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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贡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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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2 壹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3 貳 申 請 資 格... 3 參 招 生 系 ( 所 ) 名 額... 5 肆 申 請 方 式 及 日 期... 6 伍 甄 選 方 式... 6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7 柒 註 冊... 8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8 附 錄 一 蒐 集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附 錄 二 校 園 平 面 圖 附 錄 三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附 表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二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考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0
3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即 日 起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2016 年 3 月 14 日 2016 年 9 月 1 日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 採 現 場 或 通 信 報 名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將 申 請 表 件 親 送 本 校 辦 理 ; 採 通 信 報 名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裝 入 自 備 之 B4 或 A3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榜 單 於 17 : 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網 站 報 到 2016 年 3 月 21 日 2016 年 9 月 5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4 日 ( 第 一 梯 次 ) 2016 年 9 月 1 日 ( 第 二 梯 次 )16: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行 報 到 (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民 國 2016 年 9 月 9 日 16:00 止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9 月 9 日 開 學 2016 年 09 月 中 旬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本 簡 章 所 提 日 期 時 間, 均 以 臺 灣 時 間 為 準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1
4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別 申 請 系 別 及 繳 交 資 料 每 申 請 1 學 系 需 繳 寄 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繳 交 表 件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最 高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成 績 單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填 寫 申 請 表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資 料 一 旦 寄 出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撤 銷 報 名,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行 事 提 出 申 請 ( 通 訊 或 現 場 繳 件 )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 通 訊 寄 件 (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或 現 場 繳 件 ( 親 送 海 外 招 生 人 員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一 次 送 件 地 址 詳 列 如 下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No.49,ZhonghuaRd.,XinshiDist.,TainanCity74448,Taiwan( R.O.C)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申 請 郵 件 上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本 校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後,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及 入 學 初 審, 資 料 不 齊 時,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受 理 符 合 入 學 初 審 資 格 後, 送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審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訂 2016 年 3 月 14 日 2016 年 9 月 1 日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 錄 取 生 報 到 ( 傳 真 報 到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 預 訂 2016 年 9 月 9 日 2
5 壹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一 入 學 時 間 : 每 年 9 月 中 旬 入 學, 每 學 年 包 含 2 個 學 期 二 修 業 年 限 : 四 至 六 年 貳 申 請 資 格 一 身 分 資 格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且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 2.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3.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期 間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僑 生 連 續 居 留 認 定 及 除 外 規 定 請 參 閱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 港 澳 生 請 參 閱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4.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係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係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5.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5)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七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6.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3
6 7.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教 育 部 為 之 8.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在 臺 就 讀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得 予 報 考,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報 考 9.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10.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二 學 歷 資 格 1.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2.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3.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1)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4
7 參 招 生 系 ( 所 ) 名 額 部 別 招 生 系 ( 所 ) 名 額 學 院 別 學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研 系 碩 士 班 2 碩 士 班 工 程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3 商 管 學 院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3 設 計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與 創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3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8 工 程 學 院 自 動 化 控 制 系 8 工 程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8 設 計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系 12 設 計 學 院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10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設 計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與 創 業 管 理 系 10 設 計 學 院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12 商 管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8 商 管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9 商 管 學 院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9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系 16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14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系 16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12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觀 光 英 語 系 8 5
8 肆 申 請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申 請 日 期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15 日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採 通 訊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申 請 期 間 內 上 班 時 間 (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每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下 午 一 時 至 四 時 ) 親 自 送 件 申 請 者 應 於 前 述 申 請 期 間 內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申 請 : 1. 入 學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二, 請 附 貼 一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及 護 照 或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各 一 份 2. 申 請 學 士 班 者 繳 交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繳 交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最 高 學 歷 之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暨 該 證 書 之 英 文 或 中 文 譯 本 一 份 ( 須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中 文 或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須 經 由 畢 業 學 校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或 鋼 印 密 封 ) 4. 申 請 學 士 班 者 須 附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須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5.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如 附 件 四 ) 6.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7.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一 份 ( 約 300 字 ) 8. 中 文 或 英 文 就 學 計 畫 書 一 份 ( 約 300~500 字 ) 9.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10. 中 文 或 英 文 推 薦 書 一 份 11. 財 力 證 明 書 ( 具 備 足 夠 在 台 就 學 之 財 力 ) 三 收 件 地 址 :74448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No.49,ZhonghuaRd.,XinshiDist.,TainanCity74448,Taiwan(R.O.C)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表 須 由 申 請 者 親 自 填 寫, 若 需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修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於 修 改 處 ( 二 ) 申 請 資 料 寄 送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已 寄 送 之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申 請 費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退 還 ( 三 ) 申 請 者 所 繳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予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或 退 學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並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涉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責 部 份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伍 甄 選 方 式 各 系 ( 所 )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備 審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如 下 : 1.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 學 士 班 採 計 高 中 在 校 成 績, 碩 士 班 採 計 大 學 在 校 成 績 ) 佔 50% 2. 中 英 文 自 傳 ( 包 含 學 經 歷 和 其 他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有 關 說 明 ) 佔 10% 6
9 3. 中 英 文 就 學 計 畫 書 佔 10% 4.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華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測 驗 華 語 文 競 賽 修 課 或 其 他 提 升 華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經 驗 ) 佔 20% 5. 推 薦 書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佔 10% 經 審 查 通 過 進 入 各 系 ( 所 ) 就 讀 學 生, 若 華 語 能 力 尚 須 加 強 者, 各 系 ( 所 ) 得 強 制 要 求 參 加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之 華 語 訓 練 課 程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日 期 : 錄 取 名 單 於 2016 年 3 月 14 日 ( 第 一 梯 次 ) 2016 年 9 月 1 日 ( 第 二 梯 次 )16: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網 站 ( 或 招 生 事 宜 ( 實 際 時 間, 若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放 榜 訊 息,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等 理 由,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或 辦 理 報 到 二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6 年 3 月 21 日 ( 第 一 梯 次 ) 2016 年 9 月 5 日 ( 第 二 梯 次 )16:00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 1. 傳 真 方 式 : 請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 ) 至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進 行 報 到,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 分 機 7281) 確 認 2.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請 將 經 正 取 生 親 自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掃 瞄 成 JPG 格 式 檔 案 內 容 須 清 楚 可 判 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usagi@feu.edu.tw ( 二 )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本 校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處, 逕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16:00 止 ( 四 )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錄 取 生, 本 校 預 定 約 於 2016 年 9 月 9 日 陸 續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實 際 寄 發 時 間, 將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請 收 到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來 臺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到 校 時 應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 1 護 照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7
10 柒 註 冊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3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 五 ) 錄 取 生 含 正 取 備 取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 分 機 7281, 電 子 信 箱 :usagi@feu.edu.tw ( 六 )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將 於 2016 年 9 月 初 主 動 聯 繫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協 助 辦 理 來 臺 就 學 之 住 宿 申 請 居 留 體 檢 居 留 證 申 請 僑 健 保 投 保 等, 另 於 開 學 前 擇 日 辦 理 僑 生 港 澳 生 報 到 與 入 學 輔 導 講 習 會 一 申 請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日 期 事 項,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等 相 關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其 保 險 效 期 須 涵 蓋 在 本 校 就 讀 期 間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全 額 保 險 費, 由 本 校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二 預 訂 每 學 期 學 費 及 雜 費 : 新 台 幣 44,820 元 至 51,450 元 ( 美 金 1,450 元 至 1,660 元 ),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查 詢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本 升 學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校 將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二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三 來 臺 升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應 分 別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僑 生 : 1.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簽 名 ) 入 學 通 知 書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2.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8
11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3.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二 ) 港 澳 生 檢 具 入 境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向 香 港 或 澳 門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錄 取 考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與 國 民 身 份 證 照 片 規 格 相 同 ) 入 學 通 知 書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一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及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僑 組 所 出 具 學 校 公 文, 至 移 民 署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四 本 校 將 於 2016 年 9 月 9 日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未 按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9
12 附 錄 一 蒐 集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之 規 定, 向 您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並 明 確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請 您 詳 閱 並 予 同 意 : 一 蒐 集 之 目 的 : 教 育 或 訓 練 行 政 ( 一 九 ) 學 生 ( 員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 一 五 八 ) 產 學 合 作 ( 一 一 ) 學 術 研 究 ( 一 五 九 )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 一 五 七 )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 一 三 六 ) 資 通 安 全 與 管 理 ( 一 三 七 ) 兵 役 替 代 役 行 政 ( 四 二 ) 志 工 管 理 ( 四 三 ) 保 健 醫 療 服 務 ( 六 四 )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 六 九 ) 場 所 進 出 安 全 管 理 ( 一 一 六 )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管 理 ( 一 四 六 ) 及 其 他 經 營 合 於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組 織 章 程 ( 一 八 一 ) 之 相 關 目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保 險 辦 理 繳 費 及 匯 款 作 業 本 校 校 友 會 系 友 會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或 就 業 調 查 畢 業 ( 離 校 ) 後 招 生 訊 息 通 知 校 際 合 作 家 庭 聯 繫 及 各 類 預 警 通 知 校 外 住 宿 管 理, 及 其 他 與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輔 導 及 服 務 等 業 務 有 關 之 目 的 二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識 別 類 特 徵 類 家 庭 情 形 社 會 情 況 教 育 考 選 技 術 或 其 他 專 業 健 康 與 其 他 受 僱 情 形 其 他 各 類 資 訊 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籍 相 關 資 料 證 ( 執 ) 照 專 長 各 類 申 辦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課 程 修 習 紀 錄 成 績 各 類 輔 導 測 驗 問 卷 及 獎 懲 資 料 校 園 生 活 相 關 資 料 健 康 檢 查 及 在 校 醫 療 資 料 住 宿 資 料 學 生 配 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符 合 上 述 蒐 集 目 的 所 需 之 個 人 資 料 三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 ( 一 ) 期 間 : 依 相 關 法 律 法 令 或 契 約 規 定 之 保 存 期 間, 或 上 述 蒐 集 目 的 之 存 續 期 間 ( 二 ) 地 區 : 本 國 及 與 本 校 有 業 務 往 來 之 國 內 外 機 關 / 構 所 在 地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 三 ) 對 象 : 與 本 校 有 業 務 往 來 之 國 內 外 機 關 / 構 及 其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各 級 學 校 保 險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產 學 合 作 廠 商 學 生 實 習 廠 商 醫 療 健 檢 機 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 構 等 未 成 年 學 生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得 向 本 校 查 詢 各 項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成 年 學 生 之 家 長, 應 事 先 經 過 學 生 本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始 得 向 本 校 查 詢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 四 ) 方 式 :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之 方 式,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利 用 之 四 依 據 個 資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針 對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得 以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之 : ( 一 ) 向 本 校 查 詢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但 本 校 依 法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 二 ) 向 本 校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但 您 應 為 適 當 之 釋 明 ( 三 ) 向 本 校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但 如 係 本 校 依 法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當 您 簽 署 本 同 意 書 時, 即 表 示 您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同 意 書 之 所 有 內 容, 並 瞭 解 此 一 同 意 書 符 合 個 資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要 求, 具 有 書 面 同 意 本 校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您 個 人 資 料 之 法 律 效 果 六 本 同 意 書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個 資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七 如 您 選 擇 不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將 影 響 本 校 各 項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輔 導 及 服 務 等 業 務 之 執 行, 可 能 會 損 及 您 的 相 關 權 益 10
13 附 錄 二 校 園 平 面 圖 11
14 附 錄 三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1. 搭 乘 火 車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新 市 火 車 站 約 十 二 分 鐘, 新 市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五 分 鐘 2. 搭 乘 高 鐵 : 由 高 鐵 台 南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 搭 區 間 車 至 新 市 火 車 站 約 35 分 鐘 3. 搭 乘 興 南 客 運 : 由 台 南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新 市 火 車 站 約 四 十 分 鐘, 新 市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五 分 鐘 4. 開 車 經 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下 ) 過 新 市 收 費 站, 接 八 號 東 西 快 速 道 路, 由 新 市 匝 道 下 經 台 一 線 至 本 校 約 三 分 鐘 ( 北 上 ) 由 永 康 交 流 道 往 新 市 方 向,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本 校 約 十 分 鐘 5. 開 車 經 由 台 一 線 省 道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約 四 十 分 鐘 6. 搭 乘 飛 機 : 由 台 南 機 場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12
15 附 表 一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勾 選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一 1 二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1 僑 生 ( 請 擇 一 繳 交 ): 三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份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四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五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六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七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八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少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1 九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附 表 四 1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三 申 請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申 請 13
16 附 表 二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FAR EAST UNIVERSITY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Oversea Chinese Student Application Form for Admission 請 貼 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照 片 Attached photo must be taken within the last 3 months (Approx. size:1" 2") 申 請 人 須 以 中 英 文 詳 細 逐 項 填 寫 Please type or print clearly in Chinese or English. 一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Information 姓 名 Full Name 現 在 通 訊 處 Mailing Address 電 話 Telephone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 -mail 出 生 地 點 Place of Birth 父 親 Father 中 文 in Chinese 英 文 in English 中 文 姓 名 Full Name in Chinese (First) (Middle) (Last) 國 籍 Nationality 手 機 Cell Phone 英 文 姓 名 Full Name in English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性 別 Gender / / (month)(day)(year) 男 Male 女 Female 護 照 ( 居 留 證 ) 號 碼 Passport (ID)No. 婚 姻 狀 況 Marital Status 已 婚 Married 未 婚 Single 電 話 及 電 郵 信 箱 Tel. & 國 籍 Nationality 出 生 地 點 Place of Birth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母 親 Mother 中 文 姓 名 Full Name in Chinese 英 文 姓 名 Full Name in English 電 話 及 電 郵 信 箱 Tel. & 國 籍 Nationality 出 生 地 點 Place of Birth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二 教 育 背 景 /Educational Background 學 歷 Previous Education 中 等 學 校 High School 學 院 / 大 學 Undergraduate 學 校 名 稱 Name of School 學 校 所 在 地 City and Country 修 業 期 間 Period of Study From: M Y To: M Y From: M Y To: M Y 三 擬 申 請 就 讀 系 所 及 學 位 /Intended program and degree of study 系 / 所 Department / Graduate Institute 學 位 Degree 學 士 Bachelor 碩 士 Master 學 位 Degree Granted 畢 業 日 期 Graduation Date 主 修 Major 14
17 四 中 文 程 度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曾 學 習 中 文 幾 年? How long have you studied Chinese? 在 何 處 受 何 人 指 導? Where and under whose guidance have you studied Chinese? 是 否 參 加 過 中 文 能 力 測 驗? Have you taken any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s? 是 Yes 何 種 測 驗? What kind of test? 否 No 分 數 Score 自 我 評 估 中 文 程 度 Self-evalu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聽 Listening 優 Excellent 佳 Good 尚 可 Average 差 Poor 不 會 None 說 Speaking 優 Excellent 佳 Good 尚 可 Average 差 Poor 不 會 None 讀 Reading 優 Excellent 佳 Good 尚 可 Average 差 Poor 不 會 None 寫 Writing 優 Excellent 佳 Good 尚 可 Average 差 Poor 不 會 None 五 財 力 支 援 /Financial Support 在 本 校 求 學 期 間 各 項 費 用 來 源 What will be your major financial resource while studying at FCU? 台 灣 獎 學 金 Taiwan Scholarship 個 人 儲 蓄 Personal Savings 獎 ( 助 ) 學 金 Scholarship 父 母 供 給 Parental Support 其 他 Other (Specify) 六 其 他 資 料 /Other Information 健 康 證 明 書 Health Condition 佳 Good 尚 可 Average 差 Poor 如 有 疾 病 或 缺 陷, 請 敘 明 If you have a health problem, please specify. 工 作 經 歷 Working Experience 著 作 Publications 1. 出 版 日 期 Date 2. 出 版 日 期 Date 以 上 資 料 係 由 本 人 填 寫, 且 經 詳 細 檢 查, 在 此 保 證 其 正 確 無 誤 I have carefully reviewed the above information and hereby declare that all of it is correct. 申 請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文 件 書 寫 難 以 辨 識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件, 申 請 者 必 須 負 完 全 責 任 Applicants with incomplete documentation or illegible handwriting must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a rejected application. 申 請 人 簽 名 日 期 Applicant s Signature Date / / (month) (day) (year) 15
18 附 表 三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年 月 日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74448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電 話 : , 分 機 7281, usagi@feu.edu.tw 16
19 附 表 四 醫 院 標 誌 Hospital s Logo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Form B)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基 本 資 料 ( BASIC DATA) 檢 查 日 期 / / ( 年 ) ( 月 ) ( 日 ) / / (M) (D) (Y) Date of Examination 姓 名 性 別 : : 男 Male 女 Female Name Sex 身 份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 Passport : ID No. No.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 / / : Date of Birth Nationality 年 齡 聯 絡 電 話 : : Age Phone No. 照 片 Photo 實 驗 室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S) A. HIV 抗 體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Indeterminate) a. 篩 檢 (Screening Test): EIA PA 其 他 (Others) b. 確 認 (Confirmatory Test): Western Blot 其 他 (Others)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B.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Chest X-Ray for Tuberculosis): X 光 發 現 (Findings):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疑 似 肺 結 核 (TB Suspect)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 Pending) 不 合 格 (Failed) ( 經 臺 灣 健 檢 醫 院 判 定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者, 得 至 指 定 機 構 複 驗 ; 但 所 在 縣 市 無 指 定 機 構 者, 得 至 鄰 近 醫 院 之 胸 腔 科 門 診 複 檢 ) (Those who are determined to be TB suspects or have a pending diagnosis by the designated hospital in Taiwan must visit the referred institution for further evaluation.) 孕 婦 或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pregnant women or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C. 腸 內 寄 生 蟲 ( 含 痢 疾 阿 米 巴 等 原 蟲 ) 糞 便 檢 查 ( 採 用 離 心 濃 縮 法 檢 查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includes Entameba histolytica etc.)(centrifugal concentration method): 陽 性, 種 名 ( Positive, Species ) 陰 性 (Negative) 其 他 可 不 予 治 療 之 腸 內 寄 生 蟲 (Other parasites that do not require treatment) 兒 童 6 歲 以 下 或 來 自 特 定 地 區 者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6 years of age or applicants from designated areas as described in Note 6) D.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檢 驗 (Tests):a. RPR 或 VDRL b. TPHA/TPPA c. 其 它 (Other)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E.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proof of positive measles and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or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a. 抗 體 檢 查 (Antibody test ) 麻 疹 抗 體 measles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17
20 b.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 含 接 種 日 期 接 種 院 所 及 疫 苗 批 號 ; 接 種 日 期 與 出 國 日 期 應 至 少 相 隔 兩 週 ) (The Certificate should includ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the name of administering hospital or clinic and the batch no. of vaccin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should be at least two weeks prior to going abroad)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Measles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Rubella c.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接 種 禁 忌 者, 暫 不 適 宜 接 種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 漢 生 病 檢 查 (EXAMINATION FOR HANSEN S DISEASE) 全 身 皮 膚 視 診 結 果 (Skin Examination) 正 常 Normal 異 常 Abnormal: 非 漢 生 病 (not related to Hansen s disease): 漢 生 病 ( 疑 似 個 案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Hansen s disease suspect needs further exam) a. 病 理 切 片 (Skin Biopsy): b. 皮 膚 抹 片 (Skin Smear): 陽 性 ( Finding bacilli in affected skin smears ) 陰 性 (Negative) c. 皮 膚 病 灶 合 併 感 覺 喪 失 或 神 經 腫 大 ( Skin lesions combined with sensory loss or enlargement of peripheral nerves ) 有 (Yes) 無 (No)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備 註 (Note): 一 本 表 供 外 籍 人 士 無 戶 籍 國 民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使 用 This form is for residence application. 二 兒 童 6 歲 以 下 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但 須 檢 具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備 查 ( 年 滿 1 歲 以 上 者, 至 少 接 種 1 劑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 A child under 6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laboratory examination, but the certificate of vaccination is necessary. Child age one and above should get at least one dose of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es. 三 懷 孕 婦 女 及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胸 部 X 光 檢 查 ; 懷 孕 婦 女 於 產 後 仍 應 補 照 胸 部 X 光 Pregnant women and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are exempted from chest X-ray examination. Pregnant women should undergo chest X-ray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四 申 請 免 除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適 用 對 象 : 申 請 人 限 來 自 結 核 病 盛 行 率 低 於 十 萬 分 之 三 十 的 國 家, 並 檢 具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出 具 申 請 人 在 心 理 上 不 適 合 進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除 此 項 檢 測 五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HIV 抗 體 檢 查 及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A child under 15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or Syphilis. 六 居 住 於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南 韓 香 港 澳 門 及 新 加 坡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申 請 者, 得 免 驗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Applicants living in USA, Canada, Europe, New Zealand, Australia, Japan, South Korea, Hong Kong, Macao or Singapore are not required to undergo a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七 漢 生 病 檢 查 為 全 身 皮 膚 檢 查, 受 檢 者 可 穿 著 內 衣 內 褲, 並 由 親 友 或 女 性 醫 護 人 員 陪 同 受 檢 檢 查 時 逐 步 分 部 位 受 檢, 避 免 一 次 脫 光 全 身 衣 物, 維 護 受 檢 者 隱 私 Hansen s disease examination refers to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entire body surface, which should be done with courtesy and respect to the applicant s privacy. During the examination, the applicant is allowed to wear underwear and be accompanied by a friend or female medical personnel. Hospitals or clinics have the responsibilities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examination should be done step by step. Hence, taking off all clothes at the same time should be avoided. 八 根 據 以 上 對 先 生 / 女 士 / 小 姐 之 檢 查 結 果 為 合 格 不 合 格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Result:According to the above medical report of Mr./Mrs./Ms., he/she has passed the examination has failed the examination needs further examination. 負 責 醫 檢 師 簽 章 : (Name & Signature) (Chief Medical Technologist) 負 責 醫 師 簽 章 : (Name & Signature) ( Chief Physician ) 醫 院 負 責 人 簽 ( Superintendent ) 章 : (Name & Signature) 日 期 (Date): / / 本 證 明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Valid for Three Months) 18
21 附 錄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檢 查 項 目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一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驗 經 初 步 測 試, 連 續 二 次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以 西 方 墨 點 法 (WB) 作 確 認 試 驗 二 連 續 二 次 ( 採 血 時 間 需 間 隔 三 個 月 ) 西 方 墨 點 法 結 果 皆 為 未 確 定 者, 視 為 合 格 一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 包 括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 視 為 不 合 格 二 非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視 為 合 格, 包 括 下 列 診 斷 情 形 : 纖 維 化 ( 鈣 化 ) 肺 結 核 纖 維 化 ( 鈣 化 ) 病 灶 及 肋 膜 增 厚 一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腸 道 蠕 蟲 蟲 卵 或 其 他 原 蟲 類 如 :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Entamoeba histolytica) 鞭 毛 原 蟲 類, 纖 毛 原 蟲 類 及 孢 子 蟲 類 者 為 不 合 格 二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人 芽 囊 原 蟲 及 阿 米 巴 原 蟲 類, 如 : 哈 氏 阿 米 巴 (Entamoeba hartmanni) 大 腸 阿 米 巴 (Entamoeba coli) 微 小 阿 米 巴 (Endolimax nana) 嗜 碘 阿 米 巴 (Iodamoeba butschlii) 雙 核 阿 米 巴 (Dientamoeba fragilis) 唇 形 鞭 毛 蟲 (Chilomastix mesnili) 等, 可 不 予 治 療, 視 為 合 格 三 妊 娠 孕 婦 如 為 寄 生 蟲 檢 查 陽 性 者, 視 為 合 格 ; 請 於 分 娩 後, 進 行 治 療 一 以 RPR 或 VDRL 其 中 一 種 加 上 TPHA(TPPA) 之 檢 驗, 如 檢 驗 結 果 有 下 列 情 形 任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 一 ) 活 性 梅 毒 : 同 時 符 合 條 件 ( 一 ) 及 ( 二 ) 或 僅 符 合 條 件 ( 三 ) 者 ( 二 ) 非 活 性 梅 毒 : 僅 符 合 條 件 ( 二 ) 者 二 條 件 : ( 一 ) 臨 床 症 狀 出 現 硬 下 疳 或 全 身 性 梅 毒 紅 疹 等 臨 床 症 狀 ( 二 ) 未 曾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或 病 史 不 清 楚 者,RPR(+) 或 VDRL(+), 且 TPHA (TPPA)=1: 320 以 上 ( 含 320) ( 三 ) 曾 經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者,VDRL 價 數 上 升 四 倍 三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陽 性 者, 檢 具 治 療 證 明, 視 為 合 格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檢 查 結 果 為 陰 性 ( 或 未 確 定 者 ), 且 未 檢 具 於 抗 體 檢 查 後 之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但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接 種 禁 忌 者, 視 為 合 格 Appendix: Principles in determining the health status failed Test Item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Chest X-ray Principle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iled items 1. If the preliminary testing of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is positive for two consecutive times, confirmation testing by WB is required. 2. When findings of two consecutive WB testing (blood specimens collected at an interval of three months) are indeterminate, this item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tuberculous pleurisy) is unqualified. 2. Non-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calcified pulmonary tuberculosis, calcified foci and enlargement of pleura,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By microscope examination, cases are determined unqualified if intestinal helminthes eggs or other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istolytica, flagellates, ciliates and sporozoans are detected. Stool Examination for 2. Blastocystis hominis and Amoeba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artmanni, Entaboeba coli, Parasites Endolimax nana, Iodamoeba butschlii, Dientamoeba fragilis, Chilomastix mesnili found through microscope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and no treatment is required. 3. Pregnant women who have positive result for parasites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Measles, Rubella qualified and please have medical treatment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1. After testing by either RPR or VDRL together with TPHA(TPPA), if cases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re considered failing the examination. (1)Active syphilis: must fit the criterion (1) + (2) or only the criterion (3). (2)Inactive syphilis: only fit the criterion (2). 2. Criterion: (1)Clinical symptoms with genital ulcers (chancres) or syphilis rash all over the body. (2)No past diagnosis of syphilis, a reactive nontreponemal test (i.e., VDRL or RPR), and TPHA(TPPA)=1:320 (including 1:320) (3)A past history of syphilis therapy and a curren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demonstrating fourfold or greater increase from the las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3. Those that have failed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but have submitted a medical treatment certificate are considered passing the examination. The item is considered unqualified if measles or rubella antibody is negative (or equivocal) and no measles,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fter the antibody test is provided. Those who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s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19
22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FROM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74448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No.49,ZhonghuaRd.,XinshiDist.,TainanCity74448,Taiwan,R.O.C.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收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自 備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寄 送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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