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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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 录 一. 前言和释义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 基金备案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 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九. 基金的托管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一. 基金的投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 违约责任 二十. 争议的处理 二十一. 的效力 二十二. 其他事项

3 一. 前言和释义 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签署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 其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以的规定为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应当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1

4 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之处,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就该等不一致之处对 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所募集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简 称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本合同 指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该招募 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 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发售公告 中国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指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办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2

5 中国证监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当事人 指受约束, 根据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个人投资者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注册登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 办理本基金发 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 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3

6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 / 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备案 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截止日之间 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生效之日起至终止的不定期 之期间 元日 / 天月工作日开放日 T 日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日常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认购 日常申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本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

7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 包括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转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 包括本基金 )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以及基金份额升降级 规则不同, 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A 级 B 级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单一持有人持有 500 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为 A 级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为 B 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D 级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 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 5

8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 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6

9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二 )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五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七 )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两亿份 (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

10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 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 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在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规定 3.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分类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三 )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 ) 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 五 )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 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 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 六 ) 认购方式 8

1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七 ) 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 八 )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 九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利息认购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认购份额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认购利息折份额时, 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 十 )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及最小追加认购金额, 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且取得中国证监 9

12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 二 )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本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7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级, 按照 500 万份基金份额的界限划分为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单一持有人持有 500 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为 A 级,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为 B 级 基金分级后,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 500 万份 ( 包含 500 万份 ) 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并适用 B 级相关费率, 相应的, 当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使用 A 级相关费率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 2007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5 日起本基金增设 C 级基金份额和 D 级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 2014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 10

13 修订部分条款的公告 ( 一 ) 申购与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最迟在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级和 B 级基金份额时, 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11

14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该投资者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全赎回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12

15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且在技术系统支持的条件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13

16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 - 强制赎回费 ( 如有 ) C 级基金份额和 D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 强制赎 回费 ( 如有 )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保留至 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 八 ) 申购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14

17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 7.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 10.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5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6.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15

18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 8.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9.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16

19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 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 ( 含 2 个工作日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二 ) 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 17

20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 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四 )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 ( 网点 ) 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 然后到原销售机构 ( 网点 )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 办 18

21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十七 ) 基金份额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八 ) 基金的冻结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九 )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六. 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

22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楼法定代表人 : 李文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5]5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3, 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持续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据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20

23 融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 以及依据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7)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21

24 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按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2

25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 : 永久存续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 (1)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26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按照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24

27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3) 按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的方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所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25

28 本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 下权利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 9)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 下义务 : 1) 遵守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26

29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涉 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在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 4)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27

30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8

31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9

32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30

33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提案权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31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32

35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3

36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34

37 管理人 ; 4) 备案并公告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 5)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汇添富 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并公告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 5)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35

38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九. 基金的托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 36

39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 2.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因违反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 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4. 按本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7

40 ( 三 ) 投资理念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通过专业的流动性管理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 增值 ( 四 )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以 基金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研究人员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取向 货币信贷数据 国际资本流动 其他决定短期资金供求的因素以及市场结构的研究, 提出投资策略建议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测算, 并提供分析报告, 向基金经理指出风险隐患, 并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理财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 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述报告, 定期召开会议, 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方案 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控制建议和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 制定基金资产的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配置以及调整计划 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以实现上述投资组合 集中交易室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并将交易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3.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 市场利率研究 A 宏观经济趋势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 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 38

41 键因素,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 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 我们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 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包括基准存 贷款利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 力度, 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 在央行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 ; 而央行放松货币 降低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也是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体现 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市场利率也越高 ; 反之, 信贷扩张越慢, 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 国际资本流动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 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 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 市场季节性 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 市场结构研究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利率水平因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流动性 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 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 企业信用分析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39

42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 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 套利策略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 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 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 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 时机选择策略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 从而推高市场利率 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 五 ) 禁止行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评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40

43 8. 承销证券 ;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0.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11.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同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上述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者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循以下要求 : 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41

44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i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5)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7)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 8)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42

45 得低于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除上述 2) 10) 15) 17)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2)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 即活期存款利率 (1- 利息税率 ))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 43

46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具有可比性 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 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 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 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 所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风险收益特征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 中低收益 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八 )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 5. 应收申购款 ; 44

47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8.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45

48 ( 二 ) 估值日和定价时点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各类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方法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 3)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 4)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 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 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46

49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4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 四 ) 估值对象本基金依法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 应收款项 应付款项等资产 ( 五 )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估值结果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本基金采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47

50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估值错误, 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赔偿金后, 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但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按照以下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48

51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49

52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第 ( 三 ) 款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销售服务费 ; 4.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银行汇划费用 ; 50

53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第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 0.25% 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51

54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 ( 一 )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 验资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上述费用时, 按 基金法 和本规定,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 税收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52

55 益 ( 二 )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第十四节第 ( 一 )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 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 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的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为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本基金 C 级基金份额和 D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收益每月支付提升为每日支付并及时公告 已分配未支付收益 ( 即未结转份额 ) 与已分配已支付收益 ( 即 53

56 已结转份额 ) 均参与收益分配, 享受相同的收益分配权利 8.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i=1 365/7 R 1+ i 1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i=1,2..7)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根据本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54

5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 基金财产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55

5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一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6

59 2) 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以本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生效公告 4.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本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7

60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6.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58

61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销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8)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可以使用 59

62 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在本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60

63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终止后 10 年 ( 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八.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 对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的变更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二 ) 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61

64 算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 自出现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62

65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违约责任 ( 一 )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 造成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 二 )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 三 ) 当事人违反, 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 四 )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五 )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六 ) 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当事人一方违约, 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 七 ) 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 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而产生的或与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当事人具 63

66 有约束力 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仅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含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 二十一. 的效力 1.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正本为准 二十二. 其他事项 解决 本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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