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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2006) 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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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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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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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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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见附录名词释义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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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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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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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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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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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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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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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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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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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条款 ; (3)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爱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 e 爱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被保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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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Transcription:

信诚 智赢未来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信诚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条款,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 天 ( 即犹豫期 ) 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除外责任 2.6 受益人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保单账户 3.1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险费的分配 3.3 结算利率 3.4 最低保证利率 3.5 持续奖金 3.6 保障费用 3.7 保单管理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保险费缓缴期 4.3 宽限期 4.4 变更保险合同 4.5 部分提取 4.6 终止保险合同 4.7 退保费用 4.8 合同效力的恢复 4.9 年金转换权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变更通讯方式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附件 1 A6-1

信诚 智赢未来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 以下简称主合 同 ),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 如果有 ) 构 成, 包括以下部分 :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 见 6.1 条 ) 的人士 ( 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 ) 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 我们给予您 10 天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 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身故保障和残疾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2.2 主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3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4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按我们同意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 ( 见 3.3 条 ) 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 ( 见 3.1 条 ), 一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终止 (2)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 ( 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 则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当日或之前 ) 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 ( 见 6.2 条 ), 在确认残疾后, 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并 A6-2

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 一并给付予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终止 但是, 若被保险人在满 30 天至 2 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 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 30 天但不足 1 周岁 30% 满 1 周岁但不足 2 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之前, 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 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 见 6.3 条 ) 除外责任 2.5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在合同成立之日 增加保险金额 ( 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 ) 生效之 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 (2) 您故意造成的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3) ( 种情形之一时, 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 算利率结算结算保单保单现金现金价值 ( 见 6.21 条 ), 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 主合 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 的结算利率结算结算保单保单现金现金价值, 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主合同 效力终止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 (3) 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4)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6.4 条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6.5 条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6.6 条 ), 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7 条 ) 的机动车 ( 见 6.8 条 );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 见 6.9 条 ) 滑水滑水 跳伞跳伞 攀岩 ( 见 6.10 条 ) 蹦极跳蹦极跳 赛马 赛车赛车 摔跤摔跤 探险活动 ( 见 6.11 条 ) 及特技表演 ( 见 6.12 条 ) 等 高风险活动 ; (7) 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或分娩 ;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 医疗事故 ( 见 6.13 条 ) 导致的伤害或未导致嘱私自服用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遵医嘱私 A6-3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ICD-10 10) 为准 ) 而导致的 ; (10)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 (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6.14 条 ) 受益人 2.6 主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A6-4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4) 医院 ( 见 6.15 条 ) 诊断证明文件 ( 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 6.2 条约定的残疾标准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残疾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 (6)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我们将在收到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3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3.1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 按照保险费的分配 ( 见 3.2 条 ) 进行投资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着保险费的分配 结算利息额的计入 持续奖金的计入而增加 ; 随着保障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部分提取而减少 保险费的分配 3.2 (1) 每期保险费我们收到每期保险费后, 按下列公式和分配比例, 计算本合同保险费中的可投资金额, 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可投资金额 = 保险费 分配比例分配比例 保险费年期 主合同 信诚附加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其他附加合同 第 1 年 50% 95% 100% 第 2 年 75% 95% 100% 第 3 年 85% 95% 100% 第 4-5 年 90% 95% 100% 第 6-10 年 95% 95% 100% 以后各年 100% 95% 100% 保险费年期自您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开始计算, 每缴足 12 个月为一个保险费年期, A6-5

但其中保险费缓缴期 ( 见 4.2 条 ) 和保险合同中止期不计算在保险费年期内 (2) 追加保险费在您缴付 12 个月保险费后, 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一次性缴付一笔追加保险费作为额外投资, 我们按该追加保险费的 95% 计算可投资金额, 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结算利率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于每月初公布一次结算利率, 该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 保单账户在上个月累计的利息, 并存入保单账户中 本定义中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3.4 指用于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 我们保证实际结算利率自合同 生效日起前 5 个保单年度 ( 见 6.16 条 ) 内不低于 2%, 以后每 5 个保单年度公布一次 新的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持续奖金 3.5 若本合同未曾进入保费缓缴期且未曾出现效力中止的情况, 我们将在本合同的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累计已缴纳保险费 ( 不含追加保险费 ) 的 1% 作为持续奖金给付予您, 并存入保单账户中 但如果当时本合同累计的部分提取金额 ( 含部分提取费用 ) 已超过累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 我们将从持续奖金中扣除两者差额 保障费用 3.6 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障费用 主合同的保障费用, 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 当时年龄 当时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标准体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 1 除 信诚附加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外, 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为其所缴保险费的 100%, 平分到每月收取 保单管理费 3.7 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 金额为每月 9 元 4 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1 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 ( 见 6.17 条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缓缴期 4.2 在您缴付 60 个月保险费后, 如果您有任何本合同的保险费逾期 ( 见 6.20 条 ) 未 缴, 并且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够缴付您应该缴付的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 则 本合同进入保险费缓缴期 在保险费缓缴期内, 我们将继续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 A6-6

中扣除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时, 本合同将进入宽限 期, 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宽限期 4.3 如果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本合同将进入宽限期 : (1) 若您未缴足 60 个月的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2) 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 从当月结算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变更保险合同 4.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 变更的内容包括 : (1)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或信诚附加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保险费 ; 前五个保单年度内, 您主合同及信诚附加 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的每 期保险费均不得变更至低于保单生效时您与我们约定的相同缴费方式下的每期 保险费的金额 新增保险费部分自第一次缴费开始, 按 3.2 条所约定之分配比例计算该新增保险 费中的可投资金额, 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新增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会另行 重新计算 (2) 增加或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 ; (3) 增加或减少附加合同及其保险金额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部分提取 4.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将在收到申请书并同意后, 将您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提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予您 我们按部分提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 保单年度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1 10% 2 8% 3 6% 4 4% A6-7

保单年度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5 2% 以后各年 0%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 定的数额 终止保险合同 4.6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 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 我们将在收到并同意此申请的当日按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并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您退还以下两项之和 : (1) 保单现金价值 ; (2) 所缴付的尚未分配至保单账户中的当期保险费 退保费用 4.7 犹豫期内申请终止合同, 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申请终止合同, 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1 10% 2 8% 3 6% 4 4% 5 2% 以后各年 0% 合同效力的恢复 4.8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缴保险费和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年金转换权 4.9 若本合同已经生效满 10 年, 且被保险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您可选择将本合 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当时提供的可转换的年金保 险 A6-8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同条款样本 2011. 06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 ( 见 6.18 条 ) 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少于应缴保障费用的, 我们有权从保单账户中, 收取欠缴的保障费用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障费用和应缴保障费用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障费用多于应缴保障费用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障费用重新分配入保单账户中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 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同时, 已投资部分的保费将由您或其他权利人承担投资损益 合同效力的终止 5.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 (2) 本合同效力中止, 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的 ; (3) 因主合同或所附加的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变更通讯方式 方式 5.5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A6-9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请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 检验等费用增加, 增加部分应由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 ( 见 6.19 条 )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上述身份证明证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残疾 6.2 本合同所指的残疾, 是指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本条只适用于被保险人已满 4 周 岁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A6-10

未归还款项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未归还款项 6.3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费用 保单管理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毒品 6.4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6.5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6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 6.7 指下列情形之一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 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机动车 6.8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A6-11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 6.9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6.10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6.11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 6.12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医疗事故 6.13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4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医院 6.15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 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保单年度 6.16 自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应缴日 6.17 保险合同周年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法定身份证明 6.18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 A6-12

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若上述身份证明证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不可抗力 6.19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逾期 6.20 指超过保险费应缴日后的 60 天 保单现金价值 6.21 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A6-13

附件 1: 信诚信诚 智赢未来智赢未来 终身寿险 ( 万能型 ) 年保障费用表 每 1,000 元保险金额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1.184 1.078 1 1.682 1.450 36 1.867 1.089 71 49.186 35.334 2 2.094 1.708 37 2.035 1.188 72 53.916 39.012 3 1.625 1.256 38 2.223 1.301 73 59.080 43.060 4 1.300 0.954 39 2.434 1.427 74 64.713 47.514 5 1.067 0.745 40 2.666 1.570 75 70.851 52.407 6 0.897 0.595 41 2.925 1.730 76 77.537 57.781 7 0.771 0.488 42 3.211 1.908 77 84.809 63.679 8 0.676 0.410 43 3.527 2.106 78 92.712 70.145 9 0.608 0.356 44 3.875 2.327 79 101.291 77.227 10 0.568 0.324 45 4.259 2.573 80 110.590 84.973 11 0.562 0.312 46 4.681 2.844 81 120.657 93.439 12 0.595 0.322 47 5.145 3.146 82 131.539 102.675 13 0.671 0.350 48 5.658 3.480 83 143.283 112.739 14 0.784 0.393 49 6.219 3.851 84 155.936 123.689 15 0.918 0.443 50 6.838 4.260 85 169.543 135.578 16 1.056 0.497 51 7.518 4.715 86 184.146 148.469 17 1.179 0.547 52 8.265 5.218 87 199.785 162.413 18 1.275 0.590 53 9.088 5.775 88 216.494 177.464 19 1.336 0.625 54 9.992 6.391 89 234.303 193.674 20 1.364 0.650 55 10.984 7.072 90 253.234 211.086 21 1.362 0.664 56 12.074 7.826 91 273.303 229.737 22 1.339 0.672 57 13.273 8.659 92 294.515 249.660 23 1.304 0.675 58 14.589 9.581 93 316.865 270.873 24 1.264 0.675 59 16.033 10.600 94 340.336 293.384 25 1.229 0.675 60 17.619 11.729 95 364.902 317.190 26 1.203 0.676 61 19.360 12.974 96 390.519 342.271 27 1.190 0.683 62 21.269 14.351 97 417.132 368.590 28 1.193 0.693 63 23.364 15.872 98 444.672 396.097 29 1.213 0.710 64 25.662 17.553 99 473.056 424.720 30 1.252 0.736 65 28.180 19.408 100 502.189 454.373 31 1.309 0.770 66 30.940 21.457 101 531.960 484.948 32 1.383 0.813 67 33.963 23.717 102 562.254 516.325 33 1.477 0.866 68 37.272 26.211 103 592.940 548.366 34 1.589 0.928 69 40.894 28.961 104 623.884 580.922 35 1.717 1.004 70 44.855 31.993 105 656.443 615.411 注 : 此年保障费用表仅适用于标准体 ( 本页以下空白 ) A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