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6: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附件 7: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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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北农业大学文件 东农教字 号 关于印发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七个学生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 办及直属单位 :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要求, 我校对现行的学生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 7 个学生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附件 2: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3: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细则附件 4: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 5: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2 附件 6: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附件 7: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规定 2

3 附件 1: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 入学须知 要求和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对暂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3

4 录取要求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复查, 其他复查内容由所在学院组织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 按学校考务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课程成绩记载 体育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 按学校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相关规定, 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学生应当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期所修课程应修的学分数 预警 留降级制度 : 在每学年结束进行成绩审核时, 一年级 4

5 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10 学分的, 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18 学分的予以预警 一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18 学分的 ; 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25 学分的予以留级, 学生可以申请暂缓留级, 暂缓期为一年 ; 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35 学分的, 必须留级 ; 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 45 学分或第三次达到降级标准的, 予以退学处理 留级学生在学年开学初办理留级手续 由于原专业调整或者中断招生的, 学校可以安排留级的学生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双学位, 具体按学校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学生可以在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上进行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在外校或网络平台上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并存入个人档案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按学校学生创新学分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和重修机会 5

6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 事先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有关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为 : 辅导员三天以内 ; 学院党委副书记 教学院长四至十四天 ; 十五天以上的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请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 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否则以违纪处理 学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 6 周 第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 具体办法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6

7 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为学生所学专业的学制加四年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 经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发给休学证明后, 方可休学 学院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校直接下发休学通知书, 予以休学 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 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休学创业的学生, 休学时间以学年计, 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四年, 同时,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学制加四年 第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7

8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应当于期满前两周或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学生申请复学时由于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的, 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达到学校退学处理标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到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其他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生, 必修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在 8

9 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未修课程或已修但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两次结业换毕业考试 第一次安排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与补考一起进行, 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授予学士学位 ; 第二次安排在第二年春季学期开学, 与补考一起进行, 成绩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但不授学位,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需提前申请, 变更理由要合理 充分 变更后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9

10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0

11 附件 2: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 维护高等教育公平 公正,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 41 号令 ) 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在政策范围内, 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本人申请,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 遵循维护教育公平 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 2. 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 3. 遵循因材施教 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 4. 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 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习成绩优秀 综合表现突出 : 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未受过任何处分, 已修课程无 11

12 不及格成绩记录, 且在同专业同年级 (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独排名 ) 学生智育学分绩排名前 30%, 可以申请转专业 ; 2. 休学创业 退役后复学或具有特殊才能和专长 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 经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认定, 可以申请转专业 ; 3. 由于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 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4. 因留级 降级 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满复学以后, 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 5. 确有学习困难, 可申请转入下一个年级同一录取批次接近或低于原专业录取分数的专业学习 第六条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 含但不限于贫困地区专项生 民族预科班等学生 ),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 2. 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 3. 文科 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 4. 本硕博连读等人才培养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 5. 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 6.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 只能在该大类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 7.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 8. 学生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初 ; 9. 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 10. 教务处按照 严格 规范 准确 及时 的要求, 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12

13 第七条转专业的程序 1. 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发布办理转专业通知 ; 2. 教务处拟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向全校公布, 同时公布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 ; 3. 学生填写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 见附件 1) 交所在学院审核, 学院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教务处 ; 4.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拟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转专业考核,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有义务接受学生咨询 ; 5. 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 提出拟转入学生名单, 签署意见后, 同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 公布转专业名单 ; 6. 转专业学生填写 东北农业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学校出文件并上报学信网审核备案 第八条选课与补修 1. 已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重新选课, 各学院专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 ; 2. 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所缺的课程需补修完成 第九条学费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不变 第十条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签字的 东北农业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 2. 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 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 含二级甲等 ) 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 3. 因休学创业 退役后复学或特殊才能 专长申请转专业的, 13

14 转入学院成立专家组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意见随申请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转学需提交 学生转学申请表, 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 ( 含二级甲等 ) 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 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 同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4

1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 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 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学校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如发现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 跨批次 跨科类 跨学期擅自办理 签批转专业 转学,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 东农教字 号 )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 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 东农教字 号 )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

16 附件 3: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双学士学位是指我校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 以下简称第一学位 ) 的同时, 又辅修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 ( 以下简称双学位 ), 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取的学位 学科门类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 (2012 年版 ) 为准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学校的正常学位管理体系 教务处在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对双学位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双学位申请及审批 第三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一年学习, 成绩优良, 智育平均学分绩达到 2.0 以上 ( 含 2.0) 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四条学生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根据 东北农业大学双学位招生简章 向承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攻读双学位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 承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交纳学费后, 报教务处复核 注册 公布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招生简章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16

17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双学位学制至少为两年半, 最长年限为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七条双学位修读学分为 学分, 农 理 工类要求理论和实验教学 学分, 文 经 管 法类要求理论和实验教学 学分, 毕业论文 ( 设计 ) 统一要求 4 学分, 课程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统一要求 第八条双学位教学由承办学院安排, 报教务处备案 检查 双学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九条双学位毕业论文 ( 设计 ) 单独进行 第十条学生一旦选定双学位专业, 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一条双学位专业成绩管理同第一学位专业成绩管理办法 成绩单一式三份, 分别由教务处 承办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备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已获得第一学位并且完成双学位学业者, 方可进行双学位答辩, 通过者授予双学士学位, 由学校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因故终止双学位学习或达不到第一学位授予标准者, 经学生申请 教务处审批, 所取得的学分按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处理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四条双学位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与双学位 双专业 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黑教联 号 ) 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双学位收费标准按当年修读专业总学费的 45% 以 17

18 内核定 第十六条 双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4: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建设良好的考风 学风和校风, 维护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凡参加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并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五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 应当 18

19 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 清出考场,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记为零分, 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 违纪 或 作弊 考试违规者不得补考 第七条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和下列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 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经主管校领导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认定为考试违纪,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五 )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 答题册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9

20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 纸答题, 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 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记过处分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二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三 ) 以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 作业有抄袭 剽窃行为 ( 四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五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及考试材料 ( 六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七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八 ) 违反第八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认定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二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 三 )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 2 份以上 ( 含 2 份 ) 答卷答案雷同 ( 四 ) 威胁 辱骂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五 ) 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 ( 六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 20

21 ( 七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 ( 八 ) 违反第九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 九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十 ) 考试过程中, 通过通讯设备给他人传递答案的 ( 十一 ) 其他应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 其中 ( 一 ) 到 ( 八 ) 项跟原班级学习 ;( 九 ) ( 十 ) 保留学籍一年, 自行参加社会实践, 经学校考核合格后, 跟下一个年级学习 ;( 十一 ) 视情节决定跟原班级学习, 或者保留学籍一年, 自行参加社会实践, 经学校考核合格后, 跟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二 ) 考试过程中, 通过通讯设备接收他人传递答案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 三 ) 组织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四 )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 其处分决定应在学工部门及所在学院备案 第四章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应予暂扣, 保留学生违规证据 ( 二 ) 如实填写考试违规登记表, 详实记录学生违规的事实 违规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须由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监考员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事实的内容, 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登记表上签字,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 应当由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21

22 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教务处将考试违规材料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由学生所在学院委派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 核实, 在调查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 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教务处复核学生考试违规的全部材料, 按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出具学校处理文件 开除学籍的处分, 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 处分程序 处分期限 处分决定 处分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及送达方式 受处分学生申述的时限及程序 处罚解除等其它事项, 按照 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2

23 附件 5: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本科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领导负责,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 协调及具体实施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内考试课的考试安排 ( 包括补考 ), 并通知有关学院和教师 ; 负责安排监考 巡考, 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 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 负责办理试题印刷手续 ; 检查监督学校本科生考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各学院在期末考试前要分别召开由任课教师 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和学生参加的学风考风建设动员大会 ( 一 ) 各学院要对主考 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职责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培训, 增强教师责任意识, 树立优良的考风 教风 ( 二 ) 各学院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 把学风 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 三 ) 各学院要组织制定各类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 )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 并遵照执行 23

24 ( 四 ) 各学院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和派出监考人员 ; 组织阅卷工作 ; 负责学生成绩单的保管和报送 ; 组织巡视, 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校领导 各院 ( 系 ) 主管教学的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要在考试期间认真巡视考场 考场巡视人员负责监督监考教师是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协助监考教师维护考场纪律 第五条教师有监考义务, 监考质量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课程结课考核含期末考试 补考 重考 重修等,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纳入学校考试计划, 事先排出考场, 选定监考教师, 并在考试之后按一定标准判卷 考查则相对灵活, 既可提前安排, 也可课上安排, 既可定期进行, 也可不定期进行 课程考核可以按闭卷 开卷 口试及论文等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应注重过程考核, 考核依据充分, 鼓励教师进行分阶段考核 有条件的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 第七条课程的考核方式需写入人才培养方案, 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更改 任课教师要在开学初, 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 要求以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平时成绩有详细记载, 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考试命题由系部或教研室负责组织安排 学院教学院长要对本学院的课程命题负责 教研室主任 系部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 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 应重新进行命题 审核通过的试题, 系部主任要在题签上签字确认 24

25 第九条命题基本要求 ( 一 ) 命题原则命题要依据教学大纲, 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又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 二 ) 命题要求 1. 确保试题的科学性, 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 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 试题难度适中, 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2. 试题与前两届试题的重复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20% 3. 试题表述要准确 简练 明了 4. 开 闭卷考试的课程, 要在试卷上注明 5. 课程考试应同时出 题量 内容和难度 大致相同的 A B 两套试卷, 交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考卷, 另一套留作补考 缓考试卷 命题教师须提前对试卷进行试做, 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 课程号和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 统一评分标准 6. 开卷考试命题要注重知识的运用能力考核, 以案例题 材料分析题等主观题为主, 应尽量减少名词解释 选择题 填空题等客观题的数量 7.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在考试前两周完成 ( 三 ) 试卷印制试卷经学院审核后, 命题教师负责到教务处考务科办理试题印卷手续, 印刷后负责取回印制好的试题, 并对考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 确保无误并严加保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和考试范围, 更不得透露考题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条 14 周及以前结课的课程考试, 由开课学院按照 提 25

26 前考试工作流程 提出考试方案, 上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公布考试时间 ;15 周 -16 周结课的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 按旷考处理 ( 二 )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学生卡, 无证件者, 需到教务处补办临时学生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按旷考处理 ( 三 ) 学生必须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 不准再进入考场, 按旷考处理 ;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 四 )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 监考教师调动, 按指定位置就座, 并将证件放于桌上, 以备检查 ( 五 ) 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 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 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 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材料 ; 考试前, 考生应仔细检查座位和课桌,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 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 必须向主 监考教师报告, 否则, 一经发现将按违纪处理 ( 六 ) 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 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 七 ) 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 不得干扰主 监考教师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有特殊情况应向主 监考教师说明, 听从处理 ( 八 ) 考生要按主 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 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 不得与他人说话 26

27 第十三条主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监考职责 : ( 一 ) 主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负责取卷 送卷, 其它职责与监考教师相同 ( 二 ) 主考和监考教师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监考全过程要佩戴监考牌 ( 三 ) 主考和监考教师都必须提前 10 分钟到达考场, 并在考试前, 共同按座位图安排考生座位 ( 四 ) 主考和监考教师督促考生清理座位, 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 ; 闭卷考试时, 书包 讲义 笔记 复习资料 手机 电子记事本 电子辞典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 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 五 ) 主考和监考教师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 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 交巡考处理 ( 六 ) 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 主考教师要指导学生调试收音设备, 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 七 ) 主考和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八 ) 考试过程中, 主 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 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 主考教师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 九 ) 主考和监考教师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 并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 交巡考处理, 主 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详实的证据, 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 十 ) 考试结束后, 主 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 填写齐全试卷袋中的各项内容 ( 十一 ) 考试过程, 由巡考人员在一个教室内发现四起及以 27

28 上违纪或作弊情况的, 认定该教室考试秩序混乱, 其主考和监考 人员将按照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试卷评阅及归档 第十四条教师必须使用红笔判卷, 按标准答案严格掌握评分标准 坚持公平 公正的原则, 杜绝人情分和错判 漏判 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分数, 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 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 阅卷人必须在试卷上相应位置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公共课 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应实行集体阅卷, 采用流水作业, 按题分工负责阅卷, 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口试考试, 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 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 可允许再抽一次, 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原则上应予适当扣分 第十七条教师打印的学生成绩单一式四份, 须有评卷教师的签字 开课院 ( 系 ) 留存一份, 教务处备案一份, 试卷档案内留存一份, 教师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试卷评阅后, 成绩一经评定,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若发现评分确有问题, 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更正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结束后, 任课教师须对考核结果进行试卷分析和总结 应有重点地对命题原则 成绩统计 教学效果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若优秀率偏高或不及格率偏高, 应在考试总结中对此做出说明或解释 要维护试卷卷面成绩的严肃性, 不准通过提分的方式提高及格率 第二十条学生试卷 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 试卷分析 考试总结 学生成绩单及平时成绩单须装入试卷袋中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 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 开课学院要对各科试卷进行复查, 复查合 28

29 格后, 考试课程试卷于下学期初交教务处统一存档, 考查课程及 考试课程的补考试卷由学院统一存档 试卷保存时间为学生的学 习年限 第七章 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依据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严格依据并遵照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执行 第八章 缓考 第二十四条因病住院或本人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 需要在考前办理缓考 缓考考试与当学期课程补考一并进行, 缓考未通过的, 不再安排课程补考 缓考成绩按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中的有关规定记载 第九章 补考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学生, 取消其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补考的机会 第十章 重考重修 第二十八条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在每年相应学期可以参加相同课程的重考考试, 考试时间为该课程的补考考试时间 第二十九条申请重考的学生在每学期初办理申请手续, 选择相应学期的重考课程, 重考课程的学习方式不限, 重考使用当 29

30 学期该课程补考试卷 第三十条重考及格的课程, 成绩最高按 60 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因培养方案调整, 已不再开设的课程, 由开课学院提交相应课程的试卷, 由学校统一组织重考学生考试 第三十二条从 2014 级开始, 取消毕业班毕业重考考试 第三十三条重修相关的考试规定详见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考试工作人员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第三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依据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第十二章 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0

31 附件 6: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 一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 一 )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 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并真实 完整记入学生学业成绩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 二 )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门课程, 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内容分别上课的, 进行考核后, 须折合为一个成绩 ( 三 ) 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 每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 四 )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分别按一门课程对待, 单独进行考核, 按其结束时间归入当学期成绩 ( 假期结束的归入上学期成绩 ) 二 参加考核的条件 ( 一 ) 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缺课累计超 31

32 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成绩以零分计 ( 二 )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作业 实验 ( 包括实验报告 ) 方可参加考核 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 取消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 三 ) 参加补考 重修重考 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考核 ( 四 ) 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不予评定成绩 三 考核方法与成绩评定 ( 一 ) 考试课成绩评定一般应包括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原则上最高可占到 30% ( 二 ) 考查课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 作业 测验 随堂考查 实验 实际操作及结课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 三 ) 对于用大型作业 设计 ( 论文 ) 等作为结课方式的课程可以采用答辩或评阅的方式给定成绩 ( 四 ) 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和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成绩要求保留到整数位 ( 若有小数要四舍五入 ); 五级制成绩为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需要时, 按如下关系折算 优秀 :90 分 ; 良好 :80 分 ; 中等 :70 分 ; 及格 :60 分 ; 不及格 :60 分以下 ( 五 ) 凡因缺课 未交作业 未完成实验取消考核资格者, 或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 成绩以零分计 ( 六 ) 考试违纪者, 该课程以零分计, 注明 违纪 字样, 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 七 ) 为保证选课的严肃性, 教师应严格按 选课名单 给 32

33 出的人员填写成绩, 不能随意增添或更改 凡未选课而参加考试者, 不记载成绩 ( 八 )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 补考 重修重考 缓考的成绩记载 ( 一 ) 补考 60 分以上的成绩按 60 分记载, 实验课和教学实习不及格的, 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补考或跟下一年级补做 ( 二 ) 重修重考 60 分以上的成绩按 60 分记载 ( 三 ) 缓考成绩低于 80 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80 分以上的成绩按 80 分记载, 五级制成绩最高按 良好 记载 ( 四 ) 因公派出缓考的, 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 五 ) 对通过补考 重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五 成绩管理 ( 一 ) 所有课程成绩均从教务处 成绩录入系统 录入,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录入成绩系统, 同时打印成绩单四份 ( 一份装入试卷袋保存, 一份教师本人保存, 一份学院保存, 一份经学院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后统一送交教务处保存 ) ( 二 ) 教师必须认真录入成绩, 一经提交, 不得随意更改, 若成绩单上交后发现成绩有问题者, 应由教学秘书 任课教师及系主任共同查阅试卷, 将实际成绩另填一张成绩单, 写明情况, 由主管教学的院长 ( 主任 ) 教学秘书签字, 加盖学院公章后由教学秘书送交教务处 ( 三 )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管理 统计和存档保管 学生毕业时, 各学院要将学生历年成绩表装入学生档案 ( 四 )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 可申请查询成绩 学生填写 学生查询成绩登记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 到开课学 33

34 院查询 开课学院由教学秘书 阅卷教师及系主任 ( 必要时需教学院长在场 ) 共同查阅试卷等, 将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在 学生查询成绩登记表 上, 同时签字, 加盖学院公章, 由教学秘书上交教务处 查询成绩期限 :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前三天申请查询上学期成绩, 过期不予查询 六 体育课 国防教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不纳入学籍处理, 也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附件 7: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才培养,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 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重修课程范围第一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一至六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一至第八学期 ) 不及格课程 ( 含课程设计及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 ), 在该课程再次开出时申请重修 ; 第七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 ) 不及格课程, 在第八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 ) 安排重修 ; 第八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 ) 不及格课程, 安排在暑假期间重修, 秋季学期开学安排重修考试 第二条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学生不能重修的课程, 若有 34

35 名称和主要内容基本相同 学时学分相近的课程开出, 学生可改选并重修该课程 ; 若无相应课程改选, 学校单独组织重修 第三条素质类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不及格的学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四条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不及格课程成绩, 不安排重修, 学生可申请删除该课程 第五条每门重修课程可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开出时重修一次, 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可在后续学期申请重考 二 重修教学安排第六条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 30 人的, 采取开班的重修 通识教育课程和数理化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 地点 ; 专业教育课程由学院组织重修教学 重修学生人数不足 30 人的, 采取跟班重修或自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所有需重修的课程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后应认真检查自己的选课情况和个人课表, 并按时跟班上课 第八条跟班重修的学生, 可通过跨年级跨专业方式进行选课, 各学院要于选课前做好选课指导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跟班重修的学生, 允许上课时间冲突 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跟班听课的, 须凭自己的课表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 并利用空闲时间自学 ; 不冲突的节次仍须跟班上课 第十条各学期单独开办辅导班的重修课程的讲授学时规定为其计划学时的 30%, 一般安排在周日或晚上进行, 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日常教学的 1.5 倍计算 ; 学生跟班重修的课程, 重修选课人数并入初修选课人数一起计算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重修重考考试与补考考试一同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重修成绩按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 35

36 细则 中相关要求进行评定记载 网上没有重修选课信息的, 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自行参加考核者, 成绩无效 三 重考安排第十三条重修未通过的课程, 可在后续学年相应学期自修, 参加重考考试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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