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 相關機構 ( 一 ) 總代理人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景順投信公司 ) 2. 營業所在地 :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2 樓 3. 負責人姓名 : 董事長潘新江先生 4.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2) 實收資本 : 新台幣 595,182,290 元 (3) 營業項目 : 5. 關係人 a.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b.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c.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d.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 金管會 ) 核准之業務 本公司 (Invesco Taiwan Limited) 與所代理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香港分經 銷商係同屬景順集團之成員, 其關係圖如下 : 1
(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 Invesco Funds Series 1-5 ): 景順基金系列 1(Invesco Funds Series 1) 景順基金系列 2(Invesco Funds Series 2) 景順基金系列 3(Invesco Funds Series 3) 景順基金系列 4(Invesco Funds Series 4) 景順基金系列 5(Invesco Funds Series 5) 2. 營業所在地 : 受託人營業所在地 Guild House, Guild Stree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1,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 受託人之負責人 Paula Kelleher 4. 公司簡介 : 景順基金系列 1 景順基金系列 2 景順基金系列 3 景順基金系列 4 及景順基金系列 5 均為根據信託契約而於愛爾蘭成立的開放式傘型單位信託基金, 根據 UCITS 規例而獲愛爾蘭央行認可為 UCITS 景順基金系列 1 景順基金系列 2 及景順基金系列 5 乃根據於 1992 年 9 月 2 日訂立的信託契約 ( 經修訂 ) 而成立 景順基金系列 3 及景順基金系列 4 則分別根據於 1992 年 6 月 9 日及 1992 年 7 月 10 日訂立的信託契約而成立 各信託契約均經由 2008 年 12 月 31 日訂立 委任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為每個系列的基金經理的退任與委任契約作修訂, 並由 2009 年 11 月 30 日訂立 委任 BNY Mellon Trust Company (Ireland) Limited 為每個系列的受託人的退任與委任契約作修訂, 並即時重訂以反映有關任命 各信託契約乃由基金經理與受託人訂立, 並受愛爾蘭法律所約束 根據信託契約的規定,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有權將其職務交由獲愛爾蘭央行認可的獲委任人士執行 ( 三 )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2. 營業所在地 :Central Quay, Riverside IV,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Matthieu Grosclaude 4. 公司簡介 :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乃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公司 Invesco Ltd. 的間接全資子公司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乃於 1992 年 1 月 23 日於愛爾蘭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 其已發行股本為 9,250,002 美元, 法定股本為 1,000 萬美元, 秘書則為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經理擔任景順跨境產品系列旗下愛爾蘭註冊基金的基金經理 行政管理人 過戶處兼全球經銷商 2
5. 歷史沿革 :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之管理機構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於 1992 年 1 月 23 日於愛爾蘭註冊成立, 其歷史沿革如下 : 公司名稱 存在期間 GT International Distributors (Ireland) Limited 1992/01/23-1994/12/13 GT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1994/12/13 1995/12/14 LGT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1995/12/14 1996/10/08 GT Global Distributors Limited 1996/10/08 2000/02/09 Invesco Global Distributors Limited 2000/02/09-2008/11/28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08/11/28-2016/05/11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2016/05/12 迄今 6. 股東背景 : 2018 年 3 日 31 日 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Holdings Limited 7. 管理總基金資產規模 : 9,250,002 100%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所管理總基金資產 為美金 19,410,358,444 元 ( 四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BNY Mellon Trust Company (Ireland)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One Dockland Central, Guild Stree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1,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Paula Kelleher 4. 公司簡介 : 受託人為 BNY Mellon Trust Company (Ireland) Limited 乃於 1994 年 10 月 13 日在愛爾 蘭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 其主要業務乃為集體投資計劃擔任資產保管人及受託 人 受託人乃根據 1995 年投資中介機構法 ( 經修訂 ) 而獲愛爾蘭央行認可 其母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乃全球性金融服務公司, 業務遍佈 34 個 國家, 為 100 多個市場提供服務 該公司提供資產管理及財富管理 資產服務 發行 機構服務 結算服務及庫務服務 3
5. 保管機構信用評等 : 保管機構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百分之百持股之 BNY Mellon Security Services (Ireland) Ltd. 之子公司, 故其信用評等等級與母公司同, 為惠譽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 AA-,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為 F1+ ( 信評資料日期 : 西元 2017 年 10 月 18 日 ) ( 五 ) 總分銷機構之介紹 Invesc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DAC ( 公司簡介同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之介紹 ) ( 六 ) 其他相關機構 : 香港分經銷商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之介紹 1. 事業名稱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 41/F, Champion Tower,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3. 負責人姓名 :Andrew Lo 4. 公司簡介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以下簡稱 IAMAL) 成立於 1970 年, 前身為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1998 年為 Invesco Ltd. 併購為間接完全控股公司, 並更為現名 IAMAL 主要業務為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核准進行證券交易及基金銷售 ( 透過金融機構及個人投資顧問 ),IAMAL 並經前文所述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授權, 於 2006 年 4 月 6 日與本公司簽訂契約, 由本公司擔任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景順環球投資系列及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在台灣之總代理人 4
二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 一 ) 最低申購金額及最低持股數量境外基金名稱 最低申購金額 最低持股數量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景順東協基金 ** 景順基金系列 1 景順基金系列 2 景順日本基金景順太平洋基金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英國債券基金景順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 股 1,500 美元 1,000 歐元 1,000 英鎊 120,000 日圓 1,500 澳幣 B 股 1,500 美元 1,000 歐元 1,000 英鎊 120,000 日圓 1,500 澳幣 C 股 1,000,000 美元 800,000 歐元 600,000 英鎊 80,000,000 日圓 1,000,000 澳幣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景順基金系列 3 C 股景順科技基金 * 1,000,000 美元景順歐洲大陸企業基金景順基金系列 4 800,000 歐元景順環球企業基金 600,000 英鎊 景順基金系列 5 景順韓國基金景順開發中市場基金 80,000,000 日圓 1,000,000 澳幣 景順中國基金 * 自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起暫停申購 ** 自民國 106 年 4 月 25 日起暫停申購 ***C 類股份的股東若申購當時設有不同的最低投資額要求, 則無需遵守上述最低要求 ( 二 ) 價金給付方式 1. 非綜合帳戶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基金者 : (1) 匯款帳號 : 依支付申購款項幣別不同, 匯至下列不同幣別之匯款帳戶, 投資人倘以台幣支付, 應先兌換成所申購基金之計價幣別 a. 以美金支付申購款項之匯款帳戶 : Bank Name 收款銀行 : SWIFT 代碼 : Account Name 戶口名稱 : JP Morgan New York CHASUS33 A/C No. 戶口號碼 : 464650402 需加註說明事項 : 申購日期 客戶編號及英文姓名 b. 以英鎊支付申購款項之匯款帳戶 : IGAMDAC Subs Collection Account Bank Name 收款銀行 : SWIFT 代碼 : JP Morgan Dublin CHASIE2X 5
Account Name 戶口名稱 : A/C No. 戶口號碼 : 79701328 IBAN No 需加註說明事項 : 申購日期 客戶編號及英文姓名 c. 以歐元支付申購款項之匯款帳戶 : Bank Name 收款銀行 : SWIFT 代碼 : Account Name 戶口名稱 : IGAMDAC Subs Collection Account IE80CHAS93090379701328 JP Morgan Frankfurt CHASDEFX A/C No. 戶口號碼 : 6111601537 IBAN No IGAMDAC Subs Collection Account DE71501108006111601537 需加註說明事項 : 申購日期 客戶編號及英文姓名 d. 以日幣支付申購款項之匯款帳戶 : Bank Name 收款銀行 : SWIFT 代碼 : Account Name 戶口名稱 : JP Morgan Tokyo CHASJPJT A/C No. 戶口號碼 : 0100008572 需加註說明事項 : 申購日期 客戶編號及英文姓名 e. 以澳元支付申購款項之匯款帳戶 : Bank Name 收款銀行 SWIFT 代碼 Account Name 戶口名稱 SWIFT 代碼 Account Number 戶口號碼 For further credit to 再記帳入 IGAMDAC Subs Collection Account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 Melbourne ANZBAU3M J.P. Morgan Chase Bank, London CHASGB2L GB88CHAS60924241311060 IGAMDAC Subs Collection Account 需加註說明事項 : 申購日期 客戶編號及英文姓名 (2) 匯款相關費用 : 投資人應自行負擔因支付申購基金應付金額, 以及基金機構 ( 或其指定之交易機構 ) 將買回款項匯回投資人帳戶, 所需支付之銀行結匯及電匯等相關費用 (3)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 投資人應將申購基金應付金額於申購當日之銀行結匯及電匯截止時間內, 依基金計價幣別將申購應付金額匯至上述 (1) 項基金機構指定之國外帳戶 2. 綜合帳戶 (1) 投資人依特定金錢信託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者 : 申購匯款事宜應依該銷售機構經營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及相關契約為之 : a. 匯款帳號 : 匯款至證券商 信託業之指定銀行帳戶 b. 匯款相關費用 : 投資人應自行負擔因支付申購基金應付金額及買回款項匯回投資 6
人帳戶, 所需支付之銀行結匯及電匯等相關費用 c.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 投資人應於申購當日該銷售機構指定之匯款截止時間前匯入申購價款 (2) 投資人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結算所 ) 交易平台申購基金單位 : a. 匯款帳號 : 投資人將申購款項匯至結算所指定之銀行專戶 : 結算所指定銀行專戶之相關資料與異動, 由結算所公告於該公司網站, 投資人可 至結算所網站 www.tdcc.com.tw 查詢或逕洽所屬銷售機構 統一編號 11 碼 : 自然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 數字 9 碼外僑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3 碼 + 數字 8 碼法人 :00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 b. 匯款相關費用 : 投資人應自行負擔因支付申購基金應付金額及買回款項匯回投資人帳戶, 所需支付之銀行結匯及電匯等相關費用 c. 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 投資人應於結算所規定之截止時間 ( 台灣時間下午 3 時前 ) 前匯入申購價款 投資人透過結算所交易平台綜合帳戶投資本基金, 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 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3)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 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 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 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 理結匯作業 ( 三 ) 每營業日受理交易申請截止時間, 及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1. 非綜合帳戶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 : (1)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 台灣時間下午 4 時 30 分 總代理人於受理截止時間後所收受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申請, 均一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收件 (2) 凡於上開截止時間前接獲的申請且投資人於上開截止時間將相關款項匯入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者, 而受理申請當日亦為基金營業日 ( 基金營業日係指除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或境外基金機構或指定代理機構所在地遇不可抗力因素外, 台灣及境外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 ( 下稱 基金營業日 ) ), 則適用以基金營業日之淨值, 計算申購單位數 買回金額或轉換單位數 若受理申請當日非基金營業日, 則以次一基金營業日之淨值作為計算基準 (3) 逾時申請文件將視為次一營業日提出之申購申請, 將以次一基金營業日之淨值進行 7
交易 2. 綜合帳戶 (1) 投資人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者 : a.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 依該銷售機構經營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及相關契約指定之截止時間 b. 逾時申請文件將視為次一營業日提出之申購申請 (2) 投資人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透過結算所交易平台申購基金單位 : a.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 台灣時間下午 3 時 b. 凡於上開截止時間前接獲之申請且投資人於上開截止時間將相關款項匯入結算所指定之帳戶者, 而受理申請當日亦為基金營業日, 則適用以基金營業日之淨值, 計算申購單位數 買回金額或轉換單位數 若受理申請當日非基金營業日, 則以次一基金營業日之淨值作為計算基準 c. 逾時申請文件將視為次一營業日提出之申購申請, 將以次一基金營業日之淨值進行交易 投資人申購 買回 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境外基金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 效 ( 四 )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8
( 五 ) 申購 買回及轉換之作業流程 A. 景順愛爾蘭基金系列 1-5 景順環球投資系列 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 1. 非綜合帳戶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 買回 轉換之作業流程 : (1) 申購交易流程 1a. 申購下單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1c. 申購下單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3b. 申購確認 (T+1) 3a. 申購確認 (T+1) 1b. 申購下單 1a. 申購下單 銷售機構 ( 非綜合帳戶 ) 3a. 申購確認 (T+1)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3a. 申購確認 (T+1) 2a. 辦理申購匯款 投資人往來銀行 2b. 申購匯款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 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9
(2) 買回交易流程 1a. 買回下單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1c. 買回下單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3b. 買回確認 (T+1) 3a. 買回確認 (T+1) 1b. 買回下單 1a. 買回下單 銷售機構 ( 非綜合帳戶 ) 3a. 買回確認 (T+1)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3a. 買回確認 (T+1) 2b. 買回匯款 投資人往來銀行 2a. 買回匯款 (T+3 日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10
(3) 轉換交易流程 1a. 轉換下單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1c. 轉換下單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2b. 轉換確認 (T+1) 2a. 轉換確認 (T+1) 1b. 轉換下單 投資人 1a. 轉換下單 銷售機構 ( 非綜合帳戶 ) 2a. 轉換確認 (T+1 日 ) 2a. 轉換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 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11
2. 綜合帳戶 I. 投資人透過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等投資本基金者, 應依該銷售機構有關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受託買賣受託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及相關契約為之, 謹說明一般申購 買回 轉換之作業流程如下 : (1) 申購交易流程 3a. 申購確認 (T+1 日 )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1b. 申購下單 1a. 申購下單 3b. 申購確認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3a. 申購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2a. 申購匯款 2b. 申購匯款 (T+3 日內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12
(2) 買回交易流程 3a. 買回確認 (T+1 日 )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1a. 買回下單 1b. 買回下單 3a. 買回確認 (T+1 日 ) 3b. 買回確認 2b. 買回價款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2a. 買回匯款 (T+3 日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13
(3) 轉換交易流程 2a. 轉換確認 (T+1 日 )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1a. 轉換下單 2b. 轉換確認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1b. 轉換下單 2a. 轉換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 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14
II. 投資人以銷售機構名義經由結算所交易平台投資本基金者, 應依該銷售機構及結算所相關規劃為之, 謹說明一般申購 買回 轉換之作業流程如下 : (1) 申購交易流程 1d. 申購下單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3a. 申購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3a 2a. 辦理申購匯款 1a. 申購下單 3c. 申購確認 (T+1)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3b. 回覆及確認 1b. 輸入交易資料 1c. 申購資料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投資人往來銀行 2b. 申購匯款 2c. 申購匯款 ( 確認回覆 -T+1 日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以銷售機構名義經由結算所交易平台投資本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請參照 ( 六 ) 特別注意事項第 4 點 15
(2) 買回交易流程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1d. 買回下單 3a. 買回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3a 1a. 買回下單 3c. 買回確認 (T+1)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1c. 買回資料 3b. 買回交易確認 1b. 輸入交易資料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投資人往來銀行 2b. 買回匯款 ( 依集保作業規定 ) 2a. 買回匯款 (T+3 日 )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指定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以銷售機構名義經由結算所交易平台投資本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請參照 ( 六 ) 特別注意事項第 4 點 16
(3) 轉換交易流程 總代理人 ( 景順投信 ) 1d. 轉換下單 2a. 轉換確認 (T+1 日 ) 境外基金機構 ( 或指定之交易機構 ) 投資人 2a 1a. 轉換下單 2c. 轉換回確認 (T+1) 銷售機構 ( 綜合帳戶 ) 2b. 轉換交易確認 1b. 輸入交易資料 1c. 轉換資料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境外基金保管銀行 * 銷售機構申購 轉換 贖回景順投信系列基金時, 係以傳真 電子媒體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 投資人以銷售機構名義經由結算所交易平台投資本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請參照 ( 六 ) 特別注意事項第 4 點 ( 六 ) 特別注意事項 1. 投資人申購 買回 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境外基金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2. 投資人透過結算所交易平台綜合帳戶投資本基金, 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3.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4.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台幣部份,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17
三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 一 )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作業流程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因申購股份之申請被本基金全部或部分拒絕者, 本基金將於拒絕日起十個營業日內電匯至投資人指定的帳戶, 所生任何費用將轉嫁予投資人, 或經投資人要求, 向投資人郵寄支票無息退還申購金額 若投資人未於上述期限收到退款, 或退款作業程序與上述不符,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協助於符合台灣市場慣例之合理時間內完成退款 ( 二 )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基金支付所生費用應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 三 )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則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18
四 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 ( 一 ) 總代理人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1. 就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其他境外基金之資訊, 並將之交付予銷售機構及投資人 2.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 提供投資人境外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4. 將申購 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 送交境外基金機構 5.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6. 依法令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7.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 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8. 協助辦理境外基金之廣告及行銷, 並為相關之推廣活動 9.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1. 與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 以培訓總代理人與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相關之人員 2.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備妥相關文件通知總代理人 : (1) 境外基金經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4)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5)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6)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 (7) 境外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 (8) 境外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9) 調增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10) 變更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11) 變更基金名稱 (12)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 (13)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 (1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19
(15)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3. 提供最新之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 年報 簡介等資料 4. 協助總代理人回答投資人有關基金之諮詢 5. 協助總代理人印製文宣及提供市場訊息服務 6.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7. 就總代理人依法令應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有關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提供必要之協助, 包括但不限於依總代理人之要求提供必要文件 8.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境外基金機構應即時通知總代理人 9. 境外基金機構對其或基金財務 業務 管理 營業場所或其他足致影響投資人所持有基金權益之改變 ( 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規定之修訂 ), 且其改變係於事先可得知者, 境外基金機構應立即通知總代理人, 惟如改變係因偶發事件或事後境外基金機構始得知悉者, 境外基金機構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避免損失之繼續發生或擴大, 並適時通知且提供總代理人事件資料及處理程序之合理說明 10.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20
五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 ( 一 )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 ( 二 )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更新或修正投資人須知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四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 五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 六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達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 七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 八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 九 )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21
六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 ( 一 ) 境外基金機構對本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 投資人對本基金之申購 買回或買回及其相關事項如有爭議, 得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申訴, 並由總代理人通知基金機構或協助處理 如於國外對基金機構提起訴訟, 其管轄法院應依外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 ) 總代理人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 三 )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22
七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 ( 一 )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 1.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 申訴 ( 就不可歸責於總代理人之情事 ) 申訴 ( 就可歸責於總代理人之情事 ) 總代理人 ( 若與總代理人有關, 應予以轉達 ) 銷售機構 申訴 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申請調處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2. 就不可歸責於銷售機構之情事, 與總代理人發生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 起訴 總代理人 協助有關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 銷售機構 23
3. 與銷售機構發生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 起訴 銷售機構 協助有關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 總代理人 4. 倘若於國內發生訴訟, 其管轄法院應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 )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1.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投資人得向其銷售機構或總代理人申訴, 總代理人將依下列流程轉知境外基金機構 申訴轉知投資人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 申訴 轉知 銷售機構 2.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國內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 送達訴狀 總代理人 ( 送達代收人 ) 轉呈 境外基金機構 24
3.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起訴投資人 境外基金機構 協助有關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 三 )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1.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3.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4. 向管轄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提起訴訟 投資人保護機構聯絡方式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話 :(02)8773-5100 地址 :22041 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 板橋火車站內 ) 網址 : http://www.sfb.gov.tw/ch/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2581-7288 地址 :104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網址 :http://www.sitca.org.tw/menu_main.asp?lang=c (3)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電話 :(02)2712-8899 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網址 : http://www.sfipc.org.tw/main.asp (4)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2316-1288 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網址 : http://www.foi.org.tw/default.aspx (5) 總代理人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8729-9999 地址 :11047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2 樓網址 : http://www.invesco.com.tw/ 25
八 說明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 ( 一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本基金者 1. 憑證之製作者 : 境外基金機構或基金發行機構之過戶代理人 2. 憑證提供方式 : 郵寄至客戶登記之居住地址 3. 憑證形式 : 電腦自動列印之書面形式 4. 憑證名稱 : 交易確認單 (Contract Note) 5. 補發申請方式 : 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向總代理人申請均可 ( 二 ) 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申購本基金者 1. 投資人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者 : 投資人透過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辦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投資本基金者, 銷售機構所交付之憑證如下 : 信託業 申購完成時即交付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約定書, 每月或定 期則寄發對帳單 證券經紀商 申購完成後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寄發交易確認書, 每月或定期則寄 發對帳單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申購完成後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寄發申購確認單, 每月或定 期則寄發對帳單 該等文件之補發應向銷售機構申請, 並應依該銷售機構經營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為之 2. 投資人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者 : 本公司目前未開放投資人以總代理人名義申購境外基金 26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一 ) 本基金採反稀釋機制 ( 擺動定價機制 ) 調整基金淨值, 該淨值適用於所有當日申購之投資者, 不論投資人申贖或贖回金額多寡, 均會以調整後淨值計算 為符合股東最佳利益考量下, 景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調整機制,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1) 反稀釋機制 ( 擺動定價機制 ) 若某基金於任何評價日的投資者股份交易淨額超出董事會不時協定的某一預設限額, 每股資產淨值可向上或向下調整, 以分別緩減交易費用及相關資產買入和賣出價格之間任何差價應佔資金淨流入及淨流出的影響, 從而減少對有關基金造成的 稀釋 影響 資金淨流入與淨流出將由基金經理根據計算資產淨值當時的最新可得資料釐定 當買入或出售基金相關資產的實際成本因為交易費用 稅項及相關資產買入和賣出價格存在任何差價以致偏離此等資產於各基金評價的帳面值時, 即會出現稀釋情況 稀釋或會對基金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並因而影響股東 一般情況下, 若基金出現淨流入, 該等調整會令每股資產淨值上升, 如有淨流出, 每股資產淨值則會下降 由於此項調整涉及資金流入及流出基金, 故不可能準確預估日後何時出現稀釋 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言基金經理需要作出該等調整的頻密程度 擺動定價機制可應用於全部基金 價格調整幅度將由基金經理定期重訂, 以反映大約的現行交易及其他費用 此外, 董事會可同意將預計財務費用計入調整款額內 該項調整可因基金而異, 且不會超過原有每股資產淨值的 2% 每股資產淨值的調整將平均應用於特定基金的每一類股份 股東務請留意, 由於引用擺動定價, 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未必反映真正的組合表現 (2)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在基金經理認為必須作出調整或採用其他的估值方法以更公平地反映該等投資或其他財產的價值的情況下 (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基金接獲大量股份認購或贖回申請 ; 或投資或其他財產的銷售能力 ; 或基金經理認為合適的其他情況 ), 基金經理於受託人同意下可調整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的價值或批准採用其他估值方法 ( 二 ) 洗錢防制之規定 基金經理及全球經銷商須遵守有關各基金洗錢防制的責任 因此, 申購人須提交基金經理或全球經銷商所指定以證實其身份及地址的文件的經認證副本, 而倘申請人為公司或法人, 則須提交有關公司註冊處資料摘錄或組織章程 董事簽署之身份證明 董事會決議或要求的其他正式文件 該等資料乃僅為符合國內外法律規定而收集, 不得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 倘申請人拒絕提供所需文件, 其認購及買回申請將不獲受理 當銷售機構向投資人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 其得 (1) 依照所有相關法令採取必要步驟, 以識別投資人之身分及其所營業務, 若為自然人者, 識別其職業, 並識別投資人申購基金之資金來源, 包括但不限於對於首次交易之投資人, 應要求其親自辦理開戶等相關作業,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 並落實充份瞭解客戶等程序 ;(2) 取得並保存驗證程 27
序之證明文件及投資人之相關補充文件,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將上開文件保存一定期間 ; (3) 於主管機關要求或法院命令時, 於規定之時間內備妥文件供該主管機關或法院檢閱 ; (4) 確保其涉及境外基金銷售業務之經理人 員工 受任人和代理人接受充分訓練與教育, 以確實落實上述程序 ;(5) 許可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及 / 或其指定代理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 隨時請求定期或即時查核銷售機構持有之境外基金之投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及 (6) 於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及 / 或股務代理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 ( 包括司法 行政機構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查或詢問 ), 請求銷售機構提供所需資料時, 依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或股務代理機構之請求, 提供其有關投資人 ( 包括其身分證明 ) 及其帳戶之資料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42 條規定,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 應充份了解客戶及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故銷售機構得依洗錢防制法第 8 條規定, 對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 確認客戶身份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並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 法務部洗錢防制中心 ) 境外基金機構發現所屬基金投資人涉及洗錢並通知總代理人及 / 或銷售機構, 為落實洗錢防制之執行, 得向法務部洗錢防制中心申報該投資人資料, 俾利洗錢防制之落實 ( 三 ) 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禁止之規定 總代理人得依法令 公開說明書及境外基金機構內部控制之規定, 拒絕接受其認為可能有害境外基金之任何交易活動 ( 包括但不限於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 ) 銷售機構及其投資人應遵守所有相關法令以及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其後之任何修正並遵守公開說明書及境外基金機構內部控制之規定 銷售機構得協助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辨認 阻止並排除構成短線交易或擇時交易活動之申購交易指示, 包括但不限於依總代理人及 / 或境外基金機構之請求提供任何疑似短線交易相關帳戶資訊 協助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取得最終受益人之紀錄, 以及允許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檢驗並確認已備妥適當流程 程序與控制, 以利完成前述行為 銷售機構並得協助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執行與短線交易有關之政策與程序 基金經理不會在知情情況下容許任何人士進行涉及擇時交易的投資, 因為該等活動可能會損害基金的表現和降低其獲利能力, 因而對所有其他不從事擇時交易的股東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包括多名或一批個別人士股份交易似乎按照預定的市場指標進行來依循某一模式 或具備頻繁或巨額的股份交易 因此, 基金經理可將共同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併計算, 以確定是否可將某名或某批個別人士視為進行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 共同擁有或控制包括 ( 但不限於 ) 合法或實益擁有股份, 以及代理人或代名人因其身份而有權控制由他人所合法或實益擁有的股份 因此, 若任何投資者被基金經理視為進行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 基金經理保留權利, 可 (1) 拒絕受理該等股東所提出的任何股份轉換申請,(2) 限制或拒絕該等股東申購, 28
或 (3) 遵照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4.3 節 ( 強制買回 ) 規定而買回彼等的股份 該等限制並不影響買回權利 ( 四 ) 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 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其中可能之最大損失為全部信託本金 ( 五 )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則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六 ) 配息股份 - 穩定月配息股份 基金經理可全權裁量決定發行若干從總收入及 / 或直接從資本中配息的股份類別 ( 穩定月配息 股份類別 ) 目前, 若干基金提供該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經理網站所載的各股份類別股息配發政策 由於對穩定月配息股份而言, 賺取收入比資本增值重要, 穩定月配息股份在股息配發政策方面具有更高的靈活性 在決定穩定月配息股份的適用股息配發政策時, 基金經理可裁量 : a) 從總收入撥付部分股息 ; b) 從資本中撥付部分股息 ; 及 c) 就對沖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而言, 撥付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有關基金基本貨幣的 利率差距 穩定月配息旨在支付穩定的配息率 配息率指每月每股預先釐定的金額, 不論當月實際收入多寡 配息率將由基金經理裁量釐定, 因此並無保證將進行分配, 及倘若分配, 亦不保證股息率 在決定適用於各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的穩定配息率時, 基金經理會將投資組合所持證券及其可能產生的總收益考慮在內 基金經理可裁量自資本中作額外配發, 或若屬對沖股份類別, 亦可將基金基本貨幣與股份類別貨幣的利率差距考慮在內 利率差距將根據基金基本貨幣與對沖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計價貨幣之間央行利率差異估計 若利率差距為正數, 則預期配息率可能較以基金基本貨幣計價的等值股份為高 若利率差距為負數, 則預期配息率可能較以基金基本貨幣計價的等值股份為低 在極端情況下, 若利率差距為負數且高於以基本貨幣計價基金的配息率, 則有可能不會配發股息, 有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亦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為免產生疑問, 利率差距的計算方法為對沖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計價貨幣適用的央行利率減去基金基本貨幣適用的央行利率 配息率將至少每半年根據市況檢討一次 在極端市況下, 基金經理可裁量更頻密地檢討配息率 但在決定穩定配息率後, 基金經理並不打算將股份類別計價貨幣與基金基本貨幣 ( 如不同 ) 的匯率波動考慮在內 倘若配息率有變動, 受影響股東將會獲得最少一個月 ( 或與愛爾蘭央行及證監會協定的其他期限 ) 的事先通知 投資者應注意, 從總收入或直接從資本撥付任何股息, 及 / 或從資本支付費用及支出可等同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作部分退還或提取或從該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作部份 29
退還或提取 任何配息若涉及從資本撥付股息, 將導致有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即時下降 這將導致資本侵蝕, 並因而會局限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資本增值 有關對沖股份類別的說明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1.1 節 ( 對沖股份類別 ) 為免產生疑問, 投資者應注意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1.1 節 ( 對沖股份類別 ) 所載風險亦適用於對沖穩定月配息股份類別 股東亦應注意, 倘若從資本中撥付股息, 可能獲得更高股息, 導致更高的所得稅責任 基金經理可自收入或資本中撥付股息, 在該情況下, 該等股息或會被視作股東獲得的收入分配或資本增值 ( 視乎當時有效的當地稅務法例而定 )( 請參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1 節 ( 稅項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