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 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 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1. 警告 ;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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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加强我校考试管理, 严肃考试纪律, 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33 号 ) 的相关精神, 制定本规定 一 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 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 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 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按指定座位就坐, 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开考 15 分钟后, 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 30 分钟后, 方准予交卷出场 考试当中,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试题 答卷 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 考试结束时收回, 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 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 ( 如制图仪器 计算器等 ) 外, 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 书本 纸张 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 不准左顾右盼, 要保持考场安静 借用计算器等文具, 必须通过监考人员, 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若卷面有短缺 字迹不清楚时, 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 除此之外, 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 应举手示意, 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 不再准许提前交卷, 须待考试结束后, 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考试结束时, 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在 1

2 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 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 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1. 警告 ;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 4. 留校察看 ; 5. 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要立即予以纠正, 并给予警告处分 : 1. 未按要求将身份证 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 ; 2. 开考前, 未按要求将手机 书包 书籍 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 3. 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 4.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 ( 空白 ) 的 ; 5. 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 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 7.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 故意拖延时间的 ; 8. 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2

3 第九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1. 有第八条所述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 2. 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 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 3.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4. 故意损坏考场设备的 ; 5.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第十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并给予记过处分 : 1. 开考后, 携带或座位及周边有未经许可的书 笔记 讲义等考试有关物品的 ; 2. 开考后, 携带手机 智能手表等具有通信 上网 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 3.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4. 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 信息等的 ; 5. 协助他人抄袭的 ; 6.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 故意损毁试卷 答题纸或考试材料的 ; 8.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3

4 第十一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 利用未经许可的媒介进行偷看 抄袭的 ; 2. 采用抄袭 拷贝等手段窃取他人答案的 ; 3. 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 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 4. 考场内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 信息等的 ; 5. 在桌面 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第十二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组织 介绍作弊的 ; 2.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4. 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卷或其内容的 ; 5. 考后利用各种手段篡改 销毁试卷 答卷等的 ; 6.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7.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作弊的 ; 8. 留校察看期间, 再次受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 1. 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 但能在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陈述违纪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4

5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主动揭发 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3)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节 2. 应该从重一级处分的 : (1)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3) 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 威胁 恫吓 打击报复的 ; (4) 勾结校外人员作弊, 违反本条例的 ; (5)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 (6) 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的情节 三 违纪 作弊处理程序及处理时间第十四条考试中的违纪 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 对于考试严重违纪 作弊者, 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 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 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 山西师范大学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记录表 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 作弊, 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 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考人员应在 山西师范大学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记录表 上签名 第十六条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 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 ( 连同物证 ) 报告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在认定违纪 作弊行为的性质后立即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并在教务处公告栏予以通报 5

6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 : 1. 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 要求学生在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记录表 上签字 拒不签字者, 在由 2 名以上监考老师认定情况下, 不影响对学生处分处理 2. 给予学生警告 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由教务处形成处分决定, 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3.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 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 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4. 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7 日, 即视为送交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 报教务处备案 5.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 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警告期限为 6 个月, 严重警告期限为 8 个月, 记过期限为 10 6

7 个月, 留校察看期限为 12 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 写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 审查 核实相关材料, 研究解除处分建议, 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 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经过核实后报请有关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各种处分决定书, 应及时公布, 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

8 山西师范大学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记录表 姓名学院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考试课程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违纪或作 弊的事实 监考员签名 : 年 月 日 违纪或作弊过程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 考生签名 : 年 月 日 备 注 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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