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 2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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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告日期 :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 2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第 1 页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上的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场内简称: 恒生国企 5 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总额:510,573, 份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 7 基金份额净值: 元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10,573, 份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2018 年 10 月 22 日 第 2 页

4 11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网站 : 12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包括 :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8] 1280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止 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7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基金发售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510,407, 元, 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 166, 元 ; 上述净认购资金 510,407, 元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 上述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166, 元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 网下现金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12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第 3 页

5 510,573,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9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 二 )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8 年 10 月 22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4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恒生中国企业 ETF 5 基金场内简称: 恒生国企 6 基金交易代码: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510,573, 份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 三 ) 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四 ) 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安排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开放日 :2018 年 10 月 22 日 第 4 页

6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273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86, 份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904,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0.57%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7,669,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99.43% ( 二 ) 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 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分红 - 个险分红 500,165, %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 3 上海名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禹 FOF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 % 4 艾少波 66, % 5 汪东华 20, % 6 尹欲轩 10, % 7 黄万里 10, % 8 李艺锋 7, % 9 周薇 5, % 10 胡俊龙 5, % 11 刘俊彬 5, % 合计 507,793, % 注 :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3 总经理 : 肖宇鹏 4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万元 第 5 页

7 5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6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7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 XL 9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陈特正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60.7% 25% 14.3% 1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1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投资研究部衍生品投资部 FOF 投资部指数投资部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渠道销售中心产品研发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基金运营部系统规划部法律合规监察部企划财务部综合部 负责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研究工作负责数量化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负责基金中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负责 ETF 等指数化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资本市场专户业务相关工作基金产品销售工作负责产品开发 设计 报批及产品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负责基金会计 清算等相关运营工作负责系统规划 开发相关工作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负责企划 财务等相关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14 人员情况: 截止 2018 年 10 月 8 日, 公司共有员工 312 名,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99 名, 占员工总数 95.8% 15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 本公司已成立公募产品数量为 62 只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型 1 平安大华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 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 平安大华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 平安大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6 平安大华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7 平安大华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第 6 页

8 8 平安大华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9 平安大华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0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11 平安大华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2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13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14 平安大华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5 平安大华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6 平安大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7 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18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股票型基金 19 平安大华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0 平安大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21 平安大华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22 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3 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24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25 平安大华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26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27 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28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29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0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1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32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33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4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35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36 平安大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37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8 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39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0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1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2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43 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混合型基金 44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5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混合型基金 46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47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48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49 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0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第 7 页

9 51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2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3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4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5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56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57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 58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 59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0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61 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金 62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基金 16 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旭先生, 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硕士, 曾任职于西部证券 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 EquaMetrics Inc 国信证券, 于 2015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至今 )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至今 )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至今 )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至今 )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至今 )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至今 )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至今 ) 平安大华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至今 )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至今 ) 基金经理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成立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 王永民传真 :(010)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第 8 页

10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三 ) 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严峰 朱立元电话 : 传真 :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李丹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陈怡 第 9 页

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曹翠丽 陈怡 六 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 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单位 : 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93,119,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15,426,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89,89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 : 股票投资 389,894, 应付证券清算款 14,794,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2, 理财投资 - 应付托管费 20, 权证投资 - 应付受托费 -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应付交易费用 20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141,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13,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8,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15,165,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510,573, 资本公积 - 未分配利润 -27,1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483,429, 资产总计 : 498,59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498,594, ( 注 : 报告截止日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总份额 510,573, 份, 其中场内基金份额 510,573, 份, 场外基金份额 0.00 份 ) 第 10 页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 一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项目金额 ( 元 ) 号 (%) 1 权益投资 389,894, 其中 : 股票 389,894,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545, 其他资产 155, 合计 498,594, ( 二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基础材料 5,721, 消费者非必需品 12,037, 消费者常用品 2,324, 能源 52,125, 金融 231,159, 医疗保健 7,655, 工业 14,889, 信息技术 20,715, 电信服务 29,774, 公用事业 7,451, 房地产 6,041, 合计 389,894,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 ( 三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占基金资产净值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码比例 (%) 中国平安 626,500 40,500, 工商银行 8,313,000 37,856, 第 11 页

13 建设银行 6,905,000 36,989, 中国银行 9,800,000 28,108, 中国移动 358,500 24,235, 腾讯控股 83,000 20,715,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 3,106,000 18,502, 中国石油股份 2,602,000 13,778, 中国人寿 918,000 13,659, 中国海洋石油 1,027,000 13,214, ( 四 )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九 )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 十 )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年 10 月 15 日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 应收利息 141, 应收申购款 3.83 第 12 页

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的说明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 第 13 页

15 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第 14 页

16 附件 :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第 15 页

17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第 16 页

1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第 17 页

19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第 18 页

20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第 19 页

21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第 20 页

22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第 21 页

23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第 22 页

24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第 23 页

25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 24 页

26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第 25 页

27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第 26 页

28 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 招募说明书 ;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经汇率调整 ) 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分红,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 27 页

29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第 28 页

30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第 29 页

31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参与融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第 30 页

32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18) ( 1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第 31 页

33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若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第 32 页

34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管辖 第 33 页

35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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