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圖 ( 家長版 ) 跨階段轉銜 學前大班升小一 家長預備事項 : 一 初步確定安置意願二 準備檢具資料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 : 至少檢附一項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後 ( 含 )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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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如何申請入國小鑑定安置? 時間? 和誰申請? 要準備什麼資料? 入國小鑑定安置之流程 入國小鑑定安置報名表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說明書 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說明及評估醫院名單 暫緩入學說明與輔導計畫範例 特殊教育身分有哪幾類? 特殊教育的班型有哪幾種? 服務方式是什麼? 臺中市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及鑑定方式 臺中市國中小特殊教育安置班型 我家附近有哪些學校? 有沒有資源班或特教老師服務呢? 107 學年度國小聯絡電話及特殊教育服務概況 大雅區 外埔區 石岡區 后里區 和平區 東勢區 神岡區 新社區 潭子區 豐原區 北屯區 北區 西屯區 西區 東區 南屯區 南區 大里區 太平區 烏日區 霧峰區 大甲區 大安區 大肚區 沙鹿區 梧棲區 清水區 龍井區 國小會有那些特教教育相關服務呢?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總說明 國小和幼兒園有什麼不一樣呢? 孩子該做什麼準備? 學習型態比較表 入學準備能力 相關法規 相關單位 上學了 ~

3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圖 ( 家長版 ) 跨階段轉銜 學前大班升小一 家長預備事項 : 一 初步確定安置意願二 準備檢具資料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 : 至少檢附一項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後 ( 含 ) 仍有效者 (2)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3)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 開立日期為 後 ( 含當日 ) 始為有效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 預定追蹤日期以 108 年 3 月 15 日 ( 含當日 ) 後始為有效 現有資料儘量檢附, 以利完整了解個案狀況, 提供適切安置及建議 屆齡轉銜說明會 (9 月 ~10 月 ) 家長回覆屆齡評估報名表 (107/11/1~107/11/30) ) 心評人員進行評估 (107/12~108/01) 安排心評人員評估個案能力與教育需求, 確認家長安置 期望, 相關資料悉交心評人員一併攜回 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學區學校轉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非特教生 再觀察疑似生 確認個案 通過暫緩入學 幼兒園轉銜依家長意願及個案狀 況進行資料轉銜 幼兒園召開轉銜會議 (5 月底 ) ( 家長 園所教師 國小輔導室等 ) 國小協助申請各項相關服務 (6 月 ) 入學適應準備 (6 月底至 8 月底 ) 進行環境熟悉 作息調整 生活自理訓練等入學準備 國小就學輔導 依鑑輔會建議提供適切輔導及觀察 國小就學輔導 + 特殊教育服務 (9 月初 ) 召開 IEP 會議, 追蹤觀察適應狀況 1

4 特殊兒童個案基本資料 目前服務狀況 學生姓名 戶籍地址 ( 鄰里必填 ) 現居地址 同上 ( 鄰里必填 ) 家長 父 母 其他監護人 未就學 臺中市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區幼兒園 其他 : 未曾申請特教身分 已取得特教身分 教育程度 關係 出生日 職業 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聯絡市話 聯絡市話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幼兒園教師姓名電話 : 特教巡迴教師姓名 ( 無則免填 ) 男 女 社區資源中心社工 學區學校市區國小 欲就讀學校 證明文件 ( 請至少具備一項, 於評估會議時繳交 ) 學區學校 區國小 其他 : 尚未決定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診斷證明 心理衡鑑報告 重大傷病卡 ( 審核通知書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報告書 無 有 : 第 區 社工 欲申請特教服務模式 電話 : 普通班 暫緩入學 普通班 ( 接受資源班協助 )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 : 尚未決定 無 有 申請中 無 有 申請中 無 有 申請中 無 有 申請中 無 有 申請中 本人已充分瞭解接受入國小鑑定安置評估之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 茲 同意 不同意 同意調閱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建議勾選此項 ) 不同意調閱, 由本人自行申請並提供所需佐證資料 ( 請務必檢附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接受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因鑑定安置需要, 而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經鑑輔會審議後, 如確有特殊學習輔導與協助需求, 亦同意敝子弟安置適當班級就讀, 並接受相關特殊教育服務 接受 鑑輔會 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敝子弟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至幼兒園畢業時結束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 : 關係 : 日期 : 年月日 註 :1. 本表請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協助家長填寫 2. 請於將本報名表正本 ( 免備文 ) 寄 ( 送 ) 達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收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2

5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 鑑定及安置說明書 親愛的家長您好 : 貴子弟即將接受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安置審查, 並安排心理評量人員為貴子弟進行必要之教育診斷及學習能力評估, 據此確認貴子弟是否具有特殊教育資格及安排適切之安置處所 審查過程中有關貴子弟之各項評估 診斷或鑑定資料與結果, 除了作為教師教學參考及未來升學使用外, 絕對不會對外公開 若貴子弟通過本次鑑定安置審查, 爾後本市將提供各項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未來您將有下列的權利義務 : 一 特殊教育安置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就近安置且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 各校除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 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 利用集中式特教班 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或特教方案等資源提供服務 二 特殊教育服務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學校應依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並協助申請相關服務 ( 如 : 經費補助 專業團隊服務 教師 / 學生助理人員 教育輔助器材 特教方案 其他支持服務, 以上皆須經由審核通過, 始得提供服務 ), 相關服務內容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中, 與家長討論後共同配合執行 鑑定結果將依規定通報, 其相關資料會隨學生升學或轉校時移轉至新入學單位 特殊教育服務不包含社政 衛政及其他相關單位福利服務 三 有效期限 ( 一 ) 依本市鑑輔會議決之有效期限為特殊教育資格之有效期限 ( 二 ) 家長應於有效期限截止前, 請學校協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3

6 ( 三 ) 轉換教育階段前均應接受重新鑑定, 如屆時經本市鑑輔會重新鑑定確認為特殊需求學生時, 進入下一教育階段將可繼續接受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若屆時不願接受重新鑑定者, 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將於該學年度結束 四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 若您擔心鑑定結果將對貴子弟引發不當標記作用, 隨時可向就讀學校提出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之書面申請 ; 學校接受申請後, 將提報本市鑑輔會審核 經審查通過後, 貴子弟將喪失繼續接受特教服務之資格, 且在該教育階段不得再次申請鑑定 ; 惟因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身心障礙者, 得另案呈報鑑輔會審議 貴子弟相關個案資料將自特殊教育系統移除, 資料不會隨著轉校或升學移轉至新就學單位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4

7 臺中市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 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教育基本法 二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五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 目的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轉銜就讀國小, 安置適當場所接受教育, 並讓其國小教師預先瞭解學生身心狀況, 以利設計教學課程, 使學生得依其特殊需求獲致適性學習成效 叄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 協辦單位 : 臺中市各國民小學 臺中市各公私立幼兒園及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各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 申請對象 : 欲入學本市國民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一 107 學年度暫緩入學個案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且通過暫緩入學申請之特 殊教育學生 二 108 學年度屆齡入學個案 :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之特殊教育學生 伍 申請期間與方式 一 申請期間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二 申請方式 : ( 一 ) 已就讀幼兒園之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 : 由幼兒園彙整園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意願後, 併同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正本寄 ( 送 ) 至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二 ) 非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或目前未在學個案 : 請家長自行下載 至就讀幼兒 5

8 園或學區國小輔導室填寫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正本, 檢附醫療佐證資料及戶籍資料, 逕寄 ( 送 ) 至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 諮詢單位 : 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東區樂業國小內 ) ( 一 ) 聯絡電話 : #820 ( 二 ) 傳真號碼 : ( 三 ) 電子信箱 :spcstaichung@spec.tc.edu.tw ( 四 ) 地址 :401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陸 應檢具資料 : 請於實地評估時, 逕交心理評估人員一併攜回即可 一 目前完整戶籍資料影本 二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資料 : 以個案現有資料請儘量檢附, 至少檢附一項 ( 一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二 )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 三 )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 所稱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等相關門診 2. 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 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 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 四 ) 申請聽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者, 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 需有雙耳矯正前聽力分貝數據 ) 或聽力圖 ( 五 ) 申請視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者, 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 需有雙眼矯正後視力值或視野值 ) 或視力檢查報告 本項佐證資料中有效期限以 108 年 3 月 15 日 ( 含當日 ) 為基準, 身心障礙證明係以 重新鑑定日期 為準 ; 診斷證明係以 開立日 算起 1 年內 ; 聽力圖 視力檢查報告或心理衡鑑報告係以 評估日期 算起 1 年內 ;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係以 預定追蹤日期 為準 三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欲申請暫緩入學者務必檢附 ) 柒 預訂實施步驟與期程 6

9 一 家長提出評估申請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二 舉開評估工作協調會議暨評估行前研習 :107 年 12 月 6 日 ( 暫定 ) 三 心理評估人員實地評估 ( 學區國小派員協同 ):107 年 12 月 7 日至 108 年 1 月 9 日 ( 暫定 ) 四 心理評估人員繳交評估個案資料 :108 年 1 月 10 日 ( 暫定 ) 五 彙整評估工作結果 :108 年 1 月 11 日至 3 月 2 日 ( 暫定 ) 六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舉開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108 年 3 月 5 日至 3 月 16 日 ( 暫定 ) 七 彙整安置審查會議結果, 並將決議事項函知本市各國小 :108 年 3 月 25 日至 3 月 29 日 ( 暫定 ) 八 學區國小輔導室轉知學生家長 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 : 新生報到日前 ( 暫定 ) 九 受理鑑定申復 安置再協調及暫緩入學再審查案件申請, 時程詳見鑑定安置結果核定公文 十 受理不定期家長提出評估申請 :108 年 3 月至 108 年 8 月 捌 鑑定安置審查結果說明 一 鑑定結果 : 經鑑輔會鑑定後, 給予之身分及其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 提供必要之特殊需求課程 教學調整 輔導及各項支援服務 ( 二 ) 疑似 學生或再觀察 : 學校可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輔導介入或特殊教育諮詢輔導服務, 需填寫 疑似生觀察紀錄表, 並輔導滿一年再視介入狀況決定是否再次提出鑑定 ( 三 ) 非特教學生 : 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 轉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如學前階段接受特教服務者, 請幼兒園依個案狀況進行轉銜, 並追蹤適應狀況 二 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 ( 一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1.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全部時間在原班學習, 由導師提供課程及評量調整 2. 未設置資源班與集中式特教班之公立學校, 另可申請特教方案 7

10 ( 二 ) 資源班 視障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 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 外加 或入班課程, 提供特殊教育課程 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 三 ) 集中式特教班 : 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 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 依學生狀況安排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辦理, 國小每班以不超過 10 人為原則 ( 四 )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床邊教學班 : 學生學籍安置於學區學校, 由在家 ( 床邊 ) 教育教師提供教學 輔導與支援服務 ( 五 ) 特殊類型巡迴輔導班 ( 含視障 聽語障 情緒及行為障礙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校輔導 ( 六 ) 特殊教育學校 : 學生安置於臺中啟明學校 ( 啟明班 ) 及臺中啟聰學校 ( 啟聰班 啟智班 ), 並接受全時制的特殊教育服務,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擬轉介安置各國立或直轄市立 ( 臺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 ) 特殊學校者, 鑑定後由教育局協助轉介, 惟需視該縣市或該校缺額狀況就學 三 安置原則 : ( 一 )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10 條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辦理安置作業 ; 惟因特殊就學需求者, 經鑑輔會同意, 得彈性處理之 ( 二 ) 特殊教育學校,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規定 :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 應以小班 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 ; 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后 : 1. 設籍臺中市, 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2. 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 ( 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 ), 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3. 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 ( 須檢附工作證明 ) 4. 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 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 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 8

11 ( 三 ) 申請暫緩入學者 1. 如欲就讀公立幼兒園, 需同時提出入幼兒園鑑定安置申請, 依鑑輔會核定結果安置 2. 暫緩入學, 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學生, 如欲就讀公立幼兒園, 得依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暨 107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玖 鑑定安置結果變更作業一 如家長不同意鑑定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鑑定申復 申請, 應檢附鑑定申復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二 如不同意暫緩入學審查結果, 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暫緩入學再審查, 應檢附暫緩入學再審查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三 如家長不同意安置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安置協調 申請 拾 注意事項一 參與本項工作相關學校人員, 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 ( 差 ) 假登記 二 辦理評估工作時, 學區國小應派員協助了解個案狀況, 說明學校相關特殊教育服務與資源, 並提供就學輔導相關建議事項 三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之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個案接受評估時, 依據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簽之 不同意接受評估 之 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 本市將僅提供個案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至學前教育階段畢業為止 拾壹 經費 : 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考核 : 協助辦理本項鑑定安置工作之相關人員, 圓滿達成任務者, 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參 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肆 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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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中市一 八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資料檢核表 ( 家長版 ) 入國小入國小暫緩普通班 / 特教班入學資源班 資料項目 資料說明 最新的戶籍資料影本需有學生姓名及戶籍地址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後到期始為有效 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 並非全民健醫療佐證資料保卡 後到期始為有效 正反面影本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A4 影印 : 預定追蹤日期為 後 ( 含當 至少檢附一項日及無需復評 ) 始為有效 有什麼附什麼 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心理衡鑑報告 自 算起始為有效 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智力評估 含智能障礙 b117 擬讀集中式特教 心理衡鑑報告 診斷證明 或聯評班, 請務必檢附之 報告 載明智力評估日期與結果 擇一檢附 本市各級學校培訓合格心評人員施 可同於前項資料測魏氏幼兒智力測驗之評估報告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自訂格式 11

14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轉銜國小 Q&A 問題我的小孩通過身心障礙鑑定, 可不可以跨學區就讀?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希望跨學區就讀, 該怎麼辦? 學區學校沒有設資源班, 還有甚麼資源可以幫助孩子? 入學後資源班可以提供那些支援? 可否幫我的小孩安排個別課? 回答特殊生並非沒有學區限制,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 就近安置 且在該校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 若學區學校無適當安置班型, 可透過鑑輔會就近安置到有適當班級的學校 欲跨區安置者, 需敘寫原因,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可進行跨區安置情形如下, 皆需經由鑑輔會審核 : 1. 學區內無適當班型 ( 如經審核學區內有適當班型, 則不同意跨區安置 ) 2. 就近安置距戶籍所在地較近之學校 檢附路線地圖 3. 欲安置兄姊就讀該校 檢附手足的在學相關證據, 不含入學後兄姊即畢業者, 戶籍資料需能證明其為兄姊 4. 依父母工作地接送方便性 檢附工作證明, 如有必要可加附路線地圖 5. 依主要照顧者居住地 檢附主要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6. 依實際居住地 檢附實際居住地 ( 含鄰里 ) 居住佐證 7. 已取得該校入學同意或已註冊 檢附入學同意佐證, 如入學通知單 註冊單 繳費證明 等格式不拘 以下原因無需另附佐證, 由鑑輔會審核特教類別 程度 居住地及學校狀況後決議 : 1. 學區學校無適當班型, 欲就讀鄰近有適當班型學校 2. 欲就讀特教班或特教學校 可確認該校是否有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駐點, 若無學校可申請特教方案 資源班會依據學生需求安排外加課程或抽離課程, 並安排大概 2-6 個小朋友的小團體課程, 期初將召開 IEP 會議, 共同討論適切的介入方式 12

15 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說明及取得方式 (107.9 修訂 ) 小叮嚀 : 有什麼附什麼, 檢附越完整, 越可給予適切建議 108 入國小鑑定安置各項佐證資料有效期限以 108 年 3 月 15 日 ( 含當日 ) 為基準 項目 地點 備註 身心障礙證明 1.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 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 3. 各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 1. 以 重新鑑定日期 為準 2. 如何請領身心障礙證明 : /13735/13792/461788/post 3. 完成鑑定評估程序後, 建議可先取得診斷證明 或聯合評估報告 或心理衡鑑報告等, 並授權教育局查詢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結果, 以利儘速確認本次鑑定結果, 無需等待手冊核發 家長報名表- 授權部分 身心障礙證明樣張 13

16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1.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以報告完成日期至預定複評日期為準 2. 評估報告內容若加註 疑似 臨界 邊緣 ( 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樣張 14

17 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 可至健保局辦事處重新列印 1. 檢附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影本 2. 洽台中市健保分區業務組 (04) 轉 6733 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樣張 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療院所兒童發展相關科別區域級規模以上醫療院所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1. 診斷證明以開立日為準 2.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包括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小兒身心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等 3. 請領醫院診斷證明書時, 應註明下列事項 : (1) 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 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 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2) 建議載明測驗量表名稱及其施測結果 (3) 診斷結果若加註 疑似 臨界 邊緣 ( 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1. 心理衡鑑報告以執行日期或測驗日期為準 2. 各醫院心理衡鑑報告抬頭不相同, 皆屬可參考文件 心理衡鑑報告樣張 15

18 親愛的家長 : 您好! 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醫院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 ( 視障 聽障 ) 為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若學校通知貴子弟之鑑定資 料須檢附醫療診斷證明, 請轉知醫師惠予協助盡量在診斷證明註 明以下事項 : 一 臨床診斷 : 建議含病名及相關診斷等 二 相關檢驗結果 : 1. 申請視障鑑定請註明左右眼矯正後視力值 ; 若視野有缺 損, 請註明視野缺損情況 2. 申請聽障鑑定請註明左右耳聽力檢驗結果數值 三 病史及治療摘要 : 現在的主要症狀 若正在進行視力 / 聽力矯正或治療, 建議含治療期間 治療 方式 用藥情形及用藥結果等 若有進行心智評估, 建議含心理衡鑑日期 測驗工具名稱 測驗結果等, 或申請心理衡鑑報告以說明前述所需內容 謝謝您的協助!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如有疑問, 請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 (04) 轉 中區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轉 840 山線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19 親愛的家長 : 您好! 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醫院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 ( 學障 智障 情障 自閉症 ) 為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若學校通知貴子弟之 鑑定資料須檢附醫療診斷證明, 請轉知醫師惠予協助盡量 在診斷證明註明以下事項 : 一 臨床診斷 : 建議含病名及相關診斷等 二 病史及治療摘要 : 若非初次就診, 建議含初次治療日 期 治療期間 治療次數 治療方式 用藥情形及用 藥結果等 三 現在病況 : 建議含現在的主要症狀, 若有情緒與行為 問題請描述之 四 相關檢驗結果 : 若有進行心智評估, 建議含心理衡鑑 日期 測驗工具名稱 測驗結果等, 或申請心理衡鑑 報告以說明前述所需內容 謝謝您的協助!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如有疑問, 請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 (04) 轉 中區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轉 840 山線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20 親愛的家長 : 您好! 臺中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醫院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 ( 腦性麻痺 肢障 身體病弱 ) 為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若學校通知貴子弟之 鑑定資料須檢附醫療診斷證明, 請轉知醫師惠予協助盡量 在診斷證明註明以下事項 : 一 臨床診斷 : 建議含病名及相關診斷 ( 例 : 障礙部位之障 礙情形 ) 等 二 病史及治療摘要 : 現在的主要症狀 若正在進行矯正 或治療, 建議含治療期間 治療方式 用藥情形及用 藥結果等 三 相關檢驗結果 : 若有進行心智評估, 建議含心理衡鑑 日期 測驗工具名稱 測驗結果等, 或申請心理衡鑑 報告以說明前述所需內容 謝謝您的協助!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如有疑問, 請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 (04) 轉 中區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轉 840 山線特教資源中心聯絡電話 (04)

21 臺中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醫院名冊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更新日期 : 編號醫院名稱評估科別地址連絡電話 1 臺中榮民總醫院 1. 兒童發展評估特診 2. 兒童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 精神科 ) 4. 復健科 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 (04) 轉 光田綜合醫院 1. 兒童發展門診 2. 復健科 沙鹿區沙田路 117 號 (04) 轉 兒童發展聯合門診 3 童綜合醫院 2. 兒童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沙鹿區成功西街 8 號 (04) 復健科 4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1. 發展遲緩評估門診 2. 小兒神經科 3. 復健科 4. 身心醫學科 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66 號 88 號 (04) 轉 4136 編號醫院名稱評估科別地址連絡電話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 兒童發展特別門診 2. 兒童復健科 3. 兒童心智科 北區育德路 2 號 (04) 轉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1. 兒童發展評估門診 2. 復健科 3. 兒童青少年特別門診 西區三民路一段 199 號 (04) 轉 兒童發展評估門診 7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 小兒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04) 轉 復健科 19

22 臺中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資料更新日期 : 編號 等級 鑑定醫療機構地址電話 鑑定類別備註 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北區育德路 2 號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04) #4161 西屯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 (04) 各類皆提供 各類皆提供 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南區建國北路 1 段 110 號 (04) 各類皆提供 4 澄清綜合醫院中區平等街 139 號 (04) 各類皆提供 5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西屯敬德街 8-1 號 (04) 各類皆提供 6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西區三民路 1 段 199 號 (04) 各類皆提供 7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南屯區惠中路 3 段 36 號 (04) #1813 各類皆提供 8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豐原區安康路 100 號 (04) 各類皆提供 9 國軍台中總醫院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04) 各類皆提供 區域醫院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大里區東榮路 483 號 (04) 各類皆提供大甲區八德街 2 號 (04) 視覺障礙未提供沙鹿區大同街 5-2 號 (04) 各類皆提供 13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梧棲區中棲路 1 段 699 號 (04) 各類皆提供 14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 慈濟醫院 潭子區豐興路 1 段 66 號 (04) 顏面損傷未提供其餘各類皆提供 15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霧峰區福新路 222 號 (04) 各類皆提供 16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臺中仁愛 醫院 中區柳川東路 3 段 36 號 (04) 各類皆提供 20

23 編號 等級 鑑定醫療機構地址電話 鑑定類別備註 17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 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 西區南屯路 1 段 158 號 (04) # 陽光精神科醫院清水區東山路 68-1 號 (04) 宏恩醫院龍安分院南區德富路 145 巷 2 號 (04) 地區醫 清海醫院 石岡區石岡街下坑巷 41-2 號 (04) 院 清濱醫院 清水區港埠路 4 段 195 號 (04) 僅 受 22 賢德醫院台中市太平區宜昌路 420 號 (04) 理 可 23 開 新菩提醫院 大里區中興路 2 段 621 號 (04) 立 身 24 美德醫院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 20 號 (04) 障證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 25 北區育德路 185 號 (04) 明醫院之 26 科 賢德醫院 台中市太平區宜昌路 420 號 (04) 別 27 註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 分院 28 烏日林新醫院 南區復興路 2 段 11 號 (04) 台灣台中市烏日區榮和路 168 號 (04) 第一類 失智症 智能障礙 慢性精神病患者 註 第一類 第五類 第六類 第七類 29 澄清復健醫院北屯區太原路 3 段 1142 號 (04) 肢體障礙 30 清泉醫院 台灣台中市大雅區雅潭路四 段 80 號 (04) 肢體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註 : 部分地區醫院指定科別可開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詳細科別請查閱 衛生福利部身 心障礙類別 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資料來源 : 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 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24 中部地區情障鑑定參考醫療院所 ( 修訂 ) 縣市醫療院所地址聯絡電話門診掛號專線科目醫師 苗栗縣 臺中市 苗栗頭份為恭紀念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國軍臺中總醫院 ( 太平院區 ) 臺中慈濟醫院 南投縣臺中榮民總醫院 ( 埔里分院 ) 埔里基督教醫院 彰化縣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彰化基督教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苗栗縣頭份鎮信義路 128 號 臺中市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 沙鹿院區台中市沙鹿區成功西街 8 號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1 段 199 號 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 1 段 110 號 臺中市育德路 2 號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88 號 南投縣草屯鎮玉屏路 161 號 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三段 339 號 南投縣埔里鎮鐵山路 1 號 彰化市南校街 135 號 太平院區 : 或 轉 轉 人工掛號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人工掛號專線 : 語音掛號專線 : 人工掛號 轉 2101 語音掛號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語音掛號 :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人工掛號 語音掛號 : (049)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兒少心理門診 兒童心智 / 青少年保健門診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兒童青少年心智門診 身心科 兒童青少年特別門診 兒童及青少年心智健康門診 身心醫學科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精神科 吳四維 * 林志堅 * 呂明憲 * 侯伯勳 * 蔡佳叡 * 林偉豪 黃尚堅 劉珈倩 蔡禮后 * 林秀縵 * 郭純雅 * 張清棊 廖尹鐸 朱柏全 賴德仁 李俊德 王明鈺 * 許宗蔚 * 張倍禎 * 李宛融 * 鄭晴 * 林岱岳 * 蕭亦伶 * 蔡坤輝 * 許維堅 * 吳孟寰 * 王雅甄 * 呂明憲 * 趙若梅 * 鄭琿 * 江瑞豐 * 蔡佩蓉 * 鹿東分院 : 鹿港鎮鹿東路 2 段 888 號 精神科江瑞豐 * 彰化縣埔心鄉中正路 2 段 80 號 * 為兒童青少年精神專科醫師 語音掛號 兒少心智科王鴻松 * 梁孫源 * 22

25 臺中市申請暫緩入學說明 一 申請方式 時間 方式 期程 : 併同入國小鑑定安置申請 二 繳交資料 : 入國小鑑定安置申請資料, 另加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三 審查方式 : 邀請家長 孩子與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面談, 家長可自行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 暫緩入學教育計畫之目的與撰寫建議 ( 一 )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請簡要敘明下列各項要件 : 1. 摘要敘述個案之身心障礙狀況 2. 個案無法適齡入學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3. 針對個案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家長於未來一年當中, 所規劃之教育活動與其教育目標 ( 二 )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無固定格式, 能呈現家長為孩子在暫緩入學這一年所設計的輔導方案即可 所提供兩種範例可自行依據需求設計 / 調整 五 臺中市暫緩入學核定原則 ( 一 ) 檢附完整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 二 ) 需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 三 ) 鑑輔會審議通過六 鑑定安置審查的目的與依據 ( 一 ) 審查會議為專業審議 ( 二 ) 法源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 ( 民國 33 年公布, 民國 92 修正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七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比較項目 暫緩入學 就讀國小一年級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建議家長考量事 項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就讀社會福利機構 註 : 通過暫緩入學 依就近入學原則 私立幼兒園接 國小一年級不保證 安置設有集中式 納情形 就讀學校 能就讀公立幼兒園 依戶籍就讀學區國小 特教班國小, 如 私立幼兒園學 或原學校, 建議家 有需要會安排交 費與國小 公 長先尋找適當的私 通車接送 立幼兒園差異 立幼兒園, 以免公 立幼兒園無名額 23

26 教保人員 2 位, 學生 導師 1 位, 學生以 29 導師 2 位, 學生以 以 30 人為限 人為限 10 人為限 教學活動較難有結構性 部分結構化 結構化教學 有些學科 ( 如國語 學習環境變化 數學 ) 特殊需求, 學生適應能力 教育服務 幼兒園老師主導學前巡迴輔導教師, 每 1-2 週大約 1-2 小時 課程會到資源班由特教老師進行小組教學, 節數會依學生狀況而定,1-8 節不等 雙導師制, 時間在集中式特教班, 由特教老師進行教學 班級型態與課程結構差異 特教的學習節數不同 課餘時間的活 特教老師大部分為 動安排 駐校服務 上整天課 1. 在學校時間和一年級學生一樣, 每週有 1 個全天, 其餘上半天課 2. 部分學校下午有課後輔導, 集中式特教班有課後照顧專班 專業治療 學校環境 :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學校環境 :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 理 語言 心理治療 專業時數多寡 治療費用 執行專業治療的建議 校外環境 : 可至醫療院所安排療育課程 校外環境 : 部分醫療院所安排療育課程 學生實際無上下學能力時, 提供以下兩種 交通服務 家長需自行接送 交通服務方式 : 1. 交通費補助, 家長自行處理 照顧者須配合接送時間 2. 特教班可協調交通車接送上下學 教育經費 五歲免學費家長仍須負擔月費 學雜費 ( 公立學校無 ) 代收費 ( 學生平安保險 家長會費 ) 代辦費 ( 書籍費 午餐費 等 ) 經濟負擔程度 八 申請暫緩入學前的思考 早讀與晚讀的優缺效益列表分析 一般生也會想要晚讀 24

27 想一想申請的原因? 因為生病, 無法到校學習 因為生病, 希望等孩子身體穩定後再入學 能力還沒準備好, 希望準備更好再入學... 孩子的口語表達發展比較差容易被霸凌, 希望可以提升口語能力以後再入學 孩子的人際互動技巧比較慢 醫生說孩子的發展慢平均一年 想一想申請緩讀想達成的目標為何? 面對問題 找出問題 解決問題緩讀是否能達成希望的目的? 生病無法到校, 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是否更適合孩子的需求? 幼兒園所提供的語言刺激環境是否是孩子需要的呢? 霸凌問題透過緩讀是否能夠解決? 考慮孩子的心情 孩子會不會因為他 / 她的朋友升上國小 而感到困惑? 當孩子進入少年 青少年後 會不會感到疑惑? 申請緩讀的目的, 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達成? 暫緩入學和直接入學可以獲得的資源, 那一種對孩子比較有利? 孩子需要的協助, 是要慢一年入學 or 特殊教育的適切協助? 暫緩入學會不會反而錯過發展黃金期? 九 通過暫緩注意事項 請保留鑑定安置結果家長收執聯做為通過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之證明 請給未來入學學校副本, 並保存 10 年 ( 每階段入學時都需要 ) 請主動向學區國小回報學生就讀幼兒園所與聯繫方式 如要放棄暫緩入學, 可直接到學區國小辦理入學, 並回報特教科 / 特教資源中心 明年再次向學區國小或就讀幼兒園提出入國小鑑定安置申請 十 參考資料 台北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 (2016) 入小轉銜秘笈 新北市特教資源中心暫緩入學說明會簡報檔 邱上真口述 從特殊教育觀點看緩讀 胡永崇 (2011) 從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觀點談障礙兒童暫緩入學與延長修業年限 陳思穎 (2008) 臺北市學前教師對特教幼兒暫緩入學現行措施之看法 黃巧茹 (2010) 暫緩入學歷程家長經驗之研究 謝聖仁 (2013) 影響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審核適齡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暫緩入學之主觀要素分析 25

28 臺中市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申請單位 :( 學前未就學者免填本欄位 ) 學生姓名 : 學區國小 : 區國小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計畫內容 : 項目認知能力 ( 記憶 理解 推理 注意力等 ) 溝通能力 ( 語言理解 表達 語言發展等 ) 動作能力 ( 行動 粗大精細動作 協調平衡等 ) 學業能力 未來一年學習目標 學習輔導內容執行方式執行人員執行地點 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關係及 情緒控制 特殊行為 其他需求 26

29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教育計畫一 基本資料 學生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性別 : 男 女 目前就學 : 市 / 縣 ( 單位名稱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不分類巡迴輔導 特殊班 ) 障礙類別 : 障礙程度 : 二 未來一年擬就讀園所或機構 : 三 兒童能力說明及學習目標 項目 能力現況描述 預定學習目標 認知能力 ( 記憶 理解 推理 注意力等 ) 溝通能力 ( 語言理解 表達 語言發展等 ) 動作能力 ( 行動 粗大精細動作 協調平衡 ) 學業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關係及 情緒控制 特殊行為 其他需求 四 教育計畫 範例 : 教育內容地點時間負責訓練者 語言訓練 醫院 每週二下午 1 小時 治療師張 生活教育 幼兒園 週一至週五 08:00 到 16:00 林 老師 27

30 五 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職稱或稱謂姓名職稱或稱謂姓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本表單如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加欄位及頁數 28

31 臺中市學前及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及鑑定方式一覽表 (107.9) 表列鑑定標準內容係依據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學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鑑定辦法 鑑定方式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依各障礙類別收集相關鑑定資料, 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叉驗證, 多方確認後進行綜合研判 障礙類別 定義鑑定基準鑑定方式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 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學習者 腦性麻痺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 體能虛弱, 需要長期療養, 以致影響學習者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並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推理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顯著問題, 以致在聽 說 讀 寫 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 多重障礙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 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者 二 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 達 21 分貝以上 ; 七歲以上達 25 分貝以上 二 無法接受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一 構音障礙 : 說話之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 聲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四 語言發展遲緩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 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由專科醫師診斷,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一 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者二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檢附智力評估佐證, 由學校評估學習 適應行為能力及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視力評估佐證,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聽力評估報告,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語言障礙診斷或評估資料,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肢體評估相關資料,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評估腦性麻痺相關資料,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之疾病診斷證明, 及長期療養或缺課以致影響學習之佐證,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 經學校進行轉介前介入無效, 且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由學校進行轉介前介入無效後, 蒐集學習困難佐證, 評估其學習表現及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評估相關證明,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評估相關證明,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 檢附手冊或醫院評估資料, 評估其適應狀況及特教需求 29

32 公私立國小 臺中市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安置班型 班型安置對象服務型態安置原則及注意事項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各類別特殊需求學生 全時參與普通班學習, 由普通班教師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教教師提供間接諮詢服務 1. 僅有輔具需求 專業團隊介入需求 2. 學區學校未設有特殊教育班級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部分時 1. 不用再勾選普通班 ( 本 間到資源班上課, 依照學生需求, 來就是 ) 以抽離 ( 原科上課時間 ) 或外加 ( 非原 2. 若學區學校設有不分 不分類資源 各類別特殊需 科上課時間 ) 方式進行小組或小團 類巡迴輔導班或長期穩 班 求學生 體的課程 特教教師依據學生個別 定接受不分類巡迴輔導 差異, 設計個別化教育計劃及安排 班駐點, 則等同不分類資 適性課程,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適 源班 應能力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支援尚未設置資源班或資源班師生比過高者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服務型態與資源班相似 視障資源班 視覺障礙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或腦性麻痺學生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視障資源班教師在校輔導, 針對視覺障礙設計課程 僅北區中華國小設立, 符合視障資格即可安置 中度以上智能 智能障礙為中度以上, 集中式特教班 ( 智 ) 障礙或自閉症, 或含前述障礙之特殊教育 每班設置導師兩位, 集中成班上課, 依學生能力安排普通班融合課程 自閉症 多障需併有智障且有口語及生活自理問題, 資源班無法滿足 學生 特教需求才考慮安置 在家教育巡 在家教育學生 學籍設於學區學校, 由在家教育巡 1. 因治療 易被感染等因 迴輔導班 迴輔導教師到家中 / 機構輔導 素, 以致到校就讀將嚴重 30

33 班型安置對象服務型態安置原則及注意事項 損及健康或危及生命者 2. 因生理機能嚴重障礙, 雖經相關服務與協助 ( 如輔具 交通服務 助理 人員等 ) 介入後就學仍有 困難者 ( 思考 : 服務時 數問題 ) 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 住院學生 向設班醫院提出申請, 床邊教學巡 迴輔導教師在醫院輔導, 針對學生 個別需求設計課程 聽語障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類別 含聽覺障礙 語 言障礙之學生 由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聽語障巡迴 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針對聽語障礙 設計課程 1. 鑑定安置結果中僅會寫 建議申請, 需由安置學校另行按期程提 視障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類別 含視覺障礙之學 生 由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視障巡迴輔 導教師到校輔導, 針對視覺障礙設 計課程 出申請 2. 可以和資源班重複申請, 原則上僅提供專業 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1. 具嚴重情緒及行為問題且經學校長期 ( 一學期以上 ) 輔導介入無顯著成效者 2. 教育局轉介之緊急個案 3. 鑑輔會轉介之個案 1. 由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教師到校入班觀察及訪談, 評估開案需求, 提供諮詢 2. 申請學校之特教教師 普教教師 教育行政人員等需偕同評估學生能力及其情緒行為問題, 進行行為功能分析, 設計介入處理策略, 協助執行介入處理策略 3. 申請學校之教育行政人員需溝通協調並整合相關資源 服務, 不提供補救教學服務, 若安置學校未設有特殊教育班再另行討論 31

34 市立特殊學校國小部 班型安置對象設班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 ( 智 ) 集中式特教班 ( 聽 ) 集中式特教班 ( 視 ) 智能障礙重度及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 含中重度自閉症 ) 聽覺障礙重度及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視覺障礙重度及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臺中啟聰學校 臺中啟聰學校 臺中啟明學校 私立特殊學校國小部 班型安置對象設班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 ( 視 ) 依該校招生簡章招生 視覺障礙重度及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 障礙學童為優先 惠明學校 32

35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1 山大雅區三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 山大雅區上楓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 山大雅區六寶國小 備註 駐點 4 山大雅區大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 山大雅區大雅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 山大雅區文雅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 山大雅區汝鎏國小 山大雅區陽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 山外埔區外埔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 山外埔區安定國小 巡迴 11 山外埔區水美國小 巡迴 12 山外埔區鐵山國小 巡迴 13 山外埔區馬鳴國小 巡迴 14 山石岡區土牛國小 山石岡區石岡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 山后里區七星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7 山后里區內埔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8 山后里區后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 山后里區月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 山后里區泰安國小 巡迴 21 山后里區育英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 山和平區中坑國小 巡迴 23 山和平區博愛國小 巡迴 24 山和平區和平國小 巡迴 25 山和平區平等國小 巡迴 26 山和平區梨山國 ( 中 ) 小 巡迴 27 山和平區白冷國小 山和平區自由國小 山和平區博烏瑪國小 巡迴 30 山東勢區中山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1 山東勢區中科國小 山東勢區成功國小 山東勢區新成國小 山東勢區新盛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5 山東勢區明正國小 山東勢區東勢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7 山東勢區東新國小 巡迴 38 山東勢區石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9 山東勢區石角國小 巡迴 33

36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40 山神岡區圳堵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1 山神岡區岸裡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2 山神岡區社口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3 山神岡區神岡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4 山神岡區豐洲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5 山新社區中和國小 山新社區協成國小 山新社區大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48 山新社區大林國小 巡迴 49 山新社區崑山國小 巡迴 50 山新社區新社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1 山新社區東興國小 山新社區福民國小 山潭子區僑忠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4 山潭子區新興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5 山潭子區東寶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6 山潭子區潭子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7 山潭子區潭陽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8 山潭子區頭家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59 山豐原區南陽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0 山豐原區合作國小 巡迴 61 山豐原區富春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2 山豐原區瑞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3 山豐原區福陽國小 駐點 64 山豐原區翁子國小 駐點 65 山豐原區葫蘆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6 山豐原區豐原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7 山豐原區豐村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68 山豐原區豐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備註 34

37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69 中中區光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0 中北屯區仁愛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1 中北屯區仁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2 中北屯區僑孝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3 中北屯區北屯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4 中北屯區四張犁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5 中北屯區四維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6 中北屯區大坑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7 中北屯區建功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8 中北屯區文心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79 中北屯區文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0 中北屯區新興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1 中北屯區東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2 中北屯區松竹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3 中北屯區軍功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4 中北屯區逢甲國小 中北屯區陳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6 中北區中華國小 視障資源班 *1 自有特教資源 87 中北區健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8 中北區太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89 中北區省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私立育仁小 90 中北區 學 91 中北區立人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2 中北區篤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3 中北區 臺中教育大學附小 備註 自有特教資源 94 中北區賴厝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5 中西屯區上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6 中西屯區上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7 中西屯區何厝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8 中西屯區協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99 中西屯區國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0 中西屯區大仁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1 中西屯區大鵬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2 中西屯區惠來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3 中西屯區東海國小 巡迴 104 中西屯區永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5 中西屯區泰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6 中西屯區西屯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7 中西屯區重慶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08 中西屯區長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5

38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109 中西區中正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0 中西區大勇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1 中西區大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2 中西區忠信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3 中西區忠孝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4 中西區忠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5 中東區力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6 中東區大智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7 中東區成功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8 中東區樂業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19 中東區臺中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0 中東區進德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1 中南屯區南屯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2 中南屯區大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3 中南屯區大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4 中南屯區惠文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5 中南屯區文山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6 中南屯區春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7 中南屯區東興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8 中南屯區永春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29 中南屯區鎮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0 中南屯區黎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1 中南區信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2 中南區和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3 中南區國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4 中南區樹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備註 36

39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135 屯大里區健民國小 巡迴 136 屯大里區內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7 屯大里區塗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8 屯大里區大元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39 屯大里區大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0 屯大里區崇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1 屯大里區永隆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2 屯大里區瑞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3 屯大里區益民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4 屯大里區立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5 屯大里區美群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6 屯大里區草湖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7 屯太平區中華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8 屯太平區光隆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49 屯太平區坪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0 屯太平區太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1 屯太平區宜欣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2 屯太平區建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3 屯太平區新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4 屯太平區新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5 屯太平區東平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6 屯太平區東汴國小 巡迴 157 屯太平區車籠埔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58 屯太平區長億國小 駐點 159 屯太平區頭汴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0 屯太平區黃竹國小 巡迴 161 屯烏日區九德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2 屯烏日區五光國小 巡迴 163 屯烏日區僑仁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4 屯烏日區喀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5 屯烏日區旭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6 屯烏日區東園國小 巡迴 167 屯烏日區溪尾國小 巡迴 168 屯烏日區烏日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69 屯霧峰區五福國小 巡迴 170 屯霧峰區僑榮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71 屯霧峰區光復國 ( 中 ) 小 屯霧峰區光正國小 巡迴 備註 巡迴 173 屯霧峰區吉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74 屯霧峰區四德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75 屯霧峰區峰谷國小 屯霧峰區復興國小 巡迴 177 屯霧峰區桐林國小 屯霧峰區萬豐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79 屯霧峰區霧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7

40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180 海大甲區大甲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81 海大甲區德化國小 備註 駐點 182 海大甲區文昌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83 海大甲區文武國小 巡迴 184 海大甲區日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85 海大甲區東明國小 海大甲區東陽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87 海大甲區華龍國小 海大甲區西岐國小 巡迴 189 海大甲區順天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0 海大安區三光國小 巡迴 191 海大安區大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2 海大安區永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3 海大安區海墘國小 巡迴 194 海大肚區大忠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5 海大肚區大肚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6 海大肚區山陽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7 海大肚區永順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198 海大肚區瑞井國小 駐點 199 海大肚區瑞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0 海大肚區追分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1 海沙鹿區公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2 海沙鹿區公館國小 無 海沙鹿區北勢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4 海沙鹿區文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5 海沙鹿區沙鹿國小 / 自有特教資源 206 海沙鹿區竹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7 海沙鹿區鹿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8 海梧棲區中正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09 海梧棲區中港國小 巡迴 210 海梧棲區大德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11 海梧棲區梧南國小 巡迴 212 海梧棲區梧棲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13 海梧棲區永寧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38

41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集中式不分類資源班特教班巡迴班 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 其他班型 214 海清水區三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15 海清水區吳厝國小 海清水區大楊國小 海清水區大秀國小 備註 駐點 218 海清水區建國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19 海清水區東山國小 巡迴 220 海清水區槺榔國小 巡迴 221 海清水區清水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2 海清水區甲南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3 海清水區西寧國小 駐點 224 海清水區高美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5 海龍井區龍井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6 海龍井區龍山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7 海龍井區龍峰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8 海龍井區龍泉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29 海龍井區龍津國小 自有特教資源 230 海龍井區龍海國小 駐點 231 海龍井區龍港國小 駐點 39

42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說明 類別項目適用對象及說明備註 評量 調整 相關 專業 團隊 學習及生 獨立考場 延長時間 放大試卷或 點字試卷 報讀服務 變更作答方式 - 重謄答案卡 變更作答方式 - 口語回答 變更作答方式 - 電腦作答 ( 電腦打字代 謄 ) 英聽調整 其他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心理諮商 學生助理員 提供單獨或人數較少的考試場地 適用應試過程易受干擾或干擾他人者, 或因疾病接受治療 抵抗力弱而容易受到感染者 ( 如有嚴重注意力困難影響應試 經常出現干擾他人之行為 或因病造成抵抗力弱需調整試場人數避免感染 )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 ( 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 適用延長時間有助其充分表現與作答或因調整方式以致作答時間必須延長者 ( 如手部功能受限 運思速度緩慢 情緒過度焦慮而影響填答速度 ) 放大試卷之字體或將試卷內容轉成點字形式 適用試卷形式改變有利閱讀或作答者 ( 如因弱視 全盲導致無法閱讀一般試卷 ) 由教師或相關人員協助讀題 會考試題錄製為語音形式, 由學生自行操作電腦或播放設備 適用具理解能力, 但閱讀書面文字有困難, 或閱讀速度過慢者 ( 如視障 識字困難而影響其作答表現 ), 提供前須先測試報讀實際效益 選擇題型由他人重謄或劃記答案卡 適用劃記答案卡有困難者 ( 如視障或手部功能受限而無法劃記一般答案卡 ) 非選擇題型由受試者口述答案後他人代為謄錄 適用無法書寫或書寫速度顯著緩慢者 ( 如全盲 因認知或手部功能受限導致書寫困難 ) 非選擇題使用電腦文書處理系統作答 適用無法書寫或書寫速度嚴重緩慢 ( 因認知或手部功能受限導致書寫困難 ), 但具文書處理能力者 依會考相關規定 例如 : 因生理 藥物因素易昏睡以致無法應試, 需叫醒個案作答 處理行走 移動 身體平衡 動作協調 關節活動度 體適能 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 或環境改造等問題 處理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 包括手功能 手眼協調 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 感覺統合 生活輔具的使用 或環境改造等 處理口腔功能 吞嚥 構音 語暢 嗓音 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或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經由入班觀察 晤談學生 提供教師 行政人員 家長等相關人員諮詢服務以改變學生生態系統之方式, 處理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 經環境調整 同儕協助及提供輔具後仍需他人協助其移動與轉換 生活自理或嚴重情緒行為處理者 1. 需經評估, 確認調整評量方式確能降低障礙造成的影響, 有助於正確評量或使學生表現出真實能力與學習成果 2. 說明題意 降低試題難度, 不屬本項目所稱之調整範圍 1. 治療主要為間接介入 2. 目前有服務者應先了解其後續服務建議為已結案或需繼續接受服務 3. 確有需求時由學校提出申請 40

43 類別項目適用對象及說明備註活人經鑑輔會提供各項人力資源及協助之後, 仍應減少班級力協酌減人數人數者 助 學習 環境 調整 交通 服務 轉介 適當教室位置 座位安排 無障礙環境 特殊設施 適性教材 教育輔助器材 交通車接送 交通費補助 轉銜服務 二級輔導 親職教育 生涯輔導 參考 :1. 新北市心評教師工作手冊 安排適合之教室位置 適用有明顯行動困難 需降低環境噪音干擾 調整適當光線 健康情形需特別照護者 ( 如安排一樓教室 考量科任教室位置後安排最少垂直移動之樓層 教室接近廁所或無障礙廁所 低噪音教室 避免強光照射 近健康中心之教室等 ) 調整學生在教室內之座位位置 適用經座位安排能幫助其學習者 ( 如考量視障生視野或光線適應問題 聽障生避免噪音干擾問題 解決肢障生出入座位問題 ) 提供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 含無障礙扶手 坐式馬桶 足夠的輪椅迴轉空間 等 適用有動作行動困難者 ( 如下肢障礙 蹲姿或平衡困難 視障 ) 用以改善障礙造成問題之設施設備 ( 如電梯卡 冷氣 樓梯彩色止滑條 坡道 連續扶手... 等具體設施或環境調整項目 ) 提供大字體 點字教科書或有聲書 1. 適用因視力或視覺功能問題且透過光學輔具閱讀仍有困難者 2. 適用識字困難類型之學習障礙且無法閱讀一般教科書籍者 ( 限有聲書 ) 視覺輔具 聽覺輔具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閱讀與書寫輔具 溝通輔具 電腦輔具及其它輔具適用因生理功能問題或障礙影響其學校生活及學習, 且能藉由輔具得到改善者 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由學校提供身心障礙交通車接送 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搭乘免費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學生, 依 台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辦理 因班型轉換 轉學 階段轉換 年段轉換或結束特教服務回歸普通班, 需進行相關服務銜接者 提供在校適應困難學生認輔 團輔 專兼輔老師輔導或轉介專業人員輔導 提供具有親子衝突 溝通或情緒控制問題 教養管教困難之家庭有效管教態度與正確教養方式等輔導資訊與支持服務 提供學生性向或職涯建議等資訊 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身心障礙學生應考服務相關注意事項 3.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確有需求時由學校提出申請 1. 需請專業人員評估或參考相關證明文件 2. 無障礙環境應以學生主要學習環境 ( 如上課教室 操場 校內活動場所等 ) 之需求, 參酌實際安置學校現況給予建議 需先經相關專業人員評估必要性 種類及規格, 再由學校提出申請 須依據學生能力規劃輔具 教學及輔導相關訓練, 並載於 IEP 請學校依照學校三級輔導分工與流程, 整合各項輔導資源, 轉介校內輔導措施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41

44 何謂個別化教育計畫? ( 一 ) 個別化教育計畫 ( 簡稱 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 IEP) 是每一個特殊教育學生經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鑑定安置者, 學校須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所擬定的文件 其目的乃是根據特教需求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要, 由學校邀請家長 導師 特教教師及巡迴輔導教師等相關人員, 以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個別特教需求共同擬定的教育方針及課程內容規劃, 一方面可做為學習規劃之方向, 另一方面可做為教學成效考核之依據 並於每學期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期初會議及學期末檢討會議 ( 二 ) 法規上的定義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7 月 12 日修訂 ) 第九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1. 學生能力現況 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 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 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 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 包括升學輔導 生活 就業 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 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 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 學生家長 ; 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 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 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 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42

45 如何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一 ) 申請對象就讀市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 ) 申請項目 教師助理員 ( 兼任, 包含鐘點制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 三 ) 申請流程及期限 詳細申請時程及金額請以教育局正式公文為準 相關表件請至 : 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主選單 常用項目 教師 ( 學生 ) 助理 員專區 43

46 如何申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 一 ) 申請資格就讀市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 ) 申請項目 1. 每一學生至多可申請兩種專業人員服務項目, 並於審查通過暨核定後實施 2.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申請項目及專業服務重點說明 (1) 物理治療師 :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行走 移動 身體平衡 動作協調 關節活動度 體適能 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方面問題 (2) 職能治療師 :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 這些問題包括手功能 手眼協調 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 感覺統合 教育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 (3) 語言治療師 : 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口腔功能 吞嚥 構音 語暢 嗓音 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和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 三 ) 服務原則 1. 服務內容係以提供個案專業評估 協助擬定學生 IEP 教師教學輔導技巧 家長諮詢服務為主 2. 依法治療行為應於醫療院所執行, 故專業人員不得於學校或其他非醫療場所提供或進行治療行為 若學生有接受復健治療之需要, 請協助轉介相關醫療院所接受復健治療 ( 四 ) 申請流程及期限 詳細申請時程及金額請以教育局正式公文為準 44

47 如何申請教育輔助器材及評估? 教育輔助器材申請以非消耗品 教育用途 在學校中使用為主 個人生活輔助器具請參考內政部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項目 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以下針對教育輔助器材說明 : ( 一 ) 適用對象 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 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之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 ( 二 ) 受理申請時間 每學年度共辦理三次借用申請, 分別為 9 月 1 日至 15 日 12 月 1 日至 15 日 3 月 1 日至 15 日及 6 月 1 日至 15 日 ( 三 ) 申請及借用程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向現就讀校 ( 園 ) 提出申請 學校進行學生需求調查, 並應依申請流程辦理申請 採購及借用等事宜 2. 教育輔助器材以向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為原則 由學校及家長 ( 或監護人 ) 填寫借據向特教中心辦理借用, 並當場點收借用之輔助器材, 歸還時亦同 ( 四 ) 輔助器材保管維護 1. 教育輔助器材需於教育場所使用, 借用學校及借用人 ( 家長或監護人 )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 2. 教育輔助器材若因不當使用無法維修 遭竊或遺失, 借用學校應回報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並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由借用學校或借用人 ( 家長或監護人 ) 辦理賠償事宜 45

48 ( 五 ) 輔助器材評估申請 1. 評估申請時間 : 各幼兒園請於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 10 月 1 日至 10 月 20 日期間內 ( 郵戳為憑 ) 填妥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評估申請表, 並寄送至本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豐原國民小學 ) 2. 評估辦理時間 : 每年分別於 5 月 11 月擇期 ( 假日 ) 辦理評估, 倘學生有特殊狀況者, 得由教育局審核後另案辦理 3. 注意事項..申請評估者務必於公告時間前 10 分鐘至評估地點完成報到, 遲到者將順延評估, 倘當日排定時程結束時仍未到者, 視同放棄評估 相關表件請至 : 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主選單 常用項目 教育輔助器材 借用申請及管理, 若有相關問題可洽 吳老師 ( 六 ) 教育輔助器材申請項目 類別申請項目是否檢附評估表應檢附資料 點字機擴視機特製眼鏡 1 放大鏡 需檢附評估表 1. 申請表 視覺 點字觸摸顯示器 2. 教學計畫 輔助 視障用視訊放大軟體 ( 擴視軟體 ) 3. 通報系統學生資料 器材 包覆式濾光眼鏡 4. 規格表 估價單 收錄音機數位型 ( 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 不需檢附評估表 點字版盲用算盤 請特教教師或熟悉該生情況之教師於教學計畫中敘明學生能力及需求原因 2 1. 申請表 聽覺輔助 FM 調頻教學系統 不需檢附評估表 2. 通報系統學生資料 3. 聽力圖正本 ( 需有裸 器材 耳及矯正後聽力圖 ) 46

49 類別申請項目是否檢附評估表應檢附資料 3 溝通輔助器材 4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助器材 5 閱讀與書寫輔助器材 溝通輔助器材 - 蜂鳥溝通輔助器材 - 紅雀溝通輔助器材 - 藍鳥語音溝通筆溝通輔助器材支架 ( 溝通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 特殊開關轉接器轉盤溝通板特殊按壓開關特製課桌椅 ( 擺位椅 升降桌 ) 移位板電動輪椅特製輪椅擺位系統 ( 輪椅頭靠 ) 擺位椅 ( 連體椅 ) 一般輪椅 / 推車缺口桌 / 升降桌 / 傾斜桌助行器頭護具 ( 安全護帽 頭盔 ) 前臂式擺位吸盤組桌板特殊滑鼠或鍵盤介面吹吮口控滑鼠手臂支撐架軌跡球滑鼠鍵盤保護框滑鼠按鍵模擬器 需檢附評估表 不需檢附評估表 請特教教師或熟悉該生情況之教師於教學計畫中敘明學生能力及需求原因 需檢附評估表 不需檢附評估表 請特教教師或熟悉該生情況之教師於教學計畫中敘明學生能力及需求原因 需檢附評估表 不需檢附評估表 請特教教師或熟悉該生情況之教師於教學計畫中敘明學生能力及需求原因 1. 申請表 2. 教學計畫 3. 通報系統學生資料 4. 規格表 估價單 1. 申請表 2. 環境評估表 - 僅申請 電動輪椅者需檢附 3. 通報系統學生資料 4. 規格表 估價單 1. 申請表 2. 教學計畫 3. 通報系統學生資料 4. 規格表 估價單 47

50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各類教育補助費 詳細申請時程及金額請以教育局正式公文為準資料來源 : 學生就學補助資訊網 項目申請條件金額申請程序 身障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之私立學生國民中小學 學雜費無法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自行生,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上下及就學輔導會鑑 ( 認 ) 定無法自學交行上下學者, 且學校無法提供 通費交通車接送服務者 補助獎助一 獎學金 : 學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 二 助學金 :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 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在家設籍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身 教育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經本府特補助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費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並安置為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私立國民中小學由私立國民中小學向教輕度 -5,000 元 育局提出申請 中度 -8,500 元 重度 極重度 - 12,500 元 每名學生每月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具 申 500 元 獎學金 : 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助學金 : 每學年三百名, 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每月平均以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請表, 檢附相關文件, 於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提報教育局經鑑輔會審核後補助 申請獎助學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 向學校提出, 經教育局核定後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件 填妥申請表, 向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48

51 學前階段與小學階段學習型態比較表 學前階段小學階段 ( 一年級 ) 上課作息環境布置氣氛師生比課程內容教學方式 上下學時間較為彈性, 課程開始時間由九點開始 下午四點結束, 視活動內容彈性調整上課時間, 每堂課約 30 分鐘, 休息時間較長 有點心時間 遊戲時間及較長午睡時間 配合主題 單元作情境布置, 教室分為數個角落, 如美勞角 遊戲角 圖書角等 自由 活潑 較無進度時間壓力 每班不超過 30 人, 每班兩位教師, 部分教師需負擔行政業務原則上無固定教材, 或由教師選用坊間編制單元教材 分為健康 遊戲 工作 音樂 語文 常識六個學習領域 採團體討論 問題解決法 閱讀 觀察 簡易實驗 製作 參觀 扮演 分享 歌唱等方式進行, 強調 做中學 以遊戲為主, 依照開放程度依序為大單元教學 主題式教學 方案教學 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上下學時間固定, 由 7:50 由 7:50 開始早修, 每週開始早修, 每週有 1 個全有 1 個全天, 其餘上半天天, 其餘上半天課 每堂課 每堂課 40 分鐘, 課課 40 分鐘, 課間休息間休息 分鐘 午睡 分鐘 無點心 玩原則 40 分鐘 具時間, 午睡只有 40 分鐘, 且只能趴著睡 座位固定, 按照教師班級經營策略不同, 可能有分組座位或行列式座位, 部分設有安靜角或圖書角 統一學習 作息分明 以較結構化教學, 以生活自學習為主軸 理訓練為主軸 每班約 人, 由一位導師 2 位, 學生以 10 人導師主管班級事務, 採包為限 班制 九年一貫課程, 低年級為九年一貫課程大綱及特殊五大領域 : 語文 數學 教育需求課程, 自編教材生活 ( 自然 社會 藝為主 術 ) 綜合 健康與體育 彈性課程, 課程內容及教材由課發會決議 按照課本及教學進度表講依能力高低分組教學或協課, 新課綱雖推動協同教同教學, 以實作練習為學或統整課程來取代個別主 教學, 仍較多由教師講授 學生聽講的靜態課程 49

52 學前階段小學階段 ( 一年級 )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較多親子作業, 以生活 每天有固定作業, 書寫作 依照學生個別需求安排作 教育為主, 較多生態評 業占大宗 常有不定期評 業, 多元評量 評量 量, 較重視情意 動 量與定期評量, 實施新課 方式 作 生活自理的評量 綱後推行多元評量, 以能 力指標作為評量依據, 但 仍以紙筆測驗為主 特殊教育教師多為駐校服 雙導師制, 絕大部分時間 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 務, 服務頻率及排課方式 在集中式特教班, 由特教 特殊 服務頻率為一周 1 次到 視學生需求及學校服務量 老師進行教學 教育 兩周 1 次 安排 視個案狀況安排融合課 服務 集中式特幼班以 8 人為 可依特殊需求申請視障 / 程 模式 上限 聽語障 / 情緒及行為障礙 巡迴輔導 特教相關服務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輔具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教師助理員 輔具 大字書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學生助理員 輔具 大字書 教育經費 五歲免學費家長仍須負擔月費 學雜費 ( 公立學校無 ) 代收費 ( 學生平安保險 家長會費 ) 代辦費 ( 書籍費 午餐費 等 ) 50

53 特殊需求幼兒入學準備能力 領域 項目 勾選 絕對重要 排序 的人次百分比 (%) 自理 會自己上廁所 ( 擦屁股 使用蹲式廁所 ) 自理 會自己吃飯 ( 用筷子或湯匙吃飯 ) 溝通 會用動作或語言表達需求 ( 如想喝水 上廁所等 ) 自理 有好的衛生習慣 ( 如飯前廁後洗手等 ) 自理 會自己穿脫衣褲和鞋襪 團體適應 會遵守基本的團體規範 ( 如遊戲規則 秩序 排隊 輪流等 ) 自理 遊戲 行走 坐車或使用文具時, 會注意安全 團體適應 能知道自己的學校 班級和座位 自理 不讓別人亂碰自己的身體 課業學習 會說出自己的基本資料 ( 如姓名和電話等 ) 自理 能和父母分離, 自己在教室上課, 不哭泣 自理 會自己梳洗乾淨 ( 如梳頭 洗手臉 刷牙 擦擤鼻涕等 ) 溝通能力 聽得懂別人說的話或指令 團體適應 不會隨便拿別人的東西 課業學習 能遵從指令 課業學習 會聽鐘聲上下課 自理 能整理自己的東西 ( 如書包 抽屜 櫃子等 ) 團體適應 能適應新環境和生活的變化 ( 如能適應小學的生活作息和常規 ) 課業學習 有基本的學習能力 ( 如記憶 思考或模仿等 ) 自理 會保管自己的東西 團體適應 有基本的禮貌 ( 會說 對不起 謝謝 和人說話看著對方 不 插嘴 ) 團體適應 能與人合作 課業學習 課堂上能專心學習 溝通 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 ( 如自己的想法或感受等 ) 團體適應 願意而且能主動參與團體活動 自理 能保持座位和個人物品的整潔 ( 如不亂丟垃圾 撿垃圾 維持簿本乾 淨等 ) 自理 不隨便和陌生人交談 動作 手眼協調沒問題 ( 如握筆 剪貼 拿筷子等 ) 團體適應 能容忍小挫折 ( 如接受別人的糾正 遇困難不亂發脾氣等 ) 自理 有好的用餐習慣 ( 如吃飯速度適中 餐後收拾等 ) 溝通 能用國語和人交談 溝通 會轉述別人交代的事 團體適應 不亂發脾氣 課業學習 寫字姿勢正確 ( 握筆及坐姿 ) 課業學習 能安靜坐在座位上課 課業學習 能獨立工作和學習 ( 如自己在座位上寫作業 ) 自理 能應變或設法解決簡單的突發事件 ( 如有困難, 會找人幫忙 ) 溝通 能和人對話 團體適應 生活作息有規律 ( 如上學不遲到等 ) 課業學習 願意主動學習 自理 能自己玩或做自己的事 團體適應 尊重師長 自理 會愛惜物品 ( 如不浪費 愛惜文具等 ) 自理 會保持服裝儀容整齊乾淨 動作 能做簡易體能活動 ( 如打球等 ) 課業學習 有基本概念 ( 如形狀 顏色 方向或數概念等 ) 課業學習 能勇於舉手發問或回答 自理 會做基本的打掃工作 ( 如擦桌子 掃地等 ) 團體適應 會主動和人交往 ( 如打招呼 找人玩等 ) 資料來源 : 林秀錦 王天苗 (2004) 幼兒準備能力問卷 ( 訪談對象為國小低年級教師 ) 林秀錦 王天苗 (2004) 幼兒入學準備能力之研究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26,

54 準備能力評估項目 一 溝通能力 能理解指令 : 單一指令 能理解兩步驟以上指令 需重複多次方能理解 能以搖頭 點頭或肢體動作表達需求 口語表達能力 : 無口語 只能仿說 能說單字 疊字詞 語詞 短句 構音能力 : 清晰正確 部分構音異常但不影響表達 構音異常且影響溝通 能作簡單的日常對話或回答他人的問題 能敘述剛才發生過的事情 能做簡單自我介紹 能看圖說故事二 知動能力 有具備行走的能力, 會跟著隊伍排隊行走 能跟一般孩子一樣跑步, 不會跌倒 會自行上 下樓梯 會依指令蹲下來五分鐘 會模仿他人做動作 能正確握筆並有描寫能力 能畫線 簡單幾何圖形或仿寫簡單的字 數字等 能排積木 拼圖, 作穿珠等活動 會完成剪 貼 撕的 2 個步驟以上的美勞作品三 生活自理 能主動表達需要如廁 會自己脫 穿褲子 能自己上廁所 : 小便斗 蹲式 坐式馬桶 上廁所大便後會正確使用衛生紙並擦拭乾淨 會適當的洗手保持乾淨 會獨立自主吃飯 ( 包括準備餐具和飯後的收拾 ) 會正確使用抹布並擦拭乾淨 會保持自己座位四周的整潔 會使用自己的水壺 會使用不同類型的飲水機飲水 會將脫下來的外套掛在椅背或會摺疊衣物 會自己穿 脫布鞋或皮鞋 52

55 會記得帶走自己的隨身物品 會整理自己的書包 16. 會依天氣冷熱穿 脫衣物四 認知能力 能辨識單音的注音符號 能做兩個注音符號的拼音 能做三個注音符號的拼音 能閱讀簡單的常用字 符號 自己姓名 有配對 對應的概念 有分類的概念 能唱數到 50 能認讀 10 以內的數字 能理解 10 以內的數量概念 能認識顏色 形狀 大小 能記憶背誦短文或其它人物 圖片等 能說出日常生活用品名稱 親人 家裡電話等五 情緒管理能力 能辨識並察覺自己的情緒 能適當表達自己的情緒 能在提醒下正確處理自己生氣的情緒 能在提醒下正確處理自己興奮的情緒 能覺察別人的情緒 挫折忍受能力 : 能接受他人糾正 愈困難不發脾氣 失敗願意再次嘗試 情緒反應 : 強度 ( 平淡 生悶氣 自傷傷人 破壞物品 )/ 頻率 ( 每天? 次 每周? 次 每月? 次 ) 六 教室常規 能跟老師 同學道早安 早上到校, 能繳交作業 放置個人用品 會排隊, 拿簿本給老師 能跟著班上參與活動 上課時間找不到全班同學時, 知道要如何求助 認識自己的座位 上課能在位子坐好, 不會隨意走動 老師點名時會回答 ( 有! 或 --- 在這裡!) 53

56 上課時眼睛會看著老師 課堂中有問題會先舉手經過老師允許再發言 會回答跟上課內容 ( 主題 ) 有關的話 上課時, 不會干擾別人 ( 或在提醒下立即改善 ) 能辨識各簿本, 並能依指令, 拿出指定的簿本 能依指令, 翻到指定的頁數七 人際互動能力 能認識老師 能認識座位周圍的同學 能作簡單的自我介紹 ( 你好, 我叫, 我最喜歡玩的是什麼?) 說話時眼睛會注視對方 能與同學保持適當的距離與碰觸 ( 一個手臂的距離以及不抱同學與親別人 ) 能與同學玩簡單的遊戲 老師交待的事不會做時, 會模仿他人並持續完成 能與同學分享吃的 喝的和玩的物品 有輪流等待的觀念 ( 使用工具 進行活動等 ) 受欺侮或遇到困難會尋求協助 本表係提供家長自行評估兒童各領域能力發展現況, 以便初估 兒童入國小可能之學習與適應狀況 家長可依據本表評估結果, 與幼兒園老師 巡迴輔導老師 醫療院所早療相關專業人員 社工或心理評估人員進行討論轉銜應加強之方向, 針對兒童規劃並提供一個適性學習環境, 增進兒童未來學習成效與環境適應能力 54

57 學前教育階段轉銜國小教育階段之入學準備 項目環境調整作息調整生活自理訓練心理建設親師合作 說明 確定安置學校前 : 事先走訪瞭解學校的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設施 安排學習空間 : 在家中安排安靜單純不易分心的學習地點, 並和孩子一起布置規劃學習空間 熟悉學校環境 : 利用暑假或放假時間帶孩子熟悉學校環境, 了解學校廁所 保健室 警衛室 遊樂設施等重要地點 危機處理訓練 : 帶孩子實際走一遍上學及放學路線, 並討論可以尋求支援的地點 調整睡眠習慣 : 國小為 7:30-7:50 上學, 逐步調整 早睡 早起 吃早餐 作息 調整生活作息 : 利用暑假適應國小生活節奏, 如 12:00 午餐 無點心 上課 40 分鐘才下課 練習簡單生活自理 : 如獨自吃飯 吃飯速度 收拾餐具 用抹布整理餐桌 丟垃圾 整理物品及書包 穿脫衣服 紮衣服等 提供如廁經驗 : 提供使用蹲式馬桶的經驗, 練習自己擦屁股, 家長可先適時協助, 逐步減少幫助 共同準備基本的文具及服裝, 並貼上孩子的姓名, 以便逐步建立物權概念, 並可進一步訓練孩子整理物品的能力 練習規劃時間 : 依照孩子能力程度的不同, 選擇以照片 圖卡 符號或文字等方式列出時間作息表, 並從時間短開始練習安排 與孩子共讀有關適應新環境的繪本 鼓勵孩子表達有關 長大 讀國小 的想法, 學習 求助 正向加強孩子好的行為 忽略不適當行為 給予正確行為的指令 轉銜會議 : 討論特教需求 課後安親 相關資源申請 後續治療課程調整等事項 開學前 : 與導師及特教教師溝通孩子學習特質與需求, 讓老師了解孩子學習能力狀況, 並建立親師合作關係 開學後 : 參與 IEP 會議, 討論學年學習計畫, 配合學校教學活動, 仔細觀察孩子適應狀況, 與導師及特教老師建立多元溝通橋樑 55

58 特殊教育法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總統 (73) 華總 ( 一 ) 義字第 669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總統 (86) 華總 ( 一 ) 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條條文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 條條文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30-1 條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第十條特殊教育之實施, 分下列四階段 : 一 學前教育階段 : 在醫院 家庭 幼兒園 社會福利機構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 國民教育階段 : 在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在高級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 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 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56

5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91 年 5 月 9 日教育部 (91)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14~19 條條文民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學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 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 ( 領域 ) 成就測驗 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57

60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之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 6 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構音異常 : 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 嗓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 語言發展異常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第 7 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 應由專科醫師診斷 ;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 7-1 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58

61 第 8 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 說 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第 11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 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59

62 第 12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之 第 14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 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第 1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指在記憶 理解 分析 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6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指在語文 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60

63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 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 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第 17 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8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 發明或解決問題, 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9 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 組織 溝通 協調 決策 評鑑等能力, 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 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 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61

64 第 20 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 工具運用 資訊 棋藝 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依轉介 申請或推薦, 蒐集相關資料, 實施初步類別研判 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 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應於每學年度上 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 應採入學後鑑定 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 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 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感官功能 知覺動作 生活自理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 特殊才能 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 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 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 所需之教育安置 評量 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遇障礙情形改變 優弱勢能力改變 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 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 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 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 ; 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 支持 ) 計畫, 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第 2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2

65 強迫入學條例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33 年 7 月 18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民國 34 年 2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及 8 條條文 ;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755 號民國 71 年 5 月 1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 ; 刊國民政府第 3980 號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刪除第 10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十二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得核定暫緩入學 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三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 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 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並應副知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73 年 5 月 7 日教育部 (73)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 78 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 (7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 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 未滿十五歲者, 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63

66 教育部函 教育部 89 年 6 月 7 日台 (89) 特教字第 號函發文 主旨 : 為因應各縣市實務執行之困難, 有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申請案之處理, 請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權責鑑定後, 核准其暫緩入學,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部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台 (89) 特教字第 號函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申請案之處理 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 確實認定即使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亦無法實施特殊教育者, 方可核准其暫緩入學 一節, 同意修正取消其中 確實認定即使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亦無法實施特殊教育者 之規定 惟應請各縣市政府本特殊教育法 零拒絕 及提供適性教育之立法意旨, 確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教服務, 並加強宣導, 使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能瞭解學校提供之協助, 以減少 暫緩入學 之申請, 俾達限縮 暫緩入學 裁量權之行使, 方合特殊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目的 三 各縣市使用本部 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 之 附表三之一 或 附表三之二 之前置作業, 由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時, 可參考本部設計之專用表 ( 如附 ), 或依各縣市之特殊需求, 自行設計使用 教育部書函 教育部 92 年 2 月 12 日台特教字第 號函主旨 : 依據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 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請查照 說明 : 檢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五四七 號令修正公佈強迫入學條例乙份 64

67 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府授法規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指設籍臺中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第四條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得向教育局申請暫緩入學, 其暫緩入學期間, 以一學年度為限 第五條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立案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社會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幼托園所機構 ) 或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暫緩入學 : 一 戶口名簿影本 二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三 下列身心障礙證明資料影本之一 : ( 一 ) 身心障礙手冊 ( 二 ) 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 三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或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第六條前條幼托園所機構或學校受理申請後, 應於七日內彙齊申請人各項資料送鑑輔會辦理鑑定 ; 鑑輔會鑑定時, 得邀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代表 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鑑輔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鑑定, 教育局應將鑑定結果通知學區學校, 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七條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教育局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 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第八條經教育局核定暫緩入學者, 其暫緩入學期間之補助及獎助, 均以一學年為限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 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5

68 臺中市學前早期療育相關單位 一 通報中心 - 臺中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 ( 單一窗口 ) 服務時間 : 週一 ~ 週六 08:00~17:00 電話 : 傳真 : 地址 :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 400 號 1 樓 ( 英才婦幼館 ) 二 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 ( 分區 就近提供服務 ) 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服務區域服務時間 / 電話 第一區 ( 委託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二區 ( 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三區 ( 委託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四區 ( 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五區 ( 委託臺中市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六區 ( 委託臺中市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西區 西屯北區 中區 北屯 潭子大雅 東區 南區南屯 烏日大肚 太平 大里霧峰 豐原 后里東勢 新社和平 神岡石岡大甲 清水梧棲 沙鹿龍井 外埔大安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週二至週六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週二至週六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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