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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寿 2018 疾病保险 122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 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 现金价值表 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十七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 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二十种, 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列明的疾病, 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一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 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 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 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 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一页 )

2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 注 4)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 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八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 ( 注 4) 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 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九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 严重 Ⅲ 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十一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2) 网织红细胞 <1%;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二页 )

3 (3) 血小板绝对值 /L 十三 严重川崎病 : 川崎病 ( 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 ), 指以皮肤粘膜出疹 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 严重川崎病 是指, 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 (PTCA)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STENT) 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 (PTCRA) 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 (PTCR) 及其它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 严重脊髓灰质炎 :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 临 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附加合同所称 严重脊髓 灰质炎 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的情形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 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 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 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十五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 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附加合同所称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 关节炎 是指须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或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情况 十六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因输血而感染 ;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十七 Ⅰ 型糖尿病 : 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 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 I 型糖尿病必须诊断 明确, 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血胰岛素测定及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并且已经持 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十八 严重哮喘 : 严重哮喘必须明确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 3. 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 桶状胸,X 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 心胸比 例 <0.35); 4. 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 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十九 严重胃肠炎 : 因微生物感染所导致的以严重的腹泻 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 肠道严重感染, 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 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 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二十 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残疾 ): 指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后因严重头 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智力低于常态 ) 或智力残疾, 且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 自智商测定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根据智商 (IQ), 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70), 中度 (IQ35-50), 重度 (IQ20-35) 和极重度 (IQ<20), 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 检测证实 智商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 ( 儿童智力量表 或成人智力量表 ) 检测 智商 为智力临界低常, 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三页 )

4 注 :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 无论一 种或多种 ),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2.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四页 )

5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 五年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可选择一次领取, 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 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 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五页 )

6 第十二条附则一 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 借款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 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主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释义基本保险金额 : 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专科医生 :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 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 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血友病 :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 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 凝血时间延长, 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 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 自发性 出血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 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六页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附件 6 重大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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