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DECAA6F455446B4C1B366AB48B055B0F2AAF7ABB4ACF9ADABAD6EA4BAAE65A4CEACDBC3F6ADB7C049B4A6C553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jrc_tmp_ rpt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元大標普美元ER期貨信託基金_受益權單位申請書1

追蹤標的指數名稱投資目標基金整體曝險比重主要交易的商品期貨 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日報酬正向兩倍 ER 指數以追蹤 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原油日報酬正向兩倍 ER 指數 報酬為目標所交易之期貨或有價證券投資之整體曝險部位將儘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0%, 並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1) (2) (3) (4) 2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元大

jrc_tmp_ rpt

<4D F736F F D B6C0AAF B4C1B366AB48B055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 >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4,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有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4D F736F F D20342DA5D5BBC B4C1B366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12D >

cg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封面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Microsoft Word \244W\303\32250\260\362\252\367\244\275\266}\273\241\251\372\256\ )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11. 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之規定, 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符合資格之下列何機構保證? (A) 信用評等機構 (B) 基金保管機構 (C) 保證機構 (D) 主管機關 12.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應揭露之費用, 何者有誤? (A) 召開受益人大會費用 (B) 買回價金之計算 (C) 經理費 (D)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或承受期貨及債券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 ; 或基金計價幣別與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標的之計價幣別不同, 而承受相關匯率波動風險等, 可能使基金報酬偏離標的指數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七 ) 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Microsoft Word \244\275\247i\275Z.doc)

停買回之權利 ( 七 ) 本基金掛牌上市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之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八 ) 本基金加掛人民幣 ETF 受益憑證, 除了實際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外, 亦需留意加掛人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1

102年第1次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試題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Microsoft Word C.doc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完全照護手冊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Microsoft Word \255\354\252oETF\264\301\263f\260\362\252\367\244\275\266}\273\241\251\372\256\ doc)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4D F736F F D20342D BCD0B4BCBAADB 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12DA477A7F3B7732E646F63>

復華投信

復華投信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 1 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投資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追求標的指數反向 1 倍報酬僅限於 單日 操作目的 本子基金具有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子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以追求單日報酬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7 號 9 樓 13 樓及 14 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72 號地下一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裕誠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untitled

B.xls

<4D F736F F D A5FEB279B773BFB3A5ABB3F5BAEBBFEFB2D5A658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12D >

以下是聯博基金公司 2013 年 AT/BT/AD 級股基金配息基準日及一覽表 月份 配息基準日 2013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3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3 年 03 月 03 月 27 日 03 月 28 日 2013

二 本基金修訂信託契約條款如下所示 : ( 一 ) 為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受託管理機構處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 以減少投資決策形成與 交易執行的時區落差, 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 條第 6 款 ( 二 ) 為增加投資效率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目錄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壽以祥職稱 : 代理總經理電話 :(02)

<4D F736F F D DB0EAAEF5AFC3B9F4AB4FA5BBB0F2AAF7A4BDB67DBBA1A9FAAED >

63 Equifax Experian TransUnion FICO 3 FICO FICO 620 叁 次級房貸歷史淵源 一 次級房貸市場快速擴張的主因 ,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2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新竹分公司 : 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封面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 其投資標的可能

封裏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7 號 8 樓 ( 育仁大樓 )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4 樓 ( 中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Transcription:

元大寶來寶來標普高盛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 投資人對投資人對本基金之權利行使基金之權利行使 轉換轉換 申購及買回之方式及限制申購及買回之方式及限制 一 投資人對本基金之權利行使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期貨信託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及限制 ( 一 ) 基金成立日前 : 申購人得向期貨信託公司 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1. 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後,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期貨信託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分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且於下午 3:30 前以 ATM 或匯款方式繳付申購價金 其他由期貨信託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 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 自成立日起至本基金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期貨信託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期貨信託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本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申購方式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 申購基數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期貨信託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三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換取本基金給付受益權單位數之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期貨信託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本基金受益憑證換取買回對價之現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 1

2. 受益人應先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買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回作業 3.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期貨信託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5. 買回截止時間 : 期貨信託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期貨信託公司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6.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三 ) 除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期貨信託公司自受理受益人買回之申請, 並檢核受益人買回申請文件及交付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無誤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貳 期貨信託事業對本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本基金之重要權利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義務及責任 一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期貨信託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期貨信託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期貨信託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有故意或過失或本條第十四項之情形外, 期貨信託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期貨信託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期貨信託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期貨信託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期貨信託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十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 七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申購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期貨信託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期貨信託公司接受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本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 該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 一份由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留存, 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 期貨信託公司依上述辦理本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 如申購人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 期貨信託公司得經申購人之同意, 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 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 並留存申購人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 申購人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基金銷售機構接受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項風險預告之告知作業 九 期貨信託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交易或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 三 ) 申購 買回手續費 ( 四 )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 五 )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2

十 期貨信託公司就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相關交易市場之有關法令, 期貨信託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期貨商 證券商 銀行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期貨交易 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有價證券等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相關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期貨信託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期貨信託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期貨信託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信託契約附件二 元大寶來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期貨信託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 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期貨信託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期貨信託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期貨信託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本基金受益人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為負數時, 該差額應由期貨信託公司負擔 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針對本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 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 訂定完善之控管計畫 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 參數及評量標準, 應依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辦理 十六 期貨信託公司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本基金之總風險暴露程度 計算風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十七 期貨信託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八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期貨信託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九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期貨信託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員 受雇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二十 期貨信託公司因破產 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期貨信託公司職務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應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期貨信託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得由金管會指定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期貨信託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 二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期貨信託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期貨信託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二 本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跌幅達百分之六十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時, 期貨信託公司應將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三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本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本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 應立即通報金管會 同業公會及臺灣證交所 二十四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期貨信託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五 期貨信託公司應依法辦理所得申報及扣繳事宜 參 投資人投資人應負擔之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零零 (1.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由期貨信託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收取時點及方式 1. 期貨信託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左列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本公司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將扣除前述費用後計算之 3

指數授權費 ( 註一 ) 年度指數授權費以最小年費美金 15,000 元或於每季指數授權費於每季季底按當季底按當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5bps 計算之數季日平均基金資產淨值之 額, 兩者較高者為給付 5bps 計算之數額 ( 未滿一季 者, 依比例計算 ), 於每季季底 三十日內給付 如年度指數授 權費不足最小年費部分, 於最 後一季支付指數授權費時補 足之 上市費及年費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的 0.03%, 最高額為三十期貨信託公司按年由本基金 萬元 資產中支付上市年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預估每年新臺幣肆拾萬元 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用 ( 註二 ) 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 前之申購手續費 費,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期貨信託公司依基金銷售策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 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申購 / 買回交易費用 ( 註四 ) 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1. 申購交易費用 = 每申購基數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並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目前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用收取標準為每申購基數新臺幣 2,000 元 2. 買回交易費用 = 每買回基數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並依基金投資情況定訂收取標準 目前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用收取標準為每買回基數新臺幣 2,000 元 如為因應交易需求有調整前述申購 / 買回交易費用收費標準之必要時, 應經金管會核備 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由實際買回價金直接扣除之 1. 申購交易費用於申購當日併入預收申購總價金內計收, 由申購人匯入入基金指定專戶 2. 買回交易費用自實際買回總價金直接扣除之 ( 註一 ): 指數公司於每年將收取指數授權費用, 指數公司保留調整指數授權費用之權利, 若指數公司調整指數授權費用, 本基金所產生之指數授權費用亦將隨之調整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註三 ): 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註四 ) 本基金申購 4

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肆 本基金本基金有無受存款保險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無 伍 揭露該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基金所涉匯率風險, 如不能以數額表達者, 得以文字表達 本基金係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及其他有價證券以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交易市場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期貨契約及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之最大可能損失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等於零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從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 故其具有槓桿特性, 槓桿可使獲利放大, 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 將使得本基金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惟本基金以原油相關之期貨為主要投資組合, 前述標的總契約價值, 以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10%, 以降低期貨交易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二 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 本基金以追蹤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之成分標的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契約, 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1000 桶輕原油為指數成分 但由於本基金投資標的由於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指數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之指數成之指數成分為單一月份的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原油期貨契約, 惟所選之原油期貨契約, 係依指數編製規則所挑選後之期貨契約, 該期貨契約無論於存續性 參與廣泛性參與廣泛性 活絡性活絡性 代表性等層面上, 皆屬相對良好的投資標的, 雖此可降低單一標的商品之風險, 但仍無法完全避免, 此外若原油期貨價格下跌亦將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除原油期貨交易外, 本基金之可投資有價證券以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 前述基金以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為限, 故所受產業景氣循環風險相對較小 惟原油期貨價格仍受到全球經濟形勢 市場供需基本面等多種複雜因素的共同影響, 本基金淨值仍會受到景氣變動之影響, 進而產生價格波動風險 四 流動性風險 :( 一 ) 本基金標的指數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編製方式, 係以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 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轉倉期貨契約評估作業, 並由轉倉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期貨契約 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期貨契約以及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期貨契約等 3 個期貨契約為轉倉候選期貨契約, 並依指數編制規則挑選一個期貨信託契約, 前述期貨契約流動性良好, 在成交量及未平倉量上均足夠因應本基金之交易, 並不影響市場價格 惟在不可抗力情事發生下, 仍無法避免有流動性下降之風險 ( 二 )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為期貨, 有可能因為保證金追繳而造成現金部位不足 另外, 本基金初級市場可能出現較頻繁之大額申購與買回, 其中, 一次性或連續性的大額買回都會對本基金的流動性造成較大影響, 為免基金淨值受到損失, 故將會以流動性部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例來衡量流動性風險 綜上, 本基金可能面臨下列情況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風險 :1. 期貨保證金的大量追繳 ;2. 期貨市場上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使期貨部位無法兌換成現金之風險 ;3. 大量贖回 ;4. 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原因造成流動性部位不足之情況 ( 三 ) 惟期貨信託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透過對於流動性部位之額度與比例進行適當的管理, 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期貨信託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交易以從事匯率避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本基金原則上不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故本基金外幣資產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期貨信託公司保留可依市場環境與操作實況等專業判斷決定是否進行前述匯率避險交易之權利, 以期降低匯率風險, 惟不表示可因此完全規避匯率波動對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影響 六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 法規變動之風險 : 原油價格易受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及未來發展所影響進而造成本基金所投資期貨商品價格之波動 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亦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七 市場風險 : 國際原油價格波動主要受到原油的供給與需求 美元走勢 各國政經情事等因素所影響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為目標,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將本基金之資產根據標的指數成分原油期貨契約的權重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的, 因此本基金需承受市場系統性風險且無法避免, 同時也需承擔本基金績效表現無法貼近標的指數報酬之操作風險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可能 5

及早取得所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 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九 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 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故無此風險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之走勢所牽動, 當前述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 二 )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1. 本基金交易之原油期貨以美元計價, 本基金淨資產以新臺幣計價, 且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進行匯率避險, 因此各資產幣別之匯率產生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故本基金操作需承擔匯率風險 2.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市費 因投資或交易所衍生之費用或稅負 證券集中保管相關費用 換匯相關費用等 相關的費用支出會抵減基金淨資產價值, 雖然基金仍可運用現金部位進行增益投資 ( 如交易 RP 或定存等 ), 但此部分的投資收益未必能補足前述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而可能使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3. 本基金因應指數成分調整進行原油期貨交易 Rebalance 轉倉期間, 滑價所造成價格差異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績效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 因滑價造成本基金需負擔較高交易成本, 雖可藉由本基金所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與之互抵,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4.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 或受限跨市場交易之營業日不同, 本基金可能無法依指數的編製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或轉倉交易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惟仍無法避免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績效產生偏離 ( 三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四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期貨信託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十一 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無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三 其他風險 : ( 一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本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契約建構本基金交易部位,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期貨信託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本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期貨信託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期貨信託公司對於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4)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本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本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5)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本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本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期貨信託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購人 / 受益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期貨信託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 6

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本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期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風險 :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原油期貨契約 中華民國與美國有 12 個小時時差之風險, 又因臺彎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與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中華民國及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交易時間中華民國 ( 臺灣時間 )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 美國時間 ) 人工交易上午 9:00~ 下午 14:30 及上午 9:00~ 下午 13:30 電子交易下午 18:00~ 隔日下午 17:15 註 : 本基金進行美國期貨契約之交易以人工交易為準 5.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等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致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 投資人投資基金前, 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 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載示之風險因素等內容等內容 陸 本基金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本基金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 (02)8770-7703, 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800-789-885, 網址 (http://www.foi.org.tw/) 柒 其他法令就本基金所定應說明之事項其他法令就本基金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一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 四 )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經金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三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四 )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五 )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 六 ) 每週公佈本基金資產組合比例 ; 每月公佈前五大期貨契約名稱及合計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季公佈本基金交易之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 每季公佈本基金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 ( 期貨契約內容及比例 ) ( 七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 八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 7

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 九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期貨信託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期貨信託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期貨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規定應公告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