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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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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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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原位癌 2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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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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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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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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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复星保德信 e 生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4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申请退保的,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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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08 号 信诚 康爱行康爱行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信诚 康爱行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条款, 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 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主险合同签收或生效 ( 以较晚者为准 ) 次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3.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4.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宽限期 3.3 保险费的垫缴 3.4 合同效力的恢复 3.5 保险单借款 3.6 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偿还 3.7 变更保险合同 3.8 解除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与性别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

信诚 康爱行康爱行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 康爱行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 本主险合同 ), 一种提供恶性肿瘤保障 特定保障 身故保障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年龄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 ( 见 5 名词释义 ) 计算 犹豫期 1.4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本主险合同生效 ( 以较晚者为准 ) 次日起,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在本主险合同签收或生效 ( 以较晚者为准 ) 次日起 15 日内, 亲自将保险合同送达或邮寄给我们, 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 更, 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2.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9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 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 ( 见 5 名词释义 ), 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保障保险金的责任 (1) 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 ( 见 5 名词释义 ) 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 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特定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为女性, 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乳房恶性肿瘤 ( 见 5 名词释义 ) 或女性特定妇科恶性肿瘤 ( 见 5 名词释义 ),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 我们除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 还将按确诊时本主

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 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肺恶性肿瘤 ( 见 5 名词释义 ) 或前列腺前列腺恶性肿瘤 ( 见 5 名词释义 ),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 我们除给付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外, 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本主险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后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 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保障保险金的责任 : (1) 服用 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 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 (2) 遗传性疾病 ( 见 5 名词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5 名词释义 ); (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 ( 见 5 名词释义 ), 发生上述第 (1) (3)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 特定保障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和特定保障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

如何申请理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保障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见 5 名词释义 ) 文件 ; (4) 我们认可的医院 我们认可的医院 ( 见 5 名词释义 ) 的诊断证明文件 ( 包括 : 完整的门诊及急 诊病历 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 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 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 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 被保险人 受 益人或其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 ( 见 5 名词释义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 见 5 名词释义 ) 及利息 ( 见 5 名词释义 )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3.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 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 而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 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我们将按第 3.5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 ( 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3.4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借款 3.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 如果逾期未偿还, 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偿还 3.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 复效时, 如您有未归还款项及利息, 需 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变更保险合同 3.7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批单记载为准 如果您向我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 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解除保险合同 3.8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年龄与性别误告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 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依 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方式 4.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第 3.4 条办理复效的 ;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 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 4.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 商不成,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5.2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Ⅰ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专科医生 5.3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乳房恶性肿瘤 5.4 指原发于乳房之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由其他部位转移至乳房的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乳房恶性肿瘤 女性特定妇科恶性肿瘤 5.5 指原发于女性子宫 宫颈 卵巢 输卵管 阴道和外阴之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由其他部位转移至子宫 宫颈 卵巢 输卵管 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子宫 宫颈 卵巢 输卵管 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

肺恶性肿瘤 5.6 指原发于肺之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由其他部位转移至肺的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恶性肿瘤 前列腺恶性肿瘤 5.7 指原发于前列腺之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3) 由其他部位转移至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前列腺恶性肿瘤 遗传性疾病 5.8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9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现金价值 5.10 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法定身份证明 5.11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我们认可的医院 我们认可的医院 5.12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保险费应缴日 5.13 保单周年日 ( 见 5 名词释义 ) 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 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未归还款项 5.14 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利息 5.15 保险单借款 垫缴保险费 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 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 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0.5% 为上限, 且以我们在每月第 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保单周年日 5.16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此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