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第1期)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注意事項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屬於投資型商品 投資型商品節省您分別選購保險及投資商品的時間 並讓 您在壽險保障的基礎下有機會追求穩健的投資回報 本商品係由新光人壽發行 透過本公司業務員通路 本公司簽約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多元通路招 攬銷售 新光人壽保留最終核保與否之ㄧ切權利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 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 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 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之保障 本商品之身 故 喪葬費用或全殘廢保障部分屬於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之保障範圍 且本商品非存款商品 不受 存款保險 之保障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 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 除保險契 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保戶必須承擔之投資風險 如信用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 最大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 法律風險 匯兌風險 投資地 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風險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 資風險及相關費用 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 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本商品所連結之保本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 即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投資本金 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 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100%的計價貨幣本金保護 要保 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 提前解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 要保 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贖回價格 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 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 基金之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 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要保人於選定本基金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本商品之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帳戶贖回價值以投資標的貨幣計價時 保戶須自行承擔任何因投資標的 貨幣兌換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另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帳戶贖回價值會隨投資績效 費用收取 或其他因素而變動 且最多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 若有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時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保本型基金之比例將該金額分配給要保人 但若 有稅捐時應先扣除之 相關租稅法令依當地國家最新規定為準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租稅法令若有修訂 以當時法令規定為 準 相關課稅議題 悉依受領本險配息金額 到期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或保單帳戶贖回價值之要保人 受 益人或應得之人本國法規定辦理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 依保險法第 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 關 稅 法 規 定 或 稅 捐稽 徵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所 定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辦 理 相 關 實 務 案 例 請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www.skl.com.tw)查詢 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 隱匿或不實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10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