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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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 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 释义 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 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1]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现金价值表 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 则不产生效力 ; 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十七周岁之间 ( 含十七周岁 ) 者, 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 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二十五周岁生日 ( 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 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 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有十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 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 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下表所示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 若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则不受上述等待期的影响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的时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 年满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单周年日之前 周年日之后 ( 含四周岁 ) 100% 200%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 第 1 页共 6 页

2 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仅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 撤销 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 ( 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4] [5] (8) 遗传性疾病 ( 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二年以上 ( 含二年 ) 保险费的,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承保十九种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 [6] 当由相应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 爆发病毒性肝炎 ( 急性肝衰竭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 2 页共 6 页

3 6.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7.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7] 8.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9.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8]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9]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12. 脊髓灰质炎是一种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未导致肢体瘫痪者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的瘫痪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3. 细菌性脑膜炎指因细菌感染引起的脑脊髓膜炎症, 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神经专科医师确诊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10]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 脑积水 ; (5) 中度以上智力障碍 14. 脑炎 指因病毒或细菌感染引起的脑部炎症 ( 大脑半球 脑干或小脑 ), 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神经专科医师确诊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 脑积水 ; (5) 中度以上智力障碍 第 3 页共 6 页

4 第三部分 15.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I 型糖尿病 ) 16.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8. 川崎病 ( 伴冠状动脉瘤 ) 19. 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如何支付保险费 指由于完全和不可逆的胰岛素分泌不足导致的慢性血糖升高, 且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 180 天以上 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 ( 尿 )C 肽测定, 结果异常, 并由儿科医师确诊 本病是一种慢性少儿关节炎, 其特征为高热和系统性病征, 并在关节炎出现之前持续存在数月 主要表现包括持续高热 易消散皮疹 关节炎 脾肿大 淋巴结肿大 浆膜炎 体重减轻 中性粒细胞增多 急性期蛋白升高, 以及血清抗核抗体 (ANA) 和类风湿因子 (RF) 检查阴性 须由小儿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 且病情严重并确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本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 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 本病须经儿科医师明确诊断, 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 (2)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指被保险人因医疗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后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综合病症 导致感染的医疗输血行为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在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因治疗必须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 ; (2)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确认被保险人因在该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输入受污染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毒 ; (3) 提供输血的机构承认责任 ;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 则以该规定为准 3.2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相同产品项下 ( 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 ) 相关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 则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 ( 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 ) 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 您应当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我们需要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 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受益人或其代理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1]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以上证明皆需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 ), 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做进一步会诊的权利 ; 第 4 页共 6 页

5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附加合同 5.1 附加合同的解除与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本附加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释义 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该项目保单年度末的金额将列示在本附加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的对应列内 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系基于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根据合理的方法换算所得 2.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 手段恢复 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 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 第 5 页共 6 页

6 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 医院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 ( 含二级 ); (2)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 ( 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 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 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3) 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 联合医院及病房 外设挂靠的门诊部 康复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第 6 页共 6 页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附件 6 重大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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