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學年度 教育實習手冊 重要資料請妥為保管, 並詳細閱讀 101 年 10 月
壹 事前準備 實習流程圖暨行事曆 目錄 一 申請實習流程圖.........3 二 行事曆........ 4 貳 準備出發 申請時繳交表件三 教育實習申請書.......9 四 帶論文實習同意書......11 五 實習學校接受實習證明書.......12 六 實習指導教師基本資料表...13 七 保險...14 八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15 九 Q&A..17 參 進入現場 實習過程需繳交與注意事項十 102 學年度實習教師返校座談會時間表.. 21 十一 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會請假單...22 十二 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23 十三 實習學生到職報告表...25 十四 國立中正大學中止教育實習申請書...26 十五 Q&A..27 肆 展現成果 實習作業十六 實習作業清單...31 ( 一 ) 實習作業封面..32 ( 二 ) 實習計畫 ( 範例 )....33 ( 三 ) 實習學生任課表...35 ( 四 ) 實習學生自我評鑑表...36 ( 五 ) 教學活動設計及課後自我評量表...37 十七 專題研究報告封面與要點說明....39 伍 多元延伸 -- 後續 : 檢定 加科 加階段 十八 辦理教師檢定申請審核之相關規定 ( 一 ) 辦理教師檢定 加科 加階段及複檢教師證審核之相關規定..43
十九 辦理教師加科 加階段及複檢教師證申請審核之相關規定 ( 一 ) 國立中正大學專門課程採認作業說明..47 ( 二 ) 國立中正大學辦理加科申請表..48 ( 三 ) 國立中正大學辦理加階段申請表..49 ( 四 ) Q&A.50 陸 外圓內方 -- 教育法規二十 師資培育法及釋例 ( 下列法規僅供參閱, 請隨時留意相關法規之修定 ) ( 一 ) 師資培育法......55 ( 二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60 ( 三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62 ( 四 ) 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參加師資培育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68 ( 五 )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75 ( 六 ) Q&A.80 二十一 教師檢定法規 ( 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85 ( 二 ) 各科題型比例 命題內容參照..........86 教育部重要函釋 二十二 案例函釋...... 93 ** 手冊電子檔請至 : 本中心網頁 / 實習專區下載
壹 事前準備 實習流程暨行事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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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行事曆 * 適用 101 學年度開始實習者 101 學年度上學期 年月日事項 (101 年八月實習者 ) 事項 (102 年二月實習者 ) 101 刻正實習中 1. 確認自己實習相關表單確定有 102 101 學年度下學期 繳交完整, 並在中心同意實習 名冊中 2. 再次與實習學校確認實習期 間 102 2 1 實習學生至各實習學校報到 21 實習學生第 1 次返校座談會 28 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102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 半年實習學 28 生參加 )( 時間視教育部公告為準 ) 繳交 實習輔導教師資料表, 逾 期視同未繳 4 25 實習學生第 3 次返校座談會 5 30 實習學生第 4 次返校座談會 6 15 請實習學校繳送實習學生成績 ( 約 兩週 6/1-6/15) 30 本校指導老師繳交成績 ( 約兩週 6/15-6/30) 實習結束 4
* 適用 102 學年度開始實習者 101 學年度上學期 年月日事項 (102 年八月實習者 ) 事項 (103 年二月實習者 ) 101 10 可參考本中心公告之 當學年度各 縣市合格且願意之教育實習機 構, 逕找實習學校洽談實習事 宜 11 1 開始接受外校生申請教育實習輔 導 15 101 學年度第 1 次實習說明會 30 本日截止外校生申請教育實習輔 導 12 1 開始接受 102 年八月實習申請 12 30 本日截止 102 年八月實習申請 102 1 31 公告 102 學年度八月實習申請審核 結果 2 15 需補件者需於 2/1-2/15 期間補件完 成, 否則視同不通過 28 有條件通過者需於本日前繳交 修 課證明書 暫無 101 學年度下學期 年月日事項 (102 年八月實習者 ) 事項 (103 年二月實習者 ) 102 3 可參考本中心公告之 當學年度各 縣市合格且願意之教育實習機 構, 逕找實習學校洽談實習事 宜 4 101 學年度第 2 次實習說明會 5 30 開始接受外校生申請教育實習輔 導 (5/1-5/30) 6 1 繳交教育實習申請相關表單 30 教育實習申請為 有條件通過 者 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截止日 (6/15-6/30) 7 20 發放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 繳交教育實習申請相關表單截止 31 公告初審同意結果 102 學年度上學期 年月日事項 (102 年八月實習者 ) 事項 (103 年二月實習者 ) 日 5
102 8 1 實習生至各實習學校報到 15 需補件者繳交相關資料 ( 約兩週 9 27 實習學生第 1 次返校座談會 8/1-8/15) 逾期不候 30 公告補件通過者名單 10 25 實習學生第 2 次返校座談會 11 29 實習學生第 3 次返校座談會 12 27 實習學生第 4 次返校座談會 12 30 實習生繳交實習作業截止日 ( 一律 pdf 檔繳交 ) 103 1 10 請實習學校繳送實習學生成績 15 請實習指導教師繳送實習學生成 績 31 實習結束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結束 教育實習申請為 有條件通過 者 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截止日 (1/15-1/31) 發放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同意書 102 學年度下學期 年月日事項 (102 年八月實習者 ) 事項 (103 年二月實習者 ) 103 2 1 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實習學生至各實習學校報到 21 實習學生第 1 次返校座談會 3 103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 半年實習學 生參加 )( 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為準 ) 28 實習學生第 2 次返校座談會 4 25 實習學生第 3 次返校座談會 5 30 實習學生第 4 次返校座談會 6 15 請實習學校繳送實習學生成績 ( 約兩週 ) 30 本校指導老師繳交成績 實習結束 6
貳 準備出發 申請教育實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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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申請書 表實 A01-1 ( 電子檔請至本中心網頁 教育實習專區 下載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申請人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生日民國年月日電話 E-mail 重要消息通訊用, 請檢查確認 申請人簽章 : 地址寄發證書用, 請務必檢查確認 申請 實習 類別 國民小學 國中 高中 / 高職 期間 : 民國 年 2 月 1 日起至民國 年 7 月 31 日止 民國 年 8 月 1 日起至民國 年 1 月 31 日止 實習科目 ( 領域 ): 相關學歷檢附證件 畢業學校畢業學系畢業年月證書字號 ( 大學 ) ( 研究所 ) 1. 畢業證書影本 或 帶論文實習同意書 2. 教育學分自審表 或 修畢教育學分證明書 3. 專門科目學分自審表 或 專門科目證明書正反面影本 ( 實習小學者, 免繳交 ) 4. 最近 6 個月二吋彩色脫帽相片 6 張 ( 辦理 修畢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證明書 1 張 ; 修畢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1 張 ; 辦理教師檢定 4 張 ) 5. 不參加團體保險切結書 或 繳交保險費 6. 教育實習指導教授基本資料表 ( 需教授親筆簽名以示同意 ) 7. 實習學校接受實習證明書 ( 需加蓋學校校印 ) 說明一 : 所有影本正反面需加蓋私章, 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說明二 : 八月實習者請於 12 月 30 日前 ; 二月實習者請於 6 月 30 日前, 將本表及所有資料繳回本中心 ( 逾期者, 一律退件處理 ) 說明三 :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 可證明實習學生身分, 並在實習期間辦理緩徵事宜 但若未至實習學校報到者, 相關兵役問題及其刑責由學生自行負責 說明四 : 依規定本校需提供教育實習保險, 請申請時一併繳交保險費 不投保者, 請填寫切結書 說明五 : 請據實填寫以上各項資料, 如有虛偽不實, 應負法律之責任 審查結果 ( 申請者勿填 ) 9
相關學分 教育學分證明書 修習學校 : 修習學校 : 修習類別 : 修習類別 : 證書字號 : 證書字號 : 專門科目證明書 退件 : 不通過 兩週內補件 ( 補件項目 : 歷年成績單 帶論文實習同意書 ) 依師資培育法及本校學生參加師資培育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規定核准參加教育實習 發予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 ; 實習學校 : ( 校名請寫全名 ) 初審 補件再審 複審 有條件通過時核定用 以下黏貼收據 ( 或切結書 ) 及照片使用 10
帶論文實習同意書 表實 A01-2 填寫日期 : 年月日 姓名 學號 系所年級 實習學校 實習期間 申請人簽章 申請條件 ( 務需擇一勾選 ) 1. 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惟論文撰寫未畢 2. 論文指導教授同意 審核單位 系所暨指導教授 師培中心 系所承辦人 : 論文指導教授 : 系所主管 : 備註 : 實習生若其碩 / 博士論文尚未完成, 而欲申請實習者, 需於申請教育實習時同時繳交本表, 若無提出則一律以退件方式辦理 11
實習學校接受教育實習證明書 表實 A01-3 經本校面談, 同意國立中正大學實習教師 ( 學生 ) 填寫姓名 到本校參加學年度科 一年 半年 教育實習, 並依相關法規接受本校安排之實習事宜及實習輔導教師 校名 : 敬請填寫全名 學校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E-mail: 傳真 : 學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校長簽章 加蓋校印 備註 : 敬請將本表交予實習學生, 並由實習學生於繳交教育實習申請書時繳交本中心 12
表實 A01-4 實習指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同意實習教育指導之教師姓名 請指導教授親筆簽名以示同意 性別 E-mail 連絡電話 校內任教系所 教學年資 擔任導師年資 接受指導之實習 學生 ( 教師 ) 姓名 通訊處 學士畢業學校 科系 學歷 碩士畢業學校 科系 博士畢業學校 科系 經歷 填寫注意事項 : 1. 本表應在申請教育實習時, 以紙本方式繳交至本中心 2. 填寫本表一律以電腦繕打方式, 勿以手寫 ( 除應簽名處外 ), 所有資料均須填寫, 以利資料保存 3. 請準時繳交資料, 並確認資料正確性, 以免影響教育實習成績 13
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簡介 表實 A01-5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依據教育部頒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1 條規定 :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故本校依規定辦理參與教育實習學生之團體保險, 說明如下 : 一 學生得自由參加, 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 應於 12 月 30 日 ( 八月實習者 )/6 月 30 日 ( 二月實習者 ) 前, 填妥 不參加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切結書, 並簽章後於申請教育實習時繳至本中心, 逾期概不受理, 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請自行辦理保險, 並應繳交切結書, 否則一律不予通過教育實習申請 二 保險生效日期 : 八月實習者為每年 8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月實習者為 2 月 1 日至同年 1 月 31 日止 三 保險費 : 依中心公告 不參加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切結書 本人同意 ( 姓名 ) ( 簽章 ) ( 請勾選一項 ) 不參加 不參加 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姓名系所別學號 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 ( 手機 ) 通訊住址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備註 : 1. 學生得自由參加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若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 應於 12 月 30 日 ( 八月實習者 )/6 月 30 日 ( 二月實習者 ) 前, 填妥 不參加教育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切結書, 並簽章後於申請教育實習時繳至本中心, 逾期概不受理, 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請自行辦理保險, 並應繳交切結書, 否則一律不予通過教育實習申請 2.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依據教育部頒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1 條規定 :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故本切結書影本將寄送學生家長以示送達通知 14
表實 A01-6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 ( 樣本 ) 茲證明本校就讀系所學生王小名 ( 身份證字號 A12345678, 民國 76 年 2 月 30 日生 ), 業已修畢國民中學教育學程 40 學分, 依師資培育法第 8 條規定, 准予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0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1 月 31 日止 ) 至嘉義市立師培國民小學進行教育實習課程 特發給此證明書, 證明本校同意其參與教育實習, 並依憑辦理兵役延期緩徵 教育實習期間內, 若當事人中斷實習, 須自行依照相關法規辦理有關兵役事宜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中華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 15
Q&A Q: 申請教育實習需繳交之文件? A: 所具備文件 ( 請至師培網頁 --- 教育實習專區下載 ) 1. 教育實習申請書 ( 表實 A01-1) 2. 實習學校接受教育實習同意書 ( 表實 A01-3) 3. 實習指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 表實 A01-4) 4. 畢業證書或帶論文實習同意書 ( 表實 A01-2) 5. 教育專業自審表 ( 表課 A) 6. 教育專門學分證明書或自審表 7. 歷年成績單正本 8. 教育實習團體保險保費 ( 不參加者需填具切結書 ( 表實 A01-5)) 9. 二吋照片 6 張 Q: 我是帶論文實習的研究生, 在申請教育實習審核上所需備妥資料為何? A: 所具備文件 ( 請至師培網頁 --- 教育實習專區下載 ) 1. 教育實習申請書 ( 表實 A01-1) 2. 實習學校接受教育實習同意書 ( 表實 A01-3) 3. 實習指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 表實 A01-4) 4. 畢業證書或帶論文實習同意書 ( 表實 A01-2) 5. 教育專業自審表 ( 表課 A) 6. 教育專門學分證明書或自審表 7. 歷年成績單正本 8. 教育實習團體保險保費 ( 不參加者需填具切結書 ( 表實 A01-5)) 9. 二吋照片 6 張 10. 帶論文實習證明書 ( 表實 A01-1a) Q: 如何尋找實習學校? A: 請至師培網頁 教育實習專區 --- 合格實習學校點選連結, 即可得知合格實習學校 或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每年 10 月底後, 將有新年度的合格實習學校之公告 Q: 如何接洽實習學校? A: 同學可依循以下步驟進行 -- 1. 製作 個人簡歷 2. 與預計實習學校聯繫並說明來意 ( 通常可聯繫學校教務主任 ) 3. 與實習學校約定面談時間 ( 請勿遲到 ; 若學校無面談形式可免 ) 4. 衣著乾淨整齊, 勿穿著拖鞋或熱褲等非正式服裝 5. 面談開始可先行說明實習科目, 與簡短的自我介紹 6. 面談完畢後記得要請實習學校簽署 接受教育實習證明書 ( 表實 A01-3) 16
Q: 如何尋找實習指導教師 ( 教授 )? A: 實習指導教師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實習生應親洽或以電郵聯繫, 邀請其擔任實習指導教授, 並請其簽具實習指導教師同意書 ( 表實 A01-4) ( 請至師培網頁 教育實習專區下載實習指導教授同意書 ) Q: 半年實習要繳哪些費用? A:1. 需向本校出納組繳交實習輔導費 4 學分共計約 3840 元 2.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約 385 元, 如無欲加保者, 請填寫切結書 此部分由中心為學生作團體投保 Q: 半年實習一定要繳保險費嗎? A:1. 依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1 條規定,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2.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約 385 元, 如無欲加保者, 請填寫切結書 此部分由中心為學生作團體投保 並請於繳交教育實習申請表時, 一併向本中心繳交 Q: 如何知道實習輔導繳費單已開始寄發? A: 出納組寄發繳費單 ( 八月制約八月中下旬 二月制約十二月下旬或一月上旬 ) 或致本中心洽詢 Q: 如何辦理緩徵? A:1. 役男擬先參加教育實習後服兵役者, 請以本中心所開具之 同意參與教育實習證明書 及個人相關資料到鄉鎮公所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2. 參加教育實習之未役役男, 得比照 應徵役男延期緩集入營事故表 第十二類規定准予延期入營至結訓之日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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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踏入現場 教育實習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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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實習教師返校座談會時間表 日期主題 ( 暫定 ) 主持人 ( 暫定 ) 地點 102 年 9 月 27 日 親師溝通問題研討 : 實習教師與輔導教師導入階段座談會 林永豐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教室 102 年 10 月 25 日 有效教學技巧分享 : 如何準備教師資格檢定考 / 教甄實戰經驗分享 連啟舜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教室 102 年 11 月 29 日 教育實習疑難解惑 : 教甄筆試大補丸 陳姚真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教室 102 年 12 月 27 日 有效教學技巧分享 : 教甄與甄試筆試重點整理 陳延興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教室 103 年 2 月 21 日 教育實習疑難解惑 : 公職考試與生涯發展 陳幸仁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會議室 103 年 3 月 28 日 有效教學技巧分享 : 教師資格檢定模擬考 曾玉村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會議室 103 年 4 月 25 日 班級經營問題研討 : 教師甄試之口試模擬 鄭勝耀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會議室 103 年 5 月 30 日 學生行為輔導研習 : 教師甄試之試教演練 洪志成老師 教育學院 301 會議室 21
表實 B01-1 實習學生 ( 教師 ) 返校座談會請假單 年月日 實習學校 申請者姓名 ( 簽章 ) 請假類別 公假 事假 病假 其他 ( ) 請假時間年月日 ( 第次返校座談會 ) 事由 檢附證件 實習學校輔導老師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 ( 簽章 ) ( 簽章 ) 師培中心承辦人 師資培育中心印 ( 簽章 ) ( 簽章 ) 說明 : 1. 除病假外, 請務必於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 若請假理由為參加實習學校活動, 敬請實習學校發函本中心, 則視同請假單, 但仍須繳交 實習心得報告 乙份 2. 返校座談會未能出席者, 務必繳交 實習近況與建議 ( 約 500 字 ) 乙份 ( 請與請假單同時繳回本中心 ) 3. 請假單內應蓋章而未蓋章者, 視同無故缺席 事關實習成績, 請謹慎為之 4. 請假手續應繳相關表單請傳真或掃瞄後 mail 至本中心 本中心傳真號碼為 (05)2720084;E-mail:resttc@ccu.edu.tw 22
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表實 B01-2 輔導教師姓名 性別 出生年次 連絡電話 主要任教科目 教學年資 擔任導師年資 實習教師任教科目 E-mail 接受輔導之實習 學生 ( 教師 ) 姓名 輔導時間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學士畢業學校 科系 學歷 碩士畢業學校 科系 博士畢業學校 科系 經歷 填寫注意事項 : 1. 本表應在向實習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以 mail 方式繳交至本中心 ( 本中心信箱 resttc@ccu.edu.tw; 信件主旨一律使用 :000 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 表實 B01-2) 繳交, 如 : 王小美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 表實 B01-2) 繳交 ) 2. 填寫本表一律以電腦繕打方式, 勿以手寫, 所有資料均須填寫, 以利資料保存 3. 請準時繳交資料, 並確認資料正確性, 以免影響教育實習成績, 謝謝 23
實習學生 ( 教師 ) 到職報告表 表實 B01-3 本表務必加蓋實習學校關防 實習學校名稱 校址 連絡 電話 校長姓名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教師任教科目 受理報到單位 及主管姓名 全體教職員人數約人全校班級數班 全校學生數約人報到日期民國年月日 同校服務之畢業 校友姓名及任教 科目及兼任職務 實習學生 ( 教師 ) 姓名 請簽名 填寫注意事項 : 1. 本表應在向實習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以郵寄方式繳交至本中心 ( 本中心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國立中正大學師培中心 ; 信封請註明 實習報到表 ( 表實 B01-3) 繳交, 如 : 王小美實習報到表 ( 表實 B01-3 繳交 ) 2. 請準時繳交資料, 以免影響教育實習成績, 謝謝 24
( )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中止教育實習申請表 表實 B01-4 學年度 姓名 畢業 ( 就讀 ) 系所組別 性別 女 役男 免役或役畢 實習學校實習期限 實習科別 半年實習 ; 一年實習 平 保險 安 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未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擬中止實習原因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轉任代理代課教師, 聘任學校為, 任期自年月日起 升學, 就讀學校 其他 ( 請簡要敘明原因 ) 實習 期間 ( 請勾選 ) 實習學校簽章 ( 尚 ) 未前往報到 報到後未前往實習 已完成報到手續, 實習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共計月天 中正 實習 指導 教師 簽章 申請人 : 申請日期 : 聯絡電話 :(0) (H) 中正 師資 培育 中心 簽章 備註 : 一 中止實習應於一週前提出申請, 並取得實習學校諒解及完成工作移交事宜 二 本表先送請實習學校簽章同意後, 再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申請獲准之後, 本校將正式行文給實習學校確認 三 實習期間有續保學生平安保險者, 於完成中止實習申請手續後, 自行持本表影本至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退保手續 ( 本項保險僅針對實習教師, 若已中止實習者, 請務必辦理退保手續, 違者日後若有因投保身分不符而發生申請理賠問題等有損自身權益情事者, 自行負責 ) 四 持本校開具之實習證明辦理延期徵集入營半年或一年參加之役男, 中止實習手續辦理完畢後, 應自行向所屬役政單位辦理徵招事宜 25
Q: 教育實習包含哪些內容? Q&A A: 應在實習學校指導安排下從事 : 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並以教 學實習及導師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除此之外, 並應全程參與實習學校之各 項教育活動 Q: 教育實習為期多久? 答 :( 一 ) 新制實習辦法適用對象 :92 年 8 月 1 日後入學之新生 實習期間 :8 月 1 日至隔年 1 月 31 日或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為期半年 ( 二 ) 舊制實習辦理適用對象 :92 年 8 月 1 日前入學之學生 實習期間 :7 月 1 日至隔年 6 月 30 日, 為期一年 Q: 何時至實習機構報到? 答 : 實習期間開始前, 先與實習機構聯繫, 詢問何時報到及應帶文件, 於實習機構規定之日期報到即可 至實習機構報到後, 填寫 到職報告表 ( 詳見實習手冊 ), 請實習機構校長 主任蓋章, 並加蓋實習學校關防, 並於 9 月底前 ( 八月實習者 )/3 月底前 ( 二月實習者 ) 寄回本中心, 以確定至該校實習 舊制 : 基本上是規定 7 月 1 日報到並開始實習實習津貼也會從七月份就開始計算, 但事實上是由各校自行決定通常是要看這所學校暑假期間有沒有在辦活動或是該學校的風氣如何一般而言比較傳統的大學校常要求實習生比照行政人員上下班有些學校會讓實習生排班輪流到校有些學校會乾脆放人逍遙, 開學後再說但不管學校如何決定比照行政人員上下班, 是我們的本分, 不需抱怨如果可以比較輕鬆的輪班甚至直接放假, 是我們的福氣, 更要珍惜如果你很急切需要知道答案的話可以詢問正在該校實習的前輩們或是直接跟該學校教務處聯繫不管結果如何希望你都能以平常心面對未來一年的實習生涯 新制 : 依規定應於 8 月 1 日報到 Q: 到職報到表繳交時間為何? A: 八月制實習學生應於 9 月 30 日前 ; 二月制實習學生應於 3 月 31 日前 Q: 實習輔導老師聘書? A: 本中心彙整當學期學生應繳交之 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 後, 即製作實習輔導老師聘書, 並於 10 月底 /4 月底前寄送各校給輔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基本資料表的繳交時間 : 八月制實習學生應於 9 月 30 日前 ; 二月制實習學生應於 3 月 31 日前 Q: 實習輔導老師可以陳報兩名嗎? A: 以一位輔導老師為原則, 若實習學校指派二位以上輔導教師, 則依實習學校規定辦理 26
Q: 何時參加返校座談? A: 上學期之返校座談通常都安排在 9 10 11 12 月每個月第四個禮拜的禮拜五 ; 下學期之返校座談通常都安排在 2 3 4 5 月每個月第四個禮拜的禮拜五, 若確定返校座談日期, 會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會前將實習期間所有場次一併行正式公文至實習機構, 學生得據此辦理所有場次之實習返校座談會 102 學年度實習返校座談會之日期與場次請詳見本手冊之教育實習行事曆 Q: 實習生無法參加返校座談應如何請假? A: 除病假外, 請務必於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 若請假理由為參加實習學校活動, 敬請實習學校發函本中心, 則視同請假單, 但仍須繳交 實習心得報告 乙份 請假需繳交資料如下 : 1. 實習學生 ( 教師 ) 返校座談會請假單 2. 實習心得報告乙份 ( 請與請假單同時繳回本中心 ) 3. 上述兩項資料請傳真或掃瞄後 mail 至本中心 本中心傳真號碼為 (05)2720084;E-mail: resttc@ccu.edu.tw Q: 我已經有 國小教師證 了, 當我修完中等學程, 還需要再去實習嗎? A: 不需要再去實習 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Q: 如何中止實習? A: 實習生因特殊狀況要中止實習, 填妥 中止教育實習同意書 ( 詳見實習手冊 ), 請實習機 構主管蓋章後, 寄回本處辦理即可 Q: 研習時數對師資生有何用途? 又如何登入研習網站? A:1 研習時數對於未來有志報考研究所者, 可作為相關參考資料 ; 另未來參加教師甄試時, 具有豐富相關研習經驗者, 可作為參考資料, 對於教甄亦有加分作用 2 本校已將各位師資生( 教師 ) 資料上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同學僅需上網註冊, 即可登入該網站, 自行報名各項研習活動, 俟研習課程結束後將由主辦單位線上核發研習時數 Q: 若有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網站之問題, 該怎麼處理? A: 另實習學校若協助實習同學登入該網站者, 同學將無法順利登入註冊, 因由實習學校協助登入後身份係屬正式教師, 將產生錯誤訊息, 故此情形則須由本中心或實習學校另電洽 (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管理者 ) 協助更正 27
Q: 教育實習計畫如何擬定? A: 教育實習計畫係指實習學生於報到前, 依據本校整體輔導計畫, 與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 老師討論後, 所擬定當學期有關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的實習內容及進度 Q: 實習作業中若想寫教育實習心得應如何擬定? A: 實習心得內容應包含 : 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及座談見聞之事實 概述 ( 含處理方式 ) 與您的自我省思 Q: 教育實習作業應涵蓋哪些內容? A: (1) 教學實習檔案 ( 含教材準備 教學歷程 教學觀摩 教具等 ) (2) 導師 ( 級務 ) 實習檔案 ( 含班級經營 親師溝通 班級集會 班級活動等 ) (3) 行政實習檔案 ( 含各處室行政支援 見習等 ) (4) 研習活動 ( 含實習學校 其他機構及本校辦理之研習 ) Q: 如何計算實習生之實習成績? A:1.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校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2.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1) 實習期間應繳交表格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2) 教學觀摩教案與簡報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3) 期末實習作業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28
肆 展現成果 教育實習作業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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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實 C01-0 學年度實習學生 ( 教師 ) 實習作業清單 作業項目份數繳交截止時間詳如附件備註 0. 實習作業封面一份 1. 各項實習作業清單一份 2. 實習計畫一份 3. 任課表一份 4. 自我評鑑表一份 5. 單元教學活動設計及課後一份自我評量表 6. 研習活動 ( 限師資培育機構或教師研習中五場或 10 小時心 教育局 / 處 教育部主辦者 ) 7. 研習活動心得報告一份 8. 公開之觀摩教學活動記錄一份 9. 專題研究個案報告或其他自由撰寫 ( 省思札記等 ) 說明 : 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 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 上學期 10 月 1 日前下學期 04 月 1 日前 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 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 ) 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上學期 12 月 30 日下學期 6 月 10 日 1. 所有表格均可於本中心網頁下載, 並可視實際情況調整 表實 C01-1 表實 C01-0 表實 C01-2 表實 C01-3 表實 C01-4 表實 C01-5 此表請置於實習作業內第 1 頁 請繳輔導教師與指導教師簽名後影本 mail 至中心 紙本自行留存 格式得自由繕打 格式得自由繕打 表實 C02-1 行動研究取向 2. 請將以上實習作業清單所列之項目自行彙整為 pdf 檔 ( 請完成相關實習作業及簽名, 並掃瞄 成單一之 pdf 檔 ), 於截止時間內 mail 至師資培育中心 3. 聯絡方式 : 電話 (05)272-0411 轉 26401~4( 聯絡人 : 陳怡伊 曾子旂 ); 傳真 (05)272-0084 e-mail:resttc@ccu.edu.tw 31
( 實習作業封面範本 ) 表實 C01-1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學年度學期教育實習作業 實習指導教師 : 實習輔導教師 : 實習學校 : 實習科目 ( 適用中學 ): 姓名 : 學號 : 系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2
表實 C01-2 學年度第 _ 學期實習學生 ( 教師 ) 實習計畫 ( 範例 ) 姓名林 導師實習行政實習 實習學校民雄國中 任教科目 ( 小學免填 ) 任教班級 英文 是科 2 年 1 班 否 是處室 : 教務處 否 輔導室 實習重點及目標 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 預定進度 ( 實習時間及範圍 ) 其它 1. 教案設計兼顧認 1. 觀摩輔導教師班 以漸進擴充方式, 知與情意目標 級教學活動 最初以擔任實習輔 2. 適切評估學生的 2. 擔任教學助理 導老師之教學助理 先備知識 3. 獨立擔任同年級 為主, 並逐漸增加 教 3. 指導學生分析主 / 跨年級之教學 教學工作的責任, 學 要的英文時態句 活動 初期擔任一個班級 實 型 的教學工作 ; 開學 習 4. 擬定英語會話 第三個月後增加至 能力的評量方 三個班級 ; 第二學 式與標準 期開始, 獨自任教 5. 規畫合作式小 跨年級的三個班級 組學習 教學工作 導師實習 1. 班級常規的確立實施與修正 2. 師生溝通機會的增加 3. 學生學系狀況的瞭解 1. 參與班會活動第一學期擔任輔導老 2. 協助級務活動 ( 如師的助理導師, 第二清掃工作 壁報比學期獨自擔任實習導賽 ) 之規畫與指導師 3. 定期與學生個別談話 33
( 續 ) 行政實習 實習重點及目標 1. 瞭解教務處教學組的主要工作內容 2. 教師課表的編排 原則 主要實習活動 及實習方式 1. 教師任課課表的編排 2. 協助教學研討會 的規畫 預定進度 ( 實習時間及範圍 ) 8 月份及 2 月份每週 10 小時在教學組實習, 其餘時間每週 2 小時 其它 填表人姓名 : 林 填表人系所 : 學士 碩士 博士 年 月日填報 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簽字 : 張 月 日 中正大學實習指導教授簽字 : 吳 月 日 34
實習學生 ( 教師 ) 任課表 學年度第學期 表實 C01-3 實習學校名稱辦公室電話傳真號碼擔任學科年級 科 年級 時數 年級 時數兼任導師 : 年 班與時數 ( 每週 ) 科 年級 時數 年級 時數職務其它 : 星期一二三四五六時間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填表人 : 姓名 : 學號 : 原系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5
表實 C01-4 實習學生 ( 教師 ) 自我評鑑表 姓名 : 實習學校名稱 實習學校電話 實習學校地址 實習學期年度學年度第學期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教學實習 ( 可複選 ) 擔任學科及每 週教學時數 科年級時數科年級時數 科年級時數科年級時數 現在通訊處 手機 實習概況一 ( 實習重點 自我 評量 疑難與建 議 ) 實習概況二 ( 實習重點 自我 評量 疑難與建 議 ) 實習概況三 ( 實習重點 自我 評量 疑難與建 議 ) 實習學校考評 一 教學 實習 方面 二 導師 實習 方面 三 行政 實習 方面 輔導 老師 行政 主管 ( 可視輔導老師人數增列 ) 註 : 該學期無導師或行政實習者該欄免填 注意 : 一 本表各欄請詳細填明, 若欄位不敷用, 可用另紙接繕 二 行政主管係指實習教師之行政實習單位主管或導師實習之主管 三 若無行政或導師實習之學期, 則該欄免填寫 填表人 : 簽章填報日期 : 年月日 實習指導教授簽章 : 36
科單元教學活動設計及課後自我評量表 表實 C01-5 單元名稱班級人數 教材版本實習學生教學日期 教材單元學生起點行為分析 教學方法 教學資源 / 教具 實習輔導教師 單元目標具體目標 教學目標 實習輔導教師核閱簽名 : 37
( 續教學活動設計及自我評量表 ) 第頁 姓名 : 教師活動學生活動教具 時間 ( 分 ) 自我評量 38
附註 : 本表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附加在後 表實 C02-1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教育實習專題研究報告 ( 題目 ) 實習指導教師 : 實習輔導教師 : 實習學校 : 實習科目 ( 適用中學 ): 姓名 : 學號 : 系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9
專題研究報告要點說明 表實 C02-2 如何開始行動研究計畫 ( 建議 ) 資料提供 : 蔡清田博士 第一部分 規劃 (Planning) 陳述所關注的問題 教育的改善開始於對現實的教學不滿, 下列六個關鍵性的問題有助於建立行動研究的基本舞臺 : 1. 你關心什麼事, 問題的背景與性質 2. 你為何會有興趣, 問題的重要性 3. 你對於這些問題你想你能做些什麼, 可行性與預期目標 4. 你能收集到什麼樣證據資料來幫助你暸解 判斷這些問題 5. 要如何收集那些證據資料 6. 如何能確認你對事情的判斷是正當正確的 這些問題的答案可以協助你產生一個有可行性的行動研究計畫以及幫助評估問題的實際性, 再藉由下面的行動螺旋圖 (Action-Refection Spiral) 演進成為一完整行動研究 : 行動螺旋圖 1. 關注問題 : 當教育價值理想在實際情境中遭遇困難產生 實際問題 2. 研擬策略 : 構想一些可能的 解決方案之策略 3. 採取行動 : 依據上述解決方案的方向策略 執行採取行動 4. 反省評鑑 : 評估 解決方案策略的實際執行結果 5. 再度關注 : 根據評估的結果, 判斷是否解決原先關注的問題, 如已解決, 則可關注另一個相關問題 如未解決, 則 修正 所關注問題的焦點, 研擬更適切的問題解決方案策略, 並再度採取行動與進行評鑑, 以解決問題 參考書目 : 夏林清等譯行動研究方法導論 : 教師動手做研究 台北 : 遠流 40
伍 多元延伸 加科 加另一類科及複檢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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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教師檢定 加科 加階段及複檢教師證審核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部授教中 ( 一 ) 字第 0990504312C 號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 項一 目的 :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規範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條規定, 與師資培育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 定, 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事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 : ( 一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二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 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 ( 一 ) 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 二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 除應造具申請 人名冊一式三份 ( 黏貼相片三張, 一份浮貼 二份實貼 )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及電子 檔外, 並應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核表及其所列證件, 確實審查之 : 1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證書申請審查 檢核表 ( 如附件一 ) 審查 2 加註任教學科 ( 領域專長 ) 教師證書者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加註任教學科 ( 領域專 長 ) 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 ( 如附件二 ) 審查 3 申請登記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 表 ( 如附件三 ) 審查 4 申請登記複檢教師證書者 :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複檢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 表 ( 如附件四 ) 審查 四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本部申請前點第二款各類證書, 其所附及 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應確實審核後並予核章 如有不符規定或偽造證件者, 將依規定提 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議處 43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一 資格 :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二 時間 : 依教育部公告時間 ( 約每年三月 ) 三 規定 : 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 第 1 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4 條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第 6 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44
第 9 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10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規定 檢定 類科 幼稚園 應試 科目 一二三四 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 ( 含國文 作文 閱 ( 教育原理 含教育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含幼兒生理 語言 認知 社會 人格 情緒 道德等領域之發展 保育與輔導等 )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課程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評量等 ) 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含國文 作文 閱 ( 教育原理 含教育輔導 ( 含評量策略 評 ( 身心障礙組 : 含特殊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 含個別化教育計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畫 教學原理與設計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 含教材教法 教學服務 家庭支援等 ) 環境規劃 含輔助性科技 教學評量等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資賦優異組 : 含教育與教學模式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個別輔導計畫 教學評量 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教學等 ) 45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兒童發展與輔導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含國文 作文 閱 ( 教育原理 含教育 ( 兒童發展 含生 (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理 認知 語言 社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 兒童輔導 含主要諮評量等 ) 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國文 作文 閱 ( 教育原理 含教育 ( 青少年發展 含生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理 認知 社會 道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德 人格 情緒 ; 青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評量等 ) 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46
國立中正大學師培中心專門科目採認作業流程與收件資料審核說明 一 主辦單位 : 師資培育中心二 辦理時間 : 每學年上 下學期期中考後一週 三 法令依據 : ( 一 ) 國立中正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 二 ) 國立中正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四 需繳交資料 : 資料不齊, 恕不收件 ( 一 ) 培育類科之專門課程自審表 ( 二 ) 專門課程採認表 ( 三 ) 歷年成績單正本 ( 四 ) 欲採認課程之授課大綱 五 注意事項 : ( 一 ) 適合培育系所 資格( 含雙主修 輔系 ) 之認定請參照 國立中正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主修專長 ) 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二 ) 專門課程自審表中之科目名稱與實際修習課程名稱只要有落差 ( 差一字亦不可 ), 則必須填寫 專門課程採認表 後, 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與課程大綱, 由本中心協助送交各系所進行採認作業 ( 三 ) 符合該學科專門課程一覽表應達之學分規定, 始得取得該培育類科之專門課程資格 六 作業流程 是否為 適合培育系所 資格是申請期間送件與其他必備資料是 否 退件處理 師培中心彙整後送各系所通過中心複核結果後, 學生自行領回通過採認 學分不足 補修學分 47
辦理中等學校教師加科 ( 領域 ) 登記申請表 性申請人姓名 ( 簽章 ) 別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表加 A 身分證字號 黏貼二吋照片一張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 ( ) (O) 分機 : (H) 行動電話 : 現職單位 學歷大學 ( 學院 ) 系 ( 所 ) 原合格教師證登記學科 ( 領域 ) 擬加登記之學科 ( 領域 ) 原合格教師證證號 擬加登記之學科 ( 領域 ) 專 門科目認證單位及證書字號 認證單位 : 證書字號 : 身份證正面 ( 實貼 ) 身份證反面 ( 實貼 ) 說明 : 申請者須另繳交下列資料 : 原合格教師證影本一份 擬加登記之學科 ( 領域 ) 專門科目修畢證明書影本一份 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正面相片四張 ( 一張黏貼於上表, 其餘三張背面加註姓名 ) 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歷年成績單 掛號回郵 27 元信封 (A4 大小 ) 一只 申請費用 ( 校友 200 元, 非校友 500 元 ) 48
表加 B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加類科 ( 加階段 ) 登記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地址 學 歷 過去登記 檢定情形 身分證 號碼 出 生 年月日電 話 家裡電話 : 聯絡電話 : 手機 : 畢業學校畢業學系修業起訖年月證書年月字號 ( 大學 ) ( 研究所 ) 自年月 至年月 自年月 至年月 第 第 年月字 號 年月字 教育階段類組及學科領域專長發證單位證書年月字號 號 修畢另一 師資類科教育階段類組 : 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學科領域專長 : 檢 附 證 件 1. 申請表乙份 2. 身分證正 反影本乙份 3. 原有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師資類科別認證單位證書年月字號 4. 在職證明正本 ( 請註明任教階段及科別 ) 國立中正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 5. 修畢另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正反面影本 6. 欲登記科別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正反面影本 參見說明三 7. 最近三個月二吋身脫帽正面相片四張 8. 掛號回郵信封一個 (A4 大小 黏貼 37 元郵票 ) 說明一 : 所有影本需加蓋私章, 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說明二 : 影本請均以 A4 格式紙張影印, 並請依序夾貼於申請表後 說明三 : 特教階段各組教師及小學教師欲加階段登記中等學校各科者, 需備 妥 :1. 修畢中等學校教育學分證明書影本 2. 欲登記中等學校科別的專 門科目認證書影本 第 年月字 照片黏貼處 ( 四張浮貼 ) 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章處審查結果承辦人員單位主管依據 師資培育法 第十一條規定准予加註登 號 記為 類科教師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保證依師資培育法令, 據實填交本表及各項證件資料, 申辦教師證書, 如有虛偽不實, 願遭撤銷教師證書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切結 年月日 雙線區域申請人請勿填寫 編號 : 49
Q&A Q: 如何辦理加科登記? A: 依現行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該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 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 申請資格 : 申請加科登記必須有以下二項前提始可提出申請 : 1. 必須有至少一張以上 ( 含 ) 之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2. 必須有擬加科之該科的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二 申請表單 : 1. 加科登記表 ( 上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一吋照片四張 ) 2. 擬加科之該科之專門課程科目證明書 3. 教師證影本 Q: 如何辦理加另一類科 ( 加階段 ) 登記? A: 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規定,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 申請加另一類科必須有以下二 ~ 三項者, 始可提出申請 : 1. 必須有一張以上 ( 含 ) 合格教師證書 2. 必須有擬加另一類科修畢之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3. 擬加另一類科為 ( 高級 ) 中等學校教師者須檢具修畢該科之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Q: 我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類別為小教階段, 但因大學時有加修中學學程, 所以 如果想再取得中等合格教師證書要如何辦理? A: 可至本中心網站下載 受理合格教師辦理另一教育階段或類科教師資格申請 表, 並連同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身份證影本 欲申請類別之學程證明 書正反面影本及成績單影本 Q: 複檢注意事項? A: 申辦教師資格複檢注意事項 ( 實習教師 ): 一 實習教師務必準備 ( 下學期返校座談時需繳交 ): (1) 一吋半身照片五張, 並於背面寫上姓名 ( 近三個月內, 不得用學士照 生活照, 且不能用列表機列印之照片, 否則縣教育處會退件, 請務必配合辦 理 ) ( 2) 實習教師證影本 ( 正反兩面分開印 ) ( 3) 申請表 ( 由學校提供 ) 50
( 4) 身份證影印本 ( 正反兩面分開印 ) ( 5) 請附 A4 格式回郵信封 ( 37 元, 如郵資調整應隨即調整 ) 於信封上書寫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以備寄送合格教師證及寄還各項證件 ( 6) 普通信件小型回郵信封 ( 回郵 37 元, 限時專送 ); 郵寄實習成績及格証明用, 以利同學參加考試, 不須參加教師甄試如公費生, 則可免附 ( 7) 畢業證書影本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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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外圓內方 師資培育法規與釋例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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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 第一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冶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55
第七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九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56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 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十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十七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十八條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57
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二十三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 應修課程 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58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59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臺參字第 0990222671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四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第五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六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 60
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七條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 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八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十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十一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61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08381 號函 第一章總則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所定之督導事宜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 一 )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 演練教學知能 ( 二 ) 瞭解教育對象, 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 三 )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瞭解學校運作 ( 四 ) 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 培養專業精神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 大學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 : 指經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三 ) 辦理教育實習業務單位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教育實習業務之單位 ( 四 ) 實習指導教師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 五 ) 實習輔導教師 : 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之大學 推薦, 輔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任務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 前項小組, 得置召集人一人, 由校長 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兼任, 幕僚作業由 教育實習業務單位負責 ; 其成員包括相關行政單位代表 相關院系所主管 必 要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及教育實習機構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 得視實際需要調 整之 五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為半年, 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止, 或二月起至七月止 ; 其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回校使用校內相關資源之規定 六 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 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輔導其儘速 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七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 一 ) 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 62
政實習 研習活動 ; 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 研習活動為輔 ( 二 )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 導師 ( 級務 ) 實習占百分之三十 行政實習占 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二章實習學生之資格及審核 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課程申請及審查實習資格之規定 九 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學生,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受理輔導他校實習學生, 應與原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確認實 習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 始得進行教育實習輔導 第三章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十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 二 )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 三 )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 四 )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 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 一 ) 到校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 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 為原則 ( 三 ) 通訊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學生參 閱 ( 四 ) 諮詢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 服務 ( 五 ) 成果分享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 享活動 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具有能力且有意願之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 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 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為實習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之大 學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活動, 以提升 教育實習歷程品質 十二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63
( 三 )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 四 )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 )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七 )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 )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 九 )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八人至十二人為原則, 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至三小時, 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 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酌予支給差旅費 前項指導學生人數, 因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有關酌 計授課時數方式採內含或外加,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四章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 十四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 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 環境者 ( 三 )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 四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 五 )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六 )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五 實 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 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十六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師資培育之大學 ; 實習輔導教師 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 二 )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 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七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十 八 為順利推展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應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 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師資培育 之大學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十九 主管機關應就下列 教育實習有關事項予以督導 協助及經費補助 : ( 一 ) 督導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訂定教育實習計畫 64
( 二 )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良實習輔導教師 ( 三 ) 給予所轄教育實習機構必要之經費補助 ( 四 ) 派員訪視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情形 二十 教育實習機構對 實習學生輔導計畫周延, 符合師資培育實習相關規定, 輔 導績效良好者, 主管機關得依前點第四款訪視結果核實給予該機構首長及 教育實習輔導小組相關人員獎勵 第五章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及獎勵 二十一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 ) 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 五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 )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 )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 )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二十二 教育實習機 構得減少實習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節至二節 二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發 給實習輔導教師聘書或感謝狀 二十四 實習輔導教師任滿半年以上, 輔導績效 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師資培育 之大學及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實習學生之職責 二十五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二十六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 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 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二十七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 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 一 )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二 )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 三 ) 幼稚園 :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四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八 中 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 國民小 學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七大學習領域 ; 幼稚園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六大 課程領域 ;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不同學習領域 二十九 實習學生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 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65
三十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 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 閱 三十一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 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 面通知學生家屬 三十二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 一 )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 )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 )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 )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 )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 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三十三 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外,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第七章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 三十四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之, 採百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 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三十五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十六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 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得給予獎狀 三十七 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 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 理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 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三十八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 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 過七十分 三十九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 累計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 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66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 足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師 資培育之大學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四十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師資 培育之大學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 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 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 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四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67
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參加師資培育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93 年 3 月 4 日教育學程中心 92 學年度第 8 次中心會議通過 93 年 3 月 18 日教育學程工作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通過 93 年 4 月 26 日第 7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2 月 14 日師資培育中心 94 學年度第 5 次中心會議通過 95 年 3 月 15 日教育學程工作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95 年 5 月 8 日第 8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5 月 23 日教育學程工作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30 日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通過 壹 總則 第一條國立中正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為辦理教育學程教育實習課程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 特依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名詞界定如下 : 一 教育實習機構 : 係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國民小學 二 開設師資培育課程單位 : 係指本校開設師資培育各類課程之單位, 本校為師資培育中心 三 實習指導教師 : 係指本校教師受聘指導實習生者 四 實習輔導教師 : 係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本校推薦, 輔導實習生者, 包括主要輔導教師 校長及主任等 五 師資生與實習生 : 尚在本校修習師資培育課程者, 稱為師資生 ; 經核定前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者, 稱實習生 第三條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一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 演練教學知能 二 瞭解教育對象, 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三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瞭解學校運作 四 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 培養專業精神 第四條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本校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應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 共同會商擬訂實習學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 並討論有關實習學生輔導之 68
事宜 本委員會之組織要點另訂之 貳 實習學生之資格及審核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申請至本大學合作簽約學校進行半年全時之教育實 習課程 : 一 修畢原系所普通課程與專門課程及師資培育中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 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 得不含論文 ) 第七條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欲修習教育實習者, 須於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其期間如下 : 一 實習生擬於八月開始教育實習者, 應於當年元月底前向本大學師資培育 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辦理申請, 並於公告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 習輔導費用 二 實習生擬於二月開始教育實習者, 應於前年七月底前向本中心辦理申請, 並於公告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用 第八條欲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師資生, 需繳交之申請資料如下 : 一 實習申請書正本 二 專門課程學分證明 三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 四 歷年成績單 俟本中心與各該開設課程單位審核其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完成後, 提請教 育實習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第九條具有兵役義務者, 得依規定辦理緩徵, 或待服役期滿後, 向本校提出教育實習 之申請 實習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 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生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 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 縣 ) 市政府役政單位 第十條欲委託本校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 應事先取得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並檢具 修畢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證明, 於實習前一年 10 月 31 日前向本中心提出 申請 本中心得依本校培育科別 教育實習輔導人力與資源狀況評估是否接受 申請 69
本校受理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 其教育實習成績由本校行文送交原師資培育之 大學 該實習生應向原師培大學申請相關證明書與教師證 參 教育實習輔導機構與人員 第十一條教育實習課程包括 : 一 教學實習課程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行政實習 ; 四 研習活動 實習自八月起至隔年一月止或自二月起至七月止, 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中等學校實習生之教學實習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 ( 未減授鐘點前 ) 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國民小學實習生之教學實習則不超過十二節 實習生須於學期內每月返回本大學參加座談及研習活動 導師實習以一學期為原則 ; 行政實習以兩個月為原則, 並於寒假或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 實習生於學期內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本校辦理教育實習課程, 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二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三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四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本校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一 到校輔導 : 由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二 研習活動 : 實習學生參加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三 諮詢輔導 : 實習指導教師提供實習生相關諮詢服務 四 成果分享 : 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或心得分享活動 第十三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每學期至少一次 70
四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 評定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九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肆 教育實習機構與人員 第十四條 教育實習機構以辦學績優 易於到校輔導且經主管機關公告適宜實習之學 校 第十五條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二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四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者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輔導實習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輔導實習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三 協調提供實習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 輔導實習生心理調適問題 五 評閱實習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 評量實習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 對實習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 參與主管機關及本校辦理之相關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校長及主任, 負責行政實習與研習活動之安排與輔導, 以及其他有關實習生輔導事項 71
伍 教育實習成績評量規定 第十七條實習生之成績評量事項如下 : 一 品德操守 二 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 三 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四 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五 研習活動之表現 六 教學演示表現 評量採百分計分法, 其中本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項評量成績平均達六十分者, 為實習成績及格 ; 實習成績及格者, 由本大 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教師證書, 取得教師資格 本大學與教育學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 ; 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 實習生亦應主動告 知 第十八條實習生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得另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 或經教 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 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第十九條 實習生因重大疾病或事故, 致不能參加教育實習超過該學期期間三分之一 者, 應由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大學, 停止教育實習 於病癒或事故消失後, 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 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 同意後, 在原機構參加第二次之教育實習, 申請重新實習以一次為限 陸 實習學生的職責 第二十條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 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習生應於教育實習後一個月內,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 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實習生基本資料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與實習目標 二 實習活動與方式 72
三 預定進度與評量規定 前項實習計畫經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 由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 師建檔列管, 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第二十二條實習生應在教育實習機構內, 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實 習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 主, 第四週起實習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一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中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 國民小學 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七大學習領域 第二十三條 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應繳交期中實習工作報告及期末心得報告各一 篇,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第二十四條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第二十五條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本校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第二十六條實習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及行政職務 五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於教育實習計畫敘明, 向本校提出申請, 並取得本校同意 第二十七條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實習生獲聘轉任代理代課 教師者, 須於申請實習之當年八月底前至本中心及所屬實習機構辦理相關 手續, 始符合教師資格複檢資格申請 上開複檢資格之申請, 由本中心辦 理之 73
柒 實習學生之請假規定 第二十八條實習學生請假須當天實習前聯絡實習輔導教師並辦理請假手續 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不含週休與國定假日 ): 一 事假 : 三日 二 病假 : 七日 三 婚假 : 十日 四 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五 喪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第二十九條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 其教育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三十條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日者,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有關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本校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捌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要點適用自一百零一年度上學期起開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學生 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要點經教育實習審議小組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4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93.6.4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訂定 一 法令依據本計畫之訂定係依據 師資培育法 第十五條與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之規定, 組成中正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 規劃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二 實施目的 ( 一 ) 提供本校教育實習學生獲得實務教學經驗, 以提昇其教學專業知能 ( 二 ) 協助學生在教育實習過程中, 參與導師 行政等各項實習活動, 以充實其教育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 三 實習輔導有關單位及其職責 ( 一 ) 師資培育機構 ( 即國立中正大學 ): 1. 選定辦學績優教育實習機構 ( 公私立中小學 ) 並與其簽訂實習契約, 以便推展教育實習工作 2. 輔導修畢本校教育學程學生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3. 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 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共同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 規劃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4. 參與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透過巡迴輔導 通訊輔導以及諮詢輔導等方式對教育實習學生加以輔導 5. 遴選具有能力 意願及具備中小學實際教學或研究工作達一年以上經驗之教授為實習指導教師 6. 規劃教育實習學生每月至少返回本校一次, 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活動 7. 複評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8. 共同負責教育實習學生之成績評量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 :( 即本校簽約之合作實習學校 ) 1. 與本校簽訂實習契約, 提供教育實習所需實習輔導教師 學生 設備及場地 實習輔導教師以一名為原則 2. 共同參與規劃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3. 成立 教育實習學生輔導工作小組, 規劃與辦理各項有關教育實習學生之輔導工作 4. 遴選具有能力 且具備三年以上教學及導師經驗之合格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中學輔導教師以與教育實習學生擔任同一科別者為原則 5. 協助教育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6. 安排教育實習學生至少一次之公開教學觀摩活動為原則 75
7. 輔導教育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工作, 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 活動為輔, 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 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國民小學不超過十二節 排課時請預留每週五不排課, 以便教育實習學生每月返回中正大學參加座談及研習活動 導師實習以三個月為原則 ; 行政實習以兩個月為原則, 導師實習及行政實習應同時並重, 行政實習以寒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 教育實習學生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8. 教育實習學生各項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且不得從事獨任交通導護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代理導師職務及兼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事項 9. 初評教育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所規定撰寫之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10. 與師資培育機關共同負責教育實習學生之成績評量 11. 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所面臨教學及心理調適等問題 12. 提供教育實習學生研習活動 13.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 三 ) 教師研習進修機構 ( 包含嘉義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機構 ): 1. 參與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 規劃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 2. 規劃適當的研習課程, 辦理教育實習學生之研習活動 3. 共同負責教育實習學生之平時評量 四 實習輔導工作項目及其實施方法本校教育實習學生, 須分發至與本校簽有合作契約之實習學校, 實施為期半年的教育實習活動 目前本校尚未成立實習輔導室, 因此教育實習學生之輔導工作係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負責推動, 而教育實習學生的輔導計畫及其它有關重要工作項目, 則由本校實習輔導委員會負責審議 ( 一 ) 分發實習 : 分發教育實習學生至教育實習學校, 實施為期半年之教育實習活動 本校將修畢教育學程學生, 根據其學程別及 ( 或 ) 學科專長, 與本校簽定教育實習合作契約之學校洽妥, 分發至各教育實習學校實習 ( 二 ) 職前講習 : 召集分發實習老師座談, 說明教育實習意義 內容與目的, 並會同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座談, 共同研擬具體流程 ( 三 ) 實施輔導 : 項目包括實施巡迴輔導 通訊輔導及諮詢輔導 實習指導教師及輔導教師須密切合作, 並訂定巡迴輔導時程, 以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除此之外, 定期編輯出版教育實習輔導通訊 寄發教育實習學生查閱 同時設置教育實習諮詢輔導專線電話, 以利提供教育實習有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76
( 四 ) 辦理座談 : 原則上訂於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五為教育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會, 由師 資培育中心以及實習指導教師負責座談會之內容安排及實施工作, 並於每學期 初辦理 教育實習學生 實習輔導教師暨實習指導教師聯合座談會 ( 五 ) 協調研習 : 與鄰近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聯繫協商, 合作辦理教育實習學生研習 活動 ( 六 ) 實習進程 : 如附表 五 教育實習學生成績之評量為辦理教育實習學生之成績評量工作, 師資培育機構 教育實習機構應密切配合, 根據成績評量之相關規定, 評定教育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有關教育實習學生實習成績評定之作業原則如下表 評量成績師資培育機構 50% 教育實習機構 50% 實習總成績 : 備註 : 一 教育實習學生實習成績採百分計分法, 二項評量成績平均達六十分者, 為實習成績及格, 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 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品德操守 ( 二 ) 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 ( 三 ) 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 四 ) 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 五 ) 研習活動之表現 ( 六 ) 教學演示表現 四 必要時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教育實習學生所撰寫之實習計畫 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五 師資培育機構之評量分別由各實習指導教師之評量與師資培育中心所組成之 教育實習評量小組 之評量兩項, 各佔百分之五十 六 教育實習學生之職責及請假規定 ( 一 ) 教育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 二 ) 教育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內,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定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三 ) 教育實習學生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 77
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 四 ) 教育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 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 五 ) 教育實習學生得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 六 ) 教育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實習機構報到 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 七 ) 教育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1. 事假 : 三個上班日 2. 病假 : 七個上班日 (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 3. 婚假 : 十個上班日 4. 娩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5. 流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6. 喪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 八 ) 教育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 九 ) 教育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雙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 娩假超過四十五個上班日者 ),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前 2 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 得自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七 本計劃經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表 中正大學教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計畫進程表 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第四個月第五個月第六個月備註填到職報到表擬訂實習計畫確定任課表單元活動設計專題研究教學演示自我評鑑成績評定*行政實習 78
*導師實習教學實習返校座談巡迴輔導 ( 一 ) 上述各項實習均以輔導教師之原任工作為原則 ( 二 ) 實習期間對教育實習學生採漸進方式進行系統性的輔導, 以達教育實習之目的, 必要時輔導老師得尋求同校老師協同輔導 *表示可依實習學校實際狀況調整 79
Q&A Q: 新制實習學生可以幫實習學校輔導老師代課嗎? A: 依下列規定新制實習學生不得幫實習學校輔導老師代課 1.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 二 )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修正生效後, 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半年實習 ),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即新制實習學生必須實習期滿領到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才符合上述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規定 2. 依教育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70002365 號函略以 : 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 並保障學生受敎權益, 維護師資培育品質, 新制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Q: 實習期間在活動上有無特別需注意之處? A: 請參考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1.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2.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3.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4.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5.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Q: 教育實習期間, 可否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A: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4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53337 號函說明 : 一 依據 94 年 9 月 20 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53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立法意旨, 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 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Q: 教師證書遺失或變更申請補發之程序 A: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教中 ( 一 ) 字第 0930500549 號書函表示 : 教師因證書遺失或變更申請補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教師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 ( 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 應重新申請教師資格檢定 ) 2. 申請補發或變更者應繳交下列各件 : (1) 教師證書補發或變更申請書一份 80
(2) 最近一吋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 一張浮貼 一張全貼 ) 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 浮 貼於申請書後 ) (3) 原證書頒發已逾十年以上者, 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4) 申請變更者, 應檢附原核發教師證書正本及更正之戶籍謄本 3. 教師應檢齊全數規定各件連同申請書 ( 請自行上網下載 http//:www.tpde.edu.tw- 各類資料下載網頁 ) 經由服務學校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 非現職教師得自行向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辦 ) ( 地址 :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七三八之四號第一科收 ) 4. 有關試用教師證書, 其有效期間係自證日起算七年內有效, 是以超過七年該證書自動失其效力, 爾後如欲申請補發, 本辦公室一律以公文證明之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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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法規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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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 為綜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命題工作, 確保命題品質, 特訂定本總則 二 檢定考試分為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四類科 三 各類科應試科目共四科, 包括共同科目二科 專業科目二科, 應試科目名稱及命題範圍如下 : ( 一 ) 共同科目 : 1.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2.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二 ) 專業科目 : 1. 幼稚園 : ( 1)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含幼兒生理 語言 認知 社會 人格 情緒 道德等領域之發展 保育與輔導等 ( 2)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課程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評量等 2.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1)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務 家庭支援等 ( 2)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學評量等 3. 國民小學 : ( 1) 兒童發展與輔導 : 兒童發展 含生理 認知 語言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兒童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2)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等 4. 中等學校 : ( 1)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2)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等 四 考試題型 : 考試題型為選擇題及問答題二大類型, 其中國語文能力測驗應含作文 五 各科試題研發小組應依考試時間與應試科目之不同, 訂定各科命題內容及題型比例, 並配合課程改革, 適時將課程綱要納入各科命題內涵與範圍 六 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命題如為選擇題型時, 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 答錯不倒扣 七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科目時間皆為八十分鐘 85
八 題庫之命題委員擬定試題, 應親自為之, 並嚴守秘密 九 考試命題之組題委員如有本人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應考時, 應行迴避 十 本總則經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實施 各科題型比例 命題內容參照 98.06.30 更新 壹 共同科目部分 一 國語文能力測驗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作文, 其配分比例為 6: 4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選擇題 ( 1) 字形 字音 字義 ( 2) 詞彙 ( 3) 文法與修辭 ( 4) 篇章結構 ( 5) 風格欣賞 ( 6) 內容意旨 ( 7) 國學常識與應用文 ( 8) 綜合 2. 作文 二 教育原理與制度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6:4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本考科之命題內容以未來教師之基本專業素養為原則 2. 本考科命題範圍包含教育哲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心理學及教育制度四個領域 3. 教育哲學命題內容包含教育歷程和教育問題之哲學探討及理論 4. 教育社會學命題內容包含主要社會學理論在教育上之應用 5. 教育心理學命題內容包括主要心理學理論在教育上之應用, 避免與教學評量 兒童發展心理學 課程發展等重疊 6. 教育制度包含本國與各主要國家 ( 美 日 英 法 德 ) 的教育制度 本國學校制度及本國共同的重要教育政策 法令 貳 專業科目部分 幼稚園類科 一 幼兒發展與輔導 ( 一 ) 題型比例 86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7: 3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生理發展 ( 1) 產前發展 : 遺傳與環境 ( 2) 大腦與神經系統發展 ( 3) 身體發展 ( 4) 動作發展 2. 認知與語言發展 ( 1) 感知覺發展 ( 2) 認知與智力 ( 3) 記憶與學習 ( 4) 語言發展 : 語音 語意 語法與語用 3. 社會 人格 情緒與道德發展 ( 1) 人格自我發展 : 氣質 情緒 依附與性別角色等 ( 2) 道德發展 ( 3) 社會行為發展 : 親社會行為 反社會行為與非社會行為 ( 4) 友伴關係 家庭與學校關係等 4. 保育 ( 1) 營養與健康 ( 2) 衛生與保健 ( 3) 疾病預防與護理 ( 4) 安全與保護 5. 輔導 ( 1) 輔導原理 ( 2) 諮商理論與技術 ( 3) 偏差行為的認識 ( 4) 一般治療 : 包含遊戲治療 音樂治療 繪畫治療等 二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6: 4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 1) 幼兒教育課程目標 ( 2) 幼兒教育課程特徵 ( 3) 幼兒教育課程之學理基礎 ( 含教育哲學 心理學 社會學 ) ( 4) 各種課程模式之理論 ( 5) 幼教課程發展的意義與模式 2. 課程設計 ( 1) 課程設計的意涵與重要性 ( 2) 課程設計的理論基礎 ( 3) 課程設計的方式與流程 ( 4) 各種課程模式與其設計 87
( 5) 課程評鑑 3. 教材教法 88 ( 1) 幼稚園教材的選擇與組織 ( 2) 幼稚園的教學方法與教學過程 ( 3) 幼稚園教學實施原則 ( 包括幼稚園課程標準的規定 ) ( 4) 幼稚園各領域的教材與教法 ( 包括幼稚園課程標準的規定 ) ( 5) 幼稚園教學資源的運用 ( 含人力 物力與社會資源 ) 4. 教學環境規劃 ( 1) 環境對學習的重要性與影響 ( 2) 幼稚園整體環境的規劃 ( 含人文環境與自然環境等 ) ( 3) 戶外教學環境的規劃與運用 ( 含遊戲場 種植區 飼養區 等 ) ( 4) 室內教學環境的規劃與運用 ( 含學習區 角落 等 ) ( 5) 教學環境的安全與維護 5. 教學評量 ( 1) 評量的意涵與重要性 ( 2) 評量的理論與實施原則 ( 3) 幼稚園評量的類別與運用 ( 4) 幼兒學習檔案 ( 資料的蒐集 建檔與管理 ) ( 5) 教師教學檔案 ( 資料的蒐集 建檔與管理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類科 一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6: 4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命題內容以符合特殊教育各類教師之共同理念為範圍, 其內容包括 : 1. 身心特質 2. 評量 ( 含策略 工具 解釋與應用 ) 3. 鑑定 安置 輔導 4. 服務與支援 ( 含相關專業服務及家庭支援 ) 二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6: 4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身心障礙類命題內容參照 : 1. 輕度障礙 ( 1) 課程設計 ( 2) 教材教法 教材編修 教學策略 ( 3) 學習評量 ( 4) 班級經營 學習環境規劃 ( 5) 個別化教育計畫 2. 重度障礙及多重障礙 ( 1) 課程設計
( 2) 教材教法 教材編修 教學策略 ( 3) 學習評量 ( 4) 班級經營 學習環境規劃 ( 5) 個別化教育計畫 3. 生理 ( 感官 ) 障礙 ( 1) 課程設計 ( 2) 教材教法 教材編修 教學策略 ( 3) 學習評量 ( 4) 班級經營 學習環境規劃 ( 5) 個別化教育計畫 資賦優異類命題內容參照 : 1. 教育與教學模式 2. 課程設計 3. 教材教法 教材編修 教學策略 4. 學習評量 國民小學類科 5. 班級經營 學習環境規劃 6. 個別輔導計畫 7. 特殊族群資優之課程與教學 一 兒童發展與輔導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7: 3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兒童發展 ( 1) 生理 / j 身體的結構與功能 k 神經系統 ( 含腦與認知 腦與情緒 ) l 內分泌系統 m 遺傳與行為 ( 2) 認知 / j 知覺 k 記憶 l 空間能力 m 問題解決與策略發展 ( 3) 語言 / j 語音 k 語法 l 語意 m 第二語言學習 ( 4) 社會 / j 自我的發展 k 自我認同 l 人際關係 m 團體與社會認知 ( 5) 人格 情緒 道德 / j 人格建構與發展 k 人格測量 l 情緒發展與調適 m 道德發展 2. 兒童輔導 ( 1) 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 2) 輔導倫理 ( 3)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生涯輔導 ( 4) 一般治療 ( 應包含遊戲治療 音樂治療 繪畫治療等 ) ( 5)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 6) 心理與教育測驗 二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89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比例為 7: 3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課程設計與發展 ( 包含教材 ) 中等學校類科 ( 1) 課程原理與政策 ( 2) 課程模式與教材 ( 3) 課程實施與評鑑 2. 教學原理 ( 原理 方法與策略 ) 與設計 ( 情境規劃 活動設計 ) ( 1) 教學原理 方法與策略 ( 2) 教學情境規劃 活動設計 3. 教學評量 ( 1) 概念與原理 ( 2) 方法與應用 4. 班級經營 一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比例為 7: 3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青少年生理與性發展輔導 2. 青少年認知發展與輔導 3. 青少年社會發展與輔導 4. 青少年人格發展與輔導 5. 青少年情緒發展與輔導 6. 青少年道德發展與輔導 7. 其他 ( 如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理論基礎, 青少年生涯發展與休閒, 家庭 同儕 學校 社會對青少年發展的影響, 青少年偏差行為 犯罪問題與防治等 ) 二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一 ) 題型比例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比例為 7: 3 ( 二 ) 命題內容參照 1. 中等學校課程設計與發展 ( 含理論與實務 ) ( 1) 課程設計原理 ( 2) 課程發展模式 ( 3) 課程實施與評鑑 2. 中等學校教學活動設計 ( 含教材教法 ) ( 1) 教學原理 ( 2) 教學策略與方法 ( 3) 教材選擇與組織 3. 中等學校教學評量 90
( 1) 概念與原則 ( 2) 類型與方法 ( 3) 結果應用與限制 4. 中等學校教學情境規劃與經營 ( 含班級經營 ) ( 1) 班級經營 ( 2) 校內教學情境的規劃, 如 : 教學群 ( 混齡或領域教學之設計 ) ( 3) 社區資源之應用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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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函釋 1. 教育部 96 年 1 月 17 日台中 ( 三 ) 字第 0960006869 號函主旨 : 加科登記辦理之規定 2. 教育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70002365 號函主旨 : 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可否短期部分時間代課疑義 3. 教育部 99 年 7 月 7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90116784 號函主旨 : 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全時參與 4. 教育部 100 年 5 月 25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000866623 號函主旨 : 輔導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事宜 93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602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電話 :05-2720411 分機 26403-4 傳真 :(05)2720084 Mail:resttc@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