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期数 P288/ 年 12 月 24 日 税务评论 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 新个税扣缴及自行申报制度解读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连续公布了六项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税务规定, 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推行与落地提供了指引和保障 以下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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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期数 P288/ 年 12 月 24 日 税务评论 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 新个税扣缴及自行申报制度解读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连续公布了六项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税务规定, 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推行与落地提供了指引和保障 以下三项文件从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申报以及自行申报三个方面阐释并奠定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的税务申报制度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9 号, 以下简称 59 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以下简称 61 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 以下简称 62 号公告 ) 本期税务评论将针对上述三个公告的要点进行解读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59 号公告 ) 法规要点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59 号公告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申请退税 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其中 : 作者 : 北京王欢合伙人电话 : 电子邮件 :huawang@deloitte.com.cn 于静总监电话 : 电子邮件 :syu@deloitte.com.cn 上海李春菲总监电话 : 电子邮件 :tiffli@deloitte.com.cn 北京姜莉莉高级经理电话 : 电子邮件 :ljiang@deloitte.com.cn 苏州陈琳琳高级经理电话 : 电子邮件 :lychen@deloitte.com.cn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 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 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 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如何办理 :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需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基础信息 税务机关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 59 号公告亦对何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详细列举

2 观察和建议 59 号公告首次引入了 唯一代码标识,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码未来将作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必要信息 根据 61 号公告,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 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 填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A 表 ), 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可见, 纳税人识别号将贯穿个税扣缴和申报的各个环节, 一人一号 的集中化管理将为高效精准的个税征管奠定基础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后方能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当前税务实践中, 自然人纳税人尚无唯一的税号, 例如, 外籍人士通常使用护照号码进行税务申报, 但护照更换时, 护照号亦发生变化, 因此经常出现 一人多号, 为涉税事项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确保外籍员工能及时有效地办理个人涉税事项, 履行纳税遵从义务, 雇主可能需要另行协助外籍员工获取中国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61 号公告 ) 法规要点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 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 代扣的税款, 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 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 填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A 表 ), 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 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如欲垂询更多信息, 请联络 : 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全国领导人香港谢梓博合伙人电话 : 电子邮件 :tojasper@deloitte.com.hk 华北区北京王欢合伙人电话 : 电子邮件 :huawang@deloitte.com.cn 华东区上海俞萌合伙人电话 : 电子邮件 :iryu@deloitte.com.cn 华南区深圳李菲菲总监电话 : 电子邮件 :ffli@deloitte.com.cn 华西区重庆汤卫东合伙人电话 : 电子邮件 :ftang@deloitte.com.cn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方法 工资 薪金所得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 薪金所得时,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由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在预扣预缴环节与汇算清缴环节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判定以及适用税率 ( 预扣率 ) 总结如下 :

3 综合所得项目 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扣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累计预扣法 ) 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其中,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 ; 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 20% 计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3%-45% 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20%-40%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20% 稿酬所得 20%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为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代扣代缴 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 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 综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其中,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 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如果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 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 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具体扣缴计算方法, 请参见 12 月 21 日的德勤税务评论 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 - 实施新税法征管衔接问题公告解读 1 非综合所得的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 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 并提交相关信息 资料,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支付工资 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 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

4 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 办理扣缴申报,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 支付所得 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 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 ;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扣缴手续费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 不包括税务机关 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 按年付给 2% 的手续费 ; 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 奖励办税人员 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观察和建议 61 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即 56 号公告 ) 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了新税法下各类应税所得项目的扣缴方法以及扣缴过程中纳税人和雇主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在针对 56 号公告的税务评论 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 实施新税法征管衔接问题公告解读 2 中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应采取的行动已进行了阐述, 根据 61 号公告, 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应同时特别关注以下事宜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 纳税人 累计预扣法下, 对于固定税前月薪的居民个人, 每月税后收入将不再是固定金额, 由于每月累计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以及大额收入的影响, 居民个人的现金流亦将受到影响, 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现金流规划和管理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居民个人, 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 同时因为预扣预缴计税方法与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不同, 居民个人须及时深入了解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在税款计算及征管方面的区别, 并按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年度汇算清缴义务, 完成补退税申报, 或者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及时准确地完成年度申报 对于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需要了解自身是否为税务居民身份, 并及时与扣缴义务人沟通, 正确履行纳税遵从义务 扣缴义务人 61 号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需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并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这些规定对雇主履行其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考虑到 2019 年 1 月开始实施的累计预扣法以及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须在短时间内根据累计预扣法做好基础设置工作, 对薪资发放系统进行调整, 建立有效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集及报告平台,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对于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而言, 寻求高效智能的自动化解决方案尤为重要 企业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新税法的沟通, 协助员工了解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税方式, 以及由于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方式可能导致的每月税后工资薪金浮动等 2

5 对于拥有大量外籍或港澳台籍员工的跨国企业, 应关注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 考虑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流程, 以便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并为外籍员工以及港澳台籍员工申请纳税人识别号提供协助 对于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企业, 应重点关注 61 号公告规定的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计税方式 61 号公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发现涉税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的, 均有权要求对方修改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对于员工的工资薪金由境内外同时支付的情形 ( 多为国际派遣的外籍员工 ), 往往容易出现仅申报境内所得的问题 但如果员工是在境内企业任职, 即使工资薪金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负担, 该境内企业仍负有扣缴义务 因此, 纳税人发现其个税申报信息和实际发放情况不符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 对于存在较为复杂的薪酬发放安排的员工, 境内雇主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全面审视其个税申报收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避免扣缴和纳税合规风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62 号公告 ) 法规要点 62 号公告规定了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并针对每一种情形详细规定了申报的时间 地点 文件要求等 :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取得经营所得 ; 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取得境外所得 ;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自行申报列举的情形相比, 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形, 但未包括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 纳税人如果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并缴纳税款 自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指引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一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 二 )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 三 )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 有任职 受雇单位的情形 : - 向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 受雇单位的, 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四 ) 纳税人申请退税 无任职 受雇单位的情形 : - 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 一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生产 经营的所得 ( 二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三 ) 个人对企业 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 四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预缴纳税申报办理 :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汇算清缴办理 : 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 -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 一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前述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二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 三 ) 纳税人取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 ( 临时离境除外 ) 的, 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 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 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 受雇单位的情形 : - 向中国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 受雇单位的情形 : -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 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 一 )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 二 )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 三 )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 四 )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注销户籍前, 办理当年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 / 经营汇算清缴的, 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注销户籍前, 申报当年相关所得的完税情况 - 注销户籍前, 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进行税款清算

7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 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 向其中一处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的文件要求 62 号公告公布了自行申报时需要填报的一系列申报表格, 并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制定式样, 并另行公告 除此之外,62 号公告还规定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应当准备与收入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 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 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同时,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 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 62 号公告同时也采用了兜底条款, 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时, 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表单汇总 申报表名称适用情形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B 表 ) 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纳税人取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A 表 ) 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A 表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办理预缴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B 表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办理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 表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 自行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 邮寄等方式申报, 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同时,62 号公告提及,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以及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将另行公告 观察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和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税款清算要求, 以往主要依赖于源泉扣缴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正逐步走向预扣预缴 / 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 以顺应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 同时, 个人纳税人需要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在税务申报与征管中逐步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62 号公告对于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督促纳税人在税务合规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确提示纳税人不能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为理由规避自行申报的义务, 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务征管 当然,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免除扣缴义务人未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如未能及时 正确的履行扣缴义务, 仍然需要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

8 在进一步完善申报制度的同时,62 号公告亦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提供了可行便利的途径 例如, 对于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个人, 根据现有的自行申报相关的文件规定, 个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但在实务操作中, 个人往往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或工作, 因此对纳税人完成自行申报造成一定困难 62 号公告规定对于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任职 受雇单位的, 可向中国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而不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申报 这对纳税人更有效地完成纳税申报提供了便利条件 非居民个人自行申报 尽管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 只需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进行代扣代缴, 不要求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非居民个人仍然需要进行个人自行申报 : 取得经营所得 ; 取得应税综合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 以及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鉴于非居民个人大部分为外籍个人, 由于语言 文化差异 境内停留时间 对税法知识及流程的熟悉程度等原因, 非居民个人在进行个人自行申报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挑战 因此, 建议非居民个人或有较多非居民纳税人的企业应密切关注 深入地了解纳税人在取得各项收入下的税务申报义务及要求, 必要时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协助, 以从容应对税改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因移居境外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的税款清算 作为新税法引入的全新条款之一, 因移居境外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进行税款清算的要求引起了众多有移居规划的纳税人的关注 62 号公告针对这一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晰了税款清算的相关要求 纳税人需确保当年及之前年度没有未完成的纳税申报事宜 具体来讲, 除完成申请注销户籍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 ( 以及尚未办理的上一年年度汇算清缴 ) 之外, 纳税人同时需要将当年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完税情况进行申报, 并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此外,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鉴于上述规定, 有移居规划的纳税人应当关注日常的税务合规工作, 提前对以往年度的税务合规情况及欠税情况进行自查, 避免因税务不合规在税款清算环节产生不利的影响, 甚至影响整体移民计划 同时, 若纳税人在以往年度享受了分期缴税的待遇且尚有税款未缴纳完毕的, 应提前对税款清算中结清税款的影响进行估算, 以免影响资金规划

9 本文由德勤中国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 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 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如欲垂询有关本文的资料或其它税务分析及意见, 请联络 : 北京朱桉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andzhu@deloitte.com.cn 哈尔滨徐继厚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jihxu@deloitte.com.cn 沈阳徐继厚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jihxu@deloitte.com.cn 成都汤卫东 / 张书合伙人电话 : / 8008 传真 : 电子邮件 :ftang@deloitte.com.cn tonzhang@deloitte.com.cn 重庆汤卫东 / 张书合伙人电话 : / 1216 传真 : 电子邮件 :ftang@deloitte.com.cn tonzhang@deloitte.com.cn 大连徐继厚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jihxu@deloitte.com.cn 香港展佩佩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sachin@deloitte.com.hk 济南蒋晓华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betjiang@deloitte.com.cn 澳门鄧偉文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raytang@deloitte.com.hk 深圳李旭升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vicli@deloitte.com.cn 苏州管列韵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kguan@deloitte.com.cn 天津白凤九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bilbai@deloitte.com.cn 广州李旭升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vicli@deloitte.com.cn 杭州卢强 / 何飞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qilu@deloitte.com.cn fhe@deloitte.com.cn 南京许柯 / 胡晓蕾合伙人电话 : / 6129 传真 : 电子邮件 :frakxu@deloitte.com.cn roshu@deloitte.com.cn 上海梁晴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mliang@deloitte.com.cn 武汉钟国辉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gzhong@deloitte.com.cn 厦门钟锐文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jichung@deloitte.com.cn 关于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德勤中国税务团队于二零零六年成立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旨在不断提高德勤中国的税务服务质量, 为客户提供更佳的服务及协助税务团队出类拔萃 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编制 发布了 税务评论 税务要闻 等系列刊物, 从技术的角度就新近颁发的相关国家法规 法例作出评论分析与介绍 ; 并对疑点 难点作出专题税务研究及提供专业意见 如欲垂询, 请联络 : 中国税务技术中心电子邮件 :ntc@deloitte.com.cn 主管合伙人 / 华南区 ( 香港 ) 张新华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ryanchang@deloitte.com 华北区张博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juliezhang@deloitte.com.cn 华东区朱正萃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kzhu@deloitte.com.cn 华南区 ( 内地 / 澳门 ) 张文杰总监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gercheung@deloitte.com.cn 华西区张书合伙人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tonzhang@deloitte.com.cn 如欲索取本文的电子版或更改收件人信息, 请联络陆颖仪 Wandy Luk (wanluk@deloitte.com.hk) 或传真至

10 关于德勤全球 Deloitte ( 德勤 ) 泛指一家或多家德勤有限公司 ( 即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 以 下称 德勤有限公司 ), 以及其成员所网络和它们的关联机构 德勤有限公司与其每一家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 德勤有限公司 ( 又称 德勤全球 ) 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 请参阅 中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更为详细的描述 德勤为各行各业的上市及非上市客户提供审计 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 风险咨询 税务及相关服务 德勤透过遍及全球逾 150 个国家的成员所网络为财富全球 500 强企业中的 80% 企业提供专业 服务 凭借其世界一流和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协助客户应对极为复杂的商业挑战 如欲进一步了解全球大约 244,400 名德勤专业人员如何致力成就不凡, 欢迎浏览我们的 Facebook LinkedIn 或 Twitter 专页 关于德勤中国德勤于 1917 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德勤品牌由此进入中国 如今, 德勤中国的事务所网络在德勤全 球网络的支持下, 为中国本地和在华的跨国及高增长企业客户提供全面的审计 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 风险咨询和税务服务 德勤在中国市场拥有丰富的经验, 同时致力为中国会计准则 税务制度 及培养本地专业会计师等方面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敬请访问 www2.deloitte.com/cn/zh/socialmedia, 通过德勤中国的社交媒体平台, 了解德勤在中国市场成就不凡的更多信息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 任何德勤有限公司 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 ( 统称为 德勤 网络 ) 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 在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您的财务或业务的决策或采取任何相关行动前, 您应咨询合资格的专业顾问 任何德勤网络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018 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联系德勤中国

其中 : 累计减除费用, 按照 5,000 元 / 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 计算居民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按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 参见后文 ) 执行 举例来说 : 居民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 40,000 元, 社保及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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