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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民 政 1 貳 財 政 7 叁 教 育 13 肆 體 育 23 伍 經 濟 發 展 39 陸 都 市 發 展 52 柒 工 務 62 捌 水 務 67 玖 交 通 71 拾 勞 動 102 拾 壹 社 政 110 拾 貳 農 業 118 拾 叁 觀 光 129 拾 肆 地 政 143 拾 伍 警 政 157 拾 陸 消 防 165 拾 柒 衛 生 173 拾 捌 環 境 保 護 183 拾 玖 文 化 192 貳 拾 稅 務 203 貳 拾 壹 法 務 205 貳 拾 貳 青 年 事 務 208 貳 拾 叁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218 貳 拾 肆 客 家 事 務 226 I

4 貳 拾 伍 秘 書 事 務 231 貳 拾 陸 航 空 城 公 司 234 貳 拾 柒 捷 運 公 司 238 貳 拾 捌 果 菜 公 司 244 貳 拾 玖 新 聞 246 叁 拾 研 考 252 叁 拾 壹 人 事 269 叁 拾 貳 主 計 273 叁 拾 叁 政 風 275 叁 拾 肆 桃 園 區 公 所 280 叁 拾 伍 中 壢 區 公 所 288 叁 拾 陸 八 德 區 公 所 299 叁 拾 柒 平 鎮 區 公 所 310 叁 拾 捌 楊 梅 區 公 所 321 叁 拾 玖 大 溪 區 公 所 327 肆 拾 龜 山 區 公 所 337 肆 拾 壹 蘆 竹 區 公 所 351 肆 拾 貳 大 園 區 公 所 356 肆 拾 叁 觀 音 區 公 所 361 肆 拾 肆 新 屋 區 公 所 372 肆 拾 伍 龍 潭 區 公 所 384 肆 拾 陸 復 興 區 公 所 387 II

5 桃 園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3 次 定 期 會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壹 民 政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區 政 監 督 業 務 ( 一 ) 舉 辦 里 基 層 座 談 會 及 新 市 政 說 明 會 為 落 實 市 民 第 一 之 施 政 理 念, 市 府 於 105 年 上 半 年 賡 續 辦 理 里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市 府 團 隊 赴 各 區 與 議 員 及 里 長 面 對 面 座 談, 了 解 基 層 問 題 並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以 作 為 市 政 規 劃 參 考 另 為 讓 所 有 市 民 頭 家 了 解 市 府 推 動 及 執 行 之 各 項 重 要 市 政 業 務, 市 府 接 續 於 105 年 8 月 起 分 13 區 辦 理 向 市 民 報 告 - 市 政 說 明 會, 讓 市 民 看 到 大 桃 園 市 交 通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等 政 策 及 多 方 面 建 設 成 果 ( 二 ) 辦 理 區 政 業 務 考 核 為 落 實 區 政 督 導, 推 動 區 政 革 新, 市 府 規 劃 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起 辦 理 年 度 區 政 業 務 考 核, 以 全 方 位 方 式 由 各 局 處 針 對 委 任 委 託 及 主 管 業 務 進 行 分 項 考 核, 並 將 區 政 考 核 總 成 績 做 為 區 公 所 評 鑑 之 參 考 二 自 治 行 政 業 務 ( 一 ) 補 助 各 區 里 集 會 所 增 ( 修 ) 建 及 修 繕 市 府 10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案 件 共 計 22 件,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6,000 萬 元, 市 府 核 定 補 助 後 賡 續 由 各 區 公 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施 工 驗 收 等 事 宜 104 年 度 核 定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由 各 受 補 助 之 區 公 所 執 行 中, 俟 驗 收 完 畢 後 撥 款 105 年 度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里 集 會 所 新 建 增 建 修 建 及 地 方 小 型 工 程 案 件 預 計 受 理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止 ( 二 ) 補 助 各 區 里 地 方 小 型 建 設 工 程 及 設 施 市 府 10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案 件 共 計 87 件,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4,845 萬 5,776 元, 市 府 核 定 補 助 後 賡 續 由 各 區 公 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招 標 施 工 驗 收 等 事 宜 104 年 度 核 定 案 件 共 計 15 件 執 行 完 畢, 各 區 公 所 請 領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565 萬 4,794 元, 餘 72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由 各 受 補 助 之 1

6 區 公 所 執 行 中, 俟 驗 收 完 畢 後 撥 款 105 年 度 補 助 各 區 里 地 方 小 型 建 設 工 程 及 設 施 實 施 計 畫, 已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函 發 各 區 公 所, 轉 轄 區 各 里 依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辦 理, 預 計 受 理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止 ( 三 ) 制 定 桃 園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市 府 依 據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9 條 規 定, 制 定 桃 園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本 條 例 業 經 桃 園 市 議 會 第 8 次 臨 時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105 年 1 月 7 日 公 布 施 行 ( 四 ) 制 定 桃 園 市 里 鄰 編 組 及 區 域 調 整 自 治 條 例 市 府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制 定 桃 園 市 里 鄰 編 組 及 區 域 調 整 自 治 條 例, 本 條 例 業 經 桃 園 市 議 會 第 8 次 臨 時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105 年 1 月 12 日 公 布 施 行 三 宗 教 業 務 ( 一 ) 積 極 推 動 已 清 理 祭 祀 公 業 處 理 其 土 地 或 建 物 積 極 輔 導 已 清 理 之 祭 祀 公 業, 依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祭 祀 公 業 法 人, 處 理 其 土 地 或 建 物, 健 全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地 籍 管 理, 促 進 土 地 利 用,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祭 祀 公 業 法 人 共 計 160 家 ( 二 ) 進 行 多 元 宗 教 交 流 年 10 月 1 至 3 日 舉 辦 媽 祖 昇 天 祭 活 動, 開 啟 本 市 及 馬 祖 兩 地 宗 教 交 流, 參 與 宮 廟 包 括 仁 海 宮 慈 護 宮 慈 惠 堂 龍 德 宮 鎮 天 宮 五 福 宮 等 年 2 月 4 日 舉 行 2016 台 灣 燈 會 - 桃 園 好 神 齊 獻 燈 記 者 會, 揭 示 核 心 元 素 有 好 神 聯 盟 護 佑 多 元 信 仰 探 索 歡 度 佳 節 祈 福 等 3 項, 同 時 宗 教 祈 福 燈 區 創 下 台 灣 燈 會 宗 教 燈 區 最 多 宗 教 團 體 參 與 紀 錄 四 禮 儀 事 務 業 務 ( 一 ) 舉 辦 聯 合 奠 祭 1. 為 改 善 殯 葬 風 俗 簡 化 奠 祭 程 序 減 輕 民 眾 喪 葬 費 用 負 擔, 以 愛 與 尊 嚴 為 主 題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在 簡 約 隆 重 及 莊 嚴 中 完 成 人 生 最 後 告 別 追 思 儀 式,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2

7 月 15 日 共 計 辦 理 11 場 次 2. 市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桃 園 區 及 中 壢 區 殯 葬 服 務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12 月 起 全 面 使 用 電 子 輓 聯 系 統 ( 二 ) 推 廣 環 保 多 元 葬 法 1. 每 月 於 本 市 首 座 環 保 自 然 葬 區 - 楊 梅 桂 花 園 樹 葬 專 區 舉 辦 一 場 樹 葬 儀 式,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共 計 服 務 108 位 往 生 者 2. 為 加 強 宣 導 樹 葬 觀 念, 除 印 製 文 宣 摺 頁, 另 以 微 電 影 方 式 拍 攝 宣 導 影 片, 上 傳 至 Youtube Yam 蕃 薯 藤 及 台 灣 好 新 聞 宣 傳, 並 請 本 市 電 子 媒 體 各 區 公 所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及 殯 葬 管 理 所 協 助 播 放 ( 三 ) 舉 辦 忠 烈 祠 秋 祭 典 禮 104 年 9 月 3 日 於 本 市 忠 烈 祠 舉 行 秋 祭 典 禮, 以 告 慰 為 國 為 民 犧 牲 奉 獻 之 忠 烈 英 靈 ( 四 ) 舉 辦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孔 子 誕 辰 2565 周 年 釋 奠 典 禮 為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孔 子 2565 周 年 誕 辰,104 年 9 月 28 日 上 午 7 時 於 本 市 孔 廟 舉 行 釋 奠 典 禮 五 戶 政 業 務 ( 一 ) 推 動 N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1. 為 建 立 跨 機 關 資 源 水 平 整 合 機 制, 創 造 優 質 服 務, 市 府 推 動 N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計 畫, 結 合 戶 政 稅 捐 地 政 監 理 經 濟 發 展 局 社 會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北 區 國 稅 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北 區 業 務 組 等, 共 計 達 11 合 一 跨 機 關 服 務 2. 民 眾 辦 理 遷 徙 改 名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營 業 地 址 門 牌 整 編 及 死 亡 登 記 時, 由 戶 政 人 員 輔 導 填 寫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申 請 表, 透 過 資 訊 平 台 同 步 傳 送 異 動 情 形, 除 大 幅 縮 短 民 眾 資 料 更 新 時 差 外, 各 機 關 完 成 更 新 後, 將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簡 訊 通 知 申 請 人, 達 到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最 高 理 念 經 統 計 自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總 服 務 量 共 計 5 萬 3,882 件 3

8 ( 二 ) 健 保 嘸 免 趴 趴 走 為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便 利 的 服 務,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開 辦 跨 機 關 健 保 單 一 窗 口 便 民 服 務 民 眾 於 戶 所 辦 理 新 生 兒 出 生 登 記 戶 籍 資 料 變 更 (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更 正 )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卡 同 時 遺 失 補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時, 可 同 時 向 戶 所 申 請 通 報 健 保 署 辦 理 健 保 卡 初 領 換 領 補 領, 由 戶 所 透 過 資 訊 平 台 執 行 健 保 卡 跨 機 關 通 報 作 業, 並 列 印 繳 款 單 及 證 明 單, 民 眾 至 超 商 或 金 融 機 構 完 成 繳 款 後, 健 保 署 即 將 製 妥 之 健 保 卡 郵 寄 予 民 眾, 免 除 民 眾 往 返 機 關 間 奔 波 之 苦 經 統 計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服 務 案 件 共 計 為 1 萬 1,491 件 ( 三 ) 生 育 津 貼 立 即 辦 1. 為 提 升 出 生 率, 自 103 年 12 月 25 日 ( 含 ) 升 格 日 後 出 生, 生 育 補 助 單 胞 胎 每 胎 3 萬 元 雙 胞 胎 每 胎 3 萬 5,000 元 三 胞 胎 以 上 每 胎 4 萬 5,000 元, 並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始 由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2. 經 統 計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於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總 件 數 共 計 有 1 萬 1,797 件, 已 受 理 生 育 津 貼 共 計 1 萬 1,303 件 申 請 率 達 95.81% 六 兵 役 業 務 ( 一 ) 配 合 中 央 於 兵 役 制 度 轉 型 期 間 役 男 徵 集 雙 軌 並 行 募 兵 制 推 動 為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項 目, 自 102 年 起, 民 國 8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役 男, 改 接 受 4 個 月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但 82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生 尚 未 服 役 之 役 男, 在 105 年 底 以 前 仍 維 持 役 期 一 年 之 常 備 役 徵 集 國 防 部 預 估 自 106 年 起, 俟 82 年 次 以 前 出 生 役 男 停 止 徵 服 常 備 兵 時, 方 達 成 全 面 募 兵 制 實 施, 屆 時 現 行 常 備 兵 則 由 志 願 役 擔 任 轉 型 期 間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仍 定 期 開 放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本 市 在 兵 役 制 度 轉 型 期 間 將 配 合 役 政 署, 辦 理 役 男 徵 集 作 業 ( 二 ) 提 供 本 市 傷 殘 軍 人 生 活 照 護 協 助 本 市 列 管 傷 殘 退 伍 人 員 共 計 51 人, 為 使 其 感 受 政 府 關 懷 與 照 4

9 顧, 並 讓 家 屬 得 以 喘 息, 本 市 配 合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推 動 傷 殘 退 伍 退 役 全 半 癱 人 員 生 活 協 助 實 施 計 畫, 針 對 傷 殘 退 伍 人 員 提 供 協 助 就 醫 協 助 家 務 文 書 服 務 及 陪 伴 關 懷 等 服 務, 截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已 有 11 位 傷 殘 退 伍 人 員 提 出 申 請, 並 遴 選 9 位 相 關 科 系 之 公 共 行 政 役 替 代 役 役 男 協 助 照 護, 深 獲 傷 殘 退 伍 人 員 及 家 屬 之 肯 定 市 府 並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假 苗 栗 西 湖 渡 假 村 及 三 義 雅 聞 香 草 植 物 工 廠, 辦 理 104 年 生 命 勇 士 陽 光 學 習 活 動, 邀 請 本 市 列 管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及 其 家 屬 共 計 100 人 參 與, 除 舒 展 身 心 外, 還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相 互 交 流 激 勵 ( 三 ) 辦 理 替 代 役 反 毒 種 子 培 訓 暨 校 園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104 年 9 月 16 日 配 合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於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平 鎮 分 館 演 藝 廳, 辦 理 替 代 役 反 毒 種 子 培 訓 暨 校 園 反 毒 宣 導 活 動, 帶 領 本 市 替 代 役 役 男 及 學 生 代 表 900 餘 人 宣 示 反 毒 決 心, 落 實 反 毒 扎 根 教 育 工 作, 讓 替 代 役 役 男 及 學 生 認 識 毒 品 危 害, 進 而 遠 離 毒 品 ( 四 ) 辦 理 秋 節 及 春 節 勞 軍 活 動 104 年 秋 節 勞 軍 活 動 業 於 9 月 24 日 辦 理, 當 日 前 往 陸 軍 第 六 軍 團 53 工 兵 群, 慰 勞 8 個 單 位 官 兵 代 表, 並 致 贈 勞 軍 款 共 計 61 萬 元 整 ; 另 春 節 勞 軍 活 動 亦 於 105 年 2 月 2 日 辦 理, 當 日 前 往 憲 兵 指 揮 部 桃 園 憲 兵 隊 及 陸 軍 航 空 第 六 一 旅, 慰 勞 7 個 單 位 官 兵 代 表, 並 致 贈 勞 軍 款 共 計 70 萬 元 整, 以 感 謝 國 軍 協 助 本 市 救 災 防 疫 之 辛 勞 ( 五 ) 辦 理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演 訓 召 集 全 國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104 年 9 月 25 日 配 合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於 府 前 廣 場 辦 理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演 訓 召 集 全 國 示 範 觀 摩 活 動, 共 召 集 90 名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藉 此 強 化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召 集 接 收 與 編 組 管 理 作 業 能 力, 充 實 備 役 人 員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知 能, 並 強 化 未 來 救 災 防 災 工 作 備 援 力 量 ( 六 ) 辦 理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中 心 參 訪 活 動 近 年 來 禽 流 感 及 登 革 熱 疫 情 頻 傳, 市 府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往 陸 軍 化 生 放 核 訓 練 中 心, 進 行 防 疫 設 施 參 訪 活 動, 本 市 各 區 5

10 區 長 災 防 業 務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皆 報 名 參 與, 本 市 軍 人 服 務 站 市 府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及 民 政 局 亦 派 員 參 加, 透 過 本 次 活 動, 除 加 強 市 府 與 軍 方 防 疫 救 災 單 位 之 聯 繫, 亦 增 進 防 疫 專 業 知 識, 提 升 本 市 救 災 應 變 能 力 6

11 貳 財 政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財 務 管 理 業 務 為 帶 動 本 市 地 方 繁 榮, 基 於 財 政 穩 健 原 則, 透 過 開 源 節 流 的 理 念 和 方 式, 於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範 內, 適 時 適 度 籌 措 財 源, 減 緩 債 務 成 長, 以 穩 健 之 財 政 體 制, 建 構 富 麗 之 城 市 願 景 ( 一 ) 開 源 面 向 : 協 助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款, 以 增 裕 市 庫 財 源 1. 經 蒐 集 104 年 度 中 央 部 會 預 算 編 列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經 費 明 細, 促 請 各 機 關 積 極 向 中 央 提 報 計 畫 爭 取 補 助, 逐 月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並 就 補 助 款 入 庫 情 形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2. 截 至 104 年 12 月 底 止, 已 獲 中 央 核 准 104 年 度 計 畫 型 補 助 經 費 億 元, 占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經 費 億 元 的 11.18% 3. 為 促 請 各 機 關 爭 取 中 央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業 已 蒐 集 彙 整 105 年 度 中 央 部 會 預 算 編 列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經 費 明 細 資 料, 二 次 邀 集 各 機 關 召 開 爭 取 中 央 部 會 105 年 度 補 助 直 轄 市 政 府 計 畫 型 預 算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 二 ) 節 流 面 向 : 強 化 債 務 管 理 效 能, 靈 活 市 庫 資 金 調 度 1. 衡 酌 庫 款 收 支 情 形, 提 前 清 償 債 務, 節 省 市 府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截 至 104 年 底 止, 提 前 清 償 本 年 度 應 償 還 之 各 項 借 款 本 金 計 82.5 億 元, 減 輕 市 庫 利 息 負 擔 2,744 萬 685 元 2. 適 時 向 貸 款 行 庫 協 商 調 降 借 款 利 率, 減 輕 市 庫 利 息 負 擔 389 萬 5,411 元 3. 市 府 104 年 度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為 2.29 億 元, 相 較 103 年 度 債 務 利 息 2.53 億 元, 債 務 利 息 減 少 0.24 億 元 ( 三 ) 妥 慎 債 務 管 理 : 適 時 調 度 財 源, 以 應 市 政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1. 市 府 104 年 度 債 務 情 形 :1 年 以 上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176 億 元, 未 滿 1 年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40 億 元, 合 計 為 216 億 元, 相 較 103 年 度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262 億 元, 減 少 46 億 元, 人 均 負 債 為 1.03 萬 元, 為 全 國 第 4 低 2. 市 府 105 年 度 債 務 情 形 :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1 年 以 上 7

12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190 億 元, 未 滿 1 年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為 40 億 元, 合 計 為 230 億 元, 相 較 104 年 度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216 億 元, 僅 增 加 14 億 元, 係 因 應 支 付 年 關 工 作 獎 金 考 績 獎 金 等 經 費 需 求 ( 四 ) 遴 選 本 市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並 簽 訂 市 庫 代 理 契 約 1. 本 市 市 庫 目 前 由 臺 灣 銀 行 桃 園 分 行 代 理, 契 約 將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經 遴 選 並 報 經 本 市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仍 由 臺 灣 銀 行 桃 園 分 行 代 理 2. 已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簽 訂 市 庫 代 理 契 約, 期 間 自 105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112 年 6 月 30 日 止, 契 約 期 滿 得 由 市 府 視 需 要 再 續 約 2 年 二 金 融 菸 酒 管 理 業 務 ( 一 ) 督 導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輔 導 桃 園 信 用 合 作 社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以 提 升 其 經 營 績 效, 截 至 105 年 1 月 底 止, 該 社 存 放 款 比 率 為 %, 累 積 盈 餘 774 萬 元 ( 二 ) 督 導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1. 截 至 104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市 12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平 均 存 放 款 比 率 為 57.95%, 累 積 盈 餘 4 億 2,278 萬 元 ; 漁 會 信 用 部 存 放 款 比 率 28.45%, 累 積 盈 餘 56 萬 元 2. 辦 理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截 至 104 年 12 月 底, 共 計 查 核 31 家 次 3. 為 健 全 基 層 金 融 業 務 經 營, 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業 務 檢 查 缺 失,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共 輔 導 農 漁 會 4 家 次 改 善 4. 為 有 效 輔 導 本 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改 善 財 務 管 理 協 助 提 升 經 營 效 率 健 全 農 業 金 融 制 度 及 政 策 宣 導,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 假 平 鎮 區 農 會 舉 辦 104 年 度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主 任 及 稽 核 人 員 第 3 次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5. 為 加 強 農 漁 會 輔 導, 整 合 各 部 門 業 務 事 權 統 一, 督 導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市 府 農 業 局 辦 理 8

13 ( 三 ) 加 強 金 融 及 菸 酒 法 令 宣 導 1. 賡 續 於 市 府 網 站 建 置 網 頁, 發 布 最 新 消 息, 提 供 9 則 宣 導 影 片, 發 布 11 則 宣 導 法 令 資 訊 2. 配 合 各 局 處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於 活 動 現 場 以 有 獎 徵 答 方 式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並 發 送 金 融 及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等 相 關 資 料, 加 強 對 民 眾 宣 導 3. 持 續 張 貼 菸 酒 管 理 宣 導 海 報, 並 行 文 轄 內 各 區 公 所 等 單 位 協 助 於 其 網 站 大 型 電 子 看 板 及 辦 理 講 習 活 動 時 播 放 宣 導 短 片 及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宣 導 標 語, 宣 導 消 費 者 正 確 菸 酒 消 費 觀 念 4. 製 作 公 車 側 邊 廣 告, 宣 導 選 購 菸 酒 產 品, 請 認 明 合 法 業 者 推 出 商 品, 安 全 才 有 保 障 等 4 大 主 題 ( 四 ) 辦 理 檢 舉 稽 查 取 締 銷 毀 業 務 1. 為 保 障 合 法 業 者 及 大 眾 消 費 者 權 益,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1 月 31 日 辦 理 菸 酒 業 者 抽 檢 計 357 家 次 ( 零 售 業 323 家 次 製 造 業 20 家 次 進 口 業 14 家 次 ), 作 成 稽 查 報 告 陳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2. 辦 理 檢 舉 案 件 並 協 同 保 三 海 巡 市 府 警 察 局 等 人 員 查 獲 涉 嫌 違 規 菸 酒 案 件 計 50 案, 其 中 緝 獲 私 劣 及 違 規 菸 品 11 案, 共 1 萬 3,927 包 ; 緝 獲 私 劣 及 違 規 酒 類 39 案, 共 8, 公 升, 均 分 別 依 涉 嫌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行 政 處 分 或 移 請 地 方 法 院 ( 檢 察 署 ) 偵 辦 3. 辦 理 違 反 菸 酒 管 理 法 經 法 院 判 決 及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案 件 之 扣 押 物 銷 毀 業 務, 計 銷 毀 不 法 酒 類 共 3, 公 升 不 法 菸 類 共 2,502 包 及 供 產 製 之 各 式 機 具 及 容 器 等 物 ( 五 ) 輔 導 酒 製 造 業 者 於 產 品 上 市 前 辦 理 衛 生 檢 驗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輔 導 業 者 於 酒 類 產 品 上 市 前 辦 理 衛 生 檢 驗, 並 將 檢 驗 報 告 按 季 彙 整 列 管, 加 強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辦 理 抽 檢 是 否 符 合 酒 類 衛 生 標 準 規 定 ( 六 ) 辦 理 中 央 私 劣 菸 酒 考 核 業 務 工 作 執 行 財 政 部 104 年 度 中 秋 節 前 私 劣 菸 酒 專 案 查 緝, 查 獲 私 劣 酒 9

14 績 效 榮 獲 全 國 第 3 名 三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 一 )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管 公 有 建 物 清 查 作 業 計 畫 1. 為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之 市 有 建 物 資 料, 落 實 建 物 產 籍 資 料 管 理, 加 強 市 有 建 物 清 查 及 管 理, 避 免 閒 置, 並 為 有 效 合 理 利 用, 爰 訂 定 清 查 作 業 計 畫 2. 清 查 結 果, 公 有 辦 公 用 建 物 共 計 1,041 筆, 包 括 市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經 管 之 辦 公 廳 舍 活 動 中 心 集 會 所 婦 幼 館 及 市 場 等 ( 不 含 各 級 學 校 經 管 校 舍 ) 3. 本 計 畫 為 期 8 個 月 業 已 完 成, 將 續 督 促 各 管 理 機 關 加 強 管 理 並 充 分 利 用 ( 二 ) 督 導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訂 定 公 有 被 占 用 土 地 處 理 計 畫 1. 為 促 進 公 有 土 地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效 率, 加 強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確 保 公 有 財 產 權 益, 爰 督 導 本 市 各 公 所 統 一 訂 定 公 用 被 占 用 土 地 處 理 計 畫 2.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所 轄 區 內 市 有 公 用 被 占 用 土 地 共 計 435 筆 ( 桃 園 區 79 筆 中 壢 區 89 筆 平 鎮 區 12 筆 八 德 區 33 筆 楊 梅 區 25 筆 大 溪 區 7 筆 蘆 竹 區 11 筆 大 園 區 20 筆 龜 山 區 58 筆 龍 潭 區 42 筆 新 屋 區 25 筆 及 觀 音 區 34 筆 ) 3. 自 104 年 6 月 處 理 計 畫 執 行, 截 至 105 年 1 月 底, 各 區 公 所 已 排 除 占 用 土 地 筆 數 計 15 筆, 已 收 取 使 用 補 償 金 計 44 筆, 將 於 每 季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積 極 輔 導 逐 步 漸 進 方 式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恢 復 公 用 ( 三 ) 督 促 市 府 各 機 關 活 化 公 用 空 置 土 地 1. 市 府 各 機 關 列 管 之 公 有 空 置 土 地 現 況 均 屬 未 開 闢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為 道 路 用 地, 其 餘 為 學 校 市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憩 綠 帶 人 行 步 道 等 用 地 2. 為 避 免 公 有 土 地 使 用 效 能 低 落, 將 督 促 市 府 各 機 關 積 極 闢 建 活 化 公 設 土 地, 並 檢 討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或 變 更 解 編 之 可 能, 以 期 提 高 公 有 土 地 使 用 效 能 10

15 ( 四 ) 執 行 財 政 局 經 管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清 查 作 業 計 畫 1. 為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資 料, 落 實 土 地 產 籍 管 理, 加 強 土 地 管 理 維 護, 展 開 土 地 清 查 工 作, 並 提 升 土 地 之 有 效 合 理 利 用, 爰 訂 定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清 查 作 業 計 畫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就 國 有 (144 筆 ) 市 有 (846 筆 )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 不 含 外 轄 ), 共 計 990 筆 進 行 實 地 清 查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已 完 成 清 查 紀 錄 表 筆 數 為 990 筆, 達 成 率 100% 3. 透 過 本 次 清 查 作 業, 逐 筆 實 地 清 查 進 而 分 類 為 六 大 類 型 土 地 ( 閒 置 可 活 化 閒 置 非 屬 可 活 化 租 占 用 已 處 理 占 用 待 處 理 待 管 理 者 變 更 及 其 他 類 型 ), 並 各 自 擬 訂 後 續 管 理 作 業, 能 有 效 並 清 楚 瞭 解 經 管 之 土 地 狀 況, 提 升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之 效 能 並 加 強 土 地 管 理 維 護 4. 訂 定 辦 理 桃 園 市 轄 外 土 地 之 清 查 作 業, 以 逐 步 建 立 非 公 用 土 地 處 理 及 管 理 之 機 制,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之 財 產 管 理 積 極 排 除 土 地 占 用 情 事, 確 保 公 有 財 產 權 益, 進 而 妥 善 利 用 閒 置 公 有 土 地,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益 ( 五 ) 訂 定 被 占 用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積 極 執 行, 以 確 保 公 產 權 益 1. 依 該 被 占 用 土 地 處 理 要 點, 若 符 合 出 租 條 件 者, 於 追 收 5 年 使 用 補 償 金 後 辦 理 出 租, 按 期 收 取 租 金 納 入 管 理 ; 如 不 符 合 出 租 條 件 者, 在 尚 未 收 回 使 用 或 無 計 畫 用 途 前, 則 於 追 收 5 年 使 用 補 償 金 後 按 期 收 取 使 用 補 償 金 列 管, 總 計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共 收 取 土 地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約 43 萬 元 2. 對 於 不 返 還 占 用 之 土 地 或 不 繳 納 使 用 補 償 金 者,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以 確 保 公 產 權 益 四 集 中 支 付 業 務 ( 一 ) 賡 續 辦 理 憑 單 線 上 簽 核 資 訊 系 統 推 動 作 業 1.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104 年 10 月 13 日 辦 理 全 國 性 推 廣 說 明 會 分 享 市 府 推 動 憑 單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試 辦 經 驗, 會 後 實 地 參 訪 支 付 系 統 作 業 情 形, 計 20 個 縣 市 98 人 與 會 11

16 2. 為 因 應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 含 市 立 幼 兒 園 ) 將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執 行 憑 單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除 於 104 年 12 月 至 105 年 1 月 完 成 各 校 基 本 資 料 建 置 及 審 核 流 程 相 關 設 定 外, 另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至 18 日 辦 理 系 統 說 明 會, 以 使 各 校 上 線 後 能 夠 順 利 運 作, 並 積 極 洽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責 成 委 外 廠 商, 將 第 一 二 階 段 上 線 後 所 面 臨 之 常 見 問 題 及 異 常 狀 況 以 文 件 資 料 方 式 置 於 檔 案 下 載 專 區, 以 協 助 各 校 能 夠 順 利 設 定 其 個 人 電 腦 環 境, 並 於 測 試 時 將 其 問 題 予 以 排 除 ( 二 ) 推 動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繳 費 款 市 庫 轉 帳 繳 納 作 業 持 續 推 動 支 付 業 務 電 子 化, 已 請 臺 灣 銀 行 協 助 提 供 各 機 關 10 個 各 類 應 繳 費 款 虛 擬 帳 號 轉 帳 繳 納 使 用, 簡 化 各 機 關 繳 費 作 業 並 提 升 支 付 時 效 12

17 叁 教 育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增 辦 公 立 幼 兒 園 本 市 提 供 幼 兒 優 質 普 及 平 價 及 近 便 性 之 教 保 服 務, 對 於 處 於 經 濟 文 化 身 心 族 群 及 區 域 等 不 利 條 件 之 幼 兒, 應 優 先 提 供 其 接 受 適 當 教 保 服 務 之 機 會, 因 此, 本 市 187 所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已 有 110 校 設 有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將 再 規 劃 13 所 學 校 新 增 幼 兒 園 ( 班 )( 含 5 校 新 設 幼 兒 園 ) 二 增 辦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104 學 年 度 已 將 2 所 幼 兒 園 轉 型 為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提 供 優 質 且 平 價 的 教 保 服 務, 引 入 公 益 法 人 活 化 經 營, 未 來 規 劃 於 龜 山 中 壢 等 地 區 轉 型 或 開 辦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朝 提 高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至 4 成 比 例 之 目 標 邁 進 三 國 小 弱 勢 學 童 營 養 早 餐 為 提 供 學 童 衛 生 安 全 之 早 餐, 藉 以 養 成 吃 早 餐 的 習 慣, 進 而 提 升 學 童 體 能 學 習 能 力 及 促 進 健 康,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學 生 及 使 其 能 安 心 求 學 之 目 的, 市 府 已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弱 勢 學 童 免 費 營 養 早 餐 政 策,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突 遭 變 故 及 家 境 清 寒 等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每 日 30 元 早 餐, 並 從 105 學 年 度 提 高 為 每 餐 40 元, 總 計 有 6,573 名 弱 勢 學 生 受 惠,105 年 業 已 編 列 4,837 萬 元 預 算, 全 數 由 市 府 經 費 補 助 營 養 早 餐 供 應 主 要 採 3 種 方 式 :135 所 學 校 委 由 市 政 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評 選 之 3 家 團 膳 業 者 - 安 佳 青 葉 及 松 晟 企 業 社 每 日 將 供 應 1 份 主 食 搭 配 1 份 飲 品 早 餐, 直 送 學 校, 讓 學 童 可 在 校 內 吃 早 餐, 另 有 32 所 學 校 與 鄰 近 早 餐 店 或 便 利 超 商 合 作 供 餐, 由 學 童 直 接 至 合 作 店 家 領 餐 ; 其 餘 如 復 興 鄉 等 19 所 偏 遠 學 校, 則 由 學 校 廚 房 自 行 烹 煮 供 應 另 考 量 因 地 制 宜 及 學 生 需 求,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改 由 各 校 彈 性 辦 理, 可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招 標 繼 續 由 團 膳 業 者 供 應 洽 鄰 近 早 餐 店 或 便 利 超 商 合 作 供 餐 或 採 自 行 烹 煮 之 方 式 辦 理 市 府 也 請 學 校 營 養 師 編 纂 營 養 早 餐 樂 淘 桃 早 餐 食 譜 手 冊, 解 析 每 項 食 材 的 營 13

18 養 優 劣, 提 供 各 校 參 考, 務 必 讓 學 童 吃 得 安 心 又 健 康 四 校 園 天 天 安 心 食 材 學 生 營 養 又 健 康 為 了 全 面 照 顧 學 生 健 康, 提 供 更 營 養 安 心 的 午 餐 食 材, 市 府 已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天 天 安 心 食 材 政 策, 每 週 供 應 3 天 有 機 蔬 菜 1 天 在 地 吉 園 圃 蔬 菜 及 1 天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材, 一 年 所 需 經 費 約 1 億 6,221 萬 9,200 元, 全 數 由 市 府 補 助, 不 增 加 學 生 家 長 負 擔, 不 僅 帶 動 桃 園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更 讓 全 市 近 22 萬 名 學 生 都 能 享 用 安 心 且 在 地 的 食 材 因 應 學 校 衛 生 法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學 校 供 應 膳 食 禁 止 使 用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鮮 食 材 及 其 初 級 加 工 品, 因 市 府 在 天 天 安 心 食 材 非 基 改 部 分 已 補 助 每 生 每 週 2.5 元 食 材 費 用, 故 本 市 不 調 漲 午 餐 費 不 額 外 增 加 家 長 負 擔, 學 校 可 透 過 調 整 菜 單 方 式 因 應, 由 各 校 召 開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邀 集 家 長 共 同 討 論 後 辦 理 教 育 局 農 業 局 及 衛 生 局 業 已 共 同 組 成 天 天 安 心 食 材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在 農 場 出 貨 端 供 應 平 台 端 及 截 切 廠 端 做 全 流 程 查 驗 管 控, 必 要 時 稽 查 農 場 出 貨 紀 錄, 對 於 臨 時 供 應 量 不 足 時 所 採 用 的 替 代 農 場, 也 需 以 有 機 農 場 為 主, 讓 學 生 享 用 最 健 康 最 好 的 食 材 另 也 由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校 營 養 師 共 同 落 實 檢 核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蔬 菜 產 地 來 源 及 檢 驗 標 章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進 行 有 機 吉 園 圃 蔬 菜 的 送 驗 工 作, 並 於 合 約 內 要 求 廠 商 需 提 供 黃 豆 玉 米 等 食 材 或 其 製 品 為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廠 商 有 供 應 不 實 者, 將 給 予 記 點 罰 款 或 終 止 契 約, 共 同 為 安 心 食 材 嚴 加 把 關, 確 保 學 生 吃 得 營 養 又 健 康 五 沿 海 藻 礁 保 育 納 入 國 小 教 材 為 讓 學 生 系 統 化 的 認 識 家 鄉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景 觀, 了 解 本 市 藻 礁 埤 塘 的 深 層 價 值, 同 時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推 動 藻 礁 埤 塘 保 護 工 作, 進 而 培 養 愛 鄉 愛 土 的 情 操, 市 府 已 編 撰 國 小 3 年 級 至 國 中 2 年 級 之 桃 園 在 地 生 活 化 系 列 課 程 試 行 本, 將 藻 礁 埤 塘 納 入 國 中 小 教 材, 刻 正 進 行 試 教 及 課 程 內 容 滾 動 式 修 正, 預 計 於 105 學 年 度 正 式 實 施 14

19 六 一 區 一 高 中 為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本 市 積 極 推 動 一 區 一 高 中 政 策, 考 量 學 生 就 學 需 求 地 方 發 展 發 展 與 地 方 人 士 期 待, 擇 定 由 新 屋 國 中 改 制 為 新 屋 高 中, 並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至 該 校 宣 示 場 勘 新 屋 高 中 預 計 106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將 由 市 府 新 工 處 辦 理, 預 計 107 年 5 月 完 工 另 本 市 為 全 國 都 市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最 多 之 地 區, 爰 規 劃 籌 設 原 住 民 實 驗 高 中, 新 建 校 舍 已 委 託 建 築 師 設 計 目 前 已 核 定 羅 浮 國 小 校 區 1 期 工 程 總 工 程 預 算 2 億 6,000 萬 元, 刻 正 辦 理 使 用 分 區 個 案 變 更 及 土 地 開 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中 ; 平 地 校 區 部 分 因 涉 及 用 地 變 更, 已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9 條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七 支 持 學 校 革 新 ( 一 ) 推 動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為 使 本 市 學 校 革 新 並 活 化 教 育 資 源, 市 府 將 創 新 推 動 學 校 組 織 再 造 政 策, 如 打 造 優 質 市 立 高 中 推 動 智 慧 學 校 數 位 學 堂 及 鼓 勵 從 做 中 學 等 方 向 著 力 1. 打 造 優 質 市 立 高 中 市 府 積 極 協 助 本 市 市 立 高 中 發 展 學 校 本 位 特 色 課 程 透 過 教 育 資 源 垂 直 與 水 平 合 作 全 面 提 升 學 校 均 質 化 及 優 質 化, 此 外 更 挹 注 經 費 以 充 實 學 校 軟 硬 體 資 源, 藉 由 教 學 設 備 及 改 善 教 學 設 施 環 境 方 式, 提 升 本 市 高 中 教 學 品 質, 希 冀 建 立 指 標 性 優 質 高 中 此 外, 統 籌 規 劃 本 市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特 色 行 銷 與 招 生 宣 導,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高 中 職 教 育 博 覽 會 運 用 平 面 網 路 及 電 子 媒 體 行 銷 及 宣 導, 展 現 各 高 中 職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以 及 辦 學 成 效 等, 加 上 注 入 經 費 改 善 校 園 環 境 與 教 學 設 備, 運 用 巧 思 活 用 空 間 及 結 合 綠 建 築 指 標, 以 達 永 續 校 園 目 標 2. 推 動 智 慧 學 校 數 位 學 堂 積 極 投 入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育 的 推 廣 與 應 用, 運 用 ICT 技 術, 以 師 生 個 性 化 服 務 為 理 念, 建 置 提 供 課 堂 教 與 學 服 務 的 智 慧 教 室, 使 教 學 現 場 科 技 化 人 性 化, 提 升 教 師 教 15

20 學 品 質 啟 發 學 生 創 意 思 考, 進 而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打 造 符 合 新 時 代 學 習 環 境, 創 新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育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推 動 智 慧 學 校 數 位 學 堂 計 畫, 希 冀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輔 助 教 師 專 業 教 學 能 力, 有 效 創 新 教 學 服 務, 發 展 多 元 且 具 學 校 特 色 之 創 新 教 學 模 式, 進 而 發 展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重 視 自 主 及 合 作 學 習 的 創 新 智 慧 學 習 模 式, 讓 學 生 進 行 有 效 學 習, 最 終 能 整 合 教 室 資 通 訊 設 備, 結 合 數 位 資 源, 有 效 支 持 教 與 學, 使 資 訊 科 技 有 效 融 入 教 學,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並 促 進 校 際 間 資 源 分 享, 預 估 105 年 底 推 動 每 區 至 少 2 校 為 示 範 學 校 3. 鼓 勵 從 做 中 學 國 小 課 程 與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動 手 操 作 之 美 術 勞 作 自 然 科 學 實 驗 較 為 普 及 ; 中 學 階 段, 知 識 結 構 較 為 專 精 概 念 抽 象,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課 程 中 生 物 理 化 家 政 童 軍 以 及 技 藝 班 等 已 有 之 實 作 課 程, 以 增 加 學 生 的 實 作 經 驗,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學 校 寒 暑 假 或 學 期 中 社 團 與 民 間 團 體 大 專 院 校 共 同 舉 辦 科 學 研 習 營 動 手 做 做 看 等 實 作 課 程, 藉 著 遊 戲 課 程 與 學 習 獲 得 經 驗 與 知 識 ( 二 ) 建 構 無 縫 學 習 扶 助 安 全 網 為 疼 惜 每 個 孩 子, 成 就 每 位 學 生, 使 所 有 的 孩 子 都 應 該 得 到 平 等 的 教 育 機 會, 不 受 其 弱 勢 的 社 經 環 境 影 響 受 教 權, 市 府 將 透 過 結 合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強 化 課 後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及 成 立 中 輟 專 案 小 組, 建 構 一 個 無 縫 學 習 扶 助 安 全 網 1.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為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保 障 捐 款 人 權 益, 市 府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有 效 管 理 各 級 市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學 校 之 勸 募 行 為, 除 延 續 目 前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作 法 外, 將 扶 助 對 象 擴 及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及 落 實 教 育 儲 蓄 戶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使 需 要 幫 助 的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都 能 及 時 獲 得 協 助 16

21 2.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課 後 輔 導 為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在 國 小 階 段, 市 府 積 極 補 助 學 校 開 辦 課 後 照 顧 班, 並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學 生 免 費 參 加,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則 酌 減 參 加 費 用 另 鼓 勵 學 校 積 極 爭 取 社 會 資 源, 以 社 會 團 體 開 放 經 營 及 運 作 模 式 與 學 校 體 制 共 生 互 補, 並 成 立 課 照 推 動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相 互 支 援 合 作 在 幼 兒 園 階 段, 由 家 長 決 定 自 由 考 量 參 加, 參 與 幼 童 人 數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只 要 有 需 求 達 一 人 以 上 即 可 開 辦, 不 足 費 用 部 分, 由 市 府 加 以 補 助 3.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為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理 想, 提 高 學 生 學 力, 本 市 國 中 小 針 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由 激 發 孩 子 的 學 習 動 機 出 發,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小 班 且 個 別 化 之 免 費 補 救 教 學, 受 輔 學 生 包 含 隔 代 教 養 新 移 民 子 女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等 弱 勢 學 生 等,104 年 度 共 嘉 惠 1 萬 8,530 位 學 生 4. 中 輟 生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為 預 防 追 蹤 與 復 學 輔 導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市 府 針 對 因 家 境 清 寒 或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且 有 意 願 者, 以 免 繳 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食 宿 方 式 至 楊 梅 國 中 秀 才 分 校 慈 暉 班 就 讀 另 本 市 除 慈 暉 班 外 亦 設 有 資 源 式 及 合 作 式 中 途 班, 針 對 中 輟 復 學 生 及 具 有 中 輟 傾 向 之 在 校 生, 提 供 適 性 且 多 元 另 類 課 程, 以 期 預 防 追 蹤 與 復 學 輔 導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藉 以 降 低 本 市 中 輟 學 生 人 數 ( 三 ) 建 立 健 康 安 全 零 毒 品 無 霸 凌 的 友 善 校 園 市 府 藉 執 行 各 項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計 畫 改 善 校 園 環 境, 督 導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策 略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並 積 極 預 防 處 理 校 園 霸 凌 問 題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期 能 建 立 友 善 校 園, 讓 孩 子 們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學 習 成 長 1. 建 置 安 全 的 校 園 環 境 市 府 除 持 續 辦 理 老 舊 建 物 整 ( 建 ) 工 程 校 舍 耐 震 能 力 補 強 工 程 及 校 舍 防 水 隔 熱 計 畫 外, 對 於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也 17

22 落 實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及 改 善 消 防 設 備 修 繕 及 電 源 改 善 ; 在 活 動 空 間 方 面, 亦 透 過 老 舊 運 動 場 整 建 設 置 安 全 地 墊 與 防 撞 條, 並 設 置 緊 急 求 救 鈴, 確 保 校 園 安 全 無 死 角 2. 落 實 三 級 預 防 策 略 為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期 使 學 生 遠 離 毒 害, 本 市 要 求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落 實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策 略, 各 項 策 略 內 容 如 下 : 層 級 項 目 內 容 一 級 預 防 ( 教 育 宣 導 ) 辦 理 反 毒 教 育, 拒 絕 毒 品 誘 惑 1.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 結 合 教 師 家 長 社 區 力 量 共 同 協 力 防 制,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思 考 拒 絕 毒 品 誘 惑 之 能 力 2.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 各 級 學 校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務 人 員 等 應 對 藥 物 濫 用 可 能 性 較 高 ( 危 險 因 子 ) 之 學 生 加 強 個 別 輔 導 訪 問, 以 降 低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二 級 預 防 ( 清 查 篩 檢 ) 晤 談 瞭 解 關 懷, 建 立 名 冊 清 查 以 清 查 篩 檢 為 本,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主 動 關 懷 有 藥 物 濫 用 之 虞 學 生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完 善 尿 液 篩 檢 機 制 三 級 預 防 ( 春 暉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轉 介 醫 療 以 春 暉 輔 導 為 本, 結 合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戒 治 輔 導 ) 戒 治 3. 打 造 友 善 校 園 氣 氛 (1) 開 學 第 一 週 為 友 善 校 園 宣 導 週, 由 校 長 親 自 進 行 宣 導, 落 實 推 廣 反 霸 凌 精 神, 並 設 立 反 霸 凌 專 線 以 期 打 造 校 園 友 善 接 納 之 氛 圍 (2)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人 員 知 能 工 作 坊, 並 每 年 辦 理 校 園 生 活 問 卷 ; 執 行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春 風 專 案 巡 查 工 作 ; 防 範 學 生 同 儕 群 聚 不 良 場 所 遭 不 法 人 士 利 用 或 涉 入 不 法 等 4. 強 化 校 園 安 全 及 社 區 巡 防 守 護 計 畫 18

23 (1) 加 強 門 禁 安 全 管 理 :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及 志 工 等 一 律 佩 戴 識 別 證, 校 外 人 士 須 進 出 者, 須 換 證 並 著 明 顯 亮 眼 訪 客 背 心 以 利 師 生 辨 識, 禁 止 自 行 進 入 校 園 (2)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均 依 規 定 與 轄 區 警 察 分 局 訂 定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支 援 約 定 書, 建 立 即 時 通 報 協 處 機 制, 並 補 助 學 校 與 學 區 附 近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合 作, 透 過 學 校 的 點, 社 區 巡 守 隊 的 線 及 警 政 的 面, 共 同 努 力 合 作 編 織 校 園 安 全 之 綿 密 網 絡, 讓 孩 子 有 一 個 放 心 及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5. 充 實 監 視 系 統 及 設 備 103 年 度 起 各 校 依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再 由 市 府 依 需 求 核 定 補 助 經 費,103 年 至 104 年 間 計 32 校 申 請, 約 補 助 6,005 萬 8,674 元 ; 惟 104 年 度 因 應 其 他 縣 市 發 生 校 外 人 士 侵 入 校 園 傷 害 學 童 事 件, 市 府 於 104 年 7 月 擴 增 預 算 7,133 萬 580 元 供 213 所 學 校 購 置 汰 換, 並 請 學 校 配 合 校 園 安 全 地 圖 設 置, 共 裝 設 6,325 支 監 視 器, 計 有 18 萬 81 位 學 生 受 惠 ( 四 ) 提 升 教 職 員 人 力 質 量 為 確 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品 質 及 有 效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市 府 積 極 提 升 教 職 員 人 力 質 與 量, 以 建 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讓 學 生 受 到 更 好 更 多 的 照 護 1.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為 強 化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發 展 契 合 學 生 學 習 與 教 師 專 業 需 求 之 模 式, 市 府 教 育 局 訂 定 校 長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運 作 計 畫, 並 於 本 市 西 門 國 小 成 立 校 長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主 要 任 務 係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分 析 評 鑑 資 料, 歸 納 研 擬 本 市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辦 理 專 業 成 長 活 動 2. 國 中 小 教 師 員 額 本 市 已 逐 步 提 升 國 小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由 每 班 1.5 人 至 每 班 1.65 人,104 年 度 國 小 普 通 班 教 師 甄 選 缺 額 數 更 達 183 名, 為 本 市 增 聘 許 多 優 秀 教 師 員 額 國 中 部 分 則 針 對 偏 遠 19

24 及 小 型 國 中 申 請 增 置 教 師 員 額, 聘 任 具 領 域 專 長 之 代 理 教 師, 改 善 專 長 教 師 不 足 之 情 形, 以 提 升 專 業 教 學 之 成 效 未 來 將 持 續 掌 握 本 市 國 中 小 班 級 數 學 生 數 及 教 師 數 消 長 趨 勢, 配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並 評 估 師 資 需 求, 積 極 辦 理 國 中 小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及 公 費 師 資 分 發 作 業 3. 市 立 高 中 職 員 編 制 為 使 市 立 高 中 校 務 行 政 工 作 推 動 順 利, 持 續 發 展 各 校 特 色, 展 現 優 質 教 育 成 果, 並 有 利 於 國 立 高 中 職 改 隸 本 市 之 員 額 編 制 調 整, 朝 提 高 市 立 高 中 現 有 職 員 編 制 努 力, 並 於 104 年 新 增 各 市 立 高 中 職 員 共 計 10 名 4. 輔 導 教 師 員 額 本 市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置 國 中 小 輔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逐 年 增 加 專 任 及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人 數,104 學 年 度 21 班 以 上 國 中 需 聘 任 2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31 班 以 上 國 小 需 聘 任 1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解 決 學 校 輔 導 人 力 不 足 現 象, 有 效 支 援 教 師 輔 導 工 作 5. 減 輕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教 師 負 擔 為 期 能 減 輕 兼 任 行 政 教 師 工 作 負 擔, 本 市 新 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透 過 國 中 小 主 任 組 長 減 課, 達 成 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目 標 本 案 預 計 挹 注 經 費 1 億 1,522 萬 2,560 元 整, 並 自 105 年 2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八 建 構 互 助 與 策 略 聯 盟 之 教 育 網 絡 聯 結 市 內 的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與 中 小 學 建 構 為 互 助 與 策 略 聯 盟 網 絡, 透 過 各 級 學 校 合 作 產 學 界 合 作 及 跨 區 合 作, 推 動 大 手 牽 小 手 之 校 際 合 作, 並 在 教 育 資 源 的 共 享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學 生 社 區 與 服 務 體 驗 學 習 等 各 方 面, 打 造 出 桃 園 市 終 身 學 習 的 環 境, 培 養 出 全 人 教 育, 建 立 友 善 溫 馨 的 校 園 自 100 年 以 來 已 有 2 萬 7,276 人 次 師 生 受 惠,104 年 度 計 有 94 校 次 ( 單 位 次 ) 及 7,603 人 次 參 與 20

25 執 行 績 效 - 歷 年 來 參 與 人 數 比 較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 ,603 6,112 5,071 5,449 3,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人 數 九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一 ) 特 教 助 理 員 擴 大 服 務 學 前 特 教 學 生 之 照 顧 為 配 合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之 實 施, 以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延 長 至 二 歲 服 務, 擴 大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範 圍, 同 時 加 強 推 動 融 合 教 育 及 各 種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使 所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之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特 教 助 理 員 之 加 入, 正 是 對 家 長 教 師 及 學 生 最 好 的 服 務 除 原 有 的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每 班 配 置 1 名 特 教 助 理 員 外 104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業 將 市 立 幼 兒 園 納 入 本 案 申 請 對 象, 讓 身 障 幼 兒 能 及 早 獲 得 教 育 資 源, 以 提 升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品 質 ( 二 ) 調 高 助 理 員 時 薪, 穩 定 人 力 為 了 提 供 特 教 助 理 員 合 理 的 薪 資 待 遇 並 降 低 助 理 員 的 流 動 率, 本 市 自 105 年 起 將 調 整 特 教 助 理 員 時 薪 由 現 行 每 小 時 120 元 調 高 為 130 元, 漲 幅 達 9%, 期 以 藉 由 薪 資 之 調 整, 提 升 特 教 助 理 員 於 服 務 身 障 生 之 認 同 感 與 向 心 力 助 理 員 工 作 內 容 除 了 服 務 身 障 生 在 校 生 活, 更 成 為 教 師 的 好 幫 手, 在 助 理 員 入 班 服 務 學 生 課 業 之 進 行 外, 同 時 能 使 特 教 21

26 教 師 能 有 更 多 時 間 投 注 於 教 材 研 發 與 教 學 中, 學 生 也 能 獲 得 更 多 更 完 善 之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教 助 理 員 人 數 逐 年 提 升, 由 103 學 年 度 核 定 239 人 至 104 學 年 度 核 定 250 名, 受 益 的 特 教 學 生 約 3,000 多 名, 更 在 教 育 部 調 查 全 國 特 教 助 理 員 人 數 中, 成 為 全 國 核 配 最 多 特 教 助 理 員 之 縣 ( 市 ) 十 健 全 本 市 國 中 資 優 教 育 增 設 國 中 數 理 及 英 語 資 優 資 源 班 為 發 掘 學 生 資 優 潛 能, 積 極 培 育 未 來 人 才, 市 府 近 十 年 來 首 次 辦 理 本 市 國 中 申 請 增 設 資 賦 優 異 資 源 班, 學 校 可 依 本 市 國 中 資 賦 優 異 資 源 班 增 設 實 施 計 畫 提 出 增 班 申 請 經 評 估 後,105 學 年 預 計 增 設 數 理 及 英 語 資 優 資 源 班 之 學 校, 分 別 是 石 門 國 中 桃 園 國 中 建 國 國 中 平 興 國 中 及 中 興 國 中 等 5 校 增 設 數 理 資 優 班, 另 於 慈 文 國 中 福 豐 國 中 光 明 國 中 及 同 德 國 中 等 4 校 增 數 英 語 資 優 班, 提 供 校 內 資 優 學 生 適 性 加 深 加 廣 之 資 優 課 程 與 教 學 服 務 市 府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學 術 性 向 英 語 及 數 理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經 統 計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英 語 資 優 鑑 定 共 計 有 1,320 名 學 生 報 名, 鑑 定 通 過 307 名 學 生 ; 數 理 資 優 鑑 定 共 計 有 1,050 名 學 生 報 名, 鑑 定 通 過 224 名 學 生, 通 過 鑑 定 之 資 優 學 生 於 七 年 級 下 學 期 起 接 受 資 優 資 源 班 或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服 務 為 鼓 勵 學 校 設 計 開 放 彈 性 的 資 優 課 程 與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適 性 資 優 教 育, 市 府 補 助 各 校 申 請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經 費 十 一 提 高 補 助 特 教 班 開 班 經 費, 建 構 優 質 特 教 環 境 為 提 供 本 市 特 殊 學 生 更 舒 適 且 優 質 教 學 環 境, 市 府 於 104 學 年 度 已 將 補 助 新 增 設 特 教 班 開 班 經 費 由 原 先 每 班 30 萬 元, 提 高 至 每 班 40 萬 元,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求 提 報 經 費, 且 本 項 經 費 用 於 購 置 學 校 所 需 相 關 教 學 設 備, 例 如 : 電 腦 設 備 電 子 白 板 特 教 相 關 測 驗 工 具 教 材 教 具 及 書 籍 等 特 殊 教 育 班 所 需 支 出 項 目 105 學 年 度 起 市 府 將 新 增 設 特 教 班 開 班 經 費 提 高 為 100 萬 元, 藉 由 充 實 及 改 善 特 教 班 教 學 設 備, 挹 注 更 多 資 源 給 特 教 學 生, 提 供 本 市 特 教 學 生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效 能, 提 升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品 質 22

27 肆 體 育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運 動 設 施 業 務 (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1. 桃 園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1) 桃 園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預 定 地 位 於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中 山 東 路 路 口, 基 地 面 積 3,042 平 方 公 尺 ( 建 築 面 積 1, 平 方 公 尺 ),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4 億 5,600 萬 元, 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 獲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補 助 工 程 款 (2) 桃 園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為 地 下 2 層 地 上 5 層 之 建 築, 規 劃 設 置 六 大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體 適 能 中 心 韻 律 教 室 羽 球 場 綜 合 球 場 桌 球 室, 以 及 地 方 運 動 特 色 項 目 : 飛 輪 教 室 室 內 慢 步 道 及 半 戶 外 攀 岩 場, 提 供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滿 足 地 方 民 眾 的 運 動 需 求 (3) 目 前 已 甄 審 出 啟 赫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於 104 年 11 月 29 日 舉 辦 工 程 動 土 典 禮 104 年 12 月 21 日 辦 理 工 程 契 約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8 月 底 完 工 驗 收 及 辦 理 試 營 運 2. 中 壢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1) 中 壢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預 定 地 位 於 中 壢 區 中 心 之 公 九 ( 光 明 公 園 ) 用 地 內, 光 明 公 園 東 以 民 權 路 為 界, 西 鄰 中 壢 高 商, 南 以 新 明 路 為 界, 北 至 三 光 路, 基 地 面 積 6 萬 1,629 平 方 公 尺 ( 建 築 面 積 2, 平 方 公 尺 ),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6 億 2,000 萬 元, 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 獲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補 助 工 程 款 (2) 中 壢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為 地 下 2 層 地 上 7 層 之 建 築, 規 劃 設 置 六 大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體 適 能 中 心 韻 律 教 室 綜 合 球 場 桌 球 室 多 功 能 體 能 訓 練 室, 以 及 地 方 運 動 特 色 項 目 : 飛 輪 教 室 露 天 攀 岩 23

28 場 及 棒 壘 球 打 擊 場, 提 供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滿 足 地 方 民 眾 的 運 動 需 求 (3) 目 前 已 甄 審 出 日 富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建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工 程 聯 合 承 攬 廠 商, 於 104 年 12 月 5 日 舉 辦 工 程 動 土 典 禮 104 年 12 月 30 日 辦 理 工 程 契 約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12 月 底 完 工 驗 收 及 辦 理 試 營 運 3. 平 鎮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1) 平 鎮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基 地 位 於 平 鎮 區 興 安 路 與 中 庸 路 口, 建 築 面 積 3, 平 方 公 尺, 該 地 區 位 良 好 交 通 便 捷, 具 興 建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發 展 潛 力, 已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獲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補 助 (2) 未 來 平 鎮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將 規 劃 設 置 六 大 核 心 運 動 設 施 :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體 適 能 中 心 韻 律 教 室 羽 球 場 綜 合 球 場 桌 球 場, 以 及 地 方 運 動 特 色 項 目 : 武 術 教 室 等 設 施, 提 供 優 質 運 動 環 境, 滿 足 地 方 民 眾 的 運 動 需 求 (3) 目 前 正 辦 理 促 參 招 商 及 規 劃 設 計 等 前 置 作 業, 促 參 招 商 將 配 合 財 政 部 召 開 之 招 商 大 會, 預 計 105 年 6 月 前 完 成 委 外 營 運 簽 約 規 劃 設 計 之 專 案 管 理 (PCM) 標 案 已 於 105 年 2 月 上 網 公 告, 預 計 106 年 動 工 興 建,107 年 度 完 工 驗 收 及 辦 理 試 營 運 4. 蘆 竹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1) 為 兼 籌 並 顧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及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達 地 方 共 榮 發 展, 蘆 竹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將 遷 至 五 福 游 泳 池 續 建 (2) 本 案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案 ( 變 更 南 崁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部 分 公 園 用 地 為 體 育 場 用 地 部 分 住 宅 區 為 公 園 用 地 案 )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函 報 內 政 部 核 定 (3) 桃 園 市 蘆 竹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初 步 規 劃 暨 OT 案 前 置 作 業 規 劃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初 步 規 劃 評 選,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前 置 作 業 5. 八 德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24

29 (1) 八 德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預 定 地 坐 落 於 軍 方 閒 置 之 大 湳 北 景 雲 營 區 ( 八 德 區 廣 隆 段 1,261 及 1,262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 位 於 廣 福 路 及 國 際 路 一 段 交 叉 路 口, 土 地 面 積 約 0.8 公 頃, 現 正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2) 105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PCM 專 案 管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及 委 外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將 針 對 八 德 區 運 動 需 求 及 地 方 特 色 等 規 劃 設 置 相 關 運 動 設 施, 俟 105 年 底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納 入 營 改 基 金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完 成 後, 預 計 106 年 3 月 完 成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土 地 撥 用 程 序 後 動 工 興 建,109 年 3 月 完 工 驗 收 辦 理 試 營 運 ( 二 ) 桃 園 市 各 區 運 動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 興 設 10 面 天 幕 球 場 1. 辦 理 方 式 : 本 計 畫 以 使 用 率 較 高 之 公 園 籃 球 場 增 設 薄 膜 天 幕 簡 易 看 台 及 改 善 夜 間 照 明 設 施 地 坪 等 項 目, 總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1 億 400 萬 元 本 計 畫 分 由 桃 園 區 公 所 中 壢 區 公 所 八 德 區 公 所 及 蘆 竹 區 公 所 負 責 球 場 設 施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發 包 : (1) 桃 園 區 公 所 : 桃 園 區 陽 明 運 動 公 園 籃 球 場 三 民 運 動 公 園 籃 球 場 及 龜 山 區 第 三 運 動 公 園 籃 球 場 各 1 面, 共 3 面 (2) 中 壢 區 公 所 : 中 壢 區 文 化 公 園 籃 球 場 2 面 及 大 園 區 三 和 公 園 籃 球 場 1 面, 共 3 面 (3) 八 德 區 公 所 : 八 德 區 文 昌 公 園 籃 球 場 平 鎮 區 新 勢 公 園 籃 球 場 及 龍 潭 區 運 動 公 園 籃 球 場 各 1 面, 共 3 面 (4) 蘆 竹 區 公 所 : 光 明 河 濱 公 園 籃 球 場 1 面 2. 進 度 說 明 : 因 應 各 區 結 合 公 園 地 景 風 貌 整 體 性 及 在 地 特 性, 由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發 包, 目 前 中 壢 區 公 所 蘆 竹 區 公 所 及 八 德 區 公 所 工 程 已 發 包 完 成, 桃 園 區 公 所 刻 正 進 行 工 程 發 包 作 業, 預 計 105 年 第 二 季 前 完 成 施 工 年 度 擴 大 計 畫 範 圍, 編 列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經 費 續 辦 各 25

30 行 政 區 運 動 設 施 改 善, 提 供 民 眾 更 舒 適 的 運 動 場 地 及 優 質 的 運 動 環 境 ( 三 ) 規 劃 辦 理 體 育 園 區 業 務 1. 楊 梅 體 育 園 區 : 佔 地 約 10.6 公 頃, 多 為 私 有 土 地 及 部 分 公 有 用 地, 預 計 分 2 期 徵 收, 刻 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另 正 辦 理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案, 第 1 期 預 計 興 建 多 功 能 運 動 中 心 ( 含 桌 球 羽 球 及 其 他 體 育 設 施 ) 跆 拳 道 訓 練 中 心 暨 體 育 展 演 中 心 訓 練 宿 舍 及 相 關 營 運 附 屬 設 施 等 新 建 工 程, 第 2 期 開 發 預 計 規 劃 公 園 休 憩 運 動 設 施 園 區 步 道 及 景 觀 綠 地 工 程 2. 中 壢 體 育 園 區 : 佔 地 約 9 公 頃, 刻 依 法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目 前 已 完 成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案, 考 量 地 方 民 情 人 口 組 成 分 析 等 因 素, 初 步 規 劃 設 置 符 合 亞 奧 運 賽 事 等 級 之 多 功 能 室 內 體 育 館 及 籃 球 場 網 球 場 極 限 運 動 場 自 行 車 道 表 演 劇 場 等 戶 外 運 動 設 施, 場 館 除 可 供 國 際 賽 事 舉 辦 外, 亦 可 作 為 本 市 各 級 球 類 競 賽 之 場 所 及 選 手 之 培 訓 基 地 3. 龍 潭 體 育 園 區 : 佔 地 約 4.09 公 頃, 現 有 標 準 棒 壘 球 場 及 簡 易 環 區 步 道, 龍 潭 區 公 所 已 完 成 聯 外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刻 正 辦 理 龍 潭 體 育 園 區 整 體 開 發 計 畫 委 託 服 務 案, 將 依 據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作 業 規 範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作 業, 俟 開 發 計 畫 核 可 後, 續 行 辦 理 園 區 工 程 發 包 作 業 ( 四 ) 打 造 本 市 成 為 運 動 大 市 本 市 以 運 動 大 市 作 為 目 標, 將 積 極 規 劃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及 體 育 園 區 興 建, 並 積 極 活 化 及 檢 修 本 市 各 區 運 動 設 施 及 場 館,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運 動 場 所, 提 升 運 動 人 口 並 帶 動 運 動 風 氣,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賽 事 來 本 市 舉 辦 ( 五 ) 為 滿 足 廣 大 市 民 運 動 需 求, 持 續 規 劃 興 設 及 改 善 運 動 設 施 年 度 將 持 續 並 擴 增 計 畫 範 圍, 除 於 中 壢 區 龍 岡 操 場 籃 球 場 增 設 1~2 座 薄 膜 天 幕 大 溪 區 綜 合 運 動 公 園 籃 球 場 增 設 1 座 天 幕 設 施 外, 更 針 對 其 他 地 方 型 簡 易 運 動 設 施 進 行 改 善, 26

31 提 供 民 眾 更 舒 適 優 質 的 運 動 環 境 2. 為 普 及 運 動 設 施, 預 計 新 設 楊 梅 觀 音 及 八 德 等 3 座 棒 壘 球 場 並 規 劃 於 中 壢 區 ( 青 埔 ) 設 置 足 球 場 3. 增 設 青 埔 慢 速 壘 球 場 夜 間 照 明, 以 提 供 廣 大 慢 速 壘 球 運 動 人 口 優 質 運 動 場 所, 進 而 提 高 場 地 使 用 率 4. 整 建 平 鎮 棒 球 場 主 要 建 築 及 設 備, 並 針 對 球 場 周 邊 設 施 進 行 整 體 改 善 規 劃,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舒 適 優 質 的 運 動 環 境 二 全 民 運 動 業 務 (ㄧ)104 年 國 民 運 動 卡 試 辦 實 施 計 畫 1. 本 市 於 104 年 爭 取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推 廣 國 民 運 動 卡 行 動 方 案 補 助, 與 市 民 卡 結 合, 透 過 補 助 民 眾 參 與 運 動 課 程 經 費, 建 置 國 民 運 動 消 費 及 履 歷 資 料, 強 化 民 眾 運 動 參 與 便 利 性, 培 養 國 民 規 律 運 動 意 識 及 整 體 提 升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年 度 體 育 署 補 助 本 市 新 臺 幣 240 萬 元, 市 府 體 育 局 分 攤 自 籌 新 臺 幣 28 萬 元, 合 計 新 臺 幣 268 萬 元, 實 施 方 式 為 課 程 費 用 補 助, 本 案 優 惠 對 象 及 方 式 為 23 歲 以 上 持 有 市 民 卡 之 一 般 民 眾 減 免 運 動 課 程 費 用 50%,65 歲 以 上 銀 髮 族 及 23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則 享 全 額 減 免, 且 能 達 成 一 定 之 課 程 出 席 率 者 3. 本 案 計 有 4 計 畫 單 位 配 合 課 程 優 惠 措 施, 分 別 為 有 氧 舞 蹈 及 游 泳 課 程, 活 動 期 程 為 104 年 6 月 至 11 月 止, 執 行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236 萬 1,725 元 整, 受 惠 人 次 達 1,347 人, 其 中 一 般 民 眾 968 人 次 銀 髮 族 348 人 次 身 障 31 人 次 ; 男 生 參 與 計 336 人 次 女 生 計 1,011 人 次, 顯 見 一 般 民 眾 及 女 性 市 民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較 為 踴 躍 ( 二 )104 年 打 造 運 動 島 計 畫 1. 打 造 運 動 島 係 為 六 年 期 計 畫, 本 市 配 合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政 策 辦 理 104 年 打 造 運 動 島 計 畫, 推 動 水 域 活 動 單 車 活 動 原 住 民 運 動 樂 活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樂 活 運 動 小 聯 盟 活 動 社 區 聯 誼 賽 體 育 運 動 志 工 推 動 規 劃 建 置 與 維 護 運 動 地 圖 縣 市 政 府 短 期 人 力 運 動 健 身 指 導 班 27

32 大 聯 盟 活 動 運 動 休 閒 網 及 國 民 體 育 日 共 計 13 個 專 案,100 項 活 動, 獲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 補 助 )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1,214 萬 4,370 元, 市 府 體 育 局 配 合 自 籌 新 臺 幣 490 萬 6,000 元 整 2. 本 計 畫 業 於 104 年 12 月 執 行 完 竣, 實 際 核 撥 補 助 計 93 案, 執 行 率 達 93%; 總 核 撥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1,548 萬 6,853 元 整, 執 行 率 達 90.83%; 因 應 大 型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踴 躍, 活 動 總 參 與 ( 含 觀 賞 ) 人 數 達 18 萬 7,421 人 次 ( 三 )2015 桃 園 半 程 馬 拉 松 - 石 門 水 庫 楓 半 馬 1. 本 次 賽 會 於 104 年 12 月 5 日 辦 理 完 竣, 參 加 人 數 約 4,000 人 2. 本 賽 事 分 為 21 公 里 半 程 馬 拉 松 及 8 公 里 路 跑 組, 活 動 總 獎 金 高 達 新 臺 幣 55 萬 元,21 公 里 第 一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6 萬 元 8 公 里 第 一 名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每 位 參 賽 選 手 均 可 獲 得 紀 念 衫 1 件 及 運 動 毛 巾 1 條 3. 本 次 活 動 結 合 2015 石 門 觀 光 節, 以 健 康 清 新 的 楓 半 馬 桃 園 半 程 馬 拉 松 打 頭 陣, 成 為 觀 光 節 首 部 曲, 跑 者 可 以 一 邊 欣 賞 美 麗 石 門 景 緻 一 邊 大 口 呼 吸 山 林 芬 多 精 一 邊 揮 汗 奔 跑, 堪 稱 年 末 最 舒 服 的 運 動 賽 事 4. 藉 由 體 育 賽 事 舉 辦, 擴 增 運 動 人 口, 提 升 國 民 體 能, 以 增 強 國 民 參 與 運 動 意 識, 達 到 人 人 愛 運 動 處 處 能 運 動 時 時 可 運 動 5. 本 賽 會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吸 引 世 界 各 地 跑 者 來 台 參 與, 帶 動 運 動 觀 光 熱 潮, 以 運 動 行 銷 桃 園 特 色 風 景, 增 進 桃 園 商 機 及 國 際 能 見 度, 創 造 經 濟 效 益 6. 本 次 活 動 跑 友 於 運 動 筆 記 評 價 : 滿 分 為 5 分, 本 次 活 動 平 均 4.1 分, 馬 拉 松 世 界 評 價 為 4.3 分, 算 是 不 錯 的 成 效, 期 望 明 年 能 辦 得 更 加 完 備, 以 爭 取 後 年 銅 標 認 證 ( 四 ) 補 助 本 市 體 育 會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本 市 依 法 立 案 之 民 間 團 體 1. 市 府 為 推 展 本 市 全 民 運 動 政 策, 鼓 勵 本 市 各 體 育 團 體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本 市 依 法 立 案 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全 民 運 動, 市 府 體 28

33 育 局 在 104 年 度 共 編 列 新 臺 幣 3,600 多 萬 元 之 預 算 2. 統 計 104 年 9 月 至 12 月 止, 市 府 體 育 局 補 助 本 市 各 體 育 團 體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各 區 體 育 會 共 計 46 個 民 間 團 體, 總 計 補 助 441 萬 8,651 元 3. 上 開 補 助 團 體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重 要 體 育 活 動 如 下 :104 年 身 心 障 礙 嘉 年 華 104 年 國 門 盃 武 術 太 極 拳 錦 標 賽 2015 桃 園 國 際 槌 球 錦 標 賽 104 年 度 飆 汗 老 街 溪 親 子 路 跑 活 動 2015 桃 園 市 議 會 議 長 盃 路 跑 活 動 及 桃 園 市 體 育 會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等 ( 五 )105 年 運 動 i 臺 灣 計 畫 1. 為 強 化 本 市 市 民 自 發 性 自 主 性 的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讓 運 動 結 合 生 活 及 文 化, 使 市 民 從 為 個 人 健 康 而 運 動, 提 升 為 愛 好 運 動 而 運 動,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執 行 105 年 運 動 i 臺 灣 計 畫 2. 本 府 體 育 局 結 合 本 市 體 育 會 區 體 育 會 體 育 團 體 及 社 福 團 體 等 力 量, 向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申 請 運 動 文 化 扎 根 運 動 知 識 擴 增 運 動 種 子 傳 遞 及 運 動 城 市 推 展 等 4 專 案, 共 計 75 案,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3 月 至 105 年 12 月 止, 將 俟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及 相 關 經 費 後 開 始 執 行 ( 六 ) 桃 園 運 動 卡 1. 為 鼓 勵 民 眾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並 提 升 市 民 運 動 頻 率, 本 府 體 育 局 擬 結 合 運 動 特 約 廠 商, 以 提 供 民 眾 優 惠 價 格 參 與 運 動 課 程 為 誘 因, 刺 激 民 眾 運 動 意 願, 並 與 本 市 市 民 卡 做 結 合, 將 民 眾 參 與 課 程 之 運 動 履 歷 資 料 建 置 於 市 民 卡 後 台 系 統 內, 使 一 卡 多 用, 資 源 共 享 年 為 試 辦 實 施 期, 計 有 4 個 計 畫 單 位 ( 本 府 體 育 局 體 育 教 室 威 尼 斯 五 福 八 德 游 泳 池 ) 分 別 執 行 有 氧 舞 蹈 及 游 泳 等 課 程, 受 惠 人 次 達 1,347 人 為 擴 大 辦 理 成 效,105 年 度 本 府 體 育 局 編 列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整 ( 含 行 銷 及 輔 導 ) 以 擴 增 承 辦 單 位 數 量 並 提 供 市 民 多 元 運 動 選 項, 計 畫 期 程 預 計 自 105 年 4 月 起 至 12 月 止, 於 補 助 基 準 不 變 情 形 下, 以 一 般 29

34 民 眾 ( 半 額 1,800 元 ) 為 計 算 基 準, 預 計 受 益 者 達 2,300 人 次 ( 七 ) 組 隊 參 加 105 年 全 民 運 動 會 1. 為 發 展 我 國 全 民 運 動 提 升 運 動 技 能 增 強 國 民 體 質 增 進 辦 理 賽 會 能 力 推 展 運 動 產 業 及 提 升 國 民 生 命 素 質, 本 賽 會 將 於 105 年 11 月 5 日 至 11 月 9 日 於 台 中 市 舉 辦, 本 市 將 組 隊 參 加 各 個 競 賽 種 類, 隊 職 員 選 手 預 計 約 510 人 2. 球 類 資 格 賽 擬 於 105 年 6 月 份 起 陸 續 開 始 比 賽, 會 內 賽 註 冊 說 明 會 亦 擬 訂 於 105 年 7 月 在 本 府 體 育 局 召 開 3. 本 賽 會 擬 訂 於 105 年 11 月 5 日 辦 理 授 旗 典 禮 ( 七 ) 運 動 社 團 成 果 發 表 為 鼓 勵 市 民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並 帶 動 桃 園 運 動 風 氣, 本 府 體 育 局 擬 規 劃 於 105 年 10 月 底 辦 理 本 市 運 動 社 團 成 果 發 表, 預 計 邀 請 本 市 各 區 體 育 會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運 動 社 團 共 同 參 與, 希 冀 透 過 此 成 果 發 表, 除 能 讓 本 市 各 地 愛 好 運 動 朋 友 們 擁 有 一 個 交 流 互 動 的 良 好 場 域 外, 更 能 讓 社 團 成 員 的 技 藝 能 夠 互 相 切 磋 精 益 求 精, 以 期 持 續 提 升 全 民 運 動 風 氣, 達 成 全 民 健 康 之 願 景 三 競 技 運 動 業 務 ( 一 ) 國 際 性 賽 會 年 桃 園 亞 太 聽 障 運 動 會 (1) 本 賽 會 業 於 104 年 10 月 3 日 至 11 日 於 辦 理 完 畢, 共 23 國 參 與, 各 國 隊 職 員 選 手 觀 賽 民 眾 約 計 9,000 名 (2) 活 動 經 費 共 計 8,309 萬 9,947 元 (3) 透 過 舉 辦 賽 會 提 升 市 民 認 同 感 及 凝 聚 力, 使 學 生 及 民 眾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之 行 列, 共 同 完 成 本 項 賽 會 (4) 本 賽 會 使 民 眾 有 機 會 瞭 解 聽 障 及 各 國 文 化, 讓 所 有 熱 愛 運 動 及 關 心 身 障 者 的 朋 友 們 有 觀 賞 國 際 賽 事 的 難 得 機 會, 具 體 實 踐 桃 園 成 為 體 育 大 市 之 願 景 世 界 棒 球 12 強 大 賽 30

35 (1) 本 市 與 中 華 民 國 棒 球 協 會 共 同 主 辦 之 2015 年 第 1 屆 世 界 12 強 棒 球 錦 標 賽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至 16 日 於 本 市 國 際 棒 球 場 舉 辦 完 畢 (2) 本 賽 事 有 來 自 日 本 美 國 古 巴 荷 蘭 多 明 尼 加 加 拿 大 南 韓 波 多 黎 各 委 內 瑞 拉 義 大 利 墨 西 哥 及 臺 灣 等 12 個 國 家 參 賽, 爭 奪 前 往 日 本 參 加 決 賽 的 門 票, 最 後 由 獲 勝 隊 伍 南 韓 日 本 墨 西 哥 及 美 國 移 師 東 京 巨 蛋 球 場 進 行 總 決 賽, 最 終 由 南 韓 封 王 (3) 本 項 賽 會 為 國 際 性 重 要 賽 事, 吸 引 國 內 ( 外 ) 眾 多 棒 球 愛 好 者 約 1 萬 人 次 前 往 觀 賽, 對 於 推 展 本 市 棒 球 運 動 及 帶 動 本 市 城 市 行 銷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同 時 於 藝 文 展 演 中 心 舉 辦 戶 外 轉 播 活 動, 使 無 法 親 臨 現 場 觀 賽 之 民 眾 亦 可 共 襄 盛 舉 (4) 配 合 本 市 舉 辦 之 2016 台 灣 燈 會, 製 作 加 油 啦 啦 棒 2,000 組, 供 前 往 觀 賽 的 市 民 同 樂 並 宣 傳 台 灣 燈 會, 藉 以 凝 聚 市 民 對 棒 球 賽 事 的 熱 情 ( 二 ) 全 國 性 賽 會 1. 組 隊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1) 本 項 賽 會 於 104 年 10 月 17 日 至 22 日 於 高 雄 市 舉 辦, 本 市 共 組 隊 參 加 34 個 競 賽 種 類, 隊 職 員 選 手 約 計 850 人 (2) 本 市 獲 得 28 金 24 銀 32 銅 的 優 秀 成 績, 獲 頒 大 會 第 五 名 司 法 院 長 獎, 其 中 體 操 項 目 競 技 體 操 選 手 李 智 凱 在 個 人 鞍 馬 地 板 單 槓 及 個 人 全 能 獨 獲 4 面 金 牌, 韻 律 體 操 項 目 則 獲 得 2 面 金 牌 ; 射 擊 獲 得 5 面 金 牌, 分 別 在 男 女 子 組 的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步 槍 團 體 與 個 人 項 目 獲 得, 同 時 計 有 6 項 11 人 破 大 會 紀 錄 ; 跆 拳 道 獲 得 4 面 金 牌 選 手 有 侯 光 武 李 信 叡 黃 鈺 仁 及 莊 佳 佳 等 四 人 另 外 尚 有 田 徑 獲 得 3 面 金 牌, 擊 劍 輕 艇 射 箭 各 獲 得 2 面 金 牌, 自 由 車 馬 術 及 划 船 各 獲 得 1 面 金 牌, 球 類 團 體 曲 棍 球 亦 獲 得 金 牌 1 面 31

36 (3) 本 市 為 獎 勵 參 賽 隊 職 選 手 榮 獲 佳 績, 依 據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績 優 團 體 及 教 練 選 手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總 計 頒 發 新 臺 幣 4,008 萬 元 獎 勵 金 予 獲 獎 績 優 選 手 及 教 練 (4) 本 市 將 持 續 辦 理 桃 園 市 菁 英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計 畫 及 全 國 運 動 會 奪 金 培 訓 計 畫, 培 訓 優 秀 教 練 及 選 手 並 積 極 爭 取 大 型 賽 事 舉 辦, 使 選 手 有 更 多 表 現 的 舞 台 ( 三 ) 全 市 性 賽 會 年 桃 園 市 運 動 會 - 市 長 盃 錦 標 賽 (1) 本 市 市 長 盃 錦 標 賽 於 104 年 初 受 理 桃 園 市 體 育 會 所 屬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登 記 在 案 之 體 育 社 團 或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申 請 辦 理 市 長 盃 各 單 項 錦 標 賽, 藉 由 舉 辦 市 長 盃 錦 標 賽, 增 加 本 市 各 項 運 動 賽 事, 並 作 為 選 拔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代 表 隊 選 手 之 依 據 (2) 104 年 度 市 長 盃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48 件,48 個 項 目 皆 順 利 辦 理 完 竣, 活 動 完 成 率 達 100%, 總 經 費 共 計 新 臺 幣 578 萬 790 元 年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1) 104 年 桃 園 市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業 於 104 年 9 月 19 日 於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舉 辦 完 畢 該 項 賽 會 係 依 照 不 同 的 障 礙 類 別 分 組 分 級 比 賽, 分 為 肢 障 智 障 聽 障 視 障 情 障 學 障 等 類 別, 希 望 使 各 類 障 別 之 朋 友 們 擁 有 一 展 長 才 之 舞 台 (2) 本 競 賽 約 計 616 位 選 手 競 逐 參 賽, 並 做 為 105 年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選 手 選 拔 之 依 據 (3) 本 市 將 組 隊 參 加 105 年 5 月 26 日 至 29 日 假 苗 栗 縣 舉 行 之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計 田 徑 游 泳 射 箭 及 保 齡 球 等 8 個 競 賽 種 類, 隊 職 員 選 手 計 約 180 人 ( 四 ) 本 市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計 畫 1. 桃 園 市 菁 英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計 畫 (1) 104 年 本 計 畫 篩 選 出 田 徑 體 操 游 泳 跆 拳 道 擊 劍 射 擊 武 術 舉 重 划 船 射 箭 空 手 道 桌 球 32

37 羽 球 及 柔 道 等 14 種 培 訓 運 動 種 類, 並 於 104 年 暑 假 期 間 分 別 辦 理 聘 請 外 籍 教 練 優 秀 選 手 移 地 訓 練 及 暑 期 訓 練 營 三 項 子 計 畫, 培 育 菁 英 運 動 人 才 (2) 年 度 核 結 情 形 : 聘 請 外 籍 教 練 : 核 定 韻 律 體 操 1 項 運 動 種 類, 聘 請 1 名 保 加 利 亞 籍 教 練 於 龍 潭 國 小 訓 練, 實 際 執 行 新 臺 幣 73 萬 5,000 元 優 秀 選 手 移 地 訓 練 : 核 定 武 術 韻 律 體 操 柔 道 田 徑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及 桌 球 等 7 項 運 動 種 類, 實 際 執 行 新 臺 幣 343 萬 6,614 元 暑 期 訓 練 營 : 核 定 划 船 競 技 體 操 韻 律 體 操 射 箭 空 手 道 擊 劍 游 泳 柔 道 射 擊 舉 重 及 跆 拳 道 等 11 項 運 動 種 類, 實 際 執 行 新 臺 幣 218 萬 4,600 元 開 訓 典 禮 :104 年 7 月 11 日 於 桃 園 市 立 體 育 館 舉 行, 為 表 本 市 對 於 菁 英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之 重 視, 贈 予 專 屬 紀 念 衫 乙 件, 以 表 榮 耀 年 全 國 ( 民 ) 運 動 會 奪 金 項 目 培 訓 計 畫 (1) 104 年 度 提 出 申 請 之 全 民 運 動 會 項 目 計 有 劍 道 射 箭 運 動 舞 蹈 扯 鈴 蹼 泳 溜 冰 及 巧 固 球 等 7 項 目, 核 定 補 助 新 臺 幣 190 萬 元, 完 成 核 銷 計 6 項 目, 計 新 臺 幣 171 萬 9,912 元 ; 全 國 運 動 會 項 目 計 有 田 徑 體 操 射 擊 輕 艇 跆 拳 道 武 術 擊 劍 自 由 車 現 代 五 項 撞 球 射 箭 棒 球 及 曲 棍 球 等 13 項 目, 共 計 新 臺 幣 320 萬 元 (2) 辦 理 效 益 : 本 項 培 訓 計 畫 將 透 過 本 市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建 立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培 訓 機 制, 計 畫 性 的 訓 練 以 提 升 本 市 競 技 運 動 水 準 強 化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 民 ) 運 動 會 選 手 競 技 實 力 及 運 動 水 準, 讓 具 有 潛 能 之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得 以 持 續 訓 練, 33

38 增 進 其 技 能 及 經 驗, 締 造 優 異 成 績 ( 五 ) 籌 辦 國 際 性 及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年 國 際 自 由 車 環 台 公 路 大 賽 - 桃 園 站 : 本 市 自 民 國 100 年 加 入 環 台 賽 以 來, 已 連 續 六 年 與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車 協 會 共 同 籌 辦 本 賽 會 本 賽 會 訂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舉 行, 賽 會 起 點 規 劃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繞 行 桃 園 蘆 竹 大 園 觀 音 新 屋 楊 梅 平 鎮 大 溪 龍 潭 及 復 興 等 10 個 行 政 區, 終 點 設 於 復 興 區 角 板 山, 全 長 公 里, 預 計 有 來 自 全 球 30 個 國 家 20 支 隊 伍 及 160 位 菁 英 選 手 同 場 較 勁 年 桃 園 航 空 城 全 國 馬 拉 松 賽 : 本 賽 事 訂 於 105 年 3 月 27 日 舉 行, 本 活 動 至 今 年 已 邁 入 第 10 年, 廣 受 全 國 各 地 跑 友 之 好 評 與 認 同, 是 目 前 本 市 指 標 性 路 跑 賽 事 延 續 上 年 度 之 特 點, 本 賽 事 規 劃 於 海 軍 桃 園 基 地 辦 理, 使 選 手 們 能 盡 情 享 受 於 機 場 跑 道 內 奔 馳 的 新 鮮 感, 以 吸 引 全 國 跑 友 進 場 參 賽 並 觀 賞 海 軍 桃 園 基 地 內 具 歷 史 性 之 軍 事 建 物, 將 本 市 人 文 風 情 能 見 度 擴 展 於 全 國, 亦 藉 此 活 絡 航 空 城 周 邊 的 人 氣 及 經 濟 效 益, 將 本 市 行 銷 於 全 國 本 次 賽 會 報 名 選 手 共 計 3,217 人, 眷 屬 約 100 餘 人, 工 作 人 員 約 250 人, 總 計 約 3,600 人 參 與 賽 會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田 徑 公 開 賽 : 本 賽 事 訂 於 105 年 4 月 8 9 日 舉 行, 每 年 舉 辦 一 次, 各 校 將 此 賽 事 視 為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前 哨 戰, 今 年 度 本 市 受 邀 與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共 同 主 辦 此 賽 會, 預 估 參 加 學 校 共 計 65 所, 約 900 位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另 預 計 招 募 170 位 工 作 人 員 及 裁 判 年 臺 灣 國 際 田 徑 公 開 賽 : 本 賽 事 訂 於 105 年 5 月 日 舉 行, 該 賽 事 自 民 國 62 年 起 開 始 舉 辦, 為 國 內 唯 一 舉 辦 之 國 際 田 徑 賽, 競 賽 水 平 居 冠, 每 年 皆 吸 引 國 內 外 頂 尖 好 手 前 來 參 賽, 今 年 預 計 邀 請 20 國,250 位 國 外 選 手 參 加 年 第 二 屆 臺 灣 馬 拉 松 : (1) 本 賽 事 訂 於 105 年 5 月 1 日 舉 行, 由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與 本 市 共 同 主 辦, 馬 拉 松 不 僅 是 強 身 健 體 的 運 動, 34

39 更 能 透 過 在 奔 跑 的 過 程 體 驗 臺 灣 的 美, 以 馬 拉 松 選 手 的 精 神 象 徵 臺 灣 永 不 放 棄 勇 往 直 前 的 精 神, 一 起 參 與 臺 灣 馬 拉 松 賽, 用 自 己 的 雙 腳 探 訪 這 片 美 麗 的 土 地 (2) 第 二 屆 臺 灣 馬 拉 松 將 沿 著 台 31 線 而 跑, 可 享 受 追 著 高 鐵 跑 的 新 體 驗, 共 有 42 公 里 全 馬 21 公 里 半 馬 10 公 里 挑 戰 組 及 5 公 里 休 閒 組, 歡 迎 民 眾 屆 時 一 同 來 為 選 手 加 油 ( 六 ) 籌 辦 108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1. 緣 起 : 全 國 運 動 會 兩 年 舉 辦 一 次, 係 國 內 最 高 層 級 的 運 動 賽 事, 近 年 來 各 縣 市 爭 相 舉 辦, 希 望 藉 由 舉 辦 高 品 質 競 技 賽 會, 提 供 菁 英 選 手 們 一 展 長 才 之 舞 台, 並 藉 此 行 銷 城 市 特 色, 展 現 縣 市 競 爭 力 此 外, 桃 園 自 88 年 辦 理 首 屆 改 制 之 全 國 運 動 會 後, 截 至 108 年, 已 20 年 未 承 辦 是 項 賽 會, 實 為 一 大 憾 事, 有 鑑 於 此, 故 本 市 於 104 年 年 初 積 極 規 劃 申 辦 108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2. 申 辦 過 程 : 歷 經 多 次 場 地 會 勘 與 賽 會 申 辦 小 組 會 議, 本 府 體 育 局 於 期 限 內 提 交 申 辦 計 畫 書, 並 經 審 查 小 組 實 地 訪 視 縝 密 審 查 及 詳 實 評 估 後,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108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之 主 辦 城 市 3. 本 市 資 源 (1) 場 館 設 施 之 建 構 : 桃 園 為 台 灣 第 二 個 成 立 體 育 局 之 城 市, 計 畫 在 四 年 內 興 建 五 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三 處 體 育 園 區, 活 化 現 有 運 動 場 地 之 使 用, 並 透 過 各 項 賽 會 之 辦 理, 逐 步 修 繕 及 改 善 場 館 設 施, 使 各 項 運 動 設 施 更 臻 完 善, 以 提 升 本 市 運 動 環 境, 體 現 桃 園 運 動 大 市 追 求 健 康 活 力 卓 越 競 技 新 願 景 (2) 辦 理 賽 會 之 經 驗 : 桃 園 市 民 向 來 熱 愛 且 支 持 運 動, 多 年 來 體 育 從 業 人 員 除 了 致 力 於 基 層 及 菁 英 選 手 培 訓 外, 亦 具 備 承 辦 大 型 賽 會 之 經 驗, 以 有 效 推 動 本 市 體 育 發 展, 如 辦 理 82 年 台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35

40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羽 球 團 體 錦 標 賽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國 際 盃 籃 球 邀 請 賽 2011 亞 洲 職 棒 大 賽 世 界 青 少 年 羽 球 錦 標 賽 2012 世 界 大 學 棒 球 錦 標 賽 2011 至 2013 揚 昇 LPGA 台 灣 錦 標 賽 2011 年 至 2015 年 國 際 自 由 車 環 台 賽 及 10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等 此 外, 本 府 體 育 局 於 104 年 7 月 辦 理 2015 年 桃 園 第 四 屆 世 界 聽 障 籃 球 錦 標 賽, 並 於 104 年 10 月 辦 理 2015 年 桃 園 亞 太 聽 障 運 動 會 等 賽 會, 為 本 市 首 度 辦 理 之 國 際 綜 合 性 賽 會, 藉 此 與 國 內 體 育 界 龍 頭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充 分 合 作, 累 積 辦 理 大 型 賽 會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經 驗, 並 從 中 培 養 辦 理 賽 會 之 優 秀 人 才 4. 展 望 未 來 : 本 府 體 育 局 將 以 宏 觀 的 視 野 及 積 極 的 態 度, 累 積 有 關 辦 理 國 際 大 型 賽 事 之 經 驗 場 地 資 源 及 人 力 等 面 向 之 實 力, 並 且 有 效 整 合 與 運 用 體 育 運 動 資 源, 致 力 於 各 項 體 育 政 策 及 體 育 建 設 的 提 升 與 改 變, 以 期 順 利 舉 辦 108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使 全 國 民 眾 看 見 升 格 後 桃 園 的 蛻 變 本 府 團 隊 將 以 最 堅 定 的 決 心 投 入 賽 會, 做 足 萬 全 的 籌 備, 並 以 選 手 為 首 服 務 為 要 為 辦 理 本 賽 會 之 宗 旨, 讓 所 有 參 與 者 賓 至 如 歸, 讓 全 國 運 動 會 最 高 賽 會 殿 堂, 於 桃 園 創 下 超 越 顛 峰 之 代 表 作 ( 七 ) 啟 動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1. 本 府 體 育 局 為 提 升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的 運 動 表 現, 讓 運 動 員 擁 有 健 康 的 身 體, 進 而 延 長 運 動 員 生 涯, 故 規 劃 與 壢 新 醫 院 運 動 醫 學 中 心 合 作, 以 實 際 醫 療 行 動 實 現 對 本 市 競 技 運 動 之 發 展 及 優 秀 選 手 之 照 護 2.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固 定 之 運 動 管 理 師 負 責 健 康 管 理 事 務 運 動 員 就 醫 綠 色 通 道 (Green-path) 服 務 門 診 手 術 醫 療 諮 詢 預 約 專 人 帶 診 服 務 建 立 運 動 員 個 人 健 康 檔 案 快 速 生 理 生 化 檢 驗 服 務 及 報 告 個 人 化 設 計 運 動 訓 練 處 方 建 議 及 學 校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課 程 等 3. 本 計 畫 為 期 三 年, 分 成 三 階 段, 一 年 為 一 階 段, 並 透 過 遴 選 36

41 機 制, 遴 選 出 符 合 資 格 具 有 潛 能 之 桃 園 市 優 秀 運 動 員 ;105 年 度 規 劃 由 104 年 度 全 國 運 動 會 本 市 個 人 項 目 奪 牌 選 手 及 本 市 職 業 選 手 名 單 中, 遴 選 出 30 位 優 秀 運 動 員 選 手, 並 提 供 每 位 選 手 一 年 10 萬 元 之 醫 療 贊 助 ( 八 ) 建 置 訓 練 基 地 1. 本 府 體 育 局 為 培 訓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提 升 本 市 競 技 運 動 實 力, 針 對 未 來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規 劃 訓 練 基 地, 以 利 選 手 之 養 成 及 培 訓 2. 初 步 將 針 對 本 市 個 人 項 目 之 田 徑 跆 拳 道 體 操 射 擊 擊 劍 射 箭 武 術 輕 艇 空 手 道 划 船 柔 道 游 泳 舉 重 及 羽 球 等 14 項 運 動 種 類 進 行 會 勘, 由 相 關 專 業 委 員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本 府 體 育 局 人 員 進 行 會 勘, 評 估 成 立 訓 練 中 心 之 可 行 性 3. 未 來 將 陸 續 針 對 各 運 動 種 類 成 立 訓 練 中 心, 並 編 列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俾 利 各 單 項 得 以 落 實 培 訓 工 作, 有 效 強 化 選 手 競 技 實 力 ( 九 ) 訂 定 重 點 發 展 及 具 奪 牌 實 力 之 運 動 種 類 1. 重 點 發 展 運 動 種 類 部 分 (1) 本 府 體 育 局 初 步 以 奧 亞 運 項 目 且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本 市 近 年 大 型 賽 會 成 效 之 運 動 種 類, 並 參 酌 102~104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102 及 104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2015 年 光 州 世 大 運 及 2014 年 仁 川 亞 運 獲 獎 績 效 為 基 準, 篩 選 出 個 人 及 團 體 項 目 之 重 點 優 勢 及 次 優 勢 運 動 種 類 (2) 擬 訂 本 市 重 點 優 勢 及 次 優 勢 運 動 種 類, 詳 如 下 : 1 重 點 優 勢 種 類 : 個 人 : 田 徑 跆 拳 道 體 操 射 擊 擊 劍 射 箭 武 術 及 輕 艇 團 體 : 曲 棍 球 棒 球 手 球 2 次 優 勢 種 類 : 個 人 : 空 手 道 划 船 柔 道 游 泳 舉 重 羽 球 及 37

42 桌 球 團 體 : 壘 球 排 球 2. 具 奪 牌 實 力 運 動 種 類 (1) 初 步 依 據 101~104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以 及 100~104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成 績, 篩 選 出 本 市 具 奪 牌 實 力 之 個 人 及 團 體 運 動 種 類, 詳 如 下 : 1 個 人 : 射 擊 跆 拳 道 體 操 ( 競 技 及 韻 律 體 操 ) 田 徑 擊 劍 射 箭 2 團 體 : 曲 棍 球 手 球 棒 球 壘 球 排 球 ( 室 內 排 球 及 沙 灘 排 球 ) (2) 有 關 全 國 性 及 國 際 性 賽 會 奪 牌 數 部 分, 將 於 未 來 相 關 會 議 中 討 論 訂 定 之 3. 針 對 本 市 重 點 發 展 及 具 奪 牌 實 力 運 動 種 類, 本 府 體 育 局 於 105 年 將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正 式 召 開 制 定 會 議 具 體 訂 定, 成 為 本 市 未 來 提 升 競 技 運 動 實 力 之 目 標 38

43 伍 經 濟 發 展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工 商 登 記 業 務 ( 一 ) 商 業 登 記 業 務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商 業 登 記 家 數 總 計 4 萬 9,397 家, 較 去 年 同 期 4 萬 7,871 家 增 加 1,526 家 ( 二 ) 工 廠 登 記 業 務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工 廠 登 記 家 數 總 計 1 萬 934 家, 較 去 年 同 期 1 萬 872 家 增 加 62 家 ( 三 ) 公 司 登 記 業 務 依 據 經 濟 部 統 計 數 據, 公 司 登 記 家 數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總 計 5 萬 4,473 家, 較 去 年 同 期 5 萬 2,438 增 加 2,035 家 登 記 總 家 數 均 略 為 成 長 ( 四 ) 為 民 服 務 創 新 作 為 1. 設 置 All in one 服 務 櫃 台 - 簡 化 服 務 流 程 : 將 商 業 登 記 櫃 台 由 前 台 收 件 審 查, 後 台 登 打 之 作 業 流 程, 簡 化 為 前 台 1 人 服 務 到 底, 審 件 登 打 核 發 一 次 完 成, 本 次 簡 化 服 務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2. 行 動 工 商 服 務 APP: 透 過 行 動 APP 提 供 臨 櫃 行 動 預 約 預 約 通 知 及 查 詢 櫃 台 申 辦 進 度 及 申 辦 即 時 影 像 查 詢 互 動 影 音 便 民 諮 詢 等 功 能, 提 供 民 眾 工 商 登 記 申 辦 預 約, 預 約 完 成 主 動 發 送 預 約 及 取 件 通 知, 並 可 隨 時 查 詢 叫 號 進 度 案 件 流 程 申 辦 資 訊 及 現 場 即 時 影 像 等, 縮 短 民 眾 申 辦 所 需 耗 費 等 待 時 間, 提 升 市 民 有 感 服 務 創 新 服 務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3. 因 應 本 市 升 格 直 轄 市, 市 府 將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接 辦 公 司 登 記 業 務, 未 來 市 民 不 需 奔 波 至 南 投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業 務, 各 項 接 辦 工 作 進 度 如 下 : (1) 簽 訂 接 辦 合 約 :2 月 底 與 經 濟 部 簽 訂 接 辦 合 約 39

44 (2) 召 募 服 務 人 員 : 公 司 登 記 業 務 約 僱 人 員 18 名 於 105 年 2 月 報 請 市 府 人 事 處 核 定,105 年 3 月 至 5 月 辦 理 人 員 召 募 (3) 辦 公 服 務 空 間 ( 需 求 118 坪 ): 辦 公 場 所 預 定 地 為 市 府 前 棟 1 樓 右 側 服 務 中 心 旁, 預 計 105 年 4 月 進 行 裝 修 整 治 工 程 (4) 規 劃 及 設 置 檔 案 倉 儲 空 間 ( 需 求 200 坪 ): 已 選 定 於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號 及 38 巷 1 號 之 市 有 房 屋 做 為 檔 案 空 間, 目 前 初 步 檔 案 櫃 已 完 成 購 置, 預 計 可 存 放 共 8 萬 4,150 卷 (5) 公 司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宏 碁 建 置 )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1 展 示 初 步 建 置 之 系 統 畫 面 二 商 業 發 展 業 務 ( 一 ) 商 圈 輔 導 1. 為 活 絡 商 圈 經 濟, 形 塑 商 圈 特 色 意 象, 市 府 將 針 對 本 市 商 圈 進 行 基 礎 資 料 盤 點, 發 掘 並 結 合 在 地 特 色 及 文 化, 辦 理 主 題 活 動 與 高 密 度 宣 傳, 提 升 商 圈 全 國 知 名 度 及 整 體 營 業 額 2. 市 府 依 商 圈 發 展 歷 史 地 理 環 境 地 方 組 織 特 色 文 化 進 行 輔 導, 發 展 商 圈 獨 特 魅 力,104 年 度 輔 導 之 商 圈 包 括 大 溪 老 街 大 園 中 原 中 壢 火 車 站 前 六 和 桃 園 火 車 站 前 及 桃 園 藝 文 特 區 等 7 處 特 色 商 圈 3. 為 協 助 過 往 輔 導 商 圈 持 續 成 長, 提 升 商 圈 自 主 發 展 融 合 在 地 商 圈 店 家 需 求 與 向 心 力,105 年 度 透 過 商 圈 自 主 提 案 審 查 會, 鼓 勵 商 圈 自 主 規 劃 提 案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推 動 商 圈 發 展 強 化 永 續 經 營 入 選 商 圈 為 桃 園 市 六 和 商 圈 (50 萬 元 ) 中 平 商 圈 (50 萬 元 ) 中 原 商 圈 (40 萬 元 ) 桃 園 站 前 商 圈 (40 萬 元 ) 藝 文 特 區 商 圈 (30 萬 元 ) 龍 元 宮 商 圈 (30 萬 元 ) 4. 以 中 壢 平 鎮 及 八 德 為 核 心, 爭 取 大 龍 岡 地 區 中 央 104 至 106 年 度 3 年 1,700 萬 元 補 助 款, 建 構 為 跨 族 裔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聚 落, 持 續 輔 導 在 地 組 織 自 主 成 長, 打 造 全 台 唯 一 魅 力 金 三 角 形 象 商 圈 40

45 ( 二 ) 桃 園 大 型 商 展 為 行 銷 推 廣 桃 園 在 地 優 質 產 業, 每 年 度 舉 辦 2 場 大 型 商 展, 集 結 全 國 優 質 企 業, 廣 邀 各 縣 市 廠 商 及 民 眾 參 與, 推 出 物 美 價 廉 優 質 商 品, 並 結 合 公 關 造 勢 與 媒 體 宣 傳, 協 助 廠 商 拓 展 商 機, 提 高 品 牌 知 名 度, 並 以 產 地 直 銷 概 念, 以 優 惠 價 格 回 饋 消 費 者 桃 園 購 物 節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至 25 日 於 桃 園 巨 蛋 盛 大 舉 辦 為 期 4 天 主 場 展 售 活 動, 吸 引 近 10 萬 人 次 參 與, 創 造 銷 售 營 業 額 3,100 萬 元 佳 績 另 於 104 年 10 月 推 展 桃 園 市 購 物 消 費 發 票 抽 大 獎 活 動, 發 票 登 錄 筆 數 超 過 13 萬 筆, 登 錄 總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4 億 元, 成 功 提 升 本 市 消 費 經 濟 桃 園 婦 幼 商 品 展 桃 園 婦 幼 商 品 展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至 17 日 於 桃 園 展 演 中 心 一 樓 舉 行, 將 再 造 千 萬 佳 績 ( 三 ) 伴 手 禮 與 金 牌 好 店 1. 桃 園 伴 手 禮 ( 桃 園 好 禮 ) 104 年 度 吸 引 近 120 件 商 品 參 選, 盛 況 空 前, 選 出 食 品 組 10 項 非 食 品 組 6 項 桃 園 在 地 好 禮, 針 對 選 出 作 品 更 首 度 舉 辦 創 意 包 裝 設 計 徵 選 活 動, 並 於 大 江 購 物 中 心 辦 理 展 售 會 及 包 裝 設 計 頒 獎 105 年 度 將 擴 大 辦 理 伴 手 禮 徵 選 活 動, 期 為 店 家 注 入 經 營 新 理 念, 提 升 參 展 能 力, 藉 以 拓 展 商 機 2. 金 牌 好 店 選 拔 活 動 2015 桃 園 市 金 牌 好 店 選 拔 活 動 參 賽 店 家 125 家, 創 多 年 來 新 高 藉 由 美 食 達 人 以 媲 美 米 其 林 之 嚴 格 評 選 機 制, 選 出 30 家 金 牌 好 店, 讓 民 眾 體 驗 桃 園 好 店 優 質 且 豐 厚 的 內 涵 ( 四 ) 商 業 稽 查 業 務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市 府 聯 合 查 報 小 組 共 稽 查 932 家 次, 經 查 獲 違 反 商 業 相 關 法 規 遭 裁 處 之 店 家 計 48 家 次, 將 持 續 輔 導 改 善 及 辦 理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投 保 及 續 保, 以 遏 止 不 41

46 法 業 者,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確 保 公 共 營 業 場 所 安 全 ( 五 ) 商 品 標 示 業 務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總 計 查 核 3,884 件, 不 合 格 案 件 計 有 710 件, 不 合 格 率 18.28% 不 合 格 案 件 已 由 市 府 輔 導 改 正 或 下 架 辦 理 結 案 者 636 件, 其 餘 74 件 函 請 業 者 限 期 改 正 及 輔 導 中, 屆 期 未 改 正 者, 將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第 條 裁 處 罰 鍰 或 命 其 下 架,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三 產 業 發 展 業 務 ( 一 ) 促 進 工 業 區 交 通 便 利, 加 強 區 內 廠 商 聯 繫 輔 導 1. 蘆 竹 海 湖 坑 口 工 業 區 中 圳 街 部 分 路 段 因 路 面 窄 小, 僅 能 容 納 一 部 小 型 車 單 向 通 行, 為 拓 寬 中 圳 街 道 路 ( 工 程 總 經 費 預 估 為 新 台 幣 1,126 萬 元 ), 市 府 依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所 訂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開 發 工 業 區 更 新 示 範 計 畫, 積 極 向 該 局 爭 取 工 程 經 費 補 助, 業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獲 該 局 核 定 補 助 新 台 幣 448 萬 元, 並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簽 訂 契 約 續 辦 2. 長 發 工 業 區 旁 既 有 道 路 銜 接 省 道 台 15 線 出 入 口 轉 彎 角 度 過 大, 導 致 該 出 入 口 交 通 事 故 頻 繁 104 年 1 月 7 日 由 市 府 工 務 局 召 開 長 發 工 業 區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會 勘, 橋 樑 拓 寬 所 需 經 費 700 萬 5,264 元, 已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核 准 由 經 濟 發 展 局 主 管 之 桃 園 市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105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市 府 新 工 處 已 請 設 計 單 位 修 正 本 案 細 部 設 計 預 算 書 圖, 後 續 設 計 書 圖 核 定 後 由 新 工 處 辦 理 工 程 招 標 事 宜 3. 市 府 自 104 年 5 月 起 每 月 邀 集 各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廠 商 協 進 會 管 理 委 員 會 工 業 會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區 廠 商 聯 合 總 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各 業 務 相 關 局 處, 召 開 桃 園 市 工 業 區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截 至 105 年 2 月 底, 本 會 報 已 受 理 48 件 提 案 ( 其 中 39 件 已 協 處 結 案,9 件 持 續 列 管 追 蹤 ) 4. 依 經 濟 部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未 登 記 工 廠 合 法 經 營 業 務 成 效 要 點,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市 府 稽 查 未 登 記 工 廠 計 147 家 次 稽 查 後 開 立 罰 單 裁 罰 案 件 計 31 件 輔 導 原 址 登 記 2 家 輔 導 遷 廠 登 記 1 家 42

47 ( 二 ) 產 業 觀 光 化, 推 動 觀 光 工 廠 發 展 1. 本 市 現 有 28 家 觀 光 工 廠 (16 家 觀 光 工 廠,12 家 產 業 文 化 館 ), 其 中 郭 元 益 糕 餅 博 物 館 及 宏 亞 巧 克 力 共 和 國 獲 頒 為 國 際 亮 點 觀 光 工 廠 年 持 續 整 合 在 地 企 業, 以 創 新 方 法 推 動 產 業 觀 光 化, 相 關 措 施 及 成 果 如 下 : (1) 輔 導 源 友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台 資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養 樂 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歐 萊 德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福 源 茶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5 家 工 廠 通 過 桃 園 市 產 業 文 化 館 評 鑑 (2) 於 104 年 9 月 及 11 月 間 辦 理 2 期 國 際 化 人 才 培 育 及 品 牌 行 銷 人 才 培 育 課 程, 提 升 觀 光 工 廠 業 者 知 能, 協 助 業 者 於 服 務 業 業 態 快 速 變 動 趨 勢 下, 持 續 保 有 創 新 求 變 能 力 ( 三 ) 成 立 台 灣 物 流 聯 盟, 建 構 完 善 物 流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104 年 12 月 14 日 與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台 灣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個 產 官 學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簽 署 台 灣 物 流 產 業 聯 盟 合 作 意 向 書, 以 聯 盟 方 式 推 動 物 流 產 業 發 展, 協 助 建 構 完 善 物 流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1. 檢 視 物 流 業 發 展 現 況, 分 析 物 流 業 趨 勢, 擬 定 未 來 計 畫 2. 建 立 物 流 產 業 交 流 平 台, 藉 由 平 台 確 認 政 策 與 產 業 需 求 之 連 結 度 3. 結 合 經 濟 部 推 動 商 業 4.0 政 策 資 源 引 介 與 異 業 資 源 整 合, 開 拓 商 機 ( 四 ) 選 拔 績 優 企 業, 向 標 竿 學 習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104 年 度 第 九 屆 績 優 企 業 卓 越 獎 於 104 年 12 月 2 日 頒 發, 共 26 家 企 業 得 獎, 分 別 為 長 青 企 業 卓 越 獎 5 家 創 新 企 業 卓 越 獎 5 家 環 保 循 環 卓 越 獎 5 家 服 務 品 質 卓 越 獎 6 家 及 青 年 創 業 卓 越 獎 5 家 獎 項 類 別 除 延 續 往 年 表 揚 長 青 創 新 服 務 品 質 外,104 年 度 將 環 保 綠 能 卓 越 獎 更 名 為 環 保 循 環 卓 越 獎, 以 呼 應 市 府 建 構 資 源 循 環 零 廢 棄 43

48 之 綠 色 城 市 目 標, 更 首 度 新 增 青 年 創 業 卓 越 獎, 鼓 勵 青 年 在 桃 園 創 業, 給 青 年 舞 台 及 支 援 ( 五 ) 輔 導 產 業 綠 色 化, 建 立 自 主 化 節 能 管 理 能 力 1.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桃 園 市 綠 能 產 業 技 術 服 務 團 進 行 企 業 輔 導, 輔 導 項 目 包 含 綠 能 關 鍵 技 術 提 升 節 水 節 能 技 術 提 升 及 綠 色 工 廠 或 綠 色 產 品 認 證 輔 導 等,104 年 共 輔 導 28 家 企 業 年 10 月 30 日 舉 辦 節 能 技 術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暨 課 程 講 座,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讓 企 業 相 互 學 習 及 交 流 年 12 月 16 日 舉 辦 桃 園 市 綠 能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展 示 工 廠 綠 色 化 輔 導 成 果 受 輔 導 廠 商 若 依 專 家 所 提 節 能 輔 導 建 議 改 善, 預 計 每 年 可 節 電 超 過 100 萬 度 ( 六 ) 輔 導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提 供 企 業 融 資 周 轉 1. 持 續 配 合 經 濟 部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推 動 計 畫 ( 簡 稱 地 方 型 SBIR), 透 過 實 質 補 助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該 計 畫 103 年 度 執 行 完 畢 共 創 造 10 億 元 產 值, 產 出 90 件 特 色 商 品, 取 得 17 件 發 明 專 利 及 增 加 190 個 就 業 人 口 數 104 年 度 共 受 理 85 件 申 請 案, 目 前 仍 執 行 中 2. 持 續 與 信 保 基 金 台 企 銀 合 作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融 資 貸 款 專 案 ( 相 對 保 證 專 案 ), 協 助 企 業 取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自 102 年 起 至 104 年 底 累 積 達 122 件 申 請 案, 共 66 案 通 過 核 貸, 過 案 率 54%, 總 貸 款 金 額 為 9,610 萬 元 3.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推 薦 微 型 創 新 創 意 公 司 申 請 登 錄 創 櫃 板 作 業 要 點, 協 助 企 業 登 錄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之 創 櫃 板, 於 資 本 市 場 提 高 能 見 度, 並 公 開 籌 措 資 金 104 年 迄 今 已 向 該 中 心 推 薦 3 案 四 公 用 事 業 業 務 ( 一 ) 自 來 水 延 管 工 程 補 助 計 畫 為 照 顧 本 市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居 民, 市 府 104 年 及 105 年 各 編 列 新 台 幣 2,000 萬 元 配 合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無 自 來 地 區 計 畫, 補 助 本 市 民 眾 申 裝 自 來 水,104 年 度 共 補 助 25 案, 受 益 戶 數 計 176 戶 44

49 另 105 年 度 截 至 2 月 底 止 共 補 助 2 案, 受 益 戶 數 計 16 戶, 目 前 尚 有 9 案 資 料 已 齊 備 路 段, 受 益 戶 數 約 61 戶 將 送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爭 取 補 助 ( 二 ) 油 氣 管 線 查 核 計 畫 針 對 天 然 氣 事 業 及 石 油 業 管 線 自 主 管 理 維 修 檢 測 計 畫 與 災 害 防 救 執 行 情 況 進 行 實 地 查 核 與 輔 導,104 年 4 月 9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1. 6 家 事 業 單 位 ( 欣 桃 天 然 氣 公 司 欣 泰 石 油 氣 公 司 中 油 桃 煉 廠 中 油 桃 竹 苗 營 業 處 台 塑 石 化 桃 園 儲 運 站 中 油 天 然 氣 事 業 部 ) 書 面 審 查 及 管 線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現 地 查 勘 抽 測, 累 積 管 線 抽 測 共 45 公 里 2. 公 用 氣 體 及 石 油 業 者 辦 理 緊 急 應 變 及 演 習 共 計 6 場 次 3. 公 用 天 然 氣 及 石 油 業 管 線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現 地 查 勘 抽 測,104 年 累 計 抽 測 管 線 長 度 45 公 里 ( 三 ) 推 動 綠 色 能 源 發 展 計 畫 1. 太 陽 光 電 補 助 計 畫 為 打 造 低 碳 城 市 之 優 質 居 住 型 態, 持 續 鼓 勵 於 本 市 廣 泛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105 年 度 推 動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編 列 500 萬 元 補 助 民 眾 及 團 體, 最 高 補 助 設 置 容 量 30 峰 瓩 新 台 幣 51 萬 元,105 年 1 月 11 日 止 核 可 案 件 共 計 18 件, 經 費 用 罄 已 停 止 受 理 2. 通 訊 及 綠 能 示 範 避 難 所 為 避 免 風 災 造 成 用 電 及 通 訊 中 斷, 影 響 救 災 及 復 原 工 作, 將 於 本 市 復 興 區 籌 設 通 訊 及 綠 能 示 範 避 難 所 現 場 裝 設 太 陽 能 風 力 發 電 或 燃 料 電 池 等 綠 能 發 電 系 統 持 續 供 電, 並 與 通 訊 基 地 台 共 構, 除 可 避 免 通 訊 中 斷 影 響 救 災 外, 亦 具 備 災 防 應 變 及 民 眾 避 難 功 能 105 年 2 月 29 日 已 實 地 勘 查 復 興 區 現 有 收 容 中 心 及 各 通 訊 業 基 地 台 現 況, 後 續 將 請 復 興 區 公 所 招 標 並 向 NCC 申 請 補 助 ( 四 ) 推 動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配 合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自 104 年 4 月 開 始 執 行 45

50 節 電 措 施, 依 據 台 電 用 電 資 料,104 年 4 月 至 105 年 2 月, 桃 園 市 整 體 省 電 率 與 前 年 同 期 比 較 減 少 0.37%, 相 當 節 省 2,561 萬 度, 全 國 名 列 第 5, 六 都 排 名 第 2, 並 獲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舉 辦 之 縣 市 創 意 競 賽 佳 作 獎 盃 及 獎 金 300 萬 元 五 招 商 業 務 ( 一 ) 推 動 桃 園 市 整 體 招 商 本 市 投 資 服 務 中 心 於 99 年 7 月 領 先 各 縣 市 成 立, 作 為 本 市 協 助 重 大 投 資 案 之 單 一 窗 口,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本 市 投 資 服 務 中 心 專 人 專 案 新 增 具 體 投 資 計 畫 服 務 案 件 如 美 商 科 林 研 發 (Lam Research) 與 德 商 亞 智 科 技 (Manz) 合 資 公 司 華 新 麗 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捷 音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元 晶 太 陽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源 鮮 農 業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計 9 件, 新 增 投 資 諮 詢 案 件 22 件, 另 本 市 104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新 增 投 資 額 達 931 億 元 ( 二 ) 本 市 重 大 投 資 成 果 1. 國 泰 人 壽 高 鐵 產 專 區 開 發 案 由 國 泰 人 壽 和 華 泰 飯 店 合 組 團 隊, 取 得 高 鐵 產 專 區 地 上 權 50 年, 預 計 以 4 期 共 10 年 時 間 打 造 國 際 商 務 城, 總 投 資 金 額 逾 200 億 元, 全 區 開 發 後 預 計 可 創 造 7,700 個 就 業 機 會 第 一 期 折 扣 名 品 城 (GLORIA OUTLETS)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開 幕, 迄 今 1 個 多 月, 營 業 額 已 超 過 6 億 元, 吸 引 國 內 外 超 過 50 萬 人 次 第 二 期 折 扣 名 品 城 預 計 於 105 年 完 工 2. 美 商 科 林 研 發 (Lam Research) 與 德 商 亞 智 科 技 (Manz) 合 資 公 司 案 全 球 第 三 大 半 導 體 設 備 商 科 林 研 發 與 全 球 領 先 高 科 技 設 備 製 造 商 亞 智 科 技 合 資 成 立 泰 洛 斯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洛 斯 租 用 亞 智 科 技 廠 房, 以 供 應 半 導 體 產 業 設 備 為 主 總 投 資 金 額 預 估 為 新 台 幣 8 億 元, 該 公 司 已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開 幕 3. 安 捷 飛 航 訓 練 中 心 該 公 司 於 本 市 蘆 竹 區 承 租 約 1,000 坪 廠 房, 規 劃 設 立 飛 航 模 擬 機 訓 練 中 心, 總 投 資 金 額 預 估 為 新 台 幣 10 億 元, 可 創 造 46

51 至 少 30 個 就 業 機 會 已 於 105 年 1 月 取 得 建 照, 預 計 3 月 底 舉 辦 開 幕 典 禮 4. 葡 萄 王 生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鎮 新 廠 案 該 公 司 平 鎮 新 廠 約 3,000 多 坪, 其 總 部 將 從 中 壢 龍 岡 廠 逐 步 遷 移 至 平 鎮 新 廠, 預 估 投 資 金 額 新 台 幣 8 億 元, 增 加 4 條 生 產 線, 創 造 約 100 個 就 業 機 會, 預 計 於 105 年 中 完 工 5. 華 新 麗 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擴 廠 案 該 公 司 規 劃 於 楊 梅 區 ( 高 獅 段 816 地 號 等 19 筆 土 地 ) 依 產 創 條 例 報 編 為 物 流 產 業 園 區, 預 計 投 資 金 額 新 台 幣 250 億 元, 創 造 2,900 個 就 業 機 會, 目 前 已 進 入 實 質 開 發 階 段, 預 計 107 年 完 成 開 發 6. 捷 音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壢 新 廠 案 屬 台 商 回 流 案 源, 該 公 司 擬 於 內 壢 工 業 區 設 置 綠 色 建 築 廠 房 導 入 自 動 化 生 產, 從 事 助 聽 器 等 電 子 醫 療 設 備 之 生 產, 預 計 投 資 新 臺 幣 10 億 元, 創 造 500 個 就 業 機 會, 預 計 106 年 5 月 完 工 7. 元 晶 太 陽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案 該 公 司 規 劃 於 龍 潭 區 ( 三 洽 水 段 地 號 )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預 計 投 資 新 台 幣 30 億 元, 創 造 700 個 就 業 機 會, 預 計 105 年 底 開 始 營 運 ( 三 ) 市 府 與 中 華 電 信 合 作 推 動 經 濟 部 4G 智 慧 寬 頻 應 用 城 市 補 助 計 畫 ( 第 一 類 - 悠 遊 城 市 類 ) 1. 經 濟 部 與 中 華 電 信 業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完 成 簽 訂 4G 智 慧 寬 頻 應 用 城 市 補 助 計 畫 ( 悠 遊 城 市 類 ) 打 造 4G 智 慧 城 市, 引 領 智 慧 生 活 新 紀 元 計 畫 契 約, 其 內 容 涵 蓋 104 年 5 月 8 日 市 府 與 中 華 電 信 簽 訂 4G 智 慧 寬 頻 應 用 城 市 補 助 計 畫 合 作 備 忘 錄 中 所 提 之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4G Wi-Fi 網 路 建 設 智 慧 大 眾 運 輸 便 捷 系 列 APP 應 用 行 動 市 民 卡 行 動 票 證 智 慧 觀 光 旅 遊 智 慧 文 創 服 務 智 慧 商 圈 應 用 服 務 智 慧 生 活 影 音 智 慧 運 籌 管 理 與 大 數 據 分 析 應 用 行 動 SNG 服 務 行 動 工 商 服 務 智 慧 桃 里 服 務 行 動 智 慧 繳 費 等 項 目 47

52 2. 因 應 2016 台 灣 燈 會 在 桃 園, 中 華 電 信 依 據 前 揭 計 畫 開 發 之 台 灣 燈 會 樂 桃 遊 APP 預 計 於 燈 會 活 動 期 間 前 上 線, 功 能 以 燈 區 外 圍 導 客 引 客 及 提 供 吃 喝 玩 樂 等 訊 息 為 主, 涵 蓋 本 地 美 食 生 活 原 民 小 農 商 圈 及 觀 光 資 訊 ( 四 ) 推 動 亞 洲 矽 谷 計 畫 1. 亞 洲 矽 谷 總 部 暨 世 界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於 高 速 鐵 路 桃 園 車 站 特 定 區 文 中 三 3.81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設 置 亞 洲 矽 谷 總 部 暨 世 界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連 結 矽 谷 的 全 球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整 合 台 灣 製 造 的 能 量, 成 立 智 慧 應 用 的 研 發 中 心 與 試 驗 場 域, 成 為 亞 洲 區 域 創 新 交 流 樞 紐 2. 幼 獅 國 際 創 業 村 (1) 與 國 有 財 產 署 合 作 以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高 獅 段 888 地 號 等 8 筆 土 地 (11.45 公 項 ) 設 置 幼 獅 國 際 創 業 園 區, 旨 在 提 供 經 驗 分 享 與 創 意 交 流 平 臺 及 自 造 者 實 作 空 間, 讓 製 造 硬 體 軟 體 設 計 服 務 及 創 意 等 多 元 領 域 企 業 進 駐, 共 同 進 行 創 作 實 驗, 打 造 成 青 年 企 業 研 發 者 及 創 業 者 可 以 學 習 分 享 共 創 及 實 作 的 場 域 (2) 洽 請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函 同 意 本 案 開 發 構 想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採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開 發 本 案 已 於 105 年 2 月 23 日 召 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彙 整 各 方 意 見 辦 理 可 行 性 規 劃 及 先 期 作 業 規 劃 發 包 作 業 3. 桃 園 航 空 城 世 貿 中 心 市 府 已 於 104 年 底 完 成 桃 園 航 空 城 世 貿 中 心 可 行 性 評 估 成 果 報 告, 擇 定 於 機 場 捷 運 A19 站 旁 之 商 一 (2.87 公 頃 ) 開 發 主 建 物 ( 國 際 展 覽 館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 及 住 宅 區 (1.76 公 頃 ) 開 發 星 級 國 際 商 務 旅 館, 並 已 爭 取 到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初 步 支 持 市 府 規 劃 設 置 桃 園 航 空 城 世 貿 中 心, 並 同 意 108 年 桃 園 高 鐵 特 定 區 區 段 徵 收 結 算 時, 優 先 將 上 述 土 地 配 地 予 市 府 ( 五 ) 歐 洲 在 台 商 務 協 會 與 桃 園 市 政 府 2016 年 度 午 餐 圓 桌 會 議 市 府 與 歐 洲 在 台 商 務 協 會 (ECCT)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假 台 北 48

53 諾 富 特 華 航 桃 園 機 場 飯 店 舉 辦 午 餐 圓 桌 會 議, 為 市 府 團 隊 首 次 與 歐 洲 商 會 會 員 進 行 交 流, 市 府 以 新 桃 園. 亞 洲 創 新 合 作 夥 伴 為 題, 介 紹 桃 園 投 資 環 境 優 勢 並 分 享 桃 園 整 體 運 輸 發 展 計 畫 及 重 要 發 展 政 策, 期 促 進 台 歐 合 作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現 場 歐 洲 商 會 會 員 反 應 熱 烈, 並 建 議 市 府 走 出 台 灣 向 海 外 招 商 歐 洲 係 桃 園 重 要 合 作 區 域, 市 府 未 來 會 到 國 外 舉 辦 多 場 招 商 活 動, 並 歡 迎 歐 商 持 續 來 桃 園 投 資 六 市 場 業 務 ( 一 ) 桃 園 市 市 集 提 升 經 營 暨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1. 為 持 續 改 善 市 集 經 營 環 境, 營 造 市 集 主 題 特 色,104 年 度 搭 配 中 秋 節 慶 辦 理 市 集 促 銷 活 動 1 場 次, 邀 請 家 長 帶 著 學 齡 前 小 朋 友 參 與 市 集 親 近 活 動, 從 小 開 始 認 識 食 材, 打 造 市 集 成 為 社 區 之 食 育 空 間, 以 擴 大 目 標 客 群, 提 昇 市 集 營 業 額 年 10 月 辦 理 桃 園 上 好 攤 市 集 美 食 選 拔 競 賽, 從 報 名 之 66 名 攤 商 中 嚴 選 出 創 意 組 及 熟 食 組 各 10 名 攤 商 入 圍 決 選, 經 由 現 場 製 作 比 賽, 評 選 出 6 大 桃 園 上 好 攤 5 名 特 別 獎 及 2 名 網 路 人 氣 獎, 並 輔 以 報 紙 雜 誌 及 電 視 節 目 專 題 報 導 等 整 合 行 銷 宣 傳, 有 效 創 造 話 題, 鼓 勵 市 民 按 圖 索 驥, 深 入 傳 統 市 集 尋 找 記 憶 中 之 老 味 道 3. 為 扭 轉 傳 統 市 集 給 人 髒 亂 及 潮 濕 之 刻 板 印 象,104 年 度 融 入 綠 色 節 能 減 碳 理 念, 辦 理 各 式 市 集 促 銷 活 動, 如 集 點 送 購 物 袋 環 保 筷, 完 成 桃 園 及 中 壢 觀 光 夜 市 之 廁 所 綠 美 化 工 作, 挑 選 中 壢 觀 光 夜 市 願 意 配 合 減 塑 政 策 之 10 名 攤 家 發 放 不 銹 鋼 碗 筷 等, 以 營 造 優 質 之 購 物 環 境 4. 為 強 化 市 集 自 治 組 織 自 主 運 作 能 力, 導 入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現 地 診 斷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輔 以 各 種 新 式 之 整 合 行 銷 宣 傳 及 桃 園 上 好 攤 之 美 食 競 賽 機 制, 以 整 體 提 升 桃 園 市 集 美 食 之 知 名 度, 再 造 桃 園 市 集 之 競 爭 力 ( 二 )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及 攤 販 集 中 區 硬 體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1. 經 盤 點 本 市 境 內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近 7 成 興 建 超 過 20 年, 硬 體 設 備 多 處 老 舊 損 壞, 為 維 護 老 舊 市 場 公 共 安 全,104 年 度 49

54 完 成 辦 理 大 溪 第 一 大 湳 新 屋 及 龍 潭 等 4 處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硬 體 修 繕 工 程, 修 繕 項 目 為 地 坪 止 滑 塗 料 施 作 牆 面 油 漆 粉 刷 及 屋 頂 防 水 等 工 程, 已 於 105 年 2 月 完 成 複 驗 工 作 年 由 市 府 工 務 局 補 助 經 費 之 興 國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生 活 百 貨 區 天 花 板 及 照 明 整 修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甲 等, 且 獲 頒 經 濟 部 優 良 市 集 評 鑑 4 星 榮 譽, 為 全 國 標 竿 市 集 楷 模 ( 三 ) 東 門 市 場 安 置 工 程 計 畫 1. 東 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興 建 於 民 國 48 年, 原 為 2 層 樓 磚 造 建 築 物,100 年 7 月 17 日 突 遭 祝 融 之 災, 期 間 歷 經 多 次 拆 除 重 建 未 果, 沒 落 20 餘 年 104 年 初, 市 府 召 開 多 次 協 調 會, 有 效 整 合 攤 商 分 歧 意 見, 於 4 月 9 日 拆 除 完 竣, 將 該 基 地 整 地 闢 建 為 臨 時 停 車 場 停 車 場 已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啟 用 2. 東 門 市 場 興 建 工 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決 標 予 啟 達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為 妥 善 規 劃 各 樓 層 攤 位 配 置 及 使 用, 共 召 開 5 次 工 作 會 議 經 與 具 市 場 經 營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家 協 商 討 論, 目 前 已 確 立 興 建 地 下 2 層 樓 及 地 上 6 層 樓 之 現 代 化 綜 合 大 樓 105 年 1 月 8 日 召 開 基 本 設 計 審 查 會, 廠 商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基 本 設 計 圖 說, 並 經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於 105 年 2 月 2 日 函 文 予 委 員 檢 視, 其 中 電 機 技 師 公 會 王 委 員 於 2 月 15 日 再 次 提 供 審 核 意 見, 又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於 2 月 26 日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爰 請 廠 商 依 委 員 意 見 及 工 作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基 本 設 計 圖 說, 廠 商 己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提 報 予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核 定 另 廠 商 已 於 2 月 26 日 檢 送 多 目 標 使 用 申 請 書,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已 請 都 市 發 展 局 初 步 檢 視 申 請 文 件, 並 請 廠 商 依 初 審 意 見 修 正 後 重 新 提 報 ( 四 ) 中 壢 第 一 市 場 興 建 工 程 1. 中 壢 區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興 建 於 民 國 62 年, 中 壢 區 公 所 於 100 年 委 請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辦 理 該 棟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工 作, 報 告 顯 示 該 棟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不 符 現 今 耐 震 標 準, 爰 決 定 以 拆 除 重 建 為 方 向 年 中 壢 區 公 所 委 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作 業, 50

55 惟 因 該 用 地 位 於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主 要 計 畫 範 圍 內, 用 地 規 劃 因 受 限 於 停 車 空 間 比 例 問 題, 故 辦 理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計 畫 ( 市 場 用 地 ) 案, 並 於 104 年 8 月 20 日 提 送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同 意 進 行 中 壢 第 一 市 場 之 個 案 變 更 作 業 3. 為 提 高 容 攤 數 量, 擬 透 過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措 施 以 提 高 容 積 率, 爰 辦 理 本 案 變 更 設 計 本 案 廠 商 已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提 送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報 告 書, 訂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 五 ) 平 鎮 新 富 五 街 市 場 用 地 1. 本 案 原 則 以 最 適 規 模 規 劃, 將 量 體 縮 小, 並 委 外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作 業, 盤 點 並 分 析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鄰 近 商 業 模 式 及 行 為, 並 通 盤 考 量 周 邊 社 區 大 樓 住 戶 停 車 需 求, 朝 多 目 標 使 用 方 向 研 議 規 劃 2. 初 步 構 想 為 地 上 一 二 樓 作 為 跳 蚤 市 場 或 商 場 使 用, 三 樓 作 為 里 民 集 會 所, 四 樓 作 為 戶 政 或 地 政 擇 一 之 辦 公 處 所, 地 下 一 樓 及 地 上 五 六 樓 作 為 停 車 場 使 用 3. 俟 完 成 替 選 方 案 後, 再 行 召 開 公 聽 會, 並 廣 徵 民 意, 納 入 評 估 規 劃 辦 理 51

56 陸 都 市 發 展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一 ) 擘 劃 都 市 發 展 新 格 局 1. 研 擬 桃 園 發 展 願 景 綱 要 計 畫 本 市 105 年 人 口 已 達 210 萬 人, 為 探 討 本 市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計 畫 以 2040 年 為 長 期 目 標, 透 過 議 題 式 討 論 以 研 擬 全 市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綱 要 計 畫, 引 導 本 市 短 中 長 程 發 展, 並 配 合 行 銷 本 市 發 展, 提 升 本 市 整 體 競 爭 力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 辦 理 第 1 次 智 庫 工 作 會 議, 探 討 桃 園 人 口 成 長 結 構 遷 徙 等 發 展 趨 勢, 後 續 並 將 提 出 本 市 空 間 發 展 目 標 與 構 想 2. 轉 換 桃 園 市 區 域 計 畫 為 桃 園 市 國 土 計 畫 市 府 已 於 104 年 8 月 辦 理 桃 園 市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刻 正 重 新 整 合 本 市 土 地 人 口 資 源 產 業 交 通 等 面 向 資 源, 提 出 土 地 使 用 產 業 發 展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觀 光 遊 憩 等 部 門 計 畫, 原 預 定 於 105 年 底 完 成 規 劃 報 告, 惟 因 國 土 計 畫 法 於 105 年 1 月 公 布, 市 府 將 以 桃 園 市 區 域 計 畫 階 段 性 規 劃 成 果 為 基 礎,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轉 換 為 桃 園 市 國 土 計 畫, 以 指 導 全 市 都 市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發 展 3. 分 階 段 整 併 全 市 都 市 計 畫 本 市 現 有 33 個 都 市 計 畫 區, 缺 乏 整 體 性 與 連 貫 性, 為 因 應 本 市 升 格 直 轄 市 之 整 體 發 展 需 求, 需 以 大 桃 園 市 發 展 格 局, 考 量 全 市 產 業 交 通 住 宅 等 各 相 關 部 門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整 併 都 市 計 畫, 以 因 應 全 球 城 市 競 爭 挑 戰 本 案 ( 桃 園 都 會 區 都 市 計 畫 區 整 併 中 壢 都 會 區 都 市 計 畫 區 整 併 ) 已 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公 告 徵 求 民 眾 意 見, 後 續 將 參 考 民 眾 意 見 賡 續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 二 )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航 空 城 桃 園 航 空 城 都 市 計 畫 已 於 103 年 7 月 29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定, 刻 由 交 通 部 及 市 府 地 政 局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程 52

57 序 中, 桃 園 航 空 城 發 展 為 綠 色 經 濟 航 空 城, 市 府 將 以 公 開 透 明 民 眾 參 與 綠 色 經 濟 產 業 引 進 及 生 態 發 展 等 五 大 原 則, 並 透 過 全 區 聽 證 彙 整 民 眾 意 見, 再 檢 討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 三 ) 打 造 TOD 永 續 捷 運 都 市 1. 機 場 捷 運 站 A10 站 A20 站 及 A21 站 周 邊 土 地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A10 山 鼻 站 及 A20 興 南 站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已 分 別 於 101 年 2 月 及 102 年 6 月 審 定, 刻 由 市 府 地 政 局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中 ; A21 環 北 站 都 市 計 畫 案 已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目 前 就 相 關 陳 情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於 報 請 內 政 部 確 認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後, 接 續 由 地 政 局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機 場 捷 運 A10 車 站 周 邊 地 區 計 畫 示 意 圖 2.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 綠 線 )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配 合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建 設 計 畫, 都 市 發 展 局 正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包 括 :(1) 沿 線 捷 運 車 站 及 相 關 設 施 變 更 案 ;(2) 八 德 大 湳 G05 站 桃 園 G06 站 桃 園 蘆 竹 G12~G13a 站 等 3 處 車 站 周 邊 土 地 整 體 開 發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全 案 目 前 於 本 市 都 委 會 53

58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中 其 中 沿 線 捷 運 車 站 及 相 關 設 施 變 更 案, 經 104 年 12 月 17 日 本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第 11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將 提 本 市 都 委 會 大 會 審 議 ( 四 ) 活 化 閒 置 軍 事 用 地 本 市 都 會 區 人 口 擁 擠 且 公 共 設 施 普 遍 不 足, 而 本 市 軍 方 管 有 土 地 有 諸 多 閒 置 或 低 度 使 用 情 形, 需 進 行 檢 討 活 化 使 用, 目 前 優 先 擇 定 大 溪 埔 頂 營 區 八 德 北 景 雲 營 區 桃 園 憲 兵 隊 中 壢 中 原 營 區 及 內 壢 北 營 區 等 營 區 土 地 釋 出 活 化 其 營 區 整 體 開 發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將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需 求 及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串 連 既 有 道 路 系 統, 提 供 社 會 住 宅 及 公 園 等 大 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二 都 市 計 畫 業 務 ( 一 ) 推 動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面 積 約 有 1,895 公 頃, 為 妥 善 解 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久 未 取 得 之 問 題, 市 府 已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委 外 辦 理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案, 刻 正 清 查 無 使 用 需 求 之 公 設 保 留 地, 並 研 擬 變 更 草 案 中, 以 維 護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促 進 地 區 整 體 發 展 本 案 預 定 105 年 6 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並 續 提 本 市 及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 二 ) 持 續 辦 理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通 盤 檢 討 1. 目 前 於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 共 7 案 ): 變 更 觀 音 ( 新 坡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龍 潭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高 速 公 路 中 壢 及 內 壢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新 屋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石 門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中 壢 ( 龍 岡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中 壢 楊 梅 新 屋 觀 音 ( 四 行 政 轄 區 交 界 處 ) 主 要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2. 目 前 於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會 審 議 中 ( 共 7 案 ): 大 溪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及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變 更 平 鎮 ( 山 子 頂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八 德 ( 大 湳 地 區 ) 都 市 54

59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楊 梅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告 討 ) 案 大 園 ( 菓 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 三 ) 因 應 地 方 發 展 專 案 變 更 案 1. 南 崁 文 高 一 變 更 案 鑑 於 蘆 竹 區 之 文 高 一 用 地 已 無 使 用 需 求, 且 南 崁 地 區 急 需 文 小 用 地, 爰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為 文 小 用 地 及 住 宅 區, 並 以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開 發 本 案 於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預 定 105 年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程 序 2. 中 壢 ( 龍 岡 地 區 ) 龍 慈 路 延 伸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為 改 善 中 壢 平 鎮 區 域 連 絡 道 路 之 不 足, 並 紓 解 環 中 東 路 之 交 通 量, 計 畫 將 現 有 30 公 尺 寬 之 龍 慈 路 延 伸 至 台 66 線,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提 都 委 會 審 議 3. 中 壢 區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 市 七 ) 變 更 案 本 案 考 量 市 場 用 地 之 活 化 使 用, 並 兼 顧 停 車 需 求, 取 消 市 場 用 地 應 留 設 停 車 空 間 比 例 之 規 定, 本 案 已 於 105 年 2 月 4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定, 預 計 3 月 底 公 告 實 施 4. 中 壢 貨 物 轉 運 中 心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變 更 案 本 案 貨 物 轉 運 中 心 自 68 年 劃 設 迄 今 逾 35 年, 土 地 仍 閒 置 未 開 發 利 用, 隨 著 時 空 環 境 之 變 遷, 應 重 新 檢 討 貨 物 轉 運 中 心 之 功 能 定 位, 並 檢 討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內 容, 以 解 決 長 期 無 法 開 發 問 題 於 104 年 10 月 10 日 公 開 展 覽, 目 前 於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5. 大 溪 埔 頂 營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考 量 近 年 國 軍 人 力 精 簡, 軍 方 土 地 多 有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之 實 情, 市 府 擇 定 大 溪 埔 頂 營 區 作 為 交 通 轉 運 站 使 用, 以 舒 緩 大 溪 假 日 交 通 本 案 已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 草 案 ) 研 商 會 議, 刻 正 辦 理 計 畫 書 圖 製 作, 預 定 105 年 3 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作 業 6. 中 原 營 區 及 內 壢 北 營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55

60 為 促 進 軍 方 營 區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爰 辦 理 本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以 鄰 近 地 區 發 展 所 需, 並 提 供 本 市 社 會 住 宅 發 展 用 地 本 案 刻 正 辦 理 規 劃 草 案 作 業 中 7. 蘆 竹 運 動 中 心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為 利 運 動 中 心 場 館 興 建 使 用 並 兼 顧 在 地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將 蘆 竹 運 動 中 心 由 前 內 政 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宿 舍 園 區 遷 移 至 公 十 三 公 園 用 地 續 建, 同 時 將 該 園 區 上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老 樹, 透 過 活 化 再 利 用 方 式, 確 保 其 永 續 性 及 公 益 性 本 案 預 計 提 105 年 3 月 22 日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8. 中 壢 殯 葬 園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本 案 擬 將 現 有 殯 儀 館 用 地 火 葬 場 用 地 以 及 墓 地 用 地 等 變 更 為 殯 葬 設 施 用 地, 擴 大 中 壢 區 殯 葬 服 務 中 心 園 區 範 圍 並 增 建 相 關 設 施, 以 解 決 殯 葬 設 施 不 足 問 題, 並 提 供 南 桃 園 居 民 更 優 質 殯 葬 服 務 品 質 本 案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並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舉 辦 公 展 說 明 會 9. 巴 陵 綜 合 行 政 中 心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本 案 係 因 消 防 局 巴 陵 分 隊 現 位 於 租 賃 之 民 宅, 內 部 空 間 不 敷 使 用, 無 法 增 設 人 員 與 車 輛, 影 響 巴 陵 地 區 防 救 災 服 務 品 質, 爰 計 畫 興 建 巴 陵 綜 合 行 政 中 心 以 供 消 防 分 隊 華 陵 幼 兒 園 復 興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衛 生 局 公 路 總 局 第 一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及 觀 光 旅 遊 局 等 單 位 共 同 使 用 本 案 已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公 開 展 覽, 並 提 105 年 3 月 11 日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 四 ) 訂 定 都 市 計 畫 法 桃 園 市 施 行 細 則 為 因 應 本 市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後 之 都 市 結 構 轉 變, 並 就 都 市 發 展 管 制 作 全 面 性 檢 討, 爰 制 訂 都 市 計 畫 法 桃 園 市 施 行 細 則, 以 符 合 本 市 都 市 發 展 需 求, 並 促 進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執 行 之 公 平 性 及 一 致 性 本 案 預 定 105 年 4 月 報 內 政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備 案 三 都 市 行 政 業 務 ( 一 ) 提 升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核 發 效 率 及 領 件 便 捷 性 本 市 建 置 之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線 上 核 發 系 統 已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開 始 開 放, 目 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申 請 案 件, 除 新 56

61 分 割 或 重 測 土 地 尚 需 人 工 複 判 外, 一 般 案 件 將 於 完 成 繳 費 後, 直 接 於 現 場 或 經 由 線 上 核 發, 大 幅 縮 短 辦 理 時 程,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核 發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計 1 萬 9,327 件, 線 上 領 件 案 件 數 已 佔 總 申 請 案 件 五 成 以 上, 當 天 領 件 案 件 數 也 逾 六 成 以 上, 此 項 新 措 施 也 廣 受 各 界 好 評 及 肯 定 未 來 將 結 合 便 利 商 店 及 區 公 所 等,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申 請 及 領 件 服 務 另 市 府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完 成 主 動 通 知 系 統, 將 於 人 工 完 成 核 判 後, 以 簡 訊 通 知 民 眾, 減 少 民 眾 等 待 領 件 的 時 間 ( 二 ) 推 動 都 市 計 畫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化 (open data) 逐 步 將 各 項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申 請 核 准 案 件 資 訊 公 開, 便 利 民 眾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增 進 民 眾 對 都 市 計 畫 的 瞭 解 與 參 與 ( 三 ) 更 新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協 助 釐 清 土 地 界 線 疑 義 因 應 各 級 機 關 及 民 眾 申 請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新 釘 補 建 所 需, 持 續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零 星 樁 位 新 釘 及 補 建 作 業, 以 減 少 土 地 界 線 疑 義 四 都 市 設 計 業 務 ( 一 ) 打 造 社 區 好 生 活 空 間 為 讓 社 區 規 劃 師 與 社 區 民 眾 自 主 社 區 環 境 營 造, 創 造 更 多 居 民 參 與 公 共 空 間 環 境 改 善 的 機 會, 市 府 邀 請 本 市 三 校 ( 中 原 銘 傳 及 元 智 大 學 ) 空 間 專 業 相 關 系 所 輔 導 老 師 及 學 生 協 助 社 區 提 案,104 年 共 核 定 21 處 社 區 環 境 空 間 營 造 計 畫, 補 助 總 額 度 為 640 萬 元, 預 計 105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社 區 環 境 營 造, 各 社 區 將 有 精 彩 的 空 間 改 造 成 果 ( 二 ) 推 動 綠 色 城 市 設 計, 建 置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系 統 1. 為 塑 造 都 市 環 境 景 觀, 配 合 本 市 綠 色 城 市 施 政 願 景, 挑 選 示 範 地 區 研 擬 綠 色 城 市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以 期 透 過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制 度 及 相 關 策 略 方 案, 促 進 新 建 工 程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基 地 保 水 節 約 水 資 源 廢 棄 物 減 量 等 目 標 目 前 辦 理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作 業 2. 另 為 強 化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功 能 與 效 率, 開 發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資 訊 57

62 化 平 台, 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系 統 化 並 已 於 104 年 底 初 步 建 置 完 成, 目 前 進 行 測 試 階 段 年 9 月 至 105 年 2 月 共 召 開 22 次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會 議, 合 計 審 議 122 件 申 請 案 ( 三 ) 觀 音 崙 坪 主 體 公 園 整 體 規 劃 為 打 造 具 有 環 境 教 育 埤 塘 體 驗 及 草 花 產 業 等 特 性 之 主 題 公 園, 選 定 觀 音 區 崙 坪 埤 周 邊 閒 置 公 有 土 地 逐 步 規 劃 及 改 善, 目 前 已 完 成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1.1 公 頃 閒 置 土 地 撥 用, 另 行 政 院 已 同 意 將 與 中 華 電 信 共 同 持 分 (1/2) 之 國 有 地 撥 供 市 府 管 理, 後 續 將 持 續 辦 理 協 議 分 割 整 體 規 劃 及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等 事 宜, 將 其 打 造 為 觀 音 地 區 的 主 題 公 園 ( 四 ) 營 造 桃 園 永 續 海 岸, 串 連 海 岸 景 觀 資 源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及 國 土 永 續 規 劃, 市 府 以 桃 園 整 合 性 海 岸 管 理 計 畫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351 萬 7,500 元, 蒐 集 分 析 桃 園 海 岸 地 景 資 源 資 料 建 置 資 料 庫 平 台 整 合 及 評 估 規 劃 議 題 及 提 出 桃 園 海 岸 復 育 及 景 觀 改 善 策 略 目 前 已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並 辦 理 結 案 作 業 五 住 宅 發 展 業 務 ( 一 ) 規 劃 興 辦 公 營 ( 社 會 ) 住 宅, 落 實 居 住 正 義 1. 市 府 自 成 立 住 宅 發 展 處 以 來, 連 續 兩 年 編 列 預 算 挹 注 住 宅 基 金 共 35 億 元, 以 專 責 機 構 及 專 屬 財 源 負 責 推 動 公 營 住 宅, 土 地 取 得 方 式 包 含 全 面 檢 討 市 內 公 有 土 地 利 用 區 段 徵 收 及 市 地 重 劃 配 餘 地 國 有 土 地 撥 用 都 市 更 新 公 益 設 施 獎 勵 回 饋 及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等 興 建 方 式 則 採 用 政 府 自 建 都 更 取 得 租 用 閒 置 住 宅 等 多 元 興 辦 方 式, 逐 步 實 現 規 劃 興 辦 2 萬 戶 公 營 住 宅 政 策 2. 首 批 由 市 府 興 建 之 公 營 住 宅 目 前 已 完 成 桃 園 中 路 八 德 中 壢 蘆 竹 等 10 處 公 營 住 宅 規 劃 或 招 標 作 業, 共 3,300 戶, 各 案 已 陸 續 招 標 評 選 優 質 建 築 團 隊 規 劃 設 計,105 年 底 將 陸 續 開 工, 各 案 工 程 進 度 約 2 年 半 至 3 年 之 工 期, 預 計 107 年 底 陸 續 完 工, 同 時 開 放 登 記 申 請 承 租,108 年 即 可 開 始 入 住 58

63 3. 公 營 住 宅 將 採 多 元 房 型 滿 足 不 同 需 求, 有 單 人 套 房 二 房 三 房 等 三 種 房 型, 坪 數 ( 含 公 設 ) 分 別 約 為 14 坪 28 坪 及 38 坪, 並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通 用 設 計 戶, 讓 身 障 者 高 齡 及 單 親 家 庭 等 皆 適 用 ; 建 築 空 間 將 依 地 區 民 眾 需 求, 評 估 規 劃 納 入 托 嬰 中 心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長 青 日 照 中 心 及 親 子 館 等 相 關 公 益 設 施, 提 供 弱 勢 高 齡 及 嬰 幼 兒 照 顧, 並 透 過 混 居 及 社 區 營 造, 讓 不 同 居 住 層 級 融 合 於 社 區, 帶 動 鄰 里 街 廓 環 境 提 升 4. 市 府 興 辦 公 營 住 宅 為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需 求, 多 元 入 住 是 市 府 規 劃 申 請 資 格 的 精 神, 提 供 30% 特 殊 戶 出 租 予 經 濟 弱 勢 安 置 戶 或 原 住 民 族 等, 致 力 達 成 多 元 混 居 的 完 善 社 區 為 考 量, 租 金 定 價 考 量 合 理 負 擔 及 公 平 性, 特 殊 戶 以 每 月 不 超 過 7,000 元 為 原 則 訂 定 各 房 型 租 金 年 推 動 租 用 民 間 房 屋 包 租 包 管 計 畫 取 得 社 會 住 宅, 先 擇 一 個 行 政 區 試 辦 100 戶, 視 執 行 成 效 續 行 於 全 市 長 程 目 標 希 望 能 夠 包 租 到 1 萬 戶, 一 方 面 可 解 決 本 市 空 餘 屋 過 多 的 問 題, 二 來 可 快 速 取 得 社 會 住 宅 存 量, 在 興 建 公 營 住 宅 完 成 之 前 的 空 窗 期, 能 夠 滿 足 市 民 承 租 社 會 住 宅 的 需 求 ( 二 ) 受 理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審 核 效 率 及 數 位 化 提 升 1. 市 府 配 合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住 宅 補 貼 - 租 金 補 貼 方 案, 凡 20 歲 以 上 市 民 家 庭 符 合 資 格 者 皆 可 申 請, 每 戶 每 月 最 高 補 貼 4,000 元 年 受 理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已 審 查 完 成 並 函 知 申 請 人,104 年 度 經 審 查 合 格 可 補 助 戶 數 共 計 5,410 戶, 其 中 3,787 戶 (70%) 為 中 央 補 助 款,1,623 戶 (30%) 為 市 府 自 籌 款, 審 查 合 格 者 於 105 年 承 租 住 宅 期 間 每 月 核 撥 補 助 款 另 市 府 自 籌 經 費, 延 後 申 請 期 間 嘉 惠 本 市 市 民 部 分, 已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11 月 20 日 受 理 申 請 完 成,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戶 數 約 327 戶, 目 前 由 住 宅 發 展 處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預 計 105 年 3 月 底 前 可 審 查 完 成 並 核 撥 105 年 1 至 3 月 補 助 款 3. 為 提 供 即 時 確 切 之 住 宅 補 貼 資 訊, 委 外 辦 理 建 置 桃 園 市 住 59

64 宅 營 運 管 理 系 統, 除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進 度 簡 訊 通 知 提 醒 功 能 外, 並 可 統 計 分 析 相 關 資 訊, 以 作 為 住 宅 資 訊 之 參 考 依 據 指 標 ( 三 ) 都 市 活 化 再 生, 公 辦 都 更 啟 動 1. 面 對 桃 園 鐵 路 立 體 化 後 都 市 縫 合 之 契 機, 都 市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與 議 題 已 不 同 以 往, 市 府 針 對 全 市 性 都 市 更 新 進 行 總 體 檢, 透 過 與 地 方 及 專 業 人 士 訪 談 整 合 既 有 資 源 並 訂 定 全 方 位 更 新 再 生 策 略, 研 擬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方 向, 以 建 構 桃 園 都 市 更 新 總 體 發 展 架 構 2. 積 極 辦 理 本 市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節 點 之 都 市 更 新 先 期 規 劃, 包 括 桃 園 火 車 站 及 內 壢 火 車 站 周 邊 中 壢 警 察 宿 舍 正 光 街 警 察 宿 舍 等 更 新 地 區, 從 中 挑 選 極 有 潛 力 之 更 新 單 元, 進 行 公 辦 都 更 及 招 商 作 業, 並 以 公 部 門 力 量, 帶 動 私 有 土 地 整 併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並 提 升 都 市 整 體 景 觀, 以 達 都 市 再 生 之 願 景 3. 為 改 善 本 市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市 容 景 觀, 自 105 年 起 市 府 大 力 推 動 整 建 維 護, 除 持 續 性 的 成 立 自 主 更 新 輔 導 團 外, 亦 成 立 整 建 維 護 輔 導 團 隊, 主 動 積 極 協 助 民 眾 參 與, 期 望 透 過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鼓 勵 及 協 助 民 眾 對 老 舊 建 築 物 進 行 整 建 維 護 手 段 活 化 老 舊 街 區, 再 塑 舊 市 區 的 新 氣 象 六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 一 ) 擴 大 公 告 免 指 定 建 築 線 地 區 為 縮 短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流 程 及 減 少 測 繪 申 請 費 用, 針 對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 區 段 徵 收 及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 公 共 設 施 已 依 都 市 計 畫 開 闢 完 竣 之 地 區, 公 告 得 免 指 定 建 築 線, 以 道 路 邊 線 為 建 築 線 市 府 自 成 立 建 築 管 理 處 以 來, 已 陸 續 公 告 觀 音 ( 草 漯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第 二 期 開 發 區 南 崁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 經 國 特 區 ) 兩 處 市 地 重 劃 區 及 中 路 地 區 整 體 開 發 區 ( 區 段 徵 收 地 區 ) 得 免 個 案 指 定 建 築 線,105 年 初 再 公 告 中 壢 市 ( 過 嶺 地 區 ) 楊 梅 鎮 ( 高 榮 地 區 ) 新 屋 鄉 ( 頭 洲 地 區 ) 觀 音 鄉 ( 富 源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部 分 路 段 免 指 建 築 線, 擴 大 執 行 範 圍, 簡 化 執 照 核 發 流 程 60

65 ( 二 ) 建 築 物 施 工 勘 驗 委 託 專 業 團 體 查 核 本 市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戶 數 自 102 年 起 居 全 國 第 一, 為 因 應 數 量 龐 大 之 建 築 工 地 管 理,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特 委 託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進 行 現 場 勘 驗 (103 年 委 託 單 位 為 臺 灣 省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桃 園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每 週 會 勘 人 次 約 計 285 人 次 ; 在 專 業 團 體 執 行 施 工 勘 驗 制 度 下, 期 藉 由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團 體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轄 內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進 而 為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把 關, 讓 民 眾 買 的 放 心 住 的 安 心 ( 三 ) 推 動 老 舊 建 物 外 牆 飾 材 勘 檢 措 施 為 強 化 老 舊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對 於 外 牆 飾 材 安 全 的 維 護 認 知, 自 104 年 9 月 起 針 對 轄 下 11 層 樓 以 上 且 屋 齡 達 20 年 之 老 舊 建 物, 委 託 專 業 團 體 執 行 現 地 勘 驗, 截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已 完 成 427 件 建 物 外 牆 飾 材 勘 檢 作 業 本 措 施 在 寒 害 期 間 亦 發 揮 了 2 小 時 內 調 派 專 業 人 員 赴 現 場 完 成 狀 況 處 置 之 快 速 應 變 效 果, 並 可 同 時 提 供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必 要 的 技 術 服 務, 解 除 市 民 的 恐 慌 疑 慮 ( 四 ) 優 良 公 寓 大 廈 暨 智 慧 節 電 社 區 評 選 活 動 為 鼓 勵 發 展 理 想 社 區 生 活, 並 提 昇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透 過 住 戶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以 發 揮 社 區 規 約 及 管 理 組 織 運 作 功 能 ; 另 為 增 進 市 民 節 電 觀 念 與 行 為 改 變 重 視 環 保, 市 府 舉 辦 104 年 度 優 良 公 寓 大 廈 暨 智 慧 節 電 社 區 評 選 活 動, 表 揚 用 心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本 次 評 選 提 供 多 達 200 萬 之 獎 勵 金 鼓 勵 本 市 社 區 踴 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為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初 評 作 業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 月 15 日 止, 複 評 ( 含 實 地 會 勘 ) 作 業 於 1 月 16 日 至 2 月 29 日 止, 訂 於 3 月 31 日 於 市 府 川 堂 頒 發 優 良 社 區 獎 項 61

66 柒 工 務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道 路 養 護 業 務 ( 一 ) 專 案 性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104 年 度 辦 理 專 案 性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發 包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10 億 元, 共 計 33 條, 改 善 總 長 度 近 98.1 公 里, 總 面 積 約 為 135 萬 4,000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已 完 工 30 條, 施 工 中 3 條, 預 計 105 年 3 月 可 全 部 完 成 本 項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針 對 道 路 損 害 原 因, 採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改 善, 包 括 路 基 改 良 人 ( 手 ) 孔 下 地 刨 除 路 面 及 改 鋪 高 品 質 改 質 瀝 青 等 ; 施 工 完 成 後, 經 平 坦 度 檢 測 車 測 試, 檢 測 值 (IRI 國 際 糙 度 指 標 ) 均 在 2.7 以 下, 其 品 質 接 近 高 速 公 路 水 準 ( 二 ) 纜 線 地 下 化 市 府 持 續 推 動 纜 線 地 下 化 改 善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累 計 已 完 成 44 條 路 段 電 纜 下 地 之 會 勘, 其 中 11 條 路 段 已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並 由 台 電 公 司 辦 理 施 工 中 ( 三 ) 道 路 品 質 控 管 1. 桃 園 市 道 路 挖 掘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試 營 運 後, 確 實 控 管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完 工 1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開 挖 外, 以 減 少 道 路 挖 掘 次 數, 提 高 道 路 品 質,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已 核 准 3,839 案, 其 中 協 調 整 合 建 案 道 路 挖 掘 申 請 35 案 2. 市 府 定 期 召 開 路 平 專 案 推 動 暨 管 線 協 調 會 報 工 作 會 議, 結 合 轄 內 路 權 及 管 線 單 位 集 中 管 控, 並 定 期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3. 有 關 道 路 坑 洞 修 復, 市 府 確 實 落 實 即 報 即 補 政 策, 要 求 維 護 廠 商 24 小 時 待 命 ;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底 止, 全 市 道 路 坑 洞 修 補 總 案 件 計 1 萬 9,204 件,4 小 時 修 復 率 為 91.1% ( 四 ) 橋 梁 檢 測 62

67 本 市 橋 梁 共 1,103 座, 其 中 鄉 縣 道 橋 梁 共 計 443 座, 已 於 104 年 底 前 全 數 檢 測 完 成 ; 市 區 道 路 部 分 共 660 座, 刻 正 進 行 檢 測, 預 計 105 年 7 月 底 完 成, 市 府 將 續 依 橋 梁 檢 測 結 果 作 為 橋 梁 結 構 補 強 工 程 之 依 據, 以 確 保 橋 梁 安 全 二 公 園 闢 建 及 改 造 業 務 ( 一 ) 五 酒 桶 山 生 態 公 園 開 發 計 畫 五 酒 桶 公 園 開 發 刻 正 辦 理 地 形 測 量 生 態 調 查 及 委 外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中, 土 地 取 得 作 業 已 於 104 年 10 月 開 始 進 行 ( 二 ) 大 園 區 橫 山 書 法 美 術 公 園 景 觀 改 造 工 程 將 分 兩 期 開 發, 第 一 期 將 於 大 園 區 5-8 埤 塘 及 周 邊 公 一 公 園 作 景 觀 改 造, 目 前 皆 進 入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預 定 於 106 年 3 月 完 成, 第 二 期 將 新 建 書 法 美 術 館, 預 定 於 107 年 底 完 成 ( 三 ) 平 鎮 區 義 民 公 園 擴 建 工 程 市 府 民 政 局 已 於 104 年 9 月 辦 理 公 墓 遷 葬,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底 可 完 成, 市 府 工 務 局 刻 正 同 步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作 業 ( 四 ) 公 24 公 園 暨 多 目 標 使 用 地 下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本 工 程 係 供 地 上 公 園 使 用, 規 劃 興 建 地 下 2 層 停 車 場,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 萬 7,833 平 方 公 尺, 總 經 費 約 4 億 4,400 萬 元, 目 前 正 進 行 採 購 招 標 程 序 中 三 老 屋 健 檢 業 務 104 年 度 已 完 成 160 棟 公 有 建 築 物 檢 查, 其 中 138 棟 檢 查 結 果 為 C 級 以 上 無 須 再 辦 理 詳 細 評 估, 另 22 棟 為 D 級 以 下 部 分 將 辦 理 耐 震 詳 評, 確 認 補 強 或 改 善 方 案 ; 另 105 年 度 公 有 建 築 物 老 屋 健 檢 對 象 將 調 整 為 88 年 9 月 21 日 前 取 得 建 照 建 築 物 30 年 以 上 未 及 於 104 年 提 報 予 以 健 檢 建 築 物 或 對 安 全 有 疑 慮 建 築 物 進 行 耐 震 初 評, 以 確 保 公 有 建 築 物 使 用 安 全 四 道 路 橋 梁 及 公 共 工 程 闢 建 業 務 ( 一 )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1. 桃 園 莊 敬 一 號 橋 ( 水 汴 頭 大 橋 ) 拆 除 改 建 工 程, 為 鋼 構 斜 張 橋 橋 梁 引 道 及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長 度 436 公 尺, 橋 跨

68 公 尺, 塔 高 41 公 尺, 橋 寬 20~26 公 尺, 總 經 費 2 億 2,000 萬 元 於 103 年 6 月 21 日 開 工, 已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竣 工, 並 於 次 日 舉 辦 通 車 典 禮, 開 放 民 眾 啟 用 2. 其 餘 在 進 行 中 之 工 程 有 八 德 福 德 一 路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和 平 路 至 大 湳 交 流 道, 總 經 費 6,253 萬 元,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100%) 亦 於 105 年 2 月 6 日 開 放 部 分 通 車, 縣 道 112 線 中 壢 市 龍 岡 路 拓 寬 工 程 ( 自 龍 慈 路 至 龍 岡 圓 環, 總 經 費 12 億 7,156 萬 元,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71.76%) 桃 19 道 路 大 竹 路 段 拓 寬 工 程 ( 自 大 竹 北 路 15 號 巷 口 至 大 竹 國 小, 總 經 費 6 億 7,000 萬 元,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32.62%) 中 壢 龍 岡 圓 環 周 邊 道 路 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總 經 費 4,726 萬 元,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20.61%) ( 二 ) 區 段 徵 收 及 市 地 重 劃 工 程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促 進 都 市 永 續 發 展, 活 化 市 內 土 地 利 用 建 構 完 善 基 礎 交 通 充 足 公 共 設 施 及 公 用 設 備, 達 便 利 生 活 優 質 環 境 為 目 標, 目 前 區 段 徵 收 規 劃 設 計 案 計 2 件, 市 地 重 劃 規 劃 案 計 3 件, 合 計 工 程 總 經 費 約 46 億 4,345 萬 元 64

69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概 要 經 費 辦 理 情 形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約 為 桃 園 捷 運 公 頃, 位 於 南 約 6 億 A10 站 區 段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5,300 萬 元 徵 收 工 程 區 東 北 隅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約 為 桃 園 捷 運 公 頃, 位 於 高 約 9 億 A20 站 區 區 速 公 路 中 壢 及 內 壢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3,600 萬 元 段 徵 收 工 程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區 東 側 桃 園 市 第 35 市 地 重 劃 面 積 約 為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及 基 期 觀 音 草 漯 47.6 公 頃, 位 於 觀 約 8 億 本 設 計 勞 務 採 購 作 第 1 分 區 市 音 ( 草 漯 地 區 ) 都 市 8,000 萬 元 業 程 序 中 地 重 劃 工 程 計 畫 北 側 桃 園 市 第 35 市 地 重 劃 面 積 約 為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及 基 期 觀 音 草 漯 公 頃, 位 於 觀 約 13 億 本 設 計 勞 務 採 購 作 第 3 分 區 市 音 ( 草 漯 地 區 ) 都 市 業 程 序 中 地 重 劃 工 程 計 畫 北 側 桃 園 市 第 35 市 地 重 劃 面 積 約 為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及 基 期 觀 音 草 漯 公 頃, 位 於 觀 約 8 億 本 設 計 勞 務 採 購 作 第 6 分 區 市 音 ( 草 漯 地 區 ) 都 市 7,445 萬 元 業 程 序 中 地 重 劃 工 程 計 畫 北 側 ( 三 )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建 構 健 全 公 共 工 程 環 境, 挑 選 優 良 工 程 團 隊 精 進 規 劃 設 計 品 質, 持 續 辦 理 各 項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1. 桃 園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7 月 完 工,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3.35%) 2. 中 壢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12 月 完 工,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1.37%) 3. 平 鎮 運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於 105 年 3 月 11 日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勞 務 技 術 服 務 採 購 評 選 作 業 ) 65

70 4. 大 園 國 中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9 月 完 工, 至 105 年 3 月 10 日 止 工 程 進 度 12.47%) 五 道 路 考 評 業 務 為 提 升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服 務 品 質, 市 府 針 對 各 區 公 所 及 養 護 工 程 處 養 護 管 理 之 道 路, 辦 理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考 評 委 員 由 工 程 機 關 主 管 及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各 受 考 評 單 位 現 地 考 評 已 於 104 年 11 月 至 12 月 分 梯 次 進 行, 共 計 17 路 段, 考 評 長 度 約 6,000 公 尺 目 前 刻 彙 綜 整 研 析 各 項 缺 失 案 件 及 核 判 最 後 分 數 作 業 中, 預 計 在 105 年 3 月 底 前 通 知 各 受 考 評 單 位 進 行 缺 失 改 善 及 辦 理 後 續 獎 懲 事 宜 66

71 捌 水 務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治 水 減 災 ( 一 ) 護 岸 整 建 本 市 河 川 部 分, 完 成 茄 苳 溪 桃 園 區 中 成 公 園 攔 河 堰 旁 護 岸 改 建 及 雙 星 報 喜 社 區 護 岸 加 高 改 善 等 2 件 應 急 工 程 坑 子 溪 山 鼻 橋 下 游 左 岸 光 泉 化 學 旁 護 岸 整 修 應 急 工 程 老 街 溪 海 峰 大 橋 河 段 左 岸 護 岸 新 建 應 急 工 程 社 子 溪 月 眉 橋 上 游 左 岸 護 岸 工 程 等 等, 施 作 護 岸 加 高 改 善 共 計 1,231 公 尺 ; 另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部 分 完 成 16 件 歲 修 工 程, 護 岸 改 善 1 萬 950 公 尺 ( 二 ) 橋 梁 改 建 忠 孝 西 橋 梁 底 高 度 不 足 影 響 排 洪, 將 辦 理 忠 孝 西 橋 改 建 工 程, 已 完 成 橋 梁 改 建 計 畫, 工 程 已 於 105 年 3 月 2 日 上 網 招 標, 並 於 106 年 6 月 完 工, 橋 梁 設 計 型 式 為 雙 拱 3 車 道 型 式 設 計, 完 成 後 可 提 升 本 市 整 體 排 洪 能 力 ( 三 ) 清 淤 工 作 為 避 免 淤 積 影 響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之 排 洪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都 市 排 水, 保 障 河 道 週 邊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統 計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市 管 河 川 清 淤 及 疏 濬 工 作 及 河 道 整 理 共 計 施 作 2 萬 6,890 公 尺, 區 排 河 道 整 理 及 疏 濬 工 程 己 完 成 2 萬 5,200 公 尺, 雨 水 下 水 道 清 淤 長 度 1 萬 3,106 公 尺 ( 四 ) 滯 洪 分 洪 1. 規 劃 興 建 兼 具 滯 洪 與 休 閒 之 14A 滯 洪 池 考 量 上 游 龍 岡 地 區 都 市 化 過 程 中 衍 生 的 排 水 需 求 與 下 游 地 區 排 水 系 統 未 能 整 合, 區 內 既 有 灌 溉 水 路 大 部 分 兼 作 都 市 排 水 使 用, 每 逢 暴 雨 常 有 溢 淹 問 題, 已 獲 營 建 署 補 助 於 中 壢 區 環 中 東 路 旁 既 有 埤 塘 施 作 滯 洪 工 程, 以 改 善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原 大 學 一 帶 都 市 計 畫 區 暴 雨 易 淹 水 的 情 況 市 府 於 104 年 12 月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預 定 105 年 12 月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作 業 已 於 105 年 3 月 上 網, 全 案 工 程 預 計 107 年 12 月 完 工 67

72 2. 沿 桃 林 鐵 路 闢 建 東 門 溪 分 洪 道 為 解 決 龜 山 工 業 區 及 桃 園 區 會 稽 地 區 積 淹 水 問 題,104 年 底 已 完 成 沿 桃 林 鐵 路 ( 龜 山 區 山 鶯 路 至 桃 園 區 健 行 路 ) 上 埋 設 分 洪 管 ( 箱 ) 涵 設 計 並 爭 取 到 營 建 署 補 助,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發 包, 預 計 106 年 底 前 完 工, 保 護 面 積 約 計 400 公 頃, 保 護 人 口 約 計 5 萬 6,000 人, 大 幅 改 善 東 門 溪 的 淹 水 風 險 ( 五 ) 建 置 雨 水 下 水 道 解 決 都 市 淹 水 平 鎮 區 龍 南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已 於 104 年 底 完 成, 其 新 建 雨 水 下 水 道 長 度 計 2,012 公 尺, 可 改 善 龍 岡 圓 環 周 邊 局 部 淹 水 問 題 本 市 累 計 興 建 長 度 達 公 里 ( 實 施 率 58.11%), 近 期 將 施 作 之 工 程 包 含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環 中 東 路 觀 音 區 中 山 路 八 德 區 高 城 社 區 等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長 度 分 別 約 ,021 公 尺, 其 中 高 城 社 區 及 環 中 東 路 下 水 道 建 設 於 分 別 於 104 年 12 月 及 105 年 1 月 開 工, 預 計 於 106 年 初 完 工 ; 觀 音 區 中 山 路 工 程 於 104 年 8 月 開 工, 預 計 105 年 4 月 底 先 完 成 觀 音 橋 改 建 通 車 ; 中 壢 區 環 西 路 及 觀 音 區 中 山 路 等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計 於 105 年 底 前 完 工, 另 環 中 東 路 預 計 106 年 底 完 工 ( 六 ) 山 坡 地 治 理 山 坡 地 治 山 防 災 治 理 工 程 分 別 於 104 年 9 月 至 12 月 間 完 成 楊 梅 區 龍 潭 區 6 處 野 溪 治 理 工 程, 護 岸 改 善 計 1,005 公 尺 ; 另 受 104 年 8 月 8 日 蘇 迪 勒 颱 風 影 響, 造 成 復 興 區 霞 雲 合 流 及 奎 輝 嘎 色 鬧 部 落 土 石 流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約 5,000 萬, 由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林 務 局 辦 理, 並 於 104 年 底 全 數 發 包 完 成 二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 一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及 BOT 截 至 105 年 1 月 底 止, 本 市 已 興 建 完 成 龜 山 復 興 大 溪 石 門 及 桃 園 等 五 處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且 進 入 營 運 階 段 在 大 漢 溪 流 域, 復 興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計 水 量 475CMD( 立 方 公 尺 / 日 ), 目 前 平 均 日 處 理 量 為 156 噸 ; 大 溪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計 68

73 水 量 3,750CMD, 目 前 平 均 日 處 理 量 為 916 噸 ; 石 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計 水 量 1 萬 400CMD, 目 前 平 均 日 處 理 量 為 1,537 噸 ; 在 南 崁 溪 流 域, 龜 山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計 污 水 量 為 2 萬 7,000CMD, 目 前 日 平 均 污 水 處 理 量 1 萬 5,434 噸 ; 桃 園 北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計 水 量 20 萬 CMD, 為 全 國 最 大 BOT 污 水 系 統, 第 一 期 設 計 水 量 為 5 萬 CMD, 已 於 104 年 10 月 建 設 完 成, 除 由 BOT 之 履 約 管 理 機 構 (PCM) 依 契 約 審 核 外, 更 首 創 全 國 之 先 籌 組 專 家 學 者 顧 問 團 嚴 格 把 關 其 工 程 品 質, 同 時 亦 要 求 民 間 機 構 邀 請 周 邊 居 民 參 訪, 以 降 低 居 民 疑 慮 提 高 認 同 度 ( 二 ) 用 戶 接 管 截 至 105 年 1 月 底 止,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累 計 接 管 戶 數 為 3 萬 3,266 戶, 其 普 及 率 6.3%, 目 前 主 要 接 管 地 區 有 蘆 竹 區 桃 園 區 龍 潭 區 ( 石 門 地 區 ) 大 溪 區 等 雖 然 目 前 的 接 管 戶 數 不 多, 但 藉 由 各 系 統 同 步 推 動, 以 及 市 府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動 集 合 式 住 宅 改 管 補 助, 並 配 合 相 關 大 中 小 型 說 明 會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接 管 等, 預 計 自 106 年 起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以 平 均 年 增 率 3% 之 速 推 動, 期 望 於 111 年 底 達 到 31.2% 之 普 及 率 ( 三 ) 現 地 處 理 為 提 升 南 崁 溪 水 質 改 善, 於 104 年 9 月 進 行 東 門 溪 水 體 水 質 規 劃 設 計, 並 獲 環 保 署 補 助 經 費 建 設,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取 其 主 要 支 流 東 門 溪 旁 之 公 園 用 地, 設 置 1 萬 CMD 現 地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系 統 在 用 戶 接 管 作 業 尚 未 全 面 完 成 之 前, 可 提 前 改 善 東 門 溪 水 體 水 質, 並 有 效 降 低 南 崁 溪 大 檜 溪 橋 之 污 染 狀 況 在 大 漢 溪 部 分, 於 104 年 11 月 施 工 之 員 樹 林 排 水 礫 間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及 105 年 1 月 決 標 之 大 溪 排 水 人 工 濕 地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應 用 削 減 非 都 市 計 畫 區 ( 月 眉 ) 及 大 溪 排 水 ( 街 口 溪 ) 之 污 染, 削 減 之 污 染 量 達 60% 以 上, 確 保 鳶 山 堰 水 質 安 全 三 水 岸 環 境 營 造 69

74 ( 一 ) 水 岸 綠 化 1. 南 崁 溪 下 游 整 治 市 府 於 南 崁 溪 長 安 橋 至 南 崁 橋 左 岸 堤 後 公 有 地 遭 占 用 情 形 排 除 後, 除 辦 理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外, 並 規 劃 設 置 近 1 公 頃 之 綠 化 園 地, 提 供 附 近 民 眾 一 處 自 然 生 態 休 憩 場 所, 該 工 程 預 計 105 年 3 月 完 工 2. 三 坑 花 海 大 漢 溪 浮 覆 地 位 於 龍 潭 三 坑 舊 河 道, 為 整 建 該 區 綠 地 廣 場, 現 正 施 工 辦 理 綠 美 化 工 程, 預 計 105 年 3 月 下 旬 完 工, 完 成 後 將 新 設 花 海 區 約 1 萬 8,000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新 設 碎 石 便 道 AC 自 行 車 道 抿 石 地 坪 自 行 車 架 塊 石 座 椅 及 鐵 木 地 坪 等 附 屬 設 施, 將 與 大 溪 老 街 串 聯, 提 供 大 溪 另 一 景 點 帶 動 繁 榮 ( 二 ) 水 岸 加 值 1. 自 行 車 道 延 伸 南 崁 溪 水 岸 自 行 車 道 主 線 長 度 約 20 公 里, 為 串 連 蘆 竹 區 南 崁 溪 右 岸 光 明 河 濱 公 園 下 游 至 錦 興 宮 之 自 行 車 道, 避 免 騎 乘 該 自 行 車 道 需 繞 至 市 區 道 路, 已 增 設 自 行 車 道 約 226 公 尺 及 新 設 路 燈, 提 升 使 用 安 全 與 巿 民 滿 意 度, 預 計 於 106 年 初 完 成 2. 步 道 延 伸 為 確 保 行 人 及 學 童 安 全, 於 觀 音 區 富 林 溪 樹 林 橋 至 大 觀 橋 左 岸 水 防 道 路 辦 理 護 岸 整 修 工 程, 並 增 設 行 人 通 行 步 道 設 置 路 燈 照 明 道 路 鋪 面 更 新 及 既 有 側 溝 加 蓋 等 相 關 設 施, 預 計 105 年 4 月 完 工 採 用 親 水 與 活 水 概 念 進 行 河 川 整 治 與 規 劃, 市 府 已 完 成 社 子 溪 月 眉 橋 上 游 左 岸 護 岸 工 程, 新 設 重 力 式 護 岸 198 公 尺 自 行 車 道 327 公 尺 及 人 行 步 道 209 公 尺 ( 仿 木 棧 道 方 式 ), 以 串 連 楊 梅 區 老 坑 溪 左 岸 上 游 既 有 生 態 步 道 至 社 子 溪 月 眉 橋 70

75 玖 交 通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運 輸 規 劃 業 務 ( 一 ) 協 調 中 央 加 速 辦 理 高 快 速 公 路 建 設 計 畫 1. 桃 園 航 空 城 北 側 聯 外 高 ( 快 ) 速 公 路 ( 國 1 甲 ) (1) 本 計 畫 由 國 工 局 主 辦, 路 廊 起 由 臺 61 線, 經 國 道 1 號 至 桃 園 市 臺 1 甲, 路 段 總 長 約 19 公 里, 總 經 費 約 455 億 元 (2) 本 案 可 行 性 研 究 業 經 國 發 會 103 年 9 月 16 日 審 議 原 則 同 意, 惟 因 路 廊 行 經 煉 油 廠 區 尚 存 有 安 全 及 環 保 疑 慮, 以 及 配 合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內 期 程 開 發 與 用 地 徵 收 等 議 題, 將 配 合 航 空 城 全 區 聽 證 時 程 調 整 推 動 期 程 (3) 國 工 局 已 於 104 年 2 月 展 開 工 程 規 劃 作 業, 並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邀 集 中 油 等 單 位 召 開 協 調 會, 決 議 朝 以 隧 道 通 過 桃 園 煉 油 廠 R3 加 氫 脫 硫 工 場 預 定 地 之 情 境 方 案, 目 前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研 究 及 安 全 評 估, 並 將 持 續 與 中 油 公 司 協 調 本 案 預 定 推 動 期 程 為 109 年 1 月 開 工, 112 年 8 月 底 完 工 國 1 甲 路 廊 圖 71

76 2. 國 道 2 號 大 園 交 流 道 至 台 15 線 新 闢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計 畫 ( 國 2 甲 ) (1) 本 計 畫 由 高 公 局 主 辦, 國 2 甲 原 起 大 園 交 流 道 至 台 61 線 快 速 道 路, 其 中 台 15 線 至 台 61 線 段, 因 路 廊 規 劃 穿 越 許 厝 港 溼 地 保 護 區 及 大 園 工 業 區, 爰 行 政 院 103 年 5 月 6 日 決 議 優 先 辦 理 大 園 交 流 道 至 台 15 線 路 段 ( 優 先 路 段 ), 至 台 15 線 至 台 61 路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已 於 104 年 9 月 啟 動,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期 程 將 視 推 動 情 形 滾 動 檢 討 (2) 國 2 甲 大 園 交 流 道 至 台 15 線 路 段 全 長 約 2 公 里, 雙 向 4 車 道 採 高 架 佈 設, 於 台 15 線 及 機 場 設 置 進 出 匝 道, 總 經 費 約 為 56 億 8,500 萬 元 ( 含 用 地 費 24 億 元 ), 由 國 道 基 金 全 額 支 應 國 發 會 已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通 過 本 案 建 設 計 畫, 並 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 辦 理 公 聽 會, 目 前 正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及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預 計 106 年 7 月 動 工,108 年 底 完 工 國 2 甲 路 廊 圖 3. 國 道 3 號 銜 接 台 66 線 增 設 系 統 交 流 道 工 程 (1) 本 案 將 於 國 道 3 號 67K 處 ( 近 大 溪 交 流 道 ) 增 設 南 下 出 口 匝 道 銜 接 台 66 線 大 溪 端, 台 66 線 大 溪 端 增 設 北 72

77 上 入 口 環 道 銜 接 國 道 3 號 67K 處, 並 以 集 散 道 路 往 南 接 大 溪 交 流 道, 並 於 大 溪 交 流 道 增 設 南 下 出 口 環 道 銜 接 縣 道 112 甲 線 總 長 度 約 7 公 里, 全 案 工 程 經 費 約 40 億 4,000 萬 元, 市 府 配 合 負 擔 大 溪 交 流 道 增 設 南 下 出 口 環 道 用 地 費 9,000 萬 元, 餘 約 39 億 5,000 萬 元 由 國 道 基 金 支 應 (2) 本 計 畫 可 行 性 業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獲 行 政 院 國 發 會 審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7 日 獲 行 政 院 正 式 核 定, 後 續 由 高 公 局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及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已 於 104 年 9 月 中 旬 決 標 予 台 灣 世 曦, 預 計 105 年 3 月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106 年 中 旬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及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106 年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並 開 工 109 年 底 完 工 台 66 線 銜 接 國 道 3 號 改 善 示 意 圖 4. 國 道 3 號 龍 潭 路 段 增 設 交 流 道 計 畫 ( 龍 潭 第 二 交 流 道 ) (1) 本 計 畫 位 於 國 道 3 號 73K 附 近 ( 約 於 龍 潭 交 流 道 南 側 5 公 里 處 ), 交 流 道 聯 絡 道 路 為 高 原 路 ( 桃 68/ 桃 68-1 鄉 道 ), 採 鑽 石 型 交 流 道 型 式 佈, 總 經 費 約 9 億 2,000 萬 元, 市 府 配 合 負 擔 約 2 億 9,643 萬 元 ( 含 用 地 費 2 億 3,529 萬 元 桃 68 鄉 道 跨 越 橋 樑 改 建 費 用 6,114 73

78 萬 元 ), 並 已 於 105 年 度 編 列 用 地 費 6,000 萬 元 106 年 度 將 再 編 列 2 億 4,000 元 辦 理 (2) 本 計 畫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業 於 104 年 10 月 由 交 通 部 核 定, 高 公 局 後 續 將 辦 理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環 說 及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召 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民 眾 說 明 會, 預 計 106 年 底 動 工,109 年 10 月 完 工 (3) 高 公 局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要 件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及 本 案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審 議 作 業 時 程, 本 案 完 工 時 程 調 整 為 109 年 10 月, 較 市 府 先 前 規 劃 期 程 延 後 16 個 月 考 量 本 案 必 要 性 及 民 眾 期 待, 市 府 仍 將 持 續 積 極 爭 取 本 案 提 早 完 工 桃 67 桃 68-1 龍 潭 第 七 公 墓 河 牛 欄 往 關 西 桃 69 桃 68 國 道 3 號 龍 潭 路 段 增 設 交 流 道 計 畫 ( 龍 潭 第 二 交 流 道 ) 圖 5. 國 道 1 號 桃 園 交 流 道 改 善 工 程 ( 增 設 中 正 北 路 匝 道 ) 本 案 中 正 北 路 北 上 入 口 及 南 下 出 口 2 股 匝 道 已 於 102 年 11 月 先 開 放 通 車, 另 北 上 出 口 及 南 下 入 口 2 匝 道 因 五 楊 高 架 工 程 結 案 故 改 另 立 新 案 辦 理, 並 配 合 蘆 興 南 路 ( 桃 17 線 ) 涵 洞 拓 寬 一 併 辦 理, 總 經 費 約 7 億 9,800 萬 元 ( 用 地 費 約 3 億 2,400 萬 元 ) 國 工 局 原 擬 採 一 般 徵 收, 惟 地 主 要 求 改 納 入 桃 園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綠 線 G12~G13a 車 站 及 北 機 廠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故 市 府 已 配 合 納 入 區 段 徵 收 計 畫 辦 理, 目 前 區 徵 計 畫 尚 於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期 程 預 計 需 6 年 方 完 成, 爰 市 府 正 協 請 國 工 局 研 議 改 採 租 用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預 計 105 年 底 前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並 以 107 年 6 月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74

79 並 開 工 109 年 底 完 工 為 目 標 國 道 1 號 桃 園 交 流 道 改 善 工 程 ( 增 設 中 正 北 路 匝 道 ) 示 意 圖 6. 國 道 1 號 增 設 中 壢 中 豐 交 流 道 計 畫 本 計 畫 由 國 工 局 主 辦, 規 劃 於 國 道 1 號 中 壢 戰 備 道 段 (59K+800), 增 設 匝 道 進 出 本 市 中 壢 區 中 豐 北 路, 工 程 總 經 費 總 經 費 約 51 億 元 ( 含 用 地 費 40 億 元 )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9 日 審 議 通 過 國 道 1 號 中 豐 交 流 道 新 建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原 則 由 國 道 建 設 基 金 全 額 支 應, 惟 因 用 地 費 用 過 高, 國 發 會 遂 要 求 市 府 研 提 減 少 徵 收 面 積 及 降 地 用 地 取 得 經 費 之 可 行 方 案, 目 前 尚 正 研 議 中 本 計 畫 預 計 106 年 底 前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及 工 程 設 計 107 年 開 工 110 年 完 工 國 道 1 號 增 設 中 壢 中 豐 交 流 道 示 意 圖 75

80 7. 國 道 1 號 楊 梅 幼 獅 交 流 道 改 善 計 畫 本 計 畫 由 高 公 局 主 辦, 將 既 有 幼 獅 交 流 道 由 鑽 石 型 交 流 道 改 為 單 點 式 交 流 道, 本 案 未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計 畫 概 估 總 經 費 約 2 億 5,000 萬 元 104 年 9 月 工 程 招 標 至 今 已 5 次 流 標, 嗣 經 高 公 局 檢 討 招 標 文 件 並 於 105 年 3 月 重 新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預 計 105 年 5 月 動 工,107 年 11 月 完 工 國 道 1 號 楊 梅 幼 獅 交 流 道 改 善 示 意 圖 8. 國 道 1 號 新 增 楊 梅 校 前 路 匝 道 計 畫 本 計 畫 由 國 工 局 主 辦, 於 五 楊 高 架 終 點 端 增 設 匝 道 銜 接 楊 梅 校 前 路, 計 畫 總 經 費 約 2 億 2,200 萬 元 ( 含 用 地 費 約 7,500 萬 元 ), 已 於 104 年 12 月 開 工, 預 計 106 年 8 月 完 工 國 道 1 號 新 增 楊 梅 校 前 路 匝 道 示 意 圖 76

81 ( 二 ) 市 府 辦 理 航 空 城 聯 外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1. 客 運 園 區 至 機 場 聯 絡 道 路 (1) 本 道 路 路 廊 起 於 桃 園 航 空 貨 運 暨 客 運 園 區 ( 大 園 南 港 地 區 ) 環 區 北 路 及 環 區 東 路 口, 跨 越 老 街 溪, 終 點 銜 接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計 畫 道 路, 全 長 約 2.3 公 里, 計 畫 路 寬 30 公 尺, 總 經 費 約 20 億 5,000 萬 元, 並 已 於 103 年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12 億 2,000 萬 元 (2) 工 程 分 二 期 開 闢, 第 一 期 為 大 園 區 環 區 東 路 至 桃 45 ( 大 園 區 華 興 路 二 段 ), 長 2 公 里, 預 計 107 年 底 完 工 第 二 期 為 桃 45( 大 園 區 華 興 路 二 段 ) 至 老 街 溪, 銜 接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計 畫 道 路, 長 0.3 公 里, 需 配 合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計 畫 辦 理, 目 前 由 市 府 工 務 局 辦 理 工 程 設 計 中, 預 定 108 年 10 月 取 得 用 地 109 年 完 工 客 運 園 區 至 機 場 聯 絡 道 路 路 廊 規 劃 圖 2. 桃 15( 桃 園 區 富 國 路 及 蘆 竹 區 富 國 路 一 至 三 段, 台 31 至 縣 110)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1) 本 道 路 長 度 約 為 6 公 里, 現 況 路 寬 為 20 公 尺, 計 畫 路 77

82 寬 為 30 公 尺, 經 費 80 億 9,700 萬 元 ( 用 地 費 71 億 500 萬 元 ), 交 通 部 於 103 年 核 定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10 億 8,900 萬 元 (2) 本 工 程 因 用 地 費 龐 大, 需 拆 除 沿 線 大 量 建 築 物 及 採 一 般 徵 收 等 問 題 造 成 居 民 反 彈, 爰 經 評 估 分 析 中 止 本 道 路 工 程 推 動, 改 採 桃 園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綠 線 G12~G13a 車 站 及 北 機 廠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規 劃 銜 接 桃 園 區 寶 慶 路 之 M 道 路 ( 長 5 公 里 寬 30 公 尺 ) 取 代, 起 迄 點 為 台 31 至 桃 園 區 莊 敬 路, 將 納 入 區 徵 公 共 工 程 開 闢 該 道 路 用 地, 其 辦 理 進 度 至 104 年 12 月 底 止 召 開 11 次 本 市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預 計 105 年 6 月 通 過 本 市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並 報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預 計 113 年 完 成 桃 15 道 路 拓 寬 及 寶 慶 路 M 道 路 示 意 圖 3. 台 31 北 延 ( 蘆 竹 區 台 4 線 - 蘆 竹 區 桃 3)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78

83 (1) 本 道 路 為 南 崁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計 畫 道 路, 全 長 1.35 公 里, 經 費 11 億 2,000 萬 元, 交 通 部 已 於 103 年 9 月 19 日 核 定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6 億 3,000 萬 元, 市 府 工 務 局 遂 於 104 年 辦 理 用 地 徵 收 ( 一 般 徵 收 ) 前 置 作 業 ( 土 地 市 價 查 估 地 上 物 查 估 公 聽 會 ) 及 規 劃 設 計 等 工 作 (2) 104 年 4 月 7 月 等 2 場 公 聽 會 遭 逢 民 眾 抗 爭 用 地 徵 收 及 闢 建 道 路 必 要 性, 經 考 量 航 空 城 預 計 105 年 5 月 辦 理 聽 證, 爰 市 府 決 議 先 行 暫 緩 執 行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俟 105 年 5 月 完 成 全 區 聽 證 並 評 估 檢 討 整 體 都 市 計 畫 與 交 通 系 統 定 案 後, 再 予 續 推 本 案 台 31 北 延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圖 4. 桃 5 拓 寬 延 伸 案 ( 蘆 竹 區 縣 108- 大 園 區 縣 110) 本 道 路 位 於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範 園 內, 全 長 6.4 公 里, 計 畫 路 寬 為 40 公 尺, 經 費 35 億 4,700 萬 元, 本 案 位 於 擬 定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發 展 區 (1-7-40M 道 路 ), 納 入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徵 收 工 程 辦 理, 相 關 期 程 將 配 合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用 地 辦 理 全 區 聽 證 ( 預 計 105 年 5 月 完 成 ) 後 推 動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第 一 期 預 定 114 年 完 工 5. 機 場 捷 運 橋 下 道 路 (A15~A17, 大 園 區 ) 79

84 本 道 路 位 於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範 園 內, 全 長 3.15 公 里, 計 畫 路 寬 為 50 公 尺, 經 費 9 億 8,000 萬 元, 本 案 位 於 擬 定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第 一 期 發 展 區 (1-2-50M 綠 園 道 ), 納 入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區 段 徵 收 工 程 辦 理, 相 關 期 程 將 配 合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用 地 全 區 聽 證 ( 預 計 105 年 5 月 完 成 ) 後 辦 理, 預 計 於 114 年 完 成 ( 三 ) 新 闢 市 區 道 路 規 劃 1.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打 通 至 八 德 區 和 平 路 新 闢 工 程 (1) 為 解 決 桃 園 火 車 站 地 區 利 用 台 4 線 及 縣 道 110 往 返 大 湳 交 流 道 車 流 之 交 通 問 題 及 現 有 道 路 順 暢, 並 提 高 本 區 域 路 網 更 高 效 益, 本 案 道 路 工 程 已 規 劃 分 成 三 期 執 行 如 下 : 1 第 一 期 (G06 整 體 發 展 區 至 國 道 2 號 北 側 ): 道 路 長 度 約 290 公 尺, 寬 度 20 公 尺, 採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2 第 二 期 ( 國 道 2 號 南 側 至 和 強 路 ): 道 路 長 度 約 1.1 公 里, 寬 度 20 公 尺, 工 程 費 1 億 1,000 萬 元, 採 一 般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3 第 三 期 ( 和 強 路 至 和 平 路 ): 道 路 長 度 約 600 公 尺, 寬 度 20 公 尺, 工 程 費 6,000 萬 元, 採 一 般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2) 本 案 道 路 工 程 第 二 三 期 位 於 非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需 辦 理 道 路 定 線 後, 方 能 續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及 工 程 設 計, 定 線 作 業 所 需 費 用, 市 府 工 務 局 刻 正 籌 措 經 費, 預 計 105 年 度 辦 理 道 路 定 線 作 業 80

85 桃 園 區 延 平 路 打 通 至 八 德 區 和 平 路 2. 本 市 主 要 新 闢 市 區 道 路 規 劃 (1) 桃 園 區 桃 53 國 際 路 ( 永 安 路 - 南 平 路 ) 道 路 延 伸 : 本 道 路 路 廊 起 於 桃 園 區 國 際 路 / 永 安 路 口, 終 點 於 桃 園 區 南 平 路 / 寶 慶 路 口, 路 廊 長 度 約 1.07 公 里, 計 畫 寬 度 30 公 尺, 總 經 費 約 17 億 9,300 萬 元 ( 用 地 取 得 13 億 3,900 萬 元 ), 正 由 交 通 局 納 入 105 年 道 路 新 闢 規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評 估, 預 計 105 年 8 月 完 成 桃 園 區 桃 53 國 際 路 ( 永 安 路 - 南 平 路 ) 道 路 延 伸 圖 81

86 (2) 桃 園 區 幸 福 路 延 伸 至 中 正 路 : 本 道 路 路 廊 起 於 桃 園 區 幸 福 路 臨 南 崁 溪 畔, 終 點 於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路 廊 長 度 約 0.28 公 里, 計 畫 寬 度 30 公 尺, 目 前 由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後 續 尚 須 經 本 市 及 內 政 部 二 級 都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能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桃 園 區 幸 福 路 延 伸 至 中 正 路 圖 (3) 中 壢 區 / 平 鎮 區 龍 慈 路 延 伸 至 台 66 快 速 道 路 新 闢 : 本 道 路 路 廊 起 於 中 壢 區 龍 慈 路 / 龍 岡 路 三 段 口, 終 點 於 平 鎮 區 台 66 快 速 道 路, 路 廊 長 度 約 2.45 公 里, 計 畫 寬 度 30 公 尺, 總 經 費 約 36 億 1,800 萬 元 ( 用 地 取 得 7 億 9,000 萬 元 ), 本 路 廊 已 於 98 年 完 成 可 行 性 規 劃, 104 年 11 月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市 府 工 務 局 正 辦 理 道 路 定 線 作 業, 預 計 105 年 底 完 成 後, 並 於 106 年 接 續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用 地 徵 收 及 工 程 闢 建 等 作 業 82

87 中 壢 區 / 平 鎮 區 龍 慈 路 延 伸 至 台 66 快 速 道 路 新 闢 圖 (4) 平 鎮 區 南 勢 重 劃 區 中 庸 路 延 伸 銜 接 中 興 路 : 本 道 路 路 廊 起 於 平 鎮 區 新 光 路 五 段 / 中 庸 路 口, 終 點 於 平 鎮 區 中 興 路, 路 廊 長 度 約 2.3 公 里, 計 畫 寬 度 20 公 尺, 正 由 交 通 局 納 入 105 年 道 路 新 闢 規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評 估, 預 計 105 年 8 月 完 成 平 鎮 區 南 勢 重 劃 區 中 庸 路 延 伸 銜 接 中 興 路 圖 (5) 平 鎮 區 復 旦 路 二 段 186 巷 拓 寬 並 打 通 至 長 安 路 : 平 鎮 83

88 區 復 旦 路 二 段 186 巷 現 況 寬 3 至 6 公 尺, 計 畫 拓 寬 至 8 公 尺, 並 打 通 道 路 銜 接 至 長 安 路, 長 度 約 1.5 公 里, 正 由 交 通 局 納 入 105 年 道 路 新 闢 規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評 估, 預 計 105 年 8 月 完 成 平 鎮 區 復 旦 路 二 段 186 巷 拓 寬 並 打 通 至 長 安 路 圖 (6)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龍 潭 基 地 東 向 聯 外 道 路, 工 程 位 於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龍 潭 基 地 東 側, 西 起 自 龍 潭 基 地 龍 園 一 路, 往 東 連 接 至 聖 亭 路 止, 道 路 計 畫 寬 度 為 15 公 尺 原 於 96 年 11 月 由 市 府 與 科 管 局 協 商, 市 府 原 則 同 意 東 向 聯 絡 道 路 興 闢 時 程, 擬 於 核 可 後 2 年 內 興 闢 完 成, 然 龍 潭 基 地 已 次 第 開 發, 交 通 量 與 聯 外 交 通 需 求 逐 漸 成 長, 原 有 路 線 需 重 新 調 整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爰 市 府 交 通 局 正 辦 理 委 託 定 線 技 術 服 務 招 標 案, 預 計 於 105 年 9 月 完 成 本 道 路 工 程 初 步 規 劃 (7) 生 活 圈 6 號 道 路 起 於 八 德 區 和 平 路 和 強 路 口, 止 於 平 鎮 區 台 66 線 快 速 道 路, 全 長 約 13.5 公 里 ( 行 經 非 都 市 計 畫 區 10.9 公 里 都 市 計 畫 區 2.6 公 里 ), 道 路 定 位 為 市 區 主 要 道 路, 其 中 3.5K 至 5.2K 為 捷 運 綠 線 共 線 段, 亦 為 優 先 闢 建 路 段, 該 段 寬 度 50 公 尺, 總 經 費 84

89 為 14 億 元 現 已 完 成 道 路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將 與 工 務 局 一 同 持 續 向 中 央 政 府 爭 取 經 費 補 助, 並 請 相 關 民 意 代 表 協 助 爭 取 為 配 合 捷 運 綠 線 (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 預 計 於 108 年 動 工 之 推 動 期 程, 生 活 圈 六 號 道 路 第 一 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台 4 線 至 建 德 路 ) 推 動 程 序 擬 採 由 工 務 局 先 行 辦 理 土 地 假 分 割 作 業, 並 賡 續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預 計 106 年 底 完 成 捷 運 綠 線 共 線 段 用 地 取 得 生 活 圈 六 號 道 路 路 線 圖 3. 桃 園 區 / 龜 山 區 台 1 甲 線 桃 園 陸 橋 拆 除 (1) 桃 園 陸 橋 全 長 600 公 尺, 寬 13.5 公 尺 之 水 泥 橋 體, 拆 除 工 程 總 經 費 約 7,159 萬 元 本 工 程 私 有 地 用 地 補 償 採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並 修 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專 案 收 受 本 案 私 有 土 地 容 積 調 派, 已 於 104 年 8 月 30 日 公 告 生 效 (2) 本 工 程 由 公 路 總 局 主 辦, 第 一 階 段 為 陸 橋 拆 除 及 中 央 分 隔 島 施 作 第 二 階 段 為 排 水 溝 改 善 及 人 行 道 拓 寬, 公 路 總 局 已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完 成 通 車, 雙 向 各 3 車 道, 沿 途 開 設 三 民 路 桃 林 鐵 路 頂 興 路 / 壽 德 街 等, 第 二 階 段 人 行 道 工 程 預 計 105 年 7 月 完 成 85

90 ( 四 ) 建 置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為 整 合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以 提 升 生 活 及 環 境 品 質, 並 減 少 汽 機 車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同 時 提 升 交 通 便 利 性, 規 劃 建 置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市 府 已 於 103 年 12 月 底 完 成 本 市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可 行 性 研 究, 委 託 建 置 及 營 運 服 務 工 作 已 於 104 年 11 月 決 標 予 捷 安 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05 年 2 月 4 日 已 完 成 中 壢 區 10 處 租 賃 示 範 站 建 置 並 啟 用, 提 供 220 輛 自 行 車, 預 計 105 年 7 月 完 成 建 置 30 個 租 賃 點 660 輛 自 行 車,106 年 5 月 完 成 建 置 130 個 租 賃 點 2,800 輛 自 行 車 中 壢 區 10 處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示 範 站 點 分 布 圖 二 交 通 工 程 業 務 ( 一 ) 建 置 智 慧 型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建 置 各 項 智 慧 型 電 子 偵 測 設 備, 透 過 設 備 蒐 集 交 通 參 數 回 饋 交 控 中 心 制 定 交 控 策 略, 提 升 車 流 運 轉 效 率, 相 關 設 施 建 置 情 形 如 下 : 1. 先 進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86

91 本 市 於 市 區 重 要 幹 道 及 易 壅 塞 路 段 / 路 口 建 置 智 慧 型 電 子 偵 測 設 備, 蒐 集 流 量 速 率 及 佔 有 率 等 參 數, 並 應 用 於 各 種 交 通 控 制 策 略 及 時 制 計 畫 產 生, 目 前 已 建 置 完 成 468 處 ( 包 含 車 輛 偵 測 器 (VD)304 處 車 輛 辨 識 系 統 (AVI) 26 處 及 數 位 影 像 攝 影 機 (CCTV)138 處 ) 105 年 至 107 年 每 年 將 續 遴 選 100 處 本 市 道 路 交 通 量 繁 重 路 口 路 段 建 置 智 慧 型 電 子 偵 測 設 備, 目 標 全 市 建 置 完 成 900 處, 以 即 時 掌 握 交 通 現 況 2. 應 用 大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旅 運 行 為 本 市 自 102 年 起 開 始 建 置 etag 偵 測 器 設 備, 將 所 蒐 集 之 路 段 旅 行 時 間 起 迄 點 及 行 駛 路 徑 等 大 量 資 訊, 透 過 交 控 大 數 據 分 析 平 台 轉 換 為 有 用 的 資 訊, 作 為 交 通 管 理 與 決 策 參 考 目 前 已 建 置 完 成 125 座, 為 六 都 中 最 先 應 用 etag 技 術 蒐 集 交 通 資 訊 之 縣 市, 計 畫 目 標 全 市 建 置 400 座,104 年 已 優 先 於 連 結 高 快 速 公 路 之 市 區 道 路 增 設 45 座 etag 偵 測 器, 105 年 將 於 本 市 重 要 道 路 增 設 30 座 etag 偵 測 器, 透 過 大 數 據 分 析 壅 塞 問 題, 提 出 更 有 效 的 交 控 策 略 3. 先 進 用 路 人 資 訊 系 統 推 行 桃 園 輕 鬆 GO 手 機 APP, 民 眾 可 查 詢 路 況 公 共 運 輸 停 車 及 觀 光 美 食 等 資 訊, 並 完 成 77 座 資 訊 可 變 標 誌 及 62 座 停 車 導 引 資 訊 板, 可 發 布 即 時 路 況 供 用 路 人 參 考, 資 訊 可 變 標 誌 及 導 引 板 目 前 暫 無 增 設 計 畫, 未 來 將 加 入 電 動 車 充 電 站 及 自 行 車 租 賃 站 相 關 資 訊, 朝 資 訊 無 縫 目 標 努 力 ( 二 ) 交 通 標 線 標 誌 號 誌 及 交 控 設 備 新 設 維 修 工 作 本 案 為 每 年 例 行 開 口 合 約 104 年 度 本 項 工 作 共 計 施 作 1,509 面 標 誌 繪 設 5 萬 4,430 平 方 公 尺 標 線, 交 通 號 誌 新 設 及 維 護 共 715 處, 交 控 設 備 維 護 檢 修 共 66 處 ( 三 ) 易 壅 塞 路 段 ( 口 ) 交 管 設 施 改 善 工 作 運 用 適 應 性 號 誌 控 制 號 誌 時 制 重 整 標 誌 標 線 重 新 配 置 及 轉 向 管 制 等 方 式 改 善 本 市 道 路 交 通 壅 塞 情 形 依 據 交 通 量 調 查 取 得 公 路 服 務 水 準 評 級 指 標, 以 流 量 容 量 比 值 (V/C) 高 於 87

92 0.85 者 為 優 先 改 善 路 段, 依 排 序 逐 年 進 行 改 善 自 102 年 起 進 行 本 市 道 路 交 通 壅 塞 分 析, 彙 整 本 市 各 區 易 壅 塞 路 段, 分 年 分 段 進 行 改 善, 目 前 已 改 善 完 成 28 處 路 段 (147 處 路 口 ) 經 分 析 平 均 行 車 速 率 提 升 約 8%, 路 口 停 等 延 滯 平 均 減 少 約 15% 105 年 預 計 改 善 本 市 20 處 交 通 易 壅 塞 路 段 ( 口 ), 預 計 可 提 升 5% 至 10% 行 車 速 率 ( 四 ) 增 設 先 進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為 提 醒 用 路 人 注 意 路 況 遵 循 指 示 行 駛 等 功 能, 以 提 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環 境, 爰 本 局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之 交 通 設 施 種 類 及 效 果, 設 置 可 提 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之 創 新 性 交 通 設 施, 設 置 地 點 為 本 市 境 內 各 區,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1. 彩 色 排 水 防 滑 路 面 標 線 利 用 色 彩 劃 分 提 升 駕 駛 人 對 自 行 車 或 行 人 的 警 示, 達 成 減 速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美 化 道 路 環 境 等 效 果, 多 應 用 於 學 校 周 邊 及 易 肇 事 路 段 ( 口 ), 本 市 於 103 年 設 置 約 1 萬 5,000 平 方 公 尺,104 年 設 置 約 1 萬 4,000 平 方 公 尺,105 年 預 計 再 設 置 6,000 平 方 公 尺 2. 熱 熔 成 型 防 滑 地 面 標 誌 適 合 設 置 於 路 旁 標 誌 牌 面 易 受 遮 蔽 之 區 域, 可 提 升 警 示 效 果, 本 市 於 103 年 設 置 約 70 面,104 年 設 置 31 面,105 年 預 計 再 設 置 15 面 3. 耐 衝 擊 回 復 式 交 通 桿 柱 於 車 流 量 大 及 易 肇 事 路 段 增 設 反 光 佳 耐 撞 擊 之 桿 柱, 多 應 用 於 現 有 交 通 桿 柱 損 壞 率 高 或 車 流 量 較 大 之 路 段, 本 市 於 103 年 度 設 置 約 5,200 支,104 年 改 善 47 處, 設 置 5,047 支,105 年 預 計 再 設 置 1,500 支 ( 含 汰 換 ) 4. 大 型 LED 指 示 標 誌 牌 將 交 流 道 匝 道 口 重 要 幹 道 或 易 肇 事 路 段 交 通 標 誌, 改 為 LED 牌 面, 提 升 夜 間 能 見 度, 本 市 於 104 年 度 設 置 約 90 面,105 年 預 計 再 設 置 約 40 面 三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業 務 88

93 ( 一 ) 本 市 既 有 路 外 立 體 停 車 場 設 施 活 化 計 畫 本 市 既 有 20 處 路 外 立 體 停 車 場, 扣 除 甫 新 建 完 成 之 7 處 停 車 場, 將 就 其 餘 13 座 老 舊 立 體 停 車 場 增 設 周 邊 導 引 標 誌 牌 環 境 綠 化 美 化 改 善 場 內 監 視 系 統 及 照 明, 並 引 入 藝 文 彩 繪 車 位 在 席 及 多 卡 通 收 費 系 統 年 已 完 成 八 德 區 大 忠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公 二 地 下 停 車 場 活 化 桃 園 區 桃 園 區 西 門 地 下 停 車 場 中 壢 區 坤 慶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銀 河 廣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共 計 5 處 年 將 持 續 活 化 其 餘 8 處 既 有 路 外 立 體 停 車 場, 包 含 桃 園 區 新 民 立 體 停 車 場 大 檜 溪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中 壢 區 中 央 立 體 停 車 場 中 原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延 平 停 車 場 中 北 健 行 停 車 塔 楊 梅 區 新 成 停 車 場 及 新 屋 區 停 一 立 體 停 車 場 共 計 8 處 3. 另 經 全 面 清 查 本 市 路 外 停 車 場 檢 討 具 開 發 潛 力 可 朝 促 參 方 式 辦 理 之 停 車 場 計 有 桃 園 區 新 民 立 體 停 車 場 龜 山 區 公 12 停 車 場 及 平 鎮 區 廣 北 平 面 停 車 場, 現 已 由 市 府 交 通 局 辦 理 招 標 文 件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預 計 於 年 底 前 可 完 成 評 估 規 劃 作 業 ( 二 ) 新 建 路 邊 及 路 外 停 車 場 計 畫 1. 於 傳 統 商 圈 捷 運 場 站 及 商 業 活 動 密 集 地 區 優 先 增 設 路 邊 停 車 格 (1) 104 年 已 於 各 行 政 區 中 心 商 業 區 周 邊 增 設 小 汽 車 格 2,331 席 機 車 格 1,743 席 89

94 行 政 區 104 年 已 完 成 格 數 汽 車 機 車 桃 園 區 中 壢 區 龜 山 區 蘆 竹 區 八 德 區 平 鎮 區 大 溪 區 楊 梅 區 24 9 大 園 區 合 計 2,331 1,743 (2) 105 年 將 持 續 於 各 行 政 區 中 心 商 業 區 周 邊 增 設 小 汽 車 格 2,406 格 及 機 車 格 2,685 格 2. 本 市 既 有 公 有 停 車 場 用 地 ( 未 開 闢 ) 共 計 15 處, 市 府 將 依 停 車 需 求 於 105 年 底 前 陸 續 闢 建 作 為 公 有 路 外 平 面 停 車 場 使 用, 合 計 共 可 提 供 汽 車 格 約 1,142 格 機 車 格 約 788 格, 其 中 包 含 : (1) 桃 園 區 :6 處 (2) 中 壢 區 :3 處 (3) 平 鎮 區 :2 處 (4) 八 德 區 :4 處 另 既 有 已 開 闢 之 平 面 路 外 停 車 場 擬 規 劃 改 建 為 立 體 停 車 場 計 有 中 壢 區 自 強 多 目 標 立 體 停 車 場 1 處, 本 案 擬 規 劃 作 為 停 車 場 派 出 所 活 動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多 目 標 使 用, 完 成 後 約 可 提 供 汽 車 格 310 格 機 車 格 250 格 3. 利 用 本 市 公 有 土 地 ( 如 公 園 學 校 綠 地 市 場 用 地 及 住 宅 區 等 非 停 車 場 用 地 ) 以 多 目 標 方 式 合 作 闢 建 作 為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截 至 104 年 已 完 成 8 處, 如 下 : (1) 桃 園 區 : 公 24 臨 時 停 車 場 藝 文 園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東 門 停 車 場 及 東 門 市 場 臨 時 停 車 場, 共 提 供 汽 車 格

95 格 機 車 格 526 格 (2) 中 壢 區 : 龍 岡 停 車 場 台 貿 停 車 場 及 貿 東 停 車 場 及 文 中 三 臨 時 停 車 場, 共 提 供 汽 車 格 1,667 格 機 車 格 884 格 刻 正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為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計 有 桃 園 區 公 24 地 下 停 車 場 1 處, 預 計 於 106 年 12 月 完 工, 可 提 供 汽 車 格 352 格 機 車 格 638 格 其 餘 將 視 各 區 停 車 需 求 及 停 管 基 金 餘 絀 情 形 陸 續 規 劃 闢 建 ( 三 )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移 置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計 畫 1. 為 加 強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自 105 年 1 月 起 由 市 府 交 通 局 接 辦 道 路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業 務, 已 於 104 年 11 月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惟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且 因 移 置 保 管 費 業 經 議 會 審 議 決 議 仍 維 持 汽 車 600 元 機 車 100 元 進 行 收 費, 故 已 請 交 通 局 針 對 廠 商 意 見 進 行 標 案 修 正 後 重 新 上 網 招 標 2. 已 修 正 規 劃 由 中 壢 區 拖 吊 場 執 行 中 壢 及 平 鎮 區 拖 吊 桃 園 區 拖 吊 場 執 行 桃 園 區 蘆 竹 區 及 鄰 近 桃 園 區 周 邊 龜 山 區 及 八 德 區 違 停 較 為 嚴 重 之 路 段 拖 吊 業 務 之 方 案 ( 目 前 本 市 僅 桃 園 區 及 中 壢 區 設 置 拖 吊 場 ), 預 計 於 105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四 公 共 運 輸 業 務 ( 一 ) 全 市 公 車 8 公 里 免 費 1. 為 培 養 市 民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習 慣, 提 高 大 眾 運 輸 乘 載 率, 降 低 私 人 運 具 之 使 用, 透 過 補 貼 乘 客 轉 乘 市 區 公 車 之 費 用, 誘 使 民 眾 以 轉 乘 方 式 到 達 目 的 地 2. 目 前 本 市 轄 內 計 有 市 區 公 車 61 條 免 費 公 車 92 條 及 預 計 自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移 撥 之 公 路 客 運 98 條, 共 計 251 條 路 線 全 市 公 車 實 施 8 公 里 免 費, 將 使 本 市 公 共 運 輸 市 占 率 由 104 年 14.1% 提 升 至 20%~30% 91

96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104 完 成 訂 定 電 子 票 證 營 運 規 則 及 稽 核 程 式 開 發 完 成 票 證 系 統 測 試 及 檢 核 系 統 測 試 (105 年 3 月 前 ) 2 實 施 捷 運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105 年 3~12 月 ) 3 台 1 幹 線 8 公 里 乘 車 免 費 (105 年 10~12 月 ) 全 市 8 公 里 免 費 公 車 上 路 ( 二 ) 中 央 移 撥 業 務 1. 計 程 車 客 運 業 營 運 管 理 : 已 於 104 年 9 月 1 完 成 移 撥 2.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業 務 : 已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完 成 移 撥, 並 成 立 肇 事 鑑 定 科,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覆 議 業 務 原 則 委 託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期 限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3. 交 通 違 規 裁 決 業 務 : 已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完 成 接 管, 並 成 立 市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4. 公 路 客 運 業 路 線 移 撥 : 針 對 與 市 區 客 運 路 線 重 疊 者 優 先 接 管, 分 批 接 管 最 遲 不 超 過 105 年 底 ( 三 ) 提 升 公 共 運 輸 服 務 品 質 1. 提 供 用 路 人 公 車 資 訊 (1) 建 置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 提 供 本 市 境 內 公 車 路 線 班 次 起 迄 點 及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等 乘 車 資 訊 供 民 眾 查 詢 市 區 公 車 : 共 61 條 路 線, 營 運 車 輛 數 326 輛,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已 於 104 年 建 置 完 成 免 費 公 車 : 共 92 條 路 線, 營 運 車 輛 數 118 輛,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已 於 104 年 建 置 完 成 公 路 客 運 : 共 98 條 路 線, 營 運 車 輛 數 313 輛,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預 計 105 年 底 前 建 置 完 成 (2) 高 鐵 站 及 火 車 站 置 放 公 車 手 冊, 提 供 高 齡 長 者 索 取 (3) 火 車 站 及 捷 運 站 設 置 附 掛 式 智 慧 型 站 牌, 提 供 即 時 到 站 資 訊, 桃 園 火 車 站 已 於 104 年 底 完 成 建 置, 其 餘 車 站 及 機 場 捷 運 本 市 境 內 各 站 將 於 105 年 6 月 完 成 建 置 92

97 2. 鼓 勵 業 者 每 年 新 增 10 輛 低 地 板 公 車, 並 於 107 年 底 前 完 成 汰 換 現 有 69 輛 車 齡 10 年 以 上 之 甲 類 大 客 車 3. 本 市 市 區 公 車 ( 含 免 費 公 車 ) 路 網 整 合 執 行 計 畫 : 本 市 公 車 路 線 採 快 速 公 車 幹 線 公 車 支 線 公 車 及 微 循 環 公 車 四 種 服 務 層 級 重 新 整 併, 預 計 於 105 年 辦 理 5 大 幹 線 公 車 路 網 整 併, 並 依 路 線 重 疊 指 標 及 各 路 線 營 運 績 效 等 指 標 評 估 進 行 路 線 與 行 駛 班 次 調 整 及 聯 合 調 度, 減 少 民 眾 候 車 時 間, 由 44 條 整 併 為 24 條, 預 計 105 年 8 月 底 前 整 併 完 成 4. 推 動 桃 園 往 返 雙 北 通 勤 公 車 便 捷 系 統 計 畫 : 規 劃 闢 駛 至 雙 北 及 捷 運 站 之 公 車 路 線 (1) 已 闢 駛 1659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國 道 3 號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及 9069 桃 園 市 大 有 特 區 國 道 1 號 南 港 展 覽 館 等 2 路 線, 分 別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及 104 年 8 月 10 日 通 車 營 運 (2)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國 道 3 號 臺 北 市 西 南 區 ( 萬 華 區 大 安 區 或 中 正 區 ) 與 桃 園 藝 文 特 區 - 國 道 3 號 - 捷 運 景 安 站 ( 經 中 和 交 流 道 ) 等 2 條 路 線 刻 正 籌 設 中 5. 桃 園 海 線 觀 光 景 點 及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路 線, 規 劃 海 線 新 屋 觀 音 - 中 壢 及 大 溪 - 永 寧, 預 計 105 年 6 月 通 車 6. 候 車 亭 及 公 車 站 牌 建 置 修 繕 及 維 運 : (1) 將 依 市 內 捷 運 先 導 公 車 行 經 路 廊 五 大 幹 線 路 廊 ( 臺 一 線 中 豐 路 介 壽 路 龍 岡 路 及 春 日 路 ) 支 線 順 序 建 置, 本 市 適 合 建 置 公 車 候 車 亭 之 站 位 約 150 處,104 年 建 置 65 座 ;105 年 預 計 建 置 65 座 ; 另 本 市 現 計 有 4,654 處 公 車 站 位, 預 計 於 4 年 內 完 成 全 市 智 慧 型 站 牌 建 置 工 作,105 年 4 月 底 預 計 完 成 建 置 495 處 ( 集 中 式 370 處 及 智 慧 型 125 處 );105 年 預 計 建 置 410 處 ( 集 中 式 300 處 及 智 慧 型 110 處 ) (2) 另 原 鄉 鎮 公 所 ( 含 里 長 私 人 ) 建 置 及 市 府 交 通 局 早 期 新 建 之 候 車 亭 計 154 座, 均 已 納 入 105 年 候 車 亭 修 繕 93

98 及 維 護 合 約 中, 辦 理 路 線 資 訊 廣 告 管 理 清 潔 維 護 及 維 修 等, 以 提 昇 市 容 環 境 整 潔 7. 愛 心 計 程 車 及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建 置 工 作 : 已 於 104 年 8 月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愛 心 計 程 車 招 募 作 業,104 年 底 擴 充 愛 心 計 程 車 隊 規 模 至 236 輛 ; 另 於 104 年 再 向 交 通 部 申 請 40 輛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購 車 補 助, 現 已 開 放 業 者 申 請, 預 計 105 年 6 月 前 擴 充 無 障 礙 計 程 車 隊 規 模 至 50 輛, 合 計 286 輛 8. 市 區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 為 提 昇 市 區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市 府 交 通 局 105 年 將 辦 理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評 鑑, 依 場 站 設 施 與 服 務 指 標 運 輸 工 具 設 備 與 安 全 指 標, 旅 客 服 務 品 質 與 駕 駛 員 管 理 及 經 營 管 理 4 大 指 標, 評 鑑 結 果 以 作 為 營 運 虧 損 補 貼 審 核 及 未 來 新 闢 路 線 評 選 之 參 考 ( 四 ) 設 置 公 車 轉 運 站 1. A8 轉 運 站 ( 龜 山 區 龜 山 一 路 湖 邊 路 ): 預 計 105 年 12 月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106 年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及 轉 運 站 建 置, 107 年 底 工 程 竣 工 啟 用 2. A21 轉 運 站 ( 中 壢 區 中 豐 北 路 ): 現 已 設 置 完 成 驗 收 中, 將 配 合 機 場 捷 運 通 車 期 程 同 步 調 整 路 線 3. G12 轉 運 站 (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 用 地 現 由 市 府 辦 理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中, 市 府 將 先 於 經 國 重 劃 區 ( 經 國 路 幸 福 路 口 ) 規 劃 臨 時 轉 運 站 方 式 進 行 接 駁 轉 運, 預 計 106 年 6 月 底 工 程 竣 工 啟 用 4. 八 德 轉 運 站 ( 暫 規 劃 於 大 湳 地 區 ): 現 行 尋 覓 適 宜 設 置 之 用 地 5. 大 溪 轉 運 站 ( 員 林 路 一 段 / 仁 和 路 口 ): 用 地 屬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市 府 將 賡 續 與 該 軍 備 局 協 調 取 得 用 地 後 進 行 規 劃 ( 五 ) 市 民 卡 學 生 卡 乘 車 優 惠 補 助 年 9 月 1 日 起 使 用 市 民 卡 ( 學 生 卡 ) 搭 乘 本 市 公 路 客 運 市 區 公 車 及 學 生 專 車 路 線 享 有 75 折 優 惠 年 度 編 列 9,000 萬 元 之 補 助 經 費 ( 六 ) 提 升 免 費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94

99 本 市 現 有 免 費 公 車 路 線 計 有 92 條, 車 輛 數 計 有 118 輛, 已 於 104 年 6 月 完 成 車 內 裝 設 刷 卡 設 備, 並 於 104 年 12 月 實 施 民 眾 上 下 車 刷 卡, 將 統 計 各 旅 次 起 迄 點 運 量 資 料, 進 而 分 析 與 評 估 各 路 線 服 務 績 效 五 交 通 資 訊 業 務 ( 一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規 定 之 要 求, 市 府 將 建 置 完 整 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其 中 交 通 控 制 核 心 系 統 預 計 於 105 年 底 前 取 得 第 三 方 國 際 驗 證, 以 全 面 提 升 資 訊 安 全 防 禦 機 制 的 完 整 性 與 安 全 性 ( 二 ) 桃 園 市 既 有 交 控 中 心 自 94 年 建 置 至 今 已 逾 10 年, 因 逐 年 擴 充 軟 硬 體 並 增 加 辦 公 人 員, 現 有 機 房 監 控 室 及 辦 公 室 空 間 已 不 敷 使 用, 市 府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31 前 遷 移 至 風 禾 公 園 防 災 管 理 中 心 二 樓, 並 建 置 符 合 節 能 需 求 之 辦 公 室 監 控 室 機 房 及 相 關 設 施, 期 能 更 有 效 率 提 供 實 體 安 全 穩 定 的 網 路 環 境 與 資 訊 服 務 六 捷 運 工 程 業 務 ( 一 )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 綠 線 ) 1.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 綠 線 ) 總 長 約 27.8 公 里, 計 21 站, 計 畫 經 費 約 982 億 6,400 萬 元 捷 運 綠 線 路 網 示 意 圖 95

100 2.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建 設 綜 合 規 劃 報 告 書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三 次 審 議, 預 計 105 年 5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推 動 期 程 如 下 : 航 空 城 捷 運 線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規 劃 一 覽 表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月 : 綜 合 規 劃 報 告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2 5 月 : 專 案 管 理 暨 工 程 監 造 決 標 3 9 月 : 統 包 工 程 上 網 招 標 月 : 統 包 工 程 開 標 2 2 月 : 統 包 工 程 決 標 及 開 工 ( 二 ) 機 場 捷 運 線 ( 藍 線 ) 1. 機 場 捷 運 線 起 站 為 A1 站 ( 臺 北 車 站 ), 途 經 24 站, 終 站 為 A23 站 ( 中 壢 火 車 站 ), 全 長 約 53.1 公 里, 計 畫 經 費 約 1,376 億 元 2. 機 場 捷 運 線 A1 站 至 A21 站 ( 環 北 站 ), 通 車 時 間 交 通 部 尚 未 公 布 ;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線 A21 站 至 A23 站 預 定 107 年 6 月 底 完 工 通 車 ( 三 ) 桃 園 捷 運 棕 線 1. 桃 園 捷 運 棕 線 ( 桃 園 - 龜 山 - 迴 龍 路 廊 ), 途 經 8 站, 全 長 約 11.5 公 里, 計 畫 經 費 約 171 億 元 2. 捷 運 棕 線 可 行 性 研 究 於 105 年 1 月 14 日 函 送 交 通 部 複 審 期 程 規 劃 詳 如 下 表 : 96

101 年 度 105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3 月 : 交 通 部 審 查 通 過 可 行 性 研 究 4 月 : 行 政 院 轉 交 國 發 會 審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12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可 行 性 研 究 後 辦 理 綜 合 規 劃 及 環 評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綜 合 規 劃 月 : 工 程 開 工 115 全 線 通 車 ( 四 ) 捷 運 三 鶯 線 延 伸 桃 園 八 德 段 路 線 由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鳳 鳴 站 延 伸 至 桃 園 捷 運 綠 線 G04 站, 途 經 2 站, 全 長 約 4 公 里, 計 畫 經 費 約 120 億 元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3 月 : 市 府 審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4 月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提 送 交 通 部 審 查 6 月 :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可 行 性 研 究 8 月 : 辦 理 綜 合 規 劃 及 環 評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綜 合 規 劃 月 : 招 標 開 工 115 全 線 通 車 97

102 ( 五 ) 捷 運 綠 線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可 行 性 研 究 捷 運 綠 線 G01 延 伸 銜 接 中 壢 火 車 站 ( 捷 運 藍 線 A23 站 ) 設 置 6 個 捷 運 車 站, 總 經 費 約 316 億 元, 其 期 程 規 劃 如 下 : 年 度 105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6 月 : 市 府 審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7 月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提 送 交 通 部 審 查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可 行 性 研 究 月 : 辦 理 綜 合 規 劃 及 環 評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綜 合 規 劃 月 : 招 標 開 工 117 全 線 通 車 ( 六 ) 捷 運 綠 線 G01 站 延 伸 至 大 溪 龍 潭 先 進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委 託 可 行 性 研 究 1. 本 計 畫 正 辦 理 可 行 性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階 段, 經 評 估 八 德 至 大 溪 龍 潭 之 運 量 尚 未 達 到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之 運 量 門 檻, 近 期 先 提 升 八 德 至 大 溪 龍 潭 路 廊 之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 增 加 班 次 定 點 準 時 乘 車 資 訊 清 楚 呈 現 增 設 候 車 亭 及 研 議 票 價 優 98

103 惠 策 略 ), 藉 以 培 養 沿 線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運 量, 俟 運 量 成 長 後, 於 八 德 至 大 溪 龍 潭 間 將 設 置 公 車 專 用 路 權 或 優 先 路 權, 形 成 快 速 公 車 專 用 道 中 長 期 規 劃 採 G01 延 伸 至 大 溪 埔 頂 捷 運 系 統 ( 可 採 捷 運 綠 線 機 電 系 統 延 伸 單 軌 捷 運 或 輕 軌 運 輸 等 ) 2. 本 計 畫 已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預 計 105 年 8 月 底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107 年 起 辦 理 G01 延 伸 大 溪 埔 頂 捷 運 系 統 可 行 性 研 究,108 年 底 奉 中 央 核 定,111 年 中 央 核 定 綜 合 規 劃 報 告 書, 期 以 117 年 全 線 通 車 為 目 標 ( 七 ) 台 鐵 桃 園 段 捷 運 化 ( 紅 線 ) 改 採 地 下 化 可 行 性 評 估 1. 台 鐵 桃 園 段 改 採 地 下 化 經 行 政 院 列 為 重 大 計 畫 工 程, 須 待 新 任 內 閣 就 任 後 始 得 審 議 確 定 2. 原 中 央 核 定 臺 鐵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桃 園 段 高 架 化 建 設 計 畫 長 度 公 里, 包 含 現 有 桃 園 內 壢 中 壢 等 站 改 建 為 高 架 車 站, 另 增 設 鳳 鳴 中 路 永 豐 中 原 等 4 座 通 勤 車 站 3. 本 計 畫 路 線 與 原 高 架 路 線 相 同, 並 延 伸 至 平 鎮 區 ( 台 66 線 南 側 ), 全 長 約 公 里, 再 增 設 平 鎮 站,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業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函 送 交 通 部 審 議 鐵 路 地 下 99

104 化 初 估 工 程 總 經 費 約 1,032 億 元 ( 含 用 地 費 約 80 億 元 ), 整 體 經 費 將 採 專 案 協 商 方 式, 與 中 央 協 商 經 費 分 攤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與 期 程 月 : 行 政 院 核 定 可 行 性 研 究 月 : 交 通 部 辦 理 綜 合 規 劃 及 環 評 : 行 政 院 核 定 綜 合 規 劃 月 : 交 通 部 進 行 設 計 施 工 月 : 全 線 通 車 七 交 通 裁 決 業 務 ( 一 ) 加 強 查 核 違 規 案 件 入 案 正 確 性 針 對 特 殊 違 規 案 件 ( 如 扣 件 酒 駕 超 載 危 險 駕 駛 肇 事 等 ) 加 強 查 核 入 案 資 料,105 年 1 月 份 違 規 入 案 件 數 計 10 萬 6,761 件, 查 核 後 修 正 案 件 數 計 288 件, 占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比 例 為 0.27% ( 二 ) 多 元 化 管 道 代 收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品 質 1. 提 供 民 眾 以 郵 局 便 利 超 商 網 路 及 電 話 語 音 代 檢 廠 等 多 元 化 管 道 代 收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不 但 省 時 方 便, 且 民 眾 可 免 於 往 返 奔 波 之 苦 2.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 月 31 日, 繳 納 違 規 罰 鍰 總 件 數 計 100

105 6 萬 8,136 件, 其 中 以 代 收 管 道 繳 納 件 數 計 5 萬 3,025 件, 占 違 規 罰 鍰 總 件 數 77.8%; 繳 納 違 規 罰 鍰 總 金 額 計 1 億 61 萬 2,575 元, 其 中 以 代 收 管 道 繳 納 金 額 計 6,532 萬 3,407 元, 占 違 規 罰 鍰 總 金 額 64.9% ( 三 ) 辦 理 民 眾 申 訴 及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案 件 105 年 1 月 份 交 通 違 規 入 案 件 數 10 萬 6,761 件 提 出 交 通 違 規 申 訴 案 件 917 件, 申 訴 比 例 為 0.85%, 經 函 請 舉 發 單 位 詳 予 查 證 後, 撤 銷 原 處 分 免 罰 案 件 121 件, 占 交 通 違 規 申 訴 案 件 之 比 例 為 13.2%, 另 不 服 裁 決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案 件 為 43 件, 占 交 通 違 規 申 訴 案 件 之 比 例 為 4.69%, 訴 訟 案 件 皆 在 法 院 審 理 中 尚 未 判 決 ( 四 ) 加 強 催 繳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維 護 公 平 正 義 1. 持 續 進 行 交 通 違 規 積 案 催 繳, 落 實 交 通 執 法 正 義, 對 未 繳 納 罰 鍰 結 案 者, 先 開 立 裁 決 書 催 繳, 仍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2. 因 裁 決 處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成 立 初 期 先 與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進 行 強 執 移 送 作 業 系 統 測 試,105 年 1 月 份 強 制 執 行 移 送 件 數 為 214 件, 移 送 金 額 為 84 萬 7,893 元 ; 強 制 執 行 結 案 件 數 為 2,614 件, 結 案 金 額 為 347 萬 3,052 元 101

106 拾 勞 動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和 諧 勞 資 關 係,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一 ) 推 動 調 解 人 機 制, 迅 速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配 合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修 正 通 過, 建 立 調 解 人 機 制,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專 業 訓 練 及 宣 導 會, 並 依 法 審 查 及 委 託 桃 園 市 勞 資 和 諧 促 進 會 等 5 家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104 年 9 月 起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計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案 1,201 件, 透 過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機 制, 積 極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解 決 爭 議, 以 達 省 時 省 力 省 錢 之 目 標 ( 二 ) 發 揮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功 能,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本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104 年 挹 注 3,000 萬 元,105 年 提 高 為 4,500 萬 元, 補 助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的 勞 工 朋 友, 補 助 重 點 項 目 為 : 1. 職 業 災 害 慰 問 金 2. 關 廠 歇 業 或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之 勞 工 生 活 補 助 金 3. 因 勞 資 爭 議 或 職 業 災 害 致 權 益 受 損 而 涉 訟 之 律 師 費 裁 判 費 及 訴 訟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用 及 裁 決 事 件 律 師 代 理 酬 金 4.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業 務 104 年 9 月 起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共 計 補 助 166 人 次 及 5 家 民 間 團 體, 補 助 金 額 計 577 萬 3,644 元 ( 三 ) 開 辦 勞 工 學 苑 為 強 化 勞 工 教 育,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機 會,104 年 開 辦 勞 工 學 苑, 共 計 開 辦 9 個 班 次 :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開 設 職 業 進 修 班 3 班, 並 自 辦 工 會 幹 部 培 訓 ( 成 長 ) 營 3 班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 班, 共 計 360 位 學 員 結 業 ( 四 ) 工 會 籌 組 輔 導 成 果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共 成 立 5 家 工 會 (9 月 份 2 家 10 月 份 1 家 11 月 份 1 家 105 年 1 月 份 1 家 ), 目 前 本 市 立 案 登 記 之 工 會 包 含 市 級 總 工 會 3 家, 企 業 工 會 161 家, 產 業 工 會 6 家, 職 業 工 會 294 家, 聯 合 會 1 家, 共 465 家 102

107 ( 五 ) 勞 工 教 育 及 育 樂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共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35 場, 育 樂 活 動 5 場, 參 加 人 數 及 核 銷 金 額, 勞 工 教 育 計 3,285 人,169 萬 5,632 元 ; 育 樂 活 動 計 1 萬 5,010 人,485 萬 5,169 元 ( 六 ) 公 布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補 助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及 育 樂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及 桃 園 市 級 總 工 會 申 請 會 務 補 助 費 實 施 計 畫 旨 揭 要 點 業 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 公 布, 本 次 主 要 修 正 提 高 每 案 補 助 上 限 及 增 修 補 助 項 目, 職 業 工 會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由 5 萬 元 調 高 至 6 萬 元, 企 業 工 會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由 3 萬 元 調 至 5 萬 元 補 助 項 目 部 分, 租 車 費 按 日 按 輛 計 算, 本 市 轄 內 辦 理 者 補 助 1 萬 元, 外 縣 市 辦 理 者 補 助 1 萬 2,000 元, 餐 費 由 補 助 1 餐 修 改 為 辦 理 1 日 者 得 補 助 2 餐 ( 最 高 160 元 ) ( 七 ) 推 廣 高 中 職 勞 動 權 益 宣 導 計 畫 為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向 下 扎 根, 藉 由 培 訓 高 中 職 種 籽 師 資, 以 班 週 會 集 會 或 課 程 等 方 式, 使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習 有 關 基 本 勞 動 法 學 知 識 求 職 防 騙 等 概 念, 訂 定 桃 園 市 104 學 年 高 中 職 勞 動 權 益 課 程 種 籽 師 資 培 訓 營 實 施 計 畫 及 桃 園 市 104 學 年 高 中 職 勞 動 權 益 課 程 實 施 計 畫, 分 別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105 年 1 月 28 日 開 設 高 中 職 勞 動 權 益 課 程 種 籽 師 資 研 習 營 基 礎 教 育 及 回 流 教 育 班, 邀 請 市 內 33 所 學 校 導 師 公 民 老 師 學 ( 教 ) 務 主 任 或 教 官 參 與 研 習, 共 17 所 學 校, 約 40 人 結 訓, 截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入 校 宣 導 24 堂, 共 計 1,542 名 學 生 受 惠 二 建 立 合 宜 的 勞 動 條 件 及 建 構 安 全 健 康 的 職 場 ( 一 ) 督 導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1. 為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守 法 令, 且 105 年 起 新 工 時 制 度 上 路, 從 檢 查 實 務 中 發 現, 部 分 企 業 係 因 對 法 令 認 知 不 足, 或 缺 乏 學 習 管 道, 故 從 源 頭 管 理,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認 識, 以 避 免 誤 觸 法 令 現 行 以 勞 動 檢 查 方 式 處 理 違 反 勞 基 法 情 形, 未 給 予 雇 主 主 動 改 善 機 會, 故 在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前, 先 行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本 局 亦 增 加 宣 103

108 導 場 次, 以 督 促 企 業 能 夠 遵 守 法 令, 落 實 宣 導 雇 主 責 任,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2. 為 使 本 市 各 事 業 單 位 確 實 落 實 並 瞭 解 修 法 內 容, 自 104 年 10 月 起 至 105 年 2 月 底 至, 共 辦 理 22 次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及 勞 動 法 令 宣 導 會,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共 計 1,349 家 及 辦 理 小 型 企 業 實 地 訪 查 共 計 830 家 ( 二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退 休 制 度, 並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存 儲 1.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制 度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經 立 法 院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並 由 總 統 府 公 布 之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第 2 項 及 第 78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於 每 年 年 度 終 了 前, 估 算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餘 額, 該 餘 額 不 足 給 付 次 一 年 度 內 預 估 成 就 第 53 條 (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年 滿 55 歲 者 工 作 25 年 以 上 者 或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年 滿 60 歲 者 ) 或 第 54 條 第 l 項 第 l 款 ( 年 滿 65 歲 者 ) 退 休 條 件 之 勞 工, 依 前 條 計 算 之 退 休 金 數 額 者, 雇 主 應 於 次 年 度 3 月 底 前 一 次 提 撥 其 差 額, 並 送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未 依 規 定 補 足 額 者, 將 處 新 臺 幣 9 萬 元 以 上 4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2. 為 使 本 市 各 事 業 單 位 確 實 落 實 並 瞭 解 修 法 內 容, 自 104 年 11 月 起 至 105 年 2 月 底 至, 共 辦 理 17 場 次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及 勞 動 法 令 宣 導 會,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共 計 969 家 ( 三 ) 勞 動 檢 查 處 發 展 與 推 動 依 本 市 104 年 度 統 計 資 料, 本 市 工 廠 登 記 計 有 1 萬 871 家, 商 業 登 記 4 萬 7,758 家 ; 核 發 建 築 執 照 2,855 件 ( 考 量 營 造 工 程 之 工 期, 粗 估 轄 境 內 每 年 約 有 3,138 個 營 造 工 程 進 行 中 ); 本 市 29 處 工 業 區 年 產 值 突 破 3.06 兆 元, 提 供 相 當 多 之 就 業 機 會, 勞 動 人 口 高 達 101 萬 人, 大 量 的 勞 工 投 入 職 場, 職 災 預 防 也 更 成 為 重 大 的 挑 戰 104

109 圖 104 年 度 桃 園 市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類 型 分 析 圖 目 前 本 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仍 在 中 央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本 市 自 103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升 格 後, 依 法 可 成 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向 中 央 申 請 授 權 檢 查 為 求 更 積 極 及 符 合 在 地 化 需 求, 勞 動 檢 查 處 將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成 立, 編 制 員 額 為 53 人, 共 規 劃 製 造 業 科 營 造 業 科 職 業 衛 生 科 及 綜 合 業 科 等 四 科, 其 中 計 有 40 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勞 動 檢 查 員 負 責 本 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勞 動 檢 查 工 作 業 務, 另 結 合 原 有 的 30 名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員, 透 過 整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勞 動 條 件 兩 大 事 務, 以 維 護 本 市 勞 工 的 生 命 安 全 與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勞 動 檢 查 處 發 展 目 標 與 願 景 1. 整 合 中 央 及 地 方 勞 動 檢 查 權, 事 權 統 一, 以 提 供 更 便 民 更 有 效 率 服 務 2. 提 升 勞 動 環 境 品 質,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及 對 象, 以 確 實 維 護 所 有 勞 工 權 益 並 協 助 企 業 建 立 優 質 勞 動 制 度 與 環 境, 以 提 升 勞 動 生 產 力 3. 建 立 檢 查 輔 導 合 作 及 宣 導 等 多 元 機 制 維 護 勞 動 環 境, 不 以 裁 罰 為 唯 一 之 手 段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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