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實施計畫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暨第 31 條 二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三 年臺中市提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計畫 貳 目的 : 一 協助家長瞭解本市對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就學安置作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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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 106 學年度 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 宣導活動手冊 指導單位 : 教育部主辦單位 : 臺中市教育局承辦學校 : 大里區立新國民小學 (10/01) 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 (10/15) 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10/16) 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10/22) 北區太平國民小學 (10/29) 中華民國一 五年九月印製

2 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實施計畫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暨第 31 條 二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三 年臺中市提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計畫 貳 目的 : 一 協助家長瞭解本市對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就學安置作業流程, 以及所提供 之各項特教服務措施內容 二 期使個案家長與早療人員了解個案未來之適性安置方向, 保障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之受教權 參 辦理單位 : 一 指導單位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主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三 協辦單位 :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臺中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 臺 中市各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 臺中市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臺中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臺中 市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四 承辦單位 :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國民小學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 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民小學 臺中市北區太平國 民小學 肆 活動梯次 日期及地點 : 一 本活動於 105 年 10 月 1 日 ( 星期六 ) 至 10 月 29 日 ( 星期六 ) 分別辦理 5 場次, 皆於上午時段 (8:30~12:10) 辦理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 ; 另本局 特於 105 年 10 月 29 日 ( 星期六 ) 下午時段 (1:00~02:30) 於北區太平國小加辦暫緩 入學資格條件說明會 暫緩入學採審查制, 故建議有意暫緩入學, 仍要參加入國 小鑑定安置說明會 時間地點如下表 : 1

3 ( 一 ) 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 :( 請擇一場次參加 ) 場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 錄取名額 連絡電話 備註 第一場次 105 年 10 月 1 日 ( 六 ) 上午 8:30~12:10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國小 2 樓會議室 (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街 338 號 ) 轉 841 講師 第二場次 105 年 10 月 15 日 ( 六 ) 上午 8:30~12:10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小育英樓 1 樓視聽教室 ( 臺中市清水區光華路 125 號 ) 轉 608 助理講 第三場次 105 年 10 月 16 日 ( 日 ) 上午 8:30~12:10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小五育館 2 樓會議室 (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 968 號 ) 轉 741 師待聘 第四場次 105 年 10 月 22 日 ( 六 ) 上午 8:30~12:10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國小仁愛樓 3 樓視聽教室 (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440 號 ) 轉 706 第五場次 105 年 10 月 29 日 ( 六 ) 上午 8:30~12:10 臺中市北區太平國小 1 樓會議室 ( 臺中市北區太平路 74 號 ) 轉 741 ( 二 ) 暫緩入學資格條件說明會 : 辦理時間 活動地點 錄取 名額 連絡電話 備註 105 年 10 月 29 日 ( 六 ) 下午 1:00~02:30 臺中市北區太平國小 1 樓會議室 ( 臺中市北區太平路 74 號 ) 轉 741 講師 助理 講師待聘 2

4 二 活動內容如下表 : ( 一 ) 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場次活動時間表 時間 內容 備註 08:30-09:00 報 到 09:00-10:30 認識入小一屆齡轉銜安置 10:30-10:40 休息 講師 助理講師待聘 10:40-12:10 入小一屆齡轉銜相關作業暨準備事項 12:10 賦歸 ( 二 ) 暫緩入學資格說明會場次活動時間表 時間內容備註 13:00-14:30 暫緩入學資格條件說明會 講師 助理講師待聘 14:30 賦歸 伍 參加對象 : 以家長為優先, 並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 額滿為止 一 106 學年度屆齡即將入學國民小學 ( 出生日期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 ) 之發展遲緩或各身心障礙類兒童之家長 二 105 學年度通過暫緩入學申請,106 學年度即將入學國民小學 ( 出生日期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 ) 之發展遲緩或各身心障礙類兒童之家長 三 有興趣之早療人員, 如該場次尚有餘額, 依報名順序錄取 陸 報名方式 : 一 請家長自即日起至 105 年 9 月 2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 以下列方式完成報名作業, 請擇一方式報名, 避免重複報名, 依順序錄取, 額滿為止 : ( 一 ) 線上方式 : 請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2. 組織職掌 2-5. 各科業務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鑑定安置宣導活動專區 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報名系統 完成報名作業 ( 請使用 Google 瀏覽器, 避免使用 IE 瀏覽器 ) 欲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請於報名後來電至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確認 ( 電話 : ) ( 二 ) 傳真方式 : 請將 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報名表 填寫完竣後傳真至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傳真電話 : ), 並請於傳真後來電確認 ( 電話 : ) ( 三 ) 郵寄方式 : 請將 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說 3

5 明會報名表 填寫完竣後逕寄至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地址 :43346 臺中市沙鹿區忠貞路 213 號, 以郵戳為憑 ), 請在信封註記 報名入國小鑑定安置說明會 捌 注意事項 : 一 經錄取因故不克參加者, 請於活動前三天通知承辦單位, 俾便通知遞補人員 二 各承辦學校停車位有限, 請參與人員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共乘交通工具 三 為響應環保, 請自備環保杯, 活動會場恕不供應紙杯 四 因托育場地及人力有限, 僅能提供 20 位兒童, 爰建議將貴子弟盡量托親友照護 玖 經費來源 : 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拾 執行本項計畫人員, 工作期間由服務學校核實給予公 ( 差 ) 假登記, 於活動完竣後得於不影響校務及課務運作原則下依規辦理補休 拾壹 本局視承 ( 協 ) 辦是項活動績效良好之工作人員依規定辦理敘獎 拾貳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修正亦同 4

6 臺中市學前階段特殊教育轉銜國小作業流程圖 ( 家長版 ) 跨階段轉銜 學前大班升小一 家長預備事項 : 一 初步確定安置意願二 準備檢具資料 : 1. 戶籍資料影本 2.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 : 至少檢附一項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後 ( 含 ) 仍有效者 (2)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3)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 開立日期為 後 ( 含當日 ) 始為有效 現有資料儘量檢附, 以利完整了解個案狀況, 提供適切安置及建議 屆齡轉銜說明會 (10~11 月 ) 家長回覆屆齡評估同意書 (105/12/01~105/12/31) 心評人員進行評估 (106/01~106/03) 安排心評人員評估個案能力與教育需求, 確認家長安置期望, 相關資料悉交心評人員一併攜回 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4 月初 ) 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4 月中 ) 學區學校轉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升小一 通過暫緩入學 幼兒園召開轉銜會議 (5 月底 ) ( 家長 園所教師 國小輔導室等 ) 國小協助申請各項相關服務 (6 月 ) 入學適應準備 (6 月底至 8 月底 ) 進行環境熟悉 作息調整 生活自理訓練等入學準備 就學輔導 (9 月初 ) 召開 IEP 會議, 追蹤觀察適應狀況 5

7 臺中市一 六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壹 依據 本計畫為草案, 簽准後另函通知 一 教育基本法 二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五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 目的輔導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銜就讀國小, 安置適當場所接受教育, 並讓其國小教師預先瞭解學生身心狀況, 以利設計教學課程, 使學生得依其特殊需求獲致適性學習成效 叄 辦理單位一 主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聯絡資訊 : 電話 : 轉 54615; 傳真 : 二 協辦單位 ( 一 ) 本市各國民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 ( 二 ) 臺中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肆 申請對象 : 欲入學本市國民小學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一 一 五學年度暫緩入學個案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且通過暫緩入學申請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二 一 六學年度屆齡入學個案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出生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6

8 伍 申請期間與方式一 申請期間 :10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申請方式 : ( 一 ) 已就讀幼兒園之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 : 由幼兒園彙整園內特殊需求學生之家長意願後, 併同 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同意書 ( 附件一 ) 正本寄 ( 送 ) 至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二 ) 非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或目前未在學個案 : 請家長自行下載 至讀幼兒園 或至學區國小輔導室填寫 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同意書 ( 附件一 ) 正本逕寄 ( 送 ) 至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 諮詢單位 : 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東區樂業國小內 ) ( 一 ) 聯絡電話 : #820 ( 二 ) 傳真號碼 : ( 三 ) 電子信箱 :spcstaichung@spec.tc.edu.tw ( 四 ) 地址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陸 應檢具資料 : 請於實地評估時, 逕交心理評估人員一並攜回即可 一 目前完整戶籍資料影本 二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資料 : 個案現有資料請儘量檢附, 至少檢附一項以上 ( 一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二 ) 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 三 )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 開立日期為 105 年 8 月 1 日 ( 含當日 ) 後始為有效證明文件 2. 所稱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 3. 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 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 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7

9 三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欲申請暫緩入學者務必檢附 ) 柒 預訂實施步驟與期程 一 家長提出評估申請 :10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舉開評估工作協調會議暨評估行前研習 :106 年 1 月 16 日 ( 暫定 ) 三 心理評估人員實地評估 ( 學區國小派員協同 ):106 年 1 月 17 日至 3 月 10 日 ( 暫定 ) 四 心理評估人員繳交評估個案資料 :106 年 3 月 10 日 ( 暫定 ) 五 彙整評估工作結果 :106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18 日 ( 暫定 ) 六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舉開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1 06 年 3 月 21 日至 4 月 1 日 ( 暫定 ) 七 彙整安置審查會議結果, 並將決議事項函知本市各國小 :106 年 4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 ( 暫定 ) 八 文到三日內, 學區國小輔導室簽發 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 轉知學生家長 :106 年 4 月 11 日至 4 月 18 日 ( 暫定 ) 九 受理鑑定申復及安置再協調案件 :106 年 4 月 18 日至 5 月 27 日 ( 暫定 ) 捌 鑑定安置審查結果說明 : 一 鑑定結果 : 經鑑輔會鑑定後, 給予之身分及其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述如下 : ( 一 )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 提供必要之特殊需求課程 教學調整 輔導及各項支援服務 ( 二 ) 疑似 學生或再觀察 : 學校可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諮詢輔導, 需填寫 疑似生觀察紀錄表, 並輔導滿一年後再視介入狀況決定是否再次提出鑑定 ( 三 ) 非特教學生 : 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 轉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如學前階段接受特教服務者, 請幼兒園依個案狀況進行轉銜, 並追蹤適應狀況 二 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 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10 條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辦理安置作業 ; 惟因特殊就學需求者, 經鑑輔會同意, 得彈性處理之 8

10 ( 一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1.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全部時間在原班學習, 由導師提供課程及評量調整 2. 未設置資源班與集中式特教班之公立學校, 另可申請特教方案 ( 二 ) 資源班 視障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 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 外加 或入班課程, 提供特殊教育課程 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 三 ) 集中式特教班 : 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 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 依學生狀況安排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辦理, 國小每班以不超過 10 人為原則 ( 四 )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床邊教學班 : 學生學籍安置於學區學校, 由在家 ( 床邊 ) 教育教師提供教學 輔導與支援服務 ( 五 ) 特殊類型巡迴輔導班 ( 含視障 聽語障 情緒及行為障礙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校輔導 ( 六 ) 特殊教育學校 : 學生依需求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 並接受全時制的特殊教育服務, 學校協調鄰近社區學校進行融合學習 玖 鑑定安置結果變更作業 : 一 如家長不同意鑑定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鑑定申復 申請, 應檢附鑑定申復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二 如不同意暫緩入學審查結果, 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暫緩入學再審查, 應檢附暫緩入學再審查申請表 原送件資料 ( 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 ) 及新事證方予受理, 於鑑定結果核定後 30 天內提出申請 三 如家長不同意安置結果, 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 安置協調 申請 拾 注意事項一 參與本項工作相關學校人員, 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 ( 差 ) 假登記 二 辦理評估工作時, 學區國小應派員協助了解個案狀況, 說明學校相關特殊教育服務與資源, 並提供就學輔導相關建議事項 9

11 三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之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個案接受評估時, 依據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簽之 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同意書, 本市將僅提供個案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至學前教育階段畢業為止 拾壹 經費 : 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考核 : 協助辦理本項鑑定安置工作之相關人員, 圓滿達成任務者, 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參 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肆 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

12 特殊兒童個案基本資料目前服務狀況 臺中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同意書 學生姓名出生日年月日身份證字號 男 女戶籍地址 ( 鄰里必填 ) 聯絡市話 現居地址 同上 ( 鄰里必填 ) 教育程度關係 父家長母其他監護人 未就學 區幼兒園 其他 : 未曾申請特教身分 已取得特教身分 幼兒園教師姓名 特教巡迴教師姓名 職業 聯絡市話 手機號碼 電話 社區資源中心社工 無 有 : 第 區 社工電話 學區學校市區國小 欲就讀學校 證明文件 ( 請至少具備一項, 於評估會議時繳交 ) 學區學校 區國小 其他 : 尚未決定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欲申請特教服務模式 普通班 普通班 ( 接受資源班協助 )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 : 尚未決定 無 有 申請中 診斷證明 無 有 申請中心理衡鑑報告 無 有 申請中重大傷病卡 ( 審核通知書 ) 無 有 申請中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報告書 無 有 申請中 ( 無則免填 ) 同意調閱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建議勾選此項 ) 不同意調閱, 由本人自行申請並提供所需佐證資料 ( 請務必檢附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本人已充分瞭解接受入國小鑑定安置評估之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 茲 同意接受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因鑑定安置需要, 而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經鑑輔會審議後, 如確有特殊學習輔導與協助需求, 亦同意敝子弟安置適當班級就讀, 並接受相關特殊教育服務 不同意接受 鑑輔會 進行之各項教育評估工作, 敝子弟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至幼兒園畢業時結束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 : 關係 : 日期 : 年月日 註 :1. 本表請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協助家長填寫 2. 請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將本同意書正本 ( 免備文 ) 寄 ( 送 ) 達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收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11

13 臺中市一 六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 學前屆齡入小一安置 國小評估資料檢核表 ( 家長版 ) 最新的戶口名簿影本障礙證明資料正反面影本 請儘量檢附, 至少檢附一項 智力評估 1. 擬讀集中式特教班, 請務必檢附之 2. 擇一檢附 3. 可同於前項資料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後到期, 始為有效 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 並非全民健保卡 後到期, 始為有效 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診斷證明註記 " 臨界 疑似 邊緣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綜合報告書註記 " 臨界 疑似 邊緣性 " 等字眼之相關內容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心理衡鑑報告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需含智能障礙 b117 心理衡鑑報告 診斷證明 或綜合報告書 應載明個案智力評估結果 由本市各級學校培訓合格心評人員施測魏氏智力測驗之智力評估報告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12

14 暫緩入學 最新的戶口名簿影本障礙證明資料正反面影本 請儘量檢附, 至少檢附一項 智力評估 1. 擬讀集中式特教班, 請務必檢附之 2. 擇一檢附 3. 可同於前項資料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後到期, 始為有效 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 並非全民健保卡 後到期, 始為有效 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診斷證明註記 " 臨界 疑似 邊緣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綜合報告書註記 " 臨界 疑似 邊緣性 " 等字眼之相關內容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心理衡鑑報告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身心障礙證明 ( 或手冊 ) 正反面影本 需含智能障礙 b117 心理衡鑑報告 診斷證明 或綜合報告書 應載明個案智力評估測驗分數 由本市各級學校培訓合格心評人員施測魏氏智力測驗之智力評估報告 自 算起, 始為有效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13

15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章 : 簽名日期 : 年月日提供佐證資料校人員意見調查臺中市一 六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入國小評估轉介表 個案編號 : 學區學校 : 區國小評估日期 : 106 年月日 學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基本資料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戶籍地址 個案關係 電話 市話 : 手機 : 居住地址 1. 家長對個案的教育期望 : 家長意見調查 ( 欲申請暫緩入學者, 請一併填寫申請原因 ) 2. 家長希望的安置方式 : (1) 縣市 區校名 : 班型 : (2) 縣市 區校名 : 班型 : (3) 其他 :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檢附正反面影本 ) 2. 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 ( 檢附正反面影本 ) 3. 兒童發展中心聯合評估報告 ( 完整影本 ) 4. 心理衡鑑報告 ( 完整影本 ) 5. 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 ( 完整影本 ) 6. 申請緩讀教育計畫 7. 戶口名簿 ( 影本 ) 8. 其他 : 請務必依序排列於后學學校人員建議安置方式 : (1) 縣市區校名 : 班型 : (2) 縣市區校名 : 班型 : (3) 其他 : 學校名稱 區國小 人員姓名聯絡電話 04- 分機 : 14

16 臺中市一 O 五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暨就學安置結果 ( 家長收執 ) 鑑輔工作項目 105 學年度學前鑑定安置工作縣市台中市區域海線鄉鎮市大甲區就讀學校名稱私立小哈佛幼兒園個案編號 學生郭沛鑫學生身分證 B 性別女出生日期 2012/04/30 教育階段學前年級中班鑑定文號日期 2016/09/09 鑑定文號中市教特字第 號特教障礙類別發展遲緩特教障礙程度詳細障礙類別說明發展遲緩 ( 語言 ) 來源表 389 鑑輔會安置學校名稱私立小哈佛幼兒園鑑輔會安置班型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鑑輔會其他相關建議事項 2017/7/31 重新鑑定 相關服務得減少幼兒園普通班級招收人數 1 人專業治療建議申請語言治療備註 臺中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及安置結果家長回條 校名 : 年班 : 學生姓名 : 同意鑑定安置結果與各項教育服務措施建議 不同意鑑定結果 ( 若欲申請鑑定結果申復, 請於公文核定日後 30 天內提出 ) 不同意安置結果, 希望安置 區 ( 學校 ) 班 其他 : 家長簽章 : 中華民國 年月日 家長勾選回條後, 請直接送交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員, 謝謝! 2016 年 9 月 22 日第 3 頁, 共 507 頁 15

17 臺中市暫緩入學輔導計畫敘寫說明 :( 修正 ) 一 欲辦理暫緩入學者, 應檢具適齡學童申請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正本 ), 請簡要敘明下列各項要件 : 1. 摘要敘述個案之身心障礙狀況 2. 個案無法適齡入學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3. 針對個案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家長於未來一年當中, 所規劃之教育活動與其教育目標 二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無固定格式, 能呈現您為貴子弟在暫緩入學這一年所設計的輔導方案即可 以下提供兩種範例, 可自行設計 / 調整 16

18 臺中市一 五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學童申請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範例 ) 申請單位 :( 學前未就學者免填本欄位 ) 學生姓名 : 學區國小 : 區國小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計畫內容 : 項目認知能力 ( 記憶 理解 推理 注意力等 ) 溝通能力 ( 語言理解 表達 語言發展等 ) 動作能力 ( 行動 粗大精細動作 協調平衡等 ) 學業能力 未來一年學習目標 學習輔導內容執行方式執行人員執行地點 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關係及情緒控制 特殊行為 其他需求 17

19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 範例 ) 一 基本資料 學生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性別 : 男 女 目前就學 : 市 / 縣 ( 單位名稱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接受不分類巡迴輔導 集中式特幼班 障礙類別 : 障礙程度 : 二 未來一年擬就讀園所或機構 : 三 兒童能力說明及學習目標 項目能力現況描述預定學習目標 認知能力 ( 記憶 理解 推理 注意力等 ) 溝通能力 ( 語言理解 表達 語言發展等 ) 動作能力 ( 行動 粗大精細動作 協調平衡 ) 學業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關係及 情緒控制 特殊行為 其他需求 18

20 四 教育計畫 教育內容地點時間負責訓練者 範例 : 語言訓練 醫院 每週二下午 1 小時 治療師張 生活教育 幼兒園 週一至週五 08:00 到 16:00 林 老師 五 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職稱或稱謂姓名職稱或稱謂姓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本表單如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加欄位及頁數 19

21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及鑑定方式一覽表 (105.1) 表列鑑定標準內容係依據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學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鑑定辦法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障礙類別 定義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 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學習者 腦性麻痺 鑑定基準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者 二 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 達 21 分貝以上 ; 七歲以上達 25 分貝以上 二 無法接受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鑑定方式 依各障礙類別收集相關鑑定資料, 交叉驗證, 多方確認後進行綜合研判 鑑定方式 檢附智力評估佐證, 由學校評估學習 適應行為能力及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院所視力評估佐證,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院所聽力評估報告,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一 構音障礙 : 說話之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檢附醫療院所語言障礙診斷或評估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資料,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二 聲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 會提報鑑定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四 語言發展遲緩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 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由專科醫師診斷,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虛弱, 需要長期療養, 以致影響學習者 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並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學習障礙 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推理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顯著問題, 以致在聽 說 讀 寫 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 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 自閉症 一 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者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二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 鑑定所需檢附表件及資料, 請詳見送件彙整說明 20 檢附醫療院所肢體評估相關資料,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院所評估腦性麻痺相關資料,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院之疾病診斷證明, 及長期療養或缺課以致影響學習之佐證,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經學校進行轉介前介入無效, 且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由學校進行轉介前介入無效後, 蒐集學習困難佐證, 評估其學習表現及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評估相關證明,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檢附醫療評估相關證明, 由學校評估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22 臺中市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安置班型 班型安置對象服務型態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不分類資源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視障資源班啟智班 ( 集中式 )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聽語障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各類別特殊需求學生 各類別特殊需求學生 支援尚未設置資源班或資源班師生比過高者 特教類別含視覺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或自閉症, 或含前述障礙之多重障礙或腦性麻痺學生 ( 以伴隨智能障礙者為主 ) 在家教育學生 身體病弱住院學生 特教類別含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特教類別含視覺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1. 具嚴重情緒及行為問題且經學校 全時參與普通班學習, 由普通班教師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教教師提供間接諮詢服務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部分時間到資源班上課, 依照學生需求, 以抽離 ( 原科上課時間 ) 或外加 ( 非原科上課時間 ) 方式進行小組或小團體的課程 特教教師依據學生個別差異, 設計個別化教育計劃及安排適性課程,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適應能力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服務型態與資源班相似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視障資源班教師在校輔導, 針對視覺障礙設計課程 每班設置導師兩位, 集中成班上課, 依學生能力安排普通班融合課程 學籍設於學區學校, 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到家中 / 機構輔導 由床邊教學巡迴輔導教師到醫院輔導, 針對學生個別需求設計課程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聽語障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針對聽語障礙設計課程 平時參與普通班學習為主, 由視障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針對視覺障礙設計課程 1. 由團隊支援教師 特教教師 普教教師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 進行到校觀察 訪談 21

23 班型安置對象服務型態 長期 ( 一學期以上 ) 輔導介入無顯著成效者 2. 教育局轉介之緊急個案 3. 鑑輔會轉介之個案 特殊學校國小部 ( 預計 106 年回歸臺中市, 簡章修訂中 ) 評估學生能力及其情緒行為問題 2. 設計並撰寫個案報告 進行行為功能分析, 設計介入處理策略, 協助執行介入處理策略 3. 提供諮詢 溝通協調並整合相關資源 逕依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各該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分發安置簡 章辦理 22

24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1 山大雅區三和國小 山大雅區上楓國小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3 山大雅區六寶國小 駐點 4 山大雅區大明國小 山大雅區大雅國小 山大雅區文雅國小 山大雅區汝鎏國小 山大雅區陽明國小 山外埔區外埔國小 山外埔區安定國小 山外埔區水美國小 支援 12 山外埔區鐵山國小 支援 13 山外埔區馬鳴國小 山石岡區土牛國小 山石岡區石岡國小 山后里區七星國小 山后里區內埔國小 山后里區后里國小 山后里區月眉國小 山后里區泰安國小 支援 21 山后里區育英國小 山和平區中坑國小 支援 23 山和平區博愛國小 山和平區和平國小 支援 25 山和平區平等國小 山和平區 105 學年度臺中市國小連絡電話及特教服務概況 梨山國 ( 中 ) 小 山和平區白冷國小 山和平區自由國小 山和平區達觀國小 山東勢區中山國小 山東勢區中科國小 支援 32 山東勢區成功國小 山東勢區新成國小 山東勢區新盛國小 山東勢區明正國小 山東勢區東勢國小 山東勢區東新國小 山東勢區石城國小 山東勢區石角國小 備註 23

25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40 山神岡區圳堵國小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備註 41 山 神岡區 岸裡國小 山 神岡區 社口國小 山 神岡區 神岡國小 山 神岡區 豐洲國小 山 新社區 中和國小 山 新社區 協成國小 山 新社區 大南國小 山 新社區 大林國小 支援 49 山 新社區 崑山國小 山 新社區 新社國小 山 新社區 東興國小 山 新社區 福民國小 山 潭子區 僑忠國小 山 潭子區 新興國小 山 潭子區 東寶國小 山 潭子區 潭子國小 山 潭子區 潭陽國小 山 潭子區 頭家國小 山 豐原區 南陽國小 山 豐原區 合作國小 駐點 61 山 豐原區 富春國小 啟智班預計裁班 62 山 豐原區 瑞穗國小 山 豐原區 福陽國小 支援 64 山 豐原區 翁子國小 支援 65 山 豐原區 葫蘆墩國小 山 豐原區 豐原國小 山 豐原區 豐村國小 山 豐原區 豐田國小 中 中區 光復國小 中 北屯區 仁愛國小 中 北屯區 仁美國小 中 北屯區 僑孝國小 中 北屯區 北屯國小 中 北屯區 四張犁國小 中 北屯區 四維國小 中 北屯區 大坑國小 中 北屯區 建功國小 中 北屯區 文心國小 中 北屯區 文昌國小 中 北屯區 新興國小

26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81 中北屯區東光國小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備註 82 中北屯區松竹國小 中北屯區軍功國小 中北屯區逢甲國小 中北屯區陳平國小 中北區中華國小 中北區健行國小 中北區太平國小 中北區省三國小 中北區 私立育仁小學 中北區立人國小 中北區篤行國小 中北區 臺中教育大學附小 中北區賴厝國小 中西屯區上安國小 中西屯區上石國小 中西屯區何厝國小 中西屯區協和國小 中西屯區國安國小 中西屯區大仁國小 中西屯區大鵬國小 中西屯區惠來國小 中西屯區東海國小 中西屯區永安國小 中西屯區泰安國小 中西屯區西屯國小 中西屯區重慶國小 中西屯區長安國小 中西區中正國小 中西區大勇國小 中西區大同國小 中西區忠信國小 中西區忠孝國小 中西區忠明國小 中東區力行國小 中東區大智國小 中東區成功國小 中東區樂業國小 中東區臺中國小 中東區進德國小

27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121 中南屯區南屯國小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備註 122 中 南屯區 大墩國小 中 南屯區 大新國小 中 南屯區 惠文國小 中 南屯區 文山國小 中 南屯區 春安國小 中 南屯區 東興國小 中 南屯區 永春國小 中 南屯區 鎮平國小 中 南屯區 黎明國小 中 南區 信義國小 中 南區 和平國小 中 南區 國光國小 中 南區 樹義國小 屯 大里區 健民國小 支援 136 屯 大里區 內新國小 屯 大里區 塗城國小 屯 大里區 大元國小 屯 大里區 大里國小 屯 大里區 崇光國小 屯 大里區 永隆國小 屯 大里區 瑞城國小 屯 大里區 益民國小 屯 大里區 立新國小 屯 大里區 美群國小 屯 大里區 草湖國小 屯 太平區 中華國小 屯 太平區 光隆國小 屯 太平區 坪林國小 屯 太平區 太平國小 屯 太平區 宜欣國小 屯 太平區 建平國小 屯 太平區 新光國小 屯 太平區 新平國小 屯 太平區 東平國小 屯 太平區 東汴國小 屯 太平區 車籠埔國小 屯 太平區 長億國小 駐點 159 屯 太平區 頭汴國小 屯 太平區 黃竹國小

28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161 屯烏日區九德國小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備註 162 屯烏日區五光國小 屯烏日區僑仁國小 屯烏日區喀哩國小 支援 165 屯烏日區旭光國小 屯烏日區東園國小 支援 167 屯烏日區溪尾國小 駐點 168 屯烏日區烏日國小 屯霧峰區五福國小 屯霧峰區僑榮國小 屯霧峰區 光復國 ( 中 ) 小 172 屯霧峰區光正國小 駐點 173 屯霧峰區吉峰國小 屯霧峰區四德國小 屯霧峰區峰谷國小 屯霧峰區復興國小 屯霧峰區桐林國小 屯霧峰區萬豐國小 屯霧峰區霧峰國小 海大甲區大甲國小 海大甲區德化國小 支援 182 海大甲區文昌國小 海大甲區文武國小 海大甲區日南國小 海大甲區東明國小 海大甲區東陽國小 海大甲區華龍國小 支援 188 海大甲區西岐國小 駐點 189 海大甲區順天國小 海大安區三光國小 海大安區大安國小 海大安區永安國小 海大安區海墘國小 支援 194 海大肚區大忠國小 海大肚區大肚國小 海大肚區山陽國小 海大肚區永順國小 海大肚區瑞井國小 支援 199 海大肚區瑞峰國小 海大肚區追分國小

29 集中式特鄉鎮市學校電話承辦分機教班 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班 201 海沙鹿區公明國小 海沙鹿區公館國小 無 海沙鹿區北勢國小 海沙鹿區文光國小 海沙鹿區沙鹿國小 / 海沙鹿區竹林國小 海沙鹿區鹿峰國小 駐點 208 海梧棲區中正國小 海梧棲區中港國小 支援 210 海梧棲區大德國小 海梧棲區梧南國小 支援 212 海梧棲區梧棲國小 海梧棲區永寧國小 海清水區三田國小 海清水區吳厝國小 海清水區大楊國小 支援 217 海清水區大秀國小 駐點 218 海清水區建國國小 海清水區東山國小 海清水區槺榔國小 支援 221 海清水區清水國小 海清水區甲南國小 駐點 223 海清水區西寧國小 支援 224 海清水區高美國小 海龍井區龍井國小 海龍井區龍山國小 海龍井區龍峰國小 海龍井區龍泉國小 海龍井區龍津國小 海龍井區龍海國小 駐點 231 海龍井區龍港國小 駐點 備註 28

30 特殊教育法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總統 (73) 華總 ( 一 ) 義字第 669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總統 (86) 華總 ( 一 ) 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條條文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 條條文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30-1 條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第十條特殊教育之實施, 分下列四階段 : 一 學前教育階段 : 在醫院 家庭 幼兒園 社會福利機構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 國民教育階段 : 在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在高級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 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 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29

31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91 年 5 月 9 日教育部 (91)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14~19 條條文民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 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學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 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 ( 領域 ) 成就測驗 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30

32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之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 6 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構音異常 : 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 嗓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 語言發展異常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第 7 條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 應由專科醫師診斷 ;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 7-1 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31

33 第 8 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 說 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第 11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 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32

34 第 12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之 第 14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 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第 1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指在記憶 理解 分析 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6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指在語文 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33

35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 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 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第 17 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8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 發明或解決問題, 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9 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 組織 溝通 協調 決策 評鑑等能力, 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4

36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 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 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20 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 工具運用 資訊 棋藝 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依轉介 申請或推薦, 蒐集相關資料, 實施初步類別研判 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 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應於每學年度上 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 應採入學後鑑定 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 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 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感官功能 知覺動作 生活自理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 特殊才能 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 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 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 所需之教育安置 評量 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遇障礙情形改變 優弱勢能力改變 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 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 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35

37 前項重新評估, 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 ; 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 支持 ) 計畫, 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第 2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6

38 強迫入學條例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33 年 7 月 18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 ;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民國 34 年 2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及 8 條條文 ;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755 號民國 71 年 5 月 1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 ; 刊國民政府第 3980 號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刪除第 10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條條文 ; 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十二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得核定暫緩入學 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三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 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 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並應副知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摘錄部份條文 ) 民國 73 年 5 月 7 日教育部 (73)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 78 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 (7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 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 未滿十五歲者, 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37

39 教育部函 教育部 89 年 6 月 7 日台 (89) 特教字第 號函發文 主旨 : 為因應各縣市實務執行之困難, 有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申請案之處理, 請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權責鑑定後, 核准其暫緩入學,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部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台 (89) 特教字第 號函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申請案之處理 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 確實認定即使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亦無法實施特殊教育者, 方可核准其暫緩入學 一節, 同意修正取消其中 確實認定即使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亦無法實施特殊教育者 之規定 惟應請各縣市政府本特殊教育法 零拒絕 及提供適性教育之立法意旨, 確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教服務, 並加強宣導, 使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能瞭解學校提供之協助, 以減少 暫緩入學 之申請, 俾達限縮 暫緩入學 裁量權之行使, 方合特殊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目的 三 各縣市使用本部 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 之 附表三之一 或 附表三之二 之前置作業, 由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時, 可參考本部設計之專用表 ( 如附 ), 或依各縣市之特殊需求, 自行設計使用 教育部書函 教育部 92 年 2 月 12 日台特教字第 號函主旨 : 依據修正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 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請查照 說明 : 檢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五四七 號令修正公佈強迫入學條例乙份 38

40 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府授法規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指設籍臺中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第四條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得向教育局申請暫緩入學, 其暫緩入學期間, 以一學年度為限 第五條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立案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社會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幼托園所機構 ) 或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暫緩入學 : 一 戶口名簿影本 二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三 下列身心障礙證明資料影本之一 : ( 一 ) 身心障礙手冊 ( 二 ) 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 三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或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第六條前條幼托園所機構或學校受理申請後, 應於七日內彙齊申請人各項資料送鑑輔會辦理鑑定 ; 鑑輔會鑑定時, 得邀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代表 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鑑輔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鑑定, 教育局應將鑑定結果通知學區學校, 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七條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教育局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 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39

41 第八條經教育局核定暫緩入學者, 其暫緩入學期間之補助及獎助, 均以一學年為限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 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0

42 臺中市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 暨教師助理員 項 目 資 格 各類治療 師 服 務 一 專業人員 : 語言治療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心理治療 二 助理人員 : 教師助理員 ( 全職, 含啟智班專任教師助理員 ) 臨雇助理員 ( 兼任, 鐘點制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 ) 市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私立國中小 學前教育階段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 協助需相關專業人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服務內容為 : 提供個案專業評估 協助擬定學生 IEP 教師教學輔導技巧 家長諮詢服務等, 不以個案治療為目的, 不應要求治療師在學校進行直接治療 且依法治療行為應於醫療院所, 治療師到校服務為補足學校情境之需求, 請勿視為必要之治療 ; 適合復健之學生, 請以醫療院所之復健為主, 勿申請治療師補助 請各校承辦人適切對家長說明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 對 象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幼兒園 ),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確認之特殊教育學生者 申請借用程序受理單位 1. 私立幼兒園之學前特教學生, 請由學前巡迴輔導學校代為申請 2. 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申請資料並將相關申請表件逕寄 ( 送 ) 豐原特教中心 統一申請窗口 -- 特教科 轉 輔具借用諮詢 -- 山線特教中心 備 註 輔助器材種類繁多 項目迥異, 本市將依現有教育資源先行核定借用 ; 不敷借用部分得依本市相關經費預算額度等因素考量, 核定申請項目與數量 以上各項特殊教育服務詳細申請時程, 依本市教育局正式公文為準, 並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結果提供之 41

43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各類教育補助費 詳細申請時程及金額請以教育局正式公文為準 資料來源 : 學生就學補助資訊網 一 學前階段各項特殊教育補助費 項目學前階段身障學雜費學前補 申請條件金額申請程序申請時間 一 設籍本市且就 公立幼兒園 ( 機 由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 1. 第一學期 : 讀本市之公私 構 ) 兒園協助符合申請資 每年 9 月 立幼兒園或社 輕度 -2,400 元 格之幼兒檢附下列文 2. 第二學期 : 會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1. 身心障礙幼兒 : 指以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3 歲至未滿 5 歲 2.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子女, 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4 歲至未滿 5 歲者為限 二 最近一年家戶所得年收入總 中度 -4,200 元 重度 極重度 -6,000 元 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輕度 -5,000 元 中度 -8,500 元 重度 極重度 -12,500 元 身障幼兒優先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家長教育經費 ;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則擇優申請本市托育一 件, 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 一 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 身心障礙幼兒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甲式或丙式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甲式或丙式之新式戶口名簿 四 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每年 3 月 額未超過 220 萬條龍 當年度 9 月 1 日滿公立幼兒園 ( 機 1. 家長持學童之身障手 1. 第一學期 9 2 足歲至入國民小構 ) 冊 ( 證明 ) 聯合發展評 月 1 日至 10 學前, 經本市特殊 2 足歲以上至未 估中心核發之 發展遲 月 10 日 42

44 項目 申請條件 金額 申請程序 申請時間 助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滿 5 足歲, 每人 1 緩證明 正本或影本 2. 第二學期 3 家學輔導會鑑定並安學期補助 3,000 重大傷病卡 家長私月 1 日至 4 元 長置就讀本市公私立章, 向校方提出申請 月 10 日私立幼兒園 ( 機教幼兒園者為限 2. 由幼兒園 ( 機構 ) 至幼 ( 申請時間以構 ) 育生管理系統 幼兒補助教育部國民每人 1 學期補助經經費申請 登錄完成及學前教育 7,500 元 費後, 向教育局提出書面署公文為主 ) 申請 立案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招收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1.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該幼兒園 ( 機構 ) 經 1. 立案私立幼兒園需先徵詢家長同意後, 持學童之身障手冊 ( 證 1. 第一學期 9 月 1 日至 10 月 10 日 及就學輔導會安置常門經費新台明 ) 聯合發展評估中 2. 第二學期 3 學之當年度 9 月 1 日幣 5000 元 同心核發之 發展遲緩證月 1 日至 4 前滿 2 足歲以上至入一幼兒上下午明 正本或影本 重大月 10 日補國民小學前之身心就讀不同幼兒傷病卡 家長私章, 向 ( 申請時間以助障礙幼兒, 並提供園 ( 機構 ) 者, 應校方提出申請 教育部國民機學期特殊教育 ( 含擇一申領 2. 由幼兒園 ( 機構 ) 至幼及學前教育構擬定個別化教育計 2. 須就讀本市已生管理系統 幼兒補助署公文為主 ) 畫 ) 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教養機構 經費申請 登錄完成後, 向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 43

45 二 國教階段各項特殊教育補助費 項目申請條件金額申請程序 身障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之私立學生國民中小學 學雜費無法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自行生,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上下及就學輔導會鑑 ( 認 ) 定無法自學交行上下學者, 且學校無法提供 通費交通車接送服務者 補助獎助一 獎學金 : 學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 二 助學金 :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 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在家設籍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身 教育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經本府特補助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費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並安置為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私立國民中小學由私立國民中小學向教輕度 -5,000 元 育局提出申請 中度 -8,500 元 重度 極重度 - 12,500 元 每名學生每月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具 申 500 元 獎學金 : 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助學金 : 每學年三百名, 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每月平均以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請表, 檢附相關文件, 於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提報教育局經鑑輔會審核後補助 申請獎助學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 向學校提出, 經教育局核定後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件 填妥申請表, 向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44

46 三 學前各項幼兒教育補助費 主辦單位 : 幼兒教育科洽詢電話 : 分機 項目 申請條件 金額 申請程序 申請時間 就讀公立幼兒 1. 免學費補助 1. 免學費申請程序 : 1. 第一學期自 園 ( 含國幼班 ) 公立幼兒園 公立不需申請, 私立入學 每年 9 月 1 日 或私立符合幼入學即免學費兒就讀幼兒園私立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一學期 15,000 元五歲條規定之幼兒 2. 弱勢加額補助幼兒園的 5 歲幼兒公立幼兒園 滿 1 個月後, 由幼兒園協助提出申請, 並請監護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2. 弱勢加額申請程序 : (1) 由幼兒園協助家長提出 至 10 月 15 日止 2. 第二學期自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免學 ( 當學年度 9 最高全額補助 申請 止 費計月 2 日至次年 ( 不含保險費 家 (2) 其資格需符幼兒及家長 畫 9 月 1 日間出長會費及交通 或監護人家戶年所得於 生者 ) 或依法 費 ) 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 ( 不 令核定緩讀者私立幼兒園 動產未逾 3 筆及 650 萬且 ( 須持有緩讀證明 ) 依所得級距給予補助, 最高 15,000 元 年利息未超過 10 萬元 ), 使得申請 1. 取得社會救 1. 每人每學期最 1. 家長逕向轄區區公所申 1. 第一學期自 助法規定之 中低收入 高補助新臺幣 6,000 元 辦 中低收入戶 資格審查, 並取得 中低收入戶 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 戶 資格證 2. 但就讀幼兒園 證明 ( 含有列冊人口之 止 中低 明者 之實際收費較 公文 ), 連同戶籍謄本 ( 單 2. 第二學期自 收入 2. 當年度 9 月 低者, 則依實 親者 ) 或戶口名簿影本及 每年 3 月 1 日 家庭幼童幼教補助 1 日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並實際就讀公立幼兒園 ( 含國幼班 ) 或私立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 際情形補助 繳費證明於申請期限內交由園方協助家長提出申請 2. 相關申請資料經幼兒園確認無誤後, 請家長或監護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至 4 月 15 日止 45

47 項目申請條件金額申請程序申請時間 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1. 設籍本市之幼兒 2. 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為本低收市區公所核入戶定有案之低及寄收入戶或經養家臺中市政府庭學轉介家庭寄前幼養之幼童 童就 3. 當年度 9 月學輔 1 日滿 2 足助歲至未滿 5 足歲並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立案幼兒園之幼童 1. 每人每 1 學期 2. 但就讀幼兒園 之實際收費較低者, 則依實際情形補助 3. 已領有原住 民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補助或身心障礙者子女 身心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 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款 1. 家長逕向轄區區公所申 1. 第一學期自 最高補助新臺 辦 低收入戶 資格審 每年 9 月 1 日 幣 18,000 元 查, 並取得 低收入戶證 至 10 月 15 日 明 ( 含有列冊人口之公止 文 ), 連同戶籍謄本正本 2. 第二學期自及繳費證明於申請期限每年 3 月 1 日內交由園方協助家長提至 4 月 15 日出申請 止 2. 相關申請資料經幼兒園確認無誤後無誤後, 請家長或監護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46

48 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說明及取得方式 項目 地點 備註 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 各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 1. 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有效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2. 評估報告內容若加註 疑似 臨界 邊緣 ( 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身心障礙證明 1.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 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 3. 各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 1. 可先查詢負責該項診斷鑑定之醫師姓名 門診時間, 並請先行預約診斷鑑定時間, 以免徒勞往返奔波 2. 完成鑑定評估程序後, 可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心理衡鑑報告, 並授權教育局查詢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結果, 以利儘速確認本次鑑定結果, 無需等待手冊核發 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 區域級規模以上醫療院所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1. 診斷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2.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包括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小兒身心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 3. 請領醫院診斷證明書時, 應註明下列事項 : (1) 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 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 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2) 建議載明測驗量表名稱及其施測 ( 量表分數 ) 結果 (3) 診斷結果若加註 疑似 臨界 邊緣 ( 性 ) 等字眼時, 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重大傷病卡 1. 檢附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影本 2. 相關疑問請洽台中市健保分區業務組 (04) 轉

49 105 年臺中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醫院名冊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更新日期 : 編號醫院名稱評估科別地址連絡電話 1. 兒童發展特別門診 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2. 兒童發展及行為科 3. 兒童復健科 北區育德路 2 號 (04) 轉 兒童心智科 2 臺中榮民總醫院 1. 兒童發展評估特診 2. 兒童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 精神科 ) 4. 復健科 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 1650 號 (04) 轉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1. 兒童發展評估門診 2. 復健科 3. 兒童青少年特別門診 西區三民路一段 199 號 (04) 轉 光田綜合醫院 1. 兒童發展門診 2. 復健科 3. 身心科 沙鹿區沙田路 117 號 (04) 轉 兒童發展評估門診 5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 小兒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南區建國北路一段 110 號 (04) 轉 復健科 1. 兒童發展聯合門診 6 童綜合醫院 2. 兒童神經科 3. 兒童心智科 沙鹿區成功西街 8 號 (04) 復健科 7 慈濟綜合醫院臺中分院 1. 發展遲緩評估門診 2. 小兒神經科 3. 復健科 4. 身心醫學科 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66 號 88 號 (04) 轉

50 臺中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資料更新日期 : 編號等級鑑定醫療機構區域地址電話 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北區育德路 2 號 (04) 醫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2 西屯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 (04) 中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心 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南區建國北路 1 段 110 號 (04) 澄清綜合醫院中區平等街 139 號 (04)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西屯敬德街 8-1 號 (04)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西區三民路 1 段 199 號 (04)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南屯惠中路 3 段 36 號 (04) 區 8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豐原安康路 100 號 (04) 域醫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9 太平中山路 2 段 348 號 (04) 院務處 10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大里東榮路 483 號 (04)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 醫院 大甲八德街 2 號 (04)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大同街 5-2 號 (04)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梧棲中棲路 1 段 699 號 (04)

51 編號等級鑑定醫療機構區域地址電話 14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 醫院 潭子豐興路 1 段 66 號 (04)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南區復興路 2 段 11 號 (04)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 16 西區南屯路 1 段 158 號 (04) 家附設靜和醫院地 17 區醫院 澄清復健醫院 北屯太原路 3 段 1142 號 (04) 僅受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臺中仁愛醫院 中區柳川東路 3 段 36 號 (04) 理可開立身障證明之科別 清濱醫院清海醫院陽光精神科醫院宏恩醫院龍安分院 清水港埠路 4 段 195 號石岡石岡街下坑巷 41-2 號清水東山路 68-1 號南區德富路 145 巷 2 號 (04) (04) (04) (04) 維新醫院北區育德路 185,187 號 (04) 註 24 新菩提醫院大里中興路 2 段 621 號 (04) 註 : 部分地區醫院指定科別可開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詳細科別請查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類別 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50

52 中部地區情障鑑定參考醫療院所 (105.01) 縣市醫療院所地址聯絡電話門診掛號專線科目醫師 苗栗縣 臺中市 南投縣 苗栗頭份為恭紀念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國軍總醫院 ( 太平院區 ) 臺中慈濟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苗栗縣頭份鎮信義路 128 號 臺中市臺灣大道 4 段 1650 號 沙鹿院區台中市沙鹿區成功西街 8 號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1 段 199 號 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 1 段 110 號 臺中市育德路 2 號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88 號 南投縣草屯鎮玉屏路 161 號 太平院區 : 或 轉 人工掛號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人工掛號專線 : 語音掛號專線 : 人工掛號 轉 2101 語音掛號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語音掛號 :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人工掛號 兒少心理門診 兒童心智 / 青少年保健門診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兒童青少年心智門診 身心科 兒童青少年特別門診 兒童及青少年心智健康門診 身心醫學科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林博 * 吳四維 * 林志堅 * 呂明憲 * 侯伯勳 * 蔡佳叡 * 趙玉良 楊惠娟 * 黃尚堅 蔡禮后 * 林秀縵 * 郭純雅 * 朱柏全 張清棊 賴德仁 廖尹鐸 李俊德 王明鈺 * 許宗蔚 * 張倍禎 * 林岱岳 * 蕭亦伶 * 張介信 * 馬景野 * 蔡坤輝 * 許維堅 * 吳孟寰 * 彰化縣 彰化基督教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 135 號 語音掛號 人工掛號 精神科 鄭琿 * 江瑞豐 * 蔡佩蓉 * 鹿東分院 : 鹿港鎮鹿東路 2 段 888 號 精神科江瑞豐 * 彰化縣埔心鄉中正路 2 段 80 號 * 為兒童青少年精神專科醫師 語音掛號 兒少心智科王鴻松 * 梁孫源 * 51

53 學前階段與小學階段學習型態比較表 上課時間環境布置班級氣氛師生比課程內容教學方式評量方式特殊教育服務 學前階段上下學時間較為自由, 課程開始時間由九點開始 下午四點結束, 視活動內容彈性調整上課時間, 每堂課約 30 分鐘, 休息時間較長 有點心時間 遊戲時間及較長午睡時間 配合主題 單元作情境布置, 教室分為數個角落, 如美勞角 遊戲角 圖書角等, 有自由操作的教具及學習材料 自由 活潑 較無進度時間壓力 每班不超過 30 人, 每班兩位教師, 部分教師需負擔行政業務原則上無固定教材, 或由教師選用坊間編制單元教材 分為健康 遊戲 工作 音樂 語文 常識六個學習領域 採團體討論 問題解決法 閱讀 觀察 簡易實驗 製作 參觀 扮演 分享 歌唱等方式進行, 強調 做中學 以遊戲為主, 依照開放程度依序為大單元教學 主題式教學 方案教學 作業較少, 以生活教育為主, 較多生態評量, 較重視情意 動作 生活自理的評量 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頻率為一周 1 次到兩周 1 次 集中式特幼班以 8 人為上限 小學階段上下學時間固定, 由七點半開始, 各年級分配結束時間不同, 從 22 節到 37 節課不等, 每堂課 40 分鐘, 課間休息 分鐘 無點心 玩具時間, 午睡只有 40 分鐘, 且只能趴著睡 座位固定, 按照教師班級經營策略不同, 可能有分組座位或行列式座位, 布置偏重以生活公約 榮譽榜 學生園地 ( 作品展示 ) 及精神標語, 部分設有安靜角或圖書角, 經常是一學期的布置, 更換較少 統一學習 作息分明 自律安靜, 較強調成績 每班約 人, 由一位導師主管班級事務, 採包班制 九年一貫課程, 低年級為五大領域 : 與文 數學 生活 ( 自然 社會 藝術 ) 綜合 健康與體育, 由學校選用坊間課本教學 按照課本及教學進度表講課, 新課綱雖推動協同教學或統整課程來取代個別教學, 仍較多由教師講授 學生聽講的靜態課程 每天有固定作業, 書寫作業占大宗 常有不定期評量與定期評量, 實施新課綱後推行多元評量, 以能力指標作為評量依據, 但仍以紙筆測驗為主 特殊教育教師多為駐校服務, 資源班服務頻率視學生需求及學校服務量安排 集中式特教班以 10 人為上限 52

54 特殊需求幼兒入學準備能力 領域 項目 勾選 絕對重要 排序 的人次百分比 (%) 自理 會自己上廁所 ( 擦屁股 使用蹲式廁所 ) 自理 會自己吃飯 ( 用筷子或湯匙吃飯 ) 溝通 會用動作或語言表達需求 ( 如想喝水 上廁所等 ) 自理 有好的衛生習慣 ( 如飯前廁後洗手等 ) 自理 會自己穿脫衣褲和鞋襪 團體適應 會遵守基本的團體規範 ( 如遊戲規則 秩序 排隊 輪流等 ) 自理 遊戲 行走 坐車或使用文具時, 會注意安全 團體適應 能知道自己的學校 班級和座位 自理 不讓別人亂碰自己的身體 課業學習 會說出自己的基本資料 ( 如姓名和電話等 ) 自理 能和父母分離, 自己在教室上課, 不哭泣 自理 會自己梳洗乾淨 ( 如梳頭 洗手臉 刷牙 擦擤鼻涕等 ) 溝通能力 聽得懂別人說的話或指令 團體適應 不會隨便拿別人的東西 課業學習 能遵從指令 課業學習 會聽鐘聲上下課 自理 能整理自己的東西 ( 如書包 抽屜 櫃子等 ) 團體適應 能適應新環境和生活的變化 ( 如能適應小學的生活作息和常規 ) 課業學習 有基本的學習能力 ( 如記憶 思考或模仿等 ) 自理 會保管自己的東西 團體適應 有基本的禮貌 ( 會說 對不起 謝謝 和人說話看著對方 不 插嘴 ) 團體適應 能與人合作 課業學習 課堂上能專心學習 溝通 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 ( 如自己的想法或感受等 ) 團體適應 願意而且能主動參與團體活動 自理 能保持座位和個人物品的整潔 ( 如不亂丟垃圾 撿垃圾 維持簿本乾 淨等 ) 自理 不隨便和陌生人交談 動作 手眼協調沒問題 ( 如握筆 剪貼 拿筷子等 ) 團體適應 能容忍小挫折 ( 如接受別人的糾正 遇困難不亂發脾氣等 ) 自理 有好的用餐習慣 ( 如吃飯速度適中 餐後收拾等 ) 溝通 能用國語和人交談 溝通 會轉述別人交代的事 團體適應 不亂發脾氣 課業學習 寫字姿勢正確 ( 握筆及坐姿 ) 課業學習 能安靜坐在座位上課 課業學習 能獨立工作和學習 ( 如自己在座位上寫作業 ) 自理 能應變或設法解決簡單的突發事件 ( 如有困難, 會找人幫忙 ) 溝通 能和人對話 團體適應 生活作息有規律 ( 如上學不遲到等 ) 課業學習 願意主動學習 自理 能自己玩或做自己的事 團體適應 尊重師長 自理 會愛惜物品 ( 如不浪費 愛惜文具等 ) 自理 會保持服裝儀容整齊乾淨 動作 能做簡易體能活動 ( 如打球等 ) 課業學習 有基本概念 ( 如形狀 顏色 方向或數概念等 ) 課業學習 能勇於舉手發問或回答 自理 會做基本的打掃工作 ( 如擦桌子 掃地等 ) 團體適應 會主動和人交往 ( 如打招呼 找人玩等 ) 資料來源 : 林秀錦 王天苗 (2004) 幼兒準備能力問卷 ( 訪談對象為國小低年級教師 ) 林秀錦 王天苗 (2004) 幼兒入學準備能力之研究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26,

55 個案能力現況評估 ( 家長參考 ) 個案能力現況 無法完成 大部份協助下完成 V 少部份協助下完成 能獨立完成 溝通能力 知動能力 生活自理 01. 具口語理解能力, 能理解單一指令 02. 能以搖頭 點頭或肢體動作表達需求 03. 口語表達能力, 請依次勾選 (1. 無口語 2. 只能仿說 3. 能說單字 疊字詞 4. 語詞 5. 短句等能力 ) 04. 發聲構音清晰正確 05. 能作簡單的日常對話或回答他人的問題 06. 能敘述剛才發生過的事情 補充 : 01. 有具備行走的能力, 會跟著隊伍排隊行走 02. 能跟一般孩子一樣跑步, 不會跌倒 03. 會自行上 下樓梯 04. 會依指令蹲下來五分鐘 05. 會模仿他人做動作 06. 能正確握筆並有描寫能力 07. 能畫線 簡單幾何圖形或仿寫簡單的字 數字等 08. 能排積木 拼圖, 作穿珠等活動 09. 會完成剪 貼 撕的 2 個步驟以上的美勞作品 補充 : 01. 能主動表達需要如廁 02. 會自己脫 穿褲子 03. 能自己上廁所小便 ( 能使用學校馬桶 ) 04. 能自己上廁所大便 ( 蹲式 坐式馬桶 ) 05. 上廁所大便後會正確使用衛生紙並擦拭乾淨 06. 會適當的洗手保持乾淨 07. 會獨立自主吃飯 ( 包括準備餐具和飯後的收拾 ) 08. 會正確使用抹布並擦拭乾淨 09. 會保持自己座位四周的整潔 10. 會使用自己的水壺 11. 會使用不同類型的飲水機飲水 12. 會將脫下來的外套掛在椅背或會摺疊衣物 13. 會自己穿 脫布鞋或皮鞋 14. 會記得帶走自己的隨身物品 15. 會整理自己的書包 16. 會依天氣冷熱穿 脫衣物 補充 : 自評結果 54

56 個案能力現況 無法完成 大部份協助下完成 V 少部份協助下完成 能獨立完成 認知能力 教室規則 情緒管理能力 01. 能辨識單音的注音符號 02. 能做兩個注音符號的拼音 03. 能做三個注音符號的拼音 04. 能閱讀簡單的常用字 符號 自己姓名 05. 有配對 對應的概念 06. 有分類的概念 07. 能唱數到 能認讀 10 以內的數字 09. 能理解 10 以內的數量概念 10. 能認識顏色 形狀 大小 11. 能記憶背誦短文或其它人物 圖片等 12. 能說出日常生活用品名稱 親人 家裡電話等 補充 : 01. 能跟老師 同學道早安 02. 早上到校, 能繳交作業 放置個人用品 03. 會排隊, 拿簿本給老師 04. 能跟著班上參與活動 05. 上課時間找不到全班同學時, 知道要如何求助 06. 認識自己的座位 07. 上課能在位子坐好, 不會隨意走動 08. 老師點名時會回答 ( 有! 或 --- 在這裡!) 09. 上課時眼睛會看著老師 10. 課堂中有問題會先舉手經過老師允許再發言 11. 會回答跟上課內容 ( 主題 ) 有關的話 12. 上課時, 不會干擾別人 ( 或在提醒下立即改善 ) 13. 能辨識各簿本, 並能依指令, 拿出指定的簿本 14. 能依指令, 翻到指定的頁數 補充 : 01. 能辨識並察覺自己的情緒 02. 能適當表達自己的情緒 03. 能在提醒下正確處理自己生氣的情緒 04. 能在提醒下正確處理自己興奮的情緒 05. 能覺察別人的情緒 補充 : 自評結果 55

57 個案能力現況 無法完成 大部份協助下完成 V 少部份協助下完成 能獨立完成 人際互動能力 01. 能認識老師 02. 能認識座位周圍的同學 03. 能作簡單的自我介紹 ( 你好, 我叫, 我最喜歡玩的是什麼?) 04. 說話時眼睛會注視對方 05. 能與同學保持適當的距離與碰觸 ( 一個手臂的距離以及不抱同學與親別人 ) 06. 能與同學玩簡單的遊戲 07. 老師交待的事不會做時, 會模仿他人並持續完成 08. 能與同學分享吃的 喝的和玩的物品 09. 有輪流等待的觀念 ( 使用工具 進行活動等 ) 10. 受欺侮或遇到困難會尋求協助 補充 : 自評結果 本表係提供家長自行評估兒童各領域能力發展現況, 以便初估兒童入國小可能之學習與適應狀況 家長可依據本表評估結果, 與幼兒園老師 巡迴輔導老師 醫療院所早療相關專業人員 社工或心理評估人員進行討論, 針對兒童規劃並提供一個適性學習環境, 增進兒童未來學習成效與環境適應能力 56

58 學前教育階段轉銜國小教育階段之入學準備 項目環境調整作息調整生活自理訓練心理建設親師合作 說明 確定安置學校前 : 事先走訪瞭解學校的無障礙環境及相關設施 安排學習空間 : 在家中安排安靜單純不易分心的學習地點, 並和孩子一起布置規劃學習空間 熟悉學校環境 : 利用暑假或放假時間帶孩子熟悉學校環境, 了解學校廁所 保健室 警衛室 遊樂設施等重要地點 危機處理訓練 : 帶孩子實際走一遍上學及放學路線, 並討論可以尋求支援的地點 調整睡眠習慣 : 國小為 7:30-7:50 上學, 逐步調整 早睡 早起 吃早餐 作息 調整生活作息 : 利用暑假適應國小生活節奏, 如 12:00 午餐 無點心 上課 40 分鐘才下課 練習簡單生活自理 : 如獨自吃飯 吃飯速度 收拾餐具 用抹布整理餐桌 丟垃圾 整理物品及書包 穿脫衣服 紮衣服等 提供如廁經驗 : 提供使用蹲式馬桶的經驗, 練習自己擦屁股, 家長可先適時協助, 逐步減少幫助 共同準備基本的文具及服裝, 並貼上孩子的姓名, 以便逐步建立物權概念, 並可進一步訓練孩子整理物品的能力 練習規劃時間 : 依照孩子能力程度的不同, 選擇以照片 圖卡 符號或文字等方式列出時間作息表, 並從時間短開始練習安排 與孩子共讀有關適應新環境的繪本 鼓勵孩子表達有關 長大 讀國小 的想法, 學習 求助 正向加強孩子好的行為 忽略不適當行為 給予正確行為的指令 轉銜會議 : 討論特教需求 課後安親 相關資源申請 後續治療課程調整等事項 開學前 : 與導師及特教教師溝通孩子學習特質與需求, 讓老師了解孩子學習能力狀況, 並建立親師合作關係 開學後 : 參與 IEP 會議, 討論學年學習計畫, 配合學校教學活動, 仔細觀察孩子適應狀況, 與導師及特教老師建立多元溝通橋樑 57

59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轉銜國小之 Q&A 問題我的小孩通過身心障礙鑑定, 可不可以跨學區就讀?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希望跨學區就讀, 該怎麼辦? 學區學校沒有設資源班, 還有甚麼資源可以幫助孩子? 入學後資源班可以提供那些支援? 可否幫我的小孩安排個別課? 回答特殊生並非沒有學區限制, 要遵守 就近安置 之原則 意指若學區學校無適當安置班型, 則可透過鑑輔會就近到有適當班級的學校 請在 學前屆齡特殊兒童轉介表 中將跨區原因敘寫清楚 例如 : 居住地與戶籍不同, 並檢附小朋友實際居住地 ( 含鄰里 ) 的居住資料 可確認該校是否有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駐點, 若無學校可申請特教方案 資源班會依據學生需求安排外加課程或抽離課程, 並安排大概 2-6 個小朋友的小團體課程, 期初將召開 IEP 會議, 共同討論適切的介入方式 父母的情緒會感染孩子孩子也許無法用言語表達他 ( 她 ) 的感受但是一定會有感受給孩子多一點時間, 也給自己多一點準備每多學一次, 距離成功便更接近一步量力而為, 和我們的心肝寶貝一起前進! 58

60 壹 特殊教育資源網絡 臺中市特殊教育網絡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 2. 組織職掌 2-5. 各科業務 特殊教育科特教科公務信箱 臺中市特殊教育資訊網 ( 特教公務信箱 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東區樂業國小內, 地址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電話 : ( 特殊教育通報網專線 : ) 傳真 : 臺中市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沙鹿區公明國小內, 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忠貞路 213 號 ) 電話 : 傳真 : 臺中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豐原區豐原國小內, 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 155 號 ) 電話 : 傳真 :

61 臺中市特殊教育諮詢單位一覽表 單位諮詢服務項目聯絡方式備註 國立臺中 特殊學生之轉介 就學及心 電話 : 服務時間及提供諮 教育大學 理輔導 詢之教授名單 專長 特教中心 特殊教育法規及疑難問題之 以網站公布為準 諮詢 網址 : 特殊教育教學問題之研討 特殊教育教學資源之提供.tw/spc/aspc/cindex. 特殊學生家長親職教育問題 htm 輔導 特殊個案之輔導諮詢及追蹤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問題 國立臺中 網路諮詢 進入網頁後, 點 網址 : 教育大學 早期療育相關問題 選 線上問 早期療育 答, 登錄帳 92/index.php 諮詢系統 號 密碼後即可 提出問題 教育部特 網路諮詢 進入網頁後, 點 教通報網 特殊教育相關問題 選 特殊教育網 tw/setqa/default.as 路諮詢 p?schid=

62 臺中市學前早期療育相關單位 壹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發展資源網 ~ 貳 臺中市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業務 一 通報中心 - 臺中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 ( 單一窗口 ) 服務時間 : 週二至週六 09:00-18:00 電話 : 傳真 : 地址 :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 400 號 1 樓 ( 英才婦幼館 ) 二 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 ( 分區 就近提供服務 ) 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服務區域服務時間 / 電話 第一區 ( 委託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二區 ( 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三區 ( 委託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四區 ( 委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五區 ( 委託臺中市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第六區 ( 委託臺中市弘毓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 ) 西區 西屯北區 中區 北屯 潭子大雅 東區 南區南屯 烏日大肚 太平 大里霧峰 豐原 后里東勢 新社和平 神岡石岡大甲 清水梧棲 沙鹿龍井 外埔大安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週二至週六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週二至週六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電話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電話 :

63 臺中市申請 106 學年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說明會 台中市特教資源中心中區鑑定組 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 : 同入國小鑑定安置 申請方式 : 同入國小鑑定安置 繳交資料 : 同入國小鑑定安置, 另加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審查期程 : 同入國小鑑定安置申請暫緩入學, 一定會邀請您帶孩子來與鑑輔委員面談!

64 暫緩入學教育計畫之目的與撰寫建議 (P16) 一 欲辦理暫緩入學者, 應檢具適齡學童申請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 正本 ), 請簡要敘明下列各項要件 : 1. 摘要敘述個案之身心障礙狀況 2. 個案無法適齡入學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3. 針對個案所欠缺之能力或發展遲緩現況, 家長於未來一年當中, 所規劃之教育活動與其教育目標 二 暫緩入學輔導計畫無固定格式, 能呈現您為貴子弟在暫緩入學這一年所設計的輔導方案即可 以下提供兩種範例, 可自行設計 / 調整 格式無任何限制, 您可自行設計格式格式範例 A 格式範例 B 法源依據 (P38) 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得核定暫緩入學 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 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 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並應副知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4 條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65 暫緩入學核定原則 三要項皆須符合 檢附完整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 確認生 ) 經鑑輔會審議通過 想一想 想申請的原因? 因為生病, 無法到校學習 因為生病, 希望等孩子身體穩定後再入學 能力還沒準備好, 希望準備更好再入學... 孩子的口語表達發展比較差容易被霸凌, 希望可以提升口語能力以後再入學

66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1 比較項目 就讀學校 暫緩入學 1.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2. 就讀社會福利機構 註 : 通過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不保證能就讀公立幼兒園或原學校, 建議家長先尋找適當的私立幼兒園, 以免公立幼兒園無名額 ( 公立要另提申請, 要有備案 ) 教保人員 2 位, 學生以 30 人為限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依戶籍就讀學區國小 導師 1 位, 學生以 29 人為限 就讀國小一年級 集中式特教班 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設有集中式特教班國小, 如有需要會安排交通車接送 導師 2 位, 學生以 10 人為限 教學活動較難有結構性部分結構化結構化教學 建議家長考量事項 私立幼兒園接納情形 私立幼兒園學費與國小 公立幼兒園差異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2 比較項目 教育服務 暫緩入學 1. 幼兒園老師主導 2.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 每 1-2 週大約 1-2 小時 1. 上整天課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就讀國小一年級 有些學科 ( 如國語 數學 ) 會到資源班由特教老師進行小組教學, 節數會依學生狀況而定,1-8 節不等 特教老師大部分為駐校服務 集中式特教班 絕大部分時間在集中式特教班, 由特教老師進行教學 1. 在學校時間和一年級學生一樣, 每週有 1 個全天, 其餘上半天課 2. 部分學校下午有課後輔導, 集中式特教班有課後照顧專班 建議家長考量事項 學習環境變化, 學生適應能力 班級型態與課程結構差異 特教的學習節數不同 課餘時間的活動安排

67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3 比較項目 專業治療 暫緩入學 學校環境 :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每學期最多 6 小時 校外環境 : 可至醫療院所安排療育課程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就讀國小一年級 集中式特教班 學校環境 :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職能 物理 語言 心理治療 每學期最多 6 小時 校外環境 : 部分醫療院所安排療育課程 建議家長考量事項 專業時數多寡 治療費用 執行專業治療的建議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4 比較項目 暫緩入學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就讀國小一年級 集中式特教班 建議家長考量事項 交通服務 家長需自行接送 學生實際無上下學能力時, 提供以下兩種交通服務方式 : 1. 交通費補助, 家長自行處理 2. 特教班可協調交通車接送上下學 照顧者須配合接送時間 教育經費 五歲免學費家長仍須負擔月費 學雜費 ( 公立學校無 ) 代收費 ( 學生平安保險 家長會費 ) 代辦費 ( 書籍費 午餐費 等 ) 經濟負擔程度

68 想一想 哪一種方式可以獲得的資源比較多? 生病無法到校, 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是否更適合孩子的需求? 幼兒園所提供的語言刺激環境是否是孩子需要的呢? 霸凌問題透過緩讀是否能夠解決? 孩子會不會因為他 / 她的朋友升上國小 而感到困惑? 當孩子進入少年 青少年後 會不會感到疑惑? 再次想一想 申請緩讀的目的, 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達成? 暫緩入學和直接入學可以獲得的資源, 那一種對孩子比較有利?

69 通過暫緩後的注意事項 請保留鑑定安置結果家長收執聯做為通過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之證明 請給未來入學學校副本, 並保存 10 年 欲就讀公幼者, 請留意公幼申請時間與應具備的資料 申請時間為 3/1-3/15 請主動向學區國小回報學生就讀幼兒園所與聯繫方式 如要放棄暫緩入學, 可直接到學區國小辦理入學, 並回報特教科 / 特教資源中心 明年 12 月要記得再次向學區國小或就讀幼兒園提出入國小鑑定安置的申請 參考資料 台北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 (2016) 入小轉銜秘笈 新北市特教資源中心 胡永崇 (2011) 從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觀點談障礙兒童暫緩入學與延長修業年限 陳思穎 (2008) 臺北市學前教師對特教幼兒暫緩入學現行措施之看法 黃巧茹 (2010) 暫緩入學歷程家長經驗之研究 謝聖仁 (2013) 影響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審核適齡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暫緩入學之主觀要素分析 %E6%9A%AB%E7%B7%A9%E5%85%A5%E5%AD%B8

正本 : 臺中市中區光復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臺中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大智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成功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 臺中市東區樂業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 臺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 臺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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