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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 及 各 單 位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格 編 主 管 單 位 府 內 單 位 辦 理 建 築 許 可 前 應 先 查 明 者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地 質 法 第 8 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2 條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自 然 保 留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農 業 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安 南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七 股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第 8 條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局 水 利 局 水 利 局 河 川 域 提 防 位 置 行 水 查 詢 方 式 法 令 圖 說 備 註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水 利 局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水 利 局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水 利 局 - 水 利 局 海 堤 域 ( 市 管 ) - 水 利 局 山 坡 地 網 路 查 詢 - 水 利 局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水 利 局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一 定 水 利 法 第 78 條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9 條 水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3~5 款 - 溫 泉 法 第 6 條 - - 活 動 斷 層 網 路 查 詢 地 質 法 第 8 條 - 海 堤 域 ( 國 家 管 理 ) - 水 利 局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存 北 門 七 股 將 軍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烏 山 頭 水 庫 集 水 尚 未 劃 定 管 制 網 路 查 詢 水 災 潛 勢 資 料 公 開 辦 法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水 勘 字 第 ( 查 詢 方 式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水 六 管 字 第 ( 法 令 說 明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水 六 管 字 第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只 限 山 坡 地 及 都 市 計 畫 內 有 公 告 者 礦 業 法 第 44 條 只 限 山 坡 地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Y 農 業 局 南 市 農 森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第 六 河 川 局 提 供 河 川. 海 堤. 堤 防. 行 水 資 料 )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提 供 ) 1/4

4 涉 及 各 單 位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格 文 化 局 5 -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處 6 歷 史 建 築 電 信 法 - 8 中 央 氣 象 局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西 七 股 永 康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0~51 條 及 遺 址 監 管 保 護 辦 法 第 7~8 條 及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第 6 條 附 件 三 及 審 查 要 件 附 表 六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品 質 現 況 調 查 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衛 星 及 微 波 通 信 放 射 電 波 內 禁 止 及 限 制 建 築 辦 法 民 用 航 空 法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限 制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障 礙 物 高 度 管 理 辦 法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及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或 限 制 燈 光 照 射 角 度 管 理 辦 法 文 化 局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參 照 內 政 部 內 授 中 辦 字 第 函 示, 除 台 北 市 陽 明 山 地 應 辦 理 查 詢 外, 其 餘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均 無 須 查 詢 ) 2/4

5 涉 及 各 單 位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格 9 10 高 速 公 路 局 國 道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科 / 養 護 工 程 科 工 務 局 第 一 ~ 三 大 隊 - 公 所 道 鄉 道 高 速 鐵 路 局 -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限 建 地 海 岸 管 制 山 地 管 制 11 國 防 部 -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及 套 圖 12 -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環 保 局 公 路 兩 側 地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及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省 道 市 道 縣 道 大 內 環 湖 里 ( 部 分 ) 烏 山 頭 水 庫 六 甲 大 丘 里. 王 爺 里 ( 部 分 ) 官 田 大 崎 里. 嘉 南 里 ( 部 分 ) 東 山 南 勢 里 ( 部 分 ) 南 化 北 寮 里. 小 崙 里 ( 部 分 ) 鏡 面 水 庫 東 山 南 勢 里 ( 部 分 ) 曾 文 水 庫 楠 西 密 枝 里 ( 部 分 ) 南 化 關 山 里 ( 部 分 ). 玉 山 里 ( 部 分 ) 南 化 水 庫 白 河 崎 內. 汴 頭. 仙 草. 關 嶺. 虎 頭 里 ( 部 分 ) 白 河 水 庫 公 路 兩 側 公 私 有 建 築 物 與 廣 告 物 禁 建 限 建 辦 法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毗 鄰 地 辦 法 第 12 條 國 家 安 全 法 地 5 條 及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第 3 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5 條 自 來 水 法 第 11 條 及 水 庫 蓄 水 相 關 規 定 Y 國 防 部 國 作 聯 戰 字 第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令 陸 軍 第 八 軍 團 指 揮 部 路 八 軍 作 字 第 環 保 局 環 水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台 水 六 操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提 供 查 詢 資 料 ) 3/4

6 13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水 涉 及 各 單 位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格 經 濟 部 - 經 發 局 都 發 局 國 家 風 景 自 然 保 護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一 般 保 護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16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地 經 濟 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 經 發 局 - -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國 家 公 園 內 特 別 景 觀 生 態 保 護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史 蹟 保 存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臺 灣 沿 海 地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16 條 濕 地 保 育 法 有 關 禁 止 或 限 制 建 築 條 文 森 林 法 第 22 條 及 第 27 條 及 第 30 條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 草 案 ) 第 4 條 第 8 款 經 濟 部 經 工 字 第 公 告 國 家 公 園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台 水 六 操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台 水 六 操 字 第 農 業 局 南 市 農 森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水 利 署 提 供 水 庫 蓄 水. 排 水 相 關 規 定 ) 4/4

7 編 主 管 單 位 本 府 單 位 辦 理 建 築 許 可 前 應 先 查 明 者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查 詢 方 式 地 質 法 第 8 條 1 水 利 局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2 條 農 委 會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16 自 然 保 留 農 葉 局 條 18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台 南 縣 曾 文 溪 口 野 生 動 物 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8 條 網 路 查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2 山 坡 地 詢 第 9 條 5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網 路 查 水 法 第 8 條 第 1 烏 山 頭 水 庫 集 水 詢 項 第 3~5 款 及 第 19 條 第 法 令 圖 說 備 註 水 利 局 水 利 局 21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一 定 尚 未 劃 定 管 制 - 溫 泉 法 第 6 條 - 23 海 堤 域 ( 市 管 )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活 動 斷 層 經 發 局 水 利 局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河 川 域 提 防 位 置 行 水 網 路 查 詢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地 質 法 第 8 條 水 災 潛 勢 資 料 公 開 辦 法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水 利 局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只 限 山 坡 地 及 都 市 計 畫 內 有 公 告 者 礦 業 法 第 44 條 只 限 山 坡 地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洽 詢 轄 河 川 局 水 利 法 第 78 條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水 利 法 第 78 條 之 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水 勘 字 第 ( 查 詢 方 式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水 六 管 字 第 ( 法 令 說 明 )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第 六 河 川 局 1/6

8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23 存 7 文 化 局 文 化 局 8 中 央 氣 象 局 - 海 堤 域 ( 國 家 管 理 ) 歷 史 建 築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追 蹤 天 線 地 北 門 七 股 將 軍 西 七 股 永 康 電 信 法 - - 水 利 法 第 63 條 及 第 63 條 之 5 第 二 項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0~51 條 及 監 管 保 護 辦 法 第 7~8 條 及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第 6 條 附 件 三 及 審 查 要 件 附 表 六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品 質 現 況 調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0~31 條 及 第 36 條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追 蹤 天 衛 星 及 微 波 通 信 放 射 電 波 內 禁 止 及 限 制 建 築 辦 法 Y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局 水 六 管 字 第 文 化 局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參 照 內 政 部 內 授 中 辦 字 第 函 示, 除 台 北 市 陽 明 山 地 應 辦 理 查 詢 外, 其 餘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均 無 須 查 詢 ) 本 局 南 市 工 2/6

9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10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管 制 查 詢 系 統 ( 尚 未 含 台 南 機 場 ) 高 速 公 路 局 工 務 局 國 道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工 務 局 省 道 程 科 / 養 11 公 路 兩 側 地 護 工 程 工 務 局 第 一 ~ 三 工 務 局 市 道 縣 道 大 隊 公 所 公 所 道 鄉 道 高 速 鐵 路 局 國 防 部 -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限 建 地 - 海 岸 管 制 山 地 管 制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大 內 六 甲 環 湖 里 ( 部 分 ) 大 丘 里. 王 爺 里 ( 部 分 ) 烏 山 頭 水 庫 及 套 圖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4 條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限 制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障 礙 物 高 度 管 理 辦 法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及 助 航 設 備 四 周 禁 止 或 限 制 燈 光 照 射 角 度 管 理 辦 公 路 兩 側 公 私 有 建 築 物 與 廣 告 物 禁 建 限 建 辦 法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毗 鄰 地 辦 法 第 12 條 國 家 安 全 法 地 5 條 及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第 3 條 Y 國 防 部 國 作 聯 戰 字 第 內 政 部 台 內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3/6

10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14 環 保 局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環 保 局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及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水 官 田 東 山 南 化 東 山 楠 西 南 化 白 河 大 崎 里. 嘉 南 里 ( 部 分 ) 南 勢 里 ( 部 分 ) 北 寮 里. 小 崙 里 ( 部 分 ) 南 勢 里 ( 部 分 ) 密 枝 里 ( 部 分 ) 關 山 里 ( 部 分 ). 玉 山 里 ( 部 分 ) 崎 內. 汴 頭. 仙 草. 關 嶺. 虎 頭 里 ( 部 鏡 面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白 河 水 庫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5 條 自 來 水 法 第 11 條 及 水 庫 蓄 水 相 關 規 定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環 保 局 環 水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台 水 六 操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管 理 處 台 水 六 操 字 第 本 局 南 市 工 管 二 字 第 ( 請 提 供 本 局 南 市 工 4/6

11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15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 國 家 風 景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風 景 特 定 管 理 規 則 第 ~24 條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管 理 處 觀 西 企 字 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管 理 處 觀 西 企 字 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管 理 處 關 雲 企 字 第 編 22 編 主 管 單 位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管 單 位 是 否 應 於 建 築 許 可 查 詢 有 疑 義 者 17 農 業 局 農 業 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19 自 然 保 護 20 都 發 局 都 發 局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一 般 保 護 再 次 提 請 討 論 地 安 南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七 股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北 門 沿 海 保 護 好 美 寮 保 護 查 詢 方 式 查 詢 方 式 法 令 圖 說 備 註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8 條 台 灣 沿 海 地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II)- 北 海 岸 北 門 尖 山 九 棚 好 美 寮 參 台 灣 沿 海 保 護 之 規 劃 - 三 沿 海 保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16 條 濕 地 保 育 法 有 關 禁 止 或 限 制 建 築 條 文 農 業 局 南 市 農 森 字 第 法 令 圖 說 備 註 森 林 法 第 22 條 及 第 27 條 及 第 30 條 農 業 局 南 市 農 森 字 第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本 局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5/6

12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表 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國 家 公 園 內 特 別 景 觀 生 態 保 護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史 蹟 保 存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 草 案 ) 第 4 條 第 8 款. 第 條 經 濟 部 經 工 字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18 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18 條 6/6

13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名 稱 文 備 註 府 文 資 字 第 保 安 車 站 列 為 移 交 清 冊 台 南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文 賢 文 資 字 第 列 為 移 交 清 冊 存. 歷 3-2 道 路 工 程 考 古 監 看 計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牛 稠 子 清 風 莊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鄰 近 崁 腳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鄰 近 717 仁 德 損 鄰 道 路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100 年 度 加 速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 臺 南 交 流 道 特 定 27 台 南 交 流 道 特 定 27 道 路 工 程 ( 中 山 路 至 勝 利 路 段 ) 臺 南 都 會 公 園 特 定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營 署 南 道 字 第 本 案 北 面 毗 連 本 市 管 排 永 康 排 水, 應 依 原 提 案 退 縮 7M, 並 檢 附 切 結 書 建 造 執 照 需 參 照 本 案 路 面 高 程, 避 免 騎 樓 高 程 無 法 配 合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可 建 高 度 ( 申 請 建 地 與 本 基 地 之 高 程 差 ) 60M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河 川 河 川 域 域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陸 軍 航 空 特 戰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活 動 斷 層 重 測 後 損 及 鄰 房 指 揮 部 飛 行 訓 練 指 揮 部 ( 歸 仁 機 場 ) 空 軍 443 戰 術 戰 鬥 機 聯 隊 ( 臺 南 機 場 軍 事 管 制 )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列 管 碼 :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M 免 查 詢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保 免 查 詢 永 康 垃 圾 資 源 環 評 回 收 場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1/23

14 永 康 歸 仁 河 川 域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河 川 域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提 防 排 水 設 施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線 尚 未 核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定 域 排 水 設 施 本 案 北 面 毗 連 本 市 管 排 永 康 排 水, 應 依 原 提 案 退 縮 7M, 並 檢 附 切 結 書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永 康 三 崁 店 糖 廠 神 社 遺 蹟 永 康 三 崁 店 糖 廠 防 空 洞 群 存. 歷 永 康 飛 燕 新 村 傳 原 通 訊 所 原 臺 南 農 校 日 式 宿 舍 群 府 文 資 字 第 歷 史 建 築 府 文 資 字 第 原 臺 南 農 校 日 式 宿 舍 群 - 位 置 : 中 山 南 路 948 市 14-1 機 14-1 用 地 變 更 住 宅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建 築 執 照 前 繳 交 代 金 都 市 管 制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氣 象 雷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活 動 斷 層 道 路 人 行 步 道 整 體 防 火 間 隔 臺 南 市 第 116 期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氣 象 法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府 地 劃 字 第 A 中 象 貳 字 第 中 象 貳 字 第 大 灣 地 免 指 建 築 線 人 行 步 道 不 可 通 行 車 輛, 寬 度 4~12M 皆 有 注 意 : 道 路 若 無 截 角 者, 可 能 是 人 行 步 道 永 康 公 所 有 提 供 圖 說 陸 軍 航 空 特 戰 指 揮 部 飛 行 訓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M 免 查 詢 練 指 揮 部 ( 歸 仁 機 場 )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歸 仁 鄉 高 鐵 東 側 與 交 大 歸 仁 建 造 執 照 需 參 照 本 案 路 面 高 程, 避 免 騎 樓 高 程 無 校 聯 外 ( 歸 營 署 南 道 字 第 法 配 合 仁 段 及 關 廟 段 ) 道 路 工 程 河 川 河 川 域 域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存. 歷 歸 仁 穎 川 家 廟 歸 仁 直 昇 機 場 查 詢 本 股 系 統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陸 軍 航 空 特 戰 指 揮 部 飛 行 訓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M 免 查 詢 練 指 揮 部 ( 歸 仁 機 場 ) 2/23

15 722 佳 里 管 制 工 廠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存. 歷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陸 軍 砲 兵 訓 練 指 揮 部 暨 飛 彈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砲 兵 學 校 ( 虎 山 管 制 ) 南 市 經 工 商 字 第 特 定 地 內 不 得 再 行 擴 廠 增 建 廠 房 建 築 物 及 相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關 附 屬 設 施 南 市 經 工 商 字 第 特 定 地 內 不 得 再 行 擴 廠 增 建 廠 房 建 築 物 及 相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關 附 屬 設 施 禁 止 限 制 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第 古 蹟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防 空 飛 彈 指 揮 部 第 608 群 軍 事 管 制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佳 里 西 港 管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制 西 港 介 園 管 制 佳 里 金 唐 殿 佳 里 北 極 玄 天 宮 佳 里 震 興 宮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保 免 查 詢 道 路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遺 趾 古 蹟 會 文 化 局 原 新 化 街 役 場 存. 歷 原 新 化 尋 常 小 學 校 御 真 影 奉 安 殿 新 化 武 德 殿 原 新 化 郡 公 會 堂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臺 南 都 會 北 外 環 道 路 第 1 水 庫 集 水 營 署 南 道 字 第 建 造 執 照 需 參 照 本 案 路 面 高 程, 避 免 騎 樓 高 程 無 法 配 合 3/23

16 新 化 白 河 國 家 風 景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河 川 活 動 斷 層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國 家 風 景 存. 歷 水 庫 集 水 國 家 風 景 陸 軍 砲 兵 訓 練 指 揮 部 暨 飛 彈 砲 兵 學 校 ( 虎 山 管 制 ) 禁 止 限 制 地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第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國 家 風 景 保 古 蹟 水 庫 蓄 溫 泉 露 溫 泉 源 頭 保 護 頭 及 其 一 定 範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圍 一 定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及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水 庫 集 水 會 簽 水 利 局 (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經 水 工 字 第 函 會 簽 水 利 局 ( 會 簽 環 保 局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環 水 字 第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4/23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白 河 大 仙 寺 關 子 嶺 碧 雲 寺 白 河 沈 式 宗 祠 水 利 局 白 河 水 庫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17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會 簽 水 利 局 ( 經 水 事 字 第 函 - 詹 閔 凱 建 築 師 問 會 簽 水 利 局 後 表 示 意 見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臺 南 市 行 政 環 評 認 定 敏 感 位 彙 整 表 環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河 川 急 水 溪 水 系 支 水 利 局 府 水 行 字 第 變 更 堤 防 位 置 及 行 水 河 川 國 有 林 事 業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將 軍 山 管 制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管 制 活 動 斷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層 100M 一 定 範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會 簽 水 利 局 ( 保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自 來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會 簽 水 利 局 (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飲 用 水 烏 山 頭 水 庫 水 源 水 會 簽 環 保 局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質 保 護 或 飲 及 飲 環 水 字 第 曾 文 水 庫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用 水 取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內 地 告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東 山 鄉 農 會 日 式 碾 米 廠 存. 歷 東 山 牛 肉 崎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府 文 資 字 第 歷 史 建 築 府 文 資 字 第 東 山 牛 肉 崎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 位 置 : 水 雲 村 12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經 授 水 字 第 施 設 建 造 物 : 由 行 為 人 依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經 濟 部 公 告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水 庫 蓄 高 速 鐵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路 兩 側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5/23

18 東 山 西 港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河 川 活 動 斷 層 存. 歷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國 家 風 景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陸 軍 第 四 支 援 指 揮 部 軍 事 管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制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東 山 管 制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國 有 林 事 業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保 免 查 詢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防 空 飛 彈 指 揮 部 第 608 群 重 要 軍 軍 事 管 制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事 設 施 佳 里 西 港 管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管 制 制 西 港 介 園 管 制 721 麻 豆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麻 豆 總 爺 糖 廠 麻 豆 林 家 四 房 厝 存. 歷 麻 豆 護 濟 宮 水 堀 頭 - 古 蹟 本 體 : 溝 子 墘 段 40-2 地 麻 豆 段 地 上 之 三 合 土 遺 構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6/23

19 716 南 化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麻 豆 管 制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管 制 保 免 查 詢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鏡 面 水 庫 蓄 水 管 理 機 構 為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詳 公 告 鏡 經 授 水 字 第 水 面 水 庫 蓄 水 及 其 申 請 許 可 事 項 水 庫 蓄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會 簽 水 利 局 ( 飲 用 水 會 簽 環 保 局 ( 鏡 面 水 庫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質 保 護 環 水 字 第 南 化 水 庫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或 飲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用 水 取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水 口 一 告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第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國 家 風 景 河 川 活 動 斷 層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國 家 風 景 國 有 林 事 業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保 保 會 簽 環 保 局 (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會 簽 水 利 局 (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烏 山 頭 水 庫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鄰 近 文 化 大 丘 園 段 大 丘 園 環 境 敏 感 734 六 甲 存. 歷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水 庫 集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禁 止 限 制 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林 鳳 營 車 站 經 授 水 字 第 施 設 建 造 物 : 由 行 為 人 依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經 濟 部 公 告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第 /23

20 714 玉 井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國 家 風 景 國 家 風 景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河 川 活 動 斷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層 100M 一 定 範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潛 勢 溪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會 簽 水 利 局 ( 自 來 水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水 質 水 自 來 水 水 源 保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量 保 護 護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地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國 有 林 事 業 保 免 查 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8/23

21 龍 崎 楠 西 河 川 國 家 風 景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第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河 川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南 市 都 字 第 溫 泉 露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會 簽 水 利 局 ( 頭 及 其 一 定 一 定 範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會 簽 水 利 局 ( 飲 用 水 會 簽 環 保 局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質 保 護 環 水 字 第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或 飲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用 水 取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水 口 一 告 存. 歷 曾 文 水 庫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鹿 陶 洋 江 家 宗 祠 楠 中 段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楠 西 國 小 敏 感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經 授 水 字 第 施 設 建 造 物 : 由 行 為 人 依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經 濟 部 公 告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水 庫 蓄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國 家 風 景 河 川 域 國 家 風 景 油 車 溪 灣 丘 南 市 水 行 字 第 溪 密 枝 溪 國 有 林 事 業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9/23

22 727 北 門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海 堤 域 存. 歷 地 禁 止 限 制 地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海 堤 域 地 禁 止 限 制 地 國 家 風 景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第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營 署 綜 字 第 會 簽 水 利 局 (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第 南 鯤 身 代 天 府 北 門 鹽 場 建 物 群 及 周 邊 古 鹽 田 北 門 井 仔 腳 瓦 盤 鹽 田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劃 設 作 業 規 範 公 告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存. 歷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營 署 綜 字 第 學 甲 慈 濟 宮 10/23

23 學 甲 大 內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嚴 重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層 下 陷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劃 設 作 業 規 範 公 告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經 授 水 字 第 施 設 建 造 物 : 由 行 為 人 依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經 濟 部 公 告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水 庫 蓄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國 家 風 國 家 風 景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景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河 川 域 保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河 川 會 簽 水 利 局 (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會 簽 水 利 局 ( 經 授 水 字 第 會 簽 環 保 局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環 水 字 第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烏 山 頭 水 庫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公 告 中 央 管 河 川 曾 文 溪 水 系 支 流 菜 寮 溪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及 用 地 線 河 川 圖 籍 11/23

24 743 山 上 水 庫 集 水 水 庫 蓄 國 家 風 景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存. 歷 河 川 活 動 斷 層 水 庫 蓄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國 有 林 事 業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水 庫 集 水 國 家 風 景 禁 止 限 制 地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水 庫 集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保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會 簽 水 利 局 (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第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臺 南 市 行 政 環 評 認 定 敏 感 位 彙 整 表 環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原 臺 南 水 道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水 庫 集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經 授 水 字 第 施 設 建 造 物 : 由 行 為 人 依 水 庫 蓄 水 使 用 管 經 濟 部 公 告 理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會 簽 水 利 局 (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會 簽 環 保 局 ( 環 署 毒 字 第 公 告 台 鹽 隆 田 儲 運 站 烏 山 頭 水 庫 禁 止 在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地, 開 發 旅 館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官 田 原 三 筊 埤 古 水 道 遺 構 曾 文 溪 鐵 道 舊 橋 遺 蹟 - 官 田 拔 子 林 段 地 至 善 化 東 勢 寮 段 1286 地 間 之 河 川 地 ( 河 川 地, 無 地 12/23

25 存. 歷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八 田 與 一 故 居 群 番 子 田 埤 南 部 段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老 師 園 永 安 段 烏 山 頭 段 嘉 南 段 拔 子 林 段 番 子 田 段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烏 山 頭 720 官 田 官 田 段 拔 子 林 段 番 子 田 段 南 市 文 資 字 第 國 母 山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禁 止 限 制 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第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國 家 風 景 河 川 活 動 斷 層 國 家 風 景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13/23

26 736 柳 營 水 庫 集 水 存. 歷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水 庫 集 水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臺 南 市 行 政 環 評 認 定 敏 感 位 彙 整 表 環 會 簽 水 利 局 (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柳 營 吳 晉 淮 故 居 陳 永 華 墓 原 址 及 墓 碑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禁 止 限 制 地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第 溫 厝 部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河 川 水 庫 蓄 國 家 風 景 活 動 斷 層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國 家 風 景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歷 史 建 築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府 文 資 字 第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主 管 機 關 宜 於 申 請 人 提 出 施 工 監 看 計 畫, 經 本 處 同 意 備 查 後, 再 予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 並 宜 於 申 請 人 提 出 施 工 監 看 報 告 ( 含 監 看 日 誌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新 營 縣 府 日 式 木 造 官 舍 - 發 照 前 會 同 歷 史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鐵 線 橋 通 濟 宮 新 營 太 子 宮 14/23

27 730 新 營 存. 歷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原 鹽 水 港 製 糖 株 式 會 社 總 社 辦 公 室 台 糖 新 營 糖 廠 宿 舍 群 新 營 縣 府 日 式 木 造 官 舍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後 鎮 竹 圍 後 菜 寮 Ⅱ 遺 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都 市 管 綠 帶 ( 綠 49) 南 市 工 園 二 字 第 免 指 建 築 線 制 面 臨 綠 49 應 不 可 指 定 建 築 線 空 軍 443 戰 術 重 要 軍 戰 鬥 機 聯 隊 (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事 設 施 麻 豆 戰 備 道 軍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管 制 事 管 制 )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高 速 鐵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路 兩 側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存. 歷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菁 寮 金 德 興 藥 鋪 後 壁 黃 家 古 厝 菁 寮 國 小 木 造 禮 堂 辦 公 室 暨 日 治 時 期 升 旗 台 後 壁 安 溪 國 小 原 辦 公 室 及 禮 堂 後 壁 車 站 後 壁 新 東 國 小 木 造 辦 公 室 及 校 長 宿 舍 後 菁 寮 義 昌 碾 米 廠 後 鎮 竹 圍 後 菜 寮 Ⅱ 遺 址 15/23

28 731 後 壁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高 速 鐵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路 兩 側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布 地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月 津 港 聚 波 亭 鹽 水 八 角 樓 鹽 水 歡 雅 國 小 原 大 禮 堂 及 時 鐘 座 鹽 水 國 小 神 社 鹽 水 竹 埔 國 小 時 鐘 座 存. 歷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新 營 過 港 後 鎮 竹 圍 後 菜 寮 Ⅱ 遺 址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舊 營 段 舊 營 小 段 737 鹽 水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水 秀 段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空 軍 443 戰 術 重 要 軍 戰 鬥 機 聯 隊 ( 事 設 施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麻 豆 戰 備 道 軍 管 制 事 管 制 )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16/23

29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第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地 劃 設 作 業 規 範 公 告 725 將 軍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海 堤 域 存. 歷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海 堤 域 會 簽 水 利 局 ( 七 股 鹽 場 減 資 建 物 群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國 家 風 景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國 家 風 景 臺 南 漚 汪 原 遂 園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保 免 查 詢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23

30 713 左 鎮 745 安 定 735 下 營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第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會 簽 水 利 局 ( 潛 勢 溪 流 自 來 水 會 簽 水 利 局 (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量 保 護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保 免 查 詢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國 家 風 景 國 家 風 景 存. 歷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河 川 國 有 林 事 業 活 動 斷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層 100M 一 定 範 重 要 軍 機 場 南 北 端 15 事 設 施 公 里 屬 限 建 範 管 制 圍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函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菜 寮 溪 遺 物 出 土 地 點 空 軍 第 四 四 三 戰 術 戰 鬥 機 聯 隊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存. 歷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鄰 近 文 化 需 製 作 施 工 監 看 計 畫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域 排 水 設 施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河 川 河 川 域 域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空 軍 443 戰 術 戰 鬥 機 聯 隊 (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麻 豆 戰 備 道 軍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事 管 制 )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保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山 坡 地 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98.7 臺 南 縣 山 坡 地 界 址 圖 冊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18/23

31 718 關 廟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管 制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保 免 查 詢 保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陸 軍 航 空 特 戰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指 揮 部 飛 行 訓 45M 免 查 詢 陸 軍 砲 兵 訓 練 陸 八 軍 作 字 第 指 揮 部 暨 飛 彈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存. 歷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海 堤 域 存. 歷 特 別 景 觀 生 態 保 護 國 家 公 園 大 昌 橋 湖 子 內 礦 ( 場 ) 礦 業 保 留 地 下 礦 坑 分 佈 地 海 堤 域 位 屬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特 別 景 觀 生 態 保 護 特 別 景 觀 生 態 保 護 史 蹟 保 存 位 屬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位 屬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函 會 簽 水 利 局 (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台 內 營 字 第 大 昌 橋 環 境 敏 感 鄰 近 文 化, 需 製 作 施 工 監 看 計 畫 台 鹽 七 股 機 車 庫 七 股 鹽 場 減 資 建 物 群 七 股 頂 山 鹽 警 槍 樓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台 內 營 字 第 野 生 動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物 重 要 台 內 營 字 第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19/23

32 724 七 股 741 善 化 國 家 風 景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國 家 風 景 禁 止 限 制 地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回 復 : ( 一 ) 行 政 院 尚 未 訂 定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俟 施 行 後,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擬 訂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劃 分 系 統 功 能 分 及 訂 定 保 育 復 育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為 維 護 管 理 之 規 定 另 依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如 未 於 國 際 級 國 家 級 重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畫 之 分 為 核 心 保 育 及 生 態 復 育, 不 得 開 發 或 建 築 ( 二 ) 為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建 議 相 關 建 築 仍 應 避 免 破 壞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即 妥 善 處 理 費 污 水 ( 三 ) 另 外 需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要 詢 問 環 保 免 查 詢 第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觀 測 坪 探 空 儀 追 蹤 器 中 象 貳 字 第 氣 象 雷 氣 象 法 中 象 貳 字 第 達 天 線 及 繞 極 軌 道 氣 象 衛 星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保 免 查 詢 河 川 河 川 域 域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國 家 風 國 家 風 景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景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座 駕 存. 歷 善 化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鐵 道 舊 橋 遺 蹟 - 官 田 拔 子 林 段 地 至 善 化 東 勢 寮 段 1286 地 間 之 河 川 地 ( 河 川 地, 無 地 善 化 茄 拔 天 后 宮 古 井 20/23

33 744 新 市 708 安 平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行 政 隸 屬 : 臺 南 市 善 化 南 關 里 相 關 道 路 : 環 東 路 南 科 七 路 南 科 八 路 都 市 計 南 科 特 定 南 科 特 定 地 籍 資 料 明 細 高 速 鐵 高 速 鐵 路 兩 側 路 兩 側 禁 止 限 制 地 第 河 川 河 川 域 域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保 免 查 詢 環 保 局 環 評 簡 報 經 高 濂 鴻 建 築 師 函 詢 該 回 復 關 西 企 字 第 函 - 本 風 景 特 定 內 土 地 管 制 並 無 從 嚴 規 定, 涉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會 逕 洽 目 的 國 家 風 國 家 風 景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景 道 路 臺 南 都 會 北 營 署 南 道 字 第 建 造 執 照 需 參 照 本 案 路 面 高 程, 避 免 騎 樓 高 程 無 活 動 斷 層 存. 歷 活 動 斷 層 兩 側 100M 一 定 範 道 爺 近 代 漢 人 大 墓 ( 道 爺 古 墓 本 體 ) 道 爺 南 近 代 漢 人 糖 廍 ( 本 體 : 部 灶 及 其 他 相 關 現 象 如 灰 坑 溝 渠 等 之 分 佈 東 西 長 40 公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鄰 近 文 化, 需 製 作 施 工 監 看 計 畫 函 五 間 厝 南 行 政 隸 屬 : 新 市 三 舍 村 相 關 道 路 : 南 134 鄉 道 新 港 橋 北 側 環 西 路 一 段 遺 留 沿 大 洲 排 水 右 岸 ( 西 岸 ) 分 佈, 並 向 西 延 伸 約 60 公 尺, 現 今 主 要 為 園 綠 26 用 地, 並 言 深 入 專 35 產 業 用 地 內 地 勢 平 坦, 上 層 土 質 屬 砂 頁 岩 砂 壤 土, 下 層 則 為 砂 頁 岩 坋 壤 土 新 市 木 柵 行 政 隸 屬 : 新 市 豐 華 村 旗 竿 地 行 政 隸 屬 : 新 市 豐 華 村, 善 化 南 關 里 瘦 砂 行 政 隸 屬 : 新 市 豐 華 村 水 庫 集 水 庫 集 水 水 都 市 計 南 科 特 定 南 科 特 定 地 籍 資 料 明 細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海 堤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海 堤 軍 管 民 航 航 高? 21/23

34 709 安 南 南 北 中 西 東 水 庫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國 家 風 景 國 家 風 景 野 生 動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物 保 護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位 屬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南 市 都 規 字 第 台 內 營 字 第 特 別 景 觀 國 家 公 生 態 保 護 園 史 蹟 保 存 府 水 保 字 第 函 地 地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河 川 海 堤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域 排 水 設 施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中 央 域 排 水 設 施 範 白 河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鏡 面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域 排 水 設 施 南 市 文 資 處 字 第 氣 象 法 水 庫 蓄 免 查 詢 山 坡 地 免 查 詢 河 川 存. 歷 竹 園 町 請 申 請 人 提 出 施 工 監 看 計 畫, 經 該 處 同 意 備 查 後, 再 予 核 發 建 照, 請 申 請 人 提 出 施 工 監 看 報 告, 經 該 處 備 查 後, 再 予 核 發 使 照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南 市 都 字 第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水 資 源 局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南 市 都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南 市 都 字 第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南 市 都 字 第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重 要 水 庫 集 水 南 市 都 字 第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柳 營 科 技 工 業 永 康 科 技 工 業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支 援 專 得 力 實 業 公 司 工 業 促 產 條 例 篤 加 工 業 口 寮 工 業 軍 管 民 航 航 高? 22/23

35 工 業 本 市 各 涉 及 表 格 信 立 工 業 統 亞 公 司 報 編 工 業 茄 拔 工 業 皇 田 集 團 工 業 仁 德 上 崙 北 勢 洲 萊 芊 寮 六 塊 寮 土 庫 卯 舍 龍 崎 中 坑 子 保 安 新 市 龍 崎 官 田 安 平 新 營 永 康 獎 投 條 例 23/2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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