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前言...1 二 释义...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5 五 基金备案...6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7 七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4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6 十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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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2 目录 一 前言...1 二 释义...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5 五 基金备案...6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7 七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4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6 十 基金托管...28 十一 基金的销售...29 十二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9 十三 基金的投资...30 十四 基金的融资...38 十五 基金的财产...38 十六 基金财产估值...39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41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43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一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二十二 违约责任...51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52 二十四 的效力...52 二十五 其它事项...52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订立本的目的是明确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的依据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 订立本的原则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本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 ) 本是约定本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为准 本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3-1

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本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二 释义 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 或本 : 指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定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当事人 : 指受本约束, 根据本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3-2

5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规定的条件, 投资者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3-3

6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基金最近七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率所折算的基金年收益 率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3-4

7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四 ) 基金投资目标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五 )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 八 )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3-5

8 ( 二 )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三 )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 五 )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六 ) 募集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在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 二 )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三 ) 的生效 3-6

9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四 )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五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生效日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7

10 本基金的赎回自生效日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 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投资者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请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开立的交易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前对该申购 赎回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3-8

11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在 T+2 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 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规定 1 销售网点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3-9

12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七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 3-10

13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 在 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5) 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3-11

14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 发生本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10)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 (11)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相应退还投资者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值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3) 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 3-12

15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的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7)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3-13

16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推出该项业务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 十一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5]105 号 经营范围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 ; 募集设立基金 ;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3-14

17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独立管理基金财 产 ; (2) 根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 收取事先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5) 根据本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根据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在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4)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3-15

18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7)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消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 (12) 按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3-16

19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配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及资源分配 ; (25)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行为 ; (2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27)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3-17

20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18

21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当事人 基金 3-19

22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诉讼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9)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3-20

23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二 )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或终止,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项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 三 )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式 ; 2 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 4 对的修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对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3-21

24 6 除法律法规或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 四 )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 通知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3-22

25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六 )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3-23

26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召集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告 ; 1 召集人按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七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事项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 二 )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24

27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内容,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 七 )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3-25

28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 生效与公告 3-26

2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 的基金管理人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3-27

30 (5)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3.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 的基金托管人 :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 任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 (5)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 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28

31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十 基金托管 ( 一 )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本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开展定期存款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的销售 ( 一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3-29

32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 二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二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1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4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5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7 按本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 3-30

33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 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 ) 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 科学的投资流程, 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 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 形成投资策略, 优化组合, 获取可持续的稳定投资收益 ( 三 )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 : (1) 现金 ;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四 ) 投资决策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 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 如图 1 所示 3-31

34 利率策略 风险控制 相对价值策略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 信用策略 债券选择与 组合构建 跨板块 类属配置策略 交易执行 其他套利 图 1 工银瑞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 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 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 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 产业结构 金融市场 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 分别从利率 债券信用风险 相对价值等角度, 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 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 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 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 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 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关于投资目标 3-32

35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 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提供指导性意见, 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 投资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 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 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 五 ) 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利率策略小组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提出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 该小组全面研究 GDP 物价 就业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例如 : 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 信用策略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3-33

36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 类属配置策略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 相对价值策略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 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运用回购 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 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 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 6 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即 (1- 利息税率 ) 6 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 般情况下,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 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 八 )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 3-34

37 (1) 除第 (15) (16) 项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 AAA 级 ;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除第 (15) (16) 项外,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6)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3-35

38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 (1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11) 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1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3) 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含一年 ), 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 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 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 3-36

39 第 (1) 项 第 (5) 项第 1 点 第 (17) 项 第 (18) 项及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的约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 (4) (7) (15) (16) 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 (2017 年 10 月 1 日 ) 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37

40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 (8)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3-38

41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10)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3-39

42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 基金财产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日本生效后, 每个交易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 3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3-40

43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3-41

44 1.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 4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及基金托管人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5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3-42

45 7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下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 销售服务费 3-43

46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 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4 本条第 ( 一 ) 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费用时,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一 ) 收益的构成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1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3-44

47 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 ( 或净损失 )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投资者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截至上一工作日 ( 含节假日 )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 当日基金的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截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 7 365/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R i (1 ) % iii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3-45

48 至小数点后三位 3 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4 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3-46

49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生效公 4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 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47

50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四 ) 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该开放日本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五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3-48

51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三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3-49

52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27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28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 公开澄清 在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一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 (3)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5)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3-50

53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 者的修改不涉及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接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3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51

54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 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 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五日内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的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由于当事人违反,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3-52

55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行 (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 四 )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五 )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 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 ( 一 ) 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的当事人之间因本产生的或与本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三 )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 的效力 ( 一 ) 本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 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3-53

56 ( 二 ) 本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 三 ) 本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 其它事项 ( 一 ) 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条款及内容应以正本为准 决 ( 二 ) 如有未尽事项, 由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 3-54

57 (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年月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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