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09] 疾病保险 084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您注意 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您注意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癌症定义 7.1 癌症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8.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8.2 毒品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4 非处方药 8.5 先天性疾病 8.6 遗传性疾病 8.7 现金价值 8.8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 8.9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简称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 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 疾病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 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1)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 1 主险合同无效 解除 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 2 您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4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5 本附加险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癌症康复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180 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180 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 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 (5) 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 (6)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但我们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 血液检查报告 以其他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史资料 ; 如有必要, 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 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 (4)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 不得单独解除 若您解除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一并解除, 合同解除后, 我们参照主险合同有关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主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 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下列事项,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3) 年龄错误 ; (4) 保险事故通知 ; (5) 保单质押贷款 ; (6) 宽限期 ; (7) 效力中止 ; (8) 效力恢复 ; (9) 未还款项 ; (10) 联系方式变更 ; (11) 合同内容变更 ; (12) 争议处理 7. 癌症定义 7.1 癌症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专指部分恶性肿瘤 : 其特点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 扩散并侵入及破坏其他正常组织 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合格肿瘤专家或病理专家依据组织学上有恶性病变的证据来确诊, 并且归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最新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 (ICD,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之恶性肿瘤的范畴 但以下情况不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 (1) 原位癌 ( 非侵入性癌症 ) 非典型增生 子宫颈病变 CIN-1 CIN-2 及 CIN-3
级, 及所有癌前病变 (2) 组织学描述为 TNM 分期 T1N0M0 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 分期为 T1N0M0 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 (4) 所有皮肤的恶性肿瘤, 不包括已经发生远处转移的皮肤的恶性肿瘤及用 Breslow 组织学检查证实的厚度大于 1.5mm 的黑色素细胞瘤 (5)RAI Ⅰ 期及以下分期或 Binet A 期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8.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8.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4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5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8.6 遗传性疾病 简称遗传病, 是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 ( 或畸变 ) 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7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8.8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医院及我们指定的其他医院 若我们指定其他医院, 将于保险合同中附医院名单或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 若本附加险合同未附医院名单或未明确约定其他医院的范围, 则视为我们未指定其他医院 8.9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