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毕 业 生 就 业 流 程 图 就 业 知 识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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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手 册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2016 年 4 月

2 目 录 毕 业 生 就 业 流 程 图 就 业 知 识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档 案 办 事 指 引 如 何 办 理 签 约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解 除 协 议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程 序 如 何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就 业 问 答 毕 业 派 遣 毕 业 生 档 案 补 办 手 续 就 业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人 事 挂 靠 暂 缓 就 业 服 务 指 南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就 业 协 议 书 补 办 流 程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补 办 流 程 ( 二 )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补 办 流 程 ( 三 )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补 办 流 程 就 业 信 息 网 各 职 能 部 门 联 系 方 式 重 要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部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申 领 指 南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关 于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通 知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百 问 (2015 年 版 )

3 注 :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手 册 毕 业 生 就 业 流 程 图 每 年 5 月 1 日 前, 各 系 组 织 下 一 年 毕 业 的 学 生 整 理 汇 总 个 人 生 源 信 息 中 心 收 集 审 核 毕 业 生 信 息 并 上 传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毕 业 生 信 息, 中 心 提 交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毕 业 生 佐 证 材 料 10 月 中 旬, 中 心 订 购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就 业 登 记 表 就 业 协 议 书 11 月 下 旬, 向 毕 业 生 发 就 业 推 荐 表 就 业 登 记 表 就 业 协 议 书 各 系 组 织 毕 业 生 填 写 推 荐 表 和 登 记 表 并 加 意 见 盖 章, 统 一 送 中 心 中 心 审 核 盖 章 各 系 领 回 推 荐 表 和 登 记 表, 推 荐 表 发 放 给 学 生, 登 记 表 放 入 学 生 档 案 毕 业 前 一 年 5 月 - 次 年 6 月 毕 业 生 进 入 就 业 市 场,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申 请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毕 业 生 确 定 单 位 后, 与 单 位 签 订 实 习 三 方 协 议 各 系 部 收 集 实 习 三 方 协 议 交 中 心 盖 章 留 档 6 月 9 日 前, 各 系 在 就 业 系 统 内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及 就 业 信 息 6 月 日, 就 业 系 统 关 闭, 打 印 报 到 证 6 月 23 日 左 右,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实 习 期 间,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各 系 根 据 协 议 书 信 息, 在 就 业 系 统 内 上 报 就 业 信 息 毕 业 生 在 学 院 网 站 下 载 暂 缓 就 业 申 请 表, 填 毕 交 所 在 系 加 具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交 到 中 心 中 心 审 核 申 请 并 提 交 给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领 取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到 中 心 签 订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各 系 到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各 系 协 助 毕 业 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6 月 25 日 -9 月, 继 续 上 报 就 业 信 息 - 3 -

4 就 业 知 识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推 荐 表 填 写 说 明 填 写 推 荐 表 之 前 请 先 仔 细 阅 读 推 荐 表 上 的 说 明 推 荐 表 请 用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如 实 认 真 填 写, 勿 打 印 1 封 面 : 学 院 名 称 栏 填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院 隶 属 栏 填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学 历 栏 填 大 学 专 科 2 内 表 的 生 源 地 区 栏 格 式 为 ** 省 **( 地 级 ) 市 ( 生 源 地 为 毕 业 生 入 读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前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 3 内 表 的 自 我 鉴 定 栏 就 本 人 在 大 学 期 间 的 思 想 学 习 工 作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作 一 综 合 自 我 评 价, 请 勿 过 于 简 单 4 内 表 的 本 人 求 职 意 愿 栏 填 本 人 求 职 行 业 岗 位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5 院 系 推 荐 意 见 栏 由 各 系 辅 导 员 填 写 并 盖 章 6 毕 业 生 和 系 填 写 完 相 关 内 容 后, 以 系 为 单 位, 按 班 级 学 号 排 序, 统 一 送 到 中 心 盖 章 注 意 事 项 1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是 学 院 为 帮 助 毕 业 生 就 业, 专 门 向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一 份 正 式 的 推 荐 函 该 表 对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都 很 重 要, 所 以 内 容 应 真 实 可 靠 2 每 位 毕 业 生 只 能 持 有 一 份 推 荐 表 原 件, 若 须 联 系 不 同 的 单 位, 请 使 用 复 印 件 3 报 考 公 务 员 须 交 推 荐 表 原 件 4 请 妥 善 保 管 推 荐 表 原 件, 勿 随 身 携 带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登 记 表 填 写 说 明 1 封 面 : 学 院 名 称 栏 填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 毕 业 生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填 写 本 表, 填 写 时 一 律 用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字 迹 要 清 楚 3 表 内 所 列 项 目, 要 全 部 填 写, 不 留 空 白, 如 有 情 况 不 明 无 法 填 写 时, 应 写 不 清 不 详 及 其 原 因, 如 无 该 项 情 况, 亦 应 写 无 4 本 人 学 历 及 社 会 经 历 自 入 小 学 时 起, 依 时 间 顺 序 详 细 填 写, 年 月 要 衔 接 中 途 间 断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时 间 也 要 填 入, 并 加 以 说 明 5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是 指 直 系 家 属 ( 父 母 和 爱 人 子 女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对 本 人 影 响 较 大, 关 系 密 切 的 亲 友 6 本 人 健 康 状 况 主 要 填 写 有 无 疾 病 和 体 质 强 弱 状 况, 一 般 使 用 良 好 或 健 康 7 院 系 推 荐 意 见 栏 由 各 系 辅 导 员 填 写 并 盖 章 8 贴 最 近 一 寸 正 面 半 身 脱 帽 照 片 ( 必 须 贴 好 ) 9 如 有 其 他 问 题, 需 要 说 明 时, 可 加 纸 附 上 10 在 表 格 的 右 上 角 处, 用 铅 笔 填 写 本 人 的 学 号 - 4 -

5 注 意 事 项 1 登 记 表 将 计 入 学 生 档 案, 请 仔 细 填 写, 填 表 过 程 中 严 禁 涂 改, 如 使 用 涂 改 液 则 表 格 作 废 2 请 妥 善 保 管 登 记 表 的 原 件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使 用 说 明 1 每 位 毕 业 生 只 能 向 所 在 院 系 领 取 一 份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不 能 借 用 和 复 印 2 填 写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之 前 请 先 仔 细 阅 读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3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联, 纸 张 具 有 复 写 功 能, 请 妥 善 保 管 填 写 4 请 妥 善 保 管 协 议 书, 遗 失 协 议 书 原 则 上 不 予 补 办 协 议 书 填 写 说 明 1 生 源 地 栏 格 式 为 ** 省 ** 市 ( 生 源 地 为 毕 业 生 入 读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前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 2 学 院 名 称 栏 填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3 学 历 栏 填 大 学 专 科 4 家 庭 地 址 栏 一 般 填 父 母 居 住 地 地 址 6 落 户 地 址 栏 填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后 户 口 将 迁 往 的 地 址 ( 有 单 位 接 收 户 口 的 才 需 要 填 写 ) 7 联 系 电 话 栏 填 家 庭 电 话 和 本 人 手 机 8 鉴 证 登 记 方 : 学 院 名 称 栏 填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注 意 事 项 1 协 议 书 主 要 表 示 的 是 双 方 协 议, 不 论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盖 章 与 否, 只 要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2 毕 业 生 遇 到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均 属 有 效 协 议 : (1) 用 人 单 位 既 签 协 议 也 发 人 事 部 门 的 接 收 函, 如 : 广 州 深 圳 等 地 的 单 位 ; (2) 用 人 单 位 只 签 协 议 书 并 电 ( 或 函 ) 告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列 入 就 业 建 议 方 案 ; (3) 用 人 单 位 只 发 人 事 部 门 的 接 收 函 而 不 签 协 议, 如 : 深 圳 等 地 的 单 位 3 在 就 业 工 作 中, 凡 属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为 无 效 协 议 : (1) 非 毕 业 生 本 人 签 订 的 协 议 ; (2)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录 用 权 力 或 者 没 有 录 用 计 划 的 协 议 ; (3) 不 符 合 国 家 就 业 政 策 就 业 规 定 或 就 业 范 围 的 协 议 ; (4) 采 取 欺 诈 隐 瞒 作 假 等 手 段 签 订 的 协 议 ; (5) 未 经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协 议 ; (6) 经 学 院 鉴 证 发 现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协 议, 或 者 虽 经 学 院 鉴 证 和 登 记, 但 省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批 准 的 协 议 ; (7)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协 议 4 若 毕 业 生 需 要 将 人 事 关 系 迁 到 用 人 单 位, 而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权, 协 议 书 需 经 用 人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当 地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的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盖 章 同 意 ; 若 不 需 要 将 人 事 关 系 迁 到 用 人 单 位, 则 有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同 意 即 可 5 如 果 单 位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的 是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要 了 解 清 楚 有 关 人 事 代 理 的 各 项 内 容, 以 防 日 后 遇 到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 5 -

6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报 到 证, 全 称 是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由 教 育 部 印 制, 省 级 高 校 毕 业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单 独 签 发 列 入 国 家 就 业 计 划 的 毕 业 生 才 能 持 有 有 效 的 报 到 证 用 人 单 位 以 报 到 证 为 依 据 接 收 安 排 毕 业 生 的 工 作 报 到 证 为 一 式 两 联 ( 正 本 和 副 本 ), 正 本 由 毕 业 生 持 有, 按 照 报 到 证 上 写 明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到, 到 单 位 报 到 时 交 复 印 件 给 单 位 ; 副 本 为 白 色 一 般 由 学 院 负 责 放 进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报 到 证 的 作 用 1 到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的 凭 证 ; 2 证 明 持 证 的 毕 业 生 是 纳 入 国 家 统 一 招 生 计 划 的 学 生 ; 3 凭 报 到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办 理 户 口 和 人 事 档 案 等 手 续 ; 4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存 档 的 证 明 不 发 报 到 证 的 毕 业 生 1 没 有 毕 业 证 的 学 生 不 发 报 到 证 ; 2 继 续 升 学 毕 业 生 ( 专 插 本 读 研 双 学 位 攻 博 博 士 后 ) 不 发 报 到 证 ; 3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不 参 加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不 发 报 到 证 ; 4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不 发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档 案 是 学 生 毕 业 前 家 庭 情 况 学 习 成 绩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身 体 状 况 等 情 况 的 文 字 记 载 材 料 毕 业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是 用 人 单 位 选 拔 聘 用 毕 业 生 的 重 要 依 据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根 据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中 反 映 的 德 能 才 以 及 专 业 特 长, 将 其 安 排 到 适 当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因 此, 学 生 毕 业 后, 其 档 案 能 否 准 确 及 时 安 全 地 到 达 用 人 单 位 手 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作 用 1 确 定 本 人 身 份 家 庭 出 身 社 会 关 系 学 习 经 历 工 作 过 程 等 历 史 资 料 ; 2 评 定 职 称 出 国 升 学 婚 育 等 手 续 办 理 的 凭 据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主 要 材 料 1 毕 业 生 入 读 大 学 前 的 有 关 材 料, 如 中 学 生 登 记 表, 中 学 德 育 考 核 表, 高 考 报 名 登 记 表 ; 2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3 大 学 期 间 的 奖 惩 材 料 ; 4 大 学 期 间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 - 6 -

7 5 高 校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证 存 根 ;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手 册 6 党 员 或 预 备 党 员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及 思 想 汇 报 等 材 料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去 向 : 分 四 种 情 况 : 1 毕 业 前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将 会 送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保 管 两 年 (1)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时, 毕 业 生 还 未 落 实 单 位,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档 案 转 回 毕 业 生 生 源 所 在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2) 在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凭 自 己 手 中 的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和 派 遣 手 续 及 档 案 迁 转 手 续 2 没 有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前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接 收 档 案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会 送 到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3 没 有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又 没 有 就 业 单 位 接 收 档 案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会 转 回 毕 业 生 生 源 所 在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4 7 月 1 日 至 7 月 20 日 为 就 业 派 遣 整 理 毕 业 生 个 人 档 案 的 时 间, 在 这 期 间 不 办 理 档 案 交 寄 方 案 的 变 更 手 续 - 7 -

8 办 事 指 引 如 何 办 理 签 约 手 续 毕 业 生 确 定 就 业 单 位 后, 签 约 程 序 如 下 : 毕 业 生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书 中 的 乙 方 内 容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一 起 协 商 填 写 协 议 内 容, 并 各 自 签 字 盖 章 用 人 单 位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公 章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联, 学 院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生 各 执 一 联 中 心 签 证 盖 章 系 辅 导 员 签 证 盖 章 如 何 办 理 解 除 协 议 手 续 近 年 来, 毕 业 生 择 业 过 程 中, 违 约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有 些 违 约 是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而 造 成 的, 但 大 部 分 违 约 是 由 毕 业 生 提 出 来 的 签 约 是 一 项 非 常 严 肃 的 法 律 行 为, 违 约 不 但 涉 及 毕 业 生 个 人 的 诚 信 问 题, 同 时 影 响 学 院 声 誉, 更 影 响 到 招 聘 单 位 用 人 计 划 的 执 行 毕 业 生 在 签 约 前 需 要 理 智 判 断, 签 约 后 不 要 轻 易 毁 约, 否 则 这 也 是 涉 及 个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问 题 学 院 在 这 方 面 将 予 以 监 督 和 控 制 自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学 院 所 提 供 的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之 时 起, 学 生 与 单 位 即 存 在 协 议 关 系, 该 协 议 书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在 学 生 就 业 之 前,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解 约, 或 是 违 约, 均 须 履 行 协 议 书 上 所 规 定 的 违 约 条 款 同 时, 必 须 办 理 解 除 协 议 手 续 办 理 程 序 如 下 : 毕 业 生 向 系 提 出 有 充 分 理 由 的 违 约 申 请 报 告 系 同 意 后, 毕 业 生 将 申 请 报 告 连 同 三 份 材 料 ( 原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违 约 的 证 明 新 接 收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原 已 签 署 的 协 议 书 ( 一 式 四 份 )) 交 到 中 心 领 取 新 的 协 议 书, 办 理 新 的 签 约 手 续 中 心 负 责 人 签 署 批 准 意 见 - 8 -

9 如 何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是 在 每 年 5 月 底 学 院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上 报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时, 部 分 毕 业 生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又 不 愿 把 户 口 人 事 关 系 迁 回 原 生 源 地, 将 人 事 关 系 暂 寄 存 在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户 口 暂 留 学 院 的 一 种 办 法 暂 缓 就 业 的 范 围 1 毕 业 时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 或 和 用 人 单 位 ( 私 企 民 办 学 校 ) 签 约 但 不 解 决 其 人 事 关 系 ) 且 暂 不 打 算 将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2 5 月 31 日 前 接 收 单 位 仍 在 考 虑 试 用 阶 段 而 尚 未 签 署 接 收 意 见 的 毕 业 生 3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办 企 业 公 司 暂 未 获 有 关 部 门 正 式 批 准 的 毕 业 生 4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毕 业 生, 如 果 两 年 内 可 以 转 为 正 式 编 制 员 工 的, 可 以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 对 两 年 内 未 能 转 为 正 式 工 的 毕 业 生, 建 议 其 将 档 案 户 口 转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或 挂 靠 在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合 法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程 序 在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平 台 下 载 暂 缓 就 业 申 请 表 填 写 暂 缓 就 业 申 请 表 后 交 系 加 具 意 见 各 系 于 5 月 25 日 前 ( 此 后 不 予 办 理 ) 将 申 请 表 统 一 上 交 中 心 审 核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上 报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 中 心 组 织 毕 业 生 统 一 填 写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 一 式 三 份 ) 暂 缓 就 业 不 能 补 办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规 定, 凡 逾 期 未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责 任 自 负, 不 能 补 办 暂 缓 就 业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的 档 案 管 理 1 档 案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暂 不 发 报 到 证, 不 收 档 案 保 管 费 2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供 报 考 研 究 生 公 务 员 等 证 明 3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凭 自 己 手 中 的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接 收 单 位 有 效 接 收 证 明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 9 -

10 心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和 档 案 迁 转 手 续 4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时, 毕 业 生 还 未 落 实 单 位,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档 案 转 回 毕 业 生 生 源 所 在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并 领 取 报 到 证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的 户 口 管 理 1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暂 留 学 院 2 年 2 期 间 落 实 单 位 的,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回 学 院 安 保 部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3 在 期 满 后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也 必 须 到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回 学 院 安 保 部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特 别 说 明 : 户 口 不 在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无 须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的 党 组 织 关 系 1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党 员 或 预 备 党 员 的 组 织 关 系, 可 以 暂 时 留 在 学 院, 以 系 党 总 支 为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2 毕 业 生 党 员 须 定 期 向 党 组 织 交 纳 党 费, 原 则 上 要 参 加 党 组 织 活 动, 确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经 系 党 总 支 同 意 后,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汇 报 思 想 情 况 3 预 备 党 员 须 每 半 年 书 面 向 各 系 党 总 支 汇 报 思 想 情 况, 转 正 由 学 院 党 组 织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注 意 问 题 1 申 请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不 再 享 受 在 校 生 的 任 何 待 遇 ; 在 暂 缓 期 限 内, 如 果 毕 业 生 有 违 法 违 纪 以 及 民 事 纠 纷 劳 动 纠 纷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及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自 己 承 担 ; 毕 业 生 如 被 劳 动 教 养 或 犯 罪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取 消 其 暂 缓 就 业 的 资 格, 把 其 档 案 直 接 转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2 暂 缓 期 限 内, 如 果 毕 业 生 需 要 办 理 与 就 业 升 学 无 关 的 证 明 ( 如 失 业 证 未 婚 证 计 划 生 育 证 等 ), 必 须 解 除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并 办 理 把 档 案 户 口 转 回 生 源 地 的 有 关 手 续, 回 生 源 地 办 理 相 关 的 证 明 3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不 能 计 算 工 龄 及 办 理 职 称 的 评 审 4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因 错 过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最 佳 时 期, 将 会 面 临 更 大 的 就 业 压 力 温 馨 提 醒 1 积 极 主 动 继 续 与 用 人 单 位 联 系, 争 取 尽 快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落 实 单 位 后 及 时 与 学 院 联 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2 常 上 学 院 就 业 信 息 网, 获 取 各 种 就 业 信 息 ; 3 定 期 与 学 院 老 师 联 系, 遇 到 问 题 及 时 向 有 关 老 师 咨 询 ; 4 妥 善 保 管 好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以 便 凭 此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 5 执 行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规 定 等

11 如 何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2 年 期 满, 毕 业 生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将 会 自 动 取 消,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档 案 转 回 毕 业 生 生 源 所 在 地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毕 业 生 应 回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户 口 在 学 院 的 毕 业 生 须 到 学 院 安 保 部 迁 户 口, 党 员 毕 业 生 需 回 所 在 系 办 理 党 组 织 关 系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取 消 手 续 6 月 20 日 -30 日 要 求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凭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申 请 书 到 中 心 办 理 7 月 1 日 -7 月 20 日 为 整 理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档 案 的 时 间, 期 间 不 受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申 请 7 月 20 日 以 后, 如 需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 一 基 本 条 件 在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并 且 档 案 存 放 在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的 毕 业 生 二 申 报 材 料 1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 如 果 遗 失, 则 需 要 毕 业 生 书 面 写 好 情 况 说 明, 并 由 中 心 盖 章 证 明 情 况 属 实 );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注 :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和 档 案 迁 转 手 续 一 起 办 理, 党 组 织 关 系 回 原 所 在 系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到 学 院 安 保 部 办 理 ) 三 办 理 方 式 带 上 所 需 材 料 直 接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 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72 号 之 一 3 楼 )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一 在 入 学 时 把 户 口 迁 移 到 学 院 的 学 生, 且 没 有 参 加 专 插 本 被 本 科 院 校 录 取 及 没 有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的 情 况, 在 毕 业 的 时 候 学 院 将 会 统 一 发 一 份 户 口 迁 移 证, 毕 业 生 拿 着 户 口 迁 移 证 把 户 口 迁 回 原 籍 二 参 加 广 东 省 本 科 插 班 生 统 考, 已 被 本 科 院 校 录 取 的 毕 业 生, 学 院 将 其 户 口 迁 往 录 取 高 校 该 项 办 理 须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三 暂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经 学 院 同 意, 已 签 订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的 毕 业 生, 户 口 可 暂 缓 二 年 迁 出 暂 缓 就 业 期 间, 如 需 办 理 结 婚 证 或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等 手 续, 必 须 终 止 协 议, 自 行 到 学 院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如 何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已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同 学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统 一 在 毕 业 当 年 7 月 安 排 人 事 派 遣 毕 业 生 必 须 持 身 份 证 和 报 到 证 按 照 报 到 证 上 的 时 间 和 人 事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方 可 获 得 干 部 身 份

12 就 业 问 答 毕 业 派 遣 什 么 是 结 业 生? 结 业 生 可 以 派 遣 吗? 答 : 学 生 修 业 期 满 ( 含 允 许 延 长 的 学 习 年 限 ), 未 获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尚 有 课 程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 含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 不 及 格 或 缺 修, 学 院 发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前 没 有 派 遣 资 格, 不 能 打 印 相 应 学 历 的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可 向 中 心 申 请 就 业 派 遣, 打 印 报 到 证 ( 过 期 不 能 补 发 ), 寄 发 学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到 单 位 报 到 需 出 具 哪 些 证 件 和 材 料? 答 : 毕 业 生 到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需 交 报 到 证 复 印 件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复 印 件 ; 党 员 需 向 接 收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上 交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介 绍 信, 团 员 需 向 接 收 单 位 团 组 织 出 具 团 员 证 另 外, 有 的 单 位 在 毕 业 生 报 到 时, 需 鉴 证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有 的 单 位 还 要 求 毕 业 生 出 具 该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时 发 给 毕 业 生 的 接 收 函 什 么 是 改 派? 怎 样 办 理 改 派? 答 : 改 派 是 指 在 学 院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报 到 证 后, 进 行 就 业 单 位 调 整 的 做 法 需 要 改 派 的 毕 业 生 应 到 中 心 申 请 换 发 新 的 报 到 证 按 有 关 规 定, 毕 业 生 在 派 遣 过 程 中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改 派 的, 须 在 毕 业 一 年 内,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回 中 心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原 报 到 证 新 单 位 和 新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事 部 门 的 同 意 接 收 函 原 单 位 解 除 协 议 的 函 ( 仅 限 违 约 毕 业 生 ) 原 报 到 地 所 在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改 派 证 明 中 心 收 到 改 派 材 料 审 核 后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怎 样 才 能 办 到 报 到 证? 答 : 毕 业 生 在 离 校 时, 均 有 一 张 报 到 证 ( 结 业 生 插 本 到 本 科 院 校 的 学 生 出 国 暂 缓 就 业 学 生 除 外 ) 毕 业 生 在 办 理 完 所 有 离 校 手 续 后, 到 中 心 领 取 报 到 证 有 的 毕 业 生 未 与 单 位 签 约, 自 认 为 没 有 报 到 证, 但 实 际 上, 这 部 分 学 生 已 按 国 家 规 定 派 往 生 源 地 省 市 人 事 部 门 或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所 以 毕 业 生 千 万 不 要 忘 记 领 取 报 到 证 报 到 证 要 妥 善 保 管, 不 论 什 么 原 因, 凡 自 行 涂 改 撕 毁 的 报 到 证 一 律 作 废

13 什 么 是 户 口 迁 移 证? 答 : 户 口 迁 移 证 是 居 民 户 口 迁 移 的 证 明 该 证 不 准 涂 改 转 借, 遗 失 须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持 证 人 到 达 迁 入 地 后, 将 此 证 交 给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户 口 拿 到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后 要 注 意 什 么? 答 : 毕 业 生 拿 到 报 到 证 和 户 口 迁 移 证 后, 要 注 意 妥 善 保 管, 并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 一 般 为 一 个 月 ) 报 到 申 请 自 费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怎 么 解 决 档 案 户 口 问 题? 答 : 申 请 了 自 费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须 转 回 生 源 地 如 果 回 生 源 地 就 业, 档 案 和 户 口 会 自 动 转 回 生 源 地 吗? 答 : 毕 业 前 没 有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将 会 由 学 院 寄 回 生 源 地 ; 户 口 不 会 自 动 转 回 生 源 地, 毕 业 生 需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后 方 能 把 户 口 迁 回 生 源 地 已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户 口 管 理 办 法 详 见 本 手 册 办 事 指 引 中 如 何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报 到 证 的 有 效 日 期 和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期 限 有 何 规 定? 答 : 报 到 证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个 月, 即 7 月 1 日 至 7 月 30 日, 毕 业 生 领 到 报 到 证 后, 应 尽 快 报 到, 无 特 殊 原 因 而 延 期 报 到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承 担 怎 么 样 办 理 放 弃 就 读 本 科 插 班 生 手 续? 答 : 自 愿 放 弃 当 年 本 科 插 班 生 录 取 的 毕 业 生, 请 于 每 年 6 月 5 日 前 到 中 心 上 交 自 愿 放 弃 录 取 申 请 书 ( 需 学 生 家 长 签 名 ), 否 则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不 予 以 发 放 报 到 证

14 毕 业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可 自 带 档 案 离 校 吗? 答 : 不 可 以 毕 业 生 档 案 由 学 院 学 生 处 凭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的 白 色 通 知 联 转 寄 档 案, 毕 业 生 须 自 行 跟 踪 人 事 档 案 去 向 学 院 什 么 时 候 交 寄 毕 业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如 何 跟 踪 自 己 的 档 案? 答 :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学 生 处 将 于 7 月 下 旬, 按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的 白 色 通 知 联 转 寄 档 案, 交 寄 时 间 一 般 延 续 至 9 月 底 毕 业 生 在 报 到 后 3 个 月 至 半 年 内, 应 向 报 到 证 上 的 人 事 接 收 单 位 了 解 是 否 已 收 到 档 案 若 未 收 到 毕 业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可 以 到 学 生 处 查 询 位? 毕 业 生 到 民 营 私 企 独 资 合 资 企 业 或 私 立 学 院 就 业, 其 个 人 档 案 能 否 转 入 这 些 单 答 : 根 据 广 东 省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人 事 局 的 文 件 规 定, 任 何 民 营 私 企 独 资 合 资 企 业 或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 私 立 ) 学 院, 不 能 接 收 毕 业 生 档 案, 其 个 人 档 案 应 转 到 生 源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 如 已 办 理 人 事 挂 靠 者, 则 转 至 当 地 人 事 挂 靠 机 构 )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派 遣 时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或 在 非 国 有 单 位 工 作 的, 其 本 人 是 否 有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哪 里 报 到? 档 案 在 毕 业 后 移 交 到 哪 些 管 理 部 门? 答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规 定, 凡 具 有 毕 业 资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都 有 报 到 证 (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时 候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会 发 报 到 证, 专 插 本 到 本 科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本 科 毕 业 的 时 候 再 由 本 科 院 校 统 一 发 放 ) 毕 业 生 持 报 到 证 回 生 源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报 到 ( 报 到 证 上 会 注 明 报 到 单 位 ), 档 案 由 学 院 学 生 处 移 交 生 源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15 补 办 手 续 推 荐 表 和 协 议 书 损 坏 或 遗 失 怎 么 办? 答 : 每 位 毕 业 生 只 能 拥 有 一 份 推 荐 表 原 件 及 一 套 就 业 协 议 书 ( 一 式 四 份 ) 没 有 特 殊 原 因, 推 荐 表 或 协 议 书 不 能 多 发 或 补 发 如 毕 业 生 不 慎 将 推 荐 表 或 协 议 书 遗 失 ( 或 损 坏 ), 可 根 据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到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补 发 手 续 ( 属 于 损 坏 的, 还 需 提 供 损 坏 的 原 件 ) 报 到 证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答 : 毕 业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报 到 证 如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遗 失 报 到 证, 应 及 时 向 中 心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并 由 学 院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户 口 关 系 迁 移 证 遗 失 怎 么 办? 答 :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若 不 慎 将 户 口 迁 移 证 遗 失, 应 及 时 向 学 院 安 保 部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然 后 重 新 办 理 户 口 关 系 迁 移 由 于 补 办 户 口 迁 移 证 比 较 困 难, 所 以 请 同 学 们 一 定 要 小 心 保 管 各 种 证 件 毕 业 证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答 : 毕 业 证 是 不 能 重 办 的, 只 能 办 理 毕 业 证 明 书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若 不 慎 将 毕 业 证 遗 失, 应 尽 快 到 学 院 教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毕 业 证 明 书,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到 省 教 育 厅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遗 失 怎 么 办? 答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一 旦 丢 失, 党 员 要 及 时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或 最 后 办 理 转 移 组 织 关 系 的 党 组 织 报 告 党 组 织 应 对 丢 失 介 绍 信 的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如 确 系 本 人 不 慎 丢 失, 可 由 最 后 办 理 转 移 组 织 关 系 的 党 组 织 予 以 补 转, 并 立 即 通 知 接 收 单 位 党 组 织, 原 介 绍 信 作 废 对 丢 失 介 绍 信 的 党 员,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给 党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给 予 适 当 的 党 纪 处 分 团 员 则 由 原 院 系 团 总 支 开 具 证 明 到 学 院 团 委 补 办

16 就 业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方 面 违 约, 怎 么 办? 答 :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树 立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首 先 要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为 什 么 违 约 如 果 是 用 人 单 位 恶 意 违 约, 毕 业 生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有 关 事 宜, 无 法 解 决 的, 可 与 中 心 联 系, 亦 可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协 议 纠 纷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了 就 业 协 议 书, 之 后 又 考 取 了 本 科 插 班 生, 该 如 何 办 理 手 续? 答 : 考 取 本 科 插 班 生 的 毕 业 生, 如 未 决 定 是 否 升 学 或 就 业, 建 议 先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如 果 选 择 工 作, 就 回 中 心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 如 果 选 择 升 学, 就 应 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协 议,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用 人 单 位 的 退 函 到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部 分 的 用 人 单 位 无 须 签 就 业 协 议 书, 怎 么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答 : 部 分 的 用 人 单 位 无 须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特 别 是 公 务 员 单 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应 该 凭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到 中 心 办 理 有 关 就 业 手 续 就 业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答 : 就 业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均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但 它 们 是 两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协 议, 其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 (1) 两 者 的 主 体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专 指 高 等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就 业 工 作 协 议 ; 而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协 议, 这 些 劳 动 者 既 可 以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人 就 业 协 议 适 用 于 应 届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学 院 三 方 之 间 而 劳 动 合 同 只 适 用 于 劳 动 者 (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与 用 人 单 位 ( 不 含 公 务 员 单 位 和 参 照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军 队 系 统 ) 之 间, 与 学 院 无 关 (2) 两 者 的 内 容 不 同 就 业 协 议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初 次 工 作 协 议, 其 主 要 意 义 在 于 将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互 相 选 择 的 关 系 确 定 下 来, 一 般 并 没 有 详 细 规 定 双 方 具 体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而 劳 动 合 同 则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与 劳 动 者 确 定 工 作 关 系 之 后 签 订 的 关 于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协 议 劳 动 合 同 具 体 包 括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报 酬,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劳 动 纪 律,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等 因 此,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不 能 等 同 于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在 签 订 了 就 业 协 议 之 后, 还 必 须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以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目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是, 通 常 毕 业 生 到 单 位 工 作

17 之 后, 双 方 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3) 两 者 发 生 问 题 的 处 理 部 门 不 同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发 生 问 题 需 要 处 理 时, 一 般 首 先 由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如 果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则 报 送 毕 业 生 所 属 的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由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认 可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予 以 调 整 若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问 题, 则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向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或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报 送, 请 求 处 理 还 可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处 理 劳 动 纠 纷 试 用 期 见 习 期 与 实 习 期 有 何 区 别? 答 : 试 用 期 : 据 劳 动 法 和 相 关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可 以 意 味 着 试 用 期 不 是 必 需 的 程 序, 可 以 没 有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先 试 用 后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试 用 期 的 目 的 是 让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有 时 间 进 一 步 相 互 了 解, 以 最 终 确 认 是 否 需 要 继 续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见 习 期 : 见 习 期 是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人 事 和 教 育 部 门 专 门 针 对 刚 刚 毕 业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在 转 为 国 家 干 部 编 制 之 前, 制 定 的 考 核 时 间, 不 是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下 的 概 念, 而 是 人 事 制 度 下 的 一 种 做 法 见 习 期 对 毕 业 生 有 约 束 力, 是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所 独 有 的 问 题 见 习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见 习 期 满 合 格 转 正 实 习 期 : 实 习 期 是 针 对 在 校 学 生 而 言 的 指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到 单 位 的 具 体 岗 位 上 参 与 实 践 工 作 的 过 程 如 果 公 司 要 求 试 用 期 满 再 签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合 法? 答 : 不 合 法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根 据, 试 用 期 应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这 样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才 有 可 能 得 到 保 证 五 险 一 金 具 体 指 什 么? 答 : 五 险 是 指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一 金 是 指 住 房 公 积 金 五 险 一 金 是 由 政 府 部 门 颁 发 实 施 的 社 会 保 险, 五 险 它 带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适 用 单 位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它 也 是 适 用 单 位 必 须 承 担 的 基 本 社 会 义 务, 对 劳 动 者 来 说, 是 应 当 享 受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住 房 公 积 金 是 非 强 制 性 规 定, 视 不 同 单 位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人 事 挂 靠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解 决 户 口 和 档 案 问 题, 怎 么 办? 答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是 外 资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或 者 个 体 经 济 单 位, 一 般 都 无 法 解 决 毕 业 生 的 户 口 和 档 案 问

18 题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可 以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将 档 案 和 户 口 挂 靠 在 当 地 的 人 才 市 场, 由 人 才 市 场 来 解 决 户 口 和 档 案 的 问 题 如 何 判 断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有 无 人 事 权? 答 : 首 先 可 以 向 用 人 单 位 咨 询, 如 果 还 有 问 题, 再 到 中 心 找 老 师 咨 询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答 : 人 事 代 理 是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单 位 和 个 人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人 事 政 策 和 法 规, 对 其 人 事 业 务 人 事 档 案 及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集 中 规 范 统 一 的 社 会 化 管 理 和 系 列 服 务 如 果 毕 业 生 找 到 的 用 人 单 位 是 外 资 企 业 乡 镇 区 街 企 业 集 体 私 营 企 业 民 办 机 构 等 无 人 事 主 管 单 位 或 暂 无 编 制 单 位 或 需 试 用 的 单 位 或 暂 无 接 收 单 位 又 想 落 户 当 地, 那 么 必 须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对 毕 业 生 而 言,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首 先 解 决 了 落 户 当 地 的 问 题 ( 永 久 户 口 ), 其 次 保 证 了 毕 业 生 不 论 在 何 种 类 型 单 位 ( 包 括 私 营 三 资 或 民 营 企 业 ) 工 作, 其 合 法 权 益 应 有 的 社 会 政 治 待 遇 和 人 事 服 务 都 得 到 保 障, 例 如 保 留 干 部 身 份 转 正 定 级, 工 龄 连 续 计 算, 国 家 规 定 的 档 案 工 资 调 升 职 称 评 定 出 国 政 审 党 团 管 理 代 办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各 种 证 件 年 审, 计 划 生 育 指 标 等 手 续 及 出 具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和 其 它 人 事 证 明,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等 暂 缓 就 业 否 需 要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许 多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单 位 要 到 六 七 月 份 才 正 式 录 用 毕 业 生, 已 被 列 为 录 用 人 选 的 同 学 是 答 : 对 已 被 列 为 公 务 员 录 用 人 选 的 同 学, 在 学 院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期 限 内 确 因 公 务 员 录 用 工 作 滞 后 而 未 能 签 订 协 议 书 者, 先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 在 申 请 表 中 注 明 ) 准 备 出 国 留 学 的 学 生 可 否 申 请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答 : 准 备 出 国 留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如 果 自 己 不 能 确 定 成 功 与 否 的 可 先 办 申 请, 一 旦 批 准 出 国 留 学, 须 提 前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迁 回 生 源 地 ; 在 生 源 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9 服 务 指 南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就 业 协 议 书 补 办 流 程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补 办 流 程 1 登 报 声 明 遗 失 情 况, 凭 报 纸 的 遗 失 声 明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交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说 明 遗 失 原 因 2 由 所 在 系 部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辅 导 员 及 系 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到 中 心 3 中 心 把 遗 失 申 请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后 才 能 进 行 补 办 手 续 4 如 是 损 坏 的, 则 不 需 提 供 遗 失 声 明, 只 需 提 供 损 坏 的 推 荐 表 原 件 ( 因 毕 业 生 手 误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的 补 办, 中 心 一 律 不 受 理 ) ( 二 )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补 办 流 程 1 登 报 声 明 遗 失 情 况, 凭 报 纸 的 遗 失 声 明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交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说 明 遗 失 原 因 2 由 所 在 系 部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辅 导 员 及 系 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到 中 心 3 中 心 把 遗 失 申 请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后 才 能 进 行 补 办 手 续 4 如 是 损 坏 的, 则 不 需 提 供 遗 失 声 明, 只 需 提 供 损 坏 的 登 记 表 原 件 ( 因 毕 业 生 手 误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的 补 办, 中 心 一 律 不 受 理 ) ( 三 )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补 办 流 程 1 登 报 声 明 遗 失 情 况, 凭 报 纸 的 遗 失 声 明 向 所 在 系 部 提 交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说 明 遗 失 原 因 2 由 所 在 系 部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辅 导 员 及 系 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到 中 心 3 中 心 把 遗 失 申 请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才 能 进 行 补 办 手 续 4 如 是 损 坏 的, 则 不 需 提 供 遗 失 声 明, 只 需 提 供 损 坏 的 推 荐 表 原 件 ( 因 毕 业 生 手 误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的 补 办, 中 心 一 律 不 受 理 )

20 就 业 信 息 网 欢 迎 进 入 广 东 邮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平 台 在 这 里 你 能 找 到 及 时 的 就 业 信 息 就 业 政 策 和 形 势 分 析 主 要 功 能 信 息 公 布 : 及 时 公 布 公 司 招 聘 信 息, 包 括 单 位 招 聘 信 息 及 校 内 外 招 聘 会 信 息 网 上 就 业 : 网 站 设 立 的 网 上 就 业 相 关 栏 目, 实 行 对 学 生 服 务 的 个 性 化 包 括 学 生 的 注 册 登 录 功 能, 并 直 接 向 学 生 提 供 招 聘 信 息 网 上 应 聘 : 网 站 设 有 专 门 功 能 让 学 生 在 网 上 填 写 简 历, 一 方 面, 可 供 公 司 凭 学 生 填 写 的 简 历 作 选 择 ; 另 一 方 面, 学 生 可 以 直 接 在 网 上 向 公 司 投 递 简 历, 并 由 公 司 组 织 在 网 上 面 试, 在 网 上 进 行 就 业 的 流 程 校 园 公 告 : 是 就 业 网 上 的 一 个 活 动 窗 口, 及 时 公 布 紧 急 通 知 及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各 职 能 部 门 联 系 方 式 报 到 证 发 放 及 相 关 就 业 政 策 咨 询 负 责 部 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地 址 : 综 合 楼 713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巫 老 师 彭 老 师 电 话 : 传 真 : @qq.com 简 历 投 递 : @qq.com 毕 业 证 负 责 部 门 教 务 处 办 公 地 点 : 综 合 楼 602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 档 案 转 移 征 兵 负 责 部 门 学 生 处 办 公 地 点 :129 栋 联 系 电 话 :

21 户 口 迁 移 负 责 部 门 安 保 部 办 公 地 点 :130 栋 联 系 电 话 : 各 系 负 责 就 业 指 导 老 师 的 联 系 方 式 系 部 姓 名 办 公 电 话 信 息 与 通 信 工 程 系 康 缵 周 移 动 通 信 系 李 坚 城 计 算 机 系 林 裕 藩 经 济 管 理 系 林 健 骏 上 级 就 业 有 关 部 门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72 号 三 楼 办 理 档 案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020)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派 遣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020)

22 重 要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部 省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申 领 指 南 的 通 知 一 文 件 依 据 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2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省 级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号 ) 3.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发 放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4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运 用 省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号 ) 二 补 贴 对 象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有 就 业 愿 望 并 积 极 求 职 的 城 乡 困 难 家 庭 ( 指 持 有 城 乡 低 保 证 五 保 供 养 证 特 困 职 工 证 扶 贫 卡 和 零 就 业 家 庭 证 明 等 的 家 庭 )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补 贴 标 准 1500 元 / 人 ( 一 次 性 补 贴 ) 四 申 领 流 程 1 申 请 高 校 于 3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组 织 学 生 向 所 在 高 校 集 中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学 生 可 自 愿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广 东 省 城 乡 家 庭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表 1) 高 校 毕 业 生 所 持 家 庭 困 难 的 相 关 证 件 ( 证 明 ) 身 份 证 等 原 件 ( 查 验 ) 及 复 印 件,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2 审 核 公 示 所 在 高 校 对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在 校 园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3 补 贴 发 放 公 示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在 5 月 31 日 前 将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给 学 生 ( 在 财 政 资 金 到 位 前 由 高 校 先 行 垫 付 ) 4 信 息 录 入 高 校 在 求 职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后 两 周 内 将 补 贴 发 放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到 广 东 省 省 本 级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5 审 核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对 高 校 补 贴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并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6 资 金 拨 付 省 财 政 厅 经 核 对 后 将 补 贴 资 金 拨 付 到 高 校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五 其 他 1 资 料 留 存 相 关 书 面 档 案 台 帐 要 妥 善 保 存 以 备 核 查,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为 15 年 2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省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局 钟 惠 敏 ; 联 系 电 话 :

23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4]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1998 年 以 来, 国 家 对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给 予 了 一 系 列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特 别 是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了 新 的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一 步 扩 大 了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范 围, 对 于 支 持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该 政 策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执 行 到 期 根 据 当 前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就 业 面 临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为 扩 大 就 业, 鼓 励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继 续 实 施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最 高 可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本 条 所 称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人 员 是 指 : 1.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 2. 零 就 业 家 庭 享 受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 3.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的 学 生 ; 毕 业 年 度 是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二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3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扣 减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扣 减,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本 条 所 称 服 务 型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现 行 营 业 税 服 务 业 税 目 规 定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以 及 按 照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登 记 成 立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三 享 受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按 以 下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等 凭 证 :

24 ( 一 ) 按 照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其 中, 农 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稳 定 就 业 满 6 个 月 的, 失 业 后 可 以 在 常 住 地 登 记 ( 二 ) 零 就 业 家 庭 凭 社 区 出 具 的 证 明, 城 镇 低 保 家 庭 凭 低 保 证 明,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三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经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实 认 定, 取 得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仅 在 毕 业 年 度 适 用 ), 并 向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取 得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四 ) 上 述 人 员 申 领 相 关 凭 证 后, 由 就 业 和 创 业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人 员 范 围 就 业 失 业 状 态 已 享 受 政 策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字 样, 同 时 符 合 自 主 创 业 和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条 件 的, 可 同 时 加 注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加 盖 戳 记, 注 明 减 免 税 所 属 时 间 四 本 通 知 的 执 行 期 限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备 案 减 免 税 管 理, 纳 税 人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84 号 ) 所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享 受 满 3 年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相 关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25 号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具 体 实 施 问 题 的 公 告 五 本 通 知 所 述 人 员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以 前 年 度 已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果 企 业 的 就 业 人 员 既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又 适 用 其 他 扶 持 就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可 选 择 适 用 最 优 惠 的 政 策, 但 不 能 重 复 享 受 六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会 同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另 行 制 定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把 大 力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主 动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加 强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确 保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同 时, 要 密 切 关 注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逐 级 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反 映

2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 为 进 一 步 简 化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程 序,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对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已 发 放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继 续 有 效, 不 再 统 一 更 换 就 业 创 业 证 的 发 放 使 用 管 理 等 事 项 按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地 可 印 制 一 批 就 业 创 业 证 先 向 有 需 求 的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发 放 二 取 消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 注 明 毕 业 年 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三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生 证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委 托 所 在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代 为 其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新 旧 政 策 的 衔 接 工 作, 主 动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加 强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确 保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关 于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通 知 ( 中 青 联 发 [2003]26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团 委 教 育 厅 ( 教 委 ) 财 政 厅 ( 局 ) 人 事 厅 (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03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3]49 号 ) 和 2003 年 全 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国 家 决 定 从 2003 年 开 始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指 导 思 想 鼓 励 青 年 知 识 分 子 到 实 践 中 去 到 基 层 和 艰 苦 地 区 去, 经 受 磨 练, 健 康 成 长, 是 我 们 党 和 政 府 的 一 贯 方 针, 在 新 的 形 势 下, 站 在 执 政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的 战 略 高 度, 需 要 长 期 坚 持 和 不 断 完 善 并 逐 步 形 成 制 度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引 导 大 学 生 到 西 部 去 到 基 层 去 到 祖 国 和 人 民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去 建 功 立 业 ; 促 进 西 部 贫 困 地 区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等 社 会 事 业 的 发 展 ; 拓 展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渠 道 ; 培 养 造 就 一 大 批 既 有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又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验 和 强 烈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 弘 扬 奉 献 友 爱 互 助 进 步 的 志 愿 精 神,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二 工 作 内 容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从 2003 年 开 始, 按 照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集 中 派 遣 的 方 式, 每 年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为 期 1-2 年

26 的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以 及 青 年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满 后, 鼓 励 其 扎 根 基 层, 或 者 自 主 择 业 和 流 动 就 业 三 政 策 支 持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志 愿 者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外, 给 予 以 下 政 策 支 持 : 1. 服 务 期 间, 享 受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贴 ( 含 交 通 补 贴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 2. 服 务 期 间, 计 算 工 龄, 党 团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本 人 要 求 户 口 和 档 案 保 留 在 学 院 的, 按 规 定 保 留 两 年, 在 此 期 间,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对 保 管 其 档 案 免 收 服 务 费 用 ; 本 人 要 求 将 户 口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人 事 教 育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服 务 期 满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后, 公 安 机 关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3. 服 务 期 间, 可 兼 职 或 专 职 担 任 所 在 乡 镇 团 委 副 书 记 学 院 及 其 它 服 务 单 位 的 管 理 职 务 4.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报 考 研 究 生 给 予 加 分,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具 体 规 定 在 当 年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政 策 中 予 以 明 确 5.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报 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可 适 当 加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录 用, 具 体 规 定 由 省 级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在 当 年 招 考 中 予 以 明 确 6. 服 务 期 满, 对 志 愿 者 作 出 鉴 定,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考 核 合 格 的, 颁 发 证 书, 作 为 志 愿 者 服 务 经 历 和 就 业 创 业 的 证 明 7. 服 务 单 位 应 向 志 愿 者 提 供 住 宿 等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 在 录 用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新 增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时 优 先 录 用 招 聘 志 愿 者 8. 服 务 期 为 1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铜 奖 奖 章 服 务 期 为 2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银 奖 奖 章, 表 现 优 秀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金 奖 奖 章,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的 推 荐 参 加 中 国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中 国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中 国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志 愿 者 国 际 青 少 年 消 除 贫 困 奖 等 评 选 鼓 励 各 高 校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工 作 生 活 学 习 就 业 和 创 业 提 供 帮 助 和 支 持 四 组 织 机 构 1.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联 合 成 立 全 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和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这 项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协 调 和 指 导 2. 各 省 区 市 团 委 教 育 厅 ( 教 委 ) 要 相 应 联 合 成 立 省 区 市 领 导 小 组 和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省 这 项 工 作 的 协 调 组 织 ; 服 务 省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同 时 要 负 责 志 愿 者 的 培 训 及 协 调 指 导 服 务 县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3. 各 高 校 要 加 强 领 导 高 校 团 委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要 联 合 成 立 学 院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要 负 责 志 愿 者 招 募 的 具 体 工 作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这 项 计 划, 可 列 入 学 院 该 年 度 就 业 率 统 计 4. 各 服 务 县 要 成 立 县 领 导 小 组, 县 团 委 教 育 局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联 合 成 立 县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要 负 责 协 调 指 导 服 务 单 位 工 作 和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提 供 免 费 住 宿 等 相 关 保 障, 并 对 志 愿 者 的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管 理 各 级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组 织,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五 工 作 要 求

27 各 级 团 组 织 教 育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形 成 合 力, 精 心 组 织 狠 抓 落 实, 以 项 目 运 作 的 方 式 扎 实 推 进 这 项 工 作 各 级 财 政 人 事 部 门 要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1. 加 强 领 导 加 强 项 目 领 导 机 构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制 的 建 设, 明 晰 职 责 相 互 支 持, 加 强 沟 通 紧 密 合 作, 保 障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2. 广 泛 动 员 要 唱 响 到 西 部 去 的 时 代 强 音, 以 报 效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的 崇 高 理 想 感 召 和 动 员 大 学 毕 业 生 自 觉 选 择 到 基 层 到 艰 苦 环 境 中 锻 炼 成 才, 同 人 民 紧 密 结 合 为 祖 国 奉 献 青 春 3. 按 需 选 拔 要 在 面 向 全 国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西 部 贫 困 地 区 的 需 求, 选 拔 思 想 过 硬 品 学 兼 优 具 有 较 强 奉 献 精 神 的 毕 业 生 参 加 这 项 计 划, 尤 其 要 鼓 励 西 部 高 校 和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医 学 师 范 类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参 与, 对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毕 业 生 要 优 先 选 拔 4. 搞 好 服 务 要 为 志 愿 者 安 排 好 服 务 岗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 ; 积 极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落 实 相 关 保 障 政 策, 努 力 为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满 后 升 学 就 业 以 及 创 业 等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5. 严 格 管 理 各 服 务 地 区 服 务 单 位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加 强 对 志 愿 者 培 训 和 日 常 管 理, 关 心 大 学 生 志 愿 者 的 生 活 和 安 全, 确 保 这 项 计 划 规 范 有 序 地 实 施 同 时, 要 加 强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严 格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有 条 件 的 省 区 市 可 实 施 地 方 性 项 目, 纳 入 全 国 项 目 的 表 彰 范 围, 志 愿 者 享 受 同 等 政 策 待 遇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发 号 ) 各 市 县 (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政 府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农 业 局 卫 生 局 工 商 局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团 委, 省 内 各 高 校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粤 办 发 号 ), 我 们 制 定 了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地 各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一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以 下 简 称 三 支 一 扶 ) 工 作 的 大 学 生, 自 服 务 期 满 之 日 起 3 年 内 报 考 我 省 公 务 员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3 分 ; 报 考 有 年 龄 限 制 的 公 务 员 职 位, 报 考 年 龄 可 放 宽 2 岁,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二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自 服 务 期 满 之 日 起 3 年 内 参 加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可 以 适 当 加 分 其 中, 参 加 县 乡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10 分 ; 参 加 地 级 以 上 市 省 直 及 中 央 驻 粤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对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进 入 考 核 阶 段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28 三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原 服 务 单 位 属 事 业 单 位 性 质, 有 职 位 空 缺 需 补 充 人 员, 经 本 人 自 愿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所 在 地 县 ( 区 ) 级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直 接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四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继 续 在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镇 ( 乡 ) 及 镇 ( 乡 ) 以 下 基 层 工 作 满 1 年 以 上 的, 在 校 期 间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由 省 教 育 厅 在 省 财 政 安 排 的 专 项 经 费 中 帮 助 归 还 五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在 山 区 县 及 以 下 单 位 就 业 的, 可 直 接 执 行 转 正 定 级 工 资, 转 正 定 级 时 级 别 工 资 ( 或 薪 级 工 资 ) 高 定 2 档 如 5 年 内 调 离 原 工 作 单 位, 到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7 个 市 ( 不 含 山 区 县 ) 工 作 或 到 其 他 地 级 市 直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不 含 派 驻 县 乡 ( 镇 ) 的 单 位 ) 工 作 的, 其 高 定 的 2 档 工 资 予 以 取 消 六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进 入 机 关 和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其 服 务 期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七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到 山 区 县 和 东 西 两 翼 欠 发 达 地 区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其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在 坚 持 业 绩 水 平 能 力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五 年 内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任, 其 服 务 期 限, 可 计 算 为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资 历 年 限 八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除 国 家 限 制 的 行 业 外, 自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交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类 管 理 类 和 证 照 类 费 用 九 各 级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对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可 根 据 其 个 人 需 要, 提 供 2 年 免 费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十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自 服 务 期 满 之 日 起 3 年 内 参 加 省 内 高 校 专 升 本 考 试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参 加 省 内 高 校 或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考 试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对 采 用 定 向 委 培 参 加 研 究 生 考 试, 并 签 定 毕 业 后 到 50 个 山 区 县 及 东 西 两 翼 欠 发 达 地 区 工 作 3 年 以 上 协 议 的, 经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后, 成 绩 达 到 国 家 最 低 分 数 线 即 可 参 加 复 试,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对 于 已 被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的, 学 院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至 服 务 期 满

29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号 ) 有 关 市 县 (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政 府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农 业 局 卫 生 局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团 委, 省 内 各 高 校 : 为 加 强 对 到 我 省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管 理, 现 将 广 东 省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以 下 简 称 三 支 一 扶 )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管 理,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建 设, 根 据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在 党 委 政 府 领 导 下, 以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分 级 实 施 省 市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及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省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省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协 调 和 指 导 工 作 省 人 事 厅 和 省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 负 责 全 省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政 策 的 制 定 ; 负 责 组 织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招 募 和 派 遣 工 作 ;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生 活 补 贴 交 通 和 医 疗 补 贴 等 经 费 的 发 放 和 管 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指 导 省 内 高 校 做 好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招 募 及 体 检 工 作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生 活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医 疗 费 补 贴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等 经 费 及 三 支 一 扶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的 落 实 省 教 育 厅 卫 生 厅 农 业 厅 扶 贫 办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本 系 统 落 实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政 策 团 省 委 负 责 指 导 在 乡 镇 团 委 岗 位 上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青 年 团 工 作 第 四 条 地 级 以 上 市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 地 级 以 上 市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督 促 检 查 辖 区 内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派 遣 及 岗 前 培 训 等 具 体 事 宜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服 务 单 位 落 实 服 务 岗 位 并 提 供 住 宿 安 全 健 康 卫 生 等 后 勤 保 障, 并 对 服 务 单 位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负 责 对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考 核 第 五 条 服 务 单 位 负 责 为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安 排 工 作 岗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承 担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政 治 素 质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 ( 二 ) 省 内 高 校 应 届 或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 其 中, 外 省 生 源 毕 业 生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30 省 外 高 校 应 届 或 暂 缓 就 业 的 广 东 生 源 毕 业 生, 以 及 高 校 往 届 毕 业 但 尚 未 就 业 的 广 东 生 源 毕 业 生 ; ( 三 )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 ( 四 ) 具 有 敬 业 奉 献 精 神,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 ( 五 ) 身 体 健 康 ; ( 六 ) 专 科 本 科 毕 业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25 周 岁, 毕 业 研 究 生 不 超 过 27 周 岁 第 七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服 务 期 限 为 2 年 第 八 条 三 支 一 扶 招 募 工 作 于 每 年 4 6 月 进 行, 具 体 办 法 步 骤 按 照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制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执 行 第 九 条 经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核 准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持 广 东 省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核 准 通 知 书 到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事 局 报 到 并 参 加 培 训 逾 期 未 报 到 的, 视 为 放 弃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第 十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其 户 口 及 档 案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省 内 高 校 广 东 生 源 的 应 届 及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由 省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其 档 案 和 户 口 一 并 转 移 回 生 源 地 ( 二 ) 省 内 高 校 外 省 生 源 的 应 届 及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其 报 到 证 暂 不 开 出, 户 口 不 迁 移, 档 案 留 在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三 ) 省 外 高 校 应 届 或 暂 缓 就 业 的 广 东 生 源 毕 业 生, 将 档 案 和 户 口 转 移 回 生 源 地 ; ( 四 ) 高 校 往 届 毕 业 但 尚 未 就 业 的 广 东 生 源 毕 业 生, 户 口 留 在 原 地 不 迁 移,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间,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第 十 二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服 务 地 区 和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可 在 本 县 ( 市 区 ) 范 围 内 予 以 调 整 需 在 市 内 调 整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同 意, 可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调 整 服 务 地 区 和 单 位 有 调 整 的,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应 及 时 将 调 整 名 单 上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享 受 三 支 一 扶 政 策 规 定 的 生 活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医 疗 费 补 贴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第 十 四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享 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休 息 ( 假 ) 权 第 十 五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可 参 加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公 务 员 考 试 及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也 可 参 加 专 升 本 或 研 究 生 考 试, 但 要 向 服 务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在 服 务 期 间 参 加 上 述 考 试 的, 不 享 受 粤 人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参 加 我 省 专 升 本 或 研 究 生 考 试 被 录 取 的, 可 以 由 学 院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至 服 务 期 满 由 于 上 述 求 学 或 就 业 考 试 被 录 取 而 需 要 脱 产 学 习 或 就 业 的, 自 然 终 止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逐 级 将 终 止 服 务 人 员 名 单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可 以 向 服 务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工 作 意 见 和 建 议 意 见 和 建 议 被 采 用 并 产 生 良 好 效 果 的,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除 因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事 由, 不 被 终 止 服 务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应 当 遵 纪 守 法, 按 照 三 支 一 扶 的 政 策 规 定 及 服 务 单 位 的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努 力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九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及 服 务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确 不

31 适 宜 继 续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的, 经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书 面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同 意, 可 终 止 其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资 格 第 二 十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请 假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请 假 需 提 供 镇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并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请 假 3 日 以 内 的, 经 服 务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 二 ) 请 假 3 日 以 上 7 日 以 内 的, 经 服 务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审 批 ( 三 ) 请 假 7 日 以 上 的, 经 服 务 单 位 同 意 并 逐 级 上 报, 由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审 批 事 假 1 次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5 日,1 年 内 累 计 不 超 过 20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服 务 单 位 如 发 现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擅 自 离 岗 或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且 2 日 内 无 法 与 本 人 取 得 联 系 的, 应 及 时 上 报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第 二 十 二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擅 离 服 务 岗 位 或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达 15 日 以 上 的, 视 为 终 止 服 务 资 格 用 人 单 位 应 将 此 情 况 在 2 日 内 上 报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再 将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第 二 十 三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如 出 现 重 大 疾 病,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根 据 二 甲 及 二 甲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经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批 准, 可 暂 停 服 务 ( 二 ) 在 半 年 内 治 疗 痊 愈 的 ( 二 甲 及 二 甲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证 明 ), 经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批 准, 可 返 回 服 务 岗 位 ( 三 ) 在 半 年 内 无 法 治 愈 或 治 愈 后 不 适 宜 继 续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的 ( 二 甲 及 二 甲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证 明 ), 经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批 准, 应 当 终 止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终 止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的, 从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批 准 或 确 认 终 止 服 务 的 下 一 个 月 起, 停 发 生 活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及 医 疗 费 补 贴 第 二 十 五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因 病 住 院 治 疗, 或 发 生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有 关 保 险 事 宜 根 据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定 的 保 险 合 同 办 理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应 当 协 助 毕 业 生 做 好 理 赔 工 作,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服 务 期 间 如 出 现 安 全 或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件, 服 务 单 位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同 时 报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报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第 二 十 七 条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应 与 服 务 单 位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填 写 广 东 省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考 核 鉴 定 表 ( 由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统 一 制 作 ), 并 经 服 务 单 位 县 ( 市 区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填 写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后 通 过 机 要 件 转 移 至 三 支 一 扶 毕 业 生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期 满 的 应 届 及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可 以 按 照 应 届 毕 业 生 身 份 参 加 省 内 公 务 员 招 考 或 者 事 企 业 单 位 招 聘, 被 录 取 的 办 理 公 务 员 录 用 或 者 事 企 业 单 位 接 收 毕 业 生 手 续, 凭 县 ( 市 区 )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的 录 ( 聘 ) 用 通 知 或 者 就 业 通 知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的 转 移 手 续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期 满 未 就 业 的 外 省 生 源 毕 业 生, 由 省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回 生 源 地, 其 户 口 和 档 案 一 并 转 移 第 二 十 八 条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由 市 三 支 一 扶 办 颁 发 广 东 省 三 支 一 扶 合 格 证 书 ( 由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统 一 制 作 ),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凭 证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32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三 支 一 扶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百 问 (2015 年 版 ) 一 鼓 励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1. 国 家 对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1) 对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地 方 财 政 应 优 先 考 虑 安 排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并 优 先 提 供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贴 息 (2) 对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收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5%)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并 享 受 50% 的 财 政 贴 息 (3)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的,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4)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2. 国 家 对 引 导 国 有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和 关 于 做 好 年 国 有 企 业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资 厅 发 分 配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1) 承 担 对 口 支 援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任 务 的 中 央 企 业 要 结 合 援 助 项 目 建 设, 积 极 吸 纳 当 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2) 建 立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推 动 实 现 招 聘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和 结 果 公 开 (3)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要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信 息 要 在 政 府 网 站 公 开 发 布, 报 名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 对 拟 聘 人 员 应 进 行 公 示, 明 确 监 督 渠 道,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3.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号 ) 规 定, 对 各 类 企 业 ( 单 位 )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不 包 括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根 据 就 业 促 进 法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是 指 因 身 体 状 况 技 能 水 平 家 庭 因 素 失 去 土 地 等 原 因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以 及 连 续 失 业 一 定 时 间 仍 未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企 业 ( 单 位 ) 按 季 将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人 员 的 缴 费 情 况 单 独 列 出,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创 业 证

33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等 就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账 ( 单 )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4. 企 业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企 业 新 录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6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由 企 业 依 托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或 政 府 认 定 的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岗 前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根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按 照 当 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一 定 比 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企 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前, 需 将 培 训 计 划 大 纲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培 训 后 根 据 劳 动 者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将 补 贴 资 金 直 接 拨 入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企 业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应 附 :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培 训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创 业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凭 证 材 料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的, 各 地 要 根 据 当 地 物 价 水 平, 适 当 提 高 培 训 费 补 贴 标 准 5.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按 规 定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为 连 续 工 龄 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文 件 规 定, 要 简 化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程 序, 消 除 其 在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类 型 单 位 之 间 流 动 就 业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切 实 落 实 允 许 包 括 专 科 生 在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就 ( 创 ) 业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的 政 策 ( 直 辖 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省 会 及 以 下 城 市 要 放 开 对 吸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的 限 制, 简 化 有 关 手 续,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的, 其 档 案 可 由 当 地 市 县 一 级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保 管 办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转 递 手 续, 转 正 定 级 表 调 整 改 派 手 续 不 再 作 为 接 收 审 核 档 案 的 必 备 材 料 7.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号 )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流 动 人 员 档 案 具 体 包 括 :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聘 用 人 员 的 档 案 ; 辞 职 辞 退 取 消 录 ( 聘 ) 用 或 被 开 除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档 案 ;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 聘 用 ) 关 系 人 员 的 档 案 ;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及 中 专 毕 业 生 的 档 案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及 其 他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档 案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中 方 雇 员 的 档 案 ; 自 由 职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的 档 案 ; 其 他 实 行 社 会 管 理 人 员 的 档 案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主 管 部 门 为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接 受 同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具 体 由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授 权 的 单 位 管 理, 其 他 单 位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管 理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严 禁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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