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沪深300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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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五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六 基金的存续 七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 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十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三 基金的托管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五 基金的投资 十六 基金的财产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三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二十六 的效力 二十七 其他事项... 79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二 )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有冲突, 均以为准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 不以其在合同上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三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经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成, 有关决议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有冲突, 以为准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

4 二 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原银华沪深 300LOF 基金 : 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3. 基金管理人 :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或本 : 指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由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修订而成 6.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托管协议由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 : 指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5 15. 当事人 : 指受约束, 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 场外 和 场内 23.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4.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5.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26. 销售机构 :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3

6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会员单位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深圳证券账户 :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 基金转型 : 指通过原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为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并相应修改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7. 生效日 : 指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生效起始日, 本自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银华沪深 300 (LOF) 基金的自该日起失效 38. 终止日 :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存续期 : 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3.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申购 : 指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银华 300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7 47.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银华 300 份额 :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 投资人在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53. 银华 300A 份额 : 指银华 300 份额按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 银华 300B 份额 : 指银华 300 份额按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 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银华 300A 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56. 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 : 指本基金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 57. 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 : 指本基金基金生效日, 即将场内的银华 300 份额自动分离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之日 58. 分级运作起始折算 : 指将投资人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 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银华 300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9. 分级运作自动分离 : 指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 将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 5

8 内的银华 300 份额以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60.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 的 10% 61. 元 : 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3.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8. 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银华 300A 份额和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69. 配对转换 : 指本基金的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70. 分拆 : 指根据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银华 300A 份额与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71. 合并 : 指根据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银华 300A 份额与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2. 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指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6

9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指银华 300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4. 定期折算期间 :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生效日至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75.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 不可抗力 : 指本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7

10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六 ) 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选择分拆本基金在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 生效日前一工作日为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 生效日进行分级运作自动分离 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银华 300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银华 300B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银华 300 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 七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生效后, 场内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8

11 不定期 9

12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而成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于 2009 年 8 月 17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生效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采用分级运作的议案, 内容包括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采用分级运作 基金更名和修订等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终止上市 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终止上市之日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失效且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生效, 同时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为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自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13 五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银华 300 份额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即 银华 300A 份额 ) 与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即 银华 300B 份额 ) 其中,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自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 将在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 份额, 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生效日, 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对折算后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根据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银华 300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银华 300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动分离规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自动分离以后投资人持有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记录为准生效后, 银华 300 份额保留原有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3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赎回 11

14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 三 )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自生效日起,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银华 3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银华 3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 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 3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华 300A 份额和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在本基金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发生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 12

15 已发生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未发生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发生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A (1 R) 银华 300 t N NAV 银华 300B NAV 银华 NAV银华 A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N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实际天数 ;t=min{ 自 12 月 1 日至 T 日, 自生效日至 T 日, 自当期定期折算期间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 NAV 银华 300 为 T 日每份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 银华 300 A 为 T 日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NAV 银华 300 B 为 T 日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银华 300A 份额约 13

16 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基金的存续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14

17 七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生效日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易的时间生效后 6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 1. 银华 300 份额所分拆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 2.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5.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易的费用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15

18 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19 八 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 本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3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 )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销售对象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银华 300 份额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银华 300 份额赎回, 具体业务办 17

20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四 ) 银华 300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 3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 300 份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银华 300 份额可用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18

21 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 300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银华 300 份额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 银华 300 份额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 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银华 3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 19

22 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九 )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 除第 5 项外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0

23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二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24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十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个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22

25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 3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 ) 基金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3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3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3

26 (2) 银华 3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 十七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4

27 九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生效后, 在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 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银华 300 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 300A 份额与一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 300A 份额与一份银华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上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 25

28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银华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26

29 十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 ; 发起设立基金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27

30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 28

31 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29

32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30

33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31

34 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35 ( 十 ) 本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33

36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自生效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终止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1) 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37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进行修改 ; (4) 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 (8) 对的修改不涉及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9)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35

38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6

39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下同 ; 指有效的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37

40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 网络等方式进行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38

41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 指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39

42 1. 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指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指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40

43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另有规定的,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1

44 十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 2 日内公告 ; (6) 交接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42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 2 日内公告 (6) 交接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以上 (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3

46 十三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及有关规定订立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4

47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登记费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5

48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 ) 投资理念本基金认为,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以复制 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 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中长期收益 ( 三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标的指数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46

49 ( 五 )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 最优化抽样依托银华量化投资平台, 使用组合优化方法创建投资组合, 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 股票预筛选本基金股票筛选范围为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 (2) 最优化抽样结合指数的特点,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 交易成本等因素, 使用组合优化方法进行最优化抽样, 得到目标组合 (3) 调整频率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实时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定期调整本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 将每半年根据上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2 不定期调整根据沪深 300 指数编制规则, 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 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 如果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 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3.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 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目的是保证基金资 47

50 产的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 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力争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将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别是在运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的过程中, 降低由于大额申购赎回导致仓位大幅变动引起的跟踪误差 ( 六 )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 (2) 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决策程序 (1) 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 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 (2)A 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 (4)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 (5) 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 48

51 制 ; (6)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沪深 300 指数, 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 300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银华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九 )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1. 依照 基金法,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49

52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2)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 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 50

53 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1

54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52

55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53

5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54

57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58 56

59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 10. 标的指数使用费 ;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57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生效日开始计算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 即不足 5 万元按照 5 万元收取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8

61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 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59

62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期份额折算在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生效日至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按照本 五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银华 3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 30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银华 30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华 300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 份额分配给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 300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数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60

63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 300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NAV A (1 R) 银华 300 t N 以下公式中每份银华 300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上一定期折算期间 11 月 30 日的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银华 300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后 银华 300 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 - 每份银华 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UM 前 银华 3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银华 300 A 每份银华 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后 银华 3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每份银华 30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其中 : 后银华 NUM 前 银华 300 NAV 后 银华 300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净值 NUM 前 银华 300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银华 300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A (2) 银华 300B 份额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 300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 300 份额 NAV 后 银华 300 折算前银华 300份额的资产净值 - 每份银华 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UM 前 银华 NUM 前 银华 300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 = NUM 2 NAV 前银华 300 每份银华 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后 银华 300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61

64 ( 每份银华 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后 NAV 银华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银 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 NAV 后 银华 300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净值 NUM 前 银华 300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某一会计年度 11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生效日为某年 12 月 1 日之后, 则该会计年度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 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及以上 ; 当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元及以下 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1. 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及以上,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及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62

65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及以上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元及以上后, 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 银华 300A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 2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资产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 份额 后前 NUM NUM 银华 300 A 银华 300 A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银华 300 A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NAV 前 NAV 银华 300 A 前 银华 300 A 其中 : 前 NUM银华 300 :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A 后 NUM银华 300 :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A 前 NAV银华 300 A :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参考净值 2) 银华 300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 1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 2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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