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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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2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一 前言... 4 二 释义... 6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五 基金备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一 基金托管 十二 基金的销售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四 基金的投资 十五 基金的融资 十六 基金的财产 十七 基金财产估值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三 业务规则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4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三 )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4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5

6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6

7 基金管理人 :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 7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8

9 回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的行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9

10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起 ( 不包括 T 日 ) 的第 n 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站及其他媒体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10

11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名称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型契约型 开放式 混合型 ( 三 ) 基金投资目标精选景气行业和积极主动精选股票投资相结合, 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四 )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五 )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 )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11

12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 发售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二 )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三 ) 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四 ) 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五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六 )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2

13 投资人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3

14 五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 二 )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三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四 )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五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14

15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15

16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人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16

17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内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按照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价格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1+ 申购费率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价格申购费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价格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1- 赎回费率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价格赎回费 = 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17

18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0% 2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八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18

19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迟或取消赎回的 19

20 明示, 未予明示的, 注册登记系统默认延迟赎回 选择延迟赎回的, 当日未办理部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予以撤销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0

21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 3) 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21

22 前三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2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投资人可按照基金合同和相关转换公告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3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5 基金转换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将予以公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载明转换费用的收取方式 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及具体程序 规则等事项 6 基金转换的原则及数额限制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的方式提出 22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导致其基金账户内的转出基金剩余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 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转换费用 持有期限与计算公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管理人将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 8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23

24 9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部分赎回的,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将视同赎回申请并部分受理, 但对当日未获受理的基金转换份额将自动予以取消, 不再视同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4

25 3) 暂停期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5

26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一 )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其中 :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二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申请办理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为 一次性转托管, 即在办理托管转出申请时, 需指定转入方销售机构和转入方网点 投资人 T 日提交转托管申请,T+1 日注册登记人进行确认, 如确认成功, 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日起到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查询 赎回托管转入的基金份额 ( 四 )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 一并冻结 26

27 ( 五 )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 公布并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27

28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 : 张文伟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8

29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9

30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券投资 ;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30

31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31

32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 王永民传真 :(010)

33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币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 国际结算 ; 同业外汇拆借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汇买卖 ; 代营外汇买卖 ;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国际贵金属买卖 ;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33

34 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 34

35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 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1)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35

36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36

37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7

38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二 )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三 )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8

39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 四 )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39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 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六 ) 开会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40

41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已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了会议通知;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1

42 ( 七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 二 )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八 )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2

4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九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43

44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经大会召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但拒不派授权代表计票的, 不影响表决计票效力 ( 十 )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4

45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45

46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核准并公告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批准 :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 ;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 4)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6

47 5) 接交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7

48 十一 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8

49 十二 基金的销售 ( 一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 二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49

50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 1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 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50

51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精选景气行业和积极主动精选股票投资相结合, 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二 ) 投资方向和范围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 : 股票资产 70% -95%, 一年期以内的国家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 ( 三 ) 投资理念在世界分工和国际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 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脉络, 发掘处于不同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 ( 四 )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 (3)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51

52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 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 提出宏观策略意见 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 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 确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 / 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 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 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52

53 做出调整 3 投资管理方法本基金采用双层次的投资策略 具体来说是 : 第一层次主要通过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 确定股票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导向因素 市场环境因素等, 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资本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内调整股票与现金资产的比例, 适度控制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主要是通过对行业景气循环和个股的研究, 精选适合本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股票 公司认为,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 会形成不同的投资环境和处于不同景气循环周期的产业群, 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 结合对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来判断各行业处于何种景气循环阶段 然后, 对于不同行业景气度的行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不同的上市公司 (1) 景气上升期 具有成本 技术和市场优势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处于景气上升期的行业, 其行业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 毛利率水平也在上升, 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快速提高 此时行业内的龙头上市公司具有技术 成本 资源 品牌和营销优势, 不仅能分享行业高成长的成果, 提高毛利率水平和生产规模, 而且能低成本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具有独特竞争优势或在细分市场取得领先地位的高成长公司 对于景气上升行业中的非龙头上市公司, 因整个行业的规模在迅速扩大, 来 53

54 自竞争对手, 特别是行业内龙头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大大减轻 该类公司若能仅仅围绕自身的竞争优势确立有效的竞争策略, 就可在某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获得领先优势, 并且实现高速成长 (2) 景气平稳期 盈利稳定 估值水平合理 有丰厚现金分配的行业龙头公司 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 市场规模和利润水平保持稳定 行业内的发展机会 主要来自于各企业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和对新的细分市场的争夺 行业内的龙头 公司, 可以通过自己在行业内的支配地位, 利用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处于高成长期的细分市场中的高成长公司 随着技术的进步, 市场和消费结构的变化, 即使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 也经常会出现新的高成长的子行业 行业内的龙头公司, 因盈利已较稳定, 市场份额较大, 往往对新的子行业的投资机会不敏感 行业内的二线公司, 如果能因应市场的变化而抓住新的投资机会, 迅速在新的细分行业中取得领先优势, 就可以成为新的行业龙头 (3) 景气下降期 基本面有重大改观, 而股票价格尚未充分反映其基本面的变化的公司 处于景气下降期的行业, 市场份额会不断萎缩, 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为负增长 行业内的企业为生存而战, 价格战此起彼伏, 行业整合加速, 部分企业退出市场 此类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部分公司退出本身所在的行业而进入其他景气度高的行业, 或因股东的变更或资产的置换等方面的变化而彻底改变了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54

5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MSCI China A 指数 80%+ 上证国债指数 20% 如果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5

56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6

57 十五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7

58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59 十七 基金财产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 四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59

60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 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 ) 的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0

61 (2) 认沽 / 认购权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1

62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 不含本数 )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62

63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四 )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如果法律 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3

64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64

6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5

66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 7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成立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6

67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二日内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取该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67

68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68

69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露原则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 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69

70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四 ) 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70

71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71

72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 ) 公开澄清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72

7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 二 ) 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两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73

74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4

75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75

76 二十三 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简称 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提下制定和修改 76

77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由于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四 )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7

78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 一 )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三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78

79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三 )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9

80 (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年月日 80

81 (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年月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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