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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 ( 第十二版 ) 壹 疫情監視工作計畫貳 邊境管制 - 自主健康管理工作計畫參 社區防疫工作計畫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工作計畫伍 防疫物資管理工作計畫陸 醫療體系應變工作計畫柒 因應流感大流行社區志工組織動員準備計畫捌 疫苗接種工作計畫玖 快速圍堵作業指引拾 風險溝通工作計畫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拾貳 因應流感大流行辦公場域持續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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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疫情監視工作計畫 壹 目標 2 貳 法令依據 2 參 流感大流行疫情等級定義 2 肆 各等級之疫情監視作業 3 一 疫情等級 : 大流行間期 3 二 疫情等級 : 警示期 6 三 疫情等級 : 大流行期 10 四 疫情等級 : 過渡期 10 附件 1 新型 A 型流感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11 附件 2 臺北市環南家禽批發市場醫師駐診個案就醫流程表 13 附件 3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 14 附件 4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追蹤管理 15 附件 5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確定病例 16 附件 6 新型 A 型流感疫調單 17 附件 7 新型 A 型流感病例接觸者追蹤管理彙整表 24 壹 疫情監視 -1

4 壹 目標依據 WHO 之流感大流行疫情等級 (2013 年 3 月 :Pandemic Influenza Risk Management, WHO Interim Guidance), 就大流行間期 (Interpandemic phase) 警示期(Alert phase) 大流行期(Pandemic phase) 及過渡期 (Transition phase) 之疫情監視及調查作業, 提供細部作業內容 貳 法令依據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及第 43 條, 實施有效預防及控制措施, 防止傳染病發生及蔓延 ; 並迅速執行相關調查 檢驗及處理 二 醫療機構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1 條 第 39 條及第 40 條, 詢問民眾傳染病有關事項並通報 三 人口密集機構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3 條, 對收容者進行健康管理及照護 四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有關疫情調查之具體措施 參 流感大流行疫情等級定義依據 WHO(2013 年 3 月 :Pandemic Influenza Risk Management, WHO Interim Guidance), 流感大流行疫情等級如下 : 壹 疫情監視 -2

5 疫情等級 大流行間期 (Interpandemic phase) 說明 介於流感大流行之間的時期 警示期 (Alert phase) 有新型之流感病毒造成人類流感的發生 大流行期 (Pandemic phase) 新型流感病毒造成全球人類流感流行 過渡期 (Transition phase) 全球新型流感疫情趨緩 肆 各等級之疫情監視作業一 疫情等級 : 大流行間期 ( 一 ) 策略 1: 掌握國際疫情, 並建立旅遊健康資訊及警示制度 1.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 以下簡稱 WHO) 公布之 國際衛生條例 IHR(2005 年 ), 各締約國於境內發生不尋常之公共衛生事件時, 應報告該組織, 並與各國共享資訊 本國疾病管制署每日公布國際重要疫情於該署官網 ( 首頁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國際重要疫情資訊 ), 並於每週一召開疫情週報視訊會議, 周知各縣市衛生單位重要國際疫情 2. 疾病管制署依據國際疫情公告各國家旅遊之建議等級於該署官網 ( 首頁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國際間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 ), 建議等級共分三級, 說明如下 : 分級標準 意涵 旅遊建議 第一級 : 注意 (Watch) 提醒注意 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第二級 : 警示 (Alert) 加強預警 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 第三級 : 警告 (Warning) 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 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3. 臺北市依據新型 A 型流感之國內 外疫情狀況建立警示燈號, 並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官網 ( 首頁 > 防疫安全警示燈號 > 新型流感 ), 燈號計有 5 項, 定義如下 : 壹 疫情監視 -3

6 燈號綠燈黃綠燈黃燈黃紅燈紅燈 定義 國內 外皆未出現新型 A 型流感確定病例 國外發生單一地理疫區確定病例 國外疫情已超過單一地理疫區或發生群聚疫情或國內出現確定病例但無群聚事件 國內發生人傳人確定病例或出現群聚事件 本市發生人傳人群聚事件, 疫情尚未獲得控制 ( 二 ) 策略 2: 建立健全之監視系統, 偵測國內新型 A 型流感病例 1. 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 : 新型 A 型流感屬於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臨床醫師如發現符合通報定義之個案, 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並採檢, 疾病管制署再依檢驗結果研判為極可能或確定病例, 通報定義及採檢送驗事項如附件 1 2. 禽流感疫情監視作業 : 禽鳥間流行之流感病毒亞型多數尚未跨越物種屏障, 該病毒感染人類或甚至造成人傳人的機率不高, 但此病毒具有容易突變之性質, 為降低人與禽流感病毒於同一生物體內基因交換之機會, 禽流感容易發生之場域是疫情監測及防治重要的一環 依權責分工, 動物流感疫情係由本市動物保護處 ( 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主責監視, 本局追蹤事件接觸者之健康狀況, 監測方式說明如下 : (1) 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 : 屠檢助理及獸醫師如發現屠體異常, 依規定通報本市動保處 本市無大型養禽戶, 禽類多自中南部養禽場進貨, 並集中於本市家禽批發市場進行買賣 屠宰及出貨, 該場域係雞 鴨 鵝等禽鳥密集集中之場域, 也是人類出入頻繁的場所, 為嚴密監控動物疫病,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以下簡稱防檢局 ) 聘僱獸醫師及屠檢助理, 派駐於該市場進行屠前及屠後檢查, 如發現屠體異常之雞隻, 即刻通報防檢局及本市動保處, 兩局處即到場督導移動管制疑似屠體 環境清消 採檢並通知 壹 疫情監視 -4

7 來源場之動物防疫單位 (2) 建立禽流感高危點納管及追蹤監測機制 : 依不同風險層級分為 A 至 D 類高危點, 各分級及定義如下 : a. A 類 : 對禽流感病毒感受性較高之家禽 ( 雞 鴨 鵝等 ) 飼養戶或寵物鳥販賣場所 b. B 類 : 短期內有大量家禽聚集之非飼養處所, 如本市家禽批發市場 家禽理貨場或屠宰場等處 ) c. C 類 : 戶外野生禽鳥聚集或有人為餵食或接觸行為處所 ( 如公園綠地 河濱高灘地等處, 包含市民 1999 里長反映或市容會報提列之戶外場域 ) d. D 類 : 對禽流感病毒感受性較低之私人飼養鴿舍 e. 本市動保處針對上述 A B 類及 C 類高危點中屬於公園者,1 年進行至少 2 次採樣檢驗禽流感病毒 H5 及 H7 亞型, 監控禽流感疫情 f. 本局如接獲該處通知檢出禽流感病毒時, 本局針對曾與該批檢出動物或其所在環境之接觸者進行造冊, 追蹤接觸者之健康狀況, 如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協助其就醫評估 (3) 詳細作業內容可參照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4) 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醫師駐診 : 考量家禽市場工作人員密集接觸禽鳥, 屬感染新型 A 型流感之高危險群, 爰建立駐點醫療看診服務, 提高就醫之可近性, 鼓勵出現類流感症狀之工作人員就醫診察與接受流感篩檢, 以及時發現疑似感染禽流感之個案或類流感群聚等疫情 a. 駐診時間 : 於流感高峰期 ( 每年 1~3 月及 10~12 月 ) 每週一次, 駐診時間於每週五晚上 10 時至 12 時, 將視實際需求與醫護人力調派情形, 評估增加駐診場次之可行性 b. 臺北市環南家禽批發市場醫師駐診個案就醫流程表 ( 附件 2) ( 三 ) 策略 3: 邊境檢疫 1. 入境旅客於紅外線測量儀顯示體溫異常者, 檢疫人員將進一步測量耳溫, 如有超過 38 確認為發燒者, 均鍵入症狀通報系統, 並進 壹 疫情監視 -5

8 一步詢問病史及旅遊史, 如有必要將採檢送驗 2. 前述系統之個案資料將自動轉入自主健康管理暨居家隔離資訊系統, 依個案居住地由各縣市衛生單位進行追蹤, 如有異常症狀將協助並安排個案就醫, 再由醫師評估是否通報法定傳染病 3. 詳細作業內容可參照貳 邊境管制自主健康管理工作計畫 二 疫情等級 : 警示期 ( 一 ) 策略 1: 維持監視系統運作, 並加強宣導通報定義及 TOCC 1. 加強宣導新型 A 型流感之臨床症狀及通報定義, 籲請醫師提高警覺, 診治病人時, 務必詢問 TOCC: 旅遊史 (Travel) 職業 (Occupation) 接觸史(Contact) 及家庭或工作環境等是否有其他類似症狀病人 (Cluster) 等訊息, 即時掌握重要資訊進行判斷 2. 如發現符合通報定義之疑似個案, 應儘速對個案執行適當之感染管制措施, 並進行通報及採檢, 照護人員與接觸者除應採取適當感管處置, 並應進行健康監測, 注意是否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直至接觸後 10 日為止 3. 處置流程請參照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 ( 附件 3), 如通報個案之檢驗結果為陰性, 後續處置流程請參照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追蹤管理 ( 附件 4), 如通報個案檢出新型 A 型流感病毒, 後續處置流程請參照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確定病例 ( 附件 5) ( 二 ) 策略 2: 執行疫情調查, 嚴密監控病例接觸者當有個案確定感染新型 A 型流感病毒時, 啟動進一步的感染源調查及接觸者追蹤 ( 以下簡稱 : 追蹤 ), 透過調查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在潛伏期內的活動地點, 及可傳染期內的一般及密切接觸者, 評估對於感染來源的管控措施, 以及要求接觸者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或主動追蹤其健康狀況, 有助於減少病原傳播並評估病原傳播力 1. 病例的感染源調查 (1) 依 新型 A 型流感疫調單 ( 附件 6) 調查詳細資訊, 調查重點包括 : a. 為病例潛伏期內曾去過的地點中, 可能曾接觸動物或遭受污 壹 疫情監視 -6

9 染的環境, 包括 : 病例家裡及附近之圈養動物處或養禽 / 畜牧場 活禽屠宰 批發或交易市場 有野鳥棲息活動之溪 湖及公園等 b. 病例是否曾經食用未煮熟的動物產品 ( 禽肉 蛋品等 ) c. 病例是否曾於操作流感病毒的實驗室工作 d. 病例是否曾接觸其他病例或曾有共同的接觸史等 (2) 針對新發現之疑似個案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以外, 必要時, 聯繫動物防疫單位, 進行動物或環境檢體的採集及檢驗 2. 病例的接觸者追蹤 (1) 接觸者定義 a. 密切接觸者 : (a) 自進行接觸者追蹤工作當日回溯, 於病例之可傳染期間內, 曾與其間隔 2 公尺內大於 15 分鐘接觸, 或長時間 ( 如 : 大於 8 小時 ) 同處一室內空間中的人士, 特別是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 相處 或有呼吸道分泌物 體液之直接接觸 (b) 可能情形包括 : 同住者 有共同飲食生活者 同辦公空間 同班 搭乘同一長途大眾運輸工具, 以及醫療照護人員等 b. 一般接觸者 : (a) 自進行接觸者追蹤工作當日回溯, 未符合密切接觸者定義, 但曾與病例有接觸或同處一室內空間的人士 (b) 可能情形包括 : 短程通勤時同車者 旅遊時與病例同時間參觀景點之其他遊客 病例用餐店家之其他用餐者或工作人員等 (2) 接觸者調查 a. 掌握病例的個人資料 發病日期 出現症狀及目前病情等初步資料, 以及其家人 同學及同事等相關人員的聯絡方式 b. 調查病例於可傳染期間的行程, 包括住家 校園 職場 就醫及旅遊等, 以及病例當時是否配戴口罩等資訊, 再依病例行程及接觸情形, 匡列出可能之接觸者並造冊 壹 疫情監視 -7

10 c. 對接觸者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並清楚告知其自主健康管理之時間區間 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及罰則 d. 完成接觸者調查後, 將疫調報告上傳至 傳染病問卷調查管理系統 e. 衛生局即時評估疫調結果, 如發現病例的接觸者已有多人發病, 或疫調顯示疫情有擴大跡象 ( 例如接觸者及次級接觸者已確定感染的多代傳播情形 ), 應立即回報接觸者調查結果給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 並採取更進一步之防治作為 (3) 醫療院所接觸者調查要點 a. 首先清查病例曾就醫的各醫療機構 ( 診所及醫院等, 必要時可用健保資料協助 ), 調閱相關病歷, 依記載時間模擬病例於醫療院所中的就醫流程及可能動向 b. 醫療機構調查順序如下 : (a) 入院方式 ( 自行就醫或 119 緊急醫療系統 ) (b) 急診 ( 檢傷 治療床位 留觀床位 空調狀況 隔間情形 所接受之檢查與治療 ) (c) 門診 ( 等候位置 治療床位 空調狀況 所接受之檢查與治療 ) (d) 檢查 治療室 ( 如抽血 X 光 超音波檢查之運送動線 等候空間 空調狀況等 ) (e) 病房 ( 加護病房 一般病房之位置 空調狀況 隔間情形 ) c. 醫療機構內接觸者的身分可能包括 : 各類型醫護人員 實習學生 看護 清潔人員 其他病患 陪病家屬等 調查時應要求醫療單位依時間調出相關出勤或病患進出表單比對, 以免遺漏 d. 調查醫療機構接觸者時應記錄其工作性質 接觸病例時間 所配戴個人防護裝備等資訊, 以判斷其感染風險 (4) 航空器接觸者調查要點 a. 如病例於可傳染期間曾搭乘航空器, 應參考 航空器傳染病接觸者追蹤作業流程, 向航空公司或移民署等相關單位調閱 壹 疫情監視 -8

11 接觸者資料 b. 調閱接觸者資料時, 原則上以病例同排及前後各兩排 ( 共五排 ) 旅客為原則, 如有例外, 將另案通知 3. 接觸者追蹤 (1) 密切接觸者 : 主動追蹤其健康狀況至最後一次與病例接觸後 10 天, 並依據 新型 A 型流感病例接觸者追蹤管理彙整表 ( 附件 7), 每日將追蹤結果以 Excel 檔案回復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 密切接觸者如於追蹤期間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即符合新型 A 型流感的通報定義, 應立即協助其赴醫院就醫, 由醫師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 (2) 一般接觸者 : 以宣導方式請其注意自身健康, 如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應主動通知衛生局, 由衛生局協助其赴醫院就醫, 由醫師評估是否進行個案通報及採檢送驗 4. 密切接觸者風險等級密切接觸者可依病例症狀 病例是否配戴口罩 病例所接受醫療行為 接觸者當時所配戴防護裝備與免疫狀況等, 對其進行風險分級, 以利評估後續防治措施以及是否投予暴露後預防性藥物 密切接觸者之各風險等級定義如下 : (1) 高度風險 : 同住一家庭內之家人或親友 (2) 中度風險 : a. 醫療機構內, 對病例進行 aerosol producing 醫療行為 ( 如插管 抽吸 噴霧治療 處理呼吸道分泌物 ) 而無配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 (N95 護目鏡 隔離衣等) 的醫療人員, 以及病例接受 aerosol producing 醫療行為時, 共處同一病室空間內之長時間 ( 如 : 大於 8 小時 ) 其他病例及其他工作人員等 b. 醫療機構內, 病例雖未接受 aerosol producing 醫療行為, 但直接或可能直接接觸病例呼吸道分泌物之醫療人員或接觸者 ( 如 : 近距離與病例接觸的工作人員 咳嗽時隔壁病床之病例或家屬 運送病例之緊急救護人員等 ) c. 非醫療機構內, 病例未配戴口罩而有咳嗽等症狀時, 曾與病 壹 疫情監視 -9

12 例間隔 2 公尺內大於 15 分鐘, 或長時間 ( 如 : 大於 8 小時 ) 同處一室內空間中的人士 ( 如病例於有症狀期間密切接觸之同學 同事 導遊 領隊等 ) d. 如罹患流感後, 將有較高風險發生併發症之密切接觸者 如免疫力低下 新生兒及嬰兒 懷孕婦女或剛生產之產婦, 大於 60 歲之高齡者 罹患慢性疾病等 (3) 低度風險 : a. 醫療機構內, 接觸時間較短 未達中度風險之醫療及工作人員 其他病例與家屬等 b. 非醫療機構內, 病例有配戴口罩時所密切接觸的人士 5. 密切接觸者的預防性投藥評估原則 (1) 高度風險 : 傳染風險較高, 應投予預防性藥物 (2) 中度風險 : 傳染風險不明, 應考慮投予預防性藥物 (3) 低度風險 : 傳染風險較低, 不需常規投予預防性藥物 (4) 注意事項 : 如密切接觸者在服用預防性用藥 2 天後出現上呼吸道症狀, 應考慮新型 A 型流感病毒出現抗藥性, 請再次採檢送驗 三 疫情等級 : 大流行期 ( 一 ) 透過已建置之各類傳染病通報系統, 密切掌握國內流行趨勢 ( 二 ) 視需求進行疫情調查 : 該時期將出現大量流感病例, 逐案採檢及疫情調查對疫情監視未必有太大助益, 得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不再逐案健行採檢與疫情調查 ( 三 ) 取得病毒資訊 : 透過本國病毒性合約實驗室針對致病原之檢驗, 可取得流行期間病毒株檢驗數據與解釋 四 疫情等級 : 過渡期 ( 一 ) 持續監測, 以偵測下一波大流行 ( 二 ) 評估大流行之特性及疫情監測工具, 為下一波大流行預做準備 壹 疫情監視 -10

13 附件 1 新型 A 型流感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壹 疫情監視 -11

14 壹 疫情監視 -12

15 附件 2 臺北市環南家禽批發市場醫師駐診個案就醫流程表 壹 疫情監視 -13

16 附件 3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 壹 疫情監視 -14

17 附件 4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通報個案追蹤管理 壹 疫情監視 -15

18 附件 5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確定病例 壹 疫情監視 -16

19 附件 6 新型 A 型流感疫調單 壹 疫情監視 -17

20 壹 疫情監視 -18

21 壹 疫情監視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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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件 7 新型 A 型流感病例接觸者追蹤管理彙整表 壹 疫情監視 -24

27 貳 邊境管制 - 自主健康管理工作計畫 壹 目標 2 貳 法令依據 2 參 動員與分工 2 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二 衛生局 3 三 臺北市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3 肆 配合相關局處室 3 附件 1. 入境有症狀旅客自主健康管理系統流程圖 4 附件 2.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5 附件 3.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英文版 6 貳 自主健康管理 -1

28 壹 目標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係宣導入境旅客自我健康監視概念, 對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及感染區入境的旅客實施自我體溫監測作業, 以及早監測潛在病例, 確實掌握感染源, 避免疫情擴散 相關作業流程及自主健康管理通知表單,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流感大流行防治作戰動員及準備計畫 執行 貳 法令依據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 二 港埠檢疫規則參 動員與分工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一 ) 國際旅遊警示發布 : 視國際疫情發展及 WHO 建議更新國際傳染病疫情等級, 並提供疫情發生國家 / 地區疫情資訊, 籲請國人審慎考量, 避免非必要旅行或不宜前往 ( 二 ) 訂定自主健康管理執行辦法及入境有症狀旅客自主健康管理系統流程圖 ( 附件 1) ( 三 ) 入境時經國際港埠發燒篩檢等檢疫措施, 發現入境健康異常個案, 經檢疫人員評估其症狀 旅遊史及接觸史後, 決定個案採檢檢體種類及送驗疾病項目 ( 四 ) 向入境旅客宣導自我健康管理概念, 及執行症狀聲明及體溫篩檢, 針對疫情發生國家及地區入境民眾實施 自主健康管理, 並發給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 附件 2 及 3) ( 五 ) 入境旅客若有疑似發燒等症狀, 不論是否被採檢, 所有入境健康異常個案資料鍵入 症狀通報系統, 個案資料立即自動轉入 自主健康管理暨居家隔離資訊系統 由各縣市衛生主管單位追蹤 ( 六 ) 個案檢驗結果由研檢中心輸入 症狀通報系統, 若檢驗結果為法定傳染病陽性, 個案資料立即自動轉入 傳染病通報系統, 個案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第一時間即可掌握陽性個案訊息 貳 自主健康管理 -2

29 二 衛生局 ( 一 ) 追蹤疾病管制署及農政單位所稽查走私禽畜類接觸者之 自主健康管理暨居家隔離資訊系統 名單及健康狀況 ( 二 ) 督導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同仁於 24 小時內進行新入境旅客追蹤, 並做日誌維護 ( 三 ) 視疫情需要, 加強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者健康狀況之追蹤 ( 四 ) 確實掌握有與新型 A 型流感疫情暴露者之自主健康管理名單及其健康狀況 ( 五 ) 建議個案在家休息 避免外出 前往學校或公共場所, 以減少病菌擴散的機會 ( 六 ) 提供轄區民眾旅遊健康資訊 三 臺北市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一 ) 指導自主健康管理個案之體溫監測及協助安排體溫異常個案就醫 ( 二 ) 追蹤入境者是否就醫及醫師臨床診斷並請依醫囑休養 ( 三 ) 依個案可能罹患病媒性傳染病 呼吸道傳染病或腸胃道傳染病等情況, 給予衛教宣導, 分別做好個人防護 病媒蚊孳生源清除 排泄物處理或消毒措施 ( 四 ) 稽查所得之走私禽畜類者之自主健康管理個案名冊進行追蹤監視, 並掌握其健康狀況 四 配合相關局處室 ( 一 ) 警察局 : 社區中失聯個案之協尋與追蹤 ( 二 ) 民政局 : 協助提供戶籍資料, 俾利個案之追蹤訪查 ( 三 ) 消防局 : 協助載送自主健康管理發燒個案就醫 貳 自主健康管理 -3

30 附件 1 入境有症狀旅客自主健康管理系統流程圖 2011 年 8 月 24 日 頁面 1 自疫區返台有症狀旅客 ( 發燒 腹瀉等 ) 非疫區返台有症狀旅客 ( 發燒 腹瀉等 ) 機場依其症狀及疫區地採檢送驗 自主健康管理系統登錄有症狀旅客名單 各縣市衛生局 : 依系統名單及個案居住地追蹤入境旅客狀況 檢驗結果及疫情調查, 並至系統維護旅客追蹤結果 追蹤個案症狀減輕及檢驗報告正常, 至系統辦理結案 入境旅客居住地為外縣市, 至系統轉出個案並聯繫當地衛生局承辦人後續追蹤個案 貳 自主健康管理 -4

31 附件 2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姓名 : 接觸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 本書表為法律文件, 請正確填寫, 上聯由防疫人員收存, 下聯由自主健康管理者保留 )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因您是新型 A 型流感通報個案, 或曾有人類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 通知書開立日期 : 的接觸史, 為防範新型 A 型流感疫情的傳播, 並保障您自己及親友的健康, 請您於接觸後 10 日內, 確實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 一 減少非必要之外出 : 儘量於家中作息與活動, 有需要外出時應戴口罩 家人可照常上學 上班, 除非自主健康管理者發病, 否則沒有行為上的限制 二 維持手部清潔 : 保持經常洗手習慣, 原則上可使用肥皂和清水維持手部衛生 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 鼻子和嘴巴 三 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 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狀時應戴外科口罩, 當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時, 應立即更換並丟進垃圾桶 打噴嚏時, 應用面紙或手帕遮住口鼻 如有呼吸道症狀, 與他人交談時, 請戴上外科口罩並儘可能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 請澈底洗淨 四 注意體溫變化 : 自主健康管理的 10 日內, 每日早 / 晚應各量體溫一次, 並詳實記錄體溫及活動史 ( 如下列表格 ), 有特殊狀況應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 / 所 五 必要時就醫 : 倘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請立即戴上口罩, 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 / 所, 由衛生局 / 所協助您就醫 就醫時, 請將本通知書出示給醫師, 並應告知醫師旅遊史 接觸史 居住史及職業別 六 如無確實遵守以上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 將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依同法第七十條處新臺幣 3,000 至 15,000 元不等罰鍰, 得連續處罰 七 如有身體不適或其他疑問, 可撥各地衛生局 / 所諮詢專線通知及諮詢 體溫及行程紀錄表填表人 : 天數 日期 上午 下午 健康狀況 活動史紀錄 1 度 度 2 度 度 3 度 度 4 度 度 5 度 度 6 度 度 7 度 度 8 度 度 9 度 度 10 度 度 開立機關 : 聯絡電話 : 貳 自主健康管理 -5

32 附件 3 Notice on the Self-Management of Novel Influenza A Virus Infections Name: ID No.: Date: Tel: Address: (This notice is a legal document, please fill in correctly. Please return first page to a disease control official, and keep the second page for your records.) Notice on the Self-Management of Novel Influenza A Virus Infections Because you are a notified case of novel influenza A infection, or had history of exposure to confirmed cases or probable cases of novel influenza A infec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novel influenza A infection spread, and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yourself and friends and relatives, please practice in the 10 days correctly measures for the self-management of health. 1. Refrain from going out as much as possible. If it is necessary to step out, please wear surgical masks. Your family members may go to school or office as usual. 2. Keep your hands clean and wash them regularly. In principle, soap and clean water or alcoholic dry cleaner can be used to keep hands tidy. Do not touch eyes, nose or mouth directly with hands. 3. Maintain hygiene of the respiratory tracts. If there are respiratory tract syndromes, wear a surgical mask when talking to others and keep a distance of more than one meter. Whenever the mask is contaminated with discharges of the mouth or nose, please dispose of the contaminated one in a dust bin and use a new one immediately. When sneezing, cover mouth and nose with a tissue or handkerchief if available. If not, sleeves are also an acceptable barrier. When hands are contaminated with discharges of the respiratory tracts, rub hands with soap and wash thoroughly. 4. In the 10 days of self-management, measure body temperature once every morning and evening. Keep in detail body temperatures and activities (as per attachment), and notify local health bureau/station on own accord. 5. Cases under self-management, if conditions worsen, wear surgical mask immediately and inform on own initiative local health bureau/station to help arrange medical care. 6. When under medical care, present this notice to the doctor. Tell the doctor at own initiative the history of contact, travel, and living conditions. 7. If the regulations of self-management are not observed correctly, the persons concerned will be violating regulations of Article 36 of the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Act, and are liable by Article 70 of the same Act to a fine of NT$3,000 to 15,000, successively 貳 自主健康管理 -6

33 Body Temperature and Activities Record Name: Last day departing epidemic area: Month Day Year Flight No. at Departure: Date of Transfer: Month Day Year Place of Transfer: Flight No. at Transfer: Day Date AM PM Health Condition Activities 1 C C 2 C C 3 C C 4 C C 5 C C 6 C C 7 C C 8 C C 9 C C 10 C C Issued by (Institution): Tel: Taiwan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貳 自主健康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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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參 社區防疫工作計畫 壹 前言 2 貳 目標 2 參 法令依據 2 肆 工作內容 2 一 個人及家庭層次 3 ( 一 ) 衛生行為促進 3 ( 二 ) 個人層次 : 病例隔離 3 ( 三 ) 個人層次 : 接觸者檢疫 4 1 自主健康管理 5 2 機構檢疫 6 3 工作場所檢疫 6 4 區域檢疫 7 ( 四 ) 家庭防治 7 二 社區層次 8 ( 一 ) 擴大社交距離 8 1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 以所有民眾為對象 8 2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 以機關團體為對象 9 3 取消公眾活動 關閉或限制進出公共場所 9 4 關閉學校 9 5 庇護 9 ( 二 ) 區域封鎖及國內旅行限制 10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流感居家 ( 集中 ) 隔離通知 11 附件 2 對居家隔離之建議事項 12 附件 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型 A 型流感病例處置及居家隔離 14 送餐流程圖 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 附件 4 因應流感大流行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 密切接觸者 ) 16 附件 5 因應流感大流行個人及家庭防護指引 17 附件 6 機關及團體防護指引 20 附件 7 臺北市旅館業者因應新型 A 型流感防疫應變作為 22 附件 8 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應變處理 26 作業流程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

36 壹 前言依世界衛生組織 ( 以下簡稱 WHO) 專家的分析, 由於流感大流行的控制措施執行難度頗高, 因此任何單一的防治措施介入都難以保證可完全防堵病毒傳播, 故需要同時執行多項控制措施, 以儘量減少病毒擴散 雖有抗病毒藥劑介入, 仍必須同時施行病例隔離 接觸者檢疫 擴大社交距離等措施 貳 目標一 流感大流行大流行間期 ~ 警示期期間, 採取積極的病例隔離 接觸者檢疫等個人與家庭層次之手段, 配合抗病毒藥劑的介入, 防止病毒散播 二 流感大流行大流行期期間, 以社區層次的擴大社交距離手段, 降低大流行造成之衝擊 參 法令依據一 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條, 執行病例隔離 二 民眾須遵從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6 條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 三 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採行限制或禁止上課 集會 宴會或其他團體 肆 工作內容依據 WHO 建議之社區防疫工作, 隔離 (isolation) 係針對病例之管制, 檢疫 (quarantine) 則為針對無症狀接觸者之管制, 皆屬 個人與家庭 層次之作為, 另擴大社交距離 (social distancing) 及國內旅行限制屬 社區 層次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

37 工作內容摘要 大流行間期 (Interpandemic phase) 警示期 (Alert phase) 大流行期 (Pandemic phase) 病例隔離 (patient isolation) Y Y Y 接觸者檢疫 (contact quarantine) -- 追蹤接觸者 Y Y N -- 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 Y Y N -- 提供接觸者抗病毒藥劑之預防性投藥 Y Y N 擴大社交距離 (social distancing) -- 鼓勵感染控制行為 ( 對民眾宣導早期自我 Y Y Y 診斷及就醫 勤洗手 針對可能被污染表 面的居家消毒 ) -- 停止上課及課後輔導 N C C -- 減少成人間的接觸機會, 如非執行必要任 N C C 務的員工休假 關閉上班場所 不鼓勵大 型集會等 國內旅行限制 -- 勸導避免接觸高風險區域 ( 如感染養禽場 ) Y Y Y -- 建議暫緩非必要性的感染區旅行 ( 若國內 尚有非感染區 ) N Y Y 註 :Y-- 建議執行 ;N-- 不建議執行 ;C-- 可考量執行 一 個人與家庭層次 : 個人及家庭層次之防疫作為, 是社區防疫的關鍵基礎 ( 一 ) 衛生行為促進 : 針對一般民眾 學校和機關團體, 鼓勵維持手部衛生 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生病時在家休養, 教導適時使用口罩之觀念, 並宣導打躬作揖取代握手 不鼓勵接吻禮等 ( 二 ) 個人層次 : 病例隔離 1. 大流行間期 ~ 警示期之病例隔離 參 社區防疫工作 -3

38 (1) 針對疑似 可能及確定病例則應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4 條, 移送臺北市隔離病床指定醫院或傳染病防治應變醫院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 並依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規定, 作成強制隔離治療通知書進行隔離治療 當病患已無傳染之虞時則予解除隔離治療 (2) 依據 106 年 4 月疾病管制署修定之新型 A 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可傳染期大約是以個案症狀出現前 1 天至症狀緩解後且檢驗證實流感病毒陰性後為止 2. 大流行期之病例隔離 (1) 考量醫療機構的收治能量, 將視病情嚴重度, 安排部分病例居家治療或於隔離場所接受治療 ( 附件 1- 流感居家 ( 集中 ) 隔離通知 ) (2) 居家隔離適用於輕症患者 ; 如病患無家人可予照料, 或其家庭無法提供療養, 則可至所徵收之非感染症醫院附近所建置大型收治場所 ( 學校 ) 療養 (3) 在共同生活的群體 (closed settings) 中, 如軍營 學生宿舍, 於流感大流行時期, 可藉由內部隔離分流之處置降低病毒在群體中的侵襲率 但仍應要求群體中成員量體溫 注意是否出現發燒 咳嗽等類流感症狀, 設置通報機制, 並予妥善安排就醫 返家或移至單位中特定的區域休養 (4) 對居家或共同生活群體之隔離病患, 應提供其家屬或管理者相關建議與指引 對居家隔離之建議事項如附件 2 (5) 新型 A 型流感病例處置及居家隔離送餐流程圖 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3 ( 三 ) 個人層次 : 接觸者檢疫原則上, 接觸者檢疫策略僅在大流行大流行間期 ~ 警示期實施, 接觸者追蹤應在 48 小時 ( 流感的平均潛伏期 ) 內完成, 不同程度場所之接觸, 其處置方式與對象如下表 : 參 社區防疫工作 -4

39 大流行間期警示期大流行期 HPAI 發生場相關人員自感染區入境旅客疑似 / 可能 / 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防疫人員 照護病例之醫護人員 自感染區入境之航機組人員 * 自主健康管理 * 自主健康管理 構構檢疫 ( 邊境 ) * -- 自主健康管理 * 自主健康管理 * 自主健康管理 * 機構檢疫 -- 工作場所檢疫工作場所檢疫 圍堵區所有民眾 自主健康管理註 1: 每日追蹤管理 * 標示者列入 自主健康管理暨居家隔離資訊系統 註 2:High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以下簡稱 HPAI) 1. 接觸者檢疫共通性應辦事項包括 : (1) 警示期時期, 檢疫期間暫定為 10 天 ; 疫情等級提升後的檢疫期間, 將視屆時病毒特性再予調整 (2) 如為高病原性禽流感 (HPAI) 發生場相關人員 疑似 / 可能 / 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 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 / 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須開抗病毒藥劑 (3) 每日量體溫 注意是否出現發燒 咳嗽等類流感症狀 (4) 藉由訪視或電話聯絡, 督促其務必遵從接觸者檢疫相關規定 (5) 提供聯絡電話, 以便發生症狀或有其他立即性需求時尋求協助 (6) 對檢疫期間發生發燒 咳嗽等類流感症狀者, 應隨即區隔其與其他同住者, 並提供立即的轉送 醫療評估 (7) 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服務, 如心理支持 飲食 ( 視個別需要 ) 醫療 ( 如慢性病藥物 ) (8) 檢疫期間結束後, 告知其恢復日常生活 2. 接觸者檢疫方式 : (1) 自主健康管理 : 沿用一般民眾熟悉之用語及意義, 相當於國外所稱之 voluntary quarantine 概念 此為最容易執行的接觸者檢疫方式, 且能提供其最舒適的環境與基本生活需求 參 社區防疫工作 -5

40 a. 針對疑似 可能及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 須開立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詳如附件 4, 及進行 新型 A 型流感 ( 或新型流感 ) 疫情調查, 並依據 新型 A 型流感病例接觸者追蹤管理彙整表 ( 請參閱壹 疫情監視 -29), 每日將追蹤結果以 Excel 檔案回復疾管署臺北區管制中心 b. 自主健康管理者應儘量於家中作息與活動, 外出時戴口罩 同住家人則可自由活動 自主健康管理者應量體溫 注意是否出現發燒 咳嗽等類流感症狀, 記錄活動史, 並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單位 c. 病例之密切接觸者雖風險較高, 但由於已給予預防性投藥, 故仍以自主健康管理執行管制 (2) 機構檢疫 : 規劃臺北市政府替代役中心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及行政院公務人力中心 a. 針對社區內部分不適於居家自主健康管理之民眾, 如遊民安排於遊民收容中心 ( 原廣慈博愛院 ) 收容檢疫 b. 須開立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要求社區檢疫機構管理人員督導自主健康管理之執行 c. 社區檢疫機構應提供生活 心理及醫療需求, 並具備以下機能 : (a) 有充足的房間 浴室 (b) 以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最低標準為原則, 每床最小面積 6.5 平方公尺, 二床距離至少一公尺 ; 二人以上房間應有隔離屏障物 (c) 提供的房間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並可開啟 (d) 提供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e) 有管理人員監測其健康狀況 (f) 一旦接受檢疫者發生症狀, 可安排送醫 (g) 具電話等與外界溝通的設備 (h) 安全管理 (i) 可處理廢棄物 ( 如沒有人發病, 處理方式與一般廢棄物相同 ) (3) 工作場所檢疫 : 防疫工作人員 照護病例之醫護人員等, 雖有與病例接觸之暴露史, 但因值勤時有基本防護, 故仍可繼續工作, 但在非執勤時段, 須密切監視自身的健康狀況, 工作前並先確認無類流 參 社區防疫工作 -6

41 感等相關症狀, 始得開始執勤 由各管理單位或雇主比照 自主健康管理 之規範, 建立名冊與內部管理機制 ( 含人員發病時的就醫流程 ), 以備需要時查閱 (4) 區域檢疫 a. 區域檢疫是針對特定場所或建築物中一群有暴露風險者, 限制其內所有人的行動, 在 10 天的檢疫期間內採行自主健康管理, 以抗病毒藥劑預防性投藥, 該場所或建築並限制進入 b. 在以下時機可考慮運用 : (a) 大部分病例可追溯到同一特定傳染地點 ( 如學校 工作場所 家戶 醫療機構等 ) (b) 除該特定的傳播地點外, 傳染尚未擴散到該區域內的其他地區 c. 在執行前, 須進行以下準備 : (a) 召開跨部門會議, 規劃執行時程 執行方式 配套措施等 (b) 必要時尋求警方執行秩序維持與警戒 (c) 與該場所或建築物之負責人 管理人充分溝通, 說明執行此措施的目的與作法 (d) 與大眾傳播媒體溝通, 使其正確報導, 避免引發恐慌 (e) 尋求相關社區組織的協助, 向社區民眾溝通正確訊息 d. 執行期間, 嚴密監視受檢疫者的健康狀況, 一旦發病, 須確保其可立即接受到適當的醫療評估與照料 e. 執行的時間長短, 應視該接受檢疫的群體發病情形而定, 如在 10 天的檢疫期間內, 未有人發病, 則可結束檢疫 ; 如有人發病, 則應評估是否將檢疫時間延長 ( 四 ) 家庭防治 : 家庭是構成社區的元素, 因此在進行社區防疫工作時, 家庭防治是不可忽略的 1. 建議準備防疫錦囊包 : 所有家庭在警示期時即建議準備 防疫錦囊包, 鑑於國人普遍對天然災害有高度認知及準備, 食物 水源 照明燈 現金等之準備具共通性, 故僅就醫療衛生方面特別需要的 防疫包 內容作建議, 包括 : 個人常備藥品及醫療用品 平面口罩 洗 參 社區防疫工作 -7

42 手液 宣導品或應變手冊 體溫計 2. 大流行期後可能宣佈家庭層次之防治措施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 大流行期時將視疫情狀況及聚集事件發生地域, 宣布家庭層次之防治 措施 ; 所有家庭防治措施, 皆以同住之家庭為單位, 每一個家庭成員 均需配合 二 社區層次 ( 一 ) 擴大社交距離 : 以社區為防疫對象, 減少民眾互動, 降低病毒在社區中 傳染, 以使流行曲線平緩, 減輕醫療負荷 其實務策略如下表 : 擴大社交距離措施 適用時期 執行困難度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大流行間期 ~ 警示期 + 取消公眾活動 大流行期 ++ 關閉公共場所 大流行期 ++ 國內旅行限制 大流行期 + 區域封鎖 大流行期 ++++ 庇護 大流行期 +++ 部分擴大社交距離措施需較多的資源準備 跨部門協調 風險溝通, 且將影響社會與經濟層面, 故困難度較大, 基於社會成本及比例原則之考量, 其執行的優先順序可排在較後 而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則在平時就可開始宣導, 於疫情發生時繼續加強 取消公眾活動 關閉公共場所 國內旅行限制 區域封鎖等措施如經評估需全國性普遍實施, 將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發布, 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 地方政府如評估轄區有必要部分實施, 亦可報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同意後執行 以上措施在執行一段時間後, 必須基於以下考量解除 : a. 病例發生趨勢已有效下降 b. 有其他有效的介入措施, 如大流行流感疫苗可大量供應 c. 自最嚴格 對民眾生活影響最大的措施開始解除 1.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 以所有民眾為對象 參 社區防疫工作 -8

43 (1) 以各種溝通管道, 讓民眾對各種感染控制行為的原理 作法有正確認知並遵行 包括 : 大流行時流感之傳染途徑 如何減少感染風險 生病時如何保護他人 如何正確使用口罩 適當消毒等 詳如附件 5 因應流感大流行個人及家庭防護指引 (2) 為加強溝通成效, 提供 防疫錦囊包 相關的個人及家庭防護衛生套組 2. 鼓勵社區感染控制行為 : 以機關團體為對象應提倡機關 團體 學校內部的感染控制 擴大社交距離措施, 包含 : 如何獲得正確防護資訊 維持衛生的環境 改變人員活動的流程 協助感染或有暴露的人員等 詳如附件 6 機關團體防護指引 附件 7 旅館業者因應新型 A 型流感防疫應變作為 附件 8 學校因應新型 A 型流感防疫應變作為 3. 取消公眾活動 關閉或限制進出公共場所 (1) 為避免眾多人在侷限的空間中密切接觸, 故大流行期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將可能宣布短期或長期 全國或部分地區取消公眾活動, 如演唱會 體育活動 電影播放等 (2) 關閉或限制進出休閒場所 ( 購物中心 戲院 游泳池 俱樂部 健身房等 ) 辦公大樓 商店 宗教聚會場所 學校及大眾運輸限制亦為大流行時期防疫措施的可能選項之ㄧ, 然其對社會運作與經濟活動的影響甚大, 因此決策時仍必須考量其成本效益 4. 關閉學校 (1) 如需關閉學校, 停課將造成課業進度落後, 配合教育部之政策, 輔導學校以替代學習機制, 讓家長協助延續學生的學習進度, 如網路遠端教學 視訊或廣播教學 郵寄講義與作業等 (2) 如採行關閉學校, 另須同時考量相關配套措施, 除要求學童家長在大流行期間要特別考量兒童照護的問題, 並避免學生停課後在校園以外的處所聚集, 如 KTV 網咖 5. 庇護 (sheltering) (1) 為減少大流行流感的傳播, 如有必要, 將可能比照颱風, 要求民眾留置於家中, 停止上班上課一段期間, 此處暫稱之為 流感大流行庇護日, 參 社區防疫工作 -9

44 時間為 7~10 天 (2) 流感大流行庇護日 的實施將須依據流行病學資料, 並評估對社會的影響, 再行決策 基本上, 僅有在以下狀況時, 方考量採行 : a. 社區中傳染情形普遍 b. 有相當的病例已無法找出流行病學相關 c. 評估認為僅對部分有暴露風險者實施管制, 已不足以預防疾病散播 (3) 執行前須進行以下準備 : a. 中央及縣市政府內部跨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b. 與社區中民眾進行溝通執行細節 採行之原理 建議民眾於家中儲備必要的生活物資, 就如同颱風前的準備一般, 包含可長期保存的食品 電池 常備藥品 c. 安排重要機能的維持, 如警察 消防人員 水 電 瓦斯 通訊及衛生環保 d. 提供社會心理支持, 考量財務支援問題 e. 鄰近社區可能未採行此項措施, 須解決至鄰近地區就學 上班者的問題 f. 與大眾傳播媒體溝通 ( 二 ) 區域封鎖及國內旅行限制 1. 區域封鎖 (cordon sanitaire) 為最嚴格且最難執行的策略, 必須有明確的封鎖線, 為維持封鎖線, 除警力投入外, 須考量交通運輸主管機關的配合 ( 如需封閉橋樑 道路 ) 要求封鎖線內所有民眾留置家中, 管制人員於區域內外進出, 且必須供應區域內民眾必須的生活物資, 並進行治安維持 社會心理支持等 因此, 如沒有特殊必要理由且確定可執行無礙, 不建議貿然採行此項策略 2. 如國內疫情進入警示期, 部分地區受到疫情影響, 比較可行的策略是以建議和勸導的方式, 提醒民眾如非必要, 不要前往感染地區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0

45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 流感居家 ( 集中 ) 隔離通知 受通知人 : 先生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女士出生年月日 : 開始發燒日期 : 聯絡電話 : 或 ( 為維護您的權益, 請再確認資料是否無誤 ) 居住地址 : 據衛生機關的調查, 您可能與流感病患有相當接觸, 為了保障您和親友及大眾的健康與安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規定, 請您在月日至月日進行集中隔離,( 隔離地點 : ) 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 如戴口罩 ), 以避免傳染 以上措施若未能確實配合,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的地方, 可致電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 ) 臺北市防疫專線 ( ) 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專線 (1922) 請您密切注意身體狀況, 若有發燒 咳嗽 呼吸困難 肌肉酸痛或腹瀉等症狀, 應立即通知隔離地點之衛生防疫人員以安排就醫 ; 在隔離期滿時, 如無發病跡象, 將可順利解除列管 在全球流感疫情流行期間, 為了維護健康家園, 造成您一些不便, 也請協助提醒親友們近期內儘可能不要去流感流行地區, 如果您想瞭解更詳細或最新的資訊, 可上 或 網站查詢, 我們的同仁會定期以電話或家訪和您聯絡 謝謝您的合作 臺北市政府敬啟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1

46 附件 2 對居家隔離之建議事項 在流感大流行期間, 大多數輕症病例將在家療養, 由家人或其他同住者負責照料, 並協助病患處理飲食 洗衣及其他必要的生活維持事項 雖然與大流行流感病患同室生活的感染風險無法降為 0, 但只要照料者暸解基本的感染防護措施, 這項風險可減至最低 此外, 需注意病患居家隔離之心理需求, 可讓病患藉由電視 廣播 報紙或網路排遣居家隔離的時間, 並給予最大的支持與關懷 病人如何保護旁人? 流感的可傳染期內大約在發病前 1 天至症狀緩解後且檢驗證實流感病毒陰性為止, 這段期間可能將病毒傳染給旁人, 所以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 症狀開始發生時, 就主動居家休養 勤洗手可降低感染他人的風險 注意咳嗽禮節與呼吸道衛生 -- 咳嗽及打噴嚏時掩住口鼻 -- 使用面紙處理呼吸道分泌物, 並將面紙丟棄於垃圾桶 -- 手部有可能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 要立即徹底清潔雙手 -- 與他人有 1 公尺內交談接觸前, 先戴上口罩 一旦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後, 應立即更換並棄於有蓋垃圾桶, 並徹底清洗雙手 避免外出 如有必要外出時 ( 如就醫 ), 注意咳嗽禮節與呼吸道衛生, 並應戴上外科口罩 家人如何幫助病人? 最好讓病人居住於單獨的房間 ; 如家中有二間以上浴室, 可讓病人單獨使用一間 病患使用過的餐具用水 清潔劑徹底清洗即可 病患的衣物可照一般程序清洗 病患使用過的面紙可置於垃圾袋中, 與其他家庭垃圾一起丟棄 ; 為方便病人丟棄使用過的面紙, 可放置一垃圾袋在病患床邊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2

47 除非就醫, 儘量讓病人在家中休養, 需外出辦理的事務儘量由家人代勞 為病人準備足量的外科口罩 家人如何減低感染風險? 儘量由同一成員照料病患, 最好是由非流感併發症高風險的家人, 如沒有慢性病的青壯年人 其他同住者如未曾罹患大流行流感, 或並非主要負責照料病患者, 在可傳染期結束前, 避免進入患者房間 雖沒有研究證實在家中配戴口罩可減少病毒傳播, 但病患或照料者在互動時佩戴平面或外科口罩, 可讓彼此較為安心 同住者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 如有不適, 立即尋求醫療協助 病患及家人均應保持勤洗手之衛生習慣 家中適當消毒 -- 流感病毒可殘存在平滑表面約 24~48 小時, 在衣服 紙張或衛生紙表面, 約可殘存 8~12 小時 故消毒是減少感染源的方式之一 -- 在家戶中, 就可能受呼吸道分泌物污染的表面, 如病人房間內, 可執行消毒 ; 為便於消毒, 病人房間內陳設宜儘量簡單, 移除不必要的物品 -- 家戶中消毒的方法 (1) 消毒之前先清潔 (2) 消毒時佩戴口罩 (3) 使用政府核可的消毒藥品, 並遵照其使用說明 (4) 除地面及其他水平表面外, 特別加強病人常碰觸的表面, 如床舖之扶手 床緣 床邊的桌子 電視遙控器 電話 洗手間設備的表面 ( 門把 扶手 便器 通風口等 ) (5) 除非有明顯的髒污, 天花板 牆壁 窗簾等無須特別處理 (6) 大範圍的環境與空氣消毒沒有必要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3

48 附件 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型 A 型流感病例處置及居家隔離送餐流程圖 醫療機構 或機場港埠發現符合調查病例 1. 醫療機構於法定傳染病系統通報 2. 機場港埠至症狀監視系統通報 檢體送至 CDC 研究檢驗中心 : 採檢 A. 下午 3 點前檢體 送達, 當天發報告 NO 不需送餐 投藥 B. 若下午 3 點之後送達, 則隔天會有結果 疫調人員先行電 NO 醫師依病例狀況研判是否需住院 Yes 話聯絡個案, 是 否需送餐服務 病患戴口罩返家, 衛生局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衛生局依法定流程安排病患至指定隔離機構隔離治療 Yes 疫情調查 依居家隔離通知 為訂餐依據, 製作送餐名冊 ( 註記個別需求 ): A. 午餐或晚餐 80 解除隔離限制 NO 依檢驗結果研判是否為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 元 1 份 B. 早餐 50 元 1 份 Yes ( 晚餐可與隔日早餐一併送達 ) 送餐人員 : 1. 住院隔離者持續隔離至發病後 10 天為原則, 倘發病後 10 天尚未康復, 則其症狀解除前應視為仍具傳染力 2. 居家隔離者安排住院隔離至發病後 10 天為原則, 倘發病後 10 天尚未康復, 則其症狀解除前仍應視為具傳染力 如出現臨床症狀, 由衛生局協助就醫 區公所送餐組 密切接觸者處置預防性投藥 自主健康管理 10 天自主管理期間不需送餐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4

4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型流感居家隔離送餐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 作業流程作業說明負責單位 製作居家隔離名冊詢問個案是否需送餐服務製作送餐名冊統計訂餐份數通知區公所負責人員規劃路線分裝餐點準備送餐裝備送餐 慰問個案觀察個案身心狀況以 75 %酒精或乾洗手液送餐人員返所, 立即洗手 疾病管制科承辦人 : 衛生局 - 1. 依 新型流感病例處置流程, 符合調查病例但不需住疾病管制科院者, 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 製作疫調及居家隔離名冊 3. 名冊分別傳送 12 區防疫駐點人員 疫調人員電話聯絡該區個案, 疫調並詢問 : 衛生局 - 1. 是否需送餐服務 12 區防疫 2. 餐點種類 ( 葷 / 素 乾飯 / 稀飯 / 麵等 ) 駐點人員需送餐服務者 : 衛生局 - 1. 依檢體送達檢驗中心時間為送餐依據 : 12 區防疫 1 下午 3 點前送達者, 當天發報告 - 訂午餐或晚餐 1 份 駐點人員 2 下午 3 點後送達者, 隔天發報告 - 晚餐及隔日早餐各 1 份一併訂購 2. 製作送餐名冊 統計訂餐份數 3. 訂餐預算 1 午餐 晚餐 80 元 1 份 2 早餐 50 元 1 份 4. 請向衛生優良餐飲業者訂購餐點 5. 保存發票或收據, 經費由天然災害物資相關經費支應 ( 社會局 ) 6. 將送餐名冊通知該區區公所負責人員, 並告知取餐地點 區公所送餐人員 : 區公所 - 1. 規劃送餐路線 送餐組 2. 分裝餐點份數 ( 晚餐可與隔日早餐一併送達 ) 準備送餐人員裝備 : 衛生局 - 1. 外科口罩 12 區防疫 2.75 %酒精噴瓶或乾洗手液駐點人員送餐時注意事項 : 區公所 - 1. 保護個案隱私 送餐組 2. 抵達門口方戴上口罩, 並提醒個案戴上外科口罩再開門 3. 慰問個案並觀察其身心狀況 4. 將餐點送至個案手中 5. 離開後, 以 75 %酒精或乾洗手液消毒雙手 7. 脫下外科口罩 ; 再次以 75 %酒精或乾洗手液消毒雙手 送餐返所後注意事項 : 區公所 - 1. 立即洗手 送餐組 2. 當外科口罩弄濕, 請立即更換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5

50 附件 4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 密切接觸者 ) 姓名 : 身分證號 : 接觸日期 : 聯絡電話 : 通知書開立日期 : 聯絡地址 : ( 本書表為法律文件, 請正確填寫, 上聯由防疫人員收存, 下聯由自主健康管理者保留 )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因您是新型 A 型流感通報個案, 或曾有人類新型 A 型流感確定病例或極可能病例的接觸史, 為防範新型 A 型流感疫情的傳播, 並保障您自己及親友的健康, 請您於接觸後 10 日內, 確實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 一 減少非必要之外出 : 儘量於家中作息與活動, 有需要外出時應戴口罩 家人可照常上學 上班, 除非自主健康管理者發病, 否則沒有行為上的限制 二 維持手部清潔 : 保持經常洗手習慣, 原則上可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維持手部衛生 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 鼻子和嘴巴 三 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 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狀時應戴外科口罩, 當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時, 應立即更換並丟進垃圾桶 打噴嚏時, 應用面紙或手帕遮住口鼻, 無面紙或手帕時, 可用衣袖代替 如有呼吸道症狀, 與他人交談時, 請戴上外科口罩並儘可能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 請澈底洗淨 四 注意體溫變化 : 自主健康管理的 10 日內, 每日早 / 晚應各量體溫一次, 並詳實記錄體溫及活動史 ( 如下列表格 ), 有特殊狀況應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 / 所 五 必要時就醫 : 倘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 請立即戴上口罩, 主動通報地方衛生局 / 所, 由衛生局 / 所協助您就醫 就醫時, 請將本通知書出示給醫師, 並應告知醫師旅遊史 接觸史及居住史 六 如無確實遵守以上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 將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依同法第七十條處新臺幣 3,000 至 15,000 元不等罰鍰, 得連續處罰 七 如有身體不適或其他疑問, 可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諮詢專線 通知及諮詢 體溫及行程紀錄表 填表人 : 天數日期 上午 下午 健康狀況 活動史紀錄 1 度 度 2 度 度 3 度 度 4 度 度 5 度 度 6 度 度 7 度 度 8 度 度 9 度 度 10 度 度 開立機關 : 聯絡電話 :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6

51 附件 5 因應流感大流行個人及家庭防護指引 大流行流感的可能傳染途徑 飛沫傳染 (droplet transmission) 眼 口 鼻黏膜接觸到感染者飛沫 ( 粒徑大於 5 μm ) 通常粒徑大於 5 μm的微粒, 短時間在空中停留後, 沉降在 1 公尺距離內 ; 某些研究顯示飛沫傳染為目前已知最主要的傳播途徑 ; 醫護人員在日常病患照護時, 應使用接觸或飛沫防護措施來抑制流感病毒傳播, 飛沫防護措施包括有呼吸道衛生 / 咳嗽禮節 佩戴平面口罩等皆是重要方法 接觸傳染 (contact transmission) 經直接接觸 ( 皮膚至皮膚 ) 或間接接觸 ( 手或污染物件 ) 是傳播方式之一 醫護人員在日常病患照護時, 應使用接觸或飛沫防護措施來抑制流感病毒傳播, 以勤洗手 ( 以肥皂及水 或含酒精性乾洗手劑 ) 為抑制流感病毒藉接觸傳染的最重要方法之ㄧ 空氣傳染 (aerosol transmission) 目前尚無證據顯示新型 A 型流感會經由空氣引發人傳人的傳播 空氣傳染是指粒徑小於 5μm 的微粒, 表層的水份蒸發後, 形成飛沫核, 沉降速度減緩, 可隨氣流飄浮, 長期懸浮在空氣中, 若病毒仍保持活性, 吸入後可能造成感染 流感病毒以空氣傳播的證據有限, 醫院中某些引發氣膠的治療步驟 ( 如氣管插管 抽吸器 氣霧器 支氣管鏡檢查 ) 可能會增加飛沫核的傳播 執行會引發飛沫微粒 (aerosol) 產生而導致感染風險增加之防護措施時, 健康照護工作人員除使用接觸 飛沫防護措施外, 亦應使用空氣傳染防護措施, 即醫護人員需要配戴呼吸防護具 ( 如 N95 口罩 ), 以避免吸入帶有病毒的飛沫核 如何減少感染風險? 基本原則 : 勤洗手 減少不必要的社交接觸 避免擁擠 為維持良好的身體狀況, 要吃的好 睡的好 保持適度運動 勤洗手可降低感染風險, 使用肥皂和清水充分清潔, 不需特別的清潔用品 當缺水或可用水量有限時, 可用酒精性乾洗手劑替代 避免用手觸碰眼睛 鼻子及嘴巴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7

52 避免擁擠 ; 如有必要前往擁擠場所, 儘量縮短時間 正確使用口罩, 也可以降低感染風險 但要注意, 即使佩戴了口罩, 勤洗手等衛生習慣仍須保持 儘可能減少外出及與人面對面接觸的頻率, 可用的方法包括 : -- 於家中適量儲備生活必需品 -- 以網路或通訊方式購物 -- 在非尖峰的時段外出 購物 -- 以叫外送 得來速方式購買餐食 -- 利用 ATM 繳付帳單或使用電話轉帳處理帳務 孕婦 心肺疾病者 免疫機能不全者 幼童 老年人如感染流感, 較一般人更可能引發嚴重併發症, 因此在大流行期間, 更需注意做好自我保護 自己生病時要保護他人 症狀開始發生時, 就主動居家休養, 負責照護的家人注意防護 勤洗手可降低感染他人的風險 注意咳嗽禮節與呼吸道衛生 -- 咳嗽及打噴嚏時掩住口鼻 -- 使用面紙處理呼吸道分泌物, 並將面紙丟棄於垃圾桶 -- 手部有可能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 要立即徹底清潔雙手 有呼吸道感染症狀時戴口罩, 一旦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後, 應立即更換並棄於有蓋垃圾桶, 並徹底清洗雙手 正確使用口罩方法為何? 即使配戴口罩, 仍要勤洗手 擴大社交距離 避免身處擁擠場所 口罩可分為二大類 : 1. 外科口罩 (surgical and procedure masks) 及平面口罩 : 用於阻擋飛沫散佈, 並避免噴濺的液體與噴霧接觸到口腔與鼻腔 2. N95 口罩等高效過濾口罩 (particulate respirators): 依據 WHO 感染控制指引, 係建議醫護人員於執行引發飛沫微粒之治療措施, 或於隔離病房等高風險區使用, 以避免吸入空氣中的飛沫微粒 使用時須特別注意與臉部密合, 空氣均經由口罩過濾層吸入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8

53 配戴時機 : 1. 何時應配戴外科口罩或平面口罩? -- 有咳嗽 打噴嚏等流感症狀, 且有機會與他人近距離接觸時 -- 病患可能藉由飛沫傳染給他人的情況下使用外科或平面口罩, 如前往醫療機構就醫 -- 須前往擁擠場所時 ( 健康者不需要在開放的公共空間戴口罩 ) -- 與生病者近距離接觸時適用 2. 何時應配戴 N95 口罩等高效過濾口罩? -- 一般人的感染風險無法與醫療人員相比 如呼吸防護具的供應有限時, 應由醫護人員優先使用 -- 高效過濾口罩使用前需經配戴訓練與密合度測試, 且因呼吸阻力大, 佩戴時並不舒適, 較不建議民眾配戴, 尤其是有肺部疾病者 若無法久戴並不能降低感染風險 -- 如家中有病人, 家人又不可避免有一定的感染風險時, 可佩戴高效過濾口罩 如協助家中氣喘兒使用噴霧器, 而兒童本身罹患流感, 或協助家中患流感的慢性呼吸道病患使用抽痰器 如何正確使用口罩? -- 佩戴前徹底清潔雙手 佩戴及脫除的過程需注意不要用未清洗的雙手接觸到口鼻 -- 使用中及使用後, 避免碰觸口罩外層 ( 因其可能已沾染病毒 ) -- 用過的口罩要謹慎丟棄, 為避免手接觸到口罩潑水層表面, 應持綁繩或鬆緊帶丟入垃圾桶 -- 取下及丟棄口罩後, 要徹底清潔雙手 -- 如無法取得拋棄式口罩, 需配戴布製口罩並重複使用, 亦應以相同方式取下, 再以洗潔劑清洗 參 社區防疫工作 -19

54 附件 6 機關團體防護指引 ( 流感大流行時期, 提供機關行號 學校等團體使用 ) 推動正確的防護認知設專人定期瀏覽政府的應變計畫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 流感防治網, 以瞭解新型流感 ( 含新型 A 型流感 ) 的最新訊息 充分接收大流行流感的重要訊息, 如初期症狀 傳染途徑 自我保護措施等 ; 以協助辨識成員是否患病 向成員推動勤洗手 咳嗽禮節及呼吸道衛生等 學校尤其對低年級學童應特別留意與教導 衛教手冊 單張 電子郵件 告示牌以及薪水單, 都可以當作媒介, 用以傳達維護個人衛生之建議 擴大社交距離 取消或延期非必要的會議或訓練課程 旅遊活動等 避免面對面的會議, 實在必須召開面對面會議時, 應縮短會議時間, 並選擇在空間較大的會議室召開 避免安排成員於自助餐廳等人多的密閉空間用餐, 可安排交錯的用餐時間 鼓勵以步行走樓梯代替坐電梯 加強運用通信科技 ( 電子郵件 傳真 電話會議 視訊會議等 ), 以進行溝通, 避免人員直接面對面接觸 維持衛生的環境 充分供應感控設施, 如肥皂 擦手紙 含酒精成分之乾洗手 垃圾桶等 確認環境定期清潔消毒, 具過濾器的空調設備有定期維護保養 在場所入口明顯處 盥洗室 洗手台及公共場所張貼有關衛生保健海報 協助團體中的生病成員 設立機制, 確認患病者返回前已恢復健康 ; 一旦該名成員復原, 鼓勵其重返公司或學校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0

55 成員在團體中時感到不適, 可進行以下處理 : -- 如符合流感症狀, 應協助其戴上口罩, 先行安置於單獨的處所, 儘速安排就醫 -- 當確認其罹患大流行流感時, 應確認在團體中的密切接觸者, 並要求該些接觸者遵行政府公布的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 患者接觸過的相關場所適當消毒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1

56 附件 7 臺北市旅館業者因應新型 A 型流感防疫應變作為 面對全球新型流感疫情, 本市積極配合中央 境外阻絕 邊境管制 現階段的防治策略 ; 然臺北市為國際型城市, 防疫重責大任責無旁貸, 若疫情入侵我國, 期望在第一時間發現首例個案並及時進行通報及隔離, 避免疫情擴散造成社區感染或傳播至其他縣市 藉由建立旅館業標準作業流程, 完備本市旅館業面對疫災防治的應變能力 壹 旅館業者作為一 平日整備 : ( 一 ) 建立員工自主健康監測機制, 於流行期間掌握旅館員工身體狀況 ( 二 ) 要求員工隨時維持良好衛生習慣, 如手部清潔 呼吸道衛生 / 咳嗽禮節 ( 三 ) 流行期於公共空間設置乾洗手設備, 例如旅客 員工最常使用之電梯 門把 手把 等, 尤其是電梯及出入口為最重要 ( 四 ) 旅館內部設置檢疫房間 ( 例如該旅客之房間 獨立客房或醫護室 ), 做為必要時隔離使用 ( 五 ) 本府適時提供或協助業者相關防疫文宣之內容 製作 ( 例如給旅客一封信 旅客須知之夾頁 ), 提醒旅客應注意之事項 ( 含症狀 自我保護措施及相關通報資訊等 ) ( 六 ) 衛生局防疫專線 ( ) 作為業者之防疫連繫 諮詢窗口 ( 七 ) 業者對於旅客從機場到飯店路線及住房後於飯店內活動節點每日進行紀錄, 例如 :Front office ( chick in ) House cleaning ( room cleaning) outlets booking(dining experience) 商務會議室 健身房 等處, 期能於通報個案待判定期間, 即可初步掌握高危險之接觸者, 作為後續追蹤個案及環境清消之參考 ( 八 ) 對於房客可能群聚場所 ( 商務會議室 健身房 等 ), 業者可張貼公告 注意事項提醒房客相關之防治措施 如遇有流感相關症狀者, 可先行詢問該處服務人員, 並建議房客先赴醫務室諮詢或診治 ( 九 ) 事先規劃面對可能發生之首例個案陽性之媒體公關規範及送醫流程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2

57 二 旅館業者應配合衛生單位相關事項 : ( 一 ) 協助衛生局與房客口譯 轉交隔離通知簽收等防疫相關事宜 ( 二 ) 有發燒 感冒或腹瀉症狀個案可經由醫務室向本市衛生局防疫專線 ( ) 通報 ( 三 ) 相關個案管理流程 : 1. 確診個案同班機密切接觸者入住該旅館者 : 衛生防疫人員於檢疫房間 ( 獨立客房 ) 內採檢或陪同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採檢 2. 調查病例或極可能病例 : 旅館業者聯繫 119 運送該疑似病患送醫, 病患送醫出入動線應與一般客戶出入動線有所區隔, 並由醫師進行研判及通報 3. 旅館出現入住旅客經確認為新型流感確診病例 ( 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 (1) 病患處置 : 旅館值班人員應馬上留置病人先就地隔離, 打開窗戶 關閉空調 保持空氣流通並聯繫 119 協助送醫, 救護人員穿著相關防護裝備, 轉送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 臺北市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做後續治療處置 (2) 接觸者處置 : A. 高危險群者 : 業者應於第一時間內掌握高危險接觸者名單 ( 與確診個案距離小於 2 公尺且接觸超過 1 小時 ), 該類高危險接觸者由衛生防疫人員協助預防性投藥, 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必要時接受疫調 採檢及隔離通知送達等措施 B. 中危險群者 : 由防疫人員於旅館內部及出入口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項目如下 : (a) 是否有相關接觸史及群聚史? (b) 是否曾暴露或接觸到有感冒症狀者? (c) 住宿過程是否均未使用旅館設置之酒精消毒手部, 保持手部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3

58 衛生? 符合上述風險者列為中危險群, 並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是否採檢與投藥將依中央規定辦理 C. 低危險群 : 不符合上述高危險群及中危險群者, 有症狀時通報 貳 公部門作為一 高危險接觸者處置當旅館業者於第一時間內掌握高危險接觸名單, 本府啟動調度車輛運送其人員, 衛生防疫人員協助將高危險接觸者送本市檢疫隔離場所, 同時市府防疫團隊進行旅館周遭管制 治安維護及環境清消 二 旅館之環境消毒 : 原則上由衛生局人員協助指導業者使用 70-75% 酒精或 500ppm 漂白水進行物品及環境表面擦拭 ( 調配方式如下一頁附件 : 酒精及漂白水之正確調配方式 ) 三 其餘防疫作為視疫情等級變化再行修訂, 並依中央防疫措施之規定辦理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4

59 附件 : 酒精及漂白水之正確調配方式 一 酒精 ( 濃度 70%-75%) 是強效且廣泛的殺菌劑, 市售藥用酒精未稀釋濃度為 95%, 可以蒸餾水或煮沸過冷水, 依需要之使用量, 稀釋為濃度 70-75% 之酒精 簡易方法為 3 份 95% 酒精加 1 份水, 稀釋後濃度為 71.25%; 因酒精為易燃物, 建議用於小範圍表面和儀器的消毒, 且用於通風良好處, 以避免燃燒 二 漂白水 次氯酸納 (sodium hypochlorite) 一般市售漂白水約含 5% 次氯酸納, 建議以 1 份漂白水加 99 份冷水稀釋 ( 即 1:100 稀釋 ), 稀釋後約含 0.05% 或 500ppm 有效氯, 一般在使用後 分鐘皆有作用, 其價格便宜, 故建議用於醫療機構及家戶大範圍消毒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5

60 附件 8 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因應新型流感疫情應變處理作業流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學校應變機制 臺北市政府成立流感大流行疫情應變小組 105 年 6 月 30 日 各級學校校內個案防疫措施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學校 1. 成立流感防疫小組, 統籌相關防疫事項 2. 掌握至境外病例地區交流或旅遊之教職員工生名單, 落實追蹤紀錄及自主健康管理 3. 更新防治資訊及加強衛教宣導 4. 指定發言人及聯繫窗口 5. 落實疫情通報作業, 利用校安即時通報網掌握學校疫情及停課資訊 6. 依據中央公布停課標準, 訂定學校停課 補課及復課相關規範, 並督導辦理相關措施 7. 依據中央發布境外學術交流 旅遊規範, 督導限制境外交流等事宜 8. 整備與購置校內相關防疫物資 ( 含口罩 體溫計 消毒劑等 ); 配合當地衛生 防檢及環保單位, 協助所轄學校護送就醫或實施消毒作業 症狀 就醫 通報 輔導 消毒 近期曾至境外病例地區交流或旅遊之學校教職員工生發生急性呼吸道感染, 具有下列症狀之一 : 發燒 ( 38 ) 及呼吸道症狀 ( 流鼻涕 喉嚨痛 咳嗽 ) 頭痛 肌肉痛 疲倦等 生病教職員工生應戴口罩 立即就醫, 落實生病不上課 不上班 學校衛保組或健康中心提供協助 諮詢或轉介醫療 教職員工生經醫師診斷 H7N9 流感確診, 學校以甲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 聯繫教育局 處, 協同衛生局共同處理 生病教職員工生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持續保持辦公處所及教室內外之清潔與通風, 定期針對物品 門把 桌椅及相關設施進行消毒 緊急應變 停課機制 因應疫情上升, 啟動大型運動賽會 校外教學 活動或考試等應變機制, 執行有效防疫措施 依據中央公布停課標準, 辦理學校停課 補課及復課措施, 以降低校園群聚感染風險 依據中央發布境外學術交流 旅遊規範, 辦理限制或停止境外交流 旅遊活動等 針對停課學生之課業學習, 透過居家學習計畫及相關補課措施, 提供相關協助 掌握生病教職員工生狀況 發布新聞稿 對外發言 自主健康管理 教職員工生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 從境外病例地區返國 10 日內, 記錄個人旅遊史及健康 就醫史 養成個人衛生習慣, 注意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有咳嗽務必配戴口罩 注意營養 均衡飲食 適度運動 充足睡眠, 增強個人免疫力 校園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事件處理完成 備註 : 本作業流程補習班及幼兒園準用之, 並配合教育部訂頒停課規定滾動修正之 參 社區防疫工作 -26

61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工作計畫 壹 目標 2 貳 動員與分工 2 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二 衛生局 2 三 醫療院所 2 四 其他防疫相關單位 3 參 藥物使用規範 3 一 藥物使用對象 3 二 藥物發放 4 三 藥物管理 4 附件 1 臺北市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配置點 6 附件 2 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合約書 15 附件 3 藥物配置點稽查項目 18 附件 4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 19 附件 5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調度配送流程圖 20 附件 6 衛生福利部 ( 原行政院衛生署 ) 釋義函 21 附件 7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 23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

62 壹 目標一 落實疾病管制署克流感藥物使用不同疫情階段之用藥策略 二 疾病管制署掌控臺北市克流感藥物儲備量並予機動調撥, 維持最大供藥效益 貳 動員與分工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一 ) 購置流感抗病毒藥劑 ( 二 ) 規劃流感抗病毒藥劑之配置及管理二 衛生局 ( 一 ) 訂定地方之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 使用及配送計畫 ( 二 ) 每週以 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以下簡稱 MIS) 系統查核本市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之藥物使用情形, 並進行藥物調撥及掌控庫存量 ( 三 ) 每三個月派員查核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藥物保存及使用結果回報疾病管制署 ( 四 ) 配合疾病管制署訓練及查核 ( 五 ) 督導各級醫療院所依藥物分級啟動使用條件執行供藥, 避免濫用與誤用 ( 六 ) 指定專人負責流感抗病毒藥劑及 MIS 系統管理, 熟稔系統之撥發 控管 出貨 退貨及用藥對象回報作業之管理作業原則, 並落實業務代理人制度 ( 七 ) 因應平時及不同疫情等級時, 及時將藥物使用最新規定周知本市各級醫療院所及藥局等相關人員 三 醫療院所 : 配合疾病管制署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存放與使用, 本市共有 360 家合約醫療院所 ( 包含 37 家醫院 323 家診所 ), 配置點及合約書如附件 1 2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2

63 ( 一 ) 依合約規定適當保存藥物, 並確實使用於疾病管制署規定之使用對象 ( 二 ) 依規定將藥物使用情形登錄於 MIS 系統, 每週更新藥物庫存量, 以利藥物數量之掌控 ( 三 ) 指定專人負責流感抗病毒藥劑及 MIS 系統之管理及操作 ( 四 ) 於院內宣導流感抗病毒藥劑治療性用藥及預防性用藥之劑量及療程 ( 五 ) 配合衛生局進行流感抗病毒藥劑之查核作業, 查核表如附件 3 四 其他防疫相關單位本府各防疫相關局處如 : 產業發展局 ( 市場處 動物保護處... 等單位 ), 確認需清場之動物流感發生場之現場工作人員, 造冊建檔, 並依疾病管制署之規定配發預防性用藥 參 藥物使用規範一 藥物使用對象 ( 依疾病管制署最新公告調整使用對象 ) ( 一 )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 ( 適用日期 106 年 8 月 16 日起 ) ( 如附件 4, 計有 9 類如下 ) 1. 符合 流感併發重症 通報病例 2. 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 3. 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 4. 具重大傷病 免疫不全 ( 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 ) 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 5. 肥胖之類流感患者 (BMI>=30) 6. 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7. 符合新型 A 型流感通報定義者 8. 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 / 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 9. 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10. 因應流感高峰防治需求之擴大用藥對象 ( 本項依疾管署公告調整 ) ( 二 ) 公費藥劑使用對象, 倘非本國籍人士, 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 A 型流感等法定傳染病人外, 應有居留證 18 歲 ( 含 ) 以下孩童其父母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3

64 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 二 藥物發放 ( 一 ) 新配送藥物由疾病管制署依先進先出原則, 將藥劑配送予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或配送至該轄規劃之藥物配置點, 並請該合約醫療機構依照合約規範進行用藥 ( 二 ) 各縣市衛生局應規劃轄區藥物配置點之分配與管控標準, 及彈性調撥等因應措施, 除控留部分藥劑作為提供彈性調撥之儲備量, 避免全數發放至藥物配置點外, 並應掌握轄區合約醫療機構藥劑使用情形, 協助並輔導優先使用瑞樂沙, 隨時妥善核估 因應調度藥物 ( 三 ) 藥物安全庫存量建議參考值為足夠未來 1~2 週之使用量, 各縣市衛生局如評估轄區總體藥物量將低於安全庫存量時, 請於每日下午 2 時前向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提出申請, 各區管制中心評估或於轄區各縣市協調調度後, 再於每日下午 3 時前向疾病管制署整備組提出配送需求, 整備組依各區管制中心提出之申請辦理出貨, 並將出貨資料提供予各區管制中心, 各區管制中心依出貨資料確認各配送點完成 MIS 點驗作業 ; 藥劑調度配送流程圖如附件 5 ( 四 ) 凡病患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使用對象並須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者, 無須進行快篩, 醫師即可視病患狀況與依藥劑仿單說明及其專業判斷, 開立適當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 克流感或瑞樂沙皆可 ) 予病患使用 ( 五 ) 通報病患之醫療機構為藥物配置點時, 直接由該院提供病患藥物 ( 六 ) 通報病患之醫療機構非屬藥物配置點時, 則依個案情形給予轉院至配置點就醫或向衛生局 所領取藥劑後於機構內交付病患使用 ( 七 ) 有關藥物調劑為法所明定藥師業務之ㄧ, 無藥事人員之衛生局 所, 除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 可由醫師親自調劑或於機構內立即使用藥品外, 其餘仍應由藥事人員調劑 衛生福利部 ( 原行政院衛生署 ) 97 年 1 月 15 日衛署藥字第 號釋義函如附件 6 三 藥物管理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4

65 ( 一 ) 所有藥物配置點皆應納入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系統 ( 下稱 MIS), 並每週至少登錄 MIS 一次, 以確認藥物庫存狀況無誤 ( 二 ) 藥物配置點通報個案, 並開立抗病毒藥劑處方予個案後, 該醫療機構應自行於用藥當日至 MIS 回報使用者資料 ( 三 ) 由非藥物配置點通報個案, 並建議開立抗病毒藥劑處方予個案時, 衛生局應協助提供藥物予個案, 並於用藥當日至 MIS 回報個案資料 ( 四 )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每季定期前往稽查轄區藥物配置點之藥物保管與使用狀況, 查核比率至少為總合約家數 25%, 且實地稽查時應比對與 MIS 用藥回報紀錄 ( 數量 批號 用藥條件等 ) 是否一致, 並將稽查結果回報予當地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 而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每季至少擇轄區 2 縣市衛生局辦理聯合稽查各乙次, 稽查家數不限, 並將該聯合稽查結果併同衛生局每季稽查結果彙整送交疾病管制署 ( 五 ) 藥物因保管不當導致損壞或未依規定使用, 須由保管單位 ( 合約醫療機構 ) 提出書面說明報告送衛生局判核後, 於 1 個月內賠償該批藥劑價金 ( 如附件 7 賠償等級表 ), 費用由衛生局收訖後 ( 註明事由之匯款 * 或支票 ) 併同報告書 判核結果函送疾病管制署繳國庫 ; 情節重大者得依醫事 藥事相關法規移付懲戒 * 中央銀行國庫局匯款帳號 :267863; 戶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301 專戶 ( 六 ) 藥物於使用時發現已毀損或有瑕疵, 應立即通知疾病管制署, 並檢附照片及詳細說明發現經過 藥品批號等資料, 連同實品藥物送交疾病管制署 ( 七 ) 藥物屆期處理 : 屆時依據中央指示辦理回收或銷毀等事宜 ( 八 ) 藥物管理依據藥政處建議應由藥事人員管理, 倘無藥事人員之衛生局 所, 可考量以合約方式進行, 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參酌辦理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5

66 附件 1. 臺北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配置點 (360 家 ) 編號區別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1 士林區士林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49 號 士林區天母康健身心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 100 號 士林區存德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460 號 士林區何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 176 號 士林區何啟溫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63 號 1 樓 士林區李世澤小兒科內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 67 號 士林區杏昌診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36 號 1 樓 士林區杏暉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 15 號 1 樓 士林區貝爾聯合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7 段 82 巷 9 號 士林區忠誠聯合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109 巷 102 弄 6 號 士林區林博通醫師診所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 60 號 士林區邱世昌診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18 號 士林區高醫師家庭醫學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7 段 17 號 2 樓 3 樓 士林區張虔熙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282 號 士林區陳彥銘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 12 號之 1 樓 士林區黃耀明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322 號 士林區慈田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5 段 185 號 1 樓 士林區愛林診所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 222 號 士林區粱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 12 之 1 號 士林區台美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6 段 192 號 士林區德泰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 42 之 1 號 士林區鄭醫師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 5 段 120 號 1 樓 士林區蘇慧卿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大南路 274 號 士林區和謙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 362 號 士林區科安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 116 號 士林區佑康診所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 100 號 士林區天母雙合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北路 21 號 士林區黃蓉聯合診所臺北市士林區社子街 26 號 士林區柯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 144 號 士林區榮清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483 號 士林區健原診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627 號 大同區 中華民國防癆協會第一胸腔病防治所 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 104 號 2 樓 大同區建成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 82 號 大同區施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28 號 大同區黃博裕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赤峰街 49 巷 21 號 大同區慶吉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209 號 大同區澤康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71 號 大同區羅志弘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3 段 115 號 大同區羅源彰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 137 號 大同區鈞生診所臺北市大同區甘州街 28 號 大同區祥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 195 號 大同區澤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 104 號 大同區光庭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 167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6

67 44 大同區延平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2 段 號 大安區 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 2 段 276 號 大安區仁安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75 巷 34 號 1 樓 大安區小禾馨小兒專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3 段 4 號 大安區田嘉程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 239 號 大安區全家聯合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353 號 2 樓 大安區安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226 號 大安區安東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98 之 1 號 大安區那明珠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8 號 大安區林繼國診所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3 段 217 巷 1 弄 12 號 1 樓 大安區松德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70 巷 16 號 大安區邱醫師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288 號 大安區施崇仁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311 巷 13 號 1 樓 大安區柯嘉音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 1 段 127 巷 12 號 大安區夏爾診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265 巷 54 號 大安區健華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255 號 4 樓 大安區啟誠聯合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20 號 大安區許靜瑛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230 號 1 樓 大安區陳志明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337 號 大安區陳建銓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樂利路 93 號 1 樓 大安區博安家庭醫學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麗水街 3 號 大安區黃文香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50 號 2 樓之 大安區黃禎祥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71 號 大安區楊懷卿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 308 巷 55 號 大安區萬通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 64 之 2 號 1 樓 大安區聖侯診所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 139 號 大安區葉明憲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 191 號 2 樓 大安區黃清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 430 號 大安區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2 段 151 巷 27 號 大安區禾馨新生婦幼診所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2 號 2 號 2 樓 2 號 3 樓 大安區延吉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 241 巷 2 弄 5 號 1 樓 大安區春暘診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46 號 16 樓 大安區智博診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265 巷 11 號 大安區林青穀家庭醫學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 1 段 2-1 號 大安區鴻馨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 2 段 86 號 大安區劉建宏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 139 號 大安區樂活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大安區李細祥內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5 號 大安區愛群婦產科診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78 號 2 樓 7 樓 中山區 84 中山區 大直診所 ( 大直永直聯合診所 ) 中山民權王耳鼻喉科診所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595 巷 2 弄 2 號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166 號之 中山區中崙聯合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 2 段 303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7

68 86 中山區王三郎婦產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166 號之 中山區北安聯合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569 之 3 號 中山區民生承安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90 號 1 樓 中山區光華家醫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1 號 中山區吳振力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309 號 中山區杏慈診所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2 段 152 巷 2 之 1 號 1 樓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中山區高固亷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613 號 中山區莊宇龍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637 號 中山區陳正熹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雙城街 10 巷 18 號 1 樓 中山區陳炯輝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103 號 中山區晴光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56 號 中山區黃喜祥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84 號 中山區愛鄰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520 之 1 號 中山區農安診所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 62 號 中山區寧康聯合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224 號 中山區德美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596 號 1 樓 中山區德容聯合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97 號 中山區慶恩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17 號 中山區樂群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 210 之 2 號 中山區潘外科內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35 之 1 號 2 樓 中山區蔡國賢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108 之 2 號 中山區惟廉診所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607 號 613 號及 595 巷 1 號地下一層樓 中山區鄭志誠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1 段 8 號 中山區哲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356 巷 24 號 中山區信安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西路 24 號 3 樓 中山區榮星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272 號 中山區禾康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16 號 中山區雙連婦產科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西路 30 號 4 樓 中山區大直佳恩診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591 號 中山區長春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號 中山區慶生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61 號 2 樓之 7 之 中山區林錦祥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五常街 91 號 中山區正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 321 號 中山區宗北內科診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西路 24 號 中山區成泰診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356 巷 79 號 1 樓 中正區李世輝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 1 段 79 號 中正區同泰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 2 段 136 號 中正區朱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 2 段 220 號 1 樓 中正區周正成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22 號 1 樓 中正區怡和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 2 段 212 號 中正區悅心診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2 段 7 之 2 號 中正區健康 101 診所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97 號 1 樓 中正區 國軍臺北門診中心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7 號 中正區張孟源內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2 段 325 號

69 130 中正區丞泰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 78 號 中正區 醫療財團法人好心肝基金會好心肝診所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 30 號 2 樓之 中正區鈞安診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2 段 431 號 中正區禾馨婦產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 78 號 78 號 2 樓 中正區池振坤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 88 號 2 樓 中正區宜康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 148 號 中正區奕康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連雲街 72 號 2 樓 中正區蕭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 2 段 261 號 中正區惠恩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8 巷 3-1 號 1 樓 中正區遠東聯合診所臺北市中正區永綏街 8 號 內湖區禾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一段 75 號 內湖區瑞康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江南街 96 巷 3 號 內湖區大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366 號 內湖區仁弘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737 巷 50 弄 37 號 內湖區成功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16 號 1 樓 內湖區成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153 號 內湖區杜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222 號 內湖區東湖內兒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4 號 內湖區東湖張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169 號 內湖區東湖謝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148 號 內湖區林永正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 130 號 內湖區林孟勳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61 巷 32 弄 2 號 內湖區林登山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 96 號 內湖區施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90 號 2 樓 內湖區洪永祥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3 段 6 巷 1 號 內湖區馬思特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4 段 53 號 內湖區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內湖國泰診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號 1 2 樓 內湖區康育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3 段 189 號 內湖區康樂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 82 號 內湖區焉醫師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 21 號 內湖區陳森豊診所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1 段 2 號 1 樓 內湖區新明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 386 號 內湖區誠康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585 號 內湖區雙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 49 號 1 樓 內湖區魏穀年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403 號 內湖區薈安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江南街 6 號 內湖區育睿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217 巷 35 號 內湖區李宜霖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300 號 2 樓 內湖區禾馨民權婦幼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 42 號 2 樓 內湖區禾馨內湖婦幼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 42 號 5 樓 內湖區康為恭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73 號 內湖區王慶森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65 號 內湖區詠盛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43 巷 3 號 內湖區謝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147 號 2 樓 內湖區日新診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5 段 446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9

70 175 內湖區吳坤駿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468 號 內湖區連安診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619 號 文山區仁耀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1 段 273 號 文山區王令時內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2 段 200 號 文山區德安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4 段 6-10 號 文山區李聯合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5 段 170 巷 1 之 3 號 2 樓 文山區定安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 165 號 文山區官世英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 45 號 文山區東翰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2 段 139 號 文山區林正豐診所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 25 號 文山區林坤霖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6 段 14 號 文山區洪佑承小兒專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4 段 64 之 2 號 1 樓 文山區徐慧玲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4 段 99 號 1 樓 文山區陳建業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 86 號 90 巷 1 號 文山區景升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2 段 93 之 1 號 文山區楊向榮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5 段 223 號 文山區瑞萱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景華街 124 號 文山區萬慶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萬慶街 8 號 文山區葉洪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202 號 1 樓 文山區震杰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 129 號 1 樓 文山區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2 段 17 號 文山區興隆李內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1 段 12 號 文山區鍾內兒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3 段 119 號 文山區秀心診所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 26 巷 1 號 2 樓之 文山區王家庭醫學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萬安街 9 號 文山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醫務室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53 號 文山區德康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6 段 260 號 文山區平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 106 號 文山區健鑫診所臺北市文山區忠順街 1 段 28 號 文山區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 407 號 2 樓 文山區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 407 號 2 樓 北投區尤亮惠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4 段 543 號 北投區王永良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 94 號 北投區永安家庭醫學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1 段 172 號 北投區何叔芳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裕民四路 4 號 北投區宏恩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致遠一路 2 段 99 號 北投區宏德診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區尊賢街 272 號 北投區李伯匯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1 段 93 號 北投區周仁德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 55 號 1 樓 北投區邱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1 段 23 號 1 樓 北投區昱德聯合診所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 102 號 北投區洪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 1 段 43 號 北投區美康診所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 2 巷 9-2 號 北投區祐民聯合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 1 段 207 號 1 樓 北投區康田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 76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0

71 220 北投區張參雄診所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 166 號 北投區陳珀勳診所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 85 號 北投區陳獻明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 1 段 69 號 1 樓 北投區黃正宏診所臺北市北投區西安街 1 段 359 號 北投區慈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 1 段 13 號 北投區翰譽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 1 段 189 號 北投區黃浩魁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1 段 168 號 北投區萬泰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52 號 1 樓 北投區陳柏宏親子診所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 124 號 北投區台北欣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152 號 北投區陳信方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 106 號 北投區紀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57 號 北投區大順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 236 號 北投區林文正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 117 號 北投區蔡秉勳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 281 號 松山區大家好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80 巷 11 弄 2 號 松山區王世興醫師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4 段 10 號 松山區王俊彰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7 號 松山區王躬仁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新中街 12 之 3 號 1 樓 松山區弘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117 號 松山區安美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400 號 3 樓 松山區吳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 113 巷 1-1 號 松山區吳慶南內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38 巷 1 號 松山區車參薇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3 段 195 號 1 樓 松山區林忠志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291 巷 20 弄 3 之 3 號 松山區康瑞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3 段 154 號 1 樓 松山區陳炳堅內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 327 號 松山區陳泰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 97 號 松山區 閎新耳鼻喉科皮膚科聯合診所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3 段 20 之 2 號 松山區馮子強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 3 段 160 巷 7 號 松山區詹前俊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05 號 松山區親親家庭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347 號 松山區江崇萍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251 巷 24 弄 27 號 松山區謝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48 號 2 樓 松山區 榮恩耳鼻喉科小兒科聯合診所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258 號 松山區陳大昕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 100 號 松山區華南小兒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延吉街 30 巷 15 號 松山區劉內兒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48 號 1 樓 松山區康健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延吉街 11 號 2 樓 松山區延壽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 113 號 信義區理恩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號 1 樓 信義區朱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452 號 1 樓 信義區自在診所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 84 號 信義區長風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51 號 1 樓 信義區信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4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1

72 265 信義區春田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 555 號 1 樓 信義區張育驍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467 巷 2 弄 4 號 6 號 12 號 信義區陳育鵬內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568 號 信義區博馨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236 號 信義區登瑞安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林口街 232 號 1 樓 信義區陽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484 之 8 號 信義區黃啟彰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261 之 1 號 1 樓 信義區董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284 號 1 樓 信義區總站 18 號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467 巷 2 弄 18 號 信義區聯合報系員工診療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4 段 559 巷 1 號 6 樓 信義區新穎全診所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 3 段 265 號 信義區王寬仁診所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 121 巷 11 號 1 樓 信義區松展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88 號 信義區松仁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231 號 信義區俊安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30 巷 148 弄 6 號 信義區永吉羅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272 號 信義區莊敬診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280 號 信義區康誠內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625 號 信義區林應然小兒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 75 號 信義區德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 215 號 信義區陳世卿診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435 號 信義區健民診所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 386 號 南港區天仁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成福路 21 號 南港區天仁健康診所臺北市南港區成福路 21 號 南港區永育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 320 之 2 號 南港區希文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234 號 南港區李文珍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2 段 74 號 南港區杏安診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76 號 南港區冠德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1 段 17 號 1 樓 南港區南港重陽診所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 131 號 南港區翊群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 182 號 南港區義仁兒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138 號 1 樓 南港區義仁家庭醫學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138 號 1 樓 南港區劉聖亞診所臺北市南港區興華路 82 號 南港區蔣小兒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166 巷 30 號 南港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南軟門診部 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 之 2 號 2 樓 南港區維康診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84 巷 1 號 1 樓 南港區中坡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南港區中坡南路 29 號 萬華區天行健診所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 127 號 萬華區永康診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 47 號 1 樓 萬華區光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90 號 萬華區快樂兒童診所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 121 號 萬華區佳安診所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34 號 萬華區青年診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2 段 424 號 萬華區益銓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233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2

73 310 萬華區許孟權小兒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2 段 號 萬華區新和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284 號 萬華區萬華劉小兒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158 號 萬華區聖約翰婦產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 175 號 1 樓 萬華區裕仁診所 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117 號 2 樓及西藏路 292 號 2 樓 萬華區漢宗小兒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2 段 434 號 萬華區維恩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446 號 萬華區盧漢隆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 2 段 197 號 萬華區李明儒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10 號 萬華區瑞生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 2 段 250 號 萬華區慧洋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 125 號 萬華區萬華蔡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號 萬華區君怡耳鼻喉科診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 76 號 1 樓 萬華區幸福診所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199 號 士林區 325 士林區 326 大同區 327 大安區 328 大安區 329 大安區 330 大安區 331 大安區 332 中山區 333 中山區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 95 號 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 105 號 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0 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71 巷 1 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12 巷 11 號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80 號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77 號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院區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30 號 中山區協和婦女醫院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5 巷 5 號 中山區泰安醫院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2 段 92 巷 2-1 號 中正區 337 中正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 ( 婦幼 ) 院區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7 號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2 段 33 號 中正區郵政醫院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4 號 內湖區 340 內湖區 341 內湖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360 號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5 段 420 巷 26 號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3

74 342 文山區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11 號 學大學辦理 343 文山區景美醫院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6 段 280 號 北投區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2 段 201 號 北投區 346 北投區 347 北投區 348 北投區 349 松山區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臺北市北投區立德路 125 號 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北榮總經營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臺北市北投區知行路 225 巷 12 號 臺北市北投區振興路 45 號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424 號 松山區博仁綜合醫院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 66 號 松山區 352 松山區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信義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252 號 信義區 355 南港區 356 萬華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 院區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9 號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 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2 段 606 巷 6 號 萬華區西園醫院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 2 段 270 號 萬華區 359 萬華區 360 萬華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37 號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 243 號 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4

75 附件 2 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 樣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以下簡稱甲方 ) ( 醫療機構,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流感大流行防治策略, 特委託乙方協助辦理因應流感大流行之抗病毒藥劑給藥與管理相關工作, 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一 甲方應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頒之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指引及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 委託乙方辦理下列工作事項 : ( 一 ) 妥善保管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 以下簡稱公費藥劑 ) ( 二 ) 確實執行公費藥劑之用藥工作 ( 三 ) 定期登錄與管理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系統 ( 下稱 MIS): 每週至少登錄 MIS 一次, 以確認藥物庫存狀況無誤 (MIS 網址 : ( 四 ) 配合甲方因防疫需求之藥物調度工作 二 乙方辦理公費藥劑用藥作業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相關用藥規定及注意事項, 將透過 MIS 公告或電子郵件發送, 乙方應隨時查看並配合辦理 ( 二 ) 公費藥劑應依外盒規定之儲存環境保存, 並儲放乾燥 高處櫃中, 且應與自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分開存放 ( 三 ) 乙方人員開立公費藥劑處方箋前, 應詳細診察評估, 並告知病患用藥須知及衛教宣導 ; 不得虛用或浮用公費藥劑 ( 四 ) 乙方不得將公費藥劑用於甲方規範以外之對象 ( 五 ) 公費藥劑包裝盒上貼有 政府提供不得轉售 字樣, 用藥時, 應以未拆封之完整包裝交予用藥患者 ( 依仿單建議調整劑量者不在此限 ), 並提供藥物諮詢服務 ( 六 ) 乙方應於機構內明顯處張貼下列相關說明 : 1. 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病例定義 2. 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 3. 提供公費藥劑予患者之流程 4. 其他經甲方指定之說明 ( 七 ) 用藥後, 如個案服藥後產生噁心 嘔吐 支氣管炎等不良反應, 應予妥適處置及治療 ( 八 ) 乙方不得作不實或錯誤之宣傳 ( 九 ) 乙方辦理給藥作業時發現公費藥劑已毀損或有瑕疵, 應立即通知甲方, 並檢附照片及 詳細說明發現經過 藥品批號等資料, 連同實品藥物送交甲方處理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5

76 三 公費藥劑之申報管理注意事項 : ( 一 ) 甲方委由廠商配送之公費藥劑, 乙方應依規定辦理點收作業 ( 二 ) 乙方辦理用藥作業後, 應於用藥當日依據實際給藥狀況及發出藥劑數量, 至 MIS( 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系統 ) 執行藥物使用回報作業, 登錄藥物使用者基本資料 發出藥劑批號及數量等資料 ( 三 ) 乙方辦理用藥作業後, 應將該用藥併保險對象當次診療資料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規定流程申報 ( 四 ) 乙方辦理 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 具重大傷病 免疫不全 ( 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 ) 或心肺血管疾病 肝 腎及糖尿病之類流感患者 經醫師評估需及時用藥之孕婦 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 或 流感高峰期擴大用藥對象 之用藥作業後, 應於病歷註明備查 ( 五 ) 甲方得依實際防疫需求, 直接向乙方調度公費藥劑, 乙方不得拒絕 且甲方向乙方調度公費藥劑後, 該藥物使用之 MIS 回報作業, 則由甲方為之 四 甲方相關人員得隨時前往乙方查核前三點之資料與應辦事項, 乙方不得拒絕 五 相關事項及合約終止 : ( 一 ) 乙方應依規定妥善儲存及用藥, 如因乙方過失而致藥物短少或變質時, 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後 1 個月內賠償該批藥劑價金 ( 如附件 :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 ), 費用由甲方收訖後 ( 註明事由之匯款或支票 ) 函送疾病管制署 ( 二 ) 乙方遇歇 ( 停 ) 業或其他因素終止合約, 應於原因發生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應將尚未使用之藥品經甲方核對後退回 藥物如有短少或缺損, 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後 1 個月內賠償該批藥劑價金 ( 如附件 :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 ), 費用由甲方收訖後 ( 註明事由之匯款或支票 ) 函送疾病管制署 ( 三 ) 乙方如有違反第二點第三項之情事, 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後 1 個月內賠償該批藥劑價金 ( 如附件 :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 ), 費用由甲方收訖後 ( 註明事由之匯款或支票 ) 函送疾病管制署 ; 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終止合約 ( 四 ) 乙方如有使用過期藥物 收取公費藥劑費用 未配合第一點第四項之調度 未依第二點第五項張貼說明 未依第三點第二項登錄 MIS 系統 拒絕第四點之查核或其他違反本合約規定等情事,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乙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甲方得終止合約, 並得依醫事 藥事相關法規移付懲戒 ( 五 ) 乙方未依實際防疫需求配合行政措施或因服務品質不佳, 致引起民眾抱怨等情形, 經查屬實者, 列入下一年度不再續約之參考 ( 六 ) 因以上 ( 一 ) 至 ( 三 ) 項事項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 本合約原則為一年一約, 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七 有關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 疾病管制署不定期修訂, 並由甲方通知乙方修改之規範內容, 乙方如無異議可不需重新簽約 八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 自雙方簽名蓋章生效 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6

77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 衛生局局長 ) 地址 :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2 樓電話 :(02) 乙方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7

78 附件 3. 藥物配置點稽查項目 醫療機構 稽查項目 結果 不合格說明 一 藥物數量 批號與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資訊系統 (MIS) 中是否一致 是 否 二 若有使用公費藥物, 是否依據用藥條件, 以及是否於用藥後一週內回報至 MIS 是 否 三 藥物包裝是否完整, 藥物應以完整包裝提供病患, 不應拆開分別給藥 (13 歲以下兒童不 是 否 在此限 ) 四 公費藥物是否與其他抗病毒藥劑 ( 相同商品名藥物 ) 分開存放, 且依外盒規定之儲存環境 是 否 保存, 並存放於乾燥 高處櫃中 五 是否依規定於機構內明顯處張貼下列相關說明 : 1. 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病例定義 2. 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 3. 提供公費藥劑予患者之流程 4. 其他經衛生局指定之說明 是 否 六 MIS 回報使用之資料皆正確無誤 是 否 1 申報為 流感併發重症 新型 A 型流感通報病例 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 / 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 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經正 / 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須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或重要或群聚事件疫調報告平台 ; 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 具重大傷病 免疫不全 ( 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 ) 或心肺血管疾病 肝 腎 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 或 經醫師評估需及時用藥之孕婦 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 或 流感高峰期擴大用藥對象 等用藥對象於病歷註明 稽查單位 : 縣 ( 市 ) 衛生局 承辦人 : 主管核章 : 稽查日期 : 年月日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8

79 附件 4.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19

80 附件 5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調度配送流程圖 各合約醫療院所 藥劑需求申請 藥劑調度 確認 MIS 完成點驗 地方政府衛生局 每日下午 2 時前提出藥劑需求申請 藥劑調度 確認 MIS 完成點驗 配送藥劑 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彙整轄區申請需求後, 於每日下午 3 時前提出配送需求填寫出貨申請表格 * 並 通知整備組 提供出貨資料 廠商 通知出貨 疾病管制署整備組 * 出貨申請表格 : 配送數量請以 盒 為單位 申請藥劑機構代碼縣市配置點名稱地址承辦人電話配送數量 ( 盒 ) 務必填寫 ( 衛生局除外 ) 請填數字 備註 : 1. 每週一至四下午 3 時前提出, 原則可於隔日送達指定地點, 東部及偏遠地區為 3 日內, 離島則為 5 日內 ; 每週一至四下午 3 時以後提出, 則自次日起算 2. 週五及例假日前一天中午 12 時前提出申請, 則可於下週一及例假日結束後上班日出貨, 若於中午 12 時後提出, 則於下週二出貨 ; 周末及例假日不出貨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20

81 附件 6. 衛生福利部 ( 原行政院衛生署 ) 釋義函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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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附件 7. 流感抗病毒藥劑賠償等級參照表 賠償等級說明 無需賠償按原價賠償按原價 2 倍賠償按原價 3 倍賠償 1. 因災害所致之不可抗力因素, 致藥物毀損 : 經衛生局 ( 所 ) 研判處理, 專案通報疾病管制署 2. 藥物未拆封 使用前, 即發現有損壞等無法使用情形者 : 應儘速通知衛生局 ( 所 ), 並將藥物實體繳回, 經衛生局 ( 所 ) 確認屬實 1. 因保管不當導致損壞或未依規定使用 2. 使用公費藥劑未於系統回報, 經衛生局查核發現 挪做自費或轉賣, 但合約院所自行發現並立即主動通報 挪做自費或轉賣, 未主動通報, 經衛生局查核發現 ; 情節重大者, 得依醫事 藥事相關法規移付懲戒 按原價 5 倍賠償 1. 遇歇 ( 停 ) 業或其他因素終止合約, 其尚未使用之藥品經衛生局核對時發現藥物有短少或缺損者 2. 無正當理由致藥物遺失或短缺 ; 情節重大者, 得依醫事 藥事相關法規移付懲戒 備註 : 1. 各衛生局依實際發生情形, 據以核定賠償等級 ; 如涉有違反醫療相關法令規定者, 由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理 2. 賠償需以盒為單位 3. 如賠償費尚低於醫療院所自費或轉售之價格時, 其價差仍應歸屬疾管署繳交國庫 肆 流感抗病毒藥劑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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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伍 防疫物資管理工作計畫 壹 前言 2 貳 依據 2 參 目的 2 肆 執行方式 2 一 落實防疫物資三級庫存制度 2 二 流感大流行期間調度 配送標準作業程序 3 三 物資查核項目及重點 4 四 查核時程及頻率 5 伍 聯絡窗口 5 附件 1 防疫物資調度流程 6 伍 防疫物資管理 -1

86 壹 前言為避免 SARS 期間一 罩 難求的窘境再度重演, 衛生福利部自 SARS 後期即規劃在全國各衛生主管機關及各醫療院所, 建立充足之個人防護裝備安全庫存, 並將 N95 口罩 外科口罩, 平面口罩及防護衣等列入控管, 以確保於疫情發生時第一線防疫人員的安全 個人防護 在各疫情分級下為疾病控制措施中不可或缺之一環 考量疫情期間醫護人員於醫療機構內執行感染控制與病患隔離治療之需, 及第一線防疫人員的防護需要, 本市轄內各醫療院所皆須有所規劃準備, 儲備適量之個人防護裝備, 並訂定緊急配送計畫, 以因應疫情期間龐大的防護裝備需求量 另藉由資訊系統管理有效掌控本市物資, 俾利於疫情發生時有效動員, 以維市民之健康, 特定此計畫 貳 依據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 20 條及第 29 條及第 67 條 二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 12 條 14 條 15 條 三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流感大流行執行策略計畫 四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儲備查核計畫 參 目的一 落實防護裝備分級儲備制度 二 掌握本市地區級以上醫院單位庫存管理現況 三 確保 MIS 系統各項資料之正確性與即時性 肆 執行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防疫物資三級庫存制度 物資庫存調度資訊平台及供應鏈體系 確立調度與配送標準作業程序, 以及防疫物資調度相關機關聯絡網為要 當進入流感大流行期, 則根據防疫任務需要, 依中央或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示, 調度支援第一線醫療單位之物資需求 一 落實防疫物資三級庫存制度由地區級以上醫院自行儲備 30 天需求量, 合計全國醫院安全儲備量 ( 下 伍 防疫物資管理 -2

87 限 ) 為 :N95 等級口罩 50 萬片 外科等級口罩 600 萬片 防護衣 16 萬件 ( 連身式防護衣與拋棄式隔離衣庫存量加計, 並建議以 1:3 比例儲備 ); 全國衛生局安全儲備量 ( 下限 ) 合計為 :N95 等級口罩 10 萬片 外科等級口罩 100 萬片 防護衣 2 萬件 ( 連身式防護衣與拋棄式隔離衣庫存量加計, 並建議以 1:3 比例儲備 ); 電動送風呼吸防護具 (PAPR) 各直轄市衛生局配置 8 台 各縣市衛生局配置 5 台 每應變醫院配置 5 台 (PAPR 之儲備係提供防疫或醫療人員於無法配戴 N95 口罩時之替代性防護使用 ) 另外中央尚建置 3,400 萬片民生口罩庫存, 以備調節市場之需 全國個人防護裝備安全儲備量三級配置表 ( 單位 : 萬 ) 品項 分級庫存 中央 縣市政府 ( 本府 ) 醫療機構 ( 本市 ) 總安全存量 N95 口罩 ( 個 ) 90 萬 10 萬 (2.15) 50 萬 (10.7) 150 萬 外科口罩 ( 片 ) 300 萬 100 萬 (11) 600 萬 (129) 1000 萬 防護衣 ( 連身型 )( 件 ) 14 萬 2 萬 (0.4) 16 萬 (3.4) 32 萬 轄區疫物資儲備狀況 : 統計截至 106 年 8 月 30 日, 本市醫療機構 N95 口罩計有 2 萬 7,042 個, 外科口罩 19 萬 7,182 片, 防護衣 2 萬 3,400 件, 各品項皆高於安全儲備量, 足夠本市防疫所需 二 流感大流行期間調度 配送標準作業程序 ( 一 ) 第一階段 ( 流感大流行準備階段 ) 本階段屬流感大流行準備階段, 依疾管局規定, 本府衛生局負責監視轄內各醫療院所物資儲備及消耗情形, 並要求各級醫院確實登錄庫存情形 每年得實施定期輔導檢查或不定期查核 ( 二 ) 第二階段 ( 查核 應變準備階段 ): 伍 防疫物資管理 -3

88 由於此階段實際收治病患及執行防疫任務之單位不多, 本市轄內各醫療院所應依院內感控需要提昇庫存, 並注意防疫物資耗用補充及擴充供應來源 由本府衛生局統一進行物資管理調度工作, 以應各醫院緊急需要 ( 三 ) 第三階段 ( 應變 緊急調度 緩和 ) 一旦大流行發生,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疾管署各分區協同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投入防疫工作 ; 由於物資補給點急速擴增 物資消耗迅速, 本府及轄內各醫療院所或其他防疫物資需求單位, 透過疾管署提供之開放式資訊平台, 將物資耗用 進貨資訊公開, 使各供應商得透過此物資管控平台及時做好生產計畫, 完備上下游一體之供應鏈關係 由中央倉儲協助各醫療院所建立申請點, 俾供各醫院直接透過網路下單 ( 電腦自動跳單 ) 或由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助徵調 徵收轄內物資 設備就近支援 必要時, 尋求所轄疾管局分局協助協調周邊縣市支援, 或逕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申請撥補 應變調度流程依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頒訂之 防疫物資調度流程 ( 如附件 1), 當衛生局 ( 或醫療院所 ) 庫存量不足時, 進入 MIS 查詢其他縣巿衛生局 ( 或醫療院所 ) 庫存量及管理者資料, 參考地區別及疫情狀況, 挑選合適機關聯繫, 並先洽得對方同意, 調用機關至 MIS 申請調用品項及數量, 移撥機關至 MIS 核准調用申請, 列入申請機關在途量 ( 移撥機關則等量減少 ), 歸還調度物資時, 則由調用機關採 主動移撥 方式處理 ( 四 ) 第四階段 ( 復原階段 ) 當流感疫情獲得控制, 並降至平靜期時, 轄內各醫院應主動依實際消耗趨勢, 通盤檢討物資需要 本府亦將協助各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隔離場所等防疫單位盤點庫存物資, 扣除安全存量, 將剩餘未使用物資分類, 依中央倉儲所提供之紙箱及表單, 完成基本之裝箱及資料登載 ( 含物資品項 數量 製造日期 批號等 ), 通知中央倉儲辦理回收 三 物資查核項目及重點 ( 一 )MIS 線上稽催及查核 : 以 MIS 系統, 隨時督導 安全儲備量不足 逾期未登入 或 未點驗 之單位 伍 防疫物資管理 -4

89 ( 二 ) 實地查核各受查核單位 : 1. 防護裝備儲存環境管理 2. 防護裝備安全儲備管理 3. 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維護 4. 查核缺失輔導追蹤改善 四 查核時程及頻率 ( 一 )MIS 線上稽催及查核 : 全年度隨時查核 ( 二 ) 實地查核 : 配合地區級以上醫院年度督導考核辦理 伍 聯絡窗口一 承辦人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物資管理 ( 分機 1920) 二 承辦股股長 : 急性傳染病股股長 ( 分機 1940) 伍 防疫物資管理 -5

90 附件 1 防疫物資調度流程 衛生局 ( 或醫療院所 ) 庫存量不足 進 MIS 查詢其他縣巿衛生局 ( 或醫療院所 ) 庫存量及管理者資料 參考地區別及疫情狀況, 挑選合適機關聯繫, 並先洽得對方同意 調用機關至 MIS 申請調用品項及數量 移撥機關至 MIS 核准調用申請 列入申請機關在途量 ( 移撥機關則等量減少 ) 備註 : 歸還調度物資時, 則由調用機關採 主動移撥 方式處理 伍 防疫物資管理 -6

91 陸 醫療體系應變工作計畫 壹 前言 2 貳 目標 2 參 法令依據 2 肆 工作內容 2 一 結合國內醫療體系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2 ( 一 ) 體系規劃與建立 2 ( 二 ) 指揮運作體系之建立 2 二 醫療服務提供要項 38 ( 一 ) 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38 ( 二 ) 院內感染管制 40 ( 三 ) 啟動非傳染病防治醫院 42 ( 四 ) 非傳染病病患後送收治機制 43 ( 五 ) 設置大型收治場所 45 ( 六 ) 檢體採檢運送 46 ( 七 ) 醫療相關管理 50 ( 八 ) 疑似病例死亡屍體解剖處理流程 50 附件 1. 臺北市因應新型 A 型流感徵用大型收治場所計畫 52 附件 2.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58 附件 3.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應變醫院啟動流程圖 62 附件 4.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病人轉送收治流程 63 附件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和平 )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應變計畫 附件 6. 臺北市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之 救護車調度原則 病患轉送 規範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

92 壹 前言流感一旦大流行時感染病患將急劇增加, 所需醫療服務量能勢必十分龐大, 其醫療需求將遠超過現有資源, 為因應大量湧現病患所需緊急量 病床 救護車 醫事人力及各項醫療設備等, 能適時視疫情狀況 病毒特性因應調整, 並能靈活調度且具時效性, 以提供最大量能之病患救治 貳 目標在流感大流行發生前, 應變醫院完成各項應變準備計畫, 並據以演習及檢視, 相關軟硬體設施 / 人員等亦完成整備 流感大流行發生初期, 即時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以區域聯防體系運作, 專責照護病患, 依程序完成處置與適當照護, 進行病患分流, 避免病患相互感染, 期能防堵疫情擴散 另各級醫院 診所應加強檢視其整備計畫及應變能力 參 法令依據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 14 條 第 53 條 二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三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肆 工作內容一 結合國內醫療體系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 一 ) 體系規劃與建立為因應可能爆發之新型 A 型流感防疫需要, 建立本府跨局處分級動員機制 指揮體系及作業程序, 以期減少傷害有效復原, 透過召開會議跨局處建立共識, 以便於依據疫情爆發之規模, 依序啟動本府之應變機制, 統一事權, 達指揮 監督及協調各項防疫工作之執行 ( 二 ) 指揮運作體系之建立本計畫以衛生局為規劃中心, 於整備期規劃各項防疫策略, 召開跨局處會議, 協調各局處之防疫分工 並隨疫情需求提高層級, 以市長為指揮官 副市長為副指揮官, 逐層啟動組織機制, 以面對疫情之來襲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

93 1. 臺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科傳染病疫情事件指揮系統 (ICS) 架構圖 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事件指揮系統 (ICS) 為因應突發之緊急事件, 如 :921 大地震 2009 年 H1N1 新型流感疫情 2014 年伊波拉病毒感染症 2015 年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及 2016 年茲卡病毒感染症風暴等重大災難, 本局已規劃建置事件指揮系統 (ICS:Incident Command System), 以因應本市重大或突發的災難事件, 例如 : 生物病原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 新興傳染病的疫災 天災等, 以期經由統一的指揮制度, 有效分配人力物資, 即時掌控疫情及所有資源及相關訊息, 達到快速救災的目的 (1) 組織架構衛生局 ICS 由 5 個部門共同組成, 包括聯絡部門 計畫及情資部門 執行部門 法規及財務部門 後勤部門等 各部門再依任務進行分組, 並指派本局人力負責執行, 另指揮官可依照實際狀況機動調整人力 責任單位及主管 目前 5 個部門下共設 1 中心 18 組 43 小組及 17 個工作站 各部門功能概述如下 : 甲 聯絡部門 主要任務為提出事件應變之衛生醫療目的, 以便使應變單位擬定應變策略, 並有所遵循 另亦負責聯絡協調及考核工作 乙 執行部門 主要任務為執行指揮官設定的戰術 戰略目標的技術層面工作 包含流行病學調查 醫療照護 心理衛生 危害安全管制 往生者處理及緊急應變等任務 丙 計畫及情資部門 主要任務為執行資料處理及計畫發展評估工作 包含資料收集分析 資訊系統管理 計畫之效益評估 復原計畫擬定及簡報支援等任務 丁 法規及財務部門 主要任務為財務支援 法規協助及醫療機構管理等工作 戊 後勤部門 主要任務為建立供應系統, 包括物資採購 人員招募 技術支援 記錄 運輸 儲藏以及物資從始發站到目的地或分發點的管理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

94 (2) 啟動目的及時機 本系統係參考美國緊急應變通用的指揮架構 (ICS:Incident Command System), 同時依據 SARS 疫情或禽流感等災變或疫情, 以及本市的需求應變 及架構而修改, 主要以任務功能為組織架構之導向 ( 包括指揮 聯絡 計畫 及情資 執行 法規及財務 後勤等 ), 實際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力 單位 主管等則由指揮官依照實際狀況機動調整 ; 而相同的緊急架構也可以應用在 新興及其他傳染病 各種毒氣或是化學 輻射污染事件以及天災等緊急災難 事故 當本市發現第 1 例新型 A 型流感疑似病例, 立即通報指揮官, 由指揮官 依疫情需求, 啟動本架構, 以緊急進行各項防疫所需之因應作業 (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事件指揮系統 (ICS) 各層級作業分工一覽表 工作編號一 一 1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聯絡部門 ( 行政副局長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考核小組 ( 簡任技正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責成聯絡官執行下列作業 : 1. 建立外單位應變窗口書面資料, 包括 : 收集各應變部門需協調府內外局處或機關協助的事項, 並告知對方本局對應窗口 2. 執行考核工作, 不定期 ( 依災難性質 ) 向指揮官與副指揮官提出應變系統缺失與改善建議報告 3. 將收集之輿情和執行部門之流行病調查與控制組比對, 釐清真實狀況 4. 確認媒體應對的原則與內容 ( 發言人 新聞稿 發言內容 ) 5. 將考核小組收集之資料進行評估 分析 6. 針對上列事項進行溝通協調及資料彙整, 並回報指揮官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 指派考核小組執行下列作業 : 1. 監督應變系統的適當性及有效性, 並向指揮官提出系統之缺失及改建議 2. 隨時與相關小組 ( 例如 : 計畫部門 流行病學調查組及資料收集分析小組等 ) 保持密切聯絡, 並反應各大部門亟待解決之問題 3. 將所訂定之計畫執行狀況重新評估, 以為改善之依據及日後修訂執行之策略

95 工作編號 一 1 1 一 2 一 2 1 一 3 一 3 1 一 4 一 4 1 二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計畫與情資部門 ( 簡任技正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公共傳播小組 ( 健康科科長 ) 聯絡官 ( 企劃科科長 ) 安全官 ( 企劃科技正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 企劃科 ) 1. 訂定考核項目表單, 及階段性標準 2. 依制訂表單評核各部門 3. 完成上項作業並按時回報 ( 企劃科 健康科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 指派公共傳播小組執行下列作業 : 1. 災變之輿情調查 2. 擬訂公共傳播應對方針, 並依據指揮官指示, 適時有效與公共及媒體反映及澄清訊息 ( 新聞稿等 ) 3. 媒體報導內容的彙整 1. 查訪及調查民情 2. 決定初報 續報與結報時間 ( 原則或是確定時間皆可 ) 3. 將聯絡官匯集之資料彙整, 草擬新聞稿 4. 確認媒體應對的原則與內容 ( 發言人 新聞稿 發言內容 ) 5. 完成上項作業並按時回報 1. 建立外單位及所屬單位應變窗口書面資料 2. 收集各應變部門需協調府內外局處或機關協助的事項, 並告知對方本局對應窗口 3. 針對上列事項進行溝通協調, 並回報指揮官 ( 企劃科 ) 1. 製作災變相關單位聯絡窗口表, 定時更新 2. 整災變現場及各部門執行狀況 3. 完成上項作業並按時回報 責成安全官執行下列作業 : 1. 評估並瞭解災區現場及人員安全狀況 2. 行整體工作人員 ( 第一線與行政人員 ) 安全評估與規劃 3. 協助監督本局應變內容執行狀況 ( 企劃科 ) 1. 聯絡各應變部門組長參加災前整備會議 2. 派員立即前往災區現場瞭解危害狀況 3. 製作災害狀況及復原表並撰寫報告書 ( 含 : 事件經過 初步處置 請求其他局處與單位協助的情況 本局現有掌握的資訊 媒體公佈 未來應變的方向與立場等 ) 4. 完成上項作業, 並回報安全官 責成計畫與情資部門執行下列事項 : 1. 決定初報 續報與結報時間 ( 原則或是確定時間皆可 )

96 工作編號 二 1 二 1 1 二 1 2 二 1 3 二 2 二 2 1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資料蒐集與分析組 ( 統計室主任 ) 資訊系統管理組 ( 資訊室主任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2. 依初報 續報與結報時間點, 收集 整理並分析災情資料, 並完成簡報製作 3. 定期向指揮官回報 ( 書面及口頭 ) 4. 視災情狀況擬訂本局應變計畫 ( 如 : 疏散應變 危機應變 效益評估與替代方案 ) 5. 將前列計畫交付各組執行 ( 同步監測與修正各組應變措施 ) 彙集疫 ( 災 ) 情最新資料, 進行資料追蹤與分析統計, 並提供整合性專家意見供決策者參考 疫 ( 災 ) 情情報蒐集及資料追蹤站 ( 疾管科 ) 疫 ( 災 ) 情資料彙整及分析站 ( 統計室 ) 危害蒐集及專家資訊站 ( 企劃科 ) 資訊系統支援工作站 ( 資訊室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蒐集疫 ( 災 ) 情情報及人力物資需求資訊, 並利用資料庫產生所需統計資料 ( 可透過 EMOC 查詢 ) 2. 過各種統計資料如 : 發燒篩檢站每日統計 封院人員統計 封院人員安置概況 封院轉出病人統計 等, 定期進行資料追蹤 3. 注意媒體報導與國內外網站消息 ( 可透過 EOC 查詢 ) 1. 彙整疫 ( 災 ) 情最新資料, 製作正確而即時之統計圖表與分析提供長官 會議 網頁 媒體參考 2. 蒐集各國際間相關疫 ( 災 ) 情資訊提供決策參考 ( 可透過 EMOC 查詢 ) 1. 蒐集危害物質或情事之情報 影響層面 分析研究預警值提供計畫決策參考應用 2. 定期提供及更新相關訊息於危害專家資訊網站, 讓相關部門透過此網站獲得最新訊息 3. 提供整合性專家意見供決策者參考 評估並規劃資訊系統管理作業 1. 與後勤部門合作, 進行通訊硬體與資訊軟體的整合工作 2. 備用設備預備 ( 含伺服器 硬體及記憶體空間 軟體程式 網路頻寛承載量 其他零組件 等 ) 3. 文件管理 4. 網站建置 5. 線上支援系統設計

97 工作編號 二 2 2 二 3 二 3 1 二 3 2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計畫發展與評估組 ( 企劃科管制考核股股長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6. 行動網路服務 視訊系統設備支援工作站 ( 資訊室 ) 流行病學計畫小組 ( 疾管科 ) 效益評估與簡報支援小組 ( 企劃科 ) 負責計畫部門所需之資料收集及分析, 同時運用資訊科技的提供, 建置可用的資訊管理系統平台, 以提升整體的支援能力 1. 評估分析各執行部門災 ( 疫 ) 情執行情形及其效益, 並對災 ( 疫 ) 情未來的演變, 協助各部門研擬應變計畫 替代方案及復原計畫, 提供各部門作業之參考 2. 工作項目 : (1) 分析評估災 ( 疫 ) 情之流行病現況, 並研擬行動計畫 (2) 辦理效益評估作業, 以評估各階段業務之推展 (3) 研擬災 ( 疫 ) 情各階段之替代方案, 應不時之需 (4) 研擬災 ( 疫 ) 情各階段危機應變機制, 以利業務推動 (5) 建立簡報支援系統, 以利最新訊息之傳遞 (6) 協助各組規劃及研擬行動計畫 分析評估災 ( 疫 ) 情之流行病現況, 並協助研擬行動計畫 1. 協助各組規劃及研擬行動計畫 2. 辦理效益評估作業, 以評估各階段業務之推展 3. 建立簡報支援系統, 以利最新訊息之傳遞 (1) 支援擬定行動計畫簡報的文書 行政工作 (2) 整合各組各階段任務工作及現況資料, 依不同對象包括媒體 民眾 上級長官 各部門同仁等, 評估其須要性隨時提供簡報發表所需之資訊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

98 工作編號 二 3 3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三執行部門 1 ( 醫療副局長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第四層小組 ( 小組組員 ) 應變計畫小組 ( 企劃科 ) 作業內容 1. 研擬災 ( 疫 ) 情各階段之替代方案, 應不時之需 (1) 估及擬定完成事件處理目標的替代方案, 以期完成既定目標 (2) 責成執行部門流行病學調查組 到院前醫療組 醫療照護組 心理衛生組 危害控制組及往生者處理組研訂替代方案計畫 (3) 要與資訊處理組 效益評估小組密切聯繫, 取得最新動態 (4) 監測事件處理目標是否達成 (5) 建立替代方案啟動機制 2. 研擬災 ( 疫 ) 情各階段危機應變機制, 以利業務推動 (1) 擬定當災害事件突然對病患或工作人員產生非預期危害時的緊急應變行動方案 (2) 建立快速回應機制 -QUICK RESPONSE (3) 有效影響媒體 (4) 掌控非預期性危害發生時的行動方案 3. 研擬災 ( 疫 ) 情的復原方案, 提供復原機制 (1) 擬定解除應變任務的指引 程序之整合計畫 (2) 災變發生前即已擬定各種可能災變復原計畫 (3) 規劃成立復建委員會, 以利推動災變復員工作 (4) 評估復原計畫推動情形與成效 (5) 完成災變處理後修訂復原計畫 責成執行部門執行下列事項 : 1. 進行第一時間醫療的應變措施 ( 包括 : 前進指揮所 現場搶救 調查 後送 醫療院所動員與待命 通訊 需要其他組別協助的 ) 2. 擬訂應變方針與策略 ( 含 : 災情傳遞 - 通與回報機制 ) (1) 建立危機應變專家團隊 ( 幕僚單位 ) (2) 定期收集災區相關資訊 ( 現有的 應變投入的 需要協助的 已完成規劃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

99 工作編號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第四層小組 ( 小組組員 ) 作業內容 與處置的及未來努力的 ; 可透過 EMOC 查詢 ) (3) 應特別注意病患 家屬 第一線工作人員 訊息公佈後媒體與政治回應的問題 三 1 三 1 1 三 1 2 三 2 流行病學調查組 ( 疾管科科長 ) 到院前醫療組 ( 醫事科科長 ) 流行病學調查組 ( 疾管科 ) 危害控制組 ( 疾管科 ) 3. 將災區現況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前進指揮所 現場搶救 調查 後送 醫療院所動員與待命 通訊 需要其他組別協助的 ), 回報指揮官 4. 將災區現況 危害狀態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公共衛生 環境衛生 ), 回報部門主管 將災區現況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前進指揮所 現場搶救 調查 後送 醫療院所動員與待命 通訊 需要其他組別協助的 ), 回報組長 1. 社區健康監測小組 : 監測災區疫情 2. 病患監測及動向追蹤小組 : 監測病患動向 3. 快速流行病學調查小組 : 執行流性病學調查工作 4. 事件診斷小組 : 評估事件發生之嚴重程度 5. 環境監控小組 : 監控環境將災區現況 危害狀態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公共衛生 環境衛生 ), 回報指揮官 1. 公共衛生小組 : 執行疫災區之公共衛生資料收集 輔導及各項策略之推動與監控 2. 環境衛生小組 : 執行疫災區之環境清潔指導與輔導, 消毒範圍 物品及消毒衛生整理校組方法之監控 1. 將災區現況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前進指揮所 現場搶救 調查 後送 醫療院所動員與待命 通訊 需要其他組別協助的 ), 回報指揮官 2. 依指揮官指示之目標決策訂定總體方案, 並指派各執行小組之工作任務 3. 啟動災情傳遞與災情通報緊急醫療救護體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

100 工作編號 三 2 2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系 : 立即彙整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整備事宜 4. 責請到院前醫療組執行到院前相關作業 ( 如緊急醫療救護小組作業內容 ) 5. 提供自災區處理 轉出及死亡之病患完整資料給各應變單位, 並能提供現場查詢, 以便家屬迅速得知病患去向 緊急醫療救護小組 ( 醫事科緊急醫療股股長 ) 1. 啟動本市緊急醫療網, 協調鄰近急救責任醫院整備, 需要時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2. 聯絡本局 EMOC 統計及協助尋找本市醫院空床 3. 收集災區所需人力與物力資訊, 指定災區附近一個安全的地點, 來做人員的處置 4. 立即評估並執行相關應變作業 : (1) 災區現場是否需要救護車及救護人員支援, 如需要則聯繫之 (2) 建立災情指揮聯繫中心, 負責搶救與支援等訊息彙整作 ( 需回報指定負責人為何 ) (3) 規劃災區現場各式車輛及人員進出動線 ( 需繪圖 ), 以避免影響搶救時效 (4) 立即展開到院前醫療救護及醫療照護作業, 並指派緊急醫療救護小組之各工作小站執行相關任務 ( 如下 ) 5. 指揮調度站 : 必要時至現場評估 判定醫療需求並回報救護小組, 成立指揮調度站相關事宜 ( 醫事科 ) 6. 設立檢傷分類工作站 : 協助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並定時彙整資料, 回報救護小組 ( 醫事科 ) 7. 設立病患治療工作站 : 依檢傷分級協助醫療處置並定時彙整資料, 回報救護小組 ( 醫事科 ) 8. 設立病患後送工作站 : 依現場傷患搶救及治療需求, 協助安排後送至責任醫院之先後順序, 以減少傷亡情形 ( 須定時彙整資料, 回報救護小組 )( 醫事科 ) 9. 儘速回報場緊急醫療救護內容 : (1) 支援醫護人員數 (2) 不同等級之檢傷分類病患數 (3) 搶救物資補給情況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0

101 工作編號 三 2 2 三 3 三 3 1 三 3 1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醫療照護組 ( 醫事科視察 / 技正 ) 第四層小組 ( 小組組員 ) 特殊災難事件醫療救護小組 ( 醫事科 ) 急性醫療小組 ( 醫事科 ) 慢性醫療小組 ( 醫事科 ) 作業內容 1. 依特殊災難事件 ( 如毒化 核生化災等 ) 處理程序, 責請 ( 毒化 輻射等災害 ) 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急救責任醫院整備, 並配合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小組相關作業 2. 非特殊災難事件時, 輔助緊急醫療救護小組執行相關作業內容 1. 協助災區現況及所轄各組執行情形 ( 包括 : 前進指揮所 現場搶救 調查 後送 醫療院所動員與待命 通訊 需要其他組別協助的 ), 回報指揮官 2. 依指揮官指示之目標決策訂定總體方案, 並指派各執行小組之工作任務 (1) 協助啟動災情傳遞與災情通報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立即彙整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整備事宜 (2) 責請醫療照護組執行到急 慢性醫療及後送相關作業 ( 如醫療照護組小組作業內容 ) (3) 提供自災區處理 轉出及死亡之病患完整資料給各應變單位, 並能提供現場查詢, 以便家屬迅速得知病患去向 1. 建立災情指揮聯繫中心, 掌握病患送醫急救狀況, 負責搶救與支援等訊息彙整作業 ( 需回報指定負責人為何 ) 2. 規劃災區現場各式車輛及人員進出動線 ( 需繪圖 ), 以避免影響搶救時效 3. 啟動醫院互助計畫, 聯繫其他醫院支援, 聯繫消防局或民間救護車業者協助患者之轉送, 醫藥衛材可聯繫後勤部門支援 4. 追蹤疏散病患後送醫院 5. 通知急救責任醫院啟動院內緊急醫療照護計畫, 並加強急診醫護人力整備 1. 評估災區傷患是否需有慢性醫療需求, 並協助尋求資源及後送 2. 現場無慢性慢性醫療需求時, 協助急性醫療小組規劃災區現場車輛及人員進出動線 ( 需繪圖 ), 以避免影響搶救時效 3. 協助啟動醫院互助計畫, 聯繫其他醫院支援, 聯繫消防局或民間救護車業者協助患者之轉送, 醫藥衛材可聯繫後勤部門支援 4. 追蹤疏散病患後送醫院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1

102 工作編號 三 3 3 四 四 1 四 1 1 四 1 2 四 1 3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法規及財務部門 ( 簡任技正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法規 ( 法制專員 ) 財務支援組 ( 會計室主任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5. 協助進行病患症狀診斷及醫療後送小組處理醫療後送情 醫療後送小組 ( 醫事科 ) 資源 設備採購及盤點小組 ( 戰備衛材 - 食品藥物管理科 / 防疫物資 - 疾病管制科 ) 財務評估小組 ( 會計室股長 ) 人員補償及津貼小組 陸 醫療體系應變 協助急性醫療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2. 進行病患症狀診斷及醫療後送小組處理醫療後送情形 3. 持續性追蹤轉出之病患病況變化及定期回報組長 責成法規及財務部門執行下列作業 : 1. 提供緊急災害相關法律意見 ( 可建立幕僚顧問供詢, 如 : 法規會及醫療法律專家 ) 2. 彙整各組資源與費用需求, 並迅速掌握及確認受災地區財物損失狀況 3. 評估是否需要緊急採購救災物品 4. 調查本局立即可動用的經費額度與資源, 並提供可行方案 5. 提供災害財務損失及報表予計畫部門彙整並做復原計畫參考 1. 迅速掌握及確認受災地區財物損失狀況 2. 彙整各組資源與費用需求 3. 評估是否需要緊急採購救災物品 4. 調查本局立即可動用的經費額度與資源有多少, 並提供可行方案 5. 提供災害財務損失及報表 ( 包括 : 資源支出細目 ) 予計畫部門彙整並做復原計畫參考 1. 平時督導各院所確實登載相關資料於 物資儲備網路管理系統, 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前往查察 2. 依時會同相關單位正確 有效進行盤點 3. 彙整製作醫療用品盤點情形供參考 4. 製作防護配備需求安全庫存量標準 醫療物資調度標準作業流程 5. 與廠商簽訂採購合約, 以協助各應變部門能快速取得所需求的設備及維修服務 1. 彙整本局暨所屬機關之經費需求及現有資源 2. 呈報經費需求, 並向市府及中央請求緊急補助 3. 補助經費執行情形之編報 1. 調查受災害人員 2. 辦理人員津貼 保險事宜

103 工作編號 四 2 四 2 1 四 2 2 四 3 四 3 1 四 3 2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法規協助組 ( 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 ) 醫療機構管理組 ( 醫事科醫政管理股股長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 人事室 ) 3. 辦理人員因公受傷 死亡或損失等補償事宜 4. 辦理受災害人員慰問工作 法規支援小組 ( 衛生醫療法規 - 醫事科 / 藥物食品法規 - 食藥科 ) 工作人員認證小組 ( 人事室 ) 經濟損失調查暨資料系統行政小組 ( 會計室預算股股長 醫事科 ) 功能回復認證小組 ( 醫事科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3 提供衛生醫療 藥物食品 緊急救助 行政救濟 緊急採購 國家賠償 行政執行程序等法律意見予指揮官 ( 可建立幕僚顧問供詢, 如 : 法規會及醫療法律專家 ) 1. 提供衛生醫療 藥物食品等等相關法規及諮詢 2. 協助醫療機構於法規上之相關權利義務釐清 3. 檢視主管科室是否依據法令執行相關醫藥衛材整備事宜 4. 協助主管科室檢視緊急災害所需藥品 器材供應來源及替代或調度系統 5. 提供民眾醫療用品相關法規資訊 ( 透過公共傳播組 ) 協助處理工作人員資格認證之行政工作 1. 調查該災變是否涉及醫院管理疏失 2. 執行醫療機構經濟損失及功能回復資料的彙整與提出建建議方案 1. 通知各醫療機構評估因災害應變所耗費的資源 業務損失及直接損害 2. 記錄並調查醫療機構因災害應變所耗費的資源 ( 包括人力 耗材 藥品 設備 等 ) 3. 記錄並調查醫療機構因災害應變而造成的業務損失 4. 記錄並調查醫療機構因災害而遭到的直接損害 5. 迅速彙整各醫療機構損失情況並呈報組長 1. 於災害應變中, 提供必要的資源協助, 使得醫療機構能夠持續進行病患照護, 包括災後醫療機構功能之復原 2. 根據擬定的規定及程序, 對因災害受損之醫療機構, 協助其回復正常功能, 並予以認證 3. 與中央主管機關 市府主計處聯繫, 針對

104 工作編號 五 五 1 五 1 1 五 1 2 五 1 3 五 2 五 2 1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後勤部門 ( 秘書室主任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運輸及技術支援組 ( 秘書室股長 ) 物資及設備支援組 ( 秘書室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各醫療機構損失情形了解可能獲得之補助或經費來源 4. 協助各醫療機構爭取災害損失經費 1. 召集第三層之各組組長, 就事件性質訂定後勤支援各項措施, 分配各組相關任務 2. 負責與其他各部門聯繫, 隨時保持最新後勤任務資訊 3. 承指揮官 副指揮官之命, 綜理各項後勤事務, 分配各組相關支援任務 4. 向指揮官 副指揮官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災害影響技術評估小組 ( 秘書室 ) 人員運輸小組 ( 秘書室 ) 物資及設備運輸小組 ( 秘書室 ) 通訊小組 ( 企劃科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召集小組成員, 完成各項任務編組 2. 清查小組所需裝備 設施, 完成裝備檢查 3. 交付小組任務, 並訂定任務執行情形回報時間 ( 機制 ) 4. 向部門負責人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蒐集 ICS 架構其他各部門對口聯繫人員資料 ( 姓名及聯絡電話 ) 2. 蒐集中央對口單位及對口人員聯繫資料 ( 單位 對口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 3. 定時與各對口人保持聯繫, 蒐集彙整最新災害資料 4. 對於各項災害進行評估, 並將評估結果回報組長 1. 清點現場可調度之各種車輛 ( 汽 機車 ) 2. 清查現場可調度之駕駛人員 3. 清查車輛之油料使用情形, 並隨時登錄 4. 車輛實際調度情形之登錄 ( 派車單彙整 )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清點現場可調度之各種車輛 ( 汽 機車 ) 2. 清查現場可調度之駕駛人員 3. 清查車輛之油料使用情形, 並隨時登錄 4. 車輛實際調度情形之登錄 ( 派車單彙整 )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召集小組成員, 完成各項任務編組 2. 清查小組所需裝備 設施, 完成裝備檢查 3. 交付小組任務, 並訂定任務執行情形回報時間 ( 機制 ) 4. 向部門負責人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彙整通訊器材, 完成清點並記錄之 2. 分發通訊器材予各部門, 並登錄管理 3. 蒐集各部門及各相關救災單位 ( 本府 中

105 工作編號 五 2 2 五 2 3 五 3 五 3 1 五 3 2 五 3 3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人員後勤支援組 ( 人事室獎懲股股長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央或其他地方政府 ) 之聯絡電話, 並製成一覽表 4. 製作 通訊紀錄表 分發各部門運用, 並定時回收彙整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設備復原及歸還小組 ( 秘書室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建立 設備使用及借用管制表, 蒐集各部門各項設備借用及使用情形, 並記錄期流向 2. 任務結束後回收各項借用及使用之設備, 並進行分類及歸還工作 3.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採購供應及 1. 建立與災害性質相關之物資供應 設備維維護支援小修廠商名單及聯絡電話 組 ( 含特殊設 2. 設計 救災物資及設備需求表, 分送 ICS 備維修 ) 架構下之各部門 ; 各部門視救災實際需求 ( 秘書室 填列該表送本小組彙整 食藥科 3. 訂期彙整需求表, 辦理相關物資 設備 疾管科 ) 及維護之採購 4. 協調 物資及設備運輸小組, 協助運送各項救災所需物資 設備及相關維護人員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人員餐飲及住宿支援小組 ( 食藥科產業輔導股股長 ) 人員預防醫療及照顧小組 ( 健康科健康促進股股長 醫事科 ) 人力招募及家庭協助小組 1. 召集小組成員, 完成各項任務編組 2. 清查小組所需裝備 設施, 完成裝備檢查 3. 交付小組任務, 並訂定任務執行情形回報時間 ( 機制 ) 4. 向部門負責人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蒐集救災人員名冊 2. 建立餐飲廠商聯繫名單 3. 訂購救災期間之餐飲 4. 視救災需求購置寢具, 並規劃救災人員住宿區域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建立各醫療院所急診聯繫電話 2. 建立民間救護車公司廠商資料 3. 視救災實際需要, 聯繫救護車公司或醫院急診 4. 協調人力小組, 安排照顧人員 5.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蒐集人力資源管道 2. 蒐集救災人員名冊並了解有家庭協助需求者之資

106 工作編號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六執行部門 2 ( 主任秘書 ) 六 1 六 1 1 六 1 2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心理衛生組 ( 心理衛生科技正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 人事室任料 免股股長 秘 3. 視個別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書室 ) 4. 向組長回報任務執行情形 1. 評估災區是否需要成立 24 小時心理諮詢專線 2. 災民 家屬及第一線工作人員安撫作業的評估暨作業方式 3. 派員進駐災區現場, 並將災區現場危害安全管制評估 ( 如 : 警戒 疏散 管制及照顧等 ) 回報, 以確保搶救人員的安全 4. 完成資源調查與調度, 並協請其他局處或機關循其體系進行協助 5. 處理往生者的處置暨後事 教育宣導與訓練小組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現場協調與資源開發小組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精神衛生股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協助完成心理衛生人力資源調查與調度, 並協請其他相關局處或機關循其體系進行協助 2. 評估災區心理衛生需求及服務形式, 包括心理衛生諮詢專線 心理支持專業人員及精神醫療協助團隊等, 以安撫民眾恐懼不安的情緒 3. 提供及收集有關受災心理調適相關資訊, 交相關部門於適當場合宣導運用 4. 將專業人力針對需心理協助個案做適當配置, 提供個別或團體之心理輔導 5. 定期評估救災相關工作人員之心理狀態, 並提供協助管道, 必要時亦提供心理輔導 1. 協助個案服務管理暨服務小組聯繫民間心理衛生機構及相關心理衛生專家人力庫 2. 提供及收集與災難相關主題之心理衛生資訊, 並編撰成宣導內容或心理篩檢方式 3. 針對心理服務相關人員做簡要行前教育 4. 提供救災人員之舒壓調適輔導 1. 隨時掌握更新災情狀況訊息, 並迅速傳遞給其他小組 2. 啟動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之災難精神醫療團隊 3. 協調本市相關精神醫療資源做必要的支援協助 4. 協助聯繫與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精神衛生業務承辦窗口, 掌握社區追蹤照護精神病患之狀況, 並協調提供必要的就醫協

107 工作編號 六 1 3 六 2 六 2 1 六 2 2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往生者處理組 ( 人事室主任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助 5. 提報災情期間, 精神科居家治療服務 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出勤 精神科留觀床及住院等各項服務使用情形 個案管理暨服務小組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遺體及殯葬處理小組 ( 人事室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掌握最新災情狀況訊息, 收集心理需求個案名單及資訊, 並做心理輔導專業人力調度 2. 聯繫民間心理衛生機構 相關心理衛生專家人力庫及其他相關服務單位 ( 如社會局社工室 ) 3. 協調啟動諮詢專線服務 4. 建立個案心理輔導服務及彙整服務狀況 1. 整合各小組及協調支援各小組所需資源, 督導各小組計畫是否落實, 檢討有無應補強及改進之處 2. 災情發生時, 啓動應變分工機制, 隨時掌握災情, 以參與災變往生者處理工作 3. 檢討各小組執行成效及缺失 1. 熟悉遺體處理方法 程序 ( 含瞭解傳染病之防護及應變措施 ) 建立處理作業程序及相關器材之整備, 災難發生時, 提供遺體回復 存放及運送服務 在特殊災難發生時, 須將遺體保持完整及在安全標準下運送至殯儀館火化 2. 依法定程序確定往生者身份及死因, 再按相關規定給予屍體處理 ( 如 : 火化 ) 如傳染病往生者之遺體處理 : (1) 院內通報窗口 : 醫師發死亡通知單 ( 一式三聯 ), 一聯給太平間, 一聯貼在病歷上, 一聯給家屬, 影印一份送感控留存歸檔 (2) 太平間 ( 葬儀社 ): 通知太平間, 由其通知葬儀社前來處理 ( 開道警車由葬儀社通知 ) 3. 事後檢討工作流程及方式, 使遺體處理程序更臻完備周延 葬禮後續及 1. 熟悉殯葬服務方法及程序, 建立處理作業遺族服務小程序 ( 含瞭解傳染病之防護及應變措施 ), 組俾災難發生時能迅速處理 ( 人事室任 2. 主動聯絡遺族, 給予情緒關懷及支持服免股股長 ) 務 協助其按照宗教或種族的需求, 完成

108 工作編號 六 3 六 3 1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現場危害安全管制組 ( 政風室主任 ) 第四層小組作業內容 ( 小組組員 ) 葬禮 (1) 成立公用靈堂 (2) 尊重家屬宗教信仰及種族不同, 依其需求, 協助其與績優之葬儀公司或與院所簽約之葬儀公司, 辦理告別式, 完成葬禮事宜 (3) 確認往生者居住縣市及相關補助, 由醫療機構之社會服務部門評估往生者家庭資源及需求, 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如經濟補助 就業輔導 安置等服務 (4) 協助往生者家屬檢具相關證明, 申請各項補助, 如 : 死亡慰問金 其他相關喪葬補助 3. 檢討 : (1) 公用靈堂籌設時間是否適宜 內部祭弔物品是否符合家屬需求? (2) 同仁是否主動協助家屬辦理葬禮? (3) 葬儀公司服務及收費是否合理? (4) 喪葬補助費用是否即時完成行政程序? (5) 工作人員法令解說與運用是否正確? (6) 家屬之權益是否有疏漏, 所提需求是否全力解決? 消防 搜救 執法小組 ( 政風室 ) 1. 成立疫災搜救隊 ; 偵防犯罪行為及群眾控制 2. 實施封院 封區 集中隔離者運送 病患轉院 屍體運送之交通管制及民眾疏散 3. 辨識危害物質與區域, 進行管制區域劃分 4. 建立警 消 水電 道路標示 環境等相關支援聯繫網路 1. 執行危害管制區火警消防或易燃 危害物品的處理 2. 成立臺北市疫災搜救隊, 以本市消防局外勤人員為主幹, 並由本府工務局及本局共同組成跨局處疫災搜救小隊, 發揮救援迅速及減低傷害的功能 3. 對於犯罪的偵防及群眾的控制或各種脫序行為的處理, 請執法機關立即而明快的處置 六現場及交通 1. 對於封院 ( 分棟 分層 ) 或封街地區進行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8

109 工作編號 3 2 六 3 3 六 3 4 第二層部門 ( 部門主管 ) 架構名稱 ( 人員 ) 第三層組 ( 組長 ) 第四層小組 ( 小組組員 ) 管制小組 ( 政風室 ) 群眾疏散及民眾照顧小組 ( 政風室 ) 危害物質應變及公共工程小組 ( 政風室 ) (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流感大流行緊急應變中心組織架構 作業內容 管制措施之實施, 留下主要通道之定點崗哨, 作部分進出管制, 不定時巡邏, 設置服務台負責臨時事項之聯絡 2. 實施封院 封區 集中隔離者運送 病患轉院 屍體運送至殯儀館之交通管制 1. 規劃有效且逐漸的疏散措施計畫 ; 配合現場管制小組之區域大小, 來區劃應疏散地區之範圍 ; 尋求可供載運之交通工具, 並事先指定配合人員, 再尋求被疏散人員之安置場所 2. 協調市府相關局處建構後送單位, 並擬定分級及處理原則, 建立聯繫窗口及聯繫方法 ; 針對需要輸送的民眾, 統一集合地點及路線規劃 ; 連結心理 公共衛生 社會慈善 宗教團體成立諮商系統, 建立篩檢表 ; 連結社會局及其他相關局處建立資源提供窗口 ; 建立隔離者所需裝備內容一覽表及注意事項說明, 內容包括輸送的地點 聯絡電話 隔離原則等 1. 辨識危害物質與型態 劃分危害區域, 擬定行動方案內容為防護裝備等級律定 傷患搶救與緊急醫療, 進行管制區域劃分及污染區域管制 現場管理 請求外部支援與協助及最後除污及善後處理檢討 2. 擬定發燒篩檢站 負壓隔離病房或簡易隔離病房 現場指揮中心之設立制度及租用或借用方法, 建立健全警 消 水電 道路標示 環境等相關支援聯繫網路 ; 各醫療院所依其轄區建立自我及本局暢通支援聯繫網路 ; 定期檢測聯繫網路, 確保暢通公共材資源供應之無虞 陸 醫療體系應變 -19

110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0

111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1

1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 ICS 組織架構圖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2

113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3

114 臺北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各單位任務分工表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市長綜理本市疫災防救工作 一級開設 ( 兼任指揮官 ) 副市長 ( 兼任副指揮官 ) 衛生局 秘書處 產業發展局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疫災防救工作 1. 為疫災主責單位 ; 綜理疫災應變指揮中心各項作業之進行, 掌握疫情最新發展並通報指揮官 2. 疫情監測 調查 追蹤分析 3. 調度醫療資源及醫護人力進行應變 4. 隨時掌握最新疫情資訊, 並研擬因應對策 5. 建立防疫物資之管理系統及管理標準作業流程 6. 提供災害應變中心大樓防疫設備 ( 洗手設備 等 ) 7. 防疫物資徵調與徵用 8. 決定疫區管制範圍 9.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市政府內 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之事項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媒體事務組 1. 媒體聯繫 新聞發布 召開記者會等事項 2. 輿情之蒐集 報導 1. 加強鳥禽畜類動物疾病監測 2. 一旦動物發生禽畜流感等疫情, 即劃定感染區 管制區, 進行各項防疫工作, 防止病毒擴散 3. 針對感染場進行移動管制 撲殺補償 消毒及屍體處理等, 並確認工作人員安全防護 4. 加強宣導及督促養殖禽鳥場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4 一級開設 本市疫災發生時,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 1. 由衛生局局長擔任計畫群群長 2. 由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擔任作業群群長 3. 任務編組隸屬 : (1) 醫療組 ( 負責單位 ) (2) 分析研判組 ( 負責單位 ) (3) 疫情監控組 ( 負責單位 ) (4) 幕僚協調組 ( 配合單位 ) (5) 環保組 ( 配合單位 ) 1. 由秘書長擔任指揮幕僚群群長 2. 任務編組隸屬幕僚協調組 ( 負責單位 ) 媒體事務組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新聞處理組 ( 負責單位 )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農工水電組 ( 負責單位 ) 2. 分析研判組 ( 配合單位 ) 3.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115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自衛防疫 5. 加強家禽批發市場 屠宰場及死廢禽屍體運輸車消毒與教育宣導 6. 娛樂場所防疫因應措施 督導市場管理 維生管線及救災物資 ( 民生必需品 ) 之供應調節事項 7.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消防局 社會局 1. 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 電訊及照明設備之準備 維護等事項 2. 提供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所需之空間 電腦 通訊 視訊及進駐人員餐食及住宿寢具等設備 前揭事項若配合異地備援及衛生局另覓災害應變中心合適 地點, 相關支援之協助與諮詢, 由指揮官裁示相關局處協助辦理 3. 緊急通報事項 ; 救護車輛調度 4. 協助獨居長者之緊急救援服務, 並配合本府衛生局救護車調度, 協助居家隔離 ( 疑似疫情 ) 患者就醫勤務 5. 執行防疫救護勤務 6. 配合督考 7. 災害應變中心大樓安全管制 8. 各單位協調 9.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督導社會福利機構之衛生教育宣導及疫情通報作業 2. 提供集中隔離場所民生物資 非醫療專業志工召募 保險 補貼 補助事項 3. 救災物資 捐款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 災民救濟事項 5. 罹難者家屬心理安撫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5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安全組 ( 負責單位 ) 2. 防救治安組 ( 負責單位 ) 3. 資通總務組 ( 負責單位 ) 4. 醫療組 ( 配合單位 ) 5. 計畫督考組 ( 配合單位 ) 6.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7. 分析研判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後勤群, 並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 2. 收容救濟組 ( 負責單位 ) 3.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116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 6. 掌握全市遊民個案資料並建立聯繫窗口 遊民及獨居者之查訪 7.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局 教育局 環保局 1. 隔離者戶籍資料提供, 協助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隔離違規者之舉發 隔離者觀察與服務, 如有居家隔離時, 協助電話追蹤通報 2. 配合警政 衛生聯合稽查隊, 執行里鄰系統訪查 3. 規劃跨區支援等事項 4. 配合本市 68 次分區保護管制相關事項 5. 病患屍體火化處理 6.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建立各級學校 幼稚園 補習班防疫系統及反應疫情, 成立防疫因應小組, 協助衛生單位開立隔離通知書並做後續關懷 2. 督促訂定停課 復課計畫並徹底實施等事項 3. 督導各級學校辦理傳染病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4. 當流感疫情分級進入第五 六級時配合徵收規劃作為大型收治場所, 收治輕症及疑似病患 5. 當疫情擴大本市需啟動停止上班上課, 在家網路上課學習之規劃 6.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6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計畫督考組 ( 配合單位 ) 2.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3.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2.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1. 協助清運動物屍體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2. 疫區戶外消毒 務編組隸屬 : 3. 任意棄置斃死禽之稽查 環保組 ( 負責單位 ) 4. 督導醫院收治場所之廢水處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理

117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 5. 督導醫院收治場所產生之感染性廢棄物清理 6. 隔離收治場所之廢棄物清運及消毒 7. 疫區一般廢棄物之清運 8. 飲用水質管制及抽驗 9.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災情查報 治安維護 交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通疏導 犯罪偵防等事項 務編組隸屬 : 2. 協助緊急病患就醫前導, 協助 1. 安全組 ( 配合單位 ) 主政單位強制執行 2. 防救治安組 ( 配合單位 ) 3. 負責受理報案, 協助社會局查 3. 計劃督考組 ( 配合單位 ) 明遊民身份並視個案情況分 4.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另護送返家或護送前往醫療 5.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警察局院所就醫 4. 疫區警戒管制等事項 5. 群眾抗爭 社區活動之相關管制執行 6. 協助防疫物資儲存地點安全警戒勤務 7.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大眾運輸及交通工具防疫因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應措施 非病患載運服務等事務編組隸屬 : 項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交通局 2. 救災人員 器材 物資之運輸 2.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事項 3.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3. 計程車志工車隊招募提供 4.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成立防疫因應小組, 協助聯繫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勞工團體做後續關懷 務編組隸屬 : 2. 督導停班 復班相關計畫之實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勞動局施等事項 3. 督導勞工團體辦理疫病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4.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調查疫情升高時可安置隔離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人員地點及容量, 並彙整相關組隸屬 : 工務局資料 1. 工程組 ( 負責單位 ) 2. 依據分工項目提報計畫, 內容 2. 分析研判組 ( 配合單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7

118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包括人員 設備及時程等 位 ) 3. 協助各單位搭建臨時設施 3.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1) 搭建臨時集中隔離場所建築設施等事項 (2) 支援搭建臨時集中隔離場所建築設施等事項 (3) 隔離場所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 4. 調查鴿群及候鳥較易聚集公園, 疫情升高時, 派員加強巡察及驅離 5. 於各公園設置禽流感防治告示牌, 告示牌內容由衛生局提供 6.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辦理疫情防治宣導工作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觀光傳播局 2. 協助防疫宣導事宜 務編組隸屬 :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新聞處理組 ( 配合單位 ) 研考會 兵役局 公訓處 1. 督導 考核本市各級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業務執行及計畫辦理之情形 話務中心防疫相關諮詢服務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8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計畫督考組 ( 負責單位 ) 1. 透過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國軍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支援組 啟動 機動小組, 組隸屬 : 以兵力支援任務 1. 防救治安組 ( 配合單 2. 替代役中心安置事項 位 ) 3. 替代役男之調度, 安排防疫訓 2.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練及支援隔離場所行政相關位 ) 勤務事宜 4.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隔離檢疫場所相關收容事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協助捷運系統運輸及交通工具務編組隸屬 : 捷運局防疫安全因應措施等事項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2.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臺北捷運公司 1. 捷運系統運輸及交通工具防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119 單位 ( 人員 ) 任務 說明 疫安全因應措施等事項 務編組隸屬 : 2. 協助大型燈箱等防疫宣導事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宜 2. 疫情監控組 ( 配合單位 )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協助災害應變中心網路 電腦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設備及視訊會議設備 務編組隸屬 : 資訊局 2. 協助隔離收治場所網路 電資通總務組 ( 配合單位 ) 腦. 等設備 3. 提供主題網站 4.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有關法令之疑義, 提供法律意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法務局 見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務編組隸屬 : 幕僚協調組 ( 配合單位 ) 1. 協助尋覓合適公共設施用地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及建築, 供作隔離民眾安置場務編組隸屬 : 所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都市發展局 建管處 : 2. 收容救濟組 ( 配合單位 ) (1) 臨時集中隔離場所相關執 照申請事項 (2) 配合設置發燒篩檢站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害防救經費之財源籌措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2. 災害之簡易融資 稅賦緩繳及務編組隸屬 : 財政局 租金減免等財政因應配合措財務調度組 ( 配合單位 ) 施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人事處 主計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1. 督導本府各級機關員工上下班規劃 加班費核發 公傷亡撫卹等事項 2. 規劃本府因應疫情實施 異地備援 事宜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緊急應變處理經費預算之研議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陸 醫療體系應變 -29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新聞處理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財務調度組 ( 負責單位 ) 1. 南勢溪及新店溪水源系統之本市疫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維護搶修 水質抽驗 大樓給編組隸屬 : 水管線調查 缺水之供應等事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120 單位 ( 人員 ) 任務說明 翡翠水庫 管理局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 台電公司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 12 區 區公所 項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2. 農工水電組 ( 配合單位 ) 1. 翡翠水庫及北市溪水源系統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之維護搶修 水質抽驗 大樓務編組隸屬 : 給水管線調查 缺水之供應等 1. 工程組 ( 配合單位 ) 事項 2. 農工水電組 ( 配合單位 )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區通訊線路緊急搶修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 2. 指揮中心通訊及資訊線路維務編組隸屬 : 持 1. 農工水電組 ( 配合單位 )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2. 資通總務組 ( 配合單位 ) 1. 災區電力緊急搶修 2. 指揮中心電力維持 3.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動員國軍支援相關防疫作為 2.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1. 災民居家隔離協助送餐 2. 協助防疫消毒劑發放及宣導消毒事項 3. 設置前進指揮所, 並依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因應 設置前進指揮所 注意事項執行, 並協助規劃強制隔離區 4. 協助收容救濟組 ( 後勤群 ) 提供民生物資 5. 本市 68 次分區保護管制相關宣導與管理事項 6. 其他相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農工水電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防救治安組 ( 配合單位 ) 本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之任務編組隸屬 : 1. 作業群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負責單位 ) 2. 收容救濟組 ( 配合支援單位 ) 備註 : 指揮官得視疫情嚴峻程度 傳染特性 ( 如呼吸道傳染病 病媒蚊傳染病 腸胃道傳染病 等 ), 及其防疫策略所需, 機動調整各單位任務分工 (6) 臺北市政府因應飛沫傳染疾病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感染控制作業規範 壹 依據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0

121 臺北市政府 95 年 11 月 21 日府授消管字第 號函暨 95 年 10 月 26 日及 95 年 12 月 11 日現場會勘結果辦理 貳 共通性感染控制作業原則 一 本市因應飛沫傳染疾病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所有工作人員皆完 成自我評核表查檢後, 由 1 樓 疫病篩檢站 戴上外科手術口罩 洗 手後進入災害應變中心大樓 ( 圖 1 2 3) 二 若無法通過 疫病篩檢站 人員, 禁止進入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 害應變中心, 啟動代理人制度, 由第 1 順位代理人依相關規定流程進 入 三 進駐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需先觀察 檢驗隔 離 3-7 天 ( 視該疫病特性而定 ), 自我監測有無類流感症狀, 確定後再 進入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大樓 四 本市 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 為建立 異地 備援 機構防禦 (B.C.P.) 機制, 各局處進駐人員分成 2-3 組備援應 變小組, 每組應變人員進駐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以 7 天 24 小時為一值勤 時段 不交互排班, 採同進同出策略, 同時撤退由下 1 組應變小組接 替, 減少人員更迭替換 五 進駐人員未完成 1 週之值勤時段不可離開災害應變中心大樓, 並避免與 外界人員接觸 六 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各樓梯間 出入口需於 24 小時內完成安裝洗手設備, 包含地下 1 2 樓 ( 地下 1 2 樓貨梯出 註入口需管制 ), 除特殊狀況外所有人員皆須由 1 樓 疫病篩檢站 出 入災害應變中心大樓 ( 註 : 特殊狀況係指人為或不可抗力之因素, 導 致 1 樓大門無法出入 ) 七 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土地開發總隊辦公區塊 必須完全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樓區塊分隔 八 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1 樓區民活動中心空間 禁止對外開放 參 會議召開原則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1

122 一 本府應變重要決策人員, 如指揮官 副指揮官及重要決策幕僚小組, 應避免全部聚集於密閉空間召開會議, 會議室必須保持通風 二 應變期間, 以視訊達成決策共識優於召開會議, 若仍須聚集研商, 各任務編組事前應先以視訊對會議內容進行了解並達成共識, 指揮官召開防救會報主要為宣示性質 三 召開防救會報需注意下列作業原則 ( 一 ) 人員座位固定 ( 二 ) 座位距離加大 ( 三 ) 會議時間縮短 ( 四 ) 全程配戴外科口罩 ( 五 ) 會議結束後以漂白水消毒擦拭 清潔環境 ( 六 ) 進駐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工作人員避免與外界進入人員接觸 ( 如局處首長 ) 肆 用餐原則一 餐廳至少架設 2-3 處洗手設備 二 首長備勤室 值勤人員於房間內單獨用餐, 不進入餐廳用餐 三 幕僚工作人員遵守 空間區隔 分區管制, 故同 1 組只進同一辦公室, 住同一寢室且於相同時段用餐 四 若進駐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人員已通過 3-7 天之 檢疫隔離 觀察期, 且於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大樓內未接觸外界人員則可共同用餐, 但須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保持空氣流通, 必要時可至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餐廳戶外陽台用餐 ( 二 ) 人與人之間保持適當距離, 或以低矮透明玻璃板於餐桌上區隔 ( 三 ) 分 2-3 時段 ( 組 ) 用餐, 每 1 組人員用餐後以漂白水簡單清潔擦拭桌面後, 再由下一組人員進入用餐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2

123 伍 媒體管控原則一 進入因應飛沫傳染疾病 - 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前必須戴口罩 洗手後搭乘專屬樓梯直達 6 樓, 管制 新聞發佈室 及 媒體休息區 門禁, 將媒體活動範圍限縮於 6 樓媒體攝影區, 需阻斷任何與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值勤人員接觸之動線 二 媒體活動區塊視為 潛在污染區, 除各出入口洗手裝備外, 媒體離開後立即清潔環境 且每日必須除污 1 次 陸 注意事項一 首長備勤室固定人員後, 於門口標示名牌, 下 1 位進駐人員入住前, 應先完成房間清消 二 除首長備勤室有獨立衛浴設備, 值班工作人員應以房號為單位, 一組沐浴完後, 完成除污動作, 下一組人員再進行沐浴 三 閱覽室於因應飛沫傳染疾病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暫停開放, 提供應變時之空間運用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3

124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4

125 陸 醫療體系應變-35

126 陸 醫療體系應變-36

127 臺北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工作人員自我健康檢核表 單位 姓名 進駐日期 第 1 日 填表時間 ( 進駐時間 ) 自我評核內容 第 2 至 7 日填表時間為每日 16:00 評核前 1 日 16:00 至今日 16:00 症狀 如有下述症狀請打勾 () 進駐日 第 1 日第 2 日第 3 日第 4 日第 5 日第 6 日第 7 日 發燒 耳溫或口溫 >38 流鼻水 頭痛 類流感症狀 咳血肌肉酸痛禽鳥接觸喉嚨痛 咳嗽呼吸困難腹瀉家人 / 親友 / 同事 3 天內曾有上述症狀發生 3 天內曾經出入疫區 ( 勾選者請續填以下問題 ) 續填 出入時著防護設備 經檢疫完畢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7

128 二 醫療服務提供要項 ( 一 ) 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1 目標 (1) 歸化疫情發生時之病患就醫相關問題 (2) 疫情發生時醫療系統得以正常運作, 避免危及一般民眾就醫權力 (3) 規劃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以降低院內感染發生的機率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掌握本市各醫療院所數及收治容量 隔離病房數 醫事人力數等 乙 配合疾病管制署辦理院內感染管制查核, 以落實院內感控之品質, 加強防疫之能力 丙 配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辦理感染管制控制人員教育訓練及各項演練丁 視疫情需求依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暨臺北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調度, 辦理徵用 調度及個案收治作業 (2) 消防局 : 配合病患轉院需要, 協助調度救護車, 支援轉送個案 (3) 醫療院所 : 甲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 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甲 ) 國內有新型 A 型流感疑似或確定病例, 惟傳染風險較高恐增加大量病患時, 為避免癱瘓醫療體系運作, 即時整備負壓隔離病房, 隨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收治 / 隔離病患 ( 乙 ) 國內某區域發生多起新型 A 型流感疑似或確定病例, 和平婦幼院區負壓隔離病房不敷因應時, 依病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8

129 患增加情形, 逐區 逐層或全院清空, 以收治病患 乙 一般醫療院所 ( 甲 ) 配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之需求, 隨時收治轉送之非傳染病個案, 以利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病房清空作業 ( 乙 ) 遇有通報新型 A 型流感個案, 應依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暨臺北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揮, 辦理病患轉院事宜 ( 丙 ) 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定 徵用設立 大型收治場所 ( 丁 ) 基層醫療診治病患或社區藥局遇有民眾購買退燒藥物時, 應主動詢問病患工作史 接觸史 旅遊史及群聚史病患自新型 A 型流感流行地區 ( 遵照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 ) 入境, 如有發燒 ( 38 ) 咳嗽 喉嚨痛等類流感症狀, 通報當地衛生局並協助採檢就醫 3 分級啟動 (1) 啟動機制 :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原則 ( 應變醫院啟動係以國內發生第一或第五類傳染病疫情為原則 ) 啟動應變醫院 (2) 本市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負壓隔離病房收治疑似新型 A 型流感病患達 50% 時, 即可啟動一般非負壓隔離病房收治病患, 當非負壓隔離病房收治病患達 50% 以上時, 及準備第 2 家非傳染病防治醫院收治病患 (3) 當疫情緊急時 (4 5 級以上 ), 陸續啟動非傳染病防治醫院, 為維護本市醫療體系之穩定性, 準備啟動 大型收治場所, 以收治輕症之病患, 藉以緩和病患就醫壓力 4 工作流程 陸 醫療體系應變 -39

130 (1) 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作業流程 (2) 病患經發燒篩檢站篩檢後, 或經醫師通報為疑似新型 A 型流感個案時應進行通報, 疾病管制署接獲通知後, 轉知臺北區疫情指揮中心, 提供病患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並經與疾病管制署討論之後, 考量病患之情形及居住地 醫院收治能力, 並參考病床調度因素, 決定送傳染病防治醫院 (3) 為能順利啟動醫療支援人力建置與調度, 每年 4 月及 10 月定期調查本市地區級以上醫院, 提報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支援人力名單並提送中央建置支援人力資料庫 (4) 督導及協助本市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 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辦理 收治新型 A 型流感病患演習計畫 桌上與實兵演練 並辦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支援人力教育訓練, 以增進支援人力了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政策規劃, 同時熟稔負壓隔離病房照護動線與防護裝備穿卸流程 5 配合相關局處室 (1) 國防部 : 視疫情需要, 指定國軍醫院收治病患 (2) 消防局 : 救護車調派 支援 (3) 工務局 : 臨時傳染病醫療所設置之相關事宜 (4) 交通局 : 協助運送人員及相關物品 ( 二 ) 院內感染管制 1 目標 (1) 避免新型 A 型流感院內感染發生 (2) 醫療院所及感染管制人員能夠瞭解新型 A 型流感之感染管制措施 (3) 醫療人員有能力共同防治新型 A 型流感之發生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辦理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並督導改善及追蹤複查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0

131 乙 督導辦理各醫院之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丙 辦理醫院督導考核 ( 醫事管理科 ) (2) 醫院甲 落實院內感染管制措施, 並定期自我評核, 改善缺失 乙 籌組院內感染管制小組, 協助院內感染管制之落實與推動 丙 院內醫療相關工作人員 ( 含外包人力 行政人員及實習生等 ) 參加感染管制教育訓練 (3) 民間學術機構聯合辦理發放訓練證照, 鼓勵醫療工作人員參加感染管制訓練 3 工作流程 (1) 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查核表, 進行院內感染管制查核作業, 並依缺失給予輔導後, 定期追蹤, 至改善為止, 必要時進行複查作業 (2) 維護工作人員安全 : 參考個人適當防護具分級表, 訂定院內防疫物資 不同級規模疫情之使用規範, 以阻絕傳染病之威脅 (3) 院內感染管制控制防護措施重要內涵 : a. 標準防護措施 : 標準個人防護措施配置 b. 感染管制防護措施施行對象 : 醫療從業相關人員 c. 病患運送規劃 : 傳染病個案轉送機制建立 d. 廢棄物處理之防護措施 e. 清潔與消毒 : 環境 物品清潔與消毒方法與技術 f. 檢體採集及運送 : 標準檢體裝置 配置與運送流程作業 g. 其他防護措施注意事項 : 酒精洗手裝置, 達隨時清洗雙手 h. 隔離病房感染管制措施 i. 隔離室之規劃 : 標準隔離病房之配置及定期負壓檢測, 確保安全無虞 j. 防護具之配備 : 落實進出隔離病房之標準防護配備配戴及檢查 k.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 定期健康檢查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1

132 l. 病患出院準備 : 社區管理單位之交班 m. 死亡個案之處理措施 : 死亡個案之解剖 運送 焚化 告知 n. 家屬溝通與協調 o. 非直接接觸病患之醫院工作人員的感染控制措施 p. 病患家屬親友及接觸者之建議 4 臺北市防疫諮詢委員會委員 : 專家學者協助提供感染管制督導之諮詢與指導 ( 三 ) 啟動非傳染病防治醫院 1 目標 (1) 有效調控全市病患之收容量及機制 (2) 保全本市醫療資源, 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3) 避免社區中疫情蔓延, 採分級隔離措施 2 動員與分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規定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 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指定或徵用公 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 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 必要時, 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 對於因指定 徵用 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 徵用 徵調 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衛生局甲 建立 非傳染病防治醫院 徵收機制 一 依據疾病管制署之規定 疑似新型 A 型流感 收治於本市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和平 ) 之負壓隔離病房, 當收治病患達 50% 以上時, 即將該院一般隔離病房及普通病房病患清空轉介至他院, 當該院所有收住病患達 50% 以上時, 即準備啟動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2

133 第 1 家之非傳染病防治醫院 二 依據疾病管制署之 傳染病防疫醫療網病患轉運送流程圖 在指揮官之指揮下, 使得進行病患收治 三 第 1 家之非傳染病防治醫院之收治病患排序, 依據本局參考本市各醫療院所之總床數及佔床率院規劃,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3~57 條之規定, 依疫情等級徵用 四 經徵收調用之非傳染病防治醫院之相關徵調 徵用損失補償依中央之徵調 徵用之補償辦法辦理之 乙 緊急醫療人力之徵調 : 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之 (2) 消防局 : 病患運送 醫療所之安全防護... 等 3 分級動員依疫情等級及指揮官指示 : 以隔離病房佔床率, 於指揮官之指揮下啟動, 並逐步進入作業 4 配合單位 (1) 本府各局處參與, 依局處分工權責處理 (2) 本市各醫療院所應配合臺北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 疾病管制署臺北區管制中心 ) 指揮官之命令辦理之 ( 四 ) 非傳染病病患後送收治機制 1 目標 (1) 建立傳染病及非傳染病防治醫院被徵用時, 原有住院病患之轉介後續醫療作業 (2) 協助傳染病及非傳染病防治醫院被徵用時, 醫院順利於最短時間內完成住院病患之轉介作業, 以維護病患之醫療權益 (3) 快速之轉介作業, 提昇疫情處理之時效, 維護民眾之權益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由本局 緊急及災難應變中心 (EMOC) 掌握本市醫療院所之空床數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3

134 乙 協助完成傳染病及非傳染病防治醫院被徵用時之病患轉介 (2) 醫療院所甲 配合徵用作業辦理住院病患之轉介 聯繫相關作業 乙 人員配置及管理 丙 內部工作人員情緒安撫及輔導 (3) 消防局甲 運送病患轉介至指定之醫療院所 乙 病患運送之安全防護... 等 (4) 社會局甲 轉介醫療之個案及家屬協調與安撫 乙 轉介個案之後續醫療及家屬與院方溝通互動 3 分級動員 (1) 依疫情等級 (Phase4 5/ 警示期至大流行期 ) 及指揮官指示 : 當本市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之負壓及一般隔離病房病患收治數達 50% 以上, 第 1 家非傳染病防治醫院收治病患時, 即啟動轉介作業 (2) 轉介醫院之排序 : 甲 為有效運用公有資源, 規劃以區域級以上公立醫療院所及財團法人醫院作為優先考量 乙 參考本局 EOC 統計之本市醫療院所空床數及佔床率, 作為優先順序之依據 : ( 甲 ) 佔床率 <50% ( 乙 ) 佔床率 >51%~70% ( 丙 ) 依病患病情及特殊需求, 轉介至合適之醫療單位 : 採個案處理辦理之 丙 收治病患病情與醫院設備及提供醫療內涵為轉介之參考 4 配合單位 : 本府各局處依本計畫分工作業權責處理配合之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4

135 ( 五 ) 設置大型收治場所 1 目標 (1) 有效調控全市病患之收容量及機制 (2) 為有效控制本市疫情防止擴散, 視實際狀況需求規劃收治於臨時傳染病醫療所, 維護病患之權益及社區之安全 2 動員與分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規定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 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指定或徵用公 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 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 必要時, 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 對於因指定 徵用 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 徵用 徵調 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據第 54 條規定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 工作物 建築物 防疫器具 設備 藥品 醫療器材 污染處理設施 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 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 徵調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衛生局甲 勘查公共場所建置 大型收治場所 : 規劃本市公共空間之徵用地點 乙 大型收治場所 之建置: ( 甲 ) 大型收治場所建置場地及條件 : 公共室內空間 擁有床位及盥洗等基本生活功能之場地 ( 乙 ) 地點規劃及排序 : a.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中心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5

136 b.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c. 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d. 轄區學校校園 ( 丙 ) 依防疫諮詢委員會委員勘查後之建議排序 (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臨時傳染病醫療所 之建置及人力規劃 : 由本市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院長負責或由指揮官指派配合辦理之 (3) 醫療院所 : 提供徵調之醫療人力及藥物 醫療器材等 (4) 消防局 : 病患運送 醫療所之安全防護.. 等 (5) 社會局 : 被收容者之聯繫 家屬互動 生活關懷 生活物資供給等, 民生有關之相關事宜 (6) 民政局 : 被收容者及家屬資料之提供 訪查 人員之控制 (7) 教育局 : 提供醫療所徵用場地及場地之資源 (8) 警察局 : 維持醫療所之秩序, 控制人員之進出, 住民之紛爭處理等 3 分級動員 (1) 依指揮官指示啟動 (2) 動員人力及工作職責 : 本府各局處依本計畫分工權責辦理之 4 臨時傳染病醫療所計畫 ( 六 ) 檢體採檢運送 1 目標 (1) 保持檢體運送之正確性 (2) 管控本市傳染病防疫檢體送驗時效與品質 (3) 強化檢體運送之安全性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規劃檢體運送之標準作業流程 乙 檢體採檢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第 2.2 版規定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6

137 丙 辦理檢體運送勞務採購之招標作業 丁 督導及查核檢體運送作業及品質 戊 辦理檢體運送經費申請與核銷 己 檢體採檢相關耗材發放 庚 監督檢體運送公司之檢體運送作業品質 辛 檢體運送之聯繫 時間掌控 壬 檢體運送量之統計 不良檢體運送之陳報 癸 檢體運送工具之配發及使用狀況之評估與改善 (2)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甲 正確採檢 : 採檢部位 檢體內容 正確工具及溫度控制等 乙 檢體資料及時登錄於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內 丙 通知合約廠商司收取檢體 3 工作流程甲 疾病管制署負責規劃各類傳染病檢體專責檢驗單位 乙 醫療院所於發現疑似個案後, 立即採檢送驗 丙 將個案資料上網登錄於疾病管制署之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 丁 採檢後立即通知本局檢體收送專一窗口, 再由本局通知檢體廠商至各醫療院所收送檢體 戊 於 24 小時內將檢體運送至指定相關實驗室 - 如疾病管制署昆陽實驗室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石牌檢驗室 疾病管制署中區實驗室 疾病管制署南區實驗室 臺大醫院實驗室及萬芳醫院實驗室 己 檢驗結果由疾病管制署由電腦轉傳真發送, 並由承辦人自行上網查閱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7

138 臺北市各醫療院所檢體指定送驗之檢體實驗室 檢驗室疾病管制署檢體收送單一窗口一般傳染病檢體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 號電話 : 轉 腸病毒感染症 呼吸道臺大醫院病毒實驗室病毒感染症 ( 無 Bar-code)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常德街 1 號檢驗大樓 4 樓檢體電話 : 轉 或 疾病管制署檢體收送單一窗口 ( 臺大 三總 北榮 新光 北醫 聯醫各院區及萬芳實驗室之檢體 ) 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 號電話 : 轉 萬芳醫院實驗室 ( 博仁 中心診所 防癆協會 中山 康寧 關渡 ( 含臺北市潛伏結合全都治計畫 IGRA 檢驗之血液檢體 ) 健保署第二門診中心 萬芳 萬華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設醫院臺北分院 ) 結核菌檢體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11 號 2 樓電話 : 轉 1428 或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10 樓實驗室 ( 臺北市潛伏結合全都治計畫 IGRA 檢驗之血液檢體 博仁 中心診所 仁康 泰安 景美 郵政醫院及邱內科診所 ) 地址 :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10 樓電話 : 轉 1402 疾病管制署南區實驗室 Q 熱及庫賈氏病檢體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 180 號 4 樓電話 : 轉 或 413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8

139 疾病管制署中區實驗室桿菌性痢疾 傷寒及副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 20 號 5 樓傷寒之 確認菌株 電話 : 轉 511 疾病管制署林森辦公室瘧疾限 一採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6 號 4 樓之檢體電話 : 轉 ( 專線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石牌檢驗室阿米巴性痢疾 接觸者 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2 段 111 號 7 樓之檢體電話 : 轉 5937 或 5940 陸 醫療體系應變 -49

140 ( 七 ) 醫療相關資源管理 1 目標 (1) 掌握臺北市醫療相關資源, 以因應新型 A 型流感之突發疫情, 以保障市民之健康權力 (2) 加強醫療資源之調度效率, 以掌握疫情處置之時效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每月調查及掌握本市醫療人力之異動狀態 乙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 建置醫療人力徵調之順序及辦理徵調作業 丙 掌握臺北市之公有及民間救護車資源, 及救護車調動作業規則與程序 丁 依據法規建置醫療人力 物力徵調作業通知等相關文件 (2) 消防局甲 建置臺北市各行政區之救護車, 緊急救護作業順序及流程 乙 規劃配合疫情需求, 隨時增派救護車之救護人力作業 丙 其他疫情所需相關配合病患運送作業 (3) 各醫療院所及防疫用品相關業務配合疫情需求, 依據徵調 收治作業程序配合辦理各項事宜 (4) 本府各相關局處依據本府跨局處分工權責作業配合辦理之 ( 八 ) 疑似病例死亡屍體解剖處理流程 1 目標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積極推動 疑似傳染病 或 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的病理解剖診斷, 以及時偵測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病毒, 以釐清病患死因 強化疾病預防及宣導相關措施, 防杜減少疾病的發生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0

141 2 動員與分工 (1) 衛生局甲 配合疾病管制署依 病理合約實驗室病理解剖作業流程, 分工辦理通知聯繫 場地安排 準備解剖 採檢 隔離帳, 及安全防護設備事項 乙 配合疾病管制署辦理環境消毒 廢棄物清理處理, 並協助遺體處理人員穿戴防護衣鞋 護目鏡 N95 口罩 ( 外罩外科手術用口罩 ) 手套等 丙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 50 條規定, 於規劃時限內執行屍體病理解剖及火化事宜 丁 負責執行衛教宣導並向家屬說明使其同意解剖死者等相關事宜, 並派員陪同與分局人員進行解剖 採檢 疫調及廢棄物處理等 戊 負責執行解剖地點相關人員 個人防護輔導 自主健康管理及接觸者防疫追蹤等工作 (2) 社會局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辦理急難救助金之個案審核及核發 ; 另依中央災害撥發補助款規定, 發放相關補助, 例如 : 慰問金 (3) 民政局 ( 殯葬管理處 ) 甲 協助辦理必要性之喪葬相關作業 乙 督辦各區防治宣導工作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1

142 附件 1. 臺北市因應新型 A 型流感徵用大型收治場所計畫壹 緣由面對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一但爆發, 其傳播與範圍若未能在短時間內控制, 可能造成大量人員的感染, 為及早因應, 以保全本市之醫療資源, 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條規定, 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 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指定或徵用公 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 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 必要時, 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 對於因指定 徵用 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 徵用 徵調 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7 條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地方主管機關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準用第 53 條至前條之規定 貳 啟動時機與對象一 時機 - 國內收治第一例新型 A 型流感病患時, 即進行準備措施並依指揮官指示啟動 二 對象 - 病患符合新型 A 型流感疑似病例及輕症個案, 且經醫師診斷無其他合併急症者 若個案有下列三項之一, 則需住院治療 :1 X-ray 有肺炎 ; 2. 呼吸喘 ;3. 意識不清 ; 此外若有其他合併症或重大臨床疾病時應送指定醫院治療 三 收治場所內由醫師診斷收治個案當日需轉至醫療院所 留觀或返家, 並轉知指揮中心 參 設置條件一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進行徵收, 以公有財產資源優先 二 以具有獨立房間之大型建物為優先條件 視疫情需要以及緊急狀況下, 考慮徵用大型集會場所, 進行空間區隔規劃後使用之 場所具有獨立區位, 鄰近醫院並與社區住宅保持適當距離, 且易於動線管制為佳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2

143 三 建築物符合相關建築法規, 依消安 環安相關規定消防及緊急逃生設備, 並具電力設施及衛生設備 乾淨水源 肆 場所及相關規劃一 Phase4/ 警示期收治場所以現有獨立房間之大型建築物進行規劃, 地點如下 : 二 依情需要, 依序啟動醫院及其周邊學校作為疫情為 Phase5/ 大流行期之大型收治場所 ( 一 ) 地點規劃及分布圖 : 建置地點地址管理單位聯絡人設備盥洗提供總床數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中心 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 3 段 1 號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黃榮基有 654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臺北市政府黃鳳娥有 64 ( 均為單人房 ) 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3 段 30 號 行政院住房部有 277 ( 均為單人房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3

144 Phase5/ 大流行期時徵用醫院及大型收治場所分布圖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4

145 ( 二 ) Phase5/ 大流行期大型收治場所分區 ( 輕 中 重 ) 收治, 進行動線管制並規劃護理站 除污區 急救區 緊急呼叫設備 ( 三 ) 病床間以床間距約 1.6 公尺 ( 床心距為 2.5 公尺 ); 維持場所之空氣流通, 以防焰設備做為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進行動線管制隔間 ( 不需氣密 ) ( 四 ) 有充足水源, 至少每 10 人有一盥洗設備 ( 洗臉盆 洗手槽 淋浴設備 ) 廁所必須遠離供水區或廚房至少 20 公尺 伍 人員照護需求一 輸送 : 以消防局之救護車輸送為優先, 疫情緊急消防救護車不敷使用時, 得徵用各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車 民間救護車業者之救護車 公共汽車 或逕由家屬朋友自行運送, 救護車及公共汽車駕駛及隨行人員需配備防護設備, 家屬朋友運送者, 應先告知防護基本設備, 如無裝備者不宜運送 救護車調度由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MOC) 協助 二 防護設備 : 病患配戴外科口罩, 車窗最好打開 ( 一 ) 消防救護車運送人員著簡易型防護衣及配戴 N95 口罩 ( 二 ) 家屬朋友自行接送 : 必須配戴平面口罩 三 醫療設備 :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負責徵調相關資源,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負責管理及核報 四 醫療照護人力 : ( 一 ) 西醫師 : 應有 2 人以上,200 床以上者, 每 100 床應增設置 1 人, 以 2 班輪值計算所需人力 ( 二 ) 護產人員 : 應有 5 人以上,50 床以上者, 每 10 床應增設 1 人, 以 2 班輪值計算所需人力 ( 三 ) 藥劑人員 : 至少應有藥師 1 人以上, 每 200 床應有藥劑人員 1 人 ( 四 ) 物理治療人員 :60 床以上者, 每 100 床應有 1 人以上 ( 五 ) 職能治療人員 :60 床以上者, 每 100 床應有 1 人以上 五 支援人力 : 依據本府新型 A 型流感跨局處會議各局處權責辦理 ( 一 ) 消防局 : 病患運送 ( 二 ) 社會局 : 生活關懷 生活物資供給 救災物資及捐款之轉發 災民救濟等事宜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5

146 ( 三 ) 民政局 : 被收容者及家屬資料之提供 訪查 違規者之舉發 ( 四 ) 教育局 : 提供臨時傳染病醫療所場地 及場地之資源 ( 五 ) 警察局 : 維持醫療所之治安維護 交通疏導 管制人員之進出 違規者之舉發及強制執行等 ( 六 ) 工務局 : 收治場之建置及環境備置相關作業 六 民生物資 : 徵用大型活動中心或校舍時, 建議準備基本用品如 : 行軍床 棉被 睡袋或帳棚 枕頭 電話 餐具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等 陸 徵用和補償依衛生福利部發佈之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辦理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6

147 Phase5/ 大流行期之大型收治場所徵用學校預估表 編 號 行 政 區 醫院 收治學校 1 中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龍山國中南門國中老松國小忠義國小建國中學 2 萬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忠孝國中日新國小福星國小蓬萊國小建成國中 3 士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雨聲國小雨農國小福林國小芝山國小蘭雅國中 4 松山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介壽國中健康國小西松國小民生國小民族國小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委託臺北 5 北投榮民總醫院經營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委託財團 6 文山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關渡國中關渡國小桃源國中逸仙國小北投國中 萬芳高中興華國小興隆國小景興國小興福國中 7 南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成德國中修德國小永春國小松山國小永吉國小 8 北投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士東國小天母國小明德國小明德國中文林國小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7

148 附件 2.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定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 如附表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各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得指定指揮官 副指揮官各一人 第 4 條區指揮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示, 辦理下列事項 ; 區副指揮官襄助之 : 一 審查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各區之相關計畫 二 輔導 考核地方主管機關 醫療院所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 其他經指示辦理之事項 區指揮官得邀集醫療 感染控制 公共衛生等專家 學者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代表, 提供該區傳染病防治事項之諮詢意見 第 5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區指揮官應依中心指揮官指示統籌指揮下列事項 ; 區副指揮官襄助之 : 一 轄區病例研判 疫情調查 醫療機構感染控制等事宜 二 轄區醫院 病床 人力之指定 徵用 徵調及各項調度 三 啟動醫療機構作為傳染病病人隔離治療之用 四 其他經指示辦理之事項 第 6 條為收治需隔離治療之傳染病病人, 主管機關得指定隔離醫院, 並自其中指定應變醫院 前項醫院之指定作業程序,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一 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區特性 醫療設施分布, 醫院軟硬體及收治量能等, 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指定為隔離醫院 ; 並得依轄區特殊防疫需要, 指定應變醫院 二 由區指揮官就網區醫療資源分配, 自前款隔離醫院名單中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變醫院 三 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8

149 第 7 條隔離醫院應聘有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認定之感染症專科醫師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會專科醫師 第 8 條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之原則如下 : 一 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病人, 以收治於應變醫院為原則 二 第二類 第三類及第四類傳染病病人 ; 必要時, 得收治於隔離醫院 前項醫院於未發生傳染病疫情時, 傳染病隔離病房得移作一般病房使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收治病人之地點應依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第 9 條隔離醫院之指定, 有效期間為三年, 期滿得展延一次或重新指定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其指定 : 一 隔離病房未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二 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第 10 條隔離醫院對於主管機關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政策 隔離病房之設施 設備 防護器材及作業品質之查核, 均應充分配合 第 11 條地方主管機關及應變醫院於平時應對可運用之人力 物力 設施及交通運輸工具等, 進行建檔及動員規劃, 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第 12 條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隔離醫院應依中心指揮官或區指揮官指示優先收治傳染病病人, 並於必要時進行啟動 前項期間, 各級醫療院所及中心指揮官指示設立之隔離場所, 應配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 區指揮官經評估有啟動隔離醫院或請求跨區協助支援時, 應以書面報經中心指揮官同意 ; 遇有緊急狀況時, 得先以口頭報准, 並於啟動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啟動之解除, 以中心指揮官指示之日期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當日為解除日 指揮中心得先口頭通知被啟動醫院, 並於啟動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第 13 條主管機關對於應變醫院之人員訓練 演習 隔離病房之設施 設備購置及其維護費用等, 得酌予補助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 陸 醫療體系應變 -59

150 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 前項補助期間, 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0

151 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 區域名稱臺北區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東區 直轄市 縣 ( 市 ) 範圍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金門縣 連江縣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花蓮縣 臺東縣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1

152 附件 3.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應變醫院啟動流程圖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推動計畫 (106 年 1 月版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2

153 附件 4.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病人轉送收治流程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推動計畫 (106 年 1 月版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3

154 附件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 和平 )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應變計畫 壹 疾病概述新型 A 型流感 (Novel Influenza A Virus Infections) 係指除了每年週期性於人類間流行的季節性流感 A(H1N1) 及 A(H3N2) 以外, 偶發出現感染人類的其他禽流感病毒 這些病毒主要感染對象為雞等禽鳥類動物, 屬於 A 型流感病毒, 一旦感染人類, 即統稱為 新型 A 型流感 病例 目前累積人類感染個案數最多的禽流感病毒亞型包括 H5N1 H7N9 H5N6, 臨床症狀可能包含結膜炎或類流感症狀如發燒 咳嗽 喉嚨痛 肌肉痠痛等, 嚴重可導致呼吸困難 肺炎 呼吸窘迫或衰竭 禽流感病毒亞型感染人類後僅引發輕微症狀或無症狀, 例如 H7N3 流感及 H9N2 流感等 根據文獻回顧, 全球曾出現造成新型 A 型流感病例禽流感病毒包括 H5N1 H5N6 H6N1 H7N2 H7N3 H7N7 H7N9 H9N2 H10N7 H10N8 等亞型, 各亞型對人類疾病嚴重度高低請參考 新型 A 型流感個亞型對人類疾病嚴重度高低列表 依現有人類確定病例之流行病學研究結果顯示, 大多數新型 A 型流感病例的潛伏期在 1~10 日之間, 且不同亞型之流感病毒可能有差異 目前我國採用 10 日作為估計之潛伏期 而可傳染期大約是以個案症狀出現前 1 天至症狀緩解後且檢驗證實病毒陰性後為止 大多數造成新型 A 型流感的禽流感病毒因尚未完全適應人體, 故感染能力僅限於動物傳人 其中,H5N1 及 H7N9 曾出現極少數家庭或醫院內群聚案例, 故不排除有侷限性人傳人的可能性, 惟目前仍無證據顯示有持續性人傳人的現象新型 A 型流感各亞型對人類疾病嚴重度高低列表對人類疾病嚴重度新型 A 型流感亞型高 H5N1 H5N6 H7N7 H7N9 H10N8 低 H1N1v H1N2v H3N2v H6N1 H7N2 H7N3 H9N2 H10N7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4

155 貳 傳染途徑一般來說, 禽流感病毒會存在於受感染動物的呼吸道飛沫顆粒及排泄物中, 推測人類主要是透過吸入及接觸病毒顆粒或受汙染的物體與環境等途徑而感染 野生水禽是大多數禽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 另外包括雞 鴨等家禽及豬等家畜也有可能是自然宿主 因此感染禽流感病毒的動物被認為是最有可能的傳染窩 大多數新型 A 型流感確定病例均具有禽類或活禽市場暴露史 參 通報一 臨床條件 - 同時具有以下兩項條件 : ( 一 ) 急性呼吸道感染, 臨床症狀可能包括發燒 ( 38 ) 咳嗽等; ( 二 ) 臨床 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二 檢驗條件 - 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 二 檢驗條件 - 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 ( 一 ) 臨床檢體培養分離及鑑定出新型 A 型流感病毒 ( 非現行於人類流行傳播之 A(H1N1) A(H3N2) 季節性流感病毒 ); ( 二 ) 臨床檢體新型 A 型流感病毒核酸檢測陽性 ; ( 三 ) 血清學抗體檢測呈現為最近感染新型 A 型流感 三 流行病學條件 - 發病前 10 日內,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 相處 或有呼吸道分泌物 體液之直接接觸 ; ( 二 ) 曾至有出現新型 A 型流感疫情流行地區之旅遊史或居住史 ; ( 三 ) 曾有禽鳥 豬暴露史或至禽鳥 豬相關場所 ; ( 四 ) 在實驗室或其他環境, 無適當防護下處理動物或人類之檢體, 而該檢體可能含有新型 A 型流感病毒 四 通報定義 -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 ( 一 )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 二 ) 僅符合臨床條件第 ( 一 ) 項及流行病學條件第 ( 一 ) 項 ; ( 三 ) 符合檢驗條件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5

156 五 疾病分類 ( 一 ) 極可能病例 : 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 但符合臨床條件, 且於發病前 10 日內, 曾經與出現症狀的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 ( 二 ) 確定病例 : 符合檢驗條件 六 通報採檢項目 ( 一 ) 咽喉擦拭液 : 以無菌病毒拭子之棉棒擦拭咽喉採檢, 進行病原體檢測 ( 二 ) 血清 : 以無菌試管收集至少 3 ml 血清, 有需要時進行抗體檢測 ( 三 ) 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物 : 以無菌試管收集送驗, 進行病原體檢測 七 報流程依本院感染管制手冊 法定傳染病通報 規範進行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6

157 肆 疑似個案處置 一 感染管制措施啟動機制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7

158 二 和平門診民眾就診流程感染管制室 2015/01/30 制訂 2015/04/15 一修 2016/04/27 二修 2017/03/01 三修 門診病患就診 問診 TOCC( 旅遊史 職業史 接觸史 群聚史 ) 否 體溫 ( 38 ) 及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優先看診並執行胸部 X 光檢查 符合病例定義 否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電話通知急診室準備收治篩檢病患 3. 電話聯絡感管室 4. 電話通知醫事室協助門診退掛手續, 並改掛急診 5. 通知保全動線管制 ( 桌機 :2146) ( 著外科口罩 ) 6. 電話通知清潔組作消毒 ( 手機簡碼 3818/4027) ( 清潔人員穿著外科口罩 面罩 隔離衣及手套 0.06% 漂白水以擦拭方式, 消毒藥劑至少與物體表面接觸 10 分鐘 ) 門診護士配戴外科口罩 ( 可視身體可能暴露之範圍及業務執行現況, 搭配使用手套 隔離衣及護目裝備 ) 引導個案由中華路大門口左轉 39 巷至急診室重 ( 二 ) 區 ( 如下圖 ) 按醫院一般就診流程看診 備註 : 若開設類流感特別門診則依當時規範流程進行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8

159 三 和平急診民眾就診流程感染管制室 2015/01/30 制訂 2015/04/15 一修 2016/04/27 二修 2017/03/01 三修個案就診 - 進入疫病篩檢站 急診檢傷問診 TOCC( 旅遊史 / 群聚史 / 職業史 / 接觸史 ) 及監測流感相關症狀 是 體溫 ( 38 ) 及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 否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在急診室重二區優先看診並執行胸部 X 光檢查 是 符合病例定義 否 1. 由急診醫師聯繫感染科醫師判定收治地點 2. 專人帶至負壓隔離室 * 3. 通報感染管制人員 4. 工作人員著適當裝備 ( 請見因應新型 A 型流感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 採檢喉頭病毒拭子 血液檢體 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物 入住負壓隔離病房 ** 1. 按醫院就診流程處理 天內曾至疫情流行地區病人, 提供自主健康管理衛教 備註 * - 病患收置負壓隔離室動線如 P72 紫色就診動線病患收置內化之負壓隔離室動線如 P72-73 紅色就診動線 **_ 病患收置負壓隔離病房動線如 P72-73 綠色動線 ***_ 依據疾病管制署 106 年 2 月公告修訂之 新型 A 型流感處置流程 ( 如 P81), 通報之疑似個案就地於醫院接受隔離治療, 並依流程方得解除隔離 陸 醫療體系應變 69

160 急診符合病例定義個案就醫動線圖一 - 負壓隔離室 ( 發燒篩檢站 ) 急診室制定修訂日期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0

161 急診符合病例定義個案就醫動線圖二 - 內化負壓隔離室 急診室制定修訂日期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1

162 四 和平急診室接收松山機場直航疑似感染病人處理流程 五 急診室制定修訂日期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2

163 中正 / 萬華院外門診部民眾就診流程 制定日期 修訂日期 門診病患就診 問診 TOCC( 旅遊史 職業史 接觸史 群聚史 ) 體溫 ( 38 ) 及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 否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與病人說明需轉診至和平診療原因取得病人同意, 並請病人至和平急診室就醫 3. 電話通知和平急診室準備收治病患 4. 電話通知醫事室協助門診退掛手續 病人離開診間後電話通知清潔組作消毒 (0.06% 漂白水以擦拭方式, 消毒藥劑至少與物體表面接觸 10 分鐘 ) 按一般就診流程看診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3

164 六 環南市場工作人員類流感就醫處理流程 六 急診室制定制定日期 : 第三次修訂 : 第四次修訂 : 第五次修訂 : 第六次修訂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4

165 七 婦幼門診民眾就診作業流程 病人就診 感染管制室 2015/01/30 制訂 2015/04/15 一修 2016/04/27 二修 問診 TOCC( 旅遊史 職業史 接觸史 群聚史 ) 及監測流感相關症狀 體溫 ( 38 ) 及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 否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優先看診並執行胸部 X 光檢查 符合病例定義 否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電話通知急診室準備收治篩檢病人並確認負壓功能 3. 電話聯絡感管室 4. 電話通知醫事室協助門診退掛手續, 並改掛急診 5. 通知保全疏散及管控電梯 ( 簡碼 :5113) ( 著外科口罩 ) 6. 電話通知清潔組 ( 簡碼 1948) 執行消毒 ( 清潔人員穿著外科口罩 面罩 隔離衣及手套 0.06% 漂白水以擦拭方式, 消毒藥劑至少與物體表面接觸 10 分鐘 ) 門診護理人員配戴外科口罩 ( 可視身體可能暴露之範圍及業務執行現況, 搭配使用手套 隔離衣及護目裝備 ) 依動線引導病人至急診疫病篩檢站 ( 如下圖 ) 病人離開診間後, 清潔人員穿著外科口罩 面罩 隔離衣及手套以 0.06% 漂白水擦拭病人接觸過的環境表面並靜置 10 分鐘 按醫院一般就診流程處理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5

166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6

167 九 婦幼急診民眾就診作業流程 病人就診 感染管制室 2015/01/30 制訂 2015/04/15 一修 2016/04/27 二修 2017/03/01 三修 問診 TOCC( 旅遊史 / 群聚史 / 職業史 / 接觸史 ) 及監測流感相關症狀 體溫 ( 38 ) 及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 否 是 1. 提供病患外科口罩配戴 2. 優先看診並執行胸部 X 光檢查 符合病例定義 否 是 1. 由急診護理人員引導至疫病篩檢站 ( 配戴外科口罩 隔離衣及手套 ) 2. 通報感染管制人員與清潔組 ( 消毒檢傷站 ) 3. 工作人員著適當裝備 (N95 口罩 面罩 隔離衣 手套 ) 採檢喉頭病毒拭子 血液 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物 入住單人病室 檢出新型 A 型流病毒 按醫院一般就診流程處理 將病人轉至和平院區 1. 醫護人員與和平急診室確認病床及接送病人時間,TEL: 醫師填寫病歷摘要 檢驗報告, 先傳真至和平急診室,FAX: 否 依一般住院作業流程, 並通報衛生局進行追蹤 1. 聯絡總務課派車並提供救護車號 2. 救護車於疫病篩檢站病人入口處接病人 3. 聯絡清潔組做消毒 ( 簡碼 :1948) 4. 隨車人員配戴 N95 口罩 面罩 隔離衣及手套 轉送和平院區 備註 : * 單人病室規畫為 :A725 A723 * 救護車清消作業 : 人員與救護車於和平院區發燒篩檢站前執行除汙業務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7

168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8

169 十 符合新型 A 型流感通報個案處置流程 陸 醫療體系應變 -79

170 ( 三 ) 抗病毒藥 ( 克流感 瑞樂沙 ) 之管控 1. 抗病毒藥之使用依據疾病管制署所制定之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 規範, 只要病患符合用藥規範, 醫師填具抗病毒藥申請單, 藥局依處方調劑藥品 若院內發生類流感群聚事件, 或其他需預防投藥之事件, 先通報衛生局, 由衛生局通報疾病管制署臺北區管制中心, 經防疫醫師同意後始得給藥 2. 需由醫師開立處方, 藥物由藥劑科負責調劑及管控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0

171 十一 新型 A 型流感住院病患合併有外科疾病之處置流程 外科部制定制定日期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1

172 十二 新型 A 型流感婦產科急診個案處理流程 婦產科制定制定日期 : 修訂日期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2

173 十三 未足月孕婦併新型 A 型流感重症個案處理流程 婦產科制定制定日期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3

174 伍 感染管制措施一 病人安置與照護 ( 一 ) 將疑似病人優先安置於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 並維持房門關閉 ( 二 ) 提供病人醫療照護服務時, 採取集中護理方式, 減少進出病室頻率 ( 三 ) 執行氣管內插管呼吸道抽吸時, 使用密閉式抽吸系統 (closed suctionsystem) 之抽吸管 ; 使用呼吸器或人工甦醒器時加裝高效能微粒過濾器 ( 四 ) 除非醫療照護必須, 否則應避免病人的轉送 ; 運送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等候與延遲, 且應事先告知轉送單位病人病況 ; 而病人如必要離開病室時應配戴外科口罩 ( 五 ) 教導病人勤洗手, 並遵守呼吸道衛生 / 咳嗽禮節 ( 當咳嗽或打噴嚏時用衛生紙遮掩口 / 鼻, 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 並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或其污染的物品後, 確實執行手部衛生 ) 二 個人防護裝備 ( 一 ) 各項個人防護裝備之正確穿脫方式與順序, 請參閱疾病管制署公布之 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建議 ( 附錄一 ) ( 二 ) 若需對隔離期間的病人執行會引發飛沫微粒 (aerosol) 產生的醫療處置, 包括 : 氣管內插管或拔管 (endotracheal intubation and extubation) 氣霧或噴霧治療(aerosolized or nebulized 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誘發痰液的採檢(diagnostic sputum induction) 支氣管鏡檢查 (bronchoscopy) 呼吸道抽吸技術 (aspiration of respiratory tract) 含: 鼻咽抽吸技術 (nasopharyngeal aspiration) 及支氣管抽吸技術 (bronchial aspiration) 氣管造口護理 (tracheostomy care) 胸腔物理治療(chest physiotherapy) 使用正壓呼吸器面罩 ( 例如 :BiPAP CPAP) 高頻震盪式呼吸器 (high-frequency oscillatory ventilation) 心肺復甦術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4

175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屍體解剖(autopsies) 等醫療行為, 或對病人進行鼻腔拭子採檢 (nasal swab) 鼻腔沖洗(nasal wash) 喉頭拭子或鼻咽拭子採檢(throat swab, nasopharyngeal swab) 時, 工作人員應配戴高效過濾口罩 戴手套 穿著隔離衣 配戴護目鏡或面罩, 視需要配戴髮帽, 並避免不必要的人員進出, 減少受暴露的人數 ( 三 ) 有關口罩的使用 :(1) 執行一般醫療照護時, 以配戴一般外科口罩為原則 (2) 執行會產生飛沫微粒的醫療處置時, 在場的人員均應配戴高效過濾口罩 使用 N95 高效過濾口罩時, 必須依據正確的方式佩戴且都應該執行密合度檢點 (Fit Check) ( 如圖一 : 吸氣, 此時可感覺到口罩有微微的塌陷 ; 吐氣, 重點需注意觀察口罩邊緣是否有漏氣情形 ) ( 四 ) 加強手部衛生, 遵從洗手五時機七步驟 ( 時機 : 接觸病人前 執行清潔 / 無菌操作技術前 暴觸病人體液風險後 接觸病人後 接觸病人週遭環境後 步驟 : 手心 手背 指縫 指背 大拇指與虎口 指尖 手腕 ), 在脫下手套或其他防護裝備後, 以及接觸呼吸道分泌物後等, 務必即使用肥皂或具去污作用的手部清潔劑和清水洗手, 或使用酒精性乾洗手液, 執行手部衛生 ( 五 ) 現階段因應新型 A 型流感,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不同的病人處置項目時, 使用之個人防護裝備如表一 :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5

176 表一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呼吸防護 N95 等級手隔離處置項目場所外科 a ( 含 ) 以上套衣口罩 a 口罩 一般檢查及收集病史資料 ( 如 : 量測體溫. 血壓及詢問過去病史. 旅遊接觸史 ) 執行住院疑似病人之常規醫療照護 ( 如 : 抽血 給藥 生命徵象評估等 ) 執行可能引發飛沫微粒 (aerosol) 產生的檢體採集 ( 如 : 咽喉拭子 ) 或治療措施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6 護目裝備 門診或急診檢傷 b c c c 區 收治病室 ( 以負壓隔離病室為優先 ) 收治病室或專屬區域 ( 如 : 具負壓或通風好之檢查室 ) d 環境清消 c 協助病人或接觸者就病室 救護車及醫 病人轉運 ( 包含救 救護車運送途中護車 ) 屍體處理 病室 太平間或 解剖室, 以及太 屍體解剖 平間或解剖室 c a. 隔離衣非連身型防護衣, 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建議及連身型防護衣的建議建議使用時機, 請參閱附錄一 b. 門診及急診應有病人分流機制, 本表門診指新型 A 型流感疑似病例之診療區 c. 可視身體可能暴露之範圍及業務執行現況, 搭配使用手套 隔離衣及護目裝備 ( 如 : 護目鏡或面罩 ) d. 採集檢體或執行醫療照護時, 若可能引發飛沫微粒 (aerosol) 產生的檢體採集或治療措施, 建議選擇 N95 口罩或歐規 FFP2 等級 ( 含 ) 以上口罩 e. 執行屍體解剖時, 應避免使用動力工具 三 病人運送 ( 一 ) 除非醫療照護必須, 否則避免轉送病人到其他部門及醫院 ( 二 ) 如果轉送是必須的, 轉入醫院的感染管制部門以及救護車運送人 員, 必須被提前告知這次轉送病人的特殊情況及建議的個人防護

177 裝備 ( 三 ) 病人必須直接前往運送場所 ( 檢查室 / 治療室 / 隔離病室 ), 不可被留置於公共區域 ( 四 ) 病人因病情需求運送至其他部門檢查時, 檢查排程需安排在最後進行診療, 以利在各項醫療處置結束後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環境的清潔消毒 ( 五 ) 如果病人狀況允許的話, 應戴上外科口罩, 以預防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噴濺, 轉送人員或護送人員在轉送的過程中應戴上穿戴高效過濾口罩, 若與病人有直接接觸的話, 須穿著手套和隔離衣 若病人無法戴口罩 ( 如 : 因為病人年齡或是呼吸道系統狀態的惡化 ), 應教導病人於咳嗽 / 打噴嚏時使用衛生紙覆蓋口鼻或是其他有效覆蓋呼吸道分泌物方式 ( 六 ) 病人接觸過的物品表面及使用過的推床或輪椅, 應清潔及消毒 四 訪客規範 ( 一 ) 疑似與確診個案限制訪客 ( 二 ) 必要陪病 訪客, 需依規範著適當防護裝備方可進入, 並製成紀錄以追蹤 五 病人死亡照護 ( 一 ) 當病人死亡後, 儘早將屍體送往太平間 移除屍體時,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應穿戴高效過濾口罩 使用拋棄式長袖隔離衣 ( 若屍體外有明顯的潛在性感染分泌物或排泄物時需有防水功能 ) 單層清潔手套 ; 若預期有體液的噴濺時, 應使用拋棄式的全套式帽子 (balaclava-type), 最好使用面罩或護目鏡 ( 二 ) 將屍體運往解剖室或太平間時, 屍體應完全密封於非滲透性的屍袋中, 並慎防體液滲漏, 屍袋外側應保持清潔 ( 三 ) 移除個人防護裝備後需立即洗手 ( 四 ) 家屬可以探視遺體 ; 如果病人於感染期間死亡, 應協助探視家屬視需要穿戴外科口罩 手套 隔離衣等個人防護裝備, 並執行手部衛生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7

178 六 環境清潔及消毒 ( 一 ) 環境消毒前必須先清潔 ( 二 ) 消毒劑應依照廠商建議之稀釋方法 接觸時間與處理方式來使用消毒劑 漂白水 (5%) 稀釋成 1:100 可用來消毒環境, 需每天泡新的稀釋液來用 用來清消前, 須先將病人之排泄物先清除, 若用擦拭法, 與物品接觸時間要大於 10 分鐘, 浸泡法要大於 30 分鐘 ( 三 ) 病室週遭區域避免放置不必要的物品及設備, 以利於每日之清潔工作, 病室至少每天清潔一次, 病人出院時要徹底清消 清潔範圍包括地板 任何病人可接觸之表面 而病人經常接觸的範圍要加強清潔及消毒, 例如醫療用具 床欄 床旁桌 電視遙控器 叫人鈴按鈕 門把 洗臉台 呼吸器表面等 ( 四 ) 先清潔低污染區, 然後更換清潔劑再清潔重污染區, 清潔用具如抹布 拖把頭要經常清潔更換 ( 五 ) 環境清潔時, 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 包括 : 外科口罩 拋棄式防水長袖的隔離衣 ( 若沒有防水隔離衣, 可使用防水圍裙於隔離衣外 ) 護目鏡 橡膠手套, 有噴濺疑慮時可採用護目裝備 ; 拋棄式個人防護裝備應在脫除後立即丟入醫療廢棄物垃圾桶, 非單次使用之防護裝備 ( 如 : 布質隔離衣等 ), 則必須在消毒後才可重複使用 七 廢棄物處理 ( 一 ) 當在隔離病房 / 區域外, 接觸到沾有新型 A 型流感病毒的廢棄物時應使用標準防護措施 臨床 ( 感染 ) 廢棄物包括直接與血液 體液 分泌物和排泄物有關的廢棄物 ; 實驗室廢棄物為直接與檢體 人類組織相關, 包括物質或溶劑中含有血液 研究用的動物組織或屍體 ; 並且包括被丟棄的醫療用器 ( 二 ) 隔離病房 / 區域產生的所有廢棄物, 應該丟棄於適當的容器或袋子, 確保不會溢出或滲漏 ( 三 ) 廢棄物應該遵守行政院環保署發布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進行分類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8

179 ( 四 ) 對於使用過的設備及糞便污染的床單和廢棄物, 一層廢棄物處置袋通常是足夠的, 但外層不可污染 ( 五 ) 運送隔離病房 / 區域廢棄物時, 應戴手套, 事後洗手 ( 六 ) 液態廢棄物如尿液或糞便, 若醫院已有適當的污水處理系統, 直接沖入污水處理系統即可 清除排泄物時應蓋上馬桶蓋子 八 照護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病例與確定病例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的健康監測與管理 ( 一 ) 曾經照護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病例與確定病例的工作人員, 於最後一次照護病人後 10 日內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並由單位列冊追蹤管理並副知感染管制室 ; 若出現任何急性呼吸道症狀或癥候, 應主動通報單位主管與感染管制室 ( 二 ) 曾經在無適當防護下照護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病例與確定病例的工作人員, 於最後一次照護病人後 10 日內, 若出現任何急性呼吸道症狀或癥候, 除應主動通報單位主管與感染管制室外, 在有症狀期間必須暫停業務, 並須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儀, 及立即接受所需之醫療協助 ( 三 ) 曾經在無適當防護下照護新型 A 型流感極可能病例與確定病例但無症狀的工作人員,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儘量於家中作息與活動 惟若考量單位人力需求, 可在服用預防性用藥, 且於醫療照護單位工作期間全程配戴口罩的情況下, 繼續工作 ( 四 ) 所謂適當防護並非僅限於配戴口罩,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請參閱表一, 並注意正確使用相關防護裝備及落實手部衛生 九 院內嚴重或群聚感染事件監測與處理 ( 一 ) 疑似感染新型 A 型流感個案移至獨立或隔離空間, 依本計畫執行感染防護措施及動線管制 ( 二 ) 對疑似受到傳染性物質污染的區域及物品, 進行清潔消毒措施 ( 三 ) 彙整列冊疑似遭受感染者 ( 含病人 工作人員名單 ( 如醫護人員 呼吸治療人員 照護服務員 醫療技術人員 清潔人員及勤務人 陸 醫療體系應變 -89

180 員 ), 實施初步的疫情調查, 協助瞭解疑似個案的分布, 確認群聚的主要症狀及影響的範圍, 並進行追蹤監測 ( 四 ) 必要時進行採集適當的人員與環境檢體送驗 ( 五 ) 疑似感染者暫停照護病人, 由該職別人員主管進行人力支援調度 ( 六 ) 重症個案於醫療科評估, 必要時協請醫療支援 陸 整備一 洗手設備 ( 一 ) 每個病床區 護理站 門急診桌面 工作車 ( 包含治療車 換藥車 急救車 ) 均各設置 1 瓶功能良好的乾洗手設備, 並在電梯口與無洗手設備區域廣設酒精性乾洗手劑 ; 加護病房 醫療照護單位護理站 門急診診間設置非手控式水龍頭, 備有 Hibiscrub 液態皂及擦手紙 洗手步驟標示圖, 且水龍頭之給水功能正常 ( 二 ) 洗手設備管理包含請領 管理 清潔及維護紀錄等相關事宜, 由各業管單位執行並確認功能 添加式洗手劑至少每個月維護乙次, 並須標示有效日期與維護日期, 單瓶式洗手劑於瓶身標示開瓶日期, 並於有效期限前使用 1. 公共區域 ( 如電梯口 公共廁所 ): 工務管理 2. 護理站 ( 如治療室 病室外及換藥車 ): 該護理單位管理 3. 其他使用單位 : 各單位自行管理二 防疫物資 ( 一 ) 由總務課確認院內防疫衛材安全庫存量與有效期限, 以 1 個月安全使用量為基準, 有不足之疑慮時進行採購, 採購物品需有衛生署認證 防疫物資儲備量依疾病管制署公告計算方式, 儲備量如下表品項 N95 等級口罩外科口罩髮帽手套數量 6630 個 個 6630 個 支品項隔離衣拋棄式防護面罩腳套數量 6630 件 6630 個 6630 支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0

181 ( 二 ) 各單位確認單位內防疫物資準備量與有效期限, 逕向庫房申請 三 症狀監測 ( 一 ) 對象 : 所有員工 ( 含外包人員 ) 住院病人 陪病人員( 每日 >12 小時 ) ( 二 ) 異常症狀警訊通報定義 : 呼吸道症狀定義 : 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 1. 症狀如咳嗽 喉嚨痛等上呼吸道症狀, 但無發燒症狀 2. 需排除單純性流鼻水 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發燒 1. 院內所有員工與長期陪病之看護 外傭 家屬 :1 日內有 1 次以上耳溫 住院病患 : 未明原因發燒 ( 不明熱 診斷無法確立 )( 耳溫 38 慢性病或長期臥床者耳溫 37.5 ) 群聚感染同十日內有二人 ( 含二人 ) 以上出現發燒症狀, 且有人 時 地關聯性, 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3. 執行方法 : (1) 各單位主管每日監測員工 住院病人及陪病人員, 有無符合上述異常症狀情形 (2) 每日登錄員工數 病人數 陪病人員數及異常症狀人數及名單 ( 路徑 : 內網 / 訊息通知類 / 防疫專區 / 和平院內感染異常症狀日報表 ) (3) 符合 異常症狀警訊通報定義 之員工 病患 陪病者, 請單位立即通報感管小組進行追蹤 四 教育訓練與宣導 1. 相關資訊由感染管制室搜尋彙整後, 提供單位進行教育訓練 2. 外包人員 ( 含清潔工作人員 ) 由感染管制室與業管單位共同進行教育, 內容包含消毒藥劑泡製方法 清消作業流程與操作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1

182 3. 辦理新型 A 型流感課程, 包含疾病簡述與通報 預防及感管措施 4. 於門 急診張貼衛生教育海報, 並於醫令系統設警示, 提醒醫師加強 TOCC( 旅遊史 -Travel history. 職業 -Occupation. 接觸史 -Contact history. 是否群聚 -Cluster) 問診 資料來源 : 1. 疾病管制署 新型 A 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2017 年 2 月修訂 ) 2. 疾病管制署 H7N9 流感醫院感染管制措施 第七版 ( ) 3. 疾病管制署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醫院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 ) 版 4. 疾病管制署相關公文與公告指引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 ( 和平 ) 院區防疫會議決議事項 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 ( 和平 ) 院區感染管制手冊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2

183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3

184 附件 6. 臺北市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之 救護車應變 與 病患轉送 規範 本局因應新型 A 型流感可能爆發大流行疫情, 特訂定到院前及醫療作業內 容 ( 如下 ): 階段一 整備階段 (Phase 1 2/ 大流行間期 ) 一 建置救護車緊急救護計畫 資料統計至 106 年 9 月 6 日止 所屬單位 二 建立各院統一對外窗口 ( 含床位 人力 物資 醫療照護等 ) 三 辦理消防局 民間救護機構因應 新型 A 型流感大流行 相關教育訓練及小手冊 階段二 應變 ( 處理 ) 階段 (Phase / 警示期至大流行期 ) 一 此階段面臨之救護車輛調度問題, 可歸類有以下四種情形 : ( 一 ) 疑似新型 A 型流感病患個案就醫 ( 到院前 ) ( 二 ) 居家隔離者個案就醫 ( 到院前 ) ( 一 ) 及 ( 二 ) 類依本市消防局排定之疑似新型 A 型 流感個案調派原則及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傳染病指定隔 離醫院及應變醫院名單為收治原則, 執行病患運送作 業 ( 三 ) 院際間疑似個案轉送 ( 到院後 ): 轉出醫院需依據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4 救護車資源能量 消防局 9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3 民間救護車營業機構 43 其他醫院 34 其他救護車設置機 ( 關 ) 構 5 總計 185 總計 185

185 及應變醫院名單, 與接收醫院取得聯繫同意, 並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後後, 始轉送病患, 並將案例報告本局 ( 四 ) 一般院際間非傳染病急重症就醫 ( 到院後 ) 通常此類病患情況較為危急, 故依法由轉出醫院派遣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將病患送至接收醫院 二 一旦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 ( 一 ) 依本局疾管科所訂 集中隔離收容 或 分散隔離收容 之優先順序調度床位 (EMOC 床控作業 ), 安排非感染之急重症病患轉送醫治, 及疑似個案院際間轉送協助 ( 二 ) 協助醫療機構之床位 人力 物資 醫療照護等能量調查及統計 ( 三 ) 本局疾管科所訂感控規範及流程, 查察救護車轉送動線規劃 醫院篩檢站作業 急診感控處置作業等, 並建立相關察訪資料 三 對於出院病患 返院複診病患之協助 : ( 一 ) 同意出院或自行出院之非重症病患, 優先首選 - 請民眾以自家車輛運送 如無法行動者, 則自行請民間救護車 ( 自付 ) 或由本局調派民間 119 載送 ( 費用由該公司向本局申請 ) ( 二 ) 對於本市民眾需返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院複診者處置 1: 妥善協調至本市特定複診醫院就診, 原則上由家屬自行載送, 如遇緊急狀況時, 則可由本局協調 119 救護車協助送醫( 準備返家時再撥打 119, 請求協助載送返家 ) 處置 2: 若需特殊處理之個案, 請報備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後, 協調民間救護車公司協助就醫, 費用由該公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5

186 司向本局申請 聯絡電話 : 緊急救護股, 電話 : 階段三 復原階段一 調查及統計疑似個案就醫 轉送人數及動向 ( 後續醫療安置情況 ), 並提供情資部門參考 二 協助急救責任醫院急診作業 篩檢站 急救護車機構之相關消毒 復原工作 陸 醫療體系應變 -96

187 柒 因應流感大流行社區志工組織動員準備計畫 壹 緣起 2 貳 目的 2 參 依據 2 肆 參加對象 3 伍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及方式 3 陸 社區志工組織服務內容 ( 介入重點 ) 3 柒 計畫實施方法及策略 3 捌 預期效益 5 玖 經費來源 5 拾 督導考核與獎勵 5 拾壹 其他 5 拾貳 附錄 5 表 1. 社區及志工於各疫情等級之介入重點表 6 附件 1. 臺北市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隊隊員名冊 8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1

188 壹 緣起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流感大流行, 依循傳染病防治之公共衛生三段五級, 從預防 治療到復健, 希望透過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與各區區公所 轄區內校園及社區等, 共同結合成立防疫志工隊 ( 組織 ), 希冀運用各項防疫之教育訓練過程, 提升對防疫之認識與知能, 並能經營社區, 建構在地化防疫網絡與諮詢系統, 使防疫志工隊 ( 組織 ) 於發生流感大流行或其它易流行之傳染病時, 能迅速動員協助地方衛生單位與政府機關, 並加強社區防疫管制等安全措施 維持社區主要生活機能 協助安撫民眾恐慌時之秩序及協助各級政府主責人員於食物及重要原料之統籌與協調等, 發揮防疫志工隊 ( 組織 ) 動員機動性, 達成小兵立大功之關鍵角色 貳 目的 一 鼓勵社區 學校 機關團體參與防疫志工服務, 增進社區民眾健康 二 透過防疫教育訓練, 以提升防疫志工相關防疫知能觀念 三 透過防疫志工服務學習, 喚起社區民眾對志願服務的認知, 增進對社區防疫的參與感和使命感 四 建構社區防疫動員機動性與機制 五 經由社區在地志工之宣導, 喚起社區居民意識, 使民眾自覺健康問題重要性, 主動參與防疫事務, 讓社區防疫發展永續經營 六 協助維持各社區之基本生活機能, 扮演公部門與民眾之間的橋樑 七 協助維護社區秩序與安全 參 依據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 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相關事項 二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條定義 職業團體 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三 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3 條,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 業務單位應加強與各相關單位協調聯繫 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 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2

189 肆 參加對象本市各衛生單位退休之醫護人員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防疫志工 各鄰里志工 校園志工 社區組織 志工團隊及熱心公益民眾 伍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及方式一 平時 : 配合地方衛生單位於各社區 機關 學校協助各項傳染病防治宣導 二 疫時 ( 流感大流行 ): 協助政府機關及區指揮中心集中收治場所及染病個案居家隔離之相關支持性服務等事宜, 並指導民眾新型 A 型流感防護正確認知 陸 社區志工組織服務內容 ( 介入重點 ) 一 平時 : ( 一 ) 各鄰里 社區 機關組織之防疫宣導 ( 二 ) 各級學校防疫宣導 ( 三 ) 協助鄰里長關懷社區間弱勢家戶及個人 ( 例如 : 獨居老人 ) 之健康及生活狀況 ( 四 ) 協助推廣建立 家庭緊急應變計畫 及儲備家庭層次的 防疫錦囊包 ( 五 ) 協助發放社區內清潔消毒所需用品, 及於清潔消毒時之衛教宣導 二 疫時 ( 流感大流行 ): ( 一 ) 協助自主健康管理者進行自我管理 : 如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 ( 二 ) 對於社區民眾遭受檢疫或隔離時, 協助受限制範圍內個人 家庭以至全社區之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並協助解決維持生活基本機能之人力資源調配 ( 三 ) 於疑似病例之相關地區或社區, 加強與社區民眾建立良好溝通管道, 以強化對民眾之保護, 並避免社區民眾之恐慌 柒 計畫實施方法及策略一 辦理單位 : ( 一 )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二 ) 承辦單位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3

190 ( 三 ) 協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 12 區區公所 ( 四 ) 指導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二 招募志工並組織 12 區之防疫志工隊防疫志工招募 : 各區結合區公所 健康服務中心等單位, 協助招募防疫志工, 成立防疫志工隊, 各區至少 20 名防疫志工, 協助社區執行各項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工作 三 建置社區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動員機制 ( 一 ) 建置各社區防疫志工人力資源造冊備查並建立聯繫機制 ( 二 ) 利用社區資源 ( 各里辦公處 各級學校 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組織 等 ) 執行衛生教育宣導, 例如 : 協助張貼海報 發放衛教單張 辦理衛教活動等 ( 三 ) 當社區發生流感大流行時, 防疫志工動員流程如下 : 1. 小規模之疫情群聚時, 由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動員該區防疫志工進行衛生教育宣導與日常生活機能之協助 2. 當疫情擴大時, 轄內區公所成立 區級應變中心, 由區長擔任召集人, 召開應變會議, 動員里內社區防疫志工投入疫災之協助, 及啟動志工跨區支援 四 防疫志工教育訓練 ( 一 ) 藉由防疫志工的專業培訓, 補強師資陣容, 深入社區, 推廣防疫觀念 ( 二 ) 邀請執行成果卓著之志工團體, 經驗分享並授予實務上技巧, 另請專家學者講授專業知能 五 教育訓練主責單位 : ( 一 ) 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 辦理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傳染病教育訓練 ( 二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辦理該區防疫志工基礎衛生教育及防疫訓練 ( 三 ) 各級機關學校 社區組織 : 申請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教育訓練課程需求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4

191 捌 預期效益一 平時 : ( 一 ) 達成各區至少 20 名以上防疫志工 ( 二 ) 建構完整的防疫志工人力資源組織資料庫及溝通動員網絡 ( 三 ) 透過新型 A 型流感教育訓練提升防疫志工相關防疫知能 ( 四 ) 增進防疫志工對社區防疫之參與感和使命感 二 疫時 : 社區具有自我照顧能力, 維持社區之基本生活機能, 社區志工組織介入重點如表 1 玖 經費來源一 平時 : 由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工作 / 急性傳染病 / 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 疫時 : 由中央相關補助款支應或本府之緊急預備金支應 拾 督導考核與獎勵考核 : 依據本計畫實施評核相關評值作業 獎勵 : 由本府衛生局簽陳市長, 並向市府申請熱心公益獎狀, 頒予參與個人與團隊 拾壹 其他計畫如有變更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拾貳 附錄表 1 社區及志工於各疫情等級之介入重點表 附件 1 臺北市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隊隊員名冊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5

192 流行間期警示期表 1 社區及志工於各疫情等級之介入重點表 國內 社區及志工對應介入重點 1. 透過社區志工相關活動納入衛教 : (1) 禽畜業眾多之社區, 應針對禽畜業者加強衛教 (2) 強化社區內旅行社提供社區出國民眾正確資訊之角色 2. 建立風險溝通網絡 1. 依社區需要, 維持前述各項工作, 並新增以下各項 2. 利用社區內診所 藥局 醫檢所 校護 廠護等社區醫療資源之大名冊及聯絡資訊, 提供社區民眾全面性的醫療管道 3. 透過社區志工相關活動納入衛教 : 結合社區內診所 藥局 醫檢所 校護 廠護等社區醫療資源, 提供院內感染控制 安全防護之衛教及重要政策宣導 4. 聯合上述社區醫療資源, 向社區民眾進行疾病認識 呼吸道衛生 咳嗽禮節等衛教, 並衛教社區民眾就診時應主動向醫師說明接觸史及旅遊史 5. 應以完成訓練之志工團隊進行任務編組, 協助自主健康管理者進行自我管理 ; 當政府啟動相關檢疫及隔離措施時, 協助其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6. 向社區民眾進行清潔消毒之衛教 7. 配合推廣及協助社區中家庭建立 家庭緊急應變計畫 及儲備 防疫錦囊包 1. 依社區需要, 維持前述各項工作, 並新增以下各項 2. 透過社區志工相關活動納入衛教 : 協助機構照顧者 在家照顧者進行必要之再教育, 並提供心理支持 3. 應以完成訓練之志工團隊進行任務編組, 協助以下事項 : (1) 社區內有隔離治療之病例時, 協助該病例之家庭各項必要之支持 (2) 於政府宣布實施進一步社區管制措施時, 協助社區管制範圍之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3) 瞭解社區鄰里間之健康狀況, 並視情況主動關心 4. 協助發放社區內清潔消毒所需用品, 並督導進行必要之清潔消毒 5. 疑似病例之相關地區 / 社區, 應加強與社區民眾建立良好溝通管道, 以強化對民眾之保護, 並避免社區民眾之恐慌 6. 配合政府發布之政策, 協助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以確保社區基本生活機能維持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6

193 大流行期1. 依社區需要, 維持前述各項工作, 並新增以下各項 2. 透過社區志工相關活動納入衛教 : 協助勸導相關旅館 交通業者配合政府措施 3. 結合社區巡守隊 義警消 環保志工等既有資源, 進行流感大流行時之社區安全維護 4. 應以完成訓練之志工團隊進行任務編組, 於政府宣布實施進一步接觸者檢疫 ( 社區檢疫 社區機構檢疫 ) 病例隔離或快速圍堵措施時, 協助範圍內民眾之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1. 依社區需要, 維持前述各項工作, 並新增以下各項 2. 透過社區志工相關活動納入衛教 : 流行地區, 應協助勸導其內之教育單位 民營企業等配合政府措施 3. 應以完成訓練之志工團隊進行任務編組, 於政府宣布實施擴大實施社交距離措施及進一步病例隔離時, 協助限制範圍之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解決維持生活基本機能之人力資源 1. 依社區需要, 維持前述各項工作, 並新增以下各項 2. 流行地區, 應協助勸導其內之教育單位 民營企業等配合政府措施 3. 應以完成訓練之志工團隊進行任務編組, 於政府宣布實施擴大實施社交距離措施及進一步病例隔離時, 協助限制範圍之生活基本機能維持, 解決維持生活基本機能之人力資源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7

194 附件 1. 臺北市新型 A 型流感防疫志工隊隊員名冊 行政區 ( 里 ): 志工隊名稱 : 成員 姓名 地 址 聯絡電話 隊長副隊長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隊員 * 含隊長 副隊長, 每區成員至少 20 人以上 柒 社區志工組織動員 -8

195 捌 疫苗接種工作計畫 壹 目標 2 貳 法源依據 2 參 動員與分工 2 一 衛生局 2 二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3 三 合約醫療院所 3 四 相關局處配合事項 4 捌 疫苗接種 1-1

196 壹 目標一 推動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 及 季節性流感疫苗 接種策略, 以提昇接種率 二 依中央 疫苗冷運冷藏規範 管理及配送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 及 季節性流感疫苗 三 落實 A/H5N1 人用流感流感疫苗 及 季節性流感疫苗 預防接種衛教宣導, 使民眾獲得疫苗相關資訊, 以提升疫苗接種意願 貳 法源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 第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 參 動員與分工一 衛生局 ( 一 ) 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年度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接種 計畫 及 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規劃接種策略, 以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 二 ) 製作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 及 季節性流感疫苗 預防接 種相關衛教宣導材料 ( 三 ) 辦理 季節性流感疫苗 預防接種執行前說明會 認識流感 疫苗 教育訓練及各局處聯繫會議等, 以利推動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 四 ) 調查並彙整各類計畫族群之人數並列冊 ( 五 ) 流感疫苗 冷運冷藏管理: 疫苗撥發 管控及調配及流感疫 苗資訊系統 (IVIS) 登錄作業 ( 六 ) 督導並查核合約醫療院所執行流感疫苗接種情形及疫苗管理 冷運冷藏管理作業 捌 疫苗接種 -2

197 ( 七 ) 督導並稽催健康服務中心確實回報流感接種成果至流感疫苗 資訊系統 (IVIS), 即時掌握疫苗實際消耗量及結存量 ( 八 ) 監控疫苗接種之進度與績效, 並依接種成果及疫情需求, 調整 接種策略 ( 九 )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 : 針對高危險對象, 協調醫院進行社區 設站接種服務, 並依中央制定期限, 每週一下午 3 時前提報 A/H5N1 人用流感疫苗接種人數回報統計表 ( 十 ) 依中央年度各項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發布新聞稿 刊登宣導燈 箱 市府 LINE 及廣播等多元行銷, 使民眾充分獲得疫苗接種 相關資訊 ( 十一 ) 進行社區設站作業檢核及成果統計分析 二 12 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一 ) 配合衛生局年度 社區流感疫苗預防接種 執行計畫 : 規劃社 區及職場設站 衛生教育宣導及落實執行作業進度 ( 二 ) 依計畫執行流感疫苗發放 宅配撥發作業及庫存管理作業 ( 三 ) 協助各類計畫對象依名冊進行 流感疫苗 安排疫苗接種作 業 ( 四 ) 每日監督並稽催各醫療院所確實回報流感疫苗資訊系統 (IVIS) 中接種成果, 以掌握轄區內疫苗實際消耗量及結存量 ( 五 ) 定期稽核各醫療院所執行流感疫苗接種情形及疫苗管理冷運 冷藏管理作業 ( 六 ) 填寫 社區設站檢核表, 進行社區設站作業及成果之回報, 針對未設站之里別進行原因分析 三 合約醫療院所 ( 一 ) 協助流感疫苗注射各項宣導 捌 疫苗接種 3-3

198 ( 二 ) 協辦老人及幼兒流感疫苗接種工作 ( 三 ) 每日確實回報流感疫苗接種成果 四 相關局處配合事項 ( 一 ) 社會局 : 提供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及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住民及直接照顧者之統計名冊 ( 二 ) 市場處及動保處 : 提供當年度禽畜業者及活體販賣業者名冊, 及動物防疫人員名冊並加強協助施打注射地點之宣導 ( 三 ) 民政局 : 提供注射年齡群之戶政相關資料, 協助函請區公所協 助調查各里社區設站需求及協助設站前置作業準備工作 ( 四 ) 教育局 : 函請國小 國高中 ( 職 ) 及五專校護協助調查學生接種 意願, 並建立名冊 捌 疫苗接種 -4

199 玖 快速圍堵作業指引 壹 前言 2 貳 法令依據 2 參 快速圍堵執行之前 2 一 先決條件 -- 及早偵測 儘速調查 2 二 立即的防治措施仍為必要 2 肆 快速圍堵的決策 3 伍 設定圍堵區域 3 陸 採行圍堵措施 4 一 醫藥介入 4 二 非醫藥介入 5 三 出入管制 5 四 溝通 6 五 持續疫情監測 6 六 實驗診斷之準備 7 七 平時的準備 7 玖 快速圍堵 -1

200 壹 前言 WHO 是以全球的觀點建立快速圍堵的指引, 目的在於將可能引發流感大流行的病毒圍堵於初發疫情的國家, 以避免全球的浩劫 當國內疫情等級為警示期時, 可視情況考量以 快速圍堵 控制小規模聚集, 以延緩或阻絕病毒擴散, 爭取時間再加強相關準備工作 貳 法令依據一 民眾遵從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6 條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防疫措施 二 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防止傳染病發生或蔓延 三 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1 條應尊重及保障相關民眾之合法權益 第 19 條辦理訓練及演習 第 37 條採行各項特定區域或場所之管制 第 48 條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予以相關之管制 四 依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 實施警戒區域劃設 交通管制 秩序維持 犯罪防治 搜救 緊急醫療救護 / 運送 民生物資 / 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等災害應變措施 參 快速圍堵執行之前一 先決條件 -- 及早偵測 儘速調查 ( 一 ) 快速圍堵之目的在於遏止或延緩流感大流行擴散, 故必須在病毒產生或傳入的初期執行, 方具效果 因此, 疫情監視系統的有效運作非常重要, 尤其當國外疫情等級提升, 或國內發生人傳人疫情時, 須特別注意加強疫情監視, 並有採取快速圍堵策略的準備 ( 二 ) 在偵測到聚集發生, 並進行疫情調查後, 必須儘快評估採取 快速圍堵 策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 立即的防治措施仍為必要 快速圍堵 不等於 快速因應 ; 快速因應係指發現病例或聚集時的例行防治, 如病例隔離 接觸者調查追蹤及預防性投藥 加強監視 醫療 玖 快速圍堵 -2

201 機構感染控制等 ; 故無論是否採取快速圍堵措施, 在第四級 ( 含 ) 之前, 均應逐例 / 逐案立即實施各項快速因應措施 肆 快速圍堵的決策 快速圍堵 的採行由流感大流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與 地方疫情指揮中心 共同評估與決策, 考量的因素如下 : 一 病毒學方面 : 實驗診斷經證實新病毒出現, 特別是病毒同時帶有禽類與人類流感病毒的基因, 或其突變顯示適應人體能力增加 二 流行病學方面 : 證實國內已發生有效且持續的人傳人, 發生若干名 ( 如 WHO 之建議為 5 名以上 ) 時地關聯的病例聚集事件, 以發病時間推測已傳播二代以上, 後續可能使社區內疫情狀況惡化 三 實務執行方面 : 衛生局啟動機動防疫隊進行大規模疫調與預防性投藥, 並將報請中央同意後, 啟動區域圍堵防護機制, 依疫情範圍分為熱區 暖區及冷區進行封鎖管制 伍 設定圍堵區域臺北市規劃以新型流感及新型 A 型流感病例居住地點為向外擴及約 50 公尺之街區劃定為熱區 ; 以熱區分布情形結合向外擴及 2-3 個街口, 以道路 河溝或行政次分區交界等明顯分界線為邊界劃定為暖區 ( 熱暖區管制區域詳如圖示 ), 非屬熱 暖區之其他區域劃分為冷區 熱區內民眾未經允許不得任意外出活動, 需居家隔離者, 生活起居由市府安排, 暖區內民眾可於配戴一般平面口罩後在該區域內活動, 不得跨越封鎖線 冷區則以本市 68 個行政次分區為基準劃分界線, 民眾可於該行政次分區內活動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 但不得跨區移行且停止區域內所有非必要之集會活動 圍堵區域示意圖如下圖 9-1: 玖 快速圍堵 -3

202 圖 9-1 圍堵區域示意圖 指標群聚事件 熱區 暖區 冷區 陸 採行圍堵措施圍堵措施包括醫療體系準備 非醫藥介入 出入管制及疫情監視, 對於各項圍堵措施之執行, 強化與民眾之溝通, 避免引起誤解 恐慌或執行不力 一 醫藥介入 ( 一 ) 醫療體系準備 1 熱區內及鄰近之醫療機構 2 圍堵區內民眾應配合防疫措施, 而不得已暫時喪失部分的移動自由, 故政府必須充分確保對於區域內民眾的照護, 特別是醫療照護 因此,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針對圍堵區內民眾一旦發生症狀之狀況, 安排就醫的流程及地點, 如圍堵區內醫療機構不敷因應, 也要事前安排其附近之醫療機構支援, 另須掌握 ICU 病床及呼吸器等醫療設施的分布, 以便需要時得以調度 此外, 圍堵區內民眾應公平接受治療, 不因其種族 宗教信仰 政治立場而有差異 3 對於圍堵期間仍工作的醫護人員, 政府及醫院主管亦須提供支持及保護, 包括最新資訊 PPE 醫療照護及心理支持, 並視需要協助徵求備援人力 有關其工作津貼 罹病及死亡補償將依 傳染病防治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落實流感抗病毒藥劑之 預防性投藥 1 原則為熱區內所有民眾, 需醫師處方 玖 快速圍堵 -4

203 2 用於治療時, 需連續服用 5 天 每天 2 次 ; 而作為預防性投藥, 依 WHO 之指引應連續服用 10 天 每天 1 次 3 兒童(1 歲及以上 ) 可服用克流感懸浮液, 克流感膠囊 75mg 劑量依仿單建議體重使用劑量如下 : 體重 建議劑量 <= 15kg 30 mg >15 kg ~ 23 kg 45 mg >23 kg~40 kg 60 mg >40 kg 75 mg 4 人用流感 A/H5N1 疫苗原則上不作圍堵使用, 除非特殊需求 二 非醫藥介入除掌握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法源依據, 另須對民眾進行溝通, 表達雖尊重其人權, 但執行相關措施係為保障多數國民健康 非醫藥介入措施應多重使用, 不可期待只使用一種措施即達到效果 ; 可用措施包括 : 隔離 (isolation) 檢疫(quarantine) 擴大社交距離(social distance) 等 ( 一 ) 加強感染控制行為 : 強化衛教勤洗手 咳嗽禮節及呼吸道衛生 ( 二 ) 隔離 : 新型流感及新型 A 型流感疑似 可能及確定病例, 須予隔離及醫療 ( 三 ) 檢疫 : 針對無症狀接觸者之管制 ( 四 ) 擴大社交距離 : 減少民眾的互動, 降低病毒在社區中傳染 三 出入管制執行目的是勸阻所有非必要 進入圍堵區的移動 除了邊線的警戒標記要明顯清楚外, 亦應主動將圍堵區的界線清楚且具體地告知當地民眾 於重要邊界點設立 邊界管制站, 並於必要時, 於邊界管制站執行出入篩檢流程, 如此可降低病毒擴散至圍堵區外的風險 玖 快速圍堵 -5

204 1 以新型流感及新型 A 型流感病例居住地點為向外擴及約 50 公尺之街區劃定為熱區 2 以熱區分布情形結合向外擴及 2-3 個街口, 以道路 河溝或行政次分區交界等明顯分界線為邊界劃定為暖區 3 非屬熱 暖區之其他區域劃分為冷區 4 熱區內民眾未經允許不得任意外出活動, 需居家隔離者, 生活起居由市府安排 5 暖區內民眾可於配戴一般平面口罩後在該區域內活動, 不得跨越封鎖線 6 冷區則以本市 68 個行政次分區為基準劃分界線, 民眾可於該行政次分區內活動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 但不得跨區移行且停止區域內所有非必要之集會活動 7 本市境內大眾交通工具包含捷運及公車於封區圍堵期間一律停駛 8 冷區內計程車雖可營運但不可跨區移行, 惟仍建議暫停營運 9 外縣市人員非經允許, 一律不得進入本市境內, 如為本市所屬公職人員, 可報請同意後進入本市境內 四 溝通提供民眾即時且易於瞭解之資訊, 提升民眾對圍堵措施的順從性 ; 同時處理不正確的訊息及謠言, 維持民眾對公共衛生體系的信心 注意事項 : ( 一 ) 熱區及暖區內外的決策者須同步獲得訊息 ( 二 ) 必須整合各種溝通管道 ( 當地 國際媒體 ), 以確保資訊的一致性 ( 三 ) 溝通的訊息應與各項圍堵相關的行動相結合 ( 四 ) 需要溝通的內容包括 : 降低風險的行為 抗病毒藥劑的使用 就醫資訊 非醫藥介入的相關資訊 復原病患即不具傳染力等 五 持續疫情監視分別針對熱區找出疑似病例及瞭解是否有自熱區突破重圍 向外擴散的病例 期間持續執行, 於圍堵作業正式結束後尚須持續至少幾個月 玖 快速圍堵 -6

205 緩衝區除既有之被動監視外, 應加強主動監視, 於預防性投藥結束後, 除持續主動且廣泛的繼續監視外, 尚需加強針對每例發生疑似症狀進行實驗室檢驗 ; 檢驗結果尚未出爐前, 家庭接觸者及其他密切接觸者應 自主健康管理 六 實驗診斷之準備快速及正確的實驗診斷是進行疫情監視的基本要素, 原則上, 快速圍堵作業實施時, 仍依疾病管制署之新型流感及新型 A 型流感檢體處理程序, 由病毒性合約實驗室 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進行實驗室之確認, 疾病管制署並將督導生物安全規範之落實, 並視需要提升檢驗量能 地方政府則須建立好圍堵區之採檢地點 檢體送驗流程, 準備 PPE 和檢體採集工具及設備, 並能適時加以補充, 必要時並派員或請求支援圍堵區之採檢送驗工作 七 平時的準備快速圍堵作業繁雜 具急迫時效且要求精準, 本府積極透過各區里鄰基層會議, 加強宣導本府防疫次分區規畫及執行封區管制之防疫策略內容 疫情來襲針對災害管控範圍進行封鎖及分區管控之防疫作為, 印製 本市全市防疫次分區圖 以及 68 個單一防疫次分區圖 張貼於里內公佈欄及資訊看板, 合計共印製全市分區圖 5,000 份, 另各次分區則依實際戶數印製, 合計單一防疫次分區圖共約印製 90 萬份, 業透過里鄰系統送至各家戶, 加強宣導里民知悉掌握管制範圍, 並籲請住戶配合本府防疫政策勿跨區移行 另為強化本市封區管制防疫作為之宣導強度, 本局亦請各區通知各里辦公處透過里鄰廣播器加強宣導, 且全市 212 隊鄰里守望相助隊均已完成整編, 並交各區指揮官統一調度指揮, 隨時可依本府指示分赴轄內巷弄協助執行人車請勿跨區移行之巡查勸導作業 玖 快速圍堵 -7

206 臺北市政府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採行桌上演練 (table-top exercise) 的方式, 先行協調相關部門, 使工作人員熟悉工作流程, 發現執行時可能出現的問題以預先解決, 一旦啟動快速圍堵作業, 各相關人員即可憑藉演習經驗, 依據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的指示, 迅速執行 玖 快速圍堵 -8

207 拾 風險溝通工作計畫 壹 前言 2 貳 目標 2 參 法令依據 2 肆 工作內容 3 一 研訂溝通策略 3 ( 一 ) 建立溝通的管道 3 ( 二 ) 發展溝通的內容 3 ( 三 ) 制定訊息發布的流程 4 二 執行溝通策略 5 ( 一 ) 啟動風險溝通機制 5 ( 二 ) 即時提供正確訊息 5 ( 三 ) 評估溝通的需求及成效 6 ( 四 ) 適當因應謠言與不實消息, 減少社會疏離 6 三 各疫情等級的溝通要項 7 ( 一 ) 大流行間期 7 ( 二 ) 警示期 8 ( 三 ) 大流行期 12 伍 分工 13 附件 : 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來襲前 期間 後之新聞發布標準作 14 業程序 拾 風險溝通 -1

208 壹 前言風險溝通為流感大流行應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為使疫情監視 邊境管制 社區防疫 疫苗及抗病毒藥劑使用等工作按部就班進行, 絕對要有完善的溝通機制, 使相關人員及民眾明白不同疫情等級的感染風險, 瞭解各項防治措施並加以遵循 此外, 有效的風險溝通可建立民眾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使其與政府配合, 避免過度恐慌與不安, 有穩定社會秩序與經濟活動之功能 貳 目標一 使民眾對於如何自我保護有正確認知 二 在各疫情等級, 提供即時 正確的防治措施訊息, 提升民眾的順從度, 以控制疫情 三 減少大眾對病患 接觸者的歧視, 並避免社會恐慌與壓力 參 法令依據依 傳染病防治法, 就有關傳染病流行風險溝通之應辦事項如下 : 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依第 52 條,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報導疫情及應變資訊 二 依第 19 條, 於平時即加強辦理相關防疫之教育及宣導 三 各醫事機構 學術或研究機構 傳播媒體依第 9 條, 更正錯誤或不實之發表之訊息發表或報導 ; 依第 10 條, 並不得洩漏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資料 ;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 依第 39 條應先向衛生局報告並獲證實, 始得為之 四 依第 11 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 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 接受隔離治療者 居家檢疫者 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 合法權益, 應予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其同意, 不得對其錄音 錄影或攝影 五 對於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 損害公眾或他人者, 依第 63 條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拾 風險溝通 -2

209 肆 工作內容一 研訂溝通策略疫情等級提升前, 逐步進行風險溝通的準備工作, 指定風險溝通的專責單位為本府衛生局, 提供成員專業訓練, 並評估現有的溝通機制, 決定疫情等級提升時所採行之溝通行為 ( 一 ) 建立溝通的管道 1 定期更新本府相關局處窗口與各媒體的聯繫名冊 2 定期更新本市醫療院所窗口名冊 3 建立緊急時通傳媒體分類名錄, 確定與媒體代表的溝通機制, 並建立良好關係 4 民政局與區里鄰溝通管道保持暢通 5 透過教育體系給家長一封信 6 透過民政里鄰系統給市民一封信 7 研考會請電信業者發送公益簡訊 8 建立跨縣市聯防連繫窗口並隨時交換疫情資訊 9 市府與議會聯繫管道由府會聯絡人負責 ( 二 ) 發展溝通的內容 1 依中央提供之宣導溝通內容( 如臨床診斷 感染控制 隔離及檢疫步驟 旅遊管制及相關法令等 ) 提供大眾及目標族群瞭解最新的風險與威脅 2 更新維護本府衛生局網頁最新資訊 3 彙整相關新聞資料: (1) 本府衛生局彙整各單位相關資料, 包括各項應變準備措施, 並發布之 (2) 衛生局擬妥跑馬燈及插播稿等訊息稿, 觀傳局協助發布 4 加強各項防疫宣導 (1) 觀光傳播局透過通傳及簡訊發布予各電視臺及廣播電臺, 請其以 拾 風險溝通 -3

210 跑馬燈與插播稿協助宣導 (2) 衛生局發布新聞稿供各媒體參採, 同時請媒體於工作期間注意自我衛生管理及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3) 觀光傳播局利用各項宣傳管道週知媒體及民眾, 包括公民營廣播電台 有線電視系統臺跑馬燈 戶外電子看板跑馬燈 捷運月臺電視跑馬燈 公共頻道 CH3 靜態字卡等 (4) 臺北電臺加強宣導廣播, 提醒民眾備妥防疫所需物資 ( 民生與防疫物資項目由衛生局提供 ) 鎖定頻道 (5) 動員里鄰系統 : 衛生局提供擬妥之訊息稿給民政局, 透過里鄰系統發放與廣播 5 媒體採訪原則: 依平時作業方式進行採訪 ( 三 ) 制定訊息發布的流程為使溝通更為持續 有效, 預先規劃有彈性的訊息發布流程 1 建立快速訊息發布的管道, 由於疫情恐有傳染之虞, 民眾僅能透過媒體獲知訊息, 除提供新聞稿給媒體外, 並透過公益簡訊及里鄰系統發佈訊息, 使民眾立即獲知最新消息 2 衛生局負責新聞發布事宜, 制定新型流感及新型 A 型流感疫情來襲前 期間 後之新聞發布標準作業程序 ( 附件 ), 並透過民政單位管道發布政府各項因應措施與最新訊息給民眾, 以協助搶救與安定人心 3 因疫情可區分為不同程度, 將依 : (1) 大流行間期 (Interpandemic phsae): 介於流感大流行之間的時期 (2) 警示期 (Alert phase): 有新型之流感病毒造成人類流感的發生 (3) 大流行期 (Pandemic phase): 新型流感病毒造成全球人類流感流行 (4) 過渡期 (Transition phase): 全球新型流感疫情趨緩 不同等級, 調整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方式 4 建立密集更新訊息的機制, 如每日疫情報告 ( 含發病人數 拾 風險溝通 -4

211 死亡人數 病例地理分布 住院人數等 ) 5 維護本市衛生局新型流感疫情之網頁 6 製作 FAQ 提供 1999 接聽人員回應民眾並及時更新資訊 7 與相關部門建立合作的機制, 以保持訊息一致 8 發展解決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方式 二 執行溝通策略 ( 一 ) 啟動風險溝通機制 1 風險溝通機制的啟動, 應視疫情狀況及民眾的需要來決策 2 大流行的期間可能長達數月, 甚至發生多次高峰, 人員可能因而疲累或生病, 導致溝通不易持續, 需經常人員輪替, 故要有事前的計畫與訓練 ( 二 ) 即時提供正確訊息 1 依據中央提供資源及工具, 瀏覽疾病管制署官網, 下載將之轉化為本市之需求 2 所提供的訊息應包含跨部門的整合性資訊, 並注意其間的一致性 由高層級主管來主導, 並隨時與中央及跨縣市保持聯繫 3 啟動多元化管道提供即時訊息 (1) 各類型溝通管道 A 對非特定之一般大眾: 設網頁專區 語音專線 製作 FAQ 提供 1999 接聽人員回應民眾並及時更新資訊 B 透過各式平面及電子媒體: 記者會 新聞稿 新聞專訪 網路 數位媒體 各類型節目之置入性行銷 徵用電子媒體時段, 製播疫情與政策說明之帶狀節目 報章雜誌廣告 LED 通路 車廂廣告 公民營廣播電臺 有線電視系統臺跑馬燈 LED 戶外電子看板跑馬燈 捷運車站 LED 跑馬燈 捷運 Bee TV 公共頻道 CH3 靜態字卡等 C 挨家挨戶宣導: 提供自我保護指引, 民眾意見調查, 發放單張 手 拾 風險溝通 -5

212 冊等 D 透過社區資源: 與里長 鄰長座談 社區公佈欄 社區宣傳車及社區廣播或透過里民大會宣導 邀民間志工團體, 協助各式宣導 E 透過學校: 辦理宣導講座, 發放單張 手冊等 F 透過醫院: 辦理說明會 張貼海報 診間衛教宣導短片 G 透過醫事人員公會: 傳達監視 診斷及感染控制予醫事人員 H 透過各類產業公 工會, 傳達持續營運指引 I 透過本市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興流感防治專家諮詢委員會定期會議溝通 ( 三 ) 評估溝通的需求及成效 1 訊息的提供要依健康風險 經濟影響及整體社會效應( 如病例數 死亡數 ), 隨時修正 2 認知 態度及行為會影響大眾對溝通內容的理解程度, 不同族群的關切點也不同, 定期委託專家評估不同族群的需求, 並持續偵測風險溝通行為的有效性, 適時調整以符合溝通的目標 ( 四 ) 適當因應謠言與不實消息, 減少社會疏離 1 對病患及接觸者的歧視與排擠可能發生, 一旦發覺轄區內有此狀況, 要立即處理 除針對一般大眾宣導正確的觀念外, 對病人及接觸者, 亦要適時表達鼓勵與關懷, 考量由本市心理衛生人員或訓練社區志工協助 2 大眾最需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和家人, 但宣導可能隨之產生壓力 擔憂和恐懼, 邀心理衛生專家參與, 共同評估宣導材料與方式的適當性 3 疫情發生期間, 將難免遭受負面批評, 除適度反擊不實消息與過度批評, 多提供 當 時, 應該要 的訊息 防疫工作人員的英雄事蹟等, 作為媒體深度分析的材料 拾 風險溝通 -6

213 三 各疫情等級的溝通要項 ( 一 ) 大流行間期 : 建立所有民眾對禽流感及大流行流感的基本認知 1. 防止新亞型病毒自境外移入 目標族群一般民眾前往國外民眾禽畜養殖等相關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 關鍵訊息 禽流感 / 大流行流感的基本認知 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政府的準備作為 前往疫情發生國避免接觸禽鳥及其排泄物 禽流感 / 大流行流感的基本認知 工作上的高風險行為給予禽畜養殖等相關工作人員琉金卡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鼓勵高危險群採檢咽喉拭子送檢化驗, 監測病毒變異 禽流感 / 大流行流感的基本認知 醫療機構感染控制措施 國內發生禽類疫情時目標 : 1. 預防國內發生禽傳人病例 2. 加強病例監視 3. 避免民眾產生不必要的恐慌 目標族群禽畜養殖等相關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一般民眾 關鍵訊息 禽流感傳染途徑 預防措施 病死禽的處理及防護措施 ( 臺北市環境保護局因應禽流感疫情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 ) 疑似症狀 發病後的就醫流程 禽流感的症狀 流行狀況 有疑似症狀者的處理程序 禽流感傳染途徑 預防措施 政府的禽流感控制作為 拾 風險溝通 -7

214 國外有限性人類感染目標 : 1. 有效執行入境檢疫措施 2. 即時偵測國內疫情 3. 強化民眾對於大流行流感的正確認知 4. 促使各機關 團體預先對流感大流行進行準備 宣導族群一般民眾醫療專業人員公民營機關 / 企業社區團體 關鍵訊息 新病毒的特性 國際疫情狀況及未來影響 視需要發布旅遊警示, 建議如非必要, 暫緩前往疫情發生國 個人及家庭防護措施 國際疫情 病例臨床表現 加強疫情通報之認知及意願 病例的處置措施 加強院內感染控制 抗病毒藥劑的使用策略 Pre-pandemic 疫苗的使用策略 推動營運持續準備 機關團體應配合的防疫措施 社區防疫措施 社區團體可協助的防疫事項 ( 二 ) 警示期發生病例的社區目標 : 1. 即時偵測社區內的新一波病例 2. 避免社區內疫情擴散 拾 風險溝通 -8

215 目標族群 關鍵訊息 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之檢疫期間為 7 天 病患家屬及接觸者 病毒特性及傳染途徑 發病的可能症狀 就醫流程 病毒特性及傳染途徑 社區民眾 自我保護措施 就醫流程 強化的監視措施 社區內醫療機構 病例的處置措施 執行嚴格的感染控制 冷區目標 : 1. 防止病毒擴散至其他地區 2. 即時偵測冷區的可能疫情 3. 持續建立所有民眾對禽流感及大流行流感的基本認知 目標族群 關鍵訊息 病毒特性及傳染途徑 發布風險警報, 本市 12 區另以 68 次分區規劃, 一般民眾 勿跨越移行, 圍堵以防止病毒擴散, 必要時建議 暫緩前往國內流行地區 自我保護措施 國內疫情狀況 醫療專業人員 發函加強疫情通報之認知及意願 病例的處置措施 加強感染控制措施 拾 風險溝通 -9

216 採行快速圍堵的地區 ( 參考本計畫 玖 快速圍堵 -3 ) 目標 : 1. 將病毒圍堵於限定範圍, 避免擴散 2. 避免圍堵措施引發民眾恐慌 3. 即時偵測新一波病例 4. 即時偵測社區內的可能疫情, 評估圍堵策略圍堵區內 ( 熱區 ) 熱區民眾 目標族群 社區內醫療機構 關鍵訊息 熱區內交通管制 不可跨區移行, 居家庇護措施及活動規範 病毒特性及自我保護措施 就醫流程 由里鄰及防疫人員發送抗病毒藥劑使用 政府所提供之各項支援 ( 食物 通訊 心理支持 求助專線等 ) 強化監視措施 病例的處置措施 執行嚴格的感染控制 緩衝區內 ( 暖區 ) 暖區民眾 目標族群 社區內醫療機構 關鍵訊息 圍堵區及緩衝區之地理範圍與管制措施 病毒特性及自我保護措施 就醫流程 強化監視措施 病例的處置措施 執行嚴格的感染控制 拾 風險溝通 -10

217 冷區 目標族群 關鍵訊息 病毒特性及傳染途徑 發布風險警報, 非必要勿前往圍堵及緩衝區 冷區民眾 自我保護措施 抗病毒藥劑的使用策略 政府的防疫作為 出境篩檢措施 出境 / 入境旅客 赴國外時的防護措施 入境檢疫措施 入境後的自主健康管理規範 國內疫情狀況 加強疫情通報之認知及意願 醫療專業人員 病例的處置措施 加強感染控制措施 抗病毒藥劑使用策略 Pre-pandemic 疫苗使用策略 公民營機關 / 企業 社區團體 推動營運持續準備 機關團體應配合的防疫措施 社區防疫措施 社區團體可協助的防疫事項 拾 風險溝通 -11

218 ( 三 ) 大流行期目標 : 1. 避免病例於短時間內增多, 影響社會秩序與經濟活動 2. 維持醫療體系運作 3. 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 目標族群 關鍵訊息 大流行流感的認識 ( 病毒 症狀 傳染途徑等 ) 自我保護措施 擴大社交距離措施 一般民眾 罹病時如何就醫 居家照護的方法 抗病毒藥劑的使用策略 如何維持基本生活運作 政府的作為 病患的處置方式 醫療專業人員 病例通報作業 抗病毒藥劑使用策略 Pre-pandemic 或 pandemic 疫苗使用策略 公民營機關 / 企業 社區團體 推動營運持續準備 機關團體應配合的防疫措施 社區防疫措施 社區團體可協助的防疫事項 拾 風險溝通 -12

219 伍 分工 (1) 疾病管制署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擬訂各疫情等級之風險溝通目標 關鍵訊息 進行全國性之防疫政策行銷 提供旅遊建議 民眾自我保護感染控制措施 抗病毒藥劑使用 疫苗接種及其他防疫措施等實務訊息 提供正確的疫情訊息 開發衛教宣導材料, 透過網頁提供資源與工具 進行民意調查, 測試宣導品的接受度, 及辦理各族群之風險認知研究 解決謠言與錯誤訊息, 對社會恐慌與歧視適當因應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評估及整合轄區之相關資源, 如媒體 教育機構 志工組織, 開發並維持溝通管道的更新 配合中央之溝通策略, 辦理轄區內之風險溝通 疫情發生時, 與轄區內媒體及其他重要溝通網絡維持聯繫, 定時提供訊息, 並使訊息須與中央一致 以熱線或網頁回應大眾及專業人士的詢問 拾 風險溝通 -13

220 附件 新型 A 型流感疫情 來襲前 期間 後之新聞發布標準作業程序壹 預期可能有 新型 A 型流感 疫情來襲依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重大疫情來襲前新聞發佈標準作業程序一 作業範圍重大疫情來襲可能影響範圍甚廣, 通常無法預期, 但如果因某些因素可以預期可能發生之重大疫情, 則可透過媒體與民政里鄰系統先行宣導各項因應準備 故本作業程序適用於預期有重大疫情來襲前, 觀光傳播局與民政局之各項宣導準備 二 作業程序 ( 一 ) 平時準備 1. 定期更新本府各局處緊急聯繫窗口名錄 2. 定期更新各媒體聯繫名錄 3. 建立緊急時通傳媒體分類名錄, 重大疫情來襲時, 新聞稿或訊息通傳以有線電視臺為第一優先 無線電視臺其次 廣播電臺再次之 4. 民政局與區里鄰溝通管道保持暢通 ( 二 ) 預期重大疫情來襲前 1. 彙整相關新聞資料 : (1) 本府衛生局彙整各單位相關資料, 包括各項應變準備措施, 並發布之 (2) 衛生局擬妥跑馬燈及插播稿等訊息稿, 觀傳局協助發布 2. 加強各項防疫宣導 (1) 觀光傳播局透過通傳及簡訊發布予各電視台及廣播電台, 請其以跑馬燈與插播稿協助宣導 (2) 衛生局發布新聞稿供各媒體參採, 同時請媒體於工作期間注意自我衛生管理及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3) 觀光傳播局利用各項宣傳管道週知媒體及民眾, 包括公民營廣播電 拾 風險溝通 -14

221 台 有線電視系統台跑馬燈 戶外電子看板跑馬燈 捷運月臺電視跑馬燈 公共頻道 CH3 靜態字卡等 (4) 臺北電台加強宣導廣播, 提醒民眾備妥防疫所需物資 ( 民生與防疫物資項目由衛生局提供 ) 鎖定頻道 (5) 動員里鄰系統 : 衛生局提供擬妥之訊息稿給民政局, 透過里鄰系統發放與廣播 3. 媒體採訪原則 : 依平時作業方式進行採訪 貳 重大疫情來襲期間依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重大疫情來襲期間新聞發佈標準作業程序一 作業範圍 ( 一 ) 由於疫情恐有傳染之虞, 民眾僅能透過媒體獲知訊息, 除提供新聞稿給媒體外, 並透過里鄰系統發佈訊息, 使民眾立即獲知最新消息 ( 二 ) 本作業程序適用於重大疫情來襲時, 觀光傳播局與民政單位透過管道發佈政府各項因應措施與最新訊息給民眾, 以協搶救與安定人心 ( 三 ) 因疫情可區分為不同程度, 將依 : (1) 大流行間期 (Interpandemic phsae): 介於流感大流行之間的時期 (2) 警示期 (Alert phase): 有新型之流感病毒造成人類流感的發生 (3) 大流行期 (Pandemic phase): 新型流感病毒造成全球人類流感流行 (4) 過渡期 (Transition phase): 全球新型流感疫情趨緩 調整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方式 二 作業程序 ( 一 ) 大流行間期 : 介於流感大流行之間的時期 1. 彙整相關新聞資料 : (1) 本府衛生局彙整各單位相關資料, 包括各項應變準備措施, 並發布之 (2) 衛生局擬妥跑馬燈及插播稿等訊息稿, 觀傳局協助發布 2. 持續加強各項防疫宣導 3. 媒體採訪原則 : 依平時作業方式進行採訪 拾 風險溝通 -15

222 ( 二 ) 警示期 : 有新型之流感病毒造成人類流感的發生 1. 成立新聞中心 (1) 配合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成立, 觀光傳播局派員進駐新聞中心, 處理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繫事宜 (2) 彙整最新疫情及各單位防疫等資料, 為求穩定民心與因應媒體需求, 定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 記者會主持人由觀光傳播局長擔任, 衛生局長負責專業問題回應 ), 並由衛生局與觀光傳播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會同發布 (3) 開放媒體申請本府視訊 虛擬會議室 之帳號 密碼, 因應新型 A 型流感疫情大規模感染時, 媒體可於該公司以視訊設備與市府進行視訊記者會, 以 30 個名額同時上線為原則 ; 同時發布視訊虛擬會議室使用手冊, 供媒體演練使用 (4) 臺北電台駐守應變中心成為災害防救電台, 配合各項宣導 (5) 對於即時發布之新聞, 衛生局隨時更新於本府官網與市政新聞發布專區 2. 持續加強各項防疫宣導 3. 媒體採訪原則 : 除需遵守封鎖區採訪規定, 餘依平時作業方式進行採訪 4. 記者會舉辦形式 : 於本府 12 樓劉銘傳廳或府外前進指揮所之新聞中心 ; 必要時輔以視訊方式進行 ( 三 ) 大流行期 : 新型流感病毒造成全球人類流感流行 1. 成立新聞中心 (1) 配合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觀光傳播局派員進駐新聞中心, 處理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繫事宜 (2) 彙整最新疫情及各單位防疫等資料, 為求穩定民心與因應媒體需求, 定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 記者會主持人由觀光傳播局長擔任, 衛生局長負責專業問題回應 ), 並由衛生局與觀光傳播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會同發布 拾 風險溝通 -16

223 (3) 臺北電臺駐守應變中心成為災害防救電台, 配合各項宣導 (4) 對於即時發布之新聞, 衛生局隨時更新於本府官網與市政新聞發布專區 (5) 動員里鄰系統 : 衛生局提供擬妥之訊息稿給民政局, 透過里鄰系統發放與廣播 (6) 持續加強各項防疫宣導 2. 記者會舉辦形式 (1) 視訊記者會 : 府內以 1 樓中庭為宜 ; 府外則於前進指揮所之新聞中心舉行, 前述地點以開闊通風場所為佳, 避免群聚感染 (2) 視訊虛擬記者會 : 啟動視訊虛擬會議室系統, 各媒體以帳號密碼登錄虛擬會議室, 進行視訊記者會 ( 可避免群聚感染, 並可進行媒體 Q&A) (3) 網站直播及錄播 : 透過本府網站以網路直播方式, 提供媒體直接至線上擷取最新疫情及本府因應措施 ( 可避免群聚感染, 惟無法進行媒體 Q&A) 3. 媒體採訪原則 : (1) 媒體進入本府或前進指揮所之新聞中心參加視訊記者會, 應做好量測體溫 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以避免媒體記者群聚而相互傳染 (2) 提醒媒體遵守各疫區 ( 封鎖區 ) 之管制規則, 不得進入封鎖區內進行採訪 (3) 提醒媒體於採訪期間注意自我衛生管理及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參 疫情結束後 ( 過渡期 : 全球新型流感疫情趨緩 ) 依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重大疫情後新聞發佈標準作業程序一 作業範圍疫情結束後, 疫情恢復情形可能因災害狀況而不同, 考慮局部地區因傳染嚴重, 恢復較慢, 民政系統宣導方式及新聞中心設立應持續到疫情完全結束 ( 應變中心結束 ) 為止 二 作業程序 拾 風險溝通 -17

224 ( 一 ) 彙整相關新聞資料 : 1. 本府衛生局彙整各單位相關資料, 包括各項應變準備措施, 並發布之 2. 衛生局擬妥跑馬燈及插播稿等訊息稿, 觀傳局協助發布 ( 二 ) 透過平時媒體管道發佈訊息 : 1. 衛生局可透過平常管道發佈新聞給各媒體, 媒體中心運作仍持續進行至所有疫情結束後 2. 對局部疫情恢復較慢地區, 持續透過里鄰系統定期發佈訊息至疫情結束為止 拾 風險溝通 -18

225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壹 前言 2 貳 目標 2 參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 2 一 每年定期召開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報 2 次, 建立跨局處合作模式 3 二 建立本市禽流感高危點提報納管及追蹤監測機制 3 三 衛生單位進行疫情監測及禽畜相關工作人員之防治作業 4 四 國內養禽戶飼養家禽 候鳥或野鳥爆發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且中央部會成立 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時, 動保處成立處級禽流感應變小組 五 本市轄內養禽戶檢出高病原性且國外已有禽傳人案例之禽流感病毒時, 成立府級高病原性禽流感緊急應變中心 4 5 附錄 A-1.1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組織架構 7 附錄 A-1.2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業務分工表 8 附錄 A-2.1 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高危點管理作業流程 9 附錄 A-2.2 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高危點管理業務分工表 10 附錄 A-3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禽流感應變小組組織架構 11 附錄 A-4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禽流感應變小組組織架構 12 附錄 A-5 本市養禽戶檢出禽流感之處置作業流程圖 13 附錄 A-6 野鳥檢測確診為禽流感之應變處置流程圖 14 附錄 A-7 家禽批發市場 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家禽流行 性感冒案例處置作業流程圖 15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

226 壹 前言家禽流行性感冒 (Avian Influenza, 簡稱禽流感或 AI) 是一種由流行性感冒病毒感染家禽和其它鳥類, 使得被感染之禽鳥類呈現從輕微 甚至沒有症狀, 到急性致死的複雜多變的疾病 若禽流感病毒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對 高病原性 之實驗室定義, 稱之為 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簡稱 HPAI), 反之, 則歸類為 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簡稱 LPAI) 高 低病原主要的差異, 在於針對 禽類 有不同程度的致病力與致死率 目前各國皆以 H5 clade 基因陽性, 初判是否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 因目前已知的 H5N2 H5N5 H5N6 H5N8 皆屬 clade ,6 鹼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 ) HPAI 引起之家禽死亡率可達 100%, 而產蛋下降 產肉下降之損失 總產值下降 相關產業萎縮, 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大 由於禽流感病毒不斷變異, 國際上出現許多 HPAI 的疫情, 也發生多起跨物種傳播的病例, 因此, 在病毒快速演化的腳步下, 國內防疫單位無不嚴陣以待, 本計畫擬訂本市平時防治及緊急應變的機制, 以利持續掌握禽流感疫情狀況及以防疫情爆發時得以迅速分工應對 貳 目標一 成立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防治小組, 每年定期召開會議, 建立跨局處合作機制 二 建立有效高危點通報監控機制, 並依風險程度分級進行追蹤及管理 三 清除環境病原, 確實完成分區環境清潔消毒 四 加強第一線接觸禽鳥人員教育訓練, 並提升民眾禽流感防治知能 五 衛生單位備妥疫苗及整備禽傳人病例發生時的防治及監控工作 六 嚴密監控疫情, 視疫情狀況啟動不同層級之禽流感應變小組, 必要時成立跨局處應變中心, 採取防治因應措施, 圍堵病毒傳播爆發流感大流行 參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2

227 一 每年定期召開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報 2 次, 建立跨局處合作模式 ( 一 ) 由市長 副市長擔任召集人, 產業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首長擔任執行負責人, 各相關局處督導所轄單位配合防治工作, 其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表詳見附錄 A-1 ( 二 ) 於禽流感好發季節 ( 每年 10 月至隔年 4 月 ), 前後各召開 1 次會議 10 月召開第 1 次會議, 確立各機關分工事項, 啟動跨局處禽流感防治機制, 並視疫情不定期召開會議 ; 隔年 4 月召開第 2 次會議進行前一年度計畫檢討 二 建立本市禽流感高危點提報納管及追蹤監測機制 ( 一 ) 為控管本市可能爆發禽流感之高危點場域, 依不同風險層級訂定 A 至 D 類高危點, 定義及風險分級如下 : 1. A 類 : 對禽流感病毒感受性較高之家禽 ( 雞 鴨 鵝等 ) 飼養戶或寵物鳥販賣場所 2. B 類 : 短期內有大量家禽聚集之非飼養處所, 如本市家禽批發市場 家禽理貨場或屠宰場等處 ) 3. C 類 : 戶外野生禽鳥聚集或有人為餵食或接觸行為處所 ( 如公園綠地 河濱高灘地等處, 包含市民 1999 里長反映或市容會報提列之戶外場域 ) 4. D 類 : 對禽流感病毒感受性較低之私人飼養鴿舍 ( 二 ) 動保處針對 A-B 類高危點如養禽戶 寵物鳥店及家禽批發市場等特定重點場域, 與 C 類高危點中屬於公園者,1 年進行至少 2 次採樣檢驗禽流感病毒 H5 及 H7 亞型, 監控禽流感疫情 ( 三 ) 環保局針對 C 類高危點有人為餵食野生禽鳥者加強稽查及取締, 每 3 個月提報稽查次數 如接獲動保處高危點採樣監測檢驗呈禽流感病毒陽性報告, 於 48 小時內配合進行檢出陽性高危點點周邊 3 公里內之 C 類高危點區域 ( 禽鳥棲息及鳥糞堆積處 ) 清潔及噴藥消毒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3

228 ( 四 ) 各行政區公所造冊列管轄內 D 類高危點, 提報權管單位加強稽查取締或清潔, 每 3 個月應完成 1 次轄區內禽流感高危點清查列冊管理並進行檢討, 複查該地點改善狀況及評估風險等級, 並於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彙報中提報新增或解除列管 ( 五 ) 動保處負責彙整全市高危點, 並得依據農情調查 民眾陳情 里長反映或市容會報機動新增高危點, 並依前項分級函知所在地區公所 ( 六 ) 高危點處理作業流程及業務分工表詳如附錄 B-1 三 衛生單位進行疫情監測及禽畜相關工作人員之防治作業 ( 一 ) 利用多元宣傳管道進行禽流感 / 流感 / 新型 A 型流感防治宣導, 並培訓防疫人員深入社區進行宣導, 提升全民免疫意識 ( 二 ) 針對感染動物流感之高風險族群提供公費流感疫苗接種, 提升高風險族群的免疫力 ( 三 ) 對接觸禽鳥等高風險人員進行造冊及健康情形追蹤, 監控疫情狀況 四 國內養禽戶飼養家禽 候鳥或野鳥爆發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且中央部會成立 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時, 動保處成立處級禽流感應變小組 ( 一 ) 啟動時機 : 當國內確診出第 1 例高病原性禽流感且中央部會因應禽流感疫情成立 動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 時, 由動保處成立 處級禽流感應變小組, 進行本市轄內養禽戶疫情監控 動物移動管制 禽鳥屍體處理 追蹤宣導 公開資訊及適時做新聞處理等應變作業, 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表詳如附錄 A-2 ( 二 ) 如本市養禽戶飼養家禽 候鳥或野鳥爆發低病原性或無禽傳人可能性之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 由動保處依 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 (H5 H7 亞型 ) 緊急應變措施手冊 ( 以下簡稱禽流感應變手冊 ) 陸 檢出低病原性病毒採取之應變措施及柒 檢出高病原性病毒採取之應變措施中養禽戶及候 野鳥之處置流程處理, 詳如附錄 B-2 及附錄 B-3 ( 三 ) 確診場為本市家禽批發市場 家禽理貨場或屠宰場時, 啟動局級禽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4

229 流感應變小組, 其組織架構及業務分工如附錄 A-3; 由動保處依禽流感應變手冊附錄十一 家禽 ( 批發 ) 市場 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發生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處置流程 ( 詳如附錄 B-4) 及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停止市場營業, 監督市場於交易及屠宰結束後確實完成全場區封場消毒工作, 並責成市場處加強違法屠宰查緝及啟動市場停業應變措施 ( 四 ) 解散時機 : 自國內最後 1 例確診高病原性禽流感起 3 個月內無新確診案例發生或中央解散 動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 時, 解除禽流感疫情警報同時解散禽流感應變小組, 回歸常態防疫工作 五 本市轄內養禽戶檢出高病原性且國外已有禽傳人案例之禽流感病毒時, 成立府級高病原性禽流感緊急應變中心 ( 一 ) 啟動時機 : 本市養禽戶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時, 成立 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禽流感緊急應變中心, 動保處依據禽流感應變手冊養禽戶檢出禽流感之處置作業流程圖 ( 詳如附錄 B-2) 擴大跨局處分工模式進行疫情監控 處理 追蹤宣導 公開資訊及適時做新聞處理等應變業務, 臺北市政府高病原性禽流感緊急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分工表詳如附錄 A-4 ( 二 ) 建立各局處管轄單位於發現可疑鳥屍時之通報處理 聯繫名冊及交動物保護處送驗流程 ( 詳見附錄 B-5), 並加強第一線人員現場處理鳥屍之自我防護教育訓練 ( 三 ) 由環境保護局強化本市公園綠地或高危點環境消毒 野鳥屍體處理通報及加強公園綠地或餵食野鳥熱點的稽查取締 ( 四 ) 由工務局所屬大地工程處 水利工程處及公園路燈管理處加強轄內死亡禽鳥清理及通報, 並配合環境保護局針對餵食野鳥者進行聯合查緝 ( 五 ) 本市發現第 1 例禽傳人新型 A 型流感疫情時, 由衛生局啟動 臺北市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 陸 醫療體系應變立即通報指揮官 ( 通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5

230 常為市長 ), 由指揮官依疫情需求, 啟動 臺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傳染病疫情事件指揮系統 (ICS) 架構, 以緊急進行各項防疫所需之因應作業 ( 六 ) 解散時機 : 1. 倘因禽流感開設 臺北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 時, 本 高病原性禽流感緊急應變中心 直接依 臺北市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 併入臺北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各單位運作 2. 自本市最後 1 例禽流感確診案例起 21 日內無新確診案例發生, 解除禽流感疫情警報同時解散應變中心, 回歸動保處禽流感應變小組防疫工作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6

231 附錄 A-1.1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組織架構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7

232 附錄 A-1.2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業務分工表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8

233 附錄 A-2.1 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高危點管理作業流程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9

234 附錄 A-2.2 臺北市政府禽流感高危點管理業務分工表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0

235 附錄 A-3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禽流感應變小組組織架構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1

236 附錄 A-4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禽流感應變小組組織架構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2

237 附錄 A-5 本市養禽戶檢出禽流感之處置作業流程圖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3

238 附錄 A-6 野鳥檢測確診為禽流感之應變處置流程圖 拾壹 禽流感疫情防治計畫 -14

:1 流感及成人流感流感及成人流感 2 成人流感成人流感 3 成人流感及肺炎鏈球菌 IC 卡, 另 6 個月至 6 歲以下須攜帶 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 IC 卡 等相關證明文件 38 南港區維康診所 家醫 1 3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2 段 84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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