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111"

Transcription

1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研 究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羅 主 委 仲 廷 2016/04/01 高 雄 福 華 大 飯 店 M3 樓 福 華 廳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1 致 哀 : 倫 敦 奧 運 場 館 建 築 師, 譽 為 世 界 當 紅 女 建 築 師 的 Zaha Hadid, 昨 日 (3/31) 心 臟 病 發, 在 邁 阿 密 家 醫 院 逝 世, 享 年 65 歲 詳 見 Zaha Hadid Architects 官 網 : hadid.com/2016/03/31/zaha-hadid / 2 1

2 公 會 網 站 法 規 專 區 更 新 說 明 會 : 4/6 下 午 會 在 公 會 辦 " 公 會 網 站 法 規 專 區 更 新 說 明 會 " 下 午 2:00 3:00 各 有 場 歡 迎 對 這 個 查 詢 方 式 不 清 楚 的 建 築 師 來 公 會 交 流 特 別 感 謝 : 李 召 集 人 永 欣 許 副 主 委 堅 倚 黃 委 員 秀 文 理 事 羅 常 務 理 事 必 達 楊 監 事 捷 名 張 委 員 文 欽 陳 主 委 炳 臣 吳 委 員 建 輝 沈 委 員 岑 駿 3 4 2

3 5 歷 次 法 規 研 究 委 員 會 報 告 列 表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5 年 02 月 )160217b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5 年 01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12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11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10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9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8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許 副 主 委 (104 年 7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6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5 月 ) 第 十 四 屆 法 規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簡 報 檔 - 羅 主 委 (104 年 4 月 )

4 重 要 事 件 列 表 : 研 商 制 定 高 雄 市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相 關 子 法 ( 草 案 ) 會 議 美 濃 地 震,117 人 罹 難 建 築 物 設 置 遮 避 設 設 置 原 則 小 組 會 議 高 雄 市 臨 時 性 建 築 物 收 費 標 準 草 案 研 商 會 議 高 雄 市 畸 零 地 使 用 自 治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 高 雄 厝 綠 能 設 施 與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會 議 高 雄 厝 輔 導 名 單 土 壤 液 化 潛 勢 圖 公 告 第 14 屆 第 2 次 會 員 大 會 本 市 土 壤 液 化 潛 勢 區 建 築 基 地 之 建 築 管 理 執 行 方 式 會 議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執 行 方 式 研 商 會 議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第 條 文 會 議 第 14 屆 第 11 次 會 員 座 談 會 7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發 文 單 位 :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條 文 編 號 : 條 文 主 旨 : 條 文 內 容 : 相 關 檔 案 : 國 105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G633 董 課 說 :5 月 1 日 實 施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章 案 ) 修 正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章 案 ) 修 正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公 文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章 案 ) 修 正 會 議 紀 錄 份.pdf 8 4

5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草 案 )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十 三 建 築 物 施 工 場 所 應 於 基 地 四 周 以 密 閉 式 之 鋼 鐵 或 十 三 建 築 物 施 工 場 所 應 於 基 地 四 周 以 密 金 屬 板 木 板 夾 板 等 適 當 材 料 設 置 高 度. 八 公 尺 以 上 定 著 於 基 地 上 之 安 全 圍 籬 閉 式 之 鋼 鐵 或 金 屬 板 木 板 夾 板 等 適 當 材 料 設 置 高 度. 八 公 及 施 工 安 全 標 誌 但 施 工 場 尺 以 上 定 著 於 基 地 上 所 利 用 原 有 磚 造 圍 牆 或 其 他 其 隔 離 保 護 工 區 內 外 人 員 與 圍 籬 相 同 效 果 之 固 著 屏 障, 不 在 此 限 另 屬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所 訂 之 第 級 營 建 工 程 者, 其 安 全 圍 籬 高 度 不 得 低 於 二. 之 安 全 圍 籬 及 施 工 安 全 標 誌 但 屬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所 訂 之 第 級 營 建 工 程 者, 其 安 全 圍 籬 高 度 不 得 低 於 二. 四 公 尺 四 公 尺 修 正 原 條 文 所 訂 木 板 及 夾 板 之 材 料 二 考 量 施 工 現 場 已 具 安 全 圍 籬 相 同 功 效 之 圍 牆 固 著 屏 障, 免 於 另 行 設 置 圍 籬 考 量 施 工 現 場 已 具 安 全 圍 籬 相 同 功 效 之 圍 牆 固 著 屏 障 圍 籬 之 設 置 安 全, 應 請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計 算 結 構 安 全 9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草 案 )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前 項 施 工 場 所 之 建 築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者, 三 增 訂 其 安 全 圍 籬 需 經 設 計 規 劃 以 彩 繪 帆 布 貼 本 項, 規 紙 設 置 綠 化 植 栽 等 方 式 綠 美 化, 並 不 得 妨 定 都 市 計 礙 行 人 及 車 輛 通 行 且 圍 籬 度 至 少 應 有 百 分 畫 發 布 地 之 四 十 以 上 採 密 植 方 式 綠 化, 但 地 下 室 開 挖 區 之 期 施 工 期 間 無 法 設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施 工 建 築 ( ) 位 於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面 前 道 路 寬 工 地 圍 籬 度 達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且 層 數 在 十 四 層 以 上 者 需 美 化, ( 二 ) 適 用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以 阻 隔 揚 饋 辦 法 且 樓 層 六 樓 以 上 者 塵, 降 低 ( 三 )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或 建 築 法 令 規 定 得 噪 音, 美 獎 勵 容 積 者 化 市 容 ( 四 ) 辦 理 容 積 移 轉 之 接 受 基 地 ( 五 )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者 10 5

6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 草 案 )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第 項 安 全 圍 籬 位 於 道 路 交 前 項 安 全 圍 籬 位 於 道 路 交 叉 五 公 尺 範 圍 內 應 以 網 狀 叉 五 公 尺 範 圍 內 應 以 網 透 空 圍 籬 設 置, 並 設 置 夜 間 狀 圍 籬 設 置 警 示 設 施 第 項 範 圍 內 有 行 道 樹 者 第 項 範 圍 內 有 行 道 樹 者 應 應 依 規 定 設 置 保 護 架, 其 依 規 定 設 置 保 護 架, 其 因 現 因 現 有 之 行 道 樹 污 水 管 有 之 行 道 樹 污 水 管 及 其 他 及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而 致 妨 公 共 設 施, 而 致 妨 礙 施 工 時, 礙 施 工 時, 應 由 起 造 人 商 應 由 起 造 人 商 請 各 該 主 管 機 請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或 所 有 人 關 或 所 有 人 移 拆, 不 得 任 意 移 拆, 不 得 任 意 剪 斷 移 動, 剪 斷 移 動, 如 有 損 壞, 應 即 如 有 損 壞, 應 即 回 復 原 狀 回 復 原 狀 11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34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本 署 105 年 2 月 2 日 研 商 山 坡 地 建 築 物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法 規 適 用 疑 義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本 署 105 年 2 月 2 日 研 商 山 坡 地 建 築 物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法 規 適 用 疑 義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年 2 月 2 日 研 商 山 坡 地 建 築 物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法 規 適 用 疑 義 會 議 紀 錄 份.pdf 12 6

7 陸 會 議 結 論 依 本 部 86 年 12 月 26 日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增 訂 山 坡 地 專 章 修 正 總 說 明 立 法 意 旨, 係 規 範 山 坡 地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物 之 認 定 基 準 及 統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般 設 計 通 則, 經 與 會 人 員 研 商 討 論 獲 致 共 識, 已 開 發 建 築 土 地 之 地 質 業 已 穩 定, 如 未 更 動 原 有 擋 土 設 施 或 新 增 擋 土 設 施, 僅 辦 理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5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 增 設 之 昇 降 機 間 及 昇 降 機 道 於 各 層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平 方 公 尺, 且 昇 降 機 道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六 平 方 公 尺 ) 者, 山 坡 地 法 令 應 得 予 以 簡 化 檢 討 辦 理 如 下 : 百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前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五 層 以 下 建 築 物 增 設 昇 降 機 者 本 規 則 第 262 條 山 坡 地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之 認 定 標 準, 係 針 對 全 區 土 地 得 否 開 發 作 適 宜 性 之 判 斷 規 定, 已 既 成 開 發 之 山 坡 地 社 區 建 築 物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如 位 於 平 均 坡 度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下 之 坵 塊 圖 者, 得 免 再 依 本 規 則 第 262 條 規 定 辦 理 13 二 本 規 則 第 264 條 係 明 定 山 坡 地 建 築 物 與 擋 土 牆 坡 腳 間 之 退 縮 距 離, 避 免 擋 土 牆 之 傾 倒 滑 動 或 毀 損 破 壞 建 築 物 ; 第 265 條 明 定 建 築 物 外 牆 與 擋 土 設 施 之 距 離, 以 增 進 建 築 物 之 通 風 採 光 及 物 理 環 境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之 急 迫 性, 考 量 昇 降 設 備 使 用 時 於 整 體 居 室 管 理 上, 進 出 時 間 較 為 短 暫, 且 位 於 主 結 構 體 與 擋 土 牆 間, 以 伸 縮 縫 ( 或 其 他 適 當 工 法 ) 與 主 結 構 體 連 接 下, 實 務 上 對 於 原 本 法 意 欲 保 障 之 居 住 空 間 安 全, 具 有 預 警 及 抵 擋 功 能, 是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得 免 再 依 本 規 則 第 264 條 第 265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為 確 保 山 坡 地 安 全 性, 老 舊 山 坡 地 社 區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應 由 建 築 師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確 實 辦 理 簽 證, 並 要 求 施 工 中 不 得 破 壞 或 影 響 原 有 擋 土 設 施 穩 定 性 及 其 基 礎 結 構 14 7

8 四 昇 降 設 備 配 置 位 置, 應 以 不 阻 礙 般 必 要 的 管 理 維 護 避 難 及 救 災 之 空 間 為 原 則 ( 如 通 路 排 水 溝 擋 土 牆 檢 測 空 間 等 ) 五 山 坡 地 社 區 增 設 昇 降 設 備 案 件,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仍 應 依 現 行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及 施 工 查 驗 要 點 適 用 範 圍 認 定 辦 理 惟 對 於 此 類 案 件 審 查 程 序 得 否 予 以 簡 化, 建 議 作 成 通 案 模 式, 惟 應 特 重 個 案 結 構 安 全 與 穩 定 之 討 論 15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B408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案 件 之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義 務 設 置 容 量 研 討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案 件 之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義 務 設 置 容 量 研 討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案 件 之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義 務 設 置 容 量 研 討 會 議 - 會 議 紀 錄 份.pdf 16 8

9 六 會 議 結 論 : ( )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義 務 設 置 容 量 規 定 應 不 僅 限 縮 於 申 請 高 雄 厝 設 計 之 案 件,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之 案 件 皆 應 設 置, 建 議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 原 則 內 容 可 併 同 修 正 ( 二 ) 目 前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每 峰 瓩 成 本 約 7 至 8 萬 元, 每 設 置 2 峰 瓩 約 需 2 至 3 坪 空 間 ( 約 7 至 10 平 方 公 尺 ) ( 三 )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設 置 於 立 面 或 景 觀 陽 台 之 發 電 效 益 易 受 環 境 方 位 遮 蔽 等 因 素 影 響, 設 計 複 雜 性 高 且 有 不 易 維 護 管 理 之 虞, 因 此 立 面 或 景 觀 陽 台 等 位 置 較 不 適 合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 四 )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之 案 件, 該 宗 基 地 內 5 層 樓 以 下 之 建 築 物, 每 棟 建 築 物 應 個 別 設 置 設 計 建 築 面 積 1/2 以 上 之 太 陽 光 電, 且 不 得 低 於 2 峰 瓩, 且 仍 應 符 合 高 雄 市 綠 建 築 自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 五 )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之 案 件, 該 宗 基 地 內 6 層 樓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應 設 置 法 定 建 築 面 積 10% 以 上 之 太 陽 光 電, 且 仍 應 符 合 高 雄 市 綠 建 築 自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17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A585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 原 則 第 次 修 訂 條 文 研 討 會 議 ( 第 三 次 )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審 議 原 則 第 次 修 訂 條 文 研 討 會 議 ( 第 三 次 )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預 審 審 議 原 則.pdf 18 9

10 五 會 議 結 論 : ( ) 原 則 第 三 點 有 關 遮 蔽 規 定 俟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之 執 行 原 則 訂 定 後 配 合 修 正 ( 二 ) 原 則 第 四 點 有 關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面 積 計 算 已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明 定, 與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屬 不 同 法 源, 修 正 說 明 應 予 修 正 ( 三 ) 原 則 第 七 點 有 關 機 車 停 車 位 設 置 數 量 標 準 機 車 停 車 位 尺 寸 及 通 道 寬 度 等 規 定, 尚 有 諸 多 疑 義, 俟 召 集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交 通 局 相 關 公 會 等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另 第 三 款 有 關 機 車 停 車 位 設 置 樓 層 規 定, 條 文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內 容 修 正 致 ( 四 ) 原 則 第 九 點 有 關 沿 街 式 開 放 空 間 有 效 獎 勵 深 度 不 得 超 過 臨 接 道 路 度 之 點 五 倍 部 分, 應 明 定 臨 接 道 路 度 之 定 義, 如 屬 轉 角 處 之 沿 街 式 開 放 空 間 應 如 何 計 算 等 19 ( 五 ) 原 則 第 十 點 : 經 預 審 小 組 審 查 同 意 後 得 結 合 綠 化 設 置 消 防 送 水 立 式 水 表 等 公 益 性 設 施, 與 修 正 說 明 中 應 予 以 適 當 綠 美 化 文 字 應 予 統, 另 進 排 氣 墩 座 等 原 則 內 容 未 提 及 部 分 併 同 取 消 ( 六 ) 原 則 第 十 二 點 有 關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之 案 件, 其 建 築 物 防 災 節 能 通 用 化 及 智 慧 化 設 計 規 定, 尚 有 諸 多 疑 義, 俟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 七 ) 原 則 第 十 三 點 有 關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含 變 更 設 計 ) 之 案 件 應 再 提 送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小 組 審 查 之 規 定, 尚 有 諸 多 疑 義, 俟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 八 )105 年 2 月 6 日 發 美 濃 地 震 後, 更 加 突 顯 結 構 安 全 及 外 牆 磁 磚 掉 落 等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是 否 應 於 本 原 則 制 定 落 物 曲 線 與 人 行 步 道 不 得 重 疊 落 物 曲 線 之 安 全 遮 蔽 設 施 禁 止 設 計 單 跨 結 構 系 統 無 障 礙 耐 震 房 等 規 定, 應 另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後 討 論 20 10

11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H 條 文 主 旨 :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條 文 內 容 :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相 關 檔 案 :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doc 21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中 華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第 條 本 標 準 依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七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工 務 局 第 三 條 申 請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者, 應 於 申 請 時 按 每 提 案 繳 納 諮 詢 費 新 臺 幣 萬 元 但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請 諮 詢 者, 免 收 費 用 第 四 條 依 本 標 準 繳 納 之 諮 詢 費, 於 諮 詢 會 議 召 開 三 日 前 以 書 面 自 行 撤 回 申 請 者, 得 申 請 無 息 退 還 第 五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11

12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執 行 方 式 研 商 會 議 ( 尚 未 收 到 會 議 紀 錄, 結 論 僅 供 參 考 ) 結 論 : 1. 未 來 將 重 啟 建 管 座 談 會 之 機 制, 在 會 中 提 案 均 不 收 費 2. 若 在 建 管 座 談 會 中 無 法 達 成 決 議 之 事 項, 由 建 管 處 自 行 提 案 至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則 依 高 雄 市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收 費 標 準 第 三 條 但 書 屬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諮 詢 免 收 費 用 第 三 條 申 請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者, 應 於 申 請 時 按 每 提 案 繳 納 諮 詢 費 新 臺 幣 萬 元 但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請 諮 詢 者, 免 收 費 用 23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H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2 月 4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5 年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2 月 4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5 年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5 年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pdf 24 12

13 六 會 議 結 論 : ( 提 案 ) 為 鄭 河 南 君 於 本 市 田 寮 區 南 安 老 段 及 地 號 土 地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案, 其 私 設 通 路 範 圍 涉 有 疑 義,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案 因 基 地 臨 接 現 有 巷 道 部 分 之 寬 度 不 足, 經 會 辦 本 府 農 業 局 表 示 同 意 以 相 鄰 之 農 牧 用 地 作 為 私 設 通 路 使 用, 惟 該 私 設 通 路 範 圍 是 否 仍 須 符 合 本 市 畸 零 地 使 用 自 治 條 例, 認 定 涉 及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執 行 疑 義,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申 請 建 築 基 地 為 本 市 田 寮 區 南 安 老 段 及 地 號 土 地 (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 為 寬 度 不 足 之 畸 零 地, 又 相 鄰 土 地 皆 為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農 牧 用 地, 非 屬 畸 零 地 檢 討 範 圍, 亦 無 法 補 足 本 基 地 之 最 小 寬 度, 是 原 則 同 意 本 案 得 單 獨 申 請 建 築 使 用, 免 留 設 私 設 通 路 高 雄 市 畸 零 地 使 用 自 治 條 例 第 三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畸 零 地, 指 適 用 建 築 法 地 區 內 面 積 狹 小 或 地 界 曲 折 之 基 地 但 不 包 括 農 業 區 保 存 區 及 保 護 區 之 基 地

14 ( 提 案 二 ) 有 關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三 條 所 稱 之 綠 能 設 施, 應 依 同 法 第 十 條 規 範 兼 具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其 設 置 雨 水 貯 集 位 置 疑 義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略 以 :... 三 綠 能 設 施 : 指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設 置 對 環 境 友 善 之 太 陽 光 電 等 再 能 源 綠 化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綠 色 交 通 智 慧 活 科 技 與 其 他 綠 能 相 關 設 施 或 其 維 修 支 架 頂 蓋 等 必 要 附 屬 設 施, 另 依 同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略 以 : 五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屋 頂 屋 頂 突 出 物 或 露 臺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施 或 綠 化 設 施 面 積 合 計 達 法 定 建 築 面 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者, 得 設 置 兼 具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之 綠 能 設 施... 二 故 依 本 辦 法 設 置 綠 能 設 施 得 應 兼 具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其 設 置 雨 水 貯 集 位 置 應 於 該 綠 能 設 施 範 圍 之 投 影 面 積 內, 或 得 於 申 請 基 地 範 圍 內 任 位 置 ; 另 照 多 ( 透 天 ) 依 本 辦 法 設 置 之 綠 能 設 施 得 否 集 中 設 置 而 非 於 各 棟 各 別 設 置, 提 請 討 論 27 決 議 : 有 關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設 置 綠 能 設 施 之 雨 水 貯 集 設 施 位 置, 目 前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惟 應 以 下 圖 ( 詳 設 置 位 置 簡 圖 ) 位 置 為 限, 後 續 如 有 設 置 不 妥 之 情 形, 應 加 速 修 法 訂 定 之 另 照 多 ( 透 天 ) 設 置 綠 能 設 施 之 雨 水 貯 集 設 施 得 集 中 設 置 28 14

15 ( 提 案 三 ) 有 關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回 饋 金 之 繳 納 方 式, 如 於 本 條 發 布 施 行 前, 已 依 本 辦 法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或 核 准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者, 其 繳 納 時 程 疑 義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據 105 年 1 月 11 日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二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略 以 :.. 本 條 發 布 施 行 前, 已 依 本 辦 法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或 核 准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者, 得 於 中 華 國 百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前, 按 原 申 請 時 應 繳 納 數 額 之 百 分 之 九 十, 提 前 次 繳 清 回 饋 金 三 本 辦 法 第 14 條 知 修 正, 係 為 鼓 勵 申 請 人 提 早 繳 交 回 饋 金, 俾 利 高 雄 市 永 續 綠 建 築 經 營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及 運 作 平 穩, 爰 調 整 回 饋 金 繳 納 期 程 及 折 減 規 定 供 起 造 人 選 擇 故 如 已 於 本 條 發 布 施 行 前, 申 請 掛 號 之 建 造 執 照 或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者, 因 尚 未 取 得 執 照, 仍 採 本 辦 法 修 正 前 ( 中 華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 檢 討, 得 否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29 決 議 : 有 關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發 佈 實 施 前 申 請 案, 因 尚 未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或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核 准, 故 無 本 辦 法 第 14 條 第 3 項 之 適 用, 依 法 不 適 用 按 原 申 請 時 應 繳 納 數 額 之 百 分 九 十 繳 納 回 饋 金 之 規 定 惟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得 就 本 辦 法 修 正 前 或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擇 適 用, 不 得 選 擇 性 適 用 俾 免 有 割 裂 適 用 之 情 形 30 15

16 ( 提 案 四 ) 有 關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為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景 觀 陽 台 與 般 陽 台 共 構 案, 其 設 置 過 樑 玻 璃 欄 杆 及 格 柵 之 執 行 疑 義,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同 意 景 觀 陽 台 與 般 陽 台 得 設 置 過 樑 及 玻 璃 欄 杆, 如 承 辦 單 位 個 案 認 有 疑 義, 仍 請 個 案 提 會 討 論 另 本 案 景 觀 陽 台 與 般 陽 台 有 共 構 設 計 之 意 思, 如 設 置 隔 柵 與 景 觀 陽 台 設 置 之 目 的 不 符, 是 本 案 不 同 意 設 置 隔 柵 31 五 臨 時 動 議 : ( 提 案 ) 有 關 中 繼 層 得 否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設 置 景 觀 陽 臺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按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略 以 ): 建 築 物 設 置 景 觀 陽 臺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三 設 置 所 在 之 居 室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 依 上 開 規 定 : 其 設 置 所 在 之 居 室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 先 予 敘 明 二 中 繼 設 備 層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非 屬 上 開 規 定 之 居 室, 惟 為 維 護 都 市 景 觀 及 城 市 建 築 立 面 之 連 續 性, 尚 有 設 置 景 觀 陽 臺 之 需 要, 本 案 中 繼 設 備 層 外 設 置 景 觀 陽 台 是 否 妥 適,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考 量 都 市 景 觀 及 城 市 建 築 立 面 之 連 續 性, 原 則 同 意 建 築 物 中 繼 設 備 層 得 設 置 景 觀 陽 台 32 16

17 ( 提 案 二 ) 為 居 興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基 地 坐 落 於 本 市 楠 梓 區 楠 都 段 小 段 750 地 號 土 地, 申 請 地 上 14 層 地 下 2 層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提 案 得 否 適 用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ㄧ 項 基 地 臨 接 永 久 性 之 空 地 或 隔 河 川 水 路 溝 渠 以 臨 接 建 築 線 辦 理,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今 經 設 計 建 築 師 來 函 敘 明 本 案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 提 送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提 案 討 論 得 否 依 據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ㄧ 項 准 予 建 築, 惟 會 議 紀 錄 結 論 僅 就 其 是 否 為 現 有 巷 道 予 以 審 查, 並 未 具 體 認 定 其 是 否 為 永 久 性 空 地, 故 本 案 再 次 提 送 本 小 組 審 議

18 決 議 : 本 案 前 於 本 小 組 103 年 11 月 20 日 召 開 103 年 第 6 次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 本 案 得 否 公 告 為 般 道 路, 並 據 以 指 定 建 築 線, 涉 及 本 府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權 管 業 務, 請 承 辦 課 另 行 邀 集 府 內 相 關 單 位 簽 註 意 見, 提 請 市 府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前 開 決 議 事 項 涉 及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四 條 現 有 巷 道 規 定 之 審 認, 惟 本 次 申 請 人 再 次 主 張 本 市 楠 梓 區 楠 都 段 小 段 750 地 號 土 地 ( 建 築 基 地 ) 係 臨 接 永 久 性 空 地, 申 請 依 同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ㄧ 項 規 定 指 定 建 築 線, 二 者 前 提 要 件 之 認 定 基 礎 不 同, 先 予 敘 明 二 依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之 河 道 用 地 ( 後 勁 溪 ), 其 原 屬 天 然 河 川, 其 整 體 流 域 整 治 計 畫, 業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在 案, 該 整 治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不 論 開 發 與 否, 均 屬 河 川 區 域 土 地, 應 受 水 利 法 等 有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使 用, 得 視 為 永 久 性 空 地, 是 本 案 建 築 基 地 符 合 上 開 函 釋 意 旨, 係 臨 接 永 久 性 空 地, 爰 依 本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ㄧ 項 規 定 指 定 建 築 線 後, 准 予 建 築 35 ( 提 案 三 ) 有 關 透 天 加 大 樓 住 宅 案, 建 築 基 地 採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其 透 天 部 份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設 置 綠 能 設 施, 其 臨 接 道 路 部 分, 可 否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288 條 可 供 通 行 之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點 五 公 尺 規 定,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288 條 規 定 :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其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部 分, 應 設 寬 度 四 公 尺 以 上 之 步 行 專 用 道 或 法 定 騎 樓 ; 步 行 專 用 道 設 有 花 臺 或 牆 柱 等 設 施 者, 其 可 供 通 行 之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點 五 公 尺 但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騎 樓 者, 其 淨 寬 從 其 規 定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為 住 宅 或 集 合 住 宅 者, 非 屬 開 放 空 間 之 建 築 基 地 部 分, 得 於 臨 接 開 放 空 間 設 置 圍 牆 欄 杆 灌 木 綠 籬 或 其 他 區 隔 設 施, 先 予 敘 明 二 旨 揭 透 天 部 份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設 置 綠 能 設 施 後, 其 臨 接 道 路 部 分 仍 留 有 淨 寬 度 三 公 尺 之 步 行 專 用 道, 可 否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288 條 規 定, 另 有 關 花 台 牆 柱 等 設 施 可 否 配 合 綠 能 設 施 設 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288 條 之 適 用 疑 義, 請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逕 向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釋 疑 36 18

19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A586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有 關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有 關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高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pdf 37 高 雄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第 38 條 第 69 條 之 1 及 附 表 二, 業 已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告 施 行, 惠 請 貴 公 會 轉 知 所 屬 會 員 知 悉 二 另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修 正 部 分, 請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俾 利 重 新 核 給 施 工 期 限 三 修 正 重 點 : ( ) 修 正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十 八 條 )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十 八 條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十 五 層 以 下 及 地 下 層 部 分, 每 層 為 三 個 月 二 十 六 層 以 上 部 分, 每 層 為 二 個 月 三 雜 項 工 作 物 均 以 年 為 工 程 期 限 前 項 建 築 工 程 期 限 未 達 年 者, 以 年 計 第 項 建 築 工 程 期 限 以 申 報 開 工 日 起 算, 如 因 構 造 特 殊 施 工 困 難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申 請 酌 予 增 加 施 工 期 限 38 19

20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八 條 建 造 執 照 於 中 華 國 百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核 准 者, 除 依 高 雄 市 綠 建 築 自 治 條 例 或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變 更 設 計, 並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設 備,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酌 予 增 加 重 新 核 給 施 工 期 限 外,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十 五 層 以 下 及 地 下 層 部 分, 每 層 為 三 個 月 二 十 六 層 以 上 部 分, 每 層 為 二 個 月 前 項 施 工 期 限 之 延, 每 層 得 增 加 個 月 以 下 之 工 期 39 修 正 條 文 建 造 執 照 於 中 華 國 百 零 年 七 月 日 以 後 核 准 者,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五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以 六 個 月 加 計 地 下 層 每 層 四 個 月 及 地 上 層 每 層 三 個 月, 計 算 其 施 工 期 限 二 六 層 樓 以 上 建 築 物 之 施 工 期 限, 依 下 列 標 準 計 算 之 : ( ) 十 五 層 以 下 及 地 下 層 部 分, 每 層 為 四 個 月 ( 二 ) 十 六 層 以 上 部 分, 每 層 為 三 個 月 雜 項 工 作 物 施 工 期 限, 以 年 為 限 建 築 工 程 期 限 未 達 年 者, 以 年 計 建 築 工 程 期 限 以 申 報 開 工 日 起 算, 如 因 構 造 特 殊 施 工 困 難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申 請 酌 予 增 加 施 工 期 限 建 築 工 程 依 本 條 所 為 之 總 增 加 施 工 期 限, 最 不 得 逾 五 年 40 20

21 ( 二 ) 增 訂 昇 降 階 梯 應 設 置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修 正 草 案 第 六 十 九 條 之 ) 第 六 十 九 條 之 本 市 建 築 物 附 設 之 昇 降 階 梯, 其 設 計 及 構 造 應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及 中 華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規 定, 並 應 分 別 於 其 兩 側 扶 手 前 端 及 其 側 邊 設 置 防 止 攀 爬 與 防 止 墜 落 之 設 施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之 既 有 建 築 物 設 置 防 止 攀 爬 與 防 止 墜 落 設 施 確 有 困 難 者, 應 另 提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其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之 審 核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另 定 之 41 ( 三 ) 修 正 附 表 二 有 關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應 檢 附 文 件 規 定 ( 修 正 草 案 附 表 二 ) 現 行 條 文 九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建 築 師 委 託 書 共 同 壁 同 意 協 定 書 與 建 築 線 指 示 ( 定 ) 圖 等 及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修 正 條 文 九 土 地 登 記 ( 簿 ) 謄 本 (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地 籍 圖 謄 本 (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其 他 產 權 證 明 文 件 建 築 師 委 託 書 共 同 壁 同 意 協 定 書 與 建 築 線 指 示 ( 定 ) 圖 或 免 指 示 ( 定 ) 建 築 線 證 明 文 件 等 及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42 21

22 現 行 條 文 十 地 基 調 查 報 告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構 造 編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建 築 物 應 檢 附 地 基 調 查 報 告 十 五 依 法 應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者, 應 檢 附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許 可 書 修 正 條 文 十 地 基 調 查 報 告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構 造 編 第 六 十 四 條 所 定 之 建 築 物 者, 應 檢 附 地 基 調 查 報 告 ; 其 建 築 基 地 全 部 或 部 位 於 地 質 敏 感 區 內, 且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報 告 應 經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者, 並 應 於 報 告 中 檢 附 經 審 查 通 過 之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報 告 及 證 明 文 件 十 五 依 法 應 辦 理 都 市 設 計 或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者, 應 檢 附 審 議 通 過 之 書 圖 及 證 明 文 件 43 修 正 條 文 ( 新 增 ) 十 六 經 預 審 者, 其 審 定 許 可 書 圖 及 證 明 文 件 十 七 屬 特 殊 結 構 或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應 檢 附 經 委 託 或 指 定 之 專 家 機 關 團 體 審 查 通 過 之 工 程 圖 樣 及 說 明 書 44 22

23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38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105 年 2 月 22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物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 草 案 ) 研 商 會 議 ( 第 1 次 )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105 年 2 月 22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物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 草 案 ) 研 商 會 議 ( 第 1 次 )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高 市 建 築 物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 草 案 ).pdf 年 3 月 28 日 第 2 次 提 案 修 正 尚 未 發 佈 會 議 紀 錄, 僅 供 參 考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物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 草 案 )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為 維 護 都 市 景 觀 及 市 容 觀 瞻, 建 築 物 晒 衣 場 非 中 央 空 調 冷 氣 機 屋 頂 建 築 設 備 等 設 施 之 設 置 場 所, 得 設 置 適 當 之 遮 蔽 設 施 本 原 則 適 用 範 圍 : 為 遮 蔽 建 築 物 外 供 晒 衣 之 工 作 陽 台 及 非 中 央 空 調 之 空 調 設 備 或 設 置 於 屋 頂 或 屋 頂 突 出 物 或 露 臺 之 水 塔 水 箱 者 3/28 會 後 版 刪 除 中 央 空 調 冷 卻 水 塔 明 定 立 法 目 的 明 定 本 原 則 適 用 範 圍, 不 包 含 僅 為 建 築 物 造 型 或 裝 飾 而 設 計 之 遮 蔽 設 施 46 23

24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三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 ( ) 不 得 設 置 於 挑 空 處 之 外 露 樑 ( 二 ) 遮 蔽 設 施 應 以 百 葉 或 隔 柵 設 置 明 定 不 同 遮 蔽 設 置 原 則 挑 空 處 之 外 露 樑 後 方 無 居 室 空 間, 及 避 免 日 後 違 規 使 用, 故 不 得 於 挑 空 處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明 定 遮 蔽 設 置 樣 式 47 規 定 說 明 3/28 會 後 版 備 註 四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位 置 規 定 ( ) 供 晒 衣 陽 台 之 遮 蔽 設 施 :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集 合 住 宅 住 宅, 每 住 宅 單 元 得 設 置 處 供 晒 衣 陽 台, 其 陽 台 應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於 陽 台 欄 杆 上 緣 至 上 方 樓 板 底 緣 或 樑 底 緣 範 圍, 應 有 二 分 之 以 上 透 空, 且 應 留 設 寬 度 75 公 分 以 上 可 開 啟 之 進 出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於 欄 杆 外 者, 其 外 緣 不 得 突 出 陽 台 欄 杆 之 最 外 緣 明 定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分 類 及 適 用 範 圍 新 建 建 築 物 集 合 住 宅 住 宅, 每 住 宅 單 元 得 設 置 處 供 晒 衣 陽 台, 其 陽 台 應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以 維 護 都 市 景 觀 及 市 容 觀 瞻 及 符 合 工 作 陽 台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使 用 功 能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條 第 款 第 三 目 規 定, 陽 台 因 不 計 入 建 築 樓 地 面 積 計 算, 故 遮 蔽 設 施 應 不 得 超 出 陽 台 欄 杆, 及 須 符 合 1/2 透 空 留 設 寬 度 75 公 分 以 上 出 入 系 參 考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108 條 緊 急 進 寬 度 75cm 以 上 * 高 度 120cm 以 上, 原 形 直 徑 應 100cm 以 上 48 24

25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 二 ) 非 中 央 空 調 設 備 之 遮 蔽 設 施 : 建 築 物 附 設 非 中 央 空 調 設 備 應 設 置 其 遮 蔽 設 施 本 項 遮 蔽 設 施 需 緊 貼 外 露 樑 柱, 遮 蔽 設 施 外 緣 至 外 牆 面, 淨 深 度 應 為 100 公 分 以 下 ; 水 平 式 高 度 應 為 120 公 分 以 下 ; 垂 直 式 寬 度 應 為 150 公 分 以 下, 遮 蔽 設 施 透 空 率 應 達 1/2 以 上 明 定 非 中 央 空 調 冷 氣 機 之 遮 蔽 設 置 後 方 應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般 冷 氣 室 外 機 尺 寸 高 度 約 50cm~80cm; 深 約 在 30cm~45cm, 及 考 量 設 置 於 雨 遮 100cm 範 圍, 明 定 遮 蔽 設 施 合 理 淨 深 度, 及 水 平 式 遮 蔽 設 施 高 度 範 圍 與 垂 直 式 遮 蔽 設 施 寬 度 範 圍 3/28 會 後 版 120 Cm 以 下 49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 三 ) 屋 頂 屋 突 或 露 臺 之 遮 明 定 建 築 物 屋 頂 屋 突 蔽 設 施 : 及 露 臺 設 置 建 築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於 主 體 構 造 外 增 設 水 水 塔 水 箱 者, 為 維 護 塔 水 箱 者, 且 置 於 露 臺 都 市 景 觀 及 市 容 觀 瞻, 屋 頂 或 屋 頂 突 出 物 等 應 應 設 置 適 當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適 當 之 遮 蔽 設 施, 並 達 二 分 之 以 上 透 空, 且 遮 蔽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建 築 物 設 備 高 度 50 25

26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五 建 築 物 設 置 遮 蔽 設 施 及 其 附 屬 建 築 設 備 設 置 位 置, 應 納 入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草 約 中 及 繪 製 相 關 詳 細 圖 說, 以 利 後 續 使 用 維 護 管 理 明 定 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56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公 寓 大 廈 之 起 造 人 於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時, 應 檢 附 專 有 部 分 共 用 部 分 約 定 專 用 部 分 約 定 共 用 部 分 標 示 之 詳 細 圖 說 及 規 約 草 約 於 設 計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項 共 用 部 分 之 圖 說, 應 包 括 設 置 管 理 維 護 使 用 空 間 之 詳 細 位 置 圖 說 規 定 應 於 規 約 敘 明 本 建 築 物 設 置 供 晒 衣 之 陽 台 之 遮 蔽 設 施, 或 非 中 央 空 調 設 備 之 遮 蔽 設 施 屋 頂, 或 屋 突 或 露 臺 之 遮 蔽 設 施, 及 檢 附 設 置 位 置 平 面 位 置 圖 立 剖 面 詳 圖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物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原 則 設 置 之 各 項 建 築 設 備 遮 蔽 設 施, 屬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其 使 用 修 繕 管 理 及 維 護 由 管 委 會 為 之 51 規 定 說 明 備 註 六 遮 蔽 設 施 設 置 特 殊 者,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決 議 通 過 或 經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小 組 都 市 設 計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全 部 或 部 之 規 定 明 定 排 除 本 原 則 以 外 之 例 外 規 定 52 26

27 法 規 會 提 供 之 參 考 圖 例 ( ) 供 晒 衣 陽 台 之 遮 蔽 設 施 53 法 規 會 提 供 之 參 考 圖 例 ( ) 供 晒 衣 陽 台 之 遮 蔽 設 施 54 27

28 法 規 會 提 供 之 參 考 圖 例 ( 二 ) 非 中 央 空 調 設 備 之 遮 蔽 設 施 55 法 規 會 提 供 之 參 考 圖 例 ( 三 ) 屋 頂 屋 突 或 露 臺 之 遮 蔽 設 施 56 28

29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39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105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高 雄 厝 綠 能 設 施 與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綠 化 面 積 計 算 疑 義 討 論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105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高 雄 厝 綠 能 設 施 與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綠 化 面 積 計 算 疑 義 討 論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高 雄 厝 綠 能 設 施 與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綠 化 面 積 計 算 疑 義 討 論 會 議 紀 錄 份.pdf 57 會 議 結 論 : ( ) 依 據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訂 有 法 定 空 地 二 分 之 以 上 種 植 花 草 樹 木 或 植 栽 綠 化 相 關 規 定, 該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適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先 予 說 明 ( 二 ) 旨 案 依 法 設 置 之 高 雄 厝 綠 能 設 施 應 屬 建 築 法 所 稱 之 建 築 物, 於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規 定 檢 討 1/2 以 上 法 定 空 地 綠 化 時, 該 依 法 應 留 設 之 法 定 空 地 面 積 扣 除 該 綠 能 設 施 免 計 入 建 築 面 積 範 圍 後, 以 剩 餘 之 法 定 空 地 面 積 檢 討 辦 理 58 29

30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1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為 輔 導 眾 ( 或 建 設 公 司 ) 合 法 申 請 及 避 免 二 次 施 工 違 建 情 形 發, 針 對 尚 未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案 件 請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案,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為 輔 導 眾 ( 或 建 設 公 司 ) 合 法 申 請 及 避 免 二 次 施 工 違 建 情 形 發, 針 對 尚 未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案 件 請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變 更 設 計 案,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合 法 申 請 及 避 免 二 次 施 工 違 建.pdf 59 說 明 : 依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二 按 高 雄 市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略 以 : 五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屋 頂 屋 頂 突 出 物 或 露 臺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設 施 或 綠 化 設 施 面 積 合 計 達 法 定 建 築 面 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者, 得 設 置 兼 具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之 綠 能 設 施... 第 項 具 雨 水 貯 集 功 能 之 綠 能 設 施, 其 設 置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二 分 之 以 上 面 積 應 供 綠 化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或 其 他 具 有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或 對 於 都 市 發 展 公 共 安 全 及 公 益 有 貢 獻 之 設 施 使 用 二 供 綠 化 設 施 使 用 者, 應 栽 種 灌 木, 其 覆 土 深 度 應 符 合 建 築 基 地 綠 化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規 定 ; 載 重 及 結 構 安 全 並 應 檢 附 相 關 簽 證 文 件 三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法 定 建 築 面 積 二 分 之, 且 水 平 投 影 面 積 不 得 大 於 三 十 平 方 公 尺 四 應 設 置 於 地 面 層, 且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四 點 二 公 尺, 並 以 層 樓 為 限 五 每 棟 建 築 物 以 設 置 處 為 限 六 應 面 臨 道 路 基 地 內 通 路 私 設 通 路 現 有 巷 道 或 永 久 性 空 地 七 不 得 設 置 於 騎 樓 範 圍 或 依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不 得 設 置 頂 蓋 或 圍 牆 之 退 縮 地 60 30

31 三 有鑒於本市透天型態建築物現況違規情形多屬屋前法定空 地及基地退縮地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違規增建 為輔導 眾 或建設公司 合法申請及避免二次施工違建情形發 本局 將主動積極輔導104年度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申請案 採用上開辦法設計綠能設施 四 經查本市104年核准之建造執照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五樓 以下建案 住宅 店鋪等類似用途 計1593件 其中1120件 尚有空間得採用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計綠能設施 名冊如後附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本局將協助輔導該 案採用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計 如有疑問歡迎逕洽 本局建築管理處第 二課諮詢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1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2 31

32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3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4 32

33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5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6 33

34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7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8 34

35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69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70 35

36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第 條文研 討會議 尚未開會 請大加持續關心此議題 關於修正第15條議題 1 本條例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退縮騎樓地 其餘依回 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 機關用地(學校)是否供通行使用 設置圍牆 3 退縮騎樓地可否設置停車位 綠化 雨水貯集設施 4 退縮騎樓地非屬牆面線可否設置陽台(無落柱 非建築面 積等) 5 工業區退縮地3.9公尺部分是否須供通行使用或設置圍牆 使用 6 計畫道路寬8-15 公尺退縮騎樓地與現行高雄厝綠能設施 執行申請有街突 7 新舊建築規定寬度不 致對都市計畫景觀影響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72 36

37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2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為 縮 短 本 市 劃 定 山 坡 地 地 區, 申 請 小 規 模 建 造 執 照 審 查 時 間, 本 市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小 組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授 權 之 簡 便 審 查 措 施, 本 局 訂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實 施, 惠 請 貴 公 會 轉 知 所 屬 會 員 配 合 辦 理,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為 縮 短 本 市 劃 定 山 坡 地 地 區, 申 請 小 規 模 建 造 執 照 審 查 時 間, 本 市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小 組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召 開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授 權 之 簡 便 審 查 措 施, 本 局 訂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實 施, 惠 請 貴 公 會 轉 知 所 屬 會 員 配 合 辦 理,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山 坡 地 申 請 小 規 模 建 造 執 照.pdf 73 本 市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委 員 會 授 權 之 簡 便 審 查 措 施, 範 圍 及 執 行 方 式 如 下 : ( ) 簡 便 措 施 審 查 範 圍 : 位 於 本 市 劃 定 山 坡 地 範 圍 之 建 築 基 地 面 積 3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面 積 合 計 不 超 過 500 平 方 公 尺, 且 建 築 物 高 度 ( 含 增 建 ) 不 超 過 3 層 或 不 超 過 10.5 公 尺, 且 無 安 全 之 虞 者 ( 無 安 全 之 虞 : 依 據 高 雄 市 山 坡 地 建 照 申 請 案 自 主 檢 核 表, 無 第 二 項 第 1 至 6 款 ) ( 二 ) 本 市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小 組 授 權, 如 屬 簡 便 措 施 審 查 範 圍,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審 查 報 告 書 ( 初 稿 )1 式 5 份 至 工 務 局 ( 建 築 管 理 處 ), 由 該 局 各 區 承 辦 人 員 以 會 簽 府 內 機 關 ( 水 利 局 環 保 局 地 政 局 都 發 局 ) 方 式 辦 理 審 查, 另 有 關 自 來 水 及 電 力 等 設 施 審 查, 應 由 請 申 請 人 函 附 審 查 資 料 逕 送 自 來 水 公 司 及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表 示 意 見, 審 查 初 步 意 見 由 工 務 局 ( 建 築 管 理 處 ) 彙 整 府 內 機 關 自 來 水 公 司 及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等 審 查 意 見 後, 函 請 申 請 人 修 正 及 副 知 審 查 單 位, 報 告 書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後, 授 權 建 管 處 審 定, 簡 便 措 施 審 查 訂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起 實 施 74 37

38 高 雄 市 山 坡 地 建 照 申 請 案 自 主 檢 核 表 第 二 項 第 1 至 6 款 : ( ) 申 請 基 地 位 於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敏 感 地 區 是 否, 說 明 : ( 二 ) 開 挖 地 下 室 深 度 ( 含 基 礎 深 度 ) 6 公 尺 以 上 者 是 否, 說 明 : ( 三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十 三 章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條 不 得 開 發 是 建 築 者 否, 說 明 : 註 : 依 現 地 地 質 調 查 報 告 及 參 酌 內 政 部 委 託 製 作 之 環 境 地 質 圖 判 視 簽 證 ( 四 ) 全 區 內 含 平 均 坡 度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丘 陵, 且 占 申 請 基 地 面 積 二 分 是 之 以 上 否, 說 明 : ( 五 ) 地 質 不 穩 定 地 區 ( 山 坡 地 地 下 水 補 注 地 區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災 害 是 地 區 土 石 流 警 戒 範 圍 河 川 區 河 岸 或 海 岸 侵 蝕 地 帶 山 崩 與 地 滑 否, 說 明 : 地 質 山 崩 高 潛 感 區 礦 場 廢 土 堆 坑 道 ) ( 六 ) 涉 及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及 建 築 部 分, 經 建 築 師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水 是 土 保 持 工 程 有 必 需 與 建 築 物 併 施 工 之 必 要 者 否, 說 明 : 三 修 正 後 高 雄 市 山 坡 地 建 照 申 請 案 自 主 檢 核 表, 及 新 訂 高 雄 市 建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加 強 山 坡 地 建 築 管 理 與 技 術 規 範 檢 核 表 請 至 本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網 頁 建 管 業 務 > 建 照 許 可 > 申 請 書 表 下 載 75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0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制 定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申 請 恢 復 使 用 供 水 供 電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制 定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申 請 恢 復 使 用 供 水 供 電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簡 易 室 裝 審 查 收 費 ( 草 案 ) 紀 錄 1 份.pdf 76 38

39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申 請 恢 復 使 用 供 水 供 電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第 條 本 標 準 依 高 雄 市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依 據 共 安 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建 築 物 申 請 恢 復 使 用 供 水 供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電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每 件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第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後, 以 訂 定 繳 納 期 限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十 五 日 內 繳 納 審 查 費,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不 予 審 查, 並 將 申 請 案 件 予 以 駁 回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訂 定 施 行 日 期 77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第 條 本 標 準 依 高 雄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依 據 市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案 件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每 件 新 臺 幣 二 仟 元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之 建 築 物, 其 申 請 範 圍 用 途 為 住 宅 或 申 請 樓 層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且 在 裝 修 範 圍 內 以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防 火 牆 防 火 門 窗 區 劃 分 隔, 其 未 變 更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火 區 劃 及 主 要 構 造 者, 得 檢 附 經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或 室 內 裝 修 業 專 業 設 計 技 術 人 員 簽 章 負 責 之 室 內 裝 修 圖 說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 申 報 施 工, 經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核 給 期 限 後, 准 予 進 行 施 工 工 程 完 竣 後, 檢 附 申 請 書 建 築 物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或 室 內 裝 修 業 專 業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竣 工 查 驗 合 格 簽 章 負 責 之 檢 查 表,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或 審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經 審 核 其 申 請 文 件 齊 全 後, 發 給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 78 39

40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市 建 築 物 簡 易 室 內 裝 修 案 件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每 件 新 臺 幣 二 仟 元 第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後, 申 請 人 應 於 核 發 施 工 許 可 函 前 繳 交 審 查 費,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將 申 請 案 件 予 以 駁 回 十 層 以 下 樓 層 及 地 下 室 各 層, 室 內 裝 修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三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二 十 層 以 上 樓 層, 室 內 裝 修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前 項 裝 修 範 圍 貫 通 二 層 以 上 者, 應 累 加 合 計, 且 合 計 值 不 得 超 過 任 樓 層 之 最 小 允 許 值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對 於 第 項 之 簽 章 負 責 項 目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抽 查 之 二 收 費 標 準 適 用 範 圍 為 室 內 裝 修 涉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安 全 之 審 查 及 依 該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申 請 室 內 裝 修 之 建 築 物 訂 定 繳 納 期 限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訂 定 施 行 日 期 79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第 條 本 標 準 依 高 雄 市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依 據 第 二 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準, 每 件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第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後, 應 於 申 訂 定 繳 納 期 限 請 案 件 取 檢 查 登 記 碼 掛 號 後, 案 件 網 路 上 傳 前 繳 納 審 查 費, 並 將 審 查 費 收 據 掃 描 作 為 網 路 傳 輸 附 件 上 傳 ( 審 查 費 收 據 應 加 註 檢 查 登 記 碼 ),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不 予 審 查, 並 將 申 請 案 件 予 以 駁 回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訂 定 施 行 日 期 80 40

41 重 要 法 規 預 告 : 編 號 類 別 主 辦 單 位 案 由 狀 態 備 註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定 期 大 會 市 政 府 法 規 提 案 4 法 規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請 審 議 制 定 高 雄 市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三 讀 通 過 辦 法 : 惠 請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81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高 市 消 防 預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3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第 1 次 消 防 安 全 法 令 執 法 疑 義 研 討 暨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本 局 105 年 第 1 次 消 防 安 全 法 令 執 法 疑 義 研 討 暨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消 防 安 全 法 令 紀 錄.pdf 82 41

42 提 案 : 設 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其 麥 克 風 開 關 啟 動 緊 急 廣 播 時, 應 停 止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地 區 音 響 警 鈴 之 改 善 方 案?( 火 災 預 防 科 ) 決 議 : 請 各 有 關 單 位 及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配 合 辦 理, 並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畢 ( ) 應 設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之 新 建 場 所 : 1 於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審 查 時 要 求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納 入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查 驗 時, 落 實 測 試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及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確 保 緊 急 廣 播 音 聲 之 清 晰 ( 二 ) 設 有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連 動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之 既 有 場 所 : 1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辦 理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時, 於 檢 修 報 告 書 上 記 載 不 符 合 規 定 項 目, 協 助 管 理 權 人 填 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計 畫 書 確 實 改 善, 併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表 向 當 地 消 防 機 關 申 報 2 本 局 各 單 位 加 強 宣 導 並 於 辦 理 檢 修 複 查 作 業 時, 針 對 是 類 場 所 之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 備 及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實 地 測 試 83 二 參 考 設 計 圖 例 如 下, 此 設 計 之 受 信 總 機 與 緊 急 廣 播 設 備 間 配 線 應 為 耐 熱 保 護 ; 另 配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辦 理 之 講 習 訓 練, 派 員 參 加 84 42

43 提 案 二 有 關 防 火 窗 如 何 設 置? ( 高 雄 市 消 防 工 程 器 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決 議 :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窗 及 出 入 應 設 置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防 火 門 窗, 牆 壁 開 有 延 燒 之 虞 者, 應 設 置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常 時 關 閉 式 防 火 門 ; 其 窗 及 出 入 裝 有 玻 璃 時, 同 時 應 為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或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防 護 性 能 者 亦 即 防 火 時 效 及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或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防 護 性 能 須 兼 備, 且 應 具 證 明 文 件 二 防 火 窗 上 加 具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應 以 證 明 文 件 就 防 火 窗 整 體 證 明 其 為 具 小 時 或 半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 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告 之 建 築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設 備 及 新 材 料 性 能 試 驗 機 構 共 有 八 家, 請 上 網 蒐 尋 85 提 案 三 有 關 防 火 窗 之 監 造, 如 何 認 定? ( 高 雄 市 消 防 工 程 器 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決 議 : 查 國 家 標 準 CNS 3288: 金 屬 網 ( 或 線 ) 入 板 玻 璃, 就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業 有 防 火 性 能 試 驗 方 法, 依 國 家 標 準,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應 具 有 定 防 火 性, 其 防 火 性 應 在 開 始 加 熱 至 經 過 60 分 鐘 之 期 間, 玻 璃 板 面 或 玻 璃 板 與 框 之 間, 不 得 發 防 火 上 有 害 之 裂 縫, 基 此, 倘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3288 之 鑲 崁 鐵 絲 網 玻 璃 應 具 有 定 之 防 火 性 ; 另 國 家 標 準 CNS14815 則 是 有 關 工 法 及 試 驗, 監 造 上 係 審 查 材 料 證 明, 並 按 圖 施 作 二 有 關 防 火 窗 應 標 示 防 火 窗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內 容 係 屬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非 本 局 業 管 法 令, 建 議 由 相 關 公 會 提 案 修 正 86 43

44 提 案 四 : 管 理 辦 法 第 23 條 第 2 款 第 7 目 同 樓 層 不 得 相 臨 設 置 之 疑 義 ( 高 雄 市 消 防 工 程 器 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決 議 : 前 揭 提 案 九 決 議, 管 理 辦 法 第 23 條 第 2 款 第 7 目 所 採 同 樓 層 不 得 相 臨 設 置, 係 指 在 符 合 該 條 文 規 定 之 前 提 下, 只 要 不 是 在 同 樓 層 相 連 設 置, 可 在 同 建 築 物 中 設 置 二 處 以 上, 室 內 儲 存 場 所 間 距 部 分, 查 現 行 管 理 辦 法 無 規 範, 如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採 走 廊 之 定 義 檢 討 淨 寬 採 1.2 公 尺 非 不 可 行 87 提 案 五 :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第 3 款, 設 置 設 施 使 該 場 所 無 產 操 作 之 虞 者, 得 免 以 輕 質 金 屬 板 或 其 他 輕 質 不 燃 材 料 覆 蓋 之 疑 義 ( 高 雄 市 消 防 工 程 器 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決 議 : 依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104 年 6 月 24 日 內 授 消 字 第 號 函 示 略 以 :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第 3 款 立 法 旨 意, 係 考 量 般 處 理 場 所 發 火 災 時 可 能 引 發 爆 炸, 為 使 壓 力 從 上 方 釋 出, 以 減 少 對 周 圍 影 響 至 同 款 但 書 所 稱 設 置 設 施 使 該 場 所 無 爆 炸 之 虞, 係 針 對 場 所 具 特 殊 性, 屋 頂 構 造 依 上 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採 用 輕 質 構 造 確 有 困 難, 如 能 使 用 通 風 監 測 等 設 計, 使 該 場 所 無 爆 炸 之 虞 者, 得 免 以 輕 質 金 屬 板 或 其 他 輕 質 不 燃 材 料 覆 蓋 因 此, 原 則 上 應 以 場 所 具 特 殊 性, 屋 頂 構 造 依 上 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採 用 輕 質 構 造 確 有 困 難 者, 始 符 合 管 理 辦 法 第 15 條 第 3 款 但 書 規 定 情 形 88 44

45 二 另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69 條 規 定 :I 類 ( 危 險 品 類 ) 依 危 險 品 種 類 及 儲 藏 量, 另 行 由 內 政 部 以 命 令 規 定 之 所 以 仍 應 以 輕 質 金 屬 板 或 其 他 輕 質 不 燃 材 料 覆 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不 另 做 規 定 又 本 案 輕 質 金 屬 板 或 其 他 輕 質 不 燃 材 料 屋 頂 亦 屬 防 火 構 造, 應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69 條 之 規 定 三 惟 通 風 監 測 等 設 計 是 否 確 能 排 除 可 燃 性 蒸 氣 粉 塵, 事 涉 個 案 實 質 認 定 因 可 燃 性 蒸 氣 粉 塵 易 於 蓄 積 於 建 築 物 下 層,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仍 應 設 置 監 測 及 排 出 設 備 而 非 般 之 通 風 換 氣 設 備, 較 易 排 除 89 提 案 六 : 有 關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場 所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圖 說 審 查 查 驗 申 請 書 中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之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應 由 何 人 簽 章 為 宜?(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科 ) 決 議 : 目 前 實 務 上 做 法 由 消 防 設 備 師 簽 章, 依 據 前 揭 建 築 法 及 技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恐 有 違 法 之 虞, 本 案 由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科 召 集 相 關 公 會 討 論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審 勘 分 工 事 宜 時 間 :105 年 3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地 點 : 博 愛 路 366 號 建 築 師 公 會 討 論 有 關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場 所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圖 說 審 查 查 驗 申 請 書 中 位 置 構 造 設 備 之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應 由 何 人 簽 章 為 宜? 建 築 師 公 會 意 見 : 應 由 建 築 師 簽 章 為 宜 90 45

46 伍 臨 時 動 議 臨 提 : 工 作 陽 台 是 否 須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護? ( 火 災 預 防 科 ) 決 議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施 工 編 定 義, 直 上 方 有 遮 蓋 物 者 稱 為 陽 台, 又 供 居 住 工 作 集 會 娛 樂 烹 飪 等 使 用 之 房 間, 均 稱 為 居 室 ; 陽 台 若 放 置 用 火 或 用 電 設 備, 似 有 居 室 屬 性, 而 有 發 火 災 之 虞, 建 議 檢 討 設 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防 護 91 臨 提 二 : 消 防 機 房 設 於 車 道 下 方 是 否 合 宜? ( 火 災 預 防 科 ) 決 議 : 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以 下 稱 設 置 標 準 ) 第 37 條 規 定 略 以 : 加 壓 送 水 裝 置 除 重 力 水 箱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設 置 : 應 設 在 便 於 檢 修 且 無 受 火 災 等 災 害 損 害 之 處 所 二 使 用 消 防 幫 浦 之 加 壓 送 水 裝 置, 以 具 小 時 以 上 防 火 時 效 之 牆 壁 樓 地 板 及 防 火 門 窗 等 防 火 設 備 區 劃 分 隔... ; 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62 條 規 定 略 以 : 停 車 空 間 之 樓 層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2.1 公 尺 92 46

47 二 另 查 本 局 102 年 第 1 季 消 防 安 全 法 令 執 法 疑 義 研 討 會 提 案 決 議 事 項 略 以 : 為 使 泵 浦 機 組 正 常, 依 設 置 標 準 設 置 之 消 防 泵 浦, 應 確 保 供 檢 查 或 維 修 保 有 之 淨 空 間 距 離 如 下 :1 控 制 盤 操 作 部 前 方 :100±5 公 分 以 上 2 泵 浦 其 他 供 進 行 檢 查 與 維 修 面 :60±5 公 分 以 上 是 故, 消 防 機 房 設 於 層 間 車 道 下 方, 其 垂 直 淨 高 度 及 水 平 淨 空 間 無 操 作 或 維 修 障 礙 且 符 合 前 揭 規 定 者, 原 則 應 屬 可 行 三 惟 因 層 間 車 道 下 方 天 花 板 高 度 不 同, 為 資 周 妥, 申 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時, 除 於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內 檢 附 層 間 車 道 下 方 施 工 詳 圖 及 其 高 程 圖, 並 標 示 消 防 泵 浦 機 組 操 作 面 及 維 修 面 淨 空 間,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建 築 師 應 負 監 造 之 責, 要 求 廠 商 確 實 按 圖 施 工, 本 局 亦 按 圖 審 查 並 於 現 場 查 驗 是 否 與 圖 說 相 符, 以 確 保 加 壓 送 水 裝 置 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使 用 之 發 電 機 設 於 便 於 檢 修 且 無 操 作 障 礙 之 處 所 93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4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本 署 105/3/4 召 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有 關 日 照 權 條 文 草 案 修 訂 相 關 議 題 第 3 次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本 署 105/3/4 召 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有 關 日 照 權 條 文 草 案 修 訂 相 關 議 題 第 3 次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日 照 權 條 文 草 案 紀 錄 份.pdf 94 47

48 檢 送 本 署 105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有 關 日 照 權 條 文 草 案 修 訂 相 關 議 題 第 3 次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六 會 議 結 論 案 由 : 依 據 前 次 會 議 結 論, 原 草 案 條 文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有 關 基 地 北 向 境 界 線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之 前 院 後 院 側 院 規 定 節, 予 以 刪 除 後, 草 案 條 文 文 字 及 款 次 修 正 調 整, 提 請 討 論 95 決 議 : ( ) 有 關 原 104 年 3 月 6 日 草 案 修 正 條 文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建 築 基 地 及 北 向 鄰 近 基 地 均 為 商 業 區, 如 該 建 築 基 地 之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或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在 基 地 北 向 境 界 線 已 有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之 前 院 後 院 側 院 或 其 他 管 制 等 規 定 條 文, 經 與 會 委 員 及 專 家 代 表 討 論 後, 基 於 增 加 商 業 區 規 劃 設 計 之 彈 性 考 量, 仍 宜 保 留, 參 酌 與 會 委 員 及 專 家 代 表 意 見, 將 該 條 文 與 本 次 研 議 之 草 案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建 築 基 地 及 北 向 臨 接 基 地 均 為 商 業 區, 且 其 建 築 物 與 北 向 臨 接 基 地 建 築 物 設 置 連 續 性 法 定 騎 樓 條 文 併 予 保 留, 再 做 文 字 調 整 修 正, 提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確 認 ( 二 ) 本 次 研 議 之 草 案 修 正 條 文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已 依 總 則 編 第 三 條 之 二 另 定 有 效 日 照 規 定 文 字, 經 與 會 委 員 及 專 家 代 表 討 論 後, 原 則 同 意 96 48

49 案 由 二 : 依 據 前 次 會 議 結 論, 爰 就 中 華 國 全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所 提 建 議 草 案 及 前 次 會 議 結 論 所 提 是 否 應 再 增 加 北 側 退 縮 距 離 之 限 制 條 件 等 節,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文 字, 又 為 明 確 北 向 境 界 線 之 意 增 訂 第 3 項, 原 第 3 項 項 次 文 字 調 整,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 ) 有 關 前 次 中 華 國 全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所 提 建 議 草 案 中 是 否 應 再 增 加 北 側 退 縮 距 離 之 限 制 條 件 節, 經 與 會 委 員 及 專 家 代 表 討 論 後, 原 則 同 意 增 加 北 側 退 縮 6M 距 離 之 限 制 條 件, 即 建 築 物 相 鄰 間 最 外 緣 部 位 連 線 角 度 在 十 二 點 五 度 以 上 時, 各 建 築 物 外 牆 面 自 基 地 北 向 境 界 線 退 縮 達 六 公 尺, 且 各 建 築 物 相 鄰 間 距 達 六 公 尺 者, 得 以 各 建 築 物 冬 至 日 出 日 落 方 位 角 分 別 檢 討 有 效 日 照, 惟 本 次 研 議 之 草 案 第 40 條 第 2 項 修 正 條 文 編 排 方 式 仍 宜 再 斟 酌, 請 再 調 整 修 正, 提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確 認 ( 二 ) 請 業 務 單 位 依 上 開 決 議 內 容 研 提 修 正 草 案, 於 2 個 月 內 儘 速 召 會 研 商, 並 於 修 正 草 案 完 成 後 先 行 邀 集 相 關 委 員 公 會 代 表 進 行 討 論 97 重 要 訊 息 轉 知 : 法 規 年 度 : 國 105 年 發 文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發 文 日 期 : 發 文 字 號 :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號 條 文 編 號 : G645 條 文 主 旨 : 公 文 檢 送 105/2/17 105/2/19 研 修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規 專 案 小 組 第 3 分 組 第 6 次 第 7 次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條 文 內 容 : 公 文 檢 送 105/2/17 105/2/19 研 修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規 專 案 小 組 第 3 分 組 第 6 次 第 7 次 會 議 紀 錄 份, 請 查 照 相 關 檔 案 : 公 文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 紀 錄.pdf 98 49

50 決 議 : 本 分 組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203 室 外 通 路 及 204 室 內 通 路 經 討 論 酌 做 修 正 如 下 : 原 為 : 坡 道 邊 緣 防 護 : 室 外 通 路 高 低 差 修 為 : 室 外 通 路 邊 緣 防 護 : 室 外 通 路 高 低 差 原 為 : 護 欄 : 坡 道 高 於 修 為 : 室 外 通 路 護 欄 : 室 外 通 路 高 於 原 為 : 坡 道 邊 緣 防 護 : 高 低 差 修 為 : 室 內 通 路 邊 緣 防 護 : 室 內 通 路 高 低 差 原 為 : 護 欄 : 坡 道 高 於 修 為 : 室 內 通 路 護 欄 : 室 內 通 路 高 於 99 二 本 分 組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高 度 經 討 論, 除 供 國 小 學 童 教 學 使 用 之 相 關 場 所 ( 宿 舍 除 外 ) 應 設 置 雙 道 扶 手 外 對 於 老 人 養 護 與 使 用 者 年 齡 層 差 距 較 大 者 建 議 併 納 入, 爰 酌 做 修 正 如 下 : 原 為 : 高 度 : 單 層 扶 手 之 上 緣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5 公 分 雙 層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分 別 為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若 用 於 小 學, 高 度 則 各 降 低 10 公 分 ( 圖 ) 修 為 : 扶 手 高 度 : 設 單 道 扶 手 者,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75 公 分 ; 設 雙 道 扶 手 者, 分 別 為 85 公 分 65 公 分 ( 圖 ) 建 築 使 用 用 途 為 A-2 D-3 F-1 F-2 F-3 組 H-1 供 老 人 居 住 使 用 者, 應 設 置 雙 道 扶 手 ( 圖 )

51 三 本 分 組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標 示 經 討 論 並 由 廖 委 員 慧 燕 再 次 協 助 修 正 如 下, 並 提 本 分 組 第 8 次 會 議 確 認 : 標 示 : 平 行 固 定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處,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10 公 分 ( 圖 ); 如 主 要 走 道 與 昇 降 機 開 門 方 向 平 行, 則 應 於 通 道 轉 角 處 另 設 置 垂 直 於 牆 面 或 懸 掛 於 天 花 板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200 公 分 以 上,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15 公 分 ( 圖 圖 ) 四 本 分 組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關 門 時 間 經 討 論 酌 做 修 正 如 下 : 關 門 時 間 : 當 昇 降 機 到 達 開 門 時, 昇 降 機 門 應 維 持 完 全 開 啟 狀 態 至 少 10 秒 鐘 101 七 本 次 會 議 賡 續 討 論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廁 所 盥 洗 室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應 至 少 有 方 向 開 小 於 1.3 公 分 新 增 : 開 關 : 電 燈 開 關 設 置 高 度 應 距 地 板 面 高 公 分 處, 設 置 位 置 應 距 柱 牆 角 30 公 分 以 上, 並 符 合 A102.3 及 A102.4 輪 椅 正 向 與 側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門 鎖 應 設 於 地 板 面 公 分 之 範 圍 未 完, 待 續

52 重要補充報告 (二)下午2:00 建築管理會議室(1樓) 召開本市土壤液化潛勢區建築基地之建築管理執行方式研商會議 尚未收到會議結論 本市於4/1起位於土壤 液化高潛勢區 紅區 之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未開工者應辦 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 分析 由於實施日期須再延後 等確定時再予告知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03/14 土壤液化潛勢圖 公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53 土 壤 液 化 不 可 怕 105 土 壤 液 化 不 可 怕

54 重 要 補 充 報 告 : 臺 南 市 禁 限 建 表 格 公 告 (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效 )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禁 限 建 查 詢 資 料 庫 googledrive.com/host/0b8ewpyaogmdddtboatdzm05x WWM/main_frame_02_etc05.html 107 重 要 補 充 報 告 : 營 建 署 第 133 期 電 子 報 w=newsletter&layout=showletter&id=166&tmpl=component&itemid=81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article&id=15751: &catid=31: &itemid=57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6 條 及 第 2 條 附 表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實 施 辦 法 article&id=15752: &catid=30: &itemid=57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部 分 條 文 及 第 3 條 附 表

55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項 次 管 線 或 設 施 使 用 係 數 計 算 單 位 使 用 費 計 算 ( 元 / 年 ; 單 位 : 新 臺 幣 ) 豎 桿 0.2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二 變 電 箱 開 關 箱 送 電 塔 等 電 力 設 施 物 0.2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三 開 關 箱 交 接 箱 基 座 箱 等 電 信 設 施 物 售 票 亭 候 車 亭 等 交 通 設 施 物 0.2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四 電 信 瓦 斯 油 品 石 化 設 施 用 人 ( 手 ) 孔 閥 箱 0.1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五 自 來 水 電 力 設 施 用 人 ( 手 ) 孔 0.05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六 自 來 水 管 線 0.01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七 家 庭 用 瓦 斯 管 線 0.05 平 方 公 尺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109 項 管 線 或 設 施 次 八 電 力 管 線 九 電 信 管 線 使 用 係 數 地 下 管 線 0.05 計 算 單 位 平 方 公 尺 架 空 纜 線 0.2 公 尺 附 掛 橋 梁 管 纜 線 0.05 地 下 管 線 0.1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架 空 纜 線 0.2 公 尺 附 掛 橋 梁 管 纜 線 0.1 十 油 品 石 化 管 線 0.1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使 用 費 計 算 ( 元 / 年 ; 單 位 : 新 臺 幣 )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單 位 度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單 位 度 P x 使 用 係 數 x 管 線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56 項 管 線 或 設 施 次 十 1. 各 級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所 設 置 之 非 營 業 用, 且 具 公 益 性 質 之 管 線 及 設 施 2. 共 同 管 道 及 設 置 於 其 內 之 各 項 管 線 或 設 施 3. 收 益 用 於 償 付 該 道 路 建 設 經 費 使 用, 且 經 行 政 院 專 案 核 准 有 案 之 管 線 或 設 施 4. 使 用 人 另 依 協 議 繳 納 租 金 5. 消 0 防 設 施 6. 郵 筒 7. 公 用 電 話 亭 8. 產 權 屬 用 所 有 且 與 道 路 路 線 橫 交 之 管 線 桿 線 及 設 施 9. 農 田 灌 溉 水 利 設 施 10.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及 鐵 路 設 施 十 管 路 ( 道 ) 洞 道 及 其 他 經 核 准 設 置 之 地 下 管 線 或 二 設 施 使 用 係 數 0.1 十 其 他 經 核 准 設 置 之 地 上 管 線 或 設 施 0.2 三 計 算 單 位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使 用 費 計 算 ( 元 / 年 ; 單 位 : 新 臺 幣 )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P x 使 用 係 數 x 投 影 面 積 111 說 明 : P: 指 管 線 或 設 施 所 在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之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之 百 分 之 五 ; 該 轄 區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未 達 當 年 期 全 國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者, 以 當 年 期 全 國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計 之 但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指 管 線 或 設 施 所 在 之 區 之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之 百 分 之 五 二 投 影 面 積 : 指 管 線 或 設 施 垂 直 於 路 面 之 實 際 投 影 面 積 三 有 效 投 影 面 積 : 指 地 下 管 線 或 設 施 使 用 道 路 範 圍 之 垂 直 投 影 面 積 四 單 位 度 : 指 架 空 纜 線 附 著 豎 桿 之 整 列 佈 設 度 五 自 來 水 電 力 及 瓦 斯 之 管 路 ( 道 ) 洞 道 如 兼 作 其 他 管 線 事 業 單 位 使 用 者, 依 第 十 二 項 所 列 基 準 收 費 六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所 列 附 掛 橋 梁 ( 含 人 行 及 車 行 陸 橋 ) 管 纜 線, 其 設 置 方 式 應 先 徵 得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 附 掛 隧 道 ( 含 人 行 及 車 行 地 下 道 ) 管 纜 線, 依 實 際 設 置 情 況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依 地 下 管 線 或 地 上 架 空 管 纜 線 公 式 計 算 收 費 七 第 十 項 所 列 管 線 或 設 施 為 具 公 眾 利 益 性 質 產 權 屬 用 所 有 或 另 有 協 議 給 付, 其 使 用 係 數 應 為 零

57 評 估 項 目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內 容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附 表 四 既 有 住 宅 結 構 安 全 性 能 之 評 估 基 準 及 評 分 表 評 分 評 估 基 準 30<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得 分 (1) 級 分 申 請 人 自 行 評 估 無 此 項 符 合 圖 說 文 件 說 明 評 估 結 果 60 評 估 得 分 (1) 30 符 合 級 分 規 定,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二 級 分 符 合 二 級 分 規 定, 且 經 耐 震 能 力 三 級 分 詳 細 評 估 後, 判 定 為 不 需 補 強 或 補 強 耐 震 能 力 達 到 基 準 符 合 三 級 分 規 定, 且 耐 震 能 力 符 四 級 分 合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及 解 說 備 註 : (1) 附 表 四 之 評 估 基 準 所 稱 符 合 法 規, 指 符 合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或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時 之 法 令 規 定 (2)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超 過 三 十 分 者, 建 議 應 進 行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年 2 月 份 法 規 研 究 委 員 會 支 出 明 細 表 項 次 項 目 預 算 數 本 月 份 支 出 數 截 至 本 月 份 支 出 數 會 議 費 120,000 含 委 員 出 席 會 議 車 馬 1,364 費 差 旅 費 等 二 研 究 費 40,000 專 案 研 究 費 ( 高 雄 市 綠 建 築 計 畫 案 ) 三 研 討 費 50,000 建 築 法 令 研 討 費 ( 建 1,531 管 業 務 座 談 會 ) 四 資 料 搜 集 費 100, 法 令 彙 編 及 法 規 資 料 搜 集 與 上 網 影 印 ( 編 輯 6,504 建 管 法 令 彙 編 及 建 管 錯 誤 態 樣 檢 討.. 等 書 籍 ) 錯 誤 態 樣 及 建 築 線 業 務 五 專 案 計 畫 費 50,000 4,322 20,252 及 法 規 搜 尋 系 統 設 置 六 其 他 40,000 1,077 1,127 合 計 400,000 5,783 30, % 備 註

58 以 上 簡 報 敬 請 指 教 感 謝 各 位 聆 聽 羅 仲 廷 敬 謝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40611

1040611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6046087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80506982 號 令 修 正 發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補 助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10431399500 號 公 告 訂 定 一 為 鼓 勵 民 眾 於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推 動 本 市 太 陽 光 電 能 之 應 用, 並 塑 造 以 再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