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 3 个月, 由学院组织进行预答辩工作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 认真的审查, 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 六 科研论文要求 : 1. 研究生及时总结实验结果, 撰写文章, 初稿经带教老师修改后交导师修改审阅, 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准备投稿 投稿提交应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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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药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制度 一 选题和开题报告 1. 论文的选题直接关系到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要求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 大量阅读文献资料, 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的基础上, 明确主攻方向, 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论文题目 2. 开题前必须完成对不少于 50 篇相关文献的综述, 向带教老师和导师汇报 3. 研究生正式进入论文工作前必须先进行开题报告, 以 ppt 形式 ( 具体要求见附件 ), 向导师及教师汇报, 听取导师及教师意见, 完善论文思路 4. 开题报告通过者需按照意见和建议适当修改课题设计, 经导师及带教老师审核后可以开展实验 ;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需继续修改完善课题设计并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直至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 学位论文过程管理课题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研究生应服从导师及带教老师的实验安排, 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要求在开题后的论文研究阶段, 必须向导师组定期进行课题进度报告, 导师组给出评价并对今后工作给予指导 ; 论文结束后进行公开预答辩 ( 在提交学位申请前 1-2 月完成 ), 预答辩必须制定严格要求 ( 包括时间和程序, 建议与答辩相同程序 ), 并进行认真记录备案 三 加强学风教育与管理各位研究生带教老师认真对研究生实验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 在论文中期报告和预答辩时进行 ), 由导师及专家进行复审 四 学位论文要求 1. 研究生学位论文按照 兰州大学论文规范 要求执行 论文数据可靠, 分析合理恰当 写作规范,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2. 研究生应同导师及带教老师讨论确定论文的框架, 在学校要求论文提交日期的前 3 个月应将论文初稿交带教老师修改后, 交导师修改审阅 3. 论文遵循 文责自负 原则, 研究生本人负责论文的查重 文字校对 数据核对等工作 五 学位论文预答辩 :

2 研究生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 3 个月, 由学院组织进行预答辩工作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 认真的审查, 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 六 科研论文要求 : 1. 研究生及时总结实验结果, 撰写文章, 初稿经带教老师修改后交导师修改审阅, 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准备投稿 投稿提交应由导师或带教老师完成, 研究生本人不得擅自投稿 2. 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影响因子在 1 及以上的 SCI 论文 ( 或在 CMJ 中国科学 发表论文) 或两篇 EI 收录的科研论文或取得 1 项发明专利 2. 论文必须是学位论文工作的科研成果 ( 申请毕业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以经实验所得数据为基础撰写的科研论文, 且发表论文中实验数据及结果应与毕业论文相关 ); 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 文献综述和摘要等不计在内 3. 学生申请毕业的学术论文, 不提倡并列作者 如以并列作者发表论文,SCI 影响因子需在 5 以上方可允许 2 人申请毕业,10 以上方可允许 3 人申请毕业, 且各并列作者的学位论文内容不可有重复部分 附件 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 2: 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指导教师分配表 2014 年 9 月 兰大一院药剂科药物研究室

3 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校研字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的通知各学院 研究院 : 为了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 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本着分类指导 体现特色 尊重差异的原则,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善了所属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经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各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兰州大学 ( 章 ) 2012 年 12 月 10 日

4 26 药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我院根据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 广泛征求了研究生导师意见, 制定 药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1. 博士研究生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1) 作为主要作者, 至少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 SCI 收录刊物 ; (2) 作为主要作者, 至少在国内外本学科 CSCD 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1 篇, 并经导师同意, 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申请 匿名评审通过后, 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2.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 其成果按规定不宜公开发表者, 若导师 学科点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标准,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 导师 学科点负责人 兰州大学军工办 兰州大学保密办公室及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可根据有关程序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通过匿名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者, 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二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一定的科研工作, 完成基本的科研训练, 培养基本的科研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1. 作为主要作者,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至少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 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论文 1 篇, 且综合评价三星以上 ; 或作为作者之一, 至少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 SCI EI SSCI A&HCI 等收录刊物发表 ; 或在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 1 篇论文 ( 被收入论文集 ), 且本人署名为前三名 2. 在学期间无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因承担涉密项目研究不宜公开发表的硕士生, 经导师同意, 其硕士学位论文可申请匿名评审, 匿名评审由各学院统一组织, 匿名评审通过, 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三 提前毕业研究生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应从严要求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其完成成果数量至少是正常毕业研究生完成成

5 果基本要求的 2 倍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其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四 留学生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要求原则上应与在校的国内学生相同 五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论文要求与在校生相同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发表论文及其它成果数量 质量要求与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成果要求相同, 其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六 其他 1.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未正式发表 ( 只有接收函或录用通知 ) 者, 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按期毕业, 毕业一年内科研成果正式发表者, 可提出学位申请, 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毕业一年后科研成果正式发表者, 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2. 未能完成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 可先行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按期毕业 毕业一年内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 可提出学位申请, 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 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毕业一年后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并申请学位者, 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3.SCI EI SSCI A&HCI CSSCI CSCD 等文献数据库及索引收录期刊以科研成果接受当年的名录为准 4. 本要求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 ; 主要作者是指 : 本人署名第一作者, 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为第二作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我院根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 广泛征求了研究生导师意见, 制定 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或参与过与专业有关的研究工作, 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 实践应用能力 职业能力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1. 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 2. 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请发明专利 1 项 3. 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导师或实践基地所主持研究的新药或仿制药研发项目, 以项目立项书或者完成的阶段性成果鉴定书或者实习基地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4. 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导师与制药厂家的应用型横向课题研究, 并取得生均 5 万元科研经费 ; 或直接参与实习基地应用型攻关项目, 以实习基地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5. 能够独立完成十五份以上常见病的病历用药分析, 并且随机抽取一份向专家进行讲解和分析, 得到专家组通过, 并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6. 以第一作者或主要作者发表一篇药品流通与市场营销研究论文或者能够独立完成一份药品流通与市场营销调研分析报告或者能够独立完成一份药品流通与市场营销商业计划书 7. 以第一作者或主要作者发表一篇药事管理研究论文或者能够独立完成一份药事管理调研分析报告或者能够独立完成一份药事管理创新设计方案 8. 作为作者之一,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在学期间无专业论文公开发表或其它科研成果提交的硕士生, 经导师同意, 其硕士学位论文可申请同行匿名评审, 匿名评审由各学院统一组织, 匿名评审通过, 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二 留学生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要求原则上应与在校的国内学生相同 三 其他 1. 本要求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 ; 主要作者是指 : 本人署名第一作者, 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为第二作者 2.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未正式发表 ( 只有接收函或录用通知 ) 者, 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按期毕业, 毕业一年内科研成果正式发表者, 可提出学位申请, 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毕业一年后科研成果正式发表者, 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3. 未能完成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 可先行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按期毕业 毕业一年内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 可提出学位申请, 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7 答辩通过后, 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毕业一年后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并申请学位者, 参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 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评审 ) 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8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已经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 理办法.doc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兰州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9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 规范专业实践的有关要求, 保证专业实践活动效果, 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研 号 ) 以及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 教研 号 ) 有关精神, 特制订本办法 一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1. 专业实践是指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到本专业领域的校内外单位相关岗位进行实践实习活动, 以提高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 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以集中实践的方式为主 3.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场所主要依托学校或学院与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实践基地, 也可根据需要到导师的科研协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二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1. 研究生应于第一学年结束前与校内外导师共同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 提交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 ( 附表 1), 经导师 学院审核同意后, 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须与实践单位 所在学院 校内导师签订 兰州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 ( 附表 2), 未签订

10 协议书的研究生不得进入相关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3. 专业实践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 学院负责开展研究生安全 保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联系, 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档案 三 专业实践考核 1.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 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专业实践学分 2. 专业实践结束时, 研究生应向校内外导师提交专业实践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 表 ( 见附表 3), 经校内外导师考核后, 按 合格 或 不合格 给予专业实践成绩 3. 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方能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考核不合格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经学院批准后可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四 专业实践组织管理 1.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业实践领导小组, 具体落实专业实践相关工作, 积极建设并管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2. 各学院在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下,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制订本类别 ( 领域 ) 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切实可行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 3. 专业实践申请表 协议书 书面总结报告及考核表由学院留存, 并由学院将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1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已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教 育部备案,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doc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7 月 11 日 抄送 : 财务处 2014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2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教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教 号 ) 以及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 ( 财教 号 ) 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一 奖助对象本 办法 的奖助对象为我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 MPA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 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 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各类社会奖学金 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 ; 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 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 ; 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 新生绿色通道 研究生 三助 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 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 由各学院 ( 研究院 ) 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 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 每学年评定一次 ( 一 ) 奖励对象我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 二 ) 基本申请条件

13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 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 1 违反学术规范, 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 2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 校规, 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 3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 4 恶意拖欠学费者 ( 三 ) 等级和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表 1 表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3.0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学业奖学金 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8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 30% 1.5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 45%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 2 表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 20% 1.0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 3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 3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14 表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全额学费 +0.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5% 全额学费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半额学费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 四 ) 优秀生源奖励政策 1.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一学年一律享受硕士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 工程 院校的推免生, 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其他院校的推免生, 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 第一志愿考取我校的 985 工程 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五 ) 评定与发放 1. 学校根据各学院 ( 研究院 ) 研究生规模 培养质量等情况核算并下达各单位学业奖学金额度 各学院 ( 研究院 )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并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 2. 各学院 ( 研究院 ) 在制定细则时, 应根据新生入学初试 复试成绩及各项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 非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研业绩 社会服务 专业实践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九月开始评定, 十月份由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 国家助学金

15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 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 一 ) 资助对象我校 2012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 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 ( 二 ) 基本条件 1.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2.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 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 三 ) 资助标准见表 4 表 4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学生类别比例标准 ( 万元 / 年 ) 博士研究生 100% 1.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0.6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0.6 ( 四 ) 发放程序各学院 ( 研究院 ) 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上报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及名单, 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发放时间为每月下旬 新生在学籍审核完成后开始发放 五 助研津贴为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 用科研贡献获得导师及学校的资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 助研津贴由导师和学校共同出资组成 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 导师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 学校对设立助研津贴达到最低限额的导师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 一 ) 发放对象我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 ( 二 ) 基本条件

16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 三 ) 助研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1000 元 / 人 月,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500 元 / 人 月, 详见表 5 表 5 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学生类别比例标准 ( 元 / 月 ) 博士研究生 100% 1000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00% 500 ( 四 ) 学校配套条件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学科分类执行 根据学科性质分为两类 A 类 :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数学 理论物理 医学 B 类 : 理工 农学 1.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条件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配套条件为 :A 类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3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700 元 / 月 ;B 类导师为学生发放不低于 5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500 元 / 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博士生导师配套三名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1.2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博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1.2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配套条件为 :A 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1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400 元 / 月 ;B 类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2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300 元 / 月

17 学校最多为每名硕士生导师配套三名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硕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0.6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硕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0.6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3. 扶持基金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 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 专门用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研究生, 最多可申请三届 4. 助研津贴发放 (1) 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首先由研究生导师确定, 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 (2) 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 (3) 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 ( 三年 ) 执行 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 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 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4) 助研津贴每年按照 12 个月发放, 导师于每学年初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金额, 各学院 ( 研究院 ) 于九月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同时需要将一年的导师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 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 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六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津贴为了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立实习津贴, 具体标准由学院 ( 研究院 ) 与实习单位决定 七 其它项目为了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 除奖学金 助学金 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外,

18 学校同时设立以下奖助政策 : ( 一 ) 新生绿色通道学校设立专项经费, 向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一年期无息贷款, 额度为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 ( 二 ) 特殊困难研究生应急基金针对遭遇特殊经济困难及医疗 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研究生, 设立应急救助基金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 按照其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 ( 三 ) 学费减免对于学校派出联合培养且需要同时缴纳两校学费的研究生, 学校执行学费减免 ( 四 ) 研究生 三助 研究生参加助管 助教 助研的具体政策, 根据国家要求, 学校将另行制定 八 附则 ( 一 ) 自 2014 年 9 月起, 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发放, 不再另行评定 学业奖学金仍然按照 2008 年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执行 ( 二 )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 三 )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起执行

19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的通知各有关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已经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 法.doc 兰州大学 ( 章 ) 2015 年 1 月 12 日 2015 年 1 月 15 日印发

20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促进学术诚信, 维护学校声誉, 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用中国知网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 以下简称 论文检测 ) 第三条所有在我校申请博士 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论文检测通过后, 方能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四条论文检测的对象与要求论文检测的对象为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 即删除论文封面 原创性声明 使用授权声明 参考文献 附录及致谢后的论文 论文作者提交的检测论文应为 WORD 或 PDF 格式, 命名格式为 : 学院代码 - 学号 - 姓名 涉密论文在检测前须做好脱密处理 第五条论文检测标准的制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制定论文检测标准 ( 分为通过 复检及不通过 )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论文检测标准是论文检测是否通过的唯一依据 各学院 ( 研究院 ) 应及时将论文检测标准及相关规定告知学生和导师 第六条论文检测结果依据为 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即被检测论文去除本人以第一作者 ( 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第二作者 ) 发表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后占全文的百分比 第七条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 1. 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由各学院 ( 研究院 ) 负责完成 研究生院为每个学院 ( 研究院 ) 设立分账户, 并根据申请学位的人数分配检测篇数 2. 学院 ( 研究院 ) 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论文检测工作 负责检测的工作人

21 员应保证分账户的安全, 严格执行学校规定, 只对本单位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3. 学位申请者在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前, 须填写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 并经导师审核签字同意 4. 学院 ( 研究院 ) 须对检测论文进行形式审查, 确认论文语句通顺 为完整版论文的主体部分且命名格式正确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八条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 1. 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图书馆 档案馆及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电子版 无故逾期不提交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 学校将视为其放弃当次学位申请 2. 学位申请者须保证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一致 3. 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完成 研究生院通过图书馆 档案馆或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提取学位论文电子版本进行检测 第三章论文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处理办法 1. 论文检测结果为 通过, 学位申请者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2. 论文检测结果为 复检, 学位申请者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两周时间的修改, 经导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 可申请复检一次 复检结果为 通过, 学位申请者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 复检结果为 不通过, 学位申请者当次学位申请无效, 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3. 论文检测结果为 不通过, 学位申请者须修改论文, 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4. 若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处理办法 1. 论文检测结果为 通过, 当次学位申请有效 2. 论文检测结果超出 通过 标准, 当次学位申请无效, 下学期重新申请学位

22 3. 凡故意规避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 学校将严肃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者, 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职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规范进行严格把关, 并督促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部分进行修改 若因导师失职失察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 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 2 篇检测 不通过, 学校约谈指导教师, 并限期整改 ; 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 3 篇以上 ( 含 3 篇 ) 检测 不通过, 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予以全校通报 2. 若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 2 篇以上 ( 含 2 篇 ) 检测 不通过, 暂停其招生 ( 上岗 ) 资格 1 年 情节特别严重者, 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因论文版本提交错误造成的论文检测 不通过, 责任由学位申请者承担 第十三条论文检测工作人员须对论文检测系统账号 密码严格保密, 遵守学校规定, 不得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3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 ( 试行 )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 根据第一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工作实施情况, 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讨论制定了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 ( 试行 )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 ( 试行 ).doc 兰州大学 ( 章 ) 2015 年 4 月 8 日 2015 年 4 月 9 日印发

24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教 助研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 校研 号 ) 中助研津贴相关政策,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管理 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负责组织协调 实施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津贴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立, 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加强研究生培养科研导向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避免把助研工作单纯作为济困助学渠道的倾向 各学院对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 要明确其岗位职责, 完善制度, 严格要求, 加强考核 第二章助研岗位设立与学校配套第四条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 社会调查 科学实验 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助研岗位依托科研项目, 由导师和学院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 分博士 学术型硕士两种 直博生按照博士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应遵循 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定期考核 原则 导师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助研岗位, 并报所在学院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助研名额 工作量, 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等 第七条为鼓励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 学校为每位博士生 ( 硕士生 ) 导师每年级配套三个博士 ( 硕士 )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校外兼职导师不享受学校的配套政策 超出配套范围的助研岗位, 由导师全额承担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延期毕业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 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聘用并提供助研津贴, 但学校不再提供配套

25 第八条对于学校配套支持的助研岗位, 导师发放的津贴须不低于本类别的最低限额 为体现对长线学科 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支持, 学校对不同学科的助研岗位津贴配套实行不同的标准 : A 类 :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数学 理论物理 医学类 B 类 : 理工类 农学类 岗位 类别 标准 A 类 B 类 导师出资下限学校配套导师出资下限学校配套 博士 硕士 ( 万元 / 年 ) 即 ( 元 / 月 ) ( 万元 / 年 ) 即 ( 元 / 月 ) 第九条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 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并发放助助研津贴 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受扶持期间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最多可申请三届 第三章助研岗位申请条件第十条助研岗位申请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 ( 不包括 2014 年之前录取的委培 定向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等招生类型 ) 第十一条凡提出助研岗位及助研津贴申请的研究生,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研究生, 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助研津贴 ; 有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生, 在读期间不能申请助研津贴 第十三条对于不能享受学校助研津贴的研究生, 学校鼓励其通过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助研岗位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每学期末, 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下发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助

26 研津贴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 导师设立助研岗位, 报所在学院 学院将汇总的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导师配套金额表 研究生助研岗位上岗名册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 和助研津贴经费转账单一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 第三周至第五周, 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协调财务处进行转账 转账无误的, 启动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为确保助研工作及时 有序开展, 上述各项工作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章助研津贴经费的管理与发放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统一为各学院及每位导师建立助研津贴专用账户, 导师设立助研岗位所需津贴经费以校内转账形式转入其中 学校不受理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的助研岗位津贴经费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审核各学院提交的 研究生助研岗位上岗名册 以及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 向财务处提交发放名册, 由财务处按月从导师助研津贴账户中提取款项, 与学校配套经费一起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休学 退学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 ; 自费出国留学及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的研究生, 其助研津贴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停止发放 ;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研究生, 自处罚 ( 处分 ) 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研津贴经费专款专用, 必须全部用于助研岗位, 助研岗位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 因各种原因经审批停发的助研津贴, 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回, 其中导师出资部分转回导师助研津贴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原则上在一学期内不做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 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提交书面报告, 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审核后通知财务处, 对助研津贴的发放做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导师在规定的助研津贴之外从个人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增发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助研津贴按月发放 新生助研津贴在通过学籍复审,

27 正式取得学籍后启动并补发 ; 毕业年级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至毕业当月 第六章岗位考核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助研津贴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各学院和相关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助研岗位管理, 要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定期进行考核 各学院要综合研究生在助研岗位上的科研表现 工作态度 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情况, 保证考核的客观 公正 公开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可作为调整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或取消助研岗位受聘资格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28 兰州大学药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补充规定 药学院发 [2013] 5 号 兰州大学药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 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等系列规章制度, 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学院补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学院党委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通过学院研究生工作组 导师 研究生会 党支部 班级和团支部来开展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的书记 ( 副书记 ) 院长( 副院长 ) 专职团干, 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辅导员和思政助理组成 负责拟定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制定相应的研究生管理办法, 指导研究生班级 党支部 团支部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的奖惩 贷款 就业和学籍等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校思政教育活动 第三条导师负责了解和上报研究生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情况, 组织本实验室研究生集体活动,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党建 奖惩 贷款 就业和学籍等工作, 支持研究生参加校院两级思政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条研究生会负责开展院内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 组织研究生参加校级校园文化活动, 联系班级和团支部 第五条研究生党支部负责发展研究生党员, 组织党支部教育活动, 了解和上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 联系党员所在实验室 班级和团支部 第六条研究生班级和团支部均以年级为单元横向组建, 负责了解和上报研究生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情况, 落实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和团委的工作安排, 组织

29 班级和团支部活动 第七条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 导师是第一责任人, 研工组组长和研究生辅导员是相关责任人, 相关工作表现纳入个人考核评价, 出现失察 迟报或处理不当等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扣减其校内绩效津贴, 同时缩减或暂停其招生资格 1. 失察是指研究生未请假而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达三个工作日未被发现 2. 迟报是指请销假手续在研究生离校后才报批 ( 备案 ) 或明确获知危机事件 1 小时之后才上报 3. 处理不当指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处理方式有违反学校学院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研究生会 党支部 班级和团支部干部以及思政助理具有 一岗双责, 即在研究生中传达上级精神 落实上级安排 增进研究生交流的同时, 还应肩负及时向学院反馈研究生舆情的职责 二者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 失职者将追究责任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九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 或非节假日离校 ( 指离开兰州大学校园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 下同 ), 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均需要提前办理因事或因病请假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请假向导师书面申请 请假时间一周以内 ( 含 7 天 ), 导师审批并送研究生辅导员处备案 ; 一周以上两周以内 ( 含 14 天 ), 导师签署意见, 再报研究生工作组审批后留研究生辅导员处备案 ; 两周以上, 导师在确认家人知情后签署意见, 再报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和学校研究生院逐级审批后留研究生辅导员处备案 审批批准之后研究生方可离校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不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二条不请假 ( 未准假 请假期满未续假 续假未获准 ) 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 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 或擅自离校者, 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请假期满后应亲自前往辅导员和导师处销假, 否则超期时段仍按旷课计 第十四条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 2 周者, 导师应与其家人沟通情况 ; 累计

30 超过 4 周者, 研究生工作组应与其家人沟通情况 ; 累计超过规定学习时间二分之一以上者, 研究生工作组应建议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确因培养工作需要, 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 时间达 4 周 ( 含 ) 以上, 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 ( 应有研究生本人承诺自愿派出签字 ), 经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同意, 报请学校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离校 如果派出到兰州以外单位, 导师应征得其家人同意并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沟通情况, 且提供接收单位联合培养合同或接收函 在外学习结束后, 研究生应及时到辅导员和导师处销假 第三章 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在籍研究生有违返校纪校规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分口头批评教育和书面通报批评两种 导师和辅导员均可给予研究生口头批评教育, 研究生工作组可给予研究生院内书面通报批评, 或提请学校研究生院给予研究生全校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无故旷课 ( 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非节假日的无课但应进导师实验室时段每半日按 4 学时计算 ), 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达不到纪律处分时作如下处理 1. 连续旷课 1-4 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8-40 学时,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2. 连续旷课 5-9 学时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学时, 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3. 超过以上学时, 按照 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八条散布违反国家宗教和民族政策言论尚达不到纪律处分者,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仍不悔改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因寻衅滋事和其他故意行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工作和生活尚达不到纪律处分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故意毁坏 藏匿 丢弃宿舍 教室 实验室等场所公物或同学财物尚达不到纪律处分者, 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外发布虚假招聘 募捐等广告或在网络散布谣言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者, 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在宿舍 教室 实验室乱扔垃圾, 破坏公共卫生者,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仍不悔改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在宿舍饲养宠物或存放酒瓶等杂物者,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仍

31 不悔改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在籍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仍不悔改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未按校院两级规定使用实验室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或装置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凡是受到校院两级书面通报批评的研究生, 自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评助研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三好研究生等 ; 同时, 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助研助学金自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停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每年新入学研究生需要主动学习本规定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兰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兰州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等系列规章制度, 并签署知情承诺书, 方可通过复查取得学籍 第二十八条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兰州大学药学院 兰州大学药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 : 研究生教育日常管理补充规定 抄送 : 兰州大学研究生院 兰州大学药院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13 日印发

32 兰州大学药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试行 ) 已经 2014 年 6 月 18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8 月 27 日 2014 年 9 月 2 日印发 附录 : 各专业学位类型 ( 领域 ) 成果 项目及经费上岗条件一览表

33 药学硕士 近五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之一 ( 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兰州大学药学院 ): 1 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被 SCI/EI/MEDLINE 收录的论文 3 篇以上 2 在本专业领域 CSCD 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 4 篇以上 3 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被 SCI/EI/MEDLINE 收录的论文至少 2 篇 4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 项 ( 第一发明人 ) 5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 1 项 ( 一等奖不分排名 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 近五年到账 ( 指兰州大学药学院 ) 总科研经费累计 40 万元以上

34 药学院发 [2014] 10 号 兰州大学药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习现 场的教育管理, 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 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根据国家 学校有关文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兰州大学研究生正式学籍, 并完成校内理论知识学习 阶段的的全日制药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进出场所工作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年 入学取得学籍后在校学习 1 年, 完成校 内理论知识学习后, 进入实习基地进行实践 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属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 可延长学习年限 1 年 第三章实践安全工作 第四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场所参加专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 由学校与基地建设联合单位共同负责 一 学院职责

35 1 学院应实地考察校实践场所的安全情况 ( 住宿 饮食 ) 等, 优先考虑与有专 门宿舍和食堂的单位建立联合关系 2 建立联合实践基地的合作协议中须对学生人身安全方面进行约定 (1) 学生在专业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意外, 实践单位应负责保险以外的其他一 切费用 (2) 学生在基地期间因基地方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出现意外基地方负全部责任 3 学院应与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及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定期与参加专业实践 的学生进行交流, 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状况 二 实践基地单位职责 1 实践基地单位须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2 实践基地单位须做好学生饮食安全管理工作 3 实践基地单位须做好学生实践期间外出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有事外出必须 向基地方负责人请假, 否则不允许其外出 4 实践基地单位须实时掌握学生的身体情况, 对生病的学生应及时停止其实践 活动并劝其进行治疗 5 实践基地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 保证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 全 6 学生在基地期间因基地方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出现意外, 基地方负全部责任

36 第四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必须遵守实践基地的 管理规定, 专业实践期间, 学生不得私自出外游玩 第六条学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 获 得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后才能外出 第七条实践期间, 学生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 定期向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 况 第八条实习期间请假需经报实习单位相关领导及辅导员, 并得到准假批复方可休假 ; 请假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两周 ; 超过两周者, 建议按超假时间延长其在生产一线的实习时间, 超假不到一周按一周计, 超一周不到两周按两周计, 以此类推 因此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超额期间停发其一切补助 第九条病假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实习单位所在医院出具的相关休假证明方准休假, 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针对兰州大学药学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药学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

37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办法 ( 校研 号 )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办法 的通知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办法 已经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办法.doc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38 改革, 加快完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 教研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 学校决定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 以下简称 培养方案 ) 修订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 培养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 ( 一 ) 强化职业导向, 明确培养目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 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 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 根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在课程设置 专业实践 学位授予 质量评估等方面建立相应模式 ( 二 ) 优化课程体系, 改进教学方式培养方案要紧密围绕培养目标, 优化课程体系, 突出课程的实用性和综合性, 加大实践性课程要求 加强案例教学, 明确案例教学的内容 学时 比例等要求 重视运用团队学习 案例分析 现场研究 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 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三 ) 严格过程管理, 改革培养模式围绕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培养环节, 严格各个环节要求, 对课程教学 专业实践 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 论文答辩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改进和创新培养模式, 特别强调与企业 行业等建立紧密的 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 ; 实行 双导师制, 注重吸引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导师 ( 四 ) 突出自身特色, 注重专业实践 培养方案的修订要着眼于我校实际情况, 体现我校特色 特别要突出实践教学和专业实践要求, 要加大实践教学学分比重, 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践, 建立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实践基地 各专业领域要制定明确的专业实践内容及应达到的目标 详细的专业实践计划和实践考核办法 通过研究生密切联系职业实践的活动, 使其掌握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 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 培养方案修订的具体要求

39 ( 一 ) 修订范围本次培养方案修订的范围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以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各专业类别领域 培养方案原则上要求按照专业学位类型制定, 也可按照领域分别制定 同一专业领域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应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 二 ) 主要内容培养方案应遵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制定 具体参见国务院学位办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 学位办 号 ) 培养方案在形式上要尽量保持一致, 内容一般包括 : 领域概况 培养目标 学习方式及年限 培养方式及环节要求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专业实践 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七个部分 ( 见附件 ) 其中 : 1. 领域概况 : 介绍领域覆盖的行业范围 研究范围和本专业学位点的主要培养方向 2. 培养目标 : 介绍本专业学位点培养学生的知识要求 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 3. 学习方式及年限 : 按专业领域分别确定全日制 非全日制和相应的修学年限 建议 : 专业学位硕士学习年限一般为 2-3 年, 最长在校年限不超过 4 年 ; 专业学位博士学习年限一般为 3-5 年, 最长在校年限不超过 6 年 ;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 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 500 学时 4. 培养方式及环节要求 : 建议采用 三模块 培养方式, 即课程学习 + 专业实践 + 学位论文, 要求具有完整的培养环节 : 课程学习 专业实践 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 论文评阅与答辩等, 明确提出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考核要求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 培养方案要明确校内外导师的职责 5.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课程设置按照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可相应分为公共课 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三部分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一般 1 学分的课程教学为 18 学时, 硕士生要求至少在一年内完成主要课程学习, 博士生要求至少在半年内完成主要课程学习 学分要求不低于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

40 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 外语课及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 公共外语参照学术学位三级执行 ; 专业外语的开设由各学院自行要求 ; 专业课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 避免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课程与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雷同, 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实践课程 6. 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必修环节, 研究生需到企业或行业实际部门实习实践, 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培养方案应明确实践环节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规定研究生提交实践计划 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专业实践由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及评价考核, 专业实践建议为 6 学分 7. 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明确论文选题范围 论文形式 论文内容 论文写作要求 ( 对不同论文形式应有不同要求 ) 论文评阅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要求, 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三 其他要求 ( 一 ) 各学院 ( 研究院 ) 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成立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 修订小组成员至少包括一位校外相关行业 企事业单位专家 新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提交研究生院 ( 二 ) 各专业领域要认真总结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经验教训, 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建立一套符合我校实际的具有特色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为保证培养方案质量, 研究生院将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培养方案的论证工作

41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已经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42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培养目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 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 学习年限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习年限一般为 2-3 年, 最长在校年限不超过 4 年 ; 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学习年限一般为 3-5 年, 最长在校年限不超过 6 年 非全日制 (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 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 500 学时 三 培养方式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 三模块 培养方式, 即课程学习 + 专业实践 + 学位论文 培养环节有课程学习 专业实践 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 论文评阅与答辩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 即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其中校内导师一般为第一导师 ; 校外导师一般为相关专业实践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四 培养方案培养类型 ( 领域 ) 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制定, 也可按照领域分别制定 同一专业领域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应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要紧密围绕培养目标, 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 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培养方案的制 ( 修 ) 订工作应有相关行 ( 企 ) 业专家参与 五 培养计划

43 校内导师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 根据本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 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制定 六 课程学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在校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按照本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专业学位研究生选课必须按照个人所制定的培养计划执行, 不得随意更改 七 实践环节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必修环节, 研究生在学期间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与行业 企业共同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 聘请行业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校外导师, 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 强化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专业实践前导师要指导研究生制定和提交实践计划, 研究生完成实践计划后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专业实践由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评价考核 考核合格后, 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八 学位论文 1.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在国家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 制定符合学科定位与发展实际的学位授予标准 2. 学位论文的必要环节 : 1 论文选题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 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 2 开题报告 要求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半年进行 3 阶段检查 导师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3. 学位论文的主要形式 : 根据专业学位类型特点, 可以将研究报告 规划设计 产品开发 案例分析 管理方案 发明专利 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 以论文形式表现 4. 学位论文的评审及答辩要求 :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由 2 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评阅, 其中外单位相关行业专家不少于 1 位 ;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由外单位 3 位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 其中相关行业专家不少于 1 位

44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位或 7 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 其中外单位相关行业专家 2-3 位 ;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位或 7 位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其中外单位相关行业专家 2-3 位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5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校研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各学院 研究院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试行 ) 已经 2014 年 6 月 18 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 试行 ).zip 兰州大学 ( 章 ) 2014 年 8 月 27 日 2014 年 9 月 2 日印发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 ( 试行 )

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 提高培养质量, 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 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 ) 队伍,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与规划,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导师是按照教育部批准招生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型 ( 或领域 ), 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实践型 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一般按照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方式 ( 即 双导师制 ) 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校内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负主要责任, 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培养过程中校外实践环节管理及论文指导等工作 校内导师实行上岗审核制, 各单位按照培养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 校外导师根据培养环节的需要聘任 第四条专业学位导师上岗审核工作要坚持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不断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 逐步优化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结构, 强化职业需求导向和实践能力培养, 完善分类指导, 健全实践基地运行机制, 提升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教育事业, 治学严谨, 为人师表 熟悉本专业学位教育现状 发展趋势和培养目标, 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实践工作 第六条关心研究生的学习 实践和思想情况,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科学观和价值观, 协助做好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 对因品行 身体 成绩等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导师可独立招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并在培养计划 课程设置 案例教学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履行职责, 注重研究生专业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校外导师要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 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 并在实践教学 案例编写 社会调查等环节进行指导, 注重研究生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提高

47 第三章上岗条件第九条校内导师上岗基本条件 : ( 一 ) 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 ; 具有副教授 ( 或相当职务 )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 ( 二 ) 应为我校教学科研 工程实验 医疗护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与相应行业领域保持较紧密联系并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 ( 三 ) 应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 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 ; ( 四 ) 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 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具备讲授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 ( 五 )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包括论文开题 研究计划和实习方案制定 实验操作等 ; ( 六 ) 各专业学位类型 ( 领域 ) 研究生导师成果要求 项目及经费等具体上岗条件详见附录 第十条校外导师上岗基本条件 : ( 一 ) 掌握专业学位教育方法, 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 ( 二 ) 为相关专业实践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 ( 三 ) 有较强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 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 ; ( 四 ) 与我校相关培养单位有稳定合作关系, 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 第四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首次申请上岗校内导师审核程序如下 : ( 一 ) 本人填写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申请表, 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有关成果和项目经费的证明材料 ( 二 ) 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符合上岗条件的人选, 经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48 ( 三 )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的申请材料 ( 包括申请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汇总表 ) 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校外导师上岗审核程序如下 : ( 一 ) 由培养单位或校内导师推荐 ( 二 ) 填写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登记表, 经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 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聘任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已上岗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审核 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专业学位导师实行动态管理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每三年对已招生的校内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将对评估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连续两次履职评估不合格的校内导师, 取消上岗招生资格 ; 对学位论文抽查出现问题的校内导师, 按照 兰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办法 ( 校研 号 ) 处理 评估和抽查结果将作为招生指标配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校外导师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到期后由聘任单位对其进行重新考核, 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导师权利与义务 奖励与惩戒等参照 兰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 修订 ) ( 校研字 号 )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各专业学位授权类型 ( 或领域 ) 上岗审核实施细则, 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49 第二十条本办法之修订 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50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药材科研究生管理制度 1. 本实验招收研究生均应经政治部批准, 办好研究生入住医院 科室实验室手续 科室详细记录研究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即将做的专题方向 2. 研究生必须遵守本院及本科各项规章制度 3.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室负责人管理 室负责人是研究生的主要带教老师, 其他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对研究生进行讲解 示范和操作指导 4. 带教人员应向研究生交代注意事项, 并负责管理工作 5. 带教人员应有计划地向研究生授课, 进行基础知识的系统训练, 介绍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新进展 6. 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上半学年学习基础理论课, 下半学年学习基础理论课, 并初步进入实验室, 熟悉环境 学习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学习基本实验操作方法和技能 ; 第二学年定课题方向 查文献资料, 通读 100 篇中 英文文献, 精读 30 篇英文文献, 翻译 5 篇英文文献, 投稿综述文章一篇, 开题报告, 进入实验工作, 第二学年结束, 进行中期考评, 投稿研究论著一篇 ; 第三学年上半年实验, 下半年写毕业论文 答辩 毕业 7. 研究生请假 3 天以内必须由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共同批准, 请假超过 3 天必须由医院医务部部批准, 超过 1 周必须由医院和所在学校共同批准 8. 研究生实验结束后, 必须将实验专用试剂 药品的使用量和剩余量报到实验室专人负责处, 剩余试剂 药品按要求贮存 9. 研究生毕业后, 必须交还实验记录本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院 10. 研究生未经许可, 不能将在本科所做工作写文章发表或将实验资料带走 11.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及毕业后严格遵守医院 科室保密协议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药材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51 药学院发 [2016]11 号 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药学院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为了加大优质生源的吸引力度, 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实践能力, 按照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的具体要求, 我院特制定 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药学院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一 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 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我院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组织我院奖助评定及相关工作 成员名单如下 : 组长 : 李红玉 ( 院长 ) 1

52 成员 : 连亚敏 ( 纪检委员 ) 陈世武 胡晓东 许洁 李加忠 秦芳二 学业奖学金 ( 一 ) 奖励对象我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 二 )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 不得参评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 同时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将向学校提出申请, 停止发放该生本年度已获得的奖助 : 1 违反学术规范, 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 2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 校规以及学院相关纪律规定, 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 3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 4 恶意拖欠学费者 ( 三 ) 申请方式研究生向其导师申请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导师向所在研究所所长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 2

53 ( 四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1. 博士研究生标准见表 1 表 1 博士研究生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3.0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学业奖学金 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8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 30% 1.5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 45%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 2: 表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1.0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0.8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 3 表 3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 标准 ( 万元 / 年 ) 备注 国家奖学金 特等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 3

54 学业奖学金 一等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全日制非在职 25% 1.0 三等全日制非在职 30% 0.5 ( 五 ) 具体评定办法 1. 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配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直接完成 为奖励和吸引优秀生源, 根据名额学院对推免生和 985 工程 211 工程 院校的考生,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一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分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 (1) 第一阶段 : 推免生的奖学金评定 1 国家奖学金评定 在 国家推免生报考系统 报考阶段开通 12 小时内, 报考兰州大学药学院且经过复试最终被录取的 985 工程 211 工程 院校考生有资格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 a. 在此评定范围内的本校推免生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按照推免时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b. 若没有本校推免生符合评定资格, 则最终录取的外校考生中 985 工程 院校毕业生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c. 在同等条件下, 以考生本科阶段 ( 前三年学业成绩 ) 学分积点从高到低排序, 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d. 若 国家推免生报考系统 报考阶段开通 12 小时内报考的考生中, 没有最终符合参评条件的, 则报考时间限制顺延 12 小时, 依次类推 4

55 2 985 工程 211 工程 院校的推免生, 第一学年享受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985 工程 院校学生优先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其他院校的推免生, 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 第二阶段 : 考取我校的 985 工程 211 工程 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奖学金评定 1 考取我校的 985 工程 211 工程 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一学年享受三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985 工程 院校学生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同等条件下初试成绩排名较高者优先享受 2 以上学生在参评时若初试成绩相同的情况, 学术型参评学生统考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享受 ( 考试科目及编码为 :201 英语一 ); 若外语成绩也相同, 则按照专业课成绩较高者优先享受 专业学位学生在初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 参评学生统考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享受 ( 考试科目及编码为 201 英语一的优先享受 ); 若外语成绩及考试科目均相同, 则按照专业课成绩较高者优先享受 (3) 第三阶段 : 考取我校的普通高校其他考生奖学金评定 1 学术型 : 学术型学生前两阶段名额分配完毕后剩余的学业奖学金名额, 按照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初试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分配 5

56 2 专业学位 : 专业学位前两阶段名额分配完毕后剩余的学业奖学金名额, 按照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复试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进行分配 (4) 在第一年评选奖学金时, 凡是在复试时被原复试专业淘汰后最终被其他专业以院内调剂方式录取的同学, 复试成绩自然排在录取专业的最后, 根据 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药学院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学金评选 具体情况根据当年各研究所最终获得奖学金名额情况最终确定 在最终录取专业排名的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 : 1 院内调剂同学来自同一个复试专业, 则按照原专业的复试成绩由高到低, 在最终录取专业的其他同学之后依次排名 2 院内调剂同学来自不同的复试专业, 则按照入学时的初试成绩由高到低, 在最终录取专业的其他同学之后依次排名 高校毕业的学生进行院内调剂后, 依然按照优秀生源享受奖学金, 但是在同等条件下, 且名额不足时就低 2. 研究生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分配 (1) 国家奖学金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直接评选 具体评选办法参看附件一 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2) 一等及以下等级学业奖学金评选由各研究所进行 1 一等及以下等级学业奖学金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指 6

57 标进行分配,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将名额分配至各研究所, 具体分配方式为 : 研究所年级招生人数 / 药学院年级招生总人数 分配给年级奖学金名额数 2 各研究所组织该研究所所有导师进行评定后将结果报至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核准并发放 3 专业学位学业奖学金由学生所在年级招收专业学位导师集体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定, 并将评定结果报至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核准并发放 三 国家助学金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 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 一 ) 资助对象我校 2012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 不包括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 ) ( 二 ) 基本条件 1.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2.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研究生国 7

58 家助学金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 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 助研津贴为鼓励和引导研究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 用科研贡献获得导师及学校的资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津贴 ( 一 ) 发放对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学位研究生 ( 二 ) 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 三 ) 助研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1000 元 / 人 月,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 500 元 / 人 月 ( 四 ) 学校配套条件 1 博士研究生根据学科分类, 我院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5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500 元 / 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博士生导师配套三名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 8

59 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1.2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博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1.2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学科分类我院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学校配套条件为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 100 元 / 月的助研津贴, 则学校为其配套 400 元 / 月 学校最多为每名硕士生导师配套三名硕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导师超出此范围之外招收硕士研究生需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0.6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校外兼职导师从招收第一名硕士研究生起即需要全额承担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此外还需要缴纳招生名额调节费 0.6 万元 / 人, 依次倍增 3. 扶持基金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 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校内导师, 专门用于发放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每年仅限招一名研究生, 最多可申请两次, 若两年后还无法为学生发放最低额度的助研津贴, 则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 4. 助研津贴发放 ⑴ 助研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 月份由研究生导师确定, 导师于每学期初根据学生科研工作情况确定每名研究生助研津贴 9

60 配套月份和配套金额 学校根据导师发放的津贴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供配套经费 ⑵ 直博生助研津贴统一执行博士生标准 ⑶ 助研津贴学校配套部分按照我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 ( 三年 ) 执行 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其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提供助研津贴, 但学校不再为其提供配套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 自文件确定的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助研津贴 (4) 每学期配套结果, 由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同时导师需要将拟配套的助研津贴额度一次性划入助研津贴专用账户 学校根据导师助研津贴发放金额和到账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配套, 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5 出现以下情况, 学院将向学校提出申请, 暂停学生助研津贴的发放 ⑴ 违反学术规范, 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停发助研津贴一年, 情节特别严重者, 停发研究生在读剩余阶段全部助研津贴 ⑵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 校规以及学院相关纪律规定, 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停发实习津贴一年, 情节特别严重者, 停发研究生在读剩余阶段全部助研津贴 ⑶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停发助研津贴一年 ⑷ 恶意拖欠学费者, 停发助研津贴一年 10

61 ⑸ 不服从指导老师管理, 不认真进行实验和其他科研实习相关工作的, 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已启动的助研津贴 属于上述停发情况第 ⑴ 到第 ⑷ 条者, 由学院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辅导员 ( 含兼职 ) 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院奖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停发, 同时将情况进行全院通报说明后上报研究生院 属于上述停发情况第 ⑸ 条者, 由导师按情节轻重和学生是否能端正其学习态度提出停发具体时间, 学院奖助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实属实后, 则停发该生助研津贴, 并上报研究生院 六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津贴为了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立实习津贴, ( 一 ) 发放对象 2014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 ( 二 ) 发放标准我院具体标准为 : 招收专业学位的导师自第一学年起, 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 500 元 / 每月的实习津贴 ( 三 ) 发放办法 1 实习津贴的发放资格及标准 月份由研究生导师确定 若导师认定学生没有进行实习实践工作, 可根据实际情况停发 2 每月 25 日前,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 含校外兼职导师 ) 按照 500 元 / 月向获得当月实习津贴的学生发放实习津贴 3 在南通基地进行课程学习的学生, 南通基地向每位学生 11

62 提供 500 元 / 月的生活补贴, 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实习津贴 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停发实习津贴 ⑴ 违反学术规范, 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停发实习津贴一年, 情节特别严重者, 停发研究生在读剩余阶段全部实习津贴 ⑵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 校规以及学院相关纪律规定, 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停发实习津贴一年, 情节特别严重者, 停发研究生在读剩余阶段全部实习津贴 ⑶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停发实习津贴一年 ⑷ 恶意拖欠学费者, 停发实习津贴一年 ⑸ 不服从指导老师管理, 不认真进行实验和其他科研实习相关工作的, 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已启动的实习津贴 属于上述停发情况第 ⑴ 到第 ⑷ 条者, 由学院研究生秘书 研究生辅导员 ( 含兼职 ) 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院奖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停发, 同时将情况进行全院通报说明 属于上述停发情况第 ⑸ 条者, 由导师按情节轻重和学生是否能端正其学习态度提出停发具体时间, 学院奖助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实属实后, 则停发该生实习津贴, 并上报研究生院 5 学院对导师按时发放实习津贴进行监督, 如导师在未向学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没有按时发放学生实习津贴超过一个月, 学生有权到学院提出投诉, 经学院核实属实后, 接到投诉的导师需向学院和学生说明情况, 并及时补发 ; 如无故不向学生发放实 12

63 习津贴超过 6 个月的导师, 学院将暂停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 七 附则 ( 一 )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起执行 ( 二 )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 附件 : 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兰州大学药学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 研究生 奖助实施细则 呈送 : 研究生院 学院各研究所 兰州大学药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31 日 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根据学校安排, 按照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有关要求, 我院制定 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该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 药学院二 三年级研究生一 申请条件 : 1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 2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身心健康 ; 13

64 4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 5 在读期间, 各科成绩合格 不得欠费, 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 评选规则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 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我院制定具体评分规则, 将所上报的材料按分合计, 按照评分由高向低的顺序确定最后获得奖学金人选 具体规则如下 : 1 权重: 根据学校文件中 国家奖学金评选要重点考虑申请人科研成果 参加导师课题工作情况, 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性作用 的要求, 我院研究决定学生的科研业绩评分权重为 80%, 社会工作 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评分权重为 20% 学生的最终得分 = 科研业绩得分 80% +日常得分 20% 2 具体评分规则: (1) 科研业绩 : a 只计算作为主要作者( 主要作者是指 : 本人署名第一作者, 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为第二作者 ) 已正式发表的论文 ( 正式发表是指 : 已经出版刊出的论文, 或者 SCI 论文在网上已经有卷 期号和页码, 或者中文核心有卷 期号和页码 ), 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药学院 如出现 N 个并列第一作者的情况, 则以此篇文章得分的 1/N 计 14

65 b 所有参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1 对于一项科研成果, 无论年度只能参评一次 科研成果中如出现并列作者, 其中一人拿此作为科研成果参评, 则其他作者不得再次使用此科研成果参评 2 如参评科研成果已参加过其他奖项, 且这些奖项注明用于参评的科研成果不能再做其他奖项评选时使用, 则此项成果不能作为国家奖学金的参评依据 c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1SCI 收录的论文一篇以 10 分起评 SCI 论文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 :10 分区系数 ( 分区系数 以大区计 : 一区 4, 二区 3, 三区 2, 四区 1),EI 收录一篇计 9 分,MEDLINE 收录的论文一篇计 8 分,CSCD 收录的论文一篇计 5 分 未被以上收录的不计分 ; 同时收录的按照最高得分计算 2 作为主要发明人 ( 主要发明人是指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 申请学生为第二发明人 ) 获得发明专利 1 项, 计 20 分 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兰州大学, 且该发明专利的成果归属为药学院 ( 以科研处出具的成果归属证明为准 ) (2) 日常综合表现 a 凡是申请的同学必须通过 CET4, 通过 CET6 计 10 分 b 担任学生工作: 担任班长 研究生会主席 党支部书记职务一年以上的计 10 分, 担任其他学生干部的计 8 分 以上为最高得分, 具体得分由院研工组根据其工作表现考核评定 15

66 c 积极参加学院社会实践团队, 能提供证明且由院研工组认定的一次计 3 分, 累计最高加 6 分 d 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学术 文体活动: 按要求参加的签到不扣分, 未签到的扣一分 ; 自愿报名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 经由研工组认可的活动一次计 1 分, 最高累计加 10 分 (3) 其他 a 若出现最终得分( 科研业绩 + 日常表现 ) 完全相同, 且名额不允许并列时, 则依次以取得发明专利 有被 SCI 收录论文 有被 EI 收录的论文 有被 MEDLINE 收录的论文 有被 CSCD 收录的论文顺序排名 若同为 SCI, 依次以一区 二区论文为先, 若同为 SCI 且在同区, 则以影响因子 ( 以前一年科技处认定的刊物影响因子计 ) 由高到低排序 b 根据学校文件中 评审过程要统筹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助研助学金等其他奖项 的要求, 我院研究决定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与获奖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 C 所有上报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学校发布当年奖助文件之日前取得的 ; 参评学生需对其上报的科研成果内容完整性负责, 一旦上报, 则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补充或更改 三 评选程序 : (1)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将申请和经由导师签字的申报材料诚信责任书交到院办, 并附上所有支撑材料证明 (2)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材料评分, 按照分 16

67 配给药学院的名额由高到低产生评选结果 (3) 评选结果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如有异议, 提交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复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将聘请学院内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发表 SCI 论文较多的, 且在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没有学生参评, 无利益冲突的几位老师作为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材料复审鉴定专家组成员, 负责对申诉材料做认定工作 复审材料鉴定专家组对参评材料是否符合 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中拟定的参选条件做出书面鉴定意见, 提交给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依据参评材料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对评选结果做出最终认定 (4)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报研究生院最终审核 四 其他 (1) 为了让更多的同学有获得国家奖学金荣誉的机会, 原则上研究生在读期间评选国家奖学金次数不多于一次 (2) 根据研究生院要求, 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科研成果不得和其它各类社会奖学金评选的科研成果重复使用 五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由药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 药学院 2016 年 8 月 31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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