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银发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一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二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三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1 现金价值 9.4 周岁 1.1 保险合同构成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5 恶性肿瘤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9.6 专科医生 效 风险 9.7 医疗机构 1.3 犹豫期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8 原位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效力中止 9.9 特定癌症 2.1 保险期间 7.2 效力恢复 9.10 毒品 2.2 投保条件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1 遗传性疾病 2.3 基本保险金额 8.1 未还款项 9.12 先天性畸形 变 2.4 保险责任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形或染色体异常 2.5 责任免除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3 感染艾滋病病毒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8.4 年龄 性别错误 或患艾滋病 3.1 保险费支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4 现金价值 3.2 宽限期 8.6 职业或工种变更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7 联系方式变更 4.1 受益人 8.8 争议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 8.9 货币单位 4.3 保险金申请 9 释义 4.4 保险金给付 9.1 保单周年日 4.5 诉讼时效 9.2 保单年度 5 现金价值权益 9.3 有效身份证件
中融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银发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 中融保报 [2014]128 号 ) 在本合同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 ( 见 9.1) 保单年度 ( 见 9.2) 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9.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 第 1 页共 9 页
2.2 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 50 周岁 ( 见 9.4) 至 75 周岁 ( 含 75 周岁 ), 身体健康, 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含 180 天 ), 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 见 9.5)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 ( 见 9.6) 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 见 9.7) 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 我们将给付 原位癌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而且不需要再交纳后续的保费 我们对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含 180 天 ), 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见 9.8)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首个保单年度内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在扣除本公司已经给付的 原位癌保险金 后, 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 年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在扣除本公司已经给付的 原位癌保险金 后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 2 页共 9 页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含 180 天 ), 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 ( 见 9.9)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后, 首个保单年度内, 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在给付上述 恶性肿瘤保险金 的同时, 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给付 特定癌症额外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 年后, 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特定癌症的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在给付上述 恶性肿瘤保险金 的同时, 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原位癌或特定癌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9.10);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4)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9.11 和 9.12);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9.13)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或身故的, 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见 9.14), 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 10 年 3.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 3 页共 9 页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原位癌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原位癌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件 ; (3) 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 (4) 由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合同释义中恶性肿瘤 原位癌 特定癌症的定义, 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 4 页共 9 页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7.2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 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或其他欠款及利息, 我们在扣除上 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第 5 页共 9 页
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年龄 性别错误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内容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 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 6 页共 9 页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 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 且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 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8.9 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9 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9.2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 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5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 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癌前病变 ( 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 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 ) 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9.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7 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未经约定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以上 ( 含 二级 ) 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第 7 页共 9 页
康复 联合病房 护理 休养 或戒酒 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9.8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 9.9 特定癌症 胃癌指原发于胃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主码为 C16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浸润 转移至胃的其他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 肺癌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主码为 C34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浸润 转移至肺的其他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 肝癌指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主码为 C22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浸润 转移至肝的其他恶性肿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第 8 页共 9 页
9.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9.1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 9 页共 9 页