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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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2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3 4 公 司 及 股 東 資 料 5 董 事 局 名 譽 主 席 以 及 委 員 會 6 財 務 摘 要 10 主 席 報 告 書 16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2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35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43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48 董 事 局 報 告 61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63 綜 合 收 益 表 64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65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67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68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70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142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143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151 詞 彙 表

4 0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根 基 穩 健 本 集 團 會 繼 續 全 力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加 速 城 鎮 化 的 政 策, 致 力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上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高 成 長 性 的 明 星 企 業 本 集 團 擁 有 專 業 管 理 高 效 架 構 良 好 的 客 戶 滿 意 度 及 公 司 美 譽 度, 業 務 範 圍 將 繼 續 聚 焦 於 正 崛 起 且 最 具 投 資 價 值 與 發 展 潛 質 的 城 市 內, 定 位 維 持 於 中 高 端 精 品 市 場

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03 蘭 州 中 海 河 山 郡

6 0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一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67 樓 6703 室 電 話 : (852) 傳 真 : (852) 互 聯 網 址 : 莊 惠 生 卓 佳 標 準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電 話 : (852) 傳 真 : (852) 電 子 郵 件 : [email protected]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香 港 立 信 德 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執 業 會 計 師 ( 按 英 文 字 母 順 序 )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上 海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星 展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永 隆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 彭 博 : 81: HK 路 透 社 : 0081.HK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已 發 行 股 份 2,282,239,894 股 企 業 傳 訊 部 電 話 : (852) 傳 真 : (852)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企 業 傳 訊 部 電 話 : (852) 傳 真 : (852)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2015 年 度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2016 年 3 月 17 日 暫 停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日 期 2016 年 5 月 日 ( 以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2016 年 5 月 23 日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05 # 孔 慶 平 郝 建 民 張 貴 清 行 政 總 裁 向 翃 王 萬 鈞 劉 軍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 楊 海 松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辭 任 ) 鍾 瑞 明 * 林 健 鋒 盧 耀 楨 林 健 鋒 * 郝 建 民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 翁 國 基 鍾 瑞 明 盧 耀 楨 張 貴 清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翁 國 基 副 主 席 鍾 瑞 明 林 健 鋒 盧 耀 楨 郝 建 民 張 貴 清 向 翃 ( 郝 建 民 的 替 代 授 權 代 表 ) 王 萬 鈞 ( 張 貴 清 的 替 代 授 權 代 表 ) 盧 耀 楨 * 郝 建 民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辭 任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 鍾 瑞 明 林 健 鋒 張 貴 清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獲 委 任 ) # 非 本 公 司 董 事 * 委 員 會 主 席

8 0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變 動 收 益 16, , % 毛 利 2, , % 1 毛 利 率 15.6% 24.1% -8.5%^ 可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溢 利 , % 2 淨 利 潤 率 5.1% 9.1% -4.0%^ 合 約 銷 售 22, , % 二 零 一 四 年 變 動 物 業 存 貨 34, , % 銷 售 定 金 13, , % 3 現 金 儲 備 13, , % 4 總 借 款 18, , % 5 淨 債 項 5, ,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11, , % 6 淨 負 債 比 率 50.7% 74.3% -23.6%^ 用 於 發 展 物 業 之 土 地 儲 備 10, , % 二 零 一 四 年 變 動 7 權 益 回 報 率 7.3% 10.7% -3.4%^ 每 股 盈 利 ( 港 幣 仙 ) % 每 股 股 息 ( 港 幣 仙 ) 5-100% (1) 毛 利 率 (2) 淨 利 潤 率 毛 利 收 益 可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溢 利 收 益 (3) 現 金 儲 備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4) 總 借 款 借 款 + 可 換 股 債 券 ( 負 債 部 份 )+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5) 淨 債 項 總 借 款 現 金 儲 備 (6) 淨 負 債 比 率 (7) 權 益 回 報 率 淨 債 項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可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溢 利 平 均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資 本 及 儲 備 註 :^ 百 分 點 之 變 動

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07 財 務 摘 要 ( 續 ) ( 港 幣 百 萬 元 ) ( 港 幣 百 萬 元 ) 毛 利 率 : 58.0% 40.5% 33.0% 24.1% 15.6% 5, , , , , , , , , , ( 港 幣 百 萬 元 ) ( 港 幣 百 萬 元 ) 淨 利 潤 率 : 35.1% 24.7% 19.7% 9.1% 5.1% 1, , , , , , , , , ( 百 萬 平 方 米 ) 不 適 用 * 22.9% % 50.7% % *

10 0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不 斷 擴 張 憑 藉 以 品 質 為 主 的 全 國 性 品 牌, 本 集 團 專 注 於 具 投 資 價 值 之 城 市 內 於 年 內, 本 集 團 於 蘭 州 汕 頭 及 合 肥 吸 納 共 四 幅 土 地 本 集 團 於 十 五 個 城 市 內, 擁 有 共 二 十 七 個 進 行 中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合 肥 中 海 濱 湖 公 館

1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09 鹽 城 中 海 世 紀 公 館

12 1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面 對 複 雜 多 變 的 商 業 環 境, 本 集 團 繼 續 努 力 不 懈 地 專 注 整 固 經 營 中 的 城 市 之 業 務 並 積 極 調 整 市 場 策 略, 以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之 營 業 額 約 為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六 億 元, 而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之 溢 利 約 為 港 幣 八 億 五 千 一 百 萬 元 在 加 強 營 銷 力 度 下,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完 成 之 合 約 銷 售 額 持 續 增 長, 達 到 港 幣 二 百 二 十 億 元, 涉 及 銷 售 面 積 合 共 約 為 二 百 四 十 萬 平 方 米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1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 主 席 報 告 書 ( 續 ) 本 人 欣 然 提 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業 績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之 營 業 額 為 港 幣 16,613,900,000 元, 較 去 年 上 升 18.8%, 而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之 溢 利 為 港 幣 851,200,000 元, 比 去 年 減 少 32.8%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為 港 幣 37.3 仙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港 幣 55.5 仙 ) 二 零 一 五 年 之 經 營 環 境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性 調 整 持 續, 人 民 幣 貶 值, 加 上 外 圍 宏 觀 經 濟 狀 況 不 理 想, 國 內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亦 稍 為 放 緩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狀 況 亦 極 具 挑 戰 性, 雖 然 中 央 政 府 推 出 多 項 利 好 措 施 穩 定 市 場, 但 整 體 市 場 回 暖 還 需 時 日 面 對 複 雜 多 變 的 商 業 環 境, 本 集 團 繼 續 努 力 不 懈 地 專 注 整 固 經 營 中 的 城 市 之 業 務 並 積 極 調 整 市 場 策 略, 以 迎 合 市 場 需 求 年 內, 本 集 團 實 現 更 扁 平 化 之 銷 售 策 劃 管 理 及 項 目 發 展 管 理,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此 外, 本 集 團 通 過 不 同 的 銷 售 渠 道, 運 用 靈 活 的 營 銷 手 法, 並 增 加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以 加 快 銷 售 為 了 更 專 注 物 業 開 發 業 務, 本 集 團 亦 於 年 中 出 售 了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從 而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與 此 同 時, 本 集 團 也 不 斷 優 化 項 目, 務 求 迎 合 顧 客 需 求 及 維 持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在 加 強 營 銷 力 度 下,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完 成 之 合 約 銷 售 額 持 續 增 長, 達 到 港 幣 22,007,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8,060,100,000 元 ), 較 去 年 上 升 21.9%, 涉 及 銷 售 面 積 合 共 2,406,600 平 方 米 ( 二 零 一 四 年 :1,849,800 平 方 米 ) 此 外, 進 行 中 之 累 計 認 購 而 正 待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總 額 為 港 幣 1,105,000,000 元, 其 總 面 積 為 82,800 平 方 米 本 年 度, 在 積 極 加 快 推 售 樓 盤 的 同 時, 本 集 團 按 一 貫 審 慎 的 原 則 補 充 土 地 儲 備, 繼 續 慎 重 地 挑 選 具 有 投 資 潛 力 的 優 質 地 塊, 以 優 化 土 地 儲 備 組 合, 為 持 續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於 年 內, 本 集 團 於 蘭 州 汕 頭 及 合 肥 吸 納 共 四 幅 土 地, 發 展 面 積 合 共 1,653,041 平 方 米 ( 本 集 團 應 佔 面 積 :1,574,315 平 方 米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於 十 五 個 城 市 內, 擁 有 共 二 十 七 個 進 行 中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所 佔 土 地 儲 備 達 10,930,900 平 方 米 ( 本 集 團 應 佔 面 積 :10,238,100 平 方 米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宣 派 中 期 股 息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港 幣 4.0 仙 ) 在 考 慮 本 年 度 業 績 表 現 及 本 集 團 未 來 發 展 之 資 金 需 求 後,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不 建 議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港 幣 1.0 仙 )

14 1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報 告 書 ( 續 ) 美 國 經 濟 正 逐 步 恢 復 增 長, 而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也 開 啓 了 自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的 首 次 加 息, 展 開 了 利 率 正 常 化 步 伐, 但 加 息 週 期 開 展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仍 未 確 定, 有 待 全 面 反 映 而 歐 洲 及 日 本 在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和 低 息 的 環 境 下, 經 濟 增 長 依 然 緩 慢, 持 續 復 甦 基 調 仍 不 穩 固 新 興 國 家 則 因 資 金 外 流 而 影 響 流 動 性, 經 濟 正 面 臨 下 行 壓 力 整 體 環 球 經 濟 發 展 前 景 仍 不 明 朗 中 國 經 過 多 年 大 規 模 投 資 擴 張 後, 經 濟 增 長 的 重 心 已 由 重 工 業 和 製 造 業 逐 步 轉 移 至 消 費 和 服 務 性 行 業 中 國 現 正 經 歷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轉 型 升 級 的 關 鍵 階 段, 產 業 結 構 正 穩 步 優 化, 而 在 第 三 產 業 增 長 的 帶 動 下, 二 零 一 五 年 全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按 年 增 長 6.9%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初 發 佈 的 十 三 五 規 劃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召 開 的 中 央 經 濟 會 議 強 調 將 着 力 加 強 供 給 側 結 構 性 改 革, 着 力 提 高 供 給 體 系 質 量 和 效 率 隨 着 中 國 經 濟 進 入 新 常 態,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也 將 轉 為 尋 求 創 新 協 調 綠 色 開 放 及 共 享, 以 達 致 持 久 發 展 及 均 衡 增 長 在 更 規 範 及 有 系 统 的 框 架 下, 健 康 的 經 濟 發 展 長 遠 將 提 升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央 政 府 已 逐 步 放 寬 調 控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政 策, 並 推 出 各 項 穩 定 市 場 的 措 施, 例 如 降 息 降 準 降 低 首 付 比 例 和 調 整 住 房 公 積 金 政 策 在 政 策 實 施 後, 一 二 線 城 市 樓 市 已 呈 復 甦 跡 象, 而 三 四 線 城 市 之 市 場 仍 處 於 調 整 階 段 中 央 經 濟 會 議 確 立 去 庫 存 為 今 年 經 濟 改 革 的 五 個 主 要 任 務 之 一 會 議 提 出 多 項 政 策 以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發 展, 包 括 落 實 改 革 戶 籍 制 度, 允 許 農 業 人 口 和 外 來 勞 工 等 非 戶 籍 人 口 在 就 業 地 落 戶, 從 而 建 立 就 業 地 的 住 屋 需 求 另 外, 亦 鼓 勵 發 展 住 房 租 賃 市 場, 以 增 加 樓 房 需 求 加 快 提 高 戶 籍 人 口 城 鎮 化 率 和 深 化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除 了 可 擴 大 住 房 買 家 基 礎 以 穩 定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亦 可 改 善 一 般 民 眾 的 居 住 環 境, 有 助 建 立 社 會 公 平 及 公 義 房 地 產 市 場 挑 戰 仍 大, 但 在 國 家 宏 觀 政 策 及 彈 性 的 貨 幣 政 策 支 持 下, 風 險 和 機 會 並 存 城 鎮 化 加 速 將 帶 動 房 地 產 剛 需 市 場 的 良 性 發 展, 惟 在 產 業 結 構 提 升 的 階 段, 市 場 狀 況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較 波 動 故 此, 需 積 極 適 時 調 整 策 略, 以 控 制 風 險 及 掌 握 發 展 機 遇 除 此,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已 接 納 人 民 幣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與 美 元 歐 元 日 元 和 英 鎊 構 成 特 別 提 款 權 貨 幣 籃 子 入 籃 後 可 見 人 民 幣 匯 率 市 場 化 及 國 際 化 進 程 將 持 續, 縱 然 人 民 幣 匯 率 短 期 會 較 為 波 動, 惟 長 遠 而 言, 這 將 對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1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 主 席 報 告 書 ( 續 ) 本 集 團 會 繼 續 全 力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加 速 城 鎮 化 的 政 策, 致 力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上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高 成 長 性 的 明 星 企 業 本 集 團 擁 有 專 業 管 理 高 效 架 構 良 好 的 客 戶 滿 意 度 及 公 司 美 譽 度, 業 務 範 圍 將 繼 續 聚 焦 於 正 崛 起 且 最 具 投 資 價 值 與 發 展 潛 質 的 城 市 內, 定 位 維 持 於 中 高 端 精 品 市 場 本 集 團 擁 有 標 準 化 之 管 理 制 度, 並 將 持 續 改 善 其 運 作 流 程 加 強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及 嚴 控 成 本 縱 然 市 場 環 境 充 滿 挑 戰, 但 受 惠 於 對 正 在 經 營 之 城 市 的 環 境 及 動 態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各 專 業 團 隊 已 加 強 管 控 能 力, 將 有 效 完 善 項 目 發 展 週 期 和 庫 存 管 理, 提 升 客 户 滿 意 度 而 面 對 瞬 息 萬 變 之 市 場 環 境, 本 集 團 將 不 斷 提 升 樓 房 質 素, 適 時 調 整 營 銷 模 式, 加 快 銷 售 節 奏 及 提 升 存 貨 去 化 率 本 集 團 會 致 力 加 強 競 爭 優 勢 及 確 保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經 歴 過 去 數 年 不 息 的 深 耕 發 展, 本 集 團 已 成 功 妥 善 置 身 其 中, 在 中 國 內 陸 不 同 城 市 持 續 的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及 急 促 的 工 業 化 及 城 鎮 化 之 中 獲 益 事 實 上, 城 鎮 化 及 經 濟 增 長 乃 是 驅 動 中 國 房 地 產 需 求 上 升 的 主 要 動 力 本 集 團 貫 徹 執 行 審 慎 的 投 資 策 略, 致 力 有 序 地 擴 展 經 營 規 模 和 加 強 發 展 速 度, 以 提 升 邊 際 成 本 效 益 及 存 貨 周 轉 率 本 集 團 將 繼 續 以 具 競 爭 力 價 格 建 立 及 維 持 一 個 優 質 的 土 地 儲 備, 為 股 東 帶 來 長 遠 的 最 大 回 報 本 集 團 亦 會 以 合 適 及 可 持 續 的 負 債 比 率 為 基 礎, 繼 續 拓 展 商 機 本 集 團 亦 一 直 堅 持 對 財 務 資 源 專 業 及 穩 健 之 財 務 管 理, 並 會 密 切 關 注 外 圍 經 濟 形 勢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波 動 及 國 家 政 策 變 化 對 業 務 運 作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人 力 資 源 乃 企 業 成 功 的 重 要 因 素 本 人 藉 此 機 會 衷 心 感 謝 董 事 同 仁 及 全 體 忠 誠 員 工 於 過 去 一 年 的 盡 心 盡 力 努 力 工 作 及 對 本 集 團 的 貢 獻, 以 及 各 位 股 東 和 合 作 伙 伴 對 集 團 長 期 以 來 的 信 任 和 支 持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16 1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長 遠 計 劃 本 集 團 致 力 有 序 地 擴 展 經 營 規 模 和 加 強 發 展 速 度, 以 提 升 邊 際 成 本 效 益 及 存 貨 周 轉 率 面 對 瞬 息 萬 變 之 市 場 環 境, 本 集 團 將 不 斷 提 升 樓 房 質 素, 適 時 調 整 營 銷 模 式, 加 快 銷 售 節 奏 及 提 升 存 貨 去 化 率 本 集 團 會 致 力 加 強 競 爭 優 勢 及 確 保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贛 州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5 汕 頭 中 海 東 海 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18 1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性 調 整 持 續,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狀 況 亦 不 明 朗 為 應 對 市 場 變 化, 本 集 團 繼 續 專 注 於 整 固 現 已 進 入 之 城 市 項 目, 並 適 時 調 整 銷 售 策 略 在 較 寬 鬆 的 宏 觀 政 策 及 較 具 彈 性 的 貨 幣 政 策 支 持 下, 本 集 團 應 對 市 場 對 物 業 之 需 求, 加 快 銷 售, 提 升 存 貨 之 調 轉 效 率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錄 得 之 營 業 額 為 港 幣 16,613,900,000 元, 較 去 年 上 升 18.8% 營 業 額 上 升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加 強 營 銷 力 度, 亦 體 現 市 場 購 買 能 力 本 年 度 之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分 別 為 港 幣 2,599,600,000 元 及 15.6%, 而 往 年 則 分 別 為 港 幣 3,363,900,000 元 及 24.1% 毛 利 率 下 降 則 為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進 取 地 提 升 存 貨 去 化 所 致 由 於 增 加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分 銷 及 銷 售 費 用 對 應 合 約 銷 售 額 之 比 率 較 去 年 輕 微 上 升 0.1% 至 2.0% 行 政 費 用 對 應 營 業 額 之 比 率 則 較 去 年 輕 微 減 少 0.1% 至 3.1% 在 加 快 銷 售 的 同 時, 本 集 團 對 費 用 支 出 仍 然 實 行 嚴 格 控 制 在 投 資 物 業 方 面,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沒 有 錄 得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0,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本 集 團 以 現 金 代 價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 約 港 幣 63,200,000 元 ) 完 成 出 售 於 中 國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之 附 屬 公 司 100% 股 權 權 益 管 理 層 認 為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於 中 國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投 資 於 出 售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後,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可 更 專 注 於 提 升 核 心 的 物 業 開 發 業 務 的 營 運 效 率 本 次 出 售, 本 集 團 確 認 溢 利 為 港 幣 2,900,000 元 吉 林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7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另 外,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按 照 所 有 債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贖 回 選 擇 權, 以 現 金 贖 回 關 於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發 行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有 關 款 項 已 透 過 一 個 銀 行 貸 款 安 排, 贖 回 總 額 為 港 幣 2,200,000,000 元, 即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100% 本 金 金 額 本 集 團 已 確 認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虧 損 為 港 幣 6,000,000 元 本 年 度 之 經 營 溢 利 為 港 幣 1,743,900,000 元, 由 於 配 合 市 場 對 物 業 之 購 買 力 以 加 快 銷 售, 選 擇 性 地 適 度 調 整 部 份 項 目 售 價, 導 致 本 年 度 整 體 毛 利 率 下 跌, 經 營 溢 利 較 去 年 下 跌 35.1% 財 務 費 用 在 資 本 化 港 幣 871,900,000 元 至 發 展 中 之 物 業 後, 按 年 增 加 港 幣 4,900,000 元 至 港 幣 27,300,000 元 本 年 度 所 得 稅 開 支 較 去 年 減 少 34.7% 至 港 幣 798,900,000 元, 主 要 由 於 企 業 所 得 稅 撥 備 減 少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認 為 具 有 規 模 及 優 質 的 土 地 儲 備, 是 地 產 發 展 商 其 中 一 項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因 此, 成 功 的 關 鍵 必 然 是 本 集 團 在 適 當 時 機, 以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收 購 土 地 項 目, 以 優 化 土 地 儲 備 組 合, 為 本 集 團 持 續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並 為 股 東 帶 來 長 遠 的 最 大 回 報 受 惠 於 對 已 進 入 之 城 市 的 經 營 環 境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本 集 團 對 這 些 具 增 長 潛 力 之 城 市 持 續 地 進 行 購 地 研 究 於 年 內, 本 集 團 成 功 透 過 公 開 土 地 競 投, 於 蘭 州 汕 頭 及 合 肥 吸 納 合 共 四 幅 地 塊, 土 地 儲 備 新 添 建 築 面 積 達 1,653,041 平 方 米, 代 價 合 共 約 為 人 民 幣 2,723,700,000 元 如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告, 本 集 團 訂 立 合 作 協 議 發 展 於 合 肥 購 置 之 地 塊, 並 持 有 項 目 45% 權 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土 地 儲 備, 總 共 約 可 提 供 興 建 10,930,900 平 方 米 ( 其 中, 扣 除 少 數 股 東 應 佔 權 益 後, 本 集 團 應 佔 建 築 面 積 為 10,238,100 平 方 米 ) 之 建 築 面 積 整 體 而 言,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之 溢 利 為 港 幣 851,2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267,400,000 元 ), 較 去 年 下 跌 32.8% 本 集 團 會 維 持 一 貫 穩 健 擴 展 策 略, 繼 續 緊 密 監 察 市 場 情 況, 物 色 合 適 地 塊 作 發 展, 以 合 理 價 格 維 持 一 個 優 質 的 土 地 儲 備

20 1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總 建 築 面 積 應 佔 建 築 面 積 應 佔 ( 千 平 方 米 ) % ( 千 平 方 米 ) % 1 北 京 吉 林 1, 呼 和 浩 特 銀 川 2, , 合 肥 桂 林 南 寧 1, , 蘭 州 1, , 贛 州 鹽 城 揚 州 南 通 常 州 紹 興 汕 頭 1, , , ,

2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9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憑 藉 以 品 質 為 主 的 全 國 性 品 牌, 本 集 團 專 注 於 具 投 資 價 值 之 城 市 內, 發 展 出 全 線 針 對 性 高 質 物 業 產 品, 包 括 不 同 戶 型 面 積 定 向 之 優 質 樓 房, 以 滿 足 不 同 地 區 及 客 戶 的 獨 特 需 要 因 此, 儘 管 房 地 產 市 場 充 滿 挑 戰, 本 集 團 仍 繼 續 於 此 等 城 市 內, 維 持 領 先 之 市 場 地 位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業 務 分 佈 於 十 五 個 城 市, 進 行 中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合 共 二 十 七 個 物 業 銷 售 額 較 去 年 上 升 21.9% 至 港 幣 22,007,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8,060,100,000 元 ), 涉 及 銷 售 面 積 共 2,406,600 平 方 米 ( 二 零 一 四 年 :1,849,800 平 方 米 ) 於 年 末, 進 行 中 之 累 計 認 購 而 正 待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總 額 為 港 幣 1,105,000,000 元, 其 總 面 積 為 82,800 平 方 米 % 8.6% 13.5% 5.1% 8.8% 8.9% 8.6% 5.2% 8.3% 5.8% 6.4% 5.8% 7.7% 常 州 贛 州 合 肥 呼 和 浩 特 吉 林 蘭 州 南 寧 南 通 汕 頭 鹽 城 揚 州 銀 川 其 他 2,406, % 9.4% 9.9% 5.5% 11.1% 10.1% 10.0% 5.6% 6.4% 6.6% 5.8% 8.6% 2.9% 常 州 贛 州 合 肥 呼 和 浩 特 吉 林 蘭 州 南 寧 南 通 汕 頭 鹽 城 揚 州 銀 川 其 他 9.5% 9.5% 11.9% 21.0% 4.6% 7.4% 8.0% 4.5% 5.6% 5.8% 7.2% 5.0% 常 州 贛 州 桂 林 南 寧 合 肥 呼 和 浩 特 吉 林 蘭 州 南 通 鹽 城 揚 州 銀 川 其 他 10.1% 10.8% 15.0% 15.6% 4.7% 9.1% 8.9% 4.6% 6.0% 4.8% 8.5% 1.9% 常 州 贛 州 桂 林 南 寧 合 肥 呼 和 浩 特 吉 林 蘭 州 南 通 鹽 城 揚 州 銀 川 其 他 181 1,849,800

22 2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吉 林 中 海 紫 御 江 城 揚 州 中 海 運 河 丹 堤 鹽 城 中 海 凱 旋 門 年 內 主 要 項 目 之 合 約 銷 售 : 城 市 項 目 名 稱 銷 售 面 積 ( 平 方 米 ) 金 額 ( 港 幣 百 萬 元 ) 中 海 濱 湖 公 館 238,149 2,959.6 中 海 河 山 郡 242,344 1,941.5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226,118 1, ,248 1,893.2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57,976 1,247.0 中 海 御 湖 熙 岸 56, 中 海 雍 翠 峰 27, 中 海 東 海 岸 154,761 1, ,477 1,786.6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214,002 1,442.4 中 海 紫 御 江 城 34, ,148 1,595.3 中 海 龍 城 公 館 78, 中 海 錦 瓏 灣 63, 中 海 鳳 凰 熙 岸 52, ,555 1,419.3 中 海 璽 園 55, 中 海 運 河 丹 堤 67, 中 海 九 璽 16,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206,077 1, ,374 1,269.5 中 海 世 紀 公 館 103, 中 海 凱 旋 門 56,

2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21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所 有 發 展 中 之 項 目 進 度 良 好, 大 致 上 與 工 程 計 劃 相 符 年 內, 約 2,521,500 平 方 米 ( 二 零 一 四 年 :2,201,800 平 方 米 ) 之 工 地 建 築 面 積 經 已 完 工 當 中 約 79% 於 年 末 前 已 經 出 售 面 對 波 動 的 物 業 市 場, 本 集 團 調 整 營 銷 策 略, 刺 激 銷 售 及 優 化 存 貨 以 作 應 對, 並 在 加 快 出 售 項 目 的 同 時, 把 握 機 會, 慎 重 挑 選, 以 合 理 價 格 購 入 具 投 資 潛 力 的 優 質 土 地, 以 保 持 其 穩 健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持 續 之 發 展 規 模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入 賬 營 業 額 為 港 幣 16,354,7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3,660,300,000 元 ), 較 去 年 上 升 19.7% 而 分 部 業 績 則 下 降 至 港 幣 1,658,8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565,300,000 元 ) 年 內 主 要 項 目 之 確 認 入 賬 收 入 : 城 市 項 目 名 稱 銷 售 面 積 ( 平 方 米 ) 金 額 ( 港 幣 百 萬 元 ) 279,011 2,087.8 中 海 龍 城 公 館 129,770 1,138.9 中 海 鳳 凰 熙 岸 74, 中 海 錦 瓏 灣 74, ,718 1,754.5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48,346 1,093.4 中 海 御 湖 熙 岸 54, 中 海 雍 翠 峰 34, ,032 1,575.9 中 海 運 河 丹 堤 88, 中 海 璽 園 54, 中 海 九 璽 19, 中 海 濱 湖 公 館 104,714 1,546.0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219,019 1, ,655 1,398.1 中 海 上 林 公 館 53, 中 海 碧 林 灣 104, ,311 1,339.8 中 海 藍 灣 135,937 1,073.9 中 海 外 灘 28,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26,864 1, ,367 1,267.9 中 海 世 紀 公 館 124, 中 海 凱 旋 門 35,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156, 中 海 河 山 郡 124,

24 2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除 上 述 以 外, 以 下 項 目 已 於 年 內 動 工 : 城 市 項 目 名 稱 工 程 開 展 呼 和 浩 特 中 海 左 岸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各 有 關 項 目 之 進 一 步 資 料 已 刋 於 年 報 中 第 143 至 150 頁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內 於 年 末, 在 建 物 業 及 已 完 工 物 業 存 貨 分 別 為 4,068,037 平 方 米 及 1,121,340 平 方 米, 共 計 5,189,377 平 方 米 已 銷 售 物 業 1,710,036 平 方 米, 有 待 完 成 相 關 工 序 後 交 付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由 於 平 均 租 金 調 升, 租 金 收 入 增 加 至 港 幣 209,4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93,300,000 元 ), 分 部 盈 利 達 港 幣 149,9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87,200,000 元 ) 分 部 盈 利 下 跌 主 要 由 於 本 年 度 並 沒 有 錄 得 相 關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0,000,000 元 ), 而 源 自 合 營 企 業 之 收 益 則 上 升 至 港 幣 4,1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600,000 元 ) 於 年 末, 位 於 北 京 西 城 區 之 中 海 國 際 中 心 及 位 於 上 海 巿 張 江 高 科 技 園 的 科 研 辦 公 樓 之 出 租 率 分 別 為 88%( 二 零 一 四 年 :100%) 及 97%( 二 零 一 四 年 :84%) 另 一 方 面, 位 於 吉 林 之 中 海 大 廈 的 租 賃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因 當 地 市 場 環 境 而 改 變, 為 加 快 在 該 物 業 上 投 資 的 回 籠, 正 進 行 分 單 元 形 式 出 售 本 集 團 全 權 擁 有 北 京 及 吉 林 之 物 業, 並 擁 有 上 海 項 目 65% 權 益 本 集 團 繼 續 謹 守 審 慎 的 財 務 管 理 政 策, 整 體 財 政 狀 況 保 持 健 康 經 過 數 年 努 力,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已 掌 握 從 中 國 內 地 以 及 國 際 市 場, 向 投 資 者 及 財 務 機 構 進 行 融 資 的 多 重 渠 道, 以 滿 足 其 營 運 融 資 及 項 目 發 展 資 金 所 需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營 運 資 金 淨 額 為 港 幣 23,725,4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25,523,500,000 元 ), 而 速 動 比 率 即 總 流 動 資 產 扣 除 物 業 存 貨 之 淨 額 與 總 流 動 負 債 之 比 率 為 0.6(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0.7) 年 內, 新 增 銀 行 貸 款 為 港 幣 6,311,100,000 元, 而 償 還 之 款 項 則 為 港 幣 6,122,300,000 元, 但 在 計 及 因 兌 匯 其 中 人 民 幣 貸 款 所 減 少 之 港 幣 233,800,000 元 後, 銀 行 貸 款 總 額 較 去 年 底 輕 微 減 少 0.3% 至 港 幣 15,552,300,000 元 其 中 包 含 人 民 幣 2,623,100,000 元 人 民 幣 貸 款 ( 折 合 港 幣 3,130,900,000 元 ), 而 港 幣 及 美 元 貸 款 分 別 為 港 幣 10,793,900,000 元 及 港 幣 1,627,500,000 元 有 關 貸 款 利 息 於 年 末 時 以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南 寧 中 海 御 湖 熙 岸

2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23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其 加 權 平 均 年 利 率 為 3.58% 有 關 貸 款 之 31.6% 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償 還 ( 港 幣 百 萬 元 ) 關 於 本 集 團 已 發 行 之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到 期 的 四 億 美 元 5.125% 擔 保 票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成 本 攤 銷 之 11, ,026.6 應 付 金 額 為 港 幣 3,138,400,000 元 7, ,268.8 此 外, 加 上 期 內 完 成 之 銷 售,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與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合 共 為 港 幣 13,026,600,000 元, 較 上 一 財 政 年 度 末 ( 港 幣 11,409,800,000 元 ) 上 升 14.2% 其 中 人 民 幣 佔 99.1%, 其 餘 主 要 為 港 元 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淨 債 項 ( 即 總 借 款, 包 括 上 述 擔 保 票 據, 扣 除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與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後 之 淨 額 ) 與 可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所 計 算 而 錄 得 之 淨 負 債 比 率 為 50.7%, 比 去 年 74.3% 大 幅 下 降 23.6% 以 目 前 發 展 步 伐 及 經 營 環 境, 管 理 層 認 為 此 比 率 處 於 可 接 受 及 受 管 束 範 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未 動 用 之 信 貸 額 共 港 幣 1,892,300,000 元 ( 港 幣 百 萬 元 ) 8, , , , , , % 22.9% 89.8% * 129.8% % 167.0% 74.3% 167.3% 50.7% # 不 包 括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 淨 現 金

26 2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若 包 括 本 集 團 可 動 用 而 仍 未 提 取 之 銀 行 信 貸 額 港 幣 1,892,300,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本 集 團 可 運 用 之 資 金 ( 包 括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共 港 幣 3,323,700,000 元 ) 達 港 幣 14,918,900,000 元 資 金 管 理 方 面, 本 集 團 實 行 融 資 及 現 金 集 中 管 理 政 策, 以 確 保 資 金 有 效 運 用 本 集 團 維 持 健 全 的 資 金 流 動 狀 況, 並 有 充 足 資 源 應 付 其 承 擔 及 營 運 所 需 年 內,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貶 值 約 5.8%, 本 集 團 資 產 淨 值 因 貨 幣 轉 換 減 少 港 幣 1,633,800,000 元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並 無 訂 立 對 沖 或 投 機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本 集 團 會 繼 續 緊 密 監 察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波 動 而 在 仍 受 惠 於 港 幣 美 元 借 貸 成 本 較 低 以 及 預 期 人 民 幣 匯 率 於 中 長 線 而 言 將 為 平 穩 之 情 況 下, 管 理 層 將 平 衡 財 務 成 本 及 風 險, 採 取 漸 進 式 調 整 策 略, 適 時 優 化 人 民 幣 與 港 幣 美 元 借 貸 之 比 例, 以 減 輕 外 匯 帶 來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管 理 資 本 架 構 目 標, 乃 透 過 維 持 健 康 的 財 務 狀 況, 可 持 續 的 負 債 比 率, 合 理 的 財 務 成 本, 從 而 建 立 理 想 經 營 規 模, 以 達 致 為 股 東 帶 來 長 遠 最 佳 回 報 本 集 團 會 密 切 關 注 金 融 市 場, 伺 機 進 行 合 適 的 長 期 融 資, 繼 續 改 善 資 本 結 構 本 集 團 會 密 切 監 察 其 營 運 及 財 務 狀 況, 以 確 保 繼 續 符 合 與 各 財 務 機 構 簽 署 之 融 資 財 務 承 諾 條 款 本 集 團 亦 會 不 斷 更 新 評 估 營 運 及 投 資 狀 況, 並 致 力 改 善 其 現 金 流 量 及 將 其 財 務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由 於 本 集 團 之 中 國 物 業 發 展 業 務 採 用 人 民 幣 作 為 銷 售 應 收 及 應 付 款 項 開 支 及 部 分 借 貸 等 的 結 算 貨 幣, 該 業 務 體 系 存 在 自 然 對 沖 機 制 然 而,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貸 款 中 ( 包 括 擔 保 票 據 ),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美 元 分 別 約 佔 16.8% 及 83.2%, 因 此, 在 考 慮 債 務 融 資 結 構 後,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外 匯 風 險 常 州 中 海 龍 城 公 館

2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25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承 擔 合 共 為 港 幣 4,221,800,000 元, 主 要 與 物 業 發 展 及 建 築 工 程 相 關 此 外, 作 為 通 用 之 商 業 行 為, 本 集 團 為 促 進 在 中 國 內 地 物 業 銷 售 之 用 家 取 得 其 按 揭 信 貸, 向 銀 行 提 供 合 共 港 幣 18,742,800,000 元 ( 折 合 人 民 幣 15,702,700,000 元 ) 之 擔 保 本 集 團 於 本 期 內 之 資 本 性 支 出 合 共 約 港 幣 2,600,000 元, 主 要 為 新 增 之 車 輛 傢 俬 裝 置 及 辦 公 設 備 另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由 一 間 國 內 銀 行 為 一 個 地 產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合 共 港 幣 179,000,000 元 ( 折 合 人 民 幣 150,000,000 元 ) 之 抵 押 貸 款 貸 款 以 該 賬 面 價 值 達 港 幣 390,600,000 元 之 項 目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僱 用 1,343 名 員 工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739), 僱 員 人 數 大 幅 減 少 主 要 因 為 年 內 出 售 了 物 業 管 理 之 業 務, 相 應 之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一 併 減 少 本 集 團 致 力 激 勵 及 挽 留 人 才, 定 期 檢 討 薪 酬 政 策 及 待 遇, 藉 以 獎 勵 員 工 的 貢 獻, 並 按 勞 工 市 場 的 變 化 作 出 調 整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總 員 工 成 本 約 港 幣 360,1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73,700,000 元 ) 僱 員 薪 酬 乃 按 職 務 工 作 表 現 及 當 時 市 況 而 定, 酌 情 花 紅 亦 會 按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 發 放 其 他 酬 金 及 福 利, 包 括 公 積 金 退 休 金 計 劃 皆 維 持 於 合 適 水 平 僱 員 會 繼 續 獲 得 不 同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藉 此 提 升 能 力 南 寧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常 州 中 海 鳳 凰 熙 岸

28 2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 續 ) 本 集 團 不 時 探 討 行 業 之 發 展 走 勢, 及 時 評 估 不 同 種 類 之 風 險, 制 定 對 策, 減 少 對 集 團 之 影 響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所 識 別 之 主 要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因 素 : 城 鎮 化 加 速 國 家 宏 觀 政 策 及 具 彈 性 之 貨 幣 政 策 有 利 房 地 產 市 場 增 長, 但 經 濟 結 構 性 轉 型 持 續, 市 場 狀 況 較 波 動, 短 期 而 言, 房 地 產 市 場 仍 需 面 對 銷 售 及 庫 存 壓 力 中 國 正 經 歷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轉 型 升 級 階 段,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稍 為 放 緩, 而 房 地 產 市 場 亦 充 滿 挑 戰 性 本 集 團 貫 徹 一 向 穩 健 投 資 策 略, 針 對 最 新 之 市 場 現 狀, 嚴 謹 選 擇 投 資 區 域, 慎 重 挑 選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優 質 地 塊, 嚴 格 控 制 購 地 成 本, 減 低 市 場 波 動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針 對 現 處 城 市 之 特 色, 憑 藉 全 國 性 以 優 質 產 品 為 名 的 品 牌, 發 展 出 不 同 類 型 的 物 業 產 品, 以 滿 足 不 同 地 區 客 戶 的 喜 好 另 外, 本 集 團 亦 根 據 項 目 之 銷 售 情 況, 及 時 調 整 施 工 安 排, 在 保 證 銷 售 貨 源 的 同 時, 亦 減 小 庫 存 壓 力 自 2015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受 美 國 加 息 和 國 內 經 濟 下 行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呈 現 較 明 顯 的 波 動 和 下 跌, 同 時 香 港 現 行 的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為 港 幣 與 美 元 掛 鈎, 導 致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也 呈 較 明 顯 的 貶 值 如 上 所 說, 在 現 時 之 資 本 架 構 下,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 繼 續 緊 密 監 察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波 動, 平 衡 財 務 成 本 及 風 險, 採 取 漸 進 式 調 整 策 略, 適 時 優 化 人 民 幣 與 港 幣 美 元 借 貸 之 比 例, 以 減 輕 外 匯 帶 來 的 風 險 揚 州 中 海 壐 園 銀 川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2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27 本 集 團 一 直 致 力 於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的 水 平, 視 企 業 管 治 為 價 值 創 造 的 一 部 份, 以 反 映 董 事 局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恪 守 企 業 管 治 的 承 諾, 保 持 對 股 東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制, 為 所 有 股 東 創 造 最 大 價 值 以 下 為 貫 徹 本 集 團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及 政 策 之 主 要 人 士, 而 他 們 的 主 要 角 色 說 明 及 其 企 業 管 治 政 策 列 載 於 以 下 報 告 : 董 事 局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決 策 及 管 理 機 關 董 事 局 以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審 議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經 營 策 略 及 預 算 重 大 投 資 以 及 合 併 收 購 等 重 大 事 項 董 事 局 已 授 權 有 關 日 常 營 運 事 務 之 責 任 予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層 處 理 另 外, 董 事 確 認 其 主 要 職 能 包 括 監 督 及 控 制 本 公 司 營 運 及 財 務 狀 況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促 進 與 股 東 之 間 的 溝 通

30 2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現 有 九 名 成 員, 各 具 不 同 背 景 及 經 驗, 可 達 致 優 勢 互 補 : 董 事 姓 名 背 景 * 郝 建 民 先 生 (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 翁 國 基 先 生 ( 副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 張 貴 清 先 生 ( 行 政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 向 翃 先 生 ( 副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 王 萬 鈞 先 生 ( 財 務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 劉 軍 先 生 ( 助 理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 ) 鍾 瑞 明 博 士 ( 獨 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林 健 鋒 先 生 ( 獨 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盧 耀 楨 先 生 ( 獨 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企 業 管 理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企 業 管 理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及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及 投 資 財 務 及 房 地 產 開 發 財 務 及 投 資 企 業 管 理 建 築 及 公 共 管 理 * 董 事 的 詳 盡 履 歷 載 於 本 年 報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一 節 於 本 年 度,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3.10 條 及 第 3.10(A) 條, 已 委 任 至 少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其 中 包 括 至 少 一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具 備 適 當 的 專 業 資 格, 或 具 備 適 當 的 會 計 或 相 關 的 財 務 管 理 專 長 董 事 局 已 獲 取 各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就 其 獨 立 性 而 呈 交 之 年 度 書 面 確 認, 亦 確 信 其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本 年 報 之 日 期 為 止,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董 事 局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以 確 保 在 權 力 及 權 限 上 取 得 平 衡 郝 建 民 先 生, 於 本 年 度 為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局 主 席, 主 要 是 領 導 及 管 理 董 事 局 彼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董 事 於 任 何 會 議 舉 行 前 均 可 適 時 獲 得 完 整 可 信 之 資 料 並 向 所 有 董 事 解 釋 在 會 議 所 討 論 的 議 題 彼 亦 確 保 董 事 局 有 效 地 運 作 及 履 行 責 任 ; 建 立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和 程 序 以 及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與 股 東 有 效 地 溝 通, 而 令 股 東 的 意 見 可 傳 達 到 整 個 董 事 局 郝 先 生 亦 於 每 年 與 非 執 行 董 事 舉 行 沒 有 執 行 董 事 出 席 的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企 業 管 治 及 其 他 事 宜

3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29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張 貴 清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現 任 之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落 實 董 事 局 制 定 的 策 略 及 目 標, 並 負 責 本 公 司 日 常 業 務 管 理 管 理 層 向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提 供 充 足 資 料 及 解 釋, 以 讓 彼 等 能 對 呈 交 予 董 事 局 及 其 委 員 會 審 批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資 料 作 出 知 情 判 斷 管 理 層 於 適 當 時 候 亦 會 被 邀 請 參 加 董 事 局 或 委 員 會 會 議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三 分 之 一 之 董 事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輪 流 退 任 再 獲 股 東 重 選 方 可 連 任 此 外, 任 何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須 於 緊 接 其 委 任 後 召 開 之 股 東 大 會 獲 股 東 重 新 選 任 所 有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同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服 務 任 期 為 三 年,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開 始, 而 其 他 董 事 之 委 任 並 無 指 定 任 期 所 有 董 事 亦 有 權 索 取 與 我 們 業 務 有 關 的 適 時 資 料 ( 例 如 每 月 更 新 資 料 ), 而 彼 等 可 有 自 行 接 觸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獨 立 途 徑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保 存 的 培 訓 記 錄,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內, 所 有 董 事 均 有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以 進 一 步 更 新 他 們 知 識 及 技 能 有 關 他 們 培 訓 資 料 列 述 如 下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4.1 條 規 定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委 任 應 有 指 定 任 期 本 公 司 之 兩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無 指 定 任 期, 惟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彼 等 均 需 輪 流 退 任 及 重 新 選 舉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 ( 行 為 守 則 ), 其 條 款 不 低 於 標 準 守 則 經 向 董 事 作 出 特 定 查 詢 後, 所 有 董 事 均 確 認, 彼 等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期 間 遵 守 行 為 守 則 本 公 司 就 其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可 能 會 面 對 的 法 律 行 動 已 作 適 當 的 投 保 安 排 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文 件 會 在 計 劃 舉 行 董 事 局 或 其 轄 下 郝 建 民 先 生 翁 國 基 先 生 張 貴 清 先 生 向 翃 先 生 王 萬 鈞 先 生 劉 軍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獲 委 任 ) 楊 海 松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辭 任 )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盧 耀 楨 先 生 註 解 : A: 出 席 研 討 會 或 培 訓 班 B: 研 討 會 上 作 演 講 C: 閱 讀 有 關 董 事 職 務 及 責 任 的 材 料 A, C A, C A, B, C A, B, C A, B, C A, C C A, C A, C A, B, C 委 員 會 會 議 日 期 至 少 三 天 前 送 出 另 外, 每 名 新 委 任 的 董 事 應 在 首 次 接 受 委 任 時 獲 得 就 任 須 知, 以 確 保 其 對 公 司 的 運 作 及 業 務, 以 及 其 對 法 律 法 規 及 特 別 是 本 公 司 的 管 治 政 策 下 的 職 責 均 有 適 當 的 理 解

32 3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本 集 團 一 直 以 成 為 中 國 內 地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上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高 成 長 性 的 明 星 企 業 等 為 其 目 標 本 集 團 擁 有 良 好 的 客 戶 滿 意 度 及 公 司 美 譽 度, 業 務 範 圍 將 主 要 繼 續 從 事 正 崛 起 且 最 具 投 資 價 值 與 發 展 潛 質 之 城 市 內, 定 位 於 中 高 端 精 品 市 場 本 集 團 對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業 務 及 財 務 回 顧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一 節 中 價 監 控 報 告, 另 外 亦 定 期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局 匯 報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工 作 為 減 少 本 公 司 的 風 險, 監 察 審 計 部 評 估 和 檢 討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為 建 立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體 系 而 提 供 了 穩 固 基 礎 董 事 已 檢 討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包 括 財 務 營 運 符 合 監 管 規 則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諸 多 方 面 董 事 認 為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運 作 有 效, 控 制 了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達 成 目 標 的 各 種 風 險 董 事 負 責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並 於 所 需 處 作 出 支 持 性 假 設 或 保 留 意 見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乃 按 照 有 關 法 律 及 準 則 而 編 製, 並 貫 徹 採 用 合 適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作 出 審 慎 及 合 理 之 判 斷 和 估 計 董 事 於 年 報 中 期 報 告 公 告 及 上 市 規 則 和 法 規 要 求 的 其 他 披 露 文 件 內, 致 力 確 保 就 本 公 司 之 狀 況 和 前 景 作 出 持 平 清 晰 及 容 易 理 解 之 評 估 本 公 司 董 事 負 責 維 護 內 部 監 察 的 高 效 機 制 董 事 局 已 落 實 內 部 監 控 的 機 制, 以 合 理 地 確 保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獲 得 保 護, 以 維 護 適 當 會 計 記 錄, 並 為 管 理 層 提 供 可 靠 財 務 資 料 及 作 刊 發 用 途, 以 及 影 響 本 集 團 投 資 和 業 務 的 風 險 均 獲 識 別 及 適 當 管 理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監 察 審 計 部 以 營 造 良 好 的 內 部 監 控 環 境 監 察 審 計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管 理 層 提 供 了 內 控 評 董 事 亦 已 考 慮 本 公 司 會 計 及 財 務 滙 報 職 能 之 員 工 人 數 專 業 資 格 及 經 驗, 以 及 培 訓 課 程 及 預 算 是 否 足 夠 董 事 局 於 年 內 舉 行 七 次 會 議, 並 在 需 要 時 召 開, 以 討 論 重 大 交 易, 包 括 重 大 收 購 出 售 以 及 關 連 交 易 ( 如 有 ) 倘 任 何 董 事 擬 提 出 商 討 事 宜 列 入 董 事 局 會 議 議 程, 均 可 向 主 席 或 公 司 秘 書 發 出 通 知 在 各 董 事 局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本 公 司 會 向 各 董 事 發 出 至 少 14 天 通 知 或 充 分 會 議 通 知, 以 促 使 董 事 出 席 會 議 倘 需 要, 董 事 可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以 履 行 其 對 公 司 的 職 責,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保 管 會 議 記 錄, 而 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於 任 何 時 候 檢 閱 董 事 局 及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文 件 及 會 議 記 錄 公 司 秘 書 向 董 事 局 負 責, 並 須 確 保 本 公 司 遵 守 有 關 程 序 及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而 所 有 董 事 均 可 請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意 見 及 服 務

3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3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為 保 障 本 身 的 獨 立 性, 董 事 須 就 董 事 局 審 議 的 任 何 業 務 建 議 申 報 其 直 接 間 接 利 益 ( 如 有 ),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在 表 決 時 棄 權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郝 建 民 先 生 及 楊 海 松 先 生 曾 於 兩 次 會 議 中 因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而 放 棄 投 票 目 前, 董 事 局 已 設 立 四 個 委 員 會, 即 執 行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以 落 實 本 公 司 各 相 關 方 面 的 內 部 監 控 執 行 委 員 會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起 已 經 成 立 及 以 下 為 其 主 要 角 色 及 功 能 : 審 閱 及 批 准 授 予 本 集 團 的 借 貸 或 銀 行 貸 款 及 開 立 銀 行 或 與 證 券 相 關 的 戶 口 事 宜 ; 檢 討 及 監 察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培 訓 及 持 續 發 展 ; 監 察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管 治 職 能 的 所 有 事 宜 及 制 定 有 關 政 策 ; 及 檢 討 及 監 察 本 公 司 在 遵 守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常 規 ; 及 給 予 董 事 局 成 員 有 關 監 管 規 定 及 企 業 管 治 之 最 新 發 展 本 公 司 設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其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審 閱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 與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層 外 聘 核 數 師 及 內 部 核 數 師 檢 討 本 集 團 有 關 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是 否 足 夠 ; 及 檢 討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察 內 部 審 核 職 能 的 範 疇 效 能 及 結 果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 分 別 為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及 盧 耀 楨 先 生, 全 部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瑞 明 博 士 為 本 委 員 會 主 席 為 了 進 一 步 加 強 獨 立 性, 全 體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所 指 的 適 當 專 業 資 格, 會 計 或 相 關 財 務 管 理 經 驗 處 理 由 董 事 局 授 權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審 核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舉 行 四 次 會 議 及 已 審 核 :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及 所 有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i)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告 中 期 和 季 度 業 績 ; 執 行 委 員 會 於 年 內 舉 行 了 四 十 七 次 會 議 : 審 議 及 批 准 各 類 銀 行 借 貸 及 貸 款 ; 批 准 變 更 銀 行 授 權 人 ; (ii) 外 聘 核 數 師 之 審 計 計 劃 書 ; (iii) 內 部 及 獨 立 審 計 結 果 ; (iv) 本 集 團 訂 立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v) 內 部 監 控 及 財 務 匯 報 制 度 ; 及 (vi) 重 新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及 其 酬 金

34 3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每 年 兩 次 在 管 理 層 不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會 見 核 數 師, 以 討 論 與 核 數 有 關 的 事 宜 任 何 因 核 數 工 作 產 生 的 事 宜 及 核 數 師 想 提 出 的 其 他 事 項 薪 酬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及 已 審 核 : (i) 本 集 團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董 事 薪 酬 ; 及 (ii) 就 個 別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薪 酬 本 公 司 已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其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全 體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構 ;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議 個 別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 及 因 應 董 事 局 所 訂 企 業 方 針 及 目 標 而 檢 討 及 批 准 管 理 層 的 薪 酬 建 議 股 東 批 准 的 董 事 薪 酬 乃 由 董 事 局 經 參 考 若 干 因 素 釐 定, 如 同 類 公 司 支 付 的 薪 金 董 事 所 花 的 時 間 職 責 及 就 業 情 況 年 內, 薪 酬 委 員 會 有 五 名 成 員, 即 郝 建 民 先 生 翁 國 基 先 生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及 盧 耀 楨 先 生, 大 部 份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為 林 健 鋒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郝 建 民 先 生 已 辭 任 及 張 貴 清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本 公 司 亦 已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以 下 為 其 主 要 角 色 及 功 能 : 檢 討 董 事 局 的 架 構 人 數 及 組 成 ( 包 括 技 能 知 識 及 經 驗 方 面 ); 物 色 具 備 合 適 資 格 可 擔 任 董 事 的 人 士, 並 挑 選 提 名 有 關 人 士 出 任 董 事 或 就 此 向 董 事 局 提 供 意 見 ; 評 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 及 就 董 事 委 任 或 重 新 委 任 以 及 董 事 繼 任 計 劃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建 議 董 事 局 已 採 納 董 事 局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起 生 效 董 事 局 所 有 委 任 將 以 用 人 唯 才 為 原 則, 以 及 甄 選 人 選 將 按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因 素 為 基 準 提 名 委 員 會 負 責 發 展 可 計 量 目 標 以 推 行 本 政 策 及 監 察 為 達 致 該 等 目 標 落 實 的 進 度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董 事 局 成 員 包 括 九 名 董 事, 其 中 三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藉 以 作 出 批 判 檢 討 及 監 控 管 理 過 程

3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3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此 外, 委 任 新 董 事 的 建 議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審 議 獲 甄 選 及 獲 推 薦 的 候 選 人 皆 為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及 有 才 幹 的 人 士 所 有 候 選 人 必 須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所 載 的 標 準 年 內, 提 名 委 員 會 有 四 名 成 員, 郝 建 民 先 生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及 盧 耀 楨 先 生, 其 中 大 部 份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郝 建 民 先 生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但 彼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辭 任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而 盧 耀 楨 先 生 及 張 貴 清 先 生 已 分 別 獲 委 任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成 員, 並 於 同 日 起 即 時 生 效 提 名 委 員 會 於 年 內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及 已 審 核 董 事 輪 流 退 任 及 委 任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莊 惠 生 先 生 被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29 條, 於 本 年 內, 公 司 秘 書 已 接 受 不 少 於 15 小 時 的 相 關 專 業 培 訓 本 公 司 除 了 每 半 年 和 全 年 向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報 告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營 運 和 財 務 狀 況 外, 為 了 使 投 資 者 更 可 瞭 解 本 公 司 的 經 營 狀 況, 還 按 月 及 季 度 披 露 公 司 相 關 信 息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已 經 採 納 了 股 東 溝 通 政 策, 目 的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與 股 東 相 互 關 係 及 溝 通 於 本 年 內, 本 公 司 沒 有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第 A.6.7 條 規 定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一 鍾 瑞 明 博 士 因 須 離 港 工 作, 未 能 出 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但 所 有 其 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有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在 會 上 回 答 提 問, 以 保 持 與 本 公 司 股 東 有 效 溝 通 本 公 司 還 定 期 舉 行 證 券 分 析 員 和 投 資 者 會 議, 由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直 接 向 證 券 分 析 員 基 金 經 理 和 投 資 者 等 提 供 相 關 的 數 據, 並 及 時 作 出 完 整 和 準 確 的 答 覆 本 公 司 的 網 站 也 不 斷 地 更 新, 及 時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最 新 信 息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本 公 司 已 嚴 格 遵 守 所 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可 應 股 東 要 求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不 應 要 求 召 開, 可 由 請 求 股 東 按 照 公 司 條 例 召 開 會 議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佔 股 東 大 會 總 表 決 權 不 少 於 5%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向 董 事 請 求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及 董 事 須 於 他 們 受 到 該 規 定 所 規 限 的 日 期 後 的 21 天 內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須 在 召 開 該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知 的 發 出 日 期 後 的 28 日 內 舉 行 如 董 事 沒 有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妥 為 召 開 會 議, 則 要 求 召 開 該 股 東 大 會 的 股 東 或 佔 全 體 該 等 股 東 的 總 表 決 權 過 半 數 的 股 東, 可 自 行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該 等 開 支 須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在 有 關 董 事 受 到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的 規 定 所 規 限 的 日 期 後 的 3 個 月 內,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須 予 召 開

36 3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 續 )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最 少 50 名 股 東 或 佔 總 表 決 權 最 少 2.5% 的 股 東 可 要 求 本 公 司 有 權 收 到 股 東 大 會 的 通 知 的 股 東 傳 閱 關 於 一 份 不 多 於 1,000 字 的 陳 述 書, 內 容 為 有 關 被 提 出 的 決 議 所 述 的 事 宜 或 其 他 有 待 在 該 股 東 大 會 上 處 理 的 事 務 此 要 求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及 由 有 關 股 東 認 證, 並 須 於 有 關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前 至 少 6 個 星 期 或 於 該 要 求 所 關 乎 的 股 東 大 會 前 至 少 7 日 送 抵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時 刻 歡 迎 股 東 的 意 見 股 東 任 何 時 候 均 可 透 過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意 見 及 問 題, 其 聯 絡 詳 情 如 下 : 公 司 秘 書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一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67 樓 6703 室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下 表 顯 示 各 董 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出 席 董 事 局 及 董 事 局 轄 下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詳 情 : 董 事 姓 名 董 事 局 會 議 ( 附 註 )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薪 酬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會 議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郝 建 民 先 生 6/7 不 適 用 1/1 1/1 1/1 翁 國 基 先 生 4/7 不 適 用 1/1 不 適 用 1/1 張 貴 清 先 生 7/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1 向 翃 先 生 7/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1 王 萬 鈞 先 生 7/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1 劉 軍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獲 委 任 ) 1/1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楊 海 松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辭 任 ) 6/6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1 鍾 瑞 明 博 士 5/7 4/4 1/1 1/1 0/1 林 健 鋒 先 生 7/7 4/4 1/1 1/1 1/1 盧 耀 楨 先 生 7/7 4/4 1/1 1/1 1/1 附 註 : 出 席 數 字 為 董 事 實 際 的 出 席 次 數 有 資 格 出 席 的 次 數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應 付 的 審 計 服 務 費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費 分 別 達 約 港 幣 1,850,000 元 及 港 幣 40,000 元 應 付 之 非 審 計 服 務 費 包 括 就 本 集 團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提 供 的 專 業 服 務 截 至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3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35 本 報 告 為 本 集 團 第 一 份 對 外 發 佈 的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二 十 七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指 引 並 結 合 本 集 團 的 實 際 情 況 編 寫 而 成 本 報 告 的 目 的 為 增 加 持 份 者 對 於 本 集 團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工 作 方 面 的 認 識 和 溝 通 董 事 局 已 經 審 核 本 報 告, 確 認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真 實 性 及 謹 慎 完 整 性 本 報 告 內 容 為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本 集 團 的 環 境 及 社 會 表 現 由 於 這 是 本 集 團 第 一 份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在 個 別 指 標 上 未 有 將 部 分 資 料 納 入 今 年 的 報 告 內, 本 集 團 將 在 以 後 的 報 告 中 逐 步 強 化 內 容 本 報 告 中 的 資 料 來 源 於 本 公 司 各 相 關 部 門, 以 及 利 益 相 關 方 的 訊 息 礙 於 客 觀 條 件 的 限 制, 本 次 報 告 的 編 制 可 能 未 盡 如 人 意, 本 公 司 將 在 未 來 持 續 改 進 和 完 善 報 告 的 披 露 內 容 和 形 式 在 編 寫 本 報 告 過 程 中, 我 們 已 力 求 使 報 告 達 至 清 晰 平 實 易 懂, 並 將 繼 續 努 力 完 善 如 對 本 報 告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建 議, 歡 迎 聯 繫 本 公 司 企 業 傳 訊 部 聯 繫 方 法 如 下 : 本 集 團 跟 隨 母 公 司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慎 微 篤 行 精 築 致 遠 的 理 念, 致 力 成 為 肩 負 責 任 的 企 業 公 民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正 崛 起 且 最 具 投 資 價 值 與 發 展 潛 質 之 城 市, 一 直 維 持 良 好 的 客 戶 滿 意 度 及 公 司 美 譽 度, 以 成 為 中 國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上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高 成 長 性 的 企 業 為 目 標 本 集 團 已 經 形 成 涵 蓋 地 產 投 資 規 劃 設 計 建 築 施 工 行 銷 策 劃 與 售 後 服 務 等 房 地 產 開 發 全 過 程 的 價 值 鏈 體 系 未 來,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憑 藉 優 秀 的 管 理 模 式 廣 泛 的 專 業 人 才 良 好 的 品 質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為 回 饋 各 個 持 份 者, 包 括 股 東 投 資 者, 以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而 努 力 本 集 團 遵 守 各 項 法 規 和 嚴 格 的 道 德 操 守 標 準, 發 展 綠 色 地 產 及 建 築, 建 立 供 應 商 篩 選 機 制, 達 至 雙 贏 的 戰 略 合 作 關 係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本 公 司 致 力 完 善 人 才 戰 略 及 激 勵 機 制, 優 化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關 注 員 工 福 利 與 培 訓 發 展, 構 建 完 善 的 安 全 責 任 管 理 體 系 在 社 區 發 展 方 面, 本 公 司 專 注 於 專 案 所 在 的 當 地 社 會, 積 極 參 與 扶 貧 救 助 和 慈 善 捐 助 事 業, 擴 展 希 望 小 學 及 推 動 青 少 年 教 育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67 樓 6703 室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38 3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本 集 團 將 其 長 遠 發 展 與 員 工 的 個 人 成 長 緊 密 相 扣, 秉 承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理 念, 通 過 系 統 化 的 員 工 招 募 培 訓 與 激 勵 機 制, 為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內 在 驅 動 與 保 障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也 為 員 工 的 能 力 提 升 與 個 人 成 長 構 建 廣 闊 的 職 業 平 台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大 陸 聘 用 1,343 名 全 職 僱 員 本 集 團 所 管 轄 的 工 作 場 所 並 無 僱 傭 童 工 強 迫 勞 工 的 情 形 及 相 關 違 規 事 件 下 列 表 格 把 全 職 員 工 資 料 按 照 年 齡 及 性 別 加 以 顯 示 全 職 員 工 總 數 女 390 男 953 1,343 年 齡 組 別 總 數 30 以 下 逾 ,343 本 集 團 深 明 培 育 人 才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年 內, 為 配 合 本 集 團 高 速 的 發 展 步 伐, 借 助 大 學 生 招 聘, 成 功 吸 納 優 秀 人 才, 為 本 公 司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生 力 軍 而 為 擴 展 中 高 端 及 富 有 實 戰 經 驗 之 人 才, 我 們 通 過 社 會 招 聘 計 劃 成 功 吸 納 65 名 管 理 人 才, 加 盟 總 部 及 地 區 公 司, 有 效 增 強 了 本 集 團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提 升 總 體 競 爭 力 除 通 過 校 園 招 聘 社 會 招 聘 等 管 道 吸 納 優 質 人 才 之 外, 本 公 司 亦 堅 持 關 鍵 崗 位 人 才 內 部 培 養 晉 升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本 集 團 宣 導 讓 員 工 的 發 展 融 入 到 企 業 的 長 遠 發 展 之 中 的 用 人 理 念 本 集 團 亦 以 打 造 團 隊 核 心 競 爭 力 提 高 員 工 個 人 身 心 素 質 專 業 知 識 為 目 標, 並 透 過 控 股 公 司 網 路 學 院, 開 展 短 期 異 地 交 流 學 習 集 中 學 習 視 訊 會 議 討 論 等 方 法 進 行 培 訓, 以 打 造 團 隊 核 心 競 爭 力 提 高 員 工 個 人 身 心 素 質 及 專 業 知 識 為 目 標 年 內, 本 公 司 分 別 舉 辦 了 1,069 次 培 訓 項 目, 合 共 達 10,177 人 次 本 公 司 通 過 開 展 一 系 列 的 培 訓 活 動, 積 極 營 造 正 氣 健 康 的 團 隊 氣 氛, 營 造 良 好 的 學 習 氣 氛, 提 升 整 體 團 隊 士 氣 及 歸 屬 感 隨 著 業 務 快 速 拓 展,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通 過 調 派 崗 位 跨 公 司 人 員 調 動 交 流 等 方 式, 提 升 員 工 的 各 項 實 戰 經 驗 和 能 力 年 內, 員 工 晉 升 崗 位 調 整 跨 公 司 調 動 的 方 式 產 生 的 變 動 人 員 共 達 405 人 次 本 公 司 透 過 設 置 管 理 序 列 與 技 術 序 列 的 雙 通 道 發 展 路 徑, 以 滿 足 員 工 的 個 人 職 業 發 展 需 求 僱 員 受 訓 百 分 比 百 分 比 每 位 僱 員 完 成 受 訓 的 百 分 比 ( 高 層 ) 33% 每 位 僱 員 完 成 受 訓 的 百 分 比 ( 中 層 ) 42% 每 位 僱 員 完 成 受 訓 的 百 分 比 ( 基 層 ) 55% 本 公 司 持 續 重 視 員 工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通 過 總 部 地 區 聯 動 培 訓, 崗 位 輪 換 等 方 式, 為 員 工 瞭 解 本 集 團 戰 略 融 入 企 業 文 化 提 升 專 業 技 能 提 供 全 面 的 機 制 保 障 與 資 源 支 援 針 對 企 業 當 前 的 經 營 環 境 與 發 展 階 段, 本 公 司 以 組 織 管 控 模 式 和 人 員 任 用 管 理 體 系 的 優 化 為 基 礎, 聚 焦 制 度 流 程 的 完 善, 強 化 基 於 任 用 管 理 的 選 用 育 留 平 台 建 設, 全 面 保 障 本 集 團 戰 略 目 標 的 實 現 年 內, 僱 員 流 失 比 率 約 為 18% 逾 50 歲 的 僱 員 流 失 多 因 退 休 及 自 願 離 職

3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37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年 齡 30 以 下 逾 50 中 國 大 陸 19.5% 17.2% 18.10% 本 集 團 立 足 紥 實 的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建 設 與 梯 隊 管 理, 通 過 不 斷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機 制 及 薪 酬 福 利 體 系 持 續 豐 富 聯 誼 會 活 動 等, 平 衡 本 公 司 和 員 工 共 同 的 發 展 訴 求, 提 升 員 工 滿 意 度 和 歸 屬 感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起, 本 公 司 利 用 內 部 網 路 平 台 開 展 半 年 年 度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監 督 及 提 升 本 公 司 管 理 水 準 該 調 查 面 向 本 公 司 全 體 員 工, 並 設 置 開 放 性 問 題, 邀 請 員 工 對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氛 圍 工 作 回 報 等 方 面 表 達 意 見 及 訴 求, 藉 此 參 與 為 本 公 司 的 長 遠 發 展 本 公 司 通 過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滿 意 度 分 析 報 告, 明 確 下 一 階 段 經 營 管 理 及 人 力 資 源 工 作 優 化 重 點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本 公 司 員 工 總 體 滿 意 度 達 90 分 以 上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其 中 員 工 對 於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戰 略 企 業 文 化 建 設 直 屬 上 級 關 懷 及 溝 通 等 維 度 有 較 高 評 價 本 集 團 全 力 支 援 各 級 公 司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進 行 建 設 性 的 互 動 溝 通, 創 造 開 放 透 明 的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管 理 制 度 及 政 策 的 不 斷 優 化 完 善 本 公 司 借 助 內 部 網 路 系 統 工 作 會 議 例 會 等 線 上 線 下 不 同 管 道, 傳 達 公 司 各 項 政 策 戰 略 及 動 向 本 公 司 成 立 員 工 聯 誼 會, 通 過 文 娛 體 育 賀 儀 慰 問 等 多 種 形 式, 增 進 各 級 員 工 的 溝 通 交 流, 豐 富 員 工 業 餘 文 化 生 活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所 轄 之 地 區 公 司 亦 分 別 成 立 聯 誼 分 會, 有 效 增 強 員 工 歸 屬 感, 提 升 團 隊 凝 聚 力 本 公 司 在 招 聘 及 晉 升 員 工 時, 包 括 員 工 入 職 本 公 司 後 的 基 本 薪 酬 福 利 的 釐 定, 皆 根 據 其 過 往 經 驗 勝 任 資 格 及 能 力 素 質, 不 因 其 性 別 年 齡 家 庭 狀 況 殘 疾 種 族 宗 教 信 仰 等 因 素 而 遭 受 歧 視 本 公 司 亦 尊 重 每 一 位 員 工 參 與 相 關 行 業 協 會 的 自 由 權 利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各 項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就 有 關 薪 酬 福 利 員 工 招 聘 及 晉 升 調 動 與 異 地 交 流 離 職 管 理 工 作 時 數 假 期 任 職 資 格 評 獎 評 優 等 方 面, 進 行 了 系 統 化 規 範, 並 定 期 進 行 修 訂 作 為 一 家 以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為 主 業 的 企 業, 本 集 團 所 涉 及 的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的 風 險 相 對 較 低, 不 過 本 公 司 亦 不 斷 完 善 員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方 面 的 制 度 與 日 常 管 理, 為 員 工 營 造 安 全 健 康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除 依 照 本 公 司 相 關 福 利 政 策 每 年 定 期 組 織 所 有 員 工 進 行 年 度 常 規 體 檢 之 外, 本 公 司 為 員 工 辦 理 養 老 醫 療 失 業 等 常 規 社 會 保 險, 以 及 為 經 常 出 差 人 員 購 買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購 買 董 事 責 任 保 險 等 本 公 司 定 期 組 織 寫 字 樓 現 場 安 全 檢 查, 認 真 做 好 防 火 防 盜 等 工 作, 並 積 極 推 動 業 務 合 作 單 位, 尤 其 是 承 建 商 分 包 商 等 在 建 專 案 現 場 的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管 理, 如 進 場 前 進 行 安 全 交 底, 每 月 定 期 按 照 政 府 當 局 及 合 同 要 求 進 行 安 全 文 明 審 查, 確 保 各 項 目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40 3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本 集 團 致 力 於 興 建 優 質 物 業, 秉 持 節 能 環 保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生 態 理 念, 致 力 履 行 企 業 公 民 責 任 在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設 計 開 發 管 理 等 房 地 產 各 個 環 節, 本 集 團 不 斷 創 新 發 展, 著 重 節 能 及 推 行 低 碳 建 築 在 多 項 目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力 求 標 準 化 運 作, 以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努 力 構 建 綠 色 社 會 另 一 方 面, 本 公 司 持 續 完 善 地 區 公 司 領 導 班 子 廉 潔 檔 案 和 個 人 事 項 ( 含 主 要 財 務 事 項 ) 的 報 告 機 制, 對 與 個 人 職 務 廉 潔 情 況 家 屬 情 況 兼 職 情 況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情 況 等 相 關 資 訊 進 行 登 記 管 理, 確 保 本 公 司 監 察 審 計 部 掌 握 地 區 公 司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與 廉 潔 從 業 相 關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也 通 過 管 理 層 填 報 資 料 上 交 報 告 的 形 式 提 醒 其 做 好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在 採 購 方 面, 本 集 團 遵 從 嚴 格 的 供 應 商 篩 選 準 入 及 過 程 管 理 制 度, 過 程 中 注 重 供 應 商 的 環 境 表 現, 如 供 應 商 是 否 進 行 環 境 管 理 認 證 等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新 增 的 150 家 供 應 商 中, 通 過 環 境 標 準 認 證 的 商 家 超 過 100 家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各 地 區 公 司 有 簽 約 在 冊 的 供 應 商 共 1,609 家, 其 中 超 過 50% 的 供 應 商 已 經 通 過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認 證 任 何 表 現 不 達 標 之 供 應 商, 均 可 能 被 停 用 或 剔 除 於 本 公 司 之 在 冊 名 單 在 處 理 污 水 方 面, 本 公 司 的 施 工 場 地 設 置 明 排 水 溝, 在 污 水 較 多 部 位, 加 設 小 型 污 水 沉 澱 池 明 排 水 溝 施 工 現 場 全 部 貫 通, 根 據 流 水 方 向 設 置 坡 度, 跟 市 政 污 水 接 駁 點 相 連, 保 證 現 場 污 水 有 地 可 排 本 集 團 積 極 宣 導 各 級 公 司 領 導 及 員 工 自 覺 保 持 守 法 廉 潔 誠 實 自 律 敬 業 的 個 人 操 守, 推 動 廉 潔 從 業 教 育 於 每 年 初 與 各 地 區 公 司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簽 訂 地 區 公 司 總 經 理 廉 潔 自 律 承 諾 書 和 地 區 公 司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廉 潔 自 律 承 諾 書, 以 任 職 自 願 承 諾 的 形 式 對 高 層 員 工 進 行 廉 潔 防 範 和 預 見 性 的 教 育 引 導 本 公 司 自 成 立 之 初 即 由 綜 合 管 理 部 負 責 效 能 監 察 工 作, 規 範 公 司 各 項 業 務 管 理 決 策 行 為 年 內 正 式 成 立 監 察 審 計 部, 健 全 監 察 審 計 制 度, 拓 寬 公 司 內 外 檢 舉 管 道 強 化 內 外 部 監 督 體 系, 有 效 防 範 公 司 各 級 員 工 不 履 職 和 不 正 確 履 職 情 況 的 發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公 司 並 沒 有 任 何 貪 腐 相 關 訴 訟 本 集 團 竭 力 履 行 良 好 企 業 責 任, 與 中 國 及 香 港 的 慈 善 團 體 如 公 益 金 無 止 橋 慈 善 基 金 等 建 立 長 期 夥 伴 關 係, 鼓 勵 員 工 服 務 社 群, 致 力 促 進 社 會 福 祉 本 集 團 以 自 身 發 展 影 響 並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的 振 興, 包 括 於 本 公 司 營 運 地 區 如 贛 州 銀 川 南 寧 等 地, 將 追 求 利 潤 和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融 合 在 一 起 年 內, 本 公 司 的 義 工 團 隊 服 務 小 時 逾 1,000 小 時, 捐 助 金 額 逾 人 民 幣 50 多 萬 元 未 來, 本 公 司 將 進 一 步 拓 寬 公 益 視 野 探 討 多 元 化 的 貢 獻 方 式, 通 過 開 展 社 會 捐 助 等 活 動 共 建 和 諧 社 會

4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39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資 源 貢 獻 估 計 價 值 受 惠 機 構 年 度 內 提 供 的 支 援 金 額 ( 人 民 幣 ) 義 工 小 時 贛 州 洋 田 小 學 (Yangtian Primary School, Ganzhou*) 中 國 海 外 金 鳳 回 民 希 望 小 學 (China Overseas Jinfeng Hope School*) 捐 款 及 一 對 一 扶 助 99, 捐 建 愛 心 圖 書 館 100, 發 放 獎 學 金 55,000 捐 贈 跳 繩, 增 強 學 生 體 質 4,500 內 蒙 古 烏 蘭 察 布 市 卓 資 縣 旗 下 營 鎮 旗 下 營 中 心 學 校 (School in Banner Xiaying City, Zhuozi Banner Xiaying, Ulanqab City, Inner Mongolia*) 舉 辦 愛 心 捐 書 活 動 6, 蘭 州 榆 中 縣 銀 山 鄉 貧 困 小 學 捐 助 體 育 教 具 ( 愛 心 幫 扶, 關 愛 未 來 ) 5,000 吉 林 市 江 南 鄉 中 心 小 學 (Jiangnan Primary School, Jilin City*) 讓 愛 住 我 家 愛 心 公 益 捐 書 活 動 6,000 4 合 肥 市 蜀 山 區 錦 雯 聾 啞 人 學 校 等 4 所 小 學 傳 遞 書 香, 築 愛 皖 城 ( 我 為 貧 困 學 子 捐 書 公 益 活 動 ) 28,100 4 資 源 貢 獻 估 計 價 值 受 惠 機 構 組 織 機 構 年 度 內 提 供 的 支 援 金 額 ( 人 民 幣 ) 義 工 小 時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及 親 切 合 辦 兩 地 學 生 藝 術 創 作 交 流 計 劃 部 分 工 作 坊 在 本 公 司 地 區 進 行 北 京 殘 疾 人 藝 術 團 讓 愛 放 飛 藝 術 演 出 活 動 贊 助 ( 鹽 城 公 司 ) 12,000 中 國 獅 子 聯 會 和 平 海 報 義 賣 專 場 活 動 ( 南 通 公 司 ) 5,000 12

42 4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資 源 貢 獻 估 計 價 值 地 區 年 度 內 提 供 的 支 援 金 額 ( 人 民 幣 ) 義 工 小 時 桂 林 南 寧 追 尋 本 真 夢 想, 共 塑 美 好 未 來 ( 桂 林 地 區 攜 手 七 星 中 心 小 學 慶 六 一 活 動 ) 12,355 4 炎 炎 夏 日 送 清 涼 絲 絲 關 愛 入 心 田 ( 桂 林 南 寧 地 區 為 一 線 施 工 人 員 送 清 涼 活 動 ) 7,500 2 Running man 匯 聚 相 思 湖 公 益 環 跑 引 領 風 潮 ( 南 寧 地 區 開 展 公 益 環 湖 跑 活 動 ) 22,000 3 南 寧 中 海 會 小 小 業 主 體 驗 營 活 動 ( 針 對 年 滿 4 16 歲 的 小 業 主 開 展 生 活 安 全 培 訓 ) 4,000 6 呼 市 合 肥 中 海 會 呼 市 分 會 小 小 業 主 創 意 中 國 行 ( 針 對 3 12 歲 小 小 業 主 開 展 的 中 國 各 個 板 塊 的 以 及 民 族 文 化 普 及 ) 16 合 肥 中 海 會 小 小 業 主 物 管 體 驗 營 活 動 ( 針 對 年 滿 6 16 歲 的 小 業 主 開 展 小 小 客 服 小 小 安 保 小 小 園 丁 及 小 小 維 修 工 培 訓, 並 設 置 了 軍 訓 環 節 ) 12, 為 一 線 施 工 人 員 送 清 涼 活 動 6,000 2 暢 享 自 然 健 康 生 活 中 海 業 主 第 二 屆 登 山 節 活 動 ( 組 織 公 益 登 山 活 動, 呼 籲 環 境 保 護 ) 25,000 5 鹽 城 千 垛 油 菜 花 李 中 水 上 森 林 一 日 遊 活 動 22,320 6 蘭 州 中 海 小 小 鋼 琴 家 暨 鋼 琴 小 屋 學 生 交 流 音 樂 會 ( 面 向 小 業 主 開 展 的 鋼 琴 才 藝 演 出 交 流 活 動 ) 28,000 應 酬 傷 身 不 如 暴 走 ( 成 立 中 海 業 主 暴 走 團, 引 領 綠 色 健 康 潮 流 ) 1,100 贛 州 植 樹 節 公 益 活 動 9, 提 倡 雷 鋒 精 神, 創 建 文 明 社 區 童 心 大 作 戰 ( 針 對 社 區 業 主 及 其 小 孩 ) 1, 日 常 的 生 活 困 擾 ( 第 一 次 業 主 見 面 會 ) 第 二 次 業 主 見 面 會 歡 慶 元 旦 ( 園 區 關 懷 ) 2, 常 州 紹 興 幸 福 置 業 中 海 暖 春 齊 走 慢 城 錦 瓏 灣 業 主 高 淳 慢 城 一 日 遊 紹 興 中 海 會 小 業 主 夏 令 營 活 動 ( 攜 手 市 科 技 館 對 小 業 主 開 展 科 普 宣 傳 ) 5,000 3

4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41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資 源 貢 獻 估 計 價 值 金 額 ( 人 民 幣 ) 地 區 年 度 內 提 供 的 支 援 義 工 小 時 南 通 碧 林 灣 裝 修 知 識 講 座 ( 兩 次 ) 商 家 贊 助 12 中 海 會 業 主 生 日 活 動 2,000 碧 林 灣 六 一 兒 童 節 活 動 2, 業 主 端 午 活 動 8,000 小 業 主 暑 期 培 訓 班 4,387 中 秋 節 業 主 觀 影 活 動 5, ,340 1,017 * 英 文 譯 名 僅 供 識 別 個 案 分 享 1 關 於 洋 田 小 學 助 學 捐 款 洋 田 小 學 位 於 江 西 省 贛 州 市 定 南 縣, 全 校 師 生 共 計 87 人, 其 中 80% 學 生 為 外 來 務 工 人 員 子 女, 普 遍 家 庭 條 件 拮 据, 贛 州 公 司 經 過 調 查 其 中 有 15 名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卻 因 家 庭 貧 困 險 些 失 學, 捐 資 助 學, 大 愛 無 疆 公 司 領 導 得 知 情 況 後 非 常 重 視, 並 以 身 作 則 實 行 一 對 一 幫 扶, 其 中 集 團 領 導 以 及 贛 州 公 司 領 導 共 幫 扶 10 名 學 生, 其 餘 由 贛 州 公 司 全 體 進 行 捐 助, 愛 心 捐 款 分 季 度 送 達, 每 季 度 每 人 人 民 幣 600 元 個 案 分 享 2 童 夢 同 想 大 型 拼 貼 畫 藝 術 創 作 工 作 坊 贛 州 站 中 海 會 贛 州 分 會 結 合 公 益 中 海, 溫 暖 同 行 系 列 公 益 活 動,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贛 州 市 定 南 縣 洋 田 小 學 成 功 舉 辦 童 夢 同 想 活 動,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又 將 贛 州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售 樓 處 作 為 本 次 活 動 的 第 二 站, 並 得 到 廣 大 業 主 的 大 力 支 持, 紛 紛 帶 上 孩 子 前 來 參 加, 使 得 活 動 畫 上 圓 滿 的 句 號, 本 次 活 動 選 擇 的 主 題 是 : 地 球 村 和 關 愛 家 庭, 不 少 業 主 表 示 平 時 忙 於 工 作 疏 忽 對 孩 子 的 關 心, 能 有 這 樣 的 機 會 陪 孩 子 參 加 這 樣 的 活 動 很 開 心, 孩 子 也 能 認 識 更 多 的 新 朋 友, 同 時 也 增 進 了 中 海 業 主 家 庭 之 間 的 交 流 和 互 動, 覺 得 非 常 有 意 義 無 止 橋 慈 善 基 金 無 止 行 贛 州 站 童 夢 同 想 藝 術 創 作 活 動 銀 川 公 司 童 夢 同 想 藝 術 創 作 活 動

44 4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環 境 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 續 ) 個 案 分 享 3 銀 川 公 司 童 夢 同 想 兒 童 拼 貼 畫 藝 術 創 作 活 動 圓 滿 落 幕 童 夢 同 想 兩 地 學 生 藝 術 創 作 交 流 計 劃 是 由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與 親 切 合 辦, 旨 在 為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小 朋 友 提 供 平 等 自 由 的 空 間 表 達 想 法 和 感 受, 在 沒 有 對 與 錯 的 藝 術 空 間 裡 發 揮 創 意 在 共 同 創 作 過 程 中, 促 進 不 同 背 景 及 能 力 的 小 朋 友 互 相 認 識 學 習 欣 賞 及 接 納 多 元 意 識, 從 而 打 破 偏 見 和 歧 視 銀 川 公 司 繼 二 零 一 四 年 童 夢 同 想 活 動 後,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十 四 日 再 次 帶 著 中 海 國 際 社 區 的 小 業 主 來 到 中 國 海 外 金 鳳 回 民 希 望 小 學, 與 這 裡 的 同 學 一 起 完 成 拼 貼 畫 藝 術 創 作 在 多 名 志 願 者 的 協 助 下, 小 業 主 們 與 希 望 小 學 的 同 學 度 過 了 一 個 愉 快 充 實 而 有 意 義 的 週 末 我 們 的 一 堂 音 樂 舞 蹈 課 不 同 背 景 和 能 力 的 小 朋 友 共 同 學 習, 一 起 成 長, 破 冰 遊 戲 及 校 園 參 觀 活 動 讓 小 朋 友 們 熟 悉 了 彼 此 生 活 學 習 環 境, 不 知 不 覺 已 成 為 了 很 好 的 朋 友 由 銀 川 公 司 志 願 者 們 精 心 為 小 朋 友 們 挑 選 準 備 的 文 具 用 品, 更 是 讓 每 個 希 望 小 學 的 同 學 滿 臉 洋 溢 幸 福 的 笑 容, 即 使 是 一 把 剪 紙 刀, 在 同 學 們 眼 中 都 是 那 麼 的 奢 侈 社 會 招 聘 員 工 聯 誼 會 活 動 團 隊 學 習

4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43, 主 席 五 十 一 歲, 持 有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及 美 國 Fordham University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郝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策 略 意 見 及 制 定 發 展 計 劃 郝 先 生 亦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郝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加 入 中 建 總, 一 九 八 九 年 獲 派 駐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被 委 任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旗 下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並 於 其 後 被 委 任 為 若 干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郝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被 委 任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副 主 席,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獲 委 任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行 政 總 裁 及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獲 委 任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主 席 並 繼 續 擔 任 其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郝 先 生 除 擔 任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執 行 董 事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及 其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外, 目 前 彼 亦 為 中 海 物 業 的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其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以 及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副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及 其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及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郝 先 生 擁 有 約 二 十 九 年 地 產 及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副 主 席 六 十 二 歲, 持 有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及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翁 先 生 在 中 港 美 的 製 造 業, 零 售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半 導 體 產 品 及 電 腦 軟 硬 體 等 業 務 擁 有 三 十 年 以 上 的 管 理 經 驗 翁 先 生 並 在 美 國 加 拿 大 荷 蘭 香 港 台 灣 澳 門 及 中 國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擁 有 超 過 三 十 年 的 投 資 及 發 展 經 驗 翁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十 日 辭 任 本 公 司 之 集 團 董 事 長 兼 行 政 總 裁 之 職 務, 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由 董 事 局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副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現 為 本 公 司 副 主 席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翁 先 生 現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第 十 二 屆 委 員 會 委 員 香 港 友 好 協 進 會 有 限 公 司 永 遠 名 譽 會 長,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榮 譽 會 長, 少 年 警 訊 中 央 咨 詢 委 員 會 委 任 委 員, 並 獲 頒 授 廣 州 市 榮 譽 市 民 及 佛 山 市 榮 譽 市 民 稱 號, 行 政 總 裁 四 十 三 歲, 持 有 瀋 陽 建 築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及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彼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加 入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旗 下 附 屬 公 司 任 職 工 程 師, 其 後, 彼 於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及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不 同 業 務 部 門 如 發 展 管 理 部 及 營 銷 策 劃 中 心 工 作, 及 曾 出 任 蘇 州 深 圳 及 北 方 區 域 公 司 總 經 理 彼 擁 有 二 十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及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張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起 出 任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46 44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 續 ) 翃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imited*)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Joint Stock Company Limited*) (Shenzhen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Limited*)

4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45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 續 ) 金 紫 荊 星 章 太 平 紳 士 六 十 四 歲, 持 有 香 港 大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榮 譽 社 會 科 學 博 士 學 位 他 是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鍾 博 士 現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第 十 二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委 員 此 外, 鍾 博 士 是 中 國 聯 合 網 絡 通 信 ( 香 港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旭 日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美 麗 華 酒 店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恒 基 兆 業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金 茂 ( 中 國 )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所 有 公 司 均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博 士 亦 是 中 建 股 份 (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並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的 獨 立 董 事 鍾 博 士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期 間 出 任 中 國 網 通 集 團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博 士 曾 任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玖 龍 紙 業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亨 達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怡 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中 國 業 務 主 席 中 銀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副 執 行 總 裁 泰 盛 國 際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董 會 主 席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主 席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土 地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委 員 賑 災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香 港 南 洋 商 業 銀 行 副 董 事 長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土 地 基 金 信 託 行 政 總 裁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起, 鍾 博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金 紫 荊 星 章 太 平 紳 士 六 十 四 歲, 持 有 美 國 Tufts University 學 士 學 位 彼 於 玩 具 業 逾 三 十 年 經 驗, 現 為 玩 具 製 造 商 永 和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彼 亦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林 先 生 亦 身 兼 多 項 公 職 及 社 會 服 務 職 務,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議 員 香 港 立 法 會 議 員 盛 事 基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主 席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理 事 香 港 總 商 會 理 事 廉 政 公 署 事 宜 投 訴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國 際 小 母 牛 香 港 分 會 董 事 此 外, 彼 為 CC Land Holdings Limited( 中 渝 置 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Wynn Macau, Limited( 永 利 澳 門 有 限 公 司 ) Bracell Limited Chow Tai Fook Jewellery Group Ltd.( 周 大 福 珠 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及 HN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海 航 國 際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先 生 曾 為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Group Ltd( 新 昌 營 造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開 始, 林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現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席

48 4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 續 ) 金 紫 荊 星 章 太 平 紳 士 六 十 九 歲, 於 一 九 七 零 年 在 倫 敦 大 學 畢 業, 並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取 得 香 港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理 學 碩 士 彼 為 土 木 工 程 學 會 資 深 會 士 結 構 工 程 學 會 資 深 會 士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深 會 士 及 中 國 土 木 工 程 學 會 成 員 盧 先 生 曾 於 香 港 及 海 外 獲 委 聘 負 責 行 政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督 主 要 基 本 土 木 及 結 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多 層 樓 宇 斜 坡 工 程 興 建 道 路 及 大 橋 填 海 及 碼 頭 工 程 以 及 新 市 鎮 發 展 一 九 七 零 年, 盧 先 生 於 倫 敦 的 Ove Arup & Partners 擔 任 項 目 工 程 師, 開 展 其 事 業 彼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加 入 香 港 政 府, 任 職 工 程 師, 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晉 升 為 土 木 工 程 署 署 長, 繼 而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晉 升 為 路 政 署 署 長 二 零 零 二 年, 盧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彼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辭 任 公 務 員 職 務 辭 任 前, 盧 先 生 獲 頒 發 金 紫 荊 星 章 以 表 揚 其 為 政 府 及 香 港 社 會 的 忠 誠 及 傑 出 服 務, 彼 亦 在 督 導 主 要 公 共 工 程 以 及 推 廣 建 築 行 業 質 素 及 改 進 方 面 有 寶 貴 貢 獻 盧 先 生 為 太 平 紳 士 盧 先 生 曾 是 醫 院 管 理 局 基 本 工 程 規 劃 之 客 席 高 級 顧 問 彼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獲 任 為 香 港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院 特 聘 兼 任 教 授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開 始, 盧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彼 亦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另 外, 從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開 始, 盧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行 政 總 裁 顧 問, 助 理 總 裁 四 十 六 歲, 畢 業 於 吉 林 大 學, 工 程 類 博 士 彼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加 入 長 春 中 海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Chang Chun) Limited*)( 長 春 中 海 地 產 ),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起 歷 任 長 春 中 海 地 產 及 中 海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北 方 區 )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Group (Northern China) Co., Ltd.*) 助 理 總 經 理 吉 林 市 中 海 宏 洋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Grand Oceans Property Development (Jin Lin) Co., Ltd.*) 及 長 春 中 海 地 產 總 經 理 等 職 務 王 先 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助 理 總 裁 彼 擁 有 二 十 二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4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47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 續 ), 助 理 總 裁 四 十 二 歲, 畢 業 於 北 京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彼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加 入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並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起 歷 任 中 海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營 銷 策 劃 中 心 副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及 中 海 興 業 ( 西 安 )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Group (Xi an) Co., Ltd.*) 總 經 理 等 職 務 楊 先 生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助 理 總 裁 彼 擁 有 二 十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助 理 總 裁 四 十 歲, 畢 業 於 東 南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院 彼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加 入 中 建 總, 並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起 歷 任 中 海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管 理 部 助 理 總 經 理 及 發 展 管 理 部 副 總 經 理 中 海 興 業 ( 寧 波 )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Group (Ningbo) Co., Ltd.*) 總 經 理 成 先 生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助 理 總 裁 彼 擁 有 十 九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 英 文 譯 名 僅 供 識 別

50 4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謹 此 向 各 股 東 提 呈 董 事 週 年 報 告 書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審 核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年 內,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租 賃 物 業 及 投 資 控 股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及 主 要 合 營 企 業 之 業 務 詳 情 已 分 別 載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45 及 46 內 本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業 績 按 業 務 及 區 域 市 場 之 分 析 載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6 於 本 年 度 內, 按 公 司 條 例 第 388(2) 條 及 附 表 5 規 定,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公 平 回 顧 及 本 集 團 表 現 之 討 論 及 分 析 以 及 財 務 表 現 與 財 務 狀 況 相 關 之 重 大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本 集 團 面 對 之 主 要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之 論 述 以 及 本 集 團 業 務 可 能 有 未 來 發 展 之 預 示 均 列 於 本 年 報 第 10 頁 至 第 26 頁 之 主 席 報 告 書 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中 該 等 章 節 組 成 本 董 事 局 報 告 之 部 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業 績 載 於 第 63 頁 之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董 事 局 不 建 議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港 幣 1.0 仙 ) 本 集 團 於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業 績 概 要 以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第 142 頁 本 公 司 年 內 之 股 本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29 除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26 所 述 有 關 贖 回 所 有 可 換 股 債 券 外,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證 券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之 儲 備 於 本 年 度 內 之 變 動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30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可 分 派 予 股 東 的 儲 備 為 港 幣 653,574,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85,114,000 元 ) 本 集 團 之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15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載 於 第 143 頁 至 150 頁

5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49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於 年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刊 發 之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如 下 : 郝 建 民 先 生 ( 董 事 局 主 席 ) 翁 國 基 先 生 ( 董 事 局 副 主 席 ) 張 貴 清 先 生 ( 行 政 總 裁 ) 向 翃 先 生 ( 副 總 裁 ) 王 萬 鈞 先 生 ( 財 務 總 監 ) 劉 軍 先 生 ( 助 理 總 裁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獲 委 任 ) 楊 海 松 先 生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辭 任 ) 於 年 度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書 日 期 止 之 期 間 內, 出 任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局 的 董 事 名 單, 已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之 公 司 管 治 項 內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之 履 歷 載 於 第 43 頁 至 47 頁 於 快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重 選 的 卸 任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僱 主 不 得 在 一 年 內 於 毌 須 作 出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下 將 其 終 止 的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盧 耀 楨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結 算 日 或 本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董 事 或 與 該 董 事 有 關 連 的 實 體 仍 然 或 曾 經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的 重 要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以 上 董 事 委 任 日 期 已 在 年 報 中 的 董 事 及 行 政 架 構 一 節 中 羅 列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107 條, 郝 建 民 先 生 向 翃 先 生 及 林 健 鋒 先 生 在 即 將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輪 值 告 退, 並 為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此 外, 劉 軍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以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並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98 條, 在 即 將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為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在 本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就 其 業 務 全 部 或 其 中 任 何 重 要 部 份 簽 訂 或 存 有 管 理 及 行 政 合 約 本 公 司 已 收 到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之 規 定 就 其 獨 立 性 每 年 作 出 之 確 認, 並 且 仍 然 認 為 該 等 董 事 確 實 為 獨 立 人 士 各 董 事 ( 包 括 非 執 行 董 事 )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輪 值 告 退

52 5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8.10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董 事 謹 此 宣 佈, 於 本 報 告 當 日, 彼 在 下 列 機 構 之 利 益, 而 該 等 機 構 之 業 務 與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構 成 競 爭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 郝 建 民 先 生,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的 主 席 行 政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 及 中 海 物 業 主 席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及 中 海 物 業 旗 下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與 此 同 時, 郝 先 生 還 擔 任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副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及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及 中 海 物 業 均 從 事 建 築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管 理 及 相 關 業 務 上 述 董 事 已 申 報 利 益 之 機 構, 均 分 別 由 獨 立 之 董 事 局 及 管 理 層 管 理, 並 須 各 自 向 其 股 東 負 責 而 且,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內 共 有 三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一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 除 郝 建 民 先 生 之 外 ) 該 等 人 士 之 意 見 對 董 事 局 所 作 之 決 定 有 重 要 之 影 響 本 公 司 之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三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組 成, 定 期 開 會 協 助 董 事 局 審 議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財 務 表 現, 內 部 監 控 及 合 規 事 宜 因 此 本 公 司 與 上 述 董 事 所 申 報 之 業 務, 是 基 於 各 自 利 益 獨 立 經 營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公 司 條 例 之 條 文 規 限, 對 於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前 董 事 其 他 高 級 職 員 或 其 他 前 高 級 職 員 在 執 行 或 擔 任 職 務 時 承 受 或 發 生 與 本 公 司 有 關 的 所 有 損 失 及 責 任, 均 可 從 本 公 司 資 產 中 獲 得 彌 償, 惟 有 關 細 則 僅 在 未 因 公 司 條 例 而 致 無 效 的 情 況 下 方 為 有 效 於 本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亦 已 安 排 適 當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責 任 保 險,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股 權 計 劃, 股 權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旨 在 吸 引 及 留 任 優 秀 員 工, 藉 著 向 彼 等 提 供 獲 得 本 公 司 權 益 的 機 會, 鼓 勵 彼 等 爭 取 更 佳 表 現 除 非 董 事 局 或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根 據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予 以 終 止 外, 否 則 股 權 計 劃 將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起 計 十 年 內 ( 計 劃 期 間 ) 生 效, 其 後 不 會 授 出 其 他 購 股 權, 惟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將 仍 具 效 力, 以 致 能 有 效 行 使 任 何 此 前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本 集 團 成 功 地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並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已 全 數 被 贖 回 有 關 可 換 股 債 券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26

5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51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董 事 局 可 全 權 酌 情 向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本 公 司 44.7 百 萬 股 股 份, 為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96%, 惟 每 人 最 多 獲 授 權 益 上 限 不 可 於 12 個 月 期 間 超 過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 承 授 人 接 納 所 授 購 股 權 後, 須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港 幣 1.00 元 作 為 獲 授 購 股 權 之 代 價 及 可 由 要 約 函 件 起 計 10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行 使 購 股 權 ( 乙 ) 緊 接 發 售 日 期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報 之 平 均 收 市 價 ; 及 ( 丙 ) 股 份 面 值 倘 於 任 何 購 股 權 維 持 可 供 行 使 時 本 公 司 進 行 資 本 化 發 行 供 股 股 份 拆 細 或 合 併 或 削 減 股 本, 本 公 司 須 就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之 每 股 行 使 價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上 述 44.7 百 萬 股 股 份 為 根 據 股 權 計 劃 可 授 出 之 股 份 最 高 數 目 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0%, 而 本 公 司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就 更 新 10% 限 額 取 得 其 股 東 批 准 則 另 作 別 論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內 並 無 參 與 任 何 安 排 以 使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可 因 取 得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機 構 之 股 份 或 債 券 而 獲 益 自 採 納 股 權 計 劃 起, 並 無 授 出 任 何 購 股 權 及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屆 滿 股 權 計 劃 之 每 股 行 使 價 須 由 董 事 局 釐 定, 惟 不 少 於 以 下 各 項 之 最 高 價 :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之 股 權 計 劃 及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26 提 述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認 購 協 議 外, 於 本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並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任 何 股 票 掛 鈎 協 議 ( 甲 ) 於 發 售 日 期 ( 其 必 須 為 營 業 日 ),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每 日 報 價 表 所 報 之 收 市 價 ;

54 5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規 定 存 置 之 登 記 名 冊 內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者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權 益 如 下 : 持 有 股 份 好 倉 總 額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比 ( 附 註 1) 持 有 普 通 股 董 事 姓 名 身 份 權 益 性 質 數 目 好 倉 總 額 張 貴 清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人 個 人 207, , % 翁 國 基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人 個 人 34,085, ,677, %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 附 註 2) 其 他 307,592,438 鍾 瑞 明 博 士 實 益 擁 有 人 個 人 363, , % 附 註 : (1) 百 分 比 是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 即 2,282,239,894 股 股 份 ) 計 算 (2) 該 等 股 份 由 一 項 信 託 為 翁 國 基 先 生 及 其 家 屬 成 員 之 利 益 而 持 有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又 或 其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者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持 有 或 被 視 為 或 當 作 持 有 任 何 股 份 及 淡 倉, 而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又 或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而 記 入 該 條 所 提 及 的 登 記 冊 此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 包 括 其 配 偶 及 未 滿 18 歲 子 女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均 沒 有 ( 亦 不 曾 獲 授 ) 任 何 可 認 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者 ) 的 股 份 購 股 權 及 債 券 的 利 益 或 權 利, 亦 從 未 行 使 過 任 何 有 關 權 利

5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53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規 定 存 置 之 登 記 名 冊 所 載, 下 列 人 士 (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除 外 )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持 有 股 份 好 倉 總 額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比 ( 附 註 1) 持 有 普 通 股 主 要 股 東 姓 名 名 稱 身 份 權 益 性 質 數 目 好 倉 總 額 中 國 建 築 工 程 總 公 司 ( 中 建 總 ) 受 控 制 公 司 之 權 益 ( 附 註 2) 於 受 控 制 公 司 之 權 益 866,700, ,700, % Diamond Key Enterprises Inc.( Diamond Key ) 實 益 擁 有 人 ( 附 註 3) 實 益 150,894, ,894, % On Fat Profits Corporation ( On Fat ) 實 益 擁 有 人 ( 附 註 3) 實 益 156,698, ,698, % UBS TC (Jersey) Ltd. ( UBS TC )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 附 註 3) 其 他 307,592, ,592, % 王 韜 光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人 實 益 225,883, ,883, % 附 註 : (1) 百 分 比 是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 即 2,282,239,894 股 股 份 ) 計 算 (2) 中 建 總 於 866,700,549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當 中 833,531,049 股 股 份 由 星 悅 有 限 公 司 ( 星 悅 ) 持 有 及 33,169,500 股 股 份 由 中 海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財 務 ) 持 有 星 悅 為 弘 冠 有 限 公 司 ( 弘 冠 )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弘 冠 及 中 海 財 務 均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則 為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為 中 建 股 份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建 股 份 則 為 中 建 總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3) UBS TC 所 持 307,592,438 股 股 份 ( 其 中 包 括 Diamond Key 及 On Fat 分 別 持 有 之 150,894,069 股 及 156,698,369 股 股 份 ) 已 在 上 文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之 證 券 權 益 一 節 披 露 為 以 信 託 形 式 為 翁 國 基 先 生 及 其 家 屬 成 員 之 利 益 而 持 有 概 無 董 事 擔 任 On Fat 及 Diamond Key 之 董 事 或 僱 員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並 無 獲 悉 有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外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而 登 記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須 予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56 5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1)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Grand Oceans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100% 股 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賣 方, 本 公 司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與 中 海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買 方 )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據 此, 賣 方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100% 股 權 予 賣 方, 代 價 約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由 於 買 方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的 其 中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彼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訂 立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中 建 宏 達 為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 的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同 時 為 本 公 司 及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的 控 股 股 東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本 公 司 及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各 自 均 為 彼 此 之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合 營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及 中 國 建 築 國 際 各 自 的 關 連 交 易 (1)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之 公 告 中 披 露,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據 此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向 本 公 司 授 出 許 可 在 中 國 使 用 中 海 地 產 商 標 之 非 獨 家 權 利,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根 據 合 同, 應 付 許 可 費 為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年 度 營 業 額 的 百 分 之 一, 而 應 付 許 可 費 將 於 各 12 個 月 期 間 須 不 超 過 港 幣 100,000,000 元 (2) 與 中 建 宏 達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中 建 宏 達 ) 及 SAIF XINGHE Hong Kong Limited( 賽 富 興 合 )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中 建 宏 達 及 賽 富 興 合 訂 立 合 營 協 議, 據 此, 三 方 同 意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其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550,185,000 元, 開 發 合 肥 地 塊 為 住 宅 及 商 業 物 業 合 資 公 司 將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45% 中 建 宏 達 持 有 45% 及 賽 富 興 合 持 有 10% 於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屆 滿 時,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期 限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根 據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本 公 司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財 政 年 度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年 度 合 併 營 業 額 的 百 分 之 一 作 為 應 付 許 可 費, 而 應 付 許 可 費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12 個 月 期 間 須 不 超 過 港 幣 250,000,000 元

5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55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1)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 續 ) 鑑 於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屬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相 對 地, 訂 立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及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2) 與 北 京 中 海 金 石 房 地 產 閞 發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Zhonghai King Ston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及 北 京 嘉 益 德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a Yi D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統 稱 為 租 戶 ) 訂 立 物 業 租 賃 合 同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北 京 中 京 藝 苑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Zhong Jing Yi Yuan Zhi Ye Company Limited*)( 業 主 )( 本 公 司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 分 別 與 租 戶 訂 立 物 業 租 賃 合 同,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為 期 三 年, 而 各 12 個 月 期 間 應 付 租 金 為 人 民 幣 14,005,000 元, 其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物 業 地 址 物 業 面 積 用 途 年 租 及 年 度 上 限 租 期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號 中 海 國 際 中 心 22 樓 2, 平 方 米 辦 公 室 人 民 幣 9,327,000 元 或 每 月 人 民 幣 777,223 元 須 按 季 支 付 有 關 租 金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號 中 海 國 際 中 心 23 樓 及 09 室 1,181.2 平 方 米 辦 公 室 人 民 幣 4,678,000 元 或 每 月 人 民 幣 389,796 元 須 按 季 支 付 有 關 租 金 年 度 上 限 : 人 民 幣 14,005,000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鑑 於 租 戶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的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訂 立 物 業 租 賃 合 同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58 5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3) 與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中 海 物 業 )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於 上 文 甲 段 第 (1) 點 內 所 提 及 的 股 權 轉 讓 前,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已 獲 聘 請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予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擁 有 不 同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當 股 權 轉 讓 完 成 後,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已 成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其 後 成 為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由 於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之 附 屬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現 時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已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現 時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其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 除 現 時 合 同 外,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海 物 業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內 容 有 關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由 中 海 物 業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不 時 提 供 之 各 種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中 海 物 業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之 定 價 條 款 及 條 件 將 透 過 適 用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之 標 準 獨 立 評 標 過 程 而 釐 定 招 標 程 序 適 用 於 關 連 人 士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交 予 本 集 團 的 標 書, 以 確 保 本 集 團 向 中 海 物 業 所 授 出 標 書 的 定 價 及 條 款 不 會 優 於 授 出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定 價 及 條 款 倘 毋 須 遵 照 適 用 法 律, 透 過 招 標 程 序 選 擇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供 應 商, 本 公 司 將 從 獨 立 第 三 方 取 得 至 少 三 份 報 價, 並 與 中 海 物 業 之 報 價 比 較 訂 約 各 方 : (1) 本 集 團 成 員 ; 及 (2)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 英 文 譯 名 僅 供 識 別 期 限 : 由 2 年 至 7 年 之 固 定 期 有 關 事 項 : 提 供 各 種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應 付 費 用 : 取 決 於 當 地 相 關 政 府 的 法 規 及 常 規 及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條 款, 應 付 服 務 費 將 於 每 月 每 季 或 每 半 年 支 付, 並 參 考 開 發 中 建 築 面 積 提 供 服 務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開 支 及 可 比 較 相 關 物 業 之 價 格 釐 定

5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57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3) 與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中 海 物 業 )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 續 )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每 年 應 付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為 以 下 之 上 限 :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期 間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30,000,000 元 ( 約 港 幣 37,800,000 元 )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 約 港 幣 63,000,000 元 ) 人 民 幣 60,000,000 元 ( 約 港 幣 75,600,000 元 ) 人 民 幣 35,000,000 元 ( 約 港 幣 44,100,000 元 ) 根 據 框 架 協 議 就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時 所 制 定 的 價 值 及 交 易 條 款,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本 集 團 已 依 從 載 列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的 公 告 所 述 之 政 策 及 指 引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審 核 本 年 度 之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確 認 : (1) 該 等 交 易 屬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業 務 ; (2) 該 等 交 易 按 照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進 行, 且 不 遜 於 獨 立 第 三 方 可 取 得 或 提 供 的 條 款 ; 及 (3) 該 等 交 易 根 據 有 關 交 易 的 協 議 條 款 進 行, 交 易 條 款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本 公 司 已 委 聘 核 數 師 按 照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所 頒 佈 的 香 港 鑒 證 業 務 準 則 第 3000 號 歷 史 財 務 資 料 審 核 或 審 閱 以 外 的 鑒 證 工 作 以 及 參 照 實 務 說 明 第 740 號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核 數 師 函 件, 對 本 集 團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出 具 報 告 核 數 師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6 條 就 本 年 報 第 54 頁 至 57 頁 披 露 的 本 集 團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編 製 載 有 其 調 查 結 果 及 結 論 為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函 件 本 公 司 已 將 有 關 核 數 師 函 件 之 副 本 送 交 聯 交 所 於 本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披 露 規 定

60 5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6 第 16 段, 載 於 上 文 本 集 團 訂 立 之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甲 段 第 (2) 點 及 乙 段 第 (1) 點 之 交 易 為 重 大 權 益 的 合 約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後,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之 公 告 所 提 及 的 信 用 證 融 資 協 議, 內 容 其 中 包 括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須 擁 有 不 少 於 本 公 司 30% 之 權 益,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起 不 再 適 用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就 有 關 發 行 擔 保 票 據 訂 立 信 託 契 約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於 有 關 事 件 發 生 後 ( 其 中 ) 包 括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不 再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至 少 30% 的 投 票 權, 票 據 持 有 人 將 有 權 選 擇, 要 求 發 行 人 按 其 票 據 的 本 金 額 連 同 應 計 利 息 贖 回 全 部 或 僅 部 分 票 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本 公 司 與 星 展 銀 行 ( 香 港 分 行 ) ( 貸 款 人 ) 訂 立 一 份 授 信 函 ( 授 信 函 ), 據 此, 本 公 司 獲 授 一 筆 最 高 金 額 達 港 幣 二 十 二 億 元 之 有 期 信 貸 ( 該 信 貸 ) 該 信 貸 為 期 一 年 ( 由 首 次 動 用 該 信 貸 起 計 ) 根 據 授 信 函, 如 果 (i)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少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的 30%; 及 (ii)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不 再 控 制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將 構 成 違 反 授 信 函 事 項 貸 款 人 有 權 宣 佈 取 消 該 信 貸, 同 時 本 公 司 必 須 立 刻 償 還 授 信 函 的 欠 款 ( 包 括 本 金 及 利 息 ) 於 本 年 報 日 期,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擁 有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37.98%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售 予 本 集 團 五 名 最 大 客 戶 的 銷 售 總 額 少 於 本 集 團 總 營 業 額 的 30% 及 本 集 團 向 五 間 最 大 供 應 商 所 作 的 購 買 額 少 於 本 集 團 購 買 總 額 的 30%

6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59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本 集 團 致 力 於 興 建 優 質 物 業, 秉 持 節 能 環 保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生 態 理 念, 致 力 履 行 企 業 公 民 責 任 在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設 計 開 發 管 理 等 房 地 產 各 個 環 節, 本 集 團 不 斷 創 新 發 展, 著 重 節 能 及 推 行 低 碳 建 築 在 多 項 目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力 求 標 準 化 運 作, 以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努 力 構 建 綠 色 社 會 因 此, 在 採 購 方 面, 本 公 司 遵 從 嚴 格 的 供 應 商 篩 選 準 入 及 過 程 管 理 制 度, 過 程 中 注 重 供 應 商 的 環 境 表 現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各 地 區 公 司 有 簽 約 在 冊 的 供 應 商 共 1,609 家, 其 中 超 過 50% 的 供 應 商 已 經 通 過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認 證 任 何 表 現 不 達 標 之 供 應 商, 均 可 能 被 停 用 或 剔 除 於 本 公 司 之 在 冊 名 單 我 們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遠 遠 超 越 客 戶 的 期 望 我 們 繼 續 透 過 專 屬 租 戶 俱 樂 部 與 客 戶 溝 通, 並 成 為 本 公 司 之 社 區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的 推 動 力 及 回 饋 寶 貴 意 見 予 我 們 的 主 要 渠 道 我 們 亦 定 期 為 物 業 項 目 進 行 客 戶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目 標 為 使 我 們 更 深 入 了 解 客 戶 之 意 見 及 為 將 來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本 公 司 將 其 長 遠 發 展 與 員 工 的 個 人 成 長 緊 密 相 扣, 秉 承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理 念, 通 過 系 統 化 的 員 工 招 募 培 訓 與 激 勵 機 制, 為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內 在 驅 動 與 保 障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也 為 員 工 的 能 力 提 升 與 個 人 成 長 構 建 廣 闊 的 職 業 平 台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於 中 國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並 為 中 國 嚴 格 監 管 之 行 業 房 地 產 開 發 商 須 遵 守 各 項 法 律 及 法 規, 包 括 國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的 規 則 為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本 集 團 須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申 請, 獲 取 及 更 新 各 種 執 照 許 可 證 證 書 及 批 文,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物 業 開 發 商 資 質 證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許 可 證 建 設 工 程 規 劃 許 可 證 建 設 用 地 規 劃 許 可 證 及 預 售 許 可 證 在 政 府 機 構 頒 發 或 重 續 任 何 證 書 或 許 可 證 前, 本 集 團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下 文 載 列 與 我 們 的 營 運 及 業 務 有 關 的 若 干 中 國 法 律 及 監 管 條 文 概 要, 包 括 有 關 以 下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 成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資 質 物 業 開 發 用 地 商 品 房 銷 售 房 地 產 轉 讓 房 地 產 按 揭 房 地 產 管 理 穩 定 房 價 措 施 中 國 稅 項 外 幣 換 算 勞 動 保 障 本 公 司 致 力 遵 守 上 述 法 律 及 法 規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沒 有 任 何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62 6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報 告 ( 續 ) 於 本 年 報 日 期, 根 據 本 公 司 可 供 查 閱 之 公 開 資 料 及 就 董 事 所 知, 本 公 司 維 持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之 足 夠 公 眾 持 股 量, 即 不 低 於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25% 本 集 團 在 本 年 度 內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慈 善 及 其 他 捐 款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香 港 立 信 德 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 BDO ) 審 核, BDO 將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退 任, 惟 有 資 格 亦 願 意 應 聘 連 任 代 表 董 事 局 主 席 兼 非 執 行 董 事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6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61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我 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63 頁 至 141 頁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以 下 統 稱 為 貴 集 團 )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資 料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編 製 真 實 而 中 肯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對 其 認 為 為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所 必 需 的 內 部 控 制 負 責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意 見, 並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405 條 僅 向 整 體 成 員 報 告, 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不 可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對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該 等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以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獲 取 合 理 保 證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所 選 擇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製 真 實 而 中 肯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監 控,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核 程 序, 但 目 的 並 非 對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及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64 6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 續 ) 我 們 認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而 中 肯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遵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妥 為 編 製 執 業 會 計 師 執 業 証 書 編 號 :P05682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6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63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5 16,613,887 13,981,328 銷 售 及 提 供 服 務 成 本 (14,014,268) (10,617,440) 毛 利 2,599,619 3,363,888 其 他 收 入 7 105,412 77,918 分 銷 及 銷 售 費 用 (435,887) (338,540) 行 政 費 用 (519,793) (445,456)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2,333) (689) 其 他 ( 虧 損 ) 溢 利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14 30,028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溢 利 35 2,874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虧 損 26 (5,962) 1,743,930 2,687,149 財 務 費 用 9 (27,259) (22,314)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4,062 3, ,720,733 2,668,474 所 得 稅 開 支 10 (798,894) (1,222,494) 921,839 1,445,98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851,196 1,267,402 非 控 股 權 益 70, , ,839 1,445,980 港 仙 12 基 本 攤 薄

66 6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921,839 1,445,980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時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附 屬 公 司 (1,627,623) (45,891) 合 營 企 業 (6,174) (319) 於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後 撥 回 匯 兌 儲 備 35 (2,836) (1,636,633) (46,210) (714,794) 1,399,77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746,038) 1,225,822 非 控 股 權 益 31, ,948 (714,794) 1,399,770

6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6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投 資 物 業 14 2,855,569 3,032,606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5 34,181 48,055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16 4,730 5,203 無 形 資 產 17 17,354 23,345 在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672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 ,781 3,160,097 3,418,662 物 業 存 貨 19 34,475,481 34,010,630 其 他 存 貨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21 4,403,865 6,142,568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應 收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781 82,631 預 付 稅 項 589, ,208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23 3,323,705 2,584,487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23 9,702,914 8,825,281 52,636,523 51,889,604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4 8,341,624 8,710,603 銷 售 定 金 13,933,973 8,978,024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711 1,027,229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部 份 26 1,820,403 稅 項 負 債 946,143 1,697,766 借 款 25 4,918,627 4,132,040 28,911,078 26,366,065 23,725,445 25,523,539 26,885,542 28,942,201

68 6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 續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借 款 25 10,633,642 11,465,350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27 3,138,399 3,128,825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28 1,303,664 1,375,657 15,075,705 15,969,832 11,809,837 12,972,369 股 本 29 2,144,018 2,144,018 其 他 儲 備 30 74,719 2,138,643 保 留 盈 餘 30 8,954,014 7,995,772 擬 派 股 息 11 22,82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11,172,751 12,301,255 非 控 股 權 益 , ,114 11,809,837 12,972,369 代 表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6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67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股 本 可 換 股 債 券 資 產 股 本 股 份 溢 價 * 贖 回 儲 備 * 權 益 儲 備 * 匯 兌 儲 備 * 重 估 儲 備 * 法 定 儲 備 * 其 他 儲 備 * 保 留 盈 餘 總 額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權 益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22,822 1,906,373 44, , ,318 31, , ,345 7,132,203 11,304, ,840 12,271,664 本 年 度 溢 利 淨 額 1,267,402 1,267, ,578 1,445,980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時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附 屬 公 司 (41,261) (41,261) (4,630) (45,891) 合 營 企 業 (319) (319) (319) (41,580) 1,267,402 1,225, ,948 1,399,770 轉 至 中 國 法 定 儲 備 135,964 (135,96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時 廢 除 股 份 面 值 之 轉 撥 ( 附 註 29 及 30) 2,121,196 (1,906,373) (44,822) (154,345) (15,656) 二 零 一 三 年 已 付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乙 )) (136,934) (136,934) (136,934) 二 零 一 四 年 宣 派 中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甲 )) (91,290) (91,290) (91,290) 已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股 息 ( 附 註 22) (298,221) (298,221)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 附 註 34) (1,167) (1,167) (171,453) (172,620) (229,391) (229,391) (469,674) (699,065) 2,144, , ,738 31, ,960 8,018,594 12,301, ,114 12,972,369 本 年 度 溢 利 淨 額 851, ,196 70, ,839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時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附 屬 公 司 (1,588,224) (1,588,224) (39,399) (1,627,623) 合 營 企 業 (6,174) (6,174) (6,174) 於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後 撥 回 匯 兌 儲 備 ( 附 註 35) (2,836) (2,836) (2,836) (1,597,234) 851,196 (746,038) 31,244 (714,794) 轉 至 中 國 法 定 儲 備 114,506 (114,506)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付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乙 )) (22,822) (22,822) (22,822) 可 分 配 予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股 息 ( 附 註 22) (65,272) (65,272)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贖 回 ( 附 註 26) (581,196) 221,552 (359,644) (359,644) (581,196) 198,730 (382,466) (65,272) (447,738) 2,144,018 (774,496) 31, ,466 8,954,014 11,172, ,086 11,809,837 * 該 等 權 益 賬 目 總 額 於 本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為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的 其 他 儲 備

70 6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所 得 稅 前 之 溢 利 1,720,733 2,668,474 調 整 :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4,062) (3,639)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溢 利 (2,874)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30,028) 折 舊 及 攤 銷 17,946 17,005 撇 除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利 息 收 入 (92,005) (65,943) 財 務 費 用 27,259 22,314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虧 損 5,962 匯 兌 差 額 (31,971) (3,557) 未 計 營 運 資 金 變 動 前 之 經 營 業 務 現 金 流 量 1,641,946 2,604,633 物 業 存 貨 之 增 加 (1,631,669) (9,866,627) 其 他 存 貨 之 減 少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之 減 少 1,376, ,085 應 收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之 增 加 (119,740) (42,275)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之 增 加 (929,953) (514,985)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之 增 加 177,792 3,215,534 已 收 銷 售 定 金 之 增 加 5,711,002 2,518,998 6,226,410 (1,213,455) 已 付 所 得 稅 (1,799,579) (1,572,946) 4,426,831 (2,786,401) 購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2,553) (10,852)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所 得 款 項 35 33,626 利 息 收 入 92,005 65,943 於 三 個 月 後 但 一 年 內 到 期 的 短 期 存 款 之 ( 增 加 ) 減 少 (417) 87, , ,415

7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69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 續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新 增 銀 行 借 款 25 6,311,060 5,088,746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25 (6,122,336) (2,423,134) 發 行 擔 保 票 據 27 3,049,165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贖 回 26 (2,200,000) 支 付 股 息 (22,822) (228,224) 支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股 息 22 (11,202) (298,221) 支 付 財 務 費 用 (873,948) (816,762)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之 非 控 股 權 益 34 (156,832) (13,645)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之 ( 減 少 ) 增 加 (48,133) 21,218 (3,124,213) 4,379,143 1,425,279 1,735,157 8,811,605 7,093,362 (547,247) (16,914) 9,689,637 8,811,605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呈 列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9,702,914 8,825,281 減 : 於 三 個 月 後 但 一 年 內 到 期 的 短 期 存 款 23( 丙 ) (13,277) (13,676) 9,689,637 8,811,605

72 7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1.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是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 本 公 司 之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67 樓 6703 室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租 賃 物 業 及 投 資 控 股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活 動 主 要 於 中 國 若 干 地 區 進 行, 包 括 常 州 贛 州 合 肥 吉 林 蘭 州 南 寧 汕 頭 及 揚 州 本 公 司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 之 聯 營 公 司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其 最 終 母 公 司 為 中 國 建 築 工 程 總 公 司 ( 中 建 總 ), 而 中 建 總 則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實 體 第 63 頁 至 141 頁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已 根 據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發 出 而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及 詮 釋 ( 以 下 統 稱 為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以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條 文 編 製 此 外,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聯 交 所 之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規 定 之 適 用 披 露 事 項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告 已 獲 董 事 局 批 准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刊 發 於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首 次 應 用 下 列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新 增 準 則 修 訂 及 詮 釋, 該 等 準 則 均 與 本 集 團 有 關 並 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之 財 務 報 告 生 效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二 零 一 零 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週 期 及 二 零 一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根 據 年 度 改 進 程 序 頒 佈 之 修 訂 對 多 項 目 前 尚 不 清 晰 之 準 則 作 出 小 幅 非 緊 急 變 動 採 納 該 等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7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7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以 下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可 能 與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乃 已 頒 佈 但 未 生 效, 及 未 獲 本 集 團 提 早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1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訂 1 披 露 主 動 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1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3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訂 1 收 購 共 同 營 運 權 益 的 會 計 處 理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二 零 一 四 年 ) 2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4 號 1 監 管 遞 延 賬 目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2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入 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 生 效 日 期 有 待 確 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訂 披 露 主 動 性 該 等 修 訂 旨 在 進 一 步 鼓 勵 公 司 在 應 用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時 釐 定 於 財 務 報 表 以 何 種 順 序 及 所 披 露 之 資 料 內 容 時 運 用 判 斷 使 用 權 益 法 入 賬 的 分 佔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必 須 作 為 單 獨 項 目 匯 總 呈 列, 並 且 在 將 會 或 不 會 其 後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該 等 項 目 間 進 行 歸 類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該 等 修 訂 讓 實 體 於 將 其 於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於 其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入 賬 時 應 用 權 益 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訂 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該 等 修 訂 澄 清 實 體 向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出 售 或 注 入 資 產 時, 將 予 確 認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程 度 當 交 易 涉 及 一 項 業 務, 則 須 確 認 全 數 收 益 或 虧 損 反 之, 當 交 易 涉 及 不 構 成 一 項 業 務 的 資 產, 則 僅 須 就 不 相 關 投 資 者 於 合 營 企 業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確 認 收 益 或 虧 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訂 收 購 共 同 營 運 權 益 的 會 計 處 理 該 等 修 訂 規 定 實 體 於 收 購 共 同 經 營 權 益 而 構 成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 號 業 務 合 併 所 界 定 之 業 務 時 須 應 用 該 準 則 之 所 有 原 則 於 共 同 經 營 形 成 時, 倘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 號 所 界 定 之 現 有 業 務 由 共 同 經 營 之 最 少 一 方 經 營, 該 準 則 之 原 則 亦 予 以 採 用

74 7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二 零 一 四 年 )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引 進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及 計 量 的 新 規 定 按 業 務 模 式 持 有 資 產 而 目 的 為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的 債 務 工 具 ( 業 務 模 式 測 試 ) 以 及 具 產 生 現 金 流 的 合 約 條 款 且 僅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未 償 還 本 金 利 息 的 債 務 工 具 ( 合 約 現 金 流 特 徵 測 試 ), 一 般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倘 該 實 體 業 務 模 式 的 目 的 為 持 有 及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以 及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則 符 合 合 約 現 金 流 特 徵 測 試 的 債 務 工 具 以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計 量 實 體 可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作 出 不 可 撤 銷 的 選 擇, 以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計 量 並 非 持 作 買 賣 的 股 本 工 具 所 有 其 他 債 務 及 股 本 工 具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損 益 內 計 量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就 並 非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損 益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納 入 新 的 預 期 虧 損 減 值 模 式 ( 取 代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的 已 產 生 虧 損 模 式 ) 以 及 新 的 一 般 對 沖 會 計 規 定, 以 讓 實 體 於 財 務 報 表 內 更 好 地 反 映 其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遵 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項 下 金 融 負 債 的 確 認 分 類 及 計 量 規 定, 惟 指 定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損 益 內 處 理 的 金 融 負 債 除 外, 而 負 債 信 貸 風 險 變 動 引 致 的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金 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除 非 會 產 生 或 擴 大 會 計 錯 配 風 險 則 作 別 論 此 外,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保 留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規 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入 新 準 則 設 立 單 一 收 益 確 認 框 架 框 架 之 主 要 原 則 為 實 體 應 確 認 收 益, 以 說 明 實 體 按 反 映 交 換 商 品 及 服 務 預 期 所 得 代 價 之 金 額 向 客 戶 轉 讓 所 承 諾 商 品 或 服 務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取 代 現 有 收 益 確 認 指 引, 包 括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築 合 約 及 相 關 詮 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規 定 確 認 收 益 所 應 用 之 五 個 步 驟 : 步 驟 1: 識 別 與 客 戶 所 訂 立 之 合 約 步 驟 2: 識 別 合 約 之 履 約 責 任 步 驟 3: 釐 定 交 易 價 格 步 驟 4: 分 配 交 易 價 格 至 各 履 約 責 任 步 驟 5: 於 履 行 各 履 約 責 任 後 確 認 收 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包 括 對 與 可 能 改 變 目 前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做 法 之 特 定 收 益 相 關 事 宜 之 特 定 指 引 有 關 準 則 亦 顯 著 加 強 有 關 收 益 之 定 性 及 定 量 披 露 本 集 團 正 在 評 估 此 等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潛 在 影 響

7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7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公 司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應 用 有 關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的 新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的 條 文 董 事 認 為 此 舉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政 狀 況 或 表 現 構 成 影 響, 惟 新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及 披 露 事 項 構 成 影 響 3.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納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括 如 下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該 等 政 策 已 於 所 有 呈 報 年 度 貫 徹 使 用 3.1 除 投 資 物 業 以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外,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實 際 成 本 準 則 編 製 計 量 基 準 乃 於 下 文 之 會 計 政 策 詳 述 編 製 本 財 務 報 告 已 運 用 會 計 估 算 及 假 設 該 等 估 算 及 假 設 雖 已 根 據 管 理 層 對 現 有 事 件 及 情 況 所 知, 實 際 結 果 最 終 可 能 有 別 於 該 等 估 算 及 假 設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告 中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繁 複 性, 或 有 重 要 假 設 及 估 算, 範 疇 於 附 註 4 中 披 露 3.2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見 下 文 附 註 3.3) 每 年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財 務 報 告 附 屬 公 司 自 收 購 日 期 起 ( 即 由 本 集 團 取 得 其 控 制 權 之 日 起 ) 綜 合 入 賬, 並 持 續 至 該 控 制 權 停 止 之 日 本 集 團 內 部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結 餘 及 未 變 現 溢 利 及 虧 損 已 於 綜 合 賬 目 抵 銷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未 變 現 虧 損 亦 會 抵 銷, 但 若 交 易 證 明 確 認 所 轉 讓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則 會 即 時 在 損 益 賬 內 確 認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或 業 務 採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收 購 成 本 按 本 集 團 所 轉 讓 資 產 所 產 生 負 債 以 及 所 發 行 以 換 取 被 收 購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之 股 本 權 益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公 平 價 值 總 額 計 算 收 購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承 擔 負 債 主 要 按 於 收 購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計 算 倘 若 逐 步 達 致 業 務 合 併, 則 本 集 團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公 司 之 股 本 權 益 按 收 購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重 新 計 算, 並 將 因 此 而 產 生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損 益 賬 內 確 認 在 清 盤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可 選 擇 以 交 易 作 基 準, 按 公 平 價 值 或 佔 被 收 購 公 司 之 可 識 別 淨 資 產 之 比 例 計 量 非 控 股 權 益 ( 相 當 於 現 有 所 有 權 權 益 ), 以 及 授 權 彼 等 之 持 有 人 按 比 例 分 佔 新 資 產 除 非 另 一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規 定 進 行 另 一 種 計 量 外, 否 則 所 有 其 他 非 控 股 權 益 乃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收 購 產 生 之 有 關 成 本, 乃 列 作 支 出, 除 非 彼 等 於 發 行 股 本 工 具 時 產 生 則 另 作 別 論, 在 該 情 況 下, 成 本 乃 從 股 本 中 扣 除

76 7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由 收 購 公 司 轉 讓 之 任 何 或 然 代 價, 乃 按 收 購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確 認 其 後 或 然 代 價 公 平 價 值 之 變 動, 乃 於 商 譽 中 確 認, 但 僅 以 於 計 量 期 間 內 ( 最 長 由 收 購 日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 獲 取 有 關 收 購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之 新 資 訊 而 產 生 者 為 限 其 後 被 分 類 為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或 然 代 價 之 所 有 其 他 變 動,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或 確 認 為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之 支 出 倘 若 或 然 代 價 被 分 類 為 權 益, 則 其 不 會 再 獲 計 量 因 業 務 合 併 而 產 生 之 商 譽, 乃 根 據 附 註 3.5 所 載 政 策 計 量 本 集 團 在 附 屬 公 司 之 權 益 之 變 動 ( 並 無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 乃 按 權 益 交 易 入 賬 本 集 團 之 權 益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均 獲 調 整, 以 反 映 彼 等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有 關 權 益 之 變 動 非 控 股 權 益 數 額 之 調 整 與 已 付 或 已 收 代 價 公 平 價 值 之 間 之 任 何 差 額, 乃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並 歸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收 購 後,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賬 面 值 ( 相 當 於 在 附 屬 公 司 之 現 有 所 有 權 權 益 ) 乃 該 等 權 益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之 款 額, 加 該 非 控 股 權 益 所 佔 其 後 之 權 益 變 動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乃 歸 該 等 非 控 股 權 益, 即 使 這 導 致 該 等 非 控 股 權 益 出 現 虧 絀 結 餘 當 本 集 團 失 去 對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而 出 售 之 溢 利 或 虧 損 為 :(i) 已 收 代 價 公 平 價 值 及 任 何 保 留 權 益 公 平 價 值 總 額 與 (ii) 資 產 ( 包 括 商 譽 ) 的 之 前 賬 面 值 及 附 屬 公 司 之 負 債 及 任 何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間 的 差 額, 以 及 於 權 益 內 記 錄 之 累 計 滙 兌 差 額 之 前 就 附 屬 公 司 而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款 項, 乃 按 出 售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規 定 之 相 同 方 式 入 賬 3.3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被 投 資 實 體 如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均 已 出 現, 本 公 司 則 控 制 該 被 投 資 實 體 : 對 被 投 資 實 體 行 使 權 力 ; 對 來 自 被 投 資 實 體 之 浮 動 回 報 承 擔 風 險 或 享 有 權 利 ; 及 能 夠 行 使 其 對 被 投 資 實 體 的 權 力 以 影 響 浮 動 回 報 若 有 任 何 情 況 及 事 實 顯 示 以 上 元 素 已 經 改 變, 控 制 權 將 會 被 重 新 評 估 本 公 司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在 其 財 務 狀 況 表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本 公 司 計 算 附 屬 公 司 之 業 績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入 賬

7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7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倘 本 集 團 與 至 少 另 一 合 營 方 共 同 控 制 某 一 合 同 安 排 之 相 關 活 動, 本 集 團 即 為 合 營 安 排 之 合 營 方 共 同 控 制 乃 根 據 與 控 制 附 屬 公 司 相 同 的 原 則 進 行 評 估 本 集 團 將 其 於 合 營 安 排 之 權 益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合 營 企 業 : 倘 本 集 團 僅 有 權 享 有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淨 值 ; 或 共 同 經 營 : 倘 本 集 團 既 有 權 享 有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亦 有 義 務 承 擔 合 營 安 排 之 債 務 在 評 估 於 合 營 安 排 之 權 益 如 何 分 類 時,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 合 營 安 排 之 結 構 ; 由 獨 立 實 體 組 成 的 合 營 安 排 之 法 定 形 式 ; 合 營 安 排 協 議 之 合 同 條 款 ; 及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及 情 況 (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合 同 安 排 ) 合 營 企 業 採 用 權 益 法 入 賬, 據 此, 合 營 企 業 首 次 按 成 本 確 認, 此 後 其 賬 面 值 會 按 本 集 團 應 佔 於 合 營 企 業 資 產 淨 值 之 收 購 後 變 動 進 行 調 整, 惟 超 出 本 集 團 於 合 營 企 業 權 益 之 虧 損 不 予 確 認, 除 非 本 集 團 有 責 任 彌 補 該 等 虧 損 本 集 團 與 其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溢 利 及 虧 損 僅 以 無 關 連 投 資 者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限 額 確 認 投 資 者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因 該 等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溢 利 及 虧 損, 與 合 營 企 業 之 賬 面 值 對 銷 倘 未 變 現 虧 損 有 證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則 會 立 即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本 集 團 就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支 付 之 任 何 超 出 本 集 團 應 佔 所 收 購 可 識 別 資 產 負 債 及 或 然 負 債 公 平 價 值 之 溢 價, 乃 予 以 資 本 化, 並 計 入 於 合 營 企 業 投 資 之 賬 面 值 倘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已 出 現 減 值, 則 投 資 之 賬 面 值 須 以 與 其 他 非 金 融 資 產 相 同 的 方 式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共 同 經 營 乃 根 據 其 合 同 所 賦 權 利 及 義 務, 透 過 確 認 本 集 團 應 佔 資 產 負 債 收 入 及 開 支 入 賬

78 7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產 生 之 商 譽, 是 指 所 轉 讓 代 價 已 確 認 非 控 股 權 益 數 額 及 本 集 團 先 前 所 持 被 收 購 公 司 權 益 之 公 平 價 值 總 額 超 出 本 集 團 所 佔 的 可 識 別 已 收 購 資 產 及 負 債 ( 包 括 或 然 負 債 ) 於 收 購 當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之 差 額 收 購 而 產 生 之 商 譽 初 期 會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以 成 本 值 確 認 為 一 項 資 產, 其 後 按 成 本 扣 除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損 失 計 算 若 是 合 營 企 業, 商 譽 會 包 括 在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的 賬 面 值 內, 並 非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確 認 為 一 項 獨 立 資 產 商 譽 會 於 每 年 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進 行 減 值 評 審, 如 果 有 跡 象 及 變 動 顯 示 商 譽 可 能 會 減 值,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的 次 數 會 更 頻 密 ( 附 註 3.11) 當 商 譽 已 分 配 予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部 份 而 該 單 位 的 部 份 業 務 已 出 售, 則 在 釐 定 所 出 售 業 務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時, 與 所 出 售 業 務 相 關 的 商 譽 會 已 包 括 該 業 務 之 賬 面 值 在 該 情 況 下 出 售 之 商 譽, 乃 根 據 所 出 售 業 務 之 相 對 價 值 及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保 留 部 份 進 行 計 量 3.6 本 集 團 於 被 收 購 公 司 之 可 識 別 資 產 負 債 及 或 然 負 債 公 平 淨 值 之 權 益, 超 出 所 轉 讓 代 價 已 確 認 非 控 股 權 益 數 額 及 本 集 團 先 前 所 持 被 收 購 公 司 權 益 之 公 平 價 值 總 額 之 差 額 即 時 於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3.7 投 資 物 業 乃 持 有 作 賺 取 租 金 收 益 及 或 資 本 增 值 之 土 地 及 樓 宇 之 權 益, 並 非 作 商 品 生 產 商 品 或 服 務 提 供 或 作 行 政 用 途 投 資 物 業 初 步 先 按 成 本 ( 包 括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 列 賬, 其 後 以 外 聘 專 業 估 值 師 釐 定 之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以 反 映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之 現 時 市 況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或 出 售 投 資 物 業 產 生 之 任 何 損 益 隨 即 於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投 資 物 業 之 租 金 收 入 按 附 註 3.28(iii) 所 述 列 示 就 以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之 投 資 物 業 轉 為 自 用 物 業, 該 物 業 在 其 後 會 計 上 所 認 定 的 成 本 為 其 更 改 用 途 之 日 的 公 平 價 值 就 本 集 團 原 自 用 物 業 轉 為 投 資 物 業, 本 集 團 根 據 政 策, 將 該 物 列 為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附 註 3.8) 至 更 改 用 途 之 日, 並 將 當 日 該 物 業 賬 面 值 與 公 平 價 值 之 差 額 記 入 資 產 重 估 儲 備 內 當 處 置 該 資 產 時, 資 產 重 估 儲 備 被 轉 移 到 保 留 盈 餘 作 為 儲 備 的 一 項 變 動 對 於 從 存 貨 轉 變 到 投 資 物 業, 其 轉 變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與 之 前 賬 面 值 的 差 異 於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7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7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乃 以 成 本 值 減 去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去 任 何 減 值 損 失 列 賬 ( 附 註 3.11) 一 項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包 括 其 購 入 價 及 使 該 資 產 達 到 運 作 狀 態 及 運 送 至 其 預 期 使 用 之 地 點 所 直 接 產 生 之 成 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運 作 後 產 生 之 開 支, 包 括 維 修 及 保 養, 一 般 在 其 產 生 之 期 間 在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倘 若 可 清 楚 顯 示 有 關 開 支 導 致 使 用 該 項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預 計 可 取 得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有 所 增 加,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可 以 可 靠 計 量, 則 有 關 開 支 予 以 資 本 化, 作 為 該 資 產 之 額 外 成 本 或 重 置 折 舊 乃 按 各 項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值 扣 除 殘 值 ( 如 適 用 ) 後, 以 其 估 計 可 用 年 期, 採 用 直 線 攤 銷 法 按 下 列 之 折 舊 率 而 釐 定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類 別 年 率 土 地 及 樓 宇 ( 附 註 3.10) 2% 至 5% 租 賃 裝 修 按 租 賃 年 期 或 五 年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傢 俬 裝 置 及 辦 公 設 備 10% 至 33.33% 汽 車 20% 至 25% 資 產 之 淨 餘 價 值 可 使 用 年 期 及 折 舊 方 法 會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作 重 新 審 閱 及 調 整 ( 如 適 用 ) 當 出 售 一 項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或 使 用 或 報 廢 而 不 能 帶 來 未 來 經 濟 收 益 時, 會 不 再 被 確 認 其 價 值 由 出 售 或 報 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按 有 關 資 產 之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與 該 項 目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在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3.9 無 形 資 產 最 初 以 成 本 確 認 初 步 確 認 後, 擁 有 有 限 可 用 年 期 之 無 形 資 產 按 預 計 可 用 經 濟 壽 命 攤 銷, 當 有 顯 示 該 無 形 資 產 須 要 減 值 時 將 進 行 減 值 評 估 ( 附 註 3.11); 而 無 限 期 可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將 不 會 攤 銷, 但 個 別 地 或 於 現 金 產 生 之 單 元 層 面 每 年 作 減 值 評 估 測 試 ( 附 註 3.11) 無 限 期 之 無 形 資 產 須 每 年 評 估 而 確 定 其 無 限 期 的 持 續 性 否 則, 按 預 期 基 礎 將 無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轉 為 固 定 年 期 限 列 賬 購 物 中 心 經 營 權 購 物 中 心 經 營 權 乃 經 營 購 物 中 心 之 權 利, 購 入 該 權 利 產 生 之 成 本 以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及 按 經 營 期 三 十 年 攤 銷

80 7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資 產 擁 有 權 之 絕 大 部 分 回 報 及 風 險 仍 保 留 於 出 租 人 之 租 約 時, 該 等 租 約 被 列 為 經 營 租 賃 倘 本 集 團 為 出 租 人, 有 關 經 營 租 賃 之 資 產 須 列 入 非 流 動 資 產 而 應 收 租 金 須 按 租 賃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計 入 收 益 表 倘 本 集 團 為 承 租 人, 租 約 之 應 付 租 金 ( 減 去 鼓 勵 性 已 收 或 應 收 款 ) 則 按 租 賃 年 期 以 直 線 法 在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乃 購 入 土 地 使 用 權 之 預 付 金 額 付 款 以 成 本 減 去 累 計 攤 銷 及 任 何 減 值 損 失 列 賬, 攤 銷 金 額 按 租 用 期 以 直 線 法 計 算 倘 租 賃 付 款 不 能 在 土 地 及 樓 宇 部 份 間 可 靠 分 配, 全 部 租 賃 付 款 將 列 作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融 資 租 賃 之 土 地 及 樓 宇 成 本 ( 附 註 3.8) 就 本 集 團 於 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 發 展 中 以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銷 售 ) 之 權 益 而 言, 租 賃 土 地 之 部 份 乃 列 為 發 展 中 物 業 及 持 有 作 出 售 之 物 業 於 該 等 物 業 之 建 築 期 間, 租 賃 土 地 之 攤 銷 費 用 乃 列 作 在 建 樓 宇 成 本 之 部 份 但 當 發 展 完 成 時 會 於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3.11 商 譽 無 形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預 付 土 地 租 金 及 投 資 於 附 屬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均 須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商 譽 及 無 形 資 產 為 無 限 期 使 用 或 未 可 使 用 時 ( 無 論 是 否 有 出 現 顯 示 其 減 值 ) 至 少 每 年 會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一 次 其 他 所 有 個 別 資 產 於 出 現 顯 示 賬 面 值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之 情 況 時 須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較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超 出 數 額 部 份 須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但 若 有 關 資 產 因 按 照 另 一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而 以 重 估 數 額 列 賬, 則 減 值 虧 損 將 按 該 準 則 作 為 重 估 減 少 處 理 可 收 回 金 額 為 反 映 市 況 的 公 平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的 較 高 者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是 以 除 稅 前 之 貼 現 率 計 算 預 計 未 來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而 該 貼 現 率 反 映 當 時 市 場 對 金 錢 的 時 間 價 值 之 評 估 及 該 項 資 產 的 特 有 風 險 在 評 估 減 值 時, 某 類 資 產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量 不 能 獨 立 於 其 他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量, 可 收 回 金 額 按 最 細 資 產 組 合 ( 即 現 金 產 生 之 單 元 ) 所 產 生 之 獨 立 現 金 流 量 計 算 因 此, 部 份 資 產 個 別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 部 份 則 以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水 平 進 行 測 試 商 譽 特 別 分 配 至 預 期 可 從 相 關 業 務 合 併 的 協 同 效 益 中 獲 得 利 益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為 就 內 部 管 理 用 途 監 控 商 譽 下 相 關 現 金 流 量 的 最 低 水 平

8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7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就 獲 分 配 商 譽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所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初 步 計 入 商 譽 的 賬 面 值 任 何 剩 餘 減 值 虧 損 按 比 例 自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其 他 資 產 中 扣 除, 惟 資 產 賬 面 值 將 不 會 扣 至 低 於 其 他 個 別 公 平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使 用 價 值 ( 如 可 釐 定 ) 商 譽 減 值 虧 損 於 其 後 期 間 不 能 撥 回, 包 括 中 期 期 間 被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就 其 他 資 產 而 言, 減 值 虧 損 於 用 作 釐 定 之 資 產 可 收 回 價 值 ( 扣 除 任 何 折 舊 或 攤 銷 ) 出 現 有 利 變 動 時 撥 回, 惟 資 產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並 無 減 值 虧 損 被 確 認 而 釐 定 之 賬 面 值 撥 回 之 減 值 於 其 產 生 之 期 間 計 入 收 益 表 內, 惟 若 有 關 資 產 以 重 估 數 額 列 賬, 則 根 據 該 重 估 金 額 之 相 關 會 計 政 策 計 算 撥 回 之 減 值 損 失 3.12 財 務 資 產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由 管 理 層 按 購 入 時 投 資 目 的 而 分 類 為 不 同 類 別, 財 務 資 產 之 分 配 會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按 分 類 之 選 擇 或 可 用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而 重 新 評 定 當 本 集 團 成 為 工 具 合 同 條 文 之 訂 約 方, 財 務 資 產 將 被 確 認 本 集 團 首 次 訂 立 某 項 合 約 時, 會 評 估 該 合 約 當 中 是 否 有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若 分 析 顯 示 時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之 經 濟 特 徵 及 風 險 與 合 約 並 無 密 切 關 係, 則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與 合 約 分 開 處 理 所 有 一 般 買 賣 之 財 務 資 產 於 交 易 日 予 以 確 認 一 般 買 賣 乃 指 按 照 一 般 市 場 規 定 或 慣 例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交 付 資 產 之 財 務 資 產 買 賣 財 務 資 產 於 首 次 確 認 時 以 公 平 價 值 加 上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計 量, 就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 除 外 倘 從 投 資 收 取 現 金 流 之 權 利 過 期 或 被 轉 讓 及 絕 大 部 份 擁 有 權 之 風 險 及 回 報 已 被 轉 讓 時, 則 解 除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資 產 分 類 為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關 連 人 士 ) 並 無 活 躍 市 場 報 價 之 定 額 或 待 定 付 款 之 非 衍 生 財 務 資 產 該 等 資 產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計 算 已 攤 銷 成 本 時 會 計 及 任 何 收 購 折 價 或 溢 價, 且 包 括 為 實 際 利 率 之 組 成 部 份 之 費 用 或 成 本 有 關 收 益 或 虧 損 均 於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解 除 確 認 或 減 值 時 及 於 攤 銷 過 程 中 在 收 益 表 確 認

82 8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財 務 資 產 (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收 益 表 內 處 理 之 財 務 資 產 除 外 ) 會 進 行 審 閱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減 值 個 別 財 務 資 產 減 值 之 客 觀 憑 證 包 括 本 集 團 注 意 到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虧 損 事 項 之 可 觀 察 數 據 : 債 務 人 有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 違 反 合 約, 例 如 拖 欠 或 逾 期 償 還 利 息 或 本 金 款 項 ; 債 務 人 可 能 破 產 或 進 行 其 他 財 務 重 組 ; 及 科 技 金 融 市 場 經 濟 或 法 律 環 境 重 大 改 變 而 對 債 務 人 有 不 利 影 響 有 關 某 一 組 合 財 務 資 產 之 虧 損 事 項 包 括 顯 示 該 組 合 財 務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出 現 可 計 量 跌 幅 之 可 觀 察 資 料 此 可 觀 察 的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組 別 內 債 務 人 的 付 款 狀 況, 以 及 與 組 別 內 資 產 拖 欠 情 況 有 關 之 國 家 或 當 地 經 濟 狀 況 出 現 逆 轉 如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虧 損 發 生, 虧 損 金 額 乃 按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按 財 務 資 產 原 實 際 利 率 ( 即 該 等 資 產 初 步 確 認 時 計 算 的 實 際 利 率 ) 貼 現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 不 包 括 未 發 生 的 未 來 信 貸 虧 損 ) 流 量 現 值 的 差 額 計 算 該 虧 損 金 額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於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之 賬 面 值 乃 透 過 備 抵 賬 戶 扣 減 當 沒 有 期 望 將 來 收 回 貸 款 和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所 有 抵 押 品 都 已 經 償 還 或 轉 讓 給 集 團, 這 些 貸 款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相 關 的 準 備 可 以 被 撇 除 倘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減 少, 而 有 關 減 幅 可 客 觀 地 與 確 認 減 值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聯 繫, 則 會 撥 回 先 前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惟 不 得 導 致 財 務 資 產 賬 面 值 於 減 值 回 撥 當 日 超 過 如 無 確 認 減 值 時 之 原 有 的 攤 銷 成 本 撥 回 金 額 於 撥 回 期 間 在 收 益 表 確 認 3.14 物 業 存 貨 包 括 發 展 中 物 業 及 持 有 作 出 售 之 物 業 發 展 中 物 業 指 在 建 築 中 的 土 地 及 樓 宇 的 投 資, 管 理 層 擬 定 待 其 竣 工 後 出 售 物 業 存 貨 乃 以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之 較 低 價 值 入 賬 可 變 現 淨 值 按 預 計 售 價 減 去 預 計 完 成 及 預 計 銷 售 費 用 計 算 物 業 存 貨 之 成 本 包 括 以 經 營 租 約 持 有 之 土 地 ( 參 閱 附 註 3.10) 及 發 展 費 用, 包 括 建 設 該 物 業 應 佔 之 建 築 成 本 借 貸 成 本 及 其 他 直 接 費 用

8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8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其 他 存 貨 乃 以 其 成 本 (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之 較 低 價 值 入 賬 成 本 包 括, 所 有 製 造 過 程 直 接 應 佔 之 所 有 開 支 及 相 關 生 產 間 接 成 本 之 適 當 部 份 可 變 現 價 值 為 於 正 常 業 務 範 圍 之 估 計 銷 售 價 值 減 去 任 何 適 當 銷 售 費 用 3.16 財 務 報 告 以 港 幣 列 賬, 此 乃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而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則 各 自 釐 定 其 功 能 性 貨 幣, 各 企 業 於 其 財 務 報 告 內 的 項 目 均 以 自 定 的 功 能 性 貨 幣 列 賬 於 綜 合 實 體 之 獨 立 財 務 報 告 內, 外 幣 交 易 均 按 交 易 日 期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個 別 實 體 之 功 能 貨 幣 結 算 該 等 交 易 及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年 終 匯 率 換 算 而 產 生 之 匯 兌 損 益, 於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按 實 際 成 本 準 則 列 賬 並 外 幣 列 值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需 折 算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且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乃 以 釐 定 公 平 價 值 當 日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若 干 本 集 團 實 體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並 非 港 幣,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該 等 實 體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的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目 按 期 間 平 均 匯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除 非 於 期 內 發 生 重 大 波 動 在 此 情 況 下, 則 使 用 與 進 行 交 易 時 相 若 之 匯 率 所 引 致 之 匯 率 差 額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並 於 本 集 團 匯 兌 儲 備 之 權 益 中 獨 立 累 計 當 出 售 此 海 外 企 業 時, 此 類 匯 兌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收 購 海 外 業 務 產 生 之 商 譽 及 公 平 價 值 調 整, 視 為 該 海 外 業 務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按 結 算 日 之 匯 率 折 算 匯 兌 差 額 於 匯 兌 儲 備 中 確 認 3.1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包 括 庫 存 現 金 存 於 銀 行 的 活 期 存 款 流 動 性 極 高 的 短 期 投 資 ( 這 些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數 額 的 現 金, 變 現 時 只 存 在 輕 微 風 險, 並 在 投 資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或 之 內 到 期 ) 就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呈 列 而 言,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包 括 須 於 要 求 時 償 還 並 構 成 本 集 團 現 金 管 理 一 部 份 之 銀 行 透 支 3.18 本 年 度 之 所 得 稅 包 括 本 期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本 期 稅 項 乃 根 據 日 常 業 務 之 溢 利 或 虧 損, 就 所 得 稅 而 言 毋 須 課 稅 或 不 可 扣 稅 之 項 目 作 出 調 整, 並 按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已 頒 佈 或 大 致 上 已 頒 佈 之 稅 率 計 算

84 8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遞 延 稅 項 乃 就 財 務 報 告 目 的 而 言 資 產 與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與 就 稅 務 目 的 而 言 之 相 關 數 值 之 暫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除 不 影 響 會 計 或 應 課 稅 溢 利 之 商 譽 及 已 確 認 資 產 與 負 債 外,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之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均 會 予 以 確 認 於 可 動 用 可 扣 稅 暫 時 差 額 抵 銷 應 課 稅 溢 利 時, 方 會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遞 延 稅 項 乃 根 據 按 預 期 方 式 變 現 資 產 或 清 償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所 適 用 且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已 頒 佈 或 大 致 上 已 頒 佈 之 稅 率 計 量 對 於 釐 定 計 量 遞 延 稅 項 金 額 所 用 適 當 稅 率 之 一 般 規 定 而 言, 有 一 個 例 外 情 況, 即 投 資 物 業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40 號 投 資 物 業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除 非 該 假 定 被 推 翻, 否 則 該 等 投 資 物 業 之 遞 延 稅 項 金 額 按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以 賬 面 值 出 售 該 等 投 資 物 業 所 適 用 之 稅 率 計 量 當 投 資 物 業 可 予 折 舊, 並 根 據 某 個 商 業 模 式 持 有, 而 該 商 業 模 式 旨 在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而 消 耗 該 物 業 所 體 現 之 絕 大 部 分 經 濟 利 益 ( 而 非 透 過 出 售 ) 時, 該 假 定 即 被 推 翻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乃 就 於 附 屬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惟 倘 本 集 團 能 夠 控 制 該 暫 時 差 額 的 撥 回 及 該 暫 時 差 額 於 可 見 將 來 很 可 能 不 會 撥 回 則 另 作 別 論 所 得 稅 乃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惟 倘 該 等 稅 項 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之 項 目 有 關, 則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等 稅 項 亦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或 倘 該 等 稅 項 與 於 權 益 直 接 確 認 之 項 目 有 關, 則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等 稅 項 亦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3.19 直 接 用 於 購 買 建 造 或 生 產 一 項 須 以 相 當 時 間 準 備 以 達 至 其 預 期 用 途 或 作 出 售 之 資 產 之 借 貸 成 本 將 資 本 化 為 該 等 資 產 之 部 份 成 本 該 項 借 貸 成 本 之 資 本 化 於 資 產 絕 大 部 份 已 可 供 其 作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時 予 以 終 止 特 定 借 款 於 支 付 合 資 格 資 產 開 支 前 而 作 出 臨 時 投 資 所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益 從 可 撥 充 資 本 的 借 貸 成 本 中 扣 除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均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在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為 支 出 借 款 費 用 包 括 利 息 及 借 款 有 關 的 其 他 成 本

8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8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財 務 負 債 包 含 借 款 以 及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 包 括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 當 本 集 團 成 為 文 件 合 同 條 文 之 訂 約 方 時, 財 務 負 債 將 被 確 認 本 集 團 首 次 訂 立 某 項 合 約 時, 會 評 估 該 合 約 當 中 是 否 有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若 分 析 顯 示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之 經 濟 特 徵 及 風 險 與 合 約 並 無 密 切 關 係, 則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與 合 約 分 開 處 理 所 有 利 息 相 關 費 用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有 關 借 貸 成 本 之 會 計 政 策 ( 附 註 3.19) 確 認 當 負 債 項 下 之 責 任 被 解 除 或 取 消 或 到 期 屆 滿, 財 務 負 債 將 被 取 消 確 認 如 現 有 財 務 負 債 由 同 一 放 債 人 以 條 款 極 為 不 同 之 負 債 所 取 代, 或 現 有 負 債 之 條 款 作 出 重 大 修 訂, 此 類 交 換 或 修 訂 將 被 視 為 取 消 確 認 原 負 債 及 確 認 新 負 債 處 理, 有 關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於 收 益 表 中 確 認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財 務 負 債 借 款 ( 包 括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部 份 ( 附 註 3.21)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 附 註 27))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包 括 應 付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是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之 財 務 負 債, 其 初 步 乃 按 其 公 平 價 值 ( 扣 除 直 接 成 本 ) 確 認, 其 後 使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財 務 負 債 在 取 消 確 認 和 攤 銷 過 程 中, 其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收 益 表 內 被 確 認 3.21 由 於 轉 換 時 將 予 發 行 之 股 份 數 目 及 當 時 將 予 收 取 之 代 價 價 值 不 會 改 變, 則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附 註 26) 所 發 行 可 供 債 券 持 有 人 選 擇 轉 換 為 股 本 權 益 之 港 幣 2,200,000,000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將 入 賬 列 作 包 含 負 債 部 份 及 權 益 部 份 之 複 合 金 融 工 具 本 集 團 發 行 包 含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分 別 分 類 為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負 債 部 份 之 公 平 價 值 乃 使 用 等 值 及 附 有 衍 生 工 具 特 性 之 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市 場 利 率 釐 定 ( 如 適 用 )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權 益 部 份 則 為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所 得 款 項 扣 減 負 債 部 份 公 平 價 值 之 剩 餘 價 值 負 債 部 份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成 本 攤 銷, 直 至 於 轉 換 或 贖 回 時 註 銷 為 止 利 息 開 支 乃 根 據 本 集 團 就 借 貸 成 本 之 會 計 政 策 予 以 確 認 ( 附 註 3.19) 權 益 部 份 於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儲 備 中 確 認, 直 至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或 贖 回 為 止 倘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則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儲 備 連 同 於 轉 換 時 負 債 部 份 之 賬 面 值 乃 轉 撥 至 股 本, 以 作 為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代 價

86 8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倘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贖 回, 本 集 團 須 於 贖 回 日 期, 按 本 集 團 於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時 將 所 得 款 項 原 先 分 配 至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所 使 用 之 相 同 基 準, 將 贖 回 代 價 及 贖 回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交 易 成 本 分 配 至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權 益 及 負 債 部 份 須 終 止 確 認, 分 配 至 負 債 部 份 之 代 價 與 其 於 贖 回 日 期 之 賬 面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而 分 配 至 權 益 部 份 之 代 價 與 其 賬 面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則 於 保 留 盈 餘 中 確 認 與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相 關 之 交 易 成 本 乃 按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之 分 配 比 例 而 分 配 至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權 益 部 份 之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乃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而 負 債 部 份 之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計 入 負 債 部 份 之 賬 面 值, 並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按 實 際 利 率 法 攤 銷 3.22 財 務 擔 保 合 約 為 因 指 定 債 務 人 未 能 按 債 務 工 具 之 原 來 或 經 修 訂 後 之 條 款 如 期 付 款 時, 發 行 人 ( 或 擔 保 人 ) 需 支 付 指 定 金 額 予 持 有 人 以 補 償 其 所 遭 受 損 失 的 合 約 本 集 團 發 行 且 並 非 指 定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擔 保 合 約 乃 按 其 公 平 價 值 減 發 行 財 務 擔 保 合 約 之 直 接 應 佔 交 易 成 本 初 步 確 認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本 集 團 以 下 列 較 高 者 計 量 財 務 擔 保 合 約 :(i)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7 號 撥 備 或 然 負 債 及 或 然 資 產 釐 定 之 金 額 ; 及 (ii) 初 步 確 認 之 金 額 減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確 認 之 累 計 攤 銷 ( 如 適 用 ) 3.23 員 工 短 期 福 利 員 工 短 期 福 利 指 在 僱 員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的 年 度 報 告 期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可 望 完 全 清 算 之 員 工 福 利 ( 除 離 職 後 福 利 外 ) 員 工 短 期 福 利 於 僱 員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的 年 度 內 確 認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福 利 向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支 付 之 供 款 在 僱 員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時 於 計 算 損 益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8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8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集 團 設 有 以 股 權 結 算 之 股 份 補 償 計 劃, 為 其 僱 員 提 供 薪 酬 僱 員 提 供 以 換 取 獲 授 財 務 工 具 ( 如 購 股 權 ) 之 所 有 服 務 乃 按 照 其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以 股 權 結 算 之 股 份 補 償 的 成 本 乃 參 照 於 授 出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而 不 包 括 任 何 非 市 場 歸 屬 情 況 之 影 響 ( 例 如 : 溢 利 及 銷 售 增 長 目 標 ) 股 權 結 算 之 股 份 補 償, 除 合 資 格 確 認 為 資 產 外, 最 終 均 於 收 益 表 確 認 為 開 支, 並 在 股 本 相 應 增 加 倘 歸 屬 期 或 其 他 歸 屬 條 件 適 用, 則 開 支 會 於 歸 屬 期 內 按 照 歸 屬 股 本 工 具 數 目 之 最 佳 可 得 估 計 分 配 於 假 設 預 期 可 予 行 使 之 股 本 工 具 數 目 時 會 計 入 非 市 場 歸 屬 情 況 若 有 可 望 行 使 的 股 本 工 具 數 量 與 之 前 估 算 不 同 的 情 況 出 現, 估 算 將 於 其 後 調 整 沒 有 實 際 授 出 的 獎 勵, 其 開 支 不 予 以 確 認, 惟 獎 勵 的 實 際 授 出 須 受 市 場 條 件 限 制, 在 所 有 其 他 條 件 均 已 達 成 之 前 提 下, 不 論 是 否 達 成 該 市 場 條 件, 該 獎 勵 均 當 作 實 際 授 出 處 理 關 於 購 股 權, 本 集 團 授 予 其 僱 員 購 股 權 之 公 平 價 值 被 確 認 於 收 益 表 內 及 相 應 增 加 了 股 份 支 付 儲 備 按 購 股 權 行 使 時,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款 項 儲 備 之 金 額 將 轉 為 股 本 如 果 購 股 權 失 效 時, 以 股 份 支 付 之 款 項 儲 備 之 金 額 直 接 解 除 至 保 留 盈 餘 內 3.25 倘 因 已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導 致 本 集 團 現 時 須 承 擔 責 任, 並 為 解 決 有 關 責 任 而 可 能 引 致 經 濟 利 益 的 流 出, 及 能 可 靠 地 估 計 所 涉 及 的 款 額 時, 有 關 撥 備 可 予 確 認 若 貼 現 之 影 響 重 大, 則 有 關 撥 備 須 按 預 期 可 解 決 有 關 責 任 的 開 支 現 值 入 賬 因 時 間 流 逝 而 增 加 之 貼 現 現 值 數 額 乃 計 入 損 益 賬 之 融 資 成 本 所 有 撥 備 須 於 每 一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審 閱, 並 調 整 至 當 時 的 最 佳 估 計 金 額 在 未 能 肯 定 是 否 會 導 致 經 濟 利 益 的 流 出, 或 有 關 款 額 未 能 可 靠 地 估 量 時, 除 非 該 經 濟 利 益 流 出 的 可 能 性 極 低, 否 則 有 關 責 任 須 披 露 為 或 然 負 債 而 可 能 承 擔 的 責 任 ( 其 存 在 與 否 只 能 藉 一 項 或 多 項 本 集 團 未 能 控 制 之 未 來 事 件 的 發 生 與 否 才 可 確 定 ) 亦 須 披 露 為 或 然 負 債, 除 非 導 致 經 濟 利 益 流 出 的 可 能 性 極 低, 則 作 別 論 3.26 由 本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當 收 入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費 用 後 作 記 錄

88 8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董 事 擬 派 之 末 期 股 息 於 權 益 由 保 留 盈 餘 獨 立 分 配 列 賬, 直 至 此 等 股 息 獲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當 此 等 股 息 獲 股 東 批 准 及 宣 派 後 始 確 認 為 負 債 中 期 股 息 乃 同 時 予 以 擬 派 及 宣 派, 因 此, 擬 派 及 宣 派 時 即 確 認 為 負 債 3.28 當 有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及 當 收 入 能 可 靠 地 按 下 列 基 準 計 量 時,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可 予 以 確 認 : (i) 出 售 物 業 收 益 在 符 合 以 下 之 全 部 條 件 時 予 以 確 認 : 於 物 業 擁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回 報 均 轉 讓 予 買 家 時 ; 已 不 能 繼 續 就 其 擁 有 權 作 出 相 關 之 行 政 參 與, 及 對 售 出 之 物 業 亦 無 有 效 之 控 制 權 ;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經 濟 利 益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及 與 交 易 有 關 已 產 生 或 將 來 會 產 生 的 成 本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通 常 於 完 成 各 物 業 之 建 設 工 程 及 向 買 家 交 付 該 等 物 業 時 出 售 物 業 於 收 入 確 認 日 期 前 所 收 取 的 出 售 物 業 按 金 乃 列 入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流 動 負 債 之 已 收 銷 售 按 金 (ii) 利 息 收 入 乃 以 未 償 還 本 金 額 及 適 用 的 利 率 按 時 間 基 準 累 計 (iii) 租 金 收 入 於 各 項 租 約 期 內 按 直 線 基 準 確 認 (iv) 物 業 管 理 及 服 務 費 收 入 於 提 供 服 務 期 間 按 適 當 基 準 確 認 3.29 ( 甲 ) 一 名 個 人 或 其 近 親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的 關 連 方, 如 果 該 個 人 : (i) 能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本 集 團 ; (ii) 能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 或 (iii) 為 本 集 團 或 本 集 團 母 公 司 之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8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8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乙 ) 一 個 實 體 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的 關 連 方, 如 果 該 實 體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 (i) 該 實 體 與 本 集 團 屬 同 一 集 團 之 成 員 ( 即 每 個 母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附 屬 均 互 相 為 關 連 方 ); (ii) 某 一 實 體 為 其 他 實 體 的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 或 另 一 實 體 所 屬 集 團 之 成 員 公 司 之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 (iii) 某 一 實 體 與 其 他 實 體 均 為 同 一 第 三 方 之 合 營 企 業 ; (iv) 某 一 實 體 為 第 三 方 之 合 營 企 業, 而 其 他 方 為 該 第 三 方 之 聯 營 公 司 ; (v) 該 實 體 為 本 集 團 或 為 本 集 團 有 關 連 之 實 體 就 僱 員 利 益 設 立 之 離 職 福 利 計 劃 ; (vi) 該 實 體 受 ( 甲 ) 所 識 別 人 士 控 制 或 共 同 控 制 ; 或 (vii) 於 ( 甲 )(i) 識 別 之 人 士 對 實 體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屬 該 實 體 ( 或 該 實 體 的 母 公 司 ) 之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某 人 士 之 近 親 指 於 該 人 士 與 實 體 進 行 交 易 時, 預 期 可 能 影 響 該 人 士 或 受 該 人 士 影 響 之 家 族 成 員, 以 及 包 括 : ( 甲 ) 該 名 人 士 之 子 女 及 配 偶 或 家 庭 夥 伴 ; ( 乙 ) 該 名 人 士 之 配 偶 或 家 庭 夥 伴 之 子 女 ; 及 ( 丙 ) 該 名 人 士 或 該 名 人 士 之 配 偶 或 家 庭 夥 伴 之 家 屬 3.30 於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列 出 之 經 營 分 部 及 各 分 部 項 目 之 金 額, 乃 按 照 定 期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 即 最 高 執 行 管 理 層 ) 以 對 本 集 團 不 同 業 務 及 地 區 作 出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之 財 務 資 料 而 識 別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個 別 重 要 經 營 分 部 不 會 合 併 計 算, 除 非 該 等 分 部 有 類 似 之 經 濟 特 徵, 而 產 品 及 服 務 性 質 生 產 工 序 性 質 客 戶 類 別 或 階 層 分 銷 產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性 質 以 及 監 管 環 境 之 本 質 均 屬 類 似, 則 作 別 論 個 別 不 重 要 經 營 分 部 若 符 合 以 上 大 部 份 條 件, 則 可 合 併 計 算

90 8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董 事 需 就 並 非 顯 然 來 自 其 他 來 源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基 於 以 往 經 驗 及 視 為 相 關 之 其 他 因 素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此 等 估 計 有 所 不 同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持 續 檢 討 倘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訂 僅 影 響 修 訂 估 計 之 期 間, 修 訂 將 會 於 該 期 間 確 認 ; 倘 修 訂 影 響 即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會 於 作 出 修 訂 之 期 間 及 未 來 期 間 確 認 4.1 有 關 估 計 不 明 朗 因 素 之 主 要 來 源 具 有 可 導 致 資 產 與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於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出 現 重 大 調 整 之 重 大 風 險 如 下 :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價 值 於 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投 資 物 業 需 要 由 獨 立 的 專 業 估 值 師 進 行 重 估 ( 如 附 註 14 所 示 ) 該 等 估 值 以 若 干 難 以 預 測 事 件 影 響 的 假 設 為 基 礎, 惟 與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有 不 準 確 及 有 重 大 差 異 在 作 此 判 斷 時, 本 集 團 考 慮 在 活 躍 市 場 上 同 類 物 業 現 時 價 格 資 訊 及 主 要 按 每 一 個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之 現 有 市 場 情 況 作 出 假 設 有 關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價 值 之 評 估, 詳 情 可 參 考 附 註 14 對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撥 備 本 集 團 就 呆 壞 賬 撥 備 之 政 策 是 根 據 可 收 賬 款 評 估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之 賬 齡 分 析 及 管 理 層 之 判 斷 提 撥 在 評 估 該 等 應 收 款 項 之 最 終 變 現 值 時 需 要 作 大 量 判 斷, 包 括 各 客 戶 之 目 前 信 譽 及 過 往 催 收 紀 錄 倘 本 集 團 客 戶 或 債 務 人 之 財 務 狀 況 惡 化, 會 導 致 其 還 款 能 力 減 弱, 繼 而 需 要 額 外 撥 備 物 業 存 貨 之 可 變 現 淨 值 賬 面 金 額 總 額 約 為 港 幣 34,475,481,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4,010,630,000 元 ) 之 物 業 存 貨 已 列 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並 以 成 本 或 可 變 現 淨 值 間 較 低 者 列 賬 管 理 層 釐 定 相 關 物 業 之 可 變 現 淨 值 時 涉 及 ( 其 中 包 括 ) 全 面 分 析 具 相 若 標 準 及 位 置 之 物 業 之 現 行 市 價 按 現 有 資 產 架 構 及 建 築 物 料 價 格 清 單 而 估 計 完 成 有 關 發 展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建 築 費, 以 及 經 考 慮 經 濟 因 素 及 政 府 新 推 行 措 施 而 預 測 之 未 來 銷 量 倘 若 有 關 物 業 存 貨 之 真 正 可 變 現 淨 值, 因 市 況 變 動 及 或 預 算 發 展 成 本 出 現 大 幅 變 動 而 超 過 或 少 於 以 前 的 預 期 價 值, 則 可 能 導 致 重 大 撥 回 撥 備 或 物 業 存 貨 之 撥 備

9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8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期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之 估 算 本 集 團 須 繳 付 多 個 司 法 權 區 之 稅 項 釐 定 稅 項 撥 備 及 有 關 稅 項 支 付 之 時 間 時 須 作 出 重 要 判 斷 尤 其 是 在 中 國 土 地 增 值 稅, 因 中 國 不 同 城 市 在 執 行 此 稅 種 時 存 在 不 同 差 異, 本 集 團 尚 未 與 中 國 任 何 地 方 稅 務 機 關 最 終 確 定 其 土 地 增 值 稅 計 稅 及 納 稅 方 法 因 此, 在 釐 定 土 地 增 值 額 及 其 相 關 土 地 增 值 稅 時, 須 作 出 重 要 估 計 本 集 團 基 於 管 理 層 根 據 對 稅 收 法 規 的 理 解 而 作 出 的 最 佳 估 計 確 認 所 得 稅 及 土 地 增 值 稅 最 後 稅 項 金 額 會 與 原 始 錄 入 金 額 有 出 入, 該 等 差 額 將 影 響 期 間 稅 項 支 出, 當 中 稅 項 計 算 乃 與 地 方 稅 務 機 關 最 終 確 定 4.2 確 認 收 益 本 集 團 確 認 由 持 有 作 出 售 物 業 之 收 益 於 附 註 3.28(i) 內 披 露 評 估 一 間 企 業 何 時 轉 讓 其 所 擁 有 權 之 主 要 風 險 及 收 益 予 買 家 時, 需 對 該 交 易 情 況 進 行 計 算 投 資 物 業 與 自 用 物 業 的 分 別 本 集 團 某 些 物 業 其 中 的 一 部 份 乃 持 有 作 賺 取 租 金 或 作 為 資 本 增 值 用 途, 而 另 一 部 份 則 持 有 作 生 產 或 供 應 貨 品 或 服 務 或 作 為 行 政 用 途 如 該 等 部 份 可 獨 立 出 售 ( 或 按 融 資 租 約 獨 立 出 租 ), 則 本 集 團 會 對 該 等 部 份 獨 立 記 賬 如 該 等 部 份 不 可 以 獨 立 出 售, 則 該 物 業 只 會 在 其 非 重 大 部 份 持 作 生 產 或 供 應 貨 品 或 服 務 或 作 行 政 用 途 的 情 況 下 記 賬 為 投 資 物 業 在 釐 定 配 套 服 務 是 否 如 此 重 大 以 致 某 項 物 業 不 符 合 作 為 投 資 物 業 時, 須 作 出 判 斷 本 集 團 在 作 出 判 斷 時 會 獨 立 研 究 每 項 物 業 合 營 安 排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若 干 合 營 安 排 之 若 干 百 分 比 之 註 冊 資 本 繳 足 資 本 及 投 票 權 合 同 安 排 賦 予 本 集 團 及 最 少 另 外 一 方 對 合 營 安 排 相 關 活 動 之 共 同 控 制 權 此 外, 合 營 安 排 的 形 式 為 有 限 公 司, 當 中 規 定 本 集 團 及 安 排 各 方 有 權 享 有 該 等 安 排 項 下 有 限 公 司 之 資 產 淨 值 因 此, 根 據 管 理 層 之 判 斷, 此 等 安 排 被 分 配 為 合 營 企 業 有 關 合 營 安 排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18

92 9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5. 本 集 團 主 要 業 務 於 附 註 1 披 露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已 確 認 來 自 主 要 業 務 之 收 益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銷 售 物 業 16,354,663 13,660,341 物 業 租 金 收 入 209, ,345 物 業 管 理 費 收 入 49, ,642 總 收 益 16,613,887 13,981, 經 營 分 部 之 呈 報 方 式 與 就 分 配 資 源 以 及 評 估 該 等 分 部 表 現 而 向 本 集 團 最 高 級 行 政 管 理 層 內 部 呈 報 之 資 料 一 致 本 集 團 已 識 別 下 列 兩 個 須 呈 報 分 部 及 其 他 分 部 為 其 經 營 分 部 :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此 分 部 為 於 中 國 興 建 住 宅 及 商 業 物 業 物 業 租 賃 此 分 部 為 持 有 位 於 中 國 之 商 業 單 位 供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及 從 物 業 價 值 長 遠 升 值 中 獲 利 部 分 業 務 透 過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其 他 分 部 此 分 部 提 供 位 於 中 國 之 各 類 房 屋 物 業 管 理, 以 賺 取 物 業 管 理 費 收 入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出 售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公 司 的 所 有 權 益 有 關 出 售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截 列 於 附 註 35 收 益 及 開 支 乃 參 考 須 呈 報 分 部 所 產 生 之 銷 售 以 及 該 等 分 部 所 招 致 之 開 支 而 分 配 分 部 收 益 指 外 界 客 戶 之 收 益 及 於 本 年 度 及 上 一 年 度 內, 並 無 不 同 經 營 分 部 間 之 分 部 間 銷 售 分 部 溢 利 虧 損 包 括 本 集 團 分 佔 本 集 團 合 營 企 業 業 務 產 生 之 溢 利 虧 損 須 呈 報 分 部 溢 利 虧 損 不 包 括 本 集 團 除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虧 損 之 公 司 收 入 及 開 支 ( 包 括 財 務 費 用 ) 公 司 收 入 及 開 支 指 未 分 配 至 經 營 分 部 之 公 司 總 部 收 入 及 開 支 由 於 各 經 營 分 部 之 資 源 需 求 不 同, 因 此 各 經 營 分 部 乃 獨 立 管 理 分 部 資 產 包 括 所 有 資 產, 惟 稅 務 資 產 及 公 司 資 產 ( 包 括 若 干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以 及 並 不 可 直 接 歸 入 經 營 分 部 之 業 務 活 動 之 其 他 資 產 ) 除 外, 乃 因 該 等 資 產 以 組 合 形 式 管 理 分 部 負 債 包 括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應 計 負 債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以 及 直 接 歸 入 經 營 分 部 之 業 務 活 動 之 其 他 負 債, 惟 不 包 括 稅 務 負 債 公 司 負 債 及 按 組 合 基 準 管 理 之 銀 行 借 款,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部 份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等 負 債

9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9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6. 有 關 本 集 團 須 呈 報 分 部 之 資 料 ( 包 括 須 呈 報 分 部 收 益 須 呈 報 分 部 溢 利 ( 虧 損 ) 分 部 資 產 分 部 負 債 收 益 之 對 賬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總 資 產 及 總 負 債 及 其 他 分 部 資 料 ) 如 下 : 須 呈 報 分 部 收 益 16,354, ,362 49,862 16,613,887 須 呈 報 分 部 溢 利 1,658, ,907 14,146 1,822,880 公 司 收 入 2,625 財 務 費 用 (27,259) 其 他 公 司 支 出 (77,513)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720,733 須 呈 報 分 部 資 產 51,382,040 3,083,657 54,465,697 稅 務 資 產 737,088 ^ 公 司 資 產 593,835 總 綜 合 資 產 55,796,620 須 呈 報 分 部 負 債 22,887, ,027 22,989,183 稅 務 負 債 2,249,807 借 款 15,552,269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3,138,399 公 司 負 債 57,125 總 綜 合 負 債 43,986,783

94 9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6.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物 業 租 賃 其 他 分 部 合 併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須 呈 報 分 部 收 益 13,660, , ,642 13,981,328 須 呈 報 分 部 溢 利 ( 虧 損 ) 2,565, ,181 (9,445) 2,743,034 公 司 收 入 3,846 財 務 費 用 (22,314) 其 他 公 司 支 出 (56,092)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2,668,474 須 呈 報 分 部 資 產 51,228,784 3,278, ,525 54,613,071 稅 務 資 產 448,989 ^ 公 司 資 產 246,206 總 綜 合 資 產 55,308,266 須 呈 報 分 部 負 債 18,411, , ,490 18,640,730 稅 務 負 債 3,073,423 借 款 15,597,390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部 份 1,820,403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3,128,825 公 司 負 債 75,126 總 綜 合 負 債 42,335,897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司 資 產 已 包 括 港 幣 482,706,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41,079,000 元 ) 之 以 組 合 形 式 管 理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分 部 資 料 中, 若 干 比 較 數 字 已 重 新 分 類 按 分 部 報 告 用 途, 財 務 費 用 於 較 早 前 乃 計 入 公 司 支 出 之 內 為 以 較 好 之 方 式 呈 列, 財 務 費 用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已 重 新 分 類, 並 於 須 呈 報 分 部 業 績 至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之 對 賬 中 獨 立 呈 列

9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9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6. 利 息 收 入 88, ,504 92,005 折 舊 及 攤 銷 9,297 7, ,393 17,946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溢 利 2,874 2,874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虧 損 5,962 5,962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4,062 4,062 撇 除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增 加 特 定 非 流 動 資 產 1,401 1, ,553 在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100, ,784 利 息 收 入 60,438 1, ,846 65,943 折 舊 及 攤 銷 9,000 6, ,270 17,005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30,028 30,028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3,639 3,639 撇 除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7 7 # 增 加 特 定 非 流 動 資 產 7,971 1,001 2,655 11,627 在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102, ,672 # 包 括 本 集 團 之 新 增 投 資 物 業 其 他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無 形 資 產 以 及 於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 即 特 定 非 流 動 資 產 )

96 9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6.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均 來 自 除 香 港 以 外 的 中 國 地 區 進 行 之 業 務 活 動 因 此, 本 集 團 沒 有 就 其 收 入 呈 列 區 域 分 析 本 集 團 之 特 定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區 域 分 析 如 下 ( 按 資 產 所 在 之 實 物 地 點 而 釐 定 或 就 合 營 企 業 之 權 益, 則 以 其 營 運 地 點 釐 定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香 港 2,942 5,111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3,009,676 3,207,770 3,012,618 3,212,881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單 一 顧 客 佔 本 集 團 營 業 額 超 過 10% 7.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利 息 收 入 : 銀 行 存 款 91,976 65,788 其 他 非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收 益 表 內 處 理 之 財 務 資 產 之 利 息 總 收 入 92,005 65,943 雜 項 收 入 13,407 11, ,412 77,918

9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9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8.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所 得 稅 前 之 溢 利 已 扣 除 ( 計 入 ): 攤 銷 :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 無 形 資 產 4,826 4,89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12,944 11,935 攤 銷 及 折 舊 總 額 17,946 17,005 核 數 師 酬 金 審 計 服 務 *: 本 年 度 1,850 1,850 銷 售 及 提 供 服 務 成 本 包 括 : 確 認 為 開 支 之 存 貨 金 額 13,957,189 10,474,768 淨 匯 兌 虧 損 ( 溢 利 ) 9,452 (18,042) 土 地 及 樓 宇 之 經 營 租 賃 支 出 16,873 17,398 支 出 : 投 資 物 業 23,266 27,707 其 他 958 1,005 24,224 28,712 淨 租 金 收 入 自 : 投 資 物 業 (170,695) (152,709) 其 他 (14,443) (11,924) (185,138) (164,633) 員 工 成 本 ( 附 註 ) 360, ,667 撇 除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營 業 稅 及 其 他 稅 款 1,045, ,196 # 包 括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銷 售 及 提 供 服 務 成 本 內 * 核 數 師 提 供 之 非 審 計 服 務 費 為 港 幣 4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0,000 元 )

98 9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8. 附 註 : 員 工 成 本 ( 包 括 董 事 薪 酬 ) 包 含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薪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福 利 346, ,230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之 供 款 ( 附 註 36) 14,000 9, ,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借 款, 透 支 及 其 他 貸 款 之 利 息 694, ,556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推 算 利 息 支 出 ( 附 註 26) 35, ,483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之 推 算 利 息 支 出 ( 附 註 27) 168, ,098 非 按 公 平 價 值 列 賬 並 在 收 益 表 內 處 理 之 財 務 負 債 之 利 息 總 開 支 899, ,137 減 : 資 本 化 款 項 ( 附 註 ) (871,911) (966,823) 27,259 22,314 附 註 : 年 內 資 本 化 借 貸 成 本 乃 就 合 資 格 資 產 之 開 支 應 用 平 均 資 本 化 率 每 年 4.40%( 二 零 一 四 年 :4.74%) 計 算 10.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本 年 度 稅 項 香 港 利 得 稅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企 業 所 得 稅 432, ,106 土 地 增 值 稅 308, , ,515 1,117,845 以 前 年 度 之 ( 多 ) 少 提 撥 備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1,552) 12,391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28) 59,931 92, ,894 1,222,494

9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9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0.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由 於 年 內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沒 有 估 計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所 以 沒 有 計 提 香 港 利 得 稅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之 企 業 所 得 稅 乃 就 估 計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25%( 二 零 一 四 年 :25%) 計 算 中 國 土 地 增 值 稅 乃 按 照 30% 至 60%( 二 零 一 四 年 :30% 至 50%) 的 累 進 稅 率 對 估 計 土 地 增 值 額 繳 納 土 地 增 值 稅 估 計 土 地 增 值 額 為 出 售 物 業 收 入 減 可 抵 扣 支 出,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權 以 及 開 發 和 建 設 成 本 所 得 稅 開 支 按 適 用 稅 率 可 與 綜 合 收 益 表 內 之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對 賬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所 得 稅 前 之 溢 利 1,720,733 2,668,474 根 據 不 同 司 法 權 區 相 關 稅 率 計 算 溢 利 之 稅 項 484, ,756 不 可 扣 稅 之 費 用 87, ,901 應 課 稅 利 潤 不 需 計 算 之 收 入 (396) (8,089)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業 績 (1,016) (910) 就 計 算 所 得 稅 扣 減 的 土 地 增 值 稅 (79,395) (104,685) 使 用 早 前 未 確 認 之 稅 項 虧 損 (2,358) (7,066) 未 確 認 稅 項 虧 損 ,019 以 前 年 度 之 ( 多 ) 少 提 撥 備 (1,552) 12,391 本 集 團 國 內 附 屬 公 司 可 分 配 溢 利 之 預 提 稅 之 遞 延 稅 項 12, ,800 其 他 (6,812) 4, , ,689 土 地 增 值 稅 305, ,805 所 得 稅 開 支 798,894 1,222,494

100 9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1.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中 期 股 息 無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普 通 股 港 幣 0.04 元 ) 91,290 建 議 派 發 之 末 期 股 息 無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股 普 通 股 港 幣 0.01 元 ) ( 附 註 ) 22, ,112 附 註 : 董 事 局 不 建 議 派 發 本 財 政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就 上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而 言, 董 事 局 已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港 幣 0.01 元, 並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得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年 內 已 付 有 關 前 財 政 年 度 已 批 准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為 港 幣 0.01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0.06 元 ) 22,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之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乃 根 據 下 述 數 據 計 算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盈 利 851,196 1,267,402 關 於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推 算 利 息 對 本 集 團 溢 利 之 調 整 3,625 20,164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之 盈 利 854,821 1,287,566 二 零 一 四 年 千 股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2,282,240 2,282,240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攤 薄 影 響 可 換 股 債 券 轉 換 為 發 行 股 份 ( 附 註 26) 57, ,347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2,339,960 2,545,587

10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9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3.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第 383 條 及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第 622G 章 所 披 露 之 董 事 薪 酬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張 貴 清 先 生 1,056 4, ,975 向 翃 先 生 780 4, ,299 王 萬 鈞 先 生 2,665 1, ,483 劉 軍 先 生 ( 附 註 ( 甲 )) 55 2, ,407 楊 海 松 先 生 ( 附 註 ( 乙 )) 非 執 行 董 事 郝 建 民 先 生 1,200 1,200 翁 國 基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盧 耀 楨 先 生 ,628 4,776 13, ,012 執 行 董 事 陳 斌 先 生 ( 附 註 ( 丙 )) 1,835 4, ,654 張 貴 清 先 生 ( 附 註 ( 丁 )) 向 翃 先 生 780 3, ,699 王 萬 鈞 先 生 2,534 1, ,201 楊 海 松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郝 建 民 先 生 1,200 1,200 翁 國 基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瑞 明 博 士 林 健 鋒 先 生 盧 耀 楨 先 生 ,680 5,412 10, ,497

102 10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3. 附 註 : ( 甲 ) 劉 軍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乙 ) 楊 海 松 先 生 辭 任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丙 ) 陳 斌 先 生 辭 任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丁 ) 張 貴 清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本 年 度 內, 並 無 董 事 放 棄 或 同 意 放 棄 任 何 薪 酬 的 安 排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本 集 團 之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中, 三 名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三 名 ) 為 董 事, 其 薪 酬 之 詳 情 已 包 括 在 上 文 之 披 露 餘 下 兩 名 ( 二 零 一 四 年 : 兩 名 )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薪 酬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薪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福 利 1,004 1,094 酌 情 花 紅 6,800 6,400 退 休 金 計 劃 之 供 款 ,833 7,532 彼 等 之 薪 酬 範 圍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3,000,001 元 港 幣 3,500,000 元 1 港 幣 3,500,001 元 港 幣 4,000,000 元 2 港 幣 4,000,001 元 港 幣 4,500,000 元 1 本 集 團 並 無 向 任 何 董 事 或 該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支 付 任 何 吸 引 其 加 入 或 新 加 入 本 集 團, 或 作 為 其 解 僱 補 償 之 薪 酬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已 支 付 或 應 付 予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而 非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薪 酬 範 圍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3,000,001 元 港 幣 3,500,000 元 1 1 港 幣 3,500,001 元 港 幣 4,000,000 元 2 港 幣 4,000,001 元 港 幣 4,500,000 元 1

10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0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4.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一 月 一 日 3,032,606 3,012,622 匯 兌 調 整 (177,037) (10,044) 公 平 價 值 之 增 加 30,028 2,855,569 3,032,606 附 註 : ( 甲 ) 投 資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為 第 三 級 經 常 性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乃 使 用 重 大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 即 並 非 源 自 市 場 資 料 之 數 據 ) 計 量 得 出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沒 有 源 自 投 資 物 業 重 估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虧 損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源 自 投 資 物 業 重 估 之 公 平 價 值 溢 利 港 幣 30,028,000 元, 為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投 資 物 業 之 未 變 現 溢 利 ( 乙 )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乃 參 考 國 富 浩 華 ( 香 港 ) 諮 詢 評 估 有 限 公 司 於 該 等 日 期 進 行 之 估 值 釐 定 國 富 浩 華 ( 香 港 ) 諮 詢 評 估 有 限 公 司 為 獨 立 的 專 業 估 值 行, 持 有 適 當 資 格 並 具 有 近 期 對 鄰 近 地 區 同 類 型 物 業 價 格 的 估 值 經 驗 下 表 載 列 於 估 值 時 所 採 用 之 估 值 技 術 及 主 要 數 據 : # 中 海 國 際 中 心 * 北 京 直 接 比 較 法 : 用 於 辦 公 室 單 位 商 舖 及 車 位 每 單 位 市 場 可 比 較 物 業 之 售 價, 經 考 慮 樓 齡 位 置 及 若 干 個 體 因 素 ( 包 括 臨 路 部 分 物 業 規 模 及 設 計 ) 等 差 異 而 定 辦 公 室 單 位 及 商 舖 :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39,193 元 至 人 民 幣 54,039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39,153 元 至 人 民 幣 54,872 元 ) 每 單 位 售 價 愈 高, 公 平 價 值 愈 高 車 位 : 每 個 人 民 幣 25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個 人 民 幣 250,000 元 ) 收 入 法 : 年 期 及 復 歸 法 用 於 辦 公 室 單 位 及 商 舖 年 期 收 益 率, 經 考 慮 可 比 較 物 業 產 生 之 收 益 率 及 為 反 映 已 得 及 可 得 年 期 收 入 之 確 定 性 而 作 出 之 調 整 而 定 6.3% 至 7.3% ( 二 零 一 四 年 :6.5% 至 7.3%) 年 期 收 益 率 愈 高, 公 平 價 值 愈 低 復 歸 收 益 率, 經 考 慮 可 比 較 物 業 之 年 度 單 位 市 場 租 金 收 入 及 單 位 市 值 而 定 6.8% 至 7.8% ( 二 零 一 四 年 :7.0% 至 7.8%) 復 歸 收 益 率 愈 高, 公 平 價 值 愈 低 月 租, 採 用 直 接 市 場 比 較 法 計 算 及 經 考 慮 樓 齡 位 置 及 若 干 個 體 因 素 ( 如 臨 路 部 分 物 業 規 模 及 設 計 ) 之 差 異 而 定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245 元 至 人 民 幣 373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幣 350 元 至 人 民 幣 360 元 ) 月 租 價 值 愈 高, 公 平 價 值 愈 高 空 置 率, 採 用 直 接 市 場 比 較 法 計 算 及 經 考 慮 樓 5.0% 至 25.0% 齡 位 置 及 若 干 個 體 因 素 ( 如 臨 路 部 分 物 業 規 ( 二 零 一 四 年 :5.0% 至 25.0%) 模 及 設 計 ) 之 差 異 而 定 空 置 率 愈 高, 公 平 價 值 愈 低

104 10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4. # 9 * 6,380 8,610 6,689 8,218 70,677 70, % 11.0% 9.5% 11.0% 10.0% 11.5% 10.0% 11.5% % 20.0% 10.0% 20.0% * # 38 2,708,861,000 37

10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0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27,041 4,084 15,747 21,581 68,453 匯 兌 調 整 (82) (40) (76) (198) 添 置 5,516 5,336 10,852 撇 除 (618) (307) (92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26,959 4,084 20,605 26,534 78,182 匯 兌 調 整 (1,403) (1,424) (1,803) (4,630) 添 置 1,340 1,213 2,553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5) (1,008) (430) (1,438) 撇 除 (3,820) (1,773) (5,593) 25,556 4,084 15,693 23,741 69,07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3, ,805 7,720 19,157 匯 兌 調 整 (10) (15) (22) (47) 折 舊 撥 備 ,387 5,775 11,935 撇 除 (611) (307) (91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4,772 1,623 10,566 13,166 30,127 匯 兌 調 整 (302) (985) (1,344) (2,631) 折 舊 撥 備 ,369 6,819 12,944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 附 註 35) (626) (286) (912) 撇 除 (2,975) (1,660) (4,635) 5,409 2,440 10,349 16,695 34,893 20,147 1,644 5,344 7,046 34,181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2,187 2,461 10,039 13,368 48,05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為 取 得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信 貸 額 而 抵 押 本 集 團 之 自 用 物 業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取 得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信 貸 額 而 抵 押 之 本 集 團 自 用 物 業 ( 包 括 預 付 租 賃 土 地 款 ) 的 賬 面 淨 值 達 港 幣 10,374,000 元 ( 附 註 37)

106 10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6.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一 月 一 日 之 賬 面 值 5,382 5,579 匯 兌 調 整 (308) (19) 攤 銷 (176) (178) 4,898 5,382 分 析 如 下 : 非 流 動 部 份, 包 括 於 非 流 動 資 產 4,730 5,203 流 動 部 份, 包 括 於 流 動 資 產 ,898 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76,963 匯 兌 調 整 (29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76,665 匯 兌 調 整 (5,137) 71,528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48,607 匯 兌 調 整 (179) 攤 銷 4,89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53,320 匯 兌 調 整 (3,972) 攤 銷 4,826 54,174 17,354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3,345

10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0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8.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佔 資 產 淨 值 100, ,672 減 : 減 值 100, ,67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上 海 金 鶴 數 碼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金 鶴,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獨 立 組 成 實 體, 主 要 於 上 海 從 事 物 業 投 資 及 物 業 租 賃 )65% 之 權 益 由 於 上 海 金 鶴 的 相 關 活 動 須 取 得 協 議 各 方 之 一 致 同 意, 故 此 本 集 團 對 此 項 安 排 擁 有 共 同 控 制 權 除 上 海 金 鶴 外,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本 集 團 計 劃 透 過 若 干 公 司 ( 於 香 港 或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獨 立 實 體 ), 與 一 獨 立 第 三 方 合 作 開 發 若 干 物 業 項 目 根 據 投 資 計 劃, 本 集 團 與 該 獨 立 第 三 方 各 自 持 有 該 等 公 司 50% 之 繳 足 資 本 及 投 票 權, 因 此, 本 集 團 與 該 獨 立 第 三 方 對 該 等 公 司 擁 有 共 同 控 制 權 本 集 團 於 該 等 公 司 之 總 投 資 成 本 約 為 港 幣 775,000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公 司 之 投 資 成 本 尚 未 支 付, 並 已 計 入 於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中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與 該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同 意 終 止 該 投 資 計 劃, 而 該 等 公 司 亦 正 在 註 銷 中 就 與 上 述 公 司 有 關 之 合 同 安 排 而 言, 本 集 團 僅 有 權 享 有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淨 值, 而 該 等 公 司 既 有 權 享 有 合 營 安 排 之 資 產, 亦 有 義 務 承 擔 合 營 安 排 之 債 務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該 等 合 營 安 排 被 分 類 為 合 營 企 業, 並 採 用 權 益 法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入 賬 有 關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主 要 合 營 企 業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46

108 10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18. 下 表 載 列 非 個 別 重 大 之 本 集 團 合 營 企 業 之 合 計 財 務 資 料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本 年 度 溢 利 4,062 3,639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6,174) (319) 應 佔 合 營 企 業 之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112) 3,320 本 集 團 在 合 營 企 業 之 總 權 益 100,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發 展 中 物 業, 按 成 本 24,402,667 26,709,475 持 有 作 出 售 之 物 業, 按 成 本 10,072,814 7,301,155 34,475,481 34,010,63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價 值 港 幣 18,258,063,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9,697,993,000 元 ) 之 發 展 中 物 業 預 期 將 不 會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之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可 收 回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包 含 於 物 業 存 貨 內 持 有 之 土 地 租 賃 權 益 為 港 幣 19,503,32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8,862,146,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物 業 存 貨 達 港 幣 390,64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712,416,000 元 ) 為 取 得 本 集 團 之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信 貸 額 已 作 抵 押, 有 關 抵 押 於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信 貨 額 償 還 時 將 會 解 除 ( 附 註 37) 20.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原 材 料 620

10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0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1.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623, ,359 減 :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之 減 值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淨 額 ( 附 註 ( 甲 )) 623, ,359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607, ,910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 附 註 ( 乙 )) 3,172,662 5,428,299 4,403,865 6,142,568 附 註 : ( 甲 ) 與 物 業 銷 售 相 關 之 信 貸 條 款 乃 依 據 不 同 買 賣 合 約 所 定 之 條 款 給 予 買 家 向 租 戶 應 收 之 租 金 及 向 客 戶 應 收 之 服 務 費 一 般 於 發 票 送 交 時 到 期 高 級 管 理 層 會 定 期 審 閱 逾 期 應 收 款 項, 並 將 就 該 等 結 餘 考 慮 作 出 減 值 撥 備 按 發 票 日 期 或 如 合 適, 按 物 業 轉 讓 日 期, 扣 除 減 值 撥 備 後 之 本 集 團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30 天 或 以 下 570, , 天 3,432 1, 天 7, 天 8,028 22, 天 15,964 93, 天 以 上 18,547 5, , ,359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已 過 期 但 尚 未 視 為 減 值 之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按 到 期 日 計 算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30 天 以 下 2,438 9, 天 1, 天 天 天 3,748 1, 天 以 上 340 6,186 13,938 於 每 個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管 理 層 個 別 及 整 體 地 審 閱 應 收 賬 款 之 減 值 證 據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並 未 過 期 或 減 值 之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乃 涉 及 大 量 無 關 連 客 戶, 而 且 該 等 客 戶 近 期 並 沒 有 拖 欠 記 錄 因 此, 不 必 要 就 該 等 應 收 款 項 提 供 減 值 撥 備 除 本 集 團 投 資 物 業 租 戶 之 租 金 及 樓 宇 管 理 訂 金 外, 本 集 團 對 於 該 等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餘 額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110 10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1. 附 註 :( 續 ) ( 乙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結 餘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事 項 : (i) 本 集 團 為 呼 和 浩 特 若 干 面 積 的 一 級 開 發 土 地 ( 一 級 開 發 土 地 ) 支 付 港 幣 73,521,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78,079,000 元 ) 於 以 往 年 度, 本 集 團 經 公 開 拍 賣 時 成 功 投 得 一 級 開 發 土 地 若 干 面 積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根 據 呼 和 浩 特 的 相 關 土 地 機 關 發 出 之 批 准 文 件, 本 集 團 已 支 付 之 一 級 開 發 成 本 將 可 以 抵 銷 作 為 支 付 獲 得 土 地 的 成 本 董 事 評 估 已 預 付 之 一 級 開 發 土 地 成 本 可 以 在 日 後 透 過 類 似 的 土 地 拍 賣 或 現 金 付 款 全 數 收 回, 並 有 意 以 此 方 法 收 回 該 成 本 (ii) 本 集 團 就 收 購 於 中 國 的 地 塊 合 共 支 付 按 金 為 港 幣 2,146,3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926,364,000 元 )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由 於 拆 卸 及 平 整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該 等 地 塊 尚 未 交 付 予 本 集 團 因 此, 有 關 土 地 轉 讓 之 申 請 及 程 序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尚 在 進 行 中 據 董 事 所 評 估, 該 等 地 塊 的 法 定 業 權 將 於 交 付 地 塊 後, 馬 上 由 當 地 部 門 發 予 本 集 團 22.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中, 港 幣 53,71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14,084,000 元 ) 為 無 抵 押, 須 按 年 利 率 4.75%( 二 零 一 四 年 :6.72% 至 7.20%) 計 息, 以 及 按 貸 款 合 同 於 十 九 個 月 至 兩 年 內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一 年 內 ) 償 還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餘 額 港 幣 716,999,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913,145,000 元 ) 及 應 收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按 要 求 時 償 還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可 分 配 予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股 息 為 港 幣 65,27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98,221,000 元 ) 當 中 港 幣 11,20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98,221,000 元 ) 已 由 現 金 支 付 結 算, 而 餘 額 港 幣 54,07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已 被 記 入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往 來 賬

11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0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3.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存 款 及 現 金 ( 附 註 ( 乙 )) 13,026,619 11,409,768 減 :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 附 註 ( 甲 )) (3,323,705) (2,584,487)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9,702,914 8,825,281 附 註 : ( 甲 ) 部 份 銀 行 結 餘 受 以 下 限 制 : 根 據 中 國 國 土 資 源 局 頒 佈 的 相 關 文 件, 本 集 團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之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都 需 要 將 一 定 數 量 的 預 售 收 入 存 放 於 指 定 的 銀 行 戶 口 作 為 開 發 相 關 物 業 的 押 金 當 獲 得 中 國 國 土 資 源 局 批 准 時, 該 存 款 可 用 於 購 買 建 築 材 料 及 支 付 相 關 物 業 項 目 之 建 築 費 該 等 押 金 只 有 於 相 關 預 售 物 業 已 完 成 發 展 或 已 出 具 房 產 產 權 證 書 時 ( 以 兩 者 之 較 早 者 為 準 ) 方 獲 退 還 就 買 家 與 銀 行 訂 立 之 按 揭 協 議 而 言,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須 將 銷 售 物 業 所 收 款 項 作 為 保 證 金 存 入 在 該 等 銀 行 開 立 的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該 等 存 款 僅 可 用 於 支 付 相 關 物 業 項 目 之 施 工 費, 而 在 個 別 情 況 下, 該 等 存 款 可 用 於 支 付 為 相 關 物 業 項 目 融 資 而 獲 銀 行 提 供 之 項 目 貸 款 該 等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中 的 結 餘 須 受 銀 行 監 控 就 本 集 團 與 一 名 第 三 方 訂 立 之 安 排 ( 於 附 註 24( 乙 ) 詳 述 ) 而 言, 就 相 關 資 產 ( 定 義 見 附 註 24( 乙 )) 向 物 業 買 家 收 取 之 金 額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乃 受 限 於 指 定 用 途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此 類 目 的 之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為 港 幣 3,323,705,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584,487,000 元 ) ( 乙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人 民 幣 列 值 之 現 金 結 餘 為 約 港 幣 12,906,241,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1,100,823,000 元 ) 人 民 幣 並 不 可 以 自 由 匯 兌 為 其 他 貨 幣 ( 丙 ) 銀 行 現 金 按 每 日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浮 動 利 率 賺 取 利 息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之 期 限, 乃 視 乎 本 集 團 之 即 時 現 金 需 求 而 定, 按 有 關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賺 取 利 息 董 事 認 為 由 於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於 短 期 內 屆 滿, 因 此 其 賬 面 值 與 公 平 價 值 相 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在 銀 行 存 放 港 幣 38,163,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3,767,000 元 ) 期 限 介 乎 六 個 月 至 兩 年 ( 二 零 一 四 年 : 六 個 月 至 兩 年 ) 及 按 年 利 率 2.18% 至 4.02%( 二 零 一 四 年 :3.08% 至 4.02%) 計 算 之 定 期 存 款 而 其 中 港 幣 13,277,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3,676,000 元 ) 包 含 於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而 餘 額 港 幣 24,886,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0,091,000 元 ) 包 含 於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中

112 11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4.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 附 註 ( 甲 )) 7,588,088 6,374,692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 附 註 ( 乙 )) 672,373 1,856,916 存 入 保 證 金 81, ,995 8,341,624 8,710,603 附 註 : ( 甲 )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本 集 團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30 天 或 以 下 4,005,546 3,541, 天 194, , 天 87, , 天 494, , 天 1,104, , 天 以 上 1,702, ,217 7,588,088 6,374,692 ( 乙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與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 第 三 方 ) 就 要 求 物 業 買 家 償 還 其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之 若 干 物 業 銷 售 協 議 中 應 付 但 尚 未 支 付 之 代 價 之 權 利 ( 相 關 資 產 ) 轉 讓 予 第 三 方 訂 立 協 議 相 關 資 產 由 第 三 方 以 信 託 ( 信 託 ) 形 式 營 運 及 管 理 根 據 該 協 議, 第 三 方 ( 作 為 受 託 人 ) 向 投 資 者 發 行 單 位 信 託, 而 單 位 信 託 之 預 計 到 期 日 為 六 個 月 ( 即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到 期 ) 管 理 相 關 資 產 所 得 收 入 由 第 三 方 向 受 益 人 ( 包 括 單 位 持 有 人 ) 分 派 第 三 方 向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支 付 一 筆 人 民 幣 2,000,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2,535,200,000 元 ) 之 款 項 ( 該 筆 款 項 ), 作 為 將 相 關 資 產 轉 讓 予 第 三 方 之 回 報 該 筆 款 項 乃 經 扣 除 管 理 信 託 之 預 計 費 用 之 淨 額 相 關 資 產 將 於 轉 讓 後 成 為 信 託 之 資 產 本 集 團 對 相 關 資 產 並 無 權 利, 因 此 不 得 將 相 關 資 產 轉 讓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另 一 方 面, 本 集 團 沒 有 責 任 確 保 相 關 資 產 可 被 收 回 董 事 已 評 估 信 託 安 排, 認 為 相 關 資 產 符 合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財 務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中 終 止 確 認 財 務 資 產 之 條 件 收 取 該 筆 款 項 後, 本 集 團 已 終 止 確 認 相 關 資 產 信 託 方 面,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已 獲 委 任 為 管 理 人, 以 協 助 第 三 方 收 回 物 業 買 家 之 還 款 向 物 業 買 家 收 回 款 項 後,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須 將 所 收 取 款 項 存 入 於 第 三 方 委 任 之 監 管 銀 行 開 設 之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向 相 關 物 業 買 家 就 相 關 資 產 收 取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862,616,000 元 ( 折 合 港 幣 1,093,452,000 元 ) 之 款 項 該 筆 款 項 須 轉 移 至 上 述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計 入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 附 註 23( 甲 )) 相 應 金 額 已 計 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就 相 關 資 產 收 到 物 業 買 家 之 結 算 餘 額 轉 入 人 民 幣 2,023,397,000 元 至 第 三 方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由 於 全 額 已 繳 付 至 第 三 方, 相 關 安 排 已 被 終 止

11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5.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流 動 銀 行 借 款 4,918,627 4,132,040 非 流 動 銀 行 借 款 10,633,642 11,465,350 15,552,269 15,597,390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分 析 : 銀 行 借 款 有 抵 押 ( 附 註 37) 179,040 1,004,164 無 抵 押 15,373,229 14,593,226 15,552,269 15,597,390 本 年 度 銀 行 借 款 的 變 動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於 一 月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15,597,390 12,942,682 匯 兌 調 整 (233,845) (10,904) 新 增 銀 行 借 款 6,311,060 5,088,746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6,122,336) (2,423,134) 15,552,269 15,597,390

114 11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5.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銀 行 借 款 的 到 期 狀 況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按 要 求 時 或 一 年 內 償 還 4,918,627 4,132,040 一 年 後 但 不 多 於 兩 年 償 還 2,299,316 3,139,714 兩 年 後 但 不 多 於 五 年 償 還 8,334,326 8,174,514 五 年 後 償 還 151,122 15,552,269 15,597,390 附 註 : 以 上 分 析 乃 建 基 於 貸 款 合 同 列 明 之 預 定 還 款 日, 或 經 銀 行 同 意 之 還 款 時 間 表 銀 行 借 款 的 賬 面 值 乃 以 以 下 貨 幣 列 賬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10,793,890 8,443,890 人 民 幣 3,130,879 5,524,650 美 元 1,627,500 1,628,850 15,552,269 15,597,390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港 幣 及 美 元 列 賬 之 銀 行 借 款 已 協 定 分 別 按 浮 動 年 利 率 2.49% 至 4.08% ( 二 零 一 四 年 : 2.08% 至 4.16%) 及 3.37% 至 3.43%( 二 零 一 四 年 :2.62% 至 3.27%) 計 息, 而 以 人 民 幣 列 賬 之 銀 行 借 款 則 已 協 定 按 浮 動 年 利 率 4.80% 至 6.83%( 二 零 一 四 年 :6.00% 至 6.60%) 計 息 有 關 物 業 發 展 融 資 的 銀 行 貸 款, 本 集 團 需 要 將 來 自 買 家 之 預 售 收 入, 已 收 租 金 及 來 自 物 業 發 展 的 相 關 款 項 存 放 於 指 定 的 銀 行 戶 口 此 外,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須 就 一 間 銀 行 授 予 本 集 團 有 期 貸 款 將 投 資 物 業 產 生 之 租 金 收 入 存 放 於 指 定 的 銀 行 戶 口 該 銀 行 戶 口 受 到 銀 行 監 管 及 銀 行 有 權 就 有 期 貸 款 優 先 從 指 定 戶 口 要 求 還 款 26.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及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 發 行 人 ), 為 本 公 司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港 幣 2,200,000,000 元 的 可 換 股 債 券 ( 可 換 股 債 券 ) 之 認 購 協 議 ( 認 購 協 議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認 購 協 議 已 完 成 及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按 本 金 金 額 100% 發 行 及 於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 掛 牌 上 市

11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6. 可 換 股 債 券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包 括 當 日 )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不 包 括 當 日 ) 計 息, 利 息 按 可 換 股 債 券 本 金 額 以 年 利 率 2.00% 計 算 利 息 以 每 半 年 形 式 於 每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及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支 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後 或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轉 換 權 獲 行 使 後, 可 換 股 債 券 將 不 再 計 息 可 換 股 債 券 可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後 由 債 券 持 有 人 按 經 調 整 之 換 股 價 每 股 港 幣 元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之 普 通 股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或 之 後, 惟 若 干 條 件 需 達 成, 發 行 人 可 按 當 時 之 換 股 價 強 制 轉 換 全 部 而 非 部 份 可 換 股 債 券 為 股 份 此 外,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按 本 金 金 額 100% 贖 回 其 持 有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可 換 股 債 券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之 公 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所 有 債 券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行 使 其 贖 回 選 擇 權, 據 此, 本 公 司 ( 代 表 可 換 股 債 券 發 行 人 )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贖 回 日 期 ) 贖 回 所 有 尚 未 償 還 可 換 股 債 券 ( 贖 回 ) 贖 回 總 金 額 為 港 幣 2,200,000,000 元 ( 贖 回 代 價 ), 為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100% 本 金 金 額 贖 回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公 告 在 初 步 確 認 後, 負 債 部 份 按 實 際 年 利 率 9.30%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直 至 轉 換 或 贖 回 時 對 銷 為 止, 而 權 益 部 份 則 於 可 換 股 債 券 股 本 儲 備 中 確 認, 直 至 可 換 股 債 券 獲 轉 換 或 贖 回 為 止 贖 回 時, 贖 回 代 價 為 港 幣 2,200,000,000 元, 當 中 港 幣 1,840,356,000 元 分 配 至 負 債 部 份, 而 港 幣 359,644,000 元 則 分 配 至 權 益 部 份 分 配 至 負 債 部 份 之 贖 回 代 價 與 負 債 部 份 於 贖 回 日 期 之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港 幣 5,962,000 元 於 損 益 項 下 其 他 ( 虧 損 ) 溢 利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虧 損 中 確 認, 而 分 配 至 權 益 部 份 之 贖 回 代 價 與 權 益 部 份 之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港 幣 221,552,000 元 則 於 保 留 盈 餘 中 確 認 贖 回 完 成 後, 所 有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予 以 註 銷 及 於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除 牌

116 11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6. 可 換 股 債 券 的 負 債 及 權 益 部 份 的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賬 面 值 1,731, ,196 推 算 利 息 開 支 ( 附 註 9) 160,483 已 付 財 務 費 用 (71,938) 1,820, ,196 推 算 利 息 開 支 ( 附 註 9) 35,991 已 付 財 務 費 用 (22,000) 贖 回 可 換 股 債 券 (1,834,394) (581,196)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假 設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按 經 調 整 之 換 股 價 每 股 港 幣 元 悉 數 轉 換, 可 換 股 債 券 將 轉 換 為 約 263,346,900 股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該 等 股 份 與 於 轉 換 日 期 尚 未 行 使 之 所 有 其 他 現 有 股 份 在 各 方 面 應 享 有 同 等 權 利 此 外, 經 參 考 全 球 領 先 財 經 市 場 資 料 供 應 商 所 公 佈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平 均 報 價, 可 換 股 債 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公 平 價 值 為 港 幣 2,194,500,000 元, 屬 於 公 平 價 值 層 級 中 第 一 級 27.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II(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票 據 發 行 人 ) 就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為 400,000,000 美 元 之 擔 保 票 據 ( 擔 保 票 據 ) 訂 立 認 購 協 議 ( 票 據 認 購 協 議 ) 票 據 認 購 協 議 已 獲 履 行, 而 擔 保 票 據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行 擔 保 票 據 按 本 金 金 額 之 % 發 行 擔 保 票 據 為 無 抵 押 及 為 票 據 發 行 人 的 次 級 債 務, 且 獲 本 公 司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回 之 擔 保 擔 保 票 據 之 利 息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按 年 利 率 5.125% 計 算, 利 息 以 每 半 年 形 式 於 每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及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支 付 票 據 發 行 人 可 隨 時 向 票 據 持 有 人 發 出 不 少 於 30 天 或 不 超 過 60 天 通 知 後, 按 提 早 贖 回 金 額 ( 定 義 見 票 據 認 購 協 議 ) 贖 回 全 部 或 部 份 擔 保 票 據 擔 保 票 據 亦 可 由 票 據 持 有 人 選 擇 按 若 干 條 件 贖 回

11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7. 除 非 先 前 已 贖 回 或 購 買 及 註 銷, 否 則 擔 保 票 據 將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按 本 金 金 額 屆 滿 發 行 擔 保 票 據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之 公 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初 步 按 公 平 價 值 ( 扣 除 直 接 成 本 ) 計 算,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計 算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賬 面 值 之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初 始 確 認 公 平 價 值 3,070,147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20,982) 3,049,165 推 算 利 息 開 支 ( 附 註 9) 159,098 已 付 財 務 費 用 (79,438) 3,128,825 推 算 利 息 開 支 ( 附 註 9) 168,449 已 付 財 務 費 用 (158,875) 3,138,399 按 本 金 金 額 % 發 行 之 擔 保 票 據 之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港 幣 20,982,000 元 後, 淨 額 為 港 幣 3,049,165,000 元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其 後 以 實 際 年 利 率 5.505% 按 已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以 及 於 本 年 度 產 生 推 算 利 息 港 幣 168,449,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59,098,000 元 ) 擔 保 票 據 已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參 考 全 球 領 先 財 經 市 場 資 料 供 應 商 所 公 佈 之 擔 保 票 據 平 均 報 價, 擔 保 票 據 之 公 平 價 值 為 港 幣 3,194,44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153,661,000 元 ) 及 屬 於 公 平 價 值 層 級 中 第 一 級

118 11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8. 本 集 團 確 認 之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與 資 產 於 本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報 告 期 間 的 詳 情 及 其 變 動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478, ,813 (226,387) 308,087 1,081,203 匯 兌 調 整 (2,255) (1,725) 961 (463) (103) (3,585) 於 收 益 表 ( 扣 除 ) 計 入 ( 附 註 10) (58,797) 7,507 41, ,800 (22,047) 92, , ,595 (183,631) 431,424 (22,150) 1,169,876 匯 兌 調 整 (23,803) (30,742) 5,249 (25,710) 1,384 (73,622) 於 收 益 表 ( 扣 除 ) 計 入 ( 附 註 10) (4,505) 53,873 12,767 (2,204) 59, , ,853 (124,509) 418,481 (22,970) 1,156,185 指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303,664 1,375,657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147,479) (205,781) 1,156,185 1,169,876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有 港 幣 92,47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01,702,000 元 ) 可 用 於 抵 扣 未 來 課 稅 利 潤 的 未 動 用 稅 務 虧 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港 幣 22,97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22,150,000 元 ) 已 就 稅 務 虧 損 約 港 幣 91,88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88,600,000 元 ) 而 確 認 因 為 未 來 利 潤 的 不 可 預 見 性, 所 以 並 未 對 剩 餘 港 幣 592,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3,102,000 元 ) 的 稅 務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產 生 之 稅 項 虧 損 可 自 產 生 相 應 虧 損 之 財 政 年 度 起 結 轉 五 年 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就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外 國 投 資 企 業 向 外 國 投 資 者 宣 派 之 股 息 徵 收 10% 預 扣 稅 該 規 定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並 適 用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後 之 盈 利 倘 若 中 國 與 該 等 外 國 投 資 者 之 司 法 管 轄 區 訂 立 稅 務 條 約, 則 可 能 採 用 較 低 之 預 扣 稅 率 因 此, 本 集 團 須 就 由 該 等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附 屬 公 司 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獲 得 之 盈 利 所 分 派 之 股 息 繳 納 預 扣 稅, 而 適 用 稅 率 為 5% 或 10%

11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28.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約 港 幣 418,481,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31,424,000 元 ) 已 就 若 干 中 國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未 分 派 盈 利 約 港 幣 4,448,538,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594,320,000 元 ) 而 確 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其 他 相 關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之 未 匯 出 利 潤 並 未 就 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之 預 扣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設 立 約 港 幣 268,869,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332,310,000 元 )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此 乃 因 董 事 認 為,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在 可 見 之 將 來 不 可 能 分 配 此 等 利 潤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該 等 未 匯 出 之 利 潤 為 約 港 幣 3,637,357,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4,118,797,000 元 ) 29.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的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000, ,000 (i)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282,240 22,822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過 渡 至 無 面 值 制 度 ( 附 註 (ii)) 不 適 用 2,121,196 2,282,240 2,144,018 附 註 : (i) 根 據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的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法 定 股 本 的 概 念 不 再 存 在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再 有 票 面 值 這 過 渡 對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或 任 何 股 東 的 相 對 權 益 均 沒 有 影 響 所 有 股 份 均 合 資 格 收 取 股 息 及 退 還 資 本, 及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每 一 股 股 份 可 享 有 一 票 投 票 權 (ii) 按 照 載 於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中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金 額 分 別 為 港 幣 1,906,373,000 元 港 幣 44,822,000 元 及 港 幣 170,001,000 元 的 股 份 溢 價 賬 目 股 本 贖 回 儲 備 及 其 他 儲 備 已 成 為 了 本 公 司 股 本 的 一 部 份

120 11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0. 本 集 團 儲 備 變 動 已 詳 細 列 於 第 67 頁 的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儲 備 之 性 質 及 目 的 如 下 : 股 份 溢 價 及 股 本 贖 回 儲 備 以 前, 股 份 溢 價 及 股 本 贖 回 儲 備 須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32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條 文 應 用 按 照 載 於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附 表 11 第 37 條 中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貸 方 金 額 分 別 為 港 幣 1,906,373,000 元 及 港 幣 44,822,000 元 的 股 份 溢 價 賬 目 及 股 本 贖 回 儲 備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成 為 股 本 的 一 部 份 有 關 股 份 溢 價 賬 目 及 股 本 贖 回 儲 備 的 應 用 由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附 表 11 第 38 條 管 轄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儲 備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儲 備 包 括 (i) 本 集 團 已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部 份 之 初 始 確 認 賬 面 值 ; 及 (ii) 根 據 就 可 換 股 債 券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予 以 確 認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部 份 之 直 接 交 易 成 本 如 附 註 3.21 所 披 露 如 附 註 26 所 披 露,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所 有 債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贖 回 權, 因 此, 所 有 未 贖 回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由 本 公 司 代 表 債 券 發 行 人 贖 回 故 此, 可 換 股 債 券 權 益 部 份 於 贖 回 時 終 止 確 認 及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此 儲 備 之 結 餘 匯 兌 儲 備 匯 兌 儲 備 根 據 附 註 3.16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來 處 理 由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的 財 務 報 告 所 產 生 的 所 有 匯 兌 差 額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由 於 人 民 幣 貶 值, 本 集 團 確 認 主 要 因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儲 備 之 虧 絀 資 產 重 估 儲 備 資 產 重 估 儲 備 乃 因 物 業 等 資 產 重 估 而 產 生 ( 不 包 括 投 資 物 業 ) 法 定 儲 備 根 據 相 關 的 中 國 規 定 及 法 規, 本 公 司 的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須 提 取 若 干 百 分 比 的 稅 後 溢 利 轉 入 相 應 之 法 定 儲 備 因 相 關 中 國 法 規 的 若 干 限 制, 這 些 法 定 儲 備 只 可 用 作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虧 損 ( 如 有 ), 或 增 加 相 應 附 屬 公 司 的 已 繳 足 股 本, 及 職 工 集 體 褔 利 的 資 本 性 支 出 ( 如 適 用 )

12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1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0. 其 他 儲 備 其 他 儲 備 乃 由 本 集 團 透 過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份 償 還 前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而 產 生 按 照 載 於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中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其 他 儲 備 之 貸 方 金 額 港 幣 170,001,000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已 成 為 本 公 司 股 本 的 一 部 份 另 外, 代 表 償 還 既 定 購 股 權 而 錄 得 之 虧 損, 並 計 入 其 他 儲 備 中 之 借 方 金 額 港 幣 15,656,000 元 已 轉 移 到 保 留 盈 餘 保 留 盈 餘 本 集 團 保 留 盈 餘 包 括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年 度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甲 )) 22,822 扣 除 擬 派 股 息 後 保 留 盈 餘 8,954,014 7,995,772 年 度 保 留 盈 餘 總 額 8,954,014 8,018,594 本 公 司 的 儲 備 變 動 詳 情 如 下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1,906,373 44, , ,755 2,927,951 本 年 度 虧 損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93,417) (93,417) 二 零 一 三 年 已 付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乙 )) (136,934) (136,934) 二 零 一 四 年 宣 派 中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甲 )) (91,290) (91,290)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過 渡 至 無 面 值 制 度 ( 附 註 29) (1,906,373) (44,822) (170,001) (2,121,196) 485, ,114 本 年 度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191, ,282 二 零 一 四 年 已 付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乙 )) (22,822) (22,822) 653, ,574 其 他 儲 備 其 他 儲 備 乃 由 本 公 司 透 過 發 行 本 公 司 股 份 償 還 前 附 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而 產 生 按 照 載 於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中 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其 他 儲 備 之 貸 方 金 額 港 幣 170,001,000 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成 為 本 公 司 股 本 的 一 部 份

122 12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0. 保 留 盈 餘 本 公 司 保 留 盈 餘 包 括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年 度 擬 派 末 期 股 息 ( 附 註 11( 甲 )) 22,822 扣 除 擬 派 股 息 後 保 留 盈 餘 653, ,292 年 度 保 留 盈 餘 總 額 653,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非 控 股 權 益 總 值 為 港 幣 637,086,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671,114,000 元 ), 由 本 集 團 若 干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所 引 致 董 事 認 為, 上 述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所 產 生 的 財 務 影 響 並 不 重 大 32.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採 納 新 股 權 計 劃 ( 股 權 計 劃 ),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起 計 為 期 十 年, 其 後 不 會 授 出 其 他 購 股 權, 惟 股 權 計 劃 之 條 款 將 仍 具 全 權 效 力, 以 致 能 有 效 行 使 任 何 此 前 授 出 之 購 股 權 董 事 局 可 全 權 酌 情 向 任 何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購 股 權 以 認 購 本 公 司 股 份, 惟 須 受 股 權 計 劃 規 定 之 條 件 及 條 款 所 規 限 承 授 人 接 納 所 授 購 股 權 後, 須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港 幣 1.00 元 作 為 獲 授 購 股 權 之 代 價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起 並 無 授 出 購 股 權 股 權 計 劃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屆 滿

12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2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3. 二 零 一 四 年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675 2,524 在 附 屬 公 司 之 權 益 45 1,944,077 1,944,077 1,945,752 1,946,601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15,661,299 15,509,153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482, ,845 16,143,694 15,748,014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57,031 75,024 應 付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2,813,433 4,917,719 借 款 3,588,890 2,050,100 6,459,354 7,042,843 9,684,340 8,705,171 11,630,092 10,651,772 借 款 8,832,500 8,022,640 2,797,592 2,629,132 股 本 29 2,144,018 2,144,018 保 留 盈 餘 , ,292 擬 派 股 息 11 22,822 2,797,592 2,629,132 代 表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124 12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4.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收 購 兩 間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額 外 權 益, 而 該 等 交 易 導 致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淨 減 少 港 幣 1,167,000 元 交 易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 甲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本 集 團 與 北 京 世 紀 恒 信 咨 詢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北 京 華 世 柏 利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華 世 柏 利 )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 訂 立 收 購 協 議, 以 收 購 華 世 柏 利 額 外 10% 權 益,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10,814,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3,645,000 元 ) 華 世 柏 利 為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北 京 市 從 事 物 業 開 發 業 務 於 收 購 後, 本 集 團 於 華 世 柏 利 之 股 權 將 由 80% 增 至 90% 有 關 交 易 已 入 賬 列 作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權 益 交 易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支 付 10% 控 股 權 益 的 代 價 13,645 10% 控 股 權 益 的 資 產 淨 值 (10,67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之 減 少 2,971 ( 乙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與 石 嘴 山 市 鼎 銀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及 錫 華 實 業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銀 川 )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宏 洋 銀 川 ) 之 非 控 股 股 東 ) 訂 立 收 購 協 議, 以 收 購 中 海 宏 洋 銀 川 額 外 15% 權 益,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126,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58,975,000 元 ) 中 海 宏 洋 銀 川 為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銀 川 從 事 物 業 開 發 業 務 於 收 購 後, 本 集 團 於 中 海 宏 洋 銀 川 之 股 權 將 由 70% 增 至 85%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代 價 人 民 幣 126,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59,718,000 元 ) 尚 未 支 付, 並 計 入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 附 註 22) 有 關 交 易 已 入 賬 列 作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權 益 交 易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支 付 15% 控 股 權 益 的 代 價 158,975 15% 控 股 權 益 的 資 產 淨 值 (160,779)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之 增 加 (1,804)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代 價 人 民 幣 126,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56,832,000 元 ) 已 以 現 金 支 付 結 算

12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2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 即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與 中 海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物 業,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協 議 ( 該 協 議 ) 出 售 其 於 中 海 宏 洋 物 業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的 100% 股 權 出 售 之 現 金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50,03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63,161,000 元 ) 有 關 出 售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完 成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為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為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於 出 售 完 成 後, 本 集 團 不 再 於 中 國 從 事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之 溢 利 港 幣 2,874,000 元 已 包 括 於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其 他 ( 虧 損 ) 溢 利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之 溢 利, 並 按 以 下 方 式 計 算 : 根 據 該 協 議 之 代 價 63,161 出 售 資 產 淨 額 ( 附 註 ) (63,123) 於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後 撥 回 匯 兌 儲 備 2,836 出 售 溢 利 2,874 附 註 :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之 資 產 淨 額 如 下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526 其 他 存 貨 100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及 按 金 383 應 收 股 東 款 項 66,923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29,535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6,363) 銷 售 定 金 (7,390) 應 付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73) 稅 項 負 債 (518) 63,123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所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之 分 析 如 下 : 結 算 方 式 : 現 金 63,161 出 售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 已 收 之 現 金 代 價 63,161 出 售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29,535) 33,626

126 12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6. 本 集 團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為 所 有 合 資 格 參 與 之 僱 員 運 作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 根 據 強 積 金 計 劃 之 規 則, 供 款 按 僱 員 有 關 薪 金 之 百 分 比 作 出, 並 於 應 付 時 在 收 益 表 扣 除 強 積 金 計 劃 之 資 產 與 本 集 團 資 產 分 開 並 存 放 於 獨 立 管 理 之 基 金 內 本 集 團 之 僱 主 供 款 在 投 入 強 積 金 計 劃 時 全 數 歸 僱 員 所 有 本 集 團 旗 下 於 中 國 經 營 的 附 屬 公 司 僱 員 須 參 與 一 個 當 地 市 政 府 運 作 的 中 央 退 休 金 計 劃 該 等 中 國 的 附 屬 公 司 須 將 工 資 成 本 的 某 百 分 比 向 中 央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根 據 中 央 退 休 金 計 劃 規 則, 該 等 供 款 於 應 付 時 在 收 益 表 扣 除 於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之 總 支 出 港 幣 14,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9,437,000 元 ) 為 本 集 團 本 年 內 已 付 應 付 該 等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之 供 款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沒 收 該 等 計 劃 下 之 供 款 而 減 少 未 來 之 應 付 供 款 ( 二 零 一 四 年 : 無 ) 37.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為 取 得 授 予 本 集 團 之 銀 行 借 款 及 銀 行 信 貸 額 而 抵 押 之 資 產 賬 面 值 分 析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自 用 物 業 ( 附 註 15) 10,374 投 資 物 業 ( 附 註 14) 2,708,861 物 業 存 貨 ( 附 註 19) 390,640 1,712, ,640 4,431, 本 集 團 根 據 經 營 租 賃 安 排 承 租 其 若 干 辦 公 室 物 業 宿 舍 及 購 物 中 心 之 經 營 權 該 等 物 業 之 商 議 租 賃 期 乃 由 兩 個 月 至 三 十 年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三 個 月 至 三 十 年 ) 不 等, 租 金 於 合 約 期 內 是 固 定 的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根 據 不 能 撤 銷 之 經 營 租 約 而 須 就 租 賃 物 業 支 付 之 未 來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17,586 16,854 第 二 年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27,555 29,356 超 過 五 年 26,110 34,067 71,251 80,277

12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2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38. 本 集 團 根 據 經 營 租 賃 安 排 出 租 其 投 資 物 業 ( 附 註 14) 及 本 集 團 擁 有 經 營 權 的 購 物 中 心 ( 附 註 17), 租 期 議 定 為 一 年 至 二 十 年 ( 二 零 一 四 年 : 一 年 至 二 十 年 ) 不 等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與 租 客 已 簽 訂 如 下 最 低 應 收 租 賃 付 款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一 年 內 202, ,789 第 二 年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156, ,929 超 過 五 年 148, , ,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其 他 主 要 承 擔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已 簽 約 但 未 在 財 務 報 告 中 撥 備 : 於 股 權 投 資 295, ,000 收 購 土 地 1,801, ,851 物 業 發 展 1,937,071 6,389,325 已 授 權 但 未 簽 訂 合 約 : 收 購 土 地 188,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給 予 以 下 之 重 要 擔 保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擔 保 給 予 : 授 予 本 集 團 若 干 物 業 買 方 按 揭 貸 款 之 銀 行 及 政 府 機 構 18,742,760 11,877,805 董 事 認 為, 提 供 上 述 財 務 擔 保 所 產 生 的 財 務 影 響 並 不 重 大, 據 此, 並 無 將 此 於 財 務 報 告 入 賬

128 12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1. 除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其 他 地 方 另 有 披 露 外, 本 集 團 曾 與 以 下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下 列 重 大 交 易 :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建 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建 股 份 ) 訂 立 協 議 ( 承 建 商 協 議 ) 據 此, 倘 中 建 股 份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為 期 三 年 在 上 限 的 規 限 內 成 功 中 標, 則 本 集 團 可 聘 請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為 在 中 國 的 建 築 承 建 商 中 建 股 份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的 中 介 控 股 公 司 根 據 承 建 商 協 議, 倘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因 該 投 標 而 成 功 獲 得 合 約, 本 集 團 可 批 授 予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不 可 超 逾 港 幣 850,000,000 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不 可 超 逾 港 幣 850,000,000 元,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不 可 超 逾 港 幣 800,000,000 元 有 關 承 建 商 協 議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及 該 協 議 並 沒 有 續 約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根 據 承 建 商 協 議 並 無 批 授 予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合 約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根 據 承 建 商 協 議 批 授 予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約 為 港 幣 396,697,000 元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 關 於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向 本 集 團 授 出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在 中 國 就 推 廣 及 銷 售 其 房 地 產 開 發 項 目 而 使 用 商 標 中 海 地 產 ( 商 標 ) 之 非 獨 家 權 利 商 標 於 中 國 註 冊, 由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附 屬 公 司 中 海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根 據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本 公 司 同 意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財 政 年 度 支 付 年 度 營 業 額 的 百 分 之 一 作 為 許 可 費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以 及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根 據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應 付 之 許 可 費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100,000,000 元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訂 立 新 協 議 (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 據 此,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向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成 員 公 司 ( 定 義 見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 授 出 非 獨 家 權 利, 以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 在 中 國 使 用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根 據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本 公 司 同 意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財 政 年 度 支 付 經 審 核 年 度 綜 合 營 業 額 的 百 分 之 一 作 為 許 可 費 許 可 費 將 於 隨 後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支 付, 直 至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屆 滿 或 提 前 終 止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根 據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應 付 許 可 費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250,000,000 元

12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2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1.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根 據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產 生 之 許 可 費 約 為 港 幣 165,167,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根 據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及 新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合 同 產 生 之 許 可 費 約 為 港 幣 138,236,000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應 付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許 可 費 為 港 幣 165,167,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38,236,000 元 ), 並 列 入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之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內 應 付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免 息 及 須 按 要 求 償 還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本 集 團 之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附 屬 公 司 北 京 中 海 豪 峰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嘉 益 德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租 戶 )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 租 賃 協 議 ), 以 向 租 戶 租 出 由 該 附 屬 公 司 所 持 之 中 海 國 際 中 心 之 若 干 商 業 單 位 根 據 租 賃 協 議, 租 賃 期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北 京 中 海 豪 峰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嘉 益 德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應 付 之 年 度 租 金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8,309,000 元 及 人 民 幣 4,167,000 元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根 據 租 賃 協 議 應 付 之 租 金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人 民 幣 12,477,000 元 租 賃 協 議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本 集 團 已 與 北 京 中 海 金 石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嘉 益 德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新 租 戶 ) 訂 立 新 租 賃 協 議 ( 新 租 賃 協 議 ),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為 期 三 年 北 京 中 海 金 石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及 北 京 嘉 益 德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應 付 之 年 度 租 金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9,327,000 元 及 人 民 幣 4,678,000 元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根 據 新 租 賃 協 議 應 付 之 租 金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人 民 幣 14,005,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來 自 新 租 賃 協 議 之 租 金 收 入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4,004,000 元,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7,431,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來 自 租 賃 協 議 及 新 租 賃 協 議 之 租 金 收 入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3,113,000 元, 相 當 於 約 港 幣 16,545,000 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先 向 租 戶 或 新 租 戶 收 取 之 租 金 收 入 約 為 港 幣 1,393,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1,479,000 元 )

130 12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1.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海 物 業 ( 即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協 議 (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 據 此, 倘 中 海 物 業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 成 功 中 標, 則 本 集 團 可 聘 請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為 其 在 中 國 的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的 物 業 管 理 負 責 人,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為 期 三 年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倘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因 投 標 而 成 功 獲 得 合 約, 本 集 團 應 付 予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的 總 物 業 管 理 費 用 金 額,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以 及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分 別 不 得 超 逾 人 民 幣 25,200,000 元 人 民 幣 33,6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33,000,000 元 該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及 該 協 議 並 沒 有 續 約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本 集 團 沒 有 向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支 付 應 付 之 物 業 管 理 費 用 於 出 售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之 股 權 ( 載 於 附 註 35) 前,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就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之 多 項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完 成 出 售 後, 中 海 宏 洋 物 管 集 團 繼 續 為 該 等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海 物 管 )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 新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 據 此, 中 海 物 管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中 海 物 管 集 團 ) 可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新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直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為 期 三 年 根 據 新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本 集 團 於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就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之 應 付 年 度 代 價 分 別 不 可 超 逾 人 民 幣 30,000,000 元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人 民 幣 60,0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35,000,000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新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項 下 之 已 付 應 付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費 用 總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26,944,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33,537,000 元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應 付 中 海 物 管 集 團 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1,293,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543,000 元 ), 該 費 用 已 計 入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中 本 集 團 應 付 中 海 物 管 集 團 之 管 理 費 用 乃 無 抵 押 免 息 並 將 根 據 特 定 標 書 或 物 業 管 理 合 同 所 載 之 付 款 條 款 結 算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結 餘 包 括 了 應 付 合 營 企 業 款 項 港 幣 775,000 元, 該 款 項 代 表 了 載 列 於 附 註 18 的 若 干 項 目 公 司 之 未 付 投 資 成 本

13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2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1.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之 酬 金 包 括 以 下 開 支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員 工 短 期 福 利 31,974 25,936 離 職 後 福 利 ,070 26,029 本 集 團 並 非 由 中 國 政 府 控 制 但 是, 本 集 團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聯 營 公 司, 而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為 中 建 總 ( 一 間 由 中 國 政 府 控 制 之 公 司 ), 因 此 中 國 政 府 視 為 本 集 團 的 關 連 方 除 了 上 文 已 披 露 之 交 易 外, 本 集 團 亦 與 其 他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經 營 業 務 董 事 認 為, 與 該 等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之 間 的 交 易 乃 按 公 平 原 則 基 準 進 行 就 其 物 業 發 展 業 務 而 言, 除 上 文 附 註 ( 甲 ) ( 丁 ) 及 ( 戊 )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向 中 國 實 體 授 出 建 築 及 其 他 工 程 合 約 據 管 理 層 所 深 知, 該 等 實 體 有 些 為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本 集 團 亦 與 中 國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關 訂 立 不 同 交 易, 主 要 為 透 過 向 該 等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關 投 標 而 收 購 土 地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通 過 公 開 競 價 向 中 國 政 府 部 門 收 購 若 干 塊 土 地, 總 代 價 約 為 港 幣 3,390,204,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港 幣 5,250,401,000 元 ) 此 外, 於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本 集 團 與 均 為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之 銀 行 及 財 務 機 構 訂 立 多 項 存 款 及 借 貸 交 易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董 事 認 為 與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進 行 之 其 他 交 易 對 本 集 團 並 不 重 大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不 同 省 份 活 躍 於 物 業 銷 售 及 物 業 租 賃 董 事 認 為, 確 定 所 有 交 易 對 手 之 身 份, 以 及 該 等 交 易 是 否 與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進 行 屬 不 切 實 可 行 之 舉 然 而, 董 事 認 為, 與 國 家 控 制 實 體 進 行 之 交 易 對 本 集 團 之 業 務 並 不 重 大 除 了 上 述 交 易 外, 本 集 團 與 關 連 人 士 之 結 餘 詳 情 披 露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附 註 22 上 文 第 ( 甲 ) 至 ( 戊 ) 項 之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亦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所 界 定 之 關 連 交 易 或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132 13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2. 本 集 團 管 理 資 本 之 目 的 為 保 障 本 集 團 仍 然 以 持 續 經 營 方 式 為 股 東 提 供 回 報 以 及 為 其 他 權 益 持 有 人 帶 來 利 益, 並 且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減 少 資 金 成 本 以 及 維 持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穩 定 性 及 增 長 本 集 團 按 淨 負 債 比 率 監 控 其 資 本 結 構, 即 負 債 淨 額 除 以 權 益 負 債 淨 額 包 括 借 貸 減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及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權 益 指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本 集 團 透 過 調 整 應 付 股 東 股 息 或 發 行 新 股 來 維 持 或 調 節 資 本 結 構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淨 負 債 比 率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借 款 15,552,269 15,597,390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股 份 1,820,403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3,138,399 3,128,825 減 :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3,323,705) (2,584,487) 減 :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9,702,914) (8,825,281) 淨 債 項 5,664,049 9,136,850 股 本 為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11,172,751 12,301,255 淨 負 債 比 率 50.7% 74.3% 本 集 團 目 標 以 維 持 淨 負 債 比 率 以 達 到 與 經 濟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變 化 一 致 本 集 團 內 整 體 資 本 管 理 之 策 略 全 年 保 持 不 變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14,917,163 12,206,668 ^ 財 務 負 債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27,634,289 29,700,344 # 包 括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按 金 應 收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以 及 銀 行 結 餘 包 括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 包 括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借 款 可 換 股 債 券 之 負 債 部 分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13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92,005 65,943 財 務 負 債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899,170) (989,137) 43.3 ( 甲 ) 非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算 之 財 務 工 具 非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的 財 務 工 具 包 括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結 餘, 銀 行 結 餘 包 括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借 款,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由 於 到 期 日 較 短, 故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與 非 控 股 權 益 之 結 餘, 銀 行 結 餘 包 括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及 流 動 借 款 之 賬 面 值 與 公 平 價 值 之 間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非 流 動 借 款, 可 換 股 債 券 負 債 部 份 及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的 公 平 價 值 乃 根 據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模 型 釐 定 及 屬 於 公 平 價 值 層 級 架 構 中 第 三 級 按 披 露 要 求, 其 賬 面 值 與 公 平 價 值 沒 有 重 大 分 別 其 主 要 假 設 包 括 採 用 反 映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的 違 約 風 險 之 貼 現 率 ( 乙 )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算 之 財 務 工 具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按 公 平 價 值 計 量 的 財 務 工 具, 因 此, 並 無 呈 列 公 平 價 值 分 析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使 集 團 面 對 不 同 財 務 風 險,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外 幣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和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本 集 團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集 中 處 理 金 融 市 場 之 不 可 預 見 性, 並 致 力 減 低 對 集 團 財 務 表 現 之 潛 在 不 利 影 響 風 險 管 理 由 主 要 管 理 層 執 行 董 事 局 批 准 的 政 策, 本 集 團 沒 有 風 險 管 理 準 則 書 面 指 引 然 而 董 事 與 本 集 團 高 級 管 理 層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密 切 鑒 別 和 評 估 風 險 從 而 制 定 策 略 來 管 理 財 務 風 險

134 13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甲 ) 外 幣 風 險 貨 幣 風 險 指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平 價 值 或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而 波 動 之 風 險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營 運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功 能 貨 幣 為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因 此 本 集 團 面 對 的 外 幣 風 險 來 自 以 外 幣 與 集 團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現 時 本 集 團 並 無 外 幣 對 沖 政 策, 但 管 理 層 不 斷 監 察 所 面 對 的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於 必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外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繼 續 以 人 民 幣 為 主 而 付 款 亦 主 要 為 人 民 幣 再 者, 本 集 團 的 借 貸 以 港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列 值 董 事 認 為 已 在 若 干 程 度 上 存 在 自 然 對 沖 機 制 然 而, 本 集 團 緊 密 監 察 人 民 幣 的 匯 率 波 動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告 以 港 幣 ( 即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 列 賬, 因 此, 於 換 算 中 國 業 務 時, 人 民 幣 對 港 幣 的 匯 率 波 動 對 本 集 團 構 成 外 匯 風 險 ( 乙 ) 利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指 財 務 工 具 之 公 平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因 市 場 利 率 轉 變 而 波 動 之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借 款 及 其 擔 保 票 據 浮 息 和 定 息 借 款 分 別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及 公 平 價 值 利 率 風 險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之 總 借 款 當 中 全 部 為 浮 息 借 款 於 利 息 期 間, 擔 保 票 據 為 定 息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借 款 及 擔 保 票 據 之 利 率 及 還 款 期 於 附 註 25 及 27 中 披 露 因 現 行 市 場 利 率 波 動 對 銀 行 結 餘 的 影 響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因 計 息 存 款 一 般 在 短 期 內 到 期,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之 銀 行 存 款 風 險 不 大 本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利 率 對 沖 政 策 然 而 管 理 層 會 監 察 利 率 風 險,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的 利 率 風 險

13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 乙 ) 利 率 風 險 ( 續 )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在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承 受 浮 息 借 款 利 率 的 合 理 變 化 影 響 而 面 對 的 風 險 之 敏 感 性 變 化 如 下 表 所 示 ( 實 際 上, 真 實 的 交 易 結 果 可 能 會 與 以 下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有 所 差 異 及 可 能 是 重 大 的 差 異 ): 二 零 一 四 年 港 幣 千 元 增 加 50 個 點 子 ( 二 零 一 四 年 :50 個 點 子 ) (10,535) (11,581) 減 少 10 個 點 子 ( 二 零 一 四 年 :10 個 點 子 ) 2,107 2,316 利 率 之 變 動 不 會 影 響 本 集 團 權 益 內 其 他 部 份 以 上 之 敏 感 性 分 析 是 假 設 未 償 還 貸 款 之 貸 款 期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與 相 應 財 政 年 度 一 致 44.3 信 貸 風 險 指 交 易 對 手 一 旦 不 能 依 照 財 務 工 具 條 款 而 履 行 其 責 任 導 致 本 集 團 有 所 財 務 虧 損 之 風 險 本 集 團 面 對 信 貸 風 險 主 要 產 生 自 於 日 常 經 營 業 務 中 給 予 客 戶 之 信 貸 和 其 投 資 業 務 本 集 團 亦 就 於 附 註 40 披 露 所 提 供 之 財 務 擔 保 及 金 額 面 對 信 貸 風 險 本 集 團 透 過 審 慎 選 擇 交 易 對 手 及 僅 與 信 貸 良 好 的 交 易 對 手 進 行 交 易 以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由 於 現 金 存 放 於 高 信 貸 評 級 之 銀 行, 因 此 受 限 制 的 現 金 及 存 款 與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附 註 23) 之 信 貸 風 險 減 少 信 貸 及 投 資 政 策 獲 貫 徹 應 用 並 認 為 有 效 地 將 本 集 團 信 貸 風 險 限 制 至 滿 意 水 平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乃 涉 及 大 量 無 關 連 客 戶 及 債 務 人,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有 關 本 集 團 應 收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產 生 的 信 貸 風 險 的 其 他 數 據 資 料 於 附 註 21 披 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大 部 份 源 自 銷 售 的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其 按 揭 貸 款 申 請 仍 在 進 行 中 管 理 層 預 期 買 家 收 到 由 銀 行 或 政 府 機 構 授 予 的 按 揭 貸 款 後 會 立 刻 清 還 該 筆 款 項 再 者, 這 些 物 業 是 由 銀 行 所 擁 有 因 此, 管 理 層 認 為 不 能 收 回 這 些 款 項 的 風 險 很 低

136 13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本 集 團 通 常 為 客 戶 向 銀 行 或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擔 保 以 資 助 其 購 買 物 業 的 按 揭 貸 款 ( 附 註 40) 如 購 買 者 在 擔 保 期 內 逾 期 還 款, 持 有 按 揭 的 銀 行 及 政 府 機 構 可 能 會 要 求 本 集 團 償 還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及 相 關 計 提 利 息 由 於 按 揭 貸 款 是 由 目 前 市 場 價 格 高 於 擔 保 金 額 之 物 業 所 保 證, 管 理 層 認 為 任 何 因 本 集 團 提 供 之 擔 保 而 產 生 的 損 失 將 會 收 回 44.4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指 本 集 團 不 能 以 現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償 還 其 財 務 債 項 之 風 險 本 集 團 就 其 償 還 應 付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其 融 資 責 任 承 擔 現 金 流 量 風 險, 亦 就 其 現 金 流 量 管 理 承 擔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目 的 是 維 持 審 慎 之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即 維 持 足 夠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以 及 持 有 充 足 已 承 諾 信 貸 融 資 來 維 持 可 動 用 資 金 及 在 市 場 進 行 平 倉 之 能 力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是 定 期 監 察 其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和 遵 守 信 貸 契 諾, 以 確 保 本 集 團 持 有 充 分 的 現 金 儲 備, 以 及 從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獲 得 的 足 夠 承 諾 貸 款 以 滿 足 其 長 期 和 短 期 的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流 動 資 金 政 策 獲 貫 徹 應 用 並 認 為 有 效 地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下 表 概 述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 按 協 議 載 列 的 議 定 還 款 表 的 到 期 日 而 定 之 財 務 負 債 合 約 到 期 還 款 額 該 等 金 額 包 括 按 合 約 利 率 計 算 的 利 息 款 項 董 事 相 信 此 等 銀 行 借 款 將 按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之 貸 款 協 議 所 載 的 既 定 還 款 日 期, 或 經 銀 行 同 意 的 還 款 表 上 的 還 款 日 償 還

13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銀 行 借 款 15,552,269 16,670,008 5,415,787 2,636,099 8,618,122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3,138,399 3,656, , ,875 3,338,313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8,172,910 8,172,910 8,172,910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770, , ,550 55,081 27,634,289 29,273,612 14,467,122 2,850,055 11,956,435 銀 行 借 款 15,597,390 17,001,862 4,798,932 3,511,286 8,506, ,281 可 換 股 債 券 1,820,403 2,222,000 2,222,000 應 付 擔 保 票 據 3,128,825 3,814, , ,875 3,497,188 應 付 貿 易 款 項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費 用 8,126,497 8,126,497 8,126,497 應 付 非 控 股 權 益 款 項 1,027,229 1,030,845 1,030,845 29,700,344 32,196,142 16,337,149 3,670,161 12,003, ,281 本 集 團 提 供 之 合 約 財 務 擔 保 披 露 於 附 註 40 根 據 董 事 評 估, 本 集 團 不 大 可 能 會 就 作 為 按 揭 貸 款 之 抵 押 所 發 出 之 擔 保 合 約 而 被 銀 行 或 政 府 機 構 索 償 損 失 ( 如 上 文 附 註 44.3 所 述 ) 因 此, 並 無 就 本 集 團 之 擔 保 責 任 作 出 任 何 撥 備 此 等 財 務 擔 保 之 合 約 到 期 日 為 按 要 求 時 到 期

138 13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附 屬 公 司 資 料 如 下 : 領 宏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福 華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 甲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基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開 曼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集 資 及 轉 借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II(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開 曼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集 資 及 轉 借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33,000,000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及 物 業 發 展 中 國 海 外 銀 川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國 盈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興 利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洋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興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志 亞 太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利 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瑞 寶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善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13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5. 翠 運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貫 海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瀚 揚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健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博 環 球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寶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振 宇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遠 宏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滿 楓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建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利 耀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滿 星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洲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安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皇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Pandue Investments Limited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00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金 樂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強 發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海 珊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順 耀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140 13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5. 宏 達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遠 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萬 昌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普 通 股 1 股, 每 股 1 美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宏 佳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華 遠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普 通 股 港 幣 1 元 ( 附 註 ( 乙 )) 100% 投 資 控 股 上 海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合 肥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8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銀 川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840,000,000 元 85%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贛 州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600,000,000 元 88%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揚 州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常 州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6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 鹽 城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6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置 地 ( 常 州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7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置 地 ( 鹽 城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35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 合 肥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 常 州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宏 洋 ( 南 通 ) 投 資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6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中 海 海 宏 ( 南 通 ) 投 資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366,821,479 元 ) 100% 物 業 發 展 北 京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8,000,000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及 物 業 發 展

14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3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5. 北 京 中 京 藝 苑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30,000,000 元 100% 物 業 投 資 及 物 業 租 賃 北 京 華 世 柏 利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60,000,000 元 90% 物 業 發 展 北 京 快 樂 城 堡 購 物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租 賃 北 京 通 惠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呼 和 浩 特 光 大 環 城 建 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20,000,000 元 80% 物 業 發 展 呼 和 浩 特 市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呼 和 浩 特 市 榮 城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南 寧 中 海 宏 洋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深 圳 市 建 地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00% 投 資 控 股 廣 州 中 海 橡 園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廣 州 市 光 大 花 園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8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廣 州 新 都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90% 物 業 發 展 蘭 州 中 海 宏 洋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吉 林 市 中 海 宏 洋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吉 林 市 怡 恒 偉 業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0 元 70% 物 業 發 展 吉 林 市 中 海 海 華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85% 物 業 發 展 桂 林 建 禹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合 肥 中 海 新 華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60% 物 業 發 展

142 14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5. 合 肥 中 海 榮 祥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合 肥 海 臻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南 寧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1,70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紹 興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揚 州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揚 州 中 潤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758,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590,350,300 元 ) 100% 物 業 發 展 汕 頭 市 中 海 宏 洋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230,000,000 元 ( 二 零 一 四 年 :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 100% 物 業 發 展 汕 頭 市 中 海 宏 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附 註 ( 甲 ))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人 民 幣 50,000,000 元 100% 物 業 發 展 附 註 : ( 甲 ) 此 等 附 屬 公 司 乃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新 成 立 ( 乙 )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生 效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622 章 第 135 條, 公 司 股 份 並 無 面 值 因 此, 法 定 股 本 之 概 念 經 已 廢 除 無 面 值 制 度 適 用 於 該 等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附 屬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外 商 獨 資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中 外 合 資 權 益 企 業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年 末, 除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II(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已 發 行 本 金 金 額 為 美 元 400,000,000 元 之 擔 保 票 據 ( 附 註 27) 外, 概 無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發 行 任 何 債 務 證 券 此 外,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財 務 (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已 發 行 本 金 金 額 為 港 幣 2,200,000,000 元 之 可 換 股 債 券 ( 有 關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全 部 贖 回 )( 附 註 26) 本 集 團 沒 有 持 有 任 何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擔 保 票 據

14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4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 續 ) 46. 主 要 合 營 企 業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料 如 下 : 上 海 金 鶴 數 碼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 投 入 資 本 2,400,000 美 元 65% 物 業 投 資 及 物 業 租 賃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中 外 合 資 權 益 企 業

144 14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收 益 16,613,887 13,981,328 15,905,893 9,716,902 5,165,720 所 得 稅 前 之 溢 利 1,720,733 2,668,474 5,143,797 3,810,261 3,380,753 所 得 稅 開 支 (798,894) (1,222,494) (1,761,144) (1,324,622) (1,575,935) 本 年 度 溢 利 921,839 1,445,980 3,382,653 2,485,639 1,804,818 本 年 度 溢 利 可 分 配 予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851,196 1,267,402 3,136,038 2,400,718 1,815,418 非 控 股 權 益 70, , ,615 84,921 (10,600) 921,839 1,445,980 3,382,653 2,485,639 1,804,818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一 年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總 資 產 55,796,620 55,308,266 43,001,228 30,944,543 19,682,093 總 負 債 (43,986,783) (42,335,897) (30,729,564) (22,335,445) (14,250,063) 11,809,837 12,972,369 12,271,664 8,609,098 5,432,030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之 權 益 11,172,751 12,301,255 11,304,824 7,966,225 5,146,007 非 控 股 權 益 637, , , , ,023 11,809,837 12,972,369 12,271,664 8,609,098 5,432,030

14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號 辦 公 室 1, % 中 期 1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號 辦 公 室 39, % 中 期 中 國 吉 林 市 吉 林 大 街 139 號 辦 公 室 36, % 中 期 (I) 中 國 廣 西 桂 林 市 七 星 區 建 幹 路 環 城 路 北 二 路 中 國 揚 州 市 廣 陵 區 觀 潮 路 與 解 放 北 路 交 界 處 #1 1, 中 國 吉 林 市 豐 滿 區 宜 山 路 515 號 住 宅 商 業 7,500 19,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住 宅 商 業 8,800 19,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住 宅 商 業 39,800 45,500 85%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146 144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 中 國 常 州 市 新 北 區 黃 河 東 路 南 側 住 宅 商 業 25,400 51,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南 通 市 港 閘 區 長 泰 路 以 東, 新 華 路 以 南 住 宅 商 業 116,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住 宅 商 業 188, ,100 85%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中 國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銀 川 市 金 鳳 區 六 盤 山 路 北 側 金 鳳 六 街 東 側 (#53 1 號 地 ) 年 上 半 年 (#57 號 地 )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南 寧 市 西 鄉 塘 區 相 思 湖 東 路 住 宅 13,600 74,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常 州 市 天 寧 區 中 吳 大 道 與 鳳 凰 路 交 匯 處 住 宅 商 業 91,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江 蘇 鹽 城 市 聚 亨 路 以 南, 日 月 路 以 東 住 宅 商 業 70,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合 肥 市 金 斗 西 路 以 東, 南 寧 路 以 南 住 宅 商 業 139,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住 宅 商 業 42, ,100 88%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中 國 贛 州 市 章 江 新 區 興 國 路 (#B8 號 地 ) 年 上 半 年 (#B10 號 地 )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北 京 市 朝 陽 區 建 外 磚 廠 胡 同 住 宅 商 業 10,100 91,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呼 和 浩 特 市 興 安 南 路 以 東, 銀 河 北 街 以 北 住 宅 商 業 46,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147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45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 中 國 江 蘇 鹽 城 市 開 放 大 道 以 東, 世 紀 大 道 以 南 住 宅 商 業 88,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揚 州 市 廣 陵 區 解 放 路 以 北, 觀 潮 路 以 西 住 宅 商 業 31,300 77,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蘭 州 市 安 寧 區 北 濱 河 路 以 北, 仁 壽 山 大 道 以 東, 規 劃 路 以 南 住 宅 商 業 119,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揚 州 市 華 洋 東 路 以 南, 周 莊 河 西 支 路 以 西 住 宅 90,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浙 江 省 紹 興 市 袍 江 開 發 區 昌 明 街 住 宅 商 業 85,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吉 林 市 豐 滿 區 恒 山 東 路 以 北, 南 山 街 以 東 住 宅 商 業 324, ,500 85%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汕 頭 市 東 海 岸 新 城 新 津 片 區 濱 江 路 西 側 住 宅 51,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住 宅 商 業 193, ,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中 國 南 寧 市 興 寧 區 金 平 路 28 號 (#16 號 地 ) 年 上 半 年 (#13 號 地 )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呼 和 浩 特 市 興 安 南 路 以 東, 銀 河 北 街 以 北 住 宅 商 業 21,500 29, % 上 蓋 工 程 施 工 中 年 下 半 年

148 146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I) 中 國 銀 川 市 金 鳳 區 南 部 住 宅 商 業 847,200 2,274,900 85%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贛 州 市 章 江 新 區 贊 賢 路 以 南, 登 峰 路 以 東, 興 國 路 以 北, 鎢 都 大 道 以 西 住 宅 商 業 154, ,100 88%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吉 林 市 豐 滿 區 宜 山 路 515 號 住 宅 商 業 58, ,000 85%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吉 林 市 豐 滿 區 恒 山 東 路 以 北, 南 山 街 以 東 住 宅 商 業 32, , %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揚 州 市 開 發 區 周 莊 河 路 以 西, 東 風 河 路 以 北 住 宅 78, , %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南 寧 市 興 寧 區 金 平 路 28 號 住 宅 商 業 220, , %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合 肥 市 龍 川 路 以 北, 關 麓 路 以 東 住 宅 商 業 85, ,100 45% 發 展 中 土 地

149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47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I) 中 國 蘭 州 市 安 寧 區 規 劃 路 以 南, 鑫 源 路 以 東, 莫 高 大 道 以 西 住 宅 商 業 105, , % 發 展 中 土 地 中 國 汕 頭 市 中 信 濱 海 新 城 南 濱 片 區 住 宅 商 業 216, , % 發 展 中 土 地 (III) 中 國 常 州 市 新 北 區 黃 河 東 路 南 側 中 國 常 州 市 天 寧 區 中 吳 大 道 與 鳳 凰 路 交 匯 處 中 國 常 州 市 泰 山 路 以 東, 龍 城 大 道 以 北 中 國 廣 西 桂 林 市 七 星 區 建 幹 路 環 城 路 北 二 路 中 國 合 肥 市 金 斗 西 路 以 東, 南 寧 路 以 南 住 宅 商 業 76, % 住 宅 商 業 95, % 住 宅 商 業 45, % 住 宅 商 業 12, % 住 宅 商 業 64, %

150 148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II)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呼 和 浩 特 市 賽 罕 區 濱 河 路 以 北 豐 州 路 以 西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呼 和 浩 特 市 賽 罕 區 銀 河 北 路 北 側 忽 必 烈 路 東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呼 和 浩 特 市 興 安 南 路 以 東, 銀 河 北 街 以 北 中 國 吉 林 市 豐 滿 區 宜 山 路 515 號 中 國 蘭 州 市 安 寧 區 北 濱 河 路 以 北 仁 壽 山 大 道 以 東 規 劃 路 以 南 中 國 南 寧 市 東 溝 嶺 興 寧 區 東 州 路 2 號 中 國 南 寧 市 西 鄉 塘 區 相 思 湖 東 路 中 國 南 寧 市 興 寧 區 金 平 路 28 號 住 宅 99, % 住 宅 商 業 16, % 住 宅 商 業 72, % 住 宅 商 業 120,438 85% 住 宅 商 業 28, % 住 宅 商 業 19, % 住 宅 94, % 住 宅 商 業 43, %

151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49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III) 中 國 南 通 市 港 閘 區 長 泰 路 以 東 新 華 路 以 南 中 國 南 通 市 崇 川 區 世 紀 大 道 以 北, 通 富 路 以 東 中 國 浙 江 省 紹 興 市 袍 江 開 發 區 昌 明 街 中 國 揚 州 市 廣 陵 區 觀 潮 路 與 解 放 北 路 交 界 處 中 國 揚 州 市 廣 陵 區 解 放 路 以 北, 觀 潮 路 以 西 中 國 揚 州 市 華 洋 東 路 以 南, 周 莊 河 西 支 路 以 西 中 國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銀 川 市 金 鳳 區 六 盤 山 路 北 側 金 鳳 六 街 東 側 住 宅 商 業 43, % 住 宅 19, % 住 宅 商 業 10,247 85% 住 宅 商 業 17, % 住 宅 商 業 34, % 住 宅 34, % 住 宅 商 業 140,264 85%

152 150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物 業 及 物 業 權 益 詳 情 ( 續 ) 中 國 上 海 市 浦 東 區 上 海 張 江 高 科 技 園 張 衡 路 198 弄 10 號 辦 公 室 停 車 場 16,381 65% 中 期

153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度 報 告 151 董 事 局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指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指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並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指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688),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中 海 物 業 中 海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為 中 國 海 外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及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2669) 公 司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 本 公 司 指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 一 家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秘 書 指 本 公 司 公 司 秘 書 可 換 股 債 券 由 本 集 團 發 行 及 本 公 司 擔 保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到 期 之 港 幣 2,200,000,000 元 2.00% 擔 保 可 換 股 債 券 ( 信 用 增 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後 變 為 零 息 )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指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中 建 總 指 中 國 建 築 工 程 總 公 司,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及 存 在 之 中 國 國 有 公 司, 為 中 建 股 份 的 控 股 公 司 中 建 股 份 指 中 國 建 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制 公 司, 為 中 國 海 外 發 展 之 中 間 控 股 公 司 中 建 股 份 集 團 指 中 建 股 份 及 其 不 時 之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總 建 築 面 積 指 總 建 築 面 積

154 152 中 國 海 外 宏 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詞 彙 表 ( 續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不 時 之 附 屬 公 司 擔 保 票 據 由 本 集 團 發 行 及 本 公 司 擔 保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到 期 的 四 億 美 元 5.125% 擔 保 票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標 準 守 則 指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標 準 守 則 股 權 計 劃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通 過 之 股 權 計 劃, 並 獲 本 公 司 採 納, 由 採 納 日 期 起 計 為 期 十 年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銷 售 面 積 指 銷 售 面 積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平 方 米 指 平 方 米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其 領 土 及 屬 地 及 美 國 任 何 州 份 % 指 百 分 比 附 註 : 本 節 不 適 用 於 本 年 報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一 節 及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63 頁 至 141 頁 本 集 團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155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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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2010 2 3 4 9 14 21 24 36 37 38 39 41 42 44 46 133 134 88 30 3012 (852) 2918 5181 (852) 2918 5199 www.cogogl.com.hk 28 26 (852) 2980 1333 (852) 2810 8185 [email protected] 00081 81 HK 0081.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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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68.65% 39.72% 39.72% 6.86% 6.52% 3.43% 3.75% 30% 50% 171 1. 100% 2. 100%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4. 100% 5. 50% 50% 6. 7.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8. 100% 9. 100% 172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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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2018 7 14 2018 8 3 1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2018 7 14 2018 8 3 2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2018 7 14 2018 8 3 1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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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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