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修正 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 第五點附表 性別主流化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 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教育部 104.8.25 臺教人 ( 一 ) 字第 10400113744 號函 ) 一 銓敘部 考選部於 104 年 8 月 10 日會同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 教育部 104.8.17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10720 號函 二 檢送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相關釋例彙整表新增釋例 1 份 ( 教育部 104.8.19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12303 號函 ) 三 有關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之認定疑義, 說明如下 : ( 一 ) 有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 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 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仍應以 該教師確係從事科學研究工作 ( 例如刻正執行特定科學研究計畫 ), 且其兼任職務亦係執行該科學研究工作所必要者為限, 如單純兼任公司職務或一般性之產學合作關係, 而無特定之科學研究工作, 則非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管理辦法所許可之範圍 具體判斷認定 ( 二 ) 至有關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兼任 非 1
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 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委員 技術顧問 等職務, 經洽據科技部表示, 上開規定可擔任之職務不以前 3 類職稱為限, 而係以該職務實質內涵是否為 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 或 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諮詢或顧問性質職務 進行認定 ( 教育部 104.8.2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02314 號函 ) 四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業於 104 年 6 月 19 日廢止, 廢止後現職派用人員均應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任 ( 派 ) 用 ( 教育部 104.8.25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15152 號函 ) 五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 104 年 8 月 24 日發布廢止 ( 教育部 104.8.3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18503 號函 ) 六 銓敘部為蒐集瞭解公務人員辭職原因, 作為未來擬定相關政策之參考, 請各機關於機關人員辭職時由當事人填寫 ( 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填寫時由人事單位依其情形代填 ) 公務人員辭職原因調查表, 並於辦理渠等人員卸職動態登記時併同檢附 ( 教育部 104.9.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18576 號函 ) 七 公務員因進修博士學位課程所需, 得否至所選定之實習單位進行心理諮商一案, 依公務員服務法 心理師法等相關規定, 如其實習內容涉及執行心理師法第 14 條法定業務, 並經權責機關認定屬心理師法第 42 條所稱於醫師 諮商心理師指導下進行之 實習, 即無需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 自不生有違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之疑義 反之, 如非屬上開心理師法第 42 條所稱之實習, 則應依心理師法第 7 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公務員尚不得為之 ( 教育部 104.9.4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21691 號函 ) 八 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兼任私人公司顧問一案, 以是類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渠等人員如擬兼任私人公司向政府部門申請之 計畫顧問,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及銓敘部 95 年 10 月 18 日書函規定 ( 按 : 得否兼任私人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之計畫顧問, 應視該 顧問 是否非屬私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所置職務, 以及該 顧問 工作內涵是否係屬研究工作範疇, 且未參與後續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而定 ), 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 至擬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除法令規定外, 尚不得為之 ( 教育部 104 9.8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22880 號函 ) 九 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 ( 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 ) 官派董事身分兼任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華視 ) 董事職務一案, 以公視基金會為公務員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服務法 ) 第 14 條之 2
2 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爰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依法經許可兼任公視基金會之董事職務, 尚無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 ; 另無論華視公司是否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所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華視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因非直接代表政府擔任該公司行使股權之董事或監察人, 故非服務法 1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 代表官股之董事, 從而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擔任華視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 ( 教育部 104.9.9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123040 號函 ) 一 各機關得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機關 ( 構 )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等規定, 本於權責決定所屬教育人員是否比照所屬公務人員辦理健康檢查核給公假之相關規定 另,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2 月 11 日函釋, 爰教育部 90 年 3 月 27 日台 ( 九 0) 人 ( 三 ) 字第 90034994 號函及 98 年 3 月 24 日台人 ( 二 ) 字第 0980042145 號函等依前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所作相關健康檢查函釋規定, 亦均自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 教育部 104.8.26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093167 號函 ) 二 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定 重大傷病, 基於發展遲緩兒童應予早期療育需要, 且確須長期復健治療及家屬共同參與, 為減輕教育人員家庭負擔及整體社會照顧成本, 並落實教育人員之照護, 爰教育人員之學齡期子女經醫院診斷為 邊緣性發展遲緩 者, 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由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 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 教育部 104.8.26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40099984B 號令 ) 三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規定, 經機關考量其違失情節輕重後, 依同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者, 因其行政責任尚未釐清, 且公務員服務法亦無先予復職之規定 故不問其違法狀態是否解除, 均尚難認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停職事由消滅之情形, 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後, 始得申請 ( 教育部 104.8.28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40116671 號函 ) 四 檢送修正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教育部 104.9.2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40117725 號函 ) 3
五 銓敘部 104 年 8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076241 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 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 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因事起倉促 時效急迫, 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 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 身體 健康 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 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 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 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 必要時, 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 補請假理由 之欄位, 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緊急事故 之認定, 亦比照辦理 ( 教育部 104.9.7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40120189 號書函 ) 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9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45238 號函以, 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已請產檢假, 嗣轉任為聘僱人員, 其產前假之核給, 服務機關應在不重複給假原則下, 以 8 日產前假扣除前已核給之產檢假日數, 再核給所餘之產前假 ( 教育部 104.9.9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40120880 號書函 ) 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 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 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 並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 ( 教育部 104.8.2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40114458 號書函 ) 二 有關外交部代辦政府各機關 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 要保書及保險單條款配合修正調整事宜 ( 教育部 104.9.3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40120610 號書函 )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 有關 104 年至 106 年 闔家安康 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投保計畫, 部分內容更正事宜 ( 教育部 104.9.7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40121827 號書函 ) 四 銓敘部書函, 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 ( 以下簡稱公保 ) 年資補償金之人員, 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保給付時, 應一次全數繳回公保補償金後, 始得領取該項養老給付 ( 教育部 104.9.10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400122074 號書函 ) 4
Q: 什麼是登革熱? A: 登革熱俗稱 天狗熱 或 斷骨熱, 是一種藉由病媒蚊叮咬而感染的急性傳染病, 臨床症狀主要為發燒 頭痛 後眼窩痛 肌肉關節痛 出疹等症狀 ; 登革熱依抗原性可分為 Ⅰ Ⅱ Ⅲ Ⅳ 型等四種型別 Q: 登革熱的感染方式為何? A: 登革熱的感染方式主要是藉由病媒蚊叮咬人時將登革病毒傳入人體內, 並不會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也不會經由空氣或接觸傳染 Q: 臺灣傳播登革熱的病媒蚊有哪些種類? A: 臺灣地區傳播登革熱的病媒蚊為斑蚊屬, 特徵是身體黑色, 腳上有白斑, 主要是埃及斑蚊和白線斑蚊兩種 其中埃及斑蚊成蚊胸部兩側具有一對似七弦琴之縱線及中間一對黃色縱線, 喜歡棲息於室內 ; 白線斑蚊中胸楯板有一條白色中央縱紋, 大多棲息於室外 Q: 埃及斑蚊與白線斑蚊習性有什麼不同, 如何區分? A: ( 一 ) 埃及斑蚊喜歡棲息在室內, 多棲息在陰暗 潮濕 不通風的角落 ; 例如在家中的廚房, 在臥室則多停留於牆角 窗簾及懸掛之深色衣服上 ( 二 ) 白線斑蚊的棲息場所主要為室外, 活動場所多在離孳生源不遠且陰涼不通風的場所, 例如盆栽 堆放雜物或輪胎處, 以及孳生源附近的樹林草叢 竹林與空屋等處所 Q: 感染登革熱以後有沒有免疫力呢? A: 感染某一型登革病毒的患者, 對該型病毒具有終身免疫, 而對其他型別僅具有短暫的免疫力, 通常約為 2-9 個月之間, 之後還有可能再感染其他型別 例如以前曾得到第 Ⅰ 型登革熱, 以後就不會再得到第 Ⅰ 型登革熱, 但有可能得到第 Ⅱ Ⅲ Ⅳ 型等三型登革熱 Q: 感染到登革熱如何治療? 有無疫苗? A: 登革熱目前沒有特效藥物可治療, 一般採行支持性療法, 請遵照醫師指示服藥 休息 多喝水 目前尚無有效可施打的疫苗 Q: 經醫師診斷為登革熱應配合的事項? A: ( 一 ) 衛生局 ( 所 ) 將以您的住家為中心, 對鄰近住戶實施訪視 ( 疫情調查 ), 訪 5
查其他住戶是否有與您同樣症狀的人 如果您的親友出現類似症狀, 應請他們儘速前往醫療院所就醫 ( 二 ) 衛生局 ( 所 ) 將以您的住家為中心, 對鄰近住戶進行孳生源檢查, 請家戶及社區配合清除各種積水容器 必須使用的儲水容器, 不用時應倒置, 使用時加蓋密封, 至少每週換洗一次, 並刷洗內壁以清除蟲卵 ( 三 ) 若民眾住家或戶外有病媒蚊孳生源, 經政府通知或公告應清除而不清除, 經查核發現時, 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資料來源 : 疾病管制署 ) 教育的目標和體制偏重培養擅長在競爭社會生存的人, 這樣的教育只會創造許多看重自身名利和浮華功名的人, 很難養成尊重他人 與他人協力共生的的特質 況且現在學校教育只注重培養少數菁英, 難以養成感性豐富的良善之人 摘自 逆境起司的滋味 島村菜津 / 著 本校人員異動名冊如下 : 姓名動態新職單位 / 職稱原職單位 / 職稱生效日期備考 黃笠芳蘇怡如 復職復薪契約期滿 農企業管理系行政助理 農企業管理系臨時性行政助理 104.09.01 104.09.01 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自 104.02.25 起至 104.08.31 止 林懿晨 動物醫院行政助理 104.09.01 余彥彬王美霞 復職復薪 餐旅管理系行政助理 農園生產系行政助理 104.09.07 104.09.10 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自 104.03.10 起至 104.09.10 止 劉滿香 契約期滿 農園生產系臨時性行政助理 104.09.11 6
姓名動態新職單位 / 職稱原職單位 / 職稱生效日期備考 劉佩娟 植物醫學系行政助理 104.09.14 陳易文調職蕭逸維蔡淑真辭職 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專任心理師 人事室第一組專員 圖書與會展中心約聘職務代理人 104.09.18 104.09.21 104.10.01 調升至國立高雄大學人事室秘書 邱美璇 總務處事務組辦事員 104.10.01 林佳芳 育嬰留職停薪 通識教育中心行政助理 自 104.10.02 起至 105.10.02 止 李麗君 人事室第二組組長 104.10.05 粘琬菁 育嬰留職停薪 生物科技系行政助理 自 104.10.12 起至 105.10.31 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