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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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2]122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认购行为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3 目录一 绪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交易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基金的投资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十二 基金的财产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 风险揭示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 备查文件... 88

4 一 绪言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 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 1

5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定 :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 : 直销机构 : 代销机构 : 发售代理机构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工作日 : T 日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 开放时间 : 认购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申购对价 :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 对价 标的指数 : 指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 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指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元 : 基金收益 :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4

8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设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联系人 : 李彬 5

9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杨明辉先生 : 董事长 代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 襄理 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裁,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总裁, 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生 : 董事, 硕士 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 : 董事, 硕士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 ; 曾任职于摩根大通 荷兰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 : 董事, 硕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 : 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 : 董事, 硕士 中信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理 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 ( 香港上市 ) 华夏幸福基业 中海油海洋工程 东兴证券 中兴通讯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 :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现已退休 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6

10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 ( 外派工作 ), 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 : 副总经理, 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 华盛顿总部 ) 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 ( 纽约总部 ) 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 ( 主持工作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党办主任 养老金业务总监,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 :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 :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 : 督察长,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 : 监事长, 硕士 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活动, 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曾任国际金融公司 ( 世界银行组织成员 ) 驻中国的首席代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 : 监事, 硕士,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 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 : 监事, 硕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 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7

11 宁晨新先生 : 监事, 博士, 高级编辑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 董事会秘书 ( 兼 ) 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 编辑 办公室主任 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 : 监事, 博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究员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 : 监事, 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 本基金基金经理徐猛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 曾任财富证券助理研究员, 原中关村证券研究员等 2006 年 2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期间 ) 等, 现任数量投资部总监,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4 月 8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2 日起任职 )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2 日起任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任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任职 ) 华夏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职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职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任职 ) 李俊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 2008 年 12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 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裁,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1 日起任职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17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2 月 10 日期间, 王路先生任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 张弘弢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基金经理 成员 : 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8

12 宋洋女士,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13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 控制程序组成, 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 ) 认证,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进行持续教育 10

14 2 风险评估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 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 ; 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 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1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2 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 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3 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4 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 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 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1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11

15 2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4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 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12

16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联系人 : 田青联系电话 :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 亿元, 增幅 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13

17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14

18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15

19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芮敏祺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传真 : 联系人 : 权唐网址 :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 16

20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周杨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法定代表人 : 霍达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黄健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房 ) 办公地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楼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黄岚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电话 : 传真 :

21 联系人 : 郑慧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田薇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或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鸣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 : 李梅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钱达琛网址 :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22 住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杨泽柱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良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剑虹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吴坚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张煜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楼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楼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19

23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王鑫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蔡霆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办公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法定代表人 : 周易电话 : 传真 : ( 深圳 ) 联系人 : 庞晓芸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16)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电话 : 传真 :

24 联系人 : 刘晓明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汤漫川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尹旭航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春芳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5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薛峰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刘晨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安岩岩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张瑾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办公地址 :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22

26 法定代表人 : 姚志勇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徐欣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石静武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 : 常喆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黄静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 : 李玮电话 : 传真 :

27 联系人 : 许曼华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毛诗莉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 : 金立群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罗春蓉 武明明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2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 : 高涛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刘毅网址 : 24

28 客户服务电话 : (3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法定代表人 : 陈林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徐方亮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二 ) 登记结算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陈文祥电话 : 传真 : ( 三 )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 : 朱小辉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晗 25

29 经办律师 : 吴冠雄 李晗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 : 毛鞍宁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徐艳经办注册会计师 : 徐艳 王珊珊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2]1225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 募集期间, 本基金共募集 1,096,452,472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4,819 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6

30 八 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3 年 5 月 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交易代码 :510650, 场内简称 : 金融行业 ) ( 二 )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业务模式, 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 三 )IOPV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 四 )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27

31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 五 )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相关描述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8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8

32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29

33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 七 )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30

34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 31

35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i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32

36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201*-**-**(T 日 ) 基金名称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8,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870,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T 日信息内容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500,000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成份股信息内容 现金替代标现金替代溢价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数量志比例 浦发银行 3100 允许 10.0% 华夏银行 1700 允许 10.0% 民生银行 6500 允许 10.0% 中信证券 2200 允许 10.0% 固定替 代金额 33

37 招商银行 2900 允许 10.0% 保利地产 2000 允许 10.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0% 绿地控股 900 允许 10.0% 海通证券 2300 允许 10.0% 江苏银行 400 允许 10.0% 东方证券 900 允许 10.0% 招商证券 600 允许 10.0% 南京银行 1400 允许 10.0% 兴业银行 3500 允许 10.0% 北京银行 4000 允许 10.0% 国泰君安 1300 允许 10.0% 上海银行 200 允许 10.0% 农业银行 允许 10.0% 中国平安 2700 允许 10.0% 交通银行 7600 允许 10.0%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0% 工商银行 6000 允许 10.0% 中国太保 900 允许 10.0% 中国人寿 500 允许 10.0% 华泰证券 1000 允许 10.0% 光大证券 500 允许 10.0% 光大银行 4300 允许 10.0% 中国银河 200 允许 10.0% 中国银行 5700 允许 10.0%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10.0%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4

38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2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3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十一 ) 基金份额折算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 ( 如变更标的指数 ),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35

39 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十二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 二 )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证金融地产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 三 )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四 )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36

40 方法 (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 进行适当的替代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五 ) 投资管理程序研究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 基金经理小组 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替代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 衍生品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小组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小组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3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 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小组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 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37

41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产品 ( 八 ) 投资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38

42 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 (8) ( 10) (1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39

43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 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一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42,870, 其中 : 股票 42,870,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2, 其他各项资产 179, 合计 44,002, 注 : 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40

44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0,610, K 房地产业 2,26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87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中国平安 95,810 6,704, 招商银行 144,181 4,184, 兴业银行 172,333 2,927, 民生银行 324,685 2,724, 交通银行 376,558 2,338, 农业银行 524,451 2,008, 浦发银行 159,006 2,001, 中信证券 110,100 1,992,

45 工商银行 302,167 1,873, 中国太保 44,335 1,836,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 元 ) 公允价值变动 ( 元 ) 风险说明 上证 50 股指 买入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 IH1801 期货 IH1801 合约 1 859, , 的是进行更有效地流动性管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 元 ) 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 元 ) 6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 元 ) -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标的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基金留存的现金头 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投资于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股指期货, 旨在配合基金日常投资管 理需要, 更有效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投资目标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42

46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年 5 月 24 日中信证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中信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 该股票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29,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43

47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段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 1.56% % 1.72% 5.48% -0.16% 83.06% 1.65% 81.97% 1.68% 1.09% -0.03% -7.73% 2.59% -9.70% 2.60% 1.97% -0.01% -5.93% 1.20% -7.80% 1.21% 1.87% -0.01% 25.81% 0.83% 23.42% 0.83% 2.39% 0.0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44

48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45

49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6

50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7

51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48

52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9

53 4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 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目前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的收益评价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的差额, 当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3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 四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运作费用 50

54 1 基金费用的种类基金运作过程中,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51

55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收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 基金税收 52

56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53

57 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54

58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 八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5

59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九 ) 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2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 基金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56

60 24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57

61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58

62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 退市风险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险 11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在以下风险 : (1)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59

63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 技术风险在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4 政策变更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5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以合理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 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 60

64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b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的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基金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d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6 不可抗力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 二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九条第 ( 二 ) 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 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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