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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手 冊 會 議 時 間 :10 1 年 8 月 29 日 ( 四 ) 上 午 10:30 會 議 地 點 : 藝 能 館 4 樓 崇 雅 堂 < 請 攜 帶 本 手 冊 參 加 會 議 > 秘 書 室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29 日

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目 錄 目 錄 頁 次 會 議 議 程 03 人 事 異 動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校 長 報 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15 學 務 處 17 總 務 處 17 輔 導 室 19 圖 書 館 23 教 官 室 27 人 事 室 36 會 計 室 38 進 修 學 校 39 秘 書 室 40 討 論 提 案 40 提 案 一 建 請 減 少 本 校 教 師 會 長 每 次 期 中 考 監 考 時 數 三 節, 請 討 論 41 附 錄 41 附 錄 一 :1 學 年 度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PLC) 計 畫 43 附 錄 二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年 級 科 教 學 計 畫 45 附 錄 三 :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案 例 分 享 專 題 演 講 66 附 錄 四 :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68 附 錄 五 : 本 校 日 校 畢 業 生 1 年 度 升 學 金 榜 94 附 錄 六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準 備 日 及 相 關 研 習 時 間 表 1

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會 議 議 程 一 會 議 開 始 二 主 席 報 告 三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四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五 討 論 事 項 六 臨 時 動 議 七 散 會 2

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人 事 異 動 人 事 異 動 ( 第 1 頁, 共 2 頁 ) 職 稱 姓 名 生 效 日 期 異 動 原 因 備 註 教 師 兼 教 務 主 任 陳 輝 雄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秘 書 吳 書 瑋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主 任 教 官 兼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教 務 組 長 劉 振 男 1 年 8 月 1 日 陳 怡 君 1 年 8 月 1 日 蕭 依 宸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新 聘 兼 任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教 學 組 長 陳 政 任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數 學 科 教 師 兼 註 冊 組 長 李 家 慧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英 文 科 教 師 兼 訓 育 組 長 陳 明 秀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體 育 科 教 師 李 詩 意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軍 訓 教 官 蘇 世 豪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會 計 室 組 員 連 如 華 1 年 7 月 1 日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張 珊 蓉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田 徑 專 長 代 理 教 師 詹 宜 紋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蕭 嘉 鈴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貞 宇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數 學 科 3

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人 事 異 動 人 事 異 動 ( 第 2 頁, 共 2 頁 ) 職 稱 姓 名 生 效 日 期 異 動 原 因 備 註 代 理 教 師 王 澄 祥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數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廖 為 綸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代 理 教 師 吳 冠 慧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美 術 科 代 理 教 師 薛 百 佑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體 育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松 逸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體 育 科 代 理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訓 導 組 長 吳 秀 英 1 年 8 月 1 日 再 聘 兼 任 進 修 學 校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詹 雅 筑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何 星 瑤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黃 春 盛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物 理 科 代 理 教 師 李 鎔 聰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化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姿 蓉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生 物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宏 益 1 年 8 月 30 日 新 進 數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莊 景 智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地 理 科 軍 訓 教 官 吳 政 達 1 年 8 月 1 日 調 職 軍 訓 教 官 楊 永 春 1 年 9 月 1 日 調 職 鼓 山 高 中 主 任 教 官 4

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 ) 提 案 一 : 案 由 : 定 期 考 排 監 考 方 式, 請 討 論 優 點 1. 段 考 兩 天 的 時 間, 監 考 老 師 個 人 時 段 較 能 集 集 中 排 定 2. 段 考 下 午 若 有 資 訊 或 其 他 研 習 活 動, 可 將 參 加 研 習 同 仁 排 空, 以 利 研 習 活 動 的 進 行 3. 命 題 老 師 可 以 巡 堂, 試 題 若 有 問 題 可 立 即 解 決 4. 有 行 政 巡 堂 1. 監 考 老 師 隨 原 課 表 隨 班 監 考, 不 易 忘 記 時 間 2. 監 考 老 師 為 該 班 授 課 老 師, 對 於 同 學 較 易 掌 控 3. 老 師 不 需 計 算 監 考 節 數 到 底 公 不 公 平 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各 校 排 定 監 考 老 師 方 式 有 兩 種, 一 為 重 新 排 監 考 ( 本 校 現 行 作 法 ), 二 為 隨 原 課 表 隨 班 監 考, 均 有 其 優 缺 點, 現 分 述 如 下 : 重 新 排 監 考 隨 班 監 考 缺 點 1. 監 考 老 師 之 監 考 節 數 是 依 基 本 監 考 節 數 兼 課 節 數 比 例 是 否 命 題 輪 序 減 授 節 節 數 而 訂, 常 發 生 有 同 仁 覺 得 監 考 節 數 不 公 平 的 假 象 2. 有 些 老 師 會 忘 記 監 考 時 間 3. 監 考 老 師 通 常 不 是 該 班 授 課 老 師, 對 於 有 作 弊 習 性 的 同 學 無 法 掌 控 1. 命 題 老 師 可 能 當 節 在 監 考, 無 法 立 即 解 決 試 題 疑 問, 命 題 老 師 也 無 減 監 考 節 數 的 措 施 2. 各 處 室 主 任 及 教 學 註 冊 組 長 亦 要 監 考, 行 政 巡 堂 次 數 將 減 少 3. 下 午 辦 理 研 習 活 動 的 困 難 度 變 大, 欲 參 加 之 同 仁 需 自 行 調 課 4. 節 與 節 之 間 教 師 之 交 接 監 考 可 能 會 有 空 窗 期

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決 議 : 贊 成 重 新 排 監 考 者 47 位, 隨 班 監 考 者 2 位, 維 持 現 行 作 法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提 案 二 :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說 明 : 因 增 加 修 訂 刪 減 條 文 甚 多, 故 本 案 採 重 新 訂 定 方 式 辦 理, 不 採 修 訂 對 照 表 呈 現, 草 案 內 容 加 底 線 及 粗 體 字 為 新 增 或 修 訂 之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訂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本 校 年 中 長 程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第 條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 年 4 月 26 日 高 市 教 秘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本 校 年 中 長 程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請 參 閱 另 印 成 冊 附 件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通 過 後 報 局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依 本 準 則 內 容,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並 將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爰 於 本 校 聘 約 增 列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6

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因 應 101 年 8 月 日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 發 布 施 行, 該 準 則 第 廿 四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訂 定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規 定, 並 將 第 六 條 至 第 九 條 規 定 納 入 學 生 手 冊 及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中, 爰 於 本 校 聘 約 增 列 第 十 七 條 三 本 案 依 本 校 原 聘 約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與 本 校 教 師 會 協 議 修 訂 事 宜, 惟 考 量 教 師 聘 約 事 涉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爰 提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修 訂 之 四 檢 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暨 附 設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附 件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7

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校 長 報 告 校 長 報 告 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一 ) 三 大 願 景 : 提 升 中 小 學 教 育 品 質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厚 植 國 家 競 爭 力 ( 二 ) 五 大 理 念 :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適 性 揚 才 多 元 進 路 優 質 銜 接 ( 三 ) 六 大 目 標 : 培 養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引 導 多 元 適 性 發 展 確 保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舒 緩 過 度 升 學 壓 力 均 衡 城 鄉 教 育 發 展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四 ) 與 高 中 相 關 內 容 : 免 試 入 學 特 色 招 生 免 試 就 學 區 規 劃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高 中 職 均 質 化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繁 星 推 薦 就 近 入 學 學 校 評 鑑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家 長 參 與 推 動 身 障 學 生 就 學 輔 導 ( 五 )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研 習 五 堂 課 (18 小 時 ): 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理 念 與 實 施 策 略 1 小 時 2 有 效 教 學 策 略 5 小 時 3 多 元 評 量 理 念 與 應 用 6 小 時 4 差 異 化 教 學 策 略 3 小 時 5 適 性 輔 導 作 法 3 小 時 可 以 計 算 一 粒 蘋 果 中 的 種 子, 但 無 法 計 算 一 顆 種 子 會 生 成 幾 粒 蘋 果 8

1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左 營 高 中 願 景 左 營 高 中 願 景 (Vision Vision): 左 中 3C ( 一 ) 熱 忱 自 信 的 形 象 Confidence We can do it. ( 二 ) 創 新 進 取 的 校 風 Creativity We are the school. ( 三 ) 羽 化 蛻 變 的 展 望 - Qualitative-Change We are the best. 三 辦 學 理 念 ( 一 ) 服 務 : 從 環 保 做 起 ; 積 極 進 取 發 心 護 持 教 育 熱 忱 ; 付 出 傑 出, 把 教 育 當 成 志 業, 把 學 校 當 成 第 二 個 家 ( 二 ) 善 行 : 從 禮 節 做 起 ; 關 懷 尊 重 賞 識 稱 揚 溫 馨 友 善 ; 關 懷 開 懷, 以 善 念 同 理 心 立 基 ; 藉 善 緣 足 感 心 共 事 ( 三 ) 負 責 : 從 學 習 做 起 ; 終 身 求 知 專 業 發 展 創 新 卓 越 ; 投 入 深 入, 人 人 有 責 : 校 長 辦 學 教 師 教 學 家 長 助 學 學 生 求 學 行 政 績 效 讓 左 營 高 中 成 為 一 所 全 面 躍 升 的 優 質 高 中 四 幾 點 想 法 ( 一 ) 培 養 有 感 覺 會 感 動 能 感 恩 的 左 中 人 ( 二 ) 學 生 自 信 心 : 無 法 人 人 第 一, 卻 可 以 是 唯 一 ; 超 越 自 己, 就 是 卓 越 ( 三 ) 生 活 教 育 最 優 先, 課 業 學 習 最 重 要 ( 四 ) 教 學 有 品 牌 ( 五 ) 希 望 自 己 的 孩 子 遇 到 什 麼 老 師, 那 就 成 為 那 樣 的 老 師 ( 六 ) 得 英 才 而 教 之, 一 樂 也 VS 教 之 使 成 英 才, 成 就 感 ( 七 )Reflective teaching: 反 思 每 一 堂 課 教 給 學 生 什 麼, 學 生 學 到 了 什 麼, 回 歸 教 育 本 質 就 是, 教 師 有 效 教 學,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9

1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 八 ) 教 學 成 就 感 : 得 英 才 而 教 之, 固 為 一 樂 也, 但 在 左 中, 我 們 教 學 生 使 成 社 會 中 堅, 就 是 我 們 的 成 就 ( 九 ) 一 科 一 特 色 : 例 如 國 文 科 -- 台 灣 文 學 系 列 自 然 科 自 然 工 坊 ( 十 ) 不 只 做 自 己 喜 歡 的 事, 更 要 喜 歡 自 己 做 的 每 ㄧ 件 事 ( 十 一 ) 沒 有 溝 通 不 良, 只 有 溝 通 不 足 ( 十 二 ) 沒 有 最 好, 只 有 更 好 ( 十 三 ) 看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答 案 VS 看 每 一 個 答 案 都 有 問 題 ( 十 四 ) 與 其 說 等 一 下 VS 不 如 說 馬 上 來 ( 十 五 ) 人 人 行 銷, 處 處 行 銷 時 時 行 銷 ( 十 六 ) 開 源 節 流 找 經 費 節 能 減 碳 做 環 保 全 力 改 建 實 踐 樓 積 極 處 理 違 建 戶 ( 十 七 ) 協 力 組 織 家 長 會 志 工 團 教 師 工 會 校 友 會 退 離 同 仁 聯 誼 會 學 聯 會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同 心 合 作 相 輔 相 成 ( 十 八 ) 近 期 工 作 1. 高 中 優 質 化 第 二 期 程 第 三 年 輔 助 方 案 均 質 化 補 助 2. 實 踐 樓 改 建 施 工 操 場 跑 道 翻 新 違 建 戶 開 始 追 繳 佔 用 補 償 金 3. 籌 組 校 友 會 4.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 舞 蹈 班 體 育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 十 九 ) 中 期 工 作 1. 校 舍 外 觀 翻 新 籃 球 場 整 建 2. 東 側 門 整 建 ( 左 營 大 路 ) 3. 全 國 運 動 會 場 地 組 召 集 學 校 (104 年 ) 4. 創 校 七 十 年 校 慶 活 動 (104 年 ) 10

1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 二 十 ) 長 期 及 未 來 工 作 1. 辦 理 國 中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工 作 (1 年 ) 2. 承 辦 南 區 六 校 舞 蹈 聯 合 招 生 (106 年 ) 3. 倡 導 服 務 學 習 負 責 進 取 善 行 實 踐 ( 持 續 ) 4. 落 實 生 命 關 懷 生 涯 發 展 生 活 教 育 ( 持 續 ) 11

1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報 告 一 1 學 年 高 中 優 質 化 第 二 期 程 第 三 年 焦 點 計 畫, 本 校 通 過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306 萬, 加 上 學 校 配 合 款 54 萬, 共 計 核 定 360 萬 元 將 持 續 推 動 本 校 學 生 精 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及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等 三 大 主 軸 子 計 畫, 請 全 體 同 仁 參 與 配 合 並 協 助 執 行 二 為 推 動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PLC) 計 畫 ( 如 附 錄 一 ), 將 運 用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大 學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教 師 組 成 同 科 或 跨 科 之 PLC, 請 參 考 自 然 科 PLC 運 作 推 動 模 式, 填 寫 申 請 表 件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於 下 學 期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以 強 化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成 長 目 標 三 暑 期 高 二 高 三 輔 導 課 已 於 7 月 22 日 ( 一 ) 至 8 月 16 日 ( 五 ) 順 利 實 施 完 畢 ; 高 一 新 生 自 8 月 19 日 至 8 月 23 日 辦 理 輔 導 課 與 新 生 訓 練 健 康 檢 查 混 合 進 行, 計 有 14 節 課, 感 謝 同 仁 的 幫 忙 配 合 四 1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共 錄 取 4 位 正 式 教 師, 計 有 數 學 科 1 名 英 文 科 1 名 體 育 科 1 名 及 國 文 科 1 名 ; 代 理 教 師 部 分 則 有 國 文 科 新 聘 2 名 英 文 科 續 聘 2 位 數 學 科 新 聘 1 名 ( 代 理 1 學 期 ); 續 聘 2 位 物 理 科 新 聘 1 名 公 民 科 續 聘 1 位 化 學 科 新 聘 1 名 生 物 科 新 聘 1 名 地 理 科 新 聘 1 名 音 樂 科 續 聘 1 位 體 育 科 續 聘 2 位 共 計 15 位 感 謝 同 仁 多 方 協 助 五 為 完 備 本 校 1 學 年 度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請 各 科 老 師 幫 忙, 依 照 附 錄 二 教 學 計 畫 格 式 填 寫 妥 善 後, 將 電 子 檔 交 給 教 學 組 上 網 公 告 ( 電 子 檔 將 寄 請 各 科 主 席 協 助 ) 六 新 學 期 課 表, 必 難 盡 如 人 意, 敬 請 多 多 包 涵, 若 有 個 別 需 求, 請 在 不 違 反 排 課 原 則 下, 於 開 學 一 週 內 自 行 找 同 仁 互 調, 並 將 調 課 單 送 交 教 學 組 核 對 存 查

1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七 本 學 年 度 高 三 相 關 升 學 計 畫 安 排 : ( 一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3 年 1 月 18 日 ( 六 ) 及 19 日 ( 日 ) 辦 理 (1 月 16 日 休 業 式 ) ( 二 ) 開 學 後 將 開 始 實 施 高 三 學 測 複 習 蘋 婆 計 畫, 計 有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 物 理 化 學 ) 等 科 目, 感 謝 喻 緒 琪 老 師 蕭 嘉 鈴 老 師 蔡 錦 章 老 師 吳 妙 欣 老 師 王 慧 莉 老 師 等 五 位 幫 忙, 將 進 行 至 學 測 前, 目 前 數 學 科 已 經 開 始 上 課 ( 三 ) 第 1 學 期 高 三 學 測 模 擬 考 試, 採 用 聯 合 試 卷, 日 期 範 圍 如 下 : 第 1 次 :1 年 7 月 22 日 23 日 第 1 冊 ( 詮 達 ) 已 實 施 完 畢 第 2 次 :1 年 9 月 3 4 日 ( 二 三 ) 第 1-2 冊 ( 漢 樺 ) 第 3 次 :1 年 11 月 4 5 日 ( 一 二 ) 第 1-3 冊 ( 翰 林 ) 第 4 次 :1 年 月 日 ( 三 四 ) 高 一 高 二 ( 翰 林 ) ( 四 ) 高 三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試 訂 於 ( 四 ) ( 五 ) 舉 行 考 完 後 至 休 業 式 ( ) 期 間 為 到 校 專 心 準 備 學 測 科 目 衝 刺 時 段, 懇 請 任 課 教 師 事 先 規 劃 妥 善 安 排 複 習 課 程 ( 五 ) 計 畫 於 班 會 或 團 體 活 動 時 間, 利 用 1 節 課 時 間 安 排 社 會 組 同 學 複 習 測 驗 自 然 考 科, 自 然 組 同 學 複 習 測 驗 社 會 考 科 ( 請 老 師 協 助 並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讀 卡 及 成 績 排 名 作 業 ) ( 六 ) 訂 於 1..27( 五 ) 安 排 高 三 學 測 考 生 孔 廟 祈 福 活 動 八 1 學 年 度 高 一 自 然 組 ( 九 ~ 十 四 班 ) 開 設 第 2 外 語 課 程 ( 日 語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 採 選 修 跑 班 上 課 九 請 各 位 老 師 在 上 課 時 特 別 留 意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若 有 玩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看 小 說 漫 畫 者, 請 嚴 格 妥 適 予 以 制 止 糾 正 ; 另 外 特 別 拜 託 各 位 老 師, 請 勿 放 任 學 生 睡 覺, 多 予 以 關 心 鼓 勵, 期 望 學 生 上 課 皆 能 遵 守 常 規, 有 效 地 樂 於 學 習, 方 能 充 分 發 揮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十 學 生 進 行 室 外 課 或 實 驗 課 時, 請 各 位 老 師 務 必 在 場 指 導, 若 萬 一 學 生 發 生 意 外 狀 況, 可 做 緊 急 應 變 妥 善 處 理

1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十 一 個 人 課 務 私 下 請 學 校 同 仁 代 理 時, 請 務 必 知 會 教 務 處, 並 請 依 規 定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十 二 定 期 考 試 監 考 時, 請 不 要 代 同 仁 拿 試 卷, 以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差 錯 ; 並 請 於 考 後, 務 必 清 點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數 量 並 註 記 簽 名 十 三 普 通 班 各 年 級 分 班 分 組 情 形 : 一 年 級 :1~8 班 社 會 組 9~14 班 自 然 組 3 班 英 文 班 14 班 數 理 班 二 年 級 :1~7 班 一 類 組 8~11 班 二 類 組 ~14 班 三 類 組 3 班 英 文 班 ( 一 類 組 ) 14 班 數 理 班 ( 三 類 組 ) 三 年 免 級 試 :1~8 入 學 班 申 一 請 類 入 組 學 9~ 登 記 班 分 二 發 類 組 體 14~15 育 班 舞 班 蹈 三 班 類 組 合 計 3 班 英 文 班 ( 一 類 組 ) 10 班 數 理 ( 二 類 組 ) 十 四 本 學 年 度 本 校 共 49 班, 高 一 16 班, 高 二 16 班, 高 三 17 班 1 學 年 一 年 級 新 生 人 數 578 人, 男 生 301 人 女 生 277 人 (101 學 年 新 生 595 人 100 學 年 新 生 6 人 ) 十 五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將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納 入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與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檢 定 項 目 ( 即 今 年 高 一 新 生 適 用 );1 及 103 學 年 度, 納 入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審 查 資 料 之 一 1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舉 辦 兩 次 考 試, 考 生 可 任 擇 其 中 一 次 或 兩 次 皆 參 加 十 六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高 中 職 均 質 化 計 畫 : 均 質 化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 一 ) 社 區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 二 ) 社 區 適 性 課 程 發 展 ( 三 ) 社 區 特 色 教 學 創 新 ( 四 ) 社 區 就 近 入 學 落 實,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亦 請 同 仁 配 合 協 助 十 七 因 應 數 位 行 動 學 習 趨 勢, 本 校 配 合 信 望 愛 基 金 會 捐 贈 的 平 板 電 腦 的 教 學 平 台, 請 同 仁 妥 適 應 用 在 相 關 教 學, 並 請 指 導 學 生 妥 善 運 用 及 管 理, 以 發 揮 其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十 八 本 學 年 度 舞 展 定 於 1 年 月 2-8 日 於 本 校 劇 場 月 14

1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14 日 於 台 中 市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月 21 日 於 雲 林 縣 文 化 中 心 月 24 日 於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十 九 本 校 舞 蹈 班 甫 於 1 年 8 月 -18 日 應 邀 至 馬 來 西 亞 砂 磱 越 省 詩 巫 市, 參 加 詩 巫 國 際 舞 蹈 節 演 出, 深 獲 當 地 各 界 好 評, 載 譽 歸 國 二 十 開 學 後 圖 書 館 之 晚 自 修 管 理 及 功 課 輔 導 志 工, 仍 需 教 師 同 仁 的 鼎 力 支 援 二 十 一 1 學 年 度 亦 將 繼 續 推 廣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由 高 二 高 三 同 學 填 寫 意 願 調 查, 安 排 到 校 考 試, 自 由 報 名 繳 費 參 加 二 十 二 參 加 幾 場 十 二 年 國 教 教 師 專 業 研 習 感 想 與 大 家 分 享 : 我 們 老 師 是 否 該 轉 念 思 考? 如 何 在 教 學 權 力 上 作 適 當 的 轉 移? 創 造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學 習 環 境, 設 計 學 生 體 驗 的 學 習 歷 程, 以 增 強 其 學 習 動 機, 並 強 化 其 自 主 學 習 管 理 能 力 二 十 三 新 學 年 度 教 學 組 長 請 新 進 陳 政 任 老 師 兼 任 註 冊 組 長 請 新 進 李 家 慧 老 師 兼 任 設 備 組 及 舞 蹈 組 分 別 請 陳 君 瑜 組 長 及 周 素 玲 組 長 繼 續 幫 忙 ; 另 外 請 翁 財 福 先 生 幫 忙 一 二 年 級 註 冊 組 業 務, 請 謝 育 宸 小 姐 幫 忙 三 年 級 註 冊 成 績 業 務, 教 學 組 請 溫 妙 惠 小 姐 協 助 設 備 組 請 卓 淑 娟 小 姐 協 助 請 同 仁 多 多 幫 忙 並 給 予 鼓 勵, 感 謝 大 家 學 務 處 報 告 一 本 學 年 營 養 午 餐 重 新 招 標, 由 佳 琪 公 司 得 標, 繼 續 為 全 校 師 生 服 務 二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午 餐 費 用 由 教 育 儲 蓄 戶 及 午 餐 專 戶 支 付 低 收 入 之 學 生 午 餐 費 直 接 減 免, 中 低 收 入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者, 請 導 師 協 助 了 解 其 實 際 困 難 並 提 出 申 請, 再 提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通 過 原 已 接 受 補 助 之 高 二 高 三 同 學, 若 家 中 經 濟 未 獲 改 善 則 繼 續 補 助 ; 若 已 改 善, 請 導 師 告 知 學 務 處 停 止 補 助 高 一 新 生 部 分 及 高 二 高 三 未 曾 申 請 者, 請 於 9/14 前 提 出 申 請 15

1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三 請 至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網 註 冊 ( 網 址 以 便 上 網 報 名 參 加 各 種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及 累 積 時 數, 未 來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實 體 課 程 將 上 網 開 課 四 敬 請 各 位 同 仁 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融 入 各 科 教 學, 並 於 班 級 活 動 時 配 合 宣 導 並 帶 動 班 級 討 論, 共 創 友 善 校 園 五 開 學 第 一 週 為 友 善 校 園 週, 懇 請 一 起 宣 導 反 毒 反 黑 反 霸 凌 六 懇 請 幫 忙, 一 起 努 力 督 促 學 生 維 護 校 園 整 齊 清 潔 你 我 共 同 盡 心 力 垃 圾 不 落 地 環 保 回 收 真 容 易 左 中 校 園 更 亮 麗! 盡 力 清 理 積 水 容 器 防 止 病 媒 蚊 孳 生 宣 導 正 確 用 藥 拒 菸 拒 檳 愛 滋 病 及 狂 犬 病 防 治 七 齊 心 協 力 教 導 學 生 禮 貌 ( 服 儀 走 路 排 隊 進 出 辦 公 室 要 問 好 上 下 課 起 立 敬 禮 說 話 音 量 及 詞 語 等 ) 培 養 學 生 能 感 恩 負 責 任, 並 進 而 為 他 人 服 務 多 做 善 行 八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正 向 管 教, 請 避 免 體 罰 與 學 生 溝 通 時, 先 以 同 理 心 技 巧 了 解 學 生, 也 讓 學 生 覺 得 被 了 解 後, 再 給 予 指 正 建 議 九 九 月 是 敬 師 月, 請 帶 領 學 生 一 起 念 師 恩 報 師 恩 十 本 校 擔 任 今 年 高 雄 市 祭 孔 大 典 禮 生 工 作, 感 恩 劉 振 男 主 任 擔 任 通 贊 陳 筱 婷 老 師 擔 任 亞 贊 喻 緒 琪 老 師 擔 任 讀 祝 生, 擔 任 禮 生 部 分 為 2 年 1,3,16 班 學 生, 預 定 到 孔 子 廟 現 場 彩 排 時 間 為 9/14 9/24 9/27, 若 影 響 課 務, 請 多 包 涵 十 一 敬 請 全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利 用 9/18 班 親 會 選 出 家 長 代 表, 並 將 名 單 於 9/23 前 送 回 學 務 處, 空 白 表 格 於 會 後 發 給 導 師 十 二 生 輔 組 許 意 絃 小 姐 辦 公 位 置 移 至 教 官 室, 學 生 出 缺 勤 及 獎 懲 詢 問 請 洽 分 機 204 或 206 午 餐 相 關 事 宜 詢 問 請 洽 分 機 2 張 寶 珠 小 姐 祝 福 各 位 同 仁 新 學 年 教 學 愉 快! 16

1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總 務 處 報 告 總 務 處 報 告 一 新 實 踐 樓 因 土 建 等 候 水 電 發 包 完 成 才 得 以 一 併 施 工, 故 目 前 土 建 尚 屬 停 工 水 電 招 標 於 1 年 8 月 22 日 開 標 二 圖 書 館 5F 禮 堂 之 兩 側 廁 所 第 一 次 招 標 流 標 (1 年 7 月 3 日 ) 後 變 更 設 計 重 新 招 標, 於 1 年 7 月 26 日 發 包 完 成, 預 定 1 年 9 月 16 日 完 工, 未 能 及 時 於 新 生 訓 練 供 師 生 使 用, 造 成 不 便 處 請 見 諒 三 藝 能 館 前 新 車 棚 圖 說 因 設 計 圖 說 延 遲, 尚 未 完 成 設 置 學 生 機 踏 車 暫 時 停 放 於 圖 書 館 東 側 門 車 棚, 造 成 不 便 處 請 見 諒 四 本 學 期 專 科 教 室 : 音 樂 美 術 專 科 教 室 新 設 冷 氣 依 本 校 班 級 冷 氣 收 費 標 準 方 式 辦 理 之, 為 方 便 使 用, 每 間 教 室 設 置 一 刷 卡 機 五 本 學 年 起,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免 再 申 請, 將 直 接 由 社 會 局 系 統 比 對 後 辦 理, 系 統 如 有 疏 漏 ( 可 能 因 比 對 時 間 較 早, 該 生 核 定 時 間 較 晚 之 差 距 ), 則 請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前 來 總 務 處 補 申 請 六 因 公 務 信 件 的 收 送 業 務 已 經 相 當 繁 重, 煩 請 同 仁 將 私 人 信 件 寄 回 您 住 所 另 公 務 信 件 寄 送 以 職 稱 寄 送 較 為 方 便 派 發 及 爾 後 工 作 交 接 輔 導 室 報 告 一 輔 導 室 101 學 年 度 人 力 配 置 : 高 一 : 林 靜 茹 老 師 高 二 : 李 佩 珊 老 師 高 三 : 鄧 柑 謀 老 師 王 雅 芝 小 姐 : 圖 書 視 聽 媒 體 性 別 資 源 中 心 之 管 理 及 協 辦 行 政 工 作 二 本 室 於 暑 假 期 間 承 辦 教 育 局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電 影 讀 書 會, 辦 理 績 效 良 好, 獲 得 講 座 與 參 與 學 員 之 好 評, 17

1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感 謝 校 內 同 仁 支 援 與 熱 烈 參 與 三 親 師 座 談 會 除 安 排 導 師 與 家 長 面 對 面 溝 通 班 級 經 營 之 理 念 外, 也 是 讓 家 長 了 解 本 校 各 項 教 學 成 果 最 直 接 的 管 道 請 各 處 室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本 室 編 輯 手 冊, 也 請 導 師 構 思 班 級 座 談 內 容, 積 極 邀 請 家 長 出 席 今 年 度 親 師 座 談 會 時 間 預 定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將 於 9 月 18 日 ( 週 三 ) 晚 上 19:00 舉 行 四 邀 請 各 位 同 仁 參 與 認 輔 工 作, 以 輔 導 需 要 協 助 之 學 生 認 輔 意 願 調 查 表 請 填 畢 後 送 回 本 室 五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防 治 被 教 育 局 列 為 重 點 預 防 工 作, 有 關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處 理 機 制 及 流 程 學 生 家 長 權 益 說 明 書 等 法 規 資 料, 已 張 貼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印 在 學 生 手 冊,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上 網 瀏 覽 並 留 意 師 生 分 際, 留 意 男 女 同 學 之 間 的 人 際 互 動, 進 行 隨 機 教 育 六 如 家 長 有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如 親 職 教 育 兩 性 交 往, 婚 姻 教 育 等, 請 轉 知 可 以 善 用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七 其 他 預 定 辦 理 工 作 ( 詳 細 日 期 請 看 行 事 曆 ) ( 一 )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系 列 講 座 ( 如 生 命 教 育 特 教 知 能 與 班 級 經 營 等 ) ( 二 ) 為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將 於 10 月 4 日 邀 請 高 雄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專 人 演 講 旺 旺 友 善 犬 之 互 動 ( 三 ) 為 甄 選 入 學 準 備, 將 陸 續 辦 理 高 三 生 涯 規 劃 講 座, 採 班 級 或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參 加, 請 導 師 鼓 勵 同 學 積 極 參 與 ( 四 ) 認 識 大 學 科 系 講 座, 依 大 學 排 定 時 間, 並 採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 五 ) 依 規 定 召 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六 ) 進 行 蘋 婆 園 地 ( 校 慶 特 刊 ) 之 編 輯 校 慶 撒 糖 祈 福 活 動 等 之 辦 理 ( 七 ) 班 級 輔 導 : 18

2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高 一 : 學 業 性 向 多 因 素 測 驗 之 施 測 學 業 及 生 活 適 應 --- 將 利 用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實 施 高 二 : 生 涯 輔 導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等 主 題 --- 歡 迎 導 師 向 輔 導 室 預 約 時 間 高 三 : 多 元 入 學 選 填 志 願 壓 力 因 應 等 主 題 --- 歡 迎 同 學 個 別 或 團 體 諮 詢 圖 書 館 報 告 一 至 1 年 7 月 止, 本 館 圖 書 總 冊 數 67,528 冊 ( 含 電 子 書 7 冊 ) 視 聽 資 料 部 份 有 DVD 658 片 VCD 273 片 LD 181 片 錄 影 帶 1465 片 期 刊 72 種 ( 訂 閱 ) 報 紙 9 種 ( 訂 閱 ) 二 本 校 圖 書 館 已 與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圖 書 館 簽 訂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協 議 書 根 據 協 議 書, 雙 方 互 相 交 換 5 張 館 際 閱 覽 證, 本 校 教 職 員 若 有 需 要 利 用 長 榮 大 學 圖 書 館 各 項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源 ( 電 子 書 電 子 資 料 庫 學 位 論 文 系 統 ) 者 請 至 圖 書 館 三 樓 辦 公 室 洽 詢 此 外, 若 有 需 要 辦 理 該 館 個 人 借 書 證 ( 需 繳 交 保 證 金 ), 辦 理 方 式 有 臨 櫃 申 辦 與 網 路 申 辦 兩 種 方 式 三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下 一 梯 次 為 梯 次, 投 稿 時 間 為 1 年 9 月 1 日 至 11 月 15 日 中 午 :00 止, 請 鼓 勵 學 生 們 踴 躍 參 加 四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下 一 梯 次 為 梯 次, 投 稿 時 間 為 1 年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中 午 :00 止, 請 鼓 勵 學 生 們 踴 躍 參 加 五 於 1/7/8~7/ 共 計 5 天, 辦 理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1 年 度 縮 短 中 小 學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暑 期 研 習 活 動 報 名 人 數 49 人, 錄 取 人 數 40 人, 參 加 學 員 為 本 市 橋 頭 區 5 所 國 小 學 生 感 謝 各 單 位 之 協 助, 讓 本 項 活 動 順 利 完 成 19

2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六 本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三 次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時 間 仍 為 三 次 期 中 考 的 第 一 天 下 午 (:30~16:30): 研 習 日 期 研 習 項 目 1/10/14 平 板 電 腦 教 學 實 驗 計 畫 教 師 研 習 1/11/26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 影 像 處 理 103/01/14 資 訊 技 能 - 影 片 剪 輯 歡 迎 教 職 員 參 與, 一 起 提 升 資 訊 能 力 圖 書 館 將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之 需 求, 規 劃 辦 理 下 學 期 之 資 訊 研 習, 同 時 也 歡 迎 各 位 同 仁 推 薦 講 師 人 選 七 本 校 參 加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1 年 度 網 路 戀 珍 情 競 賽, 表 現 優 良 參 賽 作 品 二 件, 二 件 均 榮 獲 特 優, 作 品 已 放 在 左 營 高 中 網 頁 - 蘋 婆 影 音 坊 製 作 過 程 中 之 團 隊 合 作 及 學 習 歷 程,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很 有 收 獲 的 體 驗, 謝 謝 教 職 員 之 支 持 及 鼓 勵 作 品 名 稱 得 獎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志 工 服 務 109 吳 國 頊 吳 美 儀 黃 鍾 珉 張 瑋 珊 20 粘 碧 慈 林 靜 茹 奔 向 夢 想 3 蔡 丙 寅 朱 俊 哲 粘 碧 慈 八 本 校 已 申 請 通 過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國 際 認 證 證 照 檢 定 試 場, 配 合 教 育 局 為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障 學 生 免 費 報 考, 特 別 贈 予 本 校 20 份 免 費 試 卷 目 前 本 校 報 考 人 數 6 人, 預 定 於 8/23( 五 ) 下 午, 在 圖 書 館 一 樓 網 路 資 訊 室 進 行 檢 定 九 1 年 度 電 腦 更 新 汰 舊 作 業, 目 前 已 將 通 知 單 發 放 至 符 合 更 新 條 件 的 各 單 位, 請 收 到 通 知 單 之 同 仁, 將 回 條 交 至 圖 書 館 資 訊 執 秘, 以 便 安 排 更 新 日 期 汰 舊 下 來 的 電 腦, 收 回 重 新 整 理 後, 再 更 換 專 科 教 室 之 電 腦 十 圖 書 館 一 樓 網 路 資 訊 室 已 安 裝 電 子 白 板, 歡 迎 老 師 利 用 若 各 處 室 有 辦 活 動 需 借 用 網 路 資 訊 室 時, 請 先 和 執 秘 接

2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洽, 了 解 如 何 使 用 電 子 白 板, 並 請 注 意 勿 使 用 白 板 筆 書 寫 十 一 政 令 宣 導 : 教 育 局 1 年 8 月 8 日 高 市 教 資 字 第 號 函, 為 配 合 1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成 效 評 估 訪 視 項 目 - 各 校 在 職 教 師 資 訊 相 關 研 習 至 少 6 小 時 人 數 應 達 90%, 以 提 升 教 師 資 訊 素 養, 在 教 學 中 正 確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十 二 資 訊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 在 學 校 首 頁 網 路 服 務 網 路 素 養 與 認 知, 包 含 資 訊 安 全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軟 體 授 權 明 細 相 關 內 容, 教 職 員 可 以 上 網 瀏 覽 相 關 資 訊, 增 加 個 人 對 資 訊 安 全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概 念 十 三 班 級 電 腦 (1) 班 級 電 腦 設 備, 己 在 暑 假 期 間 全 部 重 新 整 理 完 畢, 老 師 們 如 在 播 放 電 子 教 材 時 遭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賜 電 資 訊 執 秘 (2) 班 級 電 腦 如 果 無 法 順 利 播 放 音 效, 請 督 促 各 班 資 訊 股 長, 將 故 障 的 音 源 線 拿 至 總 務 處 更 換 ( 比 照 麥 克 風 線 處 理 ) 十 四 圖 書 館 重 要 服 務 網 址 一 覽 表 服 務 名 稱 圖 書 館 首 頁 公 共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網 路 位 址 d/opac 21 備 註 新 蘋 婆 書 院 課 程 管 理 系 統 蘋 婆 影 坊 教 師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deo 隨 選 視 訊

2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平 台 數 位 校 史 場 地 預 約 系 統 蘋 婆 知 識 庫 蘋 婆 電 子 書 GEPT 英 檢 題 庫 e-portfolio 左 中 校 史 ( 含 網 路 相 簿 ) 含 忠 孝 樓 會 議 室 視 訊 會 議 室 崇 雅 堂 10 種 線 上 全 文 資 料 庫 線 上 電 子 書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TOEIC 蘋 婆 樹 下 網 誌 多 人 部 落 格 TYHSTube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2 mail.tyhs.edu.tw 類 似 YouTube 影 音 分 享 平 台 郵 件 + 網 路 磁 碟 :3GB( 每 人 ) 帳 號 : ID@ .tyhs.edu.tw 全 校 授 權 軟 體 \\mail.tyhs.edu.tw\public 限 校 內 IP 22

24 教官室報告 新學年度開始 為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及常規管理 請全校 同仁共同協助 校園秩序建立與維護 期使同學們能專心於課 業 端正品行 本學期工作事項如下 校園安全 一 校園安全 (一)因應921國家防災日 各級學校需在開學日至0921前實施 地震避難掩護二次 本校訂於9月11日(星期三) 時30 分升旗時 實施第一次預演 (含交通專車逃生演練) 9 日 21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還請導師配合督 月 日 五 9時21 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導學生 確實做好防震動作 (二)每學期都會有學生或教職員同仁遺失金錢 物品的情事 發生 請各辦公室加強門禁管理 並請同學不要帶貴重 物品到校 另上外堂課時請務必將門窗上鎖 (三)運用班級幹部做好升旗 自習 集合之點名工作 班級 副班長 風紀股長 於早自習 午休時段維持班級秩 序 (四)嚴禁學生於教室內奔跑 玩水(泡沫等)或阿嚕巴 抓茫 及具 性 意味之遊戲 避免發生不幸或衍生不必要之 情事 二 學生生活輔導 學生生活輔導 (一)請導師利用時間加強說明及宣導學生手冊內容 (二)請各班導師 輔導教官協助建立新生基本資料 及更新 二 三年級學生聯絡電話 家中 父親及母親工作地 點 行動電話 俾適時告知家長學生在校表現 (三)請各班導師 含進修學校 協助清查1學年度第1學期 高關懷學生 高關懷學生 特定人員 特定人員 賃居生 賃居生 及 兵役 緩徵 緩徵 名冊 清查表格已隨會議資料發送 請於1年 9月6 星期五 放學前完成 並將調查表 需簽名 送 23

2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交 ( 如 班 級 目 前 無 上 述 學 生, 亦 需 於 調 查 表 註 記 與 簽 名 後, 送 交 教 官 室 彙 辦 ) 三 交 通 安 全 : ( 一 ) 新 學 年 交 通 糾 察 同 學 的 甄 選 ( 以 一 年 級 新 生 為 主 ), 以 家 住 學 校 附 近 同 學 優 先 ; 請 一 年 級 導 師 代 為 宣 導 並 推 薦, 每 班 3 員 名 額, 男 女 均 可 ( 二 ) 上 放 學 進 出 校 門 請 遵 守 汽 車 由 小 門 進 出, 步 行 及 腳 踏 車 由 大 門 進 出 之 原 則, 以 求 交 通 動 線 順 暢, 以 落 實 人 車 分 道 之 措 施, 確 實 維 護 同 學 之 安 全 另 請 同 仁 儘 量 避 免 於 放 學 時 段 進 出 校 門, 減 少 危 安 產 生 ( 三 ) 要 求 搭 乘 公 車 同 學, 在 候 車 站 要 排 隊 上 車 並 持 續 宣 導 同 學 於 校 內 外, 均 應 注 重 禮 節, 維 護 校 譽 ( 四 ) 為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請 導 師 鼓 勵 學 生 騎 自 行 車 上 下 學, 騎 車 時 應 配 戴 安 全 帽 且 不 得 單 車 雙 載 ( 後 輪 軸 不 得 裝 設 火 箭 筒 ), 以 確 保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為 提 升 學 生 行 的 安 全, 騎 乘 腳 踏 車 同 學 一 律 戴 安 全 頭 盔, 開 學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自 第 二 週 起 騎 乘 腳 踏 車 未 戴 安 全 頭 盔 同 學 登 記 處 分 ( 五 ) 加 強 查 察 無 照 騎 乘 機 車 者, 宣 導 配 戴 安 全 帽 及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四 急 難 救 助 金 與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慰 助 金 : 請 各 班 導 師 查 訪 班 級 經 濟 弱 勢 需 濟 助 的 同 學, 轉 介 至 生 輔 組, 俾 利 辦 理 相 關 助 學 事 宜 另 請 協 助 調 查 同 學 本 身 或 其 父 母 親 有 無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情 形, 俾 利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慰 助 為 使 本 學 期 新 進 導 師 瞭 解 本 案 申 請 規 定, 特 別 再 行 摘 錄 案 內 條 文 宣 導 如 下 :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救 助 金 旨 在 幫 助 學 生 家 庭 或 個 人 遭 逢 意 外 變 故, 由 教 育 部 針 對 其 事 故 類 型 核 予 不 等 金 額 之 慰 助 金, 以 救 助 24

2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需 要 幫 助 之 同 學, 其 申 請 慰 問 金 核 給 條 件 及 金 額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因 傷 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發 生 意 外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但 家 庭 總 收 入 依 最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合 計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其 原 因 事 實 係 可 歸 責 於 學 生 之 故 意 違 法 行 為, 而 該 學 生 年 齡 在 十 八 歲 以 上 者, 不 予 核 給 ( 二 ) 學 生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者,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核 給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 三 ) 學 生 因 其 父 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無 力 撫 育 者 : 1. 雙 方 離 異 分 居 或 一 方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入 獄 服 刑 遭 裁 員 資 遣 強 迫 退 休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盡 撫 育 責 任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2. 一 方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經 學 校 實 地 訪 視 結 果 另 一 方 確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加 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3. 一 方 因 特 殊 災 害 受 傷 並 住 院 未 滿 七 日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住 院 逾 七 日 以 上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4. 一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雙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上 述 申 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各 班 導 師 於 平 時, 如 發 現 班 上 同 學 具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請 轉 介 至 教 官 室, 以 利 協 助 申 辦 五 賃 居 生 輔 導 訪 視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調 查 預 訂 自 8 月 30 日 至 9 月 5 日 辦 理, 屆 時 將 依 教 育 局 及 本 校 1 學 年 度 賃 居 生 服 務 計 25

2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畫, 由 輔 導 教 官 協 同 班 級 導 師 實 施 訪 視 及 賃 居 處 所 安 全 評 核 調 查, 並 依 訪 視 成 果, 由 教 官 室 陳 報 教 育 局 核 備 ; 另 為 瞭 節 解 賃 居 同 學 生 活 問 題 及 相 關 居 住 安 全 常 識 宣 導, 概 訂 於 1 年 9 月 24 日 ( 週 二 ) 假 忠 孝 樓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召 開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本 案 工 作 為 當 前 教 育 部 督 導 要 求 重 點, 屆 時 煩 請 各 班 導 師 配 合 執 行 六 校 外 會 工 作 : ( 一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軍 訓 教 官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依 援 例 於 每 月 配 合 轄 內 國 中 小 學 務 人 員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執 行, 並 將 巡 查 置 重 點 於 網 咖 電 動 玩 具 場 等 青 少 年 易 逗 留 之 不 當 場 所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 軍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教 育 部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名 稱 並 修 正 教 育 部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會 設 置 要 點 於 1 年 6 月 5 日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會 工 作 執 行 要 點, 並 自 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執 行,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工 作 重 點 摘 報 如 下 : 1. 編 組 :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兩 人 由 學 務 主 任 與 主 任 教 官 兼 任,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生 輔 組 長 兼 任, 副 執 行 秘 書 由 業 務 承 辦 教 官 或 校 安 人 員 兼 任 主 要 工 作 為 綜 理 會 務 ; 另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聘 任 本 校 各 處 室 一 級 主 管, 家 長 會 會 長 教 師 會 會 長 兼 任 ( 派 ) 之 2. 會 議 召 開 : 校 外 會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會 議 召 開 擬 訂 於 一 月 份 擇 一 行 政 會 報 時 間 併 同 召 開, 如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召 集 人 如 因 公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 召 集 人 與 副 召 集 人 均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3. 主 要 工 作 任 務 : 26

28 (1)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於寒暑假前落實 防制學生意 外事件宣導月 週 以降低學生意外事件 (2)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3)賃居 寄宿 工讀學生輔導 (4) 春暉專案 工作執行 (5)宣導並運用 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 服務網 提供學 生必要之協助 (6)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妥慎處理 並依校園安 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 掌握時效通報 逐級 反映 (7) 配合高雄市校外會及第一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8) 每月之聯合巡查勤務及配合警方於寒暑假期間執行 春風專案 及 青春專案 (9)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新學期教學愉快 身體健康快樂 敬祝 新學期教學愉快 身體健康快樂 人事室報告 一 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請同仁配合最遲於9月 30日前完成申請 相關申請作業及注意事項詳列如下 一 申請表一式兩份 為提高人事服務品質及簡化子女教育 補助費申請作業流程 由本室主動製發子女教育補助費 申請表 請同仁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名 二 第一次申請者 請加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申請表仍由 同仁自行填寫 三 子女就讀國中小者 本誠信原則免繳附學生證或收據 四 高中職以上繳附註冊之繳費收據 如係繳交影本 如係繳交影本請 如係繳交影本請書明 與正本相符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又轉帳繳費者 應併附原繳費 並簽名 27

2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通 知 單 辦 理 ( 五 ) 逢 新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同 仁 之 子 女 有 就 學 年 級 異 動 之 情 形 者, 應 洽 人 事 室 重 新 登 錄 ( 六 ) 申 請 條 件 : 只 要 同 仁 子 女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小 學 以 上 大 專 以 下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且 非 重 修 學 生 及 留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 七 ) 子 女 以 未 婚 且 無 職 業 須 仰 賴 申 請 人 扶 養 者 為 限 ;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應 自 行 協 調 由 一 方 申 領 ( 八 ) 未 具 學 籍 之 學 校 或 補 習 班 學 生, 或 就 讀 公 私 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選 讀 生, 或 已 獲 有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條 例 享 有 公 費 減 免 學 雜 費 之 優 待, 或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助, 或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不 得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但 領 取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清 寒 獎 學 金 及 民 間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獎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又 未 具 上 開 不 得 申 請 情 形, 惟 其 實 際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低 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者, 僅 得 補 助 其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二 為 改 選 本 校 1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本 屆 任 期 均 自 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請 同 仁 依 所 附 選 票 圈 選 後, 投 入 選 票 箱 中, 預 訂 於 今 日 會 後 在 人 事 室 進 行 開 票, 現 場 請 本 校 教 師 會 派 代 表 進 行 開 票 作 業, 屆 時 歡 迎 大 家 前 來 觀 看 開 票 程 序 票 選 結 果 將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三 公 教 人 員 於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教 師 證 書 除 外 ) 時, 應 主 動 向 人 事 室 申 報 列 管, 不 違 法 出 租 轉 借 或 兼 職 四 如 有 申 請 進 修 的 同 仁, 無 論 是 擬 申 請 參 加 部 份 辦 公 時 間 進 28

3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修 或 是 利 用 公 餘 進 修 者, 均 應 事 先 填 寫 進 修 申 請 書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初 任 教 師 須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始 得 進 修 學 位, 惟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依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教 師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需 事 先 簽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如 有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情 形 者, 請 務 必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違 反 規 定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 一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 1 不 分 顏 色, 不 分 黨 派, 行 政 中 立 在 於 心 中 的 那 把 公 正 尺 2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國 家 進 步 的 動 力 3 行 政 中 立, 全 民 得 益 ; 依 法 行 政, 公 平 公 正! 4 行 政 要 中 立, 國 家 更 安 定 二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宣 導 : 1 公 務 人 員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2 公 務 人 員 廉 正 作 為 廉 潔 自 持 利 益 迴 避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公 務 3 公 務 人 員 忠 誠 作 為 恪 遵 憲 法 及 法 律, 效 忠 國 家 及 人 民, 增 進 國 家 利 益 及 人 民 福 祉 4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作 為 與 時 俱 進, 充 實 專 業 職 能,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5 公 務 人 員 效 能 作 為 團 隊 合 作,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積 極 回 應 人 民 需 求 6 公 務 人 員 關 懷 作 為 懷 抱 同 理 心,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7 公 務 人 員 應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8 公 務 人 員 應 致 力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縮 減 貧 富 差 距, 營 造 均 富 安 康 的 社 會 29

31 人事法規宣導 人事法規宣導 法規宣導 教師法 第14條修正條文 業經中華民國1年7月10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修正公布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 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 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 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 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 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 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 30

3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及 第 二 項 後 段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5 日 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 一 奉 派 參 加 政 府 召 集 之 集 會 二 奉 派 考 察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三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四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五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定 獎 勵 優 秀 教 師 之 規 定 給 假 六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31

3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七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薦 送 或 指 派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八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同 意 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活 動, 經 學 校 同 意 十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學 校 邀 請,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或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學 校 同 意 十 一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依 服 務 學 校 訂 定 之 章 則 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於 授 課 之 餘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每 週 在 八 小 時 以 內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寒 暑 假 期 間 之 公 假 時 數 得 酌 予 延 長, 不 受 八 小 時 之 限 制 十 二 寒 暑 假 期 間, 於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工 作 原 則 下, 事 先 擬 具 出 國 計 畫, 經 服 務 學 校 核 准 赴 國 外 學 校 或 機 構 自 費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研 究 十 三 因 校 際 間 教 學 需 要,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至 支 援 學 校 兼 課 十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因 產 學 合 作 需 要, 經 學 校 同 意 至 相 關 合 作 事 業 機 構 兼 職 十 五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教 師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霸 凌 事 件, 應 給 予 公 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1 日 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刪 除 ) 第 八 條 ( 刪 除 ) 第 九 條 ( 刪 除 ) 32

3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第 十 條 本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民 族 藝 術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條 所 稱 曾 任 學 校 政 府 機 關 ( 構 ) 或 其 他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主 管 職 務,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曾 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二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三 曾 任 政 府 機 關 ( 構 )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相 當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之 主 管 職 務 四 曾 任 下 列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主 管 職 務 之 一 : ( 一 )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其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八 千 萬 元 以 上, 並 依 其 組 織 架 構 所 列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 二 )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且 符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綜 合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之 醫 院, 並 依 其 組 織 架 構 所 列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第 十 五 條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幼 稚 教 育 師 資 科 畢 業 者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所 稱 研 究 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指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研 究 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稱 宗 教 事 業 機 構,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經 內 政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並 向 法 院 登 記 具 宗 教 性 質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二 前 款 法 人 附 設 之 組 織, 機 構 或 捐 資 設 立 之 法 人 機 構 三 經 登 記 或 立 案 之 寺 廟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稱 主 管 職 務, 指 前 項 宗 教 事 業 機 構 之 下 列 人 員 之 一 : ( 一 ) 負 責 人 ( 二 ) 章 程 或 內 部 組 織 編 制 所 載 之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三 ) 擔 任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主 管 職 務 者 33

35 1年 1年7-8月新訂或修正之重要法令 來文機關及文號 人事法令 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 修活動疑義一案 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 人(二)字第 號函釋說明二 教育部1年7月8 (一)所敘 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日臺教人 三 法規定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 字第 薪者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 之後段 號函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 修正為 進 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 及 進 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 准予進修 至課程結束為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 退休人員具納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編前保育員年資並經採計成就退休條件 總 處 1 年 7 月 16 惟未核給退休給與者 如符合退休人員照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護事項所定任職年資及年齡之要件 得納 號函 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適用對象發給三節 慰問金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 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義一案 按 教師 請假規則 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 係為 教育部1年7月 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 教師於公 15日臺教人(二) 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核與公傷假之 字第 意旨未符 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 又教師 號函 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是否涉及違 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規定 自行 前往進修 請依本部86年6月7日函釋 本 於權責酌處 銓敘部函以 該部 67 年 7 月 1 日 67 臺楷 特二字第 號函釋 為 特種考試臺 銓敘部1年7月 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 23日部退一字第 間 如占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 並支領與 號函 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 准 予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之規定 自 1 年 34 備 註

3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7 月 23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備 註 銓 敘 部 1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 年 8 月 5 日 公 訓 字 第 號 書 函 銓 敘 部 令 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該 部 歷 年 各 相 關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 年 月 31 日 以 前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書 函 以, 有 關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能 否 計 入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5 條 所 稱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疑 義 : 一 按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者, 其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與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相 同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學 校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依 有 關 規 定 懲 處 外,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三 違 反 第 15 條 規 定 者, 應 按 未 履 行 義 務 之 期 間 比 例, 賠 償 進 修 期 間 所 領 俸 ( 薪 ) 給 及 補 助 二 前 揭 有 關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係 為 期 進 修 人 員 能 將 進 修 所 學, 貢 獻 於 機 關 之 業 務 推 動, 俾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品 質 有 關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回 職 復 薪 後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期 間 請 延 長 病 假, 茲 以 其 於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並 未 從 事 公 務, 與 前 揭 規 定 意 旨 不 符, 爰 不 得 計 入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至 該 等 人 員 如 違 反 前 揭 公 務 35

37 來文機關及文號 人事法令 備 註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規定 仍應由 服務機關依同法第 16 條有關懲處 賠 償俸 薪 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三另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 倘因請假 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雖 已依規定扣薪 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 定之立法意旨 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 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四本會 91 年 8 月 14 日公訓字第 號函 就有關 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 進修期滿 回原機關服務義務期間 倘 請 事 假超過規定日數 按日扣 薪 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 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 疑義釋 示 倘該人員因請 事 假超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因已依 規定扣薪 該超過日數可併計為履行服 務義務之期間 惟倘係延長病假等日數 較長者 宜個案處理 乙節 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會計室報告 一 本校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截至民國1年度7月底止 本期 賸餘約6,657萬3千元 尚未扣除1及103年度實踐樓興建 動支數3,928萬餘元 主要係實際學生數較預估學生數增 加學雜費收入超收 應付代收款等科目歷年累積賸餘繳庫 及各項費用請購未及付款所致 36

3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另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截 至 民 國 1 年 度 7 月 底 止 整 體 預 算 為 20.47%( 如 下 表 ),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主 要 項 目 為, 實 踐 樓 興 建 工 程 車 棚 新 建 防 漏 工 程 電 腦 教 室 網 路 交 換 器 及 冷 氣 機 汰 換 等, 市 府 為 達 成 市 長 執 行 率 100% 之 宣 示, 目 前 全 面 列 管 中, 請 各 主 管 處 室 依 計 畫 預 算 期 程, 加 強 控 管, 積 極 按 預 定 進 度 執 行 單 位 : 元 科 目 名 稱 擴 充 改 良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 實 踐 樓 興 建 工 程 ) 興 建 土 地 改 良 物 擴 充 改 良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購 置 機 械 及 設 備 1,062,000 全 年 度 截 至 7 月 底 執 行 率 累 計 實 支 數 預 算 數 分 配 數 (%) 20,1,042 8,7, , ,000 96,000 96, ,583,000 2,478, , ,062, , 購 置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160, ,000 1, 購 置 什 項 設 備 3,790,771 2,720,771 1,323, 購 置 電 腦 軟 體 224, , , 合 計 31,3,8 15,448,8 3,162,

39 進修學校報告 一 1 學年度進修學校配合 樂學計畫入學 登記分發入 學 及自辦 新生暨轉學生考試入學 在 8 月 日 日完成新生暨轉學生報到 總計錄取新生 65 名 轉學生 8 名 在此感謝相關行政同仁的辛勞 也感謝日校同仁替進 修學校的宣傳 二 忠孝樓三樓的高一班級與進修學校是共用教室 請擔任日 校班級導師(101~109 班 1 班除外) 能與該班同學說明 資源共享觀念 每班教室預留 41 組課桌椅 也請共用教室 的學生不要任意搬動位置 三 8 月 20 日完成兼任教師甄選工作 進修學校本學期將有 9 位兼任教師及 1 位代理教師協助教學工作 感謝相關處室 的協助 四 1 學年度新生訓練於 8 月 22 日舉行 除各組業務報告 外 也介紹校園設施 並作相關規定宣導 使新生能在最 短時間內進入狀況 了解校園環境及成績考查辦法和請假 手續 五 新學期除例行教學活動外預計將辦理迎新活動 班級公佈 欄比賽 書法作文比賽 演講比賽 戶外教學活動 才藝 表演及二次週會活動 六 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於日前三讀通過 進修學校將於 103 學 年度確定更名為進修部 原編制內教師將合併至各科 日 後若有老師有日夜同步授課之需求 也請教務處在排課及 配課上予以協調幫助 感謝各位同仁的協助! 38

40 學年度進修學校錄取各大學名單 301 王湘雲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張賢妹 錄取 屏東教育大學 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系 3 林豐次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黃尚豐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王孫淑采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王宏哲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03 宋俐瑩 錄取 實 踐 大 學 國際貿易學系 303 劉思萱 錄取 輔 仁 大 學 法律學系 錄取 和春技術學院 應用外語英語商務組 史國呈 許博智 丁郁桓 賴琛智 錄取 錄取 錄取 錄取 輔英科技大學 文教事業管理學系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營養科學學系 大仁科技大學 食品科技學系 義 守 大 學 廚 藝 學 系 胡介福 蔡坤原 王珊珊 王琳依 錄取 錄取 錄取 錄取 義 義 義 義 守 守 守 守 大 大 大 大 學 學 學 學 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 電機工程學系 觀 光 學 系 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 秘書室報告 一 本校1年第3屆傑出校友遴選作業已經開始受理推薦報 名 敬請同仁協助填表推薦 遴選要點及推薦表如附錄 附錄四 附錄四 (第66頁) 二 彙集本校日校畢業生1學年錄取各大學榜單如附錄 附錄五 附錄五(第 68頁) 請參閱 39

41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 由 建請減少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 建請減少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 三節 三節 請討論 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教育局1年6月5日高市教高字第 號函指示 有關各校教師會長減授課事宜 請依教育局所訂 高雄市 各級教師會運作注意事項 第十點第三項 本市各校教 師會會長得否減少授課時數 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之 其 減少之節數由全體教師分擔 之規定辦理 不得以公款支 付相關費用 二 本校教師會會長熱心服務同仁並協助學校行政興革推動 出席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例如每週之行政會報 教評會 等) 為學校貢獻甚多心力 依法可根據本校之前校務會議 已通過之決議得減授四節 而今支付鐘點費用頓失法源 因此提議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得減排三節 以求合理公允 決 議 臨時動議 40

42 附錄一 1學年度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1學年度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PLC)計畫 (PLC)計畫 一 依據 依據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1學年度 高中優質化輔助 方案學校經營 第二期程計畫 二 目的說明 目的說明 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PLC---Professional Learning Community 是指一群志同道合的教育工作者所 組成 持有共同的信念 目標或願景 為致力於促進學生 為致力於促進學生 獲得更佳的學習成效 獲得更佳的學習成效 而努力不懈地以合作方式共同進行 探究或問題解決 探究或問題解決 教學專業自主的提昇 除了仰賴教師自身不斷反省與 改進外 亦需教師間專業對話 分享與討論學科專業 課 程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 學習與評量等相關議題 由 於各學科領域的內涵及教學方式殊異 教師可聚集校內同 領域 跨領域教師或校外夥伴學校教師 成立教師專業學 習社群 增進教師同儕的專業成長 三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方式 1.教師可自主組織專業學習社群 以4(含)人以上為原 則 並推舉一位教師擔任召集人 向學校提出 教師專 業學習社群 PLC 申請書 業學習社群 PLC 申請書 2.學習社群進行方式可包括 (1)教學觀察與回饋 41

43 (2)教學檔案製作 (3)主題探討 含影帶 專書 (4)主題經驗分享 (5)新進教師輔導 (6)新課程發展 (7)教學方法創新 (8)教學媒材研發 (9行動研究 (10竿楷模學習 (11班級經營 案例分析 (協同備課 3.進度規劃 每學期社群活動次數不得少於4次 須於7月 10日前執行完畢 4.成果報告包含前言 量之分析 如 社群參加人數 質性資料與分析 如 歷次活動或會議記錄 研發之課 程或教材教法 教師專業成長提升與學生學習成效之客 觀分析 學校組織文化之改變 或教師需求滿意度分析 等 以及活動書面資料與相關照片 三 經費補助辦法 經費補助辦法 辦法 1.經費補助相關規定 依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 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 2.社群申請表提出後送本校行政會議審核後 依實際執行 情形辦理請購 42

44 一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三 四 教 評 量 目 方 標 式 每 成 績 計 算 附 週 對 期 學 望 生 的 錄 二 週 節 次 數 時 間 節 編 教 元 課 定 師 / 程 主 單 題 作 業 內 容 使 書 重 用 籍 要 議 題 融 入 ( 請 年 組 勾 級 別 一 8/30~ 選 ) 學 動 校 ( 各 本 處 位 室 活 8/30 開 註 典 冊 禮 ) 二 9/2~ 9/6 9/3~9/4 次 教 模 學 擬 研 考 究 第 會 2 三 9/9~ 9/ 9/14 上 課 四 9/16~ 9/20 9/19 假 9/20 一 天 中 彈 秋 性 節 放 放 五 9/23~ 9/27 假 六 9/30~ 10/4 七 10/7~ 10/11 10/10 放 假 一 國 天 慶 日 八 10/14~ 10/18 10/14~10/15 九 10/21~ 10/25 生 法 多 命 治 元 教 文 育 化 文 化 性 人 別 權 平 教 環 等 育 教 育 第 一 次 期 考 永 續 發 展 消 費 者 保 護 附 錄 二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年 級 科 教 學 計 畫 43

45 1 學 年 10/28~ 11/1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一 11/4~ 11/8 11/4~11/5 二 11/11~ 11/15 高 考 三 第 3 次 模 擬 三 11/18~ 11/22 四 11/25~ 11/29 11/26~11/27 五 /2~ /6 期 考 第 會 2 次 教 學 研 究 六 /9~ / 七 /16~ /20 /18~/19 高 考 /20~/21 慶 三 活 第 動 4 次 模 校 擬 八 /23~ /27 /23 校 慶 補 假 十 九 /30~ 1/3 1/1 1/2~1/3 三 元 旦 放 假 1/6~ 1/10 二 輔 一 十 1/~ 1/16 生 法 多 永 命 治 元 續 教 文 發 育 化 展 文 化 性 人 消 別 權 費 平 教 者 環 等 育 保 護 教 育 1/14~1/16 高 二 第 3 次 高 期 一 參 助 考 教 書 材 目 或 考 44

46 附錄三 附錄三 校園性平事件案例分享專題演講 講者 鍾宛蓉律師 每個學校都有可能發生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學校可以做什麼 1. 事前防治教育 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師生避免高風險 行為 避免爭議事件發生 2. 事後處理知能 緊急措施 公正 專業 迅速調查處 理 避免擴大傷害 3. 聘用教師前查閱應徵者之資料 積極 避免加害人進 入校園 (性平法第27條第4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條 不 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已建置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 *目前狼師流竄方向:大陸地區 校園性平事件之概述 做了什麼事?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師生間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犯什麼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哪裡收件 學務處(準則第18條) 哪裡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法第6條 第9條 第四 章 第五章) 半推半就 性侵害 性騷擾 仙人跳 半推半就 性侵害 性騷擾 仙人跳 性 性別 是中性的 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 性交 撫摸 凝視 言語 肢體碰觸是中性的 不含價值判斷的事 實 負面的感覺來自 侵害 騷擾 霸凌 而不 是 性 或 性別 本身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 立於平等 沒有高低優劣 而 45

47 且在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方面 多少都 會因人而異 性 是因為加上了 令人不舒服 讓人覺得不受尊 重 暴力 的因素 才會產生負面評價 而構成 性侵 害 性騷擾 性霸凌 性 或 性別 本身是無罪的 有罪的是 令人不舒 服 讓人覺得不受尊重 暴力 也就是法律用語 的 違反意願 不受歡迎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主因 欠 缺尊重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主因 欠缺尊 重 不是有沒有看到 摸到 不是有沒有說 說什麼 不是摸哪裡 不是摸幾秒是不尊重 暴露狂在你/妳面前脫掉褲子 變態摸你/妳的手 頭髮 自我中心 不重視他人的感受 不尊重之主因 權力差距 權 力不對等 對等 權力不 對等 關係中有高低 上下 強弱的差異 懂得尊重的人 不會對人施暴及騷擾 加害人選擇性侵害 性騷擾對象時 主要考量被害人的反抗 能力 自己的風險及代價 而非被害人的美醜或自己的性慾 性騷擾 與 恭維 之差異 性騷擾 令人噁心 不悅 出於惡意 感覺不被尊重 身不由己 片面的 單向的 鬼祟 隱晦的 地位不平等 權力不對等 感覺被輕視 物化 嘲弄 負面的貶損被行為人的自尊 恭 維 令人開心 愉悅 出於善意 感覺被尊重 有權選擇 46

48 雙向的 互動的 坦然 公開的 地位平等 權利力對等 感覺被重視 嘉許 正面的提升被行為人的自尊 行政法上性侵害 性侵害 性騷擾之法律 性騷擾之法 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 4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三法適 行政三法 適用順序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 學習關係 教育部 學生 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 學生間之案件由行為人所 屬學校處理 保障學生受教權 (公益性高 未規定時限 性 平法第2條第5款:鼓勵儘早提出) ex:男大生偷拍女大生上廁所 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場 工作關係 勞委會 雇主對受雇者or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被害之案件由被害人之 雇主處理 保障工作權 ex:教師對女職員摳手心 碰胸部 性騷擾防治法 一般場域 內政部 其他案件(一年之內)由行為人所屬機關/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處理保障人身安全 ex:捷運摸腿哥 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法 件之法源 處理校園性平事 件之法 源依據 法律層級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命令層級的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層級的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事件應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處理性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47

49 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 件作業要點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 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教 育部函令 各校訂定的防治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 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教育法第2 條第3 2條第 款 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補充: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意涵 性別歧視或偏見的 言論 過渡強調性別的性徵或吸引力 以侮辱貶抑 或敵視性別的言詞或態度 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 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平事件之類型 校園性平事件之 類型 性侵害 性交(刑法10)or 猥褻行為 48

50 違反意願 or 未滿16歲 性騷擾 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行為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性霸凌 非屬性騷擾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違反專業倫理之合意性性行為 合意性情愛關係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修正( 條修正(1年 1年6月27日 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 條第一項 教師法 14條第一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 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 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 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騷擾或 49

51 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 變 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四項 條第四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 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 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 予以解聘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五項 條第五項: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 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 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六項 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 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什麼是霸凌 霸凌 什麼是 霸凌 當事人間 權力差距 情況極為明顯 一方明顯佔優勢 迫 使被害人面對霸凌行為時 沒有能力保護自己 例如 多 50

52 欺少 大欺小 瘦弱矮子遇到大塊頭 體型 力量 年齡 資源 人數差不多的學生間 偶爾發生 的打鬧 吵架 並不是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 校園霸凌 學生與學生間 個人或集體 持續 直接或間接 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 權力差距極大 蓄意羞辱 反覆持續性 猥褻 猥褻 性騷擾 性騷擾 性霸凌的區 性霸凌的區分 猥褻是性侵害 猥褻與性騷擾很難區分 性侵害一定要有性交故意 猥褻故意 性騷擾不一定要有故意 處罰性騷擾是要求行為人尊重他人 處罰較輕微 不要求一定要有故意 突發 趁機摸一把的案件通常判性騷擾 持續一段時間 強制性高的通常判猥褻 性侵害一定有特定對象 性騷擾不一定有特定對象 性騷擾可能是用製造敵意環境的方式 性侵害 性騷擾不一定有持續性 性霸凌為霸凌之一種 有持續性 性霸凌權力差距情況必定極為嚴重 性騷擾常有權力差距 但也可能無權力差距 例如廁所偷窺 防治 防治 避免出現加害人 避免出現加害人 害人 被害人 行為人 做出行為的人 該行為被加以侵害 騷擾之負面評價後 稱為加害人 被害人 有被害感覺的人 以防治教育降低加害 被害風險 51

53 教育師生尊重他人 避免逾越他人的身體界線 避免製造對 他人不友善的環境 教育師生自我保護 拒絕他人逾越自己的身體界線 對他人 適當表達自己的感受 避免成為 成為加 避免 成為 加害人 1.親人原則 愛我的人不會對我做的事 別人不應對我做 我不會對我愛的人做的事 我不應該對別人做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別人不該傷害我 我也不傷害人 2.公開原則 不敢公開 害怕被傳述 害怕被媒體知道的事 別人不應對我做 我也不應該對別人做 3.不恥先問 當我不太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 我願意先詢問 或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4.立即道歉 我願意在察覺他人不舒服時 或他人表示感到不舒服時 立刻提止言語 行為 並道歉 5.對權力差距情況具敏感度 關係中的強者 在權力不對等時更應尊重弱者 6.嚴守專業倫理 對專業人員施以高標準 以確保人民對專業人員的信賴 若 有專業人員利用被協助者之信賴 加害被協助者 通常認為 應罪加一等 避免成為 成為被 避免 成為 被害人 1.我可以表達不舒服 要求別人停止及道歉 2.如果我害怕 不敢提出要求 我會離開並求助 52

54 被害人最常使 害人最常使用的五 最常使用的五種抗拒策略 用的五種抗拒策略 不予理會 避開騷擾者 找別人談 與騷擾者面質 提出申訴 少用 但最有效 有效 最前者 最無效 卻最常用 後者最少用 但最 有效 最前 者最無 效 卻最常 用 (Cochran, Frazier, & Olson, 1987) 遇到事件之 事件之處 遇到 事件之 處理建議 相信自己的直覺 表達拒絕 要求停止 離開或求助 被害人第一時間求助之人常被列為重要證人 留下 保存及製造證據 人證 書證及物證 於第一時間進行驗傷 體液採樣 若身體上有傷痕應拍照存證 製造錄音證據 以手機錄下雙方談話 談話中之一方所為 之錄音 不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 錄音 或請在場之人作證 不堪入目的文字 信件或圖片 拍照 存檔 留置物體 不當的身體碰觸 當場抓住其手 請在場的人作證 詳實記錄每次被害行為 日後提出申訴 告訴時 有資料使用 尋求情緒支持 向親友 教師 醫生說出感受 要求學校採取緊急行政措施 例如 隔離 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向警局報案 扮演適時適當的 適當的協助者 協助者的正確心態 不造成二度傷害 不承擔替代創傷 教師協助者的法定義務:通報 保密 專業協助者的分工 輔導 行政 調查 輔導 案主中心 聆聽 不評斷 專業 53

55 行政 依法行政 中立 主動預防措施 調查 依法調查 中立 客觀 專業 非專業協助者 聆聽 求助 當學生告訴你受 學生告訴你受害事 告訴你受害事實 害事實時 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 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 稱 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以尊重 耐心 信任的態度陪伴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的錯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不要讓學生感覺被質疑或責備 避免用Why的句型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讓學生知道你依法必須通報 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此 事 說明處理流程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的資源 讓學生了解 若有一些創傷症候是正常的 (摘自教育部輔導計畫叢書-教育人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基本 認知 p.45-46) 常見校園性平事件 常見 校園性平事件 偷窺 偷拍 乘機摸一把 肢體碰撞 阿魯巴 戳屁股 拉肩帶 黃色笑話 性別歧視言論(PS:性別騷擾是性騷擾的一種) 散播八卦謠言 散佈養眼圖 公然播放A片 取笑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 性別認同 暴露狂 露過頭 在公共場所激吻 愛撫 過度追求 分手暴力 網友間性侵害 性騷擾 54

56 同性間性侵害 性騷擾 與未滿十六歲學生合意性交 猥褻 刑法第227條 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教師 上司利用權勢對學生 下屬性侵害 性騷擾 學校處 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程序 學校 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 程序 1.知悉即通報 法定1通報 校安通報 並保密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 任何人檢舉 曝光媒體視 同檢舉 處理霸凌發現疑似性平事件視同檢舉 3.學務處收件 三個內交性平會 4.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5.性平會自為調查或委託調查小組調查 6.訪談 審查其他物證 書證 勘驗現場 7.二個月內應調查完畢 8.完成調查報告 事實認定 懲處建議 9.性平會開會審議調查報告 10.性平會認定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或懲處建議涉 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 通知行為人對程序瑕疵及新事證 以 書面表示意見 11.性平會認定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 報主管機關 解聘 或權責單位依據性平會認定之事實為懲處決定.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 告知救濟 申復單位 期限.執行懲處 追蹤輔導 建檔 14.行為人轉至他校時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該校 知悉事件 知悉事件後 事件後第一件事 第一件事 通報 1.內政部 法定通報 婦幼保護 1 專線: a.涉及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b.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 c.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 55

57 d.涉及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e.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 2.教育部 校安通報 性平法第21條 準則第16條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 資料應予保密 知悉 疑似 事件即 知悉 疑似 事件 即應通報 事件未經調查無法確定事件之有無 第一線知悉事件之人員 無調查權 調查權屬於性平會 不可能 確定 校園性侵 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有無 無權自行判斷所聽聞之 疑似 事件事只是八卦 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並依法通報 疑似 有事件 不需等到 確定 有事件才通報 使學校 進行危機處理 採取預防措施 使主管機關進行督導 重複通報無妨 漏未通報違法 以書面通報 通報不需事先徵得被害人同意 但應向被害人說明通報 並 注意保密 應向被害人說明相關法規資訊 未通報 通報 記大過 記大過 處罰鍰 處罰鍰 解聘 免職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規定通報記大過 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 未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偽造 變 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第3項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56

58 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第36條之一第1項 違反意願 不 受歡迎 何認定 違反意願 不受歡迎 如何認 定 Q 如果被害人有被侵害 騷擾的感受 但行為人表示沒有侵 害 騷擾的意圖 如何評斷糾紛呢 A 從被害人之角度 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認定 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受被害 人歡迎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 同被害人之觀點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 是 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換言 之 按被害人的年齡 性別 心智 身分 及此時臺灣的之 價值觀 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 一般人可以 理解 感到同情 性騷擾著重被害人之被害感受及所受影響 不以行為人有性 騷擾的意圖為要件 除當事人的陳述外 還可參考驗傷單 加害人事後承認之錄 音 和解書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診斷證明等證據資料 尊重個人的感受及自主權 是民主社會認同之價值觀 因 此 在與他人互動時 應該尊重他人的感受 不該假設或認 為他人的感受如我們相同 亦不該否定與我們不同的感受 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並捍衛自己的界線 同時 無權質疑或逾 越他人的界線 每個人決定界線的權利只到自己為止 例如 甲男凝視A B二女胸部 A女不介意 但B女覺得不舒服 噁心 B可以表達自己不舒服的感受 A或甲亦無權否定B的感受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2條第 2項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 57

59 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 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關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涉及 性意味 或 性別歧視 之判 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 之觀點 合理人 之標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 受 是當時當地 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關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 違反被害人意願 或 不受被害人 歡迎 之判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被害 人意願 不受被害人歡迎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 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之觀點 合理被害人 之標 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 是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 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換言之 按被害人的年 齡 性別 心智 身分 及此時臺灣的之價值觀 被害人對 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 一般人可以理解 感到同情 關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 導致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 響 達到影響被害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 現之判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導致影響被害 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之觀點 性騷擾之態樣 性騷擾之態樣之 態樣之舉例 涉及肢體動作 如過度追求 強迫約會 分手暴力 無故碰 撞 觸摸或摩蹭他人身體 乘機摸胸 背 臀部 阿魯巴 冒犯性地凝視他人身體 上下掃瞄身材 拋媚眼 做撫摸性 器的動作 猥褻地伸舌頭或舔嘴唇 掀裙子 脫褲子 拉扯 衣服 拉彈內衣肩帶 偷拍內褲 收藏他人之內衣褲 偷窺 偷拍他人上廁所或換衣服 在公共場所為不雅或私密動作:如在公共場所親吻 緊抱 愛 58

60 撫 自慰 露鳥 衣不蔽體露三點 發出聲音或發表言論 如冒犯性地吹口哨 揶揄身材 講黃 色笑話或春夢 罵三字經 嘲弄他人是娘娘腔 娘砲 男人 婆 太平公主 波霸奶媽 性變態 死Gay 發表性別歧視言 論 追問女性乳暈幾公分 胸圍幾吋 內衣褲尺碼及顏色 是不是處女處男 評論性器官 散播八卦謠言 傳送文字或圖畫 如傳遞猥褻字條 散佈養眼圖 展示猥褻 海報圖案或文字 寄送色情電子郵件 未滿16 16歲 性交猥褻 猥褻 與 未滿 16 歲 合意性交 猥褻 有刑責 刑法第 227 條 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 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 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 者 或未滿 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慣性被害人 藉撤回告訴進行勒索 學生間涉犯刑 間涉犯刑法第 法第 條之 條之處 學生 間涉犯刑 法第 227 條之 處理 學生間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時 若一方或雙方未滿十六 歲 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 構成性平法第 2條第3款的性侵害 刑法第227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未滿十六之人 認為其對於性 之事務無法完全理解 避免其受到不當侵害 59

61 若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之雙方當事人均為未滿十六歲之 人 因生理發展對於同儕情感而合意發生親密行為 俗稱兩 小無猜行為 此種情況下 對渠等施以刑罰 懲處負面影 響將大於正面意義 宜以教育及輔導措施取代刑罰 懲處 教育部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以臺訓 三 字第 號 函訂定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 意事項 規範學校就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 事件之處理流程 要求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事件 應秉持尊重及包 容之精神 強調處理而非懲處之精神 嚴守專業倫理及保密 義務 尊重學生隱私 避免當事人受到同儕議論或標籤化 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但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其認知無法 自主者 不適用前開注意事項 根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 項第5條規定 收件單位收件後 依準則第18條規定決定是否 受理 決定受理後 由性平會召開專案會議 請雙方當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述意見 並提醒法定代理人如提起刑事訴訟 將 對學生身心及其學習上發生之影響 若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 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 性 平會得以上開會議之紀錄 作為調查報告 若雙方當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 非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 為 性平會應依性平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根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 項第5條規定 性平會調查結果若認定學生間之性交 猥褻之 行為屬合意 性平會應作成相關輔導建議 提醒學校宜以教 育輔導措施取代懲處 且提醒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訴訟所可 60

62 能對學生身心及學習上造成之影響 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後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 結合相 關資源 對學生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教育 輔導 包括 心理諮商 性別教育 性教育 情感教育及親子溝通技巧 性交易 ):有 對價的性交 的性交or or猥褻 性交 易(援交): 有對價 的性交 or 猥褻 1.對未滿16歲男女 性交or猥褻 對價 a. if 違反意願 刑法 221 or 224 b. if 合意 刑法227 2.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男女 性交or猥褻 對價 c. if 違反意願 刑法 221 or 224 d. if 合意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22第2項 a.b.c.情形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侵害 師生戀 性侵害 性騷擾 師生 戀&性侵害 性騷擾 性徇私 親密關係的本質是權力對等 而師生間權力不對等 面對老 師追求 若學生不敢明確拒絕也不願屈從 就會產生糾紛 若交往後雙方對分手沒有共識 也會產生糾紛 違反專業倫理 準則第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 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 學校處理 刑法第227條 ( 學生未滿16歲 屬性平法的性侵害)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 屬性平法的性侵害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 務 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 項之未遂犯罰之 61

63 性平法第2 性平法第25條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 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 處時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 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 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 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 執行時 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教師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 只能解 教師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 節重大 只能 解聘 教師涉及對學生性侵害 包含性交 猥褻 或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情節重大 經性平會調查屬實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8款 第9款 第4項後段之規定 學校只能解聘教師 沒有 其他懲處選擇 而且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 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即予解聘 由於解聘涉及教師身分之改變 性平會召開前應通知行為 人 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法第25條第4項 準則第 29條第2項第2款 實務上通常會召開二次性平會會議 性平會在第一次會議通 過認定屬實之調查報告後 以公文通知行為人得以書面答 辯 然後再次召開性平會 針對行為人之書面答辯 審查有 62

64 無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稱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有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 之重新調查事由 簡言 之 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方式限於 書面 陳述意見之範圍 限於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 新事實 新證據 教師私德爭 教師私德爭議 私德爭議案件之處 件之處理 即使性平會認定涉案教師之行為不構成性侵害 性騷擾 性 霸凌 性平會之調查結果仍可作為教評會評價行為人是否為 不適任教師之依據 教評會仍得依據事件情節 認定涉案教師之行為構成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例如 婚外 情涉及通姦罪 師生戀 導致學生墮胎或死亡 於執行公務 期間涉案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並報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核定 高中以下 教師其他懲處 其他懲處之法 之法源 高中以 下教師 其他懲處 之法 源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合格教師對學生為性騷 擾 性霸凌 而事件情節非重大到須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解聘 不續聘 亦非輕微到僅依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處置 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2款第2目 言行不檢 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情節重 大 記大過 或依第6條第4款第2目 有不當行為 致損害教 育人員聲譽 記過 或依第6條第6款第5目 有不實言論或不 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申誡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私 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 63

65 行政 三法 三法 司法 民 刑 併行 性侵害 含性交 猥褻 一 行政 1.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 司法 1.刑事 刑法 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兒少性交易治 條例(對未滿18之人 為有對價之性交 猥褻) 2.民事 民法 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 公務員侵權 性騷擾 含言語 眼神 聲響 肢體 拍攝 一 行政 1.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防治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 司法 1.刑事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乘機性騷擾罪 為告訴乃論 2.民事 民法 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 公務員侵權 準則第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 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 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追求是騷擾 騷擾 勉強永遠不 過度追求是 騷擾 勉強永遠 不幸福 分手暴 分手暴力是暴力 是暴力 欺騙並不 欺騙並不算 並不算合意 可能涉及 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 毀損罪 傷害罪 恐嚇 人身安全罪 剝奪行動自由罪 殺人罪 恐嚇取財罪 公然 侮辱罪 誹謗罪 妨害祕密罪 宅罪 64 散播猥褻物品罪 侵入住

6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分 享 謝 謝 大 家 的 聆 聽! 65

6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通 過 第 二 一 條 進 為 凡 101 年 8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附 錄 四 : 友, 表 本 遴 見 揚 校 高 選 本 賢 雄 校 思 校 傑 出 校 友 對 社 會 或 母 校 之 傑 出 貢 獻, 期 能 啟 迪 後 市 分 友 齊 立 於, 如 下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左 下 列 營 : 各 領 域 有 傑 出 貢 獻, 均 得 被 推 薦 為 傑 出 校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一 二 三 學 工 藝 卓 術 商 文 越 研 企 體 貢 究 業 育 獻 者 從 自 在 事 行 文 學 創 化 術 業 藝 研 或 術 究 經, 或 營 在 體 企 其 育 業 專 領 有 業 域 顯 領 有 著 域 特 成 表 殊 就 現 表 者 傑 現 出 或, 重 有 四 社 貢 會 獻 服 者 務 投 入 公 益 活 動 為 會 肯 定 者 或 擔 任 公 職 有 大 三 五 凡 其 越 者 符 它 貢 合 綜 獻 前 合 者 條 類 規 : 定 對 資 社 格 會 之 或 母 者, 有 得 重 經 大 本 貢 校 獻 教, 職 但 員 非 工 屬 或 以 歷 上 屆 四 校 類 卓 四 遴 ( 二 薦 如 選 人 次 附 方 以 數 件 式 上 不 ), : 限, 或 向 但 社 本 當 會 選 各 傑 以 界 出 一 機 校 次 關 友 為 社 遴 限 團 選 等 委 單 員 位 會 推 推 薦, 薦 填 之 妥 其 推 被 薦 推 表 友 五 一 二 主 委 由 任 員 本 獲 委 討 校 會 選 員 論 組 於 表 後 成 受 揚 聘 決 理 名 請 議 傑 推 額 校 該 出 薦 至 友 年 校 多 代 度 友 單 10 表 本 遴 後 及 校, 選 名 校 傑 於 委, 內 出 11 員 名 外 校 月 會 額 人 友 底 由 士 當 前 15 選 委 召 傑 人 名 員 開 出 組 單 會 校 成 由 議 友, 校 遴 由 長 選 全 擔 委 體 任 六 一 辦 會 理 時 決 10 程 定, 同 25 類 別 名 為 額 當 不 年 得 度 超 受 過 理 3 推 名 薦 期 限, 請 填 寫 推 薦 表 員 之 絡 份 每 當 電, 年 選 話 郵 : 名 寄 月 單 或 1 送 日 至, 本 公 校 布 秘 經 書 本 室 校 ( 高 雄 傑 市 出 轉 左 營 101) 友 區 遴 海 選 功 委 路 員 會 55 號 決 聯 議 一 七 一 表 於 揚 每 方 年 式 校 : 第 八 條 二 本 彰 發 獲 辦 顯 獎 選 法 其 牌 傑 經 公 成 出 行 開 就 慶 校 政 表 ( 友 會 揚 之 月 議 具 中 通 體 旬 過 事 ) 後 蹟 活 實 將 動 施 刊 或, 登 其 修 本 他 正 校 時 刊 內 亦 物 重 同 及 要 學 集 校 會 網 場 頁 合, 以 頒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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