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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第十一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五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七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事项

3 第二十九部分内容摘要

4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有冲突, 均以为准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有冲突, 以为准 1

5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或本: 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3

7 会 16 当事人: 指受约束, 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24 销售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25 直销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4

8 员单位 26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930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32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33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34 终止日: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36 存续期: 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38 日: 指公历日 3839 月: 指公历月 3940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41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142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43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

9 4344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46 申购: 指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47 赎回: 指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51 互联网金融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 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152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 指互联网金融份额按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253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 指互联网金融份额按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354 每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本金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而言, 指 元 6

10 545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 ) 的 10% 5556 元: 指人民币元 565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5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6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1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63 标的指数: 指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636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65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566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66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6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

11 6869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970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71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172 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过程 7273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7374 分拆: 指根据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7475 合并: 指根据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76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4.0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的操作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4.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767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1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13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简称 互联网金融份额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端份额 ( 简称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 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杠杆端份额 ( 简称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 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其中,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率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 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 ;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场内的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生效后, 互联网金融份额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 其中, 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只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后赎回或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 场外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10

1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三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4.0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4.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2 每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3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不含当日 ) 至计算日 ( 含当日 ) 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之前未发生规定的基金份额折算, 则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生效日 ( 含当日 ) 至计算日 ( 含当日 ) 的实际天数计算 11

1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 极端情况下,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 : 1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 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互联网金融 A = min {1 + R t 365, 2 NAV 互联网金融 } NAV 互联网金融 B = 2 NAV 互联网金融 NAV 互联网金融 A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 自生效日 ( 含当 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 不含当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NAV 互联网金融为 T 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 互联网金融 A 为 T 日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互联网金融 B 为 T 日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若 R 在截止计算日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应计收益期内发生调整, 则分段计算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累计应得约定 收益 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特别的, 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 用于计算互联网金融 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 12

16 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3

17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0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14

18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 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数量 40%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数量 40%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数量 20%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5

19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存续期内, 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经 16

20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7

21 第七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生效后六个月内, 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8

22 第八部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只上市交易,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本基金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19

23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20

24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1

25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互联网金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22

26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 除第 4 6 项外 )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3

27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 包括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24

28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 包括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 互联网金融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5

29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26

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赎回或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27

31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8

3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生效后, 在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 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 1 份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配对转换自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配对转换的原则 1 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 29

33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配对转换的程序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34 第十一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法定代表人 : 刘卓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31

35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32

36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33

37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4

38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35

39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6

40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7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但依据本约定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38

42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进行修改 ;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对的修改不涉及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9)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39

43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40

44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通讯书面方式作出有效表决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41

45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42

46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43

47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44

48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45

49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备案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交接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7

5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备案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交接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48

52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9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0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51

55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3

57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3 股指期货 权证等投资策略 54

58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55

59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对上述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 56

60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收益率 +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57

61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 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8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 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 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60

6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总数 ) 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61

65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 62

66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2% 当年天数 64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 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65

69 目 四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6

70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67

7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期份额折算在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 ( 若该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 进行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 ( 若该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按照第四部分 一 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将按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 以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元部分, 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2 份互联网金融份额, 按 1 份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分配, 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 持有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68

72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15 日 ( 若该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NUM 后互联网金融 A NUM 前互联网金融 A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1 NAV 前 NUM 前 NAV 前 NUM 前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AV 2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UM 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NAV 前 )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A NAV 后互联网金融 其中 :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A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额数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 后 NAV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2)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 (3) 互联网金融份额 69

73 1 NAV 前 NUM 前 NAV 前 NUM 前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AV 2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UM 前互联网金融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1 NUM NAV 前 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A NAV 后互联网金融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份额的份额数 + 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互 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即 : 1 2 NUM 前 NAV 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A NAV 后互联网金融 NUM NUM + 后前 其中 :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 NUM 前 (NAV 前 )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A NAV 后互联网金融 后 NAV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 A 份 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70

74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 12 月 15 日 ( 若该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 发生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 ; 当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时 1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元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元后,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 71

75 额的份额数相等 ; 2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 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后前 NUM NUM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 (NAV 前 )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A 其中 :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A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A :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配比 ;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A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2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 3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互联网金 融 B 份额与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份额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的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数相 等, 且与份额折算后的 A 份额数相等 后后 NUM NUM 互联网金融 B 互联网金融 A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NAV 前 ) 互联网金融 B 互联网金融 B 其中 :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B :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72

76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A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B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B :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互联网金融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 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NAV 前 NUM 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其中 : 的份额数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 份额折算后原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当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73

77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互联网金融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 元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元时,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 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 互联网金融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前 NAV 前后互联网金融 B 互联网金融 B NUM 互联网金融 B 其中 : 后 NUM 互联网金融 B 前 NUM 互联网金融 B 前 NAV 互联网金融 B :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前后互联网金融 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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