為 完 成 訓 練 ( 陸 軍 39 個 月 海 空 軍 15 個 月 ) 之 軍 官 2 主 要 培 育 院 校 結 構 : 軍 校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國 防 軍 初 級 軍 官, 使 其 具 民 間 專 長, 並 建 立 軍 官 專 業 形 象 國 防 軍 軍 官 學 校 雖 隸 屬 國 防 部 且 由 其 支 應 主 要 預 算, 惟 其 教 育 部 份 受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節 制 與 一 般 大 學 無 異, 為 國 家 整 體 教 育 體 系 之 一 環 3 課 程 設 計 : 設 有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課 程 大 學 教 育 課 程 為 配 合 國 防 軍 需 求, 採 取 較 特 殊 學 制, 即 每 年 區 分 三 個 學 期, 每 學 期 三 個 月, 平 均 修 業 年 限 三 年 三 個 月 ( 一 般 大 學 為 六 年 ); 各 學 期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前 四 學 期 多 為 必 修 基 本 課 程, 且 需 通 過 階 段 考 試, 後 三 學 期 為 選 修 課 程 且 須 撰 寫 論 文, 在 通 過 畢 業 考 試 後 可 取 得 相 當 美 制 碩 士 學 位 ; 專 科 部 課 程 比 較 著 重 應 用 與 實 作, 提 供 不 同 性 向 的 學 生 選 擇, 無 法 通 過 大 學 部 課 程 的 學 生 也 可 以 轉 入 專 科 部 繼 續 進 修, 畢 業 時 仍 可 獲 得 相 當 於 技 術 學 院 學 位 ( 六 ) 我 國 與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之 優 缺 點 比 較 綜 上 所 述, 各 國 就 其 國 家 發 展 國 防 政 策 文 化 背 景 與 歷 史 傳 承 等, 發 展 其 獨 具 特 色 之 軍 事 學 府, 以 培 養 建 軍 -26-

35 肆 現 況 分 析 備 戰 之 優 秀 軍 官 茲 將 我 國 與 上 述 各 國 軍 校 教 育 制 度 綜 整 表 列 分 析, 以 清 楚 瞭 解 其 教 育 理 念 特 色 及 成 功 之 道 附 表 五 我 國 與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之 比 較 區 分 我 國 美 西 點 軍 校 中 共 日 本 韓 國 德 國 畢 業 分 發 三 軍 分 發 陸 軍 分 發 三 軍 分 發 三 軍 分 發 三 軍 分 發 國 防 分 發 擔 任 軍 官 擔 任 軍 官 擔 任 軍 官 擔 任 軍 官 擔 任 軍 官 軍 服 務 教 育 學 門 理 工 法 管 理 社 會 科 學 及 醫 學 等 理 工 類 與 社 會 科 學 類 均 衡 理 工 法 文 管 理 社 會 科 學 及 軍 事 理 工 社 會 科 學 及 醫 學 理 工 文 社 會 科 學 及 軍 事 理 工 類 與 社 會 科 學 類 均 衡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相 輔 相 成 教 學 研 究 相 輔 相 成 教 學 研 究 相 輔 相 成 教 學 為 主 教 學 為 主 教 學 為 主 學 生 來 源 修 業 年 限 年 4 年 5 年 4 年 4 年 服 役 12 年 以 上 軍 官 3 年 3 個 月 教 育 班 隊 大 學 / 研 究 所 大 學 大 學 / 研 究 所 大 學 大 學 相 當 於 研 究 所 學 歷 明 確 區 分 三 軍 官 校 辦 學 特 色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等 3 個 教 卓 越 中 心 菁 英 計 畫 綜 合 大 學 日 本 唯 一 軍 官 大 學 均 編 設 人 文 社 會 理 工 軍 學 生 均 已 完 成 軍 官 養 成 訓 練 育 階 段 事 學 處 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沿 革 及 歷 史 ( 一 )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校 史 區 分 為 陸 軍 大 學 聯 參 及 軍 種 指 -27-

3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參 大 學 三 軍 大 學 及 國 防 大 學 等 4 個 教 育 時 期, 分 述 如 后 : 1 陸 軍 大 學 時 期 : 起 源 自 清 朝 於 前 6 年 在 河 北 保 定 所 創 的 陸 軍 軍 官 學 堂 前 1 年 7 月 更 名 為 陸 軍 預 備 大 學 堂 元 年 10 月, 遷 至 北 平, 定 名 為 陸 軍 大 學, 後 因 戰 亂 多 次 遷 校,38 年 5 月 陸 軍 大 學 師 生 奉 命 遷 台,40 年 陸 大 23 期 於 新 竹 畢 業 後, 陸 軍 大 學 時 期 結 束 2 聯 參 及 軍 種 指 參 大 學 時 期 :41 年 5 月 由 新 竹 遷 至 台 北 大 直, 更 名 為 國 防 大 學 同 年 11 月 再 次 更 名 為 國 防 大 學 校 48 年 9 月 更 名 為 三 軍 聯 合 參 謀 大 學 57 年 9 月 三 軍 聯 合 參 謀 大 學 正 規 班 與 陸 海 空 三 軍 參 謀 大 學 之 研 究 班 合 併, 改 稱 三 軍 聯 合 大 學 3 三 軍 大 學 時 期 :58 年 12 月 三 軍 聯 合 大 學 奉 命 改 制 為 戰 爭 學 院, 並 與 陸 海 空 三 軍 參 謀 學 院 合 併 為 三 軍 大 學 4 國 防 大 學 時 期 :89 年 5 月 配 合 國 軍 組 織 變 革, 將 原 戰 爭 學 院 及 陸 海 空 軍 指 揮 參 謀 學 院 更 名 為 戰 略 學 部 陸 軍 學 部 海 軍 學 部 空 軍 學 部 後 歸 隸 軍 事 學 院, 並 與 國 防 醫 學 院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及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合 併 成 國 防 大 學 95 年 9 月 調 整 國 防 大 學 組 織 結 構, 將 國 防 醫 學 院 改 隸 國 防 部,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更 名 為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隸 屬 國 防 大 學 ; 軍 事 學 院 解 編, 各 學 部 回 復 原 名 為 戰 爭 學 院 及 陸 海 空 軍 指 揮 參 謀 學 院 ;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及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定 名 為 理 工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並 於 96 年 8 月 搬 遷 至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新 建 之 率 真 校 區 -28-

37 肆 現 況 分 析 ( 二 )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國 父 孫 中 山 先 生 於 13 年 於 黃 埔 創 辦 軍 官 學 校, 特 任 蔣 公 為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校 長, 負 責 培 養 革 命 骨 幹, 建 立 革 命 軍, 以 親 愛 精 誠 為 校 訓 為 因 應 各 時 期 的 國 家 環 境,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校 址 曾 三 次 遷 徙,17 年, 北 伐 成 功, 遷 至 南 京 ;26 年 抗 日 戰 爭, 遷 至 成 都 ;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後 於 39 年 在 鳳 山 復 校 1 復 校 初 期 :(39 年 -42 年 ): 原 有 第 四 軍 官 訓 練 班 設 施 及 人 員 改 編 為 學 員 總 隊, 另 成 立 第 24 期 學 生 總 隊, 訓 期 概 約 2 年 2 新 制 教 育 : (1) 第 一 階 段 :(43 年 -49 年 ) 學 生 自 27 期 起, 修 業 期 間 改 4 年, 以 哲 學 科 學 兵 學 為 內 涵, 以 往 教 育 係 以 軍 事 學 科 為 主, 普 通 學 科 為 輔 ; 改 制 後, 普 通 學 科 佔 總 時 間 55% 以 上 (2) 第 二 階 段 : 自 50 年 (34 期 ) 起 至 63 年 (46 期 ) 間, 對 軍 事 教 育 建 立 軍 事 訓 練 第 一 之 觀 念, 並 實 施 軍 事 學 術 科 總 測 驗, 夏 季 訓 練 更 稱 為 軍 事 專 精 訓 練, 將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教 育 由 培 養 以 槍 桿 為 主 體 的 軍 事 學 府, 修 正 走 向 學 院 之 路 線, 恢 復 黃 埔 革 命 傳 統 精 神 之 目 標 (3) 第 三 階 段 :(64 年 -87 年 ) 自 64 年 47 期 起 修 業 期 限 延 長 為 4 年 3 個 月, 第 1 至 第 7 學 期 全 部 修 習 普 通 學 科, 第 8 學 期 實 施 戰 鬥 教 練 及 兵 器 訓 練 66 年 起 自 48 期 開 始 增 設 文 組 專 長 班, 畢 業 後 授 予 文 學 士 67 年 專 科 班 第 一 期 入 學, 修 業 年 限 2 年 6 個 月 80 年 改 為 4 學 年 8 學 期 ( 軍 事 教 育 利 用 暑 期 實 施 ), 使 學 校 教 育 符 合 -29-

3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大 學 法 之 規 範, 同 時 實 施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適 度 增 加 專 長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邁 向 通 中 有 專, 以 符 建 軍 之 實 際 需 要 83 年 (67 期 ) 招 收 女 生 ;87 年 招 收 第 一 期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ROTC) 迄 97 年 停 招,99 學 年 度 起 恢 復 招 生 (4) 第 四 階 段 :(88 年 迄 今 ) 為 達 大 學 法 設 系 要 求 標 準, 提 昇 學 生 專 業 學 能, 於 88 年 元 月 設 立 電 機 等 8 個 學 系, 畢 業 後 授 予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89 年 11 月 成 立 資 訊 與 管 理 科 學 二 個 輔 系 供 學 生 選 讀, 畢 業 後 可 加 授 輔 系 學 位 認 證 89 年 9 月 後 將 原 先 正 期 生 4 年 3 個 月 專 科 生 2 年 6 個 月, 重 新 規 劃 分 別 修 訂 為 四 學 年 及 二 學 年 之 新 學 年 制, 為 考 量 軍 事 訓 練 教 學 成 效, 將 原 暑 訓 8 週 寒 訓 2 週 合 併, 統 一 於 夏 季 期 間 施 訓 正 期 生 原 軍 事 訓 練 41 週 ( 含 入 伍 8 週 ), 新 學 年 制 為 32 週 94 年 奉 國 防 部 國 軍 招 募 班 隊 簡 併 規 劃, 暫 停 招 訓 專 科 班 士 官 二 專 班 及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團 98 年 學 年 度 起,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開 放 招 收 自 費 生 ( 三 )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海 軍 教 育 起 源 於 清 同 治 年 間, 先 有 船 政 機 構 的 設 立, 繼 而 於 馬 尾 成 立 前 後 學 堂, 至 抗 戰 勝 利 後, 本 黃 埔 建 軍 之 革 命 精 神, 統 一 教 育 體 制 理 念, 上 海 成 立 新 制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並 參 照 美 國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學 制 辦 理 校 務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5 階 段 1 清 末 階 段 : 始 於 同 治 五 年 ( 公 元 一 八 六 六 年 ) 沈 葆 楨 於 福 州 設 立 船 政 學 堂 為 前 身, 之 後 在 天 津 廣 州 南 京 及 煙 台 也 陸 續 成 立 海 軍 學 堂, 以 培 育 航 海 與 輪 機 人 才 -30-

39 肆 現 況 分 析 2 民 初 階 段 : 多 係 清 末 各 學 堂 演 變 而 來, 分 別 為 福 州 廣 東 ( 黃 埔 ) 南 京 ( 雷 電 魚 雷 槍 砲 ) 煙 台 葫 蘆 島 ( 青 島 ) 海 軍 學 校 及 江 陰 電 雷 學 校, 以 持 續 海 軍 人 才 之 培 育 3 抗 戰 階 段 :26 年 七 七 事 變 後, 馬 尾 海 校 於 抗 戰 期 間, 先 後 遷 湖 南 湘 潭 貴 州 桐 梓 重 慶 山 洞 等 地, 勝 利 復 員 後, 始 遷 上 海, 併 入 高 昌 廟 新 成 立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展 開 新 海 軍 教 育 4 新 海 軍 階 段 : 遷 台 後,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學 制 自 43 年 起, 正 期 班 畢 業 生 由 教 育 部 頒 授 理 學 士 學 位,56 年 起 奉 國 防 部 開 始 招 收 專 修 學 生 班,61 年 起 將 專 修 學 生 班 改 制 為 專 科 學 生 班,79 年 7 月 1 日 海 軍 科 學 部 與 一 般 科 學 部 合 併 為 大 學 部, 統 一 教 學 政 策 與 基 調,83 年 7 月 為 落 實 士 官 精 進 制 度, 奉 令 招 收 士 官 二 專 班 85 年 8 月 1 日 大 學 部 與 社 會 科 學 部 合 併 為 一 般 學 科 部, 下 轄 文 史 政 治 外 文 數 理 電 機 企 管 船 舶 機 械 及 海 洋 科 技 等 八 個 學 系 ; 另 成 立 軍 事 學 科 部, 下 轄 戰 術 輪 機 及 體 育 等 三 個 組 ;89 年 7 月 1 日 一 般 學 科 部 由 原 八 個 學 系 改 制 由 海 洋 科 學 船 舶 機 械 電 機 工 程 應 用 科 學 及 資 訊 管 理 等 五 個 學 系, 學 生 分 系 修 習 學 業 5 目 前 正 期 班 招 收 高 中 及 中 正 預 校 畢 業 生, 入 學 後 選 讀 海 洋 科 學 船 舶 機 械 電 機 工 程 應 用 科 學 資 訊 管 理 等 5 大 學 系, 學 程 4 年, 修 習 143 學 分 6 士 官 二 專 班 部 分 : 該 校 83 年 成 立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收 在 營 士 官 社 會 青 年 及 中 正 預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航 海 輪 機 通 信 電 子 及 企 業 管 理 等 4 科 別, 學 程 2 年, 修 習 81 學 分 ( 四 )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31-

4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17 年 中 央 陸 軍 官 校 成 立 航 空 隊, 設 址 南 京 次 年 改 為 航 空 班, 遴 選 中 央 軍 校 畢 業 生 70 人, 編 成 甲 乙 兩 班, 釐 定 教 育 計 畫 與 課 程, 並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學 期, 全 學 程 為 六 學 期, 畢 業 後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是 為 今 日 空 軍 官 校 教 育 體 制 之 雛 形 21 年 9 月 1 日, 更 名 為 中 央 航 空 學 校, 設 址 筧 橋, 並 於 學 校 教 育 條 例 第 一 章 總 則 中 明 白 揭 示 培 養 航 空 人 才, 俾 學 員 得 受 航 空 必 要 之 學 術, 以 期 為 黨 國 效 用 為 學 校 教 育 目 的, 故 廣 招 全 國 青 年, 增 加 普 通 高 中 畢 業 生 考 選 飛 行 生 30 名, 擴 編 行 政 人 員, 健 全 行 政 系 統 建 校 發 展 時 期, 抗 戰 爆 發, 學 校 亦 隨 戰 事 經 歷 了 4 次 變 遷 ; 分 別 在 26 年 遷 至 雲 南 昆 明,34 年 遷 至 印 度 臘 河, 勝 利 後 次 年 於 筧 橋 復 校 此 期 間, 師 生 忍 辱 負 重, 一 面 與 敵 作 戰, 一 面 積 極 擴 充, 先 後 培 植 大 量 飛 行 人 員 投 入 戰 場 作 戰, 更 在 筧 橋 上 空 擊 落 敵 機 6 架, 締 造 了 八 一 四 空 戰 大 捷 的 光 榮 史 實 37 年 12 月 遷 抵 岡 山 現 址,49 年 仿 傚 美 國 空 軍 官 校 制 度, 採 四 年 通 才 教 育, 不 分 系, 不 飛 行, 將 現 有 的 飛 行 訓 練 與 後 勤 支 援 業 務 劃 出, 另 成 立 飛 行 學 校, 使 教 育 與 飛 訓 任 務 分 明, 便 於 美 方 支 援 學 生 於 完 成 四 年 制 大 學 教 育 後 再 進 入 飛 行 訓 練 51 年 6 月 1 日 在 岡 山 成 立 空 軍 飛 行 學 校 76 年, 為 配 合 空 軍 戰 鬥 機 兵 力 發 展 及 擴 充 飛 行 人 員 訓 練 能 量 政 策, 著 手 規 劃 教 育 體 制 組 織 編 制 等 革 新 方 案, 重 點 置 於 學 制 及 課 程 方 面 更 於 89 年, 將 原 不 分 系 之 通 才 教 育, 精 進 為 航 太 航 機 航 電 及 航 管 四 系 之 通 專 並 重 教 育, 達 到 培 育 空 軍 所 需 各 類 專 長 之 軍 官 目 的 ( 五 ) 國 防 醫 學 院 1 國 防 醫 學 院 之 前 身 為 北 洋 軍 醫 學 堂, 創 立 於 民 前 -32-

41 肆 現 況 分 析 10 年 ( 清 光 緒 28 年, 西 元 1902 年 ), 為 我 國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軍 醫 學 府 民 國 成 立 後, 更 名 為 陸 軍 軍 醫 學 校 歷 經 時 局 變 革, 一 再 播 遷, 幾 番 更 名 抗 戰 勝 利, 奉 令 復 員 遷 上 海 江 灣 2 36 年 6 月 1 日, 軍 醫 學 校 與 陸 軍 衛 生 勤 務 訓 練 所 合 併 改 組 成 立 國 防 醫 學 院, 採 行 醫 學 中 心 制 38 年 隨 政 府 遷 台 進 駐 台 北 水 源 地 72 年 三 軍 總 醫 院 編 併 成 為 國 防 醫 學 院 直 屬 教 學 醫 院, 使 國 防 醫 學 院 教 育 組 織 型 態 更 趨 完 備 惟 以 水 源 地 營 區 狹 隘, 已 無 發 展 餘 地, 國 防 部 核 定 於 內 湖 興 建 國 防 醫 學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於 79 年 開 工,88 年 完 工 國 防 醫 學 院 於 10 月 開 始 搬 遷, 隨 即 在 新 院 區 恢 復 作 業 上 課, 教 學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則 於 89 年 8 月 遷 移, 展 開 醫 療 作 業, 兩 院 相 連, 完 成 醫 學 中 心 體 系 3 89 年 5 月, 國 防 醫 學 院 奉 令 改 隸 於 國 防 大 學 ; 旋 於 95 年 1 月 1 日 奉 令 復 編 為 獨 立 學 院 97 年 3 月 1 日 起 國 防 醫 學 院 奉 國 防 部 核 定 委 任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辦 理 ( 六 )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40 年 7 月 1 日 由 蔣 故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創 辦, 於 北 投 大 屯 山 麓 將 廢 棄 馬 場 修 建 成 為 政 工 幹 校, 並 將 校 園 命 名 為 復 興 崗,41 年 1 月 6 日 正 式 開 學,59 年 10 月 31 日 改 名 為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95 年 9 月 1 日 配 合 國 軍 精 進 案 北 部 軍 事 院 校 調 併,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更 名 為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迄 今 ( 七 )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前 身 乃 陸 軍 理 工 學 院 海 軍 工 程 學 院 及 聯 勤 測 量 學 校, 三 者 皆 素 負 盛 名, 各 具 特 色 55 年 10 月 國 防 部 為 精 簡 國 軍 軍 事 院 校, 將 陸 軍 理 工 學 院 改 隸 國 -33-

4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防 部 更 名 為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並 相 繼 與 海 軍 工 程 學 院 及 聯 勤 測 量 學 校 合 校, 成 為 三 軍 合 一 的 國 防 理 工 科 技 學 府 57 年 12 月 遷 入 桃 園 大 溪 鎮 員 樹 林 現 址 ; 並 增 設 學 系, 設 立 研 究 所, 開 辦 專 科 部, 延 攬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蔚 成 國 軍 唯 一 之 理 工 學 府 89 年 5 月, 配 合 國 軍 組 織 變 革, 與 三 軍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等 院 校 整 併 成 立 國 防 大 學, 學 院 更 名 國 防 大 學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 八 )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該 校 前 身 為 元 年 3 月 20 日 成 立 之 軍 需 學 校, 後 於 36 年 9 月 1 日 改 分 為 經 理 學 校 及 財 務 學 校 兩 校,40 年 4 月 1 日 合 併 為 軍 需 訓 練 學 校,43 年 更 名 為 財 務 經 理 學 校,58 年 2 月 10 日 再 更 名 為 陸 軍 財 務 學 校, 並 於 71 年 12 月 1 日 與 前 身 為 行 政 學 校 之 國 防 管 理 學 校 合 併 為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更 於 78 年 7 月 1 日 將 原 政 戰 學 校 法 律 系 所 納 入,84 年 7 月 1 日 納 入 國 防 管 理 班,89 年 5 月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更 名 為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95 年 11 月 配 合 軍 事 院 校 整 併 案, 再 次 更 名 為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 九 )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前 身 為 空 軍 機 械 學 校 空 軍 通 信 電 子 學 校,85 年 為 配 合 國 軍 兵 力 整 建 政 策 及 人 員 之 精 簡 與 整 合, 機 通 兩 校 在 完 成 階 段 性 的 任 務 後, 以 及 籌 建 空 軍 第 二 代 戰 機 航 電 系 統 之 整 合 訓 練, 奉 國 防 部 核 定 於 85 年 8 月 1 日 併 編 成 立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校 90 年 為 因 應 國 防 科 技 之 發 展 及 國 家 技 職 教 育 之 變 革, 經 教 育 部 評 鑑,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並 於 91 年 8 月 1 日 改 制 為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34-

43 肆 現 況 分 析 ( 十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該 校 前 身 為 陸 軍 第 1 士 官 學 校,46 年 2 月 1 日 創 立, 初 期 招 訓 部 隊 在 營 士 官 兵,54 年 改 制 為 常 備 士 官 班, 招 考 國 中 畢 業 生, 施 以 兩 年 比 敘 高 中 教 育 及 半 年 士 官 基 礎 訓 練 68 開 辦 領 導 士 官 班, 甄 選 部 隊 服 義 務 役, 具 高 中 ( 職 ) 學 歷 之 常 備 兵, 施 以 6 個 月 之 軍 事 專 長 訓 練, 俾 開 拓 士 官 來 源 75 年 納 編 金 門 第 2 士 官 學 校, 改 名 為 陸 軍 士 官 學 校,83 年 度 起 改 制 為 3 年 常 態 高 中 教 育, 併 開 辦 士 官 長 正 規 班, 培 訓 營 連 級 領 導 士 官 長 ;87 年 7 月 1 日 奉 令 轉 型 為 綜 合 高 中, 並 於 89 年 10 月 1 日 更 名 為 國 立 陸 軍 高 級 中 學 近 年 為 落 實 暢 通 技 職 教 育 進 修 管 道 及 提 昇 士 官 學 資 之 政 策, 於 94 年 8 月 1 日 升 格 更 名 為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4 年 轉 型 後, 校 務 規 劃 95 至 96 年 以 提 昇 師 資 素 質 為 重 點, 期 間 攻 讀 碩 博 士 老 師 計 80 員 97 年 8 月 高 中 部 裁 撤, 除 4 位 老 師 轉 聘 中 正 預 校 外, 原 高 中 部 44 員 老 師 均 已 順 利 轉 任 專 科 部, 正 式 邁 入 專 科 學 校 里 程 ( 十 一 )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該 校 於 64 年 為 因 應 建 軍 需 要, 合 併 陸 軍 預 備 學 校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班 空 軍 幼 年 學 校 並 增 訓 政 戰 預 備 生 而 成 立 自 80 年 起 增 設 國 中 部, 實 施 六 年 一 貫 之 五 育 均 衡 教 育, 藉 以 做 好 紮 根 工 作, 惟 配 合 國 軍 精 進 案 之 推 動, 於 92 年 2 月 25 日 奉 國 防 部 核 定 本 校 自 93 年 起 停 招 國 中 部 學 生 ( 十 二 )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該 校 於 21 年 2 月 12 日 在 南 京 湯 山 成 立 建 校 後, 因 抗 戰 軍 興, 先 後 移 駐 湖 南 湘 潭 廣 西 全 州 及 貴 州 遵 義 等 地 ; 勝 利 後, 隨 中 央 政 府 遷 都 再 重 返 南 京 39 年 -35-

4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6 月 經 海 南 島 播 遷 來 台, 旋 於 41 年 1 月 16 日 在 鳳 山 復 校 58 年 配 合 嘉 禾 案 整 編, 與 步 訓 部 合 併 改 制 為 陸 軍 步 兵 訓 練 指 揮 部 暨 步 兵 學 校, 隸 屬 陸 軍 訓 練 作 戰 發 展 司 令 部 68 年 實 施 崑 崙 案 改 隸 陸 軍 總 部 85 年 負 責 裝 甲 步 兵 幹 部 教 育 與 裝 步 部 隊 訓 測 任 務 90 年 該 部 奉 核 定 負 責 反 裝 甲 部 隊 訓 練 96 年 陸 軍 部 隊 訓 練 南 區 聯 合 測 考 中 心 編 配 該 部, 訓 測 標 準 已 達 一 致, 步 兵 兵 科 教 育 訓 練 體 制 漸 趨 完 備 ( 十 三 ) 陸 軍 裝 甲 兵 學 校 該 校 前 身 係 25 年 3 月 1 日 於 南 京 丁 家 橋 成 立 之 交 輜 學 校, 由 蔣 委 員 長 兼 任 校 長, 直 隸 訓 練 總 監 部 對 日 抗 戰 展 開 之 後, 軍 委 會 為 遂 行 戰 略 持 久 之 大 計, 令 交 輜 學 校 及 裝 甲 兵 團 由 南 京 分 別 移 駐 湖 南 長 沙 金 井 及 湘 潭 27 年 7 月 交 輜 學 校 更 名 為 機 械 化 學 校, 並 負 責 200 師 之 督 訓 36 年 5 月 1 日 機 械 化 學 校 奉 命 更 名 為 裝 甲 兵 學 校, 軍 事 當 局 因 感 美 援 僅 限 於 軍 事 學 校, 為 獲 得 美 援, 裝 甲 兵 教 導 總 隊 及 所 轄 單 位 編 歸 裝 甲 兵 學 校 38 年 裝 甲 兵 司 令 部 統 轄 裝 校 及 部 隊 於 5 月 由 上 海 繞 遷 至 台 灣,39 年 3 月 1 日, 裝 甲 兵 司 令 部 改 編 為 裝 甲 兵 旅, 統 轄 裝 校 及 原 戰 團 與 裝 砲 團 改 編 為 裝 甲 兵 第 等 四 個 聯 兵 總 隊 43 年 4 月 經 美 援 顧 問 團 建 議, 裝 甲 兵 全 面 改 編 為 裝 甲 1 2 兩 師 3 個 獨 立 營 2 個 獨 立 連 裝 校 遷 駐 清 泉 崗 基 地, 改 隸 陸 軍 總 部 ( 十 四 ) 憲 兵 學 校 該 校 前 身 為 22 年 5 月 創 立 於 南 京 江 寧 府 之 憲 兵 訓 練 所,25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更 名 為 憲 兵 學 校 對 日 抗 戰 爆 發 後, 先 後 遷 校 湖 南 常 德 芷 江 四 川 重 慶 等 地, 勝 利 後 復 遷 校 南 京 江 寧 府 政 府 遷 台 後,39 年 1 月 於 台 -36-

45 肆 現 況 分 析 北 縣 三 重 成 立 憲 兵 幹 部 訓 練 班, 後 於 42 年 7 月 1 日 復 校 59 年 因 校 地 擴 建 不 易, 遷 校 至 五 股 現 址 93 年 11 月 2 日 配 合 國 防 組 織 再 造 政 策, 簡 併 憲 兵 訓 練 中 心, 現 分 駐 五 股 ( 堅 貞 ) 龜 山 ( 慧 敏 ) 兩 校 區, 建 校 迄 今 74 年 ( 十 五 )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37 年 3 月 1 日 海 軍 為 訓 練 艦 艇 士 兵, 在 左 營 成 立 海 軍 軍 士 學 校, 38 年 7 月 16 日 更 名 為 海 軍 士 兵 學 校, 44 年 8 月 1 日 配 合 政 府 實 施 士 官 制 度, 改 制 為 海 軍 士 官 學 校,60 年 4 月 1 日 為 貫 徹 訓 用 合 一 目 的, 將 原 海 軍 士 官 學 校 海 軍 專 科 學 校 及 艦 訓 部 岸 訓 中 心 等 各 教 訓 單 位 裁 併, 依 教 訓 種 類 與 特 性, 成 立 航 海 輪 機 兵 器 及 通 信 電 子 等 四 兵 科 學 校 85 年 8 月 1 日 配 合 國 軍 精 實 案, 將 航 海 輪 機 兵 器 通 信 電 子 四 校 合 併 成 立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隸 屬 於 海 軍 教 育 訓 練 暨 準 則 發 展 指 揮 部 ( 十 六 )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該 校 前 身 為 6 年 成 立 之 陸 軍 部 漢 陽 兵 工 專 門 學 校,21 年 奉 令 廠 校 分 立 26 年 七 七 蘆 溝 橋 事 變 起, 為 適 應 長 期 抗 戰 決 策, 學 校 自 南 京 遷 至 湖 南 株 州 四 川 重 慶 及 上 海 吳 淞, 其 間, 各 兵 工 廠 為 供 應 國 軍 作 戰 需 要, 積 極 展 開 生 產, 學 校 亦 配 合 抗 戰 期 間 軍 械 修 配 保 養 補 給 需 要, 培 訓 技 術 人 才, 遂 有 國 軍 有 形 戰 力 製 造 者 搖 籃 之 譽 另 合 併 化 學 兵 幹 部 訓 練 班 裝 甲 兵 學 校 戰 車 工 程 研 究 班 及 與 陸 軍 機 械 化 學 校 戰 車 工 程 學 院 併 校, 大 學 部 改 名 兵 工 工 程 學 院, 增 設 造 兵 應 化 戰 車 工 程 系, 另 設 兵 工 勤 務 化 學 兵 軍 官 訓 練 班, 以 訓 練 兵 工 技 術 勤 務 軍 官 與 化 學 兵 軍 官 38 年 遷 台 後, 該 校 於 花 蓮 復 校,41 年 搬 遷 至 台 北 -37-

4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新 生 南 路,51 年 校 院 分 制, 兵 工 工 程 學 院 擴 編 成 立 陸 軍 理 工 學 院, 以 原 校 舍 為 該 院 院 址, 該 校 則 遷 至 信 義 路 原 兵 工 勤 務 班,57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遷 駐 現 駐 地 平 鎮 山 仔 頂 83 年 1 月 1 日 配 合 精 實 後 勤 體 制 案 與 運 輸 兵 學 校 併 編, 成 立 陸 軍 後 勤 學 校 ; 復 於 85 年 8 月 1 日 與 衛 生 勤 務 學 校 合 併, 採 一 校 兩 分 部 編 組 型 態 運 作, 職 司 全 軍 後 勤 教 育 任 務, 訓 練 範 圍 負 責 培 訓 補 給 油 料 保 修 運 輸 衛 勤 彈 藥 人 事 及 主 財 等 9 大 職 類 勤 務 人 員 94 年 移 編 聯 勤 司 令 部, 更 名 為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三 各 基 礎 院 校 校 ( 院 ) 長 學 歷 及 任 期 附 表 六 國 軍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前 二 任 校 院 長 職 務 任 期 單 位 階 級 職 務 ( 任 職 時 間 ) 姓 名 學 歷 備 考 陸 軍 官 校 陸 軍 中 將 校 長 ~ (1 年 ) 陸 軍 少 將 校 長 ~ 王 根 林 陳 良 沛 陸 軍 官 校 60 年 班 陸 院 72 年 班 戰 院 82 年 班 陸 軍 官 校 68 年 班 陸 院 78 年 班 戰 院 89 年 班 退 伍 退 伍 (3 年 11 個 月 ) 政 大 外 交 碩 士 98 年 班 海 軍 少 將 校 長 海 軍 官 校 68 年 班 ~ 王 長 銳 海 院 81 年 班 戰 院 85 年 班 現 任 海 軍 司 令 部 少 將 督 察 長 海 軍 (2 年 10 個 月 ) 中 山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碩 士 官 校 海 軍 少 將 校 長 ~ (1 年 6 個 月 ) 陸 經 緯 海 軍 官 校 65 年 班 海 院 82 年 班 戰 院 89 年 班 退 伍 -38-

47 肆 現 況 分 析 空 軍 空 軍 少 將 校 長 ~ (1 年 4 個 月 ) 廖 榮 鑫 空 軍 官 校 67 年 班 空 院 81 年 班 戰 院 84 年 班 現 任 整 合 評 估 室 中 將 主 任 官 校 空 軍 少 將 校 長 ~ (1 年 2 個 月 ) 唐 齊 中 空 軍 官 校 64 年 班 空 院 77 年 班 戰 院 78 年 班 退 伍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1 年 11 個 月 )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1 年 10 個 月 ) 王 明 我 趙 永 生 政 戰 學 校 66 年 班 政 校 研 究 班 80 年 班 政 校 政 治 系 碩 士 政 戰 學 校 70 年 班 戰 院 90 年 班 美 國 智 庫 92 年 班 美 國 肯 撒 斯 大 學 語 言 傳 播 碩 士 現 任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中 將 副 局 長 現 任 陸 軍 第 八 軍 團 少 將 政 戰 主 任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理 工 學 院 64 年 班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 (2 年 4 個 月 )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2 年 10 個 月 ) 陸 續 劉 思 遠 理 工 學 院 物 理 碩 士 美 伊 利 諾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理 工 學 院 67 年 班 理 工 學 院 造 船 工 程 碩 士 英 紐 加 塞 大 學 造 船 工 程 博 士 退 伍 退 伍 國 防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陸 軍 官 校 62 年 班 大 學 管 理 ~ 姚 強 陸 院 74 年 班 戰 院 83 年 班 退 伍 學 院 (2 年 10 個 月 ) 淡 江 大 學 管 科 碩 士 -39-

4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3 年 ) 萬 英 豪 理 工 學 院 64 年 班 政 治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中 央 大 學 機 械 所 博 士 退 伍 空 軍 航 技 空 軍 少 將 校 長 ~ (9 個 月 ) 陳 萬 軍 空 軍 官 校 62 年 班 空 院 75 年 班 戰 院 82 年 班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碩 士 退 伍 學 院 空 軍 少 將 校 長 空 軍 官 校 64 年 班 ~ 賈 澤 民 理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碩 士 退 伍 (2 年 10 個 月 ) 美 國 機 械 工 程 博 士 陸 軍 專 科 陸 軍 少 將 校 長 ~ (1 年 8 個 月 ) 喬 元 雷 理 工 學 院 63 年 班 陸 院 77 年 班 戰 院 82 年 班 元 智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碩 士 退 伍 學 校 陸 軍 少 將 校 長 ~ (1 年 9 個 月 ) 潘 家 宇 陸 軍 官 校 67 年 班 陸 院 78 年 班 戰 院 82 年 班 現 任 陸 軍 步 訓 部 暨 步 兵 學 校 中 將 指 揮 官 兼 校 長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張 聖 原 國 防 醫 學 院 61 年 班 美 國 醫 務 管 理 碩 士 退 伍 國 防 (1 年 7 個 月 ) 醫 學 院 陸 軍 少 將 院 長 ~ 王 先 震 國 防 醫 學 院 66 年 班 退 伍 (2 年 4 個 月 )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40-

49 肆 現 況 分 析 四 師 資 現 況 : ( 一 ) 教 師 部 分 : 1 國 防 大 學 基 礎 學 院 師 資 : 基 礎 學 院 教 育 師 資 計 有 教 授 41 員 副 教 授 103 員 助 理 教 授 59 員 及 講 師 37 員, 合 計 240 員, 其 中 具 博 士 學 位 計 有 175 員 其 中 軍 事 學 院 師 資 : 軍 事 學 院 教 育 師 資 計 有 戰 略 班 學 資 50 員 指 參 班 學 資 113 員 正 規 班 學 資 39 員, 合 計 202 員, 其 中 具 碩 博 士 學 資 人 員 計 有 124 員 學 員 生 現 況 : 國 防 大 學 各 教 育 班 隊 學 員 生 現 況 計 戰 略 班 學 員 224 員 指 參 班 學 員 595 員 正 規 班 學 員 102 員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1,109 員 及 大 學 部 學 生 1,761 員, 合 計 3,801 員 2 陸 軍 官 校 教 師 編 制 132 員 現 員 107 員, 教 師 現 員 佔 編 制 81%,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師 資 計 89 員, 佔 教 師 現 員 83%, 附 表 七 陸 軍 官 校 師 資 素 質 分 析 表 : 區 分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小 計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軍 職 :1 7.1% (11.2%) 文 職 : % 35 軍 職 :3 8.3% (32.7%) 文 職 : % 42 軍 職 :34 81% (39.3%) 文 職 :8 19% 18 軍 職 :4 22.7% (16.8%) 文 職 : % 合 計 % % % 107 軍 職 : % 文 職 : % ( 資 料 來 源 : 陸 軍 官 校 ) -41-

5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海 軍 官 校 : 專 任 教 師 編 制 46 員, 現 員 40 員 ( 教 授 6 員 副 教 授 16 員 助 理 教 授 11 員, 講 師 7 員 ), 其 中 具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資 格 者 計 33 員, 達 82.5%; 另 具 博 碩 士 學 歷 者, 分 為 28 員 12 員 該 校 目 前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14:26 佔 57%, 新 進 師 資 現 以 軍 職 具 博 士 學 位 為 主 4 空 軍 官 校 : 專 任 教 師 編 制 56 員 現 員 46 員, 編 現 比 80.4% ( 系 所 師 資 為 96%);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比 例 達 66.7 % 不 足 師 資 聘 任 兼 任 師 資 實 施 授 課, 系 所 專 業 教 師 計 11 員, 通 識 教 學 師 資 計 20 員 不 足 之 通 識 師 資, 已 配 合 國 防 部 放 寬 軍 文 職 教 師 比 之 政 策, 於 99 年 8 月 1 日 完 成 聘 任 教 師 3 員 素 質 分 析 部 分, 該 校 現 有 教 師 具 博 士 學 位 師 資 者 計 28 員, 佔 師 資 人 數 62%, 碩 士 學 位 計 17 員, 佔 師 資 人 數 38% 學 校 為 提 升 師 資 素 質, 加 強 教 學 效 能, 已 訂 定 教 師 師 資 五 年 培 訓 規 劃, 自 98 年 起 至 102 年 度, 編 列 教 師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計 15 員, 並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升 等 另 該 校 為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進 修 研 究, 擬 訂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規 定, 由 校 長 運 用 年 度 部 隊 特 別 補 助 費 提 列 獎 金, 以 積 點 核 算 方 式 擇 優 核 發 獎 金,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進 修 提 升 學 術 水 準 5 國 防 醫 學 院 : 該 院 教 師 編 制 234 員 (99 年 11 月 ), 現 員 198 員 教 授 47 員 (19%) 副 教 授 58 員 (23%) 助 理 教 授 73 員 (29%) 講 師 20 員 (8%), 具 博 士 學 位 140 員 碩 士 學 位 23 員 醫 學 士 及 學 士 共 35 員 兼 任 師 資 共 384 位 ( 其 中 253 員 為 臨 床 兼 任 教 師 ) -42-

51 肆 現 況 分 析 為 減 輕 教 師 超 授 課 時 數 負 荷,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及 師 資 素 質, 自 98 年 迄 今 已 奉 國 防 部 核 准 聘 任 文 職 教 師 6 員, 並 從 99 年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擇 優 留 院 擔 任 助 教 (3 員 ), 以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師 資 目 前 該 學 院 軍 職 教 師 147 員 (74%), 文 職 教 師 51 員 (26%) 附 表 八 國 防 醫 學 院 近 十 年 專 任 教 師 變 動 表 年 度 編 制 數 現 員 數 附 表 九 各 醫 學 院 教 師 統 計 表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423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441 國 防 醫 學 院 234 長 庚 大 學 醫 學 院 478 輔 仁 大 學 醫 學 院 408 陽 明 大 學 醫 學 院 302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347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437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332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319 (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 二 ) 教 官 部 分 國 防 大 學 及 各 司 令 部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10 月 1 日 軍 事 教 官 交 流 任 職 人 數 情 形 如 下 : -43-

5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附 表 十 國 防 大 學 軍 事 教 官 交 流 任 職 人 數 統 計 表 區 分 單 位 教 官 編 制 數 教 官 現 員 數 教 官 交 流 回 軍 或 調 其 他 單 位 任 職 人 數 ( 佔 現 員 百 分 比 ) 調 任 教 官 人 數 ( 佔 現 員 百 分 比 ) 校 本 部 戰 爭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陸 軍 學 院 海 軍 學 院 空 軍 學 院 總 計 (22%) 62(27%)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單 位 陸 軍 司 令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聯 勤 司 令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憲 兵 司 令 部 附 表 十 一 各 司 令 部 軍 事 教 官 交 流 任 職 人 數 統 計 表 區 分 教 官 編 制 數 教 官 現 員 數 教 官 交 流 部 隊 或 調 其 他 單 位 任 職 人 數 ( 佔 現 員 百 分 比 ) 調 任 教 官 人 數 ( 佔 現 員 百 分 比 ) 所 屬 學 校 陸 軍 官 校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陸 軍 砲 兵 學 校 陸 軍 裝 甲 兵 學 校 陸 軍 化 學 兵 學 校 陸 軍 工 兵 學 校 陸 軍 通 資 學 校 海 軍 官 校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海 軍 陸 戰 隊 學 校 空 軍 官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後 備 動 員 管 理 學 校 憲 兵 學 校 總 計 (37%) 377(46%)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44-

53 肆 現 況 分 析 ( 三 ) 各 校 教 師 爭 取 國 科 會 等 相 關 研 究 案 之 情 形 附 表 十 二 三 年 來 各 校 教 師 爭 取 國 科 會 等 研 究 案 統 計 表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案 申 請 情 形 合 計 總 計 陸 軍 官 校 國 防 部 專 案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案 海 軍 官 校 國 防 部 專 案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案 空 軍 官 校 國 防 部 專 案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案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部 專 案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案 國 防 醫 學 院 國 防 部 專 案 研 究 國 科 會 研 究 案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19 案 44 案 22 案 52 案 8 案 36 案 42 案 344 案 4 案 486 案 63 案 74 案 44 案 386 案 490 案 附 表 十 三 94 年 度 至 99 年 度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件 數 ( 件 ) 統 計 表 : 年 度 陸 軍 海 軍 空 軍 國 防 國 防 陸 軍 專 航 空 技 官 校 官 校 官 校 大 學 醫 學 院 科 學 校 術 學 院 ( 資 料 來 源 : 國 科 會 網 站 ) -45-

5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附 表 十 四 94 年 度 至 99 年 度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金 額 統 計 ( 單 位 : 百 萬 元 ) 統 計 表 : 年 度 陸 軍 官 校 海 軍 官 校 空 軍 官 校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 資 料 來 源 : 國 科 會 網 站 ) 五 招 生 規 劃 及 畢 業 生 經 管 體 系 ( 一 ) 招 生 規 劃 :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招 生 人 數 係 考 量 國 軍 未 來 編 制 員 額 官 科 專 長 結 構 配 比 職 缺 與 經 管 役 期 等 因 素, 並 加 計 4-7 年 受 教 育 期 間 淘 汰 人 數 後, 精 算 所 得 經 分 析 近 年 基 礎 院 校 正 期 軍 官 班 招 生 人 數, 考 量 推 動 募 兵 制 後, 短 役 期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停 招, 必 須 適 度 增 加 人 力 以 補 充 基 層 軍 官, 人 數 由 98 年 班 之 816 員 逐 年 遞 增 至 103 年 班 之 1,468 員 附 表 十 五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招 生 人 數 精 算 表 年 班 年 班 97 年 班 98 年 班 99 年 班 100 年 班 101 年 班 102 年 班 103 年 班 員 額 需 求 畢 業 獲 得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46-

55 肆 現 況 分 析 附 表 十 六 95 年 ~103 年 各 類 軍 官 班 獲 得 統 計 表 畢 業 年 班 招 募 年 度 員 額 需 求 畢 業 獲 得 ( 在 訓 ) 95 年 班 91 年 1, 年 班 92 年 年 班 93 年 年 班 94 年 年 班 95 年 年 班 96 年 1, 年 班 97 年 1, 年 班 98 年 1,470 1, 年 班 99 年 1,468 1,323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部 ) 附 表 十 七 台 閩 地 區 出 生 人 數 及 出 生 率 千 人 ( 虎 年 ) 77( 龍 年 ) 86 87( 虎 年 ) 88 89( 龍 年 ) 年 別 出 生 數 出 生 率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47-

5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二 ) 軍 事 教 育 與 經 管 體 系 1 基 礎 教 育 : 畢 業 派 職 至 基 層 歷 練 各 階 職 務, 循 指 揮 體 系 發 展, 依 各 軍 種 單 位 特 性, 畢 業 後 歷 練 各 級 主 官 ( 管 ) 或 一 般 幕 僚 職 務 ; 專 業 軍 官 則 循 專 業 體 系 發 展 並 依 經 管 需 要 參 與 國 內 外 教 育 或 其 他 進 修 教 育, 以 熟 練 基 層 工 作 實 務 學 術 技 能, 增 長 學 識 與 獲 取 學 位 2 軍 事 深 造 教 育 : 國 防 大 學 各 軍 事 學 院 學 員 為 國 軍 各 單 位 服 務 之 國 軍 幹 部, 至 國 防 大 學 接 受 指 參 及 戰 略 班 隊 等 深 造 教 育, 學 員 均 採 帶 階 受 訓 方 式 實 施, 指 參 班 學 員 以 少 校 至 中 校 階 為 主, 戰 略 班 學 員 以 中 校 至 少 將 階 為 主, 畢 業 後 由 原 單 位 分 發 運 用 附 圖 五 軍 官 經 管 體 系 流 程 -48-

57 肆 現 況 分 析 附 圖 六 國 軍 政 戰 軍 官 經 管 發 展 體 系 六 課 程 設 計 : ( 一 ) 指 參 教 育 : 指 參 教 育 以 軍 種 指 參 學 能 與 部 隊 實 務 管 理 為 基 礎, 建 構 具 邏 輯 性 與 整 體 性 之 工 作 理 念, 以 培 養 備 戰 幹 部 指 參 教 育 課 程 以 備 戰 用 兵 為 主, 一 般 軍 事 為 輔, 課 程 區 分 軍 事 理 論 軍 種 作 戰 情 報 研 究 作 戰 支 援 聯 合 作 戰 政 治 作 戰 及 一 般 課 程 等 七 大 類, 並 以 軍 事 理 論 軍 種 作 戰 及 聯 合 作 戰 為 核 心 課 程, 其 課 程 規 劃 為 : 1 將 各 指 參 學 院 正 規 班 及 政 戰 監 察 保 防 情 報 等 專 業 班 隊, 共 同 納 入 授 課, 並 將 全 期 課 程 區 分 軍 事 理 論 軍 種 作 戰 情 報 研 究 作 戰 支 援 聯 合 作 戰 及 政 治 作 戰 等 六 大 類 別,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55~66%; 聯 合 作 戰,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19% 及 其 他 課 程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15~26% 2 因 應 戰 略 教 育 學 位 學 程 制 規 劃, 指 參 教 育 於 地 緣 戰 略 中 共 軍 事 研 究 兩 岸 關 係 專 題 研 究 -49-

5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近 代 戰 史 研 究 危 機 管 理 國 防 資 源 管 理 與 研 究 方 法 等 課 程 中, 視 各 院 實 際 需 要, 規 劃 碩 士 學 分 課 程, 所 需 師 資 由 校 部 統 一 規 劃 3 專 業 分 組 課 程 : 各 專 業 班 隊, 統 一 規 劃 修 習 個 別 專 業 課 程,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31~35% ( 二 ) 戰 略 教 育 : 戰 略 教 育 以 國 家 軍 事 戰 略 與 國 防 資 源 管 理 為 基 礎, 建 構 具 開 創 性 與 前 瞻 性 之 宏 觀 理 念, 以 培 養 建 軍 幹 部 戰 略 教 育 課 程 以 建 軍 為 主, 備 戰 為 輔, 課 程 區 分 國 家 安 全 中 共 研 究 國 際 關 係 戰 爭 研 究 聯 合 作 戰 國 防 決 策 與 管 理 等 六 大 類 別, 並 以 中 共 研 究 戰 爭 研 究 及 聯 合 作 戰 為 核 心 課 程 其 課 程 規 劃 為 : 1 為 提 升 軍 事 學 術 地 位 之 目 標, 國 防 大 學 戰 略 指 參 班 次 學 資 學 分 學 位 化, 目 前 作 法 區 分 為 三 階 段, 即 1 近 程 : 97 年 班 戰 略 深 造 教 育 規 劃 2~4 個 碩 士 學 分 課 程 ;2 中 程 : 預 劃 自 99 年 班 起 戰 略 教 育 其 中 1/2 科 目 轉 換 為 碩 士 學 分 ;3 遠 程 : 預 劃 於 101 年 班 起 戰 院 及 國 管 戰 略 班 完 成 學 分 學 位 化, 指 參 教 育 持 續 推 廣 碩 士 學 分 課 程 學 員 於 修 業 一 年 完 成 碩 士 學 分 課 程 後, 授 予 戰 略 學 資, 並 在 半 年 至 一 年 半 時 間 內, 與 指 導 老 師 及 院 部 協 調, 排 定 接 受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後 授 予 國 防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2 戰 院 正 規 班 及 國 管 戰 略 班 課 程 規 劃 : 課 程 區 分 課 程 區 分 學 分 課 程 : 國 家 安 全 中 共 研 究 國 際 關 係 戰 爭 研 究 國 防 決 策 與 管 理 及 論 文 研 究 等 六 大 類 別,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41~51%; 非 學 分 課 程 : 聯 合 作 戰,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22% 及 一 般 課 程, 佔 教 育 總 時 數 27~37% 3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 軍 事 深 造 教 育 所 規 劃 之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約 為 全 期 教 育 總 時 數 19~22%, 除 共 同 課 程 由 -50-

59 肆 現 況 分 析 戰 爭 學 院 統 一 規 劃, 內 容 涵 蓋 聯 合 作 戰 聯 戰 理 論 20 % 聯 戰 計 畫 作 為 50% 聯 戰 兵 棋 推 演 及 現 地 參 訪 30% 等 三 大 區 分, 餘 各 學 院 視 需 要 增 加 所 需 聯 合 作 戰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置 重 點 於 聯 合 作 戰 計 畫 作 為 程 序 階 層 區 分 上, 戰 略 班 以 聯 參 以 上 階 層 為 主, 指 參 班 重 點 在 作 戰 區 階 層, 並 藉 師 資 共 享 統 一 授 課, 以 增 進 國 軍 聯 戰 教 育 教 學 成 效 ( 三 ) 大 學 教 育 課 程 : 1 學 分 課 程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全 程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課 程 規 劃 區 分 通 識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兩 部 分, 各 佔 33% 及 67%, 前 者 以 培 養 學 生 知 識 涵 養 與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後 者 在 使 學 生 具 備 軍 種 需 求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大 學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規 劃 如 下 : 通 識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校 訂 必 修 通 識 選 修 院 訂 必 修 系 訂 必 ( 選 ) 修 31(24%) 12(9%) 21(17%) 64(5%) 43(33%) 85(67%) 畢 業 學 分 數 :128 2 通 識 課 程 : 包 含 必 修 31 學 分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12 學 分, 共 計 43 學 分 通 識 選 修 區 分 語 言 文 史 社 會 管 理 及 自 然 五 大 領 域, 除 各 學 院 專 業 領 域 外, 規 劃 其 他 類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如 下 : 領 域 類 別 單 位 語 言 文 史 社 會 管 理 自 然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學 生 必 須 選 修 各 類 領 域 至 少 一 門 課, 合 計 不 備 註 得 低 於 6 學 分 -51-

6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專 業 課 程 : 包 含 院 訂 必 修 21 學 分 及 系 訂 必 ( 選 ) 修 課 程 64 學 分, 共 計 85 學 分 4 軍 官 養 成 課 程 : 課 程 內 涵 包 括 軍 事 訓 練 體 育 ( 戰 技 ) 訓 練 政 治 教 ( 訓 )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實 習 及 參 觀 見 學, 以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軍 事 素 養, 奠 定 初 官 應 具 備 之 軍 事 學 能 課 程 每 週 / 時 數 內 容 軍 事 訓 練 2 基 本 教 練 軍 人 特 質 2 價 值 觀 及 軍 事 素 養 體 育 訓 練 2 體 能 戰 技 政 治 教 ( 訓 )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實 習 及 參 觀 見 學 依 部 頒 基 準 表 實 施 依 年 度 教 育 計 畫 時 數 分 配 實 施 榮 譽 團 結 會 莒 光 園 地 電 視 教 學 政 訓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月 會 勞 動 服 務 赴 國 軍 相 關 部 隊 研 發 產 製 及 後 勤 管 理 等 單 位 實 習 及 參 觀 見 學 ( 四 ) 兵 科 學 校 課 程 : 區 分 進 修 教 育 基 礎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專 長 教 育 等 4 種 (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計 有 5 類 105 項 班 隊 裝 甲 兵 學 校 計 有 11 類 69 種 班 隊 ): 1 進 修 教 育 : 為 軍 官 正 規 班 及 士 官 高 級 班 等 2 項 班 隊, 班 隊 教 育 目 標 前 者 為 訓 練 連 級 主 官 及 旅 營 級 參 謀, 後 者 則 為 訓 練 副 排 長 及 部 隊 師 資 為 主 2 基 礎 教 育 : 區 分 軍 官 及 士 官 分 科 班, 其 班 隊 教 育 目 標 均 為 依 未 來 派 職 所 需 職 能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軍 官 部 份 計 有 排 連 級 主 官 營 級 幕 僚 體 育 官 及 教 官 ; 士 官 部 分 為 班 長 及 各 專 業 士 官 3 專 業 教 育 : 以 兵 科 專 業 技 術 職 能 為 主, 區 分 作 戰 後 勤 專 業 及 師 資 教 育 等 5 類 27 項 班 隊, 其 班 隊 教 育 目 標 為 : -52-

61 肆 現 況 分 析 (1) 作 戰 訓 練 專 業 班 : 訓 練 成 為 作 戰 官 營 級 指 參 作 業 參 謀 作 戰 士 等 (2) 後 勤 專 業 班 : 訓 練 成 為 管 制 士 工 具 士 保 養 士 等 (3) 體 能 戰 技 兵 器 戰 術 類 : 訓 練 成 為 部 隊 師 資 4 專 長 班 隊 : 區 分 初 中 高 級 專 長 班 隊 ; 其 教 育 目 標 均 為 訓 練 合 格 之 專 長 士 官 士 兵 七 教 育 評 鑑 ( 一 )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 1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為 建 立 自 我 定 位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建 構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教 育 環 境 98 學 年 度 以 大 學 部 6 學 系 13 碩 士 班 及 國 科 所 博 士 班 申 請 參 加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2 經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於 99 年 3 月 20 日 公 佈 認 證 結 果, 全 院 各 系 所 全 數 通 過 認 證, 年 限 3 年 3 工 程 認 證 成 果 : 學 年 認 證 通 過 系 所 年 限 軍 事 工 程 學 系 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3.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4. 應 用 化 學 系 1. 博 士 班 :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兵 器 組 電 子 組 應 化 組 應 物 組 2. 碩 士 班 : 兵 器 系 統 工 程 車 輛 及 運 輸 工 程 造 船 及 海 洋 工 程 電 子 光 電 軍 事 大 氣 科 學 空 間 科 學 機 械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材 料 科 學 資 訊 科 學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 6 年 3 年 ( 二 ) 系 所 評 鑑 : 1 為 拓 展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效 能, 自 97 年 9 月 及 98 年 6 月 -53-

6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先 後 實 施 2 次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並 成 立 評 鑑 管 制 室, 建 置 評 鑑 專 區, 透 過 分 項 效 標 研 討, 諮 詢 委 員 座 談, 建 立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檢 視 辦 學 成 效,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2 99 年 度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政 戰 學 院 合 計 9 個 系 所, 於 4 月 份 分 別 接 受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訪 評 ( 三 ) 校 務 評 鑑 : 1 全 般 構 想 : 依 評 鑑 中 心 100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要 求, 本 次 校 務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全 案 區 分 為 前 置 作 業 自 我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結 果 決 定 及 後 續 追 蹤 等 五 階 段, 自 99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100 年 2 月 28 日 止, 納 編 國 防 大 學 一 級 單 位 編 組 人 員, 採 專 責 分 工 及 節 點 管 制 方 式, 以 8 個 月 的 時 間 完 成 全 部 評 鑑 準 備 工 作 2 委 員 會 設 置 : 為 有 效 執 行 各 項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國 防 大 學 成 立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指 導 國 防 大 學 校 務 及 系 所 評 鑑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相 關 事 宜, 並 編 成 評 鑑 執 行 組 負 責 辦 理 校 務 及 系 所 評 鑑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追 蹤 改 進, 並 依 評 鑑 效 標 下 設 各 項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校 務 評 鑑 各 項 分 工 準 備 及 接 受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八 各 校 之 願 景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 ( 一 ) 陸 軍 官 校 該 校 願 景 為 塑 造 成 為 蘊 涵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之 一 流 軍 事 學 府, 並 期 許 成 為 軍 事 院 校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中 提 供 卓 越 教 學 品 質 的 典 範, 結 合 教 育 理 念 與 中 長 期 發 展 的 方 向 及 特 色, 引 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理 念 模 式, 以 有 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並 作 為 日 後 推 動 教 學 躍 昇 計 畫 的 策 略 性 目 標 : 1 建 立 提 升 品 質 的 制 度 結 構 2 建 構 多 元 豐 富 的 學 習 環 境 -54-

63 肆 現 況 分 析 3 擴 展 主 動 積 極 的 教 與 學 4 深 化 核 心 價 值 的 全 人 教 育 未 來 推 動 教 學 躍 昇 計 畫 將 針 對 四 個 方 向 努 力, 包 括 師 資 方 面 學 生 方 面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及 教 學 品 質 方 面 作 妥 善 規 劃, 使 教 師 能 積 極 教 學 學 生 能 主 動 學 習 並 透 過 優 質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評 估 機 制 而 能 達 到 發 現 需 求 滿 足 需 求 的 教 育 品 質, 進 而 使 教 學 能 獲 得 持 續 自 我 改 善 的 能 力 ( 二 ) 海 軍 官 校 該 校 在 辦 學 宗 旨 理 念 與 建 立 校 園 特 色 之 前 導 下, 由 各 教 學 與 行 政 一 級 單 位 分 別 研 擬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彙 編 完 成 98~107 年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書, 以 作 為 未 來 校 務 發 展 方 向 及 軍 事 教 育 投 資 之 依 據 該 校 願 景 為 打 造 具 軍 事 特 色 一 流 水 準 的 精 緻 型 軍 事 學 府 ;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為 建 立 海 洋 聲 學 與 反 潛 電 磁 偵 蒐 系 統 指 管 通 情 與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及 艦 船 動 力 系 統 為 追 求 軍 事 高 等 教 育 卓 越 化 之 重 點 方 向, 並 強 調 軍 官 特 質 養 成 與 德 術 兼 備 的 教 育 目 標, 達 成 學 校 在 專 業 學 府 及 科 技 智 庫 的 雙 重 功 能 與 價 值 ( 三 ) 空 軍 官 校 該 校 為 全 國 唯 一 結 合 航 空 理 論 與 飛 行 實 務 教 學 的 軍 事 學 府, 同 時 具 備 學 校 教 育 部 隊 訓 練 與 防 衛 作 戰 任 務 之 國 防 組 織 平 時 負 有 空 軍 軍 官 養 成 之 基 礎 教 育, 以 及 進 修 飛 行 安 全 管 理 等 回 流 教 育 班 隊 之 教 育 責 任, 戰 時 則 擔 負 台 澎 防 衛 作 戰 空 中 支 援 相 關 作 戰 任 務 該 校 定 位 為 教 學 型 大 學, 擁 有 優 良 的 飛 行 訓 練 資 源 與 師 資, 以 及 完 整 之 航 空 相 關 修 ( 維 ) 護 設 施 與 裝 備, 使 教 學 與 實 務 工 作 相 結 合, 並 以 培 養 空 軍 優 質 建 軍 幹 部 為 主 要 任 務 ( 四 )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55-

6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該 院 具 有 獨 特 之 教 育 宗 旨, 目 標 在 培 養 具 有 政 治 作 戰 專 業 人 文 關 懷 理 念 及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素 養 之 忠 貞 國 軍 幹 部, 厚 植 精 神 戰 力, 發 揮 團 結 三 軍 戰 勝 敵 人 之 功 能 其 教 育 目 標 為 : 1 以 大 學 深 造 教 育 為 學 程, 依 建 軍 備 戰 需 要, 型 塑 具 心 輔 文 宣 心 戰 軍 聞 民 事 等 專 業 知 能 之 專 業 政 戰 幹 部, 培 養 文 武 合 一 術 德 兼 修 的 現 代 化 國 軍 幹 部 2 重 視 人 文 關 懷 實 踐 誠 實 校 風, 貫 徹 榮 譽 制 度, 充 實 學 識 知 能, 以 強 化 學 員 生 思 辨 能 力, 落 實 本 院 核 心 價 值 3 建 立 學 習 型 校 園, 增 進 校 ( 國 ) 際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發 揮 本 院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優 質 研 究 能 量, 厚 植 國 軍 精 神 戰 力 4 培 養 學 員 生 具 備 領 導 管 理 輔 導 服 務 溝 通 協 調 解 決 問 題 研 究 分 析 思 辨 創 造 與 團 隊 合 作 等 七 項 能 力, 成 為 稱 職 的 政 戰 幹 部 ( 五 )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該 院 在 考 量 國 家 財 政 與 國 軍 預 算 有 限 下, 致 力 於 整 合 各 系 所 教 學 研 究 設 備, 建 置 跨 領 域 重 點 實 驗 室, 有 效 運 用 國 防 預 算 另 鼓 勵 老 師 與 中 科 院 加 強 合 作 關 係, 其 研 究 設 備 可 同 時 提 供 運 用, 避 免 重 覆 投 資 該 院 現 正 進 行 年 度 五 年 充 實 學 校 教 育 設 備 規 劃, 計 劃 以 每 年 編 列 約 5 仟 萬 至 6 仟 萬 之 預 算 建 置 教 學 研 究 儀 器 設 備 投 資, 以 因 應 未 來 科 技 發 展 與 軍 事 教 育 需 求 又 其 研 究 能 量 充 沛, 近 5 年 來, 教 師 發 表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研 討 會 論 文 期 刊 著 作 等 共 計 1400 餘 篇, 獲 得 專 利 件 計 17 件, 完 成 研 究 計 畫 ( 包 含 國 科 會 國 推 會 中 科 院 國 防 工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 共 計 361 件 該 院 為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56-

65 肆 現 況 分 析 風 氣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另 以 教 育 行 政 經 費 補 助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方 案, 以 推 動 國 軍 軍 備 科 技 之 研 究, 近 5 年 已 完 成 計 畫 共 205 件 ( 六 )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該 院 之 教 育 目 標 在 厚 植 軍 事 決 策 武 獲 後 勤 資 訊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國 防 法 制 及 人 力 資 源 之 核 心 能 量, 成 為 國 防 管 理 專 業 與 智 庫 的 領 航 者 孕 育 公 勤 廉 能 及 具 前 瞻 創 新 思 維 術 德 兼 修 之 全 人 軍 官 定 位 成 為 具 創 新 教 學 研 究 快 速 因 應 環 境 落 實 訓 用 效 能 精 簡 國 防 實 務 之 國 防 管 理 專 業 學 府 與 智 庫 在 教 育 願 景 方 面, 則 以 建 立 完 整 之 國 防 管 理 教 育 體 制, 精 實 各 階 層 管 理 教 育 內 涵, 提 升 國 軍 各 級 幹 部 專 業 素 質 ; 加 強 對 高 階 幹 部 之 國 防 管 理 通 識 教 育 推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究, 以 提 升 國 防 管 理 與 決 策 品 質, 達 成 建 軍 整 體 目 標 ( 七 ) 國 防 醫 學 院 該 院 平 時 負 責 培 育 國 軍 醫 療 保 健 之 預 防 醫 學 與 臨 床 醫 學 專 業 人 才, 並 研 發 以 軍 陣 醫 學 為 主 之 基 礎 及 臨 床 醫 學 先 進 科 技 戰 時 負 責 軍 醫 與 衛 生 業 務 有 關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之 戰 傷 急 救 等 教 學 訓 練 及 特 種 戰 劑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其 教 育 目 標 分 別 為 : 1 博 士 班 : 以 創 新 生 物 醫 學 之 學 識 理 論 為 重 點, 培 養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之 高 層 次 人 才 及 專 業 師 資 2 碩 士 班 : 以 培 育 系 統 性 之 科 學 思 維 及 研 究 精 神 為 重 點, 儲 備 專 業 的 生 物 醫 學 研 發 人 才 3 大 學 部 : 培 育 忠 誠 愛 國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備 體 格 強 健 並 具 有 人 文 關 懷 及 高 度 專 業 素 養 之 現 代 化 軍 醫 該 院 定 位 為 具 有 軍 事 醫 學 特 色 的 教 學 研 究 型 大 學, 期 邁 向 具 國 際 觀 之 現 代 軍 醫 培 育 搖 籃 具 國 際 聲 -57-

6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譽 之 軍 事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生 物 科 技 研 發 重 鎮 之 發 展 願 景 ( 八 ) 各 兵 科 學 校 各 兵 科 學 校 之 未 來 願 景, 係 因 應 精 進 案 執 行, 結 合 編 現 合 一 人 力 政 策 降 低 總 員 額, 考 量 敵 軍 威 脅 未 來 作 戰 打 的 需 求 以 裝 甲 兵 學 校 為 例 : 係 以 建 立 現 代 化 立 體 化 機 械 化 數 位 化 的 裝 甲 部 隊 為 目 標, 強 化 裝 甲 兵 之 保 修 駕 駛 通 信 射 擊 等 四 大 技 能 及 培 養 優 秀 各 級 指 揮 官, 兵 科 專 業 技 能, 持 續 編 裝 與 戰 具 研 發 精 研 戰 術 與 剋 敵 戰 法 強 化 駐 地 與 基 地 訓 練 充 份 運 用 模 擬 器 訓 練 九 各 校 所 提 之 困 難 與 挑 戰 : ( 一 ) 空 軍 官 校 依 空 軍 官 校 SWOT 分 析 後 發 現 ( 如 下 表 ), 在 受 空 勤 體 位 限 制 及 少 子 化 條 件 下, 生 源 不 足 問 題 嚴 重 而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雖 能 從 國 防 預 算 中 獲 得, 但 相 較 民 間 大 學 為 少, 依 法 又 不 得 設 立 校 務 基 金, 且 肩 負 著 飛 行 訓 練 作 戰 及 演 訓 等 國 防 任 務, 校 務 發 展 遠 較 其 他 軍 事 院 校 及 民 間 大 學 繁 重 但 在 提 供 航 空 教 育 發 展 的 條 件 上, 同 樣 具 有 極 大 優 勢 與 機 會 空 軍 官 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SWOT 分 析 表 優 勢 Strength 完 全 就 業 機 會 享 有 公 費 重 視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結 合 航 空 實 務 教 學 採 小 班 教 學 校 地 廣 闊 劣 勢 Weakness 資 源 獲 得 受 限 學 生 素 質 差 異 大 受 體 位 限 制, 生 源 不 易 獲 得 肩 負 戰 備 任 務 校 務 負 荷 繁 重 資 訊 管 制 限 制 -58-

67 肆 現 況 分 析 機 會 Opportunity 就 業 穩 定 航 空 人 才 需 求 日 增 發 展 機 會 充 足 公 費 進 修 機 會 可 實 施 飛 行 訓 練 ( 資 料 來 源 : 空 軍 官 校 ) 威 脅 Threat 軍 校 限 制 條 件 較 多 飛 安 事 件 影 響 就 學 意 願 人 口 少 子 化 ( 二 ) 政 戰 學 院 優 勢 Strength 1. 具 備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之 完 整 教 育 體 系, 兼 具 教 學 與 研 究 量 能 2. 結 合 國 軍 建 軍 備 戰 與 政 治 作 戰 實 務 需 求, 教 育 目 標 與 方 向 明 確 3. 深 耕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拓 展 有 別 於 民 間 大 學 之 獨 特 教 學 與 研 究 領 域 4. 洞 燭 先 機, 結 合 全 體 師 生 意 見 規 劃 發 展 願 景, 有 利 學 院 未 來 發 展 機 會 Opportunity 1. 國 防 組 織 轉 型 大 學 教 育 評 鑑 為 學 院 轉 型 與 興 革 之 利 基 2. 學 校 爭 取 軍 事 學 門 之 設 立 並 頒 授 學 位, 可 凸 顯 本 院 之 研 究 成 果 3. 國 軍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之 最 高 學 府, 可 廣 泛 吸 納 各 軍 兵 種 人 才 深 造 與 進 修 4. 藉 教 育 評 鑑 爭 取 並 晉 用 新 任 教 師, 可 提 昇 學 院 師 資 水 準, 進 行 教 育 改 革 5.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與 日 俱 增, 有 利 彰 顯 政 治 作 戰 功 能 與 學 院 重 要 性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 劣 勢 Weakness 1. 師 資 平 均 年 齡 過 於 老 化, 不 利 創 新 思 維 發 展 2. 系 所 行 政 量 能 不 足, 無 法 有 效 推 動 校 院 務 發 展 計 畫 3.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無 法 於 短 期 內 更 新 老 舊 教 學 設 備 4. 教 學 行 政 人 員 更 動 頻 繁, 無 法 累 積 經 驗 傳 承 院 務 5. 欠 缺 向 外 拓 展 研 究 成 果 企 圖, 不 利 研 究 品 質 提 昇 威 脅 Threat 1. 政 戰 制 度 功 能 弱 化, 連 帶 影 響 學 院 教 育 與 師 生 未 來 憧 憬 2. 國 防 科 技 更 新 與 強 化, 學 院 之 科 技 化 與 E 化 程 度 相 對 落 後 3. 民 間 大 學 與 各 級 軍 事 院 校 不 斷 創 新 發 展, 學 院 整 體 步 調 與 思 維 無 法 比 擬 4. 民 間 廣 設 國 家 安 全 類 研 究 所, 不 利 學 院 推 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與 研 究 -59-

6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三 ) 國 防 醫 學 院 該 院 在 校 務 推 展 及 教 育 工 作 完 全 與 教 育 部 各 項 政 策 接 軌, 與 民 間 學 校 並 無 差 異 然 在 國 防 部 持 續 推 動 人 事 精 簡 及 國 防 預 算 緊 縮 下,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如 下 : 1 招 生 人 數 受 限 : 軍 校 招 生 政 策 因 配 合 精 實 案 精 進 案 等 組 織 變 革 及 自 費 生 須 受 軍 費 生 招 生 員 額 上 限 之 規 範, 學 生 人 數 年 呈 現 遞 減, 近 3 年 始 微 幅 增 加 另 因 應 103 年 實 施 募 兵 制, 未 來 將 配 合 軍 醫 局 政 策, 依 基 層 醫 療 人 力 需 求, 適 時 檢 討 本 學 院 招 生 人 數 2 師 資 流 失 : 由 於 編 缺 裁 撤 及 軍 職 教 師 服 役 年 限 規 定 造 成 師 資 流 失, 致 本 學 院 在 教 學 上 出 現 師 資 斷 層 因 此, 本 學 院 自 98 年 開 始 擇 優 秀 畢 業 生 留 校, 擔 任 助 教 並 培 訓 以 充 實 基 礎 研 究 師 資 3 師 資 培 育 管 道 受 限 : 醫 學 系 軍 費 生 自 87 年 起, 受 服 役 年 限 調 整 為 14 年 及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者 須 延 役 8 年 規 定, 未 佔 中 校 職 缺 前 無 法 申 請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且 每 年 國 外 進 修 學 位 名 額 較 少, 致 未 能 有 效 培 育 具 醫 學 專 長 之 博 士 師 資 爰 此, 該 學 院 已 於 98 年 醫 科 所 開 設 軍 職 公 餘 進 修 途 徑, 藉 此 增 加 師 資 培 訓 管 道 4 研 究 經 費 補 助 : 本 學 院 預 算 來 源 主 要 由 國 防 預 算 內 編 列, 雖 能 獲 得 國 科 會 國 衛 院 等 單 位 補 助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但 以 整 體 預 算 而 言, 仍 不 若 民 間 學 校 來 得 充 裕, 特 別 是 教 育 部 對 各 校 五 年 五 百 億 及 醫 療 人 文 計 畫 的 挹 注, 始 終 未 將 軍 事 院 校 納 入 補 助 的 對 象 十 軍 事 院 校 調 併 案 實 施 情 形 ( 一 ) 緣 起 -- 國 軍 員 額 精 減, 初 官 需 求 降 低 : 92 年 1 月 30 日, 國 防 部 前 部 長 湯 曜 名 先 生 主 持 國 防 事 務 研 討 會 指 示 : 精 進 案 實 施 後, 初 官 需 求 相 -60-

69 肆 現 況 分 析 對 降 低, 軍 事 校 院 訓 額 亦 會 相 對 減 少, 三 軍 官 校 政 戰 學 校 必 須 檢 討 簡 併, 官 科 人 數 需 要 少 的, 民 間 大 學 有 的 系 所,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以 節 約 國 防 資 源, 各 軍 事 校 院 按 此 原 則 儘 早 規 劃, 業 管 單 位 亦 應 妥 慎 規 劃 及 指 導 ; 兵 科 學 校 由 各 軍 總 部 負 責, 務 必 考 量 其 訓 練 特 性, 務 實 檢 討 以 因 應 國 軍 精 進 案 執 行, 國 軍 初 官 需 求 及 教 育 人 力 逐 年 減 少 等 因 素, 國 防 部 以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及 節 約 教 行 人 力 為 原 則, 進 行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組 織 簡 化 ( 二 ) 規 劃 -- 北 部 校 院 先 併, 南 部 學 校 緩 辦 : 國 防 部 考 量 精 進 案 兵 力 組 織 與 結 構 調 整 期 程, 三 軍 官 校 以 培 養 建 軍 領 導 基 礎 軍 官 為 主, 各 軍 種 司 令 部 對 三 軍 官 校 負 有 督 導 責 任, 前 部 長 李 傑 先 生 於 93 年 5 月 27 日 在 立 法 院 詢 答 時 表 示 : 軍 事 校 院 調 併 方 式 需 重 新 規 劃, 三 軍 官 校 維 持 現 狀, 另 行 檢 討, 國 防 部 即 據 以 規 劃 辦 理 北 部 地 區 校 院 調 併 案 ; 南 部 地 區 學 校 ( 三 軍 官 校 ) 暫 緩 辦 理 ( 三 ) 政 策 指 導 : 1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 依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之 屬 性, 執 行 實 地 整 併, 以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2 整 合 師 資 : 依 教 育 層 級, 以 學 程 式 課 程 設 計 整 合 跨 領 域 師 資 3 簡 併 教 行 ( 勤 ) 編 組 : 配 合 精 進 案 期 程, 調 整 組 織 4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簡 化 教 育 行 政 流 程, 有 效 支 援 教 育 工 作,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5 精 實 教 育 內 涵 : 藉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連 貫 國 軍 基 礎 進 修 及 深 造 體 系 之 教 育 內 涵 ( 四 ) 調 併 構 想 : 1 基 礎 教 育 : 依 為 用 而 育 計 畫 培 養 之 原 則, 檢 討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之 目 標 暨 各 軍 種 初 級 軍 官 應 具 備 之 學 -61-

7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能, 按 先 併 後 簡 之 程 序, 同 步 進 行 學 程 式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系 所 整 併 2 進 修 教 育 : 檢 討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所 屬 基 礎 專 長 分 科 及 進 修 教 育 等 班 隊 之 屬 性, 配 合 專 長 簡 併 規 劃 調 整 移 撥 至 相 關 兵 科 學 校 施 訓 3 深 造 教 育 : 通 盤 檢 討 國 防 大 學 軍 事 學 院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深 造 教 育 相 關 班 隊 之 教 育 內 涵, 藉 師 資 教 育 資 源 之 整 合 及 共 享, 調 整 軍 事 學 院 及 研 究 所 之 編 組 規 劃, 以 培 養 國 軍 指 揮 參 謀 戰 術 戰 略 國 防 管 理 國 防 科 技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等 領 域 之 專 業 領 導 人 才 4 教 育 行 政 支 援 : 在 簡 併 訓 育 教 行 暨 勤 務 支 援 之 編 組 與 人 力 下, 同 步 規 劃 精 簡 作 業 流 程 ( 五 ) 國 防 大 學 組 織 調 整 : 1 國 防 大 學 設 戰 爭 學 院 陸 軍 指 參 學 院 海 軍 指 參 學 院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2 原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政 研 班 及 情 報 學 校 情 研 班, 併 入 各 指 參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3 原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語 文 中 心 改 隸 至 參 謀 本 部 ;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遠 朋 班 改 隸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4 國 防 醫 學 院 由 原 隸 屬 國 防 大 學, 於 95 年 1 月 1 日 改 為 獨 立 學 院 ( 六 ) 校 區 配 置 : 1 國 防 大 學 校 本 部 戰 爭 學 院 陸 軍 指 參 學 院 海 軍 指 參 學 院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戰 略 研 究 中 心 設 於 桃 園 八 德 校 區 2 管 理 學 院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設 於 台 北 復 興 崗 校 區 3 理 工 學 院 設 於 大 溪 員 樹 林 校 區 4 國 防 醫 學 院 設 於 台 北 內 湖 校 區 -62-

71 肆 現 況 分 析 ( 七 ) 執 行 : 國 防 部 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 以 附 加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國 防 大 學 編 成 計 畫 執 行 組 暨 成 立 團 隊 精 神 建 構 等 21 個 專 責 編 組, 區 分 計 畫 作 業 搬 遷 運 作 評 鑑 發 展 等 3 階 段 任 務 循 序 推 展 95 年 9 月 1 日 完 成 校 院 ( 班 隊 ) 組 織 整 併 等 計 畫 作 業 階 段 工 作 ; 民 國 96 年 8 月 完 成 搬 遷 運 作 階 段 工 作 ;97 年 7 月 完 成 編 裝 驗 證 階 段 工 作 ( 八 ) 另 據 國 防 大 學 表 示, 該 校 執 行 調 併 案 有 下 列 具 體 成 效 : 1 整 併 教 行 編 組,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 配 合 精 進 案 期 程, 實 施 組 織 調 整, 精 進 教 行 ( 勤 ) 編 組, 並 強 化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簡 化 教 育 行 政 流 程 增 進 人 力 運 用 效 能,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有 效 支 援 教 育 工 作, 行 政 單 位 已 由 9 個 部 門 整 併 為 8 個 部 門, 教 學 單 位 由 10 部 門 整 併 為 7 個 部 門, 並 增 設 體 育 室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負 責 全 校 體 能 訓 練 及 一 般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2 完 成 系 所 整 併,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 藉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連 貫 國 軍 基 礎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採 學 程 式 課 程 設 計, 並 整 合 跨 領 域 師 資,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研 究 水 準, 達 成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優 質 師 資 及 精 實 教 育 內 涵 之 目 標, 符 合 系 所 合 一 原 則, 各 基 礎 學 院 系 所 由 27 系 17 所 1 中 心 1 組, 整 併 為 14 系 2 所 3 精 簡 編 制 員 額, 發 揮 成 本 效 益 : 藉 由 校 院 整 併, 精 減 教 行 ( 勤 ) 人 力 達 22.73%, 計 420 人, 除 提 昇 人 力 運 用 效 能 外, 資 源 整 合 後 節 約 鐘 點 費 圖 書 採 購 等 作 業 維 持 及 設 備 投 資 經 費, 計 達 2 億 5 仟 餘 萬 元 4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提 昇 學 習 成 效 : (1) 調 併 後, 國 防 大 學 成 為 綜 合 性 大 學, 涵 蓋 各 類 教 -63-

7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育 學 程 及 學 門, 除 原 有 院 系 專 業 圖 書 外, 尚 可 透 過 校 際 專 車 借 閱 其 他 校 區 圖 書, 共 享 全 校 所 有 圖 資 資 源 (2) 運 用 現 有 國 軍 網 路 學 術 網 路 與 電 腦 兵 棋 網 路 設 施, 以 資 訊 資 源 整 合 化 校 園 服 務 網 路 化 及 軍 事 教 學 數 位 化 為 目 標, 已 完 成 校 園 資 訊 化 系 統 專 案 之 規 劃, 並 將 於 99 年 執 行 第 一 階 段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5 統 一 招 生 作 業, 提 昇 招 募 成 效 : 設 立 招 生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研 訂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及 檢 討 招 生 試 務, 並 統 合 各 班 次 考 選 試 務 流 程, 另 配 合 國 軍 招 募 中 心 辦 理 大 學 部 招 募 活 動, 統 籌 全 校 招 生 事 務, 以 節 約 行 政 作 業 人 力, 有 效 提 昇 招 募 成 效 ( 九 ) 國 防 醫 學 院 與 國 防 大 學 合 併 之 SWOT 分 析 優 勢 Strength 1. 校 長 編 階 上 將, 組 織 位 階 較 高, 橫 向 業 務 協 調 較 容 易 2. 共 享 館 際 圖 書 資 源 機 會 Opportunity 提 供 跨 領 域 合 作 機 會 ( 資 料 來 源 : 國 防 醫 學 院 ) 劣 勢 Weakness 1. 教 師 審 查 採 三 級 三 審, 耗 費 時 間 及 人 力 2. 無 法 有 效 整 合 軍 醫 體 系 教 管 用 訓 3. 與 三 軍 總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整 合 程 度 較 差 4. 與 國 防 大 學 其 他 單 位 將 產 生 資 源 排 擠 效 應 5. 呈 報 國 防 部 公 文 流 程 較 長 會 議 及 督 導 耗 費 時 間 及 能 源 成 本 較 高 威 脅 Threat 1. 研 究 成 果 將 因 納 入 其 他 學 門 教 師 人 數, 而 被 稀 釋 2. 畢 業 生 對 於 母 校 歸 屬 感 易 流 失 3. 與 非 軍 方 機 構 策 略 聯 盟 限 制 較 多 4. 研 究 經 費 爭 取 不 易 5. 國 際 化 程 度 待 加 強 -64-

73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一 訪 談 各 校 師 生 :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於 99 年 6 月 11 日 實 地 訪 查 陸 軍 官 校 ;6 月 23 日 訪 查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及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6 月 29 日 訪 查 空 軍 官 校 及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6 月 30 日 訪 查 中 正 預 校 及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7 月 2 日 訪 查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 7 月 16 日 訪 查 裝 甲 兵 學 校 及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7 月 26 日 訪 查 國 防 醫 學 院 及 憲 兵 學 校 ;8 月 30 日 訪 查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8 月 31 日 訪 查 海 軍 官 校 ;9 月 6 日 訪 查 國 防 大 學 經 以 現 場 抽 選 方 式 訪 談 教 師 及 學 生, 茲 就 各 校 師 生 反 映 之 問 題 臚 列 如 下 : ( 一 ) 國 防 大 學 1 依 規 定 晉 升 少 將 須 取 得 戰 爭 學 院 學 資, 又 部 分 軍 種 依 其 特 性, 規 定 晉 升 少 校 時 須 有 正 規 班 學 資 目 前 因 國 軍 實 施 精 實 案, 部 分 單 位 晉 升 上 校 時 以 取 得 戰 院 學 資 優 先 戰 院 報 考 除 個 人 意 願 另 須 具 備 指 參 學 資 資 歷 並 受 各 單 位 之 年 班 限 制, 且 須 由 服 務 單 位 上 一 級 將 級 主 管 保 薦 2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下 設 戰 略 研 究 所, 畢 業 授 與 碩 士 學 位, 除 該 校 師 資 外, 另 聘 有 台 大 及 政 大 教 授 到 院 授 課, 該 所 基 礎 課 程 與 其 他 民 間 大 學 相 似, 專 業 課 程 則 依 現 勢 而 進 行 調 整 另 招 收 自 費 生 十 餘 位, 渠 等 報 考 動 機 應 係 對 軍 中 事 務 感 興 趣, 未 來 期 望 任 職 國 軍 或 公 務 單 位 軍 職 生 則 限 於 上 校 階 並 取 得 戰 院 學 資 者 始 得 報 考 目 前 國 軍 已 取 消 博 士 學 位 可 比 照 戰 院 學 資 之 規 定, 而 戰 略 所 碩 士 學 位 亦 與 晉 升 無 關, 純 屬 個 人 進 修 及 拓 展 本 職 學 能 除 國 防 部 所 屬 各 研 究 所 外, 於 開 放 之 名 額 內, 亦 可 報 考 並 部 分 時 間 進 修 國 內 各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博 士 班 -65-

7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指 參 學 院 受 訓 期 程 一 年, 依 規 定 晉 升 上 校 須 取 得 指 參 學 資, 然 目 前 各 軍 依 單 位 特 性, 多 限 制 中 校 階 之 經 管 派 職 須 取 得 指 參 學 資 各 軍 種 報 考 指 參 學 院 均 有 名 額 限 制, 報 考 前 須 先 通 過 體 能 及 電 腦 薦 測, 部 分 單 位 於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對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實 施 精 進 作 為 訓 畢 後 依 軍 種 特 性 決 定 是 否 重 新 分 發, 例 如 空 軍 因 機 型 限 制, 仍 回 原 單 位 任 職 學 員 均 表 示 所 受 之 學 術 訓 練 應 可 運 用 於 部 隊 實 務, 戰 略 訓 練 則 視 未 來 軍 旅 生 涯 任 職 而 定 又 各 軍 種 下 有 不 同 特 性 之 官 科, 以 陸 軍 為 例, 成 員 包 括 憲 兵 陸 航 監 察 等, 因 此 戰 院 就 課 程 規 劃 主 框 架, 細 部 由 各 學 院 自 行 釐 訂 各 兵 科 之 專 業 課 程 ( 二 ) 陸 軍 官 校 1 師 資 方 面 : 軍 職 教 師 退 伍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所 衍 生 之 比 敘 降 低 及 受 限 於 軍 文 職 教 師 固 定 比 例 (40% 比 60%) 之 規 定, 致 優 秀 軍 職 老 師 退 伍 後 無 法 繼 續 留 任 奉 獻 所 長, 另 軍 職 教 師 亦 有 未 同 步 培 養 等 問 題, 加 以 學 生 隊 職 幹 部 及 勤 務 士 兵 裁 減, 影 響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及 學 習 建 請 就 教 師 兼 任 額 外 行 政 工 作 是 否 影 響 教 學 及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及 教 師 員 額 是 否 足 夠 等 項 問 題 進 行 研 議 並 請 適 度 鼓 勵 講 師 助 教 有 進 修 精 進 機 會, 有 助 退 伍 轉 任 文 職 2 課 程 方 面 : 現 行 軍 事 研 究 所 侷 限 於 國 防 大 學, 影 響 南 部 學 生 就 讀 便 利 性, 可 利 用 陸 軍 官 校 現 有 師 資 及 設 備 資 源, 開 辦 相 關 研 究 所, 以 平 衡 南 北 差 異 另 建 請 國 防 部 寬 列 預 算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英 文 檢 定 及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並 提 供 額 外 激 勵 措 施, 鼓 勵 學 生 考 證 照 ( 三 ) 海 軍 官 校 1 課 程 方 面 : 學 生 表 示 官 校 所 學 與 軍 隊 實 務 關 聯 性 不 高, -66-

75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屬 基 礎 學 能 及 邏 緝 統 合 思 考 能 力 之 培 養 專 業 學 分 部 分, 海 軍 官 校 應 修 滿 143 學 分, 扣 除 通 識 及 軍 事 學 科, 專 業 學 分 數 約 僅 民 間 大 學 相 同 科 系 之 一 半, 完 整 性 確 不 如 民 間 大 學, 然 對 未 來 有 志 學 術 發 展 之 畢 業 生 而 言, 因 研 究 所 考 試 科 目 在 校 均 有 接 觸, 可 藉 由 自 我 進 修 強 化 精 進, 且 畢 業 後 須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始 能 報 考 研 究 所, 故 認 為 軍 校 生 競 爭 力 較 一 段 大 學 生 未 較 遜 色 另 建 請 增 加 實 作 課 程, 俾 理 論 結 合 實 務, 增 加 學 習 效 果 ; 現 行 為 了 4 年 級 敦 睦 外 交 課 程 需 要, 將 兩 學 期 課 程 壓 縮 成 一 學 期, 影 響 學 習 及 實 習 又 依 規 定 官 校 畢 業 後 滿 三 年 方 能 報 考 研 究 所, 允 有 研 議 之 必 要, 俾 延 續 學 習 效 果 2 招 生 方 面 : 學 生 表 示 自 費 生 因 承 受 自 費 及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之 壓 力, 學 習 及 生 活 較 軍 費 生 認 真, 從 軍 信 念 及 認 同 度 高, 有 抱 負 及 想 法, 又 軍 校 目 前 以 學 測 成 績 做 為 基 礎 院 校 單 一 之 入 學 標 準, 似 有 檢 討 空 間, 贊 成 增 加 軍 校 聯 招 作 為 入 學 管 道, 並 可 預 見 報 考 人 數 多, 能 增 加 吸 引 優 秀 青 年 從 事 軍 旅 又 據 自 費 學 生 表 示 : 渠 選 擇 自 費 之 理 由 在 於 顧 慮 不 能 適 應 軍 事 管 理, 經 師 長 輔 導 已 能 適 應 融 合, 未 來 希 望 能 有 軍 費 生 名 額, 並 通 過 體 能 學 業 及 品 德 之 標 準, 儘 早 轉 為 軍 費 生 ( 四 ) 空 軍 官 校 1 領 導 幹 部 方 面, 空 軍 官 校 在 過 去 10 年 中 歷 任 六 任 校 長, 校 長 以 部 隊 習 性 治 校, 任 期 長 則 2 年, 短 則 不 到 6 個 月, 影 響 教 育 理 念 及 特 色 之 建 立 建 議 除 須 久 任 或 建 立 任 期 制, 同 時 也 要 有 職 前 講 習, 正 確 認 知 軍 校 與 部 隊 在 治 理 上 之 不 同 同 時 校 長 副 校 長 飛 指 部 指 揮 官 皆 為 少 將, 指 揮 上 易 生 問 題 而 校 長 本 身 同 時 -67-

7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須 管 理 軍 事 基 地 及 部 隊, 建 議 在 政 策 上 應 清 楚 劃 分 部 隊 指 揮 勤 務 及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2 師 資 方 面, 近 3-4 年 招 生 大 幅 由 120 人 增 加 為 240 人, 但 因 國 軍 實 施 精 粹 案, 教 學 能 量 無 法 相 對 增 加, 造 成 軍 校 教 師 人 力 減 併, 專 業 教 師 職 等 由 少 校 降 為 上 尉, 缺 乏 實 務 經 驗, 另 教 師 人 力 減 少, 教 學 時 數 增 多, 教 師 負 擔 大, 影 響 教 學 及 研 究 品 質 某 些 軍 職 教 師 無 培 訓 管 道 之 科 系 ( 如 外 文 國 文 等, 國 防 部 外 語 學 校 係 專 為 軍 購 目 的 所 設, 與 一 般 外 文 科 系 有 差 異 ), 因 軍 文 職 比 例 之 限 制, 師 資 缺 乏, 教 師 負 擔 重, 建 議 針 對 該 等 學 科 酌 予 放 寬 文 職 教 師 名 額 軍 職 教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高, 然 因 空 軍 及 海 軍 之 軍 職 博 士 人 數 少 ( 陸 軍 較 無 此 問 題 ), 有 明 顯 斷 層, 建 議 國 防 部 有 系 統 培 養 海 空 軍 之 軍 職 博 士 師 資 又 軍 職 教 師 必 須 配 合 演 訓 任 務, 影 響 其 教 學 及 研 究 3 學 生 素 質 因 空 勤 體 位 要 求 高, 落 差 大, 呈 L 型 分 布, 學 生 文 科 基 礎 弱, 教 改 後 主 動 性 及 對 學 科 之 專 注 力 及 興 趣 明 顯 不 足, 且 學 生 對 外 在 壓 力 之 承 受 度 亦 普 遍 不 足 目 前 高 中 畢 業 生 每 年 僅 千 餘 人 符 合 空 勤 體 位, 其 中 約 5 百 餘 名 有 意 願 報 考 空 軍 官 校, 招 生 多, 學 生 來 源 有 限, 教 學 陷 入 兩 難 嚴 格 要 求 則 淘 汰 率 高, 空 勤 員 額 不 足 ; 不 要 求 則 影 響 品 質, 亦 間 接 影 響 空 安 課 程 部 分, 學 生 體 能 訓 練 強 度 高 排 課 滿 公 差 多,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又 教 師 認 為 該 校 確 能 培 養 合 格 之 飛 行 員 及 空 軍 專 業 人 才, 但 分 發 後 受 聯 隊 風 氣 習 性 而 同 化 4 軍 職 人 員 進 修 管 道 部 分, 目 前 國 防 部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及 公 餘 進 休, 但 該 項 政 策 涉 及 主 官 個 人 看 法, 而 博 士 學 -68-

77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位 除 國 防 大 學 外, 無 帶 職 帶 薪 名 額, 公 餘 進 休 博 士 學 位 極 為 困 難 5 另 教 學 大 樓 ( 莊 敬 樓 ) 通 識 課 程 教 室, 電 腦 教 學 設 施 及 投 影 機 等 設 備 不 足, 影 響 教 學, 同 時 網 路 利 用 受 限 於 國 防 部 整 體 政 策 極 為 不 便, 建 請 改 善 ( 五 )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 1 調 併 成 效 方 面 : 學 校 調 併, 資 管 系 三 分 之 二 師 資 專 長 未 重 新 調 整, 執 行 上 產 生 困 難 ; 學 系 調 併 決 策 過 程 反 覆, 裁 復 系 無 標 準, 決 策 不 透 明,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裁 復 系 決 定, 教 師 資 源 未 完 全 整 合 ; 整 體 調 併 決 策 由 上 而 下 (Top Down), 未 充 分 聽 取 基 層 聲 音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調 動 頻 繁 ; 未 設 有 行 政 副 校 長, 曾 有 討 論, 但 遲 未 派 任 政 戰 學 院 與 管 理 學 院 同 處 一 校 園, 但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分 設 二 套 人 馬, 包 括 教 育 長 政 戰 主 任 等 皆 各 有 編 制, 架 構 層 級 多 ; 各 學 院 存 在 本 位 主 義 且 各 自 為 政, 教 學 評 鑑 資 料 未 互 通, 彼 此 劃 清 界 線 牢 不 可 破, 兩 院 人 員 互 不 來 往 行 政 作 業 受 限 於 國 防 大 學, 決 策 權 在 國 防 大 學, 重 要 事 項 須 報 國 防 大 學 核 准, 公 文 旅 行 曠 日 廢 時, 增 加 行 政 程 序,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又 國 防 大 學 校 本 部 與 各 院 區 無 交 通 車 可 供 教 職 員 赴 國 防 大 學 調 閱 資 料 及 洽 公, 交 流 不 便, 致 心 理 上 無 有 實 質 合 併 之 感 覺, 未 發 揮 調 併 效 果 併 校 明 顯 造 成 學 院 行 政 人 力 變 少, 併 校 前 行 政 事 務 由 參 謀 負 責, 系 專 責 系 務 ; 合 併 後 校 務 增 多, 例 如 評 鑑 工 作 增 加 諸 多 事 務, 院 部 參 謀 人 力 不 足, 轉 而 由 系 老 師 兼 辦,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69-

7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2 教 學 研 究 上, 學 校 對 教 師 參 加 校 外 學 術 交 流 多 有 限 制, 對 外 發 表 論 文 必 須 先 送 審, 出 國 參 加 研 討 會 在 形 式 上 設 限, 形 成 某 種 程 度 思 想 上 箝 制, 建 議 比 照 文 學 校 改 為 事 後 審 查 制 ; 限 於 國 防 軍 事 之 研 究 方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不 鼓 勵 其 他 研 究, 防 弊 重 於 興 利, 建 請 放 寬 限 制, 全 面 開 放 各 領 域 研 究, 朝 多 元 領 域 發 展, 有 助 教 學 及 生 涯 發 展 另 教 師 反 映 資 安 限 制 實 質 上 無 法 防 範 有 心 洩 密 者, 惟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有 否 限 制 之 必 要 及 限 制 範 圍, 容 有 研 議 空 間 3 組 織 規 劃 方 面, 該 校 解 放 軍 研 究 成 果 豐 碩, 然 因 非 獨 立 設 所, 故 僅 有 四 位 專 任 教 師, 鑑 於 國 防 部 已 成 立 解 放 軍 研 究 智 庫, 建 議 設 所, 以 增 加 師 資 及 研 究 能 量 4 師 資 方 面, 教 師 反 映 授 課 時 數 偏 低 又 軍 校 教 師 屆 期 離 開 軍 校 赴 文 學 校 任 教, 造 成 軍 校 人 力 缺 乏 及 國 家 培 養 優 秀 軍 職 教 師 無 法 繼 續 留 任 軍 校, 殊 屬 可 惜 另 表 示 依 大 學 法 公 立 大 學 教 授 教 學 滿 7 年 有 1 年 帶 薪 休 假 研 究, 軍 校 卻 未 比 照 辦 理, 建 請 改 善, 回 歸 大 學 法, 俾 獎 勵 學 術 研 究 5 課 程 及 生 活 管 理 方 面, 國 防 大 學 重 視 深 造 教 育, 未 相 對 重 視 學 院 基 礎 教 育, 名 義 上 學 院 自 主, 但 實 質 上 掌 握 資 源 又 不 太 管 學 院, 教 學 部 人 力 調 整 偏 重 國 防 大 學, 致 教 學 部 只 剩 4 人, 礙 難 運 作, 建 請 增 加 學 院 實 質 自 主 性, 而 非 第 2 學 院 又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 政 戰 學 院 及 管 院 ) 及 自 然 科 學 ( 理 工 學 院 ) 二 者 不 可 偏 廢, 蓋 心 理 層 面 對 國 軍 戰 力 影 響 不 亞 於 自 然 科 學, 利 用 藝 術 感 染 力, 潛 移 默 化 中, 增 加 軍 人 敵 我 意 識, 塑 造 形 象, 建 議 應 用 藝 術 系 在 不 增 加 行 政 人 力 下 分 領 域 或 學 程, 音 樂 藝 術 戲 劇 各 招 收 15 人 另 學 生 表 示, 碩 博 士 -70-

79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生 無 軍 事 課 程, 但 仍 有 生 活 管 理, 寒 暑 假 比 照 一 般 軍 校 生, 院 方 不 承 認 策 略 聯 盟 之 其 他 學 校 學 分, 增 加 校 外 修 課 及 至 他 校 蒐 集 資 料 之 不 便 6 招 生 方 面, 自 費 生 學 費 較 民 間 大 學 低 廉, 為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之 誘 因 建 議 開 放 更 多 自 費 生, 利 用 學 校 優 良 資 源 ( 六 )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 1 調 併 成 效 方 面 : 國 防 大 學 是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的 最 高 學 府, 然 校 部 主 事 長 官 對 大 學 教 育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教 授 績 效 等 不 瞭 解 因 國 防 自 主 的 政 策 目 標, 該 學 院 有 光 榮 歷 史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後, 教 師 感 慨 不 受 尊 重, 校 部 行 政 人 員 多 屬 軍 職, 因 不 瞭 解 教 育 行 政, 欠 缺 支 援 服 務 的 心 態, 併 校 後, 校 長 未 曾 與 教 師 座 談, 亦 無 互 動, 感 到 給 予 的 資 源 少, 校 方 對 教 師 短 期 出 國 進 修 等 權 益 之 爭 取 不 足 建 議 補 足 具 有 學 術 背 景 之 文 職 副 校 長 專 責 領 導 校 務 2 招 生 方 面 : 該 校 環 境 好, 風 氣 優 良, 然 軍 費 生 因 受 限 國 防 政 策, 員 額 不 足, 資 源 閒 置, 同 時 影 響 教 師 研 究 品 質 及 教 學 成 就 感 此 外, 招 生 員 額 視 國 軍 軍 種 需 求, 招 生 名 額 少 之 科 系 成 為 弱 勢, 建 議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提 高 國 防 部 及 校 方 招 收 自 費 生 的 意 願 又 有 教 師 認 為 : 軍 人 特 質 必 須 經 養 成 教 育 培 育, 過 去 理 工 學 院 畢 業 生 以 分 發 中 科 院 為 主, 目 前 與 三 軍 官 校 之 畢 業 生 出 路 相 同, 仍 要 下 部 隊 歷 練, 差 異 性 減 少 國 防 科 技 自 主 研 發 能 力 下 降, 形 成 隱 憂 3 進 修 管 道 方 面 : 過 去 國 防 部 重 視 師 資 之 培 育, 出 國 進 修 之 名 額 多, 每 年 約 有 100 名 碩 博 士, 近 期 因 國 防 部 檢 討 取 得 國 外 學 位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低, 且 受 限 於 經 -71-

8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費, 員 額 減 少, 每 年 出 國 人 數 不 到 十 人, 形 成 該 校 學 生 唸 本 校 碩 博 士 學 位, 整 體 上 確 有 近 親 繁 殖 情 形 目 前 國 防 部 鼓 勵 在 職 部 分 時 間 進 修, 以 公 暇 取 得 學 位 者 較 多 目 前 國 防 政 策 之 大 環 境 改 變, 加 以 理 工 人 才 出 路 多, 該 校 職 缺 少, 及 軍 文 職 比 例 之 限 制, 許 多 研 究 能 力 強 之 優 秀 軍 職 師 資 流 失, 實 屬 可 惜 4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方 面 : 因 軍 事 安 全 的 考 量 受 有 限 制, 惟 部 分 限 制 過 於 嚴 格, 例 如 過 去 國 防 部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國 外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目 前 不 但 不 鼓 勵, 反 而 在 行 政 手 續 上 予 以 諸 多 限 制 ; 教 師 發 表 論 文 須 於 45 天 之 前 送 審 核, 審 核 之 心 態 僅 注 意 防 弊, 而 無 積 極 鼓 勵 或 獎 助, 建 議 檢 討 放 寬 出 國 參 與 研 討 會 並 寬 列 獎 助 經 費, 以 鼓 勵 教 師 進 修 ( 七 )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 1 領 導 幹 部 方 面, 國 防 二 法 規 劃 軍 事 院 校 主 官 軍 職, 副 主 官 文 職, 惟 未 落 實 目 前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人 事 異 動 頻 繁, 致 治 校 理 念 難 以 貫 徹 延 續, 影 響 特 色 學 風 之 樹 立, 且 因 院 長 為 軍 職 身 分,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亦 由 不 具 教 師 資 格 之 軍 職 人 員 擔 任, 學 校 變 成 部 隊, 對 教 師 之 意 見 欠 缺 適 當 之 尊 重, 未 適 時 反 映 基 層 問 題 予 上 級 長 官 而 校 院 領 導 幹 部 多 數 是 軍 職 最 後 一 站, 缺 乏 改 革 意 願 及 教 育 理 念, 未 站 在 培 養 優 秀 軍 官 之 宏 觀 來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與 國 外 將 該 職 缺 列 為 重 要 資 歷 迥 異 建 請 軍 校 校 長 應 具 備 教 授 資 格 教 育 理 念, 並 建 立 久 任 制, 以 了 解 教 育 之 文 職 副 校 長 輔 佐 軍 職 校 長, 校 長 亦 允 應 具 有 教 育 理 念 背 景 者 為 宜, 有 利 教 育 理 念 溝 通 及 對 教 育 發 展 有 實 質 效 能 2 調 併 成 效 方 面 :95 年 校 區 合 併, 人 力 精 簡, 人 力 非 歸 -72-

8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院 長 掌 管, 組 織 層 級 增 加, 行 政 效 率 及 發 展 變 差 ; 另 校 本 部 在 八 德, 校 務 等 會 議 在 八 德 召 開, 耗 費 交 通 時 間, 建 請 改 採 視 訊 會 議 或 爭 取 開 放 交 通 車 採 定 點 接 送 該 項 併 校 政 策 採 兵 科 理 念, 為 併 而 併, 非 屬 功 能 及 效 能 性 併 校, 與 教 育 理 念 未 合, 決 策 者 對 教 育 理 念 缺 乏 概 念, 致 併 校 未 考 量 實 際 需 求, 影 響 資 源 互 享 及 院 際 交 流 等 效 益 ; 經 費 人 事 合 併, 員 額 縮 減, 實 質 未 併, 一 校 區, 二 位 院 長, 二 位 教 育 長, 殊 有 未 當 允 應 思 考 中 央 集 權 管 理 方 式 是 否 適 當, 同 一 校 園, 各 自 行 政 獨 立, 公 文 層 轉 影 響 行 政 效 能 3 師 資 方 面, 軍 文 職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不 均 等, 同 工 不 同 酬, 例 如 獎 章 考 績 及 寒 暑 假 等, 造 成 文 職 教 師 在 軍 校 有 非 主 流 之 感 且 教 授 滿 7 年 僅 適 用 留 職 停 薪 休 假 1 年, 影 響 教 師 權 益 及 休 假 意 願 4 教 學 研 究 方 面, 軍 校 管 制 學 術 研 究 自 由, 無 關 機 密 亦 遭 管 制, 論 文 審 核 影 響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時 程, 建 請 採 用 事 後 審 查 制, 文 責 自 負 又, 限 制 教 師 研 究 領 域, 容 有 箝 制 教 師 研 究 自 由, 並 影 響 產 學 合 作, 可 以 不 補 助 但 不 宜 設 限 此 外, 資 安 限 制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資 訊 設 備 落 後 及 資 安 限 制 影 響 教 學 及 研 究, 電 腦 老 舊 且 妥 善 率 偏 低, 行 政 程 序 疏 誤 致 維 修 曠 日 廢 時, 建 請 在 不 影 響 保 密 原 則 下 適 度 放 寬 5 國 防 部 對 教 育 投 資 不 足, 預 算 優 先 刪 減 後 勤 及 教 育 經 費, 容 有 失 當 又 圖 書 方 面, 因 學 校 長 官 不 重 視, 圖 書 館 使 用 率 低, 藏 書 量 不 足, 新 書 少, 圖 書 管 理 分 類 均 有 待 改 進, 建 請 寬 列 經 費, 加 強 專 業 書 及 收 藏, 以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期 刊 電 子 資 料 庫 因 受 限 於 學 生 使 用 頻 率 少, 內 容 不 足 學 生 找 資 料 多 到 台 大 圖 書 館 或 借 -73-

8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用 同 學 的 帳 號 下 載 期 刊 資 料 建 議 協 調 鄰 近 大 學 如 銘 傳 真 理 淡 江 等, 以 校 際 合 作 方 式 運 用 其 圖 書 資 源 6 課 程 及 生 活 管 理 部 分, 學 生 因 生 活 管 理 致 影 響 學 習 時 間, 殊 屬 可 惜, 加 以 學 校 因 應 精 實 案 致 隊 職 幹 部 裁 減, 影 響 學 生 生 活 及 人 格 教 育 輔 導 而 報 考 研 究 所 設 限, 影 響 招 生, 建 議 放 寬 報 考 研 究 所 應 具 備 相 關 科 系 之 限 制, 加 以 研 究 所 須 滿 10 人 方 得 開 班 之 限 制, 顯 失 允 當 研 究 生 一 年 級 平 日 須 住 校, 二 年 級 則 開 放 於 週 二 週 五 可 外 出, 與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開 放 跨 校 選 修 但 因 不 承 認 學 分, 請 假 不 便, 學 生 實 際 選 修 外 校 課 程 者 不 多 此 外, 資 管 系 三 院 皆 有, 其 必 要 性 授 課 內 容 之 差 異 性 及 是 否 訓 用 合 一, 允 有 深 入 研 議 之 必 要 7 招 生 方 面, 教 育 評 鑑 以 搶 外 界 資 源 之 虞 要 求 不 宜 招 自 費 生, 與 當 初 教 育 部 認 為 軍 校 因 師 生 比 太 低, 致 浪 費 教 育 資 源, 爰 要 求 招 自 費 生 之 構 想 有 所 牴 觸, 目 前 招 自 費 生 旨 在 交 流, 避 免 封 閉 另 建 議 實 施 畢 業 後 任 職 表 現 問 卷 調 查, 可 供 各 校 模 仿 運 用, 以 了 解 教 育 成 效 並 作 為 教 育 修 正 之 參 考 ( 八 ) 國 防 醫 學 院 1 師 資 部 分 : 精 進 精 實 案 裁 減 教 師 數 量, 教 師 遇 缺 不 補, 影 響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加 以 學 生 數 過 少 缺 乏 競 爭, 影 響 學 習 意 願, 建 請 增 加 教 師 及 學 生 名 額 且 軍 職 教 師 退 役 不 能 轉 文 職, 又 不 能 從 外 聘 請,3 到 5 年 內 教 師 恐 有 斷 層 之 虞 例 如 93 年 本 院 專 案 報 告 指 出 國 防 醫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為 260 位, 目 前 專 任 教 師 已 減 少 至 200 位,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體 系 之 發 展 有 不 利 影 響 建 請 研 議 軍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限 制 之 妥 適 性, 可 研 採 以 文 職 教 師 留 -74-

83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任 優 秀 醫 事 人 才 作 法, 俾 免 師 資 斷 層 另 學 生 反 映, 學 校 師 資 因 國 軍 裁 員 而 明 顯 不 足, 復 因 各 種 制 度 限 制, 優 秀 師 資 受 民 間 挖 角, 於 服 役 期 滿 就 立 即 退 伍, 導 致 軍 中 培 訓 之 人 才 流 失, 造 成 約 有 十 年 的 斷 層, 且 教 師 負 擔 頗 重, 部 分 師 資 兼 負 繁 重 之 醫 療 工 作, 甚 至 僅 能 利 用 夜 間 授 課 而 被 戲 稱 為 夜 間 部,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及 學 習 品 質, 建 議 針 對 醫 事 人 員 適 度 延 長 停 年 限 制, 或 允 許 較 多 醫 事 人 員 以 文 職 比 率 留 任, 另 放 寬 優 秀 畢 業 生 留 校 之 限 制, 有 計 畫 培 養 師 資 2 招 生 部 分 : 國 防 醫 學 院 除 醫 學 系 外, 其 他 各 系 招 收 學 生 名 額 不 多, 各 系 因 學 生 減 少 而 為 小 班 制 教 學, 固 有 其 優 點, 但 教 師 反 映 負 擔 頗 重 部 分 系 所 之 招 生 員 額 受 限 於 國 軍 未 來 初 官 需 求, 加 以 自 費 生 員 額 有 限, 例 如 護 理 系 及 藥 學 系 學 生 每 年 僅 招 收 約 10 名, 公 衛 系 曾 發 生 招 生 2 名, 嗣 後 退 學 1 名 而 僅 有 1 名 學 生 的 情 形, 對 國 防 醫 學 院 優 良 之 教 學 能 量, 似 有 浪 費 學 生 報 考 動 機 多 係 畢 業 學 長 返 校 說 明, 經 比 較 與 其 他 民 間 大 學, 認 為 軍 校 能 提 供 更 為 優 質 之 學 習 環 境, 且 有 助 於 減 輕 家 中 經 濟 負 擔 又 學 生 認 為 軍 事 教 育 著 重 體 能 及 紀 律 要 求, 雖 個 人 自 由 受 到 部 分 限 制, 但 對 未 來 生 涯 及 提 升 工 作 能 力 有 正 面 助 益, 適 應 方 面 並 無 太 大 問 題 另 據 自 費 醫 學 院 學 生 表 示, 國 醫 自 費 生 入 學 成 績 為 軍 事 院 校 中 最 高 者, 去 年 達 72 級 分, 加 以 轉 軍 費 生 對 於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上 並 無 優 勢, 已 繳 納 的 學 費 不 會 退 還, 且 畢 業 後 以 少 尉 任 用, 有 服 役 14 年 之 限 制, 因 此 不 會 考 慮 -75-

8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經 費 部 分, 軍 事 學 校 遵 守 教 育 部 規 範, 接 受 評 鑑 卻 無 法 參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允 有 失 公 平 建 請 成 立 校 務 基 金, 以 活 絡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及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4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目 前 醫 科 畢 業 生 須 先 下 部 隊 任 醫 官 二 年, 再 選 科 進 入 軍 醫 院 服 務, 然 甫 畢 業 學 生 尚 未 取 得 證 照, 亦 未 接 受 診 所 負 責 人 訓 練, 對 於 軍 人 健 康 似 有 未 周, 建 議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及 護 理 學 系 畢 業 生 是 否 先 完 成 完 整 之 PGY2 訓 練 再 下 部 隊 又 學 生 反 映 目 前 國 軍 任 務 涵 蓋 救 災, 則 軍 醫 教 育 除 軍 陣 醫 學 外, 似 宜 因 應 調 整, 以 彌 補 民 間 醫 療 在 大 規 模 災 害 中 可 能 不 足 之 處 又 國 軍 三 項 體 能 要 求 過 於 嚴 格, 建 議 可 否 依 任 務 需 求, 針 對 研 究 醫 療 服 務 人 員 適 度 放 寬 ( 九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 1 報 考 動 機 方 面, 學 生 多 表 示 士 官 生 涯 較 為 平 穩, 服 役 年 限 有 彈 性, 可 分 擔 家 計, 提 早 入 伍 鍛 練 自 我, 學 習 成 長 並 表 示 在 生 涯 規 劃 上, 渠 等 畢 業 以 士 官 任 用, 須 服 役 6 年, 普 遍 希 望 利 用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 含 車 床 氣 壓 繪 圖 等 ) 多 取 得 證 照, 以 備 未 來 就 業 所 需 2 課 程 方 面, 因 高 中 職 學 生 俱 招 收, 過 去 環 境 及 學 習 內 容 各 異, 實 習 分 組 時 由 高 職 相 關 科 畢 業 之 同 學 指 導 其 他 同 學 進 行 操 作, 允 宜 研 議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調 整 課 程 或 予 適 當 輔 導 教 學 又 教 學 內 容 類 似 社 區 學 院 教 學, 對 複 雜 工 程 技 術 武 器 維 修 及 教 學 時 程 尚 屬 不 足 3 師 資 方 面, 專 科 學 校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SCI SSCI EI 等 非 重 點, 教 師 應 著 重 於 技 術 研 究 報 告 技 轉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證 照 增 加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等 工 作 ( 十 )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 1 該 校 分 二 技 ( 軍 官 班 ) 及 二 專 ( 士 官 班 ), 二 技 學 生 -76-

85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在 校 二 年, 服 役 八 年, 二 專 學 生 在 校 二 年, 服 役 六 年 受 訪 學 生 所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為 丙 級 證 照 ( 軟 體 應 用 硬 體 裝 修 網 頁 設 計 ), 部 分 係 入 校 前 於 就 讀 科 技 大 學 或 高 職 時 即 已 取 得, 校 方 在 星 期 六 開 有 乙 級 證 照 訓 練 班, 建 議 校 方 提 多 更 多 的 考 照 機 會, 鼓 勵 輔 導 學 生 多 考 實 用 乙 級 證 照, 俾 幫 助 學 生 畢 業 後 與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接 軌 建 請 將 基 礎 教 育 及 分 科 教 育 分 部 管 理, 二 技 與 二 專 分 開, 基 礎 教 育 與 進 修 教 育 分 開, 可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及 便 於 管 理 2 師 資 方 面, 目 前 軍 職 教 師 離 退 未 適 時 遞 補, 進 用 新 進 人 員 困 難, 建 議 研 議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有 計 畫 性 培 育 講 師 進 修, 俾 師 資 來 源 無 虞 另 軍 佔 文 職 教 師 之 待 遇 扣 稅 補 貼 服 勤 輪 值 等 事 項, 作 法 不 一, 有 失 公 允 且 所 有 教 師 均 要 兼 辦 行 政 工 作, 該 校 復 強 制 教 師 參 加 過 多 無 謂 會 議,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工 作, 建 請 由 現 任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又, 學 校 自 行 限 縮 公 假 進 修 規 定, 建 請 恢 復 得 請 公 假 參 加 自 費 進 修, 建 議 開 放 國 內 全 職 進 修 名 額, 並 開 放 一 般 離 校 近 之 文 學 校, 非 限 軍 校 為 主, 及 放 寬 門 禁 管 制, 方 便 教 師 外 出 進 修 及 參 加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俾 有 心 進 修 人 員 有 寬 廣 進 修 管 道, 可 全 心 投 入 進 修 研 究,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3 組 織 方 面, 建 議 航 技 學 院 基 礎 教 育 與 空 軍 官 校 合 併 現 行 二 校 有 部 分 科 系 重 疊, 合 併 後 可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目 標 清 楚, 管 理 單 純 又 經 費 運 用 上, 受 限 於 軍 事 教 育 需 求 採 先 期 作 業, 相 關 需 求 需 5 年 前 提 出, 時 空 改 變 影 響 需 求 順 序, 無 法 就 現 有 迫 切 需 要 增 列 經 費, 更 改 項 目 有 困 難 4 課 程 方 面, 教 師 建 議 畢 業 生 應 依 畢 業 成 績 志 願 分 發, -77-

8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以 提 昇 學 生 讀 書 風 氣 另 學 生 表 示, 圖 書 館 利 用 率 低, 每 周 僅 約 1 至 2 次 學 生 自 習 課 時 帶 隊 前 往 5 學 生 報 考 動 機, 除 個 人 志 趣 及 家 人 鼓 勵 外, 另 表 示 飛 機 維 修 之 相 關 系 所 取 代 性 低, 工 作 穩 定, 且 軍 中 提 供 多 元 化 發 展 管 道 生 涯 規 劃 上, 多 表 示 先 服 役 10 年 ( 二 技 學 生 ) 或 6 年 ( 專 程 學 生 ) 再 視 未 來 狀 況 留 營 或 至 社 會 服 務 ( 十 一 ) 中 正 預 校 1 學 校 平 時 週 六 不 放 假, 段 考 後 有 三 天 連 假 供 學 生 返 鄉 暑 期 於 7 月 底 返 校 進 行 暑 期 輔 導, 預 習 下 學 期 課 程 及 上 實 驗 課 因 三 年 級 寒 假 須 參 加 學 測, 晚 間 開 放 學 生 自 行 聘 請 家 教 至 學 校 補 習, 亦 有 同 學 於 假 日 參 加 校 外 補 習 班 又 學 生 表 示, 因 升 讀 三 軍 官 校 及 政 戰 學 院 須 經 學 測, 如 學 測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僅 能 就 讀 士 官 班, 因 此 多 利 用 放 假 時 間 至 坊 間 升 學 補 習 班 或 數 人 集 資 延 聘 家 教 到 校 加 強 學 科 2 教 師 憂 心 廢 校 傳 言, 影 響 士 氣 ( 十 二 )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1 步 兵 學 校 允 應 強 化 學 生 體 能 訓 練, 設 立 標 準, 運 用 各 項 有 效 輔 導 措 施, 協 助 學 生 體 能 達 到 標 準 2 學 員 來 源 不 同, 諸 多 班 隊 集 中 在 暑 假 舉 辦, 造 成 教 官 負 擔 過 重, 若 能 酌 予 分 散, 將 有 利 教 學 及 紓 解 工 作 負 荷 3 教 官 任 期 3 年, 教 學 研 究 表 現 傑 出 方 可 據 續 留 任, 惟 未 獲 留 任 者 均 累 積 相 關 教 學 經 驗, 建 請 酌 予 放 寬 留 任 限 制, 俾 利 經 驗 傳 承 ( 十 三 ) 裝 甲 兵 學 校 1 學 員 反 映 整 體 受 訓 時 程 足 夠, 然 課 程 編 排 上 建 議 結 -78-

87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合 部 隊 運 作 實 務, 例 如 部 分 指 參 課 程 不 切 實 際, 需 要 性 不 高, 因 授 課 教 官 均 歷 練 部 隊 工 作, 經 驗 豐 富, 建 議 加 強 排 哨 及 饍 食 管 理 之 課 程 2 課 程 方 面, 學 員 反 映 教 官 教 學 認 真, 經 驗 實 在, 但 班 隊 之 流 量 大, 使 部 分 課 程 有 時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且 義 務 役 因 役 期 短 而 無 法 熟 練 操 作 校 方 未 給 予 學 員 戰 車 及 悍 馬 車 充 分 之 駕 駛 訓 練, 多 僅 體 驗 一 次 而 已, 建 議 增 加 兵 器 及 車 輛 課 程 及 操 作 之 時 數 又 教 官 反 映 目 前 國 軍 裝 甲 裝 備 與 中 共 相 較 已 顯 老 舊, 模 擬 化 教 學 不 能 取 代 實 物 操 作, 兵 推 整 合 有 待 規 劃, 高 階 聯 網 尚 在 建 構 測 試 當 中, 備 戰 想 定 學 員 感 受 空 泛, 形 成 教 學 及 學 習 障 礙 教 官 及 學 員 反 映 宜 鼓 勵 運 動 性 社 團, 並 舉 辦 跨 校 性 比 賽 以 增 加 訓 練 效 果 3 學 員 來 源 有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大 專 班 隊 之 學 生 較 好 教, 一 般 兵 之 素 質 則 較 差 又 學 員 反 映 國 軍 召 募 人 才, 應 清 楚 說 明 未 來 工 作 之 實 際 面 向, 避 免 過 度 美 化, 以 減 少 誤 解 或 與 期 望 落 差 太 大 的 情 形 教 官 亦 反 映 目 前 軍 中 幹 部 因 實 施 精 實 案 裁 員 減 併 而 影 響 工 作 願 景, 在 師 資 培 養 上 雖 有 進 修 管 道 及 升 遷 制 度, 然 亦 因 精 實 案 而 有 不 利 影 響 連 帶 增 加 部 隊 變 數, 士 兵 法 紀 觀 念 較 淡, 加 上 軍 中 兩 性 平 權 教 育 不 足, 易 生 軍 紀 問 題 ( 十 四 ) 憲 兵 學 校 1 教 官 反 映 憲 兵 專 科 學 校 改 制 為 憲 兵 學 校, 預 算 減 少, 學 員 受 訓 期 程 縮 短 為 五 個 月, 影 響 執 法 能 力, 目 前 將 專 科 基 礎 教 育 移 往 陸 軍 官 校, 畢 業 生 分 發 憲 科 後 再 至 憲 校 進 行 五 個 月 專 業 訓 練, 然 憲 兵 之 兵 科 教 育 及 專 業 課 程 與 同 為 司 法 警 察 之 警 專 相 較, 明 顯 -79-

8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不 足, 建 請 恢 復 專 科 班 二 年 訓 期, 或 比 照 警 專 特 考 班 一 年 訓 期, 以 提 升 學 員 基 本 素 養 及 執 勤 知 能, 並 建 請 設 置 實 習 法 庭 以 因 應 實 務 需 求 2 目 前 重 要 課 程 均 由 資 深 老 師 負 責, 該 校 配 合 政 策, 精 簡 人 力, 現 階 段 教 官 位 階 因 精 實 案 一 再 調 降, 師 資 以 尉 官 士 官 為 主, 除 專 業 或 戰 技 課 程 外, 編 階 低 於 受 訓 學 員 似 非 所 宜, 建 請 適 度 提 高 教 官 編 階 且 政 治 組 一 般 組 戰 術 組 及 後 勤 組 師 資 嚴 重 不 足, 故 須 仰 賴 外 聘 教 師 補 足 缺 額 ( 外 聘 教 師 以 部 隊 及 陸 院 教 師 為 主 ), 建 請 增 加 外 聘 教 官, 以 提 升 學 員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而 外 聘 教 師 應 注 意 是 否 具 備 教 學 能 力, 宜 建 立 評 鑑 制 度, 俾 作 為 續 聘 之 參 考 3 招 生 方 面, 學 員 由 憲 兵 中 篩 選, 成 員 素 質 整 齊 學 員 以 軍 官 為 主, 精 進 士 官 制 度 後 士 官 亦 須 接 受 作 戰 及 基 礎 兵 推 訓 練, 教 學 上, 士 官 之 學 習 態 度 更 勝 於 軍 官 精 進 士 官 制 度 加 諸 士 官 責 任, 其 培 育 以 專 業 為 主, 須 歷 練 各 階 訓 練 取 得 資 格 後 長 期 專 職 任 用 受 訓 學 員 反 映, 目 前 同 年 資 之 軍 士 官 待 遇 仍 有 1-2 萬 元 之 差 距 受 訓 學 員 依 個 人 志 願 久 任 軍 中 之 意 願, 經 部 隊 考 核 其 體 能 及 平 時 表 現 而 薦 派 受 訓 4 課 程 方 面, 正 規 班 除 專 長 訓 練 外, 所 教 授 之 營 基 礎 戰 術 包 括 混 合 作 戰 聯 合 操 演 等 各 軍 種 均 依 相 同 準 則 教 授 調 查 班 係 培 養 憲 兵 隊 調 查 官, 內 容 涵 蓋 現 場 採 證 攻 堅 刑 案 處 理 等, 受 訓 時 間 八 週, 僅 有 基 礎 方 面 課 科, 學 員 反 映 似 有 不 足, 建 議 延 長 受 訓 時 間 通 識 教 育 屬 一 般 組, 以 災 害 救 援 及 國 土 防 衛 為 主 體, 另 有 法 律 刑 事 體 能 等 組 憲 兵 連 ( 排 ) 教 育 由 憲 校 訓 練 後 分 發 三 軍 部 隊, 直 屬 部 隊 則 由 憲 -80-

89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令 部 指 揮, 負 責 衛 戌 任 務 校 長 每 年 皆 至 部 隊 座 談, 雙 向 溝 通, 以 達 訓 用 合 一 之 目 標 另 有 學 員 反 映 戰 技 班 體 能 活 動 量 大, 因 學 員 甫 值 成 長 發 育 期, 允 宜 增 加 伙 食 加 給 提 供 充 分 營 養, 以 因 應 高 強 度 訓 練 體 能 消 耗 之 需 求 ( 十 五 )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1 學 校 分 為 三 個 校 區, 受 訓 學 員 涵 蓋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通 識 教 育 合 班 上 課, 分 科 專 長 訓 練 則 分 別 上 課, 各 班 人 數 少, 採 小 班 教 學, 受 訓 學 員 均 認 為 所 授 課 程 實 用, 有 助 軍 旅 工 作, 惟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不 足, 復 受 限 資 安 管 制, 並 無 學 術 網 路 ( 即 民 網 ),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又 圖 書 館 只 有 二 台 電 腦, 另 圖 書 量 亦 有 不 足, 建 請 改 善 2 學 校 體 育 設 備 器 材 容 有 不 足, 游 泳 池 與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共 用, 使 用 上 有 所 不 便 ( 十 六 )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1 師 資 方 面, 國 防 部 選 派 教 官 赴 美 國 陸 軍 後 勤 學 校 受 訓, 並 已 吸 收 容 納 美 軍 之 課 程 設 計, 惟 美 軍 之 教 學 方 式 不 適 合 於 我 國 實 務 目 前 兵 科 教 育 之 教 官 係 由 部 隊 遴 選 任 用, 任 期 約 2 年, 人 員 異 動 頻 繁, 但 可 貼 近 部 隊 實 務 文 職 教 師 擔 任 專 業 教 官 允 宜 有 適 度 比 例, 以 解 決 教 師 流 動 率 高 致 影 響 教 學 及 經 驗 傳 承 之 現 況 2 課 程 方 面, 師 生 表 示, 校 方 為 節 省 經 費, 部 分 課 程 將 整 個 年 級 併 班 上 課, 致 班 級 學 生 數 高 達 一 百 二 十 餘 人, 影 響 學 習 效 果, 容 有 未 當 學 生 並 反 映 教 案 及 技 術 手 冊 應 隨 時 依 部 隊 反 應 修 編, 以 因 應 實 務 需 求 又 學 校 之 教 育 目 標 嚴 守 汰 除 標 準, 能 維 持 品 -81-

9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質, 被 汰 除 人 員 則 列 為 非 培 養 對 象 然 如 何 透 過 淘 汰 率 以 提 升 人 才 培 育, 尤 其 是 彈 葯 處 理 類, 影 響 深 遠, 不 及 格 者 返 回 部 隊 將 影 響 安 全 3 設 備 方 面, 現 行 以 一 校 兩 分 部 四 校 區 遂 行 教 學 任 務, 允 宜 輔 以 校 務 管 理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以 彌 補 空 間 距 離 及 交 通 時 間 之 損 耗, 並 建 請 增 加 教 室 電 腦 設 備 ( 電 腦 投 影 機 電 子 白 板 等 ),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4 招 生 方 面, 教 師 反 映 學 生 因 階 級 及 來 源 不 同, 素 質 落 差 大, 備 課 壓 力 大, 部 分 學 生 必 須 利 用 課 後 輔 導 補 足 進 度 以 學 會 操 作 所 有 教 官 從 士 官 教 到 軍 官 班, 建 請 依 學 經 歷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資 深 淺 教 師 授 課 對 象 允 有 分 別 二 舉 行 座 談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於 實 地 訪 查 各 軍 事 院 校 時 與 國 防 部 代 表 及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進 行 座 談 並 交 換 意 見, 相 關 建 議 及 詢 答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三 諮 詢 會 議 本 專 案 研 究 諮 請 前 國 防 部 長 伍 世 文 前 陸 軍 官 校 校 長 楊 國 強 空 軍 官 校 校 長 田 在 勱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政 治 系 洪 陸 訓 教 授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政 治 系 談 遠 平 教 授 等 專 家 學 者, 分 就 以 下 議 題 提 供 意 見, 與 會 人 員 發 言 茲 摘 述 如 下 ( 依 發 言 順 序 ): ( 一 ) 軍 事 學 校 調 併 案 之 興 革 探 討 1 軍 事 教 育 有 通 才 及 專 才 的 發 展 體 系, 併 校 以 北 部 先 併 南 部 後 併, 邏 輯 不 對, 但 作 法 是 對 的 第 一 因 為 北 部 是 以 專 才 為 主, 專 中 有 通, 南 部 是 三 軍 官 校, 通 中 有 專, 二 個 類 型 不 同, 但 不 能 說 因 三 軍 官 校 在 南 部, -82-

9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所 以 晚 一 點 辦 理 併 校 第 二 併 校 的 焦 點 在 建 軍 備 戰 為 主 軸, 併 校 的 主 軸 必 須 為 建 軍 戰 備 的 考 量 併 不 併 校 的 主 軸 為 何? 考 量 為 何? 如 果 只 是 著 眼 於 節 省 教 育 資 源, 眼 光 太 淺, 因 軍 事 教 育 有 其 特 殊 性, 必 須 經 過 國 防 專 業 考 量 軍 校 調 併 案 是 否 切 合 建 軍 備 戰 的 架 構, 是 我 們 檢 討 的 主 軸, 為 何 調 併 比 如 何 併 的 思 考 更 重 要 (know why is much important than how.) 我 們 的 建 軍 形 態 變 了 嗎? 我 不 知 道, 例 如, 政 戰 制 度 在 國 軍 有 其 正 面 價 值, 長 期 受 到 肯 定, 但 未 來 的 發 展 為 何, 如 要 回 到 一 般 的 班 參 體 系, 就 不 要 政 戰 學 校, 若 決 定 要 政 戰 系 統 來 主 導 國 軍 思 想, 政 戰 學 校 就 必 須 維 持 如 果 沒 有 解 決 政 戰 體 系 未 來 的 發 展, 只 把 政 戰 學 校 放 到 國 防 大 學, 成 為 一 個 學 院, 那 只 是 換 湯 不 換 藥, 沒 有 根 本 的 解 決 問 題 第 三, 精 簡 預 算 的 效 益 在 那 裡? 併 校 從 實 務 來 看, 誰 有 能 力 去 主 導? 以 三 軍 官 校 為 例, 我 在 93 年 作 了 併 校 的 專 案 研 究, 為 了 該 項 研 究, 請 了 歐 洲 澳 洲 專 業 學 院 的 二 個 院 長 進 行 專 案 管 理, 所 有 的 教 授 參 謀 進 行 三 週 的 專 案 管 理 訓 練, 再 由 國 外 專 案 管 理 專 家 進 行 指 導, 研 究 得 出 的 分 案 共 有 五 層, 共 有 141 個 子 案, 要 花 十 年 時 間, 花 40 幾 億 經 費 這 麼 大 的 案 子, 不 是 部 長 一 聲 令 下 就 可 以 作 成 的 目 前 國 防 部 管 教 育 的 人 力 只 有 三 十 幾 人, 掌 理 非 常 多 的 行 政, 如 何 思 考 如 何 併 校? 有 無 思 考 效 益 何 在? 調 併 後 的 形 態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共 識 是 什 麼? 併 校 後, 有 無 考 量 整 體 軍 官 來 源, 採 單 一 來 源 還 是 仿 效 國 外 的 多 元 來 源? 此 外, 國 軍 退 伍 人 員 是 國 家 的 人 才, 但 許 多 人 才 無 法 適 應 社 會 需 求, 這 也 涉 及 教 育 資 源 的 效 益 ( 楊 校 長 國 強 ) -83-

9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2 軍 校 調 併 案 是 在 軍 事 體 系 精 進 改 革 變 動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必 然 作 法 軍 校 與 民 間 學 校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其 訓 練 出 來 的 畢 業 生, 人 事 經 管 能 否 相 配 合, 為 用 而 訓, 養 成 出 來 的 人 員 可 否 適 如 其 份 指 派 工 作 曾 有 一 位 高 階 將 領 比 喻, 軍 校 教 育 改 革 就 像 是 廁 所 更 新 買 了 最 新 的 馬 桶, 但 經 常 不 準 備 衛 生 紙 例 如 某 人 派 到 國 外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但 任 用 上, 人 事 經 管 上 卻 出 了 問 題 再 好 的 軍 事 教 育 及 主 體 理 念, 不 能 落 實 ( 談 教 授 遠 平 ) 3 軍 事 學 校 併 校 問 題, 軍 事 武 力 是 主 權 國 家 必 備 的 要 素, 為 維 護 主 權 保 護 人 民, 必 須 建 立 國 防 武 力 陸 海 空 三 軍 部 隊 也 是 根 據 憲 法 建 立, 三 軍 有 不 同 的 特 質, 空 軍 與 海 軍 承 受 的 壓 力 與 陸 軍 不 同, 因 為 作 戰 環 境 不 同, 會 有 不 同 特 質, 這 份 特 質 要 從 軍 官 士 官 養 成 的 基 礎 教 育 裏 面, 一 層 一 層 培 養, 才 會 適 應 軍 種 習 慣 與 風 格 三 軍 官 校 的 基 礎 教 育 要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備 的 現 代 軍 官, 所 以 是 以 大 學 課 程 培 養 基 本 學 習 海 軍 空 軍 早 年 都 有 幼 校, 後 來 合 併 為 中 正 預 校, 基 本 在 幼 年 時 就 開 始 適 應 軍 種 特 性, 也 是 一 種 思 維 方 式 不 管 如 何, 總 是 要 在 四 年 基 礎 教 育 裡, 培 養 軍 種 思 維, 藉 由 日 常 生 活 教 育 中, 潛 移 默 化 培 養 未 來 才 能 風 度 氣 質 風 格, 並 用 暑 期 訓 練 讓 學 生 領 悟 到 生 活 特 質 以 成 本 的 觀 念 來 談 教 育, 我 覺 得 是 錯 的 我 任 部 長 時, 有 人 建 議 軍 醫 不 必 要 由 國 防 部 自 已 培 養 訓 練, 將 國 軍 中 心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我 當 時 就 說 不 可 因 為 國 防 醫 學 院 培 養 軍 醫, 不 僅 重 視 學 術, 也 重 視 責 任 感, 所 以 培 養 的 人 才 服 從 性 堅 強, 我 們 最 需 要 大 量 醫 療 人 力 就 是 作 戰 的 時 候, 但 也 是 最 危 險 的 時 侯, 只 有 軍 醫 人 員 基 於 其 職 責, 絕 對 不 會 跑 掉 如 SARS 時 和 平 醫 -84-

93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院 有 醫 師 跑 掉, 但 國 軍 松 山 醫 院 改 建 負 壓 病 房, 專 門 收 容 SARA 病 患 的 責 任, 即 是 國 防 醫 學 院 的 成 就, 一 般 醫 學 院 是 不 能 比 較 的 後 來 提 到 三 軍 官 校 要 合 併, 我 也 不 能 認 同, 光 以 成 本 效 益 衡 量 是 有 問 題 的 三 軍 作 戰 環 境 不 同, 三 軍 官 校 要 依 照 軍 種 特 性 來 培 養, 不 能 以 一 種 思 維, 一 種 規 範 來 規 定 三 軍 官 校 的 學 生 其 次, 三 軍 官 校 有 不 同 的 傳 統, 來 台 六 十 多 年 的 經 營 各 有 不 同 的 設 施 如 陸 軍 官 校 有 大 片 的 山 區 訓 練 打 野 外, 海 軍 官 校 接 近 港 口, 空 軍 官 校 有 機 場, 如 果 要 合 併, 要 怎 麼 找 合 適 的 環 境 及 設 備? 我 對 三 軍 官 校 不 認 同 要 合 併 還 有, 國 軍 因 為 員 額 裁 減, 初 官 需 求 減 少, 所 以 官 校 學 生 招 生 減 少 但 採 募 兵 制 以 後, 沒 有 預 官 了, 現 在 又 要 招 收 補 充 預 備 軍 官 的 軍 官, 也 是 由 官 校 來 做 ( 伍 前 部 長 世 文 ) ( 二 ) 就 國 軍 建 軍 備 戰 整 體 層 面, 探 討 各 軍 事 校 院 目 前 之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 1 本 案 是 由 軍 校 調 併 案 的 檢 討 為 基 礎, 來 探 討 軍 事 教 育 的 發 展, 此 一 切 入 點 非 常 值 得 肯 定, 重 點 還 是 在 人 才 發 展 的 流 程, 有 其 精 神 意 義 在, 教 育 須 有 前 瞻 有 縱 深, 軍 事 教 育 尤 是 如 此 軍 事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用 於 國 軍, 國 軍 指 揮 及 決 策 的 人 才 均 來 自 於 軍 校, 軍 事 教 育 的 良 莠 影 響 整 個 國 軍, 不 可 謂 不 大 我 認 為 軍 事 教 育 係 肆 應 整 個 建 軍 備 戰 的 需 求, 先 確 立 建 軍 備 戰 的 需 求, 才 回 頭 去 設 計 教 育 及 培 育 人 才 的 作 法 目 前 國 軍 因 應 長 期 流 程, 規 劃 有 分 段 分 類 作 法, 區 分 為 基 礎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此 一 區 分 有 其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 楊 校 長 國 強 ) 2 軍 事 教 育 又 是 軍 事 單 位 的 一 環, 軍 事 單 位 強 調 服 從, -85-

9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服 從 的 過 程 中, 長 官 的 命 令 有 時 會 凌 駕 以 往 的 軍 事 教 育 的 理 念, 經 常 是 部 長 一 句 話, 下 面 就 必 須 配 合 執 行 其 理 念, 軍 事 教 育 經 常 服 從 軍 事 長 官 的 指 令, 而 變 更 教 育 內 容, 這 是 一 個 現 實 因 素 國 軍 應 有 長 程 的 軍 事 教 育 的 理 念 及 構 想, 並 應 落 實 加 以 執 行, 然 各 軍 校 幾 乎 不 可 能 像 民 間 一 般, 進 行 十 年 期 的 教 育 發 展 規 劃, 其 關 鍵 在 於 軍 校 的 管 理 階 段 上, 校 長 院 長 及 各 級 教 育 單 位 的 長 官 人 事 主 計 及 訓 育 部 門 的 參 謀 流 動 性 大, 影 響 教 育 計 畫 的 實 施, 再 好 的 想 法 都 無 法 落 實 軍 事 學 校 調 併 案 的 變 革, 必 須 有 基 本 建 軍 備 戰 的 切 入 點, 但 我 聽 到 的 是 調 併 為 了 配 合 精 實 案 而 精 簡 人 員 及 單 位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如 果 要 推 動 募 兵 案, 未 來 就 沒 有 義 務 役 軍 士 官 我 參 加 系 所 調 併, 國 防 部 嚴 格 規 定 系 所 必 須 超 過 14 個 人, 如 果 人 員 不 足 就 要 併, 數 個 系 所 合 併 滿 足 14 人 的 數 額 才 能 成 為 一 個 所 理 工 學 院 的 許 多 系 所 是 針 對 國 軍 的 特 殊 需 求 所 成 立 的, 可 能 一 年 只 有 2 3 個 學 生 名 額, 但 必 須 維 持 3 5 個 師 資, 現 在 要 併 在 一 起 我 就 思 考, 如 國 軍 為 了 裁 軍, 減 少 人 數, 將 來 這 些 系 所 是 否 還 是 需 要? 還 是 直 接 引 進 民 間 人 才, 經 過 短 暫 的 受 訓 即 可 為 國 軍 所 用 但 目 前 因 義 務 役 減 少, 軍 校 的 學 生 可 能 要 增 加, 所 以 楊 校 長 提 到 ROTC 可 能 要 恢 復 了, 為 了 要 補 充 義 務 役 軍 官 的 減 少, 軍 事 學 校 的 招 生 可 能 要 擴 大, 這 二 點 讓 我 產 生 疑 惑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的 調 整, 如 何 針 對 未 來 環 境 的 變 遷, 如 何 評 估 以 因 應 未 來 戰 爭 型 態 改 變 的 需 求, 做 到 教 育 改 革 的 目 標? 現 在 北 部 地 區 院 校 調 併, 只 看 到 經 費 節 省 組 織 精 簡 人 員 減 少, 但 效 率 是 否 -86-

95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增 加? 目 前 各 院 區 必 須 到 校 本 部 開 會 行 政 流 程 上 呈 到 校 本 部, 就 增 加 了 許 多 不 必 要 且 影 響 效 能 的 不 必 要 支 出 併 校 後 有 無 達 到 提 升 教 育 成 效 之 目 標 對 各 校 的 認 同 有 無 增 加 等, 有 無 進 行 評 鑑?( 談 教 授 遠 平 ) 3 國 防 二 法 之 前, 參 謀 總 長 主 管 人 事 教 育 的 部 分, 國 防 二 法 後 我 即 離 開, 我 不 干 預 參 謀 總 長 的 事 教 育 是 為 用 而 教, 教 用 必 須 合 一, 學 校 招 生 員 額 與 運 用 派 職 的 員 額 是 有 關 連 的, 因 為 每 位 出 去 都 要 派 職, 所 以 不 能 太 多 或 太 少, 評 估 部 分 必 須 由 人 力 部 門 掌 管 ( 伍 前 部 長 ) ( 三 ) 我 國 與 世 界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比 較 分 析 1 據 我 長 期 的 觀 察 體 驗 及 參 與, 由 文 人 領 軍 來 看, 以 文 人 擔 任 副 校 長 及 副 院 長 似 應 加 以 推 動, 且 軍 事 院 校 只 有 一 個 文 職 副 校 長 並 不 足 夠, 以 外 國 為 例, 軍 校 應 以 文 職 為 主, 適 度 搭 配 軍 職 教 授 然 因 整 體 教 育 體 系 取 決 於 校 院 長 的 決 定, 無 法 突 破, 改 革 不 易 ( 洪 教 授 ) 2 我 們 與 世 界 各 國 軍 事 教 育 的 比 較, 似 應 與 人 口 國 情 與 我 國 相 似 的 國 家 對 比, 似 不 應 與 美 國 比 基 礎 教 育 因 老 師 與 學 生 的 互 動 很 強, 以 美 國 西 點 軍 校 為 例, 選 拔 軍 中 具 碩 士 學 位 的 優 秀 軍 官 回 到 學 校 我 國 目 前 是 軍 官 一 回 到 學 校 教 書 就 教 一 輩 子, 就 與 部 隊 脫 節, 有 無 學 校 與 部 隊 相 互 歷 練 的 機 制, 讓 優 秀 軍 官 在 部 隊 服 役 中 表 現 佳 有 心 得, 回 到 學 校 中 成 為 學 生 的 典 範, 又 能 回 到 部 隊 上 進 行 人 事 經 管 的 發 展, 此 種 方 式 可 能 對 於 培 育 學 生 軍 人 武 德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可 供 未 來 軍 事 教 育 發 展 的 參 考 ( 談 教 授 ) ( 四 )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願 景 之 探 討 1 國 軍 未 來 的 發 展 上, 我 看 了 國 防 部 98 年 四 年 期 的 教 育 -87-

9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總 檢 討, 寫 得 非 常 好, 但 實 際 執 行 面 上 是 否 落 實? 未 來 國 軍 教 育 的 走 向 是 否 正 確, 還 是 因 人 廢 事 因 應 文 章? 必 須 從 實 際 數 據 人 力 和 主 其 事 者 觀 注 教 育 體 系 的 力 道, 才 是 真 正 國 軍 教 育 的 意 義 ( 楊 校 長 ) 2 考 量 畢 業 分 發 及 訓 用 合 一 原 則, 沒 有 長 遠 來 看 而 應 以 增 加 資 源 使 用 及 促 進 對 國 防 認 識 等 各 方 面 考 量 軍 隊 並 非 需 要 每 個 人 都 要 體 格 田 徑, 而 是 需 要 腦 力 等 各 方 面 人 才, 現 在 因 為 基 礎 性 問 題 就 廢 除 很 好 的 制 度, 沒 有 考 慮 全 面 性 問 題 與 多 方 價 值 當 然 以 軍 事 來 看 是 沒 錯, 但 以 廣 面 來 看 也 可 以 多 方 考 慮 ( 洪 教 授 ) 3 軍 事 教 育 的 目 的 是 為 建 軍 備 戰 需 求, 因 此 在 教 育 過 程 中, 有 變 與 不 變 的 層 面, 各 兵 種 有 其 各 自 的 專 業, 亦 有 共 通 的 軍 人 武 德 及 領 導 統 御, 但 國 家 的 安 全 處 境 會 改 變, 戰 爭 的 型 態 會 改 變, 此 時 就 要 變, 因 而 影 響 軍 事 教 育 必 須 隨 時 調 整 因 應 其 中 包 括 了 教 育 的 主 體 理 念 知 識 內 容 評 鑑 制 度 管 理 及 教 學 機 制 甚 至 科 研 的 機 制 國 防 部 有 無 自 已 設 計 一 套 評 鑑 的 標 準? 因 為 民 間 委 員 不 理 解 軍 事 教 育, 不 瞭 解 各 軍 校 系 所 必 須 符 合 國 防 部 政 策 及 教 育 訓 令, 例 如 我 們 成 立 了 解 放 軍 研 究 組,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要 求 我 們 提 出 為 何 成 立 及 籌 備 計 畫 開 會 等 過 程, 但 我 們 提 不 出 來, 因 為 這 是 長 官 要 我 們 成 立, 我 們 就 成 立 了 學 生 反 映 電 腦 不 好, 評 鑑 委 員 要 求 系 所 改 進, 但 這 是 電 算 中 心 的 工 作, 系 所 無 法 改 變 事 實 上, 接 受 民 間 評 鑑 對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事 實 上 助 益 不 大, 應 由 軍 事 部 門 依 其 教 育 目 標 自 行 設 計 教 育 評 鑑 第 二, 教 育 的 目 標 及 定 位 上 為 了 建 軍 備 戰, 我 懷 疑 招 自 費 生 真 正 的 目 的 何 在? 軍 校 目 前 的 困 難 -88-

97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是, 國 軍 區 分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我 認 為 目 前 軍 士 官 的 基 礎 教 育, 除 特 殊 考 量 外 應 以 教 學 型 為 重, 陸 軍 官 明 確 自 行 定 位 是 教 學 型, 空 官 與 海 官 則 有 特 殊 考 量 在 教 學 型 的 主 軸 下, 對 其 要 求 期 許 及 執 行 都 比 較 明 確, 但 國 防 大 學 已 造 成 混 淆, 因 包 括 太 多 東 西, 無 法 進 行 區 隔 進 修 深 造 是 否 要 與 各 軍 校 結 合? 政 戰 學 校 以 前 是 三 階 一 貫, 但 目 前 不 行, 要 成 立 政 訓 中 心, 分 到 各 不 同 的 兵 科, 我 的 想 法 是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是 否 可 以 回 到 各 軍 種 學 校, 一 貫 化 及 集 中 化, 指 參 教 育 能 否 回 到 三 軍 官 校? 國 防 大 學 以 往 為 三 軍 大 學 以 指 參 教 育 為 重, 但 目 前 有 基 礎 教 育 指 參 教 育, 又 要 進 行 戰 略 教 育, 教 育 目 標 是 否 能 夠 明 確? 如 國 防 大 學 只 負 責 基 礎 及 戰 略 教 育 在 教 育 訓 令 教 育 要 求 管 理 任 用 上 體 系 是 否 更 完 備 ( 談 教 授 ) 4 軍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由 基 層 歷 練, 分 別 從 指 揮 職 幕 僚 職 與 教 育 職 幾 個 管 道 來 發 展 早 期 強 調 必 須 指 揮 職 幕 僚 職 及 教 育 職 均 須 歷 練, 漸 漸 的 越 來 越 不 強 調 教 育 職, 但 我 覺 得 教 育 職 仍 有 其 必 要 也 許 由 一 位 軍 官 來 當 校 長, 也 許 之 前 的 工 作 表 上 與 教 育 工 作 較 無 關, 但 仍 有 其 基 本 條 件 存 在 軍 官 從 初 級 後 慢 慢 在 不 同 領 域 工 作 與 累 積 經 驗, 就 有 適 當 指 揮 能 力 ; 教 育 則 分 成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在 不 同 時 間 有 不 同 歷 練, 然 後 再 受 教 育 而 大 學 生 畢 業 受 教 育 到 博 士 畢 業, 一 氣 呵 成 雖 有 其 道 理, 但 我 認 為 研 究 所 的 碩 博 士 應 該 與 工 作 結 合, 才 是 比 較 實 務, 所 以 軍 官 的 養 成 也 應 該 這 樣 做 ( 伍 前 部 長 ) ( 五 ) 軍 校 招 收 自 費 生 1 自 費 生 問 題, 我 認 為 三 軍 官 校 有 很 大 的 能 量, 但 沒 有 -89-

9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這 麼 多 學 生, 所 以 招 生 自 費 生, 是 可 行 的 辦 法 因 為 如 果 學 校 辦 的 好, 家 長 肯 定, 對 於 在 官 校 磨 練 出 來 的 青 年, 在 工 作 上 會 有 好 處, 尤 其 是 抗 壓 性 會 比 較 強, 軍 校 畢 業 生 有 它 的 特 性, 如 海 軍 官 校 招 收 女 生, 她 們 自 已 要 求 接 受 與 男 生 同 樣 的 訓 練 而 空 軍 的 設 備 也 可 以 做 到 航 空 人 員 的 培 訓, 如 果 辦 的 好, 可 以 讓 青 年 出 來 後, 在 就 業 上 有 長 處 但 目 前 招 生 自 費 生 有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學 費 要 繳 國 庫, 以 軍 校 而 言, 招 一 個 就 賠 一 個, 因 此 不 願 意 招 收 自 費 生 我 認 為 可 以 成 立 與 民 間 大 學 一 樣, 成 立 校 務 基 金, 可 以 不 必 受 到 年 度 預 算 限 制, 好 好 做 學 校 的 發 展 建 設 ( 伍 前 部 長 ) 2 依 98 年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未 來 發 展, 開 宗 明 義 就 是 基 礎 教 育 以 培 育 現 代 化 軍 官 為 目 標 如 果 招 收 自 費 生, 就 不 符 合 這 條 規 定 因 為 軍 校 生 有 權 利 義 務, 以 任 職 軍 官 報 效 國 家 為 目 標, 國 家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是 有 標 的 我 以 經 驗 來 談 學 校 招 生, 我 任 陸 軍 官 校 校 長 時, 學 校 淘 汰 率 是 32.4, 我 的 淘 汰 機 制 是 依 照 大 學 法 與 國 軍 教 育 條 例, 二 一 不 過 必 須 淘 汰 是 依 據 大 學 法, 還 有 品 德 不 好 是 學 則 規 定 的 基 本 體 能 不 好 也 要 淘 汰, 我 不 能 因 畢 業 生 必 須 達 到 多 少 人 數 而 不 去 淘 汰 招 收 自 費 生 那 就 沒 有 按 照 第 一 條, 邏 輯 上 就 不 對, 在 執 行 上 就 會 有 問 題 3 以 美 國 的 三 軍 官 校 是 沒 有 自 費 生, 而 維 吉 尼 亞 色 代 爾 本 來 就 是 私 立 的, 學 生 必 須 交 學 費 的 國 家 培 養 是 一 貫 的, 出 來 就 要 任 官, 不 能 任 官 就 要 淘 汰 ROTC 體 系 就 要 走 ROTC, 廣 徵 人 才 及 多 元 化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但 不 能 以 公 立 學 校 套 用 私 立 想 法 ( 楊 校 長 ) 4 自 費 生 經 過 三 年 軍 事 教 育 洗 禮, 畢 業 以 後 對 於 軍 事 是 有 認 知 的 但 目 前 遭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陸 軍 官 校 公 費 生 -90-

99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男 生 淘 汰 後, 只 有 自 費 生 男 生 可 以 補 上, 但 女 生 不 能 補 男 生 ; 而 女 生 素 質 高 又 耐 操, 幾 乎 不 會 淘 汰, 但 女 生 自 費 生 不 能 遞 補 男 自 費 生 不 過, 自 費 生 還 是 有 必 要 存 在 5 國 防 部 設 立 自 費 生 的 精 神 與 意 義 跟 楊 校 長 說 的 一 樣, 允 文 允 武 但 軍 校 有 許 多 學 生 家 庭 環 境 不 佳, 家 長 的 認 知 就 是 希 望 有 人 淘 汰, 自 費 生 就 可 以 補 進 去, 畢 業 時 可 以 分 發, 與 國 防 部 的 認 知 不 一 樣 我 認 為 在 執 行 面 上, 如 果 要 招 收 自 費 生, 就 必 須 要 有 配 套 措 施, 如 女 自 費 生 也 可 以 遞 補 男 公 費 生 ( 田 校 長 ) 6 第 一 在 現 有 教 育 資 源 內 招 生 自 費 生, 可 以 為 現 有 軍 官 提 供 補 充 第 二 自 費 生 可 使 現 有 教 育 資 源 充 分 運 用, 為 國 家 培 育 人 才 第 三 增 加 一 種 文 武 教 育 鼓 勵 軍 官 去 民 間 修 習, 增 加 一 種 思 維 第 四, 民 間 也 有 這 種 需 要, 如 抗 壓 力 的 培 養 ( 洪 教 授 ) ( 六 ) 國 防 大 學 政 研 所 洪 陸 訓 教 授, 提 出 下 列 書 面 改 革 意 見 : 1 改 善 教 育 領 導 體 制 方 面 : 軍 事 教 育 校 院 主 官 ( 管 ) 應 依 所 需 專 業 派 職, 任 期 適 度 延 長, 以 確 保 教 育 政 策 的 專 業 性 連 續 性 與 一 貫 性 具 體 作 法 : 有 學 位 的 校 院, 校 ( 院 ) 正 副 校 長 與 教 育 長, 須 具 相 關 教 育 專 長, 任 期 三 年 專 長 方 面, 應 具 教 務 處 長 或 相 關 的 經 歷 二 年 以 上, 均 具 博 士 學 位, 副 校 長 則 應 由 文 職 教 授 擔 任, 且 得 連 任 2 提 升 教 育 師 資 素 質 方 面 : 大 學 部 教 師 應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設 有 研 究 所 的 師 資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 落 實 教 評 會 審 查 功 能 ; 建 立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標 準, 以 作 為 教 師 聘 用 升 等 擔 任 教 育 主 管 獎 勵 的 依 據 3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方 面 : 各 學 院 設 立 研 究 中 心 ( 如 政 -91-

10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戰 學 院 設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 寬 列 研 究 預 算 ; 提 升 軍 中 指 標 性 刊 物 達 TSSCI 或 TSCI 標 準 ; 尊 重 學 術 運 作 機 制 廢 除 審 查 限 制 4 建 立 監 督 與 評 鑑 制 度 方 面 : 國 防 部 設 軍 事 教 育 司 與 教 育 ( 改 革 諮 詢 評 鑑 ) 委 員 會, 直 屬 國 防 部, 並 受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監 督 5 擴 大 文 人 參 與 軍 事 教 育 : 邀 請 民 間 學 者 參 與 軍 事 教 育 政 策 的 研 訂 諮 詢 與 評 鑑 等 ; 聘 任 定 量 民 間 學 者 為 教 師, 上 述 教 育 主 管 和 各 項 教 育 委 員 會 成 員 設 一 定 文 職 比 例, 由 軍 內 外 教 師 學 者 參 與 6 建 立 新 思 維 : 面 對 戰 爭 型 態 改 變 與 軍 隊 新 任 務 增 加, 軍 事 教 育 領 導 者 應 具 備 多 元 思 維 ( 多 元 用 人 多 元 意 見 ), 講 求 多 元 創 新 而 不 拘 泥 於 一 致 性 ; 容 納 批 評 而 不 堅 持 專 斷 的 威 權 式 統 御 ; 文 人 領 導 者 不 以 個 人 或 政 黨 的 忠 誠 度 做 為 晋 用 的 指 標, 以 避 免 軍 人 被 政 治 化 ; 軍 人 領 導 者 則 應 能 堅 持 專 業 立 場 與 敢 於 建 言 這 些 現 代 化 專 業 軍 人 的 思 維 與 特 質, 端 視 軍 事 教 育 的 改 革 與 落 實 而 這 項 改 革 工 程 如 果 期 望 由 軍 中 自 發 性 推 動, 困 難 重 重, 國 會 監 院 的 推 動 和 監 督 才 是 有 效 的 途 徑 7 軍 事 學 院 調 併 以 專 業 化 為 取 向 : (1) 目 前 各 專 業 學 院 ( 醫 學 理 工 管 理 政 戰 等 ) 之 調 併 兩 種 方 式 ( 整 合 一 體 或 保 持 各 自 獨 立 ) 皆 可, 但 以 目 前 我 國 軍 中 文 化 而 言, 後 者 較 為 適 宜 (2) 以 政 戰 學 院 為 例, 學 院 名 稱 可 改 為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院 ; 政 治 系 以 軍 事 政 治 科 學 為 教 育 核 心, 心 理 系 為 軍 事 心 理 科 學, 社 工 系 為 軍 隊 社 會 工 作, 新 聞 系 為 軍 事 新 聞 學, 藝 術 系 為 軍 隊 藝 文 工 作 此 外, 恢 復 外 文 系 所, 改 為 國 防 語 文 系 -92-

10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8 針 對 上 述 為 用 而 育 缺 失 改 進 措 施 之 一, 一 則 可 擴 大 研 究 所 招 收 員 額, 取 消 或 放 寬 報 考 科 系 專 長 軍 兵 種 的 限 制, 除 持 續 招 收 自 費 生 以 外, 允 許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國 防 部 以 外 單 位 ( 如 國 安 會 國 安 局 海 巡 署 等 單 位 軍 職 人 員 和 軍 訓 教 官 ) 報 考, 亦 不 限 於 非 政 戰 官 科 軍 職 人 員 報 考, 再 則 可 許 國 防 大 學 招 收 文 官, 包 括 國 防 部 文 官 進 修, 和 有 志 於 未 來 從 事 國 防 安 全 軍 事 相 關 工 作 的 人 士 報 考, 為 國 家 國 軍 培 育 文 官 人 才, 促 進 軍 文 交 流 9 國 軍 政 戰 制 度 仍 有 保 留 的 必 要, 但 在 組 織 型 態 ( 分 散 各 聯 參 或 整 合 一 體 ) 上 名 稱 上 (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或 軍 事 科 學 院 ) 以 及 功 能 上 ( 一 般 政 戰 或 專 業 功 能 ) 是 有 討 論 與 調 整 的 空 間 政 戰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理 由 如 下 : (1) 美 國 武 裝 部 隊 有 心 戰 民 事 公 共 事 務 軍 牧 師 監 察 國 會 聯 絡 處 等 專 業 機 構 與 業 務, 均 類 似 國 軍 政 戰 機 構 與 工 作, 而 這 些 單 位 與 工 作 是 相 當 具 有 獨 立 性 與 專 業 性 的 (2) 冷 戰 後 的 幾 次 局 部 性 戰 爭, 包 括 兩 次 波 灣 戰 爭 科 索 沃 和 阿 富 汗 戰 爭 等, 心 戰 媒 體 民 事 文 化 等 類 似 國 軍 政 治 作 戰, 是 雙 方 勝 敗 的 關 鍵 因 素 面 對 新 世 紀 軍 隊 非 戰 爭 性 軍 事 行 動 ( 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 MOOTW) 任 務 ( 如 災 害 防 救 反 恐 維 和 人 道 救 援 海 上 救 難 等 ), 更 凸 顯 政 治 作 戰 的 重 要 性 (3) 中 共 有 戰 時 政 工, 即 類 似 政 戰 近 年 更 提 出 三 戰 ( 心 戰 輿 論 戰 及 法 律 戰 ), 這 三 戰 來 自 兩 次 美 伊 戰 爭 雙 方 勝 敗 關 鍵 的 經 驗 教 訓 軍 方 並 且 於 年 出 版 了 政 治 作 戰 初 探 與 信 息 化 -93-

10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條 件 下 的 政 治 作 戰 二 書 (4) 面 對 社 會 變 遷 政 治 發 展, 軍 中 社 會 問 題 頻 傳, 非 戰 爭 性 軍 事 行 動 軍 隊 與 媒 體 國 會 社 區 的 互 動 頻 繁, 更 凸 顯 軍 中 政 治 社 會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5) 政 戰 體 系 因 已 往 做 為 國 民 黨 控 制 軍 隊 以 及 鞏 固 政 權 ( 透 過 輔 選 黨 化 教 育 ) 的 工 具, 但 從 政 黨 輪 替 及 國 防 二 法 訂 頒 後, 已 使 軍 隊 國 家 化, 不 受 黨 的 影 響, 建 立 了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下 的 文 人 領 軍 機 制, 政 戰 恢 復 了 它 的 專 業 取 向 ( 但 仍 待 加 強 ) (6) 軍 事 政 策 的 制 定 組 織 的 再 造 人 才 的 培 育 ( 教 育 目 的 ) 與 運 用 等, 都 應 了 解 到 並 結 合 後 冷 戰 時 代 戰 爭 型 態 的 轉 變 ( 由 機 械 化 到 資 訊 化 ) 和 軍 隊 任 務 的 轉 型 ( 如 上 述 非 戰 爭 性 軍 事 行 動 ) 在 面 臨 資 訊 化 戰 爭 型 態 與 軍 隊 新 任 務 的 趨 勢 下, 重 視 的 是 腦 力 而 非 體 力, 因 此 國 軍 傳 統 上 所 強 調 的 召 募 用 人 標 準 就 必 須 因 應 調 整 四 調 查 所 得 之 分 析 彙 整 實 地 履 勘 所 見 及 訪 問 師 生 舉 行 座 談 會 及 諮 詢 會 議 所 提 意 見, 謹 分 就 教 育 領 導 等 10 項 議 題, 析 述 如 下 : ( 一 ) 教 育 領 導 方 面 : 1 基 礎 院 校 師 生 反 映 各 校 領 導 幹 部 過 於 強 調 軍 中 威 權 及 貫 徹 命 令 之 領 導 統 御 文 化, 未 能 參 考 民 間 大 專 業 授 權, 不 利 於 發 揮 各 校 專 業 特 性 及 教 育 功 能 目 前 國 防 部 除 依 據 人 事 經 管 之 相 關 規 定 外, 對 於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校 長 院 長 人 選 及 任 期 有 無 特 別 考 量, 以 確 保 教 育 政 策 的 專 業 性 及 一 貫 性? 具 體 作 法 為 何? 2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各 基 礎 院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得 由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目 前 實 施 情 形 如 何? -94-

103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 二 ) 軍 校 調 併 案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方 面 : 1 綜 據 各 院 師 生 反 映 諸 多 意 見, 約 有 :1 各 校 合 併 為 國 防 大 學 所 屬 學 院 後, 行 政 流 程 疊 床 架 屋, 教 育 資 源 未 有 效 利 用, 院 際 合 作 交 流 成 效 不 佳 3 校 部 長 官 未 適 度 尊 重 各 院 學 術 專 業 自 主 性, 在 教 學 內 容 及 預 算 運 用 上 多 加 干 預, 造 成 教 學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教 授 績 效 之 不 利 影 響 調 併 案 係 因 應 國 軍 執 行 精 進 案 後 初 官 減 少, 以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及 節 約 教 行 人 力 為 目 標, 然 未 來 實 施 全 募 兵 制 後, 各 院 校 教 學 能 量 及 訓 量 能 否 因 應? 2 調 併 案 實 施 後, 部 分 軍 事 學 校 校 區 分 散 管 理 幅 度 大, 教 育 人 力 分 散, 資 源 整 合 不 易 就 專 業 學 院 是 否 恢 復 獨 立 運 作, 抑 或 整 合 為 一 體 集 中 一 區 有 不 同 作 法, 如 國 防 醫 學 院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嗣 又 恢 復 獨 立, 應 否 針 對 不 同 體 系 學 院 之 調 併 分 合 效 益, 再 進 行 檢 討 研 析? 3 國 防 大 學 組 織 及 基 礎 教 育 部 分 : (1) 國 防 大 學 涵 蓋 國 軍 戰 略 軍 種 指 參 教 育, 又 包 涵 國 防 科 技 管 理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之 基 礎 教 育 及 碩 博 士 深 造 教 育, 教 育 範 圍 甚 為 廣 泛, 如 何 有 效 兼 顧 不 同 之 教 育 目 標? (2) 各 校 院 似 有 重 硬 體 而 輕 軟 體 之 現 象, 以 圖 書 資 訊 為 例, 經 訪 談 各 校 學 生, 發 現 圖 書 館 利 用 率 低, 請 問 國 防 部 就 充 實 軍 事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館 際 合 作 等, 有 無 檢 討 改 進 之 空 間? (3) 國 防 大 學 教 師 反 映 校 部 對 於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研 討 會 及 論 文 發 表 之 程 序 限 制 及 管 制 過 嚴, 不 利 於 學 術 研 究, 為 尊 重 學 術 自 由 並 鼓 勵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及 學 術 交 流, 有 無 檢 討 放 寬 之 必 要? 4 軍 事 教 育 目 標 方 面 : -95-

10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之 宗 旨 及 構 想 良 善 然 據 反 映, 實 際 執 行 上 因 對 於 用 之 詮 釋 與 標 準 不 明 確, 難 達 適 才 適 所 之 目 標 實 務 上 基 礎 教 育 及 深 造 教 育 須 依 部 隊 預 估 缺 額 訂 定 招 收 人 數,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科 系 及 兵 科 等 限 制, 致 國 防 大 學 部 分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過 低, 甚 至 必 須 強 制 併 所 併 系 或 面 臨 裁 撤 之 情 形, 不 利 於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之 利 用, 亦 未 考 量 軍 人 生 涯 規 劃 亦 似 與 鼓 勵 軍 人 報 考 軍 中 以 外 研 究 所 或 在 職 專 班 等 政 策 未 盡 相 符, 則 該 項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之 教 育 目 標, 在 執 行 層 面 有 無 重 行 調 整 規 劃 之 必 要? 5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及 兵 科 學 校 方 面 : (1) 陸 軍 士 官 之 養 成 教 育 由 陸 軍 士 校 轉 型 之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專 責, 進 修 教 育 由 各 兵 科 學 校 施 訓 ; 而 空 軍 航 技 學 院 除 負 責 軍 官 二 技 班 士 官 二 專 班 之 基 礎 教 育, 尚 須 進 行 軍 士 官 分 科 進 修 教 育 ; 而 海 軍 部 分, 士 官 原 由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之 前 身 海 軍 士 官 學 校 訓 練, 然 因 師 資 等 因 素, 目 前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由 海 軍 官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施 訓, 各 校 學 制 不 一 兵 科 學 校 方 面, 空 軍 整 併 機 械 及 通 信 電 子 學 校 為 航 技 學 院, 海 軍 整 併 航 海 輪 機 兵 器 通 信 電 子 4 校 為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陸 軍 則 有 步 兵 飛 彈 砲 兵 裝 甲 兵 ( 校 長 編 階 中 將 ) 化 學 兵 工 兵 通 信 電 子 資 訊 等 兵 科 學 校 負 責 分 科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及 專 長 訓 練 顯 示 陸 海 空 三 軍 之 相 關 學 制 大 相 逕 庭, 有 無 進 一 步 規 劃 整 合 之 必 要? (2) 各 校 學 生 素 質 落 差 大, 教 官 各 階 層 皆 授 課 之 情 形 極 為 普 遍, 以 空 軍 技 術 學 院 為 例, 包 涵 基 礎 分 科 進 修 教 育, 教 學 內 容 上 涵 蓋 二 技 二 專 及 各 項 專 長 訓 練 班 -96-

105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次 對 學 校 之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 有 無 不 利 之 影 響? (3) 依 國 軍 教 育 訓 令,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以 培 養 專 業 技 職 及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為 目 標, 然 學 生 部 分 來 自 普 通 高 中, 部 分 來 自 高 職, 技 術 水 準 不 一, 是 否 影 響 教 學 成 效? (4) 海 軍 之 技 職 輔 訓 班 次 均 在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施 訓, 而 士 官 之 基 礎 教 育 則 在 海 軍 官 校 二 專 班 施 訓, 對 於 技 職 士 官 之 養 成 有 無 不 利 影 響? (5) 為 因 應 募 兵 制, 各 兵 科 學 校 所 負 擔 之 訓 量 勢 必 加 重, 然 各 校 組 織 架 構 複 雜, 部 分 單 位 功 能 似 有 重 複, 又 受 限 於 學 員 人 數 及 專 長, 常 造 成 各 班 學 員 人 數 過 低 之 情 形, 對 於 教 官 教 學 負 擔 及 教 育 資 源 對 似 有 不 利 影 響, 有 無 調 整 之 需 要? 6 教 學 評 鑑 方 面 : (1)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為 因 應 教 學 評 鑑, 均 支 出 龐 大 資 源, 且 國 防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院 分 別 於 97 至 99 年 完 成 教 育 評 鑑, 國 防 大 學 又 將 於 100 年 接 受 教 育 評 鑑, 有 無 造 成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在 政 策 教 學 研 究 及 資 源 分 配 上 不 利 之 影 響? (2) 各 校 師 生 反 映,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對 各 校 助 益 有 限, 評 鑑 委 員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之 認 識 不 足, 增 加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以 外 之 工 作 負 荷 有 無 思 考 設 計 符 合 軍 事 教 育 之 標 準 進 行 評 鑑 之 必 要? 7 師 資 方 面 (1) 綜 據 訪 談 及 履 勘 所 見 :1 軍 職 教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高, 教 學 成 效 良 好, 惟 因 軍 文 職 比 例 及 軍 職 停 年 之 限 制, 許 多 教 學 研 究 能 力 強 之 優 秀 軍 職 師 資 流 失 2 教 師 因 準 備 教 學 評 鑑 工 作 及 國 防 部 縮 減 行 政 人 員, 致 排 擠 教 學 研 究 時 間 為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97-

10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為 發 揮 教 學 相 長 及 培 養 學 生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有 無 研 究 選 派 軍 中 優 秀 軍 官 回 校 擔 任 一 定 任 期 教 官 之 交 流 制 度? (2) 師 資 培 育 方 面, 以 往 國 軍 薦 送 國 外 深 造, 廣 儲 師 資, 所 培 育 之 人 才 對 國 家 貢 獻 良 多, 然 目 前 國 外 送 訓 員 額 減 少, 師 資 以 自 行 培 養 為 主, 有 無 造 成 師 資 斷 層 或 影 響 研 究 發 展? 又 軍 職 教 師 因 停 年 限 制 而 退 伍, 造 成 教 學 研 究 能 量 佳 之 優 秀 師 資 流 失, 有 無 因 應 方 案? 8 實 施 招 收 自 費 生 政 策 方 面 國 防 部 基 於 國 家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之 理 念, 於 89 學 年 起 核 定 國 防 大 學 所 屬 各 基 礎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招 收 自 費 生,98 學 年 度 起 則 全 面 開 放 各 校 正 期 班 招 收 自 費 生 然 其 中 三 軍 官 校 以 培 育 國 軍 基 層 領 導 軍 官 為 宗 旨, 自 費 生 畢 業 後 無 法 派 職 任 用, 且 其 專 業 科 目 明 顯 較 民 間 大 學 不 足, 在 校 期 間 如 不 能 轉 為 軍 費 生, 將 影 響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又 自 費 生 對 國 家 因 無 相 對 義 務, 對 於 公 費 生 之 教 育 及 訓 練 亦 恐 有 不 利 影 響 各 校 師 生 亦 有 反 映 女 性 自 費 生 無 法 轉 男 性 公 費 生 制 度, 有 失 兩 性 平 等 原 則 國 防 部 未 來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有 無 檢 討 之 必 要 9 校 務 基 金 方 面 各 校 師 生 反 映, 民 間 大 學 可 藉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建 教 合 作 模 式 與 業 界 合 作 發 展, 目 前 軍 事 院 校 非 屬 校 務 基 金 單 位, 造 成 各 校 研 究 發 展 及 自 費 生 教 育 資 源 之 限 制, 有 無 檢 討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或 類 似 機 制 之 必 要? 10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方 面 -98-

107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軍 事 教 育 為 國 家 整 體 教 育 之 一 環, 以 國 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並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律 之 規 定, 兼 受 教 育 部 之 指 導 國 防 二 法 通 過 後, 為 強 化 國 軍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各 軍 事 院 校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國 防 部 有 無 寬 列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及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之 具 體 作 法? 五 約 詢 ( 一 ) 綜 合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發 現 之 問 題, 於 99 年 11 月 10 日 與 國 防 部 高 部 長 華 柱 交 換 意 見, 其 答 覆 內 容 如 下 : 1 軍 事 教 育 是 國 軍 現 代 化 的 基 礎, 其 中 步 砲 裝 等 兵 科 學 校 是 以 訓 練 為 主, 基 礎 學 院 則 以 教 學 為 主, 涉 及 國 防 部 二 個 單 位 基 礎 學 院 碩 博 士 班 屬 人 力 司 主 管, 軍 事 訓 練 屬 聯 三 主 管 十 幾 年 前 在 國 防 部 由 一 個 單 位 主 管, 後 來 專 業 分 流, 學 校 教 育 上 依 循 選 訓 合 一 原 則, 學 校 教 育 須 符 合 社 會 需 要 及 時 代 潮 流, 故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尤 其 未 來 面 對 精 粹 案, 軍 隊 必 須 持 續 精 進, 教 育 將 對 未 來 的 建 軍 發 揮 關 鍵 影 響 軍 校 調 併 案 係 因 襲 89 年 沿 續 的 政 策, 有 其 時 空 因 素 及 當 時 的 必 要 性, 我 們 會 依 實 際 的 狀 況 進 行 坦 誠 的 檢 討 我 們 會 將 針 對 各 位 委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列 出 優 先 順 序, 逐 一 檢 討, 不 論 是 師 資 校 長 任 期 校 長 素 質 等 均 作 一 個 全 面 性 的 檢 討 2 軍 事 學 校 有 別 於 一 般 民 間 大 學, 尤 其 是 三 軍 官 校 陸 軍 官 校 於 47 年 改 為 四 年 制, 空 軍 官 校 是 最 後 53 年 才 改 為 四 年 制, 因 當 年 接 受 美 援, 三 軍 官 校 改 制 為 四 年 大 學 制 的 時 間 雖 有 不 同, 然 皆 係 仿 效 美 國 三 軍 官 校 進 行 建 置, 各 校 編 制 學 制 教 學 內 容 等 與 美 國 均 相 同 例 如 西 點 軍 校 採 小 班 制, 一 班 12 人, 於 是 陸 軍 官 校 也 採 12 人 的 小 班 制, 所 仿 效 建 立 的 塞 爾 大 樓, 三 面 都 是 -99-

10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黑 版, 學 生 上 課 時 到 黑 版 上 寫 答 案, 不 同 科 目, 學 生 到 不 同 的 教 室 上 課, 與 西 點 軍 校 的 上 課 方 式 完 全 相 同, 當 初 模 仿 到 這 種 程 度, 當 然 後 來 有 所 變 革 目 前 我 們 送 到 美 國 的 軍 校 生, 因 為 非 美 國 公 民, 不 能 接 受 美 國 的 軍 事 訓 練, 所 以 赴 美 受 訓 的 學 生, 必 須 畢 業 後 再 回 到 官 校 接 受 軍 事 課 程 至 於 為 什 麼 官 校 暑 假 要 上 課, 這 也 是 仿 效 西 點 軍 校 暑 期 要 接 受 突 擊 隊 跳 傘 山 訓 等 軍 事 課 程, 三 軍 官 校 幾 乎 是 美 國 軍 校 的 翻 版 所 以 除 了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學 分 外, 我 們 必 須 把 其 他 的 課 程 加 上 來 此 外, 在 思 想 教 育 上, 三 軍 官 校 在 總 政 戰 部 的 指 導 下, 政 治 教 育 的 課 程 是 另 外 一 套, 所 以 整 個 學 分 加 以 來 就 非 常 的 重, 像 陸 軍 官 校 超 過 143 個 學 分 每 個 學 校 都 有 其 特 色, 早 期 國 防 醫 學 院 6 年 就 畢 業, 不 同 於 一 般 醫 科 7 年 畢 業, 這 是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與 一 般 學 校 不 同 之 處 談 到 國 軍 為 什 麼 有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11 月 9 日 慶 祝 醫 師 節, 我 們 請 了 蔡 院 長 馬 正 平 教 授 等 人, 他 們 就 談 到, 國 防 醫 學 院 已 成 立 109 年, 中 華 民 國 才 100 年, 比 建 國 的 歷 史 還 久 遠 理 工 學 院 是 由 原 來 的 兵 工 學 校 合 併 了 海 空 軍 的 學 校 所 成 立 的, 這 些 學 校 可 能 源 自 於 清 朝, 政 戰 學 校 則 是 我 國 的 特 殊 的 建 置, 這 些 學 校 等 都 有 其 獨 特 的 歷 史 然 因 我 們 沒 有 實 施 ROTC, 美 國 除 了 三 軍 官 校 外, 基 礎 軍 官 有 三 分 之 二 來 自 ROTC, 加 上 一 部 分 的 侯 補 軍 官, 三 軍 官 校 的 畢 業 生 所 佔 比 率 不 高 另 外, 除 了 國 醫 及 理 工 學 院 比 較 接 近 一 般 大 學, 採 分 系 的 方 式, 學 生 素 質 也 很 好, 與 三 軍 總 醫 院 屬 附 屬 關 係, 招 生 都 沒 有 問 題 其 他 的 學 校, 包 括 政 戰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皆 非 單 純 的 民 間 大 學 的 體 制, 必 須 負 責 初 官 專 長 訓 -100-

109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練 高 級 班 士 官 班 指 參 班, 除 完 整 的 基 礎 教 育 體 系 外, 還 兼 負 軍 事 專 業 的 訓 練, 管 理 學 院 的 前 身 包 括 了 軍 法 學 校 ( 期 間 為 政 戰 學 校 法 律 系 ) 財 務 學 校 經 理 學 校, 也 是 從 基 礎 教 育 研 究 所, 加 上 軍 官 的 專 長 指 參 等 班 隊 所 以 在 規 劃 調 併 案 時, 考 量 國 防 大 學 原 來 就 負 責 的 指 參 及 戰 略 教 育 等 深 造 教 育, 而 上 開 學 校 也 有 指 參 與 戰 略 教 育, 所 以 將 之 調 併 但 未 考 量 到 該 等 學 校 主 要 任 務 還 是 四 年 的 基 礎 大 學 教 育, 其 中 比 較 特 殊 是 國 防 醫 學 院, 因 為 國 防 大 學 校 部 可 以 找 到 理 工 管 理 政 戰 相 關 的 人 才 來 指 導 所 屬 學 院, 惟 獨 找 不 到 軍 醫 出 身 的 人 才 來 指 導 國 醫, 而 且 這 一 塊 不 但 要 管 學 校, 還 要 管 醫 院 基 於 特 殊 性,95 年 國 醫 又 獨 立 出 來, 當 時 國 防 大 學 並 沒 有 反 對 89 年 併 校 案 原 僅 規 劃 將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併 入 理 工 學 院, 後 來 因 為 長 官 的 更 迭, 並 考 量 運 用 各 基 礎 院 校 研 究 所 師 資 提 昇 指 參 及 戰 略 等 深 造 教 育, 作 一 個 大 的 統 合, 後 來 發 現 在 國 防 醫 學 院 的 管 理 力 有 未 逮, 所 以 先 分 出 來 另 一 個 比 較 特 殊 的 是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硬 體 設 施 及 研 究 經 費 有 落 後 的 情 形, 過 去 中 正 理 工 除 了 培 訓 國 軍 科 技 軍 官 外, 主 要 是 支 援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的 研 究 合 作, 但 後 來 中 正 理 工 與 中 科 院 的 協 調 合 作 關 係 產 生 問 題 3 當 初 成 立 中 正 預 校 是 為 因 應 三 軍 官 招 生 不 足, 合 併 陸 軍 官 校 預 備 班 海 軍 官 校 預 備 班 及 空 軍 幼 校 所 設 中 正 預 校 過 去 有 國 中 部, 請 南 門 國 中 校 長 退 休 後 擔 任 國 中 部 副 校 長 考 量 供 需 問 題, 現 在 大 學 多 了, 水 漲 船 高, 三 軍 官 校 已 無 招 生 問 題, 最 難 考 的 國 防 醫 學 院 自 費 生 分 數 達 到 71 級 分 以 上 以 前 中 正 預 校 不 用 考 試, 畢 業 直 升 三 軍 官 校 及 政 戰 學 校, 我 二 十 年 前 在 陸 軍 官 -101-

11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校 時, 中 正 預 校 直 升 陸 官 的 學 生 有 一 千 人, 目 前 不 到 四 百 人 學 生 進 入 中 正 預 校 時 素 質 不 錯, 經 過 三 年 的 教 育, 何 以 學 生 有 考 不 上 三 軍 官 校 的 顧 慮, 也 要 加 以 檢 討 精 粹 案 檢 討 時, 原 考 量 中 正 預 校 要 廢 校, 該 校 存 在 是 為 了 保 留 空 軍 飛 行 員 的 基 本 來 源, 目 前 空 軍 官 校 的 學 測 成 績 比 其 他 學 校 要 低, 是 配 合 空 勤 要 求, 且 視 力 的 要 求 也 一 再 檢 討 修 正 4 我 們 的 體 制 復 雜, 既 要 兼 顧 一 般 的 大 學 教 育, 又 要 兼 顧 兵 科 專 長, 還 要 兼 負 深 造 教 育 在 職 教 育, 皆 屬 不 同 的 體 系, 目 前 國 防 大 學 何 嘗 不 願 回 復 原 來 的 陸 海 空 三 個 指 參 學 院 總 統 參 加 三 軍 六 校 的 畢 業 典 禮, 感 嘆 畢 業 生 好 像 不 到 一 個 民 間 大 學 一 個 學 系 的 畢 業 人 數, 何 以 國 管 的 學 生 比 國 醫 的 學 生 少, 我 就 向 總 統 說 明, 國 防 醫 學 院 辦 學 成 功, 多 招 收 了 若 干 的 自 費 生, 所 以 自 費 生 在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國 醫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5 三 軍 官 校 是 否 設 自 費 生 確 有 其 爭 議 性 自 費 生 的 概 念, 是 從 吳 京 部 長 時 所 提 出 的 基 礎 概 念, 總 統 在 競 選 時 白 皮 書 中 亦 提 出 軍 校 生 來 源 的 多 元 化, 所 以 當 時 提 出 三 軍 官 校 是 否 開 放 招 收 自 費 生, 然 經 過 二 年 的 實 施 後, 我 們 覺 得 有 檢 討 改 進 的 空 間 6 ( 問 : 國 內 設 有 研 究 所 的 學 科 即 不 能 薦 送 出 國?) 國 內 有 研 究 所 的 不 能 薦 送 出 國, 一 是 囿 於 行 政 院 政 策 的 規 定, 二 是 國 防 部 的 預 算 問 題 過 去 教 育 及 訓 練 均 在 聯 三, 當 時 的 預 算 非 常 充 裕, 之 後 因 空 軍 接 裝 花 費 太 大, 壓 縮 預 算 空 間, 所 以 把 訓 練 保 留, 教 育 撥 出 到 人 力 司, 問 題 在 於 未 來 預 算 的 餅 要 做 大 將 來 因 應 武 器 裝 備 的 更 新, 必 須 投 注 經 費 在 訓 練, 目 前 訓 練 所 花 的 錢 比 教 育 還 多 -102-

11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7 國 防 大 學 金 校 長 乃 傑 補 充 表 示 : 目 前 國 防 大 學 分 為 三 個 校 區, 除 教 育 部 規 定 必 須 系 報 院 院 報 校 的 三 審 外, 都 授 權 各 院 院 長 決 行, 各 院 教 授 出 國 申 請, 除 了 赴 大 陸 地 區 外, 各 院 即 可 決 行 ( 二 ) 國 防 部 書 面 補 充 說 明 如 下 : 提 問 事 項 國 防 部 除 依 據 人 事 經 管 之 相 關 規 定 外, 對 於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校 長 院 長 人 選 及 任 期 有 無 特 別 考 量, 以 確 保 教 育 政 策 的 專 業 性 及 一 貫 性? 具 體 作 法 為 何? 各 校 文 職 教 育 正 副 主 官 ( 管 ) 之 派 任 情 形 為 何? 又,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各 基 礎 院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得 由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目 前 實 施 情 形 如 何? 國 防 部 答 覆 內 容 1. 三 軍 官 校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理 工 管 理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等 基 礎 院 校 之 校 院 長, 考 量 各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及 性 質, 均 遴 選 學 經 歷 完 整,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並 以 具 備 學 術 背 景 或 學 校 教 隊 職 實 務 經 驗 者, 優 先 檢 討 派 任 2. 依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重 要 軍 職 任 期 2 年 至 3 年,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之 校 院 長 任 期, 以 3 年 為 原 則, 以 利 教 育 政 策 一 貫, 並 有 助 於 校 務 工 作 推 動 1.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8 條 雖 規 定 : 各 基 礎 院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得 由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因 職 務 設 置 需 考 量 其 功 能, 故 上 開 條 文 並 未 強 制 須 由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2.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內 容, 除 大 學 學 分 課 程 外 尚 有 軍 事 課 程 及 軍 人 特 質 之 養 成, 其 教 學 內 容 遠 較 民 間 校 院 多 ; 故 在 組 織 行 政 人 事 任 用 均 有 其 特 殊 性 3. 除 國 防 大 學 外, 基 礎 院 校 均 未 設 學 院,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9 條 設 置 部 主 任 一 人, 襄 助 校 長 整 合 各 學 系 教 務 工 作, 擔 任 部 主 任 人 員 均 由 軍 文 職 教 師 擔 任 4. 本 部 多 年 來 均 積 極 培 育 軍 事 院 校 軍 職 師 資, 目 前 國 防 醫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教 育 長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理 工 學 院 教 育 長 政 戰 學 院 教 育 長 空 軍 航 技 學 院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等 人 雖 為 軍 職, 但 都 具 教 師 資 格, 未 來 對 基 礎 院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派 職 會 朝 此 方 向 檢 討 -103-

11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調 併 案 係 因 應 國 軍 執 行 精 進 案 後 初 官 減 少, 以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及 節 約 教 行 人 力 為 目 標, 然 未 來 實 施 募 兵 制 後, 各 院 校 教 學 能 量 及 訓 量 能 否 因 應? 調 併 案 實 施 後, 部 分 軍 事 學 校 校 區 分 散 管 理 幅 度 大, 教 育 人 力 分 散, 資 源 整 合 不 易 因 此 就 專 業 學 院 是 否 恢 復 獨 立 運 作, 抑 或 整 合 為 一 體 集 中 一 區 有 不 同 作 法, 國 防 部 有 無 針 對 不 同 體 系 學 院 之 調 併 分 合 效 益, 再 進 行 檢 討 研 析? 國 防 大 學 涵 蓋 國 軍 戰 略 軍 種 指 參 教 育, 又 包 涵 國 防 科 技 管 理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之 基 礎 教 育 及 碩 博 士 深 造 教 1. 結 合 精 粹 案 編 制 精 簡, 每 年 志 願 役 軍 官 初 官 需 求 為 3,000 員 ( 長 役 期 1,200 員 中 役 期 1,800 員 ) 志 願 役 士 官 初 官 需 求 為 10,500 員 ( 長 役 期 1,500 員 中 役 期 9,000 員 ) ( 人 次 室 提 供 ) 2. 各 軍 事 校 院 訓 量 統 計 如 后 : (1) 軍 事 校 院 正 期 班 及 士 官 二 專 班 概 約 1 萬 5 千 人 ( 長 役 期 軍 士 官 ) (2) 兵 科 學 校 概 約 7 萬 5 千 人 ( 中 役 期 軍 士 官 及 各 類 專 業 專 長 訓 練 班 次 ) 3. 整 體 而 言, 各 軍 事 校 院 現 有 教 學 能 量 及 訓 量 足 敷 推 動 募 兵 制 後 幹 部 培 訓 需 求 1. 綜 觀 國 內 著 名 大 學, 如 台 大 中 山 等 校, 為 掌 握 教 學 資 源, 擴 大 教 育 效 果, 均 設 置 分 校 區, 校 區 分 置 已 屬 常 態 2. 國 防 大 學 於 89 年 將 原 三 軍 大 學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醫 學 院 及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等 4 校 整 併 成 立 ; 國 防 醫 學 院 因 屬 性 特 殊,95 年 1 月 改 為 獨 立 學 院 ; 95 年 9 月 政 戰 學 校 改 制 為 學 院,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 國 防 大 學 校 部 及 軍 事 學 院 於 96 年 7 月 遷 入 率 真 校 區 國 防 大 學 完 成 整 併 後, 自 96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一 年 之 編 裝 驗 證, 結 果 顯 示 編 制 架 構 及 運 作 機 制 尚 稱 適 切 3. 值 此 兵 役 制 度 及 精 粹 案 組 織 改 革 時 期, 為 避 免 造 成 人 才 培 育 斷 層, 不 宜 同 時 變 動, 俟 組 織 調 整 定 位 後, 軍 事 學 校 再 朝 整 併 方 向 研 處 1. 國 防 大 學 兼 顧 各 院 教 育 目 標 之 具 體 作 為 : (1) 明 確 訂 定 校 院 之 發 展 願 景 與 教 育 目 標, 作 為 辦 學 依 據 (2) 依 校 務 發 展 具 體 能 力 指 標, 建 構 各 院 整 體 性 之 教 育 目 標 與 課 程 設 計 流 程, 並 兼 顧 各 院 學 術 屬 性 與 發 展 特 色 -104-

113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育, 教 育 範 圍 甚 為 廣 泛, 請 問 如 何 有 效 兼 顧 不 同 之 教 育 目 標? (3) 藉 座 談 及 會 議 研 討 等 多 方 管 道, 使 教 師 ( 官 ) 職 員 學 員 生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建 構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掌 握 學 校 優 劣 勢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4) 落 實 課 程 設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制 度, 引 入 外 聘 委 員 意 見, 型 塑 多 元 化 客 觀 性 之 教 育 學 程 (5) 全 面 推 動 校 園 e 化 環 境, 提 供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整 合 各 院 教 學 資 源, 強 化 教 育 行 政 效 能 2. 具 體 成 效 : (1)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1 校 本 部 : 設 8 個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室 主 計 室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資 訊 圖 書 中 心 勤 務 連 ),3 個 教 學 支 援 單 位 ( 共 同 教 學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 提 供 基 礎 學 院 及 軍 事 學 院 各 項 教 學 事 務 之 行 政 支 援 2 院 部 : 編 設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教 育 行 政 室 通 試 分 中 心 體 育 分 組 支 援 各 學 院 教 學 事 務 工 作 之 推 展 3 小 結 : 藉 由 校 院 整 併, 精 簡 教 行 ( 勤 ) 人 力 22.73%, 計 420 人, 除 強 化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提 升 人 力 運 作 效 能, 並 達 資 源 整 合 與 共 享 之 目 的 (2) 師 資 整 合 運 用 :1 基 礎 學 院 : 以 軍 文 職 具 碩 博 士 學 位 之 專 業 教 師 為 主, 編 制 304 員, 現 員 240 員 ( 軍 職 115 員, 文 職 125 員 ), 負 責 大 學 部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之 教 學 輔 導 與 服 務 等 各 項 事 務 2 軍 事 學 院 : 以 具 指 參 戰 略 學 資 及 碩 博 士 學 位 之 軍 職 教 官 為 主, 教 師 為 輔, 編 制 261 員, 現 202 員, 負 責 指 參 與 戰 略 教 育 正 規 班 及 在 職 班 之 軍 事 專 業 課 程 授 課 3 小 結 : 藉 教 育 資 源 集 中, 完 成 系 所 整 併, 整 合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之 軍 文 職 教 師, 連 貫 基 礎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體 系, 以 院 系 所 師 資 交 流 與 支 援 為 原 則, 達 精 實 教 育 品 質 與 內 涵 之 目 的 -105-

11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國 軍 校 院 似 有 重 硬 體 而 輕 軟 體 之 現 象, 以 圖 書 資 訊 為 例, 經 訪 談 各 校 學 生, 發 現 圖 書 館 利 用 率 低, 請 問 國 防 部 就 充 實 軍 事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館 際 合 作 等, 有 無 檢 討 改 進 之 空 間? 國 防 大 學 教 師 反 映 校 部 對 於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研 討 會 及 論 文 發 表 之 程 序 限 制 及 管 制 過 嚴, 為 尊 重 學 術 自 由 並 鼓 勵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及 學 術 交 流, 有 無 檢 討 放 寬 必 要?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之 宗 旨 及 構 想 良 善 然 據 反 映, 實 際 執 行 上 則 欠 缺 彈 性 運 用, 難 達 適 才 適 所 之 目 標 1. 為 充 實 軍 事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本 部 於 99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五 年 施 政 計 畫 研 討 會 時, 已 要 求 各 校 經 費 運 用 重 點 應 以 充 實 軟 體 為 主 ( 如 圖 書 館 圖 書 電 子 期 刊 加 強 實 驗 室 研 究 室 設 置 與 設 備 等 ) 硬 體 設 施 為 輔 2. 經 查 現 各 基 礎 校 院 圖 書 館 藏 書 計 圖 書 ( 含 電 子 書 ) 132 萬 餘 本 期 刊 ( 含 電 子 期 刊 )21 萬 餘 冊,95-99 年 每 年 購 置 金 額 為 1 億 3 仟 餘 萬 元, 年 每 年 投 資 預 算 額 度 約 1 億 4 仟 餘 萬 元 3. 另 為 廣 拓 各 軍 事 校 院 圖 書 館 圖 書 之 運 用 收 藏 及 資 源 共 享, 本 部 99 年 10 月 22 日 令 頒 軍 事 校 院 教 育 設 備 ( 施 ) 投 資 建 案 作 業 指 導, 已 明 令 軍 事 校 院 未 來 教 育 投 資 朝 建 置 圖 書 館 館 際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持 續 充 實 各 項 教 學 研 究 資 料 庫 圖 書 電 子 化 等 項 目 發 展, 並 規 劃 導 入 雲 端 運 算 技 術, 俾 與 民 間 大 學 圖 書 資 源 交 流 共 享 為 防 杜 洩 密 違 規 情 事 發 生, 國 防 大 學 所 屬 人 員 出 國 參 加 研 討 會 及 論 文 發 表 均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程 序 審 查 作 業, 主 著 重 於 文 章 內 是 否 引 用 機 密 資 訊 ; 另 對 赴 陸 區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人 員 由 總 務 處 依 國 防 部 人 力 司 97 年 7 月 8 日 修 頒 從 事 國 防 事 務 現 職 及 退 ( 離 ) 職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對 確 保 機 密 資 訊 安 全, 確 有 實 質 性 必 要 1. 國 防 大 學 戰 爭 學 院 及 陸 海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為 循 指 揮 體 系 發 展 班 次, 其 施 訓 對 象 為 三 軍 戰 鬥 戰 鬥 支 援 官 科 循 指 揮 職 發 展 軍 官,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戰 略 班 指 參 班 陸 海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政 戰 組 情 報 組, 為 循 專 業 ( 幕 僚 ) 體 系 發 展 班 次, 其 施 訓 對 象 為 三 軍 各 職 類 技 勤 官 科 政 戰 官 科 及 情 報 職 類 軍 官, 學 員 於 報 考 前, 本 部 即 依 其 官 科 職 類 專 長 -106-

115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及 經 歷 詳 予 審 查, 並 結 合 人 員 錄 取 完 成 預 劃 派 職, 以 符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之 宗 旨 2. 國 防 大 學 各 軍 事 深 造 教 育 班 次 99 年 班 畢 業 學 員 734 員, 經 各 軍 司 令 部 及 管 監 單 位, 參 據 預 劃 派 職, 並 考 量 職 缺 與 個 人 經 管, 計 派 任 指 揮 職 126 員 幕 僚 專 業 職 583 員 教 育 職 25 員, 俾 達 適 才 適 所 之 目 標 3. 國 軍 博 碩 士 為 循 專 業 體 系 發 展 班 次, 博 士 主 在 培 養 師 資 科 技 研 發 及 高 司 專 業 幕 僚 等 專 業 人 才, 碩 士 以 提 昇 軍 官 士 官 專 業 素 質 及 本 職 學 能 為 目 標, 其 施 訓 對 象 為 國 軍 志 願 役 現 役 軍 士 官, 學 員 於 報 考 前, 本 部 即 依 其 職 類 專 長 及 經 歷 詳 予 審 查, 並 結 合 人 員 錄 取 完 成 預 劃 派 職, 以 符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宗 旨 4. 國 軍 各 校 院 博 碩 士 99 年 班 軍 費 研 究 生 畢 業 學 員 277 員, 經 各 軍 司 令 部 及 管 監 單 位, 參 據 預 劃 派 職, 並 考 量 職 缺 與 個 人 經 管, 計 派 任 管 理 職 67 員 幕 僚 專 業 職 191 員 教 育 職 19 員, 俾 達 適 才 適 所 之 目 標 基 礎 教 育 及 深 造 教 育 因 依 部 隊 預 估 缺 額 訂 定 招 收 人 數, 加 以 報 考 資 格 上 限 制 相 關 科 系 及 兵 科, 致 國 防 大 學 部 分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過 低, 甚 至 必 須 強 制 併 所 併 系 或 面 臨 裁 撤 之 情 形, 對 相 關 系 所 之 存 廢, 請 問 有 無 結 合 建 軍 需 求 進 行 檢 討? 1.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招 生 人 數 係 考 量 國 軍 未 來 編 制 員 額 官 科 專 長 結 構 配 比 職 缺 與 經 管 役 期 等 因 素, 並 加 計 4-7 年 受 教 育 期 間 淘 汰 人 數 後, 精 算 所 得 經 分 析 近 年 基 礎 院 校 正 期 軍 官 班 招 生 人 數, 考 量 推 動 募 兵 制 後, 短 役 期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官 停 招, 必 須 適 度 增 加 人 力 以 補 充 基 層 軍 官, 人 數 由 98 年 班 之 816 員 逐 年 遞 增 至 103 年 班 之 1,468 員 2. 國 防 部 已 著 手 研 修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針 對 碩 博 士 班 之 報 考 資 格 檢 討 開 放, 如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中 共 解 放 軍 研 究 碩 士 班, 現 僅 限 政 戰 職 類 軍 官 報 考, 考 量 其 專 業 研 究 領 域 可 增 進 國 軍 幹 部 對 解 放 軍 之 認 識 與 研 析, 擬 開 放 全 軍 情 報 作 戰 計 畫 職 類 軍 官 報 考, 未 來 將 依 建 軍 需 求 逐 步 擴 及 其 他 系 所, 以 促 進 系 所 健 全 發 展 -107-

11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陸 海 空 三 軍 之 相 關 學 制 大 相 逕 庭, 請 問 資 源 分 配 上 有 無 偏 重 陸 軍 之 情 形? 有 無 進 一 步 規 劃 整 合 之 必 要? 1. 本 部 依 精 粹 案 兵 力 結 構 調 整 規 劃, 為 節 約 兵 科 學 校 行 政 人 力 及 教 學 資 源, 現 正 研 擬 兵 科 學 校 整 併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2. 國 軍 於 85 年 已 完 成 海 軍 及 空 軍 兵 科 學 校 整 併 作 業, 而 陸 軍 司 令 部 所 屬 步 砲 裝 化 工 通 等 6 校, 現 階 段 先 執 行 步 裝 校 整 併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初 步 以 異 地 合 校 與 同 地 合 校 等 2 方 案 進 行 研 析 3. 採 異 地 合 校 方 案 執 行 整 併, 尚 有 組 織 精 簡 有 限 兵 科 專 業 流 失 訓 場 維 護 不 易 及 校 務 運 作 費 時 等 窒 礙 問 題 ; 採 同 地 合 校 方 案 整 併, 亦 有 整 建 經 費 龐 大 浪 費 教 訓 資 源 訓 場 土 地 獲 得 不 易 及 執 行 期 程 過 長 等 因 素 亟 待 解 決, 目 前 全 案 仍 由 陸 軍 司 令 部 持 續 細 部 規 劃 評 量 中, 以 逐 步 推 動 整 併 作 業 4. 三 軍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及 兵 科 學 校 之 編 組 培 訓 對 象, 係 因 應 軍 種 任 務 特 性 及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所 致 以 海 空 軍 為 例, 海 軍 官 士 兵 專 長 分 類 約 500 餘 項,97 年 訓 量 4,700 餘 員, 空 軍 官 士 兵 專 長 分 類 約 400 餘 項, 97 年 訓 量 8,200 餘 員, 且 海 空 軍 戰 力 係 船 艦 及 飛 機 等 載 台 與 系 統 組 建 而 成, 分 於 海 上 及 空 中 施 訓, 訓 練 模 式 與 訓 場 概 同 ; 陸 軍 主 要 兵 科 區 分 步 裝 砲 化 工 通 等 6 種, 專 長 分 類 600 餘 項,6 所 兵 科 學 校, 年 度 訓 量 5 萬 9,000 餘 員, 由 於 各 兵 科 專 長 訓 練 模 式 與 訓 場 需 求, 均 不 相 同, 須 藉 各 兵 科 學 校 培 訓, 始 能 組 建 完 整 基 礎 戰 力 就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言, 並 無 偏 重 陸 軍 之 情 形 5. 精 粹 案 陸 軍 兵 科 學 校 規 劃, 將 步 砲 裝 訓 部 校 長 調 降 為 少 將 ; 化 工 通 學 校 調 整 為 訓 練 中 心, 專 責 是 類 兵 科 戰 力 培 訓 6. 未 來 三 軍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及 兵 科 學 校, 確 有 整 合 空 間, 戰 規 司 已 納 入 檢 討 規 劃 ; 請 人 力 司 及 作 計 室 完 成 評 估, 確 立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後, 戰 規 司 據 以 納 入 後 續 調 整 規 劃 -108-

117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為 因 應 募 兵 制, 各 兵 科 學 校 所 負 擔 之 訓 量 勢 必 加 重, 然 各 校 組 織 架 構 複 雜, 部 分 單 位 功 能 似 有 重 覆, 又 受 限 於 學 員 人 數 及 專 長, 常 造 成 各 班 學 員 人 數 過 低 之 情 形, 對 於 教 官 教 學 負 擔 及 教 育 資 源 似 有 不 利 影 響, 有 無 檢 討 及 改 善 方 案? 各 校 學 生 素 質 落 差 大, 教 官 各 階 層 皆 授 課 之 情 形 極 為 普 遍, 以 空 軍 技 術 學 院 為 例, 包 涵 基 礎 分 科 進 修 教 育, 教 學 內 容 上 涵 蓋 二 技 二 專 及 各 項 專 長 訓 練 班 次 請 問 對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 有 無 不 利 影 響? 1. 有 關 各 類 專 長 訓 練 流 路 排 定, 區 分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兩 部 分 : (1) 義 務 役 專 長 班 隊 : 國 軍 兵 源 補 充 係 由 內 政 部 負 責 徵 集, 其 兵 力 來 源 固 定 ; 本 部 再 依 徵 集 人 數, 檢 討 部 隊 專 長 需 求 及 退 損 狀 況, 排 定 訓 練 流 路, 因 此 各 專 長 班 隊 不 會 產 生 進 訓 人 數 過 低 之 情 形 (2) 志 願 役 專 長 班 隊 : 依 部 隊 專 長 員 額 需 求, 由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辦 理 志 願 役 人 員 招 募, 因 招 募 成 效 無 法 掌 握, 易 造 成 部 分 專 長 班 隊 招 募 人 數 不 足 或 過 低 之 情 形 2. 針 對 志 願 役 官 士 兵 部 分 專 長 員 額 招 募 不 足 之 情 形, 本 部 已 指 導 各 司 令 部, 依 據 今 (99) 年 招 募 人 數 過 低 之 專 長 班 隊, 檢 討 於 次 年 招 生 簡 章 規 劃 時, 將 年 度 需 求 員 額 集 中 於 同 一 梯 次 招 募, 以 管 控 施 訓 人 數 1.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教 育 班 隊 : (1) 學 位 教 育 : 計 有 軍 官 二 技 班 士 官 二 專 班 等 2 類 班 隊 (2) 軍 事 專 精 教 育 : 計 有 專 業 軍 士 官 班 等 10 類 班 隊 2.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師 資 : (1) 學 位 教 育 :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辦 理 甄 試 與 聘 任, 目 前 專 任 教 師 計 80 員 (2) 軍 事 專 精 教 育 : 甄 選 具 軍 事 技 能 專 長 或 國 家 級 證 照 人 員, 通 過 審 議 後 聘 任, 目 前 軍 職 教 官 計 148 員 3.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雖 區 分 不 同 班 次, 但 學 理 技 術 相 通, 僅 班 隊 授 課 內 容 深 淺 差 異, 如 發 動 機 修 護 通 信 導 航 系 統 等 課 程, 師 資 可 相 互 流 用, 有 助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充 分 結 合 4. 另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已 完 成 全 國 首 座 飛 機 修 護 乙 級 證 照 術 科 測 驗 場 地 建 置, 獲 勞 委 會 評 鑑 合 格 並 頒 發 證 書, 除 可 滿 足 空 軍 飛 機 修 護 專 業 訓 練, 發 揮 教 訓 用 合 一 的 完 整 功 能, 亦 能 支 援 勞 委 會 專 業 證 照 推 廣 能 量 -109-

11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依 國 軍 教 育 訓 令,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以 培 養 專 業 技 職 及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為 目 標, 然 學 生 部 分 來 自 普 通 高 中, 部 分 來 自 高 職, 技 術 水 準 不 一, 是 否 影 響 教 學 成 效? 海 軍 之 技 職 輔 訓 班 次 均 在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施 訓, 而 士 官 之 基 礎 教 育 則 在 海 軍 官 校 二 專 班 施 訓, 請 問 對 於 技 職 士 官 之 養 成 有 無 不 利 影 響? 對 於 高 教 中 心 評 鑑 制 度 有 何 檢 討 意 見? 有 無 造 成 國 軍 各 基 礎 院 校 在 政 策 教 學 研 究 及 資 源 分 配 上 不 利 之 影 響? 1. 士 官 二 專 班 之 學 生 來 源, 雖 有 高 中 高 職 學 生, 在 實 務 教 學 上, 有 高 中 生 於 學 理 能 力 上 略 較 高 職 生 佳, 但 實 作 能 力 上 則 高 職 生 略 優 於 高 中 生 現 象, 故 三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均 律 訂 教 師 隊 職 幹 部 及 同 儕 於 課 業 上 相 互 協 助 機 制 ( 如 小 老 師 制 度 等 ), 並 佐 以 專 題 製 作 方 式 強 化 實 作 技 術 能 力, 如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於 今 (99) 年 3 月 日 由 江 支 汶 老 師 帶 領 39 員 學 生, 參 加 航 空 太 空 學 會 舉 辦 之 台 灣 無 人 飛 機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視 距 外 飛 行 組 第 一 名 佳 績 2.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入 學 背 景 雖 有 不 同, 然 經 過 學 校 積 極 輔 導 與 協 助, 均 能 於 畢 業 前 達 到 專 科 學 理 程 度, 符 合 部 隊 所 需 之 技 術 水 準 1. 海 軍 官 校 自 83 年 接 訓 士 官 二 專 班 後, 即 從 技 職 教 育 角 度 及 海 軍 職 場 需 求 來 規 劃 課 程, 藉 由 官 校 優 質 師 資 與 嚴 格 的 生 活 管 理 方 式, 培 養 士 官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及 領 導 風 範 ; 另 軍 士 官 班 隊 學 生 共 同 生 活, 培 養 情 感, 使 彼 此 建 立 互 信 互 賴 的 默 契, 有 利 派 職 後 之 任 務 達 成 2. 為 使 士 官 勝 任 技 職 工 作, 海 軍 官 校 士 官 班 隊 學 生 完 成 二 專 基 礎 課 程 後, 赴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修 習 軍 事 本 職 學 能 ( 訓 期 12 週 ), 完 成 初 任 職 務 及 第 二 職 務 所 需 之 專 業 訓 練, 以 達 為 用 而 訓 訓 用 合 一 目 的 3. 二 專 班 學 生 在 海 軍 官 校 修 習 學 分 課 程, 在 技 術 學 校 學 習 軍 事 專 精 技 術, 經 多 年 實 施 經 驗, 此 種 培 訓 方 式 成 效 良 好 ; 未 來 本 部 將 依 委 員 意 見 持 續 督 導 海 軍 官 校 及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培 訓 優 質 士 官 幹 部 1.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2 條 規 範 : 為 提 升 軍 事 教 育 水 準,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應 接 受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大 學 評 鑑, 因 此, 軍 事 校 院 從 92 年 起 推 動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於 94 年 首 次 接 受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結 果 均 通 過, 肯 定 軍 事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2. 教 育 部 於 本 (99) 年, 對 本 部 所 屬 軍 事 校 院 ( 包 含 技 職 專 科 學 校 ) 展 開 系 所 ( 科 ) 評 鑑, 大 學 校 院 結 果 將 於 -110-

119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教 師 反 映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對 各 校 助 益 有 限, 評 鑑 委 員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之 認 識 不 足, 增 加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以 外 之 工 作 負 荷 請 問 國 防 部 有 無 思 考 設 計 符 合 軍 事 教 育 之 標 準 進 行 評 鑑? 為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為 發 揮 教 學 相 長 及 培 養 學 生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有 無 研 究 選 派 軍 中 優 秀 軍 官 回 校 擔 任 一 定 任 期 教 官 之 交 流 制 度? 12 月 中 旬 公 布, 技 職 校 院 結 果 將 於 100 年 6 月 公 布 3. 教 育 部 評 鑑 指 標 已 應 本 部 要 求 實 施 修 正, 符 合 軍 校 特 色, 評 鑑 結 果 本 部 會 虛 心 檢 討, 朝 各 校 設 校 目 標 精 進 未 來 在 資 源 分 配 上, 於 國 防 財 力 可 支 援 前 提 下, 滿 足 各 校 需 求 1. 軍 事 校 院 教 育 特 性 目 標 及 內 涵 與 民 間 大 學 校 院 運 作 迥 異, 如 完 全 採 用 民 間 大 學 之 評 鑑 效 標, 則 將 難 以 呈 現 軍 事 校 院 辦 學 之 目 標 與 特 色 本 部 與 教 育 部 及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協 調, 釐 清 軍 事 校 院 接 受 評 鑑 之 學 門 定 位 與 評 鑑 效 標 內 涵, 重 點 摘 述 如 后 : (1) 成 立 國 防 學 門 : 原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規 劃 47 個 學 門, 經 確 認 增 列 軍 事 學 門, 以 因 應 軍 事 校 院 特 性, 做 到 專 業 同 儕 之 訪 視 評 鑑 基 本 原 則 並 與 民 間 學 校 區 隔 (2) 修 訂 評 鑑 指 標 : 為 使 指 標 可 驗 證 軍 事 校 院 辦 學 特 性 與 目 標, 本 部 曾 多 次 邀 集 所 屬 各 軍 事 校 院 研 討 修 正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擬 訂 指 標, 經 該 中 心 審 認 納 入 軍 校 受 評 採 用 (3) 處 理 評 鑑 結 果 : 教 育 部 認 為 應 尊 重 大 學 評 鑑 認 可 制 精 神, 評 鑑 結 果 仍 將 辦 理 認 可, 並 公 布 優 缺 點 及 改 進 建 議 2. 鑑 於 教 育 部 已 因 應 軍 事 校 院 特 性, 採 用 不 同 於 民 間 大 學 評 鑑 指 標, 若 另 行 設 立 評 鑑 制 度, 反 易 遭 外 界 質 疑, 仍 宜 納 入 教 育 部 評 鑑, 並 符 合 法 制 1. 為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並 能 活 絡 人 事, 擴 大 幹 部 歷 練 領 域, 及 培 養 學 員 生 領 導 統 御 知 能, 本 部 訂 頒 國 防 大 學 軍 職 教 官 任 期 管 制 及 交 流 實 施 要 點, 各 軍 司 令 部 亦 分 別 訂 頒 所 屬 學 校 軍 職 教 官 任 期 經 管 交 流 等 規 定, 明 訂 教 官 任 期 屆 滿 2 年 至 3 年, 即 依 其 軍 種 官 科 專 長, 並 結 合 個 人 經 管, 交 流 回 軍 或 至 部 隊 派 任 指 揮 幕 僚 職, 並 甄 選 學 經 歷 完 整, 具 專 業 素 養, 品 德 良 好 之 優 秀 軍 官 回 校 擔 任 教 官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10 月 1 日, 國 防 大 學 計 有 51 員 教 官 交 流 回 軍 或 其 他 單 位 任 職, 並 有 62 員 軍 官 調 -111-

12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師 資 培 育 方 面, 以 往 國 軍 薦 送 國 外 深 造, 廣 儲 師 資, 所 培 育 之 人 才 對 國 家 貢 獻 良 多, 然 目 前 國 外 送 訓 員 額 減 少, 師 資 以 自 行 培 養 為 主, 有 無 造 成 師 資 斷 層 或 影 響 研 究 發 展? 又 軍 職 教 師 因 停 年 限 制 而 退 伍, 造 成 教 學 研 究 能 量 佳 之 優 秀 師 資 流 失, 請 問 國 防 部 有 無 因 應 方 案? 軍 校 招 收 自 費 生 方 面, 正 反 意 見 均 有, 然 自 費 生 之 專 業 科 目 明 顯 較 民 間 大 學 不 足, 在 校 期 間 如 不 能 轉 為 軍 費 生, 恐 將 影 響 自 費 生 未 來 發 展, 請 問 國 防 部 未 來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為 何? 任 該 校 教 官 ; 另 各 軍 司 令 部 所 屬 學 校, 計 有 297 員 教 官 交 流 至 部 隊 或 其 他 單 位 任 職, 並 有 377 員 軍 官 調 任 教 官, 本 部 將 賡 續 落 實 辦 理 1.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進 修 博 士 主 在 培 養 師 資 等 專 業 人 才, 近 5 年 各 校 院 依 據 各 校 退 除 及 人 員 精 簡 狀 況, 預 判 各 年 度 送 訓 進 修 國 內 外 博 士 人 員 統 計 如 后, 將 持 續 要 求 各 校 確 依 需 求 送 訓 培 育 博 士 人 員, 以 儲 備 師 資 (1)95 年 11 員 ( 國 外 2 員 國 內 9 員 ) (2)96 年 15 員 ( 國 外 3 員 國 內 12 員 ) (3)97 年 17 員 ( 國 外 5 員 國 內 12 員 ) (4)98 年 13 員 ( 國 外 4 員 國 內 9 員 ) (5)99 年 13 員 ( 國 外 4 員 國 內 9 員 ) 2. 軍 事 學 校 教 師 人 事 處 理 規 定 第 35 點 明 定,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現 役 軍 職 教 師, 得 優 先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各 校 如 有 優 秀 師 資 可 視 學 校 文 職 教 師 職 缺 狀 況 提 供 轉 任, 轉 任 後 可 服 務 至 65 歲 3. 另 依 軍 售 訓 練 作 業 程 序, 派 訓 美 國 戰 院 指 參 班 隊 受 訓 人 員, 畢 業 返 國 後 管 制 派 職 於 國 防 大 學 任 教, 充 實 教 學 能 量 1. 政 策 緣 起 : 本 部 基 於 國 家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理 念, 並 為 廣 拓 國 軍 軍 官 來 源, 於 89 學 年 起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管 理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開 始 招 收 自 費 生,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則 全 面 開 放 各 校 正 期 班 招 收 自 費 生 2. 課 程 設 計 : 各 校 學 分 課 程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畢 業 時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與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符 合 學 系 基 本 要 求, 依 過 去 畢 業 生 進 修 碩 博 士 學 位 經 驗, 顯 示 競 爭 力 不 比 民 間 大 學 差 3. 未 來 發 展 : (1) 自 費 生 依 規 定 修 滿 一 學 年 後, 每 學 期 軍 費 生 有 缺 額 時, 成 績 達 規 定 標 準 者 得 申 請 轉 軍 費 生 ; 大 學 二 三 年 級 未 能 轉 成 軍 費 生 者, 其 完 成 年 班 教 育 計 畫 所 定 軍 事 訓 練 且 成 績 合 格 者, 於 畢 業 前 6 個 -112-

121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民 間 大 學 可 藉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建 教 合 作 模 式 與 業 界 合 作 發 展, 然 目 前 軍 事 院 校 非 屬 校 務 基 金 單 位, 似 造 成 各 校 研 究 發 展 及 自 費 生 教 育 資 源 之 限 制, 請 問 有 無 檢 討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或 類 似 機 制? 國 防 二 法 通 過 後, 為 強 化 國 軍 人 才 培 育, 國 防 部 有 無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之 具 體 作 法? 近 三 年 來 軍 事 教 育 之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何? 近 三 年 來 教 育 部 補 助 軍 事 教 育 之 情 形? 月 得 申 請 轉 服 常 備 軍 官 或 專 業 軍 官 (2) 自 費 生 入 學 成 績 多 數 不 亞 於 民 間 公 立 大 學 新 生, 惟 開 放 正 期 班 全 面 招 收 自 費 生 迄 今 僅 2 年, 實 際 成 效 尚 待 檢 驗, 宜 俟 自 費 生 投 入 職 場 後 再 檢 討 效 益 1.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1-1 條 規 定 : 國 防 部 為 因 應 軍 事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科 技 研 發 能 力, 得 設 置 基 金 2. 本 部 是 否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需 考 量 軍 事 教 育 之 本 質 與 目 的, 目 前 軍 事 校 院 現 有 自 籌 財 源, 比 例 過 低 ( 自 籌 指 標 如 自 費 生 學 雜 費 校 友 捐 款 等 不 到 5 %, 短 期 內 無 法 達 成 經 常 門 經 費 自 籌 20% 比 例 之 設 置 門 檻 ),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有 實 質 困 難, 擬 俟 主 客 觀 條 件 成 熟 後, 再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之 立 法 意 旨 進 行 法 制 程 序 補 充 說 明 : 本 部 前 於 93 年 間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進 行 研 討, 經 歸 納 計 有 財 務 管 理 預 算 編 製 會 計 作 業 預 算 執 行 內 部 審 核 外 部 監 督 法 規 制 度 計 畫 組 織 人 事 控 制 營 運 管 理 等 12 項 作 業, 過 程 繁 浩, 且 有 違 行 政 院 基 金 簡 併 政 策, 故 暫 予 作 罷 1. 囿 於 政 府 近 年 財 政 緊 絀, 致 國 防 預 算 無 法 大 幅 提 升, 惟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仍 維 持 一 定 比 例, 以 保 持 軍 事 教 育 充 裕 資 源 及 投 資 彈 性, 維 持 軍 事 校 院 運 作, 並 達 成 人 力 培 育 任 務 2. 本 部 依 國 防 預 算 可 獲 財 力 與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結 構 分 配 ( 作 業 維 持 與 軍 事 投 資 ), 逐 年 檢 討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佔 國 防 總 預 算 比 例, 以 持 續 培 育 建 軍 備 戰 之 優 質 幹 部 3. 近 三 年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如 下 : (1) 97 年 度 :12 億 2,318 萬 9 千 元 (2) 98 年 度 :14 億 1,463 萬 元 (3) 99 年 度 :13 億 2,539 萬 8 千 元 近 年 教 育 部 均 無 補 助 任 何 經 費 予 軍 事 校 院 -113-

12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 軍 事 教 育 為 國 軍 現 代 化 之 基 礎, 其 成 效 直 接 關 係 部 隊 人 員 的 專 業 發 展, 並 對 建 軍 及 備 戰 產 生 關 鍵 及 長 遠 之 影 響 98 年 四 年 期 國 防 總 檢 討 有 關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指 出 : 廣 義 的 國 防 人 才 包 含 專 業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及 國 防 文 官, 共 同 構 成 國 軍 戰 力 的 基 礎 國 軍 人 才 培 育 係 以 為 用 而 育 計 畫 培 養 為 宗 旨, 目 的 在 培 養 身 心 健 康 信 念 堅 定 才 能 卓 越 及 實 踐 力 行 的 國 軍 骨 幹, 養 成 具 備 領 導 統 御 國 防 管 理 規 劃 評 估 溝 通 協 調 作 戰 執 行 及 技 術 勤 務 等 各 方 面 專 業 之 通 才 與 專 才 人 員 職 是,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如 何 結 合 國 防 轉 型 需 要, 審 視 現 代 國 防 事 務 演 進 軍 事 科 技 發 展 及 未 來 戰 爭 型 態 等 因 素, 持 續 精 進 教 育 體 制, 精 實 教 育 內 涵, 廣 儲 專 業 優 質 人 力, 以 提 昇 國 軍 素 質, 並 於 離 開 軍 旅 後 回 饋 貢 獻 國 家 發 展 與 社 會 需 要, 實 值 得 深 入 檢 討 茲 綜 據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所 得 結 論, 提 出 如 下 建 議 : 一 國 防 部 對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領 導 管 理 階 層 之 選 任 及 任 期, 允 宜 建 立 制 度, 並 宜 聘 任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或 教 育 長, 俾 利 學 術 之 正 面 發 展 二 軍 事 院 校 之 師 資 素 質 仍 有 強 化 精 進 之 空 間, 其 來 源 宜 採 多 元 化 管 道, 並 宜 增 加 國 外 深 造 及 送 訓 員 額, 以 廣 儲 師 資 三 國 防 部 允 宜 鼓 勵 各 基 礎 軍 事 院 校 朝 軍 事 專 業 化 發 展, 並 結 合 部 隊 所 需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建 立 特 色, 以 展 現 其 優 勢 四 國 防 部 允 宜 就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內 涵 深 入 探 究 軍 事 訓 練 與 教 學 研 究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並 給 予 教 師 適 度 之 學 術 自 由 尊 重 五 軍 事 院 校 之 調 併 案 未 依 屬 性 功 能 實 施, 致 效 能 未 彰, 國 防 部 允 宜 評 估 檢 討 六 三 軍 官 校 及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允 宜 深 入 通 盤 檢 討 七 國 防 部 允 應 強 化 軍 校 思 想 政 治 及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建 立 軍 人 新 思 維 -114-

123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八 部 分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體 系 複 雜, 影 響 學 校 發 展 目 標 及 教 學 成 效,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為 研 議 九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全 職 進 修 之 構 想 良 善, 然 就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碩 博 士 教 育 部 分, 宜 適 度 檢 討 放 寬, 以 兼 顧 軍 人 生 涯 規 劃 並 充 分 利 用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十 為 提 升 軍 事 院 校 教 育 水 準,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十 一 國 防 部 允 應 注 重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之 投 資,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及 補 助 經 費 十 二 少 子 化 趨 勢 未 來 勢 必 衝 擊 軍 校 招 生 來 源, 國 防 部 允 宜 及 早 研 擬 策 略 因 應 前 揭 12 點 建 議 所 依 據 之 理 由, 分 別 析 述 如 下 : 一 國 防 部 對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領 導 管 理 階 層 之 選 任 及 任 期, 允 宜 建 立 制 度, 並 宜 聘 任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或 教 育 長, 俾 利 學 術 之 正 面 發 展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條 例 第 8 條 但 書 規 定 : 基 礎 教 育 學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得 聘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本 院 91 年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即 建 議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可 考 量 增 設 副 校 長, 連 同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現 有 軍 職 副 校 長 乙 職, 聘 請 具 有 教 授 資 格 之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該 項 職 務, 並 建 請 放 寬 文 職 教 育 行 政 職 員 比 例 及 軍 職 擔 任 教 育 行 政 職 務 者 然 據 本 案 訪 查 各 基 礎 院 校 發 現, 各 校 歷 任 校 長 院 長 之 任 期 多 為 一 至 二 年, 更 迭 頻 繁, 教 師 則 反 映 學 校 領 導 階 層 未 具 有 學 術 專 長, 被 派 職 者 視 其 職 位 為 過 渡 性 經 歷 ( 所 謂 校 院 長 經 歷 化 ), 缺 乏 教 育 理 念 與 辦 學 經 驗 之 情 形 國 防 部 對 於 各 校 領 導 管 理 階 層 之 選 任, 仍 依 人 事 經 管 作 業, 未 以 所 需 教 育 專 長 派 職, 不 易 建 立 學 術 及 基 礎 教 育 札 根 的 校 風, 校 長 一 職 僅 屬 軍 職 歷 練 之 一 環, 難 以 貫 徹 辦 學 理 念, 對 於 發 揮 各 校 專 業 特 -115-

12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性 及 教 育 功 能, 有 不 利 影 響 據 國 防 部 表 示, 因 考 量 各 院 校 教 育 內 容 具 有 特 殊 性, 除 大 學 學 分 課 程 外, 尚 有 軍 事 課 程 及 軍 人 特 質 之 養 成, 加 以 多 年 來 軍 中 積 極 培 育 軍 職 師 資, 目 前 各 基 礎 院 校 之 校 ( 院 ) 長 副 校 ( 院 ) 長 教 育 長 等 幹 部 均 由 軍 職 人 員 擔 任, 其 中 國 防 醫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教 育 長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理 工 學 院 教 育 長 政 戰 學 院 教 育 長 空 軍 航 技 學 院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等 人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該 部 未 來 對 基 礎 院 校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育 長 派 職 將 朝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之 軍 職 人 員 方 向 檢 討 既 使 如 此, 仍 宜 仿 效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學 術 行 政 主 管 之 任 期 制 及 連 任 規 定, 建 立 制 度 按 國 防 大 學 所 屬 基 礎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係 以 基 礎 教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旨, 三 軍 官 校 中 之 陸 軍 官 校 亦 自 我 定 位 為 教 學 型 大 學 國 防 部 目 前 對 學 校 管 理 領 導 幹 部 之 派 職, 以 具 有 教 授 資 格 之 軍 職 人 員 為 考 量 重 點, 固 屬 可 行, 然 軍 事 人 員 擔 任 教 育 領 導 職 務, 不 若 文 職 人 員 得 以 久 任, 若 欲 建 立 制 度, 提 升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之 研 究 水 準, 仍 由 具 有 教 育 專 長 之 文 職 人 員 擔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或 副 院 長 教 育 長 等 幹 部, 較 為 適 宜, 除 可 避 免 因 軍 職 歷 練 而 經 常 異 動, 影 響 校 務 之 延 續 性 發 展, 並 另 於 與 一 般 高 校 交 流 合 作 以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的 水 準 此 外, 目 前 多 數 院 校 的 校 長 編 階 為 少 將, 在 溝 通 協 調 上 有 所 不 足, 國 防 部 亦 宜 一 併 研 究 提 升 校 長 編 階 二 軍 事 院 校 之 師 資 素 質 仍 有 強 化 精 進 之 空 間, 其 來 源 宜 採 多 元 化 管 道, 並 宜 增 加 國 外 深 造 及 送 訓 員 額, 以 廣 儲 師 資 按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 軍 事 學 校 教 師 之 任 用 資 格,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基 礎 教 育 學 校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本 院 於 91 年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的 問 題 及 對 策 專 案 調 查 中 亦 建 議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應 增 聘 文 職 教 -116-

125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師 對 此, 國 防 部 已 採 取 放 寬 軍 文 職 教 師 比 之 政 策, 對 於 各 校 院 文 職 教 師 未 滿 編 制 35% 及 全 校 師 生 比 低 於 1:15 者 准 予 開 放 進 用 文 職 教 師, 經 實 地 訪 查 各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其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均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甚 多 又 師 資 中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比 例 亦 逐 年 上 昇, 各 校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所 占 比 例 亦 有 大 幅 提 昇, 相 關 作 為 應 值 得 肯 定 然 據 訪 查 各 基 礎 院 校 發 現, 各 校 仍 存 在 專 任 師 資 數 量 普 遍 不 足, 並 有 專 任 教 師 超 支 鐘 點,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備 課 等 情 形, 嚴 重 影 響 其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的 能 量 又 各 院 校 師 生 咸 表 示, 軍 職 教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高, 教 學 成 效 良 好, 然 因 編 缺 裁 撤 及 於 軍 職 停 年 之 限 制, 許 多 教 學 研 究 能 力 強 之 優 秀 軍 職 師 資 流 失 嚴 重, 目 前 因 軍 職 博 士 人 數 不 足, 各 院 校 出 現 師 資 斷 層, 嚴 重 影 響 教 學 研 究 成 效 且 近 年 來 國 防 部 薦 送 國 外 員 額 減 少, 師 資 以 自 行 培 養 為 主, 加 以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受 有 限 制, 以 致 於 軍 事 院 校 的 師 資 素 質 與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產 生 差 距, 教 師 研 究 品 質 難 與 國 立 大 學 或 優 秀 私 立 大 學 競 爭 以 最 具 有 研 發 能 量 之 國 防 醫 學 院 為 例, 該 院 專 任 教 師 編 制 於 85 年 度 約 有 360 名, 因 國 軍 實 施 精 實 案 及 精 進 案, 逐 年 減 少, 至 99 年 11 月 該 院 教 師 編 制 僅 有 234 名, 明 顯 低 於 我 國 其 他 各 醫 學 院 教 師 人 數 其 他 軍 事 院 校 師 資 不 足 情 形, 則 更 為 嚴 重 另 培 育 師 資 管 道 方 面, 以 往 各 軍 事 院 校 擇 優 秀 畢 業 生 留 校 擔 任 助 教 計 劃 培 訓, 並 薦 送 國 外 深 造, 廣 儲 師 資, 所 培 育 之 人 才 對 國 家 貢 獻 良 多, 然 目 前 國 外 進 修 學 位 名 額 逐 漸 減 少, 師 資 多 自 行 培 養 且 限 國 內 為 主, 加 以 軍 校 畢 業 生 依 規 定 須 循 人 事 經 管 發 展 體 系 發 展, 相 關 人 員 未 佔 少 校 職 缺 前, 難 以 申 請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對 於 獲 取 自 行 培 養 之 高 級 研 究 人 才, 亦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綜 上, 在 增 聘 文 職 教 師 方 面, 國 防 部 或 可 參 考 美 軍 聘 用 -117-

12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退 休 將 領 或 外 交 官 擔 任 部 分 師 資, 及 中 共 聘 請 其 兩 院 院 士 ( 中 國 科 學 院 中 國 工 程 學 院 ) 等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專 業 師 資 之 作 法, 提 昇 教 學 及 研 究 水 準 在 培 育 具 博 士 師 資 管 道 方 面, 則 不 妨 以 為 國 儲 才 之 長 遠 眼 光 考 量, 增 加 薦 送 國 外 進 修 博 士 名 額, 培 養 軍 事 人 才 及 奠 基 國 防 力 量, 並 宜 重 視 各 校 普 遍 師 資 斷 層 之 現 象, 依 據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之 特 性, 妥 慎 調 整 軍 職 教 師 之 職 缺 及 退 伍 ( 休 ) 制 度, 以 精 進 師 資 素 質 三 國 防 部 允 宜 鼓 勵 各 基 礎 軍 事 院 校 朝 軍 事 專 業 化 發 展, 並 結 合 部 隊 所 需 進 行 教 學 研 究, 建 立 特 色, 以 展 現 其 優 勢 各 軍 事 院 校 均 擁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並 有 其 優 良 之 歷 史 傳 統 及 組 織 文 化, 傳 承 優 良 之 榮 譽 犧 牲 忠 貞 負 責 等 核 心 價 值 軍 校 教 育 激 勵 學 生 為 國 奉 獻 的 偉 大 情 操 服 從 負 責 的 文 化 薰 陶, 及 允 文 允 武 的 全 人 教 育, 皆 非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所 能 比 擬 觀 諸 美 國 西 點 軍 校 以 : 重 視 知 識 的 啟 迪 軍 事 專 業 與 個 人 的 發 展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與 創 造 力 鼓 勵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與 成 長 蘊 育 無 私 奉 獻 的 服 務 態 度 為 其 組 織 文 化, 該 校 與 維 吉 尼 亞 軍 校 均 明 確 定 位 為 兼 具 教 學 及 研 究 功 能 之 大 學, 足 見 軍 事 院 校 之 定 位 及 目 標 必 須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及 客 觀 環 境 而 變 動, 我 國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更 應 重 新 審 視 自 我 定 位, 建 立 學 校 特 色 倡 導 創 新 思 維, 提 昇 專 業 能 力 實 力, 以 支 援 國 軍 研 究 發 展 所 需 然 據 本 院 諮 詢 學 者 專 家 表 示 : 國 軍 因 未 體 認 到 研 發 的 重 要 性, 普 遍 欠 缺 研 究 與 發 展 的 功 能 和 成 效 致 國 防 預 算 分 配 重 硬 體 而 輕 軟 體, 表 現 於 校 院, 亦 只 重 硬 體 建 設 而 輕 忽 軟 體 設 備 及 知 識 資 產 之 建 置 又 如 國 防 部 及 所 屬 各 單 位, 雖 曾 研 議 設 立 研 究 機 構 或 智 庫, 然 皆 無 疾 而 終 數 十 年 來, 在 軍 事 科 學 研 究 上 難 有 理 論 性 創 新 性 的 優 良 成 品 出 現 以 上 建 言, 應 值 得 深 思 目 前 各 基 礎 院 校 均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118-

127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育 訓 令, 以 培 育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為 主 要 目 標, 然 如 何 配 合 未 來 建 軍 發 展 需 要, 建 立 軍 事 學 科 之 研 究 體 系, 則 尚 有 精 進 的 空 間 各 基 礎 院 校 宜 朝 向 專 業 化, 針 對 既 有 之 國 防 管 理 國 防 科 技 軍 陣 醫 學 及 軍 事 社 會 學 等 學 科, 積 極 研 究 發 展, 進 一 步 建 立 軍 事 學 門 並 融 入 國 家 教 育 體 系, 提 昇 軍 事 學 術 地 位, 並 將 教 學 研 究 與 軍 種 緊 密 結 合, 提 供 國 軍 研 究 發 展 能 量 及 部 隊 實 務 需 要, 建 立 特 色 及 獨 特 性, 以 展 現 其 優 勢 四 國 防 部 允 宜 就 基 礎 院 校 教 育 內 涵 深 入 探 究 軍 事 訓 練 與 教 學 研 究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並 給 予 教 師 適 度 之 學 術 自 由 尊 重 按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之 教 育 使 命 係 由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規 範 賦 予, 並 應 兼 受 大 學 法 指 導 因 此, 基 礎 院 校 應 鼓 勵 教 授 教 學 研 究, 並 受 學 術 自 由 之 保 障 然 據 訪 談 教 師 反 映, 各 校 領 導 幹 部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未 能 區 分 治 校 與 治 軍 之 分 際, 對 於 教 師 出 國 及 參 加 研 討 會 等 校 外 學 術 交 流 之 程 序 管 制 過 嚴, 教 師 對 外 發 表 論 文 須 先 送 審, 形 成 某 種 程 度 之 思 想 箝 制 ; 又 國 防 部 對 於 經 費 補 助 僅 限 於 國 防 軍 事 之 研 究 案, 且 防 弊 重 於 興 利, 網 路 使 用 限 制 過 嚴, 影 響 教 學 及 研 究 成 效 等 情 形, 對 於 研 究 環 境 提 出 諸 多 改 進 建 議, 應 值 得 國 防 部 參 考 又, 學 術 研 究 為 激 勵 教 師 提 升 素 質, 增 加 教 師 本 質 學 能 之 最 佳 途 逕, 各 校 爭 取 國 科 會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數 量, 與 該 校 研 究 風 氣 及 研 究 能 力 息 息 相 關 依 統 計, 國 防 醫 學 院 獲 得 國 科 會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數 及 金 額 最 多, 顯 示 該 校 學 術 研 究 實 力 堅 強, 然 94 年 至 99 年 各 校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件 及 補 助 金 額, 除 陸 軍 官 校 及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維 持 持 平 外, 其 餘 各 校 均 大 幅 逐 年 下 降, 以 國 防 醫 學 院 為 例, 該 院 於 95 年 度 獲 國 科 會 補 助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共 112 件, 金 額 達 1 億 2 千 餘 萬 元, 然 逐 年 下 降,99 年 度 僅 獲 補 助 60 件, 金 額 為 7 千 4 百 餘 -119-

12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萬 元 顯 示 各 校 教 師 所 反 映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不 佳 優 秀 師 資 流 失 師 資 斷 層 等 情 形, 應 屬 實 情 國 防 部 允 宜 重 視 並 謀 求 對 策, 以 強 化 各 基 礎 院 校 學 術 之 研 究 風 氣 及 研 究 成 果 綜 上,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管 理 方 式 與 分 科 軍 事 訓 練 不 同, 為 尊 重 學 術 自 由 並 鼓 勵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及 學 術 交 流, 國 防 允 宜 考 量 放 寬 基 礎 院 校 之 研 究 限 制, 在 兼 顧 各 校 軍 事 訓 練 需 求 及 不 涉 機 密 事 項 之 範 圍 內, 尊 重 學 術 自 由 並 允 宜 考 量 於 不 影 響 資 訊 安 全 之 前 提, 放 寬 網 路 使 用 限 制, 並 允 應 鼓 勵 教 授 發 表 論 文, 對 論 文 內 容 採 取 事 後 審 查, 多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加 強 與 學 術 交 流, 使 教 授 享 有 彈 性 及 多 元 之 發 展 空 間 五 軍 事 院 校 之 調 併 案 未 依 屬 性 功 能 實 施, 致 效 能 未 彰, 國 防 部 允 宜 評 估 檢 討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組 織 最 為 重 要 之 國 防 大 學, 原 為 三 軍 大 學, 專 責 國 軍 指 參 戰 略 之 深 造 教 育 89 年 5 月 配 合 國 軍 組 織 變 革, 與 國 防 醫 學 院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合 併, 另 國 防 醫 學 院 考 量 醫 療 衛 勤 及 醫 教 係 屬 高 度 專 業 學 門, 於 95 年 1 月 1 日 再 改 為 獨 立 學 院 惟 該 項 調 併 案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方 面, 綜 據 各 院 師 生 反 映 諸 多 意 見, 約 有 以 下 各 點 : 1 各 校 合 併 為 國 防 大 學 所 屬 學 院 後, 行 政 流 程 疊 床 架 屋, 效 率 不 佳, 教 育 資 源 未 能 有 效 利 用, 院 際 合 作 交 流 成 效 亦 有 待 加 強 2 校 部 長 官 未 適 度 尊 重 各 院 學 術 專 業 自 主 性, 在 教 學 內 容 及 預 算 運 用 上 多 加 干 預, 造 成 教 學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教 授 績 效 之 不 利 影 響 3 調 併 案 係 因 應 國 軍 執 行 精 進 案 後 初 官 減 少, 以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及 節 約 教 行 人 力 為 目 標, 併 校 政 策 採 兵 科 理 念, 為 併 而 併, 非 屬 功 能 及 效 能 性 併 校, 與 教 育 理 念 未 合 4 併 校 未 考 量 實 際 需 求, 經 費 人 事 合 併 員 額 縮 減, 然 實 質 未 併,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戰 學 院 同 在 復 興 崗 校 區, 但 仍 有 二 個 院 長, 二 位 教 育 長, 各 自 行 政 獨 立 5 校 區 分 散 -120-

129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管 理 幅 度 大, 校 本 部 位 於 桃 園 八 德,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戰 學 院 位 於 北 投, 理 工 學 院 則 位 於 桃 園 大 溪, 教 育 人 力 分 散, 資 源 整 合 不 易 對 此, 國 防 部 高 部 長 華 柱 表 示 : 國 防 部 於 規 劃 調 併 案 時, 考 量 國 防 大 學 負 責 指 參 及 戰 略 教 育 等 深 造 教 育, 而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理 工 學 院 等 軍 事 學 院 除 基 礎 教 育 外, 原 亦 兼 負 軍 事 專 業 訓 練, 考 量 運 用 各 院 校 師 資 提 昇 深 造 教 育 水 準, 故 將 之 進 行 整 體 性 之 統 合, 然 未 考 量 該 等 學 校 之 主 要 任 務 仍 為 基 礎 大 學 教 育, 而 有 再 行 檢 討 必 要 等 語 職 是, 國 防 部 允 宜 針 對 不 同 體 系 學 院 之 調 併 分 合 效 益, 再 進 行 檢 討 研 析, 並 宜 就 各 校 師 生 反 映 之 意 見 深 入 研 究, 以 發 揮 軍 事 院 校 整 併 成 效 六 三 軍 官 校 及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大 學 部 部 分 科 系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允 宜 深 入 通 盤 檢 討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 軍 事 學 校 得 招 收 自 費 學 生 國 防 部 於 89 學 年 起 核 定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招 收 自 費 生,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則 全 面 開 放 各 校 正 期 班 招 收 自 費 生 據 訪 查 各 校 師 生 表 示, 除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科 自 費 生 因 不 受 服 役 年 限 之 限 制, 入 學 分 數 高 於 軍 費 生 外, 其 他 各 軍 事 院 校 自 費 生 入 學 門 檻 均 較 軍 費 生 為 低, 其 學 習 意 願 高, 目 標 多 為 如 願 遞 補 因 退 學 或 淘 汰 之 軍 費 生 缺 額 經 查,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有 助 於 充 分 運 用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並 促 進 軍 校 生 來 源 的 多 元 化, 對 國 家 社 會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應 值 得 肯 定 且 據 訪 查 該 等 專 業 基 礎 院 校, 亦 反 映 自 86 年 度 起 招 收 自 費 生 成 效 良 好, 各 校 教 育 容 量 尚 有 成 長 空 間, 招 收 比 例 宜 再 提 高 ( 目 前 自 費 生 招 收 名 額 上 限 為 年 度 總 招 生 數 之 20%), 而 除 自 費 生 外, 國 防 醫 學 院 並 建 請 爭 取 衛 生 署 及 退 輔 會 公 費 生 招 -121-

13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生 人 數 因 此, 各 校 宜 確 立 教 育 目 標,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之 競 爭 力, 並 發 揮 小 班 制 教 學 輔 導 制 度 之 優 勢, 吸 引 更 多 學 子 就 讀, 以 達 為 國 培 育 人 才 之 政 策 目 的 然 三 軍 官 校 及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大 學 部 部 分 科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在 培 育 具 有 軍 人 武 德 之 國 軍 領 導 軍 官 為 使 命, 具 有 傳 統 及 尊 嚴 之 獨 特 性, 畢 業 生 以 指 揮 職 及 幕 僚 職 交 互 歷 練, 未 來 發 展 係 以 經 管 為 基 礎, 大 學 所 學 非 其 未 來 派 職 之 必 要 參 考 因 此 該 等 學 校 科 系 之 教 學 內 容 亦 與 一 般 大 專 院 校 之 專 業 學 系 不 同, 應 與 培 育 專 業 軍 官 之 軍 事 院 校 分 別 以 觀 而 該 等 軍 事 院 校 自 費 生 與 公 費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不 同,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公 費 生 的 訓 練, 亦 不 無 疑 問 且 其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數 明 顯 不 如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如 自 費 生 未 能 轉 為 軍 費 生, 對 渠 等 未 來 發 展 更 確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對 此, 高 部 長 亦 表 示, 三 軍 官 校 是 否 設 自 費 生 確 有 其 爭 議 性, 三 軍 官 校 收 招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經 過 二 年 的 實 施, 有 重 行 檢 討 的 空 間 是 故, 國 防 部 對 現 行 全 面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允 宜 深 入 通 盤 檢 討 七 國 防 部 允 應 強 化 軍 校 思 想 政 治 及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建 立 軍 人 新 思 維 按 軍 事 院 校 除 培 養 優 秀 軍 事 幹 部 及 軍 事 研 究 人 才, 同 時 負 有 加 強 軍 中 思 想 及 精 神 教 育 培 養 軍 中 武 德, 及 建 立 國 軍 幹 部 對 國 家 基 本 政 策 正 確 認 識 之 責 任 美 國 知 名 政 治 學 家 杭 亭 頓 (Samuel P. Huntington) 主 張 : 現 代 化 軍 隊 是 一 種 具 備 軍 事 專 業 主 義 素 養 的 軍 隊, 專 業 軍 官 應 具 備 有 軍 事 專 業 的 技 術 與 知 能 責 任 感 ( 包 括 忠 誠 服 務 負 責 等 ) 以 及 團 隊 意 識 ( 包 括 團 隊 精 神 認 同 感 榮 譽 感 誠 實 和 軍 人 氣 節 等 ) 又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洪 陸 訓 教 授 指 出 : 面 對 戰 爭 型 態 改 變 與 軍 隊 新 任 務 增 加, 軍 事 教 育 領 導 者 應 具 備 多 元 思 維 ( 多 元 用 人 多 元 意 見 ), 講 求 多 元 創 新 而 不 拘 泥 於 一 致 性 ; 容 納 批 評 而 不 堅 持 -122-

131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專 斷 的 威 權 式 統 御 ; 文 人 領 導 者 不 以 個 人 或 政 黨 的 忠 誠 度 做 為 晋 用 的 指 標, 以 避 免 軍 人 被 政 治 化 ; 軍 人 領 導 者 則 應 能 堅 持 專 業 立 場 與 敢 於 建 言 這 些 現 代 化 專 業 軍 人 的 思 維 與 特 質, 端 視 軍 事 教 育 的 改 革 與 落 實 亦 即, 思 想 政 治 及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為 培 養 軍 隊 精 神 戰 力 的 主 要 方 法, 精 神 戰 力 則 是 作 戰 致 勝 的 根 本, 然 軍 人 精 神 教 育 非 意 識 形 態 教 育, 其 內 涵 亦 非 一 昧 強 調 所 謂 忠 貞 服 從, 而 須 建 立 由 外 而 內 化 之 軍 人 武 德, 將 軍 人 所 需 具 備 之 思 想 及 倫 理 規 範, 內 化 為 共 同 一 致 之 價 值 標 準, 達 到 效 法 先 賢 變 化 氣 質 追 求 進 步 之 目 的 然 據 訪 談 各 校 師 生 及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有 認 為 國 軍 院 校 雖 以 誠 為 共 同 校 訓 之 一, 但 思 想 及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仍 有 欠 落 實, 加 以 學 校 領 導 幹 部 過 於 強 調 軍 中 威 權 及 貫 徹 命 令 之 統 御 文 化, 以 部 隊 習 性 治 校, 強 調 絶 對 服 從 而 忽 略 明 辨 是 非 抉 擇 胆 識 的 培 養, 及 缺 乏 鼓 勵 學 生 對 於 不 道 德 或 政 治 性 取 向 命 令 等 是 否 應 服 從 的 充 份 討 論, 形 成 主 官 不 容 許 下 屬 批 評 與 質 疑 ; 部 屬 不 敢 據 理 ( 法 ) 力 爭, 傾 向 揣 摩 上 意 影 響 所 及, 未 能 確 立 崇 法 務 實 軍 風 對 此, 國 防 部 於 97 年 就 如 何 強 化 軍 人 武 德 訂 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施 教 內 涵 包 括 憲 法 哲 學 修 養 軍 法 紀 教 育 忠 貞 氣 節 等, 相 關 作 為 值 得 肯 定 然 教 育 為 百 年 大 計, 各 軍 事 學 校 除 須 審 視 通 識 及 政 治 教 育 等 課 程, 強 化 軍 中 思 想 及 精 神 教 育, 並 應 從 組 織 文 化 及 經 驗 傳 承 等 根 本 層 面, 落 實 軍 人 武 德, 建 立 新 思 維, 以 因 應 社 會 需 要 及 建 軍 需 求 八 部 分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體 系 複 雜, 影 響 學 校 發 展 目 標 及 教 學 成 效,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為 研 議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係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及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所 定 內 涵 規 劃 建 置, 然 各 軍 事 學 校 因 有 其 歷 史 傳 承, 且 肩 負 進 修 教 育 及 軍 事 訓 練 使 命, 故 體 系 大 相 逕 庭 例 如 -123-

13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國 防 大 學 涵 蓋 國 軍 戰 略 軍 種 指 參 教 育, 又 包 涵 國 防 科 技 管 理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之 基 礎 教 育 及 碩 博 士 深 造 教 育, 教 育 範 圍 廣 泛 海 軍 官 校 包 涵 高 教 體 系 的 大 學 教 育 與 技 職 體 系 的 專 科 教 育 空 軍 官 校 同 時 兼 具 航 空 教 學 部 隊 訓 練 及 防 衛 作 戰 任 務 而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則 同 時 辦 理 大 學 及 專 科 基 礎 教 育 兵 科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回 流 教 育, 又 該 院 雖 自 我 定 位 為 技 職 專 校, 卻 於 99 年 度 併 同 高 教 體 系 接 受 教 育 評 鑑 此 種 同 一 學 校 兼 負 多 個 教 育 體 系 任 務 之 情 形, 雖 有 助 於 部 隊 進 修 訓 練 及 戰 備 任 務 之 達 成, 然 就 教 育 立 場, 不 利 於 教 育 目 標 及 定 位, 易 混 淆 教 育 宗 旨 及 發 展 目 標, 在 生 活 管 理 及 教 學 上 亦 造 成 困 難 另 士 官 基 礎 教 育 及 兵 科 教 育 方 面, 陸 軍 由 陸 軍 士 校 轉 型 之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專 責, 進 修 教 育 由 各 兵 科 學 校 施 訓 ; 而 空 軍 航 技 學 院 除 負 責 軍 官 二 技 班 士 官 二 專 班 之 基 礎 教 育, 尚 須 進 行 軍 士 官 分 科 進 修 教 育 ; 而 海 軍 士 官 原 由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之 前 身 海 軍 士 官 學 校 訓 練, 然 因 師 資 等 因 素, 現 由 海 軍 官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施 訓, 學 制 不 一 兵 科 學 校 方 面, 空 軍 整 併 機 械 及 通 信 電 子 學 校 為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海 軍 整 併 航 海 輪 機 兵 器 通 信 電 子 4 校 為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技 職 輔 訓 班 次 均 在 該 校 施 訓, 陸 軍 則 有 步 兵 飛 彈 砲 兵 裝 甲 兵 化 學 兵 工 兵 通 信 電 子 資 訊 等 兵 科 學 校 負 責 分 科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及 專 長 訓 練 然 據 師 生 反 映, 各 士 官 班 隊 及 兵 科 學 校 學 生 素 質 落 差 大, 教 官 各 階 層 皆 授 課 之 情 形 極 為 普 遍, 加 以 組 織 架 構 複 雜, 部 分 單 位 功 能 重 複, 且 受 限 於 學 員 人 數 專 長 及 派 職 等 因 素, 常 造 成 各 班 學 員 人 數 過 低 之 情 形 按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訓 令 明 定 軍 官 之 養 成 應 以 完 整 之 大 學 課 程, 融 合 全 人 教 育 之 學 程 為 內 涵, 士 官 之 養 成 應 以 完 整 之 專 科 課 程, 兼 具 軍 民 兩 種 專 長 之 技 職 教 育 為 內 涵, 輔 導 獲 取 -124-

133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證 照, 精 練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各 兵 科 學 校 則 應 以 精 進 各 軍 種 本 職 專 業 技 能 為 目 標 訪 談 各 校 教 師, 對 於 國 防 大 學 兼 具 多 項 教 育 體 系 及 任 務, 提 出 諸 多 改 進 意 見 另 在 空 軍 航 技 學 院 部 分, 亦 有 教 師 認 為 該 校 與 空 軍 官 校 科 系 重 疊, 建 議 基 礎 教 育 可 與 空 軍 官 校 合 併, 以 收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之 效, 凡 此 建 議, 均 有 參 考 之 價 值 為 因 應 未 來 實 施 募 兵 制, 各 基 礎 院 校 及 兵 科 學 校 所 負 擔 之 訓 量 勢 必 加 重, 國 防 部 宜 就 各 軍 事 院 校 之 體 系 定 位, 利 用 精 粹 案 實 施 時 機 妥 為 研 議 九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全 職 進 修 之 構 想 良 善, 然 就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之 碩 博 士 教 育 部 分, 宜 適 度 檢 討 放 寬, 以 兼 顧 軍 人 生 涯 規 劃 並 充 分 利 用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國 防 部 為 落 實 軍 事 教 育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之 政 策 宗 旨, 每 年 依 據 部 隊 醫 院 廠 庫 等 單 位 編 制 及 缺 額, 考 量 服 役 年 限 中 途 提 前 退 伍 等 因 素, 律 訂 軍 費 生 招 生 員 額, 軍 士 官 養 成 與 任 用 緊 密 結 合, 值 得 肯 定 然 各 基 礎 院 校 博 碩 士 班 之 軍 職 報 考 人 員 亦 須 受 職 類 專 長 及 經 歷 之 限 制, 錄 取 人 員 須 預 劃 派 職 以 99 年 班 為 例, 軍 費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學 員 計 277 員, 均 經 各 軍 司 令 部 及 管 監 單 位, 參 據 預 劃 派 職, 因 而 造 成 報 考 人 數 過 低 及 各 系 所 招 生 人 數 不 足 之 情 形 如 國 防 大 學 政 戰 學 院 政 治 研 究 所 僅 允 許 政 戰 學 院 或 陸 軍 官 校 政 治 系 畢 業 生 始 得 報 考, 致 該 所 博 士 班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未 超 過 10 人, 甚 至 只 有 4 至 5 人 ( 計 畫 招 收 人 數 為 4-5 名 ), 難 以 招 收 優 質 人 才, 且 因 國 防 大 學 部 分 系 所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過 少, 面 臨 強 制 併 所 併 系 或 遭 裁 撤 之 情 形,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之 利 用,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反 觀 在 志 願 役 幹 部 終 生 學 習 政 策 上, 公 費 補 助 軍 士 官 在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攻 讀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進 修,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亦 列 入 人 事 經 管 考 量, 對 於 軍 人 學 習 第 二 專 長 及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又 同 為 國 軍 深 造 教 育 之 戰 略 -125-

13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指 參 班 次 則 採 取 普 訓 嚴 考 績 序 派 職 之 原 則 由 此 觀 之, 國 防 部 就 軍 事 深 造 教 育 之 碩 博 士 教 育 方 面, 似 宜 放 寬 目 前 落 實 全 時 進 修, 貫 徹 為 用 而 訓 之 政 策, 兼 顧 軍 人 生 涯 規 劃 及 充 分 利 用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適 度 檢 討 調 整 十 為 提 升 軍 事 院 校 教 育 水 準, 國 防 部 允 宜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按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1 條 之 1 規 定 : 國 防 部 為 因 應 軍 事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科 技 研 發 能 力, 得 設 置 基 金 其 立 法 理 由 表 示,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之 財 源 可 由 國 防 預 算 補 助 教 育 部 教 科 文 預 算 補 助 捐 贈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及 正 規 教 育 招 收 自 費 生 收 入 支 應 國 防 部 雖 表 示, 該 部 前 於 93 年 間 針 對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研 討, 然 因 作 業 繁 浩, 且 有 違 行 政 院 基 金 簡 併 政 策, 故 予 作 罷, 又 目 前 軍 事 校 院 現 有 自 籌 財 源, 比 例 過 低,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有 實 質 困 難 等 語 雖 屬 實 情, 然 據 各 基 礎 院 校 一 致 反 映, 因 現 行 制 度 下 未 能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致 其 經 費 來 源 及 教 學 研 究 均 受 限 制, 對 於 招 收 自 費 生 之 政 策 亦 乏 誘 因 又 據 國 防 醫 學 院 表 示, 該 院 經 多 年 努 力, 將 受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納 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醫 療 事 業 ) 乙 案 呈 報 行 政 院, 但 未 獲 核 准, 該 院 再 經 評 估, 於 96 年 8 月 提 送 國 防 部 軍 事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由 國 防 醫 學 院 先 行 試 辦 之 研 究 報 告, 然 因 牽 涉 層 面 甚 廣, 未 獲 指 裁 示 分 辦 而 延 宕 至 今 綜 上,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之 設 置 構 想 固 然 應 包 含 所 有 軍 事 院 校, 然 為 解 決 目 前 軍 事 基 礎 院 校 預 算 不 足 及 發 展 受 限 之 問 題, 由 主 客 觀 條 件 成 熟 之 國 防 醫 學 院 先 行 成 立 試 辦 校 務 基 金, 再 逐 次 擴 充 至 各 基 礎 院 校, 亦 不 失 為 可 行 方 案 之 一 且 為 配 合 國 家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與 產 業 結 合, 國 防 部 宜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之 可 行 性 -126-

135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十 一 國 防 部 允 應 注 重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之 投 資,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及 補 助 經 費 按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為 國 軍 推 動 兵 力 精 簡 及 強 化 作 戰 能 力 之 基 礎, 而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多 寡 及 教 學 設 備 良 莠, 則 直 接 關 係 人 力 培 育 之 成 效 據 本 院 訪 談 各 軍 事 院 校 教 師, 咸 認 為 軍 校 未 來 發 展 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主 要 在 於 國 防 部 持 續 推 動 人 事 精 簡 及 資 源 不 足 二 項 問 題 在 投 入 資 源 方 面, 近 年 教 育 部 已 無 補 助 任 何 經 費 予 軍 事 院 校, 各 校 預 算 來 源 主 要 由 國 防 預 算 編 列, 然 因 政 府 財 政 緊 絀, 國 防 預 算 緊 縮, 國 防 部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雖 仍 維 持 一 定 比 例, 但 顯 不 足 本 調 查 研 究 實 地 訪 視 發 現,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之 研 究 能 量 充 沛, 然 硬 體 及 實 驗 室 嚴 重 老 舊, 教 師 及 學 生 甚 至 須 藉 由 校 際 聯 盟 利 用 他 校 設 備 ; 又 國 防 醫 學 院 學 術 研 究 實 力 堅 強, 雖 能 獲 得 國 科 會 及 國 衛 院 等 單 位 補 助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但 無 法 獲 取 教 育 部 對 各 校 卓 越 計 畫 及 五 年 五 百 億 之 挹 注, 致 整 體 預 算 經 費 不 若 其 他 同 等 院 校 加 以 現 行 制 度 未 能 成 立 校 務 作 業 基 金, 招 生 政 策 亦 限 制 各 院 校 學 生 員 額, 校 園 及 設 備 閒 置, 無 法 發 揮 教 學 容 量, 連 帶 亦 使 各 校 資 源 更 形 見 絀 據 高 部 長 表 示 : 國 軍 因 武 器 裝 備 更 新, 相 關 經 費 須 投 注 於 軍 事 訓 練, 致 壓 縮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空 間, 未 來 應 爭 取 軍 事 預 算 之 編 列, 以 利 整 體 規 劃 等 語 其 所 採 之 方 向 及 作 法 俱 屬 可 行 又 該 部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預 算 方 面, 近 三 年 度 (97 至 99 年 度 ) 分 別 為 12 億 2,318 萬 9 千 元 14 億 1,463 萬 元 13 億 2,539 萬 8 千 元, 仍 維 持 一 定 比 例, 亦 值 得 肯 定 然 爭 取 整 體 國 防 預 算 仍 受 限 於 國 家 財 政 及 各 項 主 客 觀 因 素, 而 軍 事 教 育 資 源 相 較 國 立 大 學 院 校 為 少, 又 不 能 設 立 校 務 基 金, 若 未 有 擴 充 教 育 經 費 來 源 與 規 模, 則 勢 必 嚴 重 影 響 軍 事 教 育 成 效, 且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軍 事 教 育 為 -127-

13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國 家 整 體 教 育 之 一 環, 以 國 防 部 為 主 管 機 關, 並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律 之 規 定, 兼 受 教 育 部 之 指 導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在 高 教 及 技 職 體 系 中 為 國 培 養 許 多 文 武 兼 備 術 德 兼 修 之 人 才, 理 應 與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共 享 整 體 教 育 資 源 故 國 防 部 除 應 研 究 前 述 設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增 加 自 費 生 招 生 名 額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等 作 為 外, 亦 宜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教 科 文 補 助 經 費, 並 寬 列 各 軍 事 院 校 之 預 算, 以 有 效 改 善 各 軍 事 院 校 現 有 軟 硬 體 設 備, 提 升 其 教 學 成 效, 增 進 培 育 人 才 及 研 究 發 展 能 力 十 二 少 子 化 趨 勢 未 來 勢 必 衝 擊 軍 校 招 生 來 源, 國 防 部 允 宜 及 早 研 擬 策 略 因 應 目 前 國 內 少 子 化 問 題 越 趨 嚴 重, 根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82 年 至 95 年 ( 各 校 招 生 班 隊 往 後 可 報 考 年 齡 ) 統 計, 國 內 出 生 人 數 已 由 32 萬 5 千 餘 人, 減 少 至 20 萬 4 千 餘 人, 人 口 約 降 低 37% 預 見 未 來 勢 必 衝 擊 軍 校 招 生 來 源 目 前 空 軍 官 校 招 收 飛 行 生 即 面 臨 生 員 嚴 重 不 足 之 問 題, 據 教 師 反 映, 該 校 因 需 通 過 空 勤 體 格 篩 選 ( 裸 視 需 0.8 以 上 ), 目 前 得 報 考 空 軍 官 校 之 高 中 畢 業 生 來 源 有 限, 而 該 校 近 年 招 生 員 額 增 加 為 240 名, 致 學 生 素 質 落 差 大, 呈 L 型 分 布, 增 加 教 學 困 難 又 各 軍 事 學 校 教 師 亦 反 映, 近 年 來 入 學 學 生 主 動 性 專 注 力 及 求 學 精 神 皆 不 如 以 往, 學 生 對 外 在 壓 力 之 承 受 度 普 遍 不 足, 凡 此 皆 為 軍 事 院 校 發 展 上 不 利 因 素 為 吸 收 優 秀 人 才 投 入 軍 旅 方 面, 國 防 部 除 須 精 進 現 有 軍 官 養 成 制 度, 加 強 軍 事 院 校 在 學 術 上 的 競 爭 力 外, 允 宜 提 供 學 生 薦 送 出 國 機 會, 並 考 量 其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作 為 招 生 之 誘 因, 面 對 少 子 化 趨 勢 衝 擊 招 生 來 源, 及 早 研 擬 策 略 因 應 -128-

137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委 員 : 尹 祚 芊 趙 榮 耀 黃 煌 雄 葛 永 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129-

13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一 國 防 大 學 建 議 及 詢 問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不 足 的 問 題, 建 請 依 教 師 需 求 增 加 圖 書 與 電 子 資 料 庫 答 1. 本 校 圖 書 資 源 籌 獲 之 方 式 讀 者 教 研 所 需, 經 查 資 圖 中 心 若 無 典 藏, 可 直 接 推 薦, 薦 購 管 道 如 下 : (1) 流 通 櫃 檯 : 本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流 通 櫃 檯 均 設 有 圖 書 推 薦 單, 可 直 接 填 寫 後 納 入 採 購 (2)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 透 過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新 書 推 薦 功 能, 逕 行 填 寫 所 需 書 目 (3) 電 子 郵 件 : 透 過 本 中 心 共 用 電 子 郵 件, 推 薦 新 書 (4) 圖 書 展 : 辦 理 圖 書 展 活 動, 透 過 現 場 展 出, 讀 者 翻 閱 後 認 為 確 有 助 益, 可 直 接 推 薦 (5) 會 辦 單 : 依 採 購 作 業 時 程, 於 採 購 前 以 會 辦 單 方 式 會 辦 各 學 系 ( 所 ) 提 供 教 研 所 需 圖 書 期 刊 或 電 子 資 料 庫 2. 資 圖 中 心 館 員 隨 時 可 接 受 讀 者 圖 資 推 薦, 彙 整 後 依 時 程 納 入 採 購, 故 本 中 心 採 購 之 資 料 均 為 各 系 所 讀 者 所 需 圖 資 經 費 部 分 : 圖 資 經 費 自 年, 計 有 1 億 6,325 萬 元 整, 平 均 每 年 4,081 萬 2,500 元, 以 本 校 每 年 平 均 4,000 位 讀 者 計, 平 均 每 位 讀 者 每 年 可 運 用 之 圖 書 資 源 為 1 萬 元, 已 勝 過 國 立 大 學 ( 中 山 大 學 平 均 為 6,000 元,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平 均 約 4,000 元 ), 經 費 足 敷 本 校 讀 者 所 需 3. 下 一 階 段 提 升 方 式 : (1) 由 各 學 系 成 立 選 書 委 員 會, 結 合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運 用 系 所 務 會 議 時, 依 據 課 程 計 畫 開 設 課 程, 列 出 所 需 之 參 考 圖 書 期 刊 或 資 料 庫, 決 定 系 所 採 購 項 目 (2) 由 教 務 處 統 籌, 比 照 民 間 大 學 作 法, 將 本 校 各 系 所 之 課 綱 課 程 參 考 書 目 公 開, 提 供 本 中 心 作 為 圖 資 採 購 依 據, 以 充 分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課 程 之 實 需 -130-

13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圖 書 館 電 子 資 料 庫 有 停 用 的 情 形 1. 現 況 (1) 本 校 訂 購 之 中 文 期 刊 資 料 庫 計 有 17 種, 內 含 約 1 萬 5,000 種 中 文 全 文 電 子 期 刊 ; 西 文 期 刊 資 料 庫 計 有 21 種, 內 含 約 2 萬 5,000 種 西 文 全 文 電 子 期 刊, 應 足 夠 學 生 運 用 (2) 採 購 依 據 : 除 依 資 料 庫 之 使 用 現 況 外, 另 外 考 量 系 所 之 需 求 獨 特 性, 並 經 圖 書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購 買, 舉 例 來 說 : 故 宮 線 上 及 世 界 美 術 資 料 庫 雖 然 僅 有 政 戰 學 院 應 用 藝 術 系 一 個 學 系 使 用, 惟 本 中 心 在 考 量 該 系 教 研 之 需 求 及 預 算 許 可 之 情 形 下, 依 然 採 購 其 餘 各 學 院 系 所 之 資 料 庫 需 求 均 秉 此 原 則 作 考 量 2. 本 院 配 合 校 部 資 圖 中 心 分 配 之 經 費 額 度 提 列 中 文 西 文 及 圖 書 資 訊 需 求, 於 額 度 內 所 提 列 之 需 求 多 半 能 獲 得 滿 足, 惟 囿 於 預 算 額 度, 部 份 電 子 期 刊 需 依 使 用 比 率 排 定 採 購 優 先 順 序, 未 能 獲 得 採 購 之 電 子 期 刊 建 議 仍 維 持 每 年 提 列, 以 期 逐 步 滿 足 全 體 師 生 需 求 3. 學 生 反 應 不 足 之 說 明 : 學 生 反 映 電 子 期 刊 不 足 之 原 因, 係 由 於 本 中 心 99 年 度 獲 得 之 資 料 庫 預 算 僅 1,125 萬 元, 比 98 年 度 之 預 算 短 少 646 萬 7,000 元, 且 需 275 萬 元, 佔 預 算 之 24.4%, 若 訂 閱 IEEE 資 料 庫, 勢 必 排 擠 其 他 資 料 庫 之 訂 閱, 將 嚴 重 影 響 本 校 其 他 非 相 關 領 域 之 讀 者 權 益 故 本 年 度 暫 停 訂 閱 IEEE 電 子 資 料 庫, 造 成 學 生 反 映 電 子 期 刊 不 足 情 事 4. 資 圖 中 心 因 應 措 施 : (1) 今 年 度 已 訂 閱 美 加 博 士 論 文 資 料 庫 (Digital Dissertation Consortium) CETD 中 文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EBSCO World 世 界 科 技 全 文 電 子 資 料 庫 EBSCO World 中 國 期 刊 全 文 資 料 庫 (CJFD) 理 工 C 專 輯 中 國 期 刊 全 文 資 料 庫 (CJFD) 電 子 與 信 息 科 學 專 輯 ACM Digital Library 線 上 電 子 期 刊 全 文 資 料 庫 Computing Reviews 線 上 電 子 期 刊 全 文 資 料 庫 等 電 子 資 料 庫, 上 述 資 料 -131-

14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庫 均 涵 蓋 電 子 電 機 及 資 訊 相 關 領 域 之 電 子 全 文, 能 滿 足 讀 者 需 求 (2) 若 讀 者 所 需 之 資 料 於 上 述 資 料 庫 內 仍 無 法 尋 獲, 本 校 將 透 過 館 際 合 作 及 館 際 文 獻 傳 遞 等 管 道 協 助 取 得 (3) 本 年 度 亦 已 檢 討 相 關 預 算, 自 7 月 1 日 起 恢 復 IEEE 電 子 資 料 庫 之 訂 閱 (4) 明 (100) 年 度 預 算 比 今 年 度 充 裕, 已 納 入 圖 書 委 員 會 討 論 之 採 購 項 目, 故 自 100 年 度 起, 賡 續 訂 閱 IEEE 電 子 資 料 庫 國 防 大 學 資 訊 網 路 區 分 軍 網 學 網 及 行 政 網, 其 中 行 政 網 路 侷 限 於 行 政 部 門 運 用, 行 政 命 令 無 法 貫 徹 至 教 師 ( 官 ), 需 以 紙 本 傳 達 命 令, 有 無 觀 摩 民 間 大 學 之 作 法 三 軍 官 校 均 有 自 費 生, 自 費 生 之 專 業 科 目 明 顯 比 民 間 大 學 不 足, 將 影 響 自 費 生 未 來 發 展, 招 募 自 費 生 之 作 用 為 何? 依 部 頒 相 關 電 腦 網 路 管 制 規 定, 兼 顧 國 軍 資 訊 安 全 及 國 防 大 學 行 政 作 業 效 率, 作 法 如 下 : 1. 建 置 完 善 之 網 路 公 告 系 統, 以 簡 化 公 文 作 業 流 程, 達 無 紙 化 目 的 : (1) 一 般 行 政 資 訊 未 涉 機 敏 公 文 部 分 : 透 過 國 防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各 項 公 文 命 令 通 告 之 傳 遞 配 合 總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於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公 告 至 各 院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知 悉, 或 於 各 項 行 政 會 議 中 宣 達 (2) 學 網 部 分 : 建 置 國 防 大 學 i-ndu 系 統, 並 於 行 政 辦 公 室 設 置 學 網 電 腦, 凡 是 無 涉 機 密 資 訊 之 通 告, 幕 僚 人 員 均 可 透 過 學 網 之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直 接 向 全 體 教 職 學 員 生 宣 達 2. 涉 及 機 敏 資 訊 部 分, 為 符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範, 不 得 於 網 際 網 路 中 傳 遞, 故 均 以 紙 本 傳 遞 作 業 或 於 各 項 會 議 中 宣 達, 以 兼 顧 學 網 使 用 單 位 ( 教 師 官 及 學 員 生 ) 需 求 1. 依 國 防 部 軍 事 學 校 自 費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 自 費 學 生 不 享 有 軍 費 學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及 其 他 優 待 事 項 ; 其 餘 均 與 軍 費 生 相 同 完 成 教 育 計 畫 中 所 有 課 程, 包 含 參 加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及 寒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期 間, 比 照 軍 費 學 生 發 給 薪 津 主 副 食 費 及 副 食 加 給 2. 依 據 校 部 策 頒 基 礎 學 院 課 程 規 劃 指 導 要 點, 教 育 目 標 訂 定 是 以 完 整 大 學 專 業 課 程, 融 合 全 人 教 育 之 學 程, 並 兼 具 基 礎 軍 事 知 能 及 基 本 體 能 內 涵, 型 塑 術 德 兼 修 -132-

14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之 現 代 化 專 業 基 礎 軍 官 3. 國 防 大 學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生 應 具 有 軍 人 特 質 研 析 解 決 問 題 終 身 學 習 溝 通 專 業 倫 理 及 國 際 觀 等 能 力, 同 時 具 備 排 級 幹 部 指 揮 及 參 謀 作 業 能 力, 而 學 分 課 程 依 照 教 育 部 規 定, 畢 業 最 低 需 128 學 分,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與 專 業 課 程 兩 部 分 比 例 各 佔 33% 及 67% 另 軍 官 養 成 課 程 包 括 軍 事 訓 練 體 育 ( 戰 技 ) 訓 練 政 治 教 ( 訓 )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實 習 及 參 觀 見 學, 以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軍 事 素 養, 奠 定 初 官 應 具 備 之 軍 事 學 能 學 員 生 以 考 試 方 式 入 學, 具 一 定 之 公 平 性, 建 議 採 多 元 入 學 與 筆 試 結 合, 以 遴 選 出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領 導 幹 部 軍 人 職 類 區 分 指 揮 職 幕 僚 職 及 教 職 官 等, 然 升 遷 經 管 以 指 揮 職 為 主, 教 職 官 人 員 無 法 得 到 重 視 及 公 平 待 遇, 建 議 教 職 官 及 指 揮 職 宜 採 平 衡 歷 練 交 互 調 整 職 務 1. 國 軍 於 98 年 提 出 四 年 期 國 防 總 檢 討 針 對 精 進 深 造 教 育, 指 參 班 次 普 訓 化 指 導 : 深 造 教 育 戰 略 指 參 班 次 課 程, 應 具 前 瞻 與 宏 觀 之 整 體 性 規 劃, 為 配 合 組 織 精 進 並 滿 足 專 業 化 國 軍 人 才 需 求, 普 遍 提 高 國 防 人 力 素 質, 強 化 國 防 教 育 能 量, 規 劃 調 整 學 習 美 軍 做 法, 依 普 訓 嚴 考 績 序 派 職 原 則, 提 高 軍 官 素 質 檢 討 以 薦 考 併 行 方 式, 逐 年 視 國 防 大 學 訓 能 增 加 及 國 軍 人 員 精 簡 經 管 與 考 核 ( 績 ) 等 配 套 規 劃 情 形, 全 面 普 選 嚴 考, 提 升 國 防 人 力 素 質 2. 今 年 戰 爭 學 院 正 規 班 已 增 加 推 甄 入 學 在 職 班 計 21 員, 均 具 有 博 碩 士 學 資, 已 朝 薦 考 併 行 方 式 施 行 1. 國 防 大 學 軍 職 人 員 雖 區 分 指 揮 職 幕 僚 職 及 教 職 官 等 職 類, 惟 就 人 員 經 管 而 言 並 未 以 指 揮 職 為 主, 端 視 其 所 具 備 之 年 資 學 歷 所 經 歷 之 職 務 考 績 體 格 及 專 長 等 綜 合 條 件, 其 經 管 遵 國 防 部 令 頒 國 軍 軍 官 學 經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1) 彈 性 分 流 : 任 官 第 十 至 十 二 年 ( 概 為 少 校 階 ) 經 完 成 基 層 職 務 歷 練 與 應 有 職 類 訓 練 後, 實 施 第 一 次 分 流 A. 循 指 揮 體 系 發 展 軍 官, 進 修 國 防 大 學 各 軍 種 學 院 學 資, 並 歷 練 各 級 主 官 一 般 幕 僚 職 務 B. 循 專 業 體 系 ( 幕 僚 職 ) 發 展 軍 官, 進 修 國 防 大 學 國 管 指 參 學 資 或 其 他 相 對 專 業 班 隊 ( 政 研 班 ), 並 歷 練 各 級 幕 僚 主 管 專 業 幕 僚 職 務 -133-

14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C. 本 階 段 分 流 為 適 性 階 段, 若 經 管 未 脫 節, 仍 有 機 會 回 流 至 原 發 展 體 系 (2) 定 性 分 流 : 以 任 官 第 十 五 至 十 七 年 ( 概 為 中 上 校 階 ) 為 原 則, 實 施 第 二 次 分 流, 惟 不 可 再 回 任 原 發 展 體 系, 逾 十 七 年 之 後, 考 量 軍 種 特 性 及 個 人 經 管 因 素, 逐 年 檢 討 個 人 分 流 屬 性 A. 循 指 揮 體 系 發 展 軍 官, 依 各 軍 種 特 性, 進 修 國 防 大 學 戰 略 學 部 學 資, 並 歷 練 上 校 階 主 官 一 般 幕 僚 職 務 B. 循 專 業 體 系 ( 幕 僚 職 ) 發 展 軍 官, 進 修 國 管 學 院 戰 略 學 資, 歷 練 中 校 以 上 各 級 幕 僚 主 管 專 業 幕 僚 職 務 2. 國 防 大 學 擔 任 教 職 官 人 員 區 分 教 官 及 教 師 2 類, 概 述 如 下 : (1) 教 官 : 軍 事 學 院 教 官 依 其 經 管 需 要, 由 各 軍 司 令 部 推 薦 符 合 國 防 部 任 職 標 準 人 選 候 調, 並 檢 討 現 職 教 官 交 流 回 軍 (2) 教 師 : A. 由 各 學 院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專 科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理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師 人 事 處 理 規 定 及 國 防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作 業 要 點, 依 程 序 召 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聘 任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擔 任 教 師 職 務 B. 循 教 師 職 類 發 展 人 員, 因 從 事 教 職 其 待 遇 比 照 文 職 教 師, 必 須 專 心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及 升 等, 如 與 指 揮 職 採 平 衡 交 互 歷 練, 將 影 響 教 資 接 續 或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且 由 指 揮 職 回 任 教 職, 亦 須 視 學 系 有 無 教 師 職 缺 且 重 新 需 經 過 教 評 會 審 查, 將 影 響 教 師 個 人 意 願 C. 綜 上, 循 教 師 職 類 發 展 人 員, 國 防 大 學 各 學 院 均 設 有 教 師 兼 任 教 學 行 政 主 管 職 務, 軍 職 教 師 經 教 學 行 政 職 務 後, 對 於 未 來 升 遷 發 展, 仍 有 極 大 助 益 -134-

14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重 視 聯 戰 教 育, 師 資 尚 稱 不 足, 美 軍 聘 用 退 休 將 領 或 外 交 官 擔 任 部 分 師 資, 以 達 經 驗 傳 承 之 教 學 效 果, 建 請 師 資 來 源 多 元 化 國 防 部 應 思 考 學 校 合 併 之 效 率, 如 國 防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院 分 別 於 97 至 99 年 間 完 成 教 育 評 鑑, 國 防 大 學 複 於 民 100 年 接 受 教 育 評 鑑, 各 基 礎 學 院 又 重 複 接 受 評 鑑, 在 行 政 效 率 須 考 量 國 軍 教 育 目 標 以 思 想 武 德 武 藝 為 內 函, 以 哲 學 科 學 兵 學 為 重 心, 然 志 願 役 士 兵 之 教 育 僅 專 注 於 專 業 技 術, 國 防 部 應 審 慎 思 考 將 志 願 役 士 兵 之 教 育 納 入 教 育 體 系 國 防 大 學 教 ( 師 ) 官 進 用 及 聘 用 均 遵 國 軍 軍 事 校 院 教 師 人 事 處 理 規 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及 國 防 部 直 屬 軍 事 院 校 各 級 幕 僚 候 選 調 任 標 準 等 規 定 聘 進 用, 除 具 教 師 ( 官 ) 資 格 及 相 關 專 長 學 歷 者, 亦 可 依 據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聘 請 具 專 業 技 術 實 務 人 員 擔 任 教 師 1. 國 防 大 學 配 合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22 條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大 學 法 第 5 條 以 及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特 於 99 年 7 月 19 日 國 學 教 務 字 第 號 令 頒 國 防 大 學 校 務 及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建 立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2. 教 育 評 鑑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瞭 解 各 大 學 之 辦 學 特 色, 及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大 學 辦 學 之 標 準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將 教 育 評 鑑 區 分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國 防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院 已 98 年 12 月 及 99 年 4 月 完 成 IEET 認 證 及 系 所 評 鑑, 並 將 於 100 年 5 月 接 受 校 務 評 鑑,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國 防 部 政 策 要 求 國 防 大 學 相 關 教 育 作 法 依 國 軍 強 化 軍 人 武 德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其 教 育 對 象 包 含 國 軍 官 士 兵 及 軍 校 學 生, 教 育 內 涵 說 明 如 次 : 1. 近 程 階 段 ( 為 期 一 年 ): 國 軍 各 級 幹 部 首 應 涵 養 武 德 修 為, 以 身 作 則, 履 行 實 踐,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中, 並 藉 親 考 親 教, 發 揮 潛 移 默 化 上 行 下 效 之 功 能, 使 國 軍 官 兵 均 能 躬 行 實 踐, 言 行 合 一, 發 揚 武 德 精 神 2. 中 長 期 階 段 ( 紮 根 與 持 續 教 育 ): 將 武 德 之 內 涵 智 信 仁 勇 嚴 列 入 各 基 礎 教 育 及 進 修 教 育 中 施 教, 以 持 續 強 化 官 兵 武 德 信 念, 提 昇 我 整 體 精 神 戰 力 -135-

14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各 界 反 映 國 軍 教 育 及 用 人 制 度 不 符 現 況, 希 望 國 軍 為 用 而 訓, 計 畫 培 育 勿 成 為 口 號 在 為 用 而 訓, 訓 用 配 合 政 策 指 導 方 面, 就 國 防 醫 學 院 而 言, 其 暑 訓 均 於 軍 醫 院 實 施, 然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與 政 戰 學 院 暑 期 訓 練 均 於 步 校 實 施, 是 否 有 必 要 性? 3. 施 教 內 涵 : (1) 貫 徹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擁 護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堅 守 軍 隊 國 家 化 之 立 場 (2) 涵 泳 哲 學 修 養 : 闡 釋 生 命 生 活 真 諦, 瞭 解 歷 史 文 化 與 時 代 思 潮, 激 勵 成 功 成 仁 意 志 與 決 心 (3) 陶 冶 忠 貞 氣 節 : 堅 定 軍 人 信 念, 砥 礪 忠 貞 志 節, 激 發 團 隊 榮 譽, 發 揮 有 為 有 守, 忠 貞 不 二 精 神 (4) 發 揚 軍 人 武 德 : 培 養 武 德 修 養, 提 高 軍 人 的 人 格, 恢 復 軍 人 的 靈 魂, 成 為 現 代 化 標 準 軍 人 (5) 強 化 軍 法 紀 風 氣 : 培 養 崇 法 務 實 守 法 守 分 觀 念, 樹 立 依 法 行 政 正 確 認 知 (6) 精 進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 發 揚 固 有 道 德, 建 立 倫 理 觀 念,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把 握 待 人 處 事 原 則, 促 進 祥 和 進 步 國 防 大 學 辦 理 人 事 調 任 時, 均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任 職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國 軍 重 要 軍 職 候 選 調 任 作 業 規 定 國 軍 人 事 評 議 審 查 委 員 會 作 業 規 定 國 軍 人 事 資 料 查 核 運 用 作 業 規 定 及 國 防 部 直 屬 軍 事 院 校 各 級 幕 僚 候 選 調 任 標 準 表 等 規 定, 嚴 格 審 查 候 選 人 員 是 否 符 合 任 職 職 務 之 官 階 官 科 專 長 學 歷 經 歷 考 績 等 等 條 件, 並 秉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透 明 之 原 則 辦 理 相 關 人 事 作 業, 期 能 拔 擢 優 秀 人 才, 蔚 為 國 用 1. 本 院 暑 期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係 依 國 防 部 國 防 大 學 指 導, 及 考 量 本 院 特 性, 依 各 年 級 之 不 同 需 求 安 排 施 訓 內 容 2. 考 量 本 院 培 訓 之 畢 業 學 生 因 應 國 軍 年 度 用 人 需 求 不 同, 亦 有 分 發 至 部 隊 服 務 情 形, 為 使 學 生 具 備 相 關 軍 事 素 養, 適 應 部 隊 特 性 學 生 自 一 年 級 升 二 年 級 起, 均 於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至 步 兵 學 校 進 行 軍 事 訓 練, 學 習 重 點 依 年 級 區 分 如 下 : (1) 一 年 級 升 二 年 級 課 目 以 班 之 教 練 為 學 習 重 點, 內 容 包 括 班 之 編 成 攻 防 與 搜 索 及 班 用 兵 器 教 練 等 課 程 (2) 二 年 級 升 三 年 級 則 以 排 教 練 為 學 習 重 點, 內 容 包 括 排 之 編 成 攻 防 與 搜 索 及 排 用 兵 器 教 練 等 課 程 -136-

14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二 陸 軍 官 校 建 議 及 詢 問 因 應 數 位 化 時 代, 對 學 生 上 網 的 限 制 宜 減 少, 以 增 加 其 數 位 化 學 習 的 涵 養 鼓 勵 老 師 國 內 外 進 修 升 等, 以 提 升 素 質 答 1. 陸 軍 官 校 學 術 網 路 管 理,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 月 11 日 台 電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管 理 規 範 及 國 防 部 97 年 8 月 19 日 國 通 資 安 字 第 號 令 頒 國 軍 學 術 網 路 電 子 資 料 管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各 項 上 網 限 制 均 為 確 保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及 整 體 校 園 資 訊 安 全 而 訂 定 2. 校 內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之 限 制 計 有 : (1) 依 國 軍 學 術 網 路 電 子 資 料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針 對 本 校 學 術 網 路 使 用 鏈 結 香 港 (.hk) 中 國 (.cn) 及 菲 律 賓 (.ph) 等 連 線, 於 防 火 牆 上 設 定 限 制 鏈 結 此 網 域 (2) 嚴 禁 利 用 學 術 網 路 架 設 聊 天 室 個 人 網 站 或 部 落 格 (Blog), 討 論 軍 中 事 務 發 表 不 當 言 論 (3) 未 經 核 定 不 得 安 裝 點 對 點 軟 體 ( 如 FOXY Bittorrent (BT) E-mule E-donkey 等 ) (4) 學 生 網 路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時 (5) 另 本 校 會 隨 時 查 詢 國 軍 CERT 網 頁 (mcert.micc.mil.tw)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CERT 網 站 ( 及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 等 網 站 所 公 佈 之 民 網 黑 名 單 IP 位 置, 設 定 於 本 校 學 術 網 路 防 火 牆 限 制 條 件 內, 以 防 止 使 用 者 不 當 連 線 藉 由 在 教 師 自 我 評 鑑 中, 提 昇 教 師 對 自 我 能 量 的 瞭 解, 並 由 本 部 及 該 系 給 予 教 師 協 助 與 輔 導, 再 配 合 優 良 教 師 教 學 傑 出 獎 及 研 究 傑 出 獎 等 獎 項 之 舉 辦, 鼓 勵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及 研 究 品 質, 配 合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提 升 整 體 水 準 在 素 質 提 昇 的 作 法 上 列 述 如 下 : 1. 依 發 展 需 求 增 聘 專 業 教 師, 以 有 效 降 低 教 師 授 課 負 -137-

14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如 何 加 強 學 生 專 業 學 科 智 能, 以 利 爾 後 報 考 碩 博 士 荷, 提 高 教 師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時 間 2.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年 至 少 提 出 1 件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以 爭 取 國 科 會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以 提 昇 研 究 能 量 3. 每 學 年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至 少 參 加 2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4. 每 學 年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至 少 發 表 1 篇 國 際 論 文 5. 推 動 研 究 群 共 同 研 究, 以 有 效 整 合 學 系 研 究 能 量 6. 推 動 校 際 合 作, 鼓 勵 教 師 與 外 校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以 拓 展 教 學 及 研 究 的 視 野 與 廣 度 1.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教 師 除 平 時 教 學 工 作 外, 課 後 亦 主 動 提 供 學 生 課 業 諮 詢 輔 導, 每 週 排 定 兩 小 時 office hour, 主 動 幫 助 學 生 在 課 外 的 學 習 及 輔 導, 本 部 亦 請 老 師 對 同 學 加 強 宣 導, 並 鼓 勵 同 學 善 加 利 用 此 一 輔 導 機 制 此 外 並 且 指 導 學 生 充 分 利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以 利 其 課 業 的 學 習 2. 課 程 設 計 係 依 據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四 大 基 本 能 力 七 項 核 心 價 值 及 二 項 校 園 風 氣 之 培 養, 其 中 軍 官 專 業 課 程 檢 討 計 41 學 分, 區 分 科 學 與 資 訊 領 導 與 管 理 軍 事 與 科 技 等 三 大 部 分, 其 中 並 排 定 有 實 作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畢 業 至 部 隊 能 學 以 致 用 ( 如 車 輛 工 程 武 器 系 統 等 ), 對 學 生 未 來 軍 旅 生 涯 具 有 實 質 助 益 學 生 畢 業 可 依 循 軍 事 發 展 路 線 攻 讀 正 規 班 陸 院 戰 院 等 學 歷 ; 另 對 學 術 研 究 有 興 趣 之 人 員 也 可 朝 學 術 研 究 系 統 發 展, 攻 讀 碩 博 士 等 學 位 3. 教 師 亦 積 極 參 與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或 義 務 擔 任 諮 商 中 心 之 心 理 輔 導 老 師, 以 加 強 與 學 生 之 溝 通 瞭 解, 輔 導 學 生 的 適 應 不 良 感 情 困 擾 等 問 題 對 於 應 屆 畢 業 生, 有 志 報 考 研 究 所 的 同 學, 也 多 給 予 特 別 的 輔 導, 並 鼓 勵 學 生 多 與 老 師 討 論 -138-

14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三 海 軍 官 校 建 議 及 詢 問 學 生 修 習 143 學 分, 課 業 負 擔 過 重, 請 學 校 通 盤 檢 討 答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之 海 軍 軍 官, 課 程 設 計 除 遵 循 大 學 法 相 關 規 定 外, 亦 遵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融 入 軍 種 專 業 課 程, 於 通 識 課 程 中 強 化 軍 人 武 德 教 育 於 學 系 課 程 中 加 入 天 地 文 航 海 等 海 事 學 門 課 程, 並 依 本 軍 建 軍 需 求 規 劃 軍 事 核 心 課 程 14 學 分,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如 后 : 1.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36 學 分 2. 學 系 課 程 : 含 基 礎 科 學 海 軍 工 程 及 學 系 必 修 課 程, 各 系 由 71 至 88 學 分 3. 軍 事 核 心 課 程 : 含 海 軍 艦 船 操 縱 海 軍 輪 機 概 論 及 海 軍 戰 略 戰 術 等 本 軍 專 業 軍 事 科 目, 計 14 學 分 4. 選 修 課 程 : 含 學 系 選 修 課 程 與 跨 系 選 修 課 程, 由 5 至 22 學 分 5. 本 校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均 為 143 學 分 本 校 為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執 行 作 法 如 下 : 1. 每 日 7 8 節 課 規 劃 為 體 能 活 動 時 間, 由 隊 職 官 及 體 育 組 教 官 擔 任 輔 導 教 官, 建 立 學 生 運 動 習 慣, 培 養 學 生 體 力, 適 時 紓 解 壓 力 2. 每 日 晚 間 7 點 至 9 點 開 放 教 室 集 中 學 生 實 施 晚 自 習, 並 由 隊 職 官 及 高 年 級 成 績 優 秀 學 長 擔 任 輔 導 老 師, 使 學 生 能 有 充 分 之 時 間 溫 習 及 預 習 課 業 3. 每 日 晚 間 10 點 至 12 點 書 房 開 放 夜 讀, 學 生 熄 燈 就 寢 後, 開 放 書 房 供 有 意 願 夜 讀 學 生 繼 續 研 讀 課 業, 並 由 各 隊 隊 職 官 擔 任 督 導 官, 以 及 時 瞭 解 處 理 學 生 問 題 4. 調 整 各 年 級 學 分 配 當, 於 每 學 期 規 劃 課 程 時 平 均 學 分, 每 星 期 學 時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26 小 時, 以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綜 上, 本 校 畢 業 學 分 雖 高 於 法 規 定 之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然 與 其 它 大 學 相 較 並 無 過 大 之 差 距 ; 且 為 達 成 培 育 專 業 之 海 軍 軍 官 目 標, 課 程 設 計 除 一 般 大 學 課 程 外, 尚 規 劃 專 業 之 軍 事 核 心 課 程, 故 畢 業 學 分 略 多 於 一 般 大 學, 實 為 達 成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之 海 軍 軍 官 之 教 育 目 標 -139-

14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各 系 專 任 老 師 人 數 偏 低, 授 課 教 師 負 荷 過 重, 請 學 校 通 盤 檢 討 三 軍 官 校 招 收 自 費 生 目 的 人 數 及 未 來 輔 導 機 制 請 檢 討 官 校 招 收 士 官 二 專 班 是 否 合 宜 請 提 供 學 生 培 養 及 師 資 培 育 具 體 作 為 學 生 人 數 遞 減 與 資 源 投 資 分 析 IEET 工 程 認 證 與 高 教 司 教 育 評 鑑 差 異 為 何? 1. 學 生 修 習 143 學 分 2. 專 任 師 資 不 足 部 分, 本 校 目 前 囿 於 國 軍 精 實 案 組 織 調 整, 現 階 段 暫 無 法 增 編 教 師 員 額, 均 以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因 應, 可 有 效 舒 緩 當 前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過 高 之 問 題 3. 針 對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本 校 將 召 集 課 程 設 計 委 員 會 通 盤 檢 討 後, 呈 報 國 防 部 修 訂 編 裝 員 額 1. 依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本 校 招 收 自 費 生 目 的 係 為 補 充 軍 費 生 員 額 不 足 採 多 元 化 教 學 及 協 助 民 間 人 才 培 育 2. 自 費 生 進 校 後, 因 應 軍 費 生 缺 額 可 依 在 校 成 績 申 請, 評 比 後 轉 入 軍 費 生, 未 來 於 畢 業 後, 亦 可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續 服 現 役 遵 上 級 政 策 指 導, 為 擴 拓 海 軍 士 官 需 求 與 精 進 士 官 本 職 學 能 專 業 技 術, 充 分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降 低 教 育 成 本, 成 立 士 官 二 專 班 隊, 培 養 優 秀 士 官, 提 升 本 軍 戰 力 本 校 學 生 培 養 及 師 資 培 育 具 體 作 為 如 后 : 1. 軍 官 班 隊 : 以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德 術 兼 修 之 現 代 化 軍 官 為 目 標, 並 以 完 整 之 大 學 課 程, 融 合 全 人 教 育 之 學 程 為 內 涵, 並 養 成 自 主 學 習 之 興 趣, 以 提 供 後 續 深 造 能 力 2. 士 官 班 隊 : 以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與 專 業 技 術 之 職 能 化 士 官 為 目 標, 以 完 整 之 專 科 課 程, 兼 具 軍 民 專 長 之 技 職 教 育 為 內 涵, 輔 導 獲 取 證 照, 精 練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教 師 : 訂 定 軍 文 職 教 師 進 修 及 學 術 研 究 具 體 作 法, 並 鼓 勵 優 良 軍 職 教 師 ( 具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 另 為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每 年 均 向 國 防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及 各 學 術 單 位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本 校 94 至 98 年 度 正 期 班 隊, 每 位 畢 業 生 平 均 成 本 新 台 幣 321 萬 餘 元, 士 官 二 專 班 畢 業 班 隊, 每 位 畢 業 生 平 均 成 本 160 萬 餘 元 IEET 工 程 認 證 與 高 教 司 系 所 評 鑑 二 者 並 無 差 異, 該 兩 單 位 均 由 教 育 部 認 可, 協 助 各 校 院 ( 含 民 間 學 校 ) 教 育 方 針 師 資 教 學 評 量 及 資 源 實 施 評 鑑 與 考 核, 對 學 校 教 育 策 進 均 有 助 益 -140-

14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三 軍 官 校 宜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體 育 社 團, 並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競 賽 交 流 宜 通 識 及 德 行 教 育, 培 育 人 格 特 質 人 文 素 養, 並 鼓 勵 教 師 發 表 論 文 專 題 研 究 及 教 師 升 等 加 強 學 生 重 榮 譽 守 紀 律, 以 軍 人 為 榮, 勿 對 愛 的 教 育 做 過 度 解 讀 或 曲 解 軍 官 培 育 養 成 教 育, 應 強 化 領 導 統 御 及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如 人 文 社 會 素 養 等 科 目 國 防 部 應 注 重 在 人 才 培 育 上 的 投 資,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1.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及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及 國 防 部 頒 國 軍 軍 事 院 校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積 極 致 力 於 學 生 社 團 工 作 之 推 展, 鼓 勵 輔 導 學 生 課 外 暨 校 際 聯 誼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精 神 人 際 關 係 及 拓 展 視 野 2. 年 度 迄 今,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體 育 類 校 外 社 團 競 賽 及 交 流 活 動, 共 計 10 項, 其 中 國 際 標 準 舞 社 參 加 99 年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社 團 評 鑑 榮 獲 績 優 社 團 龍 舟 隊 參 加 99 年 國 際 龍 舟 競 賽 榮 獲 男 子 組 冠 軍 暨 混 合 組 冠 軍 3. 本 校 將 持 續 鼓 勵 推 動 學 生 參 加 體 育 類 社 團, 並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人 文 藝 術 競 賽 交 流 活 動 遵 示 辦 理, 並 賡 續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培 育 五 育 均 衡, 健 全 海 軍 軍 士 官 優 質 人 格 發 展, 鼓 勵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及 升 等, 俾 利 精 進 教 師 素 質 遵 示 辦 理, 並 持 恆 加 強 教 育 學 生 重 榮 譽 守 紀 律 之 要 求 遵 示 辦 理, 並 要 求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加 強 學 生 人 文 社 會 素 養 等 德 行 教 育 課 程, 同 時 輔 以 隊 職 幹 部 身 教 言 教 之 風 範, 落 實 學 生 自 治 管 理 制 度, 以 強 化 學 生 領 導 統 御 特 質 遵 示 辦 理 -141-

15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四 空 軍 官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軍 職 師 資 礙 於 進 修 制 度 及 軍 文 職 師 資 比 例 限 制, 缺 額 無 法 替 補, 增 加 現 有 教 師 授 課 壓 力, 課 程 內 容 品 質 降 低 高 教 中 心 評 鑑 制 度 是 否 造 成 學 校 作 業 困 擾 是 否 有 檢 討 改 進 之 處 人 力 與 物 力 分 配 有 無 影 響 學 校 既 定 政 策 教 學 研 究 及 資 源 分 配? 答 現 有 師 資 43 員, 尚 未 達 到 滿 編 情 形, 將 持 續 聘 任 合 格 師 資 擔 任 教 師, 以 滿 足 教 學 需 求, 不 足 人 力 將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授 課 1. 利 的 部 份 : (1) 本 次 教 育 評 鑑 內 容 涵 蓋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以 及 畢 業 生 表 現 等 五 大 項 目, 廣 泛 包 含 大 學 教 育 所 需 兼 顧 的 各 個 面 向, 評 鑑 範 圍 與 評 鑑 內 容 兼 具 代 表 性 與 完 整 性, 適 宜 作 為 客 觀 評 量 的 標 準 (2) 前 述 評 鑑 範 圍 提 供 各 校 系 ( 所 ) 嚴 謹 檢 視 自 我 的 運 作 內 涵, 經 由 自 我 檢 視 與 自 我 評 鑑 而 尋 求 自 我 改 進, 以 提 升 各 系 ( 系 ) 的 教 學 研 究 與 輔 導 品 質, 對 於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3) 各 系 ( 所 ) 在 準 備 接 受 教 育 評 鑑 的 過 程 中, 經 由 不 斷 地 檢 討 改 進, 可 持 續 改 善 各 項 設 施 與 軟 硬 體 環 境, 有 效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與 輔 導 品 質 (4) 類 似 ISO 的 精 神, 透 過 外 部 評 鑑 進 一 步 檢 視 各 系 ( 所 ) 的 運 作 實 況 與 教 育 品 質, 以 專 業 第 三 者 的 角 色 檢 視 系 ( 所 ) 的 運 作 狀 況, 可 進 一 步 提 供 各 系 ( 所 ) 客 觀 的 改 善 建 議, 對 於 各 系 ( 所 ) 教 育 品 質 的 提 升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2. 影 響 部 份 : 為 準 備 教 育 評 鑑 過 程 所 需 之 審 查 資 料, 各 系 ( 所 ) 需 花 費 許 多 人 力 物 力 來 準 備 陳 展 資 料 環 境 整 備 與 資 料 蒐 集 等, 增 加 許 多 教 學 研 究 以 外 的 工 作 負 荷, 尤 其 對 於 助 教 人 力 不 足 的 軍 事 院 校 而 言, 教 師 的 工 作 負 擔 更 形 加 重 -142-

15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因 應 少 子 化 趨 勢, 貴 校 在 招 生 作 為 與 過 程 如 何 解 決? 如 何 維 持 招 生 名 額 以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續 保 空 軍 戰 力? 貴 校 教 師 反 應 教 學 大 樓 的 空 間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如 新 增 投 影 機 數 位 化 教 學 設 備 1. 少 子 化 已 衝 擊 本 校 招 生, 且 本 校 招 收 對 象 為 全 國 高 中 ( 職 ) 及 大 學 且 裸 視 須 達 0.8( 含 ) 以 上 符 合 空 勤 體 檢 之 學 生, 依 據 97 年 至 99 年 統 計 報 考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符 合 空 勤 體 檢 學 生 約 佔 9%(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總 報 名 人 數 員, 符 合 空 勤 體 位 1153 員 ), 顯 示 符 合 空 勤 體 格 學 生 實 屬 少 數 2. 另 為 因 應 本 軍 飛 行 人 力 不 足, 自 96 年 起 本 校 正 期 班 招 生 數 已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96 年 :122 員 97 年 :176 員 98 年 :242 員 99 年 :242 員 ), 綜 觀 上 述, 在 招 生 來 源 較 少, 而 本 軍 飛 行 人 力 需 求 擴 增 的 情 況 下, 為 順 利 達 成 年 度 招 生 員 額 數, 本 校 招 生 作 為 重 點 摘 述 如 後 : (1) 招 生 作 為 : 為 使 本 校 招 募 預 算 發 揮 最 大 功 能, 獲 得 最 大 效 益, 本 校 已 針 對 每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瞭 解 招 募 方 向,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庫, 策 ( 修 ) 訂 招 募 文 宣 策 略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使 招 生 能 有 效 配 合 目 標 學 生 定 位 及 本 校 各 項 招 募 作 為, 充 分 發 揮 廣 告 之 效 益, 提 昇 招 募 成 效 ; 另 本 校 已 成 立 招 生 編 組 積 極 參 與 校 園 宣 導 就 學 ( 業 ) 博 覽 會 兵 役 博 覽 會 以 及 國 防 部 舉 辦 之 招 生 活 動 等 並 配 合 文 宣 廣 告 報 紙 週 刊 廣 告 車 站 燈 箱 廣 告 及 網 路 資 訊 等 ( 執 行 統 計 表 如 附 表 1), 以 強 化 青 年 學 子 加 入 軍 中 的 動 機 及 意 念, 以 上 招 生 作 為, 已 使 本 校 正 期 班 年 招 募 成 效 達 99%(97 年 100% 98 年 100% 及 99 年 97%) (2) 調 整 役 期 : 為 續 保 空 軍 戰 力, 自 88 年 起, 已 將 本 校 所 招 收 正 期 飛 行 學 生 之 基 本 服 役 年 限 由 10 延 長 為 14 年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則 自 89 年 起, 由 12 年 延 長 為 14 年, 藉 由 增 加 服 役 年 限 的 延 長 來 維 持 空 軍 戰 力 的 保 存 本 校 目 前 一 般 教 室 共 27 間, 現 有 2 台 流 動 式 投 影 機 供 授 課 教 師 借 用, 敬 樓 教 室 22 間 原 規 劃 為 通 識 課 程 上 課 使 用, 並 無 投 影 機 及 數 位 講 桌 等 設 備, 但 已 納 入 101 至 105 年 充 實 教 育 設 備 ( 施 ) 投 資 建 案 內, 預 於 102 年 執 行, 計 採 購 投 影 機 22 台 數 位 講 桌 22 台, 以 改 善 教 學 大 樓 及 莊 敬 樓 教 室 之 教 學 設 備 -143-

15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專 業 軍 官 生 涯 發 展 如 何? 是 否 應 將 職 缺 遞 補 作 業 制 度 化? 1. 專 業 軍 官 生 涯 發 展 : (1) 軍 事 專 長 取 得 : 本 校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須 完 成 空 勤 體 位 鑑 定, 通 過 者, 依 本 校 令 頒 之 飛 行 訓 練 計 畫, 概 分 3 班 於 8 月 10 月 及 次 年 1 月 進 訓 未 通 過 者, 依 畢 業 系 所 結 合 所 學, 區 分 飛 機 修 護 補 給 航 電 航 管 及 防 空 砲 兵 等 專 長, 先 行 派 職 分 發 部 隊 後, 再 依 教 育 期 程 實 施 分 科 專 長 教 育 軍 事 歷 練 自 基 層 職 務 歷 練, 後 續 依 個 人 意 願 性 向 及 配 合 經 管 循 指 揮 職 幕 僚 職 及 教 育 職 發 展 (2) 軍 事 學 資 : 國 軍 軍 官 發 展 係 依 國 軍 經 管 規 劃 任 用,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配 合 經 管 發 展 依 階 級 職 務 修 習 國 內 外 相 關 軍 事 學 資 (3) 終 身 學 習 : 除 軍 事 學 術 國 防 科 技 進 修, 亦 可 依 個 人 興 趣, 循 學 術 研 究 管 道 發 展, 報 考 國 內 外 碩 博 士 班, 取 得 學 位 後, 選 擇 循 軍 事 歷 練 或 教 育 學 術 發 展 2. 職 缺 遞 補 作 業 : 自 92 年 起, 因 精 進 案 執 行, 初 官 核 定 數 降 低, 導 致 後 續 幾 年, 初 官 補 充 員 額 無 法 即 時 滿 足 部 隊 需 求 人 數, 導 致 單 位 職 缺 增 加, 有 鑑 於 此 司 令 部 已 於 97 年 起 大 幅 調 增 初 官 需 求, 自 99 年 起 已 逐 步 滿 足 部 隊 需 求 另 本 校 職 缺 遞 補 作 業, 均 依 國 防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候 選 調 任 人 事 評 議 審 查 委 員 會 設 置 規 定 暨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並 上 網 公 告 甄 選, 由 各 單 位 推 薦 相 關 專 長 適 員 候 選 91 至 99 年 學 生 女 學 生 及 自 費 生 比 例 佔 多 少? 1. 本 校 91 年 至 99 年 入 學 學 生, 自 畢 業 任 官 起, 須 服 基 本 役 期 10 年 2. 本 校 於 97 年 招 收 女 性 學 生 5 員,98 年 5 員,98 年 始 招 收 自 費 生 18 員, 比 例 約 為 2% 及 7% -144-

15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五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建 議 及 詢 問 少 子 化 及 國 軍 精 進 案 趨 勢 下, 學 院 未 來 招 生 有 無 中 長 遠 程 之 規 劃? 目 前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補 助 以 研 究 國 防 事 務 為 主, 在 資 源 許 可 情 形 下, 可 否 朝 向 學 術 研 究 多 元 化 之 方 向 擴 大 研 究 補 助? 答 1. 配 合 國 軍 精 粹 案 人 力 精 減 目 標, 依 據 國 防 部 訂 定 各 年 班 招 生 員 額 實 施 招 募, 力 求 招 募 率 達 百 分 百, 以 符 國 軍 未 來 人 力 之 規 劃 2. 本 院 正 期 班 招 生 人 數 係 依 據 國 防 部 年 度 核 定 員 額 辦 理, 為 因 應 少 子 化 及 國 軍 精 進 案 的 趨 勢, 本 院 招 生 中 遠 程 規 劃 主 要 區 分 如 下 : (1) 中 程 規 劃 : A. 於 每 月 積 極 配 合 各 區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行 程 規 劃, 遴 派 本 院 老 師 研 究 生 及 學 生 前 往 全 國 各 高 中 學 校 辦 理 招 生 宣 導 B. 於 每 年 二 月 時 配 合 大 學 博 覽 會 前 往 設 攤, 並 指 派 老 師 及 學 生 分 赴 北 部 及 南 部 展 場 實 施 招 生 宣 導 C. 依 本 院 年 度 錄 取 新 生 所 屬 高 中 學 校, 排 定 年 度 重 點 招 生 高 中 學 校 名 單, 並 安 排 高 勤 官 前 往 拜 會 校 長, 以 感 謝 該 校 對 本 院 招 生 的 支 持, 進 而 增 進 本 院 招 生 成 效 (2) 長 程 規 劃 : A. 協 請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依 當 年 度 國 軍 各 單 位 初 官 實 際 需 求 辦 理 招 生 人 數 律 訂 後, 呈 報 國 防 部 核 定, 本 院 依 核 定 員 額 再 行 召 集 各 學 系 主 任 共 同 研 討 各 系 招 生 人 數 分 配 及 自 費 生 招 收 員 額 律 訂 B. 餘 配 合 國 防 部 人 力 司 及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政 策 執 行 1. 本 案 為 國 防 部 補 助 教 師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案, 補 助 金 額 與 研 究 範 疇, 均 由 國 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核 定, 屬 國 防 部 權 責 ; 呈 請 校 部 向 國 防 部 反 映, 建 議 朝 學 術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擴 大 研 究 補 助 2. 本 院 目 前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補 助 工 作 主 要 區 分 校 內 外 兩 部 分 : (1) 校 內 經 費 補 助 : A. 補 助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 -145-

15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為 避 免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補 助 以 研 究 國 防 事 務 為 主, 本 院 規 劃 於 100 年 時 朝 整 合 型 計 畫 方 向 召 集 各 學 系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共 同 辦 理 研 究 主 題 及 重 點 律 定, 以 朝 學 術 研 究 多 元 化 之 方 向 擴 大 研 究 補 助 B.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 a. 本 院 每 年 度 均 由 各 學 系 薦 報 績 優 教 師 參 選 本 院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並 鼓 勵 教 師 就 專 業 領 域 積 極 投 稿 國 內 外 學 術 期 刊, 經 審 查 後 核 予 獎 金, 以 資 鼓 勵 ; 目 的 在 提 昇 教 師 專 業 領 域 及 研 究 能 量 為 主, 非 專 為 研 究 國 防 事 務 為 取 向 b. 教 師 ( 官 ) 於 SCI SSCI EI TSSC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獲 刊 登 者, 發 給 著 作 獎 勵 ; 每 篇 上 限 5,000 元 (2) 校 外 經 費 補 助 : 國 防 部 人 力 司 等 相 關 單 位, 每 年 度 均 提 供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專 案 補 助 經 費, 由 各 學 院 提 出 申 請, 惟 研 究 均 需 與 國 防 事 務 或 建 軍 備 戰 等 主 題 相 關 為 主 政 戰 學 院 於 95 年 整 併 至 國 防 大 學, 整 併 之 後 相 關 資 源 有 無 充 分 整 合? 以 心 理 及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師 資 符 合 開 課 領 域 需 求 及 心 理 與 社 工 結 合 兩 個 面 向 說 明 : 1. 師 資 符 合 開 課 領 域 需 求 教 師 專 長 與 數 量, 目 前 均 能 符 合 心 理 及 社 會 工 作 兩 組 開 課 所 需 師 資 要 求 且 該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的 質 量 可 以 滿 足 碩 士 班 的 開 課 需 求 2. 心 理 與 社 工 結 合 心 理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在 學 術 領 域 原 本 就 分 別 隸 屬 兩 個 不 同 的 學 門, 但 基 於 國 軍 現 實 因 素 的 整 併 後, 因 此, 在 教 學 課 程 與 學 術 研 究 不 斷 努 力 研 發, 確 立 以 一 系 兩 組 的 專 業 課 程 發 展, 也 是 本 系 持 續 醞 釀 發 展 碩 士 班 的 新 方 向 A. 具 有 專 業 基 礎 的 必 修 課 程 : 心 理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均 有 基 本 的 學 科 作 為 達 成 研 究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課 程, 其 中, 研 究 方 法 論 為 兩 組 學 生 都 必 須 具 備 之 專 業 研 究 能 力 培 育 之 課 程, 除 此 之 外, 兩 組 各 有 其 專 業 課 目 -146-

15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B.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的 教 學 內 容 :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之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與 心 理 學 個 案 諮 商 輔 導, 兩 者 主 要 都 是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此 已 成 為 該 學 系 兩 組 共 同 發 展 的 重 要 利 基, 尤 其 教 學 內 容 均 應 用 於 部 隊 官 兵 個 人 輔 導 與 服 務, 所 以, 已 成 為 學 系 培 養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課 程 之 一 C. 以 實 作 為 目 的 的 教 學 課 程 : 系 心 理 與 社 工 學 士 課 程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班, 均 安 排 軍 隊 與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實 習, 如 心 理 學 實 務 實 習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等 課 程, 並 由 該 學 系 專 業 教 師 負 責 督 導, 要 求 學 生 於 專 業 機 構 實 習 之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運 作 驗 證 並 以 協 助 學 生 考 取 諮 商 心 理 師 及 社 工 師 執 照 導 向, 製 定 實 習 辦 法, 使 學 生 符 合 考 照 標 準 之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3. 應 用 藝 術 學 系 課 程 與 師 資 整 合 規 劃 說 明 : (1) 該 系 結 合 原 美 術 音 樂 影 劇 系 三 領 域 之 師 資 及 教 學 資 源, 所 開 設 課 程 豐 富 多 元 且 符 合 部 隊 心 輔 文 宣 康 樂 之 需 求 ; 在 各 領 域 展 演 實 習 上 能 夠 互 相 支 援 相 互 學 習, 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更 能 精 進, 以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核 心 能 力 為 首 要, 及 對 藝 術 相 關 議 題 的 理 解 分 析 及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2) 師 資 方 面 : 專 任 教 師 11 員, 包 括 教 授 2 員 副 教 授 5 員 助 理 教 授 2 員 講 師 2 員, 其 中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2 員 碩 士 學 位 者 9 員 ; 教 師 專 長 區 分 音 樂 美 術 影 劇 三 領 域, 在 培 植 國 軍 藝 術 領 導 幹 部 及 推 展 國 軍 文 宣 藝 教 人 才 方 面 有 其 重 要 性 (3) 設 施 ( 備 ) 方 面 : 區 分 為 音 樂 美 術 影 劇 三 教 學 場 地, 並 整 合 提 供 三 項 教 學 領 域 的 設 備 器 材 與 環 境 予 學 生 學 習 外, 亦 提 供 本 院 其 他 學 系 藝 術 類 通 識 課 程 ( 如 音 樂 詞 曲 賞 析 美 學 與 人 生 設 計 與 思 考 軍 事 劇 情 片 表 演 與 角 色 形 塑 等 ) 的 學 習 與 參 觀 場 所 ; 音 樂 館 更 提 供 管 理 學 院 合 唱 團 軍 樂 隊 的 練 習 場 所 ( 如 合 唱 教 室 琴 房 演 奏 廳 ) 與 器 材 ( 樂 器 合 唱 站 台 等 ) 的 支 援 服 務 -147-

15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整 併 至 國 防 大 學 之 後, 行 政 人 力 精 減, 行 政 人 力 減 少 後 教 師 需 負 擔 部 份 之 行 政 工 作, 影 響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行 政 人 力 之 規 劃 有 無 再 調 整 之 需 要? 95 年 國 防 部 為 何 要 實 施 校 院 調 併, 整 併 後 迄 今 已 有 五 年, 此 一 政 策 有 無 調 整 之 空 間? 1. 國 防 大 學 於 95 年 9 月 北 部 地 區 校 院 調 併 案 整 併, 並 於 96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止, 以 一 年 為 期, 完 成 編 裝 驗 證, 結 果 咸 認 編 制 架 構 及 運 作 機 制 尚 稱 適 切 ; 前 瞻 未 來 國 軍 總 員 額 將 逐 年 精 簡, 為 利 延 續 軍 事 教 育 整 體 發 展 創 造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及 提 昇 軍 事 教 育 整 體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目 前 行 政 人 力 無 調 整 規 劃 2. 基 於 院 校 調 併 組 織 調 整, 行 政 人 力 限 縮, 致 部 分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實 為 組 織 調 整 後 之 必 然 結 果 為 降 低 行 政 事 項 影 響 教 師 研 究, 目 前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事 項 統 由 本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1. 本 校 執 行 調 併 案 遵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先 併 後 簡 之 原 則,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 (1) 第 一 階 段 ( 整 併 ) 為 調 併 初 期 階 段, 執 行 先 期 作 業 系 所 整 併 班 隊 轉 移 校 院 ( 園 ) 搬 遷 整 建 及 組 織 調 整, 於 95 年 9 月 1 日 完 成 (2) 第 二 階 段 ( 精 簡 ) 為 後 續 精 簡 階 段, 配 合 精 進 案 人 力 精 簡, 按 逐 步 推 展, 循 序 漸 進 之 方 式, 完 成 本 校 組 織 融 合 及 運 作 ; 並 依 教 學 訓 育 教 行 及 勤 務 等 人 力 進 行 編 裝 驗 證, 達 成 校 院 調 併 目 標 2. 本 校 編 裝 驗 證 結 果 : (1) 經 由 編 裝 驗 證 專 案 小 組 檢 視, 本 校 組 織 運 作 機 制 及 功 能 人 力 員 額 與 階 額 編 配 及 任 務 執 行 ( 教 學 ) 成 效 後, 咸 認 在 編 制 架 構 及 運 作 機 制 尚 稱 適 切, 驗 證 所 見 窒 礙 問 題 多 屬 本 校 權 責, 在 總 員 階 額 不 變 前 提 下, 自 行 檢 討 調 整 報 請 國 防 部 核 定 即 可 克 服, 有 關 修 法 事 宜 (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組 織 規 程 ) 則 請 國 防 部 協 處 ; 另 後 續 教 育 評 鑑 及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整 體 規 劃, 仍 在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下 落 實 執 行, 以 支 持 本 校 達 成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與 未 來 教 育 發 展, 及 創 造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提 昇 軍 事 教 育 整 體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2) 前 瞻 未 來 國 軍 總 員 額 逐 年 精 簡, 院 校 組 織 及 教 育 體 制 勢 將 同 步 調 整, 本 校 校 區 若 能 集 中, 則 部 份 組 織 ( 職 務 ) 仍 有 精 簡 或 調 整 空 間,( 包 括 行 政 -148-

15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整 併 至 國 防 大 學 後, 學 生 認 同 情 形 及 有 無 規 劃 校 區 巴 士 國 防 醫 學 院 暑 訓 均 於 軍 醫 院 實 施, 然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與 政 戰 學 院 暑 期 訓 練 均 於 步 校 實 施, 可 否 研 擬 修 正, 以 符 合 學 生 未 來 任 職 所 需 自 費 生 與 軍 費 生 如 何 區 別, 另 每 年 所 繳 學 費 及 薪 資 之 比 較? 訓 育 勤 務 及 教 師 人 力 減 併 ) 期 以 進 一 步 達 成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優 質 師 資 簡 併 教 行 ( 勤 ) 編 組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精 實 教 育 內 涵 之 目 標,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教 學 環 境 1. 本 院 學 員 生 於 校 外 各 項 活 動 時 均 自 稱 為 國 防 大 學, 校 內 為 區 別 各 院 則 以 政 戰 學 院 自 稱 2. 國 防 大 學 刻 正 規 劃 復 興 崗 至 率 真 校 區 校 際 公 車 建 置 作 業, 初 期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狀 況 先 行 規 劃 每 週 上 班 日 往 返 行 駛 並 依 實 際 使 用 效 益 逐 步 檢 討 調 整 ; 全 案 預 訂 完 成 預 算 檢 討 及 整 體 路 線 規 劃 後, 呈 案 核 准 後 實 施 1. 本 院 學 生 未 來 畢 業 將 於 國 軍 各 類 型 基 層 單 位, 擔 任 排 長 連 營 輔 導 長 等 職 務 為 培 養 國 軍 未 來 政 戰 軍 官 所 應 具 備 之 領 導 能 力 及 軍 事 專 業 基 本 素 養, 藉 由 步 兵 學 校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施 以 步 兵 班 排 戰 鬥 教 練 等 基 礎 軍 事 訓 練, 培 養 學 生 指 揮 程 序 之 思 維 及 熟 習 部 隊 運 作 模 式, 建 立 共 同 觀 念 統 一 溝 通 方 式, 進 而 激 發 學 生 領 導 才 能, 實 符 國 軍 建 軍 及 人 才 培 育 需 求 2. 本 院 限 於 基 礎 軍 事 訓 練 之 教 學 環 境 場 地 師 資 及 武 器 裝 備 等 不 足, 為 確 保 學 生 對 於 軍 事 教 育 之 訓 練 成 效, 需 於 每 年 利 用 暑 訓 時 機, 至 步 兵 學 校 接 受 訓 練, 期 培 養 學 生 軍 事 專 業 技 能 及 認 知, 以 符 合 學 生 未 來 任 職 所 需 知 能 1. 自 費 生 與 軍 費 生 之 區 別, 依 博 碩 士 班 學 員 及 大 學 部 學 生 分 別 說 明 如 次 : (1) 軍 費 生 為 全 時 進 修 : A. 博 碩 士 班 學 員 : 就 學 期 間 除 享 有 原 進 訓 時 軍 階 及 薪 俸 待 遇 外 ( 以 進 訓 時 階 級 職 務 所 領 金 額, 扣 除 勤 務 及 主 管 加 給 金 額, 即 為 其 薪 資 所 有 ), 並 免 繳 學 費 雜 費 及 住 宿 等 相 關 費 用 B. 大 學 部 學 生 : 軍 事 院 校 學 生 ( 軍 費 生 ) 生 活 津 貼 為 每 月 14,620 元, 扣 除 健 保 費 316 元, 實 領 14,304 元, 並 同 樣 免 繳 學 費 雜 費 及 住 宿 等 相 關 費 用 (2) 自 費 生 就 薪 資 繳 費 方 面 說 明 : -149-

15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政 戰 學 院 所 屬 單 位 職 責 職 掌, 及 與 國 防 大 學 間 之 聯 繫 方 式 博 碩 士 班 自 費 生 與 軍 費 生 管 理 方 式 不 同, 軍 費 生 需 接 受 生 活 上 之 管 理, 軍 費 生 亦 認 為 留 在 學 校 可 增 加 自 修 之 時 間, 建 議 在 軍 費 生 生 活 管 理 方 面 A. 博 碩 士 班 學 員 : 就 學 期 間 無 薪 資 亦 無 津 貼, 每 修 習 1 學 分 數 課 程 繳 交 1,100 元, 雜 費 為 7,700 元 ; 詳 依 據 國 防 大 學 90 年 4 月 16 日 (90) 教 決 字 第 1871 號 函 文 教 育 部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一 覽 表 辦 理 B. 大 學 部 自 費 學 生 : 自 費 學 生 並 無 薪 資, 惟 就 學 期 間 參 加 之 軍 事 訓 練 可 折 抵 役 期, 訓 練 期 間 可 支 領 訓 練 費, 入 伍 訓 支 領 7,000 元 整, 寒 暑 訓 支 領 14,620 元 ; 另 文 法 學 士 ( 政 治 學 系 新 聞 學 系 心 理 及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藝 術 學 系 )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為 37,740 元 理 學 士 ( 心 理 及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心 理 組 )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為 44,140 元 2. 相 關 收 費 標 準 表, 大 學 部 軍 費 生 如 退 學 賠 款, 依 國 防 部 軍 事 學 校 基 礎 教 育 軍 費 生 學 雜 費 住 宿 費 金 額 表 辦 理 1. 政 戰 學 院 所 屬 單 位 職 責 職 掌 : (1)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 負 責 教 學 單 位 行 政 支 援 工 作 (2) 各 學 系 : 負 責 學 員 生 課 業 輔 導 及 學 習 研 究 等 事 宜 (3) 學 員 生 大 隊 : 負 責 學 員 生 生 活 管 理 事 宜 (4) 勤 務 連 : 勤 務 支 援 全 般 事 宜 2. 與 國 防 大 學 間 之 聯 繫 : 本 院 為 基 礎 學 院 與 軍 事 學 院 均 為 教 學 單 位, 下 轄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主 要 任 務 為 配 合 國 防 大 學 各 幕 僚 單 位 所 擬 定 教 務 學 務 及 總 務 等 相 關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聯 繫 針 對 博 碩 士 班 軍 費 生 生 活 管 理 現 行 作 法 說 明 如 後 : 1. 目 前 博 碩 士 生 軍 費 生 各 學 系 訂 有 實 習 辦 法, 可 至 校 外 實 施 專 業 實 習 另 因 課 程 或 論 文 需 要 可 依 據 學 則 規 定, 向 權 責 長 官 請 假 至 校 外 實 施 學 術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2. 博 碩 士 班 每 週 二 五 上 午 0800 時 至 晚 間 2200 時 為 軍 費 生 校 外 蒐 集 資 料 時 間, 軍 費 生 均 可 視 個 人 需 要, 離 校 蒐 集 研 究 領 域 所 需 資 料 3. 為 提 昇 研 究 生 研 究 能 量, 本 院 鼓 勵 軍 費 生 多 參 與 校 外 學 術 活 動 及 運 用 課 餘 請 假 至 校 外 進 修 所 需 專 長 或 語 言 -150-

15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亦 可 增 加 彈 性, 使 軍 費 生 有 時 間 至 校 外 實 施 學 術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在 行 政 人 力 精 簡 的 情 形 下, 有 無 規 劃 博 碩 士 班 人 力 之 運 用, 尤 其 是 充 分 運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支 援 行 政 工 作 針 對 德 行 成 績 考 核 中, 人 格 特 質 部 份 佔 20%, 請 提 供 考 評 作 法 及 評 分 方 式 課 程, 凡 申 請 校 外 學 術 活 動 者 均 給 予 公 假 前 往, 如 臨 機 性 參 加 校 外 學 術 活 動 者, 則 以 請 事 假 方 式 辦 理 4. 對 博 碩 士 生 ( 軍 費 生 ) 在 內 部 管 理 與 生 活 要 求 上, 均 給 予 充 分 尊 重 並 保 有 相 當 彈 性, 藉 以 培 養 渠 等 自 我 管 理 及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有 效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能 量 5. 另 自 費 生 不 住 宿 人 員 返 家 後 即 自 主 管 理 不 受 限 制 1.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規 定, 學 員 生 寒 假 二 週 暑 假 三 週 2. 配 合 組 織 精 簡, 為 利 各 學 系 系 務 推 展 及 院 務 運 作, 並 滿 足 行 政 工 作 需 求, 各 學 系 經 與 研 究 生 充 分 溝 通,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學 期 利 用 非 正 課 及 寒 暑 假 期 間, 支 援 院 部 及 各 系 系 務 ( 含 擔 任 研 究 助 理 ); 有 關 研 究 生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現 行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1) 各 學 系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2) 各 項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籌 備 及 執 行 (3) 擔 任 專 案 研 究 助 理 工 作 (4) 選 優 支 援 大 學 部 學 生 有 關 軍 人 武 德 精 神 教 育 課 程 講 授 (5) 籌 辦 各 學 系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1.98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前 學 員 生 德 行 考 核 作 法, 係 由 國 防 大 學 研 訂, 各 基 礎 學 院 軍 事 學 院 等 教 育 單 位 一 體 適 用 2. 另 本 校 為 精 進 德 行 成 績 考 核 作 法, 於 99 年 5 月 24 日 召 開 德 行 考 核 作 法 研 討 會, 並 於 7 月 6 日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完 成 修 訂 3. 本 院 學 員 生 德 行 考 核, 各 考 核 項 目 得 分, 需 經 隊 職 幹 部 輔 導 老 師 ( 教 官 ) 實 施 交 叉 評 量, 各 分 項 總 成 績 平 均 後, 評 定 各 項 總 等 第, 評 核 作 法 說 明 如 次 : (1) 人 格 特 質 項, 原 區 分 內 外 向 性 適 應 良 ( 不 ) 好, 及 情 緒 ( 不 ) 穩 定 等 六 項 新 修 訂 考 核 作 法, 則 區 分 性 向 狀 況 生 活 適 應 力 情 緒 穩 定 度 等 三 大 面 向, 各 面 向 另 區 分 六 項 特 質 參 考 指 標, 共 計 18 項 (2) 採 評 核 人 主 觀 認 定 較 明 顯 之 性 向 者 以 勾 選 方 式 評 定, 不 列 入 考 評 績 等 及 分 數, 僅 作 為 學 員 生 德 行 考 核 之 參 考 值 -151-

16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六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建 議 及 詢 問 依 研 究 生 任 官 經 歷, 似 未 達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未 來 人 力 規 劃 及 畢 業 分 發 應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師 生 反 映 教 學 研 究 設 備 過 於 老 舊, 請 國 防 部 給 予 更 大 資 源 支 持 答 1. 大 學 部 : 本 院 計 有 6 個 學 系, 並 依 國 軍 各 單 位 專 長 需 要 設 有 13 個 組, 課 程 規 劃 均 以 培 育 專 長 設 計 ( 計 分 校 院 必 修 及 學 系 專 業 必 ( 選 ) 修 等 部 分 ), 並 經 由 三 級 三 審 機 制 研 訂 教 育 計 畫 各 學 系 招 訓 員 額 均 由 國 防 部 負 責 調 查 國 軍 各 單 位 需 求 所 訂 定, 畢 業 分 發 亦 以 招 訓 當 年 之 需 求 統 計 表 辦 理 2. 研 究 所 : 本 院 計 有 13 個 碩 士 班 及 1 個 博 士 班,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均 以 國 軍 各 單 位 需 求 為 重 點, 論 文 題 目 均 函 請 國 軍 各 司 令 部 及 兵 監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以 契 合 國 軍 為 用 而 育 之 精 神 軍 費 研 究 生 招 訓 員 額 均 由 國 防 部 負 責 調 查 國 軍 各 單 位 需 求, 並 經 各 兵 監 單 位 審 核 預 劃 派 職 職 缺 專 長 相 符 後 訂 定, 畢 業 分 發 亦 由 國 防 部 完 成 職 缺 專 長 審 查 後 派 職, 以 符 為 用 而 育 之 目 標 3. 本 院 追 蹤 作 為 : 為 掌 握 本 院 畢 業 生 派 職 到 國 軍 各 單 位 之 表 現, 同 時 瞭 解 學 生 在 校 修 習 之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國 軍 各 單 位 之 實 際 需 求, 本 院 每 年 均 安 排 到 國 軍 各 單 位 參 訪, 與 畢 業 校 友 及 其 單 位 主 官 ( 管 ) 座 談 及 實 施 問 卷, 藉 由 活 動 之 回 饋 資 料 精 進 本 院 課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以 達 為 用 而 育 之 目 標 1. 教 學 設 備 部 分, 本 校 均 已 納 入 五 年 投 資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各 項 教 學 所 需 設 備, 由 系 所 檢 討 汰 換 需 求, 提 請 院 部 實 施 初 審 後, 納 入 校 級 檢 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逐 年 實 施 籌 補 汰 新 2. 囿 於 國 防 經 費 有 限, 本 校 後 續 年 度 投 資 預 算 依 國 防 部 兵 力 整 建 計 畫 作 業 要 求, 每 年 編 列 額 度 上 限 為 1 億 203 萬 5 仟 元, 本 校 將 視 各 單 位 需 求 逐 案 審 查, 以 當 用 則 用, 當 省 則 省 之 原 則, 發 揮 預 算 最 大 效 益 3. 本 院 於 57 年 遷 建 於 桃 園 大 溪 員 樹 林 現 址, 建 築 物 均 屬 40 多 年 以 上 之 老 舊 建 物 及 設 施, 囿 於 預 算 有 限, -152-

16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全 面 整 修 預 算 過 高 不 易 執 行, 故 營 舍 整 修 規 劃 原 則 區 分 為 近 程 及 遠 程 兩 部 份 : (1) 近 程 : 囿 於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限 制, 無 法 規 劃 執 行 全 面 整 建 計 畫, 現 階 段 以 向 校 部 爭 取 軍 事 教 育 投 資 或 營 房 設 施 修 繕 預 算, 採 逐 棟 分 年 分 期 方 式 執 行 建 築 物 整 修 計 畫, 以 改 善 院 區 學 習 及 生 活 環 境, 自 民 國 96 年 至 99 年 計 執 行 21 案 ( 金 額 1 億 3,206 萬 元 ), 完 成 變 壓 站 工 程 門 窗 更 新 防 水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浴 廁 更 新 及 教 室 整 修 等 項 目 (2) 遠 程 : 因 應 組 織 調 整, 刻 正 委 商 辦 理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修 訂 作 業, 並 建 請 國 防 大 學 納 入 國 防 部 ( 年 )10 年 建 軍 規 劃 構 想 範 疇, 以 達 成 校 園 全 面 整 建, 提 供 全 院 師 生 優 質 之 學 習 環 境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與 政 戰 學 院 暑 期 訓 練 均 於 步 校 實 施, 是 否 有 必 要 性? 大 學 須 與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合 作, 加 強 學 術 交 流, 不 應 限 制 教 師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範 圍 1. 本 院 學 生 暑 期 訓 練 包 括 部 隊 實 務 實 習 國 軍 研 發 產 製 及 後 勤 管 理 單 位 參 觀 見 學 軍 事 專 業 訓 練 等 多 元 化 課 程, 實 施 地 點 包 含 三 軍 後 勤 廠 庫 軍 備 體 系 研 發 製 造 單 位 等, 涵 括 畢 業 生 未 來 可 能 任 職 服 務 之 單 位 特 性, 非 僅 於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而 已 2. 軍 事 專 業 訓 練 主 要 藉 由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陸 軍 航 特 部 空 降 訓 練 中 心 之 課 程 設 計, 利 用 環 ( 情 ) 境 教 育, 施 以 游 泳 射 擊 及 跳 傘 訓 練 等 課 程, 使 本 院 學 生 培 養 軍 事 術 科 素 養, 具 備 步 兵 班 排 戰 鬥 指 揮 能 力 及 鍛 鍊 軍 人 儀 態 與 強 健 之 體 魄, 以 適 應 未 來 分 發 基 層 部 隊 實 需 ; 此 類 訓 練 對 軍 官 養 成 教 育,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1. 本 院 積 極 鼓 勵 爭 取 與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合 作 機 會, 以 期 強 化 各 領 域 學 術 能 量, 並 落 實 研 發 成 果 2. 目 前 軍 事 院 校 非 屬 校 務 基 金 單 位, 對 於 企 業 之 產 學 合 作, 僅 能 透 過 國 科 會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每 年 約 5~6 件 無 法 如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民 間 大 學, 可 充 分 運 用 學 校 與 業 界 之 建 教 合 作 模 式, 廣 泛 合 作 -153-

16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3. 學 校 對 教 師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並 無 範 圍 限 制, 國 防 大 學 預 算 制 度 因 屬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承 接 各 項 計 畫 須 考 量 要 符 合 預 算 法 審 計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因 此 : (1) 直 接 造 成 相 關 計 畫 的 無 法 承 接, 如 : 民 間 企 業, 此 為 制 度 上 之 限 制 (2) 軍 費 預 算 以 委 辦 費 (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 用 途 科 目 編 列 之 計 畫, 不 得 承 接, 此 為 法 令 上 之 限 制 4. 面 對 體 制 制 度 上 之 相 對 弱 勢, 國 防 大 學 仍 努 力 精 進 爭 取 校 務 基 金 之 實 施 應 建 立 客 觀 公 平 有 標 準 的 教 師 升 等 自 審 機 制 1. 本 院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係 參 照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依 據 國 防 大 學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2. 本 院 近 年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係 依 教 育 部 三 級 三 審 辦 理 3.95 年 因 理 學 部 工 學 部 裁 撤 而 有 所 變 更 : (1) 升 等 標 準 : A 學 年 度 : 升 等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下 者, 外 審 通 過 標 準 以 3 位 審 查 委 員 至 少 須 獲 2 位 委 員 審 查 合 格 ; 升 等 教 授 者, 外 審 4 位 審 查 委 員 至 少 須 獲 3 位 委 員 審 查 合 格 B 學 年 度 : 升 等 經 6 位 外 審 委 員 進 行 著 作 審 查, 至 少 須 獲 4 位 委 員 審 查 合 格, 則 為 通 過 外 審 (2) 自 審 作 業 流 程 : A 學 年 度 : a. 系 所 部 ( 送 院 外 審 查 ) 院 b. 系 所 初 審 部 ( 院 外 審 查 ) 院 校 B 學 年 度 : 系 所 院 ( 學 術 審 查 小 組 送 院 外 審 查 ) 校 4. 本 院 業 已 於 99 年 6 月 23 日 完 成 修 訂 教 師 升 等 作 業 要 點, 其 中 訂 定 : -154-

16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1) 除 代 表 著 作 外,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應 有 三 篇 以 上 升 等 副 教 授 者 應 有 四 篇 以 上 升 等 教 授 者 應 有 五 篇 以 上 之 參 考 著 作, 但 升 等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曾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獎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其 參 考 著 作 得 不 受 最 低 篇 數 之 限 制 (2)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者 至 少 應 有 一 篇 以 上 升 等 副 教 授 者 至 少 應 有 二 篇 以 上 升 等 教 授 者 至 少 應 有 三 篇 以 上 著 作 發 表 ( 或 已 為 接 受 發 表 ) 於 科 學 引 用 索 引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 社 會 科 學 引 用 索 引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SCI) 台 灣 科 學 引 用 索 引 (Taiwan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SCI) 台 灣 社 會 科 學 引 用 索 引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SSCI) 工 程 論 文 索 引 (The Engineering Index, EI) 或 經 濟 學 文 獻 索 引 (EconLit) 或 具 双 向 匿 名 審 查 機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研 究 為 教 師 工 作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應 鼓 勵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惟 校 方 對 教 師 出 國 申 請 審 查 從 嚴, 且 由 未 具 學 術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審 核, 造 成 延 宕 及 教 師 困 擾 1. 本 院 鼓 勵 教 師 多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唯 因 國 防 大 學 隸 屬 國 防 部, 出 國 受 有 較 多 限 制 與 管 制, 未 來 將 對 教 師 說 明 與 宣 導 申 請 及 審 查 程 序, 並 要 求 教 師 遵 校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之 申 請, 以 避 免 因 程 序 或 前 置 時 間 不 及, 造 成 困 擾 2. 校 部 審 核 教 師 參 加 校 ( 部 ) 外 學 術 活 動, 均 確 遵 本 校 所 屬 人 員 參 加 校 ( 部 ) 外 學 術 活 動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為 研 究 發 展 室, 辦 公 室 人 員 及 主 管 副 主 管 均 具 學 術 專 業 及 相 關 博 碩 士 學 位, 並 非 訪 查 內 容 所 言 未 具 學 術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審 核 校 部 其 他 階 層 審 核 人 員 則 以 程 序 審 查 為 主 3. 將 建 議 國 防 部 對 於 非 使 用 部 內 預 算, 出 國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之 審 查 與 限 制, 能 予 以 放 寬, 以 鼓 勵 軍 事 院 校 教 師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155-

16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七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提 問 與 建 議 研 究 獎 勵 情 形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為 何? 國 防 部 規 定, 教 師 的 著 作 需 經 過 審 查 後 才 能 發 表, 是 否 可 採 取 事 後 審 查 或 責 任 制 方 式 以 提 高 效 率 答 1. 本 院 94 年 12 月 29 日 令 頒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 官 ) 學 術 研 究 及 論 文 著 作 獎 勵 規 定, 教 師 ( 官 ) 於 SCI SSCI EI TSSCI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獲 刊 登 者, 發 給 著 作 獎 勵 ; 配 合 院 長 核 發 獎 勵 權 限, 及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額 度, 每 篇 上 限 5,000 元 年 度 總 計 獎 勵 52 案 因 受 限 於 預 算 額 度,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為 3,500 元 1. 依 國 防 大 學 基 礎 學 院 大 學 部 課 程 規 劃 指 導 要 點 及 國 防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課 程 規 劃 指 導 要 點 辦 理 2. 除 法 律 學 系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141 外, 其 餘 各 系 畢 業 最 低 需 128 學 分,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與 專 業 課 程 兩 部 分, 比 例 各 佔 33% 及 67% 3. 通 識 課 程 : 包 含 校 訂 必 修 31 學 分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12 學 分, 共 計 43 學 分 通 識 選 修 區 分 語 言 文 史 社 會 管 理 及 自 然 五 大 領 域, 除 各 學 院 專 業 領 域 外, 規 劃 其 他 類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如 下 : 4. 專 業 課 程 : 包 含 院 訂 必 修 21 學 分 及 系 訂 必 ( 選 ) 修 課 程 64 學 分, 共 計 85 學 分 5. 語 言 學 分 數 : 英 文 必 修 6 學 分, 僅 法 律 系 規 定 日 語 及 德 語 必 修 各 6 學 分 1.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投 稿 及 參 加 校 外 學 術 活 動 均 係 依 據 國 防 大 學 98 年 7 月 27 日 令 頒 之 參 加 校 ( 部 ) 外 學 術 活 動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2. 該 規 定 第 7 條 第 4 項 : 參 加 校 ( 部 ) 外 學 術 活 動 應 嚴 守 分 際, 不 得 以 曾 經 擔 任 特 定 職 務 及 業 管 政 策 之 參 謀 研 究 報 告, 做 為 學 術 論 文 並 對 外 發 表 論 文 內 容 不 得 涉 及 國 家 或 軍 事 機 密, 並 應 遵 守 論 文 研 撰 學 術 倫 理 ( 不 抄 襲 不 剽 竊 ), 與 會 時 應 確 實 遵 守 國 防 部 現 行 作 業 規 定, 未 奉 核 准 不 得 接 受 採 訪 並 對 媒 體 發 表 言 論 -156-

16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貴 院 招 生 人 數 不 多, 限 制 10 人 以 上 才 能 開 課 之 必 要 性 應 鼓 勵 教 師 研 究, 推 廣 多 元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院 際 間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之 改 進 3. 上 項 規 定 第 7 條 第 5 項 : 單 位 審 核 參 加 校 ( 部 ) 外 學 術 活 動 相 關 資 料 時, 應 由 業 管 專 業 單 位 實 施 機 密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協 請 保 防 組 ( 官 ) 依 業 管 提 供 意 見 4. 另 依 國 防 部 國 軍 保 密 工 作 教 則 第 條 : 參 與 營 外 學 術 會 議 人 員, 其 發 表 之 論 文 或 發 言 內 容, 應 由 各 業 管 部 門 逐 級 審 查, 嚴 禁 涉 及 機 密 資 料 5. 為 防 所 屬 人 員 因 個 人 疏 失 及 不 正 確 認 知, 而 將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內 容 可 能 涉 密 部 分 外 洩, 故 有 必 要 於 發 表 前 經 由 各 業 管 部 門 逐 級 審 查, 以 杜 絕 洩 密 可 能 6. 國 軍 院 校 本 就 有 別 於 一 般 民 間 大 專 院 校, 國 防 機 密 外 洩 恐 將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這 些 管 制 是 必 要 的 1. 本 院 開 課 人 數 係 依 據 校 部 99 年 6 月 22 日 令 頒 本 校 軍 文 職 教 師 軍 職 教 官 兼 超 課 鐘 點 費 支 給 作 業 規 定 第 三 條 第 七 項 : 選 修 課 目 須 依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及 未 來 任 官 ( 職 ) 之 核 心 能 力 為 主, 具 共 通 性 之 科 目, 以 15 人 為 最 低 開 班 門 檻, 以 提 高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 課 ) 門 檻, 有 效 控 管 兼 課 教 師 人 數 及 鐘 點 費 支 出, 專 業 性 課 目 至 少 10 人 始 得 開 課 ( 經 專 案 核 定 者 除 外 ) 2. 上 項 規 定 雖 律 定 專 業 性 課 目 至 少 10 人 始 得 開 課, 但 如 確 有 開 課 需 要, 可 以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並 自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3. 目 前 本 校 教 務 處 已 就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進 行 驗 證 與 檢 討 作 業 1. 本 院 要 求 教 師 結 合 軍 事 需 求 從 事 國 防 政 策 研 究 外, 同 時 亦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2.99 年 度 本 院 產 學 合 作 專 案 計 有 衛 生 署 經 濟 部 中 科 院 等 研 究 案, 研 究 經 費 計 415 萬 元 1. 目 前 行 政 效 率 較 低 問 題 產 生, 係 因 校 區 分 散 及 行 政 網 路 建 置 未 完 整 所 致, 目 前 本 校 三 校 區 均 可 透 過 學 術 網 路 與 國 軍 網 路 構 連, 並 已 建 置 師 生 互 動 平 台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行 政 職 務 電 子 信 箱 等 服 務, 提 供 教 職 員 生 資 訊 交 流 與 業 務 推 展 ; 赴 校 部 開 會 往 返 之 交 通 費 預 算 亦 已 下 授 各 基 礎 學 院 自 行 運 用 -157-

16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軍 職 教 官 是 否 比 照 文 職 老 師,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之 升 等 與 福 利 措 施 又 公 立 大 學 教 授 每 服 務 7 年 可 帶 職 帶 薪 修 假 研 究 1 年, 目 前 國 防 部 似 採 留 職 停 薪 的 方 式 貴 院 專 任 教 師 除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等 3 個 面 向, 尚 有 輔 導 面 向, 值 得 學 習, 2. 為 有 效 整 合 學 校 資 源,98 年 8 月 成 立 校 園 資 訊 化 系 統 建 置 專 案 小 組, 並 招 商 委 由 宏 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助 規 畫, 以 導 入 業 務 自 動 化, 減 少 行 政 負 荷, 結 合 現 有 資 訊 網 路 行 政 資 源, 以 資 訊 資 源 整 合 化 校 園 服 務 網 路 化 及 教 學 數 位 化 為 手 段, 達 到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整 合 獲 得 完 整 資 訊 擴 展 資 料 運 用 彈 性 教 學 方 法 及 提 供 決 策 參 考 等 目 標, 預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教 務 系 統, 並 逐 年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校 園 資 訊 化 系 統 各 子 系 統 建 置 3. 本 校 現 行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已 完 成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建 置, 後 續 依 各 單 位 需 求, 納 入 本 校 102~106 整 體 投 資 建 案 規 劃 建 置 1. 軍 職 教 官 區 分 一 般 教 官 指 參 教 官 及 戰 略 教 官 三 個 層 級 2. 軍 職 教 官 之 官 階 晉 任 除 依 據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辦 理 外, 另 考 量 教 官 之 學 歷 及 經 歷, 經 教 官 試 講 試 教 通 過 後, 予 以 調 佔 上 一 層 級 教 官 職 務 3. 目 前 軍 職 教 官 因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並 無 比 照 教 師 辦 理 晉 敘 制 度 之 作 法 國 防 大 學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對 於 教 師 在 國 內 外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學 分 學 位 或 從 事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研 習 專 題 研 究 等 活 動, 均 依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審 查, 文 職 教 師 在 職 帶 薪 進 修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依 上 揭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 係 指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或 指 派 教 師, 一 定 期 間 內 經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並 保 留 職 務 與 照 支 新 給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研 究 2. 審 查 通 過 後, 呈 報 國 防 部 辦 理 1. 本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班 導 師 任 期 為 因 應 學 程 分 組 及 課 程 設 計 而 有 不 同, 部 份 系 所 以 學 程 為 導 師 任 期 依 據, 以 連 續 擔 任 為 主, 部 份 則 配 合 課 程 設 計, 以 一 年 調 整 一 次 為 原 則, 除 職 務 異 動 ( 擔 任 系 主 任 ) 或 教 師 離 職 外, 導 師 不 作 更 替 -158-

16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又 導 師 制 度 功 能 為 何? 策 略 聯 盟 成 果 及 校 際 修 課 內 容 資 管 系 似 乎 各 個 軍 事 院 校 都 有, 貴 院 與 其 他 各 院 的 資 管 系 有 何 差 異? 訪 談 時 學 生 有 表 示 軍 中 越 來 越 重 視 學 歷, 軍 中 的 人 事 調 動 晉 升 是 否 有 學 歷 掛 帥 之 情 形? 2. 導 師 輔 導 偏 重 於 課 業 輔 導, 隊 職 幹 部 輔 導 則 側 重 於 生 活 輔 導, 其 輔 導 功 能 並 未 重 疊 1. 與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交 流 重 點 為 推 廣 教 育 師 資 交 流 學 術 研 究 及 經 驗 交 流 2.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之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可 實 施 跨 校 選 課, 對 象 為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之 全 時 研 究 生 3. 每 學 期 選 修 他 校 之 學 生 數 學 門 數 及 學 分 數 由 系 ( 所 ) 會 議 決 議, 以 系 ( 所 ) 教 育 計 畫 之 選 修 範 圍 為 原 則, 惟 全 學 程 以 12 學 分 為 上 限 4. 本 院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與 世 新 大 學 完 成 跨 校 選 課 協 議, 惟 兩 校 學 生 因 考 量 地 域 交 通 等 問 題 無 人 選 課 1. 課 程 差 異 部 份 : (1) 三 軍 官 校 及 理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或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其 課 程 內 容 較 偏 資 訊 硬 體 維 護 及 系 統 工 程 實 作 (2)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則 偏 向 國 防 資 訊 管 理 國 防 專 案 管 理 國 防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與 應 用 管 理 及 國 防 資 訊 網 路 與 安 全 管 理 等, 於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與 三 軍 官 校 及 理 工 學 院 各 有 不 同 2. 未 來 發 展 : 理 工 學 院 及 管 理 學 院 畢 業 生 以 結 合 大 學 所 學 專 長 作 為 派 職 依 據, 循 專 業 職 發 展, 理 工 學 院 畢 業 分 發 單 位 以 兵 工 廠 及 中 科 院 為 主 ; 畢 業 生 則 以 軍 種 通 訊 資 訊 安 全 單 位 為 主 3.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年 來 均 有 理 工 學 院 及 三 軍 官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課 程 設 計 以 本 院 發 展 重 點 為 主 4.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班 招 收 之 研 究 生 除 本 院 畢 業 生 外, 亦 有 陸 軍 官 校 理 工 學 院 等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1. 依 國 防 部 令 頒 之 國 軍 軍 官 任 職 及 任 官 相 關 規 定 律 定 : 軍 職 人 員 晉 任 條 件 係 以 年 資 考 績 獎 勵 學 歷 經 歷 及 各 項 加 分 項 目 等 六 項 次 加 以 綜 合 評 比 後 所 得 結 果 參 考 辦 理, 學 歷 並 非 軍 中 調 遷 之 唯 一 選 項 2. 本 院 將 加 強 學 員 正 確 觀 念 之 建 立, 以 免 誤 以 學 歷 為 晉 任 之 唯 一 要 件 -159-

16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八 國 防 醫 學 院 建 議 及 詢 問 軍 事 院 校 與 民 間 學 校 同 樣 接 受 教 育 部 評 鑑, 但 無 法 申 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等 補 助, 與 其 它 學 校 競 爭 基 礎 是 否 產 生 落 差 國 防 醫 學 院 無 校 務 基 金, 有 無 影 響 產 學 合 作 及 成 長 機 會 等 自 由 度 答 1. 國 防 醫 學 院 雖 隸 屬 國 防 部, 但 在 高 教 體 系 的 教 育 中 已 為 國 培 養 許 多 優 秀 之 醫 療 人 才 ( 自 費 生 公 費 生 退 輔 會 代 訓 生 ), 針 對 教 育 部 5 年 500 億 經 費 未 納 入 補 助 部 分, 本 學 院 已 於 7 月 2 日 考 試 委 員 蒞 院 視 導 提 出, 座 談 會 結 論 並 已 由 考 試 院 以 正 本 行 文 教 育 部, 爰 建 議 應 將 國 防 醫 學 院 納 入 教 育 部 補 助 範 疇 ( 頂 尖 計 畫 建 構 醫 療 人 文 倫 理 與 社 會 課 程 與 教 學 計 畫 ) 2. 本 學 院 為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目 前 擬 與 陽 明 大 學 及 中 央 大 學 聯 盟 爭 取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專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網 絡 聯 盟 補 助 計 畫, 期 能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用 以 提 升 本 學 院 研 發 成 果 推 廣, 並 以 區 域 聯 盟 整 合 資 源 的 方 式, 將 學 界 研 發 技 術 及 成 果 發 展 成 業 界 可 用 之 商 品, 配 合 當 前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及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與 產 業 結 合 之 政 策, 故 本 次 與 北 區 目 前 著 重 發 展 生 物 醫 藥 之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共 同 打 造 台 灣 生 醫 園 區, 藉 著 校 際 資 源 共 享, 結 合 國 內 外 研 究 機 構 與 廠 商, 凝 聚 而 成 的 群 聚 效 應, 共 謀 台 灣 發 展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並 達 知 識 經 濟 之 目 的 1.92 年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增 訂 國 防 部 為 因 應 軍 事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科 技 研 發 能 力, 得 設 置 基 金 之 條 文, 為 軍 事 院 校 奠 立 了 納 編 校 務 基 金 之 法 源 惟 前 述 法 源 之 背 景, 係 立 法 委 員 積 極 督 促 成 立 2. 本 院 經 多 年 努 力, 始 將 受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納 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醫 療 事 業 ) 乙 案 呈 報 行 政 院, 但 於 96 年 3 月 遭 行 政 院 退 回, 未 獲 同 意 經 評 估 後 於 96 年 8 月 重 新 檢 呈 軍 事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由 國 防 醫 學 院 先 行 試 辦 之 研 究 報 告, 爭 取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國 防 部 人 力 司 於 96 年 9 月 21 日 召 開 研 討 會, 惟 研 討 所 提 問 題 牽 涉 層 面 甚 廣, 人 員 維 持 費 用 人 員 職 缺 調 整 -160-

16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晉 任 資 產 折 舊 及 維 護 費 用 ( 主 體 大 樓 等 各 項 建 築 物 及 96 年 度 完 成 之 學 生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 等 部 分 政 策 性 事 項, 都 將 對 基 金 收 支 造 成 影 響, 非 本 院 所 能 解 決 3. 雖 然 96 年 軍 醫 局 向 李 前 部 長 業 務 簡 報 時, 建 議 本 院 納 編 校 務 基 金 乙 節, 曾 獲 部 長 指 示 請 常 務 次 長 召 集 各 聯 參 研 議, 各 聯 參 亦 對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設 置 表 支 持, 但 因 未 接 獲 部 長 指 裁 示 分 辦 且 認 為 時 機 尚 未 成 熟 另 本 院 受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自 97 年 度 起 納 入 代 收 款 辦 理 後, 現 階 段 執 行 順 利 ; 若 依 人 力 司 意 見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基 於 基 金 自 給 自 足 之 原 則, 實 需 妥 慎 考 量 相 關 收 入 來 源, 及 未 來 是 否 會 造 成 國 防 預 算 排 擠 4. 依 行 政 院 之 指 導,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係 應 包 含 所 有 軍 事 院 校, 本 院 固 然 表 達 先 行 申 請 成 立 試 辦 校 務 基 金, 但 過 程 均 不 順 利 國 防 部 精 實 案 後,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遞 減, 仍 應 維 持 醫 學 院 體 制, 而 不 受 精 實 案 影 響 理 工 學 院 併 入 國 防 大 學 後 並 未 有 顯 著 的 進 步, 國 醫 雖 為 獨 立 學 院, 但 教 學 設 備 及 研 究 成 果 良 好 1. 本 學 院 85 年 教 師 編 制 職 缺 概 計 360 員 左 右, 歷 經 國 軍 精 實 案 及 精 進 案 人 力 精 簡 作 業, 至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止, 教 師 編 制 職 缺 僅 剩 234 員, 雖 然 在 軍 醫 局 的 大 力 協 助 下, 目 前 國 軍 推 動 精 粹 案, 本 學 院 教 師 職 缺 並 未 受 到 影 響, 但 與 民 間 一 般 醫 學 院 校 相 比, 仍 有 顯 著 的 落 差 2. 為 因 應 專 任 老 師 減 少 問 題, 本 學 院 積 極 以 採 合 聘 教 師 及 增 聘 兼 任 老 師 方 式 解 決 本 學 院 於 民 國 89 年 5 月 改 隸 於 國 防 大 學, 各 項 業 務 推 展 均 需 透 過 校 本 部 指 導, 另 由 於 軍 醫 專 業 特 性 需 同 時 接 受 軍 醫 局 政 策 指 導, 致 行 政 效 率 較 差 國 防 部 94 年 6 月 21 日 令 頒 北 部 地 區 校 院 調 併 綱 要 計 畫, 於 國 防 大 學 下 設 戰 爭 學 院 陸 軍 指 參 學 院 海 軍 指 參 學 院 空 軍 指 參 學 院 國 防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 而 國 防 醫 學 院 由 原 隸 屬 國 防 大 學, 改 編 為 獨 立 學 院 故 本 學 院 並 未 納 入 整 併 範 圍 -161-

17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除 醫 學 系 外, 其 他 系 招 生 人 數 不 足, 國 防 部 是 否 有 針 對 4 年 制 或 7 年 制 學 生 員 額 需 求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以 現 有 師 資 水 準 及 教 學 設 備, 招 生 人 數 過 少, 未 充 分 發 揮 整 體 效 能 1. 本 學 院 目 前 大 學 部 學 生, 身 份 別 包 含 :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退 輔 會 代 訓 生 僑 生 等 身 份 近 年 大 學 招 生 員 額 如 附 圖 2. 考 量 教 育 資 源 及 設 施 能 充 分 運 用 前 提 下, 本 學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除 招 收 軍 費 生 外, 依 據 參 謀 總 長 55 年 6 月 28 日 令 頒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託 國 防 醫 學 院 代 訓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規 定 招 收 輔 導 會 代 訓 生 ; 依 據 國 防 部 89 年 5 月 22 日 函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同 意 本 學 院 招 收 公 費 生 ; 至 於 僑 生 部 份 本 學 院 乃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依 教 育 部 分 配 名 額 招 收 入 學 ; 並 配 合 國 防 部 及 教 育 部 政 策 本 學 院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及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自 86 年 度 起 招 收 自 費 生, 招 收 比 例 上 限 為 年 度 總 招 生 數 20% 退 輔 會 代 訓 生 自 55 年 開 辦, 後 續 退 輔 會 持 續 委 託 至 94 年 止 ( 停 辦 ), 後 於 99 學 年 復 辦, 現 招 收 13 位 醫 學 系 代 訓 生,99 學 年 大 學 部 學 生 共 計 招 收 182 員 學 生 3. 除 大 學 部 學 生 外, 本 學 院 共 計 開 設 2 所 博 士 班 及 12 所 碩 士 班, 共 計 招 收 研 究 生 856 員 4. 目 前 師 生 比 ( 含 碩 博 士 班 ) 約 9.6, 而 全 國 其 他 醫 學 校 師 生 比 約 13~17, 本 學 院 訓 練 容 量 尚 有 成 長 空 間, 未 來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衛 生 署 及 退 輔 會 公 費 生 招 生 人 數 如 獲 增 加, 將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本 學 院 整 體 效 率 -162-

17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生 醫 產 業 為 未 來 發 展 重 點, 是 否 請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中 研 院 等 研 擬 類 似 矽 島 計 畫, 以 培 養 更 多 師 資 人 力 建 議 各 軍 事 院 校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的 校 長 任 期 至 少 四 年, 或 增 加 文 職 專 任 副 校 長 軍 校 文 職 老 師 多 為 軍 職 退 役 後 轉 文 職, 建 議 聘 純 文 職 教 師, 以 增 加 與 外 界 學 術 交 流 1. 目 前 台 灣 生 醫 產 業 結 構 初 具 雛 形, 綜 觀 醫 療 產 業 仍 亟 需 政 府 及 學 術 單 位 積 極 的 投 入, 以 期 產 學 的 昇 級 尚 待 開 發 的 生 醫 領 域 及 市 場, 對 台 灣 而 言, 充 滿 契 機! 近 期 蕭 萬 長 副 總 統 於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策 進 會 第 7 屆 國 家 新 創 獎 頒 獎 典 禮 表 示, 行 政 院 已 將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納 為 我 國 未 來 發 展 的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一 然 而 全 球 經 濟 局 勢 變 化 快 速, 為 使 我 國 成 為 新 興 生 醫 產 業 重 鎮, 極 有 待 產 官 學 研 攜 手 合 作, 唯 有 結 合 學 研 機 構 的 研 發 能 量 才 能 立 足 於 競 爭 激 烈 的 國 際 中 2. 國 防 醫 學 院 及 陽 明 大 學 是 國 內 首 屈 一 指 之 生 醫 研 究 型 大 學, 具 有 強 大 的 研 發 能 量, 中 央 大 學 也 正 積 極 投 入 生 醫 領 域 之 研 究, 本 學 院 將 透 過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專 院 校 產 學 合 作 網 絡 聯 盟 補 助 計 畫 聯 盟 合 作,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共 同 推 動 產 學 界 之 合 作, 以 市 場 需 求 導 向 為 依 歸 開 發 技 術, 縮 短 技 術 商 品 化 的 時 程, 促 進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與 永 續 經 營,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目 前 院 長 副 院 長 職 缺 皆 為 軍 職, 其 中 副 院 長 同 時 兼 任 三 軍 總 醫 院 院 長, 另 教 育 長 教 務 處 處 長 均 為 聘 七 軍 文 通 之 教 師 職 缺 現 任 院 長 係 自 94 年 9 月 任 職 迄 今 已 屆 滿 五 年 1. 本 學 院 多 年 來 因 教 學 之 需 求, 將 軍 職 人 員 以 全 時 公 餘 進 修 方 式 至 國 內 ( 外 ) 攻 讀 博 ( 碩 ) 士 學 位, 及 以 短 期 進 修 方 式 至 國 外 吸 取 新 知 識, 並 將 所 培 訓 之 優 秀 人 才 聘 任 為 本 學 院 軍 職 教 師, 期 以 所 獲 得 之 專 業 知 識 才 能 貢 獻 於 學 院 2. 本 學 院 軍 職 教 師 除 受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限 制, 於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時 ( 少 校 20 年 中 校 24 年 及 上 校 28 年 ) 必 須 退 伍, 且 依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之 限 制 及 每 年 可 申 請 國 外 進 修 學 位 的 名 額 較 少, 教 師 培 育 來 源 受 限, 為 了 維 持 學 院 教 學 研 究 水 準, 並 能 與 外 界 學 術 交 流 ; 將 正 處 於 學 術 專 業 高 峰 期 之 屆 退 優 質 軍 職 教 師 回 聘 為 本 學 院 文 職 教 師, 可 降 -163-

17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低 本 學 院 所 培 育 之 專 業 人 才 流 失 於 外, 並 將 所 學 繼 續 貢 獻 於 學 院, 提 昇 本 學 院 在 學 術 教 學 研 究 達 到 更 高 水 準 及 聲 望 3. 本 學 院 目 前 文 職 教 師 共 51 員, 其 中 外 聘 文 職 教 師 計 23 員 ( 教 授 5 員, 副 教 授 8 員 助 理 教 授 6 員 講 師 4 員 ),28 員 為 退 伍 軍 職 教 師, 再 回 聘 文 職 教 師 請 以 軍 事 聯 招 及 學 測 方 式 招 收 之 學 生, 進 行 學 生 表 現 分 析 1. 目 前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配 合 醫 學 院 評 鑑, 有 50% 員 額 以 學 校 推 荐, 透 過 甄 選 面 談 方 式 尋 找 合 適 就 讀 的 學 生 ( 學 測 權 重 佔 60%, 書 審 及 面 試 權 重 佔 40%), 其 餘 50% 個 人 申 請 員 額 (100% 學 測 ), 則 依 照 國 防 部 政 策 採 用 學 測 成 績 辦 理 招 生 2.94 年 前 採 用 軍 校 聯 招 招 生, 國 防 醫 學 院 軍 費 生 獲 得 率 約 90%,95 年 採 用 學 測 成 績 後, 軍 費 生 獲 得 率 均 超 過 95%, 其 中 有 4 年 全 額 獲 得 年 度 國 防 醫 學 院 招 生 及 獲 得 統 計 表 年 度 需 求 數 報 到 數 獲 得 率 90% 100% 100% 100% 96% 100% 在 95 年 曾 經 分 析 94 及 95 年 入 學 生,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該 兩 年 班 學 生 成 績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95 年 採 學 測 成 績 入 學 學 生, 將 於 7/31-8/1 國 考, 待 成 績 公 佈 後, 將 會 賡 續 辦 理 分 析 及 追 蹤 另 外, 根 據 系 所 主 管 及 隊 職 官 意 見, 採 學 測 入 學 學 生, 在 社 團 表 現 及 課 外 活 動 參 予 程 度, 均 較 過 去 軍 事 聯 招 學 生 有 較 佳 表 現 配 合 教 育 部 多 元 管 道 入 學, 後 續 招 生 方 式 建 議 可 將 大 學 指 考 管 道 納 入, 以 增 加 學 生 多 元 性 學 院 師 資 優 良 設 備 健 全, 但 招 生 人 數 少, 建 議 退 輔 會 公 費 生 可 全 數 由 國 防 醫 學 1. 退 輔 會 代 訓 公 費 生 係 奉 參 謀 總 長 55 年 6 月 28 日 令 頒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託 國 防 醫 學 院 代 訓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規 定 辦 理, 退 輔 會 代 訓 生 自 55 年 開 辦 ~94 年 止 ( 停 招 ), 後 於 99 學 年 復 辦, 現 招 收 13 位 醫 學 系 代 訓 生, 後 續 退 輔 會 公 費 生 招 收 員 額 本 學 院 -164-

17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院 訓 練 將 配 合 國 防 部 政 策 辦 理 2. 衛 生 署 自 64 年 實 施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制 度, 本 學 院 自 90 年 度 接 受 衛 生 署 委 託 代 訓 公 費 生, 近 年 由 於 公 費 生 下 鄉 意 願 明 顯 下 降, 衛 生 署 已 於 98 年 全 面 停 辦, 後 續 國 家 若 有 其 他 公 費 生 需 求, 建 議 可 委 由 國 防 醫 學 院 代 訓, 以 培 養 具 國 家 觀 念 及 服 從 性 較 高 之 醫 療 人 才 受 限 服 役 年 限 及 編 制, 師 資 有 斷 層 現 象, 建 議 檢 討 軍 文 比 例 文 職 方 式 留 聘 等 配 套 措 施 醫 牙 學 系 畢 業 生 建 議 完 成 PGY 訓 練 再 下 部 隊, 國 防 醫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聘 任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現 役 軍 職 教 師 退 伍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須 符 合 下 列 五 項 條 件 : 一 本 學 院 具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資 格 軍 職 專 ( 兼 )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 附 註 兼 任 係 曾 任 本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滿 3 年, 調 任 他 職 並 續 任 本 學 院 兼 任 教 師 者 ) 二 最 近 三 年 在 學 院 教 職 未 中 斷 者 ; 近 3 年 考 績 均 達 甲 等 ( 含 ) 以 上 ; 教 學 服 務 績 效 評 量 等 第,3 年 均 為 80 分 ( 含 ) 以 上 三 轉 任 之 教 資 與 原 具 有 軍 職 身 份 時 之 教 資 相 同 者 四 轉 任 之 教 學 領 域 應 與 原 專 長 相 同 者 五 研 究 成 效 同 時 具 下 列 資 格 兩 者 : ( 一 ) 5 年 內 研 究 著 作 至 少 3 篇 SCI 或 SSCI 原 著, 且 為 第 一 或 責 任 作 者 ( 含 equal contribution), 其 中 一 篇 為 該 領 域 雜 誌 排 名 前 30%; 或 近 5 年 內 依 本 學 院 以 專 利 研 發 成 果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辦 法 計 算 之 專 利 研 發 成 果 逹 40 點 ( 含 ) 以 上, 且 其 中 至 少 一 項 專 利 之 研 發 成 果 為 第 一 順 位 發 明 人 ( 二 ) 近 5 年 內 曾 主 持 或 共 同 主 持 研 究 計 畫 3 件 ( 含 ) 以 上 ( 多 年 期 計 畫 分 年 計 算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件 計 畫 為 計 畫 主 持 人 六 本 院 鼓 勵 軍 職 退 伍 教 師 留 院 服 務, 但 為 維 持 師 資 素 質 及 落 實 軍 職 教 師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規 定, 目 前 本 學 院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辦 理 軍 轉 文 教 師 共 計 28 員 1. 本 學 院 依 據 國 防 任 務 需 求, 培 養 軍 中 醫 療 及 衛 生 勤 務 之 領 導 人 才, 並 配 合 軍 醫 局 依 基 層 部 隊 及 軍 醫 院 人 力 需 求 規 劃, 培 訓 之 軍 費 生 主 要 服 務 軍 中 袍 澤, 且 畢 業 -165-

17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以 維 持 部 隊 醫 療 品 質 國 軍 醫 療 及 科 研 人 員 因 受 制 工 作 性 質 環 境 研 發 時 間 影 響 訓 練 成 效, 建 議 適 度 調 整 體 測 方 式 及 標 準, 以 符 實 際 需 要 後 兩 年 須 分 發 至 基 層 部 隊, 擔 負 國 軍 醫 療 勤 務 工 作, 另 於 完 成 次 專 科 訓 練 升 任 主 治 醫 師 後, 返 回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一 年, 故 所 培 訓 學 生 除 有 醫 療 專 業 人 文 素 養 服 務 熱 誠 外, 兼 具 基 層 部 隊 醫 勤 規 劃 及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訓 練 重 點 包 含 預 防 醫 學 戰 傷 急 救 傳 染 疾 病 防 治 意 外 傷 害 急 救 程 序 軍 陣 醫 學 群 眾 心 理 學 等 課 程 2. 本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於 下 部 隊 基 層 服 務 兩 年, 針 對 基 層 部 隊 基 層 官 士 兵 提 供 醫 療 及 後 送 轉 診 之 任 務, 服 務 期 間 貢 獻 所 長, 強 化 住 院 醫 師 前 之 醫 療 技 術 訓 練, 與 醫 策 會 規 劃 落 實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臨 床 訓 練 之 照 護 理 念 強 化 獨 立 執 業 能 力, 以 提 升 基 層 醫 療 品 質 之 訓 練 宗 旨 雷 同 3. 但 現 階 段 透 過 軍 醫 局 與 國 防 部 協 調 結 果, 因 考 量 部 隊 緊 急 醫 療 及 醫 療 人 力 需 求, 本 學 軍 費 生 暫 時 先 維 持 於 畢 業 後 先 下 部 隊 完 成 隊 勤 服 務 後, 再 於 住 院 醫 師 前 完 成 PGY 訓 練, 軍 費 生 暫 時 先 不 參 加 PGY 訓 練 計 畫 4. 後 續 本 學 院 學 生 因 PGY100 改 制, 將 影 響 其 日 後 進 入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之 時 間 ( 較 其 他 醫 學 院 畢 業 學 生 晚 1-2 年 進 入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 此 部 分 將 對 後 續 本 學 院 招 生 造 成 衝 擊, 影 響 學 生 報 考 意 願, 故 本 學 院 將 賡 續 爭 取 下 部 隊 服 務 兩 年 期 間 分 兩 梯 次 至 就 近 之 附 近 軍 醫 院 完 成 PGY 訓 練 ( 目 前 共 有 9 家 軍 醫 院 可 供 提 供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1. 國 軍 體 測 於 98 年 12 月 4 日 令 頒 全 軍 依 計 畫 執 行 2. 國 軍 體 測 於 98 年 12 月 18 日 奉 國 防 部 指 示 : 高 年 齡 層, 因 骨 骼 韌 帶 肌 力 逐 漸 衰 退 年 齡 50 歲 ( 含 ) 以 上 或 實 際 從 事 飛 行 醫 療 學 術 研 發 等 人 員 40 歲 ( 含 ) 以 上,3000 公 尺 跑 步 項 目 增 加 5 公 里 限 時 健 走 或 200 公 尺 游 泳 項 目 為 訓 測 選 項 3. 國 防 部 作 計 次 室 99 年 4 月 9 日, 已 召 開 國 軍 體 能 訓 練 標 準 研 修 研 討 會, 目 前 正 研 擬 國 軍 軍 醫 職 類 人 員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標 準 -166-

17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建 議 自 費 生 學 費 提 高 收 費,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彈 性 運 用 院 長 針 對 上 開 問 題 回 覆 : 局 長 針 對 上 開 問 題 回 覆 : 部 長 回 覆 : 依 行 政 院 之 指 導, 設 置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係 應 包 含 所 有 軍 事 院 校, 本 院 固 然 表 達 先 行 申 請 成 立 試 辦 校 務 基 金, 但 過 程 均 不 順 利 現 階 段 以 配 合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成 立 軍 事 教 育 基 金, 再 辦 理 後 續 自 費 生 學 費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事 宜 1. 針 對 教 育 部 5 年 500 億 經 費 補 助 部 份, 本 學 院 已 於 考 試 委 員 蒞 院 視 導 時 提 出 2. 針 對 專 任 老 師 減 少 問 題, 本 學 院 短 期 暫 先 以 增 聘 合 聘 及 兼 任 老 師 因 應, 未 來 將 配 合 軍 醫 局 政 策, 爭 取 提 升 教 師 員 額 3. 本 學 院 每 年 招 生 員 額 是 由 軍 醫 局 依 據 當 年 的 缺 額 及 未 來 需 求, 經 過 精 算 後 所 訂 定 4. 有 關 生 醫 產 業 問 題, 目 前 本 學 院 積 極 加 入 中 研 院 的 轉 譯 醫 學 研 究 計 畫 5. 有 關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問 題, 配 合 醫 學 院 評 鑑 要 求, 目 前 有 40% 的 招 生 員 額 是 以 甄 選 面 談 方 式 尋 找 合 適 就 讀 的 學 生,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廣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建 議 國 防 部 納 入 大 學 指 考 招 生 管 道, 以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及 多 元 性 6. 本 學 院 自 98 年 開 始 聘 任 文 職 老 師, 目 前 生 理 生 解 及 微 免 所 皆 有 新 聘 文 職 老 師 7.PGY 訓 練 問 題 目 前 仍 在 討 論 中, 需 經 過 全 國 公 私 立 醫 學 校 院 院 長 會 議 做 最 後 確 認 8. 國 防 部 已 針 對 醫 療 及 研 究 人 員 之 體 測 部 分 訂 定 配 套 的 替 代 方 案 1. 在 國 防 部 指 導 下, 目 前 規 劃 副 校 長 為 軍 職, 校 長 為 文 職 2. 目 前 國 防 部 已 支 持 開 放 聘 任 文 職 老 師 3. 在 國 防 部 指 導 下, 目 前 正 規 劃 研 發 及 科 技 人 員 延 役 或 延 長 年 限, 以 克 服 斷 層 及 人 才 流 失 問 題 1. 針 對 募 兵 制 與 精 粹 案 造 成 軍 醫 的 衝 擊, 人 力 司 及 戰 規 司 將 配 合 研 討 編 制 之 規 劃 及 軍 醫 退 役 年 限 等 配 套 措 施 2. 退 輔 會 醫 療 體 系 榮 家 看 診, 需 在 榮 總 完 成 6 年 訓 練, 過 去 由 於 部 隊 眾 多, 醫 科 軍 醫 官 畢 業 即 分 發 部 隊 看 診, 需 再 整 體 評 估 -167-

17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九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專 科 畢 業 學 分 僅 80 學 分, 是 否 足 夠 因 應 現 階 段 軍 事 專 業 需 求?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來 源 同 時 招 收 高 中 職, 因 入 學 前 學 制 及 所 學 差 異, 在 教 學 上 如 何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二 專 學 生 在 學 僅 修 80 個 學 分, 如 考 取 研 究 所 後, 因 學 分 差 距, 能 否 適 應 研 究 所 課 程? 專 科 學 校 應 以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證 照 為 主? 校 方 有 何 輔 導 作 為? 請 統 計 學 生 證 照 獲 得 狀 況 ( 區 分 甲 乙 等 級 ) 答 1. 本 校 學 年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係 參 照 教 育 部 技 職 體 系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綱 要 草 案 規 劃 專 業 課 程 已 納 入 各 群 必 修 科 目 16 學 分, 符 合 報 考 研 究 所 及 後 續 進 修 基 本 能 力 需 求 2. 由 於 各 研 究 所 發 展 重 點 不 同, 本 校 畢 業 生 宜 配 合 工 作 現 況 以 在 職 進 修 為 優 先 考 量, 並 先 行 進 入 各 研 究 所 開 辦 之 學 分 班 就 讀, 提 昇 專 業 學 識 及 研 究 能 力 學 生 入 學 後, 本 校 考 量 學 生 來 源 背 景 及 專 業 能 力 差 異 編 班 在 修 業 安 排 上, 除 英 文 課 程 依 學 生 能 力 採 取 分 組 教 學 外, 專 業 課 程 則 導 師 依 學 生 基 礎 課 程 學 習 能 力 輔 導 選 讀 課 程 模 組, 朝 各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1. 本 校 學 年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係 參 照 教 育 部 技 職 體 系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綱 要 草 案 規 劃 專 業 課 程 已 納 入 各 群 必 修 科 目 16 學 分, 符 合 報 考 研 究 所 及 後 續 進 修 基 本 能 力 需 求 2. 由 於 各 研 究 所 發 展 重 點 不 同, 本 校 畢 業 生 宜 配 合 工 作 現 況 以 在 職 進 修 為 優 先 考 量, 並 先 行 進 入 各 研 究 所 開 辦 之 學 分 班 就 讀, 提 昇 專 業 學 識 及 研 究 能 力 1. 本 校 設 有 術 科 合 格 檢 定 場 地 : 甲 級 4 職 類 乙 級 11 職 類 丙 級 19 職 類 及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試 場,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均 可 於 本 校 完 成 訓 練 及 考 照 2. 本 校 輔 導 學 生 考 照 規 劃 如 下 : (1) 全 體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均 需 考 取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證 照 (2) 各 專 業 科 學 生 取 得 各 職 類 專 業 丙 級 證 照, 並 儘 可 能 考 取 乙 級 證 照, 另 針 對 技 能 優 異 學 生 鼓 勵 考 取 -168-

17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教 師 多 為 文 職 老 師, 可 否 納 入 大 學 自 主 概 念 成 立 委 員 會 學 校 從 陸 軍 士 校 到 現 在 專 科 學 校, 修 改 學 制 原 因 為 何? 學 生 來 源 入 學 基 測 成 績 統 計? 為 何 96 年 ~99 年 招 生 數 連 年 倍 增? 為 何 士 官 服 役 年 限 與 修 業 年 限 比 軍 官 較 高? 學 生 年 資 爾 後 可 否 併 計 退 休 年 資? 甲 級 證 照 3. 專 3 期 : 甲 級 1 張 乙 級 100 張 丙 級 809 張, 平 均 每 人 獲 證 1.6 張 專 4 期 : 甲 級 1 張 乙 級 145 張 丙 級 2,639 張, 平 均 每 人 獲 證 2.4 張 專 5 期 : 乙 級 19 張 丙 級 2,305 張, 平 均 每 人 獲 證 1.5 張 人 事 組 業 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進 修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等 任 務 ) 及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教 師 權 益 受 影 響 提 起 申 訴 及 救 濟 ), 均 依 相 關 規 定 成 立 1. 精 進 士 官 制 度 之 首 要 工 作, 乃 為 提 昇 士 官 之 素 質, 本 校 改 制 升 格 二 專, 正 符 合 此 項 工 作 之 要 求, 更 符 合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政 策 及 國 軍 建 軍 需 要 之 時 代 目 標, 亦 可 在 轉 型 後 將 本 校 納 入 國 家 教 育 體 系 之 一 環, 因 此, 提 昇 幹 部 專 業 素 質, 乃 時 代 所 需 2. 近 年 來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已 從 菁 英 化 走 向 普 及 化, 相 對 的 服 義 務 役 之 士 官 兵 素 質 亦 大 幅 之 提 升 士 官 為 部 隊 基 層 領 導 幹 部, 其 學 能 直 接 影 響 部 隊 整 體 戰 力, 然 本 校 畢 業 之 士 官, 因 學 歷 不 高, 故 學 能 不 足, 且 年 齡 偏 低, 心 智 不 夠 成 熟, 分 發 部 隊 後 已 無 法 勝 任 基 層 領 導 之 工 作, 故 改 制 二 專 將 可 提 高 士 官 素 質 專 業 能 力 及 年 齡, 使 其 心 智 更 趨 成 熟, 將 有 助 於 領 導 統 御 安 定 基 層 及 部 隊 整 體 戰 力 之 提 昇 1. 士 官 及 軍 官 服 役 年 限 係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 軍 官 士 官 除 役 年 齡 : 下 士 中 士 上 士 五 十 歲 ; 士 官 長 五 十 八 歲 ; 尉 官 五 十 歲 ; 校 官 五 十 八 歲 ; 少 將 六 十 歲 ; 中 將 六 十 五 歲 ; 上 將 七 十 歲 ; 一 級 上 將 除 役 年 齡, 不 受 前 項 第 七 款 之 限 制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 軍 官 士 官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或 年 齡 : 士 官 與 除 役 年 齡 同 ; 少 尉 中 尉 十 年 ; 上 尉 十 五 年 ; 少 校 二 十 年 ; 中 校 二 十 四 年 ; 上 校 二 十 八 年 ; 少 將 五 十 七 歲 ; 中 將 六 十 歲 ; 上 將 六 十 四 歲 ; 前 項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算 ;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齡, 依 其 出 生 年 月 日 計 算 至 足 齡 之 年 次 月 一 日 止 一 級 上 將 服 現 役 最 -169-

17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何 謂 軍 民 通 用 技 能? 有 何 考 量? 回 流 教 育 招 生 對 象 與 目 的 為 何? 教 職 人 員 編 制 數 量 以 何 依 據 設 定? 是 否 有 軍 職 人 員 取 得 證 照 後 任 教? 大 年 齡,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之 制 2. 依 本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 在 營 軍 職 生 可 併 計 2 年 年 資 ; 另 依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各 班 隊 基 礎 教 育 時 間 併 計 退 除 年 資 統 計 表 規 定 : 社 青 非 軍 職 生 依 規 定 可 併 計 10 個 月 退 休 年 資 1. 軍 職 專 長 係 根 據 軍 事 組 職 武 器 裝 備 職 務 性 質 之 綜 合 分 析, 而 確 定 一 組 性 質 相 同 職 務 所 需 之 基 本 資 格, 亦 為 代 表 人 員 能 力 之 標 準, 另 為 落 實 依 專 長 選 員 按 專 長 派 職 及 以 官 科 專 長 派 任 指 揮 職 以 分 ( 職 類 ) 專 長 派 任 幕 僚 職 之 任 職 規 定, 使 經 管 培 育 與 專 長 管 理 有 效 合, 依 經 歷 管 理 架 構 及 各 級 人 事 權 責, 明 確 律 定 人 員 分 類 管 理 權 責 區 分 2. 依 官 科 專 長 派 任 指 揮 職 職 類 專 長 派 任 幕 僚 ( 專 業 ) 職 政 策, 考 量 各 軍 種 官 科 ( 職 類 ) 特 性 分 別 建 立, 以 為 計 畫 調 任 計 畫 調 訓 作 業 之 準 據, 故 製 定 民 間 學 資 對 照 表, 以 作 為 比 照 依 據 回 流 教 育 班 隊 為 營 連 士 官 督 導 長 班, 招 訓 對 象 由 各 單 位 保 薦 已 具 士 官 長 正 規 班 學 歷, 佔 缺 少 將 編 階 司 令 ( 室 ) 聯 兵 旅 指 揮 部 直 屬 群 以 上 士 官 督 導 長, 或 營 以 上 連 士 官 督 導 長 儲 備 人 員 營 以 上 士 官 督 導 長 班 目 的 在 使 受 訓 學 員 於 職 前 瞭 解 本 軍 重 要 政 策, 熟 悉 營 級 以 上 部 隊 行 政 管 理 後 勤 實 務 政 戰 心 輔 等 職 能, 具 備 營 級 以 上 情 報 作 戰 概 念, 增 進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並 預 做 任 職 高 階 士 官 督 導 長 之 準 備 ; 連 士 官 督 導 長 班 目 的 在 使 受 訓 學 員 於 職 前 熟 悉 連 級 部 隊 內 部 管 理 訓 練 執 行 後 勤 實 務 心 輔 諮 商 等 應 具 職 能, 增 進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能 管 理 會 訓 練 懂 輔 導, 以 承 連 長 之 命, 領 導 士 官 幹 部, 執 行 連 級 部 隊 各 項 實 務 管 理 工 作 軍 職 教 師 與 文 職 教 師 相 同, 需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16 條 ( 講 師 ) 16-1 條 ( 助 理 教 授 ) 17 條 ( 副 教 授 ) 及 第 18 條 ( 教 授 ) 規 定, 並 依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檢 定 辦 法 通 過 教 育 部 複 審, 取 得 教 育 部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始 得 聘 任 教 本 校 現 有 軍 職 教 師 9 員 ( 助 理 教 授 7 員 講 師 2 員 ) -170-

17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教 職 進 修 是 否 公 費 補 助? 士 官 薪 資 設 計 如 何 提 升 留 營 率? 士 官 58 歲 退 休 後 如 何 輔 導 就 業 及 對 社 會 有 所 貢 獻? 請 專 科 學 校 考 量 學 校 組 織 適 切 性, 避 免 人 力 重 複 浪 費 1. 本 校 每 學 期 確 依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給 予 公 假,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2. 依 國 軍 各 軍 事 院 校 文 職 教 師 公 餘 進 修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第 5 條 補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所 收 之 學 費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予 以 補 助, 依 補 助 其 所 繳 之 總 額 半 數, 每 學 期 最 高 可 補 助 最 高 二 萬 元 整 1. 士 官 薪 資 設 計 如 何 提 升 留 營 率, 係 遵 照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辦 理, 目 前 研 擬 規 劃 中 2. 本 校 平 日 均 鼓 勵 幹 部 持 續 公 餘 進 修 及 考 取 證 照,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 另 依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職 業 訓 練 作 業 規 定 : 退 伍 前 半 年 得 以 申 請 報 考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實 施 退 前 技 能 訓 練, 俾 利 退 伍 後 得 以 銜 接 民 間 職 業 依 國 防 部 92 年 12 月 16 日 編 印 計 劃 作 業 教 則 - 國 軍 編 裝 第 四 章 編 裝 作 業 準 據, 設 下 列 各 處 中 心 室,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並 得 分 組 辦 事 : 1. 教 務 處 : 掌 理 招 生 註 冊 課 務 教 材 學 籍 及 其 他 教 務 等 事 項 2. 學 員 生 事 務 處 : 掌 理 心 理 生 活 輔 導 衛 生 保 健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愛 國 教 育 輔 導 服 務 軍 紀 監 察 及 軍 事 安 全 等 事 項 3. 總 務 處 : 掌 理 全 校 行 政 支 援 營 區 整 建 工 程 設 施 人 事 後 勤 之 策 劃 督 導 執 行 及 考 核 等 事 項 4. 資 訊 圖 書 中 心 : 掌 理 教 學 研 究 資 料 之 蒐 集 資 訊 服 務 之 提 供 資 訊 行 政 教 學 及 研 究 等 事 項 5.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掌 理 教 育 行 政 有 關 資 訊 教 育 遠 距 教 學 平 台 網 路 規 劃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教 學 資 訊 化 與 全 校 資 訊 安 全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等 事 項 6. 主 計 室 : 負 責 歲 計 會 計 及 兼 辦 統 計 等 事 項 7. 總 教 官 室 : 掌 理 軍 事 訓 練 體 能 戰 技 課 程 規 劃 及 訓 練 實 施 -171-

18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學 生 有 自 信 盼 能 長 期 於 軍 旅 服 務, 學 校 應 努 力 改 革 以 吸 收 更 優 秀 人 才 就 讀, 惟 不 應 刻 意 以 文 憑 為 導 向 教 師 進 修 應 參 考 公 務 人 員 10% 限 制, 以 兼 顧 學 生 權 益 依 國 防 部 國 防 報 告 書 國 軍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陸 軍 學 校 教 育 要 綱 等 軍 事 教 育 政 策 指 導, 本 校 學 年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目 標 如 下 : 1. 以 兼 具 軍 民 兩 種 專 長 之 技 職 教 育 為 內 涵, 輔 導 獲 取 民 間 專 業 證 照 2. 完 成 教 育 部 規 定 學 分 課 程, 輔 以 軍 事 學 術 課 業 3. 兼 顧 通 識 與 專 業, 並 持 續 強 化 語 文 資 訊 及 管 理 能 力 4. 為 用 而 育, 訓 用 合 一 目 前 學 分 課 程 已 可 銜 接 軍 事 專 長 訓 練, 並 為 軍 旅 發 展 後 續 進 修 奠 定 基 礎 有 關 軍 事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本 校 利 用 每 週 軍 事 訓 練 寒 暑 訓 實 施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各 教 育 階 段 共 同 性 一 般 課 程 基 準 表 規 定 課 程, 並 於 平 日 生 活 教 育 融 入 領 導 統 御 部 隊 管 理 體 能 訓 練 等 職 能 要 求, 俾 達 訓 用 合 一 之 目 標 因 應 本 校 於 94 年 8 月 1 日 始 由 高 中 部 轉 型 為 專 科 學 校, 學 校 教 師 多 為 碩 士 學 歷, 學 校 為 鼓 勵 教 師 取 得 博 士 學 歷 以 為 教 學 所 需, 並 勉 勵 教 師 進 修, 故 於 95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會 議 中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規 定 如 下 : 1. 全 時 進 修 ( 含 國 內 外 及 留 職 停 薪 ) 名 額 : 各 教 學 單 位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教 師 人 數 10% 為 限 2. 部 分 辦 公 進 修 併 全 時 研 究 進 修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各 任 教 科 目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40% 為 限, 不 足 1 人 以 1 人 計 算 3.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人 數, 均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為 前 提, 為 提 升 學 校 教 師 素 質, 鼓 勵 教 師 持 恆 進 修 向 上 提 升 十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詢 問 及 建 議 與 民 間 大 學 院 校 策 略 聯 盟 建 議 增 加 具 航 空 或 通 資 電 與 學 校 系 科 有 關 之 民 間 學 府 交 流 答 1. 本 校 為 南 區 技 專 聯 盟 成 員, 未 來 已 規 劃 將 與 南 盟 內 具 通 資 電 及 航 空 簽 訂 策 略 聯 盟 事 宜 : (1) 具 通 資 電 科 系 學 校 : 計 有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等 三 校 (2) 具 航 空 科 系 學 校 : 計 成 功 大 學 2. 另 未 來 規 劃 與 非 南 盟 學 校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等 具 航 空 科 系 學 校 聯 繫 策 略 聯 盟 事 宜, 以 擴 增 教 學 資 源 -172-

18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證 照 職 類 中 與 通 信 系 統 方 面 之 證 照 較 缺 少, 應 建 置 具 系 統 性 之 技 能 證 照 培 訓 類 別 場 地, 以 結 合 學 生 未 來 工 作 需 求 42 位 講 師 中, 有 16 位 修 讀 博 士, 但 僅 設 少 數 提 供 全 時 進 修 名 額, 教 師 升 等 應 將 需 求 及 進 修 培 養 相 結 合, 鼓 勵 教 師 研 究 或 進 修 與 學 校 特 色 相 關 領 域 軍 職 教 師 課 稅 福 利, 常 無 法 與 軍 人 或 文 職 教 師 相 比 擬, 建 請 檢 討 志 願 役 加 給 發 給 辦 法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以 抽 籤 方 式 執 行, 未 能 鼓 勵 學 生 向 學 ; 建 議 提 供 績 優 ( 優 秀 ) 學 生 可 自 選 服 務 單 位 1. 本 校 現 有 1 個 甲 級 12 個 乙 級 及 16 個 丙 級 之 技 檢 合 格 場 地, 均 為 單 技 術 職 類 ( 含 通 信 技 術 ); 經 查 目 前 勞 委 會 所 建 置 的 職 類 亦 多 屬 單 技 術 職 類, 與 本 軍 修 護 相 關 之 整 合 性 職 類 僅 有 機 電 整 合 及 機 械 加 工 2. 本 年 度 已 規 劃 申 請 機 電 整 合 之 合 格 場 地, 並 籌 建 機 械 加 工 之 訓 練 場 地, 預 劃 將 兩 職 類 教 學 納 入 100 年 度 招 生 施 訓, 以 朝 整 合 性 及 系 統 性 職 類 發 展 1. 全 時 進 修 受 限 年 度 科 系 及 經 費 限 制, 惟 本 校 仍 積 極 呈 報 爭 取 員 額 俾 利 提 昇 教 師 素 質, 計 98 年 2 員 99 年 5 員,100 年 預 劃 申 請 10 員, 現 由 司 令 部 審 查 中 另 本 校 掌 握 進 修 人 員 研 究 方 向, 俾 利 學 成 返 校 任 教, 充 實 師 資 陣 容 2. 除 爭 取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外, 校 內 符 合 資 格 報 考 博 士 班 人 員 或 升 等 教 師, 亦 鼓 勵 運 用 現 有 公 餘 進 修 管 道 深 造 或 升 等 3. 目 前 就 讀 博 士 班 教 師 計 有 24 員 ( 其 中 已 具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16 員 ); 碩 士 學 位 師 資 18 員, 已 由 人 事 單 位 呈 請 國 防 部 申 請 全 職 進 修 員 額 計 10 員 ; 其 餘 8 員 資 深 講 師 戮 力 於 教 學 服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培 育 空 軍 技 勤 人 才 查 教 師 法 第 五 章 第 19 條 : 教 師 待 遇 分 本 俸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建 請 國 防 部 審 議 將 軍 人 待 遇 中 之 志 願 役 加 給 及 考 績 獎 金 改 以 獎 金 方 式 計 發 之 可 能 性 1.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 結 訓 ) 分 發 係 依 空 軍 司 令 部 日 令 頒 本 軍 各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 結 訓 ) 分 發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2. 為 能 鼓 勵 學 生 向 學, 本 校 現 已 撰 擬 分 析 可 行 方 案, 俟 核 定 後 訂 定 績 優 ( 優 秀 ) 學 生 可 自 選 服 務 單 位 之 比 例, 辦 理 畢 業 分 發 作 業 3. 經 初 步 規 劃 為 平 衡 本 軍 各 單 位 人 員 素 質 及 維 持 戰 力, -173-

18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建 議 以 畢 業 總 成 績 前 三 名 人 員 於 畢 業 分 發 時 可 自 選 服 務 地 區 及 單 位, 以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餘 分 發 作 法 均 維 持 現 行 抽 籤 規 定, 後 續 司 令 部 將 重 新 修 頒 本 軍 各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作 業 規 定 令 發 本 校 辦 理 最 大 服 役 限 制, 縮 短 軍 職 教 師 教 學 壽 命, 建 議 檢 討 機 制 延 聘 公 務 人 員 每 週 可 公 假 進 修 4 小 時, 建 議 考 慮 於 教 學 單 位 可 比 照 實 施 教 師 人 力 運 用 政 策 應 明 確, 避 免 教 師 因 不 安 定 感 而 影 響 教 學 學 校 任 務 有 四 大 部 分, 不 瞭 解 回 流 與 基 礎 教 育 之 不 同 處 且 推 廣 兵 科 教 育 應 含 納 於 基 礎 教 育 1. 國 防 部 每 年 均 訂 頒 國 軍 年 度 校 級 尉 級 軍 官 延 役 所 需 專 長 實 施 計 畫, 若 其 適 用 專 長 可 包 含 軍 職 教 師, 將 有 助 延 長 軍 職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年 限 2. 查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師 人 事 處 理 規 定 第 35 條 第 二 項 :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現 役 軍 職 教 師, 得 優 先 轉 任 文 職 教 師, 其 轉 任 辦 法 由 各 校 自 訂, 依 隸 屬 系 統 報 部 核 定 ; 本 校 軍 文 職 教 師 比 例 達 到 進 用 文 職 教 師 標 準 時, 將 可 利 用 此 管 道 使 優 秀 之 軍 職 副 教 授 教 師 繼 續 留 校 任 教 3. 本 校 受 限 服 役 限 制 退 伍 優 秀 軍 職 師 資, 均 優 先 聘 任 為 兼 教 師 資, 俾 維 教 學 品 質 依 推 動 國 軍 官 兵 終 身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10 條 : 國 軍 官 兵 參 加 終 身 教 育, 以 公 餘 進 修 為 原 則, 另 本 校 均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國 科 會 專 案 研 究, 奉 准 後 可 報 請 公 差 參 與 進 修 研 究, 或 至 相 關 部 門 蒐 集 資 料 本 校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於 精 粹 案 中 並 無 異 動, 運 用 政 策 仍 以 具 博 士 ( 助 理 教 授 ) 資 格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1. 基 礎 教 育 :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五 條, 基 礎 教 育 為 國 軍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由 軍 事 學 校 辦 理 其 類 別 如 下 : 大 學 教 育 專 科 教 育 等, 其 學 生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資 格 學 位 授 予 畢 業 證 書 發 給 等 事 項, 由 國 防 部 會 同 教 育 部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律 定 之 2. 兵 科 教 育 : 依 據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第 六 條, 進 修 ( 兵 科 ) 教 育 以 增 進 現 職 國 軍 軍 官 及 士 官 官 科 專 業 ( 專 長 ) 學 能 為 宗 旨 ; 於 軍 事 學 校 依 官 科 或 職 類 分 設 正 規 班 專 業 ( 專 長 ) 班 辦 理 之 -174-

18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3. 推 廣 教 育 : 依 據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第 六 條 第 九 項, 結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習 型 社 會 與 勞 委 會 所 建 構 國 家 證 照 制 度, 規 劃 建 立 全 方 為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使 習 得 第 二 專 長, 利 於 生 涯 規 劃, 進 而 強 化 幹 部 學 能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國 軍 終 生 學 習 區 分 學 位 證 照 及 專 長 培 訓 三 大 要 項, 藉 由 公 餘 自 費 推 廣 軍 官 以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為 主 獲 取 證 照 為 輔, 士 官 以 獲 取 技 術 證 照 為 主 攻 讀 學 位 為 輔 之 學 習 主 軸 4. 回 流 教 育 : 主 張 個 人 在 工 作 中, 應 隨 時 有 重 回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教 育 與 工 作 休 閒 在 成 年 期 中 以 循 環 的 方 式 發 生 回 流 教 育 是 為 達 成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策 略 為 落 實 國 防 人 力 政 策 ( 軍 官 為 大 學 士 官 為 專 科 ), 提 升 本 軍 軍 官 士 官 教 育 程 度, 藉 由 回 流 教 育 機 制 ( 從 職 場 重 回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 以 供 在 營 軍 士 官 就 讀 本 校 二 技 二 專 班, 以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二 技 班 招 收 國 軍 現 役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招 收 國 軍 現 役 士 官, 現 國 防 部 規 定 其 畢 業 後, 軍 士 官 以 原 階 級 畢 業, 就 讀 二 技 班 之 士 官 無 法 以 軍 官 任 用 綜 上, 回 流 教 育 與 基 礎 教 育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無 法 二 次 任 官 5. 兵 科 教 育 因 軍 中 職 務 需 求, 藉 由 學 校 專 長 複 訓, 以 訓 練 國 軍 各 項 專 長 為 主 ; 基 礎 教 育 以 修 習 教 育 部 學 分 課 程 及 軍 人 素 養 為 主 另 兵 科 教 育 結 訓 後 返 原 單 位 即 可 值 勤, 與 基 礎 教 育 初 官 分 發 尚 須 完 成 在 職 訓 練 始 可 值 勤, 其 兩 者 教 育 方 式 不 同 6. 推 廣 教 育 為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以 輔 導 國 軍 現 役 軍 士 官 考 取 技 術 士 證 照 為 主, 拓 展 現 役 軍 士 官 生 涯 發 展 之 管 道 ; 爰 上 所 述 兵 科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與 基 礎 教 育 三 者 間 教 育 目 標 不 同 校 務 發 展 構 想 規 劃 圖 立 意 左 右 之 關 係 1.91 年 6 月 起, 陸 續 辦 理 校 務 發 展 會 議, 期 間 廣 邀 校 內 各 級 主 管 教 師 ( 官 ) 教 行 人 員 及 邀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參 與 研 討, 並 於 93 年 1 月 正 式 奉 核 令 頒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175-

18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2. 本 校 治 學 理 念 以 學 生 為 主 教 學 為 先, 強 調 技 術 專 業, 落 實 言 教 身 教, 經 營 以 部 隊 實 需 為 導 向, 加 強 有 形 產 品 之 行 銷, 並 進 行 內 部 行 銷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教 育 學 生 具 多 專 長 多 功 能 與 多 才 幹 之 人 格 特 質 與 工 作 適 配, 能 創 新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3. 在 治 學 理 念 下 訂 定 本 校 永 續 經 營 之 核 心 價 值 為 滿 足 國 軍 飛 修 戰 航 管 通 資 電 氣 象 及 後 勤 補 給 等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提 昇 英 語 及 資 訊 能 力, 達 國 軍 幹 部 具 國 際 觀 及 資 訊 化 之 要 求, 培 養 學 生 獲 得 各 類 相 關 證 照, 提 升 技 術 水 準, 使 學 生 在 優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中 受 教 於 潛 移 默 化 中 建 立 通 識 全 人 的 價 值 觀 教 育 訓 練 之 核 心 志 向 為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條 理 的 分 析 理 性 的 思 考 深 入 的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辨 別 力, 使 其 具 備 觸 類 旁 通 的 統 整 能 力, 並 兼 備 後 續 發 展 及 進 修 能 力 ; 培 養 思 想 純 正 信 仰 堅 定 忠 勇 愛 國 犧 牲 奮 鬥 服 從 負 責 守 法 重 紀 之 現 代 化 國 ( 空 ) 軍 技 職 人 才 4. 評 估 學 校 內 外 部 環 境 因 素 並 結 合 核 心 價 值 與 核 心 志 向, 確 認 本 校 定 位 為 培 訓 國 ( 空 ) 軍 相 關 航 空 科 技 技 職 人 才 卓 越 之 學 府 發 展 願 景 為 建 構 專 業 與 通 識 結 合 之 快 樂 學 習 與 成 長 環 境, 以 培 養 專 業 精 進 敬 業 樂 群 卓 越 創 新 的 航 空 修 護 發 展 精 英 為 職 志, 致 力 於 實 務 應 用 研 究 與 推 廣 服 務 工 作, 充 分 發 揮 航 空 技 職 之 功 能 5. 在 學 校 定 位 及 願 景 確 認 後, 規 劃 本 校 任 務 為 負 責 國 ( 空 ) 軍 後 勤 通 資 電 氣 象 戰 航 管 等 專 長 軍 士 官 之 基 礎 進 修 及 專 長 專 精 教 育 訓 練, 並 積 極 推 廣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及 外 語 訓 練 等 教 育 藉 由 考 核 機 制 審 視 6 大 目 標 30 項 策 略 國 防 政 策 99 項 實 施 計 畫 年 度 預 算 及 執 行, 以 期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 結 訓 ) 分 發 係 依 國 防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令 頒 本 軍 各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 結 訓 ) 分 發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176-

18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師 生 比 1:23 已 趨 近 於 教 育 評 鑑 中 要 求 1:25 上 限, 計 算 方 式 是 否 有 誤 學 術 研 究 成 效 中 論 文 發 表 統 計, 應 避 免 教 育 評 鑑 因 計 算 方 式 不 同 致 數 量 遭 刪 減 91 年 改 制 迄 今 之 招 生 來 源 分 類 之 統 計 數 據 ( 公 私 立, 大 學 高 中 高 職 ) 技 術 學 院 成 立 後 畢 業 生 之 生 涯 發 展 情 況 及 留 營 率 二 技 暨 二 專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淘 汰 情 況 資 料 請 加 強 注 意 技 檢 場 地 及 人 員 安 全 1. 經 查 大 學 院 校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有 關 生 師 比 計 列 原 則 : 兼 任 教 師 以 四 名 折 算 一 名 專 任 計, 但 以 兼 任 教 師 計 列 之 教 師, 折 算 數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專 任 教 師 數 之 三 分 之 ㄧ, 超 過 者 不 計 2. 本 校 目 前 學 生 1792 員, 專 任 教 師 79 員, 兼 任 教 師 291 員, 可 列 計 兼 任 教 師 26 員, 爰 生 師 比 更 正 為 1:17, 符 合 教 育 評 鑑 規 範 本 校 為 教 學 型 技 專 院 校, 各 系 科 均 依 著 作 論 文 發 表 慣 例 統 計 數 量, 並 加 註 作 者 順 序, 以 彰 顯 本 校 教 師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招 生 來 源 分 類 表 詳 如 附 表 統 計 本 校 93~98 年 班 二 技 畢 業 生 人 數 計 955 員 已 退 伍 人 數 13 員, 留 營 率 達 98.6%; 二 專 畢 業 生 1916 員 已 退 伍 10 員, 留 營 率 達 99.4% 1. 本 校 於 91 年 改 制 技 術 學 院 迄 今 共 計 七 個 畢 業 年 班, 統 計 93~99 年 二 技 軍 官 班 退 學 率 平 均 為 11%, 二 專 士 官 班 退 學 率 約 略 為 6%; 各 年 班 退 學 率 詳 如 附 表 4 2.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統 計 指 出,97 學 年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整 體 退 學 率 達 5.39%( 公 立 3.42% 私 立 6.3%); 對 應 本 校 退 學 率 應 屬 適 切 1. 本 校 各 技 檢 訓 練 場 地, 依 據 勞 委 會 第 22 條 設 置 場 地 規 範, 第 24 條 命 題 人 員 及 監 評 人 員 實 施 評 鑑 規 範,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及 護 具 均 符 合 要 求, 可 有 效 避 免 危 安 事 件 產 生 2. 加 強 要 求 監 評 人 員 落 實 考 生 測 驗 紀 律 及 安 全 事 項 宣 教,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防 杜 危 安 事 件 肇 生 -177-

18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策 略 聯 盟 學 校 不 應 侷 限, 應 多 與 好 的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結 盟 學 校 自 我 評 鑑 宜 邀 請 技 職 體 系 名 校 協 助 檢 視 技 職 體 系 評 鑑, 建 請 參 考 雲 科 大 經 驗, 而 非 以 高 教 評 鑑 為 方 向 考 證 照 不 要 以 丙 級 為 目 標, 應 朝 乙 甲 級 發 展, 才 能 與 未 來 工 作 接 軌 1. 本 校 為 南 區 技 專 聯 盟 成 員, 未 來 已 規 劃 將 與 南 盟 內 具 通 資 電 科 系 學 校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及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等 三 校, 聯 繫 策 略 聯 盟 事 宜, 以 擴 增 教 學 資 源 2. 另 未 來 規 劃 與 非 南 盟 學 校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私 立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及 私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等, 具 航 空 科 系 學 校 聯 繫 策 略 聯 盟 事 宜, 以 擴 增 教 學 資 源 1. 本 校 前 於 93 年 接 受 教 育 部 評 鑑, 時 依 技 職 體 系 效 標 受 評, 惟 教 育 部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函 文 告 知, 本 校 自 99 年 倂 同 高 教 體 系 辦 理 教 育 評 鑑 2.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復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99 年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協 商 會 議, 會 中 除 決 議 將 本 校 歸 屬 於 國 防 學 門 外, 並 適 宜 修 訂 效 標 內 容, 以 符 軍 校 與 一 般 大 學, 及 技 職 與 高 教 體 系 殊 異 處 ; 另 國 防 部 遂 於 98 年 3 月 18 日 正 式 核 轉 國 軍 軍 事 院 校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要 求 各 校 院 依 五 大 評 鑑 效 標 積 極 整 備 3. 教 育 部 已 訂 於 99 年 11 月 日 蒞 校 實 地 訪 評, 刻 就 年 度 已 受 評 軍 事 校 院 (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及 政 戰 學 院 陸 海 空 軍 官 校 ) 所 見 問 題, 自 我 檢 視 精 進 並 強 化 說 明 系 科 特 色, 以 爭 取 委 員 認 同 4. 俟 通 過 年 度 評 鑑 後, 將 依 委 員 指 導 呈 請 國 防 部 協 調 教 育 部, 將 本 校 回 歸 技 職 體 系, 避 免 因 順 應 高 教 體 系 評 鑑 效 標, 混 淆 設 校 宗 旨 發 展 目 標 及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更 冀 能 在 適 宜 架 構 下, 與 策 略 聯 盟 之 技 專 院 校 相 互 交 流, 或 借 鏡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經 驗, 以 掌 握 並 學 得 正 確 之 辦 學 方 向 1. 本 校 為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於 學 生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及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安 排 學 生 接 受 技 檢 學 科 輔 導, 暑 訓 期 間 實 施 術 科 輔 導, 以 利 學 生 考 取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2. 查 勞 委 會 乙 級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A. 高 中 畢 業 且 具 備 丙 級 證 照 者 B. 高 中 畢 業 且 受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達 800 小 時 以 上 C. 高 中 畢 業 且 具 檢 定 相 關 職 類 工 作 經 驗 兩 年 以 上 -178-

18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3. 囿 於 資 格 限 制, 本 校 優 先 輔 導 獲 取 丙 級 證 照, 另 針 對 已 具 丙 級 證 照 學 生 則 輔 導 考 取 乙 級 證 照 4. 學 生 畢 業 任 官 後, 亦 可 報 名 參 加 推 廣 教 育 之 證 照 培 訓 班, 以 獲 取 乙 級 ( 甲 級 ) 證 照, 提 昇 本 職 學 能, 精 進 專 業 技 術 學 生 對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很 茫 然, 應 積 極 規 劃 與 宣 導 1. 本 校 基 礎 教 育 以 培 育 國 軍 各 項 專 長 為 主, 畢 業 分 發 以 抽 籤 方 式 分 發 國 軍 不 同 單 位 值 勤, 爰 學 生 對 未 來 各 專 長 實 際 工 作 職 場 現 況 不 甚 了 解 2. 未 來 除 建 請 上 級 同 意 成 績 優 秀 學 生 可 自 選 分 發 單 位 外, 並 規 劃 教 官 師 及 隊 職 官 於 課 程 班 會 及 各 式 集 會 中 多 加 宣 導 3. 運 用 兵 科 推 廣 及 回 流 教 育 現 役 軍 士 官, 以 座 談 或 經 驗 分 享, 增 加 學 生 對 未 來 工 作 職 場 了 解, 降 低 生 涯 規 劃 之 茫 然 及 不 確 定 感 十 一 陸 軍 步 兵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依 為 用 而 訓, 訓 用 配 合 政 策 指 導, 國 防 醫 學 院 暑 訓 均 於 軍 醫 院 實 施, 然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與 政 戰 學 院 暑 期 訓 練 於 本 校 實 施, 有 無 必 要? 貴 校 有 許 多 種 專 業 教 室 與 模 訓 館, 於 參 訪 期 間, 瞭 解 各 項 設 答 1.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管 理 及 政 戰 等 3 所 軍 事 院 校 暑 訓 課 程 屬 基 本 的 武 器 戰 技 戰 鬥 等 初 中 級 專 長 戰 鬥 技 能, 是 軍 人 基 本 防 衛 與 強 身 課 目 2. 未 來 國 防 大 學 除 管 理 學 院 財 務 管 理 系 及 法 律 系 學 生 外, 均 需 歷 練 排 長, 暑 訓 課 目 為 任 職 排 長 所 需 專 業 專 長 職 能 3. 財 務 管 理 系 及 法 律 系 畢 業 任 職 所 處 理 業 務 均 與 軍 隊 有 關, 如 不 了 解 軍 事, 將 無 法 審 理 基 層 官 兵 法 律 問 題, 造 成 工 作 障 礙, 故 軍 事 基 本 訓 練 實 有 持 續 之 必 要 性, 對 基 層 軍 官 之 投 資 絕 不 會 浪 費 1. 本 校 負 責 陸 軍 步 兵 專 長 訓 練 及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需 滿 足 部 隊 需 求 能 執 行 作 戰 任 務 為 核 心, 每 半 年 到 各 部 隊 實 施 訓 練 輔 訪, 針 對 完 訓 分 發 各 單 位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及 各 級 幹 部 考 評 考 核 是 否 稱 職, 檢 討 精 進 學 校 教 育 ; 每 年 -179-

18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施 均 有 使 用 惟 經 側 訪 獲 知, 仍 有 些 設 施 並 未 運 用, 若 有, 則 應 檢 討 貴 校 體 能 訓 測 模 式 是 否 建 置 相 關 電 子 器 材 或 儀 器 取 代 現 有 人 工 訓 測? 貴 校 簡 報 中 新 兵 入 伍 期 末 鑑 測 總 成 績 為 分, 就 整 體 成 績 而 言, 顯 示 體 能 狀 況 不 甚 理 想, 應 重 視 體 能 訓 練 成 效 輔 訪 滿 意 度 高, 部 隊 均 殷 切 期 盼 能 大 量 獲 得 合 格 之 專 業 專 長 人 員, 以 提 升 師 資 種 能, 強 化 部 隊 戰 力 2. 目 前 役 期 縮 短, 訓 練 時 間 受 到 排 擠, 模 擬 器 訓 練 可 不 受 干 擾 大 量 操 作, 且 不 易 造 成 武 器 損 害 可 反 覆 施 訓, 有 效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是 本 部 訓 練 運 用 的 核 心, 操 作 期 間 均 有 完 整 紀 錄, 絕 無 未 運 用 之 情 事 3. 軍 事 訓 練 受 場 地 限 制 及 民 眾 陳 抗 等 因 素, 模 擬 器 訓 練 是 未 來 訓 練 發 展 趨 勢, 也 是 戰 鬥 戰 技 主 要 憑 藉, 受 訓 官 士 兵 反 應 良 好, 本 部 將 持 恆 發 展 建 案 購 置, 強 化 模 擬 器 功 能 1. 本 校 為 國 軍 南 部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鑑 測 器 材 為 國 防 部 購 置 之 仰 臥 起 坐 伏 地 挺 身 及 三 千 公 尺 鑑 測 儀 器, 並 於 6 月 18 日 辦 理 全 軍 鑑 測 儀 器 操 作 示 範 2. 本 校 屬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儀 器 使 用 單 位, 每 週 鑑 測 量 約 800 至 1000 人 實 施 鑑 測, 鑑 測 成 績 納 入 年 度 考 評, 運 用 成 效 良 好 3.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具 電 子 感 測 專 業 研 究 師 資, 依 基 礎 院 校 教 師 研 究 辦 法, 應 針 對 電 子 鑑 測 儀 器 進 行 專 業 研 究, 未 來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電 子 設 備 建 置, 將 邀 請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研 發 設 計 人 員 共 同 研 改, 整 合 設 計 構 想 提 升 儀 器 效 能, 使 設 備 更 趨 完 善, 符 合 訓 測 需 求, 節 省 鑑 測 人 力 1. 國 軍 新 兵 入 伍 訓 練 僅 35 天, 新 兵 體 能 羸 弱 是 事 實, 國 軍 針 對 新 兵 循 序 實 施 體 能 訓 練, 惟 由 民 轉 兵 初 期, 成 效 不 易 突 顯 2. 依 據 體 能 訓 練 要 求, 新 兵 半 年 內 需 達 國 軍 體 能 訓 練 標 準, 經 過 二 階 段 專 長 及 部 隊 持 恆 訓 練, 新 兵 半 年 後 體 能 合 格 率 達 80% 以 上 ; 國 軍 體 能 訓 練 採 循 序 漸 進 不 躁 進 方 式, 屬 合 理 訓 練 模 式, 亦 為 家 長 可 接 受 之 訓 練 模 式 -180-

18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軍 事 教 育 訓 練 屬 軍 事 專 業 層 面, 專 業 師 資 培 育 不 易, 目 前 教 官 任 期 採 三 年 與 部 隊 輪 調 之 制 度, 易 造 成 專 業 師 資 流 失, 且 不 受 輪 調 制 度 規 範 之 專 業 教 官 員 額 編 制 比 例 較 低, 建 議 檢 討 專 業 教 官 編 制 員 額 貴 校 暑 期 負 有 國 防 大 學 及 陸 軍 官 校 學 生 暑 訓 班 隊 之 訓 練, 訓 量 較 平 時 增 加, 為 學 校 訓 練 之 高 峰 期, 教 官 教 學 負 荷 較 大, 可 否 檢 討 部 分 班 隊 調 整 訓 練 時 間,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資 訊 戰 為 未 來 作 戰 之 趨 勢, 學 校 應 加 強 對 幹 部 實 施 資 安 方 面 訓 練, 建 立 幹 部 資 安 概 念 1. 軍 事 教 官 區 分 專 業 教 官 資 深 聘 僱 教 官 及 一 般 教 官, 通 常 專 業 教 官 及 資 深 聘 僱 教 官 佔 40%, 預 留 60% 屬 流 動 性 範 圍, 以 保 持 師 資 種 能, 亦 能 兼 顧 教 官 深 造 教 育 等 持 續 軍 旅 發 展 的 空 間 2. 本 部 兵 器 組 教 官 現 員 為 72 員, 目 前 具 專 業 教 官 證 書 為 15 員 專 業 僱 員 老 師 為 7 員, 專 業 教 官 比 例 30.6 %, 另 上 半 年 已 完 成 專 業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計 17 員, 預 於 7 月 份 呈 報 司 令 部, 俟 核 定 後, 專 業 教 官 人 數 將 達 39 員, 編 制 比 提 升 為 54.2%, 專 業 種 能 沒 有 問 題, 亦 能 兼 顧 一 般 教 官 深 造 升 遷 需 求 1. 國 軍 基 礎 院 校 暑 假 10 周,7 周 軍 事 訓 練,3 周 暑 假 ; 寒 假 5 周,2 周 年 假, 僅 餘 3 周, 時 間 過 短, 故 目 前 軍 事 訓 練 以 暑 訓 為 主, 寒 假 期 間 各 軍 事 院 校 自 行 排 定 軍 人 精 神 教 育 體 能 訓 練 等 課 目 2. 配 合 國 防 大 學 暑 期 訓 練, 檢 討 全 年 度 訓 練 容 量, 適 度 調 節 暑 期 進 訓 班 隊, 以 分 散 教 官 教 學 負 荷, 目 前 教 學 能 量 均 能 滿 足 各 班 隊 所 需 1. 本 校 每 月 第 一 三 週 均 對 新 進 人 員 施 予 資 安 合 格 簽 證, 每 週 藉 資 安 SOP 督 導, 驗 證 各 單 位 資 安 管 理 情 形 2. 應 用 最 新 教 材 及 案 例, 每 季 配 合 資 訊 安 全 工 作 檢 討 會 對 所 屬 資 安 長 資 安 官 辦 理 講 習 3. 配 合 文 書 作 業 講 習 特 勤 官 兵 講 習 各 項 演 訓 資 安 保 密 講 習 等 教 育 場 合, 對 所 屬 官 士 兵 辦 理 資 安 講 習 -181-

19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十 二 陸 軍 裝 甲 兵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學 校 具 備 外 語 能 力 之 教 官 僅 佔 現 員 數 1/10, 如 何 透 過 交 流 甄 選 及 軍 售 等 三 種 方 式 獲 得 教 官? 單 位 簡 報 內 課 程 規 劃 有 區 分 三 大 類 專 長 教 育 基 礎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有 何 不 同? 答 本 校 教 官 獲 得 係 透 過 部 隊 交 流 擇 優 甄 選 軍 售 送 訓 三 種 方 式, 其 中 軍 售 送 訓 為 甄 選 全 軍 裝 甲 部 隊 具 外 語 能 力 之 軍 士 官 赴 國 外 受 訓 後, 返 回 學 校 擔 任 教 官 外 ; 餘 部 隊 交 流 及 擇 優 甄 選 兩 種 教 官 進 用 管 道, 係 以 發 掘 完 成 部 隊 基 層 職 務 歷 練 之 優 秀 軍 士 官 為 主, 選 用 條 件 以 兵 科 專 長 專 業 與 本 質 學 能 俱 優 者 為 甄 選 考 量, 並 於 從 事 教 職 後 再 透 過 學 校 美 語 培 訓 作 為, 提 升 教 官 美 語 能 力, 以 培 養 兵 科 外 語 人 才 依 據 陸 軍 司 令 部 印 頒 陸 軍 學 校 教 育 要 綱 第 二 章 教 育 體 制 中 規 範 說 明 如 下 : 1. 基 礎 教 育 : (1) 軍 官 分 科 班 : 於 完 成 大 學 學 年 教 育 後, 至 本 校 實 施 分 科 教 育, 獲 得 裝 甲 兵 初 官 專 長, 以 擔 任 基 層 之 排 長 為 主 (2) 士 官 分 科 班 : 於 完 成 專 科 學 年 教 育 後, 至 本 校 受 士 官 分 科 班, 獲 得 裝 甲 兵 初 官 專 長, 以 擔 任 班 車 長 為 主 2. 進 修 教 育 : (1) 軍 官 正 規 班 : 於 基 層 部 隊 歷 練 完 副 連 長 及 幕 僚 職 兩 年 以 上, 部 隊 擇 優 至 本 校 受 正 規 班 進 修 教 育, 以 培 養 擔 任 連 長 及 旅 營 級 幕 僚 為 主 (2) 士 官 高 級 班 : 於 基 層 部 隊 擔 任 完 車 長 歷 練 兩 年 以 上, 部 隊 擇 優 至 本 校 受 士 官 高 級 班, 以 培 養 擔 任 副 排 長 為 主 3. 專 長 ( 專 業 ) 教 育 : 施 訓 對 象 為 義 務 役 軍 士 官 兵, 使 其 獲 得 裝 甲 兵 單 一 職 能 及 職 務 上 所 需 之 專 門 技 術 技 能 為 主 的 短 期 班 隊 -182-

19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單 位 組 織 與 編 裝 教 學 組 教 務 處 教 勤 營 屬 平 行 單 位, 然 於 民 間 大 學 各 教 學 組 均 編 設 於 教 務 處 轄 內, 其 差 異 之 理 由 為 何? 因 軍 事 業 務 及 教 學 任 務 需 求, 本 校 組 織 架 構 區 分 為 幕 僚 體 系 (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訓 練 處 學 務 處 主 計 室 作 發 室 ) 教 學 體 系 ( 總 教 官 室 各 教 學 組 ) 及 教 學 支 援 體 系 ( 教 勤 營 ), 均 為 校 本 部 轄 屬 之 一 級 單 位, 在 指 揮 官 ( 校 長 ) 統 一 指 揮 下, 依 不 同 業 務 ( 任 務 ) 屬 性, 分 別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之 目 的, 分 述 如 后 : 1. 教 學 組 : 總 教 官 室 下 轄 各 教 學 組, 為 兵 科 學 術 研 究 編 纂 教 授 之 執 行 部 門 ; 總 教 官 承 校 長 之 指 揮, 藉 本 身 之 階 級 職 務 歷 練 及 學 養, 負 責 督 導 各 教 學 組 對 班 隊 教 育 施 教 等 各 項 工 作, 諸 如 學 術 之 研 究 發 展 教 官 考 核 教 案 講 義 編 審 教 材 教 具 研 發 及 教 育 之 檢 討 改 進 等 各 教 學 組 則 遵 循 總 教 官 之 指 導, 銳 意 發 揮 專 業 特 性 達 成 班 隊 教 學 ( 育 ) 目 標 2. 教 務 處 : 係 學 校 教 育 訓 練 之 政 策 業 務 之 幕 僚 單 位, 係 承 校 長 之 指 揮, 負 責 教 育 訓 練 之 計 畫 執 行 考 核, 諸 如 各 項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策 頒 課 程 調 配 與 管 制 教 育 經 費 之 編 報 與 配 用 教 育 資 源 之 協 調 與 支 援 學 員 生 考 核 資 審 與 證 書 製 頒 教 材 教 具 之 獲 得 分 配 及 場 地 設 施 督 管 等, 以 充 份 支 援 各 教 官 組 教 學 任 務 之 達 成 3. 教 勤 營 : 係 支 持 學 校 教 育 訓 練 任 務 達 成 之 勤 務 部 隊, 係 承 校 長 之 指 揮, 並 與 總 教 官 室 教 務 處 形 成 協 調 關 係, 負 責 提 供 教 學 所 需 之 助 教 武 器 裝 備 及 相 關 勤 務, 諸 如 示 範 兵 假 設 敵 戰 車 槍 砲 等 之 派 遣, 訓 練 場 地 ( 戰 鬥 教 練 場 靶 場 ) 巡 管 維 護 等, 以 充 份 支 援 教 學 勤 務 需 求 另 擔 任 營 區 之 戰 備 部 隊, 負 責 不 意 狀 況 之 應 變 處 置 及 安 全 之 維 護 綜 上 所 述, 教 學 組 ( 總 教 官 室 ) 教 務 處 及 教 勤 營 等 三 個 單 位, 其 任 務 均 以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為 目 的, 然 屬 性 功 能 各 異, 形 成 相 互 支 援 協 調 督 管 之 關 係, -183-

19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受 社 會 風 氣 影 響, 國 軍 軍 風 紀 教 育 日 顯 重 要, 將 軍 紀 教 育 深 植 所 屬 官 兵 並 落 實 心 靈 上 之 教 化, 必 可 改 善 國 軍 軍 紀 狀 況 國 軍 女 性 同 仁 逐 年 遞 增, 應 強 化 兩 性 平 等 之 教 育 課 程, 要 求 官 兵 兩 性 平 權 互 為 尊 重 其 職 掌 無 法 相 互 取 代, 係 軍 事 教 育 ( 環 境 ) 特 有 之 機 制, 不 若 民 間 學 校 相 關 教 務 之 支 援 多 可 藉 勞 務 採 購 方 式 達 成, 此 為 二 者 間 最 大 差 異 之 處 1. 學 校 藉 軍 紀 教 育 結 合 當 前 軍 風 紀 維 護 要 求 重 點, 由 國 防 部 律 定 教 育 主 題 編 撰 宣 教 資 料 製 播 單 元 劇 ( 專 題 報 導 ) 及 錄 製 軍 紀 輔 教 光 碟 等 作 法, 透 過 莒 光 日 電 視 教 學 及 輔 教 光 碟 收 視, 並 輔 以 綜 合 座 談 輔 教 活 動 等 方 式, 強 化 軍 紀 要 求, 並 視 各 班 隊 受 訓 期 程 長 短, 分 別 排 訂 2 至 8 小 時 軍 紀 教 育 課 程, 由 政 治 教 官 負 責 授 課, 俾 防 範 違 法 ( 紀 ) 傷 亡 事 件 2. 教 育 時 數 及 實 施 作 法 :( 全 年 18 小 時 ) (1) 雙 數 月 第 三 週 配 合 莒 光 日 電 視 教 學 時 間 施 教, 區 分 電 視 教 學 20 至 25 分 鐘, 教 材 研 讀 心 得 報 告 及 主 官 總 結 25 至 30 分 鐘 ( 每 次 1 小 時, 計 6 小 時 ) (2) 單 數 月 第 四 週 星 期 五 第 2 3 節 課, 配 合 國 防 部 頒 軍 紀 輔 教 光 碟 施 教 ( 每 次 2 小 時, 計 12 小 時 ) 3. 教 育 主 題 訂 定 及 軍 紀 輔 教 光 碟 收 視 順 序 : (1) 由 國 防 部 將 98 年 度 所 攝 製 之 軍 紀 單 元 劇, 製 成 軍 紀 輔 教 光 碟 轉 發 各 級, 供 本 (99) 年 單 數 月 軍 紀 教 育 教 學 使 用 (2) 國 防 部 就 98 年 度 軍 紀 案 件 研 析 類 況, 以 公 共 危 險 罪 吸 持 毒 品 工 作 ( 訓 練 ) 失 慎 逃 亡 及 自 我 傷 害 等 案 件 類 型 較 多 ; 另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亦 為 當 前 宣 教 重 點 項 目 1. 依 陸 軍 兩 性 營 規 暨 女 性 官 士 兵 暨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規 定 第 七 項 第 三 點 : 軍 團 指 揮 部 旅 級 單 位 應 每 半 年 實 施 1 次 女 性 官 兵 座 談, 關 懷 官 兵 生 活 需 求, 協 助 解 決 窒 礙 問 題 2.99 年 3 月 23 日 由 指 揮 官 召 開 99 年 上 半 年 度 女 性 官 士 兵 暨 聘 僱 人 員 座 談 會, 會 議 中 就 兩 性 營 規 生 活 規 範 及 案 例 實 施 宣 導, 期 了 解 女 性 同 仁 生 活 需 求 及 落 實 兩 性 營 規 相 關 規 定 宣 導 3.99 年 6 月 2 日 邀 請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主 任 劉 玉 玲 女 士 對 -184-

19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學 校 可 適 度 成 立 社 團, 以 強 化 基 層 幹 部 領 導 統 御 模 擬 器 提 供 了 學 生 操 作 武 器 的 便 利 性 與 安 全 性 惟 模 擬 器 的 數 量 能 否 滿 足 學 生 操 作 需 求? 女 性 官 兵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演 講, 以 座 談 方 式 與 官 兵 進 行 互 動 ; 另 透 過 莒 光 日 軍 法 紀 教 育 及 平 日 主 官 運 用 時 間 等 時 機, 向 所 屬 官 兵 持 恆 宣 導 兩 性 平 權 觀 念, 期 給 予 兩 性 尊 重, 共 創 和 諧 的 正 確 認 知 與 工 作 環 境 4.99 年 7 月 16 日 邀 請 司 令 部 法 律 事 務 組 王 品 元 中 校, 至 本 校 官 士 兵 實 施 軍 法 巡 迴 教 育, 宣 導 兩 性 平 等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與 事 務 5. 對 於 女 性 官 兵 勤 務 任 務 分 配 及 生 活 管 理 悉 依 兩 性 營 規 暨 女 性 軍 士 官 兵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除 考 量 女 性 生 理 特 質 及 服 勤 相 關 安 全 配 套 外, 對 勤 務 分 配 均 秉 公 平 原 則, 講 求 同 工 同 酬, 期 使 女 性 同 仁 服 務 軍 中 獲 得 同 仁 尊 重 1. 本 校 班 隊 訓 期 較 長 者 為 軍 官 正 規 班 士 官 高 級 班 與 軍 士 官 分 科 班 訓 期 為 25 週, 然 上 述 班 隊 年 度 僅 1-2 期 每 期 受 訓 學 員 概 約 人, 學 校 課 程 安 排 較 為 緊 密, 其 目 的 為 獲 得 專 長 證 書, 完 訓 返 回 部 隊 服 役 學 以 致 用, 因 此 成 立 社 團 是 有 其 困 難 性 2. 有 關 領 導 統 御 教 育 方 面, 是 以 擔 任 班 ( 車 ) 排 長 之 分 科 班 隊 為 主, 授 課 課 程 為 連 ( 排 ) 班 級 領 導 技 巧 各 2 小 時, 另 藉 由 自 治 幹 部 實 習, 軍 士 官 團 教 育 及 教 官 領 導 幹 部 之 經 驗 傳 承 等 機 會 強 化, 以 提 昇 個 人 領 導 統 御 技 巧 本 校 訓 練 模 擬 器 區 分 射 擊 駕 駛 保 修 及 通 信 等 四 類, 並 依 訓 練 目 的 訓 練 程 序, 分 別 建 置 於 模 訓 一 二 館 計 164 套 運 用 模 擬 器 專 長 班 隊 計 有 軍 官 士 官 初 級 班 射 擊 駕 駛 及 保 修 等 專 長 班 隊, 均 依 先 基 礎 後 組 合 再 綜 合 之 程 序, 循 序 漸 進 實 施 訓 練 ; 現 有 模 擬 器 同 時 間 內 訓 量 為 602 員, 雖 本 校 接 訓 尖 峰 時 期 進 訓 班 隊 數 達 60 個 ( 約 1200 員 學 生 ), 因 各 專 長 班 隊 進 訓 時 間 不 同, 且 課 程 區 分 一 般 通 識 課 程 保 修 及 戰 鬥 等 三 類, 致 使 授 課 進 度 不 同, 因 此 學 生 不 會 全 部 在 同 一 天 同 一 時 間 操 作 模 擬 器, 故 能 滿 足 學 生 操 作 需 求 -185-

19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模 擬 器 另 學 生 操 作 實 車 裝 備 的 時 數 是 否 足 夠? 若 面 臨 部 隊 演 訓 甚 至 作 戰 狀 況 時 是 否 足 以 因 應? 操 作 手 冊 準 則 教 案 授 課 的 講 義 是 否 配 合 武 器 更 新 同 步 實 施 修 正? 1. 本 校 接 訓 射 擊 及 駕 駛 班 隊, 平 均 每 班 30 員, 為 避 免 學 員 操 作 不 不 當, 造 成 人 員 危 安 或 裝 備 損 壞, 採 先 模 擬 器 訓 練, 合 格 後 再 實 施 實 彈 射 擊 與 駕 駛 訓 練, 以 增 加 人 員 訓 練 安 全, 減 少 裝 備 損 壞, 並 節 省 訓 練 資 源 2. 依 據 年 度 規 劃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原 則 講 解 分 組 實 作 ( 含 示 範 ) 及 裝 備 保 養 等 三 部 份, 時 數 配 比 區 分 : 原 則 講 解 20% 實 作 70%( 含 模 擬 器 操 作 及 實 車 演 練 ), 裝 備 保 養 10%, 以 符 合 少 講 多 做 之 原 則 ; 教 學 編 組 以 5 至 6 人 為 一 小 組, 採 輪 帶 式 換 組 實 施 授 課 3. 以 99 年 課 程 基 準 為 例, 模 擬 器 與 實 車 操 作 時 數 配 當 如 下 : (1) 射 擊 專 長 : 簡 易 型 模 擬 器 訓 練 (12 小 時 ) 組 合 型 模 擬 器 訓 練 (30 小 時 ) 實 彈 射 擊 (92 小 時 ) 夜 間 射 擊 (6 小 時 ) 射 手 專 長 鑑 測 (28 小 時 ), 共 計 168 小 時 (2) 駕 駛 專 長 : 簡 易 型 模 擬 器 訓 練 (12 小 時 ) 組 合 型 模 擬 器 訓 練 (30 小 時 ) 實 車 駕 駛 (92 小 時 ) 夜 間 駕 駛 (6 小 時 ) 車 輛 專 長 鑑 測 (35 小 時 ), 共 計 175 小 時 3. 上 述 完 成 合 格 訓 練 之 射 擊 士 及 專 長 人 員, 於 結 訓 返 回 各 單 位 後, 結 合 單 位 駐 地 訓 練 持 續 實 施 在 職 訓 練, 可 有 效 提 昇 各 專 長 學 能, 並 配 合 每 半 年 部 隊 輔 訪 實 施 成 效 驗 證 本 校 於 每 年 9 月 份, 統 由 總 教 官 室 召 集 教 學 組 ( 指 參 組 兵 器 組 車 輛 組 通 信 組 ), 實 施 各 類 裝 備 準 則 講 義 操 作 手 冊 教 案 授 課 計 畫 編 修 研 討, 針 對 學 生 上 課 問 卷 調 查 及 輔 訪 成 果, 修 訂 相 關 資 料, 完 成 後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呈 權 責 長 官 核 定, 並 於 次 年 完 成 更 新 於 授 課 時 運 用, 相 關 修 訂 作 法 如 下 ; 1. 臨 機 修 編 : 依 實 際 需 要 臨 機 調 整 教 案 講 義 內 容 凡 於 施 教 過 程 中, 遇 臨 時 教 育 訓 令 規 定 或 奉 頒 新 準 則 或 準 則 編 裝 技 術 公 報 改 變 及 國 內 外 之 軍 事 新 知 識 與 作 戰 經 驗 等 資 料, 必 須 即 時 納 入 相 關 教 案 施 教 者, 即 先 印 製 補 充 教 材 提 供 學 員 生 使 用, 後 續 按 修 編 審 -186-

19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校 況 簡 報 內 教 官 編 制 數 之 時 間 點 為 何? 未 來 願 景 為 何 選 定 2020 年 作 為 假 設 基 礎? 試 教 學 檢 討 之 程 序 循 環 實 施 修 編, 以 適 時 滿 足 教 學 需 求 2. 定 期 修 編 : (1) 大 修 : 年 度 檢 討 教 案 及 必 須 重 編 或 大 幅 修 編 者, 講 義 綱 目 構 想 或 內 容 變 更 在 該 課 目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小 修 : 教 案 及 講 義 內 容 教 學 方 法 時 間 分 配 及 綜 合 學 員 生 反 映 意 見 等 因 素 考 量, 略 作 小 幅 度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修 改 者 國 軍 組 織 精 簡 精 進 案 第 二 階 段, 律 定 兵 科 學 校 為 最 後 定 編 單 位, 於 民 國 99 年 區 分 四 梯 次 執 行 完 畢, 期 程 分 別 為 1 月 1 日 4 月 1 日 7 月 1 日 及 11 月 1 日, 日 前 第 三 梯 次 適 執 行 完 畢, 故 簡 報 中 教 官 編 制 數 之 時 間 點 為 99 年 7 月 1 日 1. 以 敵 情 威 脅 為 基 礎 : 依 據 2009 年 國 防 白 皮 書 揭 櫫, 就 共 軍 現 代 化 發 展, 原 規 劃 2020 年 前 後 將 有 較 大 發 展,21 世 紀 中 葉 實 現 打 贏 資 訊 化 戰 爭 之 戰 略 目 標, 年 來 已 改 變 為 2020 年 前 基 本 實 現 機 械 化, 並 使 資 訊 化 建 設 取 得 重 大 進 展,21 世 紀 中 葉 基 本 實 現 國 防 和 軍 隊 現 代 化 目 標, 顯 見 共 軍 建 軍 進 程 已 較 原 規 劃 提 前 且 展 現 自 信 基 此, 國 軍 係 以 敵 為 師, 以 共 軍 企 圖 於 2020 年 達 成 軍 隊 現 代 化 之 進 程, 作 為 建 軍 發 展 之 階 段 性 目 標 2. 以 國 軍 軍 事 戰 略 計 畫 為 基 礎 : 國 軍 軍 事 戰 略 計 畫 為 國 家 戰 略 發 揮 總 體 戰 力 中 武 力 部 份 之 計 畫, 其 具 體 內 容 區 分 建 軍 構 想 兵 力 整 建 計 畫 與 備 戰 計 畫 等 三 部 份 其 中 建 軍 構 想 之 目 的, 在 研 判 計 畫 涵 蓋 10 年 之 時 程 內, 國 際 情 勢 之 變 化 及 世 界 各 有 關 國 家 戰 略 科 技 武 器 等 發 展 趨 勢 ; 並 考 量 敵 情 對 我 威 脅 及 國 家 從 事 戰 爭 之 能 力, 以 確 定 國 軍 未 來 應 採 行 之 戰 爭 型 態, 研 訂 國 軍 全 般 戰 略 概 念, 俾 建 立 國 家 所 需 之 武 力 基 此, 以 現 年 2010 年 計 算, 前 瞻 10 年 之 建 軍 構 想 即 為 2020 年 -187-

19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專 責 輔 導 之 作 法 是 否 有 輔 導 編 組 表?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時, 救 災 兵 力 143 員 可 於 24 小 時 內 提 升 至 6 千 餘 員, 兵 力 來 源 為 何? 1. 緣 由 : 專 責 輔 導 機 制, 主 在 對 無 旅 級 母 體 單 位 ( 作 戰 區 或 防 衛 部 內 無 裝 甲 旅 單 位 ) 之 戰 車 ( 裝 騎 ) 營 連, 藉 主 動 掌 握 積 極 輔 導 協 處 窒 礙 問 題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等 具 體 作 為, 以 落 實 兵 監 專 責 輔 導 功 能 2. 輔 導 編 組 : 本 部 對 無 旅 級 母 體 單 位 之 金 澎 花 防 部 及 烈 嶼 台 東 東 引 指 揮 部 所 屬 之 戰 車 ( 裝 騎 ) 營 連 實 施 專 責 輔 導, 認 養 責 任 分 配 ; 由 本 部 參 謀 長 擔 任 組 長, 納 編 各 處 組 室 編 成 輔 導 小 組, 專 責 主 動 與 被 認 養 單 位 聯 繫 掌 握 人 員 裝 備 訓 練 現 況 及 協 處 部 隊 各 項 任 務 執 行 窒 礙 問 題, 專 責 編 組 及 聯 絡 電 話 3. 體 作 法 : (1) 主 動 聯 繫 : 由 本 部 編 組 人 員, 每 月 以 電 話 或 軍 網 等 方 式, 主 動 與 受 輔 導 單 位 以 小 組 長 對 主 官 幕 僚 對 幕 僚 方 式 保 持 聯 繫, 針 對 單 位 人 事 ( 專 長 退 損 需 求 ) 訓 練 ( 教 育 ) 後 勤 等 問 題 協 處 (2) 駐 地 輔 訪 : 每 半 年 對 各 單 位 實 施 駐 地 訓 練 實 況 輔 導 訪 問, 針 對 訓 練 整 備 及 課 表 排 定 駐 地 訓 練 執 行 駐 地 訓 練 成 效 驗 收 重 要 專 長 申 請 派 職 運 用 與 管 制 軍 ( 士 ) 官 團 教 育, 以 發 掘 及 協 處 窒 礙 問 題 (3) 執 行 成 效 : 由 負 則 處 組 專 責 於 每 月 綜 整 相 關 紀 實 與 輔 導 成 效 後, 呈 報 指 揮 官 核 定, 並 管 制 其 後 續 處 置 情 形,99 年 上 半 年 度 執 行 成 效 計 人 事 等 3 類 17 項 1. 任 務 及 責 任 地 境 : 平 時 兼 任 新 竹 聯 防 區 指 揮 機 制, 負 責 頭 前 溪 ( 不 含 ) 以 南 至 後 龍 溪 ( 含 ) 以 北 地 區 之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下 轄 新 竹 及 頭 份 兩 個 聯 防 分 區, 分 別 以 陸 軍 北 測 中 心 及 後 備 2. 救 災 兵 力 : 聯 防 區 可 派 遣 救 災 兵 力 單 位, 計 有 陸 軍 北 測 中 心 空 軍 第 499 聯 隊 後 備 903 旅 新 竹 後 備 指 揮 部 苗 栗 後 備 指 揮 部 等 23 個 單 位 (1) 立 即 可 用 兵 力 : 在 無 預 警 災 害 發 生 時, 掌 握 學 校 北 測 中 心 後 備 903 旅 空 軍 499 聯 隊 等 4 個 營 區 戰 備 ( 應 變 ) 部 隊, 共 計 有 143 員, 可 於 災 害 發 -188-

19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現 行 學 校 的 教 學 用 戰 甲 車 為 多 少? 妥 善 數 為 何? 能 否 滿 足 教 學 需 求? 圖 書 館 可 考 量 增 設 與 軍 事 課 程 範 疇 以 外 之 心 理 抒 壓 之 書 籍 供 學 生 借 閱 生 十 分 鐘 出 發 前 往 災 區 (2) 第 一 梯 次 兵 力 : 平 日 可 投 入 2302 員, 由 陸 軍 北 測 中 心 空 軍 499 聯 隊 後 備 903 旅 等 單 位 建 制 部 隊 派 遣 假 日 可 投 入 335 員, 由 陸 軍 北 測 中 心 空 軍 499 聯 隊 後 備 903 旅 等 營 區 留 守 人 員 派 遣 (3) 第 二 梯 次 兵 力 : 可 投 入 4081 員, 主 要 由 本 校 學 ( 員 ) 生 部 隊 北 測 中 心 基 訓 部 隊 空 軍 499 聯 隊 及 後 備 之 新 兵 部 隊 派 遣, 配 合 每 月 召 訓 及 進 訓 流 路, 適 切 調 整 可 用 之 兵 力 綜 合 上 述, 目 前 立 即 可 用 兵 力 143 員 平 日 第 一 梯 次 投 入 兵 力 2302 員 及 第 二 梯 次 投 入 兵 力 4081 員, 救 災 總 兵 力 合 計 可 達 6526 員 1. 現 有 各 型 戰 甲 車 ( 含 救 濟 車 )89 輛, 非 妥 善 15 輛 ( 其 中 6 輛 為 年 度 計 畫 性 翻 修, 後 送 兵 整 中 心 ), 妥 善 數 74 輛, 妥 善 率 83.1%, 裝 備 停 用 主 要 原 因 為 引 擎 損 壞 及 年 度 翻 修 2. 為 有 效 提 升 裝 備 妥 善, 每 日 運 用 編 組 授 課 教 官 專 業 職 能 教 導 學 生 正 確 操 作, 並 落 實 行 駛 前 中 後 車 輛 檢 查, 以 降 低 裝 備 損 壞 ; 另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軍 品 整 備 會 議 研 討 精 進 作 法 外, 並 呈 報 急 缺 待 料 函 請 保 指 部 及 聯 勤 司 令 部 協 助 需 求 料 件 籌 補 及 平 衡 調 撥, 以 縮 短 裝 備 停 用 時 程, 且 主 動 協 調 湖 口 聯 保 廠 實 施 裝 備 檢 修, 以 維 持 教 學 裝 備 妥 善, 目 前 裝 備 均 能 滿 足 教 學 需 求, 賡 續 管 制 停 用 裝 備 恢 復 妥 善 1. 為 使 本 校 教 職 官 學 員 生 能 於 平 時 進 修 或 教 學 研 究 方 面 有 所 展 獲, 圖 書 館 藏 書 計 有 軍 事 類 2 萬 4008 冊 一 般 書 籍 1 萬 4867 冊, 其 中 屬 心 理 抒 壓 書 籍 計 90 冊, 佔 5% 2. 持 續 以 年 度 獲 撥 預 算 雜 項 設 備 費 萬, 年 度 採 購,99 年 採 購 之 軍 事 書 籍 類 共 計 548 冊, 另 外 心 理 抒 壓 之 書 籍, 即 涵 蓋 在 文 學 書 籍 內 共 計 402 冊, 兩 類 書 籍 合 計 950 冊 可 供 本 校 教 職 官 學 員 生 實 施 調 閱 -189-

19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十 三 憲 兵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教 官 授 課 需 面 對 不 同 位 階 之 軍 士 官 兵, 無 專 業 考 量 課 程 應 以 較 高 階 教 官 為 主, 避 免 低 階 教 高 階 情 形 發 生 刑 事 實 驗 教 學 組 雇 員 助 教, 建 議 改 稱 雇 員 教 官 憲 兵 分 科 班, 有 關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與 他 校 (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比 較, 研 究 是 否 需 延 長 分 科 教 育 時 間 法 律 教 學 組 缺 實 習 法 庭, 可 考 量 設 置 答 現 階 段 由 教 務 處 確 實 管 制, 針 對 不 同 位 階 之 軍 士 官 兵, 課 程 均 以 較 高 階 教 官 授 課 為 主 ; 另 建 請 司 令 部 將 此 問 題 納 入 精 粹 案 考 量 本 校 現 有 編 制 雇 員 助 教 5 員, 已 建 請 司 令 部 配 合 精 粹 案 期 程, 同 步 規 劃 將 教 學 組 所 屬 雇 員 助 教, 全 數 辦 理 變 更 名 稱 為 雇 員 教 官, 以 符 人 力 編 配 基 準 及 教 學 實 需 1. 依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教 育 訓 令 暨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各 教 育 階 段 共 同 性 一 般 課 程 基 準 表 時 數 及 課 程 配 當, 指 導 憲 兵 學 校 完 成 各 階 段 教 育 班 次 課 程 設 計 規 劃 ; 另 陸 專 學 生 年 班 基 礎 教 育 時 數 係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相 關 課 程 配 當 排 定 上 課 時 數,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均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實 施 2. 陸 專 校 學 生 於 二 年 級 時 實 施 兵 科 甄 選, 分 至 各 兵 科 學 校 取 得 本 職 專 長, 惟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直 接 分 發 至 單 位 服 務, 故 無 分 科 教 育 之 情 事 3. 憲 兵 分 科 班 學 生 教 授 課 程, 有 關 本 軍 任 務 相 關 專 業 軍 事 暨 法 律 刑 事 等 課 程 時 數 規 劃 如 後 : 軍 事 158 小 時 勤 務 55 小 時 法 律 62 小 時 刑 事 66 小 時 戰 技 95 小 時 其 他 7 小 時, 合 計 443 小 時, 共 15 週, 本 部 將 落 實 分 科 教 育, 以 因 應 精 粹 案 本 軍 基 礎 幹 部 法 律 刑 事 等 專 業 種 能 法 庭 中 有 關 訴 訟 程 序 之 進 行, 係 由 法 官 ( 檢 察 官 ) 指 揮 為 主 軸, 在 實 務 上, 軍 司 法 警 察 ( 官 ) 到 庭 作 證 實 施 交 互 詰 問 過 程 中, 係 居 於 證 人 身 分 出 庭 應 訊, 應 訊 詰 問 -190-

19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關 鍵 之 重 點 在 於 執 法 人 員 行 使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及 蒐 獲 證 據 能 力 之 有 無, 此 為 本 校 教 育 專 長 班 隊 之 學 習 重 點, 實 習 法 庭 可 列 入 爾 後 充 實 教 學 考 量 學 校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應 以 精 神 教 育 及 思 想 教 育 為 重, 加 強 學 員 生 責 任 及 榮 譽, 提 昇 官 兵 對 國 家 之 認 同 外 聘 師 資 設 立 評 鑑 制 度, 以 維 教 學 品 質 學 術 研 討 會 研 究 主 題 及 範 圍 為 何? 1. 依 據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令, 軍 士 官 教 育 授 權 各 軍 司 令 部 結 合 國 家 意 識 敵 情 觀 念 軍 事 倫 理 等 領 域 與 部 隊 實 務, 以 總 時 數 8% 為 基 準, 自 行 檢 討 規 劃 2. 本 校 依 令 基 礎 及 分 科 教 育, 教 授 課 目 軍 事 倫 理 學 ; 進 修 教 育 教 授 課 目 軍 事 專 業 倫 理, 兩 課 目 教 材 內 容 已 包 含 軍 隊 國 家 化 國 軍 為 何 而 戰 為 誰 而 戰 軍 人 武 德 及 忠 貞 氣 節 教 育 之 信 念 等 章 節, 期 使 培 育 出 優 秀 的 軍 事 專 業 人 格, 進 而 以 提 昇 官 兵 對 國 家 之 認 同 依 據 國 防 部 軍 事 學 校 軍 文 職 教 師 軍 職 教 官 兼 超 課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專 業 教 官 評 鑑 ( 含 ), 外 聘 師 資 均 為 各 領 域 經 合 格 程 序 認 定 之 專 業 師 資, 採 三 審 制, 由 各 教 學 組 ( 一 般 警 務 法 律 刑 教 戰 技 ) 提 出 課 程 需 求 及 外 聘 人 選, 再 由 教 務 處 排 定 期 程 完 成 初 複 校 審 並 呈 報 司 令 部 核 備 後, 始 納 入 外 聘 專 業 教 官 人 選 本 校 於 89 年 舉 辦 第 1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迄 今, 共 計 已 完 成 辦 理 9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98 年 因 88 水 災 救 災 任 務 關 係 停 止 辦 理 ), 歷 年 研 討 會 中 心 主 題 及 發 表 論 文 篇 數 如 下 表 : 89: 憲 兵 任 務 與 國 家 安 全 (6 篇 ) 90: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4 篇 ) 91: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7 篇 ) 92: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6 篇 ) 93: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4 篇 ) 94: 創 造 21 世 紀 憲 兵 優 勢 作 為 (5 篇 ) 95: 提 升 專 業 學 能 開 創 憲 兵 新 猷 (15 篇 ) 96: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4 篇 ) 97: 國 家 安 全 與 憲 兵 任 務 (8 篇 ) 98: 非 傳 統 威 脅 與 國 家 安 全 (3 篇 ) -191-

20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近 年 來 部 隊 軍 紀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關 切, 有 關 政 戰 ( 保 防 ) 與 憲 兵 情 蒐 系 統 合 作 關 係 式 微, 因 而 對 軍 中 狀 況 掌 握 能 力 削 弱, 建 議 予 以 加 強 有 關 保 防 與 憲 兵 情 蒐 系 統 合 作 關 係, 係 透 由 思 源 專 案 執 行, 專 案 執 行 方 式 略 以 : 1. 專 案 緣 起 : 國 防 部 鑑 於 民 國 78 年 間 國 內 政 治 情 勢 惡 化 國 軍 安 全 工 作 迭 受 衝 擊 面 臨 挑 戰, 審 現 有 保 防 體 系 之 編 組 能 力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為 掌 握 營 內 外 全 般 安 全 狀 況, 遂 納 編 營 外 情 治 力 量 ( 前 警 總 保 安 處 電 監 處 特 調 處 等 ) 成 立 磐 石 專 案 ( 後 因 遭 媒 體 披 露, 更 改 為 目 前 使 用 之 思 源 專 案 ), 期 透 過 分 工 協 調 方 式, 有 效 結 合 軍 中 與 營 外 情 治 及 保 防 力 量, 深 入 掌 握 營 內 外 敵 情 動 向, 機 先 研 採 應 處 措 施, 穩 固 國 軍 整 體 安 全 2. 思 源 專 案 組 成 單 位 :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保 防 安 全 處 ( 主 辦 單 位 ) 出 入 境 移 民 署 警 政 署 保 防 室 調 查 局 海 巡 署 憲 兵 司 令 部 ( 情 報 處 ) 反 情 報 總 隊 軍 情 局 電 展 室 3. 專 案 工 作 會 議 區 分 3 層 級 : (1) 思 源 專 案 中 央 會 報 : 每 年 12 月 召 開, 由 各 組 成 單 位 業 務 主 管 ( 處 長 ) 及 承 辦 人 出 席, 會 議 由 局 長 ( 目 前 為 代 局 長 王 明 我 少 將 ) 主 持, 會 中 主 要 檢 討 各 單 位 該 年 度 工 作 成 效 (2) 思 源 專 案 聯 絡 人 會 報 : 每 月 由 保 防 安 全 處 視 任 務 狀 況 召 開, 由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參 加, 會 議 由 保 防 安 全 處 副 處 長 ( 目 前 為 趙 建 中 上 校 ) 主 持, 會 中 由 該 處 針 對 各 單 位 屬 性 提 出 次 月 軍 安 工 作 情 蒐 項 ( 遇 新 增 專 案 情 蒐 重 點, 由 承 辦 人 抄 記 並 於 本 部 召 開 憲 兵 隊 工 作 會 報 時, 宣 達 予 各 隊 長 知 悉 照 辦 ) (3) 思 源 專 案 地 區 會 報 : 由 各 地 區 情 治 機 關 組 成, 由 各 縣 ( 市 ) 軍 事 安 全 隊 任 秘 書 單 位, 本 部 以 憲 兵 隊 為 代 表, 主 要 係 仿 聯 絡 人 會 報 模 式, 由 祕 書 單 位 每 月 不 定 期 邀 集 各 單 位 召 開 情 報 處 : 1. 霹 靂 專 案 規 劃, 本 部 已 與 國 防 部 保 防 安 全 處 建 立 由 內 而 外 執 行 機 制, 密 切 掌 握 軍 事 安 全 狀 況 復 -192-

20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依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思 源 專 案 會 報 指 導, 落 實 轄 區 軍 事 安 全 總 隊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共 同 維 護 國 軍 安 全 2. 在 提 升 現 行 情 蒐 工 作 能 量 方 面, 本 部 現 依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情 報 參 謀 次 長 室 及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指 導, 賦 予 各 執 行 單 位 情 報 蒐 集 要 項, 採 隨 蒐 隨 報 有 關 影 響 軍 事 安 全 情 資, 及 時 彙 送 情 報 次 長 室 及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參 處 3. 就 有 效 掌 握 國 軍 各 部 隊 軍 紀 工 作 方 面, 本 部 亦 要 求 所 屬 各 憲 兵 隊, 平 時 應 主 動 與 檢 警 調 及 地 區 反 情 報 工 作 站 ( 組 ) 等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並 運 用 後 備 憲 兵 治 安 情 蒐 小 組 協 力 掌 蒐, 俾 利 防 處 及 偵 處, 以 維 護 國 軍 內 部 安 全 近 三 年 部 隊 訪 問 各 單 位 反 應 之 意 見, 貴 校 是 否 納 入 參 考 精 進 憲 兵 軍 紀 及 自 我 要 求 均 優 於 各 軍 種, 有 關 陸 軍 官 校 憲 兵 軍 官 甄 選 標 準 為 何? 本 校 年 至 各 部 隊 實 施 部 隊 訪 問, 蒐 整 有 關 課 程 設 計 教 材 教 具 教 學 設 施 生 活 管 理 等 共 計 226 項 建 議, 均 已 完 成 相 關 規 劃 改 進,99 年 部 隊 訪 問 訂 於 8 月 實 施, 並 將 各 單 位 建 議 問 題 列 入 100 年 教 育 計 畫 ( 課 程 設 計 ) 修 訂 教 育 教 學 及 生 活 管 理 精 進 之 參 考 依 據 本 部 依 國 防 部 年 度 核 配 員 額, 配 合 陸 軍 官 校 作 業 期 程, 於 每 期 畢 業 前, 至 陸 軍 官 校 完 成 倍 額 甄 選, 並 將 合 格 名 冊 交 由 陸 軍 官 校 依 個 人 在 校 績 序 辦 理 官 科 選 填 1. 體 格 : (1) 身 高 :168 至 185 公 分 ( 女 性 160 至 175 公 分 ) (2) 體 格 指 標 值 (BMI):19 至 28( 女 性 17 至 24) (3) 視 力 :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含 1/2 散 光 在 6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經 矯 正 視 力 可 達 0.8( 含 ) 以 上, 無 辦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者 (4) 曾 經 實 施 近 視 角 膜 手 術 (PK ALK PRK LASIK.. 等 ) 者, 需 實 施 1 年 以 上, 經 體 格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5) 無 顏 面 傷 殘 ( 胎 記 疤 痕 ) 青 蛙 腿 扁 平 足 斷 指 穿 耳 洞 等 明 顯 因 素, 及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有 刺 青 ( 紋 身 ) 者 2. 安 全 資 審 : -193-

20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1) 思 想 品 德 生 活 言 行 及 交 友 關 係 無 不 良 之 情 事, 且 無 安 全 顧 慮 者 (2) 在 校 德 行 成 績 須 合 格, 且 未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3) 未 曾 受 刑 事 之 宣 告 ( 含 刑 事 案 件 偵 審 中 ) 或 感 訓 保 安 處 分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裁 判 確 定 者, 惟 其 犯 罪 紀 錄 依 法 應 予 抹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是 否 從 八 八 風 災 後 才 啟 動, 其 作 戰 區 及 民 間 之 聯 繫 方 式 為 何? 1. 本 軍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即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 國 軍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而 非 八 八 風 災 後 才 啟 動 救 災 機 制, 並 律 定 各 單 位 平 時 完 成 應 變 指 揮 編 組 救 災 兵 力 工 具 輸 具 聯 絡 官 預 派 整 備, 密 切 與 作 戰 區 及 地 方 政 府 警 消 等 單 位 保 持 聯 繫,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及 通 報, 以 有 效 遂 行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2. 憲 兵 學 校 一 二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作 業, 係 依 本 部 通 報 同 步 完 成 開 設 作 業, 並 配 合 作 戰 區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派 遣 聯 絡 官 進 駐 共 同 作 業, 掌 握 地 區 災 情, 待 命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3. 對 上 下 級 及 橫 向 民 間 聯 繫, 由 該 校 完 成 通 信 聯 絡 基 本 資 料 建 置, 並 由 戰 情 值 日 官 每 日 定 時 通 聯 及 回 報, 藉 以 掌 握 轄 區 災 情 最 新 狀 況, 以 利 即 時 投 入 兵 力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憲 兵 學 校 : 1. 依 據 憲 兵 司 令 部 第 三 作 戰 區 命 令 指 導, 本 校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平 時 即 由 值 日 官 主 動 掌 握 颱 風 等 各 項 天 然 及 重 大 災 害 動 態, 對 上 下 及 友 軍 民 間 聯 繫 方 式, 均 已 建 置 通 信 聯 絡 資 料, 由 值 日 官 定 時 回 報 掌 握, 遇 緊 急 ( 特 殊 ) 狀 況 主 動 逐 級 回 報 2. 本 校 防 颱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程 序, 於 颱 風 ( 各 項 天 然 災 害 ) 來 襲 前, 完 成 防 颱 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二 一 級 開 設 作 業, 待 命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作 業 程 序 如 次 : (1) 於 災 害 發 生 第 一 時 間, 派 遣 第 一 梯 次 立 即 應 變 兵 力 至 災 區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派 駐 連 絡 官 至 地 方 政 府 主 動 協 調 掌 握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派 遣 兵 力 即 時 執 -194-

20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行 救 災 任 務, 同 時 下 令 學 員 生 總 隊 部 同 步 完 成 幹 部 學 員 生 救 災 任 務 編 組 機 具 整 備 作 為 (2) 主 動 掌 握 轄 區 災 情 狀 況 及 需 求 實 施 兵 力 前 推, 以 利 投 入 後 續 救 援 第 二 三 梯 次 救 災 兵 力,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救 災 任 務 (3) 協 助 完 成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以 使 人 民 災 損 減 至 最 低 以 最 快 之 速 度 將 人 民 生 活 回 歸 正 常 化 美 語 軍 售 班 以 儲 備 人 才 為 主, 現 分 訓 於 各 軍 種, 與 國 防 語 文 中 心 相 較 何 者 成 效 較 佳 1. 美 語 軍 售 班 係 以 儲 備 具 美 語 能 力 人 員, 考 量 受 限 國 防 語 文 中 心 受 訓 員 額, 故 由 本 部 憲 兵 學 校 規 劃 開 設 美 語 軍 售 基 礎 進 階 2 個 班 隊, 藉 以 培 養 本 部 軍 售 人 員 人 材 培 育, 以 達 為 用 而 訓, 訓 用 合 一 政 策 2. 語 文 中 心 為 國 軍 專 職 培 訓 語 文 人 才 之 教 育 單 位, 其 目 的 為 因 應 國 軍 語 文 人 才 需 求, 培 育 具 英 語 能 力 之 軍 事 專 業 幹 部, 滿 足 國 防 建 軍 需 求, 本 部 若 需 進 一 步 赴 國 外 受 訓 即 以 曾 受 過 上 述 班 隊 且 成 績 優 異, 薦 訓 國 防 語 文 中 心 後 再 行 令 派 赴 美 受 訓 十 四 海 軍 技 術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從 指 揮 職 到 學 校 擔 任 教 官 職, 是 否 意 謂 指 揮 職 經 管 中 斷, 人 材 培 養 如 何 延 續, 艦 岸 職 務 是 否 有 交 流? 答 1. 依 海 軍 官 科 水 面 作 戰 軍 官 學 經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軍 官 經 管 規 劃 方 式 區 分 為 指 揮 職 及 幕 僚 職 ( 含 教 育 職 ) 二 部 分, 二 者 間 於 完 成 尉 官 階 段 基 本 艦 職 實 務 歷 練 後, 可 循 單 向 或 採 交 流 方 式 向 上 發 展 2. 軍 官 於 完 成 3 次 派 任 尉 級 軍 官 艦 職 歷 練 ( 艦 艇 實 職 滿 5 年 ) 後, 依 據 各 職 類 任 職 員 額 需 要, 參 考 個 人 意 願, 派 任 幕 僚 職 ( 教 育 職 ); 於 第 1 次 分 流 後, 循 幕 僚 ( 教 育 ) 職 發 展 人 員 於 艦 艇 指 揮 職 需 要 或 個 人 意 願, 於 經 管 年 班 內, 得 列 選 ( 回 任 ) 指 揮 職 ( 第 1 次 分 流 時 機 : 該 年 班 結 束 候 選 少 校 艦 職, 於 任 官 後 第 11 年 ) 3. 本 校 教 官 職 依 各 官 科 及 各 階 經 管 規 定, 由 權 責 單 位 定 期 檢 討 與 指 揮 職 ( 艦 艇 或 陸 岸 廠 庫 單 位 ) 實 施 交 流 歷 練 -195-

20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本 校 師 資 是 否 有 因 職 務 調 動 頻 繁 而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有 關 國 際 局 勢 等 課 程, 是 否 有 效 運 用 民 間 外 聘 教 官 資 源 精 實 案 造 成 單 位 及 人 員 減 少, 對 本 校 教 訓 任 務 是 否 有 影 響? 1. 本 校 教 育 囊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指 揮 管 理 戰 術 戰 技 及 後 勤 保 養 維 修 技 術 等 課 程, 為 確 保 師 資 來 源 無 虞, 教 學 品 質 穩 定, 本 校 每 季 均 藉 甄 考 選 本 軍 優 質 軍 官 士 官, 建 立 儲 備 教 官 候 選 名 簿, 當 教 官 出 缺 或 艦 岸 輪 調 時 銜 接 派 補, 凡 調 任 本 校 之 教 官, 除 需 完 成 教 材 ( 案 ) 三 級 審 查 及 三 次 試 講 試 教 外, 每 月 並 進 行 教 官 講 授 評 鑑, 以 考 核 教 官 授 課 專 業 程 度,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不 墜 有 關 教 官 儲 備 甄 選 試 講 評 鑑 等 本 校 各 項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之 作 為 2. 有 關 國 際 現 勢 兩 岸 關 係 等 課 程 由 本 校 政 教 組 負 責, 該 組 教 官 編 制 五 員, 實 到 三 員, 教 官 學 資 計 有 博 士 乙 員 ( 張 蜀 誠 中 校,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 碩 士 二 員 ( 周 崇 愛 中 校, 政 戰 學 校 外 研 所 碩 士 ; 黃 一 哲 少 校, 政 戰 學 校 政 研 所 碩 士 ), 該 組 國 際 現 勢 課 程 現 由 張 中 校 主 課, 渠 目 前 亦 為 高 雄 樹 德 大 學 聘 任 之 兼 任 教 授 ( 教 授 國 際 關 係 相 關 課 程 ), 故 有 關 國 際 現 勢 兩 岸 關 係 等 課 程, 本 校 授 課 實 況 可 滿 足 目 前 教 育 需 求, 未 來 如 有 不 足, 將 再 尋 求 民 間 外 聘 教 官 資 源 此 外, 該 組 教 官 為 有 效 掌 握 國 際 形 勢 瞭 解 兩 岸 情 勢 發 展, 多 年 來 均 持 續 從 事 相 關 課 程 研 究, 歷 年 來 持 續 投 稿 相 關 學 術 期 刊, 並 參 加 論 文 發 表 會 1. 精 實 案 雖 使 本 校 人 員 減 少, 然 配 合 義 務 役 士 兵 役 期 縮 短 政 策, 在 上 級 妥 適 規 劃 與 指 導 下, 奉 示 自 96 年 起 義 務 役 士 兵 於 完 成 新 兵 訓 練 後 不 再 至 本 校 接 受 專 長 訓 練, 直 接 分 發 單 位 服 役, 此 一 政 策 有 效 降 低 精 實 案 人 員 裁 撤 對 本 校 之 衝 擊 2. 本 校 亦 藉 由 外 聘 教 官 強 化 教 學 能 量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3. 此 外, 本 校 於 各 班 次 結 訓 時 均 要 求 受 訓 學 員 填 寫 教 官 教 學 評 鑑 表, 另 於 每 季 實 施 艦 艇 ( 陸 岸 ) 訪 問 時 機, 至 各 單 位 藉 由 問 卷 訪 談 與 座 談 等 方 式, 調 查 已 結 訓 學 員 對 本 校 教 訓 滿 意 度, 迄 今 對 本 校 教 訓 品 質 反 應 良 好 -196-

20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圖 書 館 之 電 腦 設 備 及 館 藏 書 籍 請 考 量 增 加 義 務 役 新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之 課 程, 僅 有 一 人 也 開 班, 造 成 教 官 負 荷 大 及 教 學 資 源 浪 費, 是 否 可 考 量 多 員 再 開 班 簡 報 中 提 及 軍 方 資 源 有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請 提 例 說 明 教 官 已 具 備 專 業 教 學 之 能 力, 為 何 還 要 去 考 乙 丙 級 證 照? 對 教 學 有 何 助 益? 本 校 將 針 對 圖 書 館 內 之 電 腦 設 備 數 量 檢 討 改 善, 另 圖 書 館 內 館 藏 書 籍 本 校 均 編 列 預 算 逐 年 充 實 本 校 前 自 97 年 起 已 針 對 義 務 役 新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部 分 科 別 人 數 過 少 ( 一 人 開 班 ) 之 問 題, 依 序 執 行 同 性 質 課 程 併 班, 與 同 性 質 科 別 班 次 併 科 ( 已 由 原 22 科 別 整 併 為 5 科 別 ) 等 作 為, 本 校 藉 由 班 次 合 併 改 善 單 一 科 別 開 班 人 員 過 少 問 題, 已 大 幅 減 少 教 官 授 課 負 荷, 並 有 效 撙 節 教 育 資 源 本 校 軍 方 資 源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說 明, 提 例 如 后 : 1. 一 二 三 級 艦 艦 長 班 之 操 船 模 擬 訓 練 課 程 長 期 結 合 國 立 海 洋 大 學 及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實 施 訓 練 2. 初 級 救 護 員 訓 練 班 (EMT1) 及 中 級 救 護 員 訓 練 班 (EMT2) 之 實 習 課 程 長 期 結 合 高 雄 市 消 防 局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及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辦 理 3. 本 校 長 期 建 立 之 各 職 類 檢 定 場 地 並 配 合 勞 委 會 辦 理 各 職 類 證 照 考 試 4. 本 校 近 期 將 透 過 與 台 灣 專 案 管 理 協 會 策 略 聯 盟 方 式 開 設 本 軍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專 長 訓 練 班 次 1. 本 校 教 育 主 要 以 軍 事 專 業 課 程 為 主, 教 官 師 資 依 各 授 課 班 次 之 課 程 需 求, 編 列 軍 事 專 業 課 程 之 教 官, 並 依 程 序 完 成 遴 選 及 考 核, 本 校 教 官 均 已 具 備 豐 富 軍 事 專 業 教 學 之 能 力 2. 教 官 考 取 勞 委 會 舉 辦 之 乙 丙 級 證 照, 係 遵 國 防 部 令 頒 國 軍 終 生 學 習 政 策, 結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學 習 型 社 會 與 勞 委 會 所 建 構 國 家 證 照 制 度, 鼓 勵 士 官 教 官 藉 由 證 照 考 取 習 得 第 二 專 長, 利 於 個 員 生 涯 規 劃, 進 而 強 化 幹 部 學 能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有 關 國 軍 終 生 學 習 計 區 分 學 位 證 照 及 專 長 培 訓 三 大 要 項, 藉 由 公 餘 自 費 方 式 推 廣 軍 官 以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為 主 獲 取 證 照 為 輔, 士 官 以 獲 取 技 術 證 照 為 主 -197-

20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攻 讀 學 位 為 輔 之 學 習 主 軸, 並 提 昇 國 軍 官 兵 之 技 術 專 業 水 準 3. 本 校 教 授 課 目, 因 多 屬 軍 事 專 業 為 主, 與 勞 委 會 舉 辦 之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課 目, 並 不 相 同 ; 然 本 校 遵 國 防 部 政 策 指 導, 鼓 勵 本 屬 教 官 以 公 餘 自 費 方 式, 報 考 與 教 授 課 目 相 近 之 證 照, 期 以 結 合 軍 事 與 民 間 專 業 知 識 交 織 學 習 方 式, 進 而 提 昇 教 官 專 業 素 質, 增 進 教 學 能 量 經 詢 問 初 官 班 學 員, 官 校 所 授 的 教 育 與 技 校 現 在 所 上 課 程 不 一 樣, 學 員 畢 業 分 發 後, 是 否 能 學 以 致 用, 貴 校 訓 與 用 是 否 合 一 志 願 役 士 兵 入 伍 受 訓 期 程 為 何 比 義 務 役 士 兵 訓 期 較 短? 另 因 其 訓 期 較 短, 請 考 量 循 序 漸 進 要 求 其 體 能, 以 達 到 國 軍 體 測 標 準 本 校 強 調 人 格 教 育 為 目 標, 但 人 格 塑 造 需 經 較 長 時 間 且 較 難 改 造, 建 議 是 否 修 訂 及 從 軍 前 先 經 過 性 向 測 驗 篩 選 海 軍 官 校 教 育 主 要 以 大 學 教 育 為 主, 其 中 僅 包 含 少 部 分 軍 事 相 關 課 程, 然 本 校 教 育 係 為 銜 接 海 軍 官 校 大 學 教 育, 旨 在 使 甫 自 海 軍 官 校 畢 業 之 本 軍 初 級 軍 官 ( 初 官 班 ) 於 任 官 下 部 隊 服 務 前, 先 期 在 本 校 學 習 軍 事 本 職 學 能 ( 訓 期 13 週 ), 目 的 即 使 初 官 們 完 成 初 任 職 務 及 第 二 職 務 所 需 之 專 業 訓 練, 以 達 為 用 而 訓, 訓 用 合 一 目 的 本 軍 志 願 役 士 兵 與 義 務 役 士 兵 均 需 於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6 週 之 入 伍 訓 練, 入 伍 訓 練 結 束 後 義 務 役 士 兵 即 直 接 分 發 部 隊 服 役, 而 志 願 役 士 兵 須 至 本 校 接 受 為 期 2 至 8 週 之 志 願 役 士 兵 專 長 訓 練 (1. 航 海 事 務 科 : 訓 期 4 週 2. 信 號 科 : 訓 期 8 週 3. 戰 鬥 系 統 科 : 訓 期 4 週 4. 動 力 系 統 科 : 訓 期 2 週 5. 後 勤 行 政 科 : 訓 期 2 週 ) 1. 人 格 教 育 之 養 成 須 經 由 長 時 期 培 養, 本 校 之 教 學 目 標 為 強 化 在 校 受 訓 學 員 之 軍 人 武 德 與 軍 中 人 格 塑 造, 結 合 各 階 段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樹 立 正 確 行 為 規 範, 並 加 強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以 建 立 軍 人 核 心 價 值, 堅 定 國 家 責 任 榮 譽 之 基 本 信 念 2. 本 校 具 體 作 法 : (1) 依 據 國 防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96 年 2 月 15 日 令 頒 國 軍 軍 事 學 校 政 治 教 育 課 程 基 準 表 與 海 軍 教 育 訓 練 暨 -198-

20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準 則 發 展 指 揮 部 96 年 4 月 12 日 令 頒 軍 事 學 校 士 官 班 隊 政 治 教 育 課 程 基 準 表, 排 定 軍 事 倫 理 課 程 與 軍 事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將 軍 人 武 德 納 入 講 義 及 教 案 中, 使 學 ( 員 ) 生 了 解 軍 人 武 德 之 重 要 性, 進 而 深 化 人 格 修 養, 強 化 人 格 塑 造 之 重 要 性 (2) 運 用 莒 光 園 地 武 德 教 育 相 關 單 元 之 武 德 教 育 專 輯 軍 聞 社 製 播 戰 役 紀 念 專 輯 及 品 格 的 力 量 等 相 關 書 籍, 並 依 據 國 防 部 99 年 4 月 14 日 轉 發 國 軍 武 德 教 育 DVD 專 輯 及 紀 念 國 軍 將 士 暨 軍 種 子 弟 小 學 系 列 報 導 CD 專 輯, 作 為 武 德 教 育 相 關 授 課 補 充 資 料, 以 發 揮 典 範 學 習 效 果 (3) 將 國 防 部 所 頒 發 之 人 格 教 育 教 材 及 政 令 文 宣 納 入 講 義 及 教 案 中, 使 學 ( 員 ) 生 了 解 人 格 塑 造 之 重 要 性, 進 而 深 化 渠 等 人 格 思 想 教 育 3. 另 國 軍 志 願 役 士 兵 於 甄 選 時, 考 試 科 目 內 已 包 含 身 心 評 量 測 驗 建 議 加 強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之 功 能, 勿 輕 易 放 棄 不 適 應 現 況 之 人 員 1. 國 軍 心 理 衛 生 ( 輔 導 ) 工 作 之 緣 起, 乃 國 防 部 考 量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部 隊 實 際 狀 況 的 需 要, 自 民 國 78 年 著 手 研 究 規 劃,80 年 起 區 分 二 年 四 階 段 設 置 心 理 衛 生 中 心,88 年 7 月 1 日, 配 合 部 隊 組 織 結 構 調 整, 完 成 國 軍 心 理 輔 導 定 位 編 組 規 劃 案, 除 原 有 的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外, 並 於 北 中 南 花 東 及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等 地 區 成 立 七 處 地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積 極 建 構 完 整 心 理 衛 生 ( 輔 導 ) 三 級 防 處 體 系 及 區 域 輔 導 網 絡, 使 國 軍 心 理 衛 生 ( 輔 導 ) 體 系 趨 於 完 整 國 軍 心 理 衛 生 ( 輔 導 )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協 助 官 士 兵 適 應 部 隊 生 活, 防 範 自 我 傷 害 案 件 發 生,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實 為 長 期 性 與 全 面 性 的 工 作 ; 未 來 我 們 將 繼 續 努 力, 以 目 前 所 建 構 的 三 級 防 處 體 系, 及 區 域 輔 導 網 路, 藉 由 諮 商 和 轉 介 輔 導 措 施, 發 揮 心 理 衛 生 ( 輔 導 ) 功 能 2. 國 軍 目 前 三 級 防 處 的 作 法 如 下 :( 一 ) 初 級 預 防 -199-

20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處 置 : 由 連 營 輔 導 長 擔 任, 負 責 主 動 掌 握 心 理 情 緒 不 穩 之 官 兵, 協 助 紓 解 心 理 問 題 ; 而 連 級 主 官 亦 需 具 有 指 導 連 隊 心 輔 工 作 推 行 之 能 力, 使 基 層 連 隊 能 夠 發 揮 早 期 發 現 迅 速 疏 導 之 初 級 防 處 功 能 ( 二 ) 次 級 輔 導 處 理 : 由 具 心 輔 專 業 素 養 與 技 巧 之 心 輔 官 擔 任, 處 理 連 隊 輔 導 之 後, 無 明 顯 改 善 之 轉 介 個 案 ; 並 適 時 策 辦 基 層 幹 部 輔 導 知 能 與 技 巧 訓 練, 協 助 強 化 初 級 防 處 運 作 功 能 ( 三 ) 三 級 醫 療 處 置 : 凡 經 連 隊 幹 部 單 位 心 衛 中 心 輔 導 無 顯 著 改 善 個 案, 由 單 位 依 程 序 轉 介 至 國 軍 北 中 南 東 部 及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等 地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結 合 醫 院 醫 療 資 源 與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進 行 密 集 輔 導, 發 揮 矯 治 醫 療 與 心 理 重 建 功 能 3. 本 校 除 依 國 軍 三 級 防 處 相 關 作 為, 貫 徹 各 班 隊 及 所 屬 編 制 官 士 兵 ( 含 聘 雇 人 員 ) 外, 並 針 對 新 進 人 員 加 強 精 進 訪 談 作 為 ( 如 附 表 3), 期 能 藉 由 幹 部 主 動 關 懷 協 助, 瞭 解 個 人 問 題 與 掌 握 情 緒 等, 進 而 達 到 關 懷 瞭 解 早 期 消 弭 危 安 因 素, 確 保 單 位 純 淨 十 五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建 議 及 詢 問 因 應 國 軍 組 織 精 簡, 學 校 編 制 數 是 否 配 合 編 訂? 答 1. 精 進 案 組 織 調 整 : (1)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自 民 國 93 年 1 月 1 日 起, 配 合 國 防 部 精 進 案 施 行, 推 動 組 織 調 整 及 人 員 精 簡 作 業, 輔 以 結 合 年 度 教 學 後 勤 部 隊 測 考 及 研 究 發 展 等 任 務, 實 施 全 般 整 體 規 劃 (2) 依 據 本 部 執 行 精 進 案 第 1 階 段 指 導, 後 校 於 94 年 4 月 1 日 由 原 編 制 980 員, 精 簡 為 809 員 ; 第 2 階 段 於 95 年 1 月 1 日 實 施,96 年 11 月 1 日 完 成, 總 編 制 數 精 簡 為 737 員 2. 軍 事 院 校 整 併 : 配 合 國 軍 北 部 軍 事 院 校 整 併 案, 自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200-

209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學 院 人 事 行 政 組 及 補 給 組 移 編 教 官 至 後 校 執 行 相 關 教 學 任 務, 編 制 數 增 為 751 員 3. 精 粹 案 組 織 再 造 : 現 階 段 國 防 部 推 動 精 粹 案 國 防 組 織 再 造, 後 校 規 劃 移 編 至 陸 軍, 於 民 國 100 年 至 103 年 分 年 逐 步 完 成 員 額 精 簡, 至 104 年 1 月 1 日 總 編 制 數 將 精 簡 為 611 員 校 區 隔 離 影 響 行 政 教 學 效 率, 後 校 如 何 整 合? 年 度 計 畫 訓 額 1 萬 7,874 員, 實 際 年 度 完 訓 量 為 何? 師 資 流 動 性 過 大, 教 官 無 法 累 積 經 驗 深 根 教 1. 後 校 現 一 校 兩 分 部 四 校 區 遂 行 教 學 任 務, 確 有 駐 地 分 散, 管 理 幅 度 大, 指 揮 掌 握 不 易 情 形, 致 教 育 行 政 人 力 須 分 散 建 置, 資 源 不 易 整 合, 影 響 教 學 能 量 整 體 發 展 2. 經 檢 討 後 校 校 本 部 駐 地 漢 陽 營 區, 佔 地 有 23.7 公 頃, 如 經 妥 善 規 劃 整 建 後, 足 可 供 後 校 各 分 部 遷 入 集 中 授 課, 即 可 解 決 目 前 一 校 兩 分 部 四 校 區 之 問 題 本 部 已 規 劃 軍 事 投 資 建 案, 分 年 分 區 逐 年 整 建, 以 提 升 校 務 行 政 效 率 及 教 學 品 質 能 量 3. 目 前 後 校 已 規 劃 於 年 整 建 漢 陽 營 區 ( 校 本 部 ), 新 建 兵 舍 乙 棟 學 員 生 餐 廳 乙 棟, 完 工 後 可 供 衛 勤 及 補 運 兩 分 部 遷 入 集 中, 可 有 效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滿 足 部 隊 用 人 需 求 1.9 年 迄 6 月 底 止, 計 完 訓 各 類 技 勤 班 隊 243 個, 結 訓 人 數 計 6,676 員, 執 行 成 效 為 37%; 依 歷 年 經 驗, 9-10 月 份 因 應 大 專 考 選 預 官 ( 士 ) 進 訓, 訓 量 將 進 入 高 峰 期, 屆 時 進 訓 人 數 激 增, 後 續 依 召 訓 計 畫 賡 續 執 行, 以 年 平 均 完 訓 率 ( 註 ) 預 判, 將 可 完 訓 16,980 員 ( 約 95%) 註 : 後 校 進 訓 人 數 上 半 年 約 佔 35%, 下 半 年 佔 65%, 年 平 均 進 訓 人 數 為 1 萬 6,876 人, 平 均 結 訓 人 數 1 萬 6,028 人, 完 訓 率 達 94.9% 1. 後 校 屬 兵 科 學 校, 不 同 於 基 礎 院 校 學 制, 以 兵 科 基 本 學 養 為 教 育 目 標, 教 官 須 具 備 專 業 專 長 及 部 隊 實 務 經 驗, 故 訂 定 一 般 教 官 的 任 期 管 制 為 2-4 年, 藉 由 培 育 -201-

210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育, 教 官 培 育 進 修 及 離 職, 是 否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學 校 如 何 建 立 專 業 教 官 制 度, 比 例 為 何? 軍 文 職 教 官 比 例 為 何? 學 員 生 汰 除 率 情 形 為 何? 後 續 如 何 處 置 及 任 用? 進 修 及 部 隊 交 織 歷 練 而 產 生 之 流 動, 為 計 劃 性 培 育 之 一 部, 不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 另 為 保 留 各 教 官 組 之 教 學 種 能, 亦 訂 定 專 業 教 官 15% 的 上 限 管 制, 除 考 量 個 人 經 管 發 展 外, 同 時 可 兼 顧 專 業 師 資 的 培 育 2. 後 校 專 業 教 官 的 甄 選 方 式, 係 依 校 頒 專 業 教 官 評 選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每 年 視 缺 員 狀 況 區 分 上 下 半 年 實 施 乙 次, 並 將 鑑 定 結 果 呈 報 本 部 核 定 專 業 教 官 任 滿 2 年 後 即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評 選, 若 未 提 出 申 請 於 任 滿 後 即 列 入 基 層 部 隊 交 流, 後 校 現 行 師 資 編 現 分 析 統 計 如 次 : (1) 軍 官 教 官 編 制 140 員, 現 員 122 員, 編 現 比 87.14%, 士 官 教 官 ( 含 助 教 ) 編 制 122 員, 現 員 95 員, 編 現 比 77.86%, 聘 雇 教 官 編 制 14 員, 現 員 14 員, 編 現 比 100% (2) 兵 科 教 育 以 部 隊 實 務 為 主, 培 育 兵 科 軍 士 官 兵 之 專 業 技 能, 考 量 教 育 目 標 及 經 費, 聘 雇 教 官 均 為 專 業 軍 職 退 役 轉 雇 員 擔 任, 佔 師 資 編 現 6.06% (14/231), 不 同 於 國 防 大 學 及 各 三 軍 院 校 聘 請 之 文 職 老 師 1. 後 校 年 平 均 汰 除 率 為 7%, 學 員 生 考 核 及 評 量, 均 依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實 施 考 評, 對 於 無 受 訓 意 願 成 績 不 合 格 品 德 不 良 等 因 素 學 員 生, 依 相 關 考 核 規 定 辦 理 退 訓,99 年 1 至 7 月 退 訓 人 數 為 673 員, 汰 除 率 為 8% 2. 退 訓 人 員 處 置 及 任 用 方 式, 在 營 服 役 官 兵 : 由 薦 訓 單 位 領 回 續 服 現 役 A. 志 願 役 專 業 軍 官 士 官 兵 :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或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未 服 滿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考 選 簡 章 處 理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B. 義 務 役 考 選 軍 士 官 : 取 消 預 備 軍 士 官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法 徵 服 其 應 服 之 兵 役 -202-

211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學 生 素 質 落 差 大, 教 官 各 階 層 皆 授 課, 壓 力 及 負 荷 較 重, 可 否 依 班 隊 層 級, 依 教 官 屬 性 區 分 授 課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如 何 規 劃 執 行, 學 生 能 否 在 線 上 執 行 選 課 查 閱 成 績, 教 師 能 否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可 考 量 納 入 學 校 智 庫 所 述 內 容 1. 後 校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部 頒 通 識 ( 含 共 同 性 一 般 課 程 及 政 治 教 育 ) 後 勤 通 用 理 論 及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等 三 大 部 分, 並 依 班 隊 層 級 課 程 屬 性 不 同, 劃 分 由 人 勤 組 等 11 個 課 程 組 實 施 授 課, 各 類 課 程 授 課 教 官 層 級 區 分 原 則 如 次 : (1) 部 頒 通 識 及 後 勤 通 用 理 論 : 依 學 員 生 層 級 區 分, 進 修 班 隊 ( 如 軍 官 正 規 班 ) 由 高 階 並 歷 練 相 關 職 務 之 教 官 負 責 授 課, 士 官 兵 分 科 及 專 業 專 長 班 隊, 多 由 中 低 階 級 之 教 官 授 課 (2)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 著 重 教 官 之 技 勤 專 業 能 力 ( 如 實 務 經 驗 及 證 照 等 ), 區 分 補 給 保 修 運 輸 衛 勤 彈 藥 人 事 行 政 及 主 財 專 長, 依 學 員 生 層 級 設 計 深 淺 不 同 之 課 程, 以 符 教 育 目 標 1. 兵 科 學 校 任 務 為 軍 種 官 科 ( 專 長 )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以 即 學 即 用, 為 用 而 訓 為 原 則, 教 育 屬 性 與 民 間 院 校 學 制 有 所 區 隔, 班 隊 課 程 設 計 以 該 專 長 任 職 需 求 規 劃 授 課 科 目, 進 訓 學 員 生 依 班 隊 既 定 課 程 循 序 漸 進 授 課, 通 過 階 段 及 期 末 測 驗 後, 完 訓 即 統 一 返 部 隊 任 職, 尚 無 選 課 需 求 2. 後 校 現 有 教 學 資 訊 系 統 可 提 供 教 案 下 載 準 則 查 詢 及 成 績 登 錄 等 功 能 ; 另 規 劃 於 年 軍 事 投 資 建 案, 建 置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系 統 功 能 依 後 校 班 隊 特 性 規 劃, 包 含 班 隊 流 路 排 訂 學 員 生 基 本 資 料 庫 課 表 排 訂 成 績 登 錄 查 詢 學 籍 管 理 等 功 能 均 列 入 需 求 規 劃, 可 節 約 人 力 工 時 快 速 作 業, 滿 足 後 校 教 育 行 政 作 業 及 學 員 生 需 求 1. 為 提 供 資 源 分 享, 供 國 軍 各 級 人 員 自 行 參 閱 下 載 運 用 及 後 校 遂 行 國 軍 後 勤 教 育 訓 練 與 後 勤 工 作 實 務 等 需 要, 藉 持 續 蒐 整 準 則 教 案 最 新 科 技 發 展 後 勤 學 術 論 文 後 勤 季 刊 與 年 度 國 防 報 告 書 等 靜 態 性 質 資 料, 建 置 後 勤 學 校 智 庫, 迄 今 約 7 萬 4 千 餘 筆 資 料, 分 以 論 著 裝 備 準 則 與 教 學

212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大 資 料 庫 (database) 型 態, 建 置 於 後 校 軍 網 網 頁, 透 過 國 軍 軍 事 網 路 連 結 使 用 2. 後 校 智 庫 屬 靜 態 資 料 庫, 其 內 容 均 為 歷 年 後 校 人 員 自 行 蒐 整, 負 責 研 究 論 述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工 作 ; 而 華 府 智 庫 (think tank) 為 一 政 策 機 構, 由 各 專 業 學 者 組 成, 隨 時 針 對 外 交 科 技 國 防 經 濟 各 領 域 時 事 議 題 撰 寫 前 瞻 先 知 之 研 究 報 告, 提 供 總 統 決 策 分 析 之 用 故 後 校 智 庫 之 人 員 組 成 資 料 獲 得 功 能 及 特 性 均 與 之 不 同 四 個 校 區 分 屬 不 同 教 育 類 別, 且 交 通 距 離 隔 離, 學 校 可 否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資 源, 減 少 交 通 連 繫 往 返 時 間? 教 官 來 源 方 式 為 何? 後 校 現 行 以 一 校 二 分 部 四 校 區, 各 校 區 均 藉 由 國 軍 網 際 網 路 電 子 郵 件 學 校 智 庫 等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教 學 資 源, 執 行 補 保 運 衛 彈 人 事 及 主 財 教 學 任 務, 建 置 準 則 教 案 等 相 關 資 料 庫, 達 成 教 學 資 訊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之 目 的, 並 運 用 國 軍 公 文 交 換 系 統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提 升 教 育 行 政 作 業 效 率, 節 約 作 業 人 力, 有 效 減 少 交 通 派 遣 往 返 1. 後 校 教 官 來 源 區 分 :1 儲 備 教 官 2 由 部 隊 徵 選 之 軍 職 教 官 3 專 業 專 精 軍 職 退 役 聘 雇 教 官 4 赴 美 軍 售 訓 練 返 國 人 員 優 先 派 任 學 校 教 官 2. 後 校 依 據 教 官 試 講 試 教 實 施 計 畫 透 過 網 頁 公 告 方 式 擴 大 教 官 來 源 徵 選 範 圍, 並 訂 於 每 季 由 總 教 官 主 持 教 官 資 格 評 審, 納 編 相 關 課 程 組 組 長 或 主 任 教 官 實 施 試 講 試 教, 藉 由 筆 試 及 試 講 方 式 評 定, 合 格 者 納 入 儲 備 教 官 名 冊 管 制 3. 各 層 級 教 官 師 資 甄 選 條 件 區 分 如 次 : (1) 上 校 總 教 官 : 具 戰 略 學 資 或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 具 上 校 副 主 管 1 年 以 上 或 中 校 主 官 ( 管 )1 年 以 上 者 (2) 上 校 教 官 組 長 : 具 指 參 學 資 或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 具 中 校 正 副 主 官 ( 管 )1 年 以 上 (3) 中 校 組 長 ( 主 任 教 官 ): 具 指 參 學 資 或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 具 中 校 參 謀 或 教 官 2 年 以 上 或 具 中 校 營 級 主 官 1 年 以 上 者 優 先 -204-

213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4) 中 少 校 一 般 教 官 : 曾 任 相 關 專 長 職 務 1 年 以 上, 或 具 連 級 主 官 管 1 年 以 上 者 優 先 (5) 尉 級 一 般 教 官 : 曾 任 相 關 專 長 職 務 1 年 以 上, 或 具 排 級 主 官 管 1 年 以 上 者 優 先 (6) 士 官 教 官 ( 助 教 ): 曾 任 相 關 專 長 2 年 以 上 學 校 專 業 設 備 充 足, 但 一 般 教 室 多 媒 體 設 備 應 加 強 併 班 授 課 狀 況 (120 人 以 上 併 班 授 課 ) 應 可 避 免 領 導 幹 部 訓 練 應 避 免 填 鴨 式 教 育, 不 敢 不 願 發 表 個 人 意 見, 應 朝 啟 發 式 教 育, 鼓 勵 幹 部 思 考 1. 後 校 一 般 教 室 現 以 筆 記 型 電 腦 搭 配 單 槍 投 影 機, 教 學 內 容 以 PowerPoint 檔 案 編 輯 實 施 課 堂 教 學, 規 劃 於 年 循 軍 事 投 資 建 案, 逐 年 採 購 教 學 資 訊 設 備, 包 含 多 功 能 數 位 講 桌 數 位 手 寫 板 單 槍 投 影 機 ( 幕 ) 等 設 備, 供 一 般 教 室 使 用, 以 提 升 教 學 功 能, 達 到 多 媒 體 數 位 化 教 學 之 目 標 2. 後 校 資 訊 設 備 採 購, 均 按 行 政 院 頒 訂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教 學 用 電 腦 由 軍 事 投 資 建 案 採 購, 並 分 批 汰 換 更 新 1. 後 校 採 共 同 課 程 集 中, 專 業 實 作 分 流 方 式 授 課, 將 同 質 班 隊 之 共 同 性 課 程 ( 如 兩 性 關 係 提 升 心 輔 知 能 訓 練 軍 隊 與 社 會 關 係 等 課 程, 約 佔 總 時 數 15%) 集 中 授 課, 期 藉 共 同 研 討 增 進 對 課 目 之 瞭 解 ; 專 業 實 作 課 程, 以 小 班 制 每 班 40 人 以 內 為 原 則, 實 施 分 組 輪 帶 式 實 作, 每 小 組 4~6 人, 以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2. 後 續 針 對 120 人 以 上 之 班 隊, 於 衡 量 教 官 人 力 及 教 學 資 源 後, 予 以 分 班 授 課, 以 符 上 課 學 生 人 數 精 簡 指 導 1. 後 校 教 學 方 法 採 啟 發 式 教 學, 內 容 區 分 理 論 講 解 及 實 物 實 作 兩 大 部 分, 區 分 如 后 : 2. 理 論 講 解 : 內 容 包 含 問 題 討 論, 由 學 員 共 同 討 論 並 提 出 學 習 窒 礙, 最 後 由 教 官 解 答 結 論, 以 增 進 學 習 效 果 3. 實 物 實 作 : 課 程 設 計 目 的 在 啟 發 學 生 學 習 思 考 及 分 析 問 題, 以 達 理 論 與 實 作 融 會 貫 通, 增 進 理 解 程 度 ; 另 於 高 階 班 隊 如 軍 官 正 規 班 及 士 官 長 正 規 班 等, 均 藉 由 部 隊 實 務 經 驗 與 學 校 理 論 實 作 之 精 進 作 法 研 討, 提 升 學 員 思 考 及 表 達 能 力 -205-

214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運 輸 班 隊 實 施 委 外 訓 練, 成 效 如 何? 衛 勤 班 隊 可 否 比 照 委 民 間 醫 院 訓 練? 1. 運 輸 班 隊 實 施 委 外 訓 練, 執 行 成 效 : (1) 本 部 大 客 車 聯 結 車 近 5 年 (95-99 年 上 半 年 ) 委 外 訓 練 完 訓 率 達 100% (2) 以 大 客 車 為 例, 年 平 均 施 訓 數 計 176 員, 委 外 訓 練 經 費 年 平 均 約 新 台 幣 121 萬 元 ; 如 由 部 隊 自 行 開 班 施 訓, 則 需 增 建 大 客 車 教 練 場 1 座, 以 現 有 大 貨 車 教 練 場, 預 估 需 新 台 幣 1,500 萬 元 整, 每 年 維 持 費 需 29 萬 5,000 元, 另 需 增 設 4 名 教 官 ( 每 年 薪 資 共 336 萬 元 ), 車 輛 年 平 均 保 養 經 費 7 萬 2,000 元, 總 計 每 年 約 需 372 萬 7,000 元 整 委 民 間 施 訓 每 年 可 節 省 預 算 支 出 約 251 萬 7,000 元 2. 衛 勤 班 隊 可 否 比 照 委 民 間 醫 院 訓 練 : (1) 榮 民 醫 院 及 署 立 醫 院 現 每 年 仍 委 請 國 防 醫 學 院 招 收 代 訓 生 ( 每 年 概 略 員 不 等 ), 並 安 排 於 四 年 級 時 至 後 校 衛 勤 分 部 參 加 分 科 訓 練, 主 因 國 防 醫 學 院 與 後 校 衛 勤 分 部 具 航 空 潛 水 軍 陣 醫 學 等 獨 特 性 課 程, 非 民 間 醫 院 一 般 醫 護 專 長 訓 練 所 能 取 代 (2)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衛 勤 分 部 負 責 國 軍 衛 勤 體 系 部 隊 衛 勤 專 長 人 員 訓 練, 置 重 點 於 傷 患 生 命 徵 象 維 持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及 到 院 前 救 護 技 能 訓 練, 尤 以 檢 傷 分 類 及 大 量 傷 患 處 置 為 其 分 部 教 學 訓 練 之 重 點 (3) 國 軍 現 階 段 衛 勤 訓 練 機 構 以 聯 合 後 勤 學 校 衛 勤 分 部 及 國 防 醫 學 院 為 主 體, 配 合 計 畫 執 行 及 管 制 等 階 段, 設 計 初 階 中 階 及 高 階 之 各 類 衛 勤 課 程, 俾 培 育 國 軍 衛 生 部 隊 官 兵 全 方 位 之 臨 戰 作 為 衛 生 部 隊 官 兵 尤 須 具 備 各 項 戰 場 敵 情 觀 念 及 因 應 核 生 化 狀 況 之 防 護 作 為, 衛 勤 訓 練 環 境 應 以 軍 方 常 設 訓 練 機 構, 非 任 務 編 組 之 民 間 醫 院 可 茲 代 訓 3. 小 結 (1) 民 間 教 練 場 訓 練 成 效 可 滿 足 運 輸 部 隊 現 有 民 用 型 車 輛 駕 訓 需 求, 基 於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委 由 民 間 駕 訓 班 代 訓, 可 節 約 專 業 教 官 教 學 用 車 維 保 及 場 地 投 資 等 經 費 -206-

215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2) 因 國 軍 衛 勤 專 業 訓 練 與 民 間 衛 勤 醫 療 功 能 迥 異, 民 間 衛 勤 訓 練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國 軍 衛 勤 部 隊 教 訓 需 求, 不 宜 比 照 運 輸 班 隊 委 外 施 訓 教 官 獲 得 技 能 證 照 之 等 級 為 何? 人 數 為 何? 各 種 訓 期 之 課 程 基 準 授 課 教 官 後 校 列 管 之 教 官 具 技 能 證 照 或 各 項 專 長 合 格 證 書 人 員 計 有 50 員, 統 計 分 析 如 次 :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區 分 甲 乙 丙 級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中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核 發 : 甲 級 1 張 (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 乙 級 13 張 丙 級 20 張 2. 法 人 機 構 ( 團 體 ) 及 民 間 單 位 : 屬 一 般 技 術 士 證 書, 區 分 高 中 初 級 等 三 種 類 別, 計 核 發 41 張 ( 高 級 : 1 張, 中 級 :9 張, 初 級 :31 張 ) 3. 為 提 升 教 官 教 學 成 效, 後 校 均 積 極 鼓 勵 所 屬, 利 用 公 餘 進 修 取 得 相 關 專 長 證 照, 以 提 升 整 體 人 力 素 質, 增 進 教 官 本 職 學 能 1. 後 校 課 程 規 劃 係 依 兵 ( 軍 ) 種 特 性 教 育 對 象 之 素 質 ( 民 間 專 長 ) 與 培 訓 目 標, 合 理 設 計 課 程 配 當 與 班 隊 訓 期 2. 課 程 規 劃 包 含 部 頒 通 識 ( 含 共 同 一 般 課 程 政 治 教 育 及 主 官 運 用 時 間 ) 後 勤 通 用 理 論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 含 部 隊 廠 庫 實 習 ) 等 三 大 部 分 3. 各 課 程 組 均 能 結 合 教 官 學 經 歷, 檢 討 適 職 教 官 授 課, 主 副 課 教 官 統 計, 如 附 件 4 4. 後 校 100 年 班 隊 計 有 軍 官 班 隊 31 種 士 官 班 隊 140 種 ; 士 兵 班 隊 28 種 各 類 講 習 班 隊 22 種, 合 計 221 種 班 隊 十 六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詢 問 及 建 議 請 提 供 學 生 淘 汰 率 及 原 因 分 析 答 1. 依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本 校 近 6 年 來 因 個 人 因 素 自 願 申 請 退 學 者 佔 總 退 學 人 數 55.2%, 因 本 校 學 生 就 學 年 齡 約 為 15 至 18 歲 之 間, 多 數 未 達 法 定 年 齡, 其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學 生 初 脫 離 家 庭, 團 體 生 活 及 課 業 壓 力 常 導 致 意 志 不 堅 不 願 繼 續 就 讀 之 情 形 -207-

216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2. 學 生 若 不 適 應 環 境, 首 先 反 應 在 課 業 上, 造 成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故 6 年 來 有 18.9% 之 學 生 因 成 績 未 達 評 定 標 準 遭 致 淘 汰 3. 本 校 嚴 格 執 行 管 教 訓 合 一 要 求, 貫 徹 嚴 考 核 嚴 淘 汰 政 策, 以 塑 造 優 良 的 預 備 幹 部, 因 此, 學 生 一 旦 違 犯 校 規 志 趣 不 合 功 課 欠 佳 體 位 不 符 標 準 等 因 素, 即 核 定 退 學 4. 本 校 學 生 與 其 他 軍 校 生 年 齡 層 不 同, 需 要 更 多 輔 導 及 關 懷, 未 來 除 加 強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生 活 及 心 理 輔 導 亦 為 重 點 針 對 品 德 教 育 文 學 閱 讀 方 面, 建 議 鼓 勵 生 可 多 閱 讀 課 外 讀 物, 如 三 國 演 義 等 貴 校 與 全 國 知 名 高 中 辦 理 交 流 活 動, 建 議 也 納 入 高 雄 中 學 建 議 對 原 住 民 考 生 加 分 或 降 低 入 學 門 檻 因 應 役 期 縮 短, 義 務 役 預 官 退 伍 後, 有 半 年 多 空 窗 期 缺 少 預 官 協 助 課 業 輔 導 及 生 活 管 理 建 議 招 募 具 碩 博 士 學 歷 退 伍 軍 官 擔 任 志 工, 輔 導 並 管 理 學 生 本 校 為 培 養 學 生 閱 讀 課 外 讀 物, 增 進 作 文 寫 作 能 力 及 陶 冶 優 良 品 性, 於 98 年 10 月 起 即 會 請 各 教 學 組 教 師 提 供 優 良 書 刊, 並 製 作 中 正 悅 讀 誌,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針 對 書 目 去 閱 讀 並 撰 寫 心 得, 其 中 三 國 演 義 已 函 括 於 書 目 當 中, 另 孫 子 兵 法 將 於 後 續 印 製 時 納 入 運 用 將 先 行 安 排 高 階 拜 訪 雄 中 校 長, 依 實 際 情 形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本 校 將 本 議 題 呈 報 國 防 部 進 行 評 估, 俟 評 估 決 議 後, 依 指 示 辦 理 屬 國 防 部 權 責, 此 建 議 對 本 校 甚 有 助 益, 本 校 將 建 議 呈 報 國 防 部 進 行 評 估 -208-

217 附 件 : 訪 查 各 軍 事 學 校 專 案 會 議 建 議 及 詢 答 學 校 除 導 師 外, 其 餘 專 任 老 師 並 未 配 置 電 腦, 建 議 充 實 資 訊 設 備, 幫 助 老 師 備 課,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建 議 擴 充 家 政 烹 飪 等 專 科 教 室, 並 強 化 音 樂 教 室 設 備 設 施, 以 滿 足 藝 能 科 教 學 所 需 多 數 老 師 憂 心 學 校 存 廢 與 走 向 問 題, 建 議 國 防 部 要 有 長 遠 規 劃, 並 明 確 告 知 老 師, 使 其 能 安 心 教 學 工 作 建 議 培 養 全 校 運 動 風 氣, 提 升 學 生 體 能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大, 升 讀 官 校 主 要 是 依 據 學 測 成 績, 要 兼 顧 課 業 與 體 位 ( 尤 其 是 視 力 ), 讓 學 生 陷 入 兩 難 本 校 將 循 建 案 管 制, 申 請 預 算 採 購 電 腦 1. 本 校 目 前 已 建 置 家 政 教 室, 並 於 今 年 購 置 新 型 烤 箱 及 攪 拌 機, 未 來 將 持 續 規 劃 並 購 置 烹 飪 教 室 設 備 及 器 材 2. 本 校 目 前 有 3 間 音 樂 教 室, 並 於 今 年 重 新 整 修 音 樂 教 室 ( 一 ) 及 音 樂 教 室 ( 二 ), 並 添 購 數 位 影 音 器 材 及 30 把 全 新 吉 他, 以 利 學 生 有 更 多 元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校 未 來 發 展 與 走 向, 依 上 級 政 策 指 示 辦 理, 唯 應 以 老 師 權 益 為 最 大 考 量 1. 現 行 學 生 運 動 時 間 除 每 週 2 小 時 體 育 課 外, 每 日 第 九 節 課 排 定 為 體 育 活 動 時 間, 為 能 提 昇 學 生 體 能, 已 要 求 各 大 隊 幹 部 於 該 時 段, 排 除 公 差 勤 務, 鼓 勵 學 生 走 出 戶 外, 投 入 所 喜 好 之 運 動 項 目 2. 現 本 校 游 泳 池 已 達 到 全 天 候 ( 含 週 六 日 ) 開 放 之 目 標, 鼓 勵 全 校 軍 士 官 幹 部 教 師 學 生 多 加 利 用 1.1 本 校 教 育 宗 旨 乃 為 三 軍 四 校 培 育 預 備 學 生, 未 獲 錄 取 者 或 不 願 就 讀 者, 應 償 還 就 讀 預 校 期 間 所 使 用 費 用 2 國 防 部 因 考 量 本 校 學 生 享 軍 費 待 遇 並 經 國 家 公 費 培 養, 如 未 錄 取 官 校 時 即 遭 退 學 賠 償 問 題, 實 屬 可 惜, 故 協 調 各 軍 司 令 部 針 對 預 校 生 開 放 各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報 考 就 讀 2. 本 校 醫 務 所 之 醫 官 均 為 航 醫, 平 時 即 對 空 軍 預 備 生 之 視 力 保 健 甚 為 留 意, 除 提 供 學 生 醫 療 諮 詢 定 期 檢 查 其 視 力 情 況, 並 邀 請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眼 科 醫 師 胡 信 -209-

218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在 現 行 升 學 制 度 下, 學 生 課 業 負 擔 很 重, 擔 心 自 己 實 力 不 夠 而 求 助 於 家 教 或 補 習 班 ; 建 議 針 對 預 校 學 生 的 升 讀 機 制 再 深 入 檢 討 品 德 教 育 佳 言 選 讀 有 屬 於 佛 教 的 慈 濟 靜 思 語, 針 對 學 生 不 同 信 仰, 不 知 是 否 會 有 所 偏 頗 學 校 著 重 英 文 教 學, 是 否 會 影 響 排 擠 其 他 課 程 健 康 與 護 理 課 程 內 容 為 何? 為 何 都 是 男 老 師 在 上 課? 傳 空 軍 官 校 航 醫 官 林 德 保 蒞 校 實 施 講 座, 以 強 化 學 生 視 力 保 健 常 識 另 硬 體 設 備 部 份, 規 劃 及 維 修 ( 修 ) 每 間 教 寢 室 k 書 中 心 及 晚 自 習 教 室 等 燈 具 採 光 設 備, 以 維 護 視 力 3. 為 兼 顧 學 業 與 視 力, 本 校 秉 持 五 育 並 重 原 則, 除 智 能 學 科 外, 並 安 排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及 營 隊 活 動, 每 日 第 九 節 為 體 能 活 動, 讓 學 生 除 面 對 書 本 之 餘 也 能 常 接 觸 大 自 然 1. 由 於 國 防 部 規 定 本 校 學 生 升 讀 管 道 是 以 學 測 成 績 配 合 學 校 推 薦 與 個 人 申 請, 本 校 只 能 依 規 定 辦 理 2. 若 國 防 部 能 夠 對 本 校 畢 業 生 升 讀 官 校 及 政 戰 學 院 有 其 他 變 通 之 配 套 措 施, 本 校 當 然 樂 見 其 成 對 於 慈 濟 靜 思 語, 本 校 亦 均 經 過 篩 選, 其 佳 言 主 在 陶 冶 學 生 品 德, 而 無 任 何 宗 教 色 彩 1. 課 程 規 劃 悉 依 照 教 育 部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英 文 除 每 學 期 必 修 4 學 分 外, 選 修 部 分 開 1 學 分 英 文 閱 讀, 高 三 開 2 學 分 英 文 作 文, 此 外 每 週 均 上 美 語 聽 力 課, 列 為 本 校 特 色 課 程 2. 雖 英 文 課 學 分 數 較 多, 但 都 在 教 育 部 規 定 選 修 課 程 的 彈 性 範 圍 內, 並 未 排 擠 到 其 他 科 目 的 學 習 1.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健 康 與 護 理 必 修 2 學 分 2. 上 課 內 容 包 含 健 康 的 身 體 心 理 與 生 活 健 康 消 費 急 救 藥 物 濫 用 性 教 育 等 3. 本 校 具 有 相 關 專 長 的 4 位 教 師 中, 兩 位 女 性 教 師 為 輔 導 室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因 此 健 康 與 護 理 的 任 課 老 師 均 為 男 老 師 -210-

219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 監 察 院 編 著. - - 初 版. - - 臺 北 市 : 監 察 院,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軍 事 教 育 2. 教 育 政 策 3. 績 效 評 估 4. 中 華 民 國 國 軍 軍 事 教 育 體 系 之 檢 討 與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編 著 者 : 監 察 院 發 行 人 : 王 建 煊 出 版 者 : 監 察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1 段 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監 察 院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傳 真 :(02) 監 察 院 政 風 室 檢 舉 : 專 線 電 話 :(02) 轉 539 (02) 傳 真 :(02) 經 銷 處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市 中 山 路 6 號 (04)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02) 國 家 網 路 書 店 印 刷 者 : 神 才 印 刷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桃 園 市 330 中 山 路 507 巷 55 號 電 話 :(0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初 版 定 價 : 新 台 幣 260 元 整 ISBN: ( 平 裝 ) GPN: 著 作 權 管 理 訊 息 : 著 作 權 人 : 監 察 院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著 作 權 人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請 洽 監 察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 電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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