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一 前 言 1945 年 8 月, 日 本 帝 國 瓦 解 後, 不 少 出 身 舊 殖 民 地 的 民 眾 還 持 續 居 留 於 日 本, 因 而 產 生 所 謂 在 日 朝 鮮 人 或 在 日 臺 灣 人 1 等 特 殊 的 外 國 人 何 謂 在 日 臺 灣 人?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一 前 言 1945 年 8 月, 日 本 帝 國 瓦 解 後, 不 少 出 身 舊 殖 民 地 的 民 眾 還 持 續 居 留 於 日 本, 因 而 產 生 所 謂 在 日 朝 鮮 人 或 在 日 臺 灣 人 1 等 特 殊 的 外 國 人 何 謂 在 日 臺 灣 人?"

Transcription

1 師 大 臺 灣 史 學 報 第 7 期 頁 年 12 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臺 史 所 戰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國 籍 轉 換 與 居 留 問 題 ** 何 義 麟 摘 要 戰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居 留 問 題, 起 源 於 戰 敗 後 日 本 剝 奪 來 自 殖 民 地 住 民 之 公 民 權 後 來, 臺 灣 人 登 錄 為 華 僑, 才 獲 得 比 照 中 國 籍 僑 民 之 待 遇,1952 年 才 得 以 正 式 脫 離 日 本 國 籍 然 而, 臺 灣 人 與 華 僑 居 留 在 日 本 的 歷 史 背 景 不 同, 在 居 留 資 格 上 也 有 所 差 異 兩 者 的 外 國 人 登 錄 國 籍 欄, 雖 都 同 樣 登 記 為 中 國, 但 適 用 的 法 令 並 不 相 同 臺 灣 人 雖 然 可 以 長 期 居 留, 但 是 在 住 民 的 權 益 上 卻 沒 有 任 何 保 障 1965 年 日 韓 建 交, 兩 國 協 定 中 賦 予 在 日 韓 國 人 永 住 權, 這 使 得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受 到 歧 視 的 問 題 更 加 明 顯 對 於 臺 灣 人 沒 有 永 住 權 之 保 障 一 事, 華 僑 團 體 曾 經 向 外 交 部 請 願, 要 求 政 府 對 日 交 涉 爭 取 協 定 永 住 權 待 遇, 但 並 未 達 成 1972 年 臺 灣 與 日 本 斷 交, 許 多 臺 灣 人 擔 心 失 去 法 律 地 位 之 保 障, 紛 紛 歸 化 日 本 籍 環 繞 著 永 住 權 取 得 與 否 的 問 題, 充 分 顯 示 在 日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並 不 明 確, 而 其 國 家 認 同 也 相 當 分 歧 未 來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處 境 與 認 同 問 題, 仍 然 值 得 我 們 對 此 議 題 持 續 的 關 注 關 鍵 詞 : 在 日 臺 灣 人 華 僑 永 住 權 歸 化 國 家 認 同 本 論 文 之 初 稿, 發 表 於 關 西 大 學 舉 行 之 東 アジアの 近 代 化 と 台 湾 社 会 の 変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原 題 : 戦 後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の 変 遷 - 永 住 権 取 得 の 問 題 を 中 心 として, 修 改 為 中 文 版 之 後 投 稿, 承 蒙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提 供 許 多 寶 貴 修 改 建 議, 謹 此 誌 謝 這 項 研 究 是 筆 者 進 行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在 日 台 灣 人 與 戰 後 東 亞 局 勢 之 部 分 成 果 ( 計 畫 編 號 :NSC H )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47

2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一 前 言 1945 年 8 月, 日 本 帝 國 瓦 解 後, 不 少 出 身 舊 殖 民 地 的 民 眾 還 持 續 居 留 於 日 本, 因 而 產 生 所 謂 在 日 朝 鮮 人 或 在 日 臺 灣 人 1 等 特 殊 的 外 國 人 何 謂 在 日 臺 灣 人? 簡 而 言 之, 就 是 戰 前 來 自 舊 殖 民 地 臺 灣, 而 戰 後 還 持 續 居 留 日 本 的 臺 灣 人, 這 群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原 本 並 非 以 外 國 人 身 分 進 入 內 地, 除 了 少 數 透 過 婚 姻 或 收 養, 被 納 入 內 地 戶 籍 管 理 之 外, 其 本 籍 還 是 屬 於 外 地 台 灣, 這 群 人 戰 後 就 成 了 在 日 臺 灣 人, 以 上 是 比 較 嚴 格 的 界 定 但 是 戰 後 從 臺 灣 移 居 日 本 者, 一 般 也 被 稱 為 在 日 臺 灣 人 ; 因 此, 若 以 赴 日 時 間 點 區 分, 戰 後 才 抵 達 日 本 且 在 臺 灣 設 有 戶 籍 者, 可 視 為 廣 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這 包 括 了 1949 年 前 後 之 來 臺 外 省 人 旅 日 者, 其 餘 未 曾 設 籍 於 臺 灣 的 中 華 民 國 籍 旅 日 僑 民, 似 乎 只 能 稱 為 華 僑 這 項 定 義 必 須 拋 開 國 籍 省 籍 與 的 界 線, 完 全 以 日 本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令 來 區 隔, 其 個 人 之 國 家 認 同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從 法 令 規 定 可 知, 本 文 所 界 定 狹 義 與 廣 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其 法 律 地 位 有 所 差 異 有 關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法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者 比 較 關 心, 實 際 上 也 有 不 少 研 究 成 果 但 這 些 論 著 大 多 涵 蓋 討 論 日 本 華 僑 或 在 日 外 國 人 問 題, 而 非 以 臺 灣 人 居 留 問 題 為 中 心 而 且, 這 些 先 行 研 究 尚 未 充 分 利 用 臺 灣 與 日 本 雙 方 的 公 文 書, 同 時 也 未 曾 傾 聽 當 事 人 的 心 聲 因 此,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心 境 與 處 境, 實 際 上 還 沒 有 充 分 獲 得 理 解 筆 者 相 信, 若 能 深 入 發 掘 臺 日 雙 方 的 公 文 書, 並 充 分 利 用 相 關 人 士 的 回 憶 錄, 應 可 更 進 一 步 地 釐 清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永 住 權 或 歸 化 等 相 關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為 什 麼 戰 後 臺 灣 人 居 留 日 本 會 衍 生 出 複 雜 法 律 地 位 的 相 關 問 題 呢? 1 戰 後 居 留 日 本 的 臺 灣 人, 最 初 大 半 都 已 取 得 臨 時 華 僑 登 記 證 完 成 外 國 人 登 錄 手 續, 因 此 被 稱 為 日 本 華 僑 但 是,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臺 灣 人 ( 殖 民 地 法 制 上 所 謂 本 島 人 ), 並 非 一 夜 之 間 就 可 以 融 入 華 僑 社 會, 而 且 宗 主 國 日 本 也 以 不 同 的 法 令 管 理 舊 殖 民 地 人, 因 而 衍 生 出 本 文 所 界 定 之 狹 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所 謂 日 本 華 僑, 除 了 廣 義 與 狹 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外, 還 有 與 臺 灣 沒 有 牽 連 的 中 華 民 國 籍 華 僑, 以 及 跟 中 華 民 國 與 臺 灣 兩 者 都 沒 有 聯 結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華 僑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狹 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居 留 問 題, 一 直 都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問 題 有 部 分 共 通 點 及 差 異 點 48

3 除 了 因 日 本 官 方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規 出 現 模 糊 空 間 之 外, 臺 灣 日 本 中 國 三 角 國 際 關 係 之 問 題, 也 是 讓 問 題 複 雜 化 的 原 因 之 一 即 使 在 臺 日 維 持 正 式 邦 交 的 1972 年 之 前,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還 是 沒 有 明 確 的 保 障, 許 多 台 灣 人 無 法 安 心 定 居 日 本, 當 然 這 也 會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國 家 認 同 這 些 綜 錯 複 雜 的 問 題, 其 實 都 與 戰 後 臺 灣 史 有 密 切 關 聯, 值 得 臺 灣 史 學 界 共 同 來 關 心 目 前 有 關 日 本 華 僑 研 究 之 論 著, 大 多 會 觸 及 在 日 外 國 人 居 留 的 相 關 問 題, 但 有 關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並 未 被 充 分 地 討 論 2 因 此, 有 關 華 僑 與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居 留 問 題 經 常 被 混 為 一 談 以 最 近 出 版 的 專 書 論 文 為 例, 城 田 千 枝 子 在 探 討 日 本 華 僑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人 權 問 題 的 論 文 中, 竟 然 沒 有 探 討 臺 灣 人 的 相 關 問 題 這 是 一 篇 受 華 僑 協 會 總 會 委 託 在 臺 發 表 的 通 史 性 論 述 專 文, 作 者 試 圖 向 臺 灣 讀 者 簡 介 日 本 華 僑 的 處 境 3 既 然 是 提 供 基 本 知 識 的 論 文, 一 般 華 僑 和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間 的 法 律 地 位 差 異, 應 該 是 最 根 本 問 題, 但 在 論 文 中 只 有 簡 略 的 介 紹 戒 嚴 時 期 的 臺 灣 學 術 界, 在 日 臺 灣 人 必 須 放 在 所 謂 華 僑 研 究 的 框 架 之 中, 單 獨 提 出 來 討 論 似 乎 被 視 為 禁 忌 如 今 解 除 戒 嚴 與 民 主 化 發 展 已 超 過 20 年 以 上, 這 個 被 扭 曲 的 研 究 課 題, 至 今 依 然 尚 未 被 完 全 化 解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指 出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的 論 文, 其 中 法 學 教 授 清 河 雅 孝 的 論 著, 直 指 問 題 核 心, 相 當 值 得 參 考 他 在 探 討 在 日 臺 灣 人 國 籍 與 認 同 問 題 的 論 文 中, 完 整 介 紹 日 治 到 戰 後 的 歷 史 演 變 脈 絡, 並 明 確 地 指 出 : 百 年 來 臺 灣 人 的 自 稱 與 表 記, 一 直 都 出 現 乖 離 的 現 象 日 本 統 治 時 代, 臺 灣 出 身 者 被 稱 為 本 島 人, 而 非 臺 灣 人 戰 2 代 表 性 日 本 華 僑 研 究 日 文 著 作, 大 致 列 舉 如 下 : 過 放, 在 日 華 僑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変 容 - 華 僑 の 多 元 的 共 生 ( 東 京 : 東 信 堂,1999); 中 華 会 館 編, 落 地 生 根 - 神 戸 華 僑 と 神 阪 中 華 会 館 の 百 年 ( 東 京 : 研 文 出 版,2000); 譚 璐 美 劉 傑, 新 華 僑 老 華 僑 ( 東 京 : 文 藝 春 秋,2008) 等 3 城 田 千 枝 子, 日 本 華 人 的 公 民 地 位 與 人 権, 收 於 陳 鴻 瑜 編, 海 外 華 人 之 公 民 地 位 與 人 權 ( 台 北 : 華 僑 協 會 總 會,2014), 頁

4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國 籍 欄 則 被 登 載 為 中 國,1970 年 代 起 就 有 留 學 生 對 此 提 出 抗 議 直 到 1990 年 代 後 半, 隨 著 臺 灣 民 主 化 的 進 展, 在 日 臺 灣 人 才 正 式 提 出 要 求 訂 正 國 籍 欄 表 記 的 要 求 4 這 篇 專 文 對 於 戰 後 臺 灣 人 國 籍 轉 換 有 深 入 探 討, 但 對 於 為 何 不 論 臺 僑 或 華 僑, 不 論 支 持 北 京 政 府 或 臺 北 政 府, 外 國 人 登 錄 之 國 籍 欄 都 一 律 登 記 為 中 國 之 問 題, 並 未 加 以 釐 清 除 了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整 體 性 探 討 之 外, 不 同 時 期 法 律 地 位 演 變 的 研 究 成 果 也 已 經 陸 續 地 發 表 其 中, 楊 子 震 對 盟 軍 佔 領 時 期 的 狀 況, 提 出 相 當 深 入 地 分 析, 其 論 文 讓 我 們 充 分 了 解, 在 日 臺 灣 人 如 何 從 帝 國 臣 民 變 成 在 日 華 僑 5 接 著, 在 1972 年 臺 日 斷 交 前 後,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籍 的 華 僑 面 臨 新 的 危 機, 他 們 擔 心 自 己 權 益 受 損, 因 此 出 現 大 量 華 僑 申 請 歸 化 的 現 象 對 於 當 時 狀 況, 日 本 年 輕 學 者 鶴 園 裕 基 運 用 外 交 部 之 檔 案, 提 出 詳 實 的 說 明 根 據 其 研 究 成 果 可 知, 此 時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國 府 ) 6 以 緊 急 處 置 的 方 式, 大 量 發 出 同 意 僑 民 放 棄 國 籍 之 證 明 書, 以 利 其 辦 理 歸 化 日 籍, 對 於 繼 續 保 持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僑 民, 也 盡 力 維 護 其 權 益 7 以 上 兩 篇 研 究 成 果, 大 致 都 是 利 用 官 方 檔 案 進 行 僑 務 政 策 的 分 析 相 對 地, 華 僑 與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立 場 與 內 心 感 受, 並 未 被 考 量 或 深 入 地 探 討 在 日 臺 灣 人 要 求 的 權 益 為 何? 這 應 該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本 文 將 運 用 最 近 臺 灣 與 日 本 公 開 的 官 方 檔 案, 儘 量 試 著 以 在 日 居 留 者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探 討 他 們 如 何 面 對 取 得 永 住 權 或 歸 化 等 問 題 4 清 河 雅 孝, ( 研 究 ノート) 日 本 における 台 湾 人 の 国 籍 表 記 に 関 する 法 的 問 題 台 湾 人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確 立 を 中 心 として, 産 大 法 学 第 40 巻 03/04 号 ( 京 都 産 業 大 学 法 学 会 発 行,2007 年 3 月 ), 頁 楊 子 震, 帝 国 臣 民 から 在 日 華 僑 へ- 渋 谷 事 件 と 戦 後 初 期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日 本 台 湾 学 会 報 第 14 号 (2012 年 6 月 ), 頁 有 關 國 府 的 簡 稱, 一 般 稱 呼 1925 年 於 廣 州 成 立 的 中 華 民 國 訓 政 時 期 政 府 為 國 民 政 府,1948 年 5 月 20 日 行 憲 後, 國 民 政 府 改 組 取 消 但 一 般 而 言,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或 國 民 黨 政 府 依 然 可 以 簡 稱 為 國 府 特 別 是 日 本 各 界 與 日 文 文 獻, 大 多 還 持 續 使 用 因 此, 本 文 持 續 採 取 這 類 廣 義 之 用 法 7 鶴 園 裕 基, 日 華 断 交 期 における 僑 務 問 題 - 分 裂 国 家 の 外 交 危 機 と 在 外 国 民, 次 世 代 アジア 論 集 No.7( 早 稲 田 大 学 アジア 研 究 機 構,2014 年 3 月 ), 頁

5 國 府 在 臺 日 斷 交 前 後 所 採 取 的 權 宜 措 施, 無 非 是 想 在 對 匪 鬥 爭 方 面, 確 保 華 僑 之 支 持, 以 強 化 政 府 統 治 之 正 當 性 然 而,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華 僑 之 間 面 對 這 樣 的 僑 務 政 策, 反 應 並 非 一 致 此 外, 不 同 世 代 的 華 僑 也 有 不 同 的 感 受, 其 間 的 差 異 主 要 可 能 是 來 自 當 事 人 有 無 永 住 權 到 1980 年 代 為 止, 臺 灣 人 和 中 國 大 陸 出 身 的 華 僑 人 數 大 略 相 當, 因 此 日 本 華 僑 社 會 中, 有 不 少 由 臺 灣 人 所 主 導 的 團 體 對 日 本 政 府 而 言, 如 何 處 理 華 僑 居 留 問 題 與 外 國 人 管 理 政 策, 以 及 對 中 國 外 交 政 策 等, 都 有 密 切 的 關 聯 戰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永 住 權, 跟 現 在 移 民 國 家 給 予 長 期 居 留 簽 證 以 企 圖 吸 引 外 國 人 投 資 移 民 的 情 況 不 同 整 個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身 為 舊 宗 主 國 的 日 本, 是 否 應 該 給 予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臺 灣 人 最 切 身 之 永 住 權 保 障 因 為 這 個 問 題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有 密 切 關 聯, 討 論 兩 者 法 律 地 位 與 兩 種 外 交 交 涉 過 程 之 差 異 等, 可 以 形 成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之 比 較 研 究, 以 呈 現 戰 後 臺 灣 史 研 究 更 多 元 的 面 貌 二 在 日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之 爭 議 戰 後, 一 般 在 日 臺 灣 人 並 未 抗 拒 國 籍 轉 換, 加 上 得 知 藉 此 可 以 不 受 日 本 法 律 之 管 轄, 並 享 有 戰 勝 國 國 民 的 待 遇, 大 部 分 臺 灣 人 都 願 意 接 受 變 成 華 僑 的 安 排 1946 年 6 月 22 日, 國 府 公 佈 在 外 臺 僑 國 籍 處 理 辦 法, 根 據 這 項 辦 法 的 第 一 條, 臺 灣 人 從 1945 年 10 月 25 日 恢 復 中 國 籍, 外 交 部 同 時 要 求 各 國 大 使 館 將 這 項 法 令 轉 達 各 國 政 府 該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旅 外 的 臺 灣 人 只 要 依 照 華 僑 登 記 辦 法 向 駐 外 單 位 申 請, 即 發 給 視 同 國 籍 證 明 書 的 登 記 證, 並 可 取 得 與 華 僑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五 條 則 特 別 強 調, 居 住 在 日 本 韓 國 者 享 有 同 盟 國 僑 民 同 等 之 待 遇 8 更 明 白 地 說, 根 據 這 項 行 政 8 在 日 朝 鮮 人 管 理 重 要 文 書 集 ( 年 ) ( 東 京 : 湖 北 社,1978), 頁 13 林 歳 徳, 私 の 抗 日 天 命 -ある 台 湾 人 の 記 録 ( 東 京 : 社 会 評 論 社,1994), 頁 這 項 行 政 命 令 中 也 規 定, 不 願 意 恢 復 中 國 籍 者 必 須 在 194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向 當 地 大 使 51

6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命 令, 旅 日 臺 灣 人 都 可 以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籍, 而 且 享 有 戰 勝 國 民 的 待 遇 然 而, 國 籍 的 變 更 並 非 僅 以 行 政 命 令 來 處 理, 因 為 日 本 政 府 主 張 在 簽 訂 和 平 條 約 之 前,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依 然 具 有 潛 在 的 日 本 國 籍, 必 須 接 受 日 本 警 察 管 轄 因 此, 這 項 法 令 公 布 後, 有 關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馬 上 出 現 極 大 的 爭 議 雙 方 立 場 首 次 出 現 對 立 情 況, 應 該 是 在 1947 年 7 月 19 日 發 生 的 澀 谷 事 件 9 之 後 該 事 件 是 日 本 警 察 取 締 台 灣 人 黑 市 攤 商 所 引 起 的 衝 突 事 件, 事 件 中 10 多 人 死 傷, 並 有 40 多 名 臺 灣 人 被 捕, 由 於 他 們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確, 因 此 在 審 判 時 就 引 發 爭 議 大 致 而 言, 根 據 佔 領 軍 司 令 部 (GHQ) 10 佔 領 初 期 發 布 的 法 令,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原 則 上 是 解 放 人 民, 但 必 要 時 也 視 為 敵 國 人, 其 法 律 地 位 模 糊 未 定 11 此 時, 部 分 臺 灣 人 自 認 為 是 戰 勝 國 民, 享 有 不 受 日 本 警 察 逮 捕 審 判 之 特 權, 但 日 本 警 方 自 認 掌 握 相 關 治 安 管 轄 權, 並 將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視 為 必 須 嚴 格 取 締 之 第 三 國 人 12 對 日 本 政 府 而 言, 澀 谷 事 件 是 日 警 為 了 積 極 展 現 擁 有 治 安 管 轄 權 的 行 動, 取 締 對 象 雖 然 是 舊 殖 民 地 的 臺 灣 人, 但 其 結 果 是 踏 出 掌 握 第 三 國 人 治 安 管 理 權 的 第 一 步 因 為 日 警 的 行 動 獲 得 盟 軍 的 支 持, 日 警 確 立 取 締 非 日 本 人 的 權 威 公 使 館, 領 事 館 或 駐 外 代 表, 提 出 正 式 的 申 請 ( 第 三 條 ), 是 否 有 臺 灣 人 提 出 這 樣 的 申 請, 尚 待 進 一 步 查 明 9 有 關 涉 谷 事 件 的 最 新 成 果, 請 參 閱 : 楊 子 震, 帝 国 臣 民 から 在 日 華 僑 へ- 渋 谷 事 件 と 戦 後 初 期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日 本 台 湾 学 会 報, 頁 戰 後 統 治 日 本 的 同 盟 國 佔 領 軍 總 部 全 名 為 : General Headquarters,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日 譯 連 合 国 軍 最 高 司 令 官 総 司 令 部 ),GHQ 是 總 部 的 簡 稱 而 已, 但 大 部 分 文 獻 都 以 此 縮 寫 稱 呼 11 此 為 GHQ 在 1945 年 11 月 1 日 發 布 的 命 令 之 部 分 內 容, 請 參 閱 : 在 日 朝 鮮 人 管 理 重 要 文 書 集 ( 年 ), 頁 松 本 邦 彦 解 説 訳, GHQ 日 本 占 領 史 16 外 国 人 の 取 り 扱 い ( 東 京 : 日 本 図 書 センタ ー,1996 年 ), 頁 本 書 原 為 外 務 省, 日 本 佔 領 及 び 管 理 重 要 文 書 集 第 二 集 ( 東 京 : 同 省 刊 行,1949) 與 日 本 占 領 重 要 文 書 第 二 巻 ( 東 京 : 日 本 図 書 センター, 1987 復 刻 ) 根 據 楊 子 震 的 分 析,GHQ 原 本 就 賦 予 日 本 警 察 維 持 治 安 的 權 利, 可 以 合 法 取 締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並 無 藉 此 取 得 治 安 管 轄 權 問 題 但 是, 當 時 雙 方 的 看 法 或 說 詞 顯 然 不 同 請 參 閱 : 楊 子 震, 帝 国 臣 民 から 在 日 華 僑 へ- 渋 谷 事 件 と 戦 後 初 期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日 本 台 湾 学 会 報, 頁

7 事 件 發 生 後, 中 國 駐 日 代 表 團 在 國 內 輿 論 及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壓 力 下, 開 始 積 極 展 開 有 關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交 涉 經 過 GHQ 中 國 駐 日 代 表 團 日 本 政 府 三 方 交 涉 之 結 果,1947 年 2 月 國 府 所 堅 持 的 臺 灣 人 登 錄 為 華 僑 的 辦 法, 獲 得 GHQ 的 認 可 ; 此 後, 完 成 華 僑 登 錄 的 臺 灣 人 ( Formosan- Chinese), 在 刑 事 裁 判 權 方 面 享 有 等 同 於 華 僑 的 待 遇 但 相 對 地, 日 方 堅 持 在 締 結 和 平 條 約 之 前 不 承 認 臺 灣 人 具 有 中 國 籍 之 主 張, 也 獲 得 GHQ 的 承 認 13 這 是 一 個 妥 協 性 的 解 決 辦 法, 但 對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方 面 確 實 具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相 對 地, 在 日 朝 鮮 人 法 律 地 位 並 不 明 確, 其 國 籍 問 題 也 一 直 未 獲 妥 善 地 處 理,1946 年 下 半 年 起, 朝 鮮 人 與 日 本 警 方 的 對 立 與 衝 突 日 益 嚴 重 14 而 後, 戰 後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其 在 日 居 留 的 心 境 與 處 境 之 差 距 逐 漸 擴 大 澀 谷 事 件 不 僅 影 響 在 日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同 時 也 影 響 到 戰 後 日 本 出 入 境 法 令 與 外 國 人 管 理 辦 法 的 建 立 戰 後 日 本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實 際 上 主 要 部 份 就 是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之 處 置 辦 法 當 時 喪 失 獨 立 主 權 的 日 本 政 府, 其 管 理 外 國 人 的 法 令 必 須 獲 得 GHQ 的 同 意 1946 年 4 月 2 日,GHQ 發 出 外 國 人 入 境 與 登 錄 辦 法 的 指 令, 日 本 政 府 則 在 隔 年 的 5 月 2 日 新 憲 法 公 布 前 一 天, 以 敕 令 207 號 公 布 外 國 人 登 錄 令 新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令 的 第 11 條, 明 定 當 前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必 須 視 為 外 國 人, 適 用 於 本 敕 令 而 且 外 國 人 登 錄 令 施 行 規 則 第 10 條 中 更 明 定, 內 務 大 臣 所 認 定 的 臺 灣 人 是 : 同 盟 國 佔 領 軍 與 眷 屬 之 外, 領 有 中 國 駐 日 代 表 團 所 核 發 的 華 僑 登 錄 證 明 書 之 臺 灣 出 身 者 15 由 以 上 的 條 文 可 知, 這 項 法 令 的 制 定 明 顯 受 到 澀 谷 事 件 後 外 交 談 判 結 果 之 影 響 13 松 本 邦 彦 解 説 訳, GHQ 日 本 占 領 史 16 外 国 人 の 取 り 扱 い, 頁 松 本 邦 彦 解 説 訳, GHQ 日 本 占 領 史 16 外 国 人 の 取 り 扱 い, 頁 畑 野 勇 等,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 東 京 : 信 山 社,2000), 頁 未 取 得 華 僑 登 錄 證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無 法 享 受 同 盟 國 國 民 特 別 配 給 之 待 遇, 但 並 不 影 響 其 辦 理 外 國 人 之 登 錄 53

8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1952 年 4 月 28 日, 同 盟 國 對 日 舊 金 山 和 約 生 效, 日 本 政 府 恢 復 國 家 主 權, 同 日 也 正 式 宣 布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脫 離 日 本 國 籍, 並 新 公 布 第 125 號 之 外 國 人 登 錄 法 配 合 這 項 新 法 的 實 施, 同 日 還 公 布 法 律 第 126 號 處 理 舊 殖 民 地 住 民 之 國 籍 問 題, 其 中 第 2 條 第 6 項 特 別 針 對 適 用 者 之 居 留 問 題 處 理 如 下 : 根 據 對 日 本 國 和 平 條 約 之 規 定, 在 該 條 約 最 初 生 效 日 脫 離 日 本 國 籍 者, 且 從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 前 到 1952 年 4 月 28 日 為 止 持 續 居 留 本 國 的 朝 鮮 人 臺 灣 人 ( 包 括 1945 年 9 月 3 日 到 1952 年 4 月 28 日 為 止 在 本 國 出 生 者 ), 不 適 用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第 22 條 之 2 第 1 項 之 規 定, 在 相 關 法 律 制 定 並 得 以 確 定 其 在 留 資 格 與 在 留 期 間 之 前, 可 以 不 取 得 其 他 在 留 資 格 之 下, 持 續 在 本 國 居 留 適 用 這 項 辦 法 的 朝 鮮 人, 臺 灣 人 一 般 被 稱 為 法 該 當 者 ( 筆 者 注 : 適 用 者 ), 其 子 女 就 被 稱 為 法 126 之 子 17 原 本 特 例 的 法 令 適 用 對 象 應 該 是 少 數, 但 衍 生 的 法 126 號 適 用 者 及 其 子 女, 約 佔 全 體 外 國 人 90% 以 上, 因 而 出 現 這 種 本 末 倒 置 之 不 可 思 議 的 現 象, 充 分 突 顯 日 本 帝 國 瓦 解 後 殘 存 問 題 之 嚴 重 性 由 於 法 126 號 的 規 定 相 當 含 混, 竟 然 沒 有 在 留 資 格 與 在 留 期 限, 因 而 就 衍 生 該 法 之 適 用 者 是 否 擁 有 永 住 權 的 想 像 與 爭 議 根 據 1952 年 4 月 以 後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辦 法, 居 留 的 外 國 人 不 僅 要 隨 身 攜 帶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還 要 在 登 錄 文 件 上 按 捺 指 紋, 這 兩 項 辦 法 引 發 日 後 許 多 的 抗 爭 這 些 人 權 相 關 的 議 題 暫 且 不 談, 此 時 最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點, 應 該 是 當 時 在 日 外 國 人 絕 大 多 數 是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朝 鮮 人 與 臺 灣 人 之 問 題 這 條 法 律 全 名 : ポツダム 宣 言 の 受 諾 に 伴 い 発 する 命 令 に 関 する 件 に 基 づく 外 務 省 関 係 諸 命 令 の 措 置 に 関 する 法 律 因 為 名 稱 太 長, 大 部 分 研 究 者 都 稱 為 法 126 日 文 用 離 脫, 應 該 可 以 譯 為 脫 離, 這 樣 的 法 令, 當 然 完 全 沒 有 尊 重 當 事 人 的 意 願 17 法 126 是 為 處 理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居 留 問 題 的 暫 時 條 款 因 為 1951 年 11 月 制 定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時, 他 們 還 未 脫 離 日 本 國 籍 因 此, 當 1952 年 4 月 28 日 以 後 要 實 施 外 國 人 登 錄 法 時, 無 法 適 用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中 任 何 在 留 資 格 18 歴 史 教 科 書 在 日 コリアンの 歴 史 作 成 委 員 会 編, 歴 史 教 科 書 在 日 コリアンの 歴 史 第 2 版 ( 東 京 : 明 石 書 店,2013), 頁 在 日 朝 鮮 人 ( 含 北 朝 鮮 籍 與 大 韓 民 國 籍 ) 佔 在 日 外 國 人 90% 以 上, 若 再 加 上 臺 灣 人,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比 例 更 高, 此 外, 還 有 不 少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的 非 法 居 留 者 54

9 從 這 種 情 況 來 看, 與 其 說 這 是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令 問 題, 不 如 說 這 是 日 本 去 帝 國 化 或 去 殖 民 地 化 的 問 題 19 戰 後 日 本 的 去 帝 國 化 過 程 中, 帝 國 日 本 與 殖 民 地 朝 鮮 與 臺 灣 的 關 係 必 須 加 以 處 理 然 而, 由 於 朝 鮮 半 島 的 分 裂 對 立, 在 日 朝 鮮 人 的 外 國 人 登 錄 大 致 被 分 成 朝 鮮 與 韓 國 相 對 地,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華 僑 的 登 錄 文 件, 國 籍 欄 卻 都 同 樣 被 登 記 為 中 國 20 由 於 舊 殖 民 地 朝 鮮 分 裂 對 立, 以 及 臺 灣 捲 入 國 共 內 戰, 使 得 兩 地 的 政 府 無 暇 照 顧 海 外 的 國 民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在 處 理 境 內 的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時, 在 沒 有 來 自 外 國 政 府 外 交 壓 力 的 情 況 下, 當 然 就 訂 出 較 為 嚴 苛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辦 法 根 據 東 京 華 僑 會 報 第 7 號 的 報 導,1952 年 9 月 29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日 本 全 國 將 進 行 戰 後 第 三 次 的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更 新 報 導 中 強 調, 過 去 登 錄 時 華 僑 的 國 籍 欄 中 有 些 人 被 登 錄 為 中 國 中 華 民 國 或 臺 灣, 這 次 將 全 部 統 一 為 中 國 由 於 實 際 上, 還 是 有 一 些 地 方 機 關, 進 行 登 錄 時 並 未 登 載 為 中 國, 因 此 東 京 華 僑 總 會 再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交 陳 情 書 不 久 入 國 管 理 局 再 度 指 示 各 機 關, 必 須 統 一 登 載 為 中 國 21 由 此 可 知, 要 求 國 籍 登 錄 的 國 籍 表 記 統 一, 確 實 是 華 僑 總 會 幹 部 的 要 求 22 然 而, 這 個 結 果 並 非 單 方 面 因 素 所 造 成 韓 戰 爆 發 後, 日 本 開 始 受 到 來 自 美 國 的 壓 力, 促 使 與 中 華 民 國 締 結 和 平 條 約, 但 許 多 日 本 民 間 人 士 對 社 會 主 19 帝 國 日 本 在 戰 後 的 去 帝 國 化, 主 要 就 是 排 除 異 民 族 而 成 為 國 民 國 家 而 去 殖 民 地 化 主 要 就 是 獨 立, 臺 灣 的 情 況 屬 於 特 例 去 帝 國 化 與 去 殖 民 地 化 是 一 對 概 念, 各 方 學 者 的 定 義 與 論 述 可 說 是 大 同 小 異 本 文 主 要 參 考 的 論 著 如 下 : 三 谷 太 一 郎, まえ がき, 岩 波 講 座 近 代 日 本 と 植 民 地 アジアの 冷 戦 と 脱 植 民 地 化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1993), 頁 5-18 若 林 正 丈, 台 湾 の 重 層 的 脱 植 民 地 化 と 多 文 化 主 義, 收 入 鈴 木 正 崇 編, 東 アジアの 近 代 と 日 本 ( 東 京 : 慶 應 義 塾 大 学 東 アジア 研 究 所,2007), 頁 川 島 真, 東 アジアの 脱 植 民 地 化 脱 帝 国 化, 收 入 川 島 真 服 部 龍 二 編, 東 アジア 国 際 政 治 史 ( 名 古 屋 : 名 古 屋 大 学 出 版 会,2007 ), 頁 戰 後 初 期,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中 設 有 國 籍 欄 ( 出 身 地 ) 一 欄, 在 日 臺 灣 人 被 登 錄 為 中 國 ( 臺 灣 ) 1952 年 以 後, 登 錄 證 中 只 有 國 籍 欄 而 已 21 外 国 人 登 録 の 切 り 換 え 国 籍 は 中 国 に 統 一, 東 京 華 僑 会 報 第 7 号 (1952 年 10 月 23 日 ), 第 1 版 22 日 本 華 僑 華 人 研 究 会 編 著 陳 焜 旺 主 編, 日 本 華 僑 留 学 生 運 動 史 ( 埼 玉 : 華 僑 新 報 社,2004), 頁

10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義 以 及 共 產 主 義 具 有 共 鳴, 並 強 烈 希 望 和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進 行 正 常 的 往 來 23 這 應 該 也 是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的 國 籍 欄 統 一 記 載 為 中 國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當 然, 依 照 合 理 的 推 斷, 這 樣 的 妥 協 辦 法 也 會 獲 得 國 府 的 諒 解 24 換 言 之, 在 外 國 人 登 錄 時 把 華 僑 的 國 籍 都 等 登 載 為 中 國, 應 當 是 日 本 國 府 與 華 僑 三 方 角 力 下 的 產 物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還 是 要 關 注 到, 為 何 左 傾 僑 團 如 此 強 烈 要 求 國 籍 欄 登 載 必 須 統 一 為 中 國? 實 際 上, 這 些 親 共 的 僑 團 幹 部 大 部 分 都 是 臺 灣 人 1948 年 之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為 何 出 現 急 速 左 傾 化 與 熱 烈 支 持 新 中 國 的 現 象? 筆 者 曾 透 過 在 日 臺 灣 人 回 憶 錄 與 留 學 生 報 刊 之 分 析, 檢 視 其 演 變 之 過 程 簡 言 之,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許 多 在 日 臺 灣 人 對 國 民 黨 的 統 治 甚 感 不 滿, 同 時 也 反 對 過 去 的 日 本 與 當 前 的 美 國 帝 國 主 義, 在 這 種 思 想 潮 流 的 激 盪 下, 學 生 團 體 與 華 僑 組 織 迅 速 傾 向 支 持 北 京 政 府 25 從 當 時 僑 界 報 刊 發 表 的 論 述 大 致 可 知, 這 群 追 求 去 殖 民 地 化 的 左 翼 在 日 臺 灣 人, 極 力 反 對 國 籍 欄 被 記 載 為 中 華 民 國 另 一 方 面, 日 本 政 府 也 不 願 採 用 尚 無 正 式 外 交 關 係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登 載 在 此 一 情 況 下, 將 所 有 的 華 僑 國 籍 都 登 載 為 中 國 兩 字 的 方 案, 就 成 為 當 時 各 方 可 接 受 的 妥 協 方 案 国 分 良 成 等, 日 中 関 係 史 ( 東 京 : 有 斐 閣,2013), 頁 還 有 一 種 說 法 是, 國 府 外 交 部 與 日 本 外 務 省 的 交 涉 過 程 中, 國 府 方 面 反 對 使 用 台 灣, 因 此 最 後 採 統 一 登 記 為 中 國, 但 目 前 筆 者 尚 未 找 到 印 證 這 項 事 實 的 史 料 華 僑 國 籍 全 部 登 記 為 中 國, 應 該 是 有 多 重 角 力 的 結 果, 整 個 交 涉 過 程 還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25 所 謂 左 傾 化 並 非 完 全 僅 是 變 成 社 會 主 義 者, 這 群 海 外 人 士 大 致 上 是 抱 持 反 帝 國 主 義 與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的 理 念, 並 站 在 支 持 北 京 政 府 之 立 場 展 開 政 治 活 動 請 參 閱 : 何 義 麟, 戰 後 初 期 台 灣 留 日 學 生 的 左 傾 言 論 及 其 動 向, 台 灣 史 研 究 第 19 卷 第 2 期 (2012 年 6 月 ), 頁 永 住 許 可 申 請 手 続, 国 籍 欄 は 単 なる 中 国 人 でよい 解 説 区 別 された 中 国 と 中 華 民 国, 東 京 華 僑 総 会 会 報 第 6 号 (1952 年 7 月 19 日 ), 第 1 版 這 兩 則 報 導 都 在 說 明 戰 前 移 居 日 本 的 臺 灣 省 民 外 國 人 登 錄 之 手 續 文 中 強 調 不 需 要 護 照, 並 且 國 籍 的 表 記 都 統 一 為 中 國 這 時, 在 日 臺 灣 人 進 行 登 錄 時, 只 要 同 時 申 請 永 住 許 可, 就 可 以 得 到 永 住 權 但 實 際 上, 這 只 是 不 設 期 限 也 沒 有 任 何 保 障 的 居 留 許 可 而 已 56

11 三 1960 年 代 台 灣 人 的 永 住 權 問 題 前 述 法 適 用 者 是 一 項 暫 時 措 施, 依 照 規 定 在 日 臺 灣 人 朝 鮮 人 並 無 居 留 年 限 的 問 題, 如 此 一 來 這 群 人 是 否 具 有 永 住 權 呢? 部 分 臺 灣 人 強 調, 登 錄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就 可 以 取 得 永 住 權 筆 者 訪 談 相 關 人 士 得 知, 部 分 臺 灣 人 並 未 獲 得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的 保 障, 登 錄 後 每 隔 三 年 就 要 更 新 延 長 合 理 地 推 測, 這 可 能 是 當 事 人 不 知 最 初 登 錄 時 即 可 提 出 無 居 留 年 限 之 申 請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群 舊 殖 民 地 人 的 再 入 國 申 請 受 到 日 方 嚴 格 的 控 制, 在 日 外 國 人 要 暫 時 離 開 日 本, 隔 一 段 時 間 後 要 再 回 來 者,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再 入 國 但 是, 直 到 1965 年 日 韓 建 交 之 前, 絕 大 部 分 在 日 朝 鮮 人 必 須 依 大 韓 民 國 在 外 國 民 登 錄 法 登 記 後, 才 能 獲 准 申 請 再 入 國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申 請 再 入 國 許 可, 也 都 要 經 過 嚴 格 審 查, 這 時 官 員 似 乎 擁 有 一 定 的 裁 量 權 甚 至 有 高 官 竟 表 示, 再 入 國 申 請 者 僅 適 用 於 擁 有 明 確 在 留 資 格 的 外 國 人, 法 適 用 者 沒 有 在 留 資 格, 所 以 不 能 申 請 27 基 本 上, 沒 有 獲 得 再 入 國 的 簽 證 者, 就 等 於 被 關 在 日 本 這 個 大 監 獄 裡 面, 這 樣 的 壓 迫 當 然 讓 人 無 法 忍 受 另 外, 法 126 之 子 還 有 另 一 項 差 別 待 遇 的 問 題, 他 們 雖 然 獲 准 居 留, 但 每 三 年 就 要 辦 延 長 更 新 手 續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處 境 同 樣, 若 無 中 華 民 國 的 護 照, 要 取 得 再 入 國 的 資 格 也 相 當 困 難 部 分 居 留 日 本 的 舊 殖 民 地 人, 並 不 支 持 反 共 的 中 國 民 國 政 府 與 大 韓 民 國 政 府, 但 若 沒 有 這 兩 個 政 府 的 護 照, 甚 至 還 進 一 步 表 明 支 持 北 京 政 府 或 北 韓 政 府 者, 那 就 等 同 於 政 治 難 民, 也 可 以 說 是 無 國 籍 者 沒 有 出 身 國 護 照 者 要 到 其 他 國 家, 除 非 有 特 別 的 理 由, 否 則 很 難 獲 得 再 入 國 之 簽 證 面 對 這 樣 的 困 境, 在 日 朝 鮮 人 方 面, 經 1965 年 日 韓 建 交 並 簽 訂 日 韓 法 的 地 位 協 定 之 後, 終 於 獲 得 改 27 佐 藤 勝 巳, 在 日 朝 鮮 人 :その 差 別 と 処 遇 の 実 態 ( 東 京 : 同 成 社, 1974), 頁

12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善 根 據 這 項 協 定, 在 日 朝 鮮 人 之 法 126 適 用 者, 從 1966 年 1 月 起 5 年 之 內, 只 要 向 出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即 可 獲 准 協 定 永 住, 但 僅 限 於 擁 有 大 韓 民 國 籍 人 士 對 於 協 定 永 住 者, 日 本 政 府 給 予 較 多 的 保 障, 例 如, 一 般 外 國 人 如 果 被 處 一 年 以 上 的 徒 刑 就 會 被 強 制 遣 返, 但 是 協 定 永 住 者 除 非 是 觸 犯 七 年 以 上 重 刑 者, 不 會 輕 易 被 強 制 遣 返 28 此 外, 永 住 者 還 可 獲 得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兒 童 福 利 津 貼 與 低 收 入 補 貼 等 社 會 福 利 之 保 障 由 此 可 知, 永 住 權 之 有 無 在 個 人 權 益 保 障 方 面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日 韓 條 約 簽 訂 後, 在 日 朝 鮮 人 法 律 地 位 與 社 會 保 障 方 面 皆 有 改 善 在 日 臺 灣 人 有 鑑 於 此, 開 始 積 極 向 駐 日 大 使 館 及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請 願, 要 求 盡 速 獲 得 同 等 的 待 遇 如 前 所 述, 以 法 適 用 者 居 留 日 本 的 臺 灣 人, 其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明 書 中 的 在 留 資 格 欄 是 空 白 的, 這 樣 居 留 資 格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不 僅 有 很 多 不 方 便, 也 讓 人 沒 有 安 全 感 因 此, 臺 灣 籍 僑 民 開 始 要 求 外 交 機 關, 向 日 本 交 涉 簽 定 比 照 韓 國 僑 民 之 協 定 永 住 權 因 應 僑 民 的 要 求, 國 府 確 實 曾 向 日 本 提 出 交 涉 簽 訂 協 定 永 住 之 要 求 根 據 報 導, 日 韓 協 定 締 結 一 週 年 的 1967 年 1 月 17 日, 國 府 駐 日 大 使 陳 之 邁 訪 問 外 務 省 下 田 事 務 官, 要 求 進 行 有 關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籍 在 日 臺 灣 人 及 其 子 孫 的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之 交 涉 對 於 項 要 求, 下 田 事 務 官 表 示 : 法 務 省 等 各 相 關 單 位 將 進 行 協 調, 盡 力 依 照 在 日 韓 國 人 法 律 地 位 協 定 之 原 則 來 檢 討 29 另 一 方 面, 駐 日 大 使 館 為 安 撫 在 日 臺 灣 人, 隨 後 也 召 集 支 持 國 府 的 華 僑 團 體 幹 部, 成 立 戰 前 在 日 臺 灣 人 法 的 地 位 對 策 委 員 會 然 而, 半 年 後 傳 出 消 息, 日 本 方 面 並 無 打 算 給 予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韓 國 人 相 當 的 法 律 保 障, 而 駐 日 大 使 館 也 沒 有 打 算 進 一 步 交 涉 反 國 民 黨 的 臺 灣 人 得 到 這 項 消 息 之 後, 大 力 宣 揚 這 是 28 田 中 宏, 在 日 外 国 人 - 法 の 壁, 心 の 溝 新 版 (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1995), 頁 林 啓 旭,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の 問 題 点 - 蒋 占 領 政 権 は 台 湾 の 主 権 者 では な い, 台 湾 第 1 巻 第 3 号 (1967 年 3 月 ), 頁 1 58

13 蔣 駐 日 大 使 館 對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背 信 行 為 30 另 一 方 面, 支 持 國 府 僑 團 幹 部 組 成 的 對 策 委 員 會, 除 了 自 我 反 省, 也 向 各 界 表 示 歉 意 1968 年 8 月, 中 華 民 國 留 日 東 京 華 僑 總 會 以 陳 正 枝 會 長 為 代 表, 向 立 法 院 僑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呼 籲 書 31, 文 件 中 為 表 達 臺 灣 出 身 者 對 居 留 資 格 問 題 感 到 不 安 之 心 境, 出 現 如 下 之 描 述 : 然 復 一 部 份 人 士, 認 識 不 清, 往 往 以 為 此 等 臺 人 之 在 日 本 永 住 資 格, 業 經 從 此 確 定, 此 後 可 不 必 心 存 疑 懼 惴 惴 不 安 矣 殊 不 知 此 等 見 解, 實 屬 錯 誤, 適 足 以 暴 露 其 對 於 此 一 問 題 並 無 深 切 之 關 心 而 已 另 外, 他 們 對 於 子 女 居 留 簽 證 問 題, 也 甚 為 不 滿 請 願 書 中 表 示 : 不 但 此 也, 此 等 臺 人 戰 後 所 生 之 子 女, 其 在 日 所 取 得 之 滯 在 資 格, 均 僅 為 三 年, 此 亦 眾 所 周 知 之 事 實 也 換 言 之, 他 們 清 楚 地 認 識 到 法 之 規 定, 只 是 為 解 決 台 灣 人 及 朝 鮮 人 等 殖 民 地 住 民 之 國 籍 問 題, 並 給 他 們 在 日 居 留 的 暫 定 辦 法 這 些 舊 殖 民 地 住 民 的 基 本 訴 求 是 頒 布 更 明 確 的 法 令, 保 障 其 居 留 日 本 的 法 律 地 位 日 韓 簽 定 的 協 定 永 住, 並 未 解 決 所 有 在 日 朝 鮮 人 的 問 題, 實 際 上 還 有 數 十 萬 人 不 願 意 取 得 韓 國 籍, 而 無 法 取 得 協 定 永 住 但 是 大 部 分 朝 鮮 人 待 遇 獲 得 改 善 卻 是 事 實, 因 此 臺 灣 僑 民 才 會 在 呼 籲 書 中 提 及 : 然 而 在 日 六 十 餘 萬 之 韓 人 居 留 問 題, 業 經 依 據 昭 和 四 十 年 之 日 韓 條 約 獲 得 解 決, 而 對 於 不 足 二 萬 人 之 臺 灣 省 民 之 居 留 問 題, 迄 今 仍 在 擱 置 未 予 解 決 者, 豈 非 一 大 矛 盾 乎 面 對 華 僑 總 會 中 臺 灣 出 身 者 的 要 求, 外 交 部 遲 至 隔 年 也 就 是 1969 年 6 月 才 在 回 覆 函 中 表 示, 承 認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特 殊 歷 史 背 景, 也 贊 同 其 居 留 資 格 問 題 應 該 特 別 處 理 外 交 部 回 覆 函 中 也 強 調, 早 在 日 韓 協 定 簽 訂 之 前 幾 年, 已 經 跟 日 本 政 府 進 行 交 涉, 函 中 第 三 點 對 整 個 經 過 說 明 如 30 在 日 台 湾 人 に 対 する 蒋 駐 日 大 使 館 の 背 信 行 為 - 在 日 法 的 地 位 の 対 日 交 渉 はかくも 簡 単 に 流 れてしまった, 台 湾 第 1 巻 第 8 号 (1967 年 8 月 ), 頁 37 這 份 雜 誌 為 台 灣 青 年 獨 立 聯 盟 之 宣 傳 刊 物 該 聯 盟 之 前 身 為 1960 年 王 育 德 創 設 之 台 灣 青 年 社,1967 年 台 灣 青 年 社 發 行 之 台 灣 青 年 改 為 中 文 版, 因 此 同 年 1 月 另 外 發 行 日 文 版 機 關 刊 物 台 灣, 另 外 還 有 英 文 刊 物 Independent Formosa 31 旅 日 台 籍 僑 胞 居 留 權, 外 交 部 檔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收 藏, 檔 案 :061/

14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下 : 本 部 鑒 於 戰 前 赴 日 臺 灣 省 籍 僑 胞 之 居 留 資 格 需 待 解 決, 乃 於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間 令 我 駐 日 大 使 館 試 探 日 本 政 府 對 本 案 之 態 度, 當 時 日 政 府 表 示, 韓 國 僑 民 人 數 遠 多 於 我 國 僑 民, 問 題 亦 多, 請 俟 韓 國 僑 民 問 題 解 決 後, 再 行 商 議 迨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六 月 間, 日 韓 結 束 十 四 年 之 漫 長 談 判, 在 日 韓 僑 問 題 乃 告 解 決, 雙 方 並 簽 訂 日 本 國 與 大 韓 民 國 間 有 關 居 住 日 本 國 之 大 韓 民 國 國 民 法 律 地 位 及 待 遇 之 協 定, 該 協 定 之 產 生 係 基 於 日 韓 間 特 殊 歷 史 背 景, 即 韓 國 戰 前 為 日 本 屬 地, 戰 前 赴 日 之 韓 人 曾 為 日 本 國 民 之 事 實, 予 韓 僑 以 較 其 他 外 僑 為 優 渥 之 待 遇 32 以 上 外 交 部 的 說 明 大 致 屬 實, 日 本 想 要 先 解 決 在 日 朝 鮮 人 問 題 也 是 事 實 但 是, 接 下 來 回 覆 函 中 第 四 點 的 內 容 則 令 人 感 到 驚 訝 因 為 外 交 部 似 乎 不 認 同 臺 僑 的 主 張, 並 表 示 要 求 獲 得 與 韓 國 人 相 同 的 待 遇 缺 乏 法 理 依 據 原 文 如 下 : 我 國 戰 前 赴 日 之 臺 灣 省 籍 僑 胞 與 戰 前 赴 日 之 韓 國 僑 民 相 較, 有 其 相 同 之 處, 亦 有 其 相 異 處 相 同 處 為 二 者 均 曾 為 日 本 國 民, 其 居 留 資 格 均 未 審 查 ; 相 異 處 為 日 韓 間 在 建 交 條 約 生 效 前 並 無 邦 交, 韓 國 僑 民 係 以 朝 鮮 人 之 特 殊 身 份 在 日 居 留, 而 我 臺 灣 省 籍 僑 胞 則 早 已 恢 復 我 國 國 籍, 並 與 大 陸 各 省 籍 僑 胞 在 戰 後 同 享 戰 勝 國 國 民 待 遇, 中 日 和 約 議 定 書 內 復 訂 明 中 日 雙 方 相 互 對 於 對 方 之 國 民 給 予 最 惠 國 待 遇, 是 故 要 求 日 方 對 臺 灣 省 籍 僑 胞 給 予 與 韓 國 僑 民 相 同 之 特 殊 待 遇, 實 乏 法 理 依 據 ; 惟 就 事 實 言, 戰 爭 結 束 前 遷 居 日 本 之 臺 灣 省 籍 僑 胞 廿 餘 年 來 迄 未 32 旅 日 台 籍 僑 胞 居 留 權, 外 交 部 檔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收 藏, 檔 案 :061/

15 獲 得 居 留 資 格, 其 僑 居 身 分 未 能 確 定, 其 情 堪 憫, 自 當 早 日 設 法 謀 求 解 決 33 外 交 部 完 全 無 視 臺 灣 人 特 殊 歷 史 經 驗 的 不 同 感 受, 這 樣 的 論 述 當 然 讓 僑 團 極 度 失 望 請 願 書 中 明 白 要 求 政 府 簽 定 比 照 日 韓 協 定 的 日 華 協 定, 早 日 確 定 臺 籍 華 僑 之 法 的 地 位, 以 獲 得 連 同 子 女 在 內 之 完 整 的 永 住 權, 免 於 經 常 處 在 可 能 遭 強 制 遣 返 之 恐 懼 中, 並 同 時 能 獲 得 各 種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等 但 是, 國 府 外 交 官 顯 然 無 法 體 會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期 望, 因 此 這 項 訴 求 也 遲 遲 未 能 夠 實 現 另 外 一 項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是, 臺 灣 青 年 獨 立 聯 盟 對 於 國 府 的 批 判 當 時, 以 臺 灣 留 日 青 年 為 主 所 組 成 的 獨 立 團 體 主 張 : 根 據 國 際 法 的 原 則, 臺 灣 的 法 律 地 位 未 定, 以 此 交 涉 有 關 在 日 臺 灣 人 法 律 地 位 問 題 時, 日 本 政 府 應 該 直 接 與 在 日 臺 灣 人 或 其 代 表 交 涉 另 外, 還 有 反 國 府 的 臺 灣 人 權 利 擁 護 總 連 合 會 (1966 年 成 立 ), 在 1967 年 1 月 發 表 緊 急 聲 明 聲 明 文 中 表 示 : 現 在 大 多 數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都 相 當 不 安 地 認 為, 蔣 政 權 不 顧 臺 灣 人 全 體 之 利 益, 這 是 臺 灣 人 不 在 的 做 法 另 一 方 面, 日 本 政 府 也 不 依 照 清 算 處 理 五 十 年 間 殖 民 地 總 結 的 原 則, 在 日 臺 灣 人 之 法 的 地 位 可 能 受 到 不 當 的 處 置 另 外, 總 連 合 會 也 於 4 月 8 日, 在 東 京 品 川 區 立 青 年 館 舉 辦 臺 灣 人 權 利 要 求 大 會, 會 中 議 決 的 有 關 臺 灣 人 法 的 地 位 等 請 願 書, 並 將 提 交 日 本 政 府 各 相 關 單 位 34 這 樣 的 要 求 似 乎 完 全 沒 有 得 到 任 何 回 應, 直 到 1991 年 日 本 大 幅 修 改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令 之 前, 在 日 臺 灣 人 還 是 一 直 被 界 定 為 特 殊 且 暫 時 性 的 法 適 用 者 與 和 平 條 約 33 旅 日 台 籍 僑 胞 居 留 權, 外 交 部 檔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收 藏, 檔 案 :061/ 林 啓 旭,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の 問 題 点 - 蒋 占 領 政 権 は 台 湾 の 主 権 者 では な い, 台 湾 第 1 巻 第 3 号 (1967 年 3 月 ), 頁 1-8 台 湾 人 の 権 利 要 求 大 会 日 本 政 府 に 請 願, 台 湾 第 1 巻 第 5 号 (1967 年 5 月 ), 頁

16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相 關 國 籍 脫 離 者 之 子 35 四 1972 年 前 後 臺 灣 人 的 國 籍 問 題 1969 年 外 交 部 答 覆 東 京 華 僑 總 會 的 要 求 時, 國 府 的 國 際 舞 台 處 境 已 經 相 當 不 利, 不 僅 是 聯 合 國 代 表 權 岌 岌 可 危, 在 此 前 後 還 陸 續 與 多 國 斷 絕 邦 交, 這 時 國 府 早 已 喪 失 與 日 本 談 判 之 先 機 相 對 地, 對 於 這 項 問 題 日 本 方 面 的 立 場 想 法 為 何? 當 然 有 其 必 要 檢 視 日 方 的 外 交 文 書 在 2014 年 7 月 24 日 公 開 的 日 本 外 交 紀 錄 中, 筆 者 發 現 有 關 沖 繩 回 歸 交 涉 的 相 關 檔 案, 曾 討 論 到 相 關 的 問 題 因 為 日 本 為 處 理 沖 繩 外 國 人 居 留 問 題 時, 對 於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曾 有 深 入 的 檢 討 例 如,1970 年 外 務 省 亞 洲 局 中 國 課 的 文 件 中 明 確 提 到, 中 華 民 國 大 使 館 從 1960 年 起 就 開 始 要 求 針 對 在 日 元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進 行 交 涉, 從 1967 年 起 這 項 問 題 的 談 判 持 續 進 行 至 今 36 參 照 前 述 僑 團 請 願 的 文 獻 來 看, 可 以 確 認 雙 方 曾 持 續 地 進 行 交 涉, 但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歷 經 十 年 的 交 涉 竟 毫 無 結 果 沖 繩 回 歸 日 本 的 談 判, 美 日 兩 國 在 1969 年 大 致 都 已 談 妥, 儘 管 臺 灣 與 韓 國 都 一 再 表 達 反 對 之 意, 還 是 無 法 改 變 這 項 協 定 37 儘 管 如 此, 日 本 官 方 對 於 居 留 沖 繩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與 在 日 朝 鮮 人 還 是 小 心 翼 翼 地 處 置, 深 怕 若 有 不 慎, 對 管 理 外 國 人 體 制 會 產 生 衝 擊 從 外 交 文 書 來 看, 日 本 一 開 始 就 決 定 法 126 是 過 去 的 暫 行 辦 法, 不 可 再 次 擴 大 適 用 於 在 沖 繩 的 臺 灣 人 與 朝 鮮 人 (1953 年 奄 美 群 島 回 歸 時 曾 以 法 267 號 擴 大 適 用 ) 另 外, 朝 鮮 35 這 是 在 法 務 省 工 作 人 員 實 務 手 冊 上 的 稱 呼 請 參 閱 法 務 省 民 事 局 第 五 課 国 籍 実 務 研 究 会 編, 新 訂 国 籍 帰 化 の 実 務 相 談 ( 東 京 : 日 本 加 除 出 版 社,1990), 頁 在 日 元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外 交 史 料 館 所 蔵, 分 類 番 号 : A 波 多 野 澄 雄, 沖 縄 返 還 交 渉 と 台 湾 韓 国, 外 交 史 料 館 報 第 27 号 (2013 年 12 月 ), 頁

17 人 適 用 的 協 定 永 住 之 申 請 已 經 在 1971 年 1 月 結 束, 也 不 擬 延 長 適 用 或 修 訂 日 本 的 相 關 單 位 一 再 強 調, 居 留 者 的 權 益 都 會 獲 得 保 障 例 如, 臺 灣 人 若 在 沖 繩 已 取 得 永 住 資 格, 當 然 可 以 維 持, 在 日 朝 鮮 人 則 給 予 一 般 永 住, 其 他 應 有 的 附 帶 權 益 將 以 特 別 考 量 方 式 給 予 保 障 但 是, 政 策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外 交 官 員 也 特 別 強 調, 如 果 直 接 給 予 所 有 沖 繩 臺 灣 人 永 住 者 之 永 住 權, 將 造 成 沖 繩 與 本 國 的 居 留 者 之 差 別 待 遇 問 題 38 因 為, 沖 繩 的 規 定 比 較 寬 鬆, 部 分 戰 後 來 到 沖 繩 的 臺 灣 人 也 取 得 永 住 者 資 格 最 後, 隨 著 1972 年 有 關 因 應 沖 繩 回 歸 特 別 措 施 之 法 律 實 施 後, 永 住 許 可 的 條 件 確 實 有 放 寬, 讓 一 些 居 留 沖 繩 的 外 國 人 獲 得 一 般 永 住 39 在 日 本 處 理 沖 繩 外 國 人 的 檔 案 中, 可 以 發 現 一 個 特 殊 現 象 亦 即 相 較 於 本 土 的 外 國 人, 沖 繩 的 臺 灣 人 多 於 朝 鮮 人, 總 數 計 共 2,605 人, 其 中 永 住 者 230 人, 而 真 正 戰 前 就 住 在 日 本 的 永 住 者 只 有 118 人 ( 其 餘 為 戰 後 入 境 的 永 住 者 ), 而 朝 鮮 人 總 數 才 215 人, 其 中 永 住 者 5 人, 半 永 住 者 3 人 ( 戰 後 商 務 簽 證 入 境 定 居 者 ) 朝 鮮 人 的 人 數 不 多, 也 是 日 方 不 願 意 修 改 協 定 永 住 規 定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對 臺 灣 人 方 面, 官 方 主 要 強 調 目 前 在 跟 中 華 民 國 交 涉 永 住 協 定 之 問 題, 不 宜 產 生 特 別 優 惠 在 沖 繩 台 灣 人 之 前 例 40 然 而, 如 果 從 官 員 訪 談 調 查 八 重 山 的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紀 錄 可 知, 他 們 期 盼 的 不 僅 是 永 住 權, 進 而 也 想 直 接 申 請 歸 化, 但 最 大 的 障 礙 竟 然 是 來 自 中 華 民 國 當 時 受 訪 的 臺 灣 同 鄉 會 會 長 林 發 表 示 : 有 些 戰 後 才 移 居 八 重 山 者, 未 能 獲 得 永 住 資 格, 我 曾 建 議 他 們 向 琉 球 政 府 以 無 國 籍 身 分 申 請 歸 化, 這 件 事 原 本 順 利 進 行, 沒 想 到 竟 受 到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阻 擾 而 失 敗 這 件 事 絕 無 不 良 企 圖, 而 是 萬 不 得 已 才 這 樣 做 另 外, 同 一 檔 案 中 還 有 以 林 發 為 同 鄉 會 會 長 身 分, 在 1970 年 5 月 提 出 的 陳 情 書 中 也 提 到 : 三 年 前 我 們 同 胞 中 有 幾 38 在 沖 外 国 人 の 在 留 資 格,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39 佐 藤 勝 巳, 在 日 朝 鮮 人 その 差 別 と 処 遇 の 実 態, 頁 在 沖 外 国 人 の 在 留 資 格,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63

18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個 家 族, 以 無 國 籍 者 身 分 申 請 歸 化 並 獲 得 許 可, 今 日 我 們 看 到 他 們 以 日 本 人 的 身 分 在 法 律 庇 護 之 下 活 躍 著, 真 讓 人 萬 分 羨 慕 41 由 此 可 見, 住 在 沖 繩 的 臺 灣 人, 居 留 方 面 上 有 很 多 困 擾 這 裡 提 到 歸 化 的 成 功 例 子 與 失 敗 例 子,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確 認, 但 不 論 如 何, 他 們 當 時 積 極 尋 求 歸 化 應 該 是 很 明 確 的 事 實 在 此 前 後, 國 際 局 勢 出 現 很 大 的 變 化 1971 年 10 月, 國 府 宣 布 退 出 聯 合 國, 其 代 表 權 席 位 被 中 共 所 取 代 1972 年 3 月,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前 往 北 京 訪 問, 隨 後 簽 定 上 海 公 報, 由 此, 在 美 國 主 導 下 新 的 台 灣 海 峽 維 持 現 狀 的 國 際 秩 序 正 式 形 成 42 同 年 9 月 29 日, 中 共 與 日 本 發 表 共 同 聲 明, 宣 布 即 日 起 建 交, 同 時 日 本 也 與 國 府 斷 交 這 時, 華 僑 的 法 律 地 位 再 度 受 到 關 注 在 此 前 後, 許 多 華 僑 開 始 積 極 申 請 歸 化, 甚 至 也 有 人 企 圖 取 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國 府 為 了 爭 取 華 僑 的 支 持, 此 時 態 度 竟 一 百 八 十 度 轉 變, 表 明 將 修 改 國 籍 法 放 寬 放 棄 國 籍 之 條 件 例 如, 放 寬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不 能 放 棄 國 籍 之 限 制, 同 時 刪 除 男 子 要 服 完 兵 役 才 能 放 棄 國 籍 等 要 求, 並 且 取 得 脫 離 國 籍 證 明 書 是 歸 化 日 本 的 必 須 首 要 條 件 為 此, 據 說 這 次 的 決 定 對 華 僑 歸 化 日 本 有 所 助 益 另 外, 對 持 中 華 民 國 籍 之 海 外 僑 胞 的 護 照 更 新, 也 決 定 從 過 去 每 3 年 延 長 為 6 年 43 實 際 上, 這 些 規 定 放 寬 的 修 法 無 法 馬 上 完 成, 而 辦 理 歸 化 日 籍 又 必 須 出 示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書 因 此, 國 府 乃 決 定 在 斷 交 前 就 授 權 在 日 本 的 各 駐 外 單 位, 大 量 發 給 華 僑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書 44 根 據 官 方 統 計,1972 年 放 棄 國 籍 華 僑 共 5 萬 2 千 餘 人, 其 中 具 有 永 住 權 者 約 2 萬 2 千 人 長 期 居 留 者 1 萬 7 千 41 八 重 山 在 住 台 湾 出 身 者 の 処 遇,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原 文 日 文, 筆 者 中 譯 42 這 樣 的 臺 灣 海 峽 新 秩 序, 日 本 學 者 稱 之 為 七 二 年 體 制 有 關 這 個 概 念, 以 及 戰 後 臺 灣 的 國 際 秩 序 轉 換 問 題, 請 參 閱 : 若 林 正 丈, 台 湾 の 政 治 : 中 華 民 国 台 湾 化 の 戦 後 史 (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会,2008), 頁 陳 祖 華, 日 匪 建 交 後 的 旅 日 華 僑 問 題, 聯 合 報,1972 年 9 月 30 日, 第 2 版 44 有 關 臺 日 斷 交 後, 大 量 臺 灣 人 歸 化 日 籍 的 問 題, 請 參 閱 : 松 田 良 孝, 八 重 山 の 台 湾 人 ( 南 山 舍,2004), 頁

19 人, 其 他 留 學 生 或 商 人 約 1 萬 3 千 人 國 府 一 再 強 調, 雖 然 與 日 本 斷 交, 但 持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居 留 當 地 絕 對 沒 有 任 何 問 題 45 其 中 所 謂 永 住 權 者, 應 該 是 指 適 用 法 126 的 臺 灣 人, 實 際 上 他 們 獲 得 一 般 永 住 者 並 不 多 據 此, 之 前 國 府 的 說 明 無 法 讓 華 僑 安 心, 無 疑 加 速 了 華 僑 歸 化 日 籍 的 行 動 據 厚 生 省 的 統 計, 年 這 5 年 間 歸 化 的 在 日 中 國 人 依 序 有 249 人 1,303 人 7,338 人 3,026 人 1,641 人 46 從 這 個 數 字 的 變 化 可 看 出, 1973 年 歸 化 者 的 人 數 高 達 到 7,338 人, 反 映 了 當 時 華 僑 社 會 的 緊 迫 感 這 個 時 期, 在 華 僑 團 體 機 關 誌 頻 繁 地 刊 登 了 歸 化 與 國 籍 問 題 的 相 關 事 情 根 據 報 導, 在 日 外 國 人 登 錄 的 統 計,1972 年 5 月 底 華 僑 總 數 為 54,870 人 ( 含 沖 繩 華 僑 1,906 人 ), 到 了 年 底 減 為 48,089 人,1973 年 7 月 底 再 減 為 46,673 人, 一 年 之 間 減 少 8,197 人 47 這 8 千 多 人 應 該 就 是 指 放 棄 國 籍 者, 但 是 他 們 是 否 辦 理 歸 化 日 籍, 或 是 取 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籍, 還 是 變 成 只 持 有 永 住 權 的 無 國 籍 者, 無 法 進 一 步 得 知 當 然, 歸 化 日 籍 後 又 恢 復 國 籍 而 變 成 雙 重 國 籍 者, 應 該 也 不 少 無 論 如 何, 到 了 這 個 階 段, 在 日 臺 灣 人 關 注 的 焦 點 已 經 不 是 永 住 權 問 題 了 因 為 1981 年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修 訂 時, 日 本 引 進 可 以 用 特 例 許 可 永 住 之 制 度 ( 特 例 永 住 ), 由 此 解 決 過 去 朝 鮮 籍 無 法 解 決 取 得 協 定 永 住 的 問 題, 且 臺 灣 人 也 可 比 照 辦 理 1991 年 出 入 國 管 理 法 再 修 訂, 並 制 定 根 據 對 日 本 國 和 平 條 約 規 定 在 該 條 約 最 初 生 效 日 脫 離 日 本 國 籍 者 等 之 出 入 國 管 理 相 關 特 例 法 ( 簡 稱 : 入 管 特 例 法 ), 將 具 有 相 同 歷 史 脈 絡 的 法 126 法 126 之 子 協 定 永 住 永 住 ( 特 例 永 住 ) 等 一 併 納 入 新 法 管 理 48 這 項 法 令 可 說 是 問 題 總 清 算, 45 旅 日 華 僑 居 留 問 題, 日 本 将 採 取 新 措 施, 聯 合 報,1972 年 10 月 1 日, 第 2 版 46 過 放, 在 日 華 僑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変 容 華 僑 の 多 元 的 共 生, 頁 支 持 中 共 反 國 民 黨 政 府 的 僑 團 台 灣 省 民 會, 在 其 發 行 的 機 關 刊 物 台 灣 省 民 報 中, 出 現 大 量 批 判 國 籍 問 題 相 關 的 文 章, 簡 單 列 舉 如 下 : 大 肚 渓, けじめのつけ 方,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9 号 (1974 年 3 月 1 日 ), 第 7 版 二 重 国 籍 の 行 方, 台 灣 省 民 報 第 7 号 (1974 年 1 月 1 日 ), 第 8 版 せめて 願 わしい 事 は,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8 号 (1974 年 2 月 1 日 ), 第 3 版 小 心, 投 稿 二 重 国 籍 の 災 禍,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29 号 (1975 年 11 月 1 日 ), 第 8 版 48 田 中 宏, 在 日 外 国 人 - 法 の 壁, 心 の 溝 新 版, 頁

20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經 過 這 次 修 法, 舊 殖 民 地 出 身 者 的 問 題 大 致 告 一 個 段 落 五 結 論 1945 年 以 後,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一 直 不 夠 明 確, 而 受 盡 各 種 差 別 待 遇, 國 籍 欄 也 被 登 錄 為 中 國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臺 灣 人 幾 乎 沒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但 從 以 上 有 限 的 檔 案 中,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了 解 他 們 的 部 分 心 聲 從 東 京 華 僑 總 會 的 呼 籲 書 看 到, 在 日 臺 灣 人 居 留 權 沒 有 保 障, 其 法 律 地 位 一 直 處 於 不 明 確 的 狀 態 然 而, 國 府 官 員 似 乎 並 未 體 諒 其 處 境, 也 不 曾 積 極 展 開 外 交 談 判 從 八 重 山 臺 灣 同 鄉 會 長 卑 屈 的 陳 述 中, 讓 人 明 確 地 感 受 到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悲 哀 對 無 告 之 民 而 言, 不 論 永 住 權 或 歸 化 都 是 奢 侈 品, 想 要 獲 得 這 兩 種 東 西 都 要 面 對 重 重 的 阻 礙 直 到 臺 日 斷 交 前 夕, 官 方 才 真 正 採 取 一 些 協 助 華 僑 居 留 日 本 的 措 施, 很 諷 刺 的 是, 祖 國 給 予 最 有 效 的 幫 助 方 法 竟 然 是 發 出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書 為 何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如 此 對 待 華 僑 呢?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在 於, 國 共 雙 方 都 在 爭 取 華 僑 的 支 持, 致 使 華 僑 與 臺 灣 人 都 面 臨 選 邊 站 的 問 題 從 1950 年 代 到 1972 年 臺 日 斷 交 為 止, 曾 發 生 多 次 有 關 在 日 臺 灣 人 投 共, 以 及 臺 獨 運 動 者 受 迫 害 的 事 件, 從 這 些 事 件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在 日 臺 灣 人 國 家 認 同 分 歧 但 是, 這 些 事 件 的 主 角 都 不 是 戰 前 來 日 的 臺 灣 人, 而 是 戰 後 才 來 到 日 本 的 中 華 民 國 人 儘 管 如 此, 其 居 留 問 題 還 是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以 下 簡 單 敘 述 相 關 的 幾 個 案 例 首 先,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洪 進 山 事 件 1954 年 2 月, 洪 進 山 由 臺 灣 的 警 察 機 關 派 遣 到 日 本 警 察 學 校 就 讀 隔 年, 其 本 人 希 望 繼 續 留 在 日 本 求 學, 而 國 內 派 遣 的 警 察 機 關 要 求 其 返 國 當 事 人 不 僅 拒 絕 返 臺, 而 且 表 明 要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日 本 的 入 國 管 理 局 預 定 將 他 強 制 遣 返, 但 是 親 共 的 東 京 華 僑 總 會 等 團 體, 以 保 障 人 權 為 由 出 面 阻 止 經 過 一 番 激 烈 抗 爭 之 後,1956 年 2 月 1 日 洪 進 山 搭 乘 山 鳥 丸 從 門 司 66

21 離 境,4 日 抵 達 上 海 這 樣 的 處 置 辦 法, 是 根 據 日 本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第 52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違 反 出 入 國 管 理 令 者 必 須 強 制 遣 返 時, 本 人 可 以 選 擇 其 希 望 被 遣 送 的 國 家, 而 非 其 入 境 前 之 國 家 49 這 是 戰 後 日 本 面 對 中 國 與 朝 鮮 等 分 裂 國 家 時, 用 法 律 來 規 範 的 保 障 人 權 辦 法 透 過 這 個 規 定 的 運 用, 整 個 親 共 華 僑 團 體 的 抗 爭 過 程 中, 突 顯 了 國 共 雙 方 爭 奪 華 僑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夾 雜 著 日 本 的 政 治 考 量 在 日 臺 灣 人 選 擇 認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案 例, 以 劉 彩 品 事 件 最 為 著 名 劉 彩 品,1936 年 嘉 義 出 生,1956 年 以 私 費 留 學 生 (4-1-6 簽 證 ) 身 分 抵 日, 隔 年 進 入 東 京 大 學 就 讀,1961 年 進 入 大 學 院,1965 年 博 士 班 期 間 與 木 村 博 結 婚,1967 年 申 請 在 留 資 格 變 更 而 被 拒 之 後, 因 簽 證 過 期, 只 能 以 非 法 身 分 居 留 發 生 這 個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劉 彩 品 企 圖 藉 此 抗 議 國 府 特 務 在 日 橫 行, 壓 迫 旅 日 政 治 異 議 分 子 由 於 申 請 在 留 資 格 延 長 或 變 更, 必 須 提 出 有 效 護 照, 國 府 特 務 調 查 僑 民 之 忠 誠 度, 藉 此 刁 難 異 議 分 子 劉 彩 品 表 明 拒 絕 承 認 中 華 民 國, 並 決 心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身 分,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日 本 各 界 人 士 為 了 支 援 她 的 行 動, 組 成 劉 彩 品 支 援 全 都 連 絡 會 議 等 團 體, 華 僑 界 也 組 成 支 援 劉 彩 品 留 日 華 僑 會 整 個 簽 證 申 請 過 程 之 抗 爭 活 動, 主 要 從 1970 年 4 月 6 日 提 出 申 請 展 開, 一 直 到 9 月 24 日 獲 得 簽 證 更 新 為 止, 其 間 有 密 集 的 相 關 辯 論 紀 錄, 隨 後 也 有 許 多 媒 體 的 報 導, 最 後 並 彙 整 成 專 書 出 版 50 獲 得 居 留 簽 證 後, 她 還 與 夫 婿 同 往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的 行 動, 嚴 重 打 擊 國 府 主 張 代 表 全 中 國 的 正 當 性 51 投 共 案 例 之 外,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劉 彩 品 在 申 請 簽 證 的 理 由 書 中, 詳 述 國 府 壓 迫 臺 灣 人 之 罪 狀 這 些 案 件 包 括,1967 年 的 劉 佳 欽 顏 尹 謨 事 49 日 本 華 僑 華 人 研 究 会 編 著, 陳 焜 旺 主 編, 日 本 華 僑 留 学 生 運 動 史, 頁 劉 さんを 守 る 友 人 の 会 編, 日 本 人 のあなたと 中 国 人 のわたし- 劉 彩 品 支 援 運 動 の 記 録 ( 東 京 :ライン 出 版,1971) 年 劉 彩 品 放 棄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並 獲 得 在 日 居 留 資 格 後, 隔 年 同 丈 夫 木 村 博 舉 家 遷 居 南 京, 任 職 於 紫 金 山 天 文 台, 而 後 並 被 選 為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可 能 是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失 望, 舉 家 返 回 日 本 定 居 1983 年 起, 她 率 先 主 張 贈 送 一 對 大 熊 貓 給 臺 灣, 這 項 提 案 直 到 2008 年 才 實 現 67

22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件 1968 年 柳 文 卿 事 件 與 陳 玉 璽 事 件 1969 年 陳 中 統 事 件 等 這 些 事 件 中, 除 了 陳 玉 璽 事 件 主 角 有 意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傾 向 為 支 持 北 京 政 府 之 外, 其 他 都 是 牽 涉 臺 灣 獨 立 運 動 陳 玉 璽 原 本 到 夏 威 夷 大 學 留 學, 1967 年 以 觀 光 簽 證 來 日 進 入 法 政 大 學, 但 因 無 法 取 得 留 學 簽 證 而 逾 期 居 留, 1968 年 遭 強 制 遣 返, 臺 灣 軍 事 法 庭 認 定 他 在 日 本 期 間 曾 經 在 大 地 報 撰 稿 為 匪 宣 傳, 因 而 被 判 7 年 徒 刑 另 外, 劉 彩 品 在 其 理 由 書 的 附 注 中, 提 到 幾 位 臺 獨 運 動 者 遭 到 的 迫 害 包 括 劉 佳 欽 ( 東 大 農 學 系 大 學 院 研 究 生 ) 顏 尹 謨 ( 東 大 法 學 系 大 學 院 研 究 生 ) 兩 人, 他 們 都 是 在 1967 年 暑 假 返 國 期 間 被 捕, 並 且 後 來, 兩 人 都 被 以 參 與 臺 灣 獨 立 運 動 的 罪 名, 求 處 死 刑 此 外, 陳 中 統 ( 岡 山 大 學 醫 學 部 大 學 院 生 ) 也 是 在 1968 年 返 台 期 間 被 捕, 因 他 被 通 報 曾 在 日 本 接 觸 臺 獨 分 子, 因 此 被 判 15 年 有 期 徒 刑 劉 彩 品 彙 整 以 上 案 件, 用 以 控 訴 國 府 情 治 人 員 之 惡 劣, 而 這 些 實 例 亦 成 為 了 她 要 求 脫 離 中 華 民 國 籍 的 正 當 理 由 年 代, 海 外 臺 灣 獨 立 運 動 勢 力 日 益 壯 大, 日 本 政 府 配 合 國 府 的 要 求, 對 臺 灣 的 旅 日 政 治 異 議 分 子 的 壓 迫 也 更 加 嚴 重 前 述 事 件 之 外,1967 年 8 月, 已 發 生 過 日 本 政 府 企 圖 強 制 遣 返 張 榮 魁 林 啟 旭 等 兩 名 臺 灣 留 學 生 之 事 件 1966 年 3 月, 張 林 兩 人 分 別 從 國 立 音 樂 大 學 與 明 治 大 學 畢 業, 但 因 他 們 都 參 加 臺 灣 獨 立 運 動, 擔 心 返 臺 會 遭 到 政 治 迫 害, 故 持 續 地 申 請 延 長 居 留 但 是, 日 本 政 府 竟 利 用 兩 人 定 期 到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報 到 時, 將 其 拘 禁 並 準 備 遣 返 臺 灣 而 後 經 過 各 界 人 士 的 救 援, 呼 籲 保 障 其 政 治 自 由 與 基 本 人 權, 才 得 以 持 續 居 留 日 本 不 料 緊 接 著 在 1968 年 3 月 27 日, 又 發 生 了 柳 文 卿 被 強 制 遣 返 的 事 件 1962 年 4 月, 柳 文 卿 赴 日 就 讀 東 京 教 育 大 學, 隔 年 加 入 臺 灣 青 年 獨 立 聯 盟 並 擔 任 幹 部,1967 年 3 月 碩 士 課 程 結 束 後, 無 法 繼 續 獲 得 法 務 省 核 發 的 居 留 許 可, 並 在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報 到 時 遭 拘 禁 東 京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謹 記 前 52 劉 さんを 守 る 友 人 の 会 編, 日 本 人 のあなたと 中 国 人 のわたし- 劉 彩 品 支 援 運 動 の 記 録, 頁

23 次 的 教 訓, 決 定 隔 天 一 早 立 即 進 行 強 制 遣 返 在 得 知 以 上 消 息 後, 獨 立 聯 盟 成 員 共 20 多 人 前 往 機 場 搶 救 最 後, 雖 無 法 阻 止 這 次 日 方 的 遣 返 計 畫, 但 卻 成 功 地 阻 止 同 樣 的 悲 劇 一 再 發 生 53 以 上 都 是 臺 灣 人 國 家 認 同 之 問 題, 但 是 他 們 都 是 戰 後 才 來 日 本 的 台 灣 人, 與 戰 前 已 居 留 日 本 的 舊 殖 民 地 人 有 所 不 同 從 保 障 人 權 角 度 來 看, 這 批 青 年 受 到 更 多 的 歧 視 與 壓 迫, 他 們 的 處 境 更 能 突 顯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規 之 不 合 理 54 由 於 這 些 事 件 也 可 以 被 視 為 白 色 恐 怖 或 臺 獨 運 動 知 一 環 不 過, 為 了 避 免 模 糊 焦 點, 這 些 問 題 都 將 留 待 日 後 進 一 步 探 討 若 單 純 僅 就 人 權 保 障 問 題 而 言, 戰 後 經 過 不 斷 的 抗 爭, 日 本 持 續 修 訂 外 國 人 管 理 法 令,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居 留 問 題, 大 致 獲 得 比 較 確 實 的 保 障 此 外, 有 關 國 籍 欄 登 錄 為 中 國 的 問 題, 也 大 致 獲 得 解 決 如 前 所 述,1952 年 以 後 日 本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上 國 籍 欄 都 登 載 為 中 國 即 使 到 1972 年 日 中 建 交 臺 日 斷 交 之 後, 國 籍 欄 登 錄 依 然 沒 有 更 改 直 到 2001 年 以 後, 經 過 在 日 臺 灣 人 團 體 推 動 正 名 運 動, 日 本 政 府 才 同 意 修 改 外 國 人 登 錄 辦 法 根 據 新 的 法 規, 臺 灣 人 在 國 籍 地 域 一 欄 中, 可 以 填 入 臺 灣 2012 年 7 月 新 法 實 施, 所 有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都 改 為 在 留 卡 重 新 進 行 登 錄, 這 時 在 日 臺 灣 人 的 自 稱 與 他 稱 才 獲 得 一 致 總 而 言 之, 戰 後 長 期 以 來 臺 灣 人 居 留 問 題, 雖 已 大 致 化 解, 但 臺 灣 人 國 家 認 同 分 歧 的 問 題, 依 然 未 解 53 宮 崎 繁 樹, 出 入 国 管 理 - 現 代 の 鎖 国 ( 東 京 : 三 省 堂,1970), 頁 有 關 日 本 外 國 人 管 理 政 策 對 人 權 的 壓 迫 問 題, 請 參 閱 : 宮 崎 繁 樹, 出 入 国 管 理 - 現 代 の 鎖 国 一 書 69

24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引 用 書 目 三 谷 太 一 郎 1993 まえがき, 岩 波 講 座 近 代 日 本 と 植 民 地 アジアの 冷 戦 と 脱 植 民 地 化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 大 肚 渓 1974 けじめのつけ 方,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9 号 (3 月 1 日 ), 第 7 版 小 心 1975 投 稿 二 重 国 籍 の 災 禍,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29 号 (11 月 1 日 ), 第 8 版 川 島 真 2007 東 アジアの 脱 植 民 地 化 脱 帝 国 化, 川 島 真 服 部 龍 二 編, 東 アジ ア 国 際 政 治 史 名 古 屋 : 名 古 屋 大 学 出 版 会 不 著 撰 人 1952 外 国 人 登 録 の 切 り 換 え 国 籍 は 中 国 に 統 一, 東 京 華 僑 会 報 第 7 号 (10 月 23 日 ), 第 1 版 1952 永 住 許 可 申 請 手 続, 国 籍 欄 は 単 なる 中 国 人 でよい, 東 京 華 僑 総 会 会 報 第 6 号 (7 月 19 日 ), 第 1 版 1952 解 説 区 別 された 中 国 と 中 華 民 国, 東 京 華 僑 総 会 会 報 第 6 号 (7 月 19 日 ), 第 1 版 1967 在 日 台 湾 人 に 対 する 蒋 駐 日 大 使 館 の 背 信 行 為 - 在 日 法 的 地 位 の 対 日 交 渉 はかくも 簡 単 に 流 れてしまった, 台 湾 第 1 巻 第 8 号 (8 月 ), 頁 台 湾 人 の 権 利 要 求 大 会 日 本 政 府 に 請 願, 台 湾 第 1 巻 第 5 号 (5 月 ), 頁 旅 日 華 僑 居 留 問 題, 日 本 将 採 取 新 措 施, 聯 合 報,1972 年 10 月 1 日, 第 2 版 1974 二 重 国 籍 の 行 方, 台 灣 省 民 報 第 7 号 (1 月 1 日 ), 第 8 版 1974 せめて 願 わしい 事 は, 台 湾 省 民 報 第 8 号 (2 月 1 日 ), 第 3 版 70

25 1978 在 日 朝 鮮 人 管 理 重 要 文 書 集 ( 年 ) 東 京 : 湖 北 社 日 本 外 務 省 外 交 記 録 1971 八 重 山 在 住 台 湾 出 身 者 の 処 遇,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外 交 史 料 館 收 蔵, 分 類 番 号 :A 在 日 元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外 交 史 料 館 收 蔵, 分 類 番 号 :A 在 沖 外 国 人 の 在 留 資 格, 沖 縄 関 係 出 入 域,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位 地 在 沖 縄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1), 日 本 外 務 省 公 開 之 外 交 記 録, 外 交 史 料 館 收 蔵, 分 類 番 号 :A 日 本 華 僑 華 人 研 究 会 編 著, 陳 焜 旺 主 編 2004 日 本 華 僑 留 学 生 運 動 史 琦 玉 : 日 本 僑 報 社 外 交 部 檔 案 1969 旅 日 台 籍 僑 胞 居 留 權, 外 交 部 檔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收 藏, 檔 案 :061/89003 外 務 省 編 1987 日 本 占 領 重 要 文 書 第 二 巻 東 京 : 日 本 図 書 センター( 復 刻 版 ) 田 中 宏 1995 在 日 外 国 人 法 の 壁 心 の 溝 新 版 東 京 : 岩 波 書 店 佐 藤 勝 巳 1974 在 日 朝 鮮 人 :その 差 別 と 処 遇 の 実 態 東 京 : 同 成 社 何 義 麟 2012 戰 後 初 期 台 灣 留 日 學 生 的 左 傾 言 論 及 其 動 向, 台 灣 史 研 究 19: 2, , 頁 松 本 邦 彦 解 說 翻 譯 1996 GHQ 日 本 占 領 史 16 外 国 人 の 取 り 扱 い 東 京 : 日 本 図 書 センタ ー 71

26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松 田 良 孝 2004 八 重 山 の 台 湾 人 沖 繩 石 垣 市 : 南 山 舍 林 啓 旭, 1967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の 問 題 点 - 蒋 占 領 政 権 は 台 湾 の 主 権 者 では ない, 台 湾 第 1 巻 第 3 号 (3 月 ), 頁 1-8 法 務 省 民 事 局 第 五 課 国 籍 実 務 研 究 会 編 1990 新 訂 国 籍 帰 化 の 実 務 相 談 東 京 : 日 本 加 除 出 版 社 波 多 野 澄 雄 2013 沖 縄 返 還 交 渉 と 台 湾 韓 国, 外 交 史 料 館 報 27(12 月 ), 頁 城 田 千 枝 子 2014 日 本 華 人 的 公 民 地 位 與 人 権, 陳 鴻 瑜 編, 海 外 華 人 之 公 民 地 位 與 人 權 台 北 : 華 僑 協 會 總 會 畑 野 勇 等 2000 外 国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東 京 : 信 山 社 若 林 正 丈 2007 台 湾 の 重 層 的 脱 植 民 地 化 と 多 文 化 主 義, 鈴 木 正 崇 編, 東 アジアの 近 代 と 日 本 東 京 : 慶 應 義 塾 大 学 東 アジア 研 究 所 2008 台 湾 の 政 治 - 中 華 民 国 台 湾 化 の 戦 後 史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会 宮 崎 繁 樹 1970 出 入 国 管 理 - 現 代 の 鎖 国 東 京 : 三 省 堂 國 分 良 成 等 2013 日 中 関 係 史 東 京 : 有 斐 閣 清 河 雅 孝 2007 研 究 ノート 日 本 における 台 湾 人 の 国 籍 表 記 に 関 する 法 的 問 題 : 台 湾 人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確 立 を 中 心 として, 産 大 法 学 40:03/04 (3 月 ), 頁

27 陳 祖 華 1972 日 匪 建 交 後 的 旅 日 華 僑 問 題, 聯 合 報,1972 年 9 月 30 日, 第 2 版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 渉 外 課 編 1950 台 湾 人 に 関 する 法 権 問 題 東 京 :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 渉 外 課 發 行 楊 子 震 2012 帝 国 臣 民 から 在 日 華 僑 へ- 渋 谷 事 件 と 戦 後 初 期 在 日 台 湾 人 の 法 的 地 位, 日 本 台 湾 学 会 報 14(6 月 ), 頁 過 放 1999 在 日 華 僑 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 変 容 - 華 僑 の 多 元 的 共 生 東 京 : 東 信 堂 劉 さんを 守 る 友 人 の 会 編, 1971 日 本 人 のあなたと 中 国 人 のわたし- 劉 彩 品 支 援 運 動 の 記 録 東 京 : ライン 出 版 歷 史 教 科 書 在 日 コリアンの 歴 史 作 成 委 員 会 編 2013 歴 史 教 科 書 在 日 コリアンの 歴 史 第 2 版 東 京 : 明 石 書 店 譚 璐 美 劉 傑 2008 新 華 僑 老 華 僑 - 変 容 する 日 本 の 中 国 人 社 会 東 京 : 文 藝 春 秋 鶴 園 裕 基 2014 日 華 断 交 期 における 僑 務 問 題 - 分 裂 国 家 の 外 交 危 機 と 在 外 国 民, 次 世 代 アジア 論 集 7(3 月 ), 頁

28 師 大 學 報 第 7 期 Bulletin of Taiwan Historical Research, NTNU No7, pp.47-75, December 2014 The Nationality and Residence problems of Taiwanese in Japan after WWⅡ I-Lin Ho Abstract The Residence problems of Taiwanese in Japan after the World War II primarily derivative from Japan deprived their colony civil rights. After Taiwanese registered as oversea Chinese, they were treated as people from mainland China; not until 1952, they officially detached from Japan nationality. However,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was different between Taiwanese in Japan and oversea Chinese, and so did the legal rights for residency. Both registered China as their nationality, but came with different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Although Taiwanese could stay in Japan for long period of time, they had no legal protection on their rights of residence. In 1965, Japan and Korea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countries signed an agreement to grant the Korean Japanese permanent residence in Japan. This made it more obvious that the Taiwanese in Japan were discriminated by lack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n their rights of residence. The organizations of oversea Taiwanese in Japan had once petition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o ask the government to fight for their legal rights on their permanence in Japan, but in vain. In 1972, Taiwan and Japan broken off the diplomatic relations, many Taiwanese naturalized Japanese citizenship in the afraid of losing their legal status. Surrounded by the issue whether they can obtain permanent residence illustrated Taiwanese in Japan lack of decisive legal status, their national identity 74

29 also varied widely. We should continue to pay attention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ese in Japan together with their national identity. Keywords: Taiwanese in Japan, Overseas Chinese, Permanent Residency, Naturalization, National identity 7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