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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106 級 學 生 手 冊 106 年 9 月 系辦公室 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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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規劃表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地圖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畢業規定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實習要則及學分抵免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學則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處理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國立金門大學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國內交換學生實施作業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大學部學生轉系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修習通識教育課程須知 國立金門大學選課須知 國立金門大學考試規則 國立金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辦法

4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規劃表 106 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本學系學生畢業時至少應修滿 131 學分, 包括 修訂歷程 共同必修 10 學分 通識課程 16 學分 專業實習 6 學分 系課規修訂 院必修 6 學分 系必修 57 學分 系課規修定 專業選修 36 學分 ( 包括 9 學分可選修非本學系所開設之課程 ) 校課規修訂通過 共同必修 共同必修總計 一年級 上學期下學期 二年級 上學期下學期 三年級 上學期下學期 四年級 上學期下學期四年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合計 通識 依本校 學生修習通識教育課程須知 規定 16 專業實習 依本校 日間部大學部專業實習課程開設準則 規定, 開課時間於一下起, 各系得依需求開設 6 體育 依本校 體育課程實施辦法 規定 0 國文 ( 一 ) 2 2 專業實習 ( 一 ) 備註 2 英文 ( 一 ) 2 2 專業實習 ( 二 ) 備註 2 服務教育 0 1 金門學概論 國文 ( 二 ) 2 2 英文 ( 二 ) 2 2 服務教育 專業必修 管理學 2 2 院必修 經濟學 2 2 管理專題 1 1 團隊建構 1 1 院必修總計 微積分 ( 一 ) 3 3 工程統計 ( 一 ) 3 3 品質管理 3 3 計算機概論 3 3 工作研究 3 3 專題研究 ( 一 ) 2 2 設計與工程圖學 3 3 專業英文 2 2 人因工程 3 3 工業工程概論 3 3 線性代數 3 3 專題研究 ( 二 ) 2 2 微積分 ( 二 ) 3 3 設施規劃 3 3 系必修 程式語言 3 3 作業研究 ( 一 ) 3 3 服務與製造概論 3 3 生產計劃與管理 3 3 會計學 3 3 工程統計 ( 二 ) 3 3 系必修總計 專業必修總計 專業選修 行銷管理 3 3 網路程式與應用 3 3 供應鏈管理 3 3 實驗設計 3 3 心理學 3 3 客戶關係管理 3 3 物料與物流管理 3 3 產品設計與開發 3 3 工業安全 3 3 成本會計 3 3 電子商務 3 3 工程數學 3 3 資訊安全與倫理 3 3 服務系統設計 3 3 企業資源規劃 3 3 企業實習 ( 一 ) 6 18 資料庫管理系統 3 3 物聯網實務與應用 3 3 工廠實習 ( 一 ) 3 9 工程經濟 3 3 作業研究 ( 二 ) 3 3 資料探勘 3 3 離散數學 3 3 服務創新與管理 3 3 自動化生產系統 3 3 系統模擬 3 3 可靠度工程 3 3 六標準差 3 3 科技管理 3 3 雲端與數位內容管理 3 3 電子化企業整合 3 3 精實生產 3 3 製造策略規劃 3 3 決策分析 3 3 企業實習 ( 二 ) 6 18 工廠實習 ( 二 ) 3 9 專業選修總計 學期總計 備註 : 1. 學生必須修畢共同必修課程 10 學分, 通識課程 16 學分, 專業實習 6 學分, 院必修 6 學分, 專業必修 57 學分, 專業選修至少 36 學分 ( 包括 9 學分 可選修非本系所開設之專業課程 ), 始得畢業, 畢業學分最低為 132 學分, 且須通過 本校學生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辦法 及本系 學生畢業規定始可畢業 2. 專業實習 ( 一 ) 專業實習( 二 ) 依本校 日間部大學部專業實習課程開設準則 及本系 學生實習要則及學分抵免辦法 規定辦理 1

5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課程地圖 (106 學年度入學適用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最低應修學分 :131 上學期下學期上學期下學期上學期下學期上學期下學期共同科目 16 學分 ( 含專業實習 6 學分 ) 通識課程 16 學分 管理學 /2 團隊建構 /1 工程統計 ( 一 ) /3 設施規劃 /3 品質管理 /3 專題研究 ( 二 ) /2 自動化生產 系統 /3 電子化企業 整合 /3 經濟學 /2 微積分 ( 二 ) /3 工作研究 /3 工程統計 ( 二 ) /3 專題研究 ( 一 ) /2 人因工程 /3 實驗設計 /3 製造策略規 劃 /3 管理專題 /1 會計學 /3 線性代數 /3 作業研究 ( 一 ) /3 供應鏈管理 /3 決策分析 /3 產品設計與開發 /3 可靠度工程 /3 微積分 ( 一 ) /3 程式語言 /3 專業英文 /2 生產計劃與管理 /3 作業研究 ( 二 ) /3 系統模擬 /3 工程數學 /3 科技管理 /3 工業工程概論 /3 服務與製造概論 /3 網路程式與應用 /3 服務系統設計 /3 電子商務 /3 六標準差 /3 資料探勘 /3 企業實習 ( 二 ) /6 計算機概論 /3 心理學 /3 成本會計 /3 資料庫管理系統 /3 企業資源規劃 /3 精實生產 /3 企業實習 ( 一 ) /6 工廠實習 ( 二 ) /3 設計與工程圖學 /3 工業安全 /3 資訊安全與倫理 /3 客戶關係管理 /3 離散數學 /3 工程經濟 /3 物聯網實務與應用 /3 物料與物流管理 /3 雲端與數位內容管理 /3 工廠實習 ( 一 ) /3 行銷管理 /3 服務創新與 管理 /3 管院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2

6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畢業規定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訂定 系務會議通過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修正 系務會議通過 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校課程規劃委員會核備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修正 系務會議通過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修正 系務會議通過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修正 系務會議通過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一 本規定依據本校學則第五十六條訂定之 二 本系學生修習專業選修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始通過本系訂定之畢業資格條件 三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分為經營與管理科學組 科技與電子化應用組等兩組 學生應選一組為主要修習組別, 畢業時主要修習組別需選修 18 學分 ( 含 ) 以上, 其餘各組 ( 非主要修習組別 ) 需選修 6 學分 ( 含 ) 以上 四 本系專業選修分組如下 : A. 經營與管理科學組 B. 科技與電子化應用組 1. 服務系統設計 1. 網路程式與應用 2. 系統模擬 2. 資料庫管理系統 3. 作業研究 ( 二 ) 3. 電子商務 4. 實驗設計 4. 企業資源規劃 5. 工程數學 5. 自動化生產系統 6. 可靠度工程 6. 雲端與數位內容管理 7. 離散數學 7. 電子化企業整合 8. 決策分析 8. 產品設計與開發 9. 資料探勘 9. 物聯網實務與應用 10. 工程經濟 10. 資訊安全與倫理 11. 行銷管理 11. 工業安全 12. 心理學 12. 物料與物流管理 13. 客戶關係管理 13. 供應鏈管理 14. 六標準差 14. 精實生產 15. 成本會計 15. 科技管理 16. 服務創新與管理 16. 製造策略規劃 五 本系 105 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應取得工業工程師證照生產管理或品質管理 取得任一證照即可 六 本規定經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送系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

7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專業選修課程認證表 姓名 : 學號 : 電話 : 主要修習組別 : A 經營與管理科學組 B 科技與電子化應用組 畢業時主要修習組別需選修 18 學分 ( 含 ) 以上, 其餘各組 ( 非主要修習組別 ) 需選修 6 學分 ( 含 ) 以上 以下資料請填寫完整 課程名稱 組別 ( 例 :A) 修習學年學期 ( 例 :102/1) 學分 導師簽章 填表說明 : 1. 本表於大四上學期填寫, 經由導師簽章認證後, 於系辦公室規定時間內擲回, 俾 進行本系畢業規定初審 2. 本表繳交後, 得於每學期結束且取得學期成績後辦理變更 是否符合本系畢業規定 : 是 否 系助理 系主任 4

8 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實習要則及學分抵免辦法 102 年 10 月 22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2 年 11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2 年 12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2 年 12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次教務會議核備 104 年 03 月 03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4 年 05 月 0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5 年 09 月 19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使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 以下簡稱本系 ) 學生於在學期間就能進入相關專業的 場域進行實習, 以提早體驗未來就業職場經驗, 增進學生 學校與企業的互動, 使學生能了解產業界的需求, 並提早做好職前的各項準備, 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實習要則及學分抵免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參考本校於 102 年 3 月 6 日教務會議通過之 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大學部專業 實習課程開設準則 以及本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之決議訂定之 第三條 分為校外專業實習與校內專業實習兩種, 學生可選擇其中一種修讀, 但必須取 得所規定之學分數始能畢業 第四條 對象為本系大學部二年級 ( 含 ) 以上學生, 需滿足下列條件, 始得申請參加專業實 習 : 一 本系二年級 ( 含以上 ) 學生, 學業總成績平均在 60 分 ( 含 ) 以上者 二 歷年操行成績平均在 70 分 ( 含 ) 以上者 三 學生申請校外實習時須填具國立金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學生實習履 歷表, 並於規定期限內送達系辦公室 四 申請程序完備後, 將由系務會議討論後, 將學生實習單位之分配及評審結 果予以公告, 學生需於二周內繳交家長同意書 第五條 實習課程說明 : 5

9 一 專業實習 : 為本校訂定 校訂共同必修 6 學分之 專業實習 課程, 詳細規定請參照附件一 ( 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大學部專業實習課程開設準則 ), 本系訂為專業實習 ( 一 ) 及專業實習 ( 二 ) 各為 3 學分 二 工廠實習 : 分為工廠實習 ( 一 ) 及工廠實習 ( 二 ) 各為 3 學分, 為本系為配合學生赴企業參與一學期實習所訂定之選修課程 三 企業實習 : 分為企業實習 ( 一 ) 及企業實習 ( 二 ) 各為 6 學分, 為本系為配合學生赴企業參與一學年實習所訂定之選修課程 第六條校外實習機構地點及資格說明 : 一 實習地點為境外地區, 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 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 ( 包括分公司 ) 為優先 二 參與學生應通過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三 學生可自行尋找合適的實習機構, 惟實習機構應提供合法營業之文件經本系評估合格, 或申請參加與本系簽有產學合作之意向書或合約書廠商所提供之實習機會 ( 如附件二 ), 且實習工作性質和內容應與本系課程相關 第七條 學生遇有特殊情況, 應檢具完整證明, 經指導教師及系主任同意, 學生之校外 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不同實習機構 採累積時數之學生應填寫 校外實習時數累積證明, 所登錄之校外實習累積時數由各教學單位保存, 完成實習後經各教學單位彙整送教務處登錄實習成績 第八條實習成績及相關規定 : 一 實習成績之評定 : 指導教師占 50% 實習單位占 50% 為原則 二 學生於暑期進行實習, 大二升大三及大三升大四學生之修課成績於暑期結束後之次學期登錄, 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 大四學生於大四結束之暑期完成者以暑修成績計算 三 學生於學期進行實習, 大二 大三及大四上學期學生之修課成績於當學期結束後之次學期登錄, 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 大四下學期之修課成績於當學期結束前登錄, 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 6

10 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 四 學生於學年進行實習, 大三及大四學生之修課成績均於當學期結束前登錄, 並與該學期全部修習課程一併計算學期平均成績 五 本系學生參與上述實習課程, 完成時均須繳交企業流程改善建議報告或由實習指導老師指定之實習成果報告 六 本系學生自大二升大三之暑期開始, 即可自行赴實習機構進行實習, 惟實習機構須符合第三點 ( 四 ) 之規定 第九條本系實習學分抵免方式 : 一 本系實習課程開設及核准方式 ( 一 ) 校內專業實習課程 本系於暑期或一般學期選修並通過所開設 3 學分以上之校內實習課程, 可 申請抵免 專業實習 ( 一 )( 二 ) 課程 3 學分 ( 二 ) 暑期校外專業實習課程同學在同一機構實習 8 週以上, 並不低於 320 小時為原則 ; 境外實習生以不低於 160 小時為原則, 可申請抵免 專業實習 ( 一 ) 專業實習( 二 ) 工廠實習 ( 一 ) 或工廠實習 ( 二 ) 課程 3 學分 ( 三 ) 學期校外專業實習課程 (1) 同學在同一機構實習 8 週以上, 並不低於 320 小時為原則, 可申請抵免 專業實習 ( 一 ) 專業實習( 二 ) 工廠實習( 一 ) 或工廠實習 ( 二 ) 課程 3 學分 (2) 同學在同一機構實習 16 週以上, 並不低於 640 小時為原則, 可申請抵免 專業實習 ( 一 )+ 工廠實習 ( 一 ) 課程共 6 學分或 專業實習 ( 二 )+ 工廠實習 ( 二 ) 課程共 6 學分 (3) 同學在同一機構實習 24 週以上, 並不低於 960 小時為原則, 可申請抵 7

11 免 專業實習 ( 一 ) + 企業實習 ( 一 ) 課程共 9 學分或 專業實習 ( 二 ) + 企業實習 ( 二 ) 課程共 9 學分 ( 四 ) 學年校外專業實習課程同學在同一機構實習 48 週以上, 並不低於 1,920 小時為原則, 可申請抵免 專業實習( 一 )+ 專業實習 ( 二 ) + 企業實習 ( 一 )+ 企業實習 ( 二 ) 課程共 18 學分 ( 五 ) 本系同學修讀實習課程期間, 須依系上所訂之課程規範 定期返校座 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 本系學生選定實習方式並完成實習後, 須填具學生實習及學分抵免申請書, 經實習指導老師 系辦公室和系主任審核簽章 ( 附件三 ) 三 學生申請學分抵免時, 需附上適用年度之課程規劃表 ( 附件四 ) 第十條 ( 刪除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各級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

12 國立金門大學學則 99 年 6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100 年 4 月 2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101 年 6 月 8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之 1 5 之 2 6 至 9 17 至 至 至 至 至 88 條 ( 含第 篇篇名修正 第 7 篇篇名新增, 第 條刪除 ) 101 年 6 月 21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教育部 102 年 2 月 18 日教育部台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 ( 含第 84 條之 1 85 條刪除 ) 及第 條逕修正後准予備查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教育部台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17 條逕修正後准予備查 104 年 3 月 11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4 月 22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6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6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 第 71 條之一 104 年 10 月 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105 年 0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7 條 第 10 條 第 19 條 第 36 條 第 39 條 第三篇名稱 第 64 條 第 69 條 第 72 條教育部 105 年 03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 105 年 05 月 1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 年 05 月 25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06 月 27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 105 年 12 月 7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2 月 28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4 月 14 日教育部臺較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條 106 年 4 月 12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 年 5 月 3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7 月 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 13 條 106 年 8 月 23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0 月 2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 年 1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備查第七條 9

13 第一篇總則第一條國立金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等有關規定, 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條 ( 刪除 ) 第二篇學士學位班第一章入學第三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四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 經本校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第五條本校依有關規定, 得公開招收新生, 其招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本校得酌收身心障礙生 海外僑生 外國籍學生等其他特種身份學生, 其相關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五條之一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 國立金門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五條之二本校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得依本校 國立金門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之規定修讀雙聯學制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凡經錄取之新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撤銷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因病 特殊事故 或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而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學校核准後, 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不須繳納任何費用 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 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 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 其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得予延長至服役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 申請入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 ; 或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年限依其所需申請 參與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 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學校後,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入學後申請休學,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期間不得超過 3 年, 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計算 第八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時, 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件, 方得入學, 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身分證雙面影印本及相片 如有正當理由, 預先申請延期補繳學歷證件, 經本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 否則撤銷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10

14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十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 辦理註冊,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 於事前申請延緩註冊, 但延緩註冊以兩週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 新生撤銷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 經書面通知仍未於二週內補辦者, 即令退學 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得以通訊方式向學校 ( 教務處 ) 申請延後註冊及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 並得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作業 第十一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繳納學雜 ( 分 ) 費即視同完成註冊 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完成註冊後, 始得辦理休學 自入學第二學期起, 於註冊日後, 辦理休學或退學者, 須先完成註冊,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經本校核准赴他校之國內外交換學生 ( 含延畢生 ), 於交換期間須繳納本校全額學雜費及其他交換規費 已完成註冊之學生, 若有依規定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等尚未繳清者, 次學期不得註冊 ; 若為應屆畢業生, 應於離校前繳清學 ( 分 ) 費等欠費 第十二條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表及本校 學生選課須知 辦理 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不得重選 隨班重 ( 補 ) 修之科目, 應於選課時一併辦理 學生選課須知另訂之 第十三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一至三年級 (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一至四年級 )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 四年級 (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五年級 ) 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 成績優良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科目 ) 修讀輔系 雙學位等課程者, 至多得於規定之修習學分上限外超修非主系之課程四學分 赴校外實習或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其每學期學分修習下限, 得不受此限 第十四條學生加選 退選科目,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者, 其自行加選科目之成績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數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五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 0 分計算 第十六條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其應繳納費用及相關細節, 依本校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及當年度公告之規定辦理,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十七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學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以五年制為原則, 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 各學系得視實際需要, 提高其應修學分總數, 惟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八學分,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八學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其畢業總學分數至少應增加十二學分, 修習科目不限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修足應修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得延長兩年 ( 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至多四年 ), 修讀雙主修者, 得依其規定再延長一年 學生成績優異, 符合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 11

15 年或一學期畢業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得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八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每週授課一小時, 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 ; 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 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十九條 ( 刪除 ) 第二十條本校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核算, 成績考核方式需於開學後第一堂上課公布說明 一 日常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 口試 筆記 報告或學生上課表現等綜合評定之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第二十一條 ( 刪除 ) 第二十二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體育 軍訓 實習及實驗 ) 操行二種 學生成績之核計採百分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 一 八十分以上為甲 (A) 等, 點數四點 二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乙 (B) 等, 點數三點 三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丙 (C) 等, 點數二點 四 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 (D) 等, 點數一點 五 四十九分以下為戊 (E) 等, 點數零點 第二十三條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 以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六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二十四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二十五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登記錯誤, 成績計算錯誤或遺漏者, 應依本校 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校期中 期末考試試卷之保存期限為 1 年, 但提起訴願者, 需保存至訴願程序或救濟程序結束 ; 登錄之成績冊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條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 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第二十八條學生考試未經准假擅自曠考者, 曠考科目該次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九條學生於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 直系親屬之喪假或不可 12

16 抗力事故, 未能參加考試, 持有有效證明而於該次考試前向教務處請假, 經核准者准予補考 第三十條學生考試違規, 依考試規則處理, 本校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期中考試補考或期末考試補考, 定期舉行 曠考者不論任何原因, 不准再行補考 補考期間, 不論任何理由, 一律不得請假 第三十二條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者, 概按實得分數計算 期末考試補考成績仍應與日常考查成績及期中考試成績合併計算為學期成績 二 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不參加考試者, 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三條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亦無法如期補考, 得檢具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 向教務處申請, 並經教務長 ( 進修推廣部主任 ) 核准, 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三十四條學生所修全學年科目或分階段必修之課程, 若各學系課程規劃設有不及格者不得繼續修習該科目,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校學生得於入學時申請採計或抵免科目學分 經抵免學分後, 學生至少應在校修習滿一年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經本校相關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時, 經辦理抵免後, 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期限二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年 前項學生須符合最低畢業學分規定, 始得畢業 有關抵免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三十六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照請假規則向學務處辦理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除外 )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缺 曠課情形均按該科目授課教師課程大綱之規定, 進行學生學習成效之多元評量 有關請假規則另訂之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或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經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三十七條 ( 刪除 ) 第三十八條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 休學二年期滿, 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 經專案申請核准後, 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一至二學年 第三十九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服役期滿後, 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 或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者,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生於休學或服役期間, 不得回校重 ( 補 ) 修不及格或缺修學分 含不得利用暑 13

17 期回校重 ( 補 ) 修學分 第四十條學生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應令休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於在學或休學期間, 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及其他行為不端情事者, 本校得視情節輕重,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予以獎勵或處分 學生獎懲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招時, 復學生得轉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四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一至三年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兩學期均達各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 進修學士班得不受本款之限制 ) 三 修業期限屆滿, 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五 未經本校雙重學籍辦法審查通過, 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 主動申請退學者, 但學士班學生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七 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八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及身心障礙學生, 得不受本條第二款之限制 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第四十四條學生因故自動申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五條學生退學,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 且學籍業經核准者, 經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四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開除學籍 : 一 學生入學所繳各項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者 二 參與全國性入學考試或本校入學考試舞弊,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 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辦理休學 14

18 第五章轉學第四十八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 結 )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 轉學生報考資格及有關規定於轉學招生簡章中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學期前,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之本校應修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申請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學期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減少 第六章轉系 輔系 雙主修第五十條本校各學系學生, 除入學年級之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外, 得申請轉系,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一條學生轉系以二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第五十二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第五十三條本校各學系一般生得申請轉至進修部同一系適當年級就讀 第五十四條本校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後, 得自次學期起, 就本校現有之各學系選定一學系為輔系, 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五條本校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後, 成績優異, 得自次一學期起, 修讀其他性質不同學系課程為雙主修, 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畢業學位第五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 並符合校 院及各學系訂定之畢業條件者, 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滿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 免予註冊 若註冊者, 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若選修零學分的科目, 依學習時數繳交學分費 第五十八條學生在學成績優異, 符合一定條件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有關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九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年或一學期, 已修足該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而未提前畢業者, 仍應註冊入學, 並至少修習一個科目 第三篇進修學士班 第一章入學 第六十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進修學士班各學系一年級新生, 擬定招生辦法, 報教育部核定後, 據以訂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錄取後保留入學相關事宜, 依照該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 第六十一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進修學士班一年級肄業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者 二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資格者 第六十二條 ( 刪除 ) 15

19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 第六十三條學生每學期註冊繳費, 應依一般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 刪除 ) 第六十五條進修部二年制學生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得延長二年 畢業時應修學分總數 至少七十二學分, 至多八十二學分 ; 進修部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業年限不得少於 四年, 得申請延長二年, 畢業時應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至多 一百四十八學分, 以在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六上課為原則 第六十六條進修部進修學士班學生,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至少六學分, 至多二十二學分, 延修生則不在此限 第六十七條進修部學生每學期得申請於日間部一般班級選課, 其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 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十八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 準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 但第二篇各條所指承辦單位為教 務處者, 於本篇係指進修推廣部之進修組 第四篇碩士班第一章入學第六十九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定標準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 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 或符合國內各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生甄試入學規定之資格, 經甄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惟因在營服役期間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至其退役後次學年入學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 ; 或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年限依其所需申請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 轉系所第七十條研究生每學期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及辦理註冊 在職研究生一律不准申請更改為一般研究生, 一般研究生亦不准申請更改為在職研究生 一般研究生或在職研究生之身分認定, 以其註冊時登記者為準 第七十一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 由各研究所自訂之 第七十一條之一研究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系所, 其辦法另定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七十二條碩士班研究生 ( 含在職生 ) 修業期限以 1 至 4 年為限, 在職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 以 2 年為限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 或因突遭重大災害者,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者, 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七十三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 24 學分, 論文學分另計 第七十四條研究生學業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16

20 第七十五條研究生之學位考試, 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七十六條研究生請假 休學 復學及違反校規之處置比照本學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 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 除論文外, 學期考試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五 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六 主動申請退學者 第五章畢業 學位第七十八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 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七十九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經本校核准其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篇學籍管理第八十條本校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以身分證 ( 其他同等效力證明文件 ) 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八十一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 所 ) 別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 以及註冊 轉學 轉系 輔系 雙主修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紀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八十二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 應由教務處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八十三條在校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 其他同等效力證明文件之編號 ) 者, 應檢具戶政機關 ( 相關責任單位 ) 發給之有效證件, 經教務處核准後更改 又本校原發給之學位證書, 應送由本校加註 第六篇交換學生第八十四條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 赴大陸地區交換學習, 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得依本校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四條之一 ( 刪除 ) 17

21 第七篇附則第八十五條 ( 刪除 ) 第八十六條本校修讀學位學程學生, 其學籍管理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準用本校學士學位班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 依其他相關法令及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第八十八條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再提報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公告實施, 並報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18

22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6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訂定之 本校學生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 依 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休學 : 一 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二 學生在學期間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三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 須重修或補修次學期科目者 學期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辦理當學期休學 ; 寒 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 可辦理次學期休學申請 註冊日前及開學後辦理休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辦理 第三條 學生得向教務處或進修推廣部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二年期滿, 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 經專案申請核准後, 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一年至二年 學生需延長休學年限者, 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續休手續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得檢具服役證明文件影本, 向學校申請延長 休學期限, 服義務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復學時, 仍應在原肄業之系 ( 所 ) 及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系 ( 所 ) 變更或停辦時, 得輔導至適當學系 ( 所 ) 肄業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者,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經本校 學生退學暨離校手續單 明列之各單位核准後, 方可離校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辦理離校手續..一 入學所繳畢業證書或其他規定必要文件有偽造塗改 借用冒替等情事者 二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 視同該生同意退學 三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兩學期均達各學期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19

23 四 修業年限屆滿, 經延長修業年限後, 仍未修足該系 ( 所 ) 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五 研究生修業年限尚未屆滿, 而其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六 研究生除論文外, 學期考試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七 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八 未經本校核准, 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九 其他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七條學生退學,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 且學籍業經核准者, 經完成離校手續後, 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八條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 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24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 退學時間 學費 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 註冊日 ( 含當日 ) 前申請休 免繳費, 已收費者, 全額退費 退學者 二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全部 ( 開學 ) 日之前一日申請學費退還三分之二, 雜費全部退還學雜費基數 ( 或學分學雜費 ) 休 退學者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三 於上課 ( 開學 ) 日 ( 含當日 ) 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 學雜 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學費 雜費退還三分之二費基數 ( 或學分學雜費 ) 各三申請休 退學者分之二 四 於上課 ( 開學 ) 日 ( 含當日 )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 而未數核算者, 退還學分費 學雜學費 雜費退還三分之一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 退費基數 ( 或學分學雜費 ) 各三 學者 分之一 五 於上課 ( 開學 ) 日 ( 含當日 ) 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 所繳學費 雜費, 不予退還 休 退學者 備註 : 一 表列註冊日 上課 ( 開學 ) 日及學期之計算等, 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 學校未明定註冊 日者, 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 其休 退學時間應依學生 ( 或家長 ) 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 退 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 其屬勒令退學者, 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但因進行退學申復 ( 訴 ) 而繼續留校上課者, 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 休 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 ; 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 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 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21

25 國立金門大學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第 3 條 第 4 條 第 14 條備查 ) 第一條 第二條 為辦理學生科目學分抵免事宜, 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本校學生辦理科目學分抵免,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學生 轉系生或加修輔系及雙主修之學生 二 因系所整併更名, 原課程停開 更改名稱或更改學分數等新舊課程交替之學生 三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 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五 碩士班研究生於修讀大學部期間先修習碩士班課程, 成績在 70 分以上, 且該課程不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者 六 學生於入學前或就學期間曾在國內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 七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四條 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 五專畢 ( 結 ) 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 ( 職 ) 階段, 所修課程不得抵免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經本校相關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時, 經辦理抵免後, 其在校修業不得少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ㄧ, 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條本校依下列規定辦理科目學分抵免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 經審查通過, 得互為抵免 二 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 必要時各系 ( 所 ) 得經甄試後再准予抵免 三 學分以多抵少者, 以少學分認定 ; 以少抵多者, 其缺修學分應補足之, 應補足之科目學分由系 ( 所 ) 主管認定之 四 已辦妥抵免學分之科目, 不得再重複選課 五 二專得以抵免大學部一 二年級科目 22

26 第六條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科目 通識課程 ) 二 選修學分 三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 至入學時已超過 10 年者, 不得抵免 惟持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本校學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下限之規定, 其核算不包括已核准抵免之學分數在內 復學生之畢業學分數及應修課程依其原入學年度課程標準辦理 ; 凡復學後之科目名稱 ( 含階段 ) 及學分數與原入學年度課程標準不同者, 依本辦法申請科目學分抵免 學士班學生得依抵免學分多寡提高編級, 抵免 36 學分 ( 含 ) 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抵免 72 學分 ( 含 ) 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抵免 108 學分 ( 含 ) 以上者, 得編入四年級 ; 惟至少須修業一年, 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及各系 ( 所 ) 規定最低畢業學分, 始可畢業 科目學分抵免之申請, 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 10 日內, 填具 科目學分抵免申請表, 檢附成績證明正本向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一次提出全學程之科目學分抵免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抵免科目學分之審核, 共同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初核 ; 專業科目 體育與軍訓科目, 由各系 ( 所 ) 體育室及軍訓教官分別初核後, 再由教務處複核之 為培育五育兼備之學生, 本校學生體育課程以抵免轉入年級前應修者為限, 入學後每學期應修之體育課程不得減少 科目學分抵修之申請, 應於當學期開學後 10 日內或申請暑修時填具 科目學分抵免申請表 向各系 ( 所 ) 提出科目學分抵免申請, 經核准且修習及格後, 方可抵免該應重 ( 補 ) 修之科目學分 經核准抵免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抵免後之科目, 其原有成績本校不計入學生之學期成績, 僅於成績表上註明 抵 字樣 科目學分經確定抵免登錄後, 不得更換抵免其他科目學分 學生申請之學分抵免上限 : 研究所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所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 學士班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惟本校同等學制所修習之學分不在此限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3

27 國立金門大學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0 月 5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後, 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更改 二 學生對學期成績有疑義時, 應於當學期成績公布後 10 天內 ( 不含假日 ) 向授課教師查核登錄有無錯誤, 如非登錄問題而需查閱試卷, 需向授課教師或系 所主管提出申請 如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者, 授課教師應於成績公布後 14 天內 ( 不含假日 ) 提出書面說明, 並檢附相關資料, 填寫更改學生成績申請表, 依程序辦理 : ( 一 ) 如試卷漏閱致成績計算錯誤者, 應檢附作答試卷原件, 並註明漏閱題號及相關核計資料等 ( 二 ) 如學科成績 ( 含實驗 ) 分數核計錯誤, 應檢附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 如有比率加分之情形者, 應檢附相關加分辦法 ( 三 ) 如成績登記錯誤, 應檢附成績登記原始憑證 三 申請程序應經由授課教師檢附前述資料簽請系 所主管同意後, 送教務會議決議後始得更正 四 成績更正之學生數每學期超過該教師任課所有學生總人數百分之五或連續兩學期五 改成績者, 教務處將公佈其姓名, 並作為教師評鑑之參考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28 國立金門大學國內交換學生實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教務會議通過一 國立金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進校際合作, 提昇學生學習動機與成效, 並鼓勵 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內其他學校進修, 特訂定本實施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日間部學生在校修業滿一學年, 且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者, 經就讀 系 ( 所 ) 院主管同意後, 得申請至與本校簽訂國內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大學, 進行一學 期或一學年之交換學習 三 國內交換學生名額及申請期限依本校與合作學校之協議, 由教務處註冊組於每學年第一 學期或第二學期公告辦理次學期或次學年之交換學習申請資訊, 相關申請資料及各校名額, 詳見各學期簡章 四 ( 刪除 ) 五 辦理流程 : ( 一 ) 教務處註冊組公告甄選交換學校與名額等相關訊息 ( 二 ) 申請人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經院 系 所主管進行初審作業 ( 三 ) 申請人備妥前項經校內初審同意之申請表件, 於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收件及彙整資料 ( 四 ) 通過校內初審資格學生, 由教務處註冊組與研究發展處共同招開甄審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之審查, 即校內複審 ( 五 ) 交換 ( 流 ) 甄選委員會, 組成方式由指定職務組成, 成員包含主任祕書 教務長 研發長 各院院長擔任之 ( 六 ) 經複審後決定之校內推薦名單由教務處註冊組與研究發展處共同上網公告, 並通知各相關系 ( 所 ) 及申請人 ( 七 ) 錄取學生須依交換學校規定, 自行備妥有關文件, 由本校去函推薦予交換學校 ; 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為交換學生 告 ( 八 ) 國內交換學校函覆錄取名單後由教務處註冊組轉知各相關系 ( 所 ) 並上網公 六 ( 刪除 ) 25

29 七 ( 刪除 ) 八 ( 刪除 ) 九 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 應於合作學校開學日一個月前向本校教務 處註冊組及研究發展處申請撤銷資格, 並由教務處註冊組通知合作學校與相關系 ( 所 ) 交換學生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撤銷者, 不得再提申請 十 學生國內交換學習期間併計於修業年限內, 交換學生至各交換學校學習以一學年為限 ; 若有特殊原因欲延長交換時間者, 須經雙方學校同意 申請國內 外或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交換學習, 總計以二學年為限 十一 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仍應辦理本校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 交換學校不再收取交 換學生學雜費 但若繳費事宜於合作協議書中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二 本校學生至合作學校交換學習, 其修習學分上限為兩校學則規定修習上限之較低者, 修習學分下限則為兩校學則規定之較高者 十三 學生交換學習期滿, 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 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辦理抵免 其修習科目 學分數之採認或抵免, 由各系 ( 所 ) 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 十三之一 學生應於交換學習結束後次學期開學 1 個月內送繳下列文件 : ( 一 ) 交換學校彌封並蓋有校戳之成績單乙份, 或由合作學校直接郵寄遞交 ( 二 ) 交流心得報告, 應載內容須包含課程及學習概況 校園生活及遇到問題建 議 學習及生活之照片數張 學生所繳各項資料, 本校有權公告於本校網站, 以提供其他學生參考 十四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 除應遵守合作學校校規外, 有關其行為表現之處分, 依本校 學 生獎懲辦法 辦理 十五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 其成績不適用於本校 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 十六 本校各學系 ( 所 ) 與國內其他大學校院簽訂之系級或院級交換學習計畫, 需提報教務 處核備, 經核備後得逕行辦理甄選及交換, 惟計畫未盡事宜, 仍依本要點辦理 十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

30 國立金門大學大學部學生轉系辦法 99 年 5 月 27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0 月 3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6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4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訂定 第二條四年制學生, 必須修滿一學年始得申請同部轉系, 轉系次數依學則規定 第三條學生申請轉系可轉入之年級 : ( 一 ) 二年級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各系二年級肄業 ( 二 ) 三年級開始前申請者, 可轉入性質相近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二年級肄業 ( 三 ) 有特殊原因於四年級開始前申請者, 可轉入性質相近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系 : ( 一 )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二 ) 已核准轉系二次者 ( 三 ) 在休學期間者 ( 四 ) 各多元入學招生中規定不得轉系者 惟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五 ) 共同必修科目應修而未修者 第五條各系轉入學生之名額, 最高限額為該系原核定招生名額之二成 如申請名額超出限制依成績擇優受理 離島外加名額學生申請轉系, 另依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僑生 陸生 外國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轉系者, 依本辦法辦理之 如確因分發之系 ( 組 ) 與志趣不同, 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 僑生 陸生 外國學生經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 ; 身心障礙學生經身心健康中心簽註意見, 及有關系主任之同意, 得從寬錄取 第七條欲申請轉系之學生須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一項, 方得申請 : 一 操行成績及格 二 學期成績及格 轉系審查標準由各系另訂之 第八條欲申請轉系之學生應於每年三至四月 ( 依教務處公告為準 ), 填具申請表繳由註冊組彙整, 逾期不得補行辦理 填申請表時僅限填一個志願, 即不得同時申請轉入兩系, 一經填妥志願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教務組 ) 27

31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後, 即不得更改 註冊組彙送轉系申請書至各轉入系後, 各系即依所訂之轉系審查標準進行初審或考試 轉系申請經各系初審完竣後, 擇優提列擬准轉入名單, 經轉入學系主任 院長同意後, 由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教務組 ) 彙整各系同意名單, 簽請教務長 ( 進修部推廣部主任 ) 核定後公告之 經核准轉系學生, 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經核准轉系學生應依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承認手續 ; 該生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32 國立金門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 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規定,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本校同部同學制各系得互為輔系, 各系設置輔系之條件及審查標準 ( 含可接受系別 名額 先修科目 指定必修科目及應修總學分數等 ) 由各該系訂定, 並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後, 得自次一學期起, 就本校現有各系選定一系為輔系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 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 持在校歷年成績表與申請書, 先向原肄業主系提出申請, 經審查認其確具修讀輔系能力者, 送請所選輔系系主任同意, 再送教務長核准 經核准選讀輔系課程之學生, 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時, 與主系課程同 1 次辦理選讀, 其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主輔系合計上限, 依本校學則規定為 32 學分 各系做為他系之輔系時, 應就該系必修科目中, 指定專業科目至少 20 學分做為輔系, 但主系與輔系之相同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學分 各系應依上開規定, 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科目 學分, 送教務處 ( 進修推廣部 ) 公佈 輔系課程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 其輔系課程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凡選定輔系之學生, 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 如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 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但輔系必修專業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者, 不得請求抵免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 學位證明書 歷年成績表及畢業名冊, 均加註輔系名稱 ; 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其學位證書不加註輔系名稱, 如欲留校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 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加退選之期限內, 提出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 並經兩系系主任同意後, 送教務處 ( 進修推廣部 ) 辦理 學生因選讀輔系課程而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 應繳學分費 學生因選讀輔系而延長畢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 9 學分以下者應繳學分費, 29

33 在 10 學分以上者, 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 如修業年限屆滿應畢業時, 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 可申請放棄修讀輔系資格, 而以其所選修之輔系科目學分補足 前述申請放棄時間, 須於應屆畢業學期加退選課期限內提出申請, 並經兩系系主任同意後, 送教務處 ( 進修推廣部 ) 核備 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未修足輔系之科目學分, 不得發給有關輔系之任何證明 ; 但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轉學時, 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

34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企業管理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先修科目學分 : 審查 方式 其他 必修科目經濟學 ( 一 ) 經濟學 ( 二 ) (6 學分 ); 會計學 ( 一 ) 會計學 ( 二 ) (6 學分 ); 微積分 ( 一 ) 微積分( 二 ) (6 學分 ) 行組財作策銷織務業略管行管管管理為理理理人力資源管理學分數 ( 共 18 學分 ) 選輔系 課程 修科目資訊管管理數學統計學商事法企業研企管英文管理學理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9 學分以上 ) 究方法最低 修習學分總數 27 學分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 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35 子路電電路學學( 二( 一) ) 程數工工程數學( 二習) ( 一) 子電路實必修科目電路實習( 二) 修科目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電子工程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 方式 其他 先修科目學分 : 微積分至少先修 3 學分 電電子學學( 二( 一) ) 學( 一) 電子電學分數 ( 共 20 學分 ) 選輔系 課程 本系專業科目 學分數最低修習學分總數 至少選修 6 學分以上 26 學分 備註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36 食品衛生與安全食品加工學( 一) 機化有品化學( 一) 基礎分析學化( 一學) 生物必修科目微生物學( 一) 食品分工廠管理基礎儀器分析發酵學基礎營養學食品微生物學實驗修科目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食品科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 方式 其他 先修科目學分 : 基礎生物學 (3 學分 ); 食品科學概論 (2 學分 ) 微積分 ( 一 ) (3 學分 ); 普通化學綱要 (3 學分 ) 生物化學( 一) 學( 一) 食食品微輔系 課程 學分數 ( 共 20 學分 ) 選食品分析實驗析( 一) 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9 學分以上 ) 最低修習學分總數 29 學分 備註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37 材結構學( 一) 土壤力學料力學量學必修科目測混凝土( 一)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土木與工程管理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 方式 其他 先修科目學分 : 微積分 ( 一 ) ( 二 )(6 學分 ); 物理 (3 學分 ); 計算機程式與應用 (3 學分 ) 鋼筋輔系 課程 修科目工程力4 學學分數 ( 共 20 學分 ) 地理選資訊系施工測量監工實務基礎工程工程品質管營建材料工程地質施工管理景觀生態學混凝土品質控理制營建契約與法規統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9 學分以上 ) 建築施工最低 修習學分總數 29 學分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 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38 計算機概論數位邏輯多媒體概論資訊網路必修科目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資訊工程學系 5 名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 方式 其他 先修科目學分 : 微積分 輔系 課程 修科目程式設3 計學分數 線代選嵌入RFID 式概系統概論系統程式程式科技英網頁設機率與統視窗程式資料結構離散數學作業系統數值分析系統分析與設計資料庫管理系統專性軟體工程習( 一) 業實專業實習( 二) 專業實習( 三) 設計進階文導論計論計設計數學分數 最低 修習學分總數 30 學分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 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39 36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系組別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招生名額不限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方式其他先修科目學分 : 經濟學 ( 一 ) ( 二 )(4 學分 ); 政治學 ( 一 ) ( 二 )(4 學分 ); 會計學 ( 一 ) ( 二 ) (4 學分 ) 輔系課程必修科目國貿理論與政策國際法國際政治經濟學中國大陸經貿政策與發展中共發展史統計學(一) (二)國際關係與政治(二)國際關係與政治(一)學分數 ( 共 18 學分 ) 選修科目國際投資中共政治發展大陸產業政策與區域經濟發展歐洲區域政經發展各國政府與政治國際企業導論全球化下華僑政策與社會發展民法概要公共政策法學緒論(一) (二)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10 學分以上 ) 最低修習學分總數 28 學分備註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313781

40 觀光學概論學分數 ( 共 18 學分 ) 選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觀光管理學系至多 5 名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繳交資料 :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方式輔系課程 其他 必修科目修科目先修科目學分 : 管理學 (2 學分 ) 經濟學 ( 一 )( 二 )( 共 4 學分 ) 統計學 ( 一 )( 二 )( 共 4 學分 ) 休旅觀餐旅觀觀觀閒館光飲運光光光遊經行經經研行業憩營政營營究銷服概管與管管方學務論理法理理法管規理本國觀光資源學分數 世界觀光資源觀光英語(一)(二)觀光人力資源管理客務管理與實務餐飲安全衛生管理觀光事業財務管理觀光資源規劃與管理觀光專題研究(一)(二) { 左列至少選修 10 學分以上, 選修 ( 一 ) 必須完成 ( 二 ) 課程 } 最低修習 28 學分學分總數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41 設施規劃與工程圖修科目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單 102 年 6 月 18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 年 5 月 5 日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議修訂 104 年 5 月 5 日系務會議核定 審查 方式 其他 必修科目先修科目學分 : 微積分 (3 學分 ) 工人品作因質研工管究程理工業工程概論學分數 ( 共 21 學分 ) 選生產計劃與管理作業研究(一)輔系 課程 設計程式語言服務與製造線性代數成本會計工程經濟概論學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9 學分以上 ) 最低修習 30 學分學分總數 1.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2.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3.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42 社會學概102 年 6 月 5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7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11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系組別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暨 應繳交資料 審查 方式 其他 必修科目華語文學系 不限 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無中國文學史(上3 )學分數 ( 共 24 學分 ) 選中國文學史(下)華人社會與文化2. 中文歷年成績表 華語語音與正音語言學概論華語文教育導論華語文課程與教材設計華語文測驗與評量輔系 課程 修科目國學導漢字教學華僑及海外華語文專題讀論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6 學分以上 ) 理論與實務華人專題最低修 習學分 總數 30 學分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備註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43 文文文聽力與會文寫英文文法( 二) 英語語音作訓( 三練) 文寫英文寫作( 四) 必修科目英與討論( 二) 觀光英文國際貿易英文新聞英文餐旅英文商用英文商業實務進階商務報告兒童心理學英語教材教法英語教室管理兒童美語教學英語教學理論課室英文英語教學實習英語測驗與評量修科目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系組別招生名額申請資格暨應繳交資料 應用英語學系不限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審查 方式 其他 先修科目學分 : 英文聽力與會話 ( 一 ) (2 學分 ) 英文閱讀與討論 ( 一 ) (2 學分 ) 英英文寫作( 一) 話( 二) 法( 一) 英文閱讀作( 二) 英英輔系 課程 學分數 ( 共 18 學分 ) 選最低修習學分總數備註 跨文化溝通學分數 ( 上列科目至少選修共 10 學分 ) 28 學分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 輔 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查詢電話 (082)

44 系組別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暨 應繳交資料 審查 方式 社會工作學系 不限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0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其他先修科目 : 社會學 (3) 心理學(3) 社社社社社社區會會會會會工工福政團個必作作利策體案修概行與工工科論政立作作目法方案設計與評估學分數 ( 共 21 學分 ) 選輔系 課程 修科目請參考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課程規劃表, 至少選修專業科目 8 學分 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8 學分以上 ) 最低修 習學分 總數 29 學分 1.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2.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3.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備註 4.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5. 若因本系課程規劃異動 ( 課程更名 停開 學分數調整 ), 輔系應修科目可以代替課程方式處理, 其應修學分亦配合調整 查詢電話 (082)

45 管理與照護計修科目系組別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暨 應繳交資料 審查 方式 其他 必修科目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長期照護學系 不限 申請資格 : 全校各學系 繳交資料 :1. 輔系申請書 2. 中文歷年成績表 ( 含排名 ) 審查標準 : 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80 分以上, 或全班百分比 前 10, 並且操行成績在 75 分以上 先修科目 : 公共衛生概論 (2) 社會學 (3) 長期照護管理概論 (2) 管 理學 (3) 解剖生理學資長社衛(2) 社 老源期區生區人連照長法衛健結護期規生康與品照保與溝質護健保通管健協理調長期照護管理實習學分數 ( 共 26 學分 ) 選健康照護專業術語老人學健康保險概論健康照護體系長期照護產業管理實務綜論輔系 課程 個案老人住宅概念臨終關懷研究方法居家照護實務專業見習老年科技與成功長期照護機構作業老化畫學分數 ( 左列科目至少選修 12 學分以上 ) 管理最低修習學分 38 學分總數 1. 輔系必修科目, 如與原肄業學系之必修科目相同, 不得兼充為輔系科目 2. 輔系學分, 應在肄業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3. 先修科目學分, 不計入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內 備註 4. 必修科目學分 與 選修科目學分, 合計已達 完成輔系至少應修學分 者, 始予承認輔系資格 5. 若因本系課程規劃異動 ( 課程更名 停開 學分數調整 ), 輔系應修科目可以代替課程方式處理, 其應修學分亦配合調整 查詢電話 (082)

46 不開放輔系申請科系 建築學系 尚未訂定輔系申請標準科系護理學系運動與休閒學系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都市計劃與景觀學系 如欲申請 尚未訂定輔系申請標準科系 請洽詢該系是否於下學年度欲開放申請! 43

47 國立金門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規定訂定之 同部同學制各學系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75 分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 ( 各學系有更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 自二年級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得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 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 向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提出雙主修申請書及歷年成績表 1 份, 經承辦人員查核並送相關學系系主任同意後, 轉請教務長核定 修讀雙主修學生, 應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 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加修學系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 仍應依照規定修習 本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 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 如有不得兼充者, 應由加修學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備查 修讀雙主修學生, 每學期所修本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 學分與成績應合併計算 ; 其選課與成績, 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修讀雙主修學生, 得於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期中考前 ( 碩士班入學考試經錄取者, 至遲應於該考試放榜日起 10 日內檢具錄取證明 ), 向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提出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之申請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學生, 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 不得於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後, 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學系選修學分, 應經本學系系主任認定 修讀雙主修學生, 經延長修業年限 2 年屆滿, 已修畢本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而未修畢加修學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若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必修科目與學分者, 則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十條修讀雙主修學生, 於規定基本修業年限內, 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畢業學分 ; 延長修業年限期間, 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 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 44

48 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全部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與學分者, 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 得准核給輔系資格 未達輔系資格者, 其已修習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學系選修學分, 應經本學系系主任認定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 如願繼續修讀雙主修時, 入學後須重新申請 修讀雙主修學生, 其歷年成績表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均應註明加修學系名稱 但放棄或取消修讀雙主修資格者, 其歷年成績表及相關之證明文件均不予加註加修學系名稱 修畢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 其本學系學位名稱與加修學系學位名稱併列於其學位證書內 學生修讀雙主修於轉學或退學時, 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得附註修讀雙主修之名稱 第十五條學生雖未修畢雙主修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 但已達輔系規定之學分者, 得核給輔系資格 ; 如未達輔系規定, 而所修雙主修科目與原學系相關者, 得採認為原學系之選修學分 學生修讀雙主修, 其修讀雙主修之必修科目中, 如有重修 2 次以上, 須加收學分費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之科目, 以採隨堂附修為原則 ; 如須另行開班者, 修讀學生應繳學分費 其於延長修業期間修習之學分數在 9 學分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費, 在 10 學分以上者, 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5

49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修習通識教育課程須知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2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100 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101 學年度第 1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101 學年度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7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4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ㄧ 國立金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為落實本校通識教育目標, 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學生修習通識教育課程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99 學年度 ( 含 ) 以前入學學士班學生, 依循該入學年度之通識課程修習 20 學分 ( 含大一國文 大一英文 8 學分 ) 三 100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本校學士班學生必須修習通識課程 28 學分 四 101 學年度入學學生依其主修之學科分為人文藝術 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三大領域, 其中任一領域不得低於 2 門課 五 105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本校學士班學生必須修習通識課程 26 學分, 內含基礎課程 8 學分包括大一國文 4 學分 大一英文 4 學分 大一體育 0 學分, 一般課程 16 學分包括人文藝術 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三大領域, 其中任一領域不得低於 2 門課, 特色課程金門學概論 2 學分為大一必修學分, 金門學概論依照金門學概論課程實施辦法實施 六 各院 所 系可在本中心訂定之學分規範下, 指定修習學群或科目以輔導學生發展跨領域之能力, 而學生得優先修習就讀院所系指定相關之通識教育課程 外籍生得優先修習英語授課之通識教育課程 七 學生每學期修習通識一般課程以 3 門課為上限, 修習特色課程金門學概論不在此限, 應屆畢業生或延修生不在此限 基礎課程不得開設暑修, 特殊情況授權本中心主任辦理之 八 本辦法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議 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並送教務處備查 ; 修正時亦同 46

50 國立金門大學選課須知 93 年 5 月 5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教教務會議訂定 93 年 12 月 8 日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8 月 11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8 月 31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1 月 30 日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15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9 月 12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2 月 6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3 月 20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5 月 16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5 月 27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0 月 7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 月 04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4 月 17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3 月 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4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 年 5 月 1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4 月 12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選課日期 : 學生選課分初選 加退選課, 初選預計於寒暑假舉行, 加退選預計於開學後第二週舉行, 詳細時間另行公布 二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須合於下列規定 : ( 一 ) 大學部一 二 三年級 (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一 二 三 四年級 )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 二 ) 大學部四年級 ( 一 0 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五年級 ) 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如已修足畢業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者, 得申請不受最低學分限制, 惟仍至少須修習一學分 ( 三 ) 碩士生每學期應修習學科學分由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並報教務會議備查 ( 四 ) 進修部各年級不得少於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 五 )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得僅修習一個科目, 學分不限 ( 六 ) 於學期中修習屬全時段校外實習課程學生, 得僅修習專業實習課程, 不受學分下限規範, 實習學生名單由開課單位提供 ( 七 )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 經導師及系 學位學程主任同意並經系務 學位學程會議或系務 學位學程會議指定之委員會通過, 得酌減應修學分數 三 學生所修習之科目, 其上課時間一律不准衝堂, 並以課表所載時間為準 四 選課程序 : ( 一 ) 學生應於學校規定之選課時間內需上網選課, 並於選課完成後列印 選課結果 自 47

51 行保存 加退選結束後, 課務組 ( 進修推廣部 ) 將列印 班級學生選課總表 交各班, 同學確認選課資料無誤後簽名, 完成後交由系 ( 所 ) 主管核章, 並以系 ( 所 ) 為單位繳回課務組 ( 進修推廣部 ) 選課結果 與 班級學生選課總表 內容不符者, 應檢具由網頁列印之 選課結果 及填寫 選課錯誤更正申請單, 於選課結束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學生於加退選結束後, 如有無法繼續修習之課程, 可於第十二週結束前辦理課程停修 停修後總修課學分數仍不得低於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 延修生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但仍須記載於學生之中 / 英文成績單上, 成績欄以 停 ( 停修 )/ W (withdraw) 登錄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 ( 學分學雜費 ) 之課程停修後, 其學分費 ( 學分學雜費 ) 已繳交者不予退費, 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五 下列選課情形不予受理 : ( 一 ) 退選本班必修課程, 但同學期又加修他班同一必修課程者 ( 二 ) 低年級修同系高年級的必修課程者 ( 三 ) 跨他系選讀必修課程做為本系必修課程者 前項如因情形特殊而經系 ( 所 ) 主管核准者, 應填妥 人工加退選申請單, 並經該任課教師及系 ( 所 ) 主管簽名同意後, 繳至教務處課務組 ( 進修推廣部 ), 以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六 初選僅可對該班之課程做點選, 加退選時可選修跨系 學制 部之課程 七 跨部限制 : ( 一 ) 夜跨日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分三分之一 ( 二 ) 日間部延修生 轉學生 畢業班學生如因重 ( 補 ) 修之必選修科目與本系之必選修科目衝堂, 申請選修進修推廣部課程, 應填寫 人工加退選申請單 經權責主管同意後, 以人工加退選方式處理, 惟其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分三分之一, 延修生則不在此限 ( 三 ) 日間部未開課程, 得跨選進修推廣部課程, 其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六學分, 並以人工加退選方式處理 八 大學部四年級學生, 得選修碩士班課程, 其修習碩士班課程應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所修碩士班科目學分應包括在學期限修學分數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內計算, 其成績及格標準依大學部規定 碩士班學生修習大學部課程者, 依系所規定辦理, 其修習成績不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平均, 亦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惟與大學部四年級合開課程不在此限 預備研究生得依本校 一貫修讀學 碩士學位辦法 預先修習碩士班課程 前項有關選修碩士班課程者, 應於加退選期間上網加選課程 九 連續性科目分為兩學期 ( 或以上 ) 授課者, 若各系課程規劃設有不及格者不得繼續修習該科目, 從其規定 十 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如下 : ( 一 ) 大學部開課科目未達十人者不予開班 ( 畢業班七人 ), 每班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 若特殊需求, 應填寫上下限更動申請表 ( 如附件 ), 最高人數上限以教室可容納人數為限 ( 二 ) 碩士班 ( 含碩士在職專班 ) 開課科目未達三人者, 不予開班 ( 三 ) 碩士學分班開課科目未達五人者, 不予開班 48

52 ( 四 ) 各開課單位得視實際教學需要, 填寫 選課人數上下限更動申請表 修改人數上 下限, 應於加退選結束前送至教務處課務組 ( 進修推廣部 ) 但非實習或實驗課程不得以儀器設備或軟體套數為限制選課人數上限之原因 十一 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不得重選, 學分亦不重覆採計 隨班重 ( 補 ) 修之科目, 應於選課時一併辦理 十二 學生選課手續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若有逾期或違反規定者, 按情節從嚴議處 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系 學位學程規定者, 應令休學 十三 本須知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9

53 一 本規則依本校學則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 試場要保持肅靜, 不得高聲叫喊 國立金門大學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三 遲到十五分鐘不准入場, 並不得於考試開始廿分鐘內出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 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 考試期間病假須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 事假一律不准, 且應於兩天內辦妥請假 手續 五 書包 書籍 練習本 筆記本 未經同意之計算器 通訊裝置以及其他物品, 須於 考試前放置教室前後, 不得隨身攜帶 放置於課桌內或其附近 六 學生應自行準備應考所需之文具入場, 如因臨時要借用他人之文具時, 須先舉手取 得監考老師許可後, 方得為之 七 如因試題不清或有疑問, 須先舉手報告始得發問 八 如因臨時發生疾病不能支持時, 須報告監考老師許可後方准離開 九 考試前不得在牆壁上 黑板上 課桌上或文具上書寫任何文字 十 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 前後偷視 夾帶紙條以及其他舞弊行為 十一 試題作完後即須交卷退出試場, 不得逗留場內或試場附近 十二 考試舞弊經查獲, 無論輕重,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十三 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規定請假 請假未經核准或經參加考試而未繳卷均以曠考 論, 該次考試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四 監考老師及巡視人員發現學生有舞弊企圖時, 得視情節輕重加以勸導或收繳學生試 卷, 勒令離開試場, 以示警告 十五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0

54 國立金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4 日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一 學校為提昇教學績效, 協助學生加強課業研習, 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 以下列二類課程為限 : 第一類課程 : 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 : 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之選修課程, 此類課程最多僅得 開設該學年度開課學分總量管制數額四分之一學分數 三 暑期課程之開授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 其中第二類課程須經該教學單位課程規 劃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 暑期開班授課最低人數依本校選課須知內班級人數規定, 開班人數不足時 : 一 未達三人不予開班 二 已達三人, 需經系課程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專案簽准開班 五 暑期課程於期末考結束後一週開始上課, 至少應上課四週 每學分上課時數以十八 小時為原則, 實習實驗課需依課程規劃表調整上課時數, 學生暑期所選學分數最多 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暑期開課課程 申請時程於開課前公告之 六 外校學生修習本校同意開放之暑期課程, 應經本校教學單位及學生就讀學校同意, 依行事曆所排定時間上網報名 七 暑期課程收費標準 : 一 修課人數達 18 人 ( 含 ) 以上 : 依照當學期核收之標準繳納 學分費, 如所修科目上課時數高於學分數, 則依上課時數計算 二 修課人數未 達 18 人 : 選課學生須均分授課教師鐘點費 八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重大事故不能來校上課者, 可在暑修上課前, 向教務處申請退 選, 經同意後退還所繳學分費 ; 如學生暑修所修課程已正式上課, 則除遭退學處分 者外, 一律不予退費 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 一 學生成績考查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二 成績及格或不及格, 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三 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 ; 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合併核 計 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 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補考 十 暑期開班之教師鐘點費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 同 51

55 國立金門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修正議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 上課時間不得與在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突, 否則逕 予註銷 第三條本校學生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條他校學生應於本校加退選期間辦理校際選課, 其成績考查, 均依照本校學則有 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 實習費及材料費等費用 第六條校際選課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選課 : 學生應填寫校際選課四聯單, 經該系所 主管簽章核可後, 持向外校辦理登記手續 ; 其中兩聯繳交外校有關系所與教務 處承辦單位登記存查, 另兩聯經外校有關系所及教務處承辦單位簽章認可後, 應由學生持返本校分別繳送肄業系所及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教務組 ) 各一 聯, 俾登記核計成績 第七條校際選課學生如未按本校規定完成選課手續者, 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八條外校學生修習本校暑期開班課程或本校學生修習他校暑期課程, 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 第九條本校學生修習他校之課程須為教育部認可授予學位學制之課程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2

56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辦法 97 年 05 月 28 日教務會議通過 98 年 01 月 14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0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06 月 0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9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5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18 日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加強提升各系學生英文及資訊能力與程度, 特訂定英文及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及輔 導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本校日間部大學部學生英文能力畢業門檻 : 一 需通過下列任何一項測驗標準 : ( 一 ) 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或其他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測驗 ( 英檢分數對照表如附件一 ) ( 二 ) 校訂共同必修英文課程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其他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測驗或 入學考試總級分達頂標且英文達滿級分者, 得申請免修大一共同必修英文課程 本項未明列之英語能力測驗需經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或應用英語學系經審議認定通過 二 除上列規定外, 另須通過各系自訂畢業門檻 三 本校日間部大學部學生資訊能力畢業門檻 : 一 需通過下列任何一項測驗標準 : ( 一 ) 取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乙 丙級資訊相關證照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 會 TQC ITE ERP 及微軟 (Microsoft MOS Microsoft MTA) 思科 CompTIA GLAD Oracle Autodesk TU V 等國際級資訊相關證照 ( 附件二 ) ( 二 ) 修習下列任何一項課程 : 1. 修習地理資訊 (GIS) 相關課程 3 學分及格者 2. 修習資訊工程學系所開設專業必 選修課程 3 學分及格者 本項第一款未明列之資訊相關證照需經本校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或資訊工程學系經 審議認定通過 二 各系自訂畢業門檻如高於上列標準, 以各系規定辦理之 五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3

57 英語檢測分數對照表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國際商 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外語能力測驗 三項筆試總分 (FLPT) 口試 全民英檢 (GEPT) CEF 語言能力 參考指標 托福 (TOEFL) 紙筆型態 (ITP) 電腦型態 (ibt) 多益測驗 (TOEIC) 大學校院英語能 力測驗 (CSEPT) 第一級第二級 IELTS 分 A1( 入門級 ) Breakthrough 聽力 60 閱讀 Key (KET) ALTE Level 分 S-1+ 初級通過 A2( 基礎級 ) Waystage 337 N/A7 聽力 110 閱讀 Preliminary (PET) ALTE Level 分 S-2 中級通過 B1( 進階級 ) Threshold 聽力 275 閱讀 First (FCE) ALTE Level 分 S-2+ 中高級通過 B2( 高階級 ) Vantage 聽力 400 閱讀 Advanced (CAE) ALTE Leve 分 S-3~5 高級通過 C1( 流利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聽力 490 閱讀 Proficiency (CPE) ALTE Leve 分 --- 優級 C2( 精通級 ) Mastery 修正日期 :105 年 4 月 29 日 54

58 資訊相關證照一覽表 主辦單位證照項目等級行會工業配線 乙級 丙級 電腦軟體應用 乙級 丙級 電腦硬體裝修 乙級 丙級 電腦軟體設計 乙級 (java) 乙級(c++) 丙級 網頁設計 丙級 網路架設 丙級 會計事務 乙級 丙級 電力電子 乙級 丙級 工業電子 乙級 丙級 政院勞工委員室內配線 儀表電子 視聽電子 數位電子 工業技術研究院 LED 工程師基礎能力鑑定及格 乙級 丙級 乙級 丙級 乙級 丙級 乙級 丙級 主辦 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單位 TQC 作業系統類 Operation System 辦公室軟體應用類 Office Applications 資料庫應用類 Database Applications 程式設計類 Programming Design 工程製圖類 CAD Applications 網頁設計類 Web Design 影像處理類 Image Processing 多媒體設計類 Multimedia Design Windows 98/Me Windows XP, Linux Word Excel PowerPoint 中文輸入 日文輸入 英文輸入 數字輸入 中文聽打 電腦會計 網際網路應用 A c c e s s S Q L S e r v e r VB 程式設計 VB 軟體開發 JAVA 程式設計 CAD 2D CAD 3D MDT Pro/E FrontPage HTML ASP JavaScript Dreamweaver CAD 2D CAD 3D MDT Pro/E Photo Impact Firework* Flash Director* 55

59 國電腦協會主辦單位證照類別類別名稱人員別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ITE 資訊管理 ( 應用 ) 類 資訊管理 ( 應用 ) 專業人員 網路通訊類 網路通訊專業人員 專案管理類 專案管理專業人員 系統分析類 系統分析專業人員 軟體設計類 軟體設計專業人員 資訊安全類 資訊安全管理專業人員 嵌入式系統類 資料庫系統類 資料庫設計專業人員 資料庫系統類 資料庫系統類 資料庫設計專業人員 數位學習類 線上課程帶領專業人員 3D 動畫科技藝術 - 模型製作與材質設定專業 人員 數位內容類 3D 動畫科技藝術 - 燈光設計專業人員 3D 動畫科技藝術 - 動畫製作專業人員 主辦單位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中 PF-ERP PF-ERP 華企業資源規劃學會ERP 管理顧問 ERP 規劃師 ERP 軟體應用師 BI 規劃師 BI 軟體應用師 ERP 進階規劃師 ERP 軟體顧問師 ERP 導入顧問師 BI 企業顧問師 BI 軟體顧問師 BI 企業績效管理顧問師 主辦單位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美CompTIA 作業系統 Linux + 網路通訊 Network+ Server+ 管理顧問 Project+ 雲端虛擬化 Cloud Essential Cloud+ 資訊安全 CASP(CompTIA Advanced Security Practitioner) 56

60 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 Microsoft 作業系統網路通訊程式設計資料庫資訊安全 MTA MCSA MCSD MCSE MCSM MTA MCSA MCSD MCSE MCSM MTA MCSA MCSD MCSE MCSM MTA MCDBA MCSA MCSD MCSE MCSM MTA MCSA MCSD MCSM 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 Microsoft Office Word Microsoft MOS2013 MOS2010 MOS2007 專業認證 Microsoft Office Excel 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 Microsoft Office Outlook Microsoft Office Access Microsoft SharePoint Microsoft Office OneNote 證照類別類別名稱各單科認證項目 基礎認證 入門認證 進階認證 CCENT CCNA CCDA CCNA Security CCNA Voice CCNA Cisco 專業認證 高階認證 Wireless CCNP CCIP CCSP CCVP CCNP Wireless CCDP CCIE Routing & Switching CCIE Storage Networking CCIE Service Provider CCIE Security CCIE Voice CCIE Wireless CCDE Design 57

61 如拾獲本手冊, 請聯絡本校工管系辦公室, 電話 : ; 或逕寄 : 金門縣 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辦公室收 58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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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 科目名稱 學分 微積分 (

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核定通過 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 科目名稱 學分 微積分 ( 理工學院 資訊工程學系... 化學系... 2 生命科學系... 光電工程學系... 4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5 物理學系... 6 電機工程學系... 7 應用數學系統計組... 8 應用數學系數學科學組... 9 必修科目 專業選修科目 資訊工程學系 0.0. 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次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0.04.29 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理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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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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