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南崁溪水系規劃報告_稿_中文摘要.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七、南崁溪水系規劃報告_稿_中文摘要.doc"

Transcription

1 一 概 述 ( 未 定 稿 ) 中 文 摘 要 南 崁 溪 曾 於 民 國 69 年 由 省 水 利 處 辦 理 治 理 規 劃 及 基 本 計 畫, 並 於 民 國 71 年 奉 省 府 核 定 公 告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為 本 省 第 一 條 公 告 法 理 基 本 計 畫 之 河 川 本 溪 自 規 劃 迄 今 逾 28 年, 由 於 地 文 及 水 文 條 件 變 化, 河 道 沿 岸 地 區 都 市 化 加 劇 土 地 利 用 情 況 劇 變, 且 當 時 僅 公 告 堤 防 預 定 用 地 範 圍 線, 致 河 川 法 理 缺 乏 有 力 依 據 ; 因 此, 亟 需 重 新 檢 討 研 擬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及 用 地 範 圍 線, 俾 作 為 河 川 治 理 及 管 理 之 依 據, 並 利 鄰 近 區 域 之 發 展 二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分 析 ( 一 ) 南 崁 溪 位 於 台 灣 西 北 部 桃 園 縣 境, 發 源 於 桃 園 坪 頂 台 地 之 牛 角 坡, 係 桃 園 縣 境 內 除 大 漢 溪 外 之 重 要 河 流, 依 本 省 河 川 分 級 標 準, 南 崁 溪 則 屬 於 縣 管 河 川, 流 域 面 積 為 平 方 公 里, 幹 流 長 約 公 里, 流 域 河 床 平 均 坡 降 約 , 上 游 山 形 陡 峭, 河 谷 狹 窄 流 急, 於 龜 山 鄉 新 路 坑 附 近 流 出 山 口 後, 河 床 坡 降 漸 緩, 再 蜿 蜒 流 經 桃 園 市 蘆 竹 鄉 及 大 園 鄉, 於 竹 園 漁 港 北 側 注 入 台 灣 海 峽 ( 二 ) 南 崁 溪 治 理 規 劃 範 圍, 自 上 游 龜 山 陸 光 三 村 ( 斷 面 94) 至 下 游 河 口 上, 全 長 約 21 公 里 ( 三 ) 南 崁 溪 跨 河 構 造 物 調 查 資 料, 係 由 本 所 河 川 規 劃 課 外 業 測 量 隊 辦 理, 本 流 域 內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橋 樑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橋 墩 細 部 尺 寸 橋 墩 間 距 橋 面 樑 底 之 高 度 及 橋 樑 上 下 游 斷 面 ; 本 溪 檢 討 河 段 現 有 主 流 橋 樑 計 有 37 座, 河 道 大 斷 面 計 287 處, 斷 面 埋 設 水 泥 樁 1,400 支, 經 調 查 統 計 左 ~1~

2 岸 堤 防 已 興 建 6,851 公 尺, 右 岸 堤 防 已 興 建 6,744 公 尺, 左 岸 護 岸 工 程 已 興 建 8,045 公 尺, 右 岸 護 岸 工 程 已 興 建 5,779 公 尺, 河 床 質 粒 徑 調 查 分 析 計 22 處 三 流 域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分 析 ( 一 ) 本 溪 主 要 控 制 站 分 別 為 河 口 站 海 方 厝 滙 流 前 ( 斷 面 5.1) 瓦 窯 溝 滙 流 前 ( 斷 面 20) 坑 子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 大 坑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41)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45-01) 東 門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 及 楓 樹 溪 與 舊 路 溪 排 水 滙 流 後 ( 斷 面 94) 所 組 成 ( 二 ) 計 畫 區 位 於 臺 灣 北 部, 北 迴 歸 線 以 北, 依 柯 本 式 的 分 類 爲 西 部 溫 暖 冬 季 寡 雨 氣 候, 屬 於 副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區 華 南 型, 爲 冬 季 東 北 風 夏 季 西 南 風 的 季 風 範 圍 區, 春 夏 多 雨, 秋 冬 乾 燥, 年 平 均 氣 溫 約 23.1, 各 月 份 平 均 氣 溫 最 高 發 生 於 7 月, 達 30.1, 最 低 發 生 於 1 月, 約 為 16.6, 平 均 風 速 約 為 每 秒 2.7 公 尺, 年 平 均 溼 度 約 為 76.5%, 雨 量 之 高 峰 期 在 5 月 至 10 月, 年 平 均 雨 量 約 2,273.0 公 釐 ( 三 ) 本 治 理 規 劃 區 段 位 於 市 區, 流 域 內 工 廠 林 立, 沿 岸 及 鄰 近 支 流 遊 憩 活 動 場 所 住 家 及 餐 廳 等 廢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河 川, 污 染 河 川 水 質 日 益 嚴 重, 加 上 沿 溪 傾 倒 廢 棄 物 及 垃 圾 等, 經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環 境 資 料 庫 查 詢 後, 發 現 河 川 水 質 介 於 中 度 污 染 至 嚴 重 污 染 ( 四 ) 本 溪 水 中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及 銅 含 量 皆 偏 高, 進 而 造 成 南 崁 溪 魚 種 偏 低 主 要 原 因, 成 功 橋 及 大 埔 橋 只 出 現 代 表 嚴 重 污 染 指 標 魚 種 吳 郭 魚, 故 其 水 質 屬 嚴 重 污 染 水 域, 下 游 經 國 橋 及 竹 圍 大 橋 水 質 更 差, 魚 類 無 法 生 存, 亦 鮮 少 爬 蟲 類 及 兩 棲 類 沿 溪 共 累 計 記 錄 到 23 種 烏 種 ~2~

3 ( 五 ) 本 計 畫 區 域 由 於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之 南 崁 交 流 道, 正 位 於 蘆 竹 鄉 的 輻 輳 地 區, 鄰 近 的 桃 園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更 是 本 省 國 際 航 空 客 貨 運 往 來 之 要 衝, 因 此, 蘆 竹 鄉 不 僅 位 居 高 速 公 路 之 交 通 樞 紐, 更 是 國 家 航 空 門 戶 之 重 鎮 國 道 2 號 及 省 道 4 號 貫 穿 南 崁 溪 流 域 與 高 速 公 路 約 形 成 十 字 網, 交 通 四 通 八 達 南 崁 溪 流 域 往 昔 為 台 灣 稻 米 主 要 生 產 區 之 一, 近 年 來 流 域 內 經 濟 交 通 發 展 快 速, 又 因 鄰 近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工 商 業 發 展 迅 速, 人 口 激 增, 都 市 不 斷 擴 展, 人 文 經 濟 極 為 繁 榮 ( 六 ) 桃 園 縣 南 崁 溪 流 域 主 要 流 經 之 鄉 鎮 村 及 里 共 約 70 萬 5 千 人, 地 處 台 灣 地 區 之 西 北 部, 氣 溫 雖 較 南 部 為 低, 但 由 於 石 門 水 庫 水 源 充 沛 農 田 水 利 系 統 良 好, 土 地 肥 沃, 雨 量 充 沛, 仍 甚 適 於 農 耕, 年 產 稻 穀, 佔 全 省 之 重 要 地 位 目 前 正 積 極 推 動 畜 牧 事 業 發 展, 縣 內 設 有 養 豬 專 業 區 乳 牛 農 牧 專 業 區 及 小 乳 牛 育 成 區 等 畜 牧 專 業 區, 並 輔 導 養 畜 禽 戶 污 染 防 治 相 關 設 施 桃 園 縣 為 保 護 農 田 及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乃 積 極 加 強 辦 理 公 私 有 地 造 林 及 耕 地 防 風 林, 並 加 強 育 苗 推 展 工 作 及 擴 大 海 岸 林 帶 計 畫, 全 面 實 施 綠 化 政 策 ( 七 ) 依 據 現 況 排 洪 能 力 檢 討 及 現 場 調 查 結 果, 本 溪 排 洪 不 良 造 成 洪 災 之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南 崁 溪 河 道 雖 有 一 明 顯 主 槽, 但 因 部 份 河 段 蜿 蜒 曲 折 河 幅 狹 窄, 於 龜 山 鄉 新 路 坑 後 河 床 坡 降 漸 趨 平 緩, 導 致 流 速 減 慢, 加 上 本 流 域 上 游 集 水 面 積 小, 坡 面 坡 度 大, 地 形 所 限, 蓄 洪 分 洪 兩 種 方 法 成 效 不 大 2 部 份 河 流 路 未 經 有 系 統 整 治, 屬 零 星 護 岸 工 程, 防 洪 標 ~3~

4 準 普 遍 不 足, 斷 面 大 小 不 一, 造 成 瓶 頸 現 象 妨 害 水 流 通 行 ( 尤 以 東 門 溪 流 域 ), 而 導 致 洪 水 漫 流 成 災 3 坑 子 溪 下 游 河 段 至 主 流 河 口 段, 兩 岸 地 勢 較 低, 洪 災 範 圍 較 廣, 平 均 氾 濫 寬 度 約 520 公 尺 4 龍 潭 地 區 近 年 由 於 經 濟 發 達 土 地 大 量 開 發 及 都 市 化, 造 成 埤 塘 大 量 減 少, 且 因 民 國 76 年 國 道 3 號 興 建, 阻 斷 原 有 循 地 勢 由 南 向 北 排 放 之 區 域 排 水, 而 其 他 大 部 份 地 區 屬 都 市 計 畫 區 外, 並 無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規 劃, 現 階 段 計 畫 區 內 排 水 主 要 依 賴 兩 側 U 型 側 溝 及 部 份 下 水 道 管 線, 由 於 計 畫 區 內 排 水 缺 乏 通 盤 性 檢 討, 故 每 逢 較 大 暴 雨 即 造 成 淹 積 水 現 象 四 洪 水 量 分 析 ( 一 ) 本 次 檢 討 洪 水 量 係 取 本 計 畫 流 域 內 有 紀 錄 雨 量 之 山 腳 八 德 ( 中 ) 沙 崙 桃 園 ( 農 ) 及 流 域 外 之 三 峽 大 竹 山 佳 林 口 (1) 及 石 門 (3) 等 五 個 雨 量 站 資 料, 以 徐 昇 氏 法 加 權 後, 推 算 歷 年 流 域 最 大 一 日 及 二 日 暴 雨 量 之 平 均 雨 量 ( 二 ) 由 歷 年 流 域 最 大 一 二 日 平 均 暴 雨 量, 予 以 頻 率 分 析, 並 進 行 X2 及 K-S 檢 定, 最 後 以 對 數 皮 爾 遜 三 型 分 布 之 SE 值 為 較 適 合 之 機 率 分 布 法 ( 三 ) 依 本 溪 流 域 特 性 選 出 較 具 代 表 性 之 7 場 ( 一 日 ) 及 6 場 ( 二 日 ) 颱 風 或 暴 雨 資 料, 作 為 設 計 雨 型 之 分 析, 並 考 量 流 域 雨 量 權 重 面 積 及 地 形 後, 以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控 制 點 ( 斷 面 45-01) 為 分 界 線, 共 採 用 上 下 游 二 種 雨 型, 分 別 為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控 制 點 以 上 為 上 游 流 域 雨 型, 以 下 為 下 游 流 域 雨 型 ( 四 ) 本 次 ( 民 國 96 年 ) 本 所 暴 雨 量 分 析 成 果, 如 表 1 所 示 : ~4~

5 控 制 站 表 1 本 次 分 析 暴 雨 量 成 果 表 單 位 : 毫 米 重 現 期 距 ( 年 ) 標 準 誤 差 河 口 站 一 日 二 日 海 方 厝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瓦 窯 溝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坑 子 溪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大 坑 溪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茄 苳 溪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東 門 溪 排 水 一 日 滙 流 前 二 日 楓 樹 溪 與 舊 路 一 日 溪 排 水 滙 流 後 二 日 ( 五 ) 本 計 畫 降 雨 時 間 分 配 型 態 分 析, 係 由 民 國 元 年 至 民 國 94 年 間 所 發 生 之 暴 雨 中, 分 別 選 取 適 合 一 日 暴 雨 ( 琳 恩 楊 希 提 姆 瑞 伯 巴 比 倫 辛 樂 克 及 海 馬 )7 場 及 二 日 暴 雨 ( 娜 拉 賀 伯 象 神 納 莉 納 坦 及 海 棠 )6 場 之 颱 風 事 件, 挑 選 24 小 時 及 48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較 大 之 暴 雨, 進 行 設 計 雨 型 之 分 析, 本 計 畫 流 域 一 日 二 日 暴 雨 時 間 雨 量 分 配 型 態 圖, 經 分 析 後 本 流 域 雨 量 ~5~

6 分 布 屬 集 中 型 降 雨, 分 別 如 圖 1 及 圖 2 所 示 五 洪 峰 流 量 分 析 南 崁 溪 治 理 規 劃 範 圍, 自 上 游 龜 山 陸 光 三 村 ( 斷 面 72) 至 下 游 河 口 上, 全 長 約 21 公 里 本 流 域 各 主 要 河 段 之 流 量 分 配 概 況, 依 集 水 區 屬 性 區 分 流 量 控 制 點 為 河 口 站 海 方 厝 滙 流 前 ( 斷 面 5.1) 瓦 窯 溝 滙 流 前 ( 斷 面 20) 坑 子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 大 坑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41)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45-01) 東 門 溪 滙 流 前 ( 斷 面 ) 及 楓 樹 溪 與 舊 路 溪 排 水 滙 流 後 ( 斷 面 94) 洪 峰 流 量 分 析 係 採 用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及 運 動 波 - 地 貌 瞬 時 單 位 歷 線 法 及 實 測 流 量 推 估 法 等 四 種 方 法 分 析, 經 分 析 後 採 用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之 成 果, 分 別 如 表 2 表 3 及 圖 3 所 示 六 本 次 計 畫 洪 峰 流 量 之 決 定 本 次 治 理 規 劃 檢 討 採 用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修 正 型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地 貌 瞬 時 單 位 歷 線 法 及 實 測 流 量 推 估 法 等 五 種 方 法 推 估, 其 中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其 分 析 結 果 與 民 國 68 年 成 果 比 較, 於 較 大 集 水 區 之 控 制 點, 其 推 算 值 均 有 偏 大 之 現 象, 經 考 量 南 崁 溪 流 域 兩 岸 都 市 化 程 度 頗 高, 由 於 都 市 化 造 成 地 表 逕 流 增 加, 因 此, 經 分 析 比 較 後, 由 於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之 推 求 中, 並 洪 峰 到 達 時 間 與 集 流 時 間 之 關 係 式 係 由 美 國 土 壤 保 持 局 所 推 估, 其 各 項 關 係 式 並 未 考 慮 到 台 灣 河 川 密 度 對 集 流 時 間 與 洪 峰 流 量 之 影 響, 單 位 歷 線 基 期 與 洪 峰 到 達 時 間 之 關 係 式 m 值, 並 不 完 全 可 適 用 台 灣 集 水 區 ; 另 地 貌 瞬 時 單 位 歷 線 法 較 適 用 於 山 區 集 水 區, 且 地 形 變 化 不 大 無 人 工 結 構 物 之 中 小 集 水 區, 該 模 式 若 應 用 於 都 市 平 坦 地 區, 將 會 高 估 之 趨 勢 ; 實 測 流 量 推 估 ~6~

7 法 係 針 對 本 溪 南 崁 溪 橋 於 汛 期 時 進 行 水 位 及 流 速 量 測, 反 算 洪 峰 流 量 值, 經 檢 核 後 部 份 實 測 洪 峰 流 量 有 高 於 堤 頂 高, 故 本 項 資 料 僅 供 參 酌 比 較 ; 另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應 對 海 洋 島 嶼 形 之 水 文 歷 線 分 析, 更 屬 簡 便 且 合 理, 故 以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為 本 次 採 用 值 本 流 域 面 積 高 達 227 平 方 公 里, 故 本 計 畫 集 水 區 適 用 二 日 之 暴 雨 分 配 型 態, 另 基 於 以 上 評 估 及 民 國 68 年 南 崁 溪 洪 水 頻 率 研 究 報 告 洪 峰 流 量 分 析 方 法, 南 崁 溪 流 域 採 用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二 日 暴 雨 推 估 之 洪 峰 流 量, 故 本 溪 於 縣 管 河 川 採 用 5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作 為 計 畫 洪 水 量 另 本 次 亦 同 時 採 分 析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及 地 貌 瞬 時 單 位 歷 線 法 等 三 種 方 法 推 估 南 崁 溪 流 域 各 支 流 (2 條 支 流 及 15 條 區 排 幹 線 ) 各 控 制 站 各 重 現 期 距 一 二 日 洪 峰 流 量, 本 溪 於 縣 管 支 流 及 區 域 排 水 分 別 採 用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25 年 及 1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作 為 計 畫 洪 水 量 本 計 畫 排 水 路 計 畫 流 量 將 採 現 況 10 年 至 50 年 重 現 期 保 護 基 準, 應 可 容 納 現 有 山 區 及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排 水 量, 但 未 來 都 市 計 畫 區 開 發 程 度 增 加, 則 應 要 求 設 置 減 洪 措 施 承 擔 開 發 後 所 增 加 之 逕 流 量, 以 符 合 總 量 管 制 需 求 ~7~

8 ~8~ 圖 1 本 計 畫 流 域 一 日 暴 雨 時 間 雨 量 分 配 型 態 圖

9 ~9~ 圖 2 本 計 畫 流 域 二 日 暴 雨 時 間 雨 量 分 配 型 態

10 控 制 點 重 現 期 距 ( 年 ) 集 水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表 2 南 崁 溪 流 域 各 控 制 點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採 用 成 果 表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 秒 河 口 海 方 厝 排 水 滙 流 前 瓦 窯 溝 排 水 滙 流 前 坑 子 溪 滙 流 前 大 坑 溪 滙 流 前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東 門 溪 滙 流 前 (1.32) (2.43) (3.74) (4.74) (5.81) (6.18) (7.37) (8.69) (10.13) (1.34) (2.44) (3.77) (4.80) (5.91) (6.29) (7.55) (8.96) (10.52) (1.39) (2.50) (3.84) (4.90) (6.04) (6.44) (7.75) (9.20) (10.84) (1.39) (2.50) (3.88) (4.98) (6.19) (6.60) (8.00) (9.57) (11.34) (1.43) (2.56) (3.98) (5.12) (6.38) (6.81) (8.28) (9.95) (11.84) (1.52) (2.73) (4.24) (5.45) (6.78) (7.25) (8.80) (10.57) (12.56) (1.44) (2.71) (4.22) (5.39) (6.64) (7.07) (8.47) (10.01) (11.72) 楓 樹 溪 與 舊 路 溪 排 水 滙 流 (1.85) (3.12) (4.74) (6.04) (7.48) (7.99) (9.68) (11.60) (13.79) 備 註 :1. 民 國 84 年 南 崁 溪 治 理 規 劃 檢 討 報 告 係 沿 用 民 國 68 年 4 月 南 崁 溪 洪 水 頻 率 研 究 報 告 之 成 果 2. 民 國 85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係 民 國 85 年 7 月 桃 園 縣 政 府 南 崁 溪 支 流 茄 苳 溪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之 成 果 3. 本 計 畫 採 用 無 因 次 單 位 歷 線 法 二 日 暴 雨 所 推 求 之 洪 峰 流 量 4.( ) 內 為 比 流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 秒 / 平 方 公 里 5. 縣 管 河 川 採 5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10~

11 控 制 點 重 現 期 距 ( 年 ) 表 3 南 崁 溪 流 域 各 支 流 各 控 點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採 用 成 果 表 (1/2) 集 水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 秒 區 域 排 水 海 方 厝 排 水 出 口 3.40 海 湖 排 水 出 口 8.64 瓦 窯 溝 排 水 出 口 7.12 徐 厝 排 水 出 口 8.92 番 子 溝 排 水 出 口 1.59 東 門 溪 排 水 出 口 楓 樹 溪 排 水 出 口 舊 路 溪 排 水 出 口 大 坑 溪 排 水 出 口 (1.91) (4.71) (7.06) (8.53) (10.00) (10.29) (11.76) (12.65) (13.82) (1.85) (4.63) (6.83) (7.99) (9.03) (9.26) (9.95) (10.53) (11.00) (1.83) (4.21) (6.88) (8.71) (10.39) (10.96) (12.64) (14.33) (16.01) (1.79) (3.81) (6.05) (7.62) (9.19) (9.64) (11.21) (12.89) (14.69) (2.14) (5.28) (7.55) (9.43) (10.06) (10.69) (11.32) (11.95) (12.58) (2.06) (3.93) (6.15) (7.85) (9.71) (10.39) (12.49) (14.83) (17.41) (2.69) (4.87) (7.22) (8.98) (10.75) (11.34) (13.27) (15.20) (17.30) (2.80) (4.93) (6.93) (8.19) (9.39) (9.79) (10.86) (11.99) (13.06) (3.03) (5.34) (7.66) (9.17) (10.69) (11.13) (12.56) (14.07) (15.49) ~11~

12 表 3 南 崁 溪 流 域 各 支 流 各 控 點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採 用 成 果 表 (2/2)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 秒 控 制 點 重 現 期 距 ( 年 ) 集 水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各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區 域 排 水 番 子 窩 排 水 出 口 5.17 土 地 公 排 水 出 口 2.12 貓 尾 崎 排 水 出 口 4.22 霄 裡 溪 排 水 出 口 連 城 溪 排 水 出 口 皮 寮 溪 排 水 出 口 (2.71) (5.03) (7.74) (9.67) (11.99) (12.77) (15.28) (17.79) (20.89) (2.17) (5.19) (8.02) (9.91) (11.79) (12.74) (14.15) (16.04) (17.92) (3.32) (6.16) (8.77) (10.66) (12.32) (12.80) (14.45) (16.11) (17.77) (2.19) (3.88) (5.51) (6.64) (7.71) (8.10) (9.17) (10.24) (11.37) (2.29) (4.05) (5.84) (7.07) (8.30) (8.68) (9.91) (11.18) (12.47) (2.44) (4.46) (6.48) (7.97) (9.46) (9.88) (11.48) (12.96) (14.67) 支 流 坑 子 溪 出 口 茄 苳 溪 出 口 備 註 :1. 本 計 畫 縣 管 區 排 採 用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法 一 日 暴 雨 所 推 求 之 洪 峰 流 量 2.( ) 內 為 比 流 量, 單 位 : 立 方 公 尺 / 秒 / 平 方 公 里 3. 縣 管 支 流 採 25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4. 縣 管 區 域 排 水 採 1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峰 流 量 (2.35) (4.91) (7.26) (8.84) (10.32) (10.81) (12.28) (13.76) (15.17) (1.79) (3.29) (4.80) (5.83) (6.85) (7.18) (8.20) (9.25) (10.33) ~12~

13 50 = = = 163 圖 3 南 崁 溪 流 域 各 河 段 計 畫 洪 水 量 分 配 圖 ~13~

14 七 河 川 特 性 及 水 理 分 析 ( 一 ) 水 理 演 算 之 斷 面 資 料, 係 引 用 民 國 96 年 4 月 ~6 月 本 所 委 外 測 量 之 斷 面 測 量 資 料 本 次 河 道 斷 面 共 測 287 個 斷 面, 據 以 分 析 各 河 段 平 均 坡 降 變 化, 如 表 4 所 示 : 表 4 南 崁 溪 各 河 段 縱 坡 降 一 覽 表 控 制 站 物 理 特 性 集 水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平 均 坡 降 ( 公 尺 / 公 尺 ) 河 口 海 方 厝 排 水 滙 流 前 瓦 窯 溝 排 水 滙 流 前 坑 子 溪 滙 流 前 大 坑 溪 滙 流 前 茄 苳 溪 滙 流 前 東 門 溪 滙 流 前 楓 樹 溪 與 舊 路 溪 滙 流 後 ( 二 ) 南 崁 溪 河 川 區 域 內, 進 行 明 坑 採 樣 選 取, 本 河 段 規 劃 長 度 約 21 公 里, 平 均 約 1,000 公 尺 採 樣 乙 個, 故 本 溪 河 床 質 取 樣 資 料 共 21 處, 係 由 本 所 委 託 外 業 測 量 辦 理, 經 分 析 後 各 河 段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如 表 5 所 示 表 5 南 崁 溪 流 域 河 道 糙 度 係 數 採 用 值 一 覽 表 河 段 滙 流 口 至 計 畫 起 點 編 號 河 口 ~ 斷 面 94 民 國 89 年 本 所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n 值 本 次 分 析 曼 寧 糙 度 係 數 n 值 ( 三 ) 本 溪 起 算 水 位 係 依 據 依 據 民 國 71 年 南 崁 溪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14~

15 採 用 暴 潮 位 3.40 公 尺, 依 各 重 現 期 距 現 況 與 計 畫 之 洪 水 位, 分 別 進 行 水 理 演 算 ( 四 ) 本 溪 各 河 段 現 況 50 洪 水 位 河 道 縱 斷 變 化 圖, 經 現 況 水 理 分 析 後 得 知, 分 別 於 斷 面 18.1 與 斷 面 18.2 水 位 明 顯 上 昇 水 位 差 高 達 3.08 公 尺, 係 該 斷 面 除 設 置 橋 梁 造 成 水 位 上 昇 外, 另 一 原 因 係 鄰 近 上 游 右 岸 底 床 突 昇 近 2 公 尺 所 致 ; 另 斷 面 28 與 斷 面 28-1 水 位 差 達 2.11 公 尺, 係 因 該 斷 面 已 布 設 約 3 公 尺 高 之 防 砂 壩, 致 使 上 游 水 面 明 顯 抬 升 ; 再 則 於 斷 面 40 與 斷 面 及 斷 面 33-2 與 斷 面 34 水 位 差 分 別 高 達 4.66 公 尺 及 2.40 公 尺, 係 因 上 述 兩 斷 面 設 置 約 2 公 尺 高 之 防 砂 壩 ; 斷 面 58.2 與 斷 面 水 位 差 達 2.05 公 尺, 係 因 該 斷 面 設 置 橋 梁 所 致 ( 五 ) 本 次 檢 討 南 崁 溪 現 況 防 洪 構 造 物 之 堤 頂 高, 因 通 洪 能 力 不 足 導 致 左 岸 洪 水 溢 淹 之 範 圍 包 括 斷 面 5.1~ 斷 面 斷 面 05-1~ 斷 面 07 斷 面 斷 面 10-01~ 斷 面 11 斷 面 15 斷 面 斷 面 40-01~ 斷 面 41 斷 面 42~ 斷 面 斷 面 43-01~ 斷 面 44 斷 面 45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48 斷 面 56-01~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67~ 斷 面 68 斷 面 70.2 斷 面 斷 面 ~ 斷 面 右 岸 溢 淹 之 範 圍 包 括 斷 面 00~ 斷 面 斷 面 06-01~ 斷 面 07 斷 面 14-01~ 斷 面 15 斷 面 斷 面 40-02~ 斷 面 41 斷 面 42~ 斷 面 斷 面 43-01~ 斷 面 斷 面 45 斷 面 45-02~ 斷 面 46 斷 面 50 斷 面 50-02~ 斷 面 斷 面 56-01~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斷 面 67~ 斷 面 69 斷 面 70.2 斷 面 斷 面 72.2 斷 面 斷 面 ~ 斷 面 75 ( 六 ) 本 次 橋 梁 經 檢 討 長 度 不 足 計 畫 河 寬 者, 計 有 崁 下 橋 新 檜 稽 橋 及 陸 光 橋 等 三 座, 分 別 缺 少 公 尺 5.62 公 尺 及 9.74 公 尺 ~15~

16 本 次 橋 梁 經 檢 討 梁 底 高 度 不 足 50 年 重 現 期 距 現 況 洪 水 位 者, 計 有 竹 圍 大 橋 田 寮 橋 南 崁 橋 忠 孝 西 橋 經 國 橋 莊 敬 一 號 橋 南 通 橋 經 國 二 橋 新 檜 稽 橋 及 新 路 橋 等 十 座, 其 中 以 南 通 橋 及 經 國 橋 淹 水 深 度 1.18~1.48 公 尺 最 為 嚴 重, 另 南 崁 橋 忠 孝 西 橋 莊 敬 一 號 橋 經 國 二 橋 及 新 檜 稽 橋 淹 水 深 度 亦 達 0.5 公 尺 以 上 ( 七 ) 本 溪 經 彎 道 超 高 現 象 分 析 後, 其 重 現 期 距 50 現 況 河 道 超 高 現 象 模 擬 下, 各 河 段 彎 內 之 超 高 水 位 平 均 將 近 20 公 分, 尤 以 斷 面 處 彎 道 超 高 水 位 較 為 顯 著, 可 達 50 公 分 以 上, 未 來 工 程 計 畫 實 施 時 應 加 強 基 腳 保 護 ( 八 ) 利 用 蕭 克 力 胥 氏 (Schoklitsch) 推 移 質 輸 砂 量 公 式 分 析 後, 於 河 口 至 河 心 距 約 900 公 尺 間 河 床 輸 移 能 力 較 大, 平 均 輸 砂 能 力 約 600 公 斤 / 秒, 惟 自 河 心 距 900 公 尺 至 計 畫 起 點 平 均 輸 砂 能 力 普 遍 降 低, 平 均 輸 砂 能 力 約 200 公 斤 / 秒 八 河 道 治 理 計 畫 之 檢 討 與 研 擬 ( 一 ) 治 理 原 則 南 崁 溪 流 域 上 游 集 水 面 積 小, 坡 面 坡 度 大, 地 形 所 限, 蓄 洪 分 洪 兩 種 方 法 不 擬 採 用, 應 以 束 洪 導 洪 及 避 洪 三 種 方 法 加 以 考 慮 配 合 施 行 ( 二 ) 計 畫 河 寬 1 南 崁 溪 出 口 至 志 成 橋 河 段 本 河 段 於 民 國 89 年 由 本 所 重 新 規 劃, 民 國 71 年 公 告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其 計 畫 河 寬 係 考 量 南 崁 溪 通 水 能 力, 兩 岸 土 地 利 用 情 形 依 此 各 河 段 研 擬 之 計 畫 河 寬, 如 表 6 所 示 : ~16~

17 表 6 南 崁 溪 已 公 告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河 段 計 畫 河 寬 採 用 表 斷 面 原 斷 面 計 畫 河 寬 兩 岸 用 地 範 圍 備 註 編 號 編 號 ( 公 尺 ) ( 公 尺 ) ~ 河 口 至 油 車 溪 合 流 後 ~ 油 車 溪 出 口 至 坑 子 溪 合 流 後 ~ 坑 子 溪 出 口 至 大 坑 溪 合 流 後 ~ 大 坑 溪 出 口 至 茄 苳 溪 合 流 後 ~ 茄 苳 溪 出 口 至 斷 面 ~ 斷 面 92 至 治 理 起 點 ( 三 )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之 研 擬 南 崁 溪 出 海 口 ( 斷 面 0) 至 龜 山 鄉 陸 光 三 村 斷 面 94( 原 斷 面 72) 河 段 之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已 於 民 國 71 年 2 月 25 日 由 省 府 公 告 堤 防 用 地 範 圍 線, 惟 尚 未 公 告 水 道 治 理 線, 故 本 次 檢 討 予 以 增 訂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以 確 保 河 防 安 全 依 上 述 原 則 各 河 段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之 研 擬 述 如 下 : 1 河 口 段 斷 面 0~03(2) 本 河 段 斷 面 0 為 本 次 新 增 斷 面 現 有 河 寬 為 350 公 尺, 因 斷 面 2 左 右 岸 之 現 有 河 寬 為 140 公 尺, 為 有 效 束 制 水 流 入 海,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係 配 合 兩 岸 現 有 堤 防 訂 定 2 斷 面 03(2) 至 油 車 溪 排 水 出 口 處 18(13) 本 河 段 兩 岸 土 地 多 屬 農 業 使 用 且 無 都 市 計 畫, 本 河 段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120 公 尺,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各 為 20 公 尺,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採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120 公 尺 並 與 原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平 行 圓 順 劃 定 3 斷 面 19(14)~28(20) 河 段 本 河 段 斷 面 23(16)-28-1(20) 左 岸 屬 大 園 ( 菓 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河 道 兩 岸 除 斷 面 23(16)-25(18) 間 現 有 部 份 建 物 外, 其 餘 兩 岸 土 地 多 屬 農 業 使 用 另 部 份 現 有 防 洪 構 造 物 ~17~

18 深 入 計 畫 水 道, 尤 以 斷 面 19(14)-24(17) 右 岸 之 公 館 護 岸 為 甚, 嚴 重 影 響 水 流 宣 洩 本 河 段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100 公 尺,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各 為 20 公 尺, 經 計 畫 河 寬 檢 討 後, 規 劃 尚 屬 合 理 故 本 河 段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採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100 公 尺, 與 原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平 行 圓 順 劃 定 4 斷 面 29(21)~39(28) 河 段 本 河 段 左 岸 斷 面 28-1(20)-31(23) 屬 大 園 ( 菓 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其 餘 河 段 屬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桃 園 縣 政 府 已 於 民 國 81 年 依 據 本 溪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變 更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以 配 合 本 溪 之 治 理 本 河 段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90 公 尺,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各 為 20 公 尺, 經 計 畫 河 寬 檢 討 後 尚 屬 合 理, 應 予 維 持 另 本 河 段 斷 面 28-1(20)-33-1(25)( 長 興 橋 ) 間 兩 岸 都 市 計 畫 區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為 農 業 區, 斷 面 33-1(25)~37(27) 編 定 為 工 業 區 左 岸 防 洪 構 造 物 除 斷 面 29(21)~31(23) 段 外 已 建 造 完 成, 用 地 寬 為 20 公 尺 ; 右 岸 僅 完 成 番 子 潭 護 岸 內 厝 護 岸 本 河 段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採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90 公 尺, 與 原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平 行 圓 順 劃 定 5 斷 面 41(29)~46(33) 段 本 河 段 屬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兩 岸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為 工 業 區, 工 廠 林 立 本 河 段 依 河 道 兩 岸 土 地 使 用 情 況, 較 接 近 都 市 水 道,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90 公 尺,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各 為 20 公 尺, 經 計 畫 河 寬 檢 討 後 尚 屬 合 理, 應 予 維 持 因 本 次 規 劃 檢 討 水 理 演 算 結 果, 計 畫 洪 水 位 皆 未 高 於 現 有 兩 岸 高 崁, 故 本 河 段 以 布 ~18~

19 設 護 岸 保 護, 該 護 岸 用 地 採 用 10 公 尺 寬 又 因 斷 面 37(27)~41(29) 河 段 右 岸 為 河 川 公 地, 在 不 改 變 計 畫 河 寬 及 不 影 響 河 防 安 全 原 則 下, 本 河 段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以 儘 量 利 用 該 河 川 公 地 及 計 畫 河 寬 採 用 90 公 尺, 兩 岸 用 地 範 圍 寬 採 用 10 公 尺, 作 局 部 修 訂 6 斷 面 40(28)~45(32) 河 段 本 河 段 仍 屬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兩 岸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為 工 業 區 斷 面 40(28)~43(30) 段 為 無 堤 段 因 受 斷 面 40(28) 攔 河 堰 及 部 份 計 畫 河 道 遭 人 為 束 縮 影 響, 致 通 水 斷 面 不 足, 左 岸 地 勢 較 低 處 易 產 生 洪 災 本 河 段 計 畫 河 道 較 接 近 都 市 水 道,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80 公 尺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各 為 20 公 尺, 計 畫 河 寬 經 檢 討 尚 屬 合 理 因 本 次 規 劃 檢 討 水 理 演 算 結 果, 計 畫 洪 水 位 皆 未 高 於 現 有 兩 岸 高 崁, 故 以 布 設 護 岸 保 護 本 河 段 計 畫 河 寬 仍 採 80 公 尺 以 訂 定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護 岸 用 地 寬 採 用 10 公 尺 作 局 部 修 訂 7 斷 面 45(32)~ 斷 面 85-1(63) 河 段 本 河 段 係 屬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桃 園 擴 大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及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都 市 水 道, 其 中 桃 園 擴 大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及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尚 未 配 合 本 溪 原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變 更 近 年 來 因 受 都 市 化 急 遽 發 展 影 響, 都 市 範 圍 已 緊 鄰 河 川, 而 沿 岸 工 廠 住 宅 等 違 建 充 斥, 非 但 影 響 水 流 宣 洩 亦 增 加 河 川 管 理 之 困 難 本 河 段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50 公 尺, 兩 岸 用 地 範 圍 寬 各 為 10 公 尺, 為 有 效 避 免 洪 氾, 便 利 河 川 管 理, 本 河 段 水 道 ~19~

20 治 理 計 畫 線 仍 參 照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及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寬 劃 設 8 斷 面 85-1(63)~94(72) 河 段 本 河 段 92(71)~94(72) 屬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口 範 圍 內 之 都 市 水 道, 位 於 龜 山 鄉 街 道 內, 河 道 較 為 狹 窄 兩 岸 多 為 老 舊 眷 村 及 街 道 ;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尚 未 配 合 本 溪 原 公 告 之 用 地 範 圍 線 變 更 本 河 段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為 50 公 尺, 兩 岸 用 地 範 圍 寬 各 為 5 公 尺, 為 有 效 避 免 洪 氾, 便 利 河 川 管 理, 本 河 段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仍 參 照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及 兩 岸 堤 防 用 地 寬 劃 設 ( 四 ) 計 畫 洪 水 位 及 計 畫 堤 頂 高 本 次 演 算 5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水 位 與 民 國 71 告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河 段 ( 南 崁 溪 出 口 至 斷 面 94) 計 畫 洪 水 位 較 原 公 告 值 略 高, 其 原 因 除 計 畫 洪 水 量 採 用 值 較 原 公 告 大 幅 增 高 外, 於 南 崁 溪 鄰 近 都 市 精 華 地 區 部 份 河 道 遭 人 為 佔 據, 加 上 河 道 內 設 置 5 座 大 型 攔 河 堰 及 新 建 橋 梁 所 致, 故 南 崁 溪 出 口 至 陸 光 三 村 ( 計 畫 起 點 ) 河 段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建 議 採 用 本 次 分 析 結 果 ( 五 ) 計 畫 堤 頂 高 以 本 次 演 算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加 出 水 高 1.5 公 尺 為 計 畫 堤 頂 高 ( 六 ) 計 畫 水 道 縱 橫 斷 面 自 南 崁 溪 出 口 至 斷 面 94 處 全 長 約 21 公 里, 計 畫 洪 水 位 採 用 本 次 重 新 檢 討 之 洪 峰 流 量 與 本 次 重 新 測 量 之 大 斷 面 所 推 演 之 5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水 位 ( 七 ) 計 畫 水 道 橫 斷 面 依 計 畫 河 寬 研 擬 之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計 畫 洪 水 位 及 計 畫 堤 頂 高, 配 合 規 定 河 道 斷 面 之 各 河 段 計 畫 橫 斷 面, 如 圖 4 所 示 ~20~

21 ~21~ 圖 4 本 溪 各 河 段 計 畫 河 道 橫 斷 面 示 意 圖

22 ( 八 ) 治 理 措 施 本 溪 原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中 之 治 理 措 施 曾 建 議 本 流 域 因 集 水 面 積 較 小 河 道 坡 度 較 大, 不 宜 以 建 壩 蓄 洪 或 截 洪 分 洪 措 施 以 降 低 洪 峰, 應 以 束 洪 導 洪 及 避 洪 等 方 法 予 以 考 慮 配 合 施 行, 其 原 則 及 主 要 治 理 措 施 依 都 市 計 畫 區 段 及 非 都 市 計 畫 區 段 區 辦 理, 分 述 如 下 : 1. 非 都 市 計 畫 區 段 ( 斷 面 00 至 57) 本 區 洪 災 範 圍 較 廣, 且 河 幅 較 寬, 應 以 築 堤 禦 洪 方 式 固 定 流 路 控 制 洪 流, 防 其 漫 淹 兩 岸, 提 高 本 區 段 兩 岸 土 地 之 利 用 與 安 全, 故 本 區 段 河 道 整 治 著 重 於 河 道 整 理, 疏 浚 及 整 修 2. 都 市 計 畫 區 段 ( 斷 面 59 至 94) 本 河 段 一 般 深 槽 較 為 明 顯, 洪 災 範 圍 不 大, 且 主 因 多 為 攔 河 堰 攔 河 取 水 河 床 抬 高, 導 致 上 游 水 位 壅 高 所 形 成, 且 現 況 河 岸 多 已 設 堤 防 護 岸 保 護 措 施, 維 持 必 要 之 河 寬, 訂 定 計 畫 水 道, 配 合 洪 氾 區 土 地 管 制, 以 疏 減 洪 災 3. 擬 定 河 道 之 計 畫 縱 橫 斷 面, 清 理 河 道 內 之 攔 河 堰 及 沿 河 障 礙, 實 施 必 要 之 河 道 疏 浚, 以 利 洩 洪 本 次 依 據 本 溪 現 況 河 道 特 性 防 洪 構 造 物 分 布 情 況 兩 岸 土 地 利 用 情 況 等 因 素, 檢 討 訂 定 之 治 理 措 施 如 下 : 1. 本 溪 本 次 分 析 之 平 均 年 計 損 失 依 然 頗 大, 而 本 溪 現 況 河 道 經 水 理 演 算 結 果, 大 多 能 容 納 50 年 重 現 期 距 洪 水 量, 治 理 上 仍 以 束 洪 導 洪 為 原 則, 另 本 溪 河 道 兩 岸 除 下 游 河 口 段 外, 皆 已 高 度 利 用, 為 期 計 畫 防 洪 工 程 土 地 取 得 容 易 及 有 效 增 加 通 洪 斷 面 並 治 理 原 則 擬 採 築 堤 禦 洪 法 配 合 河 道 整 理 及 河 川 管 理 ~22~

23 2. 本 流 域 內 之 地 質 屬 台 地 礫 石 層 及 沖 積 層, 易 遭 洪 水 侵 蝕 崩 毀, 故 為 確 保 全 線 河 岸 邊 坡, 應 興 建 護 岸 保 護 另 部 份 計 畫 洪 水 氾 濫 區 域, 則 興 建 堤 防 保 護 3. 本 溪 現 有 攔 河 堰 因 規 模 頗 大, 常 造 成 上 游 洪 災, 建 議 於 汛 期 前 進 行 疏 浚, 並 配 合 現 有 聯 絡 水 道 連 接 灌 溉 渠 道 進 行 改 善 本 次 檢 討 之 下 游 河 段 ( 斷 面 0~45), 現 有 防 洪 構 造 物 已 具 規 模, 故 本 次 僅 對 於 尚 未 布 置 防 洪 構 造 物 處 予 以 布 置 堤 防 或 護 岸 保 護 之 斷 面 45~94 河 段 為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水 道, 民 國 71 年 公 告 用 地 範 圍 寬 為 5~10 公 尺, 本 次 視 防 洪 需 要 予 以 布 設 護 岸, 且 為 維 持 原 規 劃 計 畫 河 寬, 新 建 之 護 岸 位 置 應 依 據 本 次 研 擬 之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另 現 有 部 份 防 洪 構 造 物 位 置 深 入 計 畫 水 道, 影 響 水 流 宣 洩, 應 予 以 拆 除 重 九 現 有 防 洪 跨 河 構 造 物 檢 討 ( 一 ) 現 有 防 洪 構 造 物 檢 討 本 河 段 左 岸 計 畫 依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布 置 護 岸 加 高 加 強 約 1,580.5 公 尺, 右 岸 布 置 護 岸 加 高 加 強 約 2,436.5 公 尺, 合 計 4,017 公 尺 ( 二 ) 現 有 跨 河 構 造 物 通 洪 能 力 檢 討 本 河 段 針 對 梁 底 高 程 不 足 之 橋 梁 採 改 建 方 式 辦 理, 共 有 竹 圍 大 橋 田 寮 橋 南 崁 橋 忠 孝 西 橋 經 國 橋 莊 敬 一 號 橋 南 通 橋 經 國 二 橋 新 檜 稽 橋 及 新 路 橋 等 十 座 橋 梁, 其 中 竹 圍 大 橋 田 寮 橋 及 新 路 橋 等 三 座 橋 因 淹 水 高 度 ( 約 9 公 分 至 30 公 分 ) 鄰 近 橋 面 版, 尚 可 滿 足 重 現 期 距 約 45 年, 目 前 暫 無 改 建 之 需, 將 來 若 有 需 求 再 辦 ~23~

24 理 改 建, 本 次 須 改 建 者 有 南 崁 橋 忠 孝 西 橋 經 國 橋 莊 敬 一 號 橋 南 通 橋 經 國 二 橋 及 新 檜 稽 橋 等 七 座 另 現 況 橋 梁 長 度 不 足 部 份 有 崁 下 橋 新 檜 稽 橋 及 陸 光 橋 等 三 座 採 新 建 方 式 辦 理, 橋 樑 主 管 機 關 於 橋 樑 改 建 時 應 配 合 本 計 畫 辦 理 十 工 程 布 置 工 程 布 置 以 南 崁 溪 本 流 工 程 布 置 以 台 61 線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橋 高 鐵 橋 及 高 速 公 路 橋 間 上 下 游 之 護 岸 為 主, 依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布 置 防 洪 工 程, 並 採 近 自 然 親 水 護 岸 ( 或 堤 防 ), 以 維 持 河 川 生 物 多 樣 化 及 民 眾 遊 憩 親 水 環 境 主 要 工 程 內 容 含 護 岸 堤 防 加 高 加 強 河 道 整 理 及 梁 底 高 度 或 橋 長 不 足 改 建, 本 治 理 計 畫 之 工 程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貳 拾 肆 億 柒 仟 柒 佰 柒 拾 柒 萬 陸 仟 元 十 一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本 計 畫 評 價 結 果 益 本 比 為 , 然 本 計 畫 實 施 後, 對 兩 岸 土 地 及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將 有 更 進 一 步 之 保 障, 且 全 河 段 可 確 保 河 道 邊 坡 免 受 洪 水 沖 蝕 或 流 失, 對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增 進 地 方 繁 榮, 保 障 經 濟 交 通 安 全, 此 等 為 本 計 畫 無 法 量 化 之 間 接 效 益, 而 防 洪 工 程 一 般 亦 視 為 政 府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基 本 建 設, 故 本 溪 治 理 計 畫 應 儘 早 實 施 十 二 洪 氾 區 管 制 本 治 理 規 劃 河 段 河 口 至 陸 光 三 村 斷 面 94( 原 斷 面 72) 已 公 告 水 道 用 地 範 圍 線, 將 來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後 位 於 河 川 區 域 ~24~

25 內 之 土 地 ( 指 堤 防 用 地 維 護 保 留 使 用 地 及 安 全 管 制 地 ), 為 保 護 河 防 安 全, 應 依 據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許 可 使 用, 並 嚴 禁 一 切 妨 礙 水 流 之 設 施 使 用 及 其 他 有 妨 害 河 防 安 全 之 行 為 十 三 關 連 計 畫 及 配 合 措 施 本 溪 治 理 計 畫 範 圍 中 上 游, 目 前 有 大 園 ( 菓 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南 崁 都 市 計 畫 桃 園 擴 大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及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等 都 市 計 畫, 其 中 南 崁 新 市 鎮 都 市 計 畫 桃 園 縣 政 府 於 民 國 81 年 9 月 配 合 本 溪 原 公 告 之 治 理 基 本 計 畫, 已 辦 理 檢 討 變 更 另 大 園 ( 菓 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桃 園 擴 大 修 訂 都 市 計 畫 龜 山 都 市 計 畫 口 內 尚 有 部 份 區 段 與 本 溪 計 畫 水 道 衝 突, 為 排 洪 之 需 要 及 將 來 治 理 計 畫 之 推 行, 應 配 合 本 治 理 計 畫 辦 理 檢 討 變 更, 惟 將 來 都 市 擴 展 需 要 重 新 檢 討 時, 主 管 機 關 研 定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應 密 切 配 合 本 計 畫 辦 理 十 四 灌 溉 取 水 口 與 排 水 流 入 工 之 配 合 ( 一 ) 灌 溉 取 水 口 之 配 合 本 治 理 規 劃 河 段 內, 於 河 心 距 6,069 8,917 10,503 12,374 及 19,055 公 尺 處 設 置 五 座 大 型 灌 溉 取 水 攔 河 堰, 由 於 現 有 施 設 規 模 頗 大, 造 成 上 游 洪 水 位 大 幅 壅 高, 係 本 溪 洪 災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建 議 水 利 會 於 洪 汛 前 應 進 行 堰 後 清 淤 工 作, 除 能 維 持 安 全 流 速 外, 亦 能 有 效 降 低 各 斷 面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 二 ) 排 水 流 入 口 之 配 合 本 治 理 規 劃 河 段 內 有 海 湖 排 水 ( 右 岸 ) 海 方 厝 排 水 ~25~

26 ( 左 岸 ) 瓦 窯 溝 排 水 ( 左 岸 ) 坑 子 溪 本 流 ( 右 岸 ) 土 地 公 排 水 ( 右 岸 ) 貓 尾 崎 排 水 ( 右 岸 ) 番 子 溝 排 水 ( 右 岸 ) 徐 厝 排 水 ( 左 岸 ) 大 坑 溪 排 水 ( 右 岸 ) 茄 苳 溪 本 流 ( 左 岸 ) 霄 裡 溪 排 水 ( 左 岸 ) 連 城 溪 排 水 ( 左 岸 ) 皮 寮 溪 排 水 ( 左 岸 ) 番 子 窩 排 水 ( 右 岸 ) 東 門 溪 排 水 ( 左 岸 ) 楓 樹 溪 排 水 ( 右 岸 ) 及 舊 路 溪 排 水 ( 左 岸 ) 等 17 支 流 滙 入 南 崁 溪, 其 排 水 滙 入 處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配 合 檢 討 改 善, 以 防 止 洪 水 倒 灌 ~26~

27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本 次 檢 討 本 溪 洪 災 原 因 以 人 為 占 用 計 畫 水 道 致 通 水 面 積 不 足 及 治 理 區 段 內 五 座 攔 河 堰 抬 高 上 游 水 位 為 主 因 此 外, 部 份 舊 有 橋 梁 跨 距 梁 底 高 不 足, 妨 礙 水 流 宣 洩 亦 為 原 因 之 一, 另 流 域 內 原 有 眾 多 之 池 塘, 因 都 市 發 展 過 程 中 多 被 填 埋, 失 去 調 節 地 表 逕 流 之 功 能, 亦 為 間 接 原 因 二 本 溪 為 辮 狀 流 路 河 川, 治 理 上 主 要 以 束 洪 導 洪 為 原 則 採 築 堤 禦 洪 方 法, 配 合 河 道 整 理 現 有 攔 河 堰 改 善 及 落 實 河 川 管 理, 方 可 達 到 徹 底 治 理 之 目 標 三 本 溪 民 國 71 年 公 告 之 基 本 計 畫 僅 公 告 堤 防 用 地 範 圍 線, 致 現 況 防 洪 構 造 物 位 置 分 布 零 亂, 本 次 檢 討 訂 定 之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係 以 維 持 原 計 畫 河 寬 為 原 則, 對 於 部 份 嚴 重 影 響 計 畫 水 道 水 流 宣 洩 之 構 造 物, 應 予 以 拆 除 重 新 布 置 至 於 與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線 位 置 差 異 不 大 之 現 況 防 洪 構 造 物, 因 仍 具 有 防 洪 功 能, 應 視 將 來 財 政 情 況 或 於 歲 修 工 程 中, 適 時 編 列 預 算, 予 以 拆 除 重 建, 以 利 洪 水 暢 洩 四 本 檢 討 報 告 中 之 規 劃 設 計 圖 僅 為 工 程 費 估 計 之 依 據, 日 後 本 計 畫 工 程 實 施 時 應 詳 加 調 查 測 量 及 設 計 五 本 溪 現 有 河 床 高 與 民 國 69 年 測 設 之 成 果 比 較 結 果, 除 河 口 呈 現 淤 積 及 部 份 河 段 遭 人 為 填 土 占 用 致 河 床 淤 高 外, 其 它 河 道 概 呈 沖 淤 互 現 情 況, 為 維 持 河 道 之 自 然 ~27~

28 穩 定 及 確 保 河 防 安 全, 應 暫 時 停 止 採 砂, 並 應 逐 年 觀 測 評 估 河 道 之 沖 淤 情 況, 謹 慎 評 估 河 道 之 砂 石 採 取 對 河 道 穩 定 河 防 安 全 無 負 面 影 響 後, 方 得 採 取 河 道 砂 石 六 本 溪 全 流 域 水 質 欠 佳, 主 要 污 染 源 為 兩 岸 工 業 廢 水 及 家 庭 廢 水, 上 類 廢 水 大 多 未 經 處 理 而 排 入 本 溪, 為 維 護 河 川 水 質, 除 應 早 日 規 劃 污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污 水 處 理 處 理 廠 外, 相 關 單 位 應 針 對 未 來 各 主 要 污 染 源, 早 日 加 強 管 制 及 改 善 七 跨 越 本 溪 之 橋 梁 或 有 跨 度 不 足, 或 有 梁 底 過 低 者, 建 議 配 合 本 計 畫 予 以 改 善 八 本 次 檢 討 水 理 演 算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成 果, 係 配 合 河 道 整 理 現 有 攔 河 堰 改 善 及 堤 防 加 高 加 強 之 計 畫 河 道 斷 面 演 算 而 得, 在 未 實 施 河 道 整 理 現 有 攔 河 堰 改 善 及 堤 防 加 高 加 強 前 之 計 畫 洪 水 位 成 果, 仍 應 注 意 現 況 案 水 理 演 算 之 成 果, 以 維 河 防 安 全 九 本 溪 係 屬 縣 管 河 川 及 區 排, 分 別 以 重 現 期 距 50 年 25 年 及 10 年 洪 峰 流 量 作 為 治 理 規 劃 流 量 本 治 理 規 劃 範 圍 自 河 口 至 陸 光 三 村 ( 斷 面 94) 止, 全 長 約 21 公 里, 沿 岸 堤 防 ( 或 護 岸 ) 工 程 採 生 態 工 程 配 合 河 道 整 理 方 式 治 理 十 計 畫 河 寬 堤 線 與 洪 水 位 應 與 整 體 流 域 防 洪 治 理 規 劃 一 併 考 量, 以 計 畫 洪 水 量 進 行 生 態 工 程, 並 須 適 度 檢 討 排 洪 河 道 輸 砂 及 流 路 變 遷 情 況, 以 供 河 川 護 岸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之 依 據, 尤 以 沿 岸 人 口 密 集 處, 應 首 要 重 視 河 防 ~28~

29 安 全, 並 兼 顧 營 造 親 水 環 境 及 生 態 景 觀 規 劃 十 一 本 治 理 計 畫 之 工 程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貳 拾 肆 億 柒 仟 柒 佰 柒 拾 柒 萬 陸 仟 元 ~2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02_.PDF

02_.PDF 2 1...3 2...3 3...5 4...5 5...6 6...7 7...8 8...9 9...9 10...9 擬 建 之 屯 門 綜 合 社 區 設 施 及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摘 要 3 1 引 言 1.1 現 有 的 青 山 灣 魚 市 場 運 作 於 1973 年, 是 ㆒ 所 已 經 老 化 及 次 等 的 單 層 建 築 結 構, 此 建 築 於 ㆓ 十 九 年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380055400X 桃 園 市 立 建 國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500X 桃 園 市 立 中 興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600X 桃 園 市 立 慈 文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700X 桃 園 市 立 福 豐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800X 桃 園 市 立

380055400X 桃 園 市 立 建 國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500X 桃 園 市 立 中 興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600X 桃 園 市 立 慈 文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700X 桃 園 市 立 福 豐 國 民 中 學 0 380055800X 桃 園 市 立 380074800Y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忠 貞 國 民 小 學 2 380150100I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2 380022400A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 380022900A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1 380070100Y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桃 園 國 民 小 學 1 380084500Y 桃 園 市 龍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104 年 人 口 婚 姻 結 構 狀 況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公 所 會 計 室 編 製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More information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More information

變 更 三 峽 都 市 計 畫 ( 堤 防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用 地 為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書 擬 定 機 關 : 新 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新 北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三 峽 都 市 計 畫 ( 堤 防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用 地 為 河 川 區 ( 兼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150 180 60 90 取 食 多 樣 性 與 效 應 200 3 2013 11 491 21

150 180 60 90 取 食 多 樣 性 與 效 應 200 3 2013 11 491 21 山 林 雕 塑 者 台 灣 水 鹿 發 情 求 偶 行 為 2 3 3 6 6 8 2 4 20 2013 11 491 150 180 60 90 取 食 多 樣 性 與 效 應 200 3 2013 11 491 21 150 20 22 2013 11 491 台 灣 水 鹿 族 群 如 果 持 續 成 長, 對 於 森 林 底 層 的 鳥 類 甚 至 其 他 類 群 物 種 的 影 響, 需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More information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專 題 一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期 貨 商 品 造 市 者 制 度 簡 介 壹 設 置 緣 由 期 交 所 楊 朝 舜 ( 組 長 ) 造 市 者 制 度 係 由 市 場 特 定 參 與 者 申 請 擔 任 造 市 者 (market maker), 於 交 易 市 場 擔 負 提 供 買 賣 報 價 之 責 任, 促 成 市 場 交 易, 以 提 昇 市 場 流 動 性 與 交 易 量 我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二 批 公 告 場 所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依 據 本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下 列 公 私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More information

2 3 4 水 利 結 構 大 地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專 業 1. 水 利 基 礎 2. 土 木 3. 水 利 4. 海 洋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相 關 課, 每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2 3 4 水 利 結 構 大 地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專 業 1. 水 利 基 礎 2. 土 木 3. 水 利 4. 海 洋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相 關 課, 每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附 表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 草 案 ) 一 現 行 考 試 規 則 附 表 一 各 相 關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所 列 舉 之 科 系, 得 繼 續 應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考 試 文 字 暫 列 待 修 二 依 本 規 則 新 規 則 第 六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公 立 或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比 照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增 訂 相 關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七 條 ) 十 二 刪 除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他 公 法 人 免 收 許 可 使 用 費 之 規 定, 由 管 理 機 關 依 規 費 法 規 定 辦 理 (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比 照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增 訂 相 關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七 條 ) 十 二 刪 除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他 公 法 人 免 收 許 可 使 用 費 之 規 定, 由 管 理 機 關 依 規 費 法 規 定 辦 理 (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依 水 利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之 四 規 定 授 權 訂 定, 於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發 布 施 行, 期 間 歷 經 二 次 修 正, 為 因 應 極 端 氣 候 日 益 嚴 峻, 推 動 區 域 排 水 集 水 區 域 內 逕 流 分 擔 與 出 流 管 制, 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