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8]149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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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8]149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特定风险还包括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退市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 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3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 /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中证 500 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5 第一部分绪言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2

7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 ETF 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3

8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4

9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规定 通知及指南等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5

10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55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 元: 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5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6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11 68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1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设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 : 何亚刚联系人 : 戴兴卓电话 : 注册资本 :6.6 亿元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亚刚先生, 董事长, 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事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方正证券 ( 香港 )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纲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 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 台湾中央大学教授, 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顾问 代理董事长 副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 8

13 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 副理, 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董事长兼总经理, 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副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 董事,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 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管,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兼 ) 公司助理总裁, 分管财富管理 投资顾问 零售业务 金融科技等业务线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 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台湾交通部部长, 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现任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座教授 凯泉集团独立董事 台湾神通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 台湾神达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 副教授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 ( 筹备 ) 投资总监 现任东方安贞 ( 北京 )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9

14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长 资深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 兼 ) 行政负责人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 ( 集团 )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部研发工程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运营总监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何亚刚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 督察长, 学士 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 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 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董事 执行董事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吴昊先生, 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 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

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 ;2018 年 4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2018 年 6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任 : 李长桥先生, 总裁 委员 : 沈毅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王健先生,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兼基金经理 ; 吴昊先生, 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兼基金经理 ; 杜晓霞女士, 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 符健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法 11

16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5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12

17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13

18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资理念, 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 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 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触 :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切实可行 14

19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 要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 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 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 同时,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 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5

20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己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2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 2018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6, 亿元, 增幅 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亿元至 1, 亿元, 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亿元至 1, 亿元, 增幅 6.08% 2017 年, 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 17

22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18

23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 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一 ) 监督方法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19

24 监督 ( 二 )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名称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 施华联系人 : 丁敏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本基金网下现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赵静客户服务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网址 : 3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26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文祥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丁媛经办律师 : 黎明 丁媛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负责人 : 曾顺福联系人 : 杨婧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文启斯 杨丽 22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8]1498 号文注册募集 二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八 募集场所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另行公告 九 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23

28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 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24

29 3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已购买过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份额 (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0% 50 万份 M<100 万份 0.50% M 100 万份 1000 元 /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二 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 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25

30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佣金比率 ) (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 认购佣金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 认购费用 = 固定费用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 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 : 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 认购佣金 = , %=800 元认购金额 = ,000 (1+0.80%)=100,800 元即, 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00 元, 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三 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 ( 含 5 万份 ), 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清算交收: 26

31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 总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认购价格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 :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 认购费用 = , %=800 元认购金额 = ,000 (1+0.80%)=100,800 元总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 份即, 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80%,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100,800 元, 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 27

3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四 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 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 )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 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 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 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 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日终 (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起,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 28

33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 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n = 第 i 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00 i=1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 则 n=1 (2) 第 i 只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 1 除息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 送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1+ 每股送股比例 ) 3 配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配股比例 ) 4 送股且配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股比例 + 每股配股比例 ) 5 除息且送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 6 除息且配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价 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配股比例 ) 29

34 7 除息 送股且配股 : 调整后价格 =(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 配股 价 配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 每股配股比例 ) (3) 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1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q max = (Cash + p j n j=1 q j ) 105% w p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 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 500 指数中的权重 ( 认购期间如有中证 500 指数调整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 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 5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 500 指数构 成权重, 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 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2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 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 所有 30

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1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32

3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应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33

38 指数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 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五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3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 具体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5

40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 36

41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24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7

42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 标 38

43 志为 退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分证券必须使用现金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 定义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39

44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n i=1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40

45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 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 2 替代金额 :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时间优先 41

46 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 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 : 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 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42

47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 43

48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基金名称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T 日信息内容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申购上限赎回上限 44

49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 股 )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替代金额 ( 单位 : 元 ) 注 : 此表仅为示例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申购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45

50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7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3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46

51 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4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7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 如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长期停牌 法律法规限制等 ) 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为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 48

53 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1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 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 综合运用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个券选择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和投资策略,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的投资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 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 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 : 确定目标组合 制定建仓策略 组合 49

54 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 (2) 制定建仓策略 : 基金经理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 (3) 组合调整 : 基金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对组合进行调整, 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停牌 复牌等,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 跟踪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的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 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 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 分析其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 基金经理跟踪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整 : 根据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交易计划 ; 如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 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 调整组合,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 基金经理以 T-1 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 制作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1) 每月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 50

55 组合中的现金比例, 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 投资组合表现 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最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 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 每半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1) 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进行分析 ; (2) 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 (3) 每月末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的产生原因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51

56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52

57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14) (17)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3

58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即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 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4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56

61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 含当日 )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57

6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58

63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59

64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 4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1

66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2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63

68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64

6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行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65

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67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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