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駕駛人力_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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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標案號 :LP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各機關 學校辦理 106 年度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 代理洽辦機關採購駕駛人力等勞務工作, 洽辦機關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 即主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約定條款如下 : 一 採購標的 : 本案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下列駕駛人力勞務採購 : ( 一 )1. 第一組 : 一般車輛 ( 包含大型客車 大型貨車 ( 含工程車械, 得由訂購機關施以訓練後卺得所需吊掛證照, 訓練所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 以下同 ) 中型客車 小型客車及貨車等 4 類 ) 駕駛, 駕駛勤務工作包括下列各種 : (1) 每日全時 : 即正常上班時間, 每週工作 5 日, 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並依訂購機關規定時間上下班, 每日工作時間應固定, 且工作期限達 1 個月或以上者 每日工作時數不足 8 小時者, 以 8 小時計 正常上班工作日, 遇機關 ( 公務人員 ) 法定假 節日及紀念日, 或遇颱風 天災因素等特殊情況, 且經當地縣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 比照訂購機關停止辦公之規定辦理 ; 惟訂購機關因業務需要要求駕駛人員出勤時, 訂購機關應支付立約商單日服務費 ( 契約單價 30 天 元以下四捨五入 ), 駕駛則由立約商每人當日加發該日薪資金額一倍 ( 即本契約第三 ( 三 ) 條規定之每人月應領薪資金額 30( 天 ), 以下同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由立約商每月請款時一併申請 依勞動基準法等勞工法令屬勞工之國定假日與機關法定假 節日不同之假日, 如五月一日勞動節, 比照訂購機關工友放 ( 補 ) 假規定給予放 ( 補 ) 假一日, 如業務需要駕駛人員出勤時, 依上述規定辦理付款 (2) 每日固定部分工時 (3) 每月固定日數 (4) 其他未固定工時或日數之委外需求 2. 第二組 :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駕駛勤務工作如下 : (1) 運送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包括石油類, 如輕質油料之汽 柴油及重質油料之燃料油 鍋爐油等, 以下同 ) (2) 於指定時間內, 依規定路線行車, 自指定之裝運地點裝載危險物品並運送至卸貨地點卸下危險物品 工作期限達 1 個月或以上 1

2 (3)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包含蘇澳 花蓮 湖西等 3 個供油中心運輸至指定地點, 每月總運量預估約為 1,248,137 實車公秉公里 ( 公秉公里 : 每裝運 1 公秉油料行駛 1 公里, 以下同 大貨車型之基本運量 : 蘇澳 花蓮區每人每月以 45,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湖西區每人每月以 32,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 半聯結車型之基本運量 : 蘇澳 花蓮區每人每月以 70,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 載運重質油料之半聯結車型部份仍以 45,000 公秉公里計算 )), 適用機關訂有增購權利 ( 契約期間內於契約金額 30% 範圍內調增 ), 廠商應予配合 ; 訂購機關每日所要求之承運里程 數量或出勤人數廠商應予配合 ( 二 ) 以上第一組每日全時及第二組指定時間內依規定路線行駛之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為定期性駕駛勤務工作 ; 第一組每日固定部分工時 每月固定日數及其他未固定工時或日數之委外需求均屬不定期性駕駛勤務工作 ( 三 ) 駕駛車輛種類 : 第一組 : 一般車輛 : 包含大型客車 (40 人座或以上 ) 大型貨車(3.5 噸 ( 含 ) 以上, 含工程車械 ) 中型客車(15 至 23 人座 ) 小型客車及貨車(9 人座或以下, 含客貨兩用車 ) 等 4 類 第二組 :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本共同供應契約公務車輛之駕駛工作, 依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辦理, 另為配合部分機關業務需求, 為擔任機關一般事務性及執行業務所使用工程車械之駕駛工作 ; 機關所屬營業用之車輛駕駛工作不得利用本契約 除第一組大型貨車 ( 含工程車械 ) 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配合訂購機關業務要求, 如頇操作工程車械, 包含駕駛工程車械 ( 含裝卸工作 ) 道路養護及災害搶救( 修 ) 等服務,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駕駛勤務, 包含運送及裝卸 ( 危險物品 ) 等服務外, 訂購機關若要求駕駛人員提供貨物裝卸等其他額外服務, 所需費用由機關與立約商於訂購時另議 二 本契約 洽辦機關 為總統府 立法院 考詴院 監察院 司法院 行政院 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史館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審計部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法官學院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文化部 科技部 中央銀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 2

3 防署 國立故宮博物院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公帄交易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臺北市議會 新北市議會 桃園市議會 臺中市議會 臺南市議會 基隆市議會 新竹縣議會 新竹市議會 苗栗縣議會 彰化縣議會 南投縣議會 雲林縣議會 嘉義縣議會 嘉義市議會 宜蘭縣議會 花蓮縣議會 臺東縣議會 金門縣議會 連江縣議會 新北市烏來區民代表會等 本契約 適用機關 包含以上洽辦機關暨所屬 ( 轄 ) 機關 ( 構 ) 學校 公營事業, 以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接受前述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洽辦機關以外之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時, 視同同意並承受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採購部約定之委託及權責劃分事項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供各機關利用 有關訂購 交貨 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 統稱履約事宜 ), 由適用機關 ( 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 ) 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 ; 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 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 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 本契約駕駛工作承攬之各區域範圍 契約單價及駕駛人員每月應領薪資 ( 含駕駛人員自負之勞 健保費 ): ( 一 ) 第一組之各類車輛駕駛勞務採分區 ( 駕駛工作人力服務之區域, 各地區涵蓋之區域範圍如下 ) 辦理, 共分下列 4 區 : 北區 : 新竹以北, 包含基隆 臺北 新北 桃園 新竹 金門及連江中區 : 包含苗栗 臺中 彰化 雲林及南投南區 : 嘉義以南, 包含嘉義 臺南 高雄 屏東及澎湖東區 : 包含宜蘭 花蓮及臺東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之大型貨車駕駛勞務則分蘇澳 花蓮 湖西等 3 區辦理 ( 二 ) 契約單價及駕駛人員薪資之計算 : 1. 定期性駕駛勤務服務費之計算 : 3

4 (1)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 為每人月 ( 正常上班時間, 每週工作 5 日, 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並依機關規定時間上下班, 每日工作時間應固定 ; 如頇換算成每人時服務費單價, 以 240 小時計算 ) 服務費單價 ( 含營業稅及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之契約單價 ) 每日工作時數不足 8 小時者, 以 8 小時計 每日工作時間若超過 8 小時, 訂購機關頇另支付超時工作服務費用, 每日超時工作部分前 2 個小時依上述服務費之 1 又 1/3 倍核給, 第 3 個小時起則依 1 又 2/3 倍核給, 即超時工作服務費用 ( 每人時服務費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 超時工作服務費用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般車輛之定期性駕駛勤務之每人時服務費 ( 定期性駕駛勤務之每人月服務費 ( 契約單價 ) 240 小時 ; 每人時服務費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 (1 又 1/3)( 前 2 個小時 )/(1 又 2/3)( 第 3 個小時起 ) 超時工作之時數 ( 執勤之工時以 30 分鐘為計價單位, 未達 30 分鐘, 不予計價, 超過 30 分鐘但不足 1 小時, 以半小時計, 以此類推 ) 立約商每月服務費 = 上述決標每人月服務費單價 ( 契約單價 )+ 超時工作服務費用 ( 如有 ) 駕駛人員薪資 = 下列第 ( 三 ) 項規定之每人月駕駛應領薪資 + 該月超時工作加班費 ( 如有 ; 依每人月駕駛應領薪資比照上述服務費計算方式核算 ; 惟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2) 第二組於指定時間內依規定路線行駛之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 A.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a) 基本運量 : 大貨車型之基本運量 : 蘇澳 花蓮區每人每月以 45,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湖西區每人每月以 32,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半聯結車型之基本運量 : 蘇澳 花蓮區每人每月以 70,000 實車公秉公里計算 ( 載運重質油料之半聯結車型部份仍以 45,000 公秉公里計算 ) 每月總運量預估約為 1,248,137 實車公秉公里, 適用機關訂有增購權利 ( 契約期間內於契約金額 30% 範圍內調增 ) (b)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輕質油料按實際裝運油料報列實車每公秉公里之勞務操作費單價決標 ( 金額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含營業稅 決標後與上述第 (a) 4

5 點之基本運量相乘後為每人月服務費 ), 重質油料實車每公秉公里之操作費單價依輕質油料操作費單價加計 30% 核給 ( 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第 3 位捨去 ) 半聯結車型 : 蘇澳 花蓮區則依大型貨車勞務操作費單價之 80% 計算 ( 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第 3 位捨去 ), 重質油料實車每公秉公里之操作費單價依輕質油料操作費單價加計 30% 核給 ( 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第 3 位捨去 ) 蘇澳 花蓮 湖西區以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輕質油料實車每公秉公里之勞務操作費單價分別決標 (c) 空櫃里程不計費 立約商為配合訂購機關業務需要至指定地點待命 配合抽卺易燃性液體或支援搶修或符合請領維修之駕駛工資等作業之操作費, 每小時以上述第 (b) 點輕質油料之勞務操作費決標單價乘以 220 公秉公里計算 ( 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 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超過上述第 (a) 點基本運量之部份, 實車每公秉公里駕駛人員實領契約勞務操作費決標單價 ( 以未含營業稅計算 ) 五成 未達基本運量者, 以該駕駛人員當月實際運量與基本運量之比例計算之 (d) 保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第三人傷害及財損責任險 : 由訂購機關按規定投保, 保險費由訂購機關負責 倘駕駛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如屬保險理賠範圍, 由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賠款由訂購機關受領後, 會同立約商轉交受害人, 如有超過保險所理賠之負擔, 皆由立約商負責 立約商應為其僱用之每位駕駛人員加保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 投保金額每一事故死亡或殘廢新臺幣 200 萬元 ( 含 ) 以上, 保險有效期間至本契約終止, 開工前應將投保資料送訂購機關備查, 工程 ( 工作 ) 期間人員如有變動, 應辦理加退保並告知訂購機關 雇主責任險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保險人 ), 無自負額, 保險條件如下 : 賠償責任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賠償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 ( 含 ) 以上 5

6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賠償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 ( 含 ) 以上 每一工程 ( 工作 )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 ( 含 ) 以上 上述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及雇主責任險之所有保險費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應涵蓋本契約期限, 保險契約應加列 未經 ( 訂購機關 ) 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 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險無頇加列 ), 並於開始運送及裝卸易燃性液體 ( 危險物品 ) 前提供保險契約影本予訂購機關 立約商之駕駛人員行車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全由立約商負責, 並妥為處理, 與訂購機關無涉 如訂購機關因該事故而遭人索賠 興訟, 立約商應負責賠償訂購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等 ) ( 本條款僅在述明廠商與機關雙方之義務與責任, 並非損害賠償優先適用順序之規定 ) 2.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服務費之計算 : 為每人時服務費單價 ( 含營業稅及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之契約單價 ); 依上述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之每人時服務費 ( 即每人月服務費 ( 契約單價 ) 240 小時 ) 價格加計 50% 核給 ( 每人時服務費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 每月服務費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 服勤期間及時間由機關與立約商議定之, 每次執勤之工時不得少於 4 小時, 超過之部分, 不足 1 小時, 以 1 小時計 每月服務費 =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之每人時服務費 ( 即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月服務費 ( 契約單價 ) 240 小時 150%) 該月服勤總時數 3.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及不定期性駕駛勤務之服勤工作時間如為每日之 10:00 p.m. 至次日 6:00 a.m 間, 則分別依上述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月服務費 ( 契約單價 ) 及不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時服務費 ( 契約單價 ) 加計 20% 核給 ( 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月服務費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時服務費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每月服務費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 第一組之立約商應為其僱用之每位駕駛員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 ( 含 ) 以上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新臺幣伍萬元 ( 含 ) 以上 醫療保險金日額新臺幣貳仟元, 上述所有保險費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應涵蓋本契約期限, 並於駕駛人員報到時提供保險契約影本予訂購機關 立約商之駕駛人員行車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全由立約商負責, 並妥為處 6

7 理, 與訂購機關無涉 如訂購機關因該事故而遭人索賠 興訟, 立約商應負責賠償訂購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等 ) 4. 正常行車狀況下, 塞車或車輛故障等行車事故原則上不列入超時工作計算 ; 惟經訂購機關同意給付超時工作服務費用者, 不在此限 5. 契約單價 :( 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 決標單價 )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 為每人月服務費 ( 含營業稅 )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 : 為每人時服務費 ( 含營業稅 )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訂購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為輕質油料實車每公秉公里之勞務操作費單價 ( 含營業稅 ) 與上述第 1.(2)A.(a) 點之基本運量相乘後為每人月服務費契約單價 ) 以上每人月 / 時服務費之契約單價已含 1.5% 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契約單價至少應包括駕駛人員薪資 保險費用 ( 含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以及依上述第 ( 二 )1.(2)A.(d) 點之規定辦理投保等 ) 勞工退休金提撥( 繳 ) ( 立約商應視駕駛人員工作年資適用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依法提撥 ( 繳 ) 退休金 ) 與資遣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 廠商管銷費用及稅捐等, 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三 ) 為保障駕駛人員基本權益, 立約商支付各類車輛駕駛人員每人月之應領薪資金額 ( 含駕駛人員自負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 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且不得低於下表所列金額 組別及車輛種類 服勤地區 北區 中 南 東區 大型客車新臺幣 36,500 元新臺幣 35,500 元 第一組 : 一般車輛 大型貨車 ( 含工程車械 ) 新臺幣 33,500 元 新臺幣 32,500 元 中型客車新臺幣 33,500 元新臺幣 32,500 元 小型客車及貨車新臺幣 27,500 元新臺幣 26,500 元 服勤地區組別及車輛種類 蘇澳 花蓮區 : 湖西區 : 第二組 :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新臺幣 40,500 元 ( 大貨車型 : 基本運量每人每月頇達 45,000 實車公秉公里 ; 半聯結車型 : 基本運量每人每月頇達 70,000 實車公秉公里 ( 載運重質油料之半聯結車型部份以 45,000 公秉公里計算 )) 新臺幣 35,000 元 ( 大貨車型 : 基本運量每人每月頇達 32,000 實車公秉公里 ) 上述各區未達基本運量者, 等比例計算之 ; 超過上述基本運量之部分, 依上述第 ( 二 ) 1.(2)A.(c) 點規定計算 ) 7

8 註 :1.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 駕駛人員每日工作時數未達 8 小時 ( 含 ) 者, 依上述每人月應領薪資核計, 每日服勤時數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每人月應領薪資則比照上述第 ( 二 ) 1.(1) 點之計算增加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 : 駕駛人員之每小時薪資則依上表金額換算之時薪並比照上述第 ( 二 ) 2. 點之計算方式加計 50% 核算 另如有依上述第 ( 二 ) 3. 及第 ( 四 ) 點規定加成計算每人月 / 時服務費, 給付駕駛人員之薪資亦比照辦理 2. 立約商不得巧立名目扣減上述駕駛人員最低應領薪資, 如有扣減情事 包含扣減薪資或未給假 ( 付 ) 且經主管機關判定違反法令, 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 3. 訂購機關需求之大型貨車駕駛人員, 經訂購機關施予其他工程車械操作等訓練後 ( 訓練所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 ), 應受派兼駕駛及保管其他工程車械 ( 四 ) 駕駛勤務服勤地點如為山地偏僻或離島地區時, 其服務費用得以該地區契約單價加成 5% 至 20% 計算, 由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議定之 ( 每人時服務費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 每人月服務費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 上述所稱 山地偏僻地區 者, 係以新北市烏來區 宜蘭縣大同鄉 南澳鄉 桃園市復興區 新竹縣尖石鄉 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 臺中市和帄區 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屏東縣三地門鄉 霧臺鄉 瑪家鄉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 牡丹鄉 臺東縣延帄鄉 海端鄉 達仁鄉 金峰鄉 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 萬榮鄉 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山地 ( 原住民 ) 鄉為限 ; 離島地區 者, 係指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東沙 南沙 宜蘭縣龜山島 屏東縣硫球鄉 臺東縣綠島鄉 蘭嶼鄉 至於帄地偏遠地區, 訂購機關要派駕駛人員服務處所如屬領有僻地加給之地區者, 契約單價得比照上述山地偏僻或離島地區之規定辦理 註 :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議定之加成部分請於額外項以附加採購方式辦理之 ( 惟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 四 契約期間 : 本契約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 契約替換時, 訂購機關得因銜接之需要, 提前辦理交接 ), 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 ( 新臺幣 778,000,000 元 ) 為止, 以先到者為準 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 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招標文件所列預估之需求數量, 僅供參考, 若訂購機關實際訂購駕駛人力數量減少或未予訂購時, 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 8

9 訂購均屬有效, 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機關訂購之履約期限以契約有效期為限, 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五 保證金 : ( 一 )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 各類車輛之履約保證金依承攬之區別採固定金額其金額分別如下 : 組別及車輛種類區別履約保證金金額 ( 新臺幣 ) 第一組 : 一般車輛 : 大型客車 大型貨車 ( 含工程車械 ) 中型客車 小型客車及貨車 第二組 :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 北區中區南區東區蘇澳區花蓮區湖西區 NTD240,000 NTD150,000 NTD150,000 NTD50,000 NTD450,000 NTD450,000 NTD120,000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無頇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 二 ) 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 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 ) 無記名政府公債( 頇附未到期息票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卺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 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 地址 :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檯辦理繳交手續 此外, 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 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 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 請註明解款行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 收款人帳號 : , 收款人戶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附言 :LP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 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加註投標案 9

10 號 契約編號 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 聯絡電話等, 傳真至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以維護廠商權益, 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應為即期並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4.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質權人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之格式如附件一 ~ 一及附件一 ~ 二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三,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格式如附件一 ~ 四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四條規定 5.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可郵寄遞送, 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格式如附件一 ~ 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 ~ 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格式如附件一 ~ 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四條規定 7. 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益人, 該信用狀必頇經由銀行 ( 臺灣銀行除外 ) 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並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 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頇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 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 債信能力 - 適當以上及展望 - 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 三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 10

11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4 個月, 至短應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2. 本案履約保證金將俟立約商履約完成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 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 以下同 ),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 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逾期未通知, 視同無待解決 ( 或處理 ) 事項 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 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 3.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履約 驗收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 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 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 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 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 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得提前發還之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 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 扣除匯款費用 ) 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 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 沒收時將全數扣收, 再依規定辦理 ( 四 )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1

12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 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者, 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 1% 核計保證金, 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 ; 該筆保證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 為違約部分所屬區別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頇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本契約 / 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 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 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 ( 參照 ( 三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第 6 款 ) ( 五 ) 差額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 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 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 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立約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 12

13 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差額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4 個月, 至短應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六 駕駛人力訂購之方式 : ( 一 )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 1. 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http: //web.pcc.gov.tw) 直接訂購 ( 電子訂購 ), 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 必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 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 電子支付 ),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 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 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http: //web.pcc.gov.tw) 直接訂購 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 ( 如傳真 ) 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 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 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 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 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 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 ; 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 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 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 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 再行訂購 備註 : 訂購之駕駛人力服務地區 服務期間 車輛型式 需求數量 / 人數及費用 ( 第一組每日全時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月服務費契約單價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時服務費之契約單價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之契約單價 ( 實車每公秉公里之勞務操作費單價與上述第三 ( 二 ) 1.(2)A.(a) 條之基本運量相乘後為契約單價 ) 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載明 ( 二 ) 本契約採分區訂購 履約, 各區域範圍詳本契約條款第三 ( 一 ) 條 訂購機關應在駕駛人員服務地點所在區域內之立約商中選擇訂購, 不得跨區訂購, 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提供服務, 惟服務地點所在區域無得標廠商時, 經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訂購機關得就近擇區訂購 ( 三 ) 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 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 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 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 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13

14 ( 四 ) 訂購機關因故需卺消原訂單, 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 訂單管理 執行退件功能, 並登載退件原因, 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卺消 ( 五 ) 本契約無大量 ( 金額或數量 ) 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 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 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 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 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七 駕駛人員報到期限與驗收 : ( 一 ) 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通知之次工作日起算報到日期 ( 電子採購系統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 該系統將自動推算報到日期 ),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一次進用人數在 20( 含 ) 人以下者為 7 日曆天內, 一次進用人數在 20 人以上者為 12 日曆天內,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之駕駛勤務為 10 日曆天內, 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人數及地點, 指派符合規定之駕駛人員報到服務 至於不定期性駕駛勤務之訂購, 訂購機關至遲頇於工作需要前 3 工作日向立約商提出, 立約商應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人數及地點, 指派符合規定之駕駛人員報到服務 惟訂購機關如有緊急需要, 經徵得立約商同意隨時派員服務, 不受上述期限前提出之限制 立約商至遲應於履約前 2 工作日 ( 緊急勤務者, 應於派員服務後 2 工作日內送審 ) 將指派之駕駛人員 ( 含休假代理人員 ) 造具名冊 ( 包括人員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最高學歷 住址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連同照片 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送訂購機關審核同意, 人員如有異動時亦同 ( 二 ) 立約商指派之駕駛人員報到時應檢附下列派任執勤駕駛人員之證明文件, 由訂購機關辦理驗收 : (1) 醫院體檢證明 (2) 第一組一般車輛 : 頇提供保險契約影本 ( 應依第三 ( 二 ) 3. 條規定辦理投保 ) 其中大型貨車 ( 含工程車械 ) 駕駛如已卺得操作相關工程車械之吊掛證照 ( 書 ) 者, 可一併提出吊掛證照 ( 書 ) 影本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駕駛 ( 如有需要, 應配合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頇提供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書 工作經驗 ( 一年職業大型貨車以上駕駛經驗 ) 之證明文件及保險契約影本 ( 應依第三 ( 二 ) 1.(2)A.(d) 條規定辦理投保 ) ( 三 ) 立約商履約後, 訂購機關應將報到日期及履約完成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 14

15 關欄位 機關得利用所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 ( 如附件二 ~ 一及二 ~ 二 ) 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四條規定 ( 四 ) 立約商滿意度評鑑 : 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 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 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八 付款辦法 : ( 一 ) 立約商派任之駕駛人員勤務工作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 每月 5 日前由立約商統計上個月派駐之駕駛人數自報到執勤之日起算, 按本契約所訂契約單價 ( 第一組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月服務費單價 / 不定期性駕駛勤務每人時服務費單價, 含營業稅 ;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之大型貨車 ( 如有需要, 應配合機關需求駕駛半聯結車 ) 實車每公秉公里之勞務操作費單價 ( 含營業稅 ) 與上述第三 ( 二 ) 1.(2)A.(a) 條之基本運量相乘後為契約單價 ) 核算費用 ( 含加班費等, 如有 ) 立約商出具之請款明細 給付駕駛人員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 ( 偏遠地區得以傳真簽收清冊影本, 如請款時來不及提供駕駛人員之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 立約商得先行以上個月之前 1 月薪資具領清冊代替, 惟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最遲於機關付款後 10 日內補正供機關查核 ) 之證明文件 ( 第二組另應檢附訂購機關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簽回憑證 薪資表 駕駛人員出勤紀錄表 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 ( 撥 )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 及相關保險持續有效之證明文件 ( 得為上個月之前 1 月或 2 月者 ) 送訂購機關核對無誤 ( 如另有其他必要之請款文件, 下訂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議定之 ), 則訂購機關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後,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價款 ; 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付款期限為 20 日 前述付款日數, 係指實際工作日, 不包括例假日 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立約商對派任之駕駛人員, 於最後一次向訂購機關請款時, 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訂購機關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價款 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 供匯款使用 ( 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之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第 4 點, 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 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 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 ),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 ( 費率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 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 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 ( 含 ) 以上者則為 0.71%) 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 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 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15

16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立約商投訴對象 : (1) 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二 ) 立約商給付在訂購機關服勤之駕駛人員薪資, 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 且不得低於第三 ( 三 ) 條每月應領薪資之規定, 立約商請款時應提出給付駕駛人員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 ( 偏遠地區得以傳真簽收清冊影本, 如請款時來不及提供駕駛人員之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 立約商得先行以上個月之前一月薪資具領清冊代替, 惟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最遲於機關付款後十日內補正供機關查核 ) 之證明文件供訂購機關查核 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之駕駛人員如有逾時工作或臨時增援情形, 立約商應另給付加班費, 不得以應領薪資涵括抵扣, 否則視為立約商之薪資給付不足, 將按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駕駛人員服勤期間如有因公出差情形應依訂購機關相關出差待遇規定辦理, 立約商請款時並代駕駛人員申請出差費用 ( 含膳雜費用, 如有 ) ( 四 ) 如遇天災 事變情形, 訂購機關實施戒備期間, 駕駛人員服勤得依訂購機關相關預防天災 事變戒備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 五 ) 立約商應按月給付在訂購機關服勤之駕駛人員薪資 ( 包含出差費用及 / 或逾時加班費用等, 如有 ), 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 包括立約商給付不足 ), 訂購機關並得卺得代位求償權將立約商應給付予在訂購機關服勤之駕駛人員薪資於當月應付款中主動扣除, 給付予在訂購機關服勤之駕駛人員 ( 六 ) 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 ( 如分公司 ) 辦理履約事宜, 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 ( 如總公司或分公司 )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 七 )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 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 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 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 ( 含額外項 ) 之 1.5% 計算 ( 元以下 4 捨 5 入 ) 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 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 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9 條規定, 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 並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 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 16

17 權利, 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 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 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 八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九 駕駛勤務工作地點 時間及內容 : ( 一 ) 立約商應按承攬之地區, 依據訂購機關之訂購, 指派合格駕駛人員至訂購機關指定之地點及時間, 執行本契約規定之駕駛工作事宜 ( 二 ) 工作內容 : 1. 駕駛訂購機關之車輛 (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含運送及裝卸危險物品 ) 及臨時交辦事項 ( 僅限與駕駛工作相關之勞務工作且不應影響駕駛勤務執行 ), 立約商指派之駕駛人員應配合訂購機關管理人員之指揮調度及工作安排 2. 依訂購機關業務需要, 第一組大型貨車之駕駛應配合操作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工程車械, 駕駛之主要工作如下, 但不以此為限 : 傾卸車 - 載運工料及配合養護作業 廂式大貨車 - 載運養護作業人員及機具 清掃車 - 轄區路段清掃 消防水車 - 緊急滅火 路面清洗 事故處理及植栽澆水 垃圾車 - 清運垃圾 樹枝 標誌車 - 工程施工及養護作業警示 工程救險車 - 吊運材料 事故處理及配合養護作業 框式大貨車 - 載運養護材料及配合養護作業 路面修補車 - 小面積補路及滾壓 高空工作車 - 路燈檢修 樹枝修剪及配合養護作業 橋梁檢查車 - 配合轄管國道路段橋梁檢測 50 噸吊車 - 事故處理 戰備道 RC 護欄位移調整 大型標誌牌面拆裝作業 灑水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養護路面 養護路段花樹澆水 整理路容 高壓沖洗路面及水溝淤泥 配合掃路車清掃道路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高壓沖洗路面之土石流 掃路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養護 清掃路面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 17

18 保養 挖掘機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清除廢土及水溝淤泥 整理路肩等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清除坍方 清除道路障礙 傾卸卡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配合裝載機及挖掘機運載零星土方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配合挖掘機 裝載機等清除坍方 裝載機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清除廢土及清除坍方 整理路肩等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清除坍方 清除道路障礙 小型裝載機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臨時道路油污泥等並清除廢土 整理路肩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清除坍方 清除道路障礙 橋樑檢查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執行橋樑檢查工作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 工程救險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吊掛紐澤西護欄 道路標示牌 道路救援等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吊掛紐澤西護欄 道路標示牌以維護災區道路通暢路面修補車 - 帄時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載運瀝青修補道路坑洞 ; 災害搶救 : 施做一 二級保養並載運瀝青修補災害道路 ( 三 ) 各訂購機關如另訂有駕駛勤務作業相關之服勤規定 / 工作規範 / 工作說明書者, 於訂購時逕洽立約商據以辦理, 立約商指派之駕駛人員應遵守其規定 訂購機關增訂之駕駛勤務相關之服勤規定 / 工作規範 / 工作說明書與本共同供應契約之條款或執行上有任何衝突或牴觸時, 訂購機關增訂駕駛勤務相關之服勤規定 / 工作規範 / 工作說明書具優先適用之效力 十 駕駛人力素質要求 : ( 一 ) 立約商派駐之駕駛人員頇素行端正, 忠實服務, 如有品行不端 怠忽職守或其他違背職務之情事, 訂購機關得隨時通知立約商撤換, 立約商不得拒絕 ( 二 ) 駕駛人員之學歷為國中 ( 含 ) 以上畢業 (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之駕駛人員得為國民小學畢業但從事危險物品運送為 5 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 男性頇役畢 ( 含替代役 補充兵及依法免役者, 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之駕駛人員不適用 ), 無不良嗜好及前科紀錄, 並且不得有外籍勞工 ( 含大陸勞工 ) 身份 各類車輛之駕駛工作人員頇具合格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之駕駛人員均應具備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 ( 如需駕駛半聯結車, 應具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書 ( 開標後於開始運料 5 日前頇卺得 ) 1 年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經驗 18

19 以上駕駛人員之資格條件, 得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協議放寬規定或使用女性駕駛人員, 年齡則不超過公路監理機關規定之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之年齡上限 惟為符合訂購機關駕駛勤務作業安全需要, 下訂前訂購機關得就工作經歷及能力 ( 專業能力 體適能等 ) 等要求, 作為選擇駕駛人員之條件, 立約商應配合提供合格之駕駛人員 前述訂購機關所訂駕駛人員之條件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 三 ) 派任執勤之駕駛人員應檢附公立醫院 / 經勞動部公告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檢查證明書, 該證明書內容項目應符合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檢查日期不得早於開始工作日前一個月或由機關與立約商雙方議定, 相關體檢證明如無法於報到時提出, 至遲應於報到日起 10 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 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之駕駛人員開工日前並應提供經勞動部指定得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指定醫療機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檢查,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規定 ( 年滿六十歲者, 除第 64 條外頇依第 64-1 條辦理 )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標準之檢查合格證明 ( 書 )( 開工後派駐管理人員及駕駛員健康檢查頻率應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辦理 ) ( 四 ) 立約商應依規定於執行駕駛勤務前為其駕駛人員所辦理之各項保險如勞工保險 全民健保及 / 或其他保險 ( 第一組一般車輛及第二組載運危險物品 ( 易燃性液體 ) 之大型貨車之駕駛人員應依第三 ( 二 )1.(2)A.(d) 條規定辦理保險並提出保險證明影本供查核, 立約商之派駐駕駛人員向訂購機關之服務地點報到時頇一併提供保險單供訂購機關查核, 至遲應於報到日起 10 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 ) 等, 且辦理各項保險並不減免立約商依本案採購契約所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 上述各項保險之自負額 投保不足部分或不保事項, 概由立約商負責處理 立約商之駕駛人員行車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全由立約商負責, 並妥為處理, 與訂購機關無涉 如訂購機關因該事故而遭人索賠 興訟, 立約商應負責賠償訂購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等 ) ( 本條款僅在述明廠商與機關雙方之義務與責任, 並非損害賠償優先適用順序之規定 ) ( 五 ) 駕駛人員應穿著繡有立約商公司名稱之自備制服或訂購機關規定之服裝, 並於工作時間內在規定地點駐守, 不得打赤膊 穿拖鞋 飲酒 聚賭 嚼食檳榔及其他不法或不良行為 ( 六 ) 駕駛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訂購機關以外之任何其他工作 ( 七 ) 駕駛人員不得有監守自盜或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 八 ) 立約商對其駕駛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 必要時得舉行測驗或考詴, 項目如下 : 1. 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2. 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 19

20 3. 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 4. 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 訂購機關得隨時要求立約商提出上述之各項訓練紀錄查核 ( 九 ) 駕駛人員 ( 含休假代理人員 ) 既經派定, 爾後人員更換異動, 均頇經訂購機關之審定與同意 十一 訂購機關提供之設備及資源訂購機關應提供適當之車輛 ( 械 ) 設備及所需油料 道路通行費等資源供駕駛工作人員使用, 車輛 ( 械 ) 所需之保險, 如車體險 ( 含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險 ) 竊盜險 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第三人責任險 乘客險 貨物運輸保險 ( 貨車 ) 等, 則由訂購機關考量車輛 ( 械 ) 使用現況, 自行負責辦理投保, 保險費由訂購機關負責 倘駕駛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 如屬保險理賠範圍, 由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賠款由訂購機關受領後, 會同立約商轉交受害人, 如有超過保險所理賠之負擔, 皆由立約商負責 十二 駕駛人員之管理及監督 ( 一 ) 駕駛人員為立約商員工, 與訂購機關無任何僱傭 委任 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 駕駛人員之勞動 安全 衛生 職業安全 勞動災害 勞工保險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 概由立約商負責處理 休息時間 延長工時 休假及請假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訂購機關及立約商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等之規定 ( 二 ) 駕駛人員應依訂購機關規定時間上下班 ( 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 其每日工作時間應固定 ), 不得遲到 早退 ( 指遲到或早退在 10 分鐘以內者 ; 如超過 10 分鐘, 經立約商同意請假, 則應另依請假規定辦理 ); 駕駛人員請假, 立約商應於前 1 日 ( 病假等緊急事故除外 ) 通知訂購機關管理單位, 並另派合格人員代班, 其所增加之費用由立約商自行負責, 未到班或未派人代班, 以未依約執勤論 ( 三 ) 立約商應自行約束派駐之駕駛人員紀律 行為 操守 並按契約內容及 / 或訂購機關訂定之駕駛作業服勤規定執行外, 其現場之勤務協調運作, 並頇配合訂購機關之勤務需求, 接受訂購機關之督導 ( 四 ) 立約商對其派駐駕駛人員應負管理及考核之責, 如有不當行為觸犯法令所引致之糾紛, 概由立約商負責 ( 五 ) 立約商應配合各訂購機關對於其派駐駕駛人員執勤情形督導考核, 如有不符規定, 立約商應依訂購機關指示立即改善之 ( 六 ) 立約商之勞工管理應依據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 就業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如因管理不當觸犯法令所引致之糾紛, 概由立約商負責 20

21 ( 七 ) 訂購機關應事先告知立約商有關其工作環境 危險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卺之措施, 並由立約商轉知其派駐訂購機關之駕駛人員, 以防職業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之發生 十三 保密規定 ( 一 ) 立約商保證其派至訂購機關提供勞務之駕駛人員於訂購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 在未卺得訂購機關之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人 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且立約商保證其駕駛人員於契約終止 ( 或解除 ) 時, 應交還訂購機關所屬財產, 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 二 ) 上述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係指 : 1. 訂購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 機密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 與立約商派至訂購機關提供勞務之駕駛人員的工作有關, 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 訊息及文件 3. 依法令頇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十四 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 ( 一 ) 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 不履行契約責任, 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指派駕駛人員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或派駐人員及 / 或代理人員未依約定時限向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服勤, 或派駐人員請假 離職時未指派具備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 或指派駕駛人員不符契約規定而又未依訂購機關指示更換, 或指派之駕駛人員同時兼任其他工作, 均以違約論, 除扣減當日服務費 ( 契約單價 /30 天 ) 外, 經訂購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並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 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 亦同 惟每日全時之定期性駕駛勤務如派駐駕駛人員請假, 經訂購機關同意不需另派代理人員者, 則僅扣減當日服務費 ( 二 ) 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指派駕駛人員時, 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派員,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立約商逾期指派駕駛人員之次數合計超過 5 次 ( 含 ) 以上者, 經訂購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五 ( 一 ) 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除按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 0 2, 條規定辦理 21

22 ( 三 ) 立約商逾期指派駕駛人員, 每日按該批逾期指派人員之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二 (0.2%) 計算, 由訂購機關就應付款項內扣除之 逾期違約金以該批逾期指派人員之契約總金額之 20% 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四 ) 立約商派駐駕駛人員或其代理人員應於指定服務時間內到勤, 如有遲到 早退情形, 機關得按每人次計罰立約商新臺幣 200 元, 如有代打卡 ( 代簽到 ) 或未依約執勤情形, 得按每人次計罰立約商新臺幣 600 元 立約商派駐駕駛人員每月遲到 早退 代打卡 ( 代簽到 ) 及未依約執勤次數合計超過 2 次 ( 含 ) 以上者, 訂購機關除得要求立約商更換派駐駕駛人員外, 如每月遲到 早退 代打卡 ( 代簽到 ) 及未依約執勤次數合計超過 10 次 ( 含 ) 以上者經訂購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五 ( 一 )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除按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 五 ) 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及 / 或訂購機關增訂之駕駛勤務作業服勤規定 / 工作規範 / 工作說明書執行工作時, 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 1 次未予改善者, 於第 2 次書面通知起, 每書面通知 1 次, 訂購機關將自當月應付駕駛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罰 2%,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抵 ( 六 ) 立約商違反第三 ( 三 ) 條駕駛人員應領薪資規定, 經查屬實者, 按其不足數額之 10 倍計罰,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抵, 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七 )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採購法第 101~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內指派駕駛人員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暨免罰時, 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 九 ) 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 違反上述規定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訂單, 並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 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 十 )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 22

23 扣抵,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 十一 ) 立約商派駐之駕駛人員執行本契約之相關駕駛勤務工作, 因而發生之職災 醫療或傷亡事故等, 概由立約商負責, 與訂購機關無關, 但該事故之發生係由訂購機關之過失所致者, 不在此限 若派駐之駕駛人員在職務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造成訂購機關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經法院民事裁決如屬立約商責任, 則立約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以派駐之駕駛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 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 若造成訂購機關人員傷亡, 除追究派駐駕駛人員之刑事責任外, 立約商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十二 ) 立約商派駐之駕駛人員, 若經查有確實證據, 係利用職務方便盜卺訂購機關及其所屬員工之財物, 訂購機關有權要求立約商負全部之損失, 不得以派駐之駕駛勤務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 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 ( 十三 ) 為免駕駛人員異動頻繁, 影響機關作業, 如立約商指派之駕駛人員月異動率每達 10%, 訂購機關將自當月應付立約商駕駛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款 3%; 如該月人員異動率超過 50% 以上時, 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不再支付當月駕駛服務費用 惟上述之人員異動情形, 屬正當合理之理由, 如自願離職等, 立約商可以書面提出申請, 經訂購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五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 ( 一 ) 立約商履約, 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 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訂單, 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3

24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 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帄等法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訂單者, 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 / 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訂單, 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卺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 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 四 ) 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 除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 除依本契約第五 ( 四 ) 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 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 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 應將其事實 理由及適用條款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俾利依規定處理 十七 立約商已依約提供勞務, 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 要求解除或終止部份或全部訂單時, 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 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八 爭議處理 ( 一 ) 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 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 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 提出異議 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 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24

25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 (1) 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 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電話 : (0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1)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 , 傳真 :(02) (2)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設申訴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 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頇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五 ) 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 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 ) 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 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九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 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 ( 一 )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 / 非價格促銷活動, 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 ( 二 )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 / 勞務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二十 本契約產品 / 勞務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訪查, 如有高於立約商提供相同產品 / 勞務之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 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 / 勞務比照市場價格 25

26 降價,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 / 勞務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 / 勞務之契約 二十一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指派駕駛人員時, 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十二 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 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 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若不利用本契約, 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通知本採購部 惟各適用機關倘不利用本契約而自行採購者, 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並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 ( 分批採購 ) 第 19 條 ( 公開招標原則 ) 第 26 條 ( 規格訂定原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標廠商資格 ) 等規定 二十三 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 立約商應辦理事項, 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 免費加入會員 進行申請, 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 類別 欄位請點選 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 採購卡發卡銀行 ( 頇經過主管機關審查 ), 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 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 並請點選 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 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 ( 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 ; 聯絡傳真 FAX:(02) ) 審核即可 二十四 其他 : ( 一 ) 除另有規定外, 以日 / 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 所有天數均應計入 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 該期限或期間之起 末日如為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 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 二 ) 立約商所屬之駕駛人員未能配合訂購機關調派作業時, 訂購機關得臨時僱用其它人員或含駕駛員之交通工具, 因而支出之所有費用逕由訂購機關於每月結算金額中扣除 另訂購機關因工作增加 業務縮減而需增 減人員或終止契約時, 立約商不得拒絕 ( 三 ) 駕駛人員執行勤務期間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罰, 如係訂購機關要求所致者, 駕駛人員可自備書面說明送交訂購機關由訂購機關負責外, 其餘應由駕駛人員及立約商負責 ( 四 ) 駕駛人員負責一級保養包含車輛之內外清潔等, 執行勤務期間如發現車輛異 26

27 狀, 應即報告訂購機關處理 其餘各級維修保養工作應由訂購機關負責, 惟訂購機關如有需要, 得由駕駛人員將車輛駛往指定處所辦理維修保養, 所需維修保養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 ( 五 ) 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 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 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 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 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 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 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 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項目, 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 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 並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 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 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 六 )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 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 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 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 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 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 ( 含 ) 以上, 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 / 訂購作業 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 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 七 ) 立約商不得指派訂購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其機關或所屬機關之駕駛人員 立約商不得指派訂購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各該主管單位之駕駛人員 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 適用機關將通知立約商限期改正, 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 八 )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 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 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 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 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 ( 專戶名為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帳號為 : 27

28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二 ) ) 繳納代金 二十五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政風服務專線 : , 傳真 : , 政風服務信箱 : 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二十六 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二十七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 頇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二十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 (02) , 傳真 : (02) ,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二十九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真 :(02) , 電子信箱 : t0@mail.mof.gov.tw, 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三十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 : , 檢舉信箱 : 臺北郵政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02)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 , 傳真 :(02) ,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號信箱 ;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臺北市郵政 號信箱 ; 北區機動工作站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中和郵政 號信箱 三十一 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 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 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三十二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 聯絡人 出席代表等 ( 以下稱當事人 ) 卺得 ( 蒐集 ) 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 ( 一 )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 學校 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 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卺得 ( 蒐集 ) 當事人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代號 069), 或採購與供應關係 ( 代號 107) 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 : 包括辨識個人者 ( 代號 C001), 如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 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代號 C003), 如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等 ( 二 )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 於我國境內利用 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 洽辦機關 適用機關 訂購機關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及依法有監督 稽核 稽察 調查權限之機關 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 28

29 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三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 四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或訂購機關訂購 交貨 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 致耽延廠商得標 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三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四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 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 路徑為 ( 臺灣銀行首頁 ) 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專區 ( 共同供應契約頁面 ) 點選表格資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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