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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真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按 照 法 律 规 范 的 渊 源 划 分,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属 于 ( ) A. 部 门 规 章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2 2. 下 列 法 律 规 范 中 对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程 序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适 用 ( ) 的 规 定 A. 合 同 法 B. 招 标 投 标 法 C.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D.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2 3.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一 个 完 整 的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必 须 包 括 的 基 本 环 节 是 ( ) A.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和 签 订 合 同 B. 招 标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中 标 和 签 订 合 同 C.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和 答 疑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D. 招 标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澄 清 和 说 明 签 订 合 同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20 4.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国 务 院 认 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应 当 ( ) A.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B. 决 定 在 该 地 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C. 要 求 该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修 改 地 方 性 法 规 D. 要 求 部 门 规 章 的 制 定 机 关 监 督 部 门 规 章 在 该 地 区 执 行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4 5.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招 标 的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 ) 提 交 A. 第 一 阶 段 B. 第 二 阶 段 C. 第 一 阶 段 和 第 二 阶 段 分 别 D. 第 一 阶 段 或 第 二 阶 段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57 6.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专 家 甲 因 健 康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评 审 工 作, 重 新 补 充 抽 取 了 评 标 专 家 乙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由 乙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B. 甲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有 效, 由 乙 对 甲 未 评 审 的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评 审 C. 经 行 政 监 督 人 员 核 实 无 误 后, 甲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有 效, 由 乙 对 甲 未 评 审 的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评 审 D. 经 其 他 评 标 专 家 核 实 无 误 后, 甲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有 效, 由 乙 对 甲 未 评 审 的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评 审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86 7. 下 列 招 标 项 目 中, 允 许 自 然 人 投 标 的 是 ( ) A.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B. 监 理 项 目 招 标

2 C.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D. 科 研 项 目 招 标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23 8.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分 公 司 可 以 作 为 投 标 人 B. 已 完 成 的 施 工 项 目 的 工 程 质 量 不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C. 财 产 是 否 被 冻 结 不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D.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可 以 高 于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24 9. 下 列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包 括 预 备 级 的 是 ( ) A.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C.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D.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 下 列 关 于 申 报 乙 级 资 格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业 绩 要 求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 年 累 计 国 际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达 到 5000 万 美 元 B.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最 近 3 年 内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成 交 金 额 累 计 在 到 5000 万 人 民 币 以 上 C.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3 年 内 累 计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中 标 金 额 在 8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D.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3 年 内 从 事 过 的 中 标 金 额 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个 数 在 50 个 以 上, 或 累 计 中 标 金 额 在 5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答 案 C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分 工,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无 权 对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C. 水 利 部 对 水 利 工 作 中 的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D. 监 察 机 关 对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行 政 监 督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由 行 业 协 会 发 布 B. 自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仍 应 接 受 行 政 监 督 C. 行 政 监 督 应 当 在 开 标 评 标 现 场 进 行 D. 项 目 稽 察 不 是 行 政 监 督 方 式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公 告 只 针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B. 公 告 无 期 限 限 制 C. 所 有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均 可 公 告 D.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无 权 发 布 公 告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36

3 14. 根 据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下 列 应 当 进 行 国 际 招 标 的 是 ( ) A. 供 产 品 维 修 用 的 部 件 B. 产 品 生 产 用 的 样 品 样 机 C. 供 生 产 配 套 用 的 零 件 D. 旧 机 电 产 品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的 限 额 标 准 为 单 项 或 批 量 一 次 性 采 购 金 额 达 到 ( ) 万 元 以 上 A. 50 B. 100 C. 120 D. 200 答 案 C 参 见 教 材 P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 ) 核 准 招 标 事 项 A. 国 务 院 B. 国 务 院 重 大 建 设 办 公 室 C.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办 D.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邀 请 招 标 的 法 定 认 定 部 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由 招 标 人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认 定 B. 需 要 备 案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C. 需 要 备 案 的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D. 需 要 审 批 核 准 的 项 目, 由 审 批 核 准 部 门 认 定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自 行 招 标,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自 行 招 标 的,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B.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符 合 自 行 招 标 条 件 的, 也 可 采 用 委 托 招 标 C.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的,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D.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自 行 招 标 的, 采 购 人 员 应 经 过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政 府 采 购 培 训 答 案 A 19.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所 需 专 家 必 须 由 招 标 机 构 及 业 主 在 中 国 国 际 招 标 网 上 从 国 家 地 方 两 级 专 家 库 中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产 生 B. 抽 取 专 家 时,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的 人 数 应 为 实 际 所 需 人 数 C. 一 次 委 托 招 标 金 额 在 50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所 需 专 家 的 2/3 以 上 应 从 国 家 的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D. 抽 取 专 家 时, 如 专 家 库 中 的 数 量 不 足 以 满 足 所 需 专 家 人 数, 不 足 部 分 可 由 招 标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自 行 推 荐,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补 充 进 入 国 家 或 地 方 专 家 库, 再 随 机 抽 取 所 需 的 专 家 人 数 答 案 C 参 见 教 材 P 取 得 招 标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招 标 业 务, 可 能 承 担 的 行 政 责 任 方 式 不 包 括 ( )

4 A. 责 令 改 正, 并 给 予 警 告 B.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罚 款 C. 暂 停 从 事 招 标 业 务 D. 取 消 招 标 职 业 资 格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应 在 中 国 日 报 发 布 B. 招 标 人 只 能 在 指 定 的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C. 指 定 报 纸 发 布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国 际 招 标 公 告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D. 必 须 同 时 在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应 按 规 定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公 布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B. 招 标 公 告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5 日 C. 采 购 人 依 法 从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中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选 择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并 向 其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D. 参 与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公 告 期 结 束 之 日 前, 按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答 案 C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应 以 实 质 性 条 款 明 示 B.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内 容 和 条 件 应 全 部 列 入 中 标 合 同 文 件 C.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改 变 D.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异 议,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出 答 案 D 24. 关 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标 准 文 本 的 适 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可 以 使 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B.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C. 所 有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都 应 当 使 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D. 招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使 用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标 底 的 设 置 和 作 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标 底 只 能 作 为 评 标 的 参 考 B. 标 底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并 事 先 公 布 C. 应 当 把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接 近 标 底 作 为 中 标 条 件 D.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设 置 应 当 以 标 底 上 下 浮 动 一 定 幅 度 为 依 据

5 答 案 A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与 撤 销,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可 以 重 新 投 标 B.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C.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和 已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D.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可 以 不 再 投 标, 也 可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重 新 投 标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投 标 联 合 体,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招 标 人 可 以 强 制 要 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B.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如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对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和 组 成 方 的 资 格 条 件 C. 对 于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联 合 体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后, 更 换 后 新 成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应 不 低 于 原 成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D. 对 于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项 目,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答 案 B 参 见 教 材 P 关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B. 投 标 有 效 期 由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共 同 约 定 C.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计 算 D.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当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答 案 A 29.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采 用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B.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般 是 支 付 担 保 C. 中 标 人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大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赔 偿 D.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1% 答 案 C 30.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 ) A.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B. 等 额 履 约 担 保 C. 等 额 预 付 款 D.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答 案 D 参 见 教 材 P 代 理 法 律 关 系 中, 常 见 的 连 带 责 任 不 包 括 ( ) A. 授 权 不 明 的 连 带 责 任 B. 无 权 代 理 的 连 带 责 任 C. 违 法 代 理 中 的 连 带 责 任

6 D. 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连 带 责 任 答 案 D 3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是 ( ) A. 具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两 家 公 司 B.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两 家 子 公 司 C. 具 有 相 同 股 东 单 位 的 两 家 公 司 D. 曾 在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投 标 联 合 体 的 两 家 公 司 答 案 A 33. 关 于 开 标 的 说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B. 开 标 应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C.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事 先 规 定 的 地 点 开 标 D. 开 标 可 以 由 招 标 项 目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主 持 答 案 D 34.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的 检 查,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后, 应 由 招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B.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的 检 查 可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进 行 C. 开 标 时, 可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D.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应 由 行 政 监 督 人 员 检 查 答 案 D 35.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下 列 工 作 应 当 在 招 标 前 完 成 的 是 ( ) A.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B.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C. 完 成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D. 落 实 项 目 所 需 的 资 金 或 资 金 来 源 答 案 D 36. 某 技 术 复 杂, 采 购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正 确 的 是 ( ) A.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4 人 B. 采 购 人 代 表 2 人, 专 家 3 人 C. 采 购 人 代 表 2 人, 专 家 5 人 D.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6 人 答 案 C 37. 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下 列 说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A.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B.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任 职 单 位 与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专 家 应 主 动 回 避 C.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人 代 表 可 以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与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标 D.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标 答 案 C 38. 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应 为 1 至 3 人, 并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7 B.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应 为 1 至 3 人, 并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C.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数 量 应 根 据 采 购 需 要 确 定, 并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D.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价 法 的, 当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格 超 过 全 体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格 值 40% 以 上 的, 不 得 被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答 案 B 39.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中, 下 列 关 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B.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得 分 相 同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C. 采 用 性 价 比 法, 按 商 数 得 分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D. 采 用 性 价 比 法, 商 数 得 分 相 同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答 案 C 40.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对 于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作 出 在 评 标 时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 ) 的 扣 除 规 定 A. 5%~10% B. 6%~10% C. 5%~15% D. 6%~12% 答 案 B 41. 某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提 出 质 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下 列 处 理 结 果 中, 不 包 括 的 是 ( ) 的 扣 除 规 定 A. 维 持 原 评 标 结 果 B. 变 更 中 标 人 C. 招 标 无 效 D. 重 新 招 标 答 案 D 42.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评 标 过 程 否 决 投 标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函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B. 投 标 联 合 体 没 有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C. 招 标 文 件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投 标 的 唯 一 依 据 D. 被 否 决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以 通 过 澄 清 予 以 补 正 答 案 B 43. 对 于 使 用 国 外 贷 款 资 金 的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时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应 ( ) A. 报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重 新 招 标 B. 直 接 进 入 两 家 开 标 或 直 接 采 购 程 序 C. 由 招 标 机 构 发 布 开 标 时 间 变 更 公 告 D. 修 改 招 标 人 文 件 降 低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后 重 新 招 标 答 案 B 44.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下 列 情 形 应 予 以 废 标 的 是 ( ) A. 某 投 标 人 应 交 而 未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8 B. 某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C. 虽 然 采 购 人 有 能 力 支 付, 但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的 D.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答 案 D 45.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投 标 人 认 为 评 标 结 果 损 害 其 利 益 的, 在 法 定 的 期 限 内 应 当 ( ) A.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直 接 投 诉 B. 先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后 向 招 标 人 投 诉 C.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后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D. 先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后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答 案 C 46.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B.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C.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D.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项 目,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的,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答 案 D 47. 关 于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合 同 签 订 的 法 定 必 要 条 件 B.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同 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C. 如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报 价 的 40%,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金 额 应 当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以 上 D. 履 约 保 证 金 只 能 以 现 金 的 方 式 提 交 答 案 B 48. 关 于 订 立 合 同 的 要 求,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B. 订 立 合 同 时, 中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工 期 比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期 短 的,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签 订 合 同 C. 书 面 合 同 订 立 后,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D.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答 案 B 49. 下 列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投 标 质 疑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质 疑 是 投 诉 的 前 置 程 序 B. 质 疑 可 以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9 C. 质 疑 的 内 容 不 包 括 中 标 结 果 D. 被 质 疑 人 只 能 是 招 标 人 答 案 A 50.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项 目 招 标, 财 政 部 门 在 收 到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书 后 应 进 行 审 查 并 做 出 处 理, 下 列 处 理 方 式 错 误 的 是 ( ) A. 投 诉 书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告 知 投 诉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投 诉 B. 投 诉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的, 要 求 投 诉 人 转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部 门 C. 投 诉 主 体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不 予 受 理, 并 说 明 理 由 D. 投 诉 事 项 与 采 购 人 行 为 有 关, 但 采 购 人 不 是 被 投 诉 人 的, 应 要 求 投 诉 人 追 加 采 购 人 为 被 投 诉 人 答 案 B 51.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的 提 出 和 处 理,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内 容 不 合 法 的 投 诉,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后 向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B. 投 诉 人 就 已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事 项 再 次 投 诉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受 理 C. 因 投 诉 处 理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由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共 同 分 担 D. 已 经 查 实 有 明 显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不 准 投 诉 人 撤 回 投 诉 答 案 D 52.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生 效 的 时 间,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自 决 定 书 作 出 之 日 起 生 效 B. 自 决 定 书 作 出 3 日 起 生 效 C. 自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D. 自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签 收 之 日 起 生 效 答 案 C 53. 招 标 投 标 争 议 行 政 诉 讼 不 适 用 的 制 度 是 ( ) A. 回 避 制 度 B. 公 开 审 理 制 度 C. 调 解 制 度 D. 合 议 庭 制 度 答 案 C 54. 下 列 属 于 仲 裁 协 议 必 须 包 括 的 内 容 是 ( ) A. 选 定 的 仲 裁 规 则 B. 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C. 选 定 的 仲 裁 员 D. 选 定 的 仲 裁 地 点 答 案 B 55. 关 于 民 事 责 任,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消 除 影 响 和 赔 偿 损 失 可 以 同 时 主 张 B. 民 事 责 任 不 包 括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C.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规 则 可 以 同 时 主 张 D. 民 事 责 任 方 式 包 括 限 期 整 改 答 案 A 56. 下 列 关 于 串 通 投 标 罪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只 有 损 害 招 标 人 利 益 的 串 通 投 标, 才 构 成 串 通 投 标 罪

10 B. 因 串 通 投 标 承 担 罚 金 刑 事 责 任 的, 该 罚 金 只 能 合 并 处 罚 C. 因 串 通 投 标 被 定 罪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后, 可 不 必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D. 单 位 犯 串 通 投 标 罪, 仍 可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答 案 D 57.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审 时 如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严 重 违 法, 可 以 拒 绝 评 审 B.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能 承 担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有 警 告 罚 款 等 C.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能 承 担 的 刑 事 罪 名 有 受 贿 罪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等 D.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明 知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主 动 回 避 的, 不 承 担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答 案 D 58. 关 于 招 标 人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性 质 及 法 律 后 果,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属 于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担 B. 属 于 代 理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由 招 标 人 承 担 C. 属 于 代 表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D. 属 于 代 理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承 担 答 案 B 59.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下 列 可 以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进 行 货 物 采 购 的 是 ( ) A. 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 的 B. 采 购 的 货 物 规 格 和 标 准 统 一 现 货 货 源 充 足 且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小 的 C. 具 有 特 殊 性, 只 能 从 有 限 范 围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D.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的 比 例 过 大 的 答 案 A 60. 下 列 关 于 定 金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定 金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向 对 方 给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B. 定 金 罚 则 既 是 担 保 规 则, 也 是 违 约 责 任 的 一 种 承 担 方 式 C.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D.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应 当 返 还 定 金 答 案 D 61. 甲 乙 之 间 存 在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甲 将 其 享 有 的 债 权 全 部 转 移 给 丙 时,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 ) A. 不 必 通 知 乙, 也 不 必 经 乙 同 意 B. 应 当 通 知 乙, 并 经 乙 同 意 C. 应 当 通 知 乙, 但 不 必 经 乙 同 意 D. 应 当 经 乙 同 意, 但 履 行 时 不 必 通 知 乙 答 案 C 62. 无 处 分 权 的 人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订 立 合 同 后 取 得 处 分 权 的, 该 合 同 效 力 状 态 为 ( ) A. 有 效 B. 无 效 C. 效 力 待 定 D. 可 变 更 或 可 撤 销

11 答 案 A 63. 因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和 技 术 进 出 口 合 同 产 生 的 争 议, 该 争 议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限 是 ( ) A. 1 年 B. 2 年 C. 4 年 D. 5 年 答 案 C 64.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对 不 同 项 目 实 行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制,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审 批 制 B.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审 批 制 或 核 准 制 C.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制 D.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项 目,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答 案 B 65.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资 质 资 格 制 度,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和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B.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三 个 序 列 C. 注 册 建 筑 师 分 为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D.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分 为 一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答 案 D 66. 下 列 分 包 合 同 中,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是 ( ) A.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中 标 人 将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幕 墙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所 订 立 的 分 包 合 同 B. 对 暂 估 价 进 行 招 标 所 订 立 的 分 包 合 同 C.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中 标 人 将 劳 务 作 业 工 程 发 包 给 包 工 头 王 某 所 订 立 的 分 包 合 同 D.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中 标 人 将 某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所 订 立 的 分 包 合 同 答 案 C 67. 下 列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参 与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标 的 投 资 者 应 是 企 业 法 人 或 是 其 他 组 织 B. 经 营 性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人 招 标 应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C. 市 政 公 用 行 业 实 行 特 许 经 营 招 标 的 范 围 包 括 城 市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等 行 业 D. 参 与 经 营 性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的 的 投 资 人 应 最 近 连 续 3 年 每 年 均 盈 利 答 案 A 68.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的 药 品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人 数 应 当 为 ( ) 人 以 上 单 数 A. 7 B. 9 C. 11 D. 13 答 案 D 69. 在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转 让 标 的 企 业 涉 及 的 职 工 安 置 方 案 应 经 该 企 业 ( ) 讨 论 通 过, 并 获 企 业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A. 工 会 B. 董 事 会 C.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D. 党 委 会 答 案 C

12 70.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属 于 设 计 单 位 的 义 务 是 ( ) A. 确 保 劳 动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三 同 时 B. 项 目 安 全 措 施 的 备 案 C. 对 防 范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D.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答 案 C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共 25 题,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项 得 0.5 分 ) 71. 关 于 法 律 效 力 层 级,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处 于 同 一 层 级 B.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处 于 同 一 层 级 C.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和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处 于 同 一 层 级 D.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机 构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处 于 同 一 层 级 E.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处 于 同 一 层 级 答 案 BDE 72. 下 列 关 于 招 标 方 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立 项 时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B.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必 须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C.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应 当 向 商 务 部 备 案 D.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项 目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应 当 获 得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E.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答 案 CE 73. 现 阶 段 我 国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包 括 ( ) A. 科 技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C.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D.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E.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答 案 DE 74.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下 列 属 于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的 情 形 有 ( ) A. 使 用 不 可 替 代 的 专 利 技 术 生 产 的 大 型 发 电 机 组 B. 某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施 工 企 业 自 行 建 设 其 45 层 办 公 大 楼 C. 某 公 路 工 程 总 承 包 特 级 施 工 企 业 在 某 高 速 公 路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中 标, 自 行 对 该 高 速 公 路 进 行 施 工 D. 某 特 殊 通 信 设 备 需 要 原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后 继 续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E. 技 术 复 杂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 只 有 少 量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的

13 答 案 ACD 75.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资 格 审 查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招 标 人 编 制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后 重 新 招 标 B. 招 标 人 终 止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费 用 C.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应 当 自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停 止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5 日 D.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E.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提 出 答 案 ABD 76.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的 质 疑,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有 权 提 出 质 疑 的 只 能 是 投 标 人 B. 投 标 人 不 能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质 疑 C.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的 异 议 是 对 其 进 行 质 疑 的 前 置 程 序 D. 未 在 公 示 期 内 在 中 国 国 际 招 标 网 上 提 出 质 疑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不 予 受 理 E.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质 疑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重 要 商 务 条 款 出 现 前 后 矛 盾 且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公 平 性 的, 当 次 招 标 应 视 为 无 效 答 案 AE 77. 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需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之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B.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C.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D. 投 标 人 一 旦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其 投 标 文 件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失 效 E. 招 标 人 应 承 担 因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对 投 标 人 导 致 的 相 应 损 失 答 案 AE 78.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行 政 监 督 方 式 包 括 ( ) A. 核 准 招 标 方 案 B.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C.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D. 受 理 当 事 人 异 议 E. 公 证 人 员 现 场 见 证 答 案 AB 79.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开 标 活 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应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投 标 价 格 B.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方 案 如 果 在 开 标 时 未 唱 出,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承 认 C.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变 更 应 在 开 标 时 一 并 唱 出, 否 则 对 于 上 调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D. 对 于 利 用 国 外 贷 款 项 目,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开 标 后 无 需 唱 标 E. 应 当 在 开 标 时 制 作 开 标 记 录, 并 在 开 标 后 3 日 内 通 过 招 标 网 备 案

14 答 案 AC 80. 某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开 标 时 间 为 2012 年 9 月 14 日 ( 周 五 ) 上 午 10 时,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来 自 省 内 的 甲 专 家 在 2012 年 9 月 12 日 9 时 抽 取 B. 来 自 省 外 的 乙 专 家 在 2012 年 9 月 11 日 9 时 抽 取 C. 来 自 省 内 的 丙 专 家 在 2012 年 9 月 13 日 9 时 抽 取 D. 来 自 省 外 的 丁 专 家 在 2012 年 9 月 12 日 9 时 抽 取 E. 来 自 省 内 的 戊 专 家 在 2012 年 9 月 14 日 9 时 抽 取 答 案 CDE 81.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价 格 分 值 占 总 值 的 比 重,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货 物 项 目 应 为 30%~60% B. 服 务 项 目 应 为 10%~30% C. 施 工 项 目 应 为 30%~70% D. 货 物 项 目 应 为 20%~70% E. 服 务 项 目 应 为 10%~20% 答 案 AB 82.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投 标 时 间 截 止 时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外,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由 其 做 出 处 理 下 列 处 理 方 式 正 确 的 有 ( ) A.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的,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及 招 标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废 标 B.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和 招 标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的,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C.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的,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D.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E.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的, 同 意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答 案 AB 83.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侯 选 人 出 现 ( ) 等 情 形,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A. 放 弃 中 标 B.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C.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D. 在 公 示 期 内 被 提 出 异 议 E.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答 案 ABCE 84.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招 标 投 标 投 诉 时,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 A. 责 令 追 加 投 诉 人 B. 责 令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C. 调 查 有 关 情 况 D. 责 令 补 充 相 关 证 据 资 料 E. 查 阅 复 制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答 案 BCE 85.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包 括 ( )

15 A. 警 告 B. 罚 款 C.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D.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E. 暂 扣 营 业 执 照 答 案 ABE 86. 当 事 人 如 果 约 定 由 3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仲 裁 庭, 在 各 自 选 定 1 名 仲 裁 员 后, 第 3 名 仲 裁 员 确 定 的 方 式 有 ( ) A. 由 当 事 人 共 同 选 定 B. 由 当 事 人 一 方 选 定 C. 由 当 事 人 共 同 委 托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指 定 D.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推 荐 产 生 E. 由 仲 裁 机 构 指 定 答 案 AC 87. 刑 法 规 定 的 刑 罚 包 括 ( ) A. 驱 逐 出 境 B.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C. 消 除 危 险 D. 管 制 E. 拘 留 答 案 AD 88. 下 列 主 体 进 行 的 采 购 活 动 受 政 府 采 购 法 调 查 的 有 ( ) A. 北 京 大 学 的 采 购 B. 北 京 军 区 的 采 购 C. 中 国 石 油 集 团 公 司 的 采 购 D. 中 国 银 行 的 采 购 E.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采 购 答 案 AE 89. 目 前 国 家 已 经 实 施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包 括 ( ) A.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B. 强 制 采 购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C.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D.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E.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答 案 AE 90. 某 招 标 人 拖 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费 50 万 元 达 3 年 之 久, 其 后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包 括 ( ) A.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要 求 招 标 人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B. 招 标 人 在 20 年 后 不 再 欠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C.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D.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起 诉 要 求 返 还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诉 讼 案 院 受 理 E. 如 招 标 人 再 次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达 成 还 款 协 议, 协 议 无 效 答 案 AC 91.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许 可,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16 A. 实 施 施 工 许 可 的 主 体 应 当 是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开 工 C.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D. 建 设 单 位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延 期 以 一 次 为 限, 并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E.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3 个 月 的,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答 案 ABC 92. C.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无 需 经 过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D. 分 包 单 位 不 得 再 分 包 E. 禁 止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答 案 BDE 93. 关 于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国 家 出 让 的 工 业 用 地 包 括 仓 储 用 地 和 采 矿 用 地 B.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方 式 有 招 标 拍 卖 和 挂 牌 三 种 方 式 C.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出 让 人 是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批 准 权 限 一 般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E. 国 家 所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由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答 案 CE 94. 关 于 国 外 贷 款 项 目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的 说 法, 下 列 正 确 的 有 ( ) A. 财 政 部 负 责 贷 款 赠 款 的 管 理 工 作 B.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参 与 审 核 利 用 国 外 贷 款 C.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的 D. 财 政 部 负 责 编 制 国 外 贷 款 备 选 项 目 的 规 划 E. 商 务 部 负 责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目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答 案 ABE 95. 下 列 属 于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招 标 方 式 的 是 ( ) A. 公 开 招 标 B. 邀 请 招 标 C. 竞 争 性 谈 判 D. 选 择 性 招 标 E. 限 制 性 招 标 答 案 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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