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1 一 自 然 地 理... 1 二 政 区 人 口... 2 三 悠 久 历 史... 3 四 对 外 交 往... 4 五 政 务 办 公... 5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7 一 签 证... 7 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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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2 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1 一 自 然 地 理... 1 二 政 区 人 口... 2 三 悠 久 历 史... 3 四 对 外 交 往... 4 五 政 务 办 公... 5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7 一 签 证... 7 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三 旅 客 通 关 及 海 关 申 报 四 贵 重 特 殊 物 品 出 入 境 五 停 留 手 续 六 居 留 手 续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一 饮 食 娱 乐 二 交 通 三 通 信 银 行 邮 电 服 务... 35

3 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四 临 时 居 住 服 务 指 引 五 就 读 六 就 业 与 雇 工 五 婚 姻 及 收 养 六 宗 教 活 动 及 其 场 所 七 医 疗 八 殡 葬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一 安 全 二 纳 税 与 免 税 三 交 通 法 规 四 法 律 纠 纷 第 五 章 经 商 投 资 指 引 一 广 州 营 商 环 境 发 展 情 况 二 产 业 扶 持 政 策 三 重 点 经 济 开 发 区 简 介 一 自 然 地 理 广 州 市 是 广 东 省 省 会 城 市, 是 广 东 省 政 治 经 济 科 技 教 育 和 文 化 的 中 心 广 州 市 地 处 中 国 南 方, 广 东 省 的 中 南 部,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北 缘, 接 近 珠 江 流 域 下 游 入 海 口, 隔 海 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相 望 广 州 市 总 面 积 为 平 方 千 米, 其 范 围 是 东 经 至 114 3, 北 纬 至 广 州 以 其 地 理 优 势, 成 为 中 国 远 洋 航 运 的 优 良 海 港 和 珠 江 流 域 的 进 出 口 岸 广 州 又 是 京 广 广 深 广 茂 和 广 梅 汕 铁 路 的 交 汇 点 和 华 南 民 用 航 空 交 通 中 心, 与 全 国 各 地 的 联 系 极 为 密 切 因 此, 广 州 素 有 中 国 南 大 门 之 称 广 州 地 处 南 亚 热 带, 属 南 亚 热 带 典 型 的 海 洋 性 季 风 气 候 由 于 背 山 面 海, 海 洋 性 季 风 气 候 特 别 明 显, 具 有 温 暖 多 雨 光 热 充 足 温 差 较 小 夏 季 长 霜 期 短 等 气 候 特 征, 冬 季 干 燥 寒 冷, 夏 季 温 热 潮 湿 1

4 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来 少 数 民 族 流 动 人 口 约 15 万 人 共 有 52 个 少 数 民 族 成 分, 其 中 回 族 满 族 畲 族 是 广 州 世 居 的 少 数 民 族 全 市 有 3 所 民 族 小 学 ( 回 民 小 学 满 族 小 学 畲 族 村 小 学 ) 二 政 区 人 口 2 区 县 级 市 土 地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年 末 常 住 人 口 ( 万 人 ) 户 籍 人 口 ( 万 人 ) 街 道 办 事 处 全 市 市 区 荔 湾 区 越 秀 区 海 珠 区 天 河 区 白 云 区 黄 埔 区 番 禺 区 花 都 区 南 沙 区 萝 岗 区 县 级 市 增 城 市 镇 三 悠 久 历 史 广 州 是 中 国 首 批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之 一 早 在 四 五 千 年 前 的 新 石 器 时 代, 先 民 们 就 在 这 块 土 地 上 生 息 繁 衍, 揭 开 广 州 人 文 史 的 初 页 秦 始 皇 三 十 三 年 ( 公 元 前 214 年 ), 秦 平 岭 南, 南 海 郡 尉 任 嚣 在 此 筑 番 禺 城 ( 俗 称 任 嚣 城 ), 为 广 州 有 史 书 记 载 的 建 城 之 始, 距 今 已 有 2220 多 年 广 州 又 称 羊 城 穗 城 传 说 古 代 有 五 位 仙 人, 骑 五 色 羊, 羊 衔 谷 穗, 降 临 广 州, 把 谷 穗 赠 与 百 姓, 祝 愿 这 里 永 无 饥 荒 现 越 秀 公 园 的 五 羊 雕 像 便 是 广 州 的 象 征 3 从 化 市 注 : 常 住 人 口 和 户 籍 人 口 为 2013 年 数 据, 其 余 指 标 为 2012 年 数 据 统 计 至 2013 年 底, 广 州 市 户 籍 总 人 口 为 万 人, 常 住 人 口 万 广 州 有 少 数 民 族 常 住 人 口 20 余 万 人, 外

5 第 一 章 城 市 概 况 4 四 对 外 交 往 广 州, 是 源 远 流 长 闻 名 遐 迩 的 国 际 城 市, 早 在 公 元 前 就 与 国 外 有 着 密 切 友 好 往 来, 是 著 名 的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的 发 祥 地 之 一, 具 有 2000 多 年 对 外 通 商 的 历 史 与 广 州 互 为 国 际 友 好 城 市 的 城 市 或 地 区 有 32 个 : 日 本 的 福 冈 ; 美 国 的 洛 杉 矶 ; 菲 律 宾 的 马 尼 拉 ; 加 拿 大 的 温 哥 华 ; 澳 大 利 亚 的 悉 尼 ; 意 大 利 的 巴 里 ; 法 国 的 里 昂 ; 德 国 的 法 兰 克 福 ; 新 西 兰 的 奥 克 兰 ; 韩 国 的 光 州 ; 瑞 典 的 林 雪 平 ; 南 非 的 德 班 ; 英 国 的 布 里 斯 托 尔 ; 俄 罗 斯 的 叶 卡 捷 琳 堡 ; 秘 鲁 的 阿 雷 基 帕 ; 印 度 尼 西 亚 的 泗 水 ; 立 陶 宛 的 维 尔 纽 斯 ; 英 国 的 伯 明 翰 ; 斯 里 兰 卡 的 汉 班 托 塔 区 ; 巴 西 的 累 西 腓 ; 芬 兰 的 坦 佩 雷 ; 泰 国 的 曼 谷 ; 阿 根 廷 的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 阿 联 酋 的 迪 拜 ; 科 威 特 的 科 威 特 城 ; 俄 罗 斯 的 喀 山 ; 土 耳 其 的 伊 斯 坦 布 尔 ; 津 巴 布 韦 的 哈 拉 雷 ; 哥 斯 达 黎 加 的 圣 何 塞 ; 日 本 的 登 别 ; 西 班 牙 的 巴 伦 西 亚 ; 摩 洛 哥 的 拉 巴 特 另 外, 在 广 州 投 资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达 236 家, 其 中 不 乏 有 宝 洁 百 事 高 露 洁 微 软 通 用 等 著 名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49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广 州 设 立 领 事 馆 五 政 务 办 公 广 州 的 大 部 分 涉 外 职 能 机 构 与 部 门 均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英 语 接 待 外 国 人 的 咨 询 投 诉 以 及 业 务 办 理 各 政 府 机 构 大 都 有 相 关 的 中 英 文 网 站 资 源 以 帮 助 市 民 了 解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办 事 指 南, 其 中 工 商 税 务 等 业 务 可 以 在 网 上 直 接 办 理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办 公 时 间 一 般 为 周 一 到 周 五 (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 至 12:00, 下 午 14:00 至 17:30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在 节 假 日 办 理 业 务 者, 可 以 提 前 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联 系 并 预 约 请 浏 览 了 解 更 多 政 府 最 新 政 策 动 态 及 生 活 信 息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州 市 府 前 路 1 号 3 号 楼 电 话 :(8620) 网 址 : 5

6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一 签 证 ( 一 ) 签 证 种 类 中 国 签 证 分 为 外 交 签 证 礼 遇 签 证 公 务 签 证 和 普 通 签 证, 普 通 签 证 分 为 以 下 类 别, 并 在 签 证 上 标 明 相 应 的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 6 7

7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1.C 字 签 证, 发 给 执 行 乘 务 航 空 航 运 任 务 的 国 际 列 车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在 中 国 境 内 短 期 学 习 的 人 员 12.Z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的 人 员 乘 务 员 国 际 航 空 器 机 组 人 员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的 船 员 及 船 员 随 行 家 属 和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的 汽 车 驾 驶 员 2.D 字 签 证, 发 给 入 境 永 久 居 留 的 人 员 3.F 字 签 证, 发 给 入 境 从 事 交 流 访 问 考 察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4.G 字 签 证, 发 给 经 中 国 过 境 的 人 员 5.Jl 字 签 证, 发 给 外 国 常 驻 中 国 新 闻 机 构 的 外 国 常 驻 记 者 ; J2 字 签 证, 发 给 入 境 进 行 短 期 采 访 报 道 的 外 国 记 者 6.L 字 签 证, 发 给 入 境 旅 游 的 人 员 ; 以 团 体 形 式 入 境 旅 游 的, 可 以 签 发 团 体 L 字 签 证 7.M 字 签 证, 发 给 入 境 进 行 商 业 贸 易 活 动 的 人 员 8.Q1 字 签 证, 发 给 因 家 庭 团 聚 申 请 入 境 居 留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家 庭 成 员 和 具 有 中 国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以 及 因 寄 养 等 原 因 申 请 入 境 居 留 的 人 员 ;Q2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入 境 短 期 探 亲 的 居 住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亲 属 和 具 有 中 国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亲 属 9.R 字 签 证, 发 给 国 家 需 要 的 外 国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急 需 紧 缺 专 门 人 才 10.S1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入 境 长 期 探 亲 的 因 工 作 学 习 等 事 由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未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以 及 因 其 他 私 人 事 务 需 要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留 的 人 员 ;S2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入 境 短 期 探 亲 的 因 工 作 学 习 等 事 由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以 及 因 其 他 私 人 事 务 需 要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的 人 员 11.X1 字 签 证, 发 给 申 请 在 中 国 境 内 长 期 学 习 的 人 员 ;X2 ( 二 ) 申 请 签 证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外 国 人 申 请 办 理 签 证, 应 当 填 写 申 请 表, 提 交 本 人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以 及 符 合 规 定 的 照 片 和 申 请 事 由 的 相 关 材 料, 向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或 口 岸 签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三 ) 签 证 的 延 期 换 发 和 补 发 1. 签 证 的 延 期 对 持 签 证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因 原 入 境 事 由 尚 未 终 止 或 者 因 其 他 正 当 事 由 需 要 在 签 证 停 留 期 限 届 满 后 继 续 停 留 且 无 需 变 更 签 证 种 类 的, 可 以 延 长 停 留 期 限 申 请 材 料 和 延 长 停 留 期 限 要 求 如 下 :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及 签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 (3)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相 片 1 张 及 该 相 片 的 检 测 回 执 ; (4) 在 穗 有 效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表 ; (5) 与 签 证 延 期 事 由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延 长 签 证 停 留 期 限,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签 证 原 注 明 的 停 留 期 限 2. 签 证 的 换 发 对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变 更 停 留 事 由 给 予 入 境 便 利 或 者 因 使 用 新 护 照 持 团 体 签 证 入 境 后 由 于 客 观 原 8 9

8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因 需 要 分 团 停 留, 可 以 换 发 签 证 申 请 材 料 和 换 发 签 证 要 求 如 下 :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及 签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 (3)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相 片 1 张 及 该 相 片 的 检 测 回 执 ; (4) 在 穗 有 效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表 ; (5) 与 签 证 换 发 事 由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签 证 换 发 的 停 留 期 自 本 次 入 境 之 日 起 连 续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 年 3. 签 证 的 补 发 对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因 所 持 签 证 遗 失 损 毁 或 者 被 盗 抢 申 请 补 发 签 证 的, 可 以 补 发 与 原 签 证 种 类 及 入 境 有 效 期 停 留 期 一 致 的 签 证 签 证 次 数 按 原 签 证 剩 余 有 效 入 境 次 数 补 发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如 下 :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及 签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 (3)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相 片 1 张 及 该 相 片 的 检 测 回 执 ; (4) 在 穗 有 效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表 ; (5) 与 签 证 补 发 事 由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1 签 证 遗 失 或 者 被 盗 抢 的,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护 照 报 失 证 明 或 者 所 属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照 会 以 及 新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2 签 证 损 毁 的, 应 当 出 示 损 毁 护 照 或 者 所 属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照 会 以 及 新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3 团 体 签 证 遗 失 被 盗 抢 或 者 损 毁 的, 应 当 提 交 当 地 接 待 旅 行 社 证 明 函 件 和 团 体 签 证 复 印 件 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 一 ) 口 岸 健 康 申 报 1. 国 内 外 未 发 生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出 入 境 人 员 免 于 填 报 出 入 境 检 疫 健 康 申 明 卡 但 有 发 热 呕 吐 咳 嗽 呼 吸 困 难 腹 泻 等 症 状, 患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病, 携 带 微 生 物 人 体 组 织 生 物 制 品 血 液 及 其 制 品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等 物 品 的 出 入 境 人 员 须 主 动 口 头 向 旅 检 通 道 检 疫 官 员 申 报, 并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简 化 全 国 口 岸 出 入 境 旅 客 健 康 申 报 手 续 的 公 告 2008 年 第 62 号, zjgg/2008/200805/ t _ htm) 2. 国 内 外 发 生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对 出 入 境 交 通 工 具 和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物 采 取 临 时 性 检 验 检 疫 强 10 11

9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制 措 施 的 公 告, 来 自 疫 区 的 交 通 工 具 必 须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停 靠 ; 出 入 境 人 员 必 须 逐 人 如 实 填 报 出 入 境 检 疫 健 康 申 明 卡, 并 由 检 验 检 疫 专 用 通 道 通 行 ;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物 必 须 逐 件 通 过 X 光 机 透 视 检 查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简 化 全 国 口 岸 出 入 境 旅 客 健 康 申 报 手 续 的 公 告 2008 年 第 62 号, t _ htm) 2003 ) 2. 根 据 前 往 国 家 的 要 求, 出 境 人 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 摘 自 入 出 境 人 员 卫 生 检 疫 查 验 规 程 SN/T ) ( 四 ) 出 入 境 携 带 物 品 须 知 1.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下 列 物 品, 应 当 申 报 并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疫 : (1) 入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 (2) 出 入 境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 (3) 出 境 的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 (4) 出 入 境 的 微 生 物 人 体 组 织 生 物 制 品 血 液 及 血 液 制 品 等 特 殊 物 品 ; (5) 出 入 境 的 尸 体 骸 骨 等 ; (6) 来 自 疫 区 被 传 染 病 污 染 或 者 可 能 传 播 传 染 病 的 出 入 境 的 行 李 和 物 品 ; (7)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申 报 并 接 受 检 疫 的 携 带 物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146 号 令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2/201210/t _ htm) 2. 出 入 境 人 员 禁 止 携 带 下 列 物 品 进 境 : (1) 动 植 物 病 原 体 ( 包 括 菌 种 毒 种 等 ) 害 虫 及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 (2)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有 关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 ( 二 ) 入 境 人 员 检 验 检 疫 须 知 1. 外 国 人 来 中 国 定 居 或 者 居 留 一 年 以 上 的, 在 申 请 入 境 签 证 时, 还 须 交 验 所 在 国 政 府 指 定 的 卫 生 医 疗 部 门 签 发 的, 或 者 卫 生 医 疗 部 门 签 发 的 并 经 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的 健 康 证 明 书 健 康 证 明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有 效 ( 摘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2. 来 自 黄 热 病 疫 区 的 人 员, 在 入 境 时, 必 须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出 示 有 效 的 黄 热 病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 摘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3. 患 有 严 重 精 神 病 传 染 性 肺 结 核 病 或 者 有 可 能 对 公 共 卫 生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的 外 国 人 不 准 入 境 ( 摘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 ( 三 ) 出 境 人 员 检 验 检 疫 须 知 1. 前 往 黄 热 病 疫 区 的 人 员 出 境 时 应 出 示 黄 热 病 预 防 接 种 证 书 ( 摘 自 入 出 境 人 员 卫 生 检 疫 查 验 规 程 SN/T 1344-

10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3) 动 物 尸 体 ; (4) 土 壤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名 录 所 列 各 物 ; (6)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进 境 的 废 旧 物 品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禁 止 进 境 物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146 号 令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jlgg_12538/zjl/2012/201210/t _ htm) 广 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花 城 大 道 66 号 邮 编 : 咨 询 电 话 :(8620) ( 白 云 机 场 口 岸 ) (8620) ( 天 河 火 车 东 站 口 岸 ) 网 址 : 境 物 品 征 税, 对 不 可 分 割 的 单 件 物 品, 全 额 征 税 进 出 境 物 品 的 完 税 价 格, 由 海 关 依 法 确 定 每 次 可 免 税 进 境 香 烟 400 支 或 雪 茄 100 支 或 烟 丝 500 克, 12 度 以 上 酒 精 饮 料 2 瓶 (l.5 升 以 下 ) 旅 客 入 境 时, 携 带 途 中 必 备 的 旅 行 自 用 物 品 超 出 照 相 机 便 携 式 收 录 音 机 小 型 摄 影 机 手 提 式 摄 录 机 手 提 式 文 字 处 理 机 每 种 一 件 范 围 的, 必 须 向 海 关 申 报 并 办 理 物 品 进 境 手 续 携 带 人 民 币 现 钞 元 或 外 币 现 钞 折 合 美 元 5000 元 或 金 银 及 其 制 品 50 克 以 上 出 入 境, 必 须 向 海 关 申 报 对 15 天 内 多 次 来 往 港 澳 地 区 的 外 籍 旅 客 和 经 常 出 入 境 人 员, 海 关 只 免 税 放 行 其 旅 途 必 需 物 品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外 交 礼 遇 签 证 以 及 其 他 享 受 免 验 礼 遇 的 进 出 境 旅 客, 可 不 填 写 申 报 单, 但 通 关 时 应 主 动 向 海 关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海 关 给 予 免 验 礼 遇 携 带 中 药 材 中 成 药 出 境, 前 往 港 澳 地 区 的, 总 值 限 人 民 币 150 元, 前 往 国 外 的 总 值 限 人 民 币 300 元 长 期 旅 客 获 准 进 出 境 连 续 居 留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的 旅 客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非 居 民 长 期 旅 客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办 理 手 续, 申 请 进 境 自 用 物 品, 应 当 由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报 关 企 业 向 主 管 海 关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并 应 向 主 管 海 关 交 验 下 列 单 证 : 1. 身 份 证 件 ; 2. 长 期 居 留 证 件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申 请 表 ; 三 旅 客 通 关 及 海 关 申 报 14 个 人 携 带 进 出 境 的 行 李 物 品, 应 当 以 自 用 合 理 数 量 为 限, 应 当 向 海 关 如 实 申 报, 并 接 受 海 关 查 验 旅 客 携 带 拟 留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自 用 进 境 物 品, 总 值 在 2000 元 人 民 币 以 内 ( 含 2000 元 ) 的, 海 关 予 以 免 税 放 行, 单 一 品 种 限 自 用 合 理 数 量, 但 烟 草 制 品 酒 精 制 品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征 税 的 20 种 商 品 等 另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超 出 人 民 币 2000 元 的, 海 关 仅 对 超 出 部 分 的 个 人 自 用 进 15

11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4. 提 ( 运 ) 单 装 箱 单 等 相 关 单 证 对 于 非 居 民 长 期 旅 客 进 境 应 当 征 税 的 自 用 物 品, 海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收 税 款 根 据 政 府 间 协 定 免 税 进 境 的 非 居 民 长 期 旅 客 自 用 物 品, 海 关 依 法 免 征 税 款 ( 详 情 请 查 询 中 国 海 关 网 : cn) 外 国 驻 中 国 使 领 馆 人 员, 联 合 国 及 其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进 出 境 的 自 用 生 活 物 品, 按 规 定 在 直 接 需 用 数 量 范 围 内 的,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免 验 待 遇 来 华 外 籍 专 家 进 境 的 书 籍 和 教 学 科 研 物 品, 在 自 用 合 理 数 量 范 围 内, 可 免 征 进 口 税 四 贵 重 特 殊 物 品 出 入 境 ( 一 ) 常 驻 机 构 公 用 物 品 及 车 辆 常 驻 机 构 申 请 进 出 境 办 公 用 品 及 机 动 车 辆, 以 及 常 驻 机 构 及 常 驻 人 员 免 税 进 境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上 述 免 税 进 境 的 机 动 车 辆 自 海 关 放 行 之 日 起 超 过 4 年, 以 及 常 驻 人 员 任 期 届 满 的, 可 申 请 转 让 给 其 他 常 驻 机 构 或 常 驻 人 员, 或 出 售 给 特 许 经 营 单 位 ; 海 关 监 管 期 限 (6 年 ) 届 满 的, 可 转 让 出 售 或 移 作 他 用 有 关 规 定 及 手 续 请 咨 询 : 电 话 :(8620)12360 广 州 海 关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花 城 大 道 83 号 网 址 : 黄 埔 海 关 地 址 : 广 州 保 税 区 保 金 路 36 号 网 址 : ( 二 ) 自 用 的 机 动 车 辆 取 得 境 内 长 期 居 留 证 件 的 常 驻 人 员 可 以 进 境 自 用 的 机 动 车 辆, 每 人 限 一 辆, 应 当 由 本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报 关 企 业 向 主 管 海 关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主 管 海 关 审 核 批 准 后, 凭 审 批 单 证 和 其 他 相 关 单 证 予 以 验 放, 并 需 照 章 征 税 申 请 时 应 当 向 主 管 海 关 交 验 下 列 单 证 : 1. 身 份 证 件 ; 2. 长 期 居 留 证 件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申 请 表 ; 4. 提 ( 运 ) 单 装 箱 单 等 相 关 单 证 ; 5. 海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专 家 以 外 的 常 驻 人 员 为 申 请 人 时, 还 应 当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及 长 期 居 留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交 验 所 在 常 驻 机 构 的 中 华 人 民 16 17

12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共 和 国 海 关 常 驻 机 构 备 案 证 或 者 所 在 外 商 企 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书 常 驻 人 员 进 境 机 动 车 辆, 应 当 自 海 关 放 行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海 关 申 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车 辆 进 / 出 境 领 / 销 牌 照 通 知 书, 办 理 机 动 车 辆 牌 照 申 领 手 续 常 驻 人 员 征 税 进 境 的 机 动 车 辆 自 向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手 续 之 日 起 1 年 后, 方 可 准 予 转 让 过 户 常 驻 人 员 机 动 车 辆 转 让 过 户 时, 应 当 向 其 主 管 海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交 验 下 列 单 证 : 1. 身 份 证 件 ; 2. 长 期 居 留 证 件 ; 3. 进 境 机 动 车 辆 机 动 车 辆 行 驶 证 ; 4. 所 在 常 驻 机 构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常 驻 机 构 备 案 证 或 所 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书 ; 5. 海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主 管 海 关 核 准 后, 开 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车 辆 进 / 出 境 领 / 销 牌 照 通 知 书, 常 驻 人 员 凭 此 向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车 辆 转 让 过 户 手 续 有 关 规 定 及 手 续 请 咨 询 : 电 话 :(8620)12360 广 州 海 关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花 城 大 道 83 号 网 址 : 黄 埔 海 关 地 址 : 广 州 保 税 区 保 金 路 36 号 网 址 : ( 三 ) 文 物 中 国 法 规 明 文 规 定, 珍 贵 文 物 及 其 他 禁 止 出 境 的 文 物 禁 止 出 境 旅 客 携 带 托 运 邮 寄 文 物 出 境, 必 须 向 海 关 申 报 海 关 根 据 国 家 文 物 局 进 出 境 审 核 管 理 处 开 具 的 文 物 出 境 许 可 证 和 文 物 出 境 火 漆 标 志 验 放 国 家 文 物 进 出 境 审 核 广 东 管 理 处 地 址 : 广 州 市 水 荫 四 横 路 32 号 邮 编 : 电 话 :(8620) 广 州 海 关 各 主 要 通 关 口 岸 主 要 职 责 及 地 铁 交 通 情 况 1. 广 州 海 关 隶 属 白 云 机 场 海 关 : 主 要 负 责 白 云 机 场 口 岸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及 快 件 的 监 管 通 关 工 作 ; 2. 广 州 海 关 隶 属 天 河 车 站 海 关 : 主 要 负 责 天 河 客 运 口 岸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及 快 件 的 监 管 通 关 工 作 ; 3. 广 州 海 关 隶 属 邮 局 办 事 处 : 主 要 负 责 广 东 等 11 个 省 19

13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区 的 进 出 境 邮 政 快 件 邮 递 物 品 印 刷 品 和 音 像 制 品 的 监 管 通 关 工 作 ; 4. 广 州 海 关 隶 属 现 场 业 务 处 : 主 要 负 责 广 州 关 区 外 国 驻 穗 常 驻 机 构 及 常 驻 人 员 进 出 境 公 私 用 物 品 审 批 外 国 驻 穗 领 事 馆 进 出 境 公 私 用 物 品 审 批 ; 广 州 市 越 秀 海 珠 荔 湾 天 河 白 云 区 非 居 民 长 期 旅 客 进 出 境 物 品 审 批 等 4. 在 穗 有 效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表 ; 5.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 (1) 免 签 入 境 的 还 需 提 供 与 停 留 事 由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2) 船 员 及 其 家 属 还 需 提 供 海 员 证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船 舶 代 理 公 司 的 担 保 函 件, 已 确 定 日 期 的 机 ( 车 船 ) 票 或 其 他 与 停 留 事 由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3) 在 国 内 退 籍 的 还 需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退 籍 证 书 及 与 停 留 事 由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4) 居 留 事 由 中 止 的 提 供 居 留 证 件 及 居 留 事 由 中 止 的 证 明 ; (5) 新 生 儿 还 需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及 父 母 双 方 的 护 照 及 有 效 签 证 五 停 留 手 续 ( 一 ) 停 留 证 件 的 申 请 外 国 人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向 停 留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停 留 证 件 : 1. 免 办 签 证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非 外 交 公 务 事 由 需 要 超 过 免 签 期 限 继 续 停 留 的 ; 2. 外 国 船 员 及 其 家 属 需 要 离 开 船 舶 停 靠 港 口 所 在 城 市 的 ; 3. 经 批 准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且 需 要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的 ; 4. 外 国 人 居 留 事 由 终 止 因 人 道 原 因 需 继 续 停 留 的 ; 5. 在 中 国 境 内 出 生 的 外 国 婴 儿 需 要 在 中 国 停 留 的 ; 6. 需 办 理 停 留 证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及 签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 3.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相 片 1 张 及 该 相 片 的 检 测 回 执 ; ( 二 ) 停 留 证 件 的 换 发 持 有 停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在 停 留 证 件 有 效 期 内 离 境 的, 可 以 换 发 停 留 证 件, 申 请 材 料 和 换 发 要 求 参 照 停 留 证 件 申 请 的 要 求 办 理 20 ( 三 ) 停 留 证 件 的 补 发 外 国 人 所 持 停 留 证 件 遗 失 被 盗 抢 或 损 毁 申 请 补 发 的,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写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申 请 表 ; 2. 广 东 省 外 国 人 签 证 相 片 1 张 及 该 相 片 的 检 测 回 执 ; 3. 在 穗 有 效 外 国 人 住 宿 登 记 表 ; 4.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 21

14 第 二 章 出 入 境 及 停 留 居 留 (1) 停 留 证 件 遗 失 或 被 盗 抢 的,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护 照 报 失 3. 记 者 类 : 持 J1 字 签 证 入 境 者, 应 当 提 交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函 件 和 核 发 的 记 者 证 4. 团 聚 类 : 持 Q1 字 签 证 入 境 者, 应 当 提 交 被 探 望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说 明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的 函 件 持 其 他 种 类 签 证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证 明 对 外 籍 华 人 华 侨 在 中 国 寄 养 的 未 满 18 周 岁 的 外 籍 子 女, 应 当 提 交 出 生 证 明, 外 籍 父 母 的 护 照 复 印 件,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为 中 国 人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在 境 外 定 居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父 母 的 委 托 书 寄 养 受 托 人 的 受 托 书,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委 托 抚 养 或 者 监 护 人 寄 养 年 限 等 内 容 ; 受 托 人 本 地 常 住 户 籍 证 明 或 者 实 际 居 住 地 6 个 月 以 上 居 住 证 明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5. 私 人 事 务 类 : 持 S1 字 签 证 入 境 者, 探 亲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被 探 望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亲 属 (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的 父 母 未 满 18 周 岁 子 女 ) 关 系 的 函 件 和 居 留 证 件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持 其 他 种 类 签 证 入 境 者, 探 亲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被 探 望 人 出 具 的 函 件 居 留 证 件 和 亲 属 (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的 父 母 未 满 18 周 岁 子 女 ) 关 系 证 明 具 有 人 道 原 因 的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已 满 60 周 岁 在 中 国 境 内 购 置 房 产 的 外 籍 华 人,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名 下 的 房 产 证 明 或 者 经 公 证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经 济 来 源 证 明 ; 在 中 国 境 内 接 受 医 疗 救 助 服 务 的 外 国 人, 应 当 提 交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或 者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6 个 月 以 上 的 住 院 证 明 或 者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证 明 证 明 或 者 所 属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照 会 以 及 新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2) 停 留 证 件 损 毁 的, 出 示 损 毁 护 照 或 者 所 属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照 会 以 及 新 护 照 或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六 居 留 手 续 ( 一 ) 居 留 证 件 的 申 请 对 外 国 人 所 持 签 证 注 明 入 境 后 需 要 办 理 居 留 证 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门 人 才 和 投 资 者 以 及 出 于 人 道 和 其 他 合 理 事 由 确 需 由 停 留 变 更 为 居 留 的, 可 以 签 发 居 留 证 件 申 请 材 料 和 签 发 居 留 证 件 要 求 如 下 : 1. 工 作 类 : 持 Z 字 签 证 入 境 者 应 当 提 交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外 国 专 家 等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明 以 及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函 件 ; 持 其 他 种 类 签 证 入 境 者, 还 应 当 提 交 符 合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外 国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急 需 紧 缺 专 门 人 才 条 件 和 要 求 规 定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按 照 关 于 为 外 国 籍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投 资 者 提 供 入 境 及 居 留 便 利 的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2. 学 习 类 : 持 X1 字 签 证 入 境 者, 应 当 提 交 就 读 学 校 注 明 学 习 期 限 的 函 件 和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证 明 ; 持 其 他 种 类 签 证 入 境 者, 还 应 当 提 交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22 23

15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24 ( 二 ) 居 留 证 件 的 延 期 换 发 补 发 对 外 国 人 延 长 居 留 期 限 居 留 证 件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申 请,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居 留 事 由 变 更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延 长 居 留 期 限 换 发 居 留 证 件 对 居 留 证 件 遗 失 损 毁 或 者 被 盗 抢 的 外 国 人 补 发 申 请,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本 人 护 照 报 失 证 明 或 者 所 属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照 会 或 者 出 示 被 损 毁 证 件, 以 及 新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可 以 补 发 居 留 证 件 一 饮 食 娱 乐 ( 一 ) 食 在 广 州 食 在 广 州 历 史 悠 久 闻 名 遐 迩, 据 考 证, 该 美 誉 已 经 有 2000 年 的 历 史 粤 菜 是 中 国 八 大 菜 系 之 一, 其 食 材 多 样 博 杂 制 作 精 细, 讲 求 色 香 味 形 鲜 粤 菜 的 口 味 较 为 清 淡, 配 合 季 节 性 变 化, 突 出 其 新 鲜 与 营 养 科 学 的 特 点 广 州 的 北 京 路 上 下 九 步 行 街 西 关 食 街 一 带, 随 处 可 见 广 州 著 名 的 小 吃 点 心 和 风 味 食 品 煲 汤 饮 茶 吃 夜 宵 也 是 广 州 饮 食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25

16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广 州 有 大 批 百 年 老 字 号 的 粤 菜 酒 楼 潮 菜 酒 楼 热 闹 的 去 北 京 路 的 新 大 新 百 货 超 市, 也 可 以 选 择 莲 香 楼 的 各 式 糕 点 饼 食, 广 州 酒 家 利 口 福 连 锁 店 的 腊 味 食 品, 天 河 城 正 佳 广 场 以 及 各 旅 游 景 点 的 旅 游 纪 念 品 等 茶 楼 以 及 经 营 其 他 中 国 菜 系 的 酒 楼, 例 如 湘 菜 馆 川 菜 馆 火 锅 城 鲁 菜 馆 淮 扬 菜 馆 等 等 也 有 许 多 西 方 美 食 的 好 去 处, 例 如 西 餐 厅 咖 啡 馆 麦 当 劳 必 胜 客 等, 同 时 还 有 不 少 平 民 化 的 小 餐 馆 大 排 档 传 统 小 吃 店 等 经 营 特 色 小 菜 火 锅 烧 烤 和 小 吃 ( 四 )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身 处 广 州, 可 以 享 受 丰 富 多 彩 的 娱 乐 活 动, 感 受 各 种 层 次 的 文 化 盛 宴 广 州 大 剧 院 星 海 音 乐 厅 友 谊 剧 院 中 山 纪 念 堂 经 常 有 经 典 的 中 外 演 出 ; 广 州 美 术 馆 广 州 艺 术 博 物 馆 广 州 图 书 馆 广 东 美 术 馆 等 场 馆 有 各 类 异 彩 纷 呈 的 展 览 ; 长 隆 欢 乐 世 界 天 河 城 正 佳 广 场 等 都 有 机 动 游 乐 设 施 可 以 让 您 放 松 身 心 ; 香 江 野 生 动 物 园 鳄 鱼 公 园 广 州 动 物 园 白 云 山 风 景 区 等 是 您 休 闲 观 光 亲 近 自 然 的 好 去 处 ; 从 化 温 泉 碧 水 湾 度 假 村 金 叶 子 度 假 酒 店 锦 绣 香 江 温 泉 城 可 以 泡 温 泉, 也 可 以 承 办 大 型 的 团 体 会 议 ; 珠 江 夜 游 华 纳 金 逸 影 城 KTV 酒 吧 等 是 您 享 受 浪 漫 夜 生 活 的 最 佳 选 择 ( 二 ) 岭 南 佳 果 广 州 地 处 南 亚 热 带, 一 年 四 季 都 有 新 鲜 水 果 上 市, 被 誉 为 水 果 之 乡 广 州 的 水 果 有 数 百 种 之 多, 其 中 以 荔 枝 香 蕉 木 瓜 菠 萝 著 名, 并 称 " 岭 南 四 大 名 果 " 此 外, 芒 果 杨 桃 石 榴 龙 眼 白 榄 乌 榄 黄 皮 杨 梅 菠 萝 蜜 三 华 李 西 瓜 等 水 果 也 颇 受 欢 迎 ( 三 ) 购 物 广 州 可 以 称 得 上 是 购 物 天 堂, 大 到 世 界 各 地 的 知 名 品 牌 和 奢 侈 品, 小 到 超 市 里 的 各 国 生 活 用 品 食 品 衣 服 鞋 帽, 应 有 尽 有 还 有 各 类 出 口 全 球 的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完 全 可 以 满 足 来 穗 经 商 居 住 或 旅 游 的 外 国 人 不 同 层 次 的 需 求 外 国 游 客 如 果 需 要 购 买 广 州 的 特 产 馈 赠 亲 朋 好 友, 可 以 26 27

17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广 州 有 多 个 酒 吧 聚 集 区 域, 著 名 的 有 : 珠 江 南 北 两 岸 的 珠 江 大 酒 店 番 禺 宾 馆 广 州 北 站 威 尔 登 酒 店 开 发 区 明 珠 大 酒 店 和 佛 山 珠 海 东 莞 中 山 南 海 肇 庆 惠 州 顺 德 龙 山 江 门 深 圳 台 山 清 远 云 浮 广 西 梧 州 等 地 的 巴 士 站 乘 坐 空 港 快 线 或 机 场 快 线 的 穿 梭 巴 士 往 返 机 场, 其 全 部 路 线 均 直 达 机 场 候 机 楼, 可 免 去 频 繁 转 车 搬 运 行 李 等 种 种 不 便 快 线 巴 士 市 区 内 全 程 需 时 分 钟, 车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 省 内 全 程 需 时 分 钟, 车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白 云 机 场 客 服 电 话 电 话 :(8620) 白 云 机 场 官 网 : 芳 村 酒 吧 街 滨 江 路 酒 吧 街 外 国 人 云 集 的 市 中 心 环 市 路 的 酒 吧 街 和 珠 江 琶 醍 酒 吧 街 等 广 州 也 不 乏 大 型 运 动 场 所, 如 麓 湖 高 尔 夫 球 场, 沙 面 二 沙 岛 的 网 球 场 和 羽 毛 球 场, 瑜 伽 馆, 力 美 健 健 身 俱 乐 部 等, 可 以 让 您 强 身 健 体 放 松 身 心 二 交 通 ( 一 )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位 于 广 州 市 区 以 北 的 花 都 区, 是 国 内 第 二 大 机 场 白 云 机 场 交 通 便 利, 有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直 达 机 场 区 域 内 设 有 4 个 停 车 场, 供 自 驾 旅 客 停 车 ( 人 民 币 10 元 / 小 时,60 元 / 天 ) 旅 客 除 了 可 以 坐 出 租 车 进 出 机 场 ( 全 程 需 时 分 钟, 人 民 币 元 ), 亦 可 乘 坐 地 铁 3 号 线 进 入 机 场 此 外, 广 州 地 区 的 旅 客 和 珠 三 角 的 旅 客 还 可 以 从 喜 尔 宾 酒 店 中 信 广 场 广 州 中 心 皇 冠 假 日 酒 店 火 车 站 民 航 售 票 处 华 师 粤 海 酒 店 太 阳 城 大 酒 店 天 河 客 运 站 广 园 客 运 站 芳 村 客 运 站 新 ( 二 ) 铁 路 广 铁 列 车 分 动 车 组 列 车 和 普 速 旅 客 列 车 高 铁 动 车 组 设 有 商 务 座 特 等 座 一 等 座 二 等 座 无 座 ( 商 务 座 和 无 座 仅 限 少 数 车 次 ) 等 票 种, 普 速 旅 客 列 车 设 有 高 级 软 卧 软 席 卧 铺 硬 席 卧 铺 软 座 硬 座 和 无 座 ( 高 级 软 卧 软 席 卧 铺 仅 限 部 分 车 次 ) 等 票 种, 另 外 还 有 空 调 列 车 和 非 空 调 列 车 之 分 动 车 组 列 车 和 长 途 列 车 设 有 餐 车 车 厢 供 旅 客 点 28 29

18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菜 用 餐 近 年 来, 中 国 铁 路 经 历 了 快 速 发 展, 为 旅 客 提 供 了 快 捷 ( 三 ) 长 途 客 运 方 便 安 全 舒 适 经 济 实 惠 的 出 行 方 式 目 前 广 州 已 开 通 当 日 可 到 达 北 京 石 家 庄 郑 州 武 汉 长 沙 上 海 南 京 杭 州 福 州 合 肥 南 昌 济 南 西 安 太 原 等 省 会 城 市 的 高 速 铁 路, 其 他 省 会 城 市 均 有 普 速 旅 客 列 车 可 以 到 达 广 州 市 内 各 代 售 点 都 可 以 预 售 火 车 票, 火 车 站 售 票 厅 提 供 售 票 改 签 退 票 等 服 务, 还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铁 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进 行 网 络 购 票, 拨 打 进 行 电 话 订 票 广 州 市 现 有 四 个 火 车 站 : 广 州 站 位 于 越 秀 区, 广 州 东 站 位 于 天 河 区, 广 州 南 站 位 于 番 禺 区, 广 州 北 站 位 于 花 都 区 广 州 站 的 旅 客 列 车 主 要 开 往 北 京 上 海 武 汉 成 都 重 庆 贵 阳 拉 萨 乌 鲁 木 齐 南 宁 海 口 西 安 银 川 宁 波 等 城 市 ; 广 州 东 站 的 旅 客 列 车 主 要 开 往 香 港 九 龙 深 圳 汕 头 以 及 昆 明 哈 尔 滨 长 春 等 城 市, 还 有 部 分 开 往 华 东 地 区 ( 京 九 线 ) 北 京 上 海 等 大 城 市 ; 广 州 南 站 主 要 开 行 当 日 可 到 达 的 高 速 动 车 组 列 车 和 珠 海 深 圳 城 际 动 车 组 列 车 乘 车 资 讯 : 广 州 铁 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广 州 市 区 近 郊 以 及 火 车 站 周 边 均 设 有 长 途 汽 车 客 运 站, 有 通 往 省 内 各 城 市 县 镇 以 及 全 国 主 要 地 区 的 豪 华 大 巴 广 州 长 途 汽 车 客 运 站 信 息 一 览 表 序 号 站 场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1 省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环 市 西 路 号 广 州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环 市 西 路 158 号 天 河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燕 岭 路 633 号 东 站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天 河 区 禺 东 西 路 43 号 芳 村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花 地 大 道 中 51 号 滘 口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芳 村 大 道 西 533 号 罗 冲 围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增 槎 路 号 越 秀 南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越 秀 南 东 园 横 路 2 号 海 珠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南 洲 路 182 号 广 园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广 园 中 路 283 号 黄 埔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广 深 公 路 以 南 石 化 路 以 东 段 广 州 南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钟 村 镇 南 站 北 路 永 泰 汽 车 客 运 站 14 夏 茅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白 云 大 道 北 271 号 ( 白 云 区 永 泰 村 北 面 广 从 公 路 西 面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广 花 公 路 西 侧 夏 茅 地 段 东 圃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中 山 大 道 中 1011 号 广 佛 汽 车 客 运 站 广 州 市 中 山 八 路 95 号

19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32 ( 四 ) 市 内 公 共 交 通 1. 地 铁 广 州 市 地 下 铁 道 总 公 司 成 立 于 1992 年, 属 广 州 市 政 府 全 资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秉 承 地 铁, 为 广 州 提 速 的 企 业 使 命, 践 行 服 务 社 会, 造 福 市 民 的 社 会 责 任, 以 一 体 化 的 经 营 模 式, 负 责 广 州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投 融 资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以 及 沿 线 房 产 商 业 等 附 属 资 源 的 开 发 与 经 营 广 州 市 现 已 开 通 9 条 地 铁 线 路, 营 运 总 里 程 达 260 公 里, 位 居 全 国 第 三, 贯 通 广 州 市 的 各 个 区, 安 全 舒 适, 方 便 快 捷 票 价 从 2 元 起, 可 在 各 站 购 票 进 站, 也 可 用 羊 城 通 直 接 刷 卡 进 站 具 体 可 登 陆 查 询 服 务 热 线 : 公 共 汽 车 广 州 的 公 共 汽 车 实 行 无 人 售 票 制, 乘 客 上 车 投 币, 不 设 找 赎, 或 者 使 用 羊 城 通 ( 岭 南 通 ) 刷 卡 付 费, 市 区 主 要 线 路 票 价 2 元, 部 分 线 路 实 施 分 段 收 费 使 用 羊 城 通 乘 坐 公 交 车 ( 或 地 铁 水 上 巴 士 ) 时, 在 一 个 自 然 月 内 可 享 受 15 次 以 上 6 折 优 惠 政 策 1 名 乘 客 可 以 免 费 携 带 重 量 在 10 公 斤 以 下 或 体 积 在 0.02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行 李 物 品 ;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重 量 在 10 公 斤 以 上 20 公 斤 以 下 或 体 积 在 0.02 立 方 米 以 上 0.05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应 加 投 1 人 车 费 重 量 在 20 公 斤 以 上 30 公 斤 以 下 或 体 积 在 0.05 立 方 米 以 上 0.1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应 加 投 2 人 车 费 ; 携 带 物 品 高 度 ( 长 度 ) 超 过 1.6 米 时, 不 得 携 带 乘 车 3. 水 上 巴 士 ( 含 轮 渡 航 线 ) 截 至 2014 年 4 月, 广 州 水 上 巴 士 共 有 12 条 航 线 25 个 码 头 航 距 在 10 公 里 以 内 的 空 调 水 上 巴 士 航 线 票 价 为 2 元 / 人 次, 每 增 加 10 公 里 则 航 线 票 价 增 加 1 元 / 人 次 无 空 调 的 水 上 巴 士 按 照 同 等 航 距 对 应 的 空 调 水 上 巴 士 票 价 减 半 收 取 如 携 带 单 车 ( 含 电 动 及 机 动 装 置 单 车 人 力 及 机 动 三 轮 车 ) 或 总 重 量 10 公 斤 以 上 30 公 斤 以 下 或 外 部 尺 寸 长 宽 高 之 33

20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和 在 1.3 米 以 上 1.6 米 以 下 的 行 李, 加 收 单 车 ( 含 电 动 及 机 动 装 置 单 车 人 力 及 机 动 三 轮 车 ) 及 行 李 费 用 总 重 量 超 过 30 公 斤 或 外 部 尺 寸 长 宽 高 之 和 超 过 1.6 米 的 行 李, 不 得 携 带 乘 船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轮 椅 导 盲 杆 等 必 要 扶 助 工 具 除 外 水 上 巴 士 可 以 投 币 或 使 用 羊 城 通, 在 一 个 自 然 月 内 使 用 羊 城 通 乘 坐 水 上 巴 士 ( 或 公 交 车 地 铁 ) 可 享 受 15 次 以 上 6 折 优 惠 政 策 4. 出 租 车 广 州 市 建 立 出 租 车 运 价 与 燃 料 价 格 联 动 机 制 目 前, 出 租 车 起 步 价 10 元, 起 租 里 程 2.5 公 里, 续 程 (35 公 里 以 内 ) 收 费 标 准 2.6 元 / 公 里,35 公 里 后 加 收 50% 的 返 空 里 程 费 用, 出 租 车 营 运 时 速 低 于 10 公 里 / 小 时 时, 计 收 26 元 / 小 时 的 营 运 候 时 费, 通 过 需 另 行 收 费 的 道 路 桥 梁, 其 费 用 由 乘 客 另 外 支 付 司 机 和 前 排 乘 客 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付 完 车 费 后 应 索 取 发 票, 下 车 时 记 得 拿 好 自 己 的 行 李 物 品 如 需 了 解 长 途 汽 车 客 运 公 交 车 水 上 巴 士 线 路 设 置 等 相 关 情 况, 可 以 拨 打 咨 询 了 解 或 登 陆 广 州 交 通 信 息 网 ( 查 询 ; 如 需 要 电 召 的 士 服 务, 请 拨 按 2 进 入 ; 如 对 长 途 汽 车 客 运 公 共 交 通 的 价 格 服 务 有 异 议 或 遗 漏 行 李 物 品 在 公 交 车 出 租 车 上, 请 记 住 车 牌 号 码 或 保 留 出 租 车 发 票, 拨 打 交 通 服 务 热 线 进 行 咨 询 投 诉 或 报 失 三 通 信 银 行 邮 电 服 务 ( 一 ) 电 信 及 移 动 通 信 广 州 的 酒 店 内 的 客 房 电 话 一 般 都 可 以 直 接 拨 打 国 际 长 途 (IDD), 酒 店 除 代 收 电 信 通 话 费 用 外, 一 般 要 加 收 10%~15% 不 等 的 服 务 费 用 在 商 店 购 买 IP 电 话 卡 或 电 话 充 值 卡 并 使 用 公 共 电 话 可 以 直 接 拨 打 国 际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拨 打 10000( 中 国 电 信 ) 10050( 铁 路 通 信 ) 或 到 电 信 的 营 业 厅 可 以 申 请 安 装 电 话 和 宽 带 互 联 网 服 务 酒 店 的 客 房 商 务 中 心 对 外 营 业 的 网 吧 等 也 提 供 上 网 服 务 广 州 有 GSM CDMA 两 种 移 动 通 信 网 络, 并 可 以 提 供 无 线 互 联 网 服 务 详 情 请 到 运 营 商 的 营 业 厅 了 解 或 致 电 : 10086( 中 国 移 动 ) 10010( 中 国 联 通 ) 34 ( 二 ) 银 行 服 务 35 广 州 各 大 银 行 的 网 点 可 以 进 行 外 币 兑 换 以 及 退 汇 手 续, 三 星 级 以 上 酒 店 可 以 提 供 外 币 兑 换 人 民 币 服 务 广 州 的 星 级 酒 店 部 分 餐 馆

21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大 型 百 货 商 场 以 及 超 市 都 可 使 用 境 外 信 用 卡 结 账 中 国 银 行 的 大 部 分 网 点 可 以 办 理 旅 行 支 票 兑 现 或 托 收 业 务 申 报 与 租 赁 房 屋 须 知 ( 三 ) 邮 政 及 快 递 服 务 1.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在 旅 馆 以 外 的 其 他 住 所 居 住 或 者 住 宿 的, 应 当 在 入 住 后 24 小 时 内 由 本 人 或 者 留 宿 人, 向 居 住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入 住 在 酒 店 宾 馆 等 旅 业 部 门 的, 由 旅 业 部 门 为 其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2. 外 国 人 租 住 的 房 屋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出 租 屋 主 必 须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申 报 住 宿 登 记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住 宿 人 的 护 照 或 有 效 证 件 的 身 份 资 料 页 ( 有 照 片 页 ) 和 有 效 签 证 ( 签 注 ) 页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2) 属 于 租 赁 房 屋 的, 应 提 交 租 赁 合 同 和 房 产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3) 申 报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时, 住 宿 人 需 提 供 1 张 大 一 寸 照 片 ; (4) 在 中 国 居 民 家 中 留 宿 的, 需 交 验 留 宿 人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 (5) 在 外 国 人 家 中 住 宿 的, 需 交 验 留 宿 人 的 有 效 出 入 境 证 件 ; (6) 在 我 市 的 机 构 内 留 宿 的, 需 交 验 单 位 证 明 邮 电 局 的 服 务 网 络 遍 布 广 州 邮 电 局 全 周 营 业, 可 办 理 收 寄 国 际 / 国 内 信 函 包 裹 特 快 邮 件 及 国 际 商 业 信 函 电 报 电 话 电 传 等 业 务, 另 外 一 些 邮 政 储 蓄 所 可 办 邮 政 储 蓄 汇 款 电 报 汇 款 等 业 务 主 要 街 道 的 路 边 都 设 有 绿 色 标 志 的 邮 筒, 以 便 人 们 投 寄 国 内 国 际 信 件 四 临 时 居 住 服 务 指 引 为 保 障 外 国 人 ( 含 无 国 籍 人 ) 在 穗 期 间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广 东 省 租 赁 房 屋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外 国 人 入 境 抵 穗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36 ( 二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须 知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2. 在 中 国 境 内 出 生 的 外 国 婴 儿, 其 父 母 或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婴 儿 出 生 60 日 内, 持 婴 儿 的 出 生 证 明 父 母 护 照 向 公 安 机 关 ( 一 ) 临 时 住 宿

22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3.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其 家 属 监 护 人 或 代 理 人, 应 持 该 外 国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向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申 报, 注 销 外 国 人 签 证 或 者 停 留 居 留 证 件 4. 外 国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管 理 办 法 领 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后, 才 能 在 华 驾 驶 机 动 车 五 就 读 中 国 的 现 行 学 制 规 定 : 小 学 6 年, 中 学 6 年, 高 等 院 校 的 专 科 2 至 3 年, 本 科 4 至 5 年, 硕 士 和 博 士 2 至 3 年 每 学 年 分 为 两 个 学 期, 每 学 期 约 21 周 第 一 学 期 从 9 月 1 日 起, 至 次 年 1 月 中 旬 左 右 ; 第 二 学 期 从 2 月 中 旬 起, 至 7 月 初 每 年 有 寒 暑 假 共 约 10 周 年 满 18 岁, 具 有 相 当 于 中 国 高 中 毕 业 或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身 体 健 康, 持 普 通 护 照 的 外 国 公 民, 可 申 请 到 有 招 收 留 学 生 资 质 的 高 等 学 校 中 学 习 或 进 修 外 籍 人 员 在 本 市 中 小 学 校 就 读, 可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办 理 学 习 类 居 留 许 可 ; 在 本 市 大 专 院 校 就 读, 可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学 习 类 居 留 许 可 申 请 人 持 普 通 护 照 和 X 字 ( 三 ) 其 他 须 知 1. 在 华 居 留 或 停 留 的 年 满 16 周 岁 的 外 国 人, 请 随 身 携 带 护 照, 以 备 查 验 2. 外 国 人 如 有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将 可 能 会 被 依 法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拘 留 限 期 出 境 驱 逐 出 境 等 处 罚, 或 采 取 遣 送 出 境 等 强 制 措 施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外 国 人 所 持 护 照 证 件 如 遗 失 或 被 盗 ( 抢 ), 请 到 案 发 地 派 出 所 报 案 外 国 人 凭 案 发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报 警 回 执 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护 照 报 失 手 续 4. 外 国 人 在 穗 如 遭 遇 被 侵 害 等 紧 急 案 ( 事 ) 件, 请 拨 打 110 报 警 5. 广 州 外 国 人 签 证 证 件 签 发 主 管 机 关 是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支 队 38 39

23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签 证 入 境 的, 凭 学 校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广 州 市 公 安 邮 编 :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居 留 许 可 电 话 :(8620) ( 详 见 广 州 金 盾 网 出 入 境 管 理 服 务 指 南 : 传 真 :(8620) 在 广 州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适 龄 子 女 可 凭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在 网 址 : 其 居 住 地 就 近 入 学, 也 可 以 入 读 在 广 州 的 外 籍 人 士 子 女 学 校 广 州 日 本 人 学 校 居 住 证 办 理 的 方 式 及 其 待 遇 请 咨 询 : 地 址 : 广 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风 信 路 10 号 广 州 市 人 事 局 邮 编 :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府 前 路 1 号 电 话 :(8620) , 电 话 :(8620) 传 真 :(8620) 网 址 : 在 穗 外 籍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名 单 广 州 奥 伊 斯 嘉 日 本 语 幼 儿 园 广 州 英 国 学 校 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黄 石 街 陈 田 村 南 朗 地 段 4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同 和 同 大 路 983 号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传 真 :(8620) 传 真 :(8620) 网 址 : 网 址 : 广 州 恩 慧 学 校 广 州 美 国 人 国 际 学 校 二 沙 岛 校 区 (K--5 年 级 )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大 石 镇 桔 树 村 万 兴 围 厂 房 A B 40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二 沙 岛 烟 雨 南 街 3 号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传 真 :(8620) 传 真 :(8620) 网 址 : 网 址 : 广 州 南 湖 国 际 学 校 广 州 美 国 人 国 际 学 校 科 学 城 校 区 (6--12 年 级 )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体 育 东 路 华 阳 街 55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科 翔 路 19 号 邮 编 :510620

24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电 话 :(8620) , 传 真 :(8620) 网 址 : 广 州 誉 德 莱 国 际 学 校 地 址 : 广 州 市 同 和 金 宝 岗 沙 太 公 路 六 公 里 处 右 侧 邮 编 : 电 话 :(8620) , 传 真 :(8620) 网 址 : 增 城 誉 德 莱 国 际 学 校 地 址 : 广 州 市 增 城 石 滩 镇 三 江 大 埔 围 邮 编 : 电 话 :(8620) 网 址 :http :// 广 州 韩 国 学 校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锦 绣 香 江 小 区 内 邮 编 : 电 话 :(8620) 网 址 : 六 就 业 与 雇 工 ( 一 ) 就 业 许 可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外 国 人 在 广 州 市 就 业 适 用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广 州 市 用 人 单 位 ( 省 直 和 中 央 驻 穗 单 位 除 外 ) 聘 用 外 国 人 在 穗 就 业 的, 经 市 公 安 部 门 前 置 核 准 后, 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办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获 准 来 中 国 就 业 的 外 国 人, 应 凭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发 的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被 授 权 单 位 的 邀 请 函 及 本 国 有 效 护 照 或 能 代 替 护 照 的 证 件, 到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处 申 请 Z 字 ( 职 业 ) 签 证 入 境, 入 境 后 15 天 内 办 理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已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外 国 人, 应 在 入 境 后 30 天 内, 持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到 市 公 安 出 入 境 部 门 申 办 工 作 居 留 许 可 外 国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1. 未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的 ;2. 超 出 工 作 许 可 限 定 范 围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的 ;3. 外 国 留 学 生 违 反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规 定, 超 出 规 定 的 岗 位 范 围 或 者 时 限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的, 属 于 非 法 就 业 外 国 人 也 不 得 受 聘 于 我 国 公 民 个 人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42 43

25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 二 ) 就 业 许 可 的 免 办 ( 三 ) 雇 用 本 地 家 庭 服 务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外 国 人 可 免 办 就 业 许 可 和 就 业 证 : 1. 由 我 政 府 直 接 出 资 聘 请 的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或 由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聘 请, 具 有 本 国 或 国 际 权 威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确 认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特 殊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的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并 持 有 外 国 专 家 局 签 发 的 外 国 专 家 证 的 外 国 人 ; 2. 持 有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从 事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工 作 准 证 从 事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不 需 登 陆 有 特 殊 技 能 的 外 籍 劳 务 人 员 ; 3. 经 文 化 部 批 准 持 临 时 营 业 演 出 许 可 证 进 行 营 业 性 文 艺 演 出 的 外 国 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外 国 人 可 免 办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入 境 后 凭 Z 字 ( 职 业 ) 签 证 及 有 关 证 明 直 接 办 理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1. 按 照 我 国 与 外 国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间 协 议 协 定, 执 行 中 外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受 聘 来 中 国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 2.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中 的 首 席 代 表 代 表 广 州 市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华 南 路 148 号 劳 动 就 业 大 厦 1 楼 网 址 : gzgoven/s3677/index.html( 工 作 流 程 办 事 指 南 表 格 下 载 与 政 策 法 规 ) 领 馆 和 领 馆 人 员 通 过 当 地 外 国 机 构 服 务 处 雇 用 中 国 籍 服 务 人 员 ( 包 括 翻 译 教 员 秘 书 保 姆 厨 师 司 机 清 洁 工 花 工 等 ) 后, 应 与 该 处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合 同 应 包 括 工 时 工 作 范 围 工 资 医 疗 解 雇 假 期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内 容 如 发 生 纠 纷, 应 依 合 同 规 定 处 理 领 馆 雇 用 的 中 国 籍 文 职 人 员 不 能 以 领 馆 自 封 的 头 衔 ( 如 高 级 行 政 助 理 文 化 助 理 商 务 助 理 等 ) 代 表 领 馆 执 行 公 务 其 他 外 国 人 只 能 通 过 广 州 友 谊 对 外 服 务 公 司 等 按 规 定 成 立 的 涉 外 劳 务 中 介 单 位 雇 用 家 庭 或 私 人 服 务 人 员 ( 四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聘 用 中 国 雇 员 需 要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由 已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资 质 的 机 构 与 其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并 由 该 机 构 与 中 国 雇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申 办 招 用 工 备 案 手 续, 并 为 中 国 雇 员 申 报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等 用 工 手 续 广 州 市 劳 动 服 务 外 企 就 业 部 可 为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聘 用 中 国 雇 员 提 供 代 理 服 务 广 州 市 劳 动 服 务 外 企 就 业 部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华 南 路 148 号 劳 动 就 业 大 厦 11 楼 电 话 :(8620) 网 址 :

26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1. 外 国 人 本 人 的 有 效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的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2. 经 认 证 的 本 人 无 配 偶 的 证 明 (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有 效 ) 五 婚 姻 及 收 养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为 其 中 一 方 为 广 州 市 户 口 的 男 女 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离 婚 登 记, 男 女 双 方 结 婚 离 婚 必 须 自 愿 结 婚 双 方 必 须 男 性 年 满 22 周 岁, 女 性 年 满 20 周 岁, 均 无 配 偶 ( 未 婚 离 婚 丧 偶 ), 且 双 方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双 方 均 为 外 国 人, 要 求 在 广 州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应 出 具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规 定 的 相 应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当 事 人 本 国 承 认 其 居 民 在 国 外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效 力 证 明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 证 明 声 明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登 记, 及 时 发 放 结 婚 证 或 离 婚 证 ( 二 ) 离 婚 登 记 离 婚 登 记 的 条 件 : 双 方 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离 婚 登 记 需 提 交 的 证 件 和 材 料 : 1. 当 事 人 常 住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的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 2. 当 事 人 持 有 的 内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者 中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颁 发 的 结 婚 证 ; 3. 当 事 人 持 有 离 婚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中 必 须 载 明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意 愿 以 及 对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 ; 4. 当 事 人 各 提 交 两 张 大 一 寸 的 单 人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地 址 : 广 州 市 西 湖 路 99 号 2 楼 电 话 :(8620) 网 址 : 46 ( 一 ) 结 婚 登 记 47 本 市 居 民 需 提 交 的 证 件 : 1. 本 人 常 住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 2. 本 人 无 配 偶 以 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的 签 字 声 明 外 国 人 需 提 交 的 证 件 : ( 三 ) 收 养 外 国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收 养 中 心 办 理 收 养 中 国 儿 童 的 相 关 手 续 收 养 人 将 以 下 证 明 和 材 料 原 件 一 份 复 印 件 两 份 通 过 常 住 国 政 府 批 准 的 收 养 组 织 寄 往 中 国 收 养 中 心 中 国 收 养 中 心

27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批 准 申 请 人 的 收 养 申 请 后, 向 收 养 人 发 出 来 华 收 养 子 女 通 知 书, 向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发 出 涉 外 送 养 通 知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 1. 跨 国 收 养 申 请 书 ; 2. 出 生 证 明 ; 3.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 4. 职 业 经 济 收 入 和 财 产 状 况 证 明 ; 5.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 6. 有 无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证 明 ; 7. 收 养 人 所 在 国 主 管 机 关 同 意 其 跨 国 收 养 子 女 的 证 明 ; 8. 符 合 规 范 的 家 庭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收 养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王 家 园 胡 同 16 号 电 话 :(8610) 传 真 :(8610) 网 址 :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收 养 登 记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大 德 路 233 号 富 华 商 贸 大 厦 8 楼 电 话 :(8620) , 传 真 :(8620) 网 址 : 六 宗 教 活 动 及 其 场 所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的 规 定 外 国 人 进 入 中 国 国 境, 可 以 携 带 本 人 自 用 的 宗 教 印 刷 品 宗 教 音 像 制 品 和 其 他 宗 教 用 品 ; 携 带 超 出 本 人 自 用 的 宗 教 印 刷 品 宗 教 音 像 制 品 和 其 他 宗 教 用 品 入 境, 按 照 中 国 海 关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禁 止 携 带 有 危 害 中 国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内 容 的 宗 教 印 刷 品 和 宗 教 音 像 制 品 入 境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宗 教 团 体 邀 请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中 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讲 经 讲 道 以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身 份 来 访 的 外 国 人,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邀 请, 可 以 在 依 法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讲 经 讲 道 以 其 他 身 份 入 境 的 外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邀 请, 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同 意, 可 以 在 依 法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讲 经 讲 道 应 邀 在 依 法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讲 经 讲 道 的 外 国 宗 教 48 49

28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教 职 人 员, 应 该 遵 守 该 场 所 的 管 理 规 章, 尊 重 该 场 所 人 员 的 信 仰 习 惯 经 中 国 的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同 意, 境 内 外 国 人 可 以 邀 请 中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按 各 教 习 惯 为 其 进 行 洗 礼 婚 礼 葬 礼 和 道 场 法 会 等 宗 教 仪 式 其 中, 举 行 婚 礼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是 已 经 依 法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的 男 女 双 方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要 在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认 可 的, 经 依 法 登 记 的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或 者 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指 定 的 临 时 地 点 进 行 外 国 组 织 或 个 人 向 中 国 提 供 的 以 培 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为 目 的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名 额 或 资 金, 由 中 国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根 据 需 要 接 受 并 统 筹 选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国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在 中 国 境 内 擅 自 招 收 以 培 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为 目 的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国 人 到 中 国 宗 教 院 校 留 学, 须 符 合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全 国 性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批 准 向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备 案 外 国 人 到 中 国 宗 教 院 校 讲 学, 须 根 据 宗 教 院 校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宗 教 组 织, 设 立 宗 教 办 事 机 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者 开 办 宗 教 院 校 举 办 宗 教 培 训 班, 不 得 在 中 国 公 民 中 发 展 信 徒 委 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以 及 进 行 其 他 传 教 活 动 ( 二 ) 对 外 开 放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广 州 宗 教 源 远 流 长, 佛 教 道 教 伊 斯 兰 教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五 大 宗 教 齐 全 其 中, 佛 教 道 教 伊 斯 兰 教 传 入 已 有 上 千 年,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也 有 两 三 百 年 以 上 历 史, 文 化 底 蕴 深 厚 在 广 州 旧 城 区 中 轴 线 上, 矗 立 着 五 大 宗 教 共 十 间 寺 观 教 堂, 形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文 化 奇 观 目 前 全 市 登 记 开 放 的 80 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中, 属 国 家 级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有 6 个, 省 级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2 个, 市 级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10 个 这 些 寺 观 教 堂 积 淀 了 广 州 宗 教 深 厚 的 文 化 底 蕴, 共 同 见 证 着 广 州 这 座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的 沧 桑 变 化 宗 教 场 所 地 址 电 话 50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六 榕 寺 六 榕 路 87 号 光 孝 寺 光 孝 路 109 号 大 佛 寺 惠 福 东 路 惠 新 中 街 21 号 华 林 禅 寺 下 九 路 华 林 寺 前 31 号 海 幢 寺 海 珠 区 同 福 中 路 337 号

29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宗 教 场 所 地 址 电 话 道 教 活 动 场 所 七 医 疗 三 元 宫 应 元 路 11 号 纯 阳 观 海 珠 五 凤 村 漱 珠 岗 ( 一 ) 诊 病 黄 大 仙 祠 百 花 路 黄 大 仙 道 1 号 仁 威 祖 庙 荔 湾 区 龙 津 西 路 庙 前 街 广 州 有 很 完 善 的 医 疗 保 健 网 络, 综 合 性 都 城 隍 庙 越 秀 区 中 山 四 路 忠 佑 大 街 32 号 医 院 和 专 科 医 院 遍 布 伊 斯 兰 教 活 动 场 所 ( 一 般 不 对 外 游 览 开 放 ) 广 州 的 每 一 个 行 政 区, 怀 圣 光 塔 寺 光 塔 路 56 号 濠 畔 寺 天 成 路 濠 畔 街 378 号 先 贤 古 墓 清 真 寺 解 放 北 路 901 号 天 主 教 活 动 场 所 石 室 圣 心 堂 一 德 路 旧 部 前 56 号 露 德 圣 母 堂 沙 面 大 街 14 号 基 督 教 活 动 场 所 外 国 人 可 自 行 前 往 医 院 就 医 如 果 不 能 自 行 前 往 医 院 的, 可 拨 打 急 救 电 话 120 或 指 定 医 院 的 电 话 呼 叫 救 护 车 上 门 接 收 病 人 到 就 近 的 相 关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此 项 服 务 为 收 费 服 务, 视 52 东 山 堂 寺 贝 通 津 9 号 锡 安 堂 人 民 中 路 392 号 救 主 堂 万 福 路 184 号 运 送 距 离 及 医 疗 用 药 情 况 收 取 一 百 至 数 百 元 人 民 币 不 等 的 费 用 政 府 办 医 院 ( 例 如 53 光 孝 堂 越 秀 区 光 孝 路 29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 的 普 河 南 堂 洪 德 路 洪 德 五 巷 23 号 通 门 诊 病 人 比 较 多, 有 的 医 院 提 供 网 上 或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病 人 亦 可

30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自 行 前 往 门 诊 挂 号 并 排 队 轮 候 诊 病, 门 诊 程 序 为 : 挂 号 分 诊 电 话 :(8620) 排 队 候 诊 医 生 问 诊 交 费 检 查 检 验 ( 视 情 况 所 需, 某 些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检 查 需 另 外 预 约 时 间 ) 直 接 开 处 方 或 根 据 检 查 检 验 结 果 开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路 600 号 处 方 交 费 取 药 电 话 :(8620) 政 府 办 三 级 综 合 性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六 医 院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员 村 新 街 19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06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南 方 医 院 广 东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广 州 大 道 北 1838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石 榴 岗 路 1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珠 江 医 院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工 业 大 道 中 253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大 德 路 111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暨 南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广 东 省 第 二 中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大 道 西 613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恒 福 路 60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广 东 药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广 州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19 号 54 地 址 : 广 州 市 机 场 路 16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55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沿 江 路 151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58 号 电 话 :(8620) 电 话 :(8620)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孙 逸 仙 纪 念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昌 岗 东 路 250 号 地 址 : 广 州 市 沿 江 西 路 107 号 电 话 :(8620)

31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多 宝 路 63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亚 运 城 亚 运 南 路 63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港 湾 路 621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盘 福 路 1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中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珠 玑 路 16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同 福 中 路 396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627 号 电 话 :(8620) , 广 州 市 第 十 二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大 道 西 天 强 路 1 号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妇 女 儿 童 医 疗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金 穗 路 9 号 电 话 :(8620) 如 需 要 了 解 更 多 的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请 登 陆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网 站 查 询, 或 拨 打 广 州 卫 生 热 线 咨 询 ( 二 ) 传 染 病 或 重 大 疫 情 处 理 被 动 物 ( 犬 猫 鼠 等 ) 咬 伤 抓 伤 应 立 即 到 就 近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伤 口 进 行 清 洗 等 处 理 后, 再 到 广 州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 东 风 院 区 和 嘉 禾 院 区,24 小 时 提 供 服 务 ) 接 种 狂 犬 疫 苗, 或 到 就 近 的 指 定 的 狂 犬 病 疫 苗 接 种 点 ( 登 录 广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网 站 服 务 指 南 免 疫 接 种 广 州 市 狂 犬 疫 苗 接 种 门 诊 分 布 查 询 ) 接 种 狂 犬 疫 苗 如 果 在 医 疗 机 构 被 诊 断 为 法 定 传 染 病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的, 应 配 合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做 好 检 查 隔 离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等 各 项 措 施,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转 至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广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启 德 路 1 号 电 话 :(8620) , 网 址 : 广 州 市 胸 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横 枝 岗 路 62 号 电 话 :(8620)

32 第 三 章 生 活 百 科 广 州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627 号 电 话 :(8620) , ( 三 )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在 广 州 出 生 或 居 住 地 儿 童,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应 当 带 儿 童 到 居 住 地 的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 本 街 ( 镇 ) 的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接 种 疫 苗 并 领 取 预 防 接 种 证, 按 规 定 的 免 疫 程 序 和 时 间 完 成 疫 苗 接 种 儿 童 因 迁 移 长 期 外 出 或 居 住 外 地 等 原 因 未 完 成 规 定 的 免 疫 接 种 的, 可 凭 接 种 证 在 迁 移 后 的 新 居 住 地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继 续 完 成 规 定 的 疫 苗 接 种 儿 童 监 护 人 应 保 管 好 接 种 证, 以 备 孩 子 入 托 入 学 查 验 尸 体 处 理 需 提 交 的 证 件 : 1. 死 亡 证 明 及 死 者 身 份 证 明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尸 体 处 理 证 明 2. 家 属 身 份 证 明, 或 所 属 国 家 驻 华 使 领 馆 及 有 关 单 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3. 办 理 尸 体 处 理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中 国 殡 葬 协 会 国 际 运 尸 网 络 服 务 中 心 广 州 办 事 处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燕 岭 路 418 号 市 殡 仪 馆 业 务 部 电 话 :(8620) 广 州 市 殡 仪 馆 应 元 路 办 事 处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应 元 路 9 号 电 话 :(8620) , 八 殡 葬 58 外 国 人 在 华 死 亡 后, 应 尽 快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书 其 中 : 正 常 死 亡 的, 由 医 院 出 具 ;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接 待 或 聘 用 单 位 应 于 死 者 死 亡 或 应 知 其 死 亡 后 4 日 内 通 知 死 者 家 属 所 属 国 家 驻 华 使 ( 领 ) 馆 如 无 接 待 或 聘 用 单 位, 由 省 公 安 厅 负 责 通 知 外 国 人 的 尸 体, 可 在 当 地 火 化, 亦 可 运 回 其 所 属 国 内 骨 灰 骸 骨 尸 体 运 输 出 境 等 相 关 手 续, 由 中 国 殡 葬 协 会 国 际 运 尸 网 络 服 务 中 心 指 定 的 承 运 人 负 责 办 理 59

33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一 安 全 ( 一 ) 治 安 管 理 1. 在 宾 馆 酒 店 住 宿 的 外 国 人, 需 向 服 务 员 提 供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件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临 时 住 宿 的 登 记 手 续 2. 到 宾 馆 酒 店 探 访 的 外 国 人, 请 按 规 定 办 理 来 访 登 记 手 续 3. 吸 食 毒 品 卖 淫 嫖 娼 打 架 斗 殴 等 行 为 均 触 犯 中 国 法 律 60 ( 二 )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外 国 人 如 遇 到 交 通 事 故 或 突 发 事 件, 应 立 即 致 电 以 下 电 话 求 助, 警 方 和 急 救 中 心 能 处 理 英 语 来 电 匪 警 电 话 :110 火 警 电 话 :119 急 救 电 话 :120 交 通 事 故 :122 广 州 的 各 个 街 道 及 繁 华 路 段 均 有 派 出 所 及 其 执 勤 点, 派 61

34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出 所 24 小 时 值 班 并 执 行 任 务, 同 时 有 警 车 24 小 时 巡 逻 当 值, 处 理 市 民 的 求 助 以 及 110 报 警 台 的 出 警 任 务 ( 二 )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应 该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不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应 就 其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11 项 所 得 需 要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1.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 级 数 月 应 税 所 得 额 ( 含 税 所 得 额 )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1 不 超 过 500 元 的 超 过 500 元 至 2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2000 元 至 5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5000 至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元 至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至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至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至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元 的 部 分 注 :(1) 外 国 人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依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和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以 每 月 收 入 减 除 费 用 4800 元 后 的 余 额 (2) 应 交 税 额 =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伊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二 纳 税 与 免 税 ( 一 ) 税 务 常 识 广 州 市 设 立 有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分 别 负 责 不 同 税 种 的 征 收 中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中, 明 确 适 用 于 外 国 人 并 由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负 责 征 管 的 税 有 8 种 : 营 业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资 源 税 车 船 税 印 花 税 适 用 于 外 国 人 并 由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的 税 种 有 : 车 辆 购 置 税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海 洋 石 油 企 业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国 人 在 广 州 设 立 涉 外 企 业 必 须 自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电 话 : 网 址 :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电 话 : 网 址 :

35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2. 其 他 项 目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税 率 为 20%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的, 实 行 加 成 征 收, 具 体 是 : 的 所 得 外 籍 个 人 在 中 国 的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应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可 以 享 受 有 关 税 收 协 定 规 定 的 限 制 税 率 待 遇 此 外,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 ( 含 10 月 9 日 ) 起, 储 蓄 存 款 孳 生 的 利 息 所 得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我 国 对 外 国 人 购 买 国 内 物 品 暂 未 出 台 相 应 退 税 政 策 外 交 机 构 馆 舍 和 官 邸 外 交 机 构 和 官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市 场 上 购 买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已 征 税 物 品, 可 凭 单 据 向 中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退 税 详 情 请 咨 询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4. 纳 税 方 式 及 申 报 由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作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支 付 所 得 时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纳 税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按 规 定 自 行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或 委 托 税 务 代 理 人 代 办 纳 税 申 报 : (1) 年 所 得 在 12 万 元 以 上 的 ; (2) 从 中 国 境 内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 (3)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 (4) 取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的 级 数 含 税 所 得 级 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1 不 超 过 元 的 不 超 过 2 万 元 至 5 万 元 的 部 分 30 2,000 3 超 过 5 万 元 的 部 分 40 7,000 注 :(1) 含 税 所 得 级 距 是 指 依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减 除 有 关 费 用 后 的 所 得 额 (2) 稿 酬 所 得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30% (3)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 元 的, 减 除 费 用 800 元 ; 超 过 4000 元 的, 减 除 20% 的 费 用, 以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外 国 人 享 有 的 免 税 待 遇 下 列 项 目 可 暂 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1)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驻 华 使 领 馆 官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 (2)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外 国 专 家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3) 外 国 人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住 房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搬 迁 费 洗 衣 费, 按 照 合 理 标 准 取 得 的 出 差 补 贴 探 亲 费 语 言 训 练 费 子 女 教 育 费 ; (4)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 (5) 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 三 ) 车 船 牌 照 税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购 置 ( 包 括 购 买 进 口 自 产 受 赠 获 奖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取 得 并 自 用 的 ) 车 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2.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和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及 其 外 交 人 员 自 用 的 车 辆, 来 华 定 居 专 家 进 口 自 用 的 1 辆 小 汽 车 可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免 税 申 报 65

36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3. 购 置 车 辆 的 个 人 纳 税 人 应 自 取 得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之 日 起 临 时 停 车 的, 驾 驶 人 不 得 离 开 驾 驶 室, 不 准 影 响 道 路 畅 通, 妨 碍 交 通 安 全 7. 不 得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机 动 车 驾 驶 训 练 8. 避 让 出 入 站 台 的 公 共 电 / 汽 车 9. 驾 驶 汽 车 时 配 有 效 的 灭 火 器 具 10.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各 级 政 府 的 其 他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广 州 已 经 在 市 区 范 围 内 禁 止 摩 托 车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但 其 他 机 动 车 辆 仍 日 益 增 多, 在 早 上 7:00-9:00, 下 午 17:00-20:00 出 现 交 通 拥 挤 的 情 况 难 以 避 免 因 此, 外 国 朋 友 最 好 在 熟 悉 了 复 杂 的 路 况 之 后 再 自 行 驾 驶, 并 尽 量 在 交 通 高 峰 时 段 使 用 出 租 车 或 者 地 铁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30 天 内, 带 证 件 原 件 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或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车 船 税 代 征 点 申 报 纳 税 4. 新 购 置 车 辆 的 个 人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带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到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华 夏 银 行 广 州 市 邮 政 局 办 理 纳 税, 或 通 过 市 内 好 易 e 路 通 交 费 易 三 种 电 子 自 助 缴 税 方 式 办 理, 也 可 登 录 办 理 纳 税 载 客 汽 车 总 排 气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 升 的 年 税 额 为 240 元, 总 排 气 量 高 于 1 升 且 核 定 载 客 不 高 于 9 人 的 年 税 额 为 420 元 三 交 通 法 规 ( 一 ) 驾 驶 机 动 车 须 遵 守 的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1. 驾 驶 机 动 车 须 持 有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2. 不 准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挪 用 或 骗 取 的 机 动 车 牌 证 驾 驶 证 通 行 证 或 其 他 交 通 管 理 证 3 不 准 驾 驶 号 牌 不 齐 全 或 因 遮 挡 污 损 等 造 成 号 牌 字 迹 辨 认 不 清 的 机 动 车 4. 驾 驶 机 动 车 时 不 准 接 打 移 动 电 话 或 查 询 移 动 电 话 信 息, 不 准 向 车 外 抛 掷 物 品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5. 不 准 使 用 与 交 通 管 理 有 关 的 各 种 失 效 证 件 6. 不 得 在 设 有 禁 停 标 志 的 路 段 临 时 停 车 ; 在 非 禁 停 路 段 ( 二 ) 非 机 动 车 安 全 出 行 常 识 非 机 动 车 应 走 非 机 动 车 道, 停 车 时 不 要 超 越 停 车 线 ; 在 未 设 有 非 机 动 车 的 道 路 上, 应 尽 量 靠 路 的 右 侧 通 行, 不 得 进 入 机 动 车 道 2. 在 设 有 禁 止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标 志 的 道 路 上, 应 在 人 行 道 上 下 车 推 行 3. 在 横 过 路 口 时, 应 严 格 遵 循 红 灯 停 绿 灯 行 原 则, 按 人 行 道 交 通 信 号 灯 指 示 通 行, 在 人 行 横 道 上 要 下 车 推 行 过 67

37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路 口 在 车 道 上 ; 待 车 停 稳 后, 依 次 上 车 搭 乘 出 租 车 时, 不 可 在 禁 止 出 租 车 停 车 的 地 方 或 车 道 上 招 呼 出 租 车, 待 出 租 车 停 稳 后, 从 右 边 上 车 6. 下 车 时 要 往 车 后 瞭 望, 确 认 没 有 车 辆 驶 近 再 下 车 下 车 后 不 要 在 机 动 车 道 上 逗 留, 要 立 即 走 上 人 行 道 7. 搭 乘 汽 车 时, 在 设 有 安 全 带 的 座 位 上 要 系 好 安 全 带, 不 可 将 头 手 伸 出 车 外, 不 可 向 窗 外 丢 杂 物, 下 车 开 门 时 要 留 意 其 他 车 辆, 不 可 在 路 口 50 米 范 围 内 或 者 禁 停 路 段 停 车 下 车 4. 在 设 有 人 行 横 道 的 路 口, 应 根 据 机 动 车 车 道 信 号 指 示 通 行, 尽 量 靠 近 机 动 车 道 右 侧 通 过 5. 在 路 口 转 弯 前 减 速 慢 行 向 后 瞭 望 伸 手 示 意, 不 要 争 道 抢 行 急 转 猛 拐 6. 道 路 设 有 中 心 护 栏 实 施 封 闭 的, 骑 车 人 应 按 照 交 通 标 志 指 示, 由 行 人 隧 道 或 过 街 天 桥 推 行 7. 骑 非 机 动 车 时,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尺 寸 重 量 搭 载 货 物, 在 城 市 市 区 道 路 上 不 得 搭 载 乘 客 须 知 :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的, 最 高 可 罚 款 50 元 ; 拒 绝 接 受 罚 款 处 罚 的, 或 被 扣 留 其 非 机 动 车 ; 妨 碍 民 警 执 行 公 务 的, 可 依 法 处 以 15 日 以 下 的 行 政 拘 留 ( 四 )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1. 有 关 规 定 (1) 国 家 对 机 动 车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机 动 车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后, 方 可 上 路 行 驶 (2) 初 次 申 领 机 动 车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应 当 向 住 所 地 的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3)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广 州 市 关 于 机 动 车 辆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规 定 (4) 确 定 机 动 车 号 牌 号 码 有 四 种 形 式 : 一 是 继 续 使 用 原 机 动 车 号 牌 号 码 ; 二 是 计 算 机 自 动 选 取 号 码 ; 三 是 按 照 机 动 车 号 牌 标 准 规 定 自 编 自 选 号 码 ( 仅 限 小 型 汽 车 号 牌 ); 四 是 小 型 汽 车 号 竞 价 发 放 (5) 进 口 机 动 车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校 车 小 型 中 型 ( 含 中 型 ) 以 上 载 客 汽 车 只 能 在 广 州 市 区 的 车 管 分 所 申 请 登 记 业 务, 番 禺 花 都 增 城 从 化 区 车 辆 管 理 所 不 予 受 理 (6) 代 理 人 申 请 机 动 车 登 记 业 务 时, 应 当 提 交 代 理 人 的 ( 三 ) 步 行 乘 车 安 全 出 行 常 识 1. 遇 有 人 行 横 道 和 红 绿 灯 的 路 口, 行 人 应 严 格 遵 循 红 灯 停, 绿 灯 行 原 则, 按 交 通 信 号 灯 指 示 通 行, 横 过 马 路 应 走 人 行 横 道 线, 不 翻 越 隔 离 护 栏, 严 禁 闯 红 灯 乱 过 马 路 2. 在 绿 灯 信 号 指 示 下, 行 人 应 快 速 通 过 人 行 横 道 线, 遇 到 绿 灯 闪 烁 还 没 有 进 入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或 安 全 岛 上 停 留 等 待 3. 在 没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路 口 横 过 马 路 时, 应 注 意 观 察 双 向 来 往 的 车 辆,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迅 速 通 过 4. 道 路 设 有 中 心 护 栏 实 施 封 闭 时, 行 人 应 按 照 交 通 标 志 指 示, 由 行 人 隧 道 或 过 街 天 桥 通 过 5. 搭 乘 公 共 汽 车 时, 乘 客 应 在 公 交 车 站 内 等 候, 不 能 站 68 69

38 第 四 章 安 全 与 法 规 身 份 证 和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证 明 凭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明 是 指 : 1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馆 和 外 国 驻 华 办 事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该 使 馆 领 馆 或 者 该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及 相 关 人 员 身 份 证 件 2 外 国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其 入 境 时 所 持 有 的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居 ( 停 ) 留 期 为 6 个 月 以 上 的 有 效 签 证 或 者 居 留 许 可, 以 及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住 宿 登 记 证 明 ; 3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馆 人 员 和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外 交 部 核 发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机 动 车 来 历 证 明 是 指 : 在 国 内 购 买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证 明 是 全 国 统 一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发 票 或 者 二 手 车 交 易 发 票 在 国 外 购 买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证 明 是 该 车 销 售 单 位 开 具 的 销 售 发 票 及 其 翻 译 文 本, 但 海 关 监 管 的 机 动 车 不 需 提 供 来 历 证 明 广 州 市 的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白 云 车 管 分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机 场 路 1038 号 芳 村 车 管 分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龙 溪 大 道 299 号 黄 埔 车 管 分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茅 岗 路 989 号 海 珠 车 管 分 所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燕 子 岗 路 29 号 2. 办 理 业 务 所 需 资 料 (1) 机 动 车 注 册 转 移 注 销 登 记 / 转 入 申 请 表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机 动 车 来 历 证 明 原 件 (4)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的 第 三 联 原 件 原 件 丢 失 的, 提 交 其 他 任 一 联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保 险 公 司 印 章 或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补 办 凭 证 (5) 国 产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原 件 或 进 口 机 动 车 进 口 凭 证 原 件, 有 底 盘 合 格 证 的 须 提 供 原 件 (6) 车 辆 购 置 税 完 整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凭 证 (7) 查 验 民 警 确 认 机 动 车 后 出 具 的 机 动 车 查 验 记 录 表 原 件 (8)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购 买 19 座 ( 含 19 座 ) 以 下 载 客 汽 车 的, 须 提 供 定 编 小 汽 车 指 标 使 用 许 可 证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购 买 19 座 ( 含 19 座 ) 以 下 载 客 汽 车 的, 须 提 供 验 资 报 告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9) 车 船 税 纳 税 或 免 税 证 明 (10) 属 于 中 小 客 车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广 州 市 中 小 客 车 指 标 证 明 文 件 (11) 救 护 车 消 防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须 提 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车 辆 使 用 性 质 证 明 其 他 机 动 车 使 用 性 质 由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按 规 定 自 主 申 报 (12)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在 机 动 车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7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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